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CHN-MAC/2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 February 2020

Chinese

Original: Chinese and English

Chinese, English, French and Spanish only

人权事务委员会

中国澳门根据《公约》第四十条应于2018年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

[收到日期:2019年9月19日]

一.序言

1.本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通过中央人民政府(下称“中央政府”)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提交的第二次报告。报告的内容涵盖的时间自2011年1月至2017年6月。

2.本报告参照委员会所通过的关于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汇编(第HRI/GEN/2/Rev.6号文件),以及缔约方根据《公约》第40条规定提交的专要文件准则(第CCPR/C/2009/1号文件)和第A/RES/68/268号文件编撰而成。

3.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应与中国核心文件(第HRI/CORE/1/Add.21/Rev.2号和第HRI/CORE/CHN.MAC/2010号文件)第三部分一并察阅,还有澳门特区最近提交的人权报告和相关文件所载的资料,尤其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称“《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下称“《消妇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下称“《禁酷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下称“《经社文权利公约》”)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下称“《残权公约》”)。

4.本报告阐述《公约》在澳门特区的实施情况,由澳门特区政府根据相关部门和实体,以及网上公众咨询所提供的资料制作而成。

5.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和数据,主要是阐述在报告涵盖期间内,与澳门特区的实质发展相关的法律和措施方面的变更,并以摘要和更新的形式阐述。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的关注和建议会在《公约》的相关条文下加以回应。

6.澳门特区在不同层面取得了进展,制定了关于人权的新法律(例如立法打击家庭暴力、性骚扰和其他性自决犯罪;加强法律援助制度;保护文化遗产等);采取了措施以提高性别平等以及向弱势人士(残疾人士、儿童、妇女、长者)提供适切援助;亦举办了宣传活动和专门培训课程向政府人员、司法人员和不同社群推广人权。在人权推广方面,值得强调的是,民间组织一直是政府的合作伙伴,而政府也积极为之,包括就重大政策和立法项目进行公众咨询。

7.尽管如此,政府意识到尚有完善空间,仍有不足之处尚待改进。此乃持续性责任,政府致力克服困难,全面落实《公约》。

8.本报告所引述的法律列表请见附件一。随报告附上2016年统计年鉴的光盘,其中包含数据说明《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情况。

二.公约各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1和第25条澳门特区的自治权和追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自由

9.1999年12月20日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区。澳门特区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第12条)。澳门特区的政治体制架构已详细阐述于核心文件和初次报告。

10.诚如前述,澳门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也授权澳门特区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基本法》第13条第3款和第136条)。

11.关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7段,值得强调的是,澳门特区的独特法律地位源自中国“一国两制”的方针和政策。

12.《基本法》对澳门特区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制度作出规范。

13.《基本法》赋予澳门特区高度自治权,澳人治澳。特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组成。

14.澳门特区自治权的核心元素包括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维持不变,以及《基本法》所规定的领域内(权限范围内)的自治权和独立决策权(第2、3、5、8和11条)。

15.《基本法》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社会稳定。

16.就澳门特区适用《公约》,中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自1999年12月20日起,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通过澳门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基于《公约》只约束主权国家,《公约》当事方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将由中国承担。

17.当时,中国就《公约》第12条第4款、第13条和第25条b项作出了声明和保留。

18.根据《基本法》,澳门特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19.澳门特区正逐步完善选举制度,有序推进民主政制发展,促进澳门特区居民追求共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自由。

20.事实上,立法会直选议员的数目逐渐增加。第一届立法会由23名议员组成,其中8名透过直选产生;第二届立法会由27名议员组成,其中10名透过直选产生;第三届和第四届立法会均由29名议员组成,其中12名透过直选产生;而第五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则由33名议员组成,其中14名透过直选产生(第12/2012号法律)。立法会的任期为四年。目前,经第12/2012号法律修订的第3/2001号法律《立法会选举制度》订定第五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的议员数目,直至另有修订。

21.经第11/2012号法律修改的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增加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数目由300名至400名,具投票资格的法人的投票权亦由11票增至22票。候选人的提名由5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签署提名增至66名。每个界别的委员名额亦变更如下: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由100人增至120人,第二界别(文化界(26人)、教育界(29人)、专业界(43人)、体育界(17人))由80人增至115人,第三界别(劳工界(59人)、社会服务界(50人)、宗教界(6人)由80人增至115人,而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的代表(22人)、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12人)、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16人))由40人增至50人。

2条及第26条受法律平等保护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保证完全和无差别享有《公约》所规范的权利

22.如核心文件所述,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保证澳门特区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人,不论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载于《基本法》第25条和第43条。《基本法》处于澳门特区法律位阶的最顶层,随后是适用的国际条约和一般法律。

23.澳门特区属大陆法系,因此,官方公布是法律正式生效的前提。

24.如核心文件和初次报告所述,《基本法》第40条规定,《公约》、《经社文权利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第40条规定抵触。

25.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透过不同的法律,深深地体现在澳门特区法律体系各规范层面中,具有在法律面前平等和透过法律实现平等的双重含义。该两项原则亦包括禁止不合法的主观歧视,就基本权利的取得和享受,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层面上形成结构性指引,同时要求在客观合理并经衡量的情况下,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因此,除非正面歧视是纠正事实上不公平的必须措施,否则属不可接受(《基本法》第38条)。

26.如前所述,澳门《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和《行政程序法典》重申以上原则。澳门《刑法典》(下称“《刑法典》”)亦对仇恨和歧视的有关犯罪行为作出规范。

27.澳门特区有着广泛不同的种族、宗教、语言、文化的社区,彼此共融生活。包容和尊重文化多样性一直是澳门特区生活方式的基石。每一族群享有同等的尊严,有权享受各自的文化生活,信奉各自的宗教和使用各自的语言。

28.初次报告中描述的澳门特区人权框架基本上维持不变。本地居民和非本地居民均享有《基本法》第三章所规范的核心基本权利和自由(第24条至第44条),以及不妨碍普通法律所承认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促使《公约》权利生效的措施

29.政府采取了实质和有效的措施,通过教育推广与共融和偏见有关的议题,尤以通过教导、推广活动宣传《基本法》规定的平等和其他基本权利。

30.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第5段和第18段,澳门特区已透过政府入口网站、法务局网站,以及一份关于整体报告机制的特别刊物《澳门法律学刊》,散发《公约》的履约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1.在司法机关方面,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负责为法院司法官和检察院司法官举办专业培训,在人权培训、宣传和推广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32.司法官的专业培训包括宪法及基本权利的课程,以及特定的课程,如“刑事上基本权利保护-逮捕、预防性拘留和在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座谈会(2015)、“违反人道罪的来源、依据及含义”讲座(2016)、“刑事上基本权利保护”讲座(2016)和“家庭暴力犯罪”座谈会(2016)。

33.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亦与法务局和澳门欧洲研究学会等机构、欧盟和外国知名大学等实体合作,为法律界人士举办有关保护人权的课程、研讨会和工作坊。

34.在澳门特区与欧盟在法律范畴的合作项目的框架内,举办了以下人权研讨会/会议:“人权及基本自由-隐私权与个人资料保护权”(2011);“未成年人性暴力”、“婚姻制度和婚姻财产制度”和“基本权利制度”(2012);“基本权利保护-文化权利:文化及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国际司法互助”(2013);“贩卖人口”(2014);“当代家庭的社会心理面面观”(2015);“欧盟与基本权利”、“遏止贩毒及滥药”和“修订《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2016)。

35.政府努力广泛和全面地开展人权宣传和公众推广活动。这工作主要由法务局法律推广和公共关系厅负责。

36.法务局透过电视及电台节目、报章、讲座、单张、小册子、推广活动、学校活动、游乐会及政府网站(www.gov.mo/www.macaolaw.gov.mo)提供关于《基本法》、人权公约及法律的资讯。最近,亦推出了《基本法》手机应用程式(中文和葡文)。另外,法律以两种正式语文汇编成光碟,并上载至印务局的网站(www.io.gov.mo)。

37.所有澳门特区的人权报告、问题清单、结论性意见的中文、葡文和英文文本可见于法 务 局网站 (http://www.dsaj.gov.mo/ContentFrame_en.aspx?ModuleName=Content/ en / dadidir / hrreport_e n.ascx ) 。政府努力将一些重要的法律翻译成英文,例如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打击家庭暴力和刑事司法互助的法律 (http://www.dsaj. gov.mo/ContentFrame_en.aspx?ModuleName=Content/en/dadidir/keyLeg_en.ascx) 。

38.另一亮点是关于法律草案和公共政策的咨询机制,相关法案和政策包括《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2011)、《长者权益保障纲要法》、《人口政策框架》和《青年政策》(2012)、《出版法》的修订(20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修订(2014)、《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规定的修订、养老保障机制、《特殊教育制度》的修订、《立法会选举法》的修订、《康复服务规划》(2016)、《最低工资》和《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2017)。

39.2011年至2016年间,法务局制作了电视节目-咨询奉告(46集),亦协助制作教育电视(13集)和电台节目(80集)。

40.在政府部门、社区活动中心和图书馆内放置了人权小册子和单张,供大众免费索取。在上指期间,《公约》小册子约派出4,781份,《经社文权利公约》小册子约派出3,823份(中文、葡文、英文版)。在推广和宣传包含《公约》所规范权利的《基本法》方面,派出86,036份小册子(中文、葡文、英文版)和40,968张单张(中文、葡文版)。

41.2013年,展示/派发了《禁酷公约》(中文、葡文版)和《残权公约》的单张(中文、葡文、英文版);2016年,展示/派发了“禁止贩卖人口”的单张和海报(中文、葡文、英文版);2017年,展示/派发了《残权公约》的海报(中文、葡文版)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单张(中文版)。

42.值得特别指出的还有特别刊物《澳门法律学刊》,学刊将澳门特区执行的主要人权条约结集成册,有系统地汇编了相关文件的中文、葡文和英文文本,目的是创造一部便利法律界人士和公众查阅的法律刊物。最近期出版的学刊是以《禁酷公约》和《残权公约》(2013)和以《公约》(2016)为主题。

