联 合 国

CRPD/C/CHN-HKG/2-3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6 June 2019

Original: Chinese and EnglishChinese, English, Russian and Spanish only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中国香港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应于2018年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收到日期:2018年8月31日]

简称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

《香港康复计划方案》《方案》

《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2008》《设计手册》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

社会福利署社署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

特殊教育需要统筹主任统筹主任

妇女事务委员会妇委会

康复咨询委员会康咨会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

劳工及福利局劳福局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委员会

医院管理局医管局

序言

1.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须承担的义务所采取的措施的第二、三次合并报告。此报告会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二及第三次联合报告。

2.香港特区政府在2018年举办了多次咨询会,以收集残疾人士组织、残疾人士的照顾者和其他相关持份者的意见。我们已把在咨询期间收集到的主要意见、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委员会)就香港特区首份报告所发表的结论意见,以及我们的回应纳入报告的相关章节内。

第1至4条:宗旨、定义、一般原则和一般义务

香港康复服务的策略性发展方向

3.香港特区政府致力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士充分和平等依法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士固有尊严的尊重。香港康复政策的整体目标是协助残疾人士发展潜能及融入社会,并且确保他们能达致全面参与社交生活和享有平等机会。我们会继续邀请残疾人士、照顾者、康复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参与制订和推行有关残疾人士的政策及计划,同时会充分考虑《公约》内「多样性」、「无障碍」及「独立生活」的核心价值。

4.《香港康复计划方案》(《方案》)就满足残疾人士不同人生阶段的需要阐述策略性方向,以及短、中、长期的措施。《方案》涵盖残疾人士的医疗、福利及康复服务,以及促进残疾人士融入社会的措施,例如无障碍环境及交通、平等参与社交活动等。为确保《方案》与时并进,香港特区政府已委托康复咨询委员会(康咨会)开展制订新的《方案》。在进行检讨时,康咨会会恪守《公约》的宗旨及康复政策的目标,并遵守以下的指导原则:

(a)采用贯穿人生历程的方式检视残疾人士不同人生阶段的需要;

(b)推动跨界别协作为残疾人士提供服务,以满足其多元化需要及实现无障碍的社会环境;及

(c)为持份者(特别是残疾人士及其照顾者)进行既专且广的研究及咨询工作。

5.康咨会计划在两年内向香港特区政府就新的《方案》提交报告。

「残疾」的定义

6.香港特区政府不时检讨残疾类别的涵盖范围。《方案》上一次的检讨工作在2007年完成,新增了两个残疾类别,令《方案》共涵盖十项残疾类别。我们会在进行中的检讨审视残疾类别的涵盖范围。香港特区政府注意到委员会先前就不同法例采用不同的残疾定义的关注。各决策局和部门在制订与残疾人士有关的政策和服务时,一般会参考《方案》中的残疾定义。鉴于不同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的人士对服务的需求各有不同,各决策局及部门须对残疾定义作出适当调整,以及采用特定的评估工具界定服务对象,以便为其各自服务计划内的残疾人士提供适切的支援。

7.香港特区政府亦注意到委员会先前就伤残津贴的资格标准看来已经过时的评论。伤残津贴是一项无需供款、无需经济审查的现金津贴,旨在协助严重伤残的香港特区居民应付他们的需要。我们成立了一个专责跨部门工作小组检讨申领伤残津贴的资格准则,并在2015年提出多项建议,包括调整伤残津贴的评估安排及改善医生使用的特定表格,以提高评估的一致性和客观性。

8.社会上不时有建议在香港更广泛地应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我们一直密切留意邻近地区把该残疾分类机制应用于残疾评估的经验,以探讨香港特区是否准备就绪。

实施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

9.正如首份报告第3.1-3.4段所述,香港特区政府认同《公约》第3条下所列的原则,并以此实施《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香港特区市民的人权。

一般义务

10.香港特区政府会继续调配所需资源,根据残疾人士的需要,为他们提供全面的康复服务,并会因应需求的转变而加强服务。教育、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是香港特区政府经常开支最大的三个政策范畴,在2018-19财政年度有关开支超逾2,300亿港元,共占香港特区政府经常开支约60%。其中,残疾人士服务的经常开支由2007-08财政年度的167亿港元,增加至2018-19年度的344亿港元,升幅达106%。

第5条:平等和不歧视

11.正如首份报告第3.2-3.4段及第5.2-5.4段所述,《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为所有人士(包括残疾人士)的基本权利提供保障。保障的详情在香港特区共同核心文件第38-60段详细阐述。四条反歧视条例、《建筑物条例》、《精神健康条例》、《刑事罪行条例》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保障残疾人士免受歧视。

12.香港特区政府注意到委员会先前就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的角色的评论。平机会近年一直在推动残疾人士平等机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平机会就四条反歧视条例进行检讨,并为此在2014年进行公众咨询,共收到超过125,000份意见书。2016年3月,平机会向香港特区政府提交了共73项建议,其中27项平机会认为需要优先处理。我们会在首阶段推行当中8项持份者和社会应可达成共识的建议,目标是于2018-19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有关的立法建议。

13.此外,平机会自2010年就广泛议题出版指引/提交意见书,以推动残疾人士平等机会,包括:

(a)就政府的设施及处所的无障碍设施发表报告,政府按报告的建议推出了一项提升政府无障碍设施的改善工程计划(详情载于本报告第9.3段);

(b)就执法人员与自闭症人士沟通及涉及儿童和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出版指引;

(c)为大学提供一个平台,分享为残疾或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提供支援的良好常规;

(d)探讨把残疾主流化纳入体育参与的支援;及

(e)就如何加强轮椅无障碍的士服务提供建议。

第6条:残疾妇女

14.《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香港所有人(包括残疾妇女)拥有平等及不受歧视的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15.《性别歧视条例》就性别、婚姻状况及怀孕免受歧视提供法律保护。香港特区政府于2014年扩大《性别歧视条例》的保障及适用地域范围,将顾客性骚扰服务提供者定为违法行为。有关保障亦扩阔至适用于香港境外的本地注册船舶或飞机上发生的性骚扰。修订可保障香港众多的服务提供者包括超过45,000名护士、12,000名空中服务员、23万名餐饮业员工及26万名零售业员工。

16.正如首份报告第6.5-6.7段所述,妇女事务委员会(妇委会)透过缔造有利的环境、提升妇女能力及公众敎育,促进妇女(包括残疾妇女)的权益和福祉。香港特区政府注意到委员会先前建议妇委会加入残疾妇女代表。妇委会所有非官方成员均由行政长官按用人唯才的原则委任。在21名非官方委员中,有一名委员为残疾妇女。

17.社会福利署(社署)及非政府机构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详情见本报告的第16、19及23条的部分。

18.正如首份报告第6.8段所述,妇委会已制订性别主流化检视清单,并向相关持份者及公众推广。妇委会在2015年出版一份关于性别主流化的手册,协助公职人员在制定政策和提供服务时充分考虑两性的需要和关注。我们亦为政府人员及社福界非政府机构提供有关性别课题的培训。此外,因应妇委会的建议,香港特区政府于2010年起逐步把性别基准由25%提高至35%,以推动更多女性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

19.我们注意到委员会先前对残疾妇女及女童面对歧视的关注及呼吁防止家庭暴力。警务处已制定一套特定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程序,以减低发生家庭暴力的风险及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警务处会采取适切的行动以减低风险。警队亦设有特别措施,在调查过程中配合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受害人的特殊需要。

