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届会议

2008年7月28日至8月15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多哥

1.委员会在2008年7月30日至31日举行的第1880和第1881次会议(CERD/C/SR.1880和1881)上审议了合并为一份文件提交的多哥第六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CERD/C/TGO/17)。在2008年8月13日举行的第1897次会议(CERD/C/SR.1897)上,委员会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并称赞缔约国承认对多哥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定局势的坦诚态度。但委员会对非政府人权组织没有参与起草报告表示遗憾。

3.委员会欢迎在长期中断后有机会与缔约国恢复对话,并请缔约国今后定期提交报告。委员会称赞多哥派大型高级别代表团出席,并对它以口头和书面方式提供补充资料表示满意。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多哥的全国人权委员会的出席,以及由该委员会主席提供的资料。

B. 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多哥发起的和解进程,这导致了《全面政治协议》于2006年8月20日签署,以及2007年10月和平举行了立法选举。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决心建立法治和承诺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明确表明在近期设立一个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

7.委员会欢迎2007年5月31日通过了旨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方案,该方案着重强调公众对国际人权文书的认识。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开始实施一个国家方案,将司法系统现代化以及对刑法进行立法改革。

9.委员会欢迎从选举守则中删除歧视性规定的举措。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0.尽管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所表达的困难,但仍希望得到关于多哥人口的种族和语言构成情况的最新资料。委员会回顾关于人口构成方面的资料使委员会和缔约国得以较好地评估《公约》在国家一级的实施情况。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一次普查,并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普查资料。委员会建议为此目的使用的问卷应包括有助于准确地确定人口的种族和语言构成情况的问题。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在其第71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 CERD / C / 70 / Rev.5 )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承认在多哥发生了种族冲突,但目前没有与《公约》第一条所下定义相符的种族歧视定义。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开展对法律的改革,特别是对刑法的改革,为纳入与《公约》第一条完全相符的种族歧视的定义作出规定。(第一条)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第四条的规定没有在国内法中充分体现,包括宣布为种族主义活动提供援助和供资行为非法以及禁止某些组织传播种族主义宣传材料的规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做出规定,将公约第四条中相关段落所提及的各种犯罪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包括为种族主义活动提供援助或供资,以及禁止各组织传播种族主义宣传材料。(第四条(一)款)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民族和解的承诺,但同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煽动种族仇恨和部落对抗的政治领导人和报刊文章的作者处以刑事处罚,尽管如缔约国所承认的,这些领导人和作者行为的后果十分严重,造成了特别是在2005年总统选举后的屠杀、搜捕和人口流离失所。委员会回顾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惩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有效打击特别是政治人物和媒体任何基于种族、肤色、血缘、民族或种族出身使人受到污辱或以固定陈旧的观念看待特定群体的行为。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惩处。(第四条(二)和(三)款)

14.委员会对缺少关于在2008年3月11日成立的和解与加强民族团结高级专员办公室的活动以及多哥为在国内实现民族团结所实施政策的资料表示遗憾。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应在考虑到保护所有种族群体的种族和文化多样性和奉行《公约》所承认和保护的权利的前提下实现在人人平等原则基础上建立国家的目标。委员会建议政府的活动,包括和解与加强民族团结高级专员办公室的活动应顾及《公约》中确立的非歧视原则。(第五条)

15.委员会关切多哥各种族群体间的紧张形势可能持续下去并阻碍和解进程。

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加强促进多哥各种族和文化群体间和谐关系方面的努力,包括通过宣传活动增加人们对宽容和种族间理解的认识。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这些群体的文化特性及保持他们的语言(第七条)。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多哥持续存在性别和地区、种族和社会出身方面的巨大差异,包括在教育系统和获取保健服务方面的差异。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适当策略和措施尽力缩小现有差异,包括在教育系统和获取保健服务方面的差异。(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五)款第(4)和第(5)项)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财产问题方面的法律文书――1906年7月24日颁布的法令,不足以保证土著人民拥有、开发、控制和使用他们的土地、资源和公用领土。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和充分措施,保护土著人民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并且(1)对立法现代化全国委员会的框架内的土著人民森林权提供有效保护;(2)编制土著人民的祖传土地登记册;(3)考虑到土著人民的利益和有关土地使用的保护环境的要则;以及(4)在土著人民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国内补偿。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顾及其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条(1997)一般性建议(第五条第(五)款)

18.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公共管理人员的招募中和在执法和治安部队中恢复种族平衡代表性方面所做的努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公务员中仍存在种族失衡现象,并且Kabye-Tem-Losso族群在军队中占主导地位。而一些如Peulh之类的族群在政府、议会、地方法官和公共机构中代表不足。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其执行2005年实况调查团建议的努力,通过采取紧急和充分措施,快速改变在军队中和公务员中的招募工作现状,使其反映多哥社会的文化和种族多样性,并使各种族群体均不受到歧视。(第五条第(五)款第(1)项)

19.委员会对未收到《公约》在多哥国内法—包括宪法第50条至第140条—中地位的充分说明表示遗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关于《公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在法庭援引《公约》相关规定的个人权利方面的更多资料。(第六条)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所述,在多哥实际上不存在种族歧视,且迄今没有任何申诉记录。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与种族歧视有关的法律程序制定和罪行宣判的统计数字。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没有种族歧视受害人的申诉和法庭案件可能反映的是缺少特定相关法律,不了解可获得补偿,害怕社会非难或负责机构不愿意制定法律程序。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其国家法律包括适当规定,并告知公众在种族歧视领域的所有可获得的法律补偿。(第六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时考虑到2001年9月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A/CONF.189/12,第一章)的相关部分,尤其是第2条至第7条的有关内容。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增加关于在国家一级实施《德班宣言和行动刚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所采取措施的具体资料。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14条下的任择声明的审议,并鼓励缔约国毫不延误地完成其审议。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段的修正。在这一点上,委员会引述大会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对该项修正的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其报告时向公众公布,并同样以官方和国家语言,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以主要少数民族语言,公布委员会关于该等报告的意见。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起草其下次定期报告时与致力于消除种族歧视的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协商。

26.委员会邀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在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上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中关于报告,尤其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准则,更新其核心文件(见HRI/GEN/2/Rev.4)。

27.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段以及经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在2009年8月15日之前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一年之内,提供就以上第13、17和18段中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资料。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1年7月5日之前,以一份单一文件形式提交其第18次和第19次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在其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消除种族歧视的特别报告准则,并在报告中对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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