43.在报告涵盖的期间,法务局共举办了351场中、小学普法讲座,以宣传性别平等和反偏见,共16,014人参加。

44.自2016年起,法务局联同其他政府部门,如教育暨青年局(下称“教青局”)、非政府组织透过公民教育活动、网上和报章游戏、园游会、摊位游戏设计、填色和问答比赛(平均每年举办10项),持续向青少年宣传法律讯息。青少年普法中心于2015年成立。

45.法务局与澳门妇女联合总会合办妇女法制推广系列活动,包括法律培训、本地和外地拜访交流等(平均每年举办5项)。

46.立法会持续宣传基本人权法律,大部分刊物可见于立法会网站(www.al.gov. mo)。立法会于2016年出版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关于法律及公民权利的第二轮系列研讨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关于法律及公民权利的第三轮系列研讨会》论文集。

现有救济

47.初次报告中提供的资料基本维持不变。《基本法》第36条确保所有人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法律援助,获得司法救济,以及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可透过获得司法、准司法和非司法救济维护基本权利,包括向立法会作出投诉的权利,以及向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提出请愿的权利(第5/94/M号法律)。

48.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第8段,敦促政府确保廉政公署(下称“廉署”)的申诉专员职权具有独立性并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并提高公众对其职权的认识。

49.廉署兼具申诉专员的职能,促使权利、自由、个人利益得到保护,以及确保公权力的行使符合公正、合法和效率的标准。经第4/2012号法律修改的第10/2000号法律《廉政公署组织法》旨在提高廉署的应对能力,并加强申诉专员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力。

50.廉署由廉政专员领导,廉政专员由行政长官以特区首长的身份(《基本法》第45条和第59条)提名。廉政专员受基本法律和第10/2000号法律约束,独立行使其申诉专员的职能。廉署拥有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确保能独立自主地行使职能(第10/2000号法律第37条第2款)。这些要件和特点均符合《巴黎原则》。

51.在申诉专员的权力范围内,廉政专员可直接建议行政长官制订规范性文件,或就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廉署亦可依职权开展调查,并发出劝喻,纠正违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或不当行为,包括那些影响行使人权的行为,又或提出纠正措施。

52.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廉署职能是提高公众对申诉专员职权的认识。基于此,廉署积极开展倡廉教育工作,弘扬社会廉洁风尚。

53.2015年和2016年,廉署分别举办了463场和401场讲座和座谈会,对象包括公务人员、社团成员、雇主雇员和中小学生。

54.廉署是国际申诉专员协会和亚洲申诉专员协会的会员,一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申诉专员保持紧密联系。

55.另外,特区亦有其他监察机制,推广和维护人权,当中大部分成员来自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

56.关于初次报告中提到的与人权事务有关的委员会,应注意的是,2016年,妇女事务委员会易名为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第27/2016号行政法规)。2014年,设立了文化遗产委员会(第4/2014号行政法规);2016年,设立了跨部门的人权工作小组,跟进人权条约的执行情况和相关条约机构的建议。

57.行政公职局的政府资讯中心接收投诉、意见及建议,并将个案转介有权限部门。投诉人可亲身前往中心或透过其他方式提出投诉,包括网上投诉。2011年至2016年间,中心接获1,913宗投诉,按年分别有215、288、334、322、390和364宗。

58.政府资讯中心亦提供免费法律咨询。2011年至2016年间,共安排了19,065次法律咨询面谈,按年分别有3,180、3,333、3,093、3,196、3,080和3,183次。自2016年12月起,检察院和法务局亦提供专门的法律咨询和资讯。

59.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17段的建议,外地雇员的劳工权利和保障受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经第4/2010号法律和第4/2013号法律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经第2/2015号法律修改)、第4/98/M号法律《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规范。

60.劳动关系的法律框架持续正面更新,如完善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损害的弥补制度(经第6/2015号法律修改的第40/95/M号法令)、设立劳动债权保障制度(第10/2015号法律)及现正修订第32/94/M号法令《核准发出准照予职业介绍所之制度》。

61.第21/2009号法律第20条(与第7/2008号法律一并理解)规定,外地雇员享有与本地雇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劳动权利、义务和保障。

按原居地统计的外地雇员

原居地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非洲

52

67

71

77

88

92

美洲

532

529

563

606

683

570

亚洲及太平洋区

92,598

109,086

136,128

168,365

179,535

175,804

欧洲

593

656

804

971

985

874

大洋洲

253

214

272

327

355

298

总数

94,028

110,552

137,838

170,346

181,646

177,638

来源: 统计暨 普查局 ( 下称“统计局” )

62.第21/2009号法律第23条第1款规定,雇主必须与外地雇员订立书面合同,否则雇主将被科处澳门币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63.劳工事务局(下称“劳工局”)是负责制定及执行私营部门劳动政策的主要政府机关,同时负责监察、调查和处罚的事宜。劳工局一直致力加强保护外地雇员,使其不受虐待和剥削。

关于未具备合同的投诉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个案

11

20

13

16

36

25

涉及的外地雇员

13

28

37

23

179

37

结果(涉及的外地雇员)

成立

13

27

11

16

161

25

不成立

0

1

26

5

18

5

调查中

0

0

0

0

0

7

来源: 劳工局

涉及外地雇员的劳资纠纷个案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投诉个案

560

717

638

819

1,337

1,156

涉及的外地雇员

1,369

1,462

1,243

1,834

4,175

2,834

首10项事项(按2016年结果排序)

项次

%

项次

%

项次

%

项次

%

项次

%

项次

%

工资

437

10%

771

16%

486

12%

938

18%

2,596

19%

1,254

15%

强制性假期

288

7%

326

7%

327

8%

395

7%

1,498

11%

1,081

13%

周假

383

9%

459

9%

374

9%

530

10%

1,671

12%

1,032

12%

超时工作补偿

746

17%

608

12%

514

13%

654

12%

1,515

11%

1,048

12%

年假

257

6%

261

5%

187

5%

288

5%

934

7%

707

8%

解雇赔偿

200

5%

356

7%

308

8%

455

9%

895

6%

649

8%

停工

138

3%

205

4%

199

5%

343

6%

1098

8%

604

7%

预先通知期

97

2%

245

5%

315

8%

385

7%

688

5%

466

6%

住宿

430

10%

298

6%

206

5%

440

8%

887

6%

505

6%

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费用

195

4%

252

5%

228

6%

258

5%

483

3%

262

3%

其他

1,180

27%

1,191

24%

908

22%

665

12%

1,668

12%

783

9%

涉及总事项

4,351

100%

4,972

100%

4,052

100%

5,351

100%

13,933

100%

8,391

100%

事项处理结果

项次

%

项次

%

项次

%

项次

%

项次

%

项次

%

经行政当局解决

4,010

92%

4,854

98%

3,952

98%

5,272

99%

12,262

88%

6,504

78%

送交司法机关审理

341

8%

118

2%

100

2%

79

1%

1,142

8%

143

2%

调查中

0

0%

0

0%

0

0%

0

0%

529

4%

1,744

21%

来源 :劳工局

64.政府采取非歧视性的劳动政策。如外地雇员未获同工同酬待遇或如其雇主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报酬,即违反第7/2008号法律第62条第3款的规定,有关外地雇员应报告该情况。

65.2015年,劳工局开立546宗个案,涉及2,022名外地雇员。其中,824名索赔成功,659名索赔失败,526名通过协商获得赔偿,13名正在等待调查结果。2016年,劳工局开立333宗个案,涉及1,075名外地雇员。其中,464名索赔成功,231名索赔失败,200名通过协商获得赔偿,180名正在等待调查结果。

66.第32/94/M号法令第16条a项禁止介绍所向求职人士收取任何费用,除了介绍所为其提供住宿的情况。在这情况下,每月收取的住宿费,不得高于其工资的六分之一(与第17条第3款一并理解)。介绍所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工人的报酬。违反者科澳门币10,000元至40,000元的罚款;另亦可能被科处取消执照(第12条)。

67.2011年至2016年间,劳工局开立了23宗收取额外费用的个案。其中,3宗成立并科处罚款,19宗不成立,1宗调查中。

68.劳工局设有关于劳动法规的咨询服务,包括工人权利与义务的资讯。同时,设有24小时运作的“互动语音应答系统”、劳动关系法服务热线(普通话、广东话、葡文和英文),以及电邮咨询系统。各项服务费用全免,服务对象为雇主与雇员。

69.劳工局采用多种策略,加强雇主和雇员的法律知识,发展和谐的劳资关系,例如以不同语言、透过案例分析和讨论形式举办讲解会(内容包括产假、婚假、怀孕妇女的权利、工业安全)、短片、手机应用程式、WeChat、YouTube、电视和电台,以及在巴士、居住和商业楼宇的大堂播放视频广告,从而推广雇员权益。有关劳动权利的图文包和宣传单张以不同语言印制(中文、葡文、英文、越南文和印尼文)。

3条男女之间的权利平等

70.诚如初次报告所述,歧视(包括性别歧视)是严格禁止的。女性不受限制而享有平等权利。在澳门特区,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政治、公民、经济、社会、教育和文化权利。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作为普遍原则,体现于澳门特区法律制度的所有层面并有明确规定。

71.尽管有性别平等原则,但基于文化因素,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因此,《基本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特别保护,以消除不平等。

72.截至2016年12月,澳门特区的估算人口为644,900,其中52.6%为女性,47.4%为男性。截至2017年6月,女性人口占总劳动人口的66.8%。截至2016年12月,在公共机关中,女性雇员占43.2%。

就业、失业和就业不足率

比率(%)/性别/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就业

72.5

72.4

72.7

73.8

73.7

72.3

78.1

78.6

78.4

79.9

79.6

77.8

67.5

66.8

67.5

68.1

68.0

67.2

失业

2.6

2.0

1.8

1.7

1.8

1.9

3.0

2.3

2.2

1.9

2.0

2.3

2.1

1.7

1.4

1.4

1.6

1.5

就业不足

1.1

0.8

0.6

0.4

0.4

0.5

1.8

1.3

0.9

0.6

0.6

0.9

0.4

0.2

0.2

0.1

0.1

0.2

来源: 统计局

按性别分类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性别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15,248