第7条:残疾儿童

20.《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香港所有人(包括残疾儿童)的基本人权。《儿童权利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幼儿服务条例》及《领养条例》为儿童提供保障。

21.儿童是社会的未来。香港特区政府非常重视儿童,尤其是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福祉及发展。香港特区政府于2017年9月成立了一个由行政长官主持的筹备委员会,以筹备成立一个高级别的儿童事务委员会。筹备委员会举办了一系列的公众参与活动,让儿童权利团体、社会福利、医疗卫生及教育界别,以及家长及公众,就儿童事务委员会的地位、职权范围、架构、成员及初期工作计划提供意见。香港特区政府于2018年6月成立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的儿童事务委员会,以加强及监察各决策局及部门与儿童有关的政策的整合和合理化,以及促进和宣传《儿童权利公约》所阐明的儿童权利。支援残疾儿童是其中一项儿童事务委员会的工作重点。

22.正如首份报告第7.8及24.10-24.11段所述,香港特区政府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各类的康复及训练服务。我们注意到委员会先前建议应增拨更多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此外,有家长要求增加学前康复服务名额,让经诊断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可尽早获得适切的服务。

23.鉴于「及早识别、即时介入」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重要性,我们推出了崭新的服务模式,以克服传统康复服务受合适场所的供应的限制。我们拨款4.22亿港元,于2015年11月推行试验计划提供「到校」的康复服务。跨专业服务团队到幼稚园为有特殊需要儿童提供康复服务;为幼稚园教师/幼儿工作员提供咨询和协助;以及为家长提供支援。由于试验计划初步有显著成效,行政长官在2017年的《施政报告》中宣布,香港特区政府已决定在2018年10月将试验计划纳入常规服务,并预留全年经常开支4.6亿港元,把服务名额由试验计划下约3,000个于两年内增加至7,000个。同时,社署计划在未来五年增加传统服务的名额。我们期望透过在服务提供层面取得的这个突破性发展,让所有有需要的儿童在幼儿的治疗黄金期可接受康复服务。

24.随着2017/18学年实施新的幼稚园教育政策,参加新计划的幼稚园的师生比例已得以提升,让教师更能照顾学童的多元需要。教育局已设立由教育心理学家和专业人员组成的专责小组发展适当的介入模式、识别工具、教学资源/教材及计划,以照顾发展迟缓的儿童。此外,教育局已制订照顾学习差异的教师专业发展架构,并由2015/16学年起分阶段为幼稚园教师提供更有系统的在职基础及进阶培训课程。在2020/21学年完结前,每所参加新计划的幼稚园应最少有一名教师完成教育局认可的基础课程。

25.香港儿童医院将于2018年第四季开始分阶段启用,香港特区政府为此投入约130亿港元的基本工程开支。香港儿童医院将集中处理严重、复杂、不常见及需要跨专科治理的儿科病症,为全香港初生至18岁的有需要病童提供诊断、治疗及复康服务,并集中专家就儿科及遗传疾病加强研究及培训。不常见及遗传疾病方面,香港儿童医院汇集了先进仪器、新陈代谢科专家及有关配套。卫生署医学遗传科亦将于2019年迁入,相关疾病日后将集中于香港儿童医院进行化验、诊断及家庭辅导。

第8条:提高认识

26.香港特区政府举办各种公众教育和宣传计划,藉以提高市民对残疾人士在《公约》下的权利及残疾人士享有平等机会的关注:

(a)劳工及福利局(劳福局)拨款支持本地机构举办多元化的公众教育活动以推广《公约》,包括有关建设共融社会、提高青年意识、推广手语等;

(b)教育局举办一系列公众教育活动,藉以推广共融文化和加强公众对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认识和接纳;及

(c)公务员事务局向各决策局/部门发出实务指引,介绍雇用残疾人士的政策和与残疾员工共事的要诀,以及举办研讨会和工作坊介绍《公约》的原则、共融工作间、无障碍的政府服务等。

27.平等机会委员会举办一系列与《残疾歧视条例》有关的公众教育活动、培训课程及全港性宣传计划。

28.卫生署于2016年推行为期三年的全港性精神健康推广计划,旨在提高公众对心理健康推广的参与及对精神健康的认知。卫生署将于2019年推行一个持续的教育计划,以减少社会对有精神健康需要人士的歧视。

第9条:无障碍

29.正如首份报告第9.1段所述,香港特区政府致力建设无障碍的实际环境,让残疾人士可以自由进出所有建筑物和使用公共交通服务,以及支援残疾人士应用资讯及通讯科技,以协助他们融入社羣。《残疾歧视条例》保障残疾人士免受基于其残疾而在进入处所或货品、服务、设施的提供等方面的歧视。

实际环境的无障碍

30.屋宇署在2014年成立了让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士参与的技术委员会,收集持份者就《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2008》(《设计手册》)的意见。《设计手册》胪列关于畅通无阻的通道及设施的强制及建议遵守的设计规定。技术委员会已讨论了50多项改善《设计手册》的建议,并在近年就《设计手册》发布了超过30项修订,包括规定在一个有1 200个座位的演奏厅内,必须提供的轮椅位数量从六个增加至36个。

31.香港特区政府备悉委员会就最新的无障碍设计标准不适用于由政府管理的处所及不能追溯适用于已有建筑物,以及评估建筑物无障碍情况的监测机制表示关注。将法定的无障碍设计标准追溯适用于已有建筑物的安排必须小心考虑,因为这做法会带来法律上深远影响。一些个案由于技术限制不可能提升已有建筑物以符合最新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尽管如此,我们已进行改善工程计划,为约3,500个政府处所提升无障碍设施。有关计划涵盖市民经常出入的政府场地。屋宇署亦继续就私人建筑物内违例拆除或改动无障碍设施加强执法行动,并会每年检查目标商业楼宇内的无障碍设施有否违例改动或被拆除。

32.香港特区政府于2012年推出「人人畅道通行」的政策,扩大在公共行人通道加建无障碍通道设施(包括装置升降机)的持续计划,并在2016年进一步扩大计划,不单在公共行人通道,亦在其他符合条件的行人通道加建无障碍通道设施。路政署正在全力推展计划下共250个项目,截至2018年3月底,78个项目已经完成,112个项目正在施工,其余60个项目处于勘测和设计等不同阶段。有关加建项目的支出约为32.6亿港元。

33.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为残疾人士提供畅通无阻通道前往文化及康乐场地。这些无障碍设施包括为轮椅使用者而设的座位/位置、阶梯升降机和斜道;为视障人士而设的凹凸纹引导径、点字标志和载客升降机广播装置;以及为听障人士而设的感应圈系统等。

34.所有出入境管制站均设有方便残疾人士的加阔电子通道及指定出入境柜枱供残疾人士接受出入境检查。有四个管制站亦已设立语音辅助电子通道以便利视障人士。

无障碍运输系统

35.香港特区政府致力确保发展一个便利残疾人士全面参与及融入社会的交通运输系统。

36.现时,所有港铁车站均设有最少一条无障碍通道,方便残疾人士进出,这些通道设有连接大堂和地面的载客升降机、轮椅辅助车、阶梯升降机或斜道。为方便各类残疾乘客,各车站已设有阔闸机、凹凸纹引导径、列车报站系统、触觉车站布置图、扶手电梯发声提示器、乘客资讯显示系统等设施。

