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JOR/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5 May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约旦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7年3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310和311次会议(见CRPD/C/SR.310和311)上审议了约旦的初次报告(CRPD/C/JOR/1)。委员会在2017年4月6日举行的第32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约旦按照委员会的报告准则编写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单(CRPD/C/JOR/Q/1)做出书面答复(CRPD/C/JOR/Q/1/Add.1)。

3.委员会赞赏报告审议过程中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的富有成果的对话并称赞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确保落实《公约》所载的各项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中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缔约国努力在国内媒体中进行宣传并倡导以立足人权的方式处理残疾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建筑法》(1993年第7号法)中纳入了无障碍标准。委员会欢迎约旦正式伊斯兰法律意见提出部通过的2014年《第194-02号决定》中发布的命令,该命令禁止强迫残疾女童绝育并规定了社会应对残疾女童承担的责任。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中载有歧视残疾人的规定,包括《民法》(1976年第43号法)第127和第128条、《刑法》(1960年第16号法)第467条、《个人地位法》(2010年第36号法)第12、第206、第211和第212条以及《国籍法》(1954年第6号法)第2、第4和第12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权利法草案中没有载入代表残疾人的组织有意义地参与残疾人问题高级理事会的明确标准。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时:

(a)在通过该法前,确保残疾人权利法草案的规定与《公约》相统一,规定对不遵守行为的法律处罚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三款保证增加代表残疾人的组织有意义的参与;

(b)废除所有基于残疾的歧视性法律规定,包括《民法》(1976年第43号法)第127和第128条、《刑法》(1960年第16号法)第467条、《个人地位法》(2010年第36号法)第12、第206、第211和第212条以及《国籍法》(1954年第6号法)第2、第4和第12条;并确保一致适用与《公约》第一和第三条相一致的残疾人概念,明确提及残疾人面临的障碍;

(c)修改专门向残疾人发放的卡片的标题和目的,并确保其适用符合《公约》 。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前的残疾人问题国家战略已于2015年到期,但新的战略尚未获得通过。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新的残疾人问题国家战略和相关行动计划,并确保向该战略划拨其实施所需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明确规定负责实施和监测该战略的机制,并确保代表残疾人的机构的充分参与。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在现行法律中,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没有被明确视为在所有领域都禁止的歧视行为;

雇主和服务提供者没有很好地理解合理便利概念,导致未能确保残疾人与他人平等地享有权利。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法律,禁止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在一切领域将这种拒绝视为歧视残疾人行为,并确保处罚不遵守行为;

提高雇主和服务提供者等各行为方对提供合理便利的责任的认识。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发生基于残疾的歧视案件后缺少协调和高效监测,包括缺少负责记录和核实合理便利要求被拒绝的情况的机制。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设立残疾人权利法草案所规定的平等机会委员会,接收关于基于残疾的歧视的申诉,包括关于公共和私营部门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的申诉,处罚歧视行为的肇事者并向遭到歧视者提供补救;

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残疾问题高级理事会,并确保制定向这些机构及平等机会委员会提交申诉的明确规则;

加强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能力,以鼓励他们参与现有的法律补救机制。

残疾妇女(第六条)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少消除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多重歧视(包括关于她们结婚和组建家庭的能力的文化成见)的协调一致的战略框架。委员会注意到,包括关于在缔约国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的战略计划在内的国家妇女战略(2013-2017年)的所有内容中都没有考虑到残疾问题。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法律框架和协调一致的实施战略,消除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多重歧视;

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包括生殖健康战略在内的所有妇女和女童问题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主流;

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改变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文化观念。

残疾儿童(第七条)

17.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残疾男童和女童在托儿所和家庭中均遭到暴力侵害。委员会注意到,包括儿童早期发展战略和国家家庭战略在内的对儿童有影响的国家政策没有考虑到残疾问题。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刑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加大了对渎职或伤害残疾儿童行为的处罚;

确保报告和全面调查关于儿童遭受暴力行为的案件,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适当处罚,向受害者提供适当支助和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国家儿童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主流。