15,624

15,990

16,536

17,041

17,507

%

58.7%

58.0%

58.2%

57.6%

56.8%

56.8%

10,746

11,319

11,507

12,165

12,935

13,324

%

41.3%

42.0%

41.8%

42.4%

43.2%

43.2%

/

25,994

26,943

27,497

28,701

29,976

30,831

来源: 行政公职局

* 不包括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基金会,民航局,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及澳门金融管理局 。

73.诚如前述,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任何公职和履行任何职务。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选民中女性占52.1%。

按性别分类的已登记选民

性别 /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122 428

133 577

135 790

136 181

137 499

147 170

129 114

143 576

145 410

146 407

148 500

159 850

男女

251 542

277 153

281 200

282 588

285 999

307 020

来源: 行政公职局

74.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某些高级别职位现由女性担任。行政法务司司长――政府的第二个最重要职位以及廉署的其中一位助理专员均为女性。截至2016年12月,公共机关的高级和领导主管职位中女性占41.8%。

按性别分类的立法会议员

性别 /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5

25

26

26

26

26

4

4

7

7

7

7

男女

29

29

33

33

33

33

来源: 立法会

* 2 013 年 1 月至 1 0 月,女性人数仍为 4 人,男性为 2 5 人。

75.就工作上的性别平等方面,除了适用关于男女平等权利的国际条约(包括那些与工作有关的),初次报告所述的有关公营和私营部门的劳动关系的法律仍然生效。

76.政府持续致力推动工作场所的性别平等,促进私营部门中的工作条件和同工同酬。在技术性工作中,男女担任高职位的比例较为均衡。然而,就某些经济活动和非技术性工作,男女薪酬仍然比较普遍地存有差异。

77.尽管政府持续努力不懈,但仍需时以达致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然而,有目共睹,女性在社会的角色正有序正面地提升。

78.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第9段,第7/2008号法律第6条第2款订立的平等原则,其规定任何雇员或求职者均不得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包括因性别而得到优待、受到损害、被剥夺任何权利或获得豁免任何义务;值得注意的还有该法的第57条第2款所订立的同工同酬原则,以及第52/95/M号法令的第9条规定。

79.2011年至2016年间,劳工局没有接获任何关于工作上的性别歧视的投诉。

80.虽然没有关于男女雇员薪酬差异的专项调查,但劳工局注意到薪酬差异由2011年澳门币2,500跌至2016年澳门币1,700(于2015年差异一度跌至澳门币1,000),显示出有关差距正逐步收窄。

81.为加强雇主与雇员对劳动权益的认识,包括对平等原则和同工同酬原则的认识,劳工局持续透过多元化的途径来推广有关法律,包括推出设有“劳动权益模拟计算”功能的手机应用程式,可让雇主及雇员计算出于强制性假日和周假提供工作的补偿以及未享受年假日数的补偿或者超时工作报酬。此外,该手机应用程式亦设有关于强制性假日的讯息以及劳工局最新资讯的提示。

82.关于医疗卫生方面,澳门特区一如以往地向妇女提供专门服务。卫生局提供独立和适切的服务,某些情况下亦提供免费个案评估服务,例如情绪支援、医疗协助,以及必要时转介社会工作局(下称“社工局”)作出适当援助,例如:紧急院舍安置。

83.性别平等是教育制度的首要原则之一,男女平等入学得以确保。法律保障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在入学和学术成就方面享有均等机会。

84.第9/2006号订明非高等教育系统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则,即无差别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政府有义务推展合适机制以促进教育机会均等。此等原则同样规定于高等教育法律(第11/91/M号法律)。

85.澳门特区确保所有儿童,不分男女,获得普及小学教育。根据2016中期人口统计,15至24岁人口的整体识字率为99.8%。15至19岁人口和20至24岁人口的女性识字率分别为100%和98.8%。

学年

净就学率

性别

2011/2012

2012/2013

2013/2014

2014/2015

2015/2016

2016/2017

小学教育

88.3

89.6

93.8

91.9

94.9

98.0

91.4

92.6

96.1

97.3

98.3

100.0

男女总数

89.8

91.1

93.8

94.5

96.5

100.0

中学教育

78.2

79.3

81.5

80.2

78.4

79.7

81.0

81.6

84.7

86.1

87.1

84.9

男女总数

79.6

80.4

83.0

83.0

82.5

82.2

高等教育

43.72

43.58

43.59

43.70

43.64

41.78

56.28

56.42

56.41

56.30

56.36

58.22

男女总数

58.7

n/a

69.3

76.2

79.9

n/a

来源: 统计局

86.政府采取措施推广在校男女不受歧视和平等的原则,教青局制定关于促进道德和文化发展的指引。学校课程亦具体体现性别平等原则。

87.于2005年设立的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是关于妇女事宜或性别平等监察机制方面的一项重大进展。此委员会是新成立的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的前身,是一个高级别的咨询组织,旨在维护妇女和儿童应享有的机会、权利及尊严,协助构思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及就不同施政领域提出意见和建议(第27/2016号行政法规)。

88.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由社会文化司司长和社工局局长领导,由来自社会服务、法务、劳工、治安、卫生、文化和教育范畴的公共部门代表,以及15名非政府组织代表和被公认为杰出的社会人士组成(第27/2016号行政法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助推动相关政策以促进和保护性别平等,确保资源分配的透明度和服务质素,以及促使本地社团直接参与政府事务。

89.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透过刊物及媒体等不同渠道宣导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妇女的合法权益和防治家庭暴力。2014年,该委员会根据全球性别差距指标,评估澳门特区性别不平等现象的程度,并发布了《澳门妇女现况报告2012》。2011年的平均数为0.7003,在135个国家/地区之中,澳门特区位列最高水平,在“经济参与及机会”、“教育机会”及“健康和存活率”三项子指标的得分较高。

90.性别相关事宜的详细资料请参阅中国的《消妇歧视公约》报告。

4条限制权利的减损

91.如初次报告所述,根据《基本法》第14条的规定,中央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区的防务(外部安全),澳门特区政府则负责维持澳门特区的社会治安(内部安全)(与《基本法》第18条第4款一并理解)。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采取特别措施,限制《公约》所载的权利。

92.然而,上指规定必须与《基本法》第40条第2款一并理解,该条明确规定澳门特区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该条所列的两项国际公约抵触。任何限制、压低或减损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措施均受此限。

93.如核心文件和初次报告所述,经第1/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9/2002号法律《内部保安纲要法》,旨在保障公共秩序及安宁、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预防及侦查犯罪以及管制出入境,藉此确保社会稳定及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因此,为应付及预防公共灾难或在内部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可采取例外的民防措施,以维护或重建公众安宁、秩序,以及保护个人、打击暴力或有组织犯罪,包括跨境犯罪及恐怖主义(第1条)。

94.然而,内部保安措施必需尊重个人权利、自由及保障,并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适度及不受歧视的原则)、刑法、刑事诉讼法、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的组织法,以及一般警务规则,且仅在必要时方可实施(第2条)。

95.该法律第8条规定,在内部治安受到严重扰乱威胁的紧急情况下,为维持公共秩序及安宁,在遵守《基本法》第40条规定下,行政长官得在符合《公约》第4条第2款的情况下,颁布合理、适当和适度的限制性措施,该等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逾48小时。延长措施的期限,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并立即知会立法会主席。

96.该法律第17条第1款规定,为执行内部保安工作,执法机关亦可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在指定时间内,对人、楼宇及场所进行警务监视;要求身处公共地方或受警务监视的地方的任何人作身份识别;暂时扣押武器、弹药及爆炸品;或阻止对内部保安的稳定构成威胁、或被视为不受欢迎、又或被视为涉嫌与包括恐怖主义在内的跨境犯罪有关的非本地居民进入澳门特区,或将其驱逐出境。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可采取更严格的限制性措施,如暂时关闭场所、暂停或终止与有组织犯罪或恐怖主义有关的企业的活动(第17条第2款)。

97.该法律第18条亦规定,如有强烈迹象显示内部保安因犯罪活动而受到扰乱,可实行通讯管制,包括书面、电话、资讯的通讯管制(《刑事诉讼法典》第172条至第175条)。在这情况下,警察总局可建议负责的法官作出相关的命令。

98.在这方面,值得重申的是《基本法》第32条和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根据第8/2005号法律第8条的规定,除非怀疑违法行为或根据国际法文书的规定,否则不得获取个人资料。然而,即使合法取得个人资料,亦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99.任何受影响的人可采用行政或司法途径以确保该法律得以遵守。该法律对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就个人资料作出的裁决向法院提出上诉的紧急司法保护均有所规定(第28条至第44条)。

100.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另一项法律,规定了可施加限制的情况。如问题清单的回复(CCPR/C/CHN-MAC/Q/1/Add.1)所述,该法律不会不合理地限制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或结社自由。仅当违反法律规定或行使这些权利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时,才对这些权利作出限制,这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规范一致。另外,《公约》亦明确规定上述权利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需要而加以限制(第19条第3款乙项、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迄今,没有任何人根据该法被起诉,亦没有提起任何刑事诉讼程序。

101.第2/2012号法律《公共地方录像监视法律制度》亦可能会干涉个人的自由。然而,执法机关被赋予公权力以确保内部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同时,包括预防犯罪及辅助刑事调查(第1条、第2条第1款和第5条),该等机关也受合法性、专门性及适度原则的约束(第4条)。

102.该法律订定限制(第6条)及禁止(第7条),如销毁过多的资料、禁止收录居所、居住楼宇的影像及声音,又或规定在使用录像监视系统的公共地方张贴公告的义务。

103.关于个人资料的处理和保护,应当遵守第8/2005号法律的规定,并尊重私人生活隐私权,以及《基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及保障(第2条第2款)。

104.如初次报告所述,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相关的疾病,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具有例外、紧急及临时性质的限制及预防措施,以防止传染病在澳门特区传播。传染病表经由第1/2016号法律作出最近更新(http://bo. io.gov.mo/bo/i/2016/08/lei01_cn.asp)。

5条禁止限制性诠释

105.须重申的是,基本权利只有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受到限制(《基本法》第40条)。

106.在澳门特区从未有过法律学说和法理学说就《公约》条文的解释,可能减损了《公约》本身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

