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2007年4月30日至5月18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乌克兰

1. 委员会于2007年5月8日和9日的第765次和第768次会议(CAT/C/SR.765和CAT/C/SR.768)审议乌克兰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81/Add.1),并于其2007年5月18日第779次会议(CAT/C/SR.779)通过下列结论和建议。

A. 导 言

2. 委员会对乌克兰遵循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表示欢迎,并就其针对问题单提出广泛的书面答复(CAT/C/UKR/Q/5/Rev.1/Add.1)表示赞赏。委员会也对缔约国代表团的专业意见、规模和高级别及所进行的广泛对话,以及缔约国代表对提出的问题提供更多的口头资料,并且在审议本报告期间表示关切,表示赞赏。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新《刑法》于2001年9月1日生效,除其他事项外,已使酷成为可以处罚的罪行,并在2004年通过新的《刑事惩戒法》。

4. 在明确防止酷刑方面,委员会欢迎它于2003年9月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发布的声明,即: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国家和个人的来文、撤回其对《公约》第20条的保留、并批准2006年9月的《公约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也欢迎批准下列文书:

2003年7月《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2005年7月《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分别于2002年6月和4日批准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2004年5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旨在防止对妇女和儿童施加暴力和贩运的《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社会中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2001-2005)》获得通过,以及缔约国取缔这种贩运的努力。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就人权问题同非政府组织合作,并且在落实《公约》规定方面鼓励它进一步加强这种趋势。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

8.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于2005年修正了《刑法》,使酷刑的定义符合《公约》的规定,却遗憾地指出,《刑法》第127条中所载的定义没有充分反映《公约》第1条中所载述的所有内容,在涉及歧视的方面,更是这样。

缔约国应使其酷刑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以便具体地确保能够根据《刑法》第127条起诉所有公共官员,并且歧视是该定义的一个要素。

拘留初期缺乏充分保障

9. 委员会深切关注:嫌疑犯在被拘留期间受到酷刑和虐待的指控,据报他们从被拘捕、被拘留到被正式交由法官审判期间受到凌虐,没有得到充份的法律保障。这些指控包括:

尽管有相反的宪法规定,在没有法院许可证的情形下发生的拘留案件;

没有在规定的72个小时内将拘留者迅速交由法官审判,以及不必要地将这项任务延迟到规定期间的最大限度;

没有承认和记录被拘留者被拘捕的实际时间,以及没有记录审前拘留和调查期间的情形;

使用律师和独立医生的权利受到限制,和没有在拘留时充分告知被拘留者他们应有的权利;

为刑事调查的目的误用长达15天的所谓的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期间剥夺了对被拘留者的程序保证,包括在呼吁不要进行此种拘留方面遇到困难。

缔约国应该迅速执行有效措施,确保任何人不受事实上不被承认的拘留,所有被拘留的嫌疑人都在被拘留期间实际得到基本法律保证。具体地说,这些保证包括有权使用律师、接受独立体格检查、告知亲戚、在拘留时告知其权利,包括告知提出控告的罪名,以及按照《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至迟在实际剥夺自由的时刻算起的72个小时内将其迅速交由法官审判。

缔约国也应该在实际上确实记录拘捕的实际时间,刑事调查中的嫌疑人不在遭受行政拘留的情形下被剥夺自由,所有被拘留的人有权呼吁不受对自由的此类剥夺。

没有对酷刑报告和检察总长的角色进行切实调查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司法当局未能针对酷刑和虐待(尤其是检察总署的双重性质和职责引起的问题)提出的申诉,提起并迅速进行公平和有效的调查,以便:(a) 起诉;和(b) 为适当进行调查实行监督。委员会注意到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对检察总署未能着手调查的案件缺乏独立监督的情况。此外,缺乏关于检察总署工作的资料,例如关于犯罪调查、起诉和定罪的统计数字,以及明显缺乏收集资料的机制。

缔约国应该努力改革检察总署,以便确保其独立性和公平性,并且区别其刑事起诉职能和对于酷刑和虐待指控之调查的监督职能。

缔约国应该建立有效和独立的监督机制,确保在刑事调查期间对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案件迅速进行公平和切实的调查。

缔约国应该确保申诉酷刑指控的被拘留者不受报复。

缔约国也应该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检察总署工作的分类统计资料,包括已经起诉的案件数、已经招供的案件、已经定罪和宣判无罪的案件数的调查。

强迫取得的证据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的调查制度使用招供作为起诉证据的主要形式,从而造成可能助长对嫌疑人使用酷刑和虐待的情况。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澄清法律规定,确保根据《公约》的规定,不在任何诉讼中援引酷刑之下取得的陈述,作为证据。