无障碍(第九条)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切实执行根据《国家建筑法》(1993年第7号法)发布的《国家建筑规则》,该规则规定了各类设施、建筑和道路的无障碍标准。委员会注意到,负责发放许可证和监测该规则实施工作的各实体职责重叠,这种状况导致无障碍标准未得到全面遵守,对不遵守行为的处罚也未能充分适用。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无障碍标准的实施和监测工作,明确指定负责监测实施工作的实体,加强负责监测工作的公务员和专家的能力并对他们进行持续培训,使残疾人能够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监测和处罚未能适用无障碍标准的行为方。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少手语翻译、辅助和替代性交流设备、易读和其他无障碍的交流途径、方式和格式(如象形标识),失明和失聪者以及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在出入公共建筑、设施和交通工具以及获取信息和通信服务方面面临挑战。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无障碍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系统地以盲文和易读格式提供公开标志;提供现场协助、中介、向导、朗读员、无障碍信息亭、自动售票机、网站、移动应用程序以及专业和注册手语译员,为残疾人出入公共建筑、设施和交通工具及获取信息和通信服务提供便利。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收容了大量难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全面、可利用和包容残疾人的灾害风险管理战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失聪者只能使用特定类型的移动电话才能利用紧急情况热线服务。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定和实施全面的减少紧急情况和灾难风险战略和方案时考虑到《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2015-2030年)》,这些战略和方案应充分包容包括残疾难民在内的残疾人,并便于他们使用。委员会还建议通过独立技术平台向残疾人,特别是失聪者提供紧急情况热线服务。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民法》(1976年第43号法)第44和第128条以及《个人地位法》(2010年第36号法)第204和第212条剥夺了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违法了《公约》第十二条。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修订法律,特别是《刑法》和《个人地位法》,以便承认残疾人虽然身患残疾但与其他人平等地享有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并采用协助决定机制。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事诉讼法》(1961年第9号法)第3条限制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交申诉。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为在行政和司法诉讼中为失聪者提供翻译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和注册手语译员,也没有使失明者及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能够参与诉讼的无障碍格式文件。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公约》第十三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6.3项具体目标:

适时修订《刑事诉讼法》,删除限制残疾人寻求法院帮助的所有规定;

确保向所有残疾人提供专业和注册手语译员以及无障碍格式的文件,以确保他们充分参与所有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1961年第9号法)第233(5)条以及《公共卫生法》(2008年第47号)第14和第15条,可能以残疾人由于残疾而“对自己或社会构成威胁”为由剥夺其自由。

3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人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公约》第十四条)的指南(2015年),废除《刑事诉讼法》和《公共卫生法》中的有关规定,以防止基于残疾理由实施逮捕,包括非自愿地送入医院、机构或监狱。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庇护所”中虐待残疾人(包括身心虐待)的行为相当于酷刑和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对报告中提及的“保护性拘留”做法感到关切,这是一种通过限制行动自由的方式保护残疾妇女的措施。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

对报告所称的“庇护所”对残疾人实施残忍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情况展开调查,以期确定行政和刑事责任;

遭到酷刑和虐待者能够利用独立申诉机制,从法律上规定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及适当赔偿和康复服务;

以在尊重残疾妇女行动自由的同时保护她们免遭暴力的有效措施取代“保护性拘留”。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1960年第16号法)第8和第62条提及,实践中可能以“纪律以及法律和习俗所允许的情况”为由开释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女童和男童行为。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废除《刑法》第8和第62条,以全面禁止体罚;

将残疾人权利观点纳入防止家庭暴力问题国家工作队2016年的工作和新的防止家庭暴力法草案的主流。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5.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虽然2014年《第194-02号决定》中发布的命令禁止强迫残疾人绝育,但这种做法,特别是针对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这种做法仍然存在。

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停止在未获得个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绝育的做法;

通过关于禁止强迫绝育的《刑法》拟议修正案,确保必要时对肇事者进行起诉和处罚,向遭到强迫绝育者提供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和康复服务。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对可用的独立生活支助服务和他们如何在当地社区要求此种援助知之甚少。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去机构化战略,确保为此划拨必要资源,以实现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家庭和社区的权利,向残疾人及其家庭系统地提供关于如何获得支助服务和援助的信息,以使他们根据自己的选择并作为社区和家庭的一部分独立生活。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缺少专门用于购置使残疾人个人行动能力不受限制所需的助行器具和辅助技术的系统框架和公共预算。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专门的系统框架和预算,以确保残疾人可以获得负担得起的优质助行器具和辅助设施、技术和服务,使其个人行动能力不受限制。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1. 委员会注意到,缺少确保所有人无障碍地获取公共信息(包括大众媒体提供的信息)的标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正式承认手语。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法律规定,确保以无障碍模式和适合不同类别残疾的技术,及时向残疾人提供公共信息,不另收费;