6条生命权

107.澳门特区的法律框架保持不变,其中生命权依然是受伦理和法律保护的主要价值,包括与保护人类生命有关的适澳国际条约。

108.初次报告的数据更新如下:

侵犯生命和身体完整性犯罪的案件

犯罪 /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杀人 ( 例如使用利器 )

0

3

0

0

0

1

杀人 ( 其他手段 )

4

0

2

0

1

0

交通事故导致过失杀人

0

3

5

5

6

4

侵犯身体完整性

1 729

1 755

1 701

1 783

1 620

1 714

总数

1 733

1 761

1 708

1 788

1 627

1 719

来源: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109.如初次报告中所述,根据第6/98/M号法律《对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的规定,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或在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下,其亲属可以申请发放一项特别援助金。即使犯罪行为人身份不明,或犯罪行为人不能被控诉或判罪,仍可获得该项援助金。

110.根据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员会的资料,2012年有1宗申请获得澳门币8万元的援助金;2014年,共有3宗申请,其中2宗分别获批澳门币8万元及澳门币37万元,另外1宗未获批准;2016年,共有2宗申请,1宗获批澳门币12万元,另1宗未获批准。

性骚扰

111.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10段的建议,需要强调《刑法典》已作出修订,新增加了一项新规定-第164-A条,将性骚扰列为独立的犯罪行为。

112.任何人使他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体接触,或迫使他人与行为人或第三人进行此行为而骚扰他人者,不论是以身体某部分或物件作接触,如按其他法律的规定不科处更重刑罚,则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该犯罪行为人还可被提起纪律和民事性质的程序。

113.此外,根据《刑法典》第158条和第171条第1款b项关于性胁迫的规定,任何人以暴力或严重威胁,利用被害人在等级、经济或劳动关系并以此种关系强迫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或第三人忍受或进行重要性欲行为,将处以最高10年徒刑。

114.为打击工作场所的歧视情况,劳工局制定了多项机制,包括宣传推广活动和监察措施。在报告涵盖期间,2013年有2宗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投诉,涉及2名女性受害人;上述投诉因证据不足而不成立。

第7条禁止酷刑

115.澳门特区关于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方面的法律框架维持不变(《基本法》第28条第4款、《禁酷公约》、《刑法典》第234条至第237条及《刑事诉讼法典》第113条)

116.对初次报告中的数据更新如下:

值班警察和狱警使用暴力的案件

年份

个案

受害人

性别

年龄

≥18

<18

2011

14

16

12

4

16

0

2012

13

13

10

3

12

1

2013

10

10

10

0

10

0

2014

14

14

12

2

14

0

2015

9

9

9

0

9

0

2016

17

17

14

3

17

0

来源: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关于休班警察和狱警使用暴力的案件

刑事罪行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侵犯身体完整性

9

12

9

10

16

15

恐吓

1

3

0

0

1

2

总数

10

15

9

10

17

17

来源: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117.就在警方拘留期间死亡的个案,2011年至2016年间有5宗。2011年有1宗,一名中国内地男子因其旅行证件过期而被拘留在警察局,在拘留期间,该名男子感到不适,但拒绝送院,后来,警方发现他在椅子上身亡;经司法警察局(下称“司警局”)和检察院调查后,认为案件无可疑,没有人需承担责任。2012年有1宗,一名男性囚犯(澳门特区居民)在路环监狱自缢身亡。2013年有1宗,一名在赌场赌博的中国内地男子涉嫌吞下一些赌博筹码(犯罪证据),警察将其送往医院,在治疗期间,该名男子逃跑并从高处坠下,终在急救期间死亡。2015年共有2宗个案,分别是一名越南籍女子在拘留中心自缢身亡以及一名菲律宾籍男子非法吸食毒品,在警察局接受调查期间感到不适而被送院,经抢救无效,死于心肌梗塞。

118.根据惩教管理局(下称“惩教局”)提供的资料,2011年至2016年间没有收到囚犯投诉遭受酷刑和虐待。

119.根据第7/2006号法律《狱警队伍职程人员通则》,所有入职狱警队伍人员都必须通过培训课程和实习。课程内容包括禁止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其他人权议题。

120.2011年至2016年间共有238名新入职的狱警队伍人员接受上述培训。按年分别有12、34、49、30、60和53名,其中分别有11、33、43、29、59和51名已入职。

121.另一个就执法人员侵犯人权作出监察的机构是廉署。

执法人员侵犯人权的个案

类型 /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侵害身体完整性

1

1

1

0

0

1

恐吓

2

3

0

3

1

0

酷刑

4

1

0

1

1

0

侵犯函件或电讯

1

0

0

0

1

0

非法拘留

2

2

0

0

0

0

总数

10

7

1

4

3

1

来源: 廉署

122.2011年至2016年间,廉署按年分别接到10、7、1、4、3和1宗关于侵犯人权的投诉,其中分别有8、6、1、2、2和1宗因缺乏证据而不被受理。廉署对其他个案进行调查,并作出建议性处理或以行政程序处理。26宗投诉中,11宗涉及当值的执法人员侵犯人权。

123.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纪律监察委员会(下称“纪监会”)(经第134/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1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的权限也包括跟进有关执法人员不当行为或侵犯基本人权的投诉。

124.纪监会可以主动或应要求采取行动,其对每宗投诉所作出的处理发表意见,并向保安司司长提出建议。虽然纪监会没有调查或起诉权,但它的权限对执法人员因行为不当而作出纪律处分方面有着重要影响。

125.此外,纪监会还会巡视各纪律部队和部门,包括拘留场所,并经常举办以充分尊重人格尊严为议题的研讨会。

126.纪监会由7名被认为具功绩的人士组成,由行政长官委任,目前由一名律师担任主席。在开展活动时,奉行合法、公正、无私、客观及快捷的标准。

127.2011年至2016年间,纪监会共收到37宗侵犯人权的投诉。2011年有5宗,其中3宗涉及侵犯身体完整性,2宗涉及搜身时的凌辱行为。2012年有7宗投诉,其中4宗涉及侵犯身体完整性,2宗涉及恐吓和1宗涉及非法拘留行为。而2013年收到的7宗投诉中,有5宗涉及侵犯身体完整性,1宗涉及拒绝向投诉者提供饮用水和1宗涉及搜身时的凌辱行为。在2014年收到的4宗投诉中,1宗涉及侵犯身体完整性,1宗涉及强奸未成年人,1宗涉及恐吓和1宗涉及拒绝向投诉者提供饮用水。2015年和2016年分别收到9宗和5宗涉及侵犯身体完整性的投诉。

128.上述投诉的结果是: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个案因缺乏证据而不被受理;2014年的4宗个案有3宗因缺乏证据而不被受理,1宗被转介到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就2015年的9宗个案,8宗因缺乏证据而不被受理,1宗待决;2016年的5宗个案中,4宗因缺乏证据而不被受理,1宗被撤回。

129.2011年至2016年间,纪监会提出了4项建议:在任何情况下,警方应在有录影录音设备的地方进行询问,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搜身应由海关官员进行,并应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感受和尊严;只有在违反拘留令或有逃跑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手铐;有关当局在保障示威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亦须确保非示威者和公共地方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30.初次报告中提到的有关在教育及医疗机构中保护未成年人及病人、强迫流产/强迫绝育、医疗和科学实验以及人体器官和组织的捐赠、摘取和移植的立法和措施保持不变。

8条禁止使人为奴隶及强迫劳动

131.澳门特区的基本和刑法法律框架维持不变。《基本法》(第28和30条)明确保障人类尊严,是澳门特区法律制度的根本和不可侵犯的法律价值。

贩卖人口

132.正如初次报告和问题清单的回复所述,《刑法典》第153-A条所订定的贩卖人口犯罪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涵盖以性剥削或劳动剥削以及贩卖器官和人体组织为目的的贩卖人口。上述制度配合规范相关事宜的适澳国际条约予以执行。

133.第6/2008号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订定预防及遏止贩卖人口犯罪的措施(例如培训、宣传活动和合作),确立受害人的权利以及可获得的援助(例如医疗和心理支援、翻译、法律援助、咨询、收容服务、职业培训和警方保护)。另外,受害人亦可根据第6/98/M号法律申请援助金。

134.跨部门跨范畴的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持续与其他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加强和主动参与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活动,例如举办推广活动(透过不同的媒介和不同的语言,即中文、葡文、英文、日文、韩文、泰文、菲律宾文、越南文、印尼文、蒙古文和缅甸文,向公众,尤其是入境大堂的潜在受害人作出宣导);设立24小时举报和求助热线(中文、葡文和英文);提供收容场所和受害人(男性、女性、未成年人)援助计划;与本地和外地专家开展研讨会和培训课程(对象为执法人员、法律专家、社会工作者、卫生医疗专业人员和非政府组织职员);制定有关转介受害人至警方、卫生局和社工局的操作指引;以及促进国际合作,尤其是与邻近地区的合作。

警方怀疑贩卖人口的个案

年份

调查 案件

检察院确认为 贩卖人口个案

归档 案件

跟进中的案件

起诉 案件

被起诉人数

判决

无罪

被定罪为 贩卖人口罪

其他 定罪

2011

13

11

10

0

1

1

0

0

3

2012

19

14

9

0

5

17

1

7

9

2013

34

32

30

1

1

2

0

0

2

2014

5

4

4

0

0

0

0

0

0

2015

5

2

1

0

1

1

1

0

0

2016

4

2

0

2

0

0

0

0

0

来源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检察院确认贩卖人口个案

年份

案件

受害人

性别

年龄

原居地

≥18

<18

中国内地

其他

2011

11

11

F

5

6

11

0

2012

14

25

F

12

13

25

0

2013

32

38

F

24

14

26

2

2014

4

4

F

3

1

4

0

2015

2

2

F

0

2

1

1

2016

2

2

F

1

1

2

0

来源: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135.基于搜集充足的指证存在一定困难,受害人又往往害怕合作,难以说服他们作证,这些都是对贩卖人口犯罪行为人的起诉和判刑所面临的挑战。大部分的贩卖人口犯罪个案在诉讼过程中被转换成淫媒、非法旅馆、协助非法入境或有组织犯罪而作出起诉。