缔约国应该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会助长招供的目前调查制度可能对嫌疑人待遇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缔约国也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定:根据《公约》的规定,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援引在酷刑之下取得的陈述作为证据。

监测拘留设施

12. 虽然在缔约国全境成立“机动小组”,由公民社会代表和内务部职员组成、负责视察警察拘留设施、监督拘留状况和防止酷刑行为,这是一个积极的事态发展,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机动小组依赖地方当局的善意、它们没有正式的地位和缺乏足够的资源。

缔约国应该确定“机动小组”的正式地位,使其承担重要的任务,保证其独立性,并且给予足够的资源。缔约国也应该告知委员会:它为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建立全国预防机制采取了哪些措施。

执法人员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称执法人员违反《公约》的行为,特别是有些人员被民兵拘留在审前拘留设施以及案犯明显不受惩罚的情况。委员会也关注据报监狱内的反恐怖主义小组使用面具(例如2007年1月的Izyaslav感化院事件)导致囚犯被恫吓和虐待的情况。

缔约国应该确保迅速、有效和公平地调查所有据称遭受酷刑和虐待的事件,按照其行为的严重性起诉案犯并且予以定罪。

缔约国也应该确保不在监狱内使用反恐怖主义小组,以防止囚犯遭受虐待和恫吓。

对妇女和儿童施加暴力,包括贩运

14.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已经为取缔贩运采取措施,仍然关注为了性剥削而持续贩运妇女和儿童的情况。委员会也注意到,尽管据报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率极高,被交付审判的比率却极低。

缔约国应该加强措施,以防止和取缔贩运和家庭暴力,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并向他们提供医疗、恢复其正常社会生活和法律服务,包括酌情提供咨询服务。

缔约国应该创造条件,使受害者行使其申诉权,并使每一案件得到迅速、公平和有效的调查。必须将案犯交付审判,以与其行为的严重性相称的刑罚予以惩处。

对少数群体的成员和其他人员施加暴力

15. 委员会也表示关注少数种族和少数民族受到的刺激和暴力行为,包括罗姆人受到虐待、反犹太人受到攻击、有非洲人和亚洲人血统的人以及非公民遭受暴力,关于不对事件进行调查的持续指控和警察不愿意对受害人提供足够保护、或对这些传闻进行迅速、公平和有效的调查。

缔约国应该确保迅速、公平和有效地调查一切基于种族原因的暴力和歧视,包括针对罗姆人、犹太人、有非洲人和亚洲人血统的人和非公民的暴力和歧视,并且以适合其行为性质的刑罚起诉和惩罚案犯。

缔约国也应该公开谴责仇恨罪行和其他种族歧视暴力行为、仇外心理和相关暴力行为,并且应该致力于根除煽动和公共官员或执法人员可能在这些暴力事件中扮演的角色。缔约国应该确保由官员对其违反《公约》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缔约国应该迅速考虑扩大招聘在种族和民族上属于少数的人担任执法人员。

缔约国也应该研拟和制定全面的政府方案,处理少数民族,尤其是罗姆人的人权情况。

武装部队中的暴力

16. 委员会虽然对武装部队中受辱案件数目减少,以及为防止这些现象采取措施,包括建立“热线”措施,表示欢迎,仍然对武装部队中持续存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没有调查所有传闻的事件,感到关注。

缔约国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以根除武装部队中普遍存在受辱案件的问题、加强预防措施、确保对上述虐待事件的案犯进行迅速、公平和有效的调查,予以起诉和定罪,并且公开报导任何此类起诉的结果。

对公民社会成员的骚扰和暴力

17. 委员会表示关切地注意到:新闻记者遭受骚扰和暴力,包括谋杀(例如Georgiy Gongadze先生事件),反对人权维护者的事件严重地妨碍了传媒的作用以及见解和言论自由,以及在人权方面监督公民社会的活动情况。

缔约国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人员,包括监督人权的人员,受到保护,使他们的活动不致遭受恫吓或暴力,并且确保这些行为受到迅速、公平和有效的调查。

劳动教养制度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拖延了将执行惩罚部转移到司法当局的工作。

缔约国应该尽快完成将执行惩罚部转移到司法部的工作,使对政府司法部门之行政决定的监督和问责体制化。

缔约国也应该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劳动教养制度,例如在拘留中死亡(包括自杀)的情况,以及对这些事件进行调查或与之相关的起诉的结果,并且说明对被拘留者的医疗情况。