37.截至2018年3月,可供轮椅上落的专营巴士合共超过5 900辆(约99%),2009年只有50%的巴士可供轮椅上落。这些巴士的车厢设有固定斜板及提供轮椅停放处,方便使用轮椅的乘客。巴士上亦装设低地台装置及以声音及文字显示的报站系统等无障碍设施。

38.可供轮椅上落的的士的数目已由2015年初约20辆,增加至现时超过100辆。市场上的一个主要供应商计划在2019年上半年引入可供轮椅上落的新的士车种。此外,运输署建议推出600辆专营的士,以满足社会对质素较佳而具备「网约」特色的个人化点对点公共交通服务的需求。运输署计划规定车队中不少于五成须为可供轮椅上落的士。香港特区政府计划在2018-19立法年度提交所需的立法建议。

39.复康巴士服务是专为不便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残疾人士而设。过去十年,复康巴士车队的车辆总数由95辆增至164辆,增幅为73%,并将于2018年底进一步增加至176辆。每年使用复康巴士服务的人次由2007年的60万增加至2017年超过90万。有关上班、上学、接受康复训练及治疗的服务需要会优先处理。社署亦为康复服务中心的残疾人士提供中心巴士服务,车辆由2007-08年度的171辆增至2016-17年度的212辆。在未来数年,香港特区政府将为这些中心额外添置73部巴士。

40.香港特区政府于2012年6月推出票价优惠计划,让合资格残疾人士(及年满65岁或以上的长者)以每程2港元的优惠票价不限次数乘搭大部分的公共交通工具。2017年的平均每日受惠乘客人次接近122万,当中约12%(约15万人次)为合资格残疾人士,与2012年推出计划时相比,残疾人士乘客增加了90%,或相等于58万人次。香港特区政府在2018-19财政年度因实施优惠计划向各公共交通营办商发还的预算款额约为13亿港元,与2012-13年度比较,增加了约570%。

资讯及通讯科技和服务的无障碍情况

41.香港特区政府推行数码共融政策,为残疾人士提供针对性的支援,帮助他们享受资讯及通讯科技所带来的便利和优质生活。

42.我们于2012年推出计划,资助非牟利社会服务机构开发切合各目标群组特别需要的流动应用程式。我们过去共资助开发了17个流动应用程式,惠及长者、残疾人士、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以及少数族裔人士。这些流动应用程式广受目标群组欢迎,录得逾150,000次下载。

43.香港金融管理局一直鼓励银行业界充分落实普及金融的理念,确保公众获得银行服务。自2010年起,所有香港银行的自动柜员机都已经安装触觉指示标记,以便利视障人士使用。语音导航柜员机于2013年在香港推出,进一步利便视障顾客使用柜员机服务。目前,本港共有50部语音导航柜员机,预计有关数目在一至两年内将会增加超过十倍。此外,香港银行公会于2018年3月发出指引,建议业界采取良好做法以改善残疾顾客获得银行服务。

第10条:生命权

44.香港特区政府备有一套法律框架,确保残疾人士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生命权和生存权;以及适当措施以防止自杀。《香港人权法案》第2条保障生命权,订明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

45.我们注意到委员会先前对智障或有心理社会障碍人士的自杀风险表示关注。我们一直致力确保识别为有自杀倾向的人士能获得足够的专科医疗服务及社区支援服务;并设有一系列预防、支援和补救性质的项目。医院管理局(医管局)为诊断为有自杀倾向的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提供自杀风险评估和跟进支援。精神科专科门诊诊所设有分流制度,确保高风险的病人能得到合适和及时的专科护理。医管局会透过自杀风险评估紧密跟进精神科住院病人的痊愈和康复进度。非政府机构及社署提供专门防止自杀的热线服务。各服务单位提供各项预防、支援和补救性质的项目及服务,包括自杀危机处理中心。

第11条: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

46.香港特区政府致力确保包括残疾人士在内的人士在紧急情况或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受到保护,以及将残疾人士纳入紧急救援程序的保障。正如首份报告第11.2-11.7段所述,我们制定了紧急应变系统,确保对所有威胁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采取有效和具效率的措施。

47.屋宇署于2014年颁布了对《建筑物消防安全实务守则》的修订,规定一般而言在新的私人建筑物的每个楼层须设置供残疾人士使用的临时庇护处。屋宇署亦于2017年4月对《设计手册2008》进行修订,将应付危急情况的设计纳入新楼宇内,例如在畅通易达浴室内的紧急召援钟设计、警钟与公共信息或服务台的连接、视觉火警钟等。

第12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

48.正如首份报告所述,香港特区政府的法律框架和行政措施确保残疾人士在生活的各方面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法律行为能力,并与其他人一样获得法律上的承认。《基本法》第25条规定,所有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人权法案》第10及第13条规定,所有人在法院面前一律平等,人人都有权被承认为享有法律权利的人。

49.《持久授权书条例》设立持久授权书,以便授权人在精神上有行为能力时订立,并在该授权人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继续生效。律政司正在草拟一项法案,并会参考在公众咨询中收集的意见,以扩大持久授权书的适用范围至包括该授权人的个人照顾事宜。

第13条:获得司法保护

50.正如首份报告第13.1段所述,香港特区政府充分承认残疾人士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司法保护。《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订明向法院寻求公义的权利。

51.有意见认为应该为参与调查程序的智障人士提供更好的支援。警务处于2015年5月成立工作小组,检讨有关程序,并于2016年11月推出「合适成人」计划:合适成人协助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理解其权利,并与警务处面谈时担任观察员。其他新措施包括「守护咭」计划及「行为指标」。警务处持续向常规警员,辅警和文职人员提供专题培训,加强他们的警觉性及敏感度。社署于2017年2月推出计划,为「合适成人」提供适当的训练,以支援警务处新的计划。

52.《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允许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受害人录制面谈影片作记录证据,并必须安排一名「合适成人」在整个调查过程中陪同受害人。律政司有既定的程序处理涉及如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脆弱证人的案件起诉。这类案件尤其会加快处理。律政司现正草拟一项条例草案,赋予法院权力酌情因身体或精神状况不适合作为证人,而法院相信其证据可靠的情况下接纳为传闻证据。有关的立法建议旨在避免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无法出庭作证而导致控方无法起诉或继续进行起诉的情况。

第14条:自由和人身安全

53.正如首份报告第14.2-14.5段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人士(包括残疾人士)的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护。各政策和程序确保在有必要拘留残疾人士时,他们的需要得到考虑及尊重。

54.警务处在处理被捕的残疾人士上会继续采取既定的特别程序,并要求人员尽力确定被捕的残疾人士的具体情况,包括医疗状况、行动上的限制等而作出适当安排。警务处亦为智障人士推出新措施(详情载于本报告第13.2段),及为遇到沟通困难的被捕的残疾人士提供手语翻译员等服务。

第15条: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55.香港特区政府致力保护所有人(不论其是否残疾人士)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正如首份报告第15.1-15.4段所述,《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刑事罪行(酷刑)条例》保护残疾人士,免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医学或科学试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第16条: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