136.尽管如此,有一些重要的判刑是值得指出的。于2013年3月,10名男性嫌犯(7名来自中国内地,3名来自澳门特区)被起诉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卖人口罪,其中9人被判有罪:第1名被告因贩卖人口和淫媒犯罪而被判处13年3个月徒刑;第2名被告因贩卖人口、淫媒、非法入境和非法收容犯罪而被判处13年徒刑;第3名被告因贩卖人口、淫媒和虚假声明犯罪而被判处13年和1个月徒刑;第4至第7名被告因贩卖人口和淫媒犯罪而被判处12年9个月徒刑;第8名被告因淫媒和非法雇用犯罪而被判处5年徒刑;而第9名被告因淫媒和非法雇用犯罪而被判处4年6个月徒刑。于2013年4月有另一宗个案,当中2名来自中国内地的男性嫌犯虽然没有以贩卖人口犯罪被起诉和判刑,但因淫媒罪而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和1年3个月徒刑。上述两宗都是2012年的案件。

137.社工局向受害人提供各种协助,包括经济援助、药物治疗和法律咨询。

为贩卖人口受害人和潜在受害人提供援助服务

服务 /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庇护人数 ( 成人 )

8

14

13

2

2

1

入住庇护中心儿童人数

3

9

19

4

4

3

辅导

62

119

133

55

18

12

转介医疗服务

10

25

49

8

7

4

职业技巧培训

1

-

-

2

-

-

与国际移民组织合作的护送服务个案 ( 人数 )

-

-

2

1

1

-

来源: 社工局

对受害人的援助

年份

受害人

性别

年龄

原居 地

≥18

<18

中国内地

其他

2011

13

F

7

6

12

1

2012

29

F

17

12

29

-

2013

33

F

13

20

31

2

2014

6

F

2

4

5

1

2015

6

F

2

4

5

1

2016

4

F

1

3

4

-

来源 :社工局

138.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第13段,值得提及的是,为了协助受害人返回原居地,社工局于2011年4月与国际移民组织香港特区办事处签署了关于贩卖人口受害人风险评估及护送服务的合作协议。

139.澳门特区的执法部门(警察总局、海关、司警局和治安警察局)持续预防和遏止贩卖人口犯罪。针对以性剥削为目的贩卖人口犯罪,持续在诸如桑拿浴室、按摩场所、酒吧、非法旅馆等潜在的贩卖人口黑点进行突击巡查。

140.澳门特区加强与邻近司法管辖区的合作,建立情报分享和收集系统,每年与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警方举行三地联合大型反罪恶行动。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在打击贩卖人口方面担当着重要角色,有助加强与多个国家或地区的联系。在合作方面,值得强调的是,澳门特区政府于2010年与蒙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合作协定。

141.严格控制边境检查站及签证要求,以及特别留意来自高风险原居国的游客或外地雇员,也是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之一。

142.自2012年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在各口岸针对入境旅客(年约18岁至35岁的女性)进行随机抽查和问卷调查,并于必要时进行身份调查。

143.针对年轻的女性非法入境者和性工作者,治安警察局会审慎调查他们是否贩卖人口和/或劳动剥削的受害人。如情况属实,警方和相关政府部门会协作,迅速采取拯救行动及保护措施。

144.执法部门亦透过截断特定手机应用程式和禁止派发色情单张等措施,以打击操纵卖淫,从而减少接收性服务资讯的渠道。

145.为加强公众的意识,亦透过视频、海报、派发年历及小册子、报章、电台节目、电视宣传片(包括在各边境检查站播放)和讲座等方式在学校及社区广泛宣传打击和举报贩卖人口犯罪的资讯。

强迫劳动

146.劳工局劳动监察厅进行实地巡查以侦测不规则的情况,并就雇员的投诉个案作出调查。倘发现涉嫌强迫劳动的个案,劳工局会将有关资料转交司警局依职权跟进。2016年,劳工局转介了3宗涉嫌强迫劳动的个案,涉及31名外地雇员。

9条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147.初次报告和问题清单回复所提供的资料基本上维持不变。在澳门特区的法律框架内,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乃基本权利,与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的原则同等重要(《基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刑法典》第1条以及《刑事诉讼法典》第176条和第178条)。

148.根据终审法院所提供的资料,2011年至2016年间,共有12宗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其中2宗裁定申请成功,2013年和2014年各1宗。被驳回的10宗申请中,2013年4宗申请因嗣后出现进行诉讼属不可能或无用的情况被驳回;2014年1宗申请因针对有罪判决不能提起上诉而被驳回;其余5宗申请,包括2015年3宗和2016年2宗,因请求明显不能成立而被驳回。

149.2011年至2016年间,没有因非法逮捕或拘留而提出的赔偿的请求。

10条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格尊严和获得人道待遇的权利

150.总的来说,初次报告所述的资料仍然准确。第40/94/M号法令、第8/GM/96号批示、第2/2007号法律、第65/99/M号法令和第86/99/M号法令仍然是规范被剥夺自由者的主要法律,人格尊严和人道待遇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指导性原则。

151.主要的变更是关于架构方面,少年感化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与澳门监狱合并。现时,两者均属惩教局辖下部门(第27/2015号行政法规)。狱警负责看守囚犯,并应公正、稳定和人道地对待他们。

囚犯

性别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1 月 1 日人数

男女

929

1 030

1 112

1 154

1 205

1 280

788

872

933

959

994

1 068

141

158

179

195

211

212

当年入狱

男女

421

488

505

552

621

545

340

403

405

457

515

457

81

85

100

95

106

88

当年出狱

男女

320

406

463

501

546

554

256

342

379

422

441

440

64

64

84

79

105

114

12 月 31 日人数

男女

1 030

1 112

1 154

1 205

1 280

1 271

872

933

959

994

1068

1085

158

179

195

211

212

186

来源 :惩教局

囚犯和羁押犯

囚 犯

羁押犯

年份

男 女

男女

总数

2011

844

126

186

32

1 030

2012

874

146

238

33

1 112

2013

898

150

256

45

1 154

2014

982

176

223

35

1 205

2015

999

174

281

38

1 280

2016

1,023

162

248

24

1 271

来源: 惩教局

152.截至2017年6月,大部分的外籍囚犯来自菲律宾(31人)、越南(23人)、马来西亚(18人)和蒙古(13人)。

153.澳门特区确保所有囚犯获得适足的设备、膳食和基本卫生条件、衣物、医疗保健、药物治疗、心理支援服务以及包括个人或集体的治疗(如药物滥用者)(第40/94/M号法令第42条)。怀孕和产后的囚犯可获得专门的援助和治疗。

154.诚如初次报告所述,囚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崇拜的权利。监狱确保囚犯可获得与其有同一宗教信仰的宗教人士所给予的援助。囚犯可持有及在其囚室内置放宗教物品,亦可自由参加宗教组织在监狱内举办的活动(第40/90/M号法令第37条和第8/GM/96号批示第44条)。

155.除了其他权利以外,囚犯尚有权每周获得家人和朋友探访一小时,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获得特别探访或面访。监狱设有视像探访服务以供长者、孕妇和残疾人士使用。

156.惩教局亦推行了“儿童支援计划”,促进囚犯及其16岁或以下子女的关系,让他们在周六或周日在监狱的亲子房间内会面。

157.为促进囚犯的心理健康,向他们提供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例如足球班、羽毛球班、象棋班、戏剧班、舞蹈班。

158.政府持续努力协助囚犯重返社会,向他们提供教育、职业指导、培训和工作计划,以便他们获释后能重过新生(第40/90/M号法令第51和56条)。

159.教育活动包括小学和中学教育。未完成义务教育的25岁以下囚犯可参加语言课程和职业培训,包括专业证书课程(例如专业化妆、图书馆管理或杂志编辑)以及工作坊(例如木工、洗衣、服装缝纫、造鞋、手工艺、汽车维修、五金器具、水电工、烘培和造饼)。

160.社工局向澳门明爱(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资助,以便其持续向释囚提供临时收容场所。社工局社会重返厅亦联同非政府组织,提供若干协助,例如职业培训、雇用计划、改善家庭关系、适应生活、戒毒治疗,以协助他们融入社会和社区。

161.在监狱设施内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制度维持不变(第40/94/M号法令第75条)。

被实施纪律处分的囚犯

类别 /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隔离于纪律囚室,不准离开囚室或放风

44

38

26

35

39

45

单独羁押于普通囚室,不准离开囚室或放风

48

73

26

32

78

45

个别申诫

10

3

4

8

8

5

在囚犯前公开申诫

21

10

19

38

27

13

总数

123

124

75

113

152

108

来源 :惩教局

澳门特区监狱内发生的事件

类型 /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持有未经许可之物件

16

15

5

3

13

6

破坏或损毁监狱财产

3

2

4

5

6

2

人身攻击

30

29

30

4

33

37

未经许可之通讯 *

37

27

33

28

25

40

勒索 / 恐吓

3

7

8

6

0

2

不良行为 **

55

44

37

45

32

26

总数

144

124

117

91

109

113

来源 :惩教局

* 搜索手机的案件; ** 囚犯参与盗窃,擅自交付物品和信件,自杀,自残,损害他人的物品和不良态度等。

162.初次报告所述的关于囚犯的有效法律救济制度(第40/90/M号法令和第8/GM/96号批示)仍然生效。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163.刑事归责年龄为16岁(《刑法典》第18条)。16岁至17岁被判刑的违法青少年会被安置在监狱的独立监仓区内服刑,而12岁至15岁的违法青少年则按照教育监管制度予以规范,倘若其作出被定为可科处最高限度超过3年徒刑的犯罪的事实,或者再次作出被定为犯罪或可处以徒刑的轻微违反的事实,又或者不适合对其采用其他教育监管措施,则可能被处以收容在少年感化院(第2/2007号法律第4条第1款8项、第25条第2款1和2项)。

164.诚如初次报告和问题清单回复所述,第2/2007号法律订定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其部分废止第65/99/M号法令,取代其中所规定的教育制度。第2/2007号法律引入违法青少年的复和司法概念,即强制收容属最后矫正手段。为促进青少年重返社会,该法订有以重返社区为基础的措施,即复和司法令、遵守行为守则、社会服务令、感化令和入住短期宿舍(第4条第1款5、6和7项、第19条、第21至23条)。