返回者遭受酷刑的危险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将一些人员送回有确切理由相信他们会有遭受酷刑之危险的国家,例如最近将11名乌兹别克国民送回乌兹别克斯坦的案件。

缔约国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该将任何人驱逐、送回或引渡到有确切理由相信该人会有遭受酷刑之危险的国家。在确定其依《公约》第3条应该承担的义务时,缔约国应该彻底调查每一个别案件的情况,确保建立可以复核决定的适当司法机制,被引渡的每一个人获得充分的法律辩护,并且确定归返后的有效监督安排。

缔约国应该向委员会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在报告所涉期间发生的引渡、送回或移动案件,包括关于最低限度保证的内容。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说明它采取了哪些措施补救未能遵照《公约》第3条给予保障的情况。

寻求庇护者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寻求庇护者由于国籍和缺乏适当庇护程序而受到歧视,结果发生在未经适当审议个别案件的情形下将寻求庇护者驱回的传闻。委员会也关注对寻求庇护者的低劣拘留条件,认为过于拥挤。

缔约国应该制定“关于难民、有资格受到补充性和暂时性保护的人”和“在《乌克兰法》草案中增列关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地位的修正案文”。缔约国也应该按照国际准则制定庇护程序以及改善拘留条件,包括使用备选措施。

乌克兰议会人权专员

21. 虽然赞赏地注意到,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有乌克兰议会人权专员在场,委员会却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它如何遵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以及它在有关《公约》方面的独立性、活动和结果。

缔约国应该确保乌克兰议会人权专员作为独立国家人权机构,按照巴黎原则,切实发挥功能,其运作不以1997年“乌克兰议会人权专员法”中所述及的政治活动为转移。

缔约国应该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乌克兰议会人权专员的独立性、任务授权、资源、程序和有效成果,并确保该机构收到的申诉保持机密,使申诉不致遭受报复。

培训和教育

22.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对监狱和边界管制人员、法官、检察官和武装部分人员等执法人员所进行的关于《公约》规定的培训不够充分。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在拘留设施工作的医疗人员缺乏察觉酷刑和虐待迹象的特殊培训。

缔约国应该加强对所有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实行绝对禁止酷刑的培训方案,并对所有司法官和检察官实行缔约国根据《公约》应该承担的义务的培训方案。

缔约国也应该按照《伊斯坦堡议定书》中所叙述的国际准则,在侦测酷刑和虐待迹象方面,确保对与被拘留者相处的所有医疗人员实行充分的培训。

法律援助

23. 委员会表示关注某些人员或群体在行使其申诉权方面遇到困难,并且作为酷刑的受害者获得救济以及公平和适当的赔偿。

缔约国应该为处于危险中、或属于脆弱群体的人员免费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办法。委员会应该为法律援助系统提供充分的资源,以确保遭受酷刑的所有受害者能够行使《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补偿和康复

24. 委员会也表示它关切地注意到,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人没有获得补偿,也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使遭受酷刑、虐待、贩运、家庭暴力和其他性暴力的人恢复正常生活。

缔约国应该确保向遭受酷刑和虐待的人提供适当补偿,并向所有遭受酷刑、虐待、贩运、家庭暴力和其他性暴力的人提供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的适当方案,包括提供医疗和心理协助。

拘留状况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低劣的拘留状况,例如过份拥挤,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肺结核在被拘留者之间流行的状况。长期在警察拘留所接受审前拘留的拘留状况和被拘留者处境极其不利的状况是不适当的。委员会也对审前拘留缺乏替代措施的状况表示关注。

缔约国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所有拘留设施的状况,缓解目前过份拥挤的状况并按照国际准则支应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需要,尤其是保健方面的需求。

数据收集

26.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在执法人员、监狱管理人员及武装部队所涉酷刑和虐待案件以及关于贩运、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方面,缺乏关于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综合与分类资料的情况。

缔约国应该建立有效的系统,编辑在国家一级上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统计数据,包括酷刑和虐待、贩运、和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基于种族原因的暴力和歧视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以及关于向受害者提供补偿和恢复正常生活的情况。

27. 缔约国应该通过官方网址和媒体,主要针对脆弱群体,广泛传播它的报告、它对问题单提出的答复、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28.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它针对上面第9、10、12、15、17和19段中所载委员会的建议采取的措施。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最近建议的关于报告的协调准则之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其核心文件(HRI/MC/2006/3 and Corr.1)。

30. 请缔约国于2011年6月30日以前提交其下一次(第六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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