56.正如首份报告第16.1段所述,香港特区政府透过立法、行政、社会及教育方面的措施致力保护残疾人士免于任何形式的剥削、暴力及凌虐。

57.《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和《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为妇女和儿童(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提供保护。《刑事罪行条例》和《精神健康条例》对各种针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罪行(例如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非法性交,以及精神病院雇员虐待或故意忽略精神紊乱患者)施以刑事制裁。

58.为减低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性侵犯风险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保护,香港特区政府于2011年11月设立性罪犯名册机制,为雇主提供可靠的渠道,使他们在聘用人员担任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相关工作时,可以查核该雇员在性罪行名单的定罪纪录。

59.我们留意到委员会先前对智障女性和女童遭受性暴力事件的关注。警务处已推行多项培训计划,加强人员处理性暴力案件的能力。警队亦定期透过讲座及活动加强前线警务人员与性小众、少数族裔及相关组织的交流。检控机关在法律诉讼的各个阶段会优先考虑涉及相关人士的案件。临床心理学家、社工、法医病理学家等专业人士亦会提供协助。

60.我们正为小学、中学和专上教育提供一系列预防、支援和特定服务,以应对家庭和家庭暴力问题。社署自2010年6月起资助一间非政府机构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情绪支援及社区支援服务等相关资讯,并自2016年10月起,在妇女庇护中心及家庭危机支援中心增加服务名额及人手,加强这些中心照顾儿童的支援服务。

61.我们留意到委员会先前建议应为有智障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性教育。教育局在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推动性教育,协助学生从成长过程中认识与性相关的议题。性别平等、保护自己和两性关系等学习元素已纳入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各学习领域及相关学科。普通学校及特殊学校亦安排讲座、参观及展览等,以扩阔学生的学习经历。教育局定期举办教师专业发展课程及制作性教育相关学与教资源供教师参考。卫生署一直透过各种形式,包括健康讲座、到学校举办的互动活动、网上资讯等,为中小学学生提供有关性教育资讯和活动。

62.本报告第27.6段载列了就委员会对庇护工场的关注的回应。

第17条:保护人身完整性

63.正如首份报告第17.1-17.6段所述,《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及《精神健康条例》为残疾人士提供保障,以免他们在未经自愿和知情地同意下进行医学治疗,包括被强迫绝育和强制堕胎。《香港人权法案》第3条规定,非经本人自愿同意,不得对任何人作医学或科学试验。香港特区政府重申会致力确保残疾人士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让他们的身心健康获得尊重。

第18条:迁徙自由和国籍

64.正如首份报告第18.1-18.6段所述,《基本法》和香港特区的法律确保香港特区居民(包括残疾人士)有旅游及出入境的自由。有关对国籍的保护维持不变。任何人获得、拥有和使用旅游证件的资格不受残疾影响。残疾亦不会影响根据《生死登记条例》进行的出生登记。

第19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

65.正如首份报告第19.1-19.11段所述,香港特区政府确认残疾人士独立生活和参与社区生活的权利,并致力为他们提供支援服务,以协助他们继续在社区生活。对于未能独立生活及无法由家人给予充分照顾的残疾人士,我们致力为他们提供住宿照顾服务。

66.我们注意到委员会先前指出资助残疾人士院舍短缺,并建议在资助和处所方面加强地区支援服务。我们致力透过下列措施提高康复服务/设施的质与量:

(a)持续增加住宿照顾及社区支援服务名额:截至2017年底,社署正计划36个发展项目以提供更多康复服务名额,预计在2026年或之前可新增约6,700个康复服务名额,包括约2,500个住宿照顾服务名额、约2,200个日间训练及职业康复服务名额,以及约2,000个学前康复服务名额,与2018年3月底相比,资助服务名额的增幅达17%;

(b)拨款超过2亿港元,推出一个为期5年的计划,全数资助所有残疾人士院舍的主管、保健员和护理员修读在资历架构下认可的训练课程;及一个为期4年的试验计划,成立地区为本的专业团队,为私营残疾人士院舍的住客提供外展服务;

(c)每年拨款约5,700万港元,为残疾人士院舍住客提供医生到诊及言语治疗服务,并为辅助宿舍增设保健员;

(d)于2018年第四季成立一个10亿港元的基金,透过资助购置或租借科技产品改善残疾人士在康复服务单位(及安老服务使用者)的生活质素,及减轻护理人员和照顾者的压力。预计约540间残疾人士及安老院舍,以及超过720个资助社区照顾及支援服务单位将会受惠。

我们亦在2013年推出一项特别计划,鼓励社福机构透过原址扩建或重建善用其土地增加安老和康复设施,并提供政府资助。

67.同时,社署近年一直持续加强社区支援服务:

(a)持续向地区支援中心增拨资源以加强支援残疾人士,透过增加社工人手及日间照顾服务名额,为他们提供更合适的服务;

(b)推出两项家居照顾服务计划提供到户职业/物理治疗、护理/个人照顾服务,以协助严重肢体伤残人士留在社区生活,及纾缓其照顾者的压力。

68.社署于2018年将一项试验计划常规化,旨在提高自闭症青少年的生活、社交和就业技能;并为他们的照顾者提供支援。此外,社署会在28个社区支援服务单位加入临床心理学家,并增加社工及其他支援人员的人手,以加强为听障人士、视障人士及精神病康复者提供的服务。上述措施的每年经常总开支超过5,000万港元,估计将有超过4,000名残疾人士及其家属或照顾者受惠。

69.一些家长表示,虽然他们拥有财政能力支付其有特殊需要的子女的长远生活需要,但由于其子女缺乏自顾能力,他们仍然担忧于离世后子女的照顾问题。这些家长希望以信托形式管理其财产,但担心用作其子女的生活开支的财产被私人信托服务管理费蚕食。行政长官在2017年的《施政报告》中宣布,香港特区政府决定牵头设立特殊需要信托,以社署署长法团担任受托人提供既可信赖、又可负担的信托服务,在家长离世后管理他们遗下的财产,按照他们的意愿定期向其子女的照顾者发放款项。我们计划在2019年推出有关服务。

70.社署资助的家长/亲属资源中心协助家长及照顾者认识如何照顾有残疾或成长困难的家属/人士,交流经验及互相支持。社署于2015年增加这些中心的社工及专业治疗师人手,并会由2019年3月起,在12个月内分阶段增加这些中心的数目,由现时的六间增加至19间。

71.我们于2016年预留了1.26亿万港元,让社署推出一项为期两年的试验计划,向每名合资格的残疾人士照顾者提供每年24,000港元的生活津贴,以补助他们的生活开支,让残疾人士能获得妥善照顾并继续居于社区。直至目前为止共有1 520个家庭受惠于这项计划。

72.为促进残疾人士及其家人/照顾者之间的自助和互助精神,社署自2001年起推行资助计划,向残疾人士自助组织提供财政资助。社署计划由2018年10月起将每年资助金额由现时约1,500万港元增加至超过2,000万港元。

73.《残疾人士院舍条例》旨在透过发牌制度及根据条例颁布实务守则,规管残疾人士院舍。社署于2017年成立专责的「牌照及规管科」,加强对由社署发牌或向社署注册的院舍及中心的监管,并透过落实一系列改善措施提升这些院舍及中心的服务质素。改善措施包括加强巡查策略及巡查支援、加强支援残疾人士院舍的改善工程、加强地区支援网络、订定护理指引、提升院舍经营者/主管/员工的质素及技能、加强执法及增加透明度。