165.社会重返厅负责执行5项由法院针对违法青少年而作出的非收容性措施命令。

少年感化院院生概况

性别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1 月 1 日人数

男女

43

26

20

20

14

17

36

21

17

16

10

15

7

5

3

4

4

2

年内进入

男女

12

8

8

10

10

3

10

6

6

8

10

3

2

2

2

2

0

0

年内离去

男女

29

14

8

16

7

5

26

10

7

14

5

4

3

4

1

2

2

1

12 月 31 日人数

男女

26

20

20

14

17

15

21

17

16

10

15

14

5

3

4

4

2

1

来源 :惩教局

采取的措施

措施

性别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司法训诫

9

11

4

3

0

0

9

4

0

0

0

0

总数

男女

18

15

4

3

0

0

遵守行为守则

13

19

16

18

9

5

6

10

13

5

3

0

总数

男女

19

29

29

23

12

5

社会服务令

5

3

9

14

14

8

1

0

4

1

4

0

总数

男女

6

3

13

15

18

8

感化令

44

30

22

19

23

20

22

9

11

2

7

4

总数

男女

66

39

33

21

30

24

入住短期宿舍

17

14

11

10

10

8

7

8

2

3

1

2

总数

男女

24

22

13

13

11

10

来源 :社工局

166.2011年至2016年间,按年分别有4、10、5、1、1和2名违法青少年在路环监狱服刑。

167.就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第12段(《公约》第7和10条),应当注意的是,上述纪律处分属最后矫正措施,仅针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当行为(第2/2007号法律第96条第5款)。

168.根据第91/DSAJ/2009号批示,安排违法青少年入住单人寝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未成年人的行为和性格;仅当没有其他处罚适当或足以有效;处分入住单人寝室的目的是让其静思己过,维持日间教育和正常活动;可基于未成年人的悔过态度及表现减少处分的日数。

169.2011年至2013年间,共24次安排违法青少年入住单人寝室。自2014年起,已没有实施此项纪律处分措施。

170.根据第19/SS/2009号保安司司长批示,不可对16至17岁的囚犯处以单独囚禁措施,该等措施只可适用于成年人(第40/90/M号法令第75条)。

171.2011年至2016年间,少年感化院并没有接获院生投诉的记录。

172.政府非常重视对违法青少年的教育和社会重返。为此,少年感化院与社会重返厅以及路环监狱持续紧密合作,向违法青少年提供切合其需要的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工作坊,协助其重返社区生活。

173.同时,向他们提供不同的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家庭关系调解、雇用计划、校园适应、职业培训和戒毒服务。

174.少年感化院亦会安排院生参加生涯规划小组活动,以加强院生的社会价值观,建立积极和主动的态度,从而提高他们的自尊,以及协助他们规划未来和职业路向。2011年至2016年间,参加活动的院生人数合共79人。

175.在社会重返方面,少年感化院的社工联同社会重返厅的职员向院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离院前工作坊,以预备离院后的跟进措施,并加强建立辅导关系。

176.于院生离院前三个月,对于有志投身社会工作的违法青少年,社会重返厅会安排有兴趣的雇主与其面试,并为成功获聘的院生签订工作承诺书。此就业安置计划旨在促进院生顺利重返社会。

177.关于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相关资料详见中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报告第三部分。

心智失常者的强制住院

178.第31/99/M号法令《精神卫生制度》对严重精神紊乱患者所采取的强制性住院措施作出规范。

179.根据卫生局所提供的资料,2011年至2016年间,共有79宗强制住院申请,按年分别有10、16、17、12、8和16宗。同一期间,精神科转介至社区复康机构的个案,按年分别有56、114、77、51、76和78宗。

180.对患有心理障碍或精神障碍的囚犯,一支跨专业小组会透过多专业团队模式为其进行评估,提供辅导、诊疗以及提供建议和方案。2011年至2016年间只有一名囚犯需要有关治疗。

有心理障碍或精神障碍的囚犯

年份

总数

心理障碍 *

精神障碍 **

心理障碍 *

精神障碍 **

2011

5

2

1

1

9

2012

13

3

4

0

20

2013

22

6

9

1

38

2014

16

5

3

1

25

2015

21

6

6

1

34

2016

25

5

8

1

39

来源: 惩教局

* 监狱心理专业人员于囚犯入狱时,会透过“暴力与自杀量表”来评估其暴力倾向或自杀倾向,而被评为心理障碍类别者,表示他们具有严重的暴力或自杀倾向。

** 囚犯被收容保安处分,或其于入狱前曾有精神疾病记录,或在 狱期间 曾发病,均会被介定为精神障碍类别。

11条禁止监禁未履行合同义务之人

181.关于本条没有任何补充资料提供。

12条迁徙自由

182.澳门特区的法律框架保持不变。根据《基本法》第33条,所有居民一视同仁享有取得各种旅行证件的权利。除法律规定外,居民享受上述权利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澳门特区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

年份

永久性居民

非永久性居民

总数

2011

541 597

77 164

618 761

2012

567 952

68 412

636 364

2013

589 073

62 793

651 866

2014

605 017

63 191

668 208

2015

621 358

64 144

685 502

2016

638 829

60 208

699 037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646 484

57 852

704 336

来源 :身份证明局

183.正如本报告第4条所述的内容,只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紧急状态、民防需要、公共卫生威胁或强制性措施时,才能就迁徙自由作出限制,但该种限制必须符合平等、比例和不歧视原则。

签证协议

184.在中央政府的协助或授权下,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或地区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议(《基本法》第140条)。

185.截至2017年6月30日,澳门特区已与22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互免签证协议。澳门特区护照持有人可免签证入境或落地签证到达132个国家或地区(http://www.dsi.gov.mo/download/visa_free_list_c.pdf)。

1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禁止驱逐出境

186.澳门特区的相关法律框架维持不变。

非法入境

187.在邻近地区中,澳门特区的出入境人数相对较多,非法入境问题仍然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非法入境与逾期滞留人士

非法入境的 中国内地人士

逾期 滞留 的 中 国内地人士

逾期 滞留 的 其他人士

年份

2011

747

519

18 181

11 327

804

2 203

2012

739

412

21 331

12 687

875

2 187

2013

929

406

25 313

14 525

936

2 035

2014

980

429

28 837

16 424

858

2 035

2015

1 272

506

15 795

9 258

1 004

2 136

2016

945

279

14 952

9 065

835

1 656

来源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188.2013年至2016年间,分别有130名(42名来自中国香港、2名来自中国台湾、85名来自越南及1名来自其他地方)、121名(15名来自中国香港、1名来自中国台湾、105名来自越南)、535名(13名来自中国香港、3名来自中国台湾、511名来自越南及8名来自其他地方)和329名(18名来自中国香港、309名来自越南及2名来自其他地方)非法入境者。其他地方包括:缅甸,斯里兰卡,俄罗斯和菲律宾。

移交逃犯与被判刑人士

189.就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11段所指,须说明的是,2015年2月澳门特区和中国内地已就移交逃犯的安排展开磋商,双方对主要目标已达成共识,现正进行研究以协调两个法律体系的不同特点。该安排将遵循“一国两制”方针。

190.另外,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与葡萄牙、佛得角和东帝汶签订了法律及司法互助的框架协定;与葡萄牙缔结了移交被判刑人协定以及与蒙古国签订了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合作协定。

191.目前,已草签了4项刑事司法互助协定:与韩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和移交逃犯协定;与蒙古国和尼日利亚的移交被判刑人协定。同时,已向包括葡萄牙、越南和菲律宾等司法管辖区建议展开谈判。

难民身份

192.有关承认及丧失难民地位的法律框架(第1/2004号法律)维持不变。

193.2011年至2016年间,难民事务委员会处理了8份涉及13人的申请。两份个人申请待处理中,其他的6份申请已归档。6份已归档的申请中,有2份是由于申请人自愿返回原居地而撤回申请;1份涉及3人家庭的申请被拒绝,随后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至2017年11月21日仍在审理中,但后来撤回申请。2份个人申请亦被拒绝,但申请人没有上诉,并返回原居地。1份涉及4人家庭的申请被拒绝,申请人提出上诉,但最终撤回申请并转往加拿大。

194.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告知其具有的权利及义务,包括:可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络、获传译员帮助、获法律保护、其资料被保密、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将其配偶及子女纳入申请范围、取得基本的生存条件(如:膳食、住宿和每月经济援助)及特别支援(如:医疗服务、未成年人入学)。必要时,在获得难民地位后仍可维持有关社会和经济援助。

14条法律面前平等,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独立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195.正如初次报告中所述,法律面前平等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澳门特区法律体系下的基本权利(《基本法》第36和43条),受一般法律保障(经第9/2004号法律和第9/2009号法律修改的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第6条第1及3款,《刑事诉讼法典》第4条及《民事诉讼法典》第4条)。

196.第13/2012号法律取代了规范司法援助制度的第41/94/M号法令,并废止了订定法律和法院运用的第21/88/M号法律的若干条文。

197.法律运用包括法律咨询、法律保障、法律问讯及法律辅导。任何人不得被限制或被妨碍寻求正义,亦不得因本身的社会或文化条件而受阻行使诉诸法院的权利。此外,不得因缺乏经济能力或其他歧视性原因而被剥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法益及相应的司法救济。

198.根据第13/2012号法律,所有居民(个人和非具营利目的之法人)都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以确保他们不会因经济能力不足而无法进行法院诉讼。司法援助包括3种形式:1)豁免支付预付金;2)豁免支付诉讼费用;3)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费用。

199.该法律援助也适用于那些在澳门特区经济能力不足的人士,包括外地雇员,难民身份持有人和特殊许可证持有者,如外国学生。

200.澳门特区成立了司法援助委员会,以评估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以及决定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事宜(第1/2013号行政法规)。

司法制度和司法结构

201.核心文件和初次报告所提供的资料仍然准确。

202.澳门特区法院对特区内的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包括终审权(《基本法》第19条)。关于司法职能的行使主要由《基本法》第83至94条、经修正的第9/1999号法律以及第10/1999号法律《司法官通则》规范。