正式承认手语并推广其使用,包括通过加强手语翻译培训和认证方案 。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个人地位法》(2010年第36号法)第12条规定,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人必须获得司法许可才能结婚。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个人地位法》第12条,以确保残疾人可以与其他人平等地行使婚姻权,并在其完全和自由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家庭。

教育(第二十四条)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系统收集关于主流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中残疾儿童入学率和辍学率的数据。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残疾儿童不能享有优质的包容性教育。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培训教师以无障碍方式教授数学和计算机课程,导致失聪和失明学生无法学习这些课程。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委员会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承认包容性教育是教育制度的指导原则;

通过关于包容性教育国家计划的法律草案,使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能够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该法的通过和实施工作;

划拨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确保提供个人支助和合理便利,使包括智力残疾儿童在内残疾儿童在所有课程中都能获得优质的包容性教育;

确保系统地收集关于主流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中残疾儿童入学率和辍学率的数据,并按年龄、性别、残疾情况和所在地进行分列。

健康(第二十五条)

4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或神经系统残疾人申请私人健康保险受到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保健专业人员缺少关于残疾人权利,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48.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3”,建议缔约国:

颁布法律,明确承认残疾人与其他人平等地享有私营保险公司提供的所有私人健康保险的权利;

将基于人权的残疾模式纳入所有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课程,强调应在所有残疾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下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和治疗。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9. 委员会深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残疾人失业率(76%)很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2010年《劳工法》第13条、《医疗委员会制度法》(1977年第58号)附件(第1号)及其条例(2014年第13号)和《公务员条例》(2007年第30号)第4条在内的歧视性法律和法规使患有某些残疾的人无法获得就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雇用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存在歧视性态度。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废除歧视性法律和条例,以消除“医学健康”概念,并确保通过个人化的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真正的职业要求;

提高雇主和公众对残疾人工作权的认识;

促进私营和公共部门的残疾人就业,包括通过平权行动和制定合理便利规章。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生活水平很低。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0.2项具体目标加紧努力,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特别是按照缔约国在2013年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作的自愿承诺,支持他们融入社会和自力更生的权利。

5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系统性地收集关于获得住房和适应资金的残疾人以及残疾人贫困率的数据。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确保系统性收集关于残疾人贫困率以及获得住房和适应资金的残疾人的最新和适当分列的数据,包括统计和研究数据。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盲人或智力残疾人无障碍的选举材料很少,投票站往往没有无障碍条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竞争公职的残疾人很少。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法律和其他措施确保投票、选举材料和投票站均对残疾人无障碍,在投票时允许残疾人自行选择的人为其提供协助;

促进残疾人特别是感官和智力残疾人参与公民和政治进程。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该条约规定,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应有机会获得已出版作品。

5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尽快批准并实施《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系统地收集包括适当分列的统计和调查数据在内的最新数据,这些数据可为制订和实施落实《公约》的政策提供便利。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代表残疾人的组织和残疾统计华盛顿小组密切合作,建立一个集中和定期更新的数据库,数据按性别、年龄、族裔、城乡人口和残疾类型分列,以便制订和实施落实《公约》的政策,同时适当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道德、法律保障、数据保护、机密和隐私。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1. 委员会注意到,残疾人权利问题未被充分纳入国家实施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工作的主流。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他们进行密切合作,将残疾人权利纳入“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实施和监测工作的主流。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设立独立的国家协调机制。

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指定一个独立机制,监测《公约》实施情况,为其运作划拨充足资源,并确保残疾人的参与。

四.后续活动

信息传播

6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12个月内,按照《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提供资料,说明已经采取何种措施落实以上第18段(暴力侵害残疾儿童行为)和第35段(保护人身完整性)所载的委员会建议。

66. 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社会传播策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司法机构人员及教育、医疗及法律界专业人士等有关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媒体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供他们考虑和采取行动。

67. 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68. 委员会请缔约国用国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以包括易读模式在内的无障碍的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代表残疾人的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人传播,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提交合并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纳入关于本结论性意见落实情况的资料。

70.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根据该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报告规定提交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单的答复即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