74.为回应有关进一步加强监管残疾人士院舍及提升这些院舍服务质素的建议,社署于2017年6月成立由主要持份者(包括服务使用者及照顾者)组成的工作小组,检视相关条例及实务守则。检视范畴包括住客人均面积要求、人手要求、院舍内指定职员的注册及资历要求、院舍职员的培训等。社署计划于两年内完成检讨。香港特区政府会根据工作小组的建议,考虑修订相关条例及实务守则的需要。

第20条:个人行动能力

75.香港特区政府、商界及非政府机构继续密切合作,为残疾人士提供适切的协助,以加强他们的个人行动能力。

76.香港特区政府在2017年5月推出5亿港元的「创科生活基金」,旨在资助为市民(包括残疾人士)带来更方便、舒适和安全的生活的创科项目。截至2018年6月,已批出共3,800万港元予多项计划,包括研发装置以协助视障人士参与射箭运动、研发流动程式以协助小学生学习语言、透过机械人程式教导自闭症儿童适当的行为等。

第21条: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

77.正如首份报告的第21.2段所述,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所有香港特区市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受到《基本法》第27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16条所保障。

78.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自2011年起举办推广活动及发布指引,鼓励公/私营机构在网站及流动应用程式采用无障碍设计。现时所有政府网站已达到由万维网联盟发布的《无障碍网页内容指引》2.0版的AA级别标准。

79.香港特区政府留意到委员会先前关注手语翻译员培训及服务的情况。我们近年推行下列手语推广措施:

(a)自2015年9月起,手语课程已纳入持续进修基金课程语文范畴。选读人士在成功修毕手语课程后可获发还部分课程费用;

(b)在香港特区政府的支援下,两个本地社会服务机构于2016年6月公布《香港手语翻译员名单》,胪列了手语翻译员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资历,以供公众参考;

(c)香港电台由2016年4月起,推出一个具手语翻译的直播时事资讯节目;及

(d)通讯事务管理局于2017年10月向一间主要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发出指示,规定其须由2018年第三季起,每日在指定免费电视频道的一个新闻节目内提供手语传译及字幕。

80.政府新闻处确保在电视台播放的宣传短片皆配上字幕,并就荧幕上显示手语翻译及宣传短片的无障碍网页版本的准则发出指引。

第22条:尊重隐私

81.正如首份报告第22.1段所述,香港特区政府承认所有人士(包括残疾人士)有权保护他们的私人生活、荣誉和声誉。《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订明香港特区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香港特区政府已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采取措施,保障所有人的个人资料。

第23条:尊重家居和家庭

82.正如首份报告第23.1-23.4段所述,香港特区政府视家庭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支援残疾人士,并为残疾人士及其照顾者提供合适的支援服务。《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及《婚姻条例》保障个人在婚姻及建立家庭的自由。《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保障受虐或被疏于照顾的儿童及少年(包括残疾儿童及少年)。

83.教育局每年为将入读小一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家长举办讲座;要求学校让家长参与策划、推行及检讨为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提供的介入计划。

84.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及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一系列预防、支援和补救性质的服务。家长/亲属资源中心的数目将会增加,以加强对残疾人士的家长、亲属及照顾者的社区支援(详情载于本报告的第19.6段)。

第24条:教育

85.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学校教育的政策目标,是为他们提供适切的学习环境,支援他们接受教育,以帮助他们充分发展潜能,增强他们独立生活和适应的能力,使他们能够融入社会。所有符合资格的儿童,不分种族、性别、体能或智力,都享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

融合教育

86.香港特区政府注意到委员会先前关注融合教育的成效。正如首份报告第24.17-24.19段所述,香港特区政府一直推动本港的学校推行「全校参与」模式融合教育,强调在每所学校建构共融文化,订立政策和措施,相互配合,以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所有普通学校须在「全校参与」架构下,采用三层支援模式支援有学习或适应困难的学生。

87.在实施个别学习计划期间,教师会进行观察,与家长沟通,并持续收集学生的进展数据,评估教学策略和课堂实践的成效。学校会定期检视个别计划,并让家长参与。学校必须记录为每名学生提供的支援和调适安排及进展作定期检讨,以便作适当的调整。

88.香港特区政府注意到委员会早前建议改善师生比例及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在2017/18学年,公营中、小学(包括特殊学校)的教师与班级比例已划一增加0.1,为学校提供额外的教学人手,以提升教育质素。此外,从2017/18学年开始,教育局在三年内分阶段于每所公营普通中、小学增设一个教席,以便学校安排一名专责教师担任特殊教育需要统筹主任(统筹主任),支援融合教育。在2017/18学年,共有244间学校增加了统筹主任职位,并会在2019/20学年扩展至其余的学校。我们为统筹主任提供专业训练,以推动全校参与模式融合教育。

89.由2017/18学年开始,学习支援津贴亦涵盖在情绪和行为上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我们就此安排有系统的「精神健康的专业发展课程」,以提高教师对精神健康的关注,并加强学校识别和支援有关学生的能力。

90.学校须每年自我评估其政策、措施和资源运用(包括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的支援)的成效,并由教育局加以验证。学校需在周年学校报告列明学校的融合教育政策、支援措施和如何运用资源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支援服务。为确保学校善用资源,教育局会定期派员访校,为学校提供咨询服务及举办经验分享会。

91.为协助公营普通学校照顾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教育局向学校提供额外资源、专业支援和教师培训。学校可运用资源增聘额外教师、教学助理或外购专业服务,以及购置所需的器材。

92.教育局持续提高学习支援津贴上限。在2017/18学年,为协助公营普通学校照顾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而提供的额外支援和服务的修订预算开支约为16.67亿港元,较2008/09学年的8.59亿港元开支,增加约94%。

特殊教育

93.教育局一直为特殊学校提供资源和支援,以协助学生发挥潜能,并为他们的升学或离校安排作好准备。特殊学校的每班人数相对较少,有助教师因应学习差异提供个别支援。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教育局会为特殊学校提供有关的专责人员,以照顾他们的不同需要。

94.新高中学制已在2009/10学年推行。所有实施新高中课程的特殊学校所获提供的基本人手比例,为高中每班1.9或2.0名教师,视乎学生的类别而定。由2017/18学年起,上述教师与班级比例每班增加0.1,即特殊学校可获增加最少0.6名至最多3.3名教师不等。我们已为61间资助特殊学校提供了超过100个额外的常额教师职位,以及额外的专职医疗人员和资源,包括九名言语治疗师,39名职业治疗师和39名职业治疗师助理,以改善不同类型特殊学校的特殊教育服务。教育局会由2018/19学年起在特殊学校增加约51名学校护士和18名学校社会工作者。

95.有论者建议应加强对离开特殊教育体系的残疾学生的支援。在2017/18学年,教育局联系社署、职业训练局及香港特殊学校议会设立沟通平台,加强支援有关学生申请合适的离校安排。

为残疾人士提供持续进修机会

96.我们留意到委员会对接受专上教育的残疾学生人数的关注。高等教育院校致力为所有申请人提供平等机会,残疾申请人不会受到歧视。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所资助的大学于1997年在「大学联合招生办法」下设立一项辅助计划,利便残疾学生报读学士学位课程,大专院校会因应个别学生的残疾情况及就读学科及早作出特别安排及支援服务。