203.司法架构维持3级法院制: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及终审法院。第一审法院包括行政法院和初级法院(其设有民事法庭、轻微民事案件法庭、刑事法庭、劳动法庭以及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中级法院具有普遍的上诉管辖权,终审法院则享有终审权(经修改的第9/1999号法律第10条、第27至54条)。

204.就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14段所指,澳门特区对司法机构人员的培训有所增加,并努力推进和确保法院的双语制度,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处理积压的法院案件,保障诉诸司法的基本权利。

205.澳门特区共有43名法官,均会阅读和书写葡萄牙语;其中35名会讲中文,34名会书写中文。35名法官出生于中国内地,8名出生于葡萄牙。

法官

性别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3

22

25

24

24

22

17

18

21

21

21

21

总数

40

40

46

45

45

43

来源: 终审法院

206.目前有39名检察官,均会讲写葡萄牙语;其中36名会讲写中文。19名出生于中国澳门、15名出生于中国内地、2名出生于中国香港及3名来自葡萄牙。

检察官

性别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

20

23

24

22

22

15

14

17

17

17

17

总数

35

34

40

41

39

39

来源:检察长办公室

207.1999年12月20日以来,特区政府先后开办了五届司法官培训课程(第10/1999号法律第17条)。司法官人数的逐步增加可应对案件日益增加的情况。

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

培训课程及实习

实习员

第三届-29/6/2009~

28/6/2011

9 名实习员: 4 人为法官, 5 人为检察官; 4 男 5 女

第四届-18/7/2011~

17/7/2013

12 名实习员: 6 人为法官, 6 人为检察官; 6 男 6 女

第五届-7/9/2015~6

/7/2017

14 名实习员: 8 人为法官, 5 人为检察官; 1 名没有 被任命; 6 男 8 女

来源 :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

208.正如在初次报告中所述,律师须具有法律学位,以及完成律师公会的培训课程并在澳门特区进行实习。2016年澳门特区共有374名律师,其中190名会讲写中文(96名男性和94名女性),184名会讲写葡萄牙语(124名男性和60名女性)。另外,有124名实习律师,其中109名会讲写中文(59名男性和50名女性),24名会讲写葡萄牙语(16名男性和8名女性)。

律师

性别 /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147

159

185

191

214

220

84

86

101

117

148

154

总数

231

245

286

308

362

374

来源: 澳门律师公会

实习律师

性别 /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68

66

68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42

49

56

总数

115

106

108

110

115

124

来源: 澳门律师公会

209.法院尽可能以当事人所掌握的语言作出裁判及决定。以2015/2016司法年度为例,终审法院制作的90个判决中(包括49个合议庭裁判及41个决定),以中葡双语制作的占41.11%,以中文制作的占24.44%,以葡文制作的占34.44%(相关原因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聘请了律师或双方不掌握中文或同时掌握了中葡文)。

210.中级法院刑事分庭制作的461个合议庭裁判中,以中文制作的占73.75%,以葡文制作的占26.25%;而就民事及劳动诉讼案件制作的220个合议庭裁判中,以中文制作的占13.18%,以葡文制作的占86.82%,此部分以中文制作裁判的比率较低是由于中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的法官配置(最少有一名来自葡萄牙的法官)和律师使用的语言等因素使然。初级法院制作的14,786个判决中,以中葡双语制作的占6.57%,以中文制作的占78.92%,以葡文制作的占10.35%。

司法制度的有效性

211.正如在初次报告中所强调的,提起民事诉讼到安排听证的平均等候时间,因诉讼和索赔的类型而定。《民事诉讼法典》对不同类型的诉讼和索赔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和期限。

212.《刑事诉讼法典》的2013年修改(第9/2013号法律),对上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作出了新的规范,从而缩短了案件审理的时间和简化相关诉讼程序。例如,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典》第407条规定,当出现理由明显不成立或针对相关情况法院已有惯常认定的情况时,中级法院法官可按规定自行作出简要裁判;又如,第409条增加了由评议会审理的上诉案件的情况。

213.除增加法官人数和建立快速审理制度外,还采取了其他措施,法官委员会作为监察机关,发出了指引以减少法院案件积压,当中包括:刑事案件的庭审工作每周不应少于两天,不包括合议庭会议及裁判的宣读;涉及羁押犯的案件应尽量在6个月内进行听证审判;交通意外案件应尽量在一年内进行听证审判;延期的交通意外案件亦应于3个月内完成;指定法官以兼任方式审理那些不正常累积的案件。

214.检察院也对加快整体程序制定了具体要求。检察官将优先处理居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设定期限并监察程序性措施的执行。

终审法院审理案件所需的平均时间(天)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民事 / 劳动

41

54

106

103

101

49

刑事

36

47

60

49

36

45

来源 :终审法院

中级法院审理案件所需的平均时间(天)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民事 / 劳动

604

358

297

408

125

133

刑事

189

147

164

263

159

202

来源 :终审法院

15条罪刑法定原则

215.关于此主题的澳门特区法律制度维持不变。

16条被承认为法律人格的权利

216.关于此主题的澳门特区法律制度维持不变。

17条人身权

217.正如《核心文件》和初次报告所指,人的权利是澳门特区法律体系的核心,因此,基本法律予以规范和保障(例如《基本法》第4条、第11条第1款、第25条、第28条第3款、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相关的法律框架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民法典》第67至82条;《刑法典》第128至135条、第137至146条、第157至170条、第174条、第175条、第177条和第184至193条)。

警方调查的侵犯名誉罪个案

类型 /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诽谤

28

23

33

59

49

55

侮辱

118

137

136

162

147

115

公开及诋毁

0

6

14

13

45

30

总数

146

166

183

241

241

200

来源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218.根据检察院的统计,2016年就侵犯名誉罪提起诉讼的案件共92宗,其中诽谤16宗,侮辱72宗,公开/诋毁1宗(分别为《刑法典》第174条、第175条和第177条)和3宗其他罪行。

警方调查的侵犯私人生活罪个案

类型 /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侵犯住所

27

24

25

18

37

43

泄漏私人生活

86

79

64

55

16

32

总数

113

103

89

73

53

75

来源: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219.根据检察长办公室的资料,2011年至2016年间,按年分别有7、5、7、6、2和8宗侵犯住所的案件被起诉(《刑法典》第184条)。

220.关于此,必须强调第8/2017号法律的通过。该法律透过修改《刑法典》以加强对身心完整性、性自由和性自决的保护。第2/2016号法律《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也应予以强调。第23条和第24条将分别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221.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下称“个资办”)就保护个人资料意识方面的推广、监察和宣传采取了新措施。个资办以独立自主的方式运作,负责个人资料保护事宜(第8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所有私营和公共实体均有义务与个资办合作。

222.2011年至2016年间,已完成调查的个案有776宗,作出建议的有266宗。根据第8/2005号法律第33条第1和2款规定,共有78项行政违法行为(科处澳门币4,000至80,000元罚款)。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年份

开立的 调查个案

已完成的 调查个案

通过

投诉

举报

转介

主动介 入处理

2011

86

76

38

26

14

8

2012

118

118

50

44

11

13

2013

141

103

67

44

17

13

2014

194

143

144

29

12

9

2015

155

255

104

33

13

5

2016

224

111

163

46

9

6

来源: 个 资办

开立的调查个案性质

性质 / 个案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违反保密义务

5

6

4

8

3

3

欠缺安全措施

15

17

20

18

15

22

未保障当事人权利

8

20

33

39

27

46

不符合资料处理原则

46

43

36

52

70

75

不具正当性条件

26

67

88

123

98

147

不当查阅

2

3

2

5

0

3

其他

8

4

7

27

19

19

来源: 个 资办

注: 部分调查个案涉及多于一个性质。

223.个资办透过多元化的方式来加强社会对第8/2005号法律的认识和意识。2011年至2016年间,个资办针对公众及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开展了不同活动,包括举办讲解会、研讨会、专题讲座、培训课程、游戏和比赛、出版刊物、媒体宣传、网上问卷调查和推广活动。

224.2011年至2016年间,个资办按年分别举办79、79、175、208、170以及94项活动。其中,2013至2016年间,有1、12、3及1场专为专责人员而设,分别有151、534、263及100人参加。

225.2011年至2016年间,个资办出版了不同的宣传品:15,000份关于第8/2005号法律的传单、39,900份《通讯》、《欧洲联盟第二十九条资料保护工作组参考文件集》(2016年)、280,500份小册子、10,000本画册以及宣传短片及声带。

226.《刑事诉讼法典》(第122、156、157、162和167条)中关于获得证据的条件和限制的资料,以及其他一般法律关于职业保密的资料保持不变。

227.诚如前述,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以内部保安、卫生和刑事调查为目的而对人的权利加以限制。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否则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干涉或侵入私人生活、住所,函件或电讯而获得的证据无效(《刑事诉讼法典》第113条第3款)。

18条思想、信仰宗教自由

228.如初次报告所述,信仰、宗教和礼拜自由受到《基本法》第25、34、43和128条、第5/98/M号法律《宗教及礼拜的自由》以及《刑法典》第198条第1款c项、第207条第1款e项、第230、231、233和282条的保障。《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均适用于澳门特区。

229.宗教自由受到完全的保障,该请况并没有改变。

230.根据身份证明局提供的资料,2011年至2016年间,共有66个宗教社团登记(儒家2个、道教4个、佛教31个、基督教19个、天主教2个、伊斯兰教1个和其他宗教7个)。截至2017年6月,共有428个宗教社团。

231.现有宗教社团的多样性和数量正好反映了澳门特区对享有和实践宗教自由的承认和尊重。

232.政府持续坚定致力确保公共和私营机构为实践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提供必要条件(例如:不同教育阶段的课程就言论自由、“了解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信仰”和“尊重其他文化的信仰和生活方式”作出讲解)。