97.我们也留意到委员会先前建议香港特区政府应该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残疾学生可以接受高等教育。为进一步协助在专上学院就读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我们近年实施了以下多项措施:

(a)为八所教资会资助大学提供合共2,000万港元的特别拨款,以加强支援有特殊学习需要的学生。教资会推行第二阶段计划,将于2018年提供2,000万港元额外拨款;

(b)于2013年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奖学基金」及「自资专上教育基金」分别注资2,000万港元,嘉许有关的优秀学生,让他们在学业及其他方面追求卓越;

(c)教育局由2013/14学年起向职训局提供每年额外1,200万港元的经常拨款,以加强为有关学生提供的支援,包括提供设备和学习用具、由临床心理学家或教育心理学家提供的咨询和评估支援服务、及加强对就业咨询服务的支援;及

(d)关爱基金拨款约1,250万港元,由2015/16学年起三个学年内增加就读专上课程有特殊教育需要及经济需要学生的学习开支助学金。

98.就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副学位及学士学位课程的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人数,从2012/13学年的628人增加至2017/18学年的1,565人。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教师培训

99.为提高教师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专业能力,教育局由2007/08学年起为在职教师提供有系统的基础、高级及专题课程,并订定了培训目标。从2017/18学年开始,教育局举办专业发展计划,以加强教师识别和支援有精神健康需要学生的能力。教育局聘请的顾问为特殊教育统筹主任提供专业培训,让他们可带领校内学生支援小组制订、推行及检讨校本融合教育政策及支援措施。

第25条:健康

100.正如首份报告第25.1-25.3段所述,香港特区政府的医疗政策,是任何人都不应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基于其残疾而得不到适当的医疗服务。

101.为配合医管局的长远服务计划,我们采用新拨款模式,以每三年为一周期,按照人口增长率和人口结构的变动,递增医管局的经常拨款。为应付人口老化而增加的服务需求,并便利医管局作长远服务规划,香港特区政府在2016年预留了2,000亿港元,让医管局推行十年医院发展计划。计划包括建设一所新的急症医院,重建/扩建11家医院,建设三个社区卫生中心和一个新的支援服务中心。计划将会增设约5,000张病床,增加94间手术室,以及提升专科门诊和普通科门诊诊所的服务量。

102.我们留意到委员会先前建议应将更多的人手和财政资源分配给公共医疗服务。为了应付人口老化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以及持续改善公共医疗服务,香港特区政府持续增加医疗服务开支。在2018-19财政年度,医疗卫生方面的预算开支估计为712亿港元,占香港特区政府经常开支总额的17.5%,较2009-10财政年度的357亿港元增加一倍。

精神健康服务

103.正如首份报告第25.20-25.27段所述,我们致力透过提供全面的精神健康服务,包括预防、及早识别、治疗、康复及社区支援服务,以促进精神健康。医管局精神科服务的跨专业团队 会因应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及临床需要,为他们提供综合及具连贯性的精神健康服务,包括住院、门诊、日间康复训练及社区支援服务。

104.医管局近年推行多项措施,进一步加强为有精神健康需要的病人提供的精神科服务,包括在精神科专科门诊诊所实施分流制度,确保需要及早介入的紧急病人得到优先处理;翻新精神科病房以提升住院服务;并提供额外的跨专业员工和精神科床位等。

105.香港特区政府已推行下列措施以促进精神病患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a)推行「个案管理计划」,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提供深入、持续及个人化的支援;

(b)聘请前服务使用者担任朋辈支援员,协助患者达到个人康复目标和掌握管理病情的技巧;

(c)于2012年成立24小时精神科咨询热线,为精神病患者、其照顾者及有需要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d)加强使用已证明有效的精神科药物;

(e)由2016/17学年起推出一项计划,以学校为平台为有精神健康需要的学生提供跨专业支援服务;及

(f)由2017年2月起,在20间「长者地区中心」为患有轻度或中度认知障碍症的长者及其照顾者提供支援服务。

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牙科服务

106.卫生署在七间公立医院设有口腔颌面外科及牙科部,为住院病人、有特殊口腔护理需要的患者及牙科急症患者提供诊治。本港的小学生,包括残疾学生,可每年到指定的学童牙科诊所接受牙科检查,以及获得相关健康资讯。

107.有论者建议分配更多资源加强智障人士的牙科服务。食物及卫生局(食卫局)提供2,500万港元的资助,于2013年至2018年推行先导计划,资助成年智障病人到参与计划的牙科诊所接受口腔检查、牙科治疗及口腔健康教育。香港特区政府已预留约5,400万港元,于2018年7月推行为期三年的计划透过非政府机构为成年智障人士提供上述的免费牙科服务。计划可提供约5,000个服务名额。

儿童体能智力测验服务

108.卫生署儿童体能智力测验服务为怀疑有成长发展问题的12岁以下儿童,提供全面的体能智力测验评估服务和诊断。儿童会获转介至适当的服务单位接受训练及教育支援。有论者对测验服务的等候时间表示关注。由于市民对测验服务的需求持续增加,加上医生流失率高且增聘困难,因此在2017年内能于六个月内完成评估的新症比率未达90%的目标。为确保情况紧急和较严重的儿童会优先获得评估,测验服务现已实行分流安排。实际轮候时间将视乎个别个案的复杂程度及情况而定。儿童轮候复康服务期间,测验服务会为家长举办研讨会、工作坊及实用培训等,使家长了解其子女的情况和知悉社区的康复资源。卫生署已设立了一所临时儿童体能智力测验中心,并已展开筹备增设一所儿童体能智力测验中心,以增加服务名额。预期新的中心投入服务后,轮候情况将会获得改善。

自愿医保计划

109.我们留意到委员会先前建议香港特区政府在医疗保险上应该安排与保险公司合作。我们推出了自愿医保计划,旨在改善个人住院偿款保险产品的质素,并为消费者提供多一个选择。计划列出了符合要求的个人住院偿款保险产品须涵盖的保障范围,以及参加自愿医保计划的保险公司所需依从的实务守则。透过规范自愿医保下的保险产品,我们会为市民提供自愿参与、保障全面和新的保险产品。

医疗人员培训

110.有意见认为香港特区政府应该进一步增加医护专业人手,以应付日益增加的康复服务需求。正如在首份报告第25.37段所述,食卫局一直配合教资会三年一年的学额分配和拨款需求计划周期,就医疗人员(包括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护士等)的人力需求提供意见。过去十年,香港特区政府已把教资会资助的医疗培训学额增加约60%(由约1,150个增至约1,800个)。香港特区政府正与教资会商讨在2019-20至2021-22的学术规划周期,进一步增加医生、牙医、护士和相关专职医疗人员的资助培训学额。

第26条:适应训练和康复

111.香港特区政府继续就医疗卫生、就业、教育和社会服务方面推行各种适应训练和康复计划,使残疾人士能够实现和保持最大程度的自立,充分发挥和维持体能、智能和社交能力,充分融入和参与生活。这些措施分别在本报告的第19、24、25及27条的有关部分详细阐述。

第27条:工作和就业

112.正如首份报告第27.2-27.8段所述,《残疾歧视条例》及《雇佣条例》为残疾人士在就业方面免受歧视及剥削提供法定保障。

为残疾人士提供的就业支援

113.香港特区政府注意到委员会先前对残疾人士(相对于非残疾人士而言)有较高的失业率表示担忧。香港残疾人士(18至64岁)的失业率由2006-07年度的11.1%(相对于整体人口的4%)下降至2013年的6.4%(相对于整体人口的3.4%)。我们近年为残疾人士提供下列就业支援:

为残疾人士提供直接支援

(a)为残疾人士提供职业培训,使他们具备在公开市场就业所需的技能;

(b)向残疾求职者提供就业辅导、就业配对和转介服务,以及就业后的跟进服务,协助他们在公开市场找到合适的工作;及

(c)为有需要的残疾求职者提供心理和情绪辅导,协助他们专心寻找工作及安顿于新工作岗位。

为雇主提供诱因聘用残疾人士

(d)提供就业辅助津贴及工作实习工资津贴;

(e)于2013年推出为期两个月的工作适应期,鼓励雇主为残疾求职者提供辅导。雇用残疾求职者的雇主在此期间每月最高津贴额为港币5,500港元。若雇主在工作适应期后继续聘用该雇员,雇主在接下来的六个月的就业期间将获得每月最高4,000港元的津贴。由2018年9月起,工作适应期将延长至三个月,而工作适应期及随后六个月的最高每月津贴将分别增至7,000港元及5,000港元;

(f)为残疾人士的雇主提供最高40,000港元的津贴,为每名残疾雇员购置辅助器具及/或改装工作间。

透过社会企业创造就业机会

(g)社署管理一个2亿港元的基金,向非政府机构提供每宗申请300万港元,以设立社会企业,这些企业须雇用不少于一半的残疾雇员。

聘用残疾人士为公务员

114.香港特区政府留意到委员会建议优先聘用残疾人士担任公务员。我们会基于残疾人士的能力(而非其残疾)安排残疾人士在政府内工作,并已制订措施确保残疾人士投考政府职位时享有平等就业机会。我们会继续加强公务员对残疾人士就业政策的认识。

115.截至2017年3月31日,报称有残疾的公务员共3,087名,占整体公务员人数约1.8%。我们会由2018年起公布残疾人士与其他人士投考公务员职位的相对成功率。

116.另外,公务员事务局自2016年起推出为残疾学生而设的实习计划,让他们提升就业竞争力。由2018年起,公务员事务局会将实习名额由每年平均50个增加至每年100个。

其他相关事宜

117.我们注意到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政府提高庇护工场残疾学员的每日津贴;另有论者认为应该在学员和提供这些服务的非政府机构之间建立雇佣关系。为庇护工场学员提供的奖励金旨在鼓励服务使用者出席训练,使他们可以从培训和活动中受益。这些奖励金并非工资。若庇护工场的受训学员从事有收益的活动,非政府机构服务提供者应给予这些受训者额外津贴。社署正根据持份者的意见,检讨庇护工场的服务模式。

118.有意见认为应该推行残疾人士就业配额制度。我们的康复政策目标,是让残疾人士在公开市场上根据自己的能力(而非因其残疾)从事实质的工作。我们担心就业配额制度可能对残疾人士造成负面的标签效应;一些私人企业可能会选择支付就业税项,而不提供职位,或在不让残疾雇员参与实质工作的情况下履行配额。这些都不利于残疾人士融入社区。

第28条:适足的生活水平及社会保护

119.香港特区政府已设立合理及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帮助不能自助的人。香港特区政府在2012年重设扶贫委员会。扶贫委员会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社会各界人士及相关决策局局长。扶贫委员会一直探讨不同政策和措施,以达致防贫、扶贫的目标,其中包括于2013年制定官方「贫穷线」,及每年更新香港的贫穷数据。扶贫委员会亦按「贫穷线」的框架就特定羣组进行研究,并于2013年公布有关残疾人士贫穷情况的报告,并为他们制定支援措施。

经济援助计划

120.正如首份报告所述,伤残津贴为严重残疾的香港居民提供无需经济状况调查的现金津贴,以应付因残疾状况而衍生的特别需要。领取伤残津贴的资格载于首份报告第2.13段。合资格的严重残疾人士可领取普通伤残津贴(每月1,720港元)或高额伤残津贴(每月3,440港元)。残疾人士如未能在财政上自给自足,可在接受经济状况调查后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综援计划),以应付基本生活需要。综援计划亦顾及残疾人士的特别需要,向他们提供特别津贴及补助金。

121.我们注意到委员会先前建议领取综援的申请和资格的评定应以个人而非家庭为单位。基于综援计划作为安全网的设计和同一家庭的各个成员应互相扶持的原则,我们认为须维持以家庭为单位的安排。这安排有助妥善运用有限的公共资源以扶助最有需要的人士。此外,由于综援计划全数由公帑支付而毋需供款,这安排亦可保障计划的可持续性。社署会就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申请人与家人的关系不和谐或家人有特别原因而不能供养申请人)考虑容许有需要的申请人独立申请综援。

122.在2017-18财政年度,香港特区政府在伤残津贴和综援(包括长者、健康欠佳人士及残疾人士的综援受助人)方面的经常开支总额为约为129亿港元,相等于该年度综援和伤残津贴总额的30.1%和该年度经常开支总额的3.5%。与2009-10年度的开支相比增加了46%。

123.关爱基金于2011年成立,目的是为经济上有困难的市民提供援助,特别是那些未纳入社会安全网,或有特殊情况的人。基金推出多项试验计划为残疾人士及其照顾者提供经济援助。我们已把多项试验计划纳入常规政府资助,包括为有特殊需要儿童提供学习训练津贴;为严重肢体伤残人士提供租用医疗仪器及购买医疗消耗品的特别津贴;及为特殊学校清贫学生提供的额外交通津贴等。

第29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24.正如首份报告第29.1段所述,香港特区政府已采取适当的立法及行政措施,鼓励残疾人士参与制订政策,特别是康复政策和措施,并确保他们享有政治权利。《基本法》第26条、《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确保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包括残疾人士)有权依法投票及参选。

125.我们注意到委员会先前对担任公职的残疾人士数目的关注。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士及其照顾者均会获委任为康咨会的成员,就残疾人士的福祉和权利提供意见。残疾人士及其照顾者占康咨会非官方成员的26%。在《方案》检讨工作上,我们在康咨会下成立了工作小组及五个专责小组,成员主要为残疾人士及其照顾者的代表。我们亦让残疾人士参与政策制订及服务发展,例如福利服务的年度计划、促进残疾人士就业的策略、管理涉及体育和艺术发展的基金、规划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和特别交通服务的提供、建筑物的通达性等。

126.我们留意到委员会先前对一些投票站的通达性的关注。选举事务处一直尽力物色适合行动不便的选民进出的场地作投票站。以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为例,94%的投票站适合行动不便的选民使用。若行动不便的选民获编配难以前往的投票站,选举事务处可安排编配他们到通达的投票站,或安排免费交通服务,接载他们往返投票站。

127.为确保残疾选民在选举中能行使其投票权,选举事务处已推行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为使用轮椅的选民设置较宽敞的投票间及较矮的投票桌;提供候选人资料的点字名单、无障碍网页设计、投票指引图示,并在选举宣传短片配有字幕及手语传译等。

128.有论者建议应让智障人士在自己的助手的帮助下投票。选民必须亲自前往指定投票站投票,以确保选举公平、公开和诚实地进行。我们一直致力协助智障选民在公共选举中投票。无法自行投票的选民可要求投票站主任协助,按其选择代为填划选票,过程会由一名票站人员见证,以确保投票在公平的情况下进行。

129.有论者对一些智障人士缺乏投票权表示关注。根据香港的现行法例,任何人士不会因其精神、智力或社会心理上的残疾即丧失其登记为选民及投票的资格。只有被法院根据《精神健康条例》裁断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处理和管理其事务的人,才会丧失资格。《精神健康条例》规定必须经由法院一系列严谨的确认程序,才可对某人作出上述裁断。有关规定旨在减低选民的投票意向受到不当影响及操控的机会,确保选举的公平性。

第30条: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130.香港特区政府致力为残疾人士提供合适的活动和设施,让他们有机会发展潜能,并协助他们全面融入社会。我们继续采取适当的措施,让残疾人士使用各类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和体育设施。

131.随着《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于2016年9月生效,香港特区政府着手准备在2018-19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修订《版权条例》的草案,以符合条约的要求。

文化生活的参与

132.康文署在辖下的文化场地举办多项共融计划,透过特殊导赏、辅助仪器及服务,协助不同残疾人士欣赏艺术,包括提供手语翻译、口述影像、触觉图及模型制作工作坊等。康文署亦为其所有文化节目提供残疾人士票价优惠。

133.一些演艺团体会为一些表演节目提供通达字幕、剧场视形传译、口述影像或手语翻译,以方便残疾人士欣赏和参与演艺节目。

134.我们一直鼓励残疾人士参与艺术表演及创作,例如邀请有残疾的艺术家于文娱节目中演出、支持本港有残疾的艺术家到海外作文化交流、为特殊学校学生提供有系统的戏剧培训课程等。

135.香港特区政府将为残疾人士成立一个新的基金,旨在使残疾人士为自身利益并为充实社会,发展他们的创造和艺术的潜力。我们已预留2.5亿港元投资资本,以赚取回报作为经常资助,以协助残疾人士增进艺术知识、培养对艺术的兴趣,以及培育拥有艺术潜质的残疾人士追求卓越,发展个人事业。社署计划在2018年第四季邀请合资格机构申请资助。

体育及康乐活动的参与

136.康文署举办专为残疾人士而设的康体活动,每年提供约70,000个活动名额。康文署亦让残疾人士及其陪同者以优惠费用参加收费康体活动及使用其康体设施。此外,康文署于2017年在其网站增设残疾人士专页,一站式提供有关适合残疾人士的活动和不同场地辅助设施的资讯。在2017-18年度,康文署向各残疾人士体育总会拨款逾1,800万港元。

137.「香港展能精英运动员基金」提供财政支援予残疾运动员和为残疾运动员提供训练的体育总会,以发展重点体育项目、为残疾运动员提供生活津贴,支持他们在体坛追求卓越成绩,以及为退役残疾运动员提供就业促进资助金。基金于2018-19年度会拨款约520万港元。香港特区政府在过去五年透过「艺术及体育发展基金」拨款约3,300万港元支持残疾运动员参与大型国际体育活动。此外,香港特区政府预留3,000万港元在2017年12月推行一项先导计划,以增加对全职和兼职残疾精英运动员及精英项目的财政资助,并以包括2018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在内的大型运动会为目标。在2017-18年度,超过50名残疾精英运动员于香港体育学院受训,并获得其他方面的财政支援。

第31条:统计和数据收集

138.正如首份报告第31.1段所述,政府统计处定期进行专题统计调查,以促进残疾人士服务的政策制定和服务规划。为探讨在统计调查中使用「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方法识别残疾人士的可行性,政府统计处在2013年的统计调查以试行性质使用一套根据「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框架制定的问题集,并作出适当的修订。政府统计处计划在2019年进行下一次以残疾人士为专题的统计调查。

第32条:国际合作

139.香港特区政府一直在中央人民政府允许的框架下积极举办和参与国际活动。

140.正如首份报告第32.2段所述,香港特区政府一直十分支持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并在近年积极参与该会的主要活动,包括于2015年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该会在上海联合举办的关于无障碍信息的国际研讨会,以及于2017年在北京举办的有关《仁川战略》中期审查高级别政府间会议。

第33条:实施和监测

141.正如首份报告第33.2段所述,《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及《精神健康条例》保护残疾人士的权利。香港特区政府继续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及监测《公约》之实施,并让社区,特别是残疾人士,参与监测《公约》的实施。

协调机制

142.劳福局负责制订整体的残疾人士康复和福利政策,以及根据《方案》统筹康复服务的发展及提供,其中包含与不同类型残疾人士需要相关的政策及服务范畴。《方案》的有效实施有赖不同决策局/部门、公共机构、非政府机构及自助组织的共同努力。我们注意到委员会先前对担任协调机制联络点的个别公职人员级别的关注。我们认为协调的效用应取决于协调机制的设计。

143.在现行的协调机制下,康咨会就残疾人士的福祉、康复政策及服务的发展与实施向香港特区政府提供意见。康咨会的主席及成员均由行政长官委任。政府决策局/部门及公共机构的高级官员在康咨会均有代表。康咨会每年均会就影响残疾人士的福利及康复服务优先次序进行讨论。香港特区政府每年准备《施政报告》及《财政预算案》时均会参考康咨会的意见。康咨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与残疾人士福祉相关的公共服务,包括跨越不同决策局/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康咨会设立三个常设的小组委员会,就无障碍事宜、残疾人士的就业支援及有关《公约》核心价值的公众教育向香港特区政府提供意见。康咨会亦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推广手语的进一步发展;检视智障人士的老龄化及制定新的《方案》。相关的决策局/部门均有代表加入这些小组委员会/工作小组以提供意见及跟进讨论结果。

监测机制

144.香港特区政府注意到委员会先前有关设立一个有残疾人士参与的独立监测机制的建议。平机会是一个负责执行香港特区反歧视条例(包括《残疾歧视条例》)的独立法定机构。平机会的主席及成员均由行政长官委任,辖下设有四个专责小组以实现其目标,成员涵盖不同背景和专业知识的人士,包括残疾人士。

145.鉴于残疾人士的多样性,《残疾歧视条例》就「残疾」采用一个广泛的定义,为残疾人士免受歧视提供最广阔的保护。此外,《残疾歧视条例》涵盖多个与残疾人士福祉相关的课题,包括雇佣、教育、提供货品、服务和设施、职工会及会社的成员、进入处所、体育活动,以及对残疾人士和与他们有联系的人士的骚扰及中伤。

146.平机会的主要工作范畴包括就根据四条反歧视条例作出的投诉进行调查,并鼓励双方调停以解决纷争;为受歧视的人士提供法律协助;宣扬反歧视和平等机会的价值观及政策,并就此进行教育和宣传活动和提供有关资源;检讨法例并提供指引;及就与歧视及平等机会相关的议题进行研究。本报告第5.2及5.3段报告了平机会近年在这些工作范畴的主要成果。

保留条文

147.中华人民共和国就香港特区加入一项保留条文,述明《公约》条文中关于「迁徙自由和国籍」的规定对于香港特区的适用,不改变香港特区关于出入境管制和国籍申请的法律的效力。保留条文旨在防止针对香港特区政府以受歧视为借口的无理缠扰的诉讼,以维持香港特区有效的出入境管制,确保香港特区的稳定,以及有效打击跨境罪行。现时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其他人权公约中,亦载有类似的保留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