19条言论自由

233.正如初次报告中所述,澳门特区《基本法》及一般法规明确保障言论自由,包括新闻、出版的言论自由;形成和持有自己意见的权利,包括自由地通过艺术或学术作品表达其意见,以及不受歧视地获得资讯和接收资讯的权利(《基本法》第27条和第37条)。亦可透过出版物、广播电视、图书馆、电影院、剧院、互联网等不同媒体获得任何类型的资讯。

234.第7/90/M号法律《出版法》规范出版自由和资讯权的行使以及出版活动;第8/89/M号法律订定视听广播业务的法律制度。初次报告所提供的资料仍然准确。

235.《出版法》确保新闻工作者的独立性和资讯来源保密(第6条第1和2款)。任何人不得扣押不违反现行法律的任何刊物,或妨碍其排版、印制、发行和自由流通(第8条)。经法院命令,职业保密的保障方得中止(第6条第3款)。

236.澳门特区的传媒业继续蓬勃发展。中文日报由8家增至11家,当中包括一份在2011年创刊的免费报章以及一份周报加刊期而转为日报;葡文日报由2家增至3家;另有3份英文日报。2014年,一份中葡双语周报创刊,另一份葡文周报于同年拓展成中、葡、英三语周报。

已登记的刊物数目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日报

17

19

18

20

20

21

周报 / 周刊

26

24

25

29

32

31

各刊期

78

106

88

86

76

73

总数

121

149

131

135

128

125

来源 :新闻局

237.现时并没有关于澳门特区新闻工作者(包括摄影记者)数字的确切纪录,然而,在本地传媒机构工作并已作出医疗保险计划登记的有240名。在澳门特区有活动的传媒组织有8个,区域性及国际性传媒机构有15个。

238.各报章积极进行时事论评论,电子媒体方面增加了嘉宾与居民直接互动的时事论政节目。

239.有关电视和电台广播服务的资料维持不变。

240.为鼓励和支持媒体,政府继续定期补助本地媒体,为媒体提供一种年度和可续期的激励措施来提高其竞争力,包括为技术现代化和培训以及专业资格项目提供补助(第145/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241.居民能轻易上网获取资讯,并在讨论区或社交媒体等不同渠道发表意见。根据新闻局的资料,2016年使用互联网的住户占88.6%。年龄在3岁及以上的互联网使用者有499,900人,互联网普及率为81.6%。手提电话普及率为91.7%,当中以手提电话上网的比例已达91.9%。

242.第24/2002号行政法规订立准入及从事经营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业务的制度。对互联网的准入不加限制或禁止,目前在澳门特区有7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

言论自由的限制

243.正如初次报告中所指,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权得依法受到某些限制,从而保护个人自由权利、公众或澳门特区的安全。

244.如前所述,《刑法典》订定了侵犯名誉罪。

245.《出版法》还规定了出版代理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包括因出版媒介作出不法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透过出版文书或图像,损害刑法保护的权益的行为,可构成滥用出版自由罪(《出版法》第28和29条)。

246.禁止传播某些节目,尤其是如果该等节目:(一) 违反基本权利自由;(二) 煽动犯罪或提倡排除异己、暴力或仇恨;(三) 法律订为淫亵或不雅;或(四) 煽动对社会、民族或宗教少数群体采取专制或攻击行为(第8/89/M号法律第52条)。

247.在这方面,应指出的是第8/2017号法律对《刑法典》新增加了第170-A条(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色情物品)。此条规定应与订定在本地区贩卖、陈列及展出色情及淫亵物品之措施的第10/78/M号法律一并理解。

248.就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第15段,新闻工作者可自由进入澳门特区,澳门特区政府尊重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249.澳门特区是只有30.5平方公里的一个小区域,但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每月约有280万出入境游客,每年约有3,100万人次。

250.因此,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是首要工作。社会和平包括自由和安全,是社会和社会平衡的根本价值。

251.特区谨慎评估任何有可能扰乱或干扰公共安全的威胁,因为它可能会引发溢出效应,造成不可预测的后果,给居民和游客带来风险。因此,不可进行直观的分析,而需考虑若干因素和准则,包括策略层面。

252.事实上,与每年的游客数量相比较,基于安全原因而被拒绝入境的人数极少(例如:2015年和2016年被拒绝入境的数目分别为27,105和29,461人次)。

20条禁止鼓吹战争和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

253.初次报告所提供的资料仍然准确。关于澳门特区禁止鼓吹战争宣传、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主张的法律框架的详述,请参见中国就《消除种族歧视公约》提交的最新履约报告的相关部分。

21条和平集会的权利

254.关于和平集会和游行权利的法律框架维持不变。有关权利受《基本法》第27条保障,并由经第7/96/M号法律和第16/2008号法律修改的第2/93/M号法律予以规范。

255.该法律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有可能允许在公众的、向公众开放的或私人地方和平集会和示威而无需任何预先许可,而所需的仅仅是预先通知,列明相关目的。初次报告详细阐述了有关程序和条件。

256.2011年至2016年间,按年分别有171、202、286、255、268及304项集会、示威或游行活动的申请,其中32、19、34、32、16及11项被拒绝。

257.被拒绝的主要原因包括没有向民政总署作出预告通知(第2/93/M号法律第5条第1款和第2款),或没有列明主题、目的、日期、时间、地点或清晰路线(第2/93/M号法律第5条第3款)。

258.2011年至2016年间,按年分别有7、11、13、11、11和16项游行活动因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而更改路线。

259.终审法院于2011年至2016年间作出6项与集会权有关的裁决,有5宗维持了示威者的上诉(2011年、2013年及2014年分别有2宗、1宗及2宗)。个案主要涉及限制使用某些公众地方举行公开集会的问题。

260.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16段,应提及的是,集会自由的权利受澳门特区的法律保障。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澳门特区在法律中包含危害特区罪行的章节(煽动以暴力变更已确立之政治和经济和社会制度、煽动集体违令,分别规范于《刑法典》第298条和第300条)。事实上,有若干这类性质的案件被调查,但没有一宗被起诉。

261.与任何居民一样,如果游行示威者或记者打扰公众和平示威或煽动暴力或企图破坏公共秩序和安全,可被拘留。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反抗或不服从警务人员属犯罪行为(第311条和第312条)。

262.游行示威期间摄录影像是一项辅助措施,以防止有关情况转变为对公共安全及他人自由享受权利造成严重实际的干扰;这亦有助警方检讨策略的不足,以便作出总结及修正。但不能针对特定个人进行摄录。

263.澳门特区警务人员诚信行事,且易于识别。因公共安全录制的影像一旦达到其目的就会被销毁。进行录影须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度原则,并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第2/93/M号法律、第9/2002号法律、第8/2005号法律和第2/2012号法律)。

264.游行示威期间,当局必须依法并在法律的限制下行事。过度或偏差行为属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相关人员将受到调查及纪律处分。警务行动的核心原则是合法性、禁止过度及服从上级。警方的指引强化了该等原则,是任何警方命令(口头或书面)、行动或应急计划的基础。

22条结社自由

265.初次报告提供的澳门特区法律框架维持不变(《基本法》第27条、适用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民法典》第140至192条,以及设立自由结社权制度的第2/99/M号法律)。社团在澳门特区法律制度下属于法人。

266.在澳门特区,社区生活的联系和参与,以及民间参与通常透过本地社团进行。民间社团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并得到政府的认可。存在大量不同性质的社团成为澳门特区的核心特征。

267.截至2017年6月,共有704个专业界别社团、324个劳工界别,584个雇主社团,315个教育界别,1,525个慈善界别,1,668个文化界别和1,540个运动界别。

268.政府鼓励并支持慈善、医疗、教育或其他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并提供免税和财政补贴。

269.正如初次报告所述,政治社团的目的是协助行使公民及政治权利、透过选举(选举委员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参与澳门特区的政治生活、提供建议和意见、参与政府和地方机构的活动以及推广公民和政治教育(经第11/2008号法律修改的第3/2001号法律第27条第1款1项、第12/2012号法律和第9/2016号法律)。

270.劳工组织继续活跃,采取政治行动以捍卫雇员的利益,包括在社会事务常务委员会进行集体谈判。劳工社团的成员不能基于成员的身份而遭受歧视或任何限制。

23条保护家庭、婚姻权以及配偶之间的平等

271.如初次报告中所述,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基本法》第38条第1款对婚姻自由以及组织和维持家庭的权利作出规定,这些权利经第6/94/M号法律《家庭政策纲要法》,以及《民法典》予以肯定。成为母亲或父亲是人类和社会的价值,受法律尊重和保护。

272.涉及本条的主要变化是第2/2016号法律。该法订定了一个法律框架,将家庭暴力定为独立罪行,并订立了特定的程序性刑事规范及执法措施。该法律亦制定了预防性、介入性和受害人保护措施,使所有相关部门和民间社会参与其中。

273.这一行动回应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10段,关于澳门特区应通过防止家庭暴力法,加强为受害人提供协助、服务和补救办法的建议。

274.根据第2/2016号法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等同关系的人实施身体、精神或性的虐待者,处1年至5年徒刑。第18条第2款规定,如虐待是在显示出行为人的特别可谴责性或恶性的情节下实施,则行为人处2年至8年徒刑。这些情节包括:(1)被害人为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能力的人或因年龄、怀孕、疾病、身体或精神缺陷而特别脆弱的人;(2)伤害是在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面前作出;或(3)《刑法典》第129条第2款b、c、f和g项所规定的与加重杀人罪有关的情节。

275.如第18条第1款规定的事实引致身体完整性受到严重伤害,行为人处2年至8年徒刑;如属第18条第2款的事实,行为人处3年至12年徒刑。如受害人死亡,行为人处5年至15年徒刑。

276.为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可对行为人单独或一并科处附加刑,包括禁止接触被害人;禁止在指定范围内逗留,尤其是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住所、工作地点或就读的教育机构;禁止持有能便利于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武器、物件或工具;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第19条)。

277.该法律主要改变了有关犯罪的性质,将其改为公罪,即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程序不再取决于受害人的告诉。

278.如有强烈迹象显示嫌犯曾实施家庭暴力罪,法官可采取紧急强制措施,如命令嫌犯迁出受害人的住所(第25条第1款)。

279.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警方录得9宗家庭暴力案件,涉及9名行为人(8男1女)。所有行为人均被拘留。检察院将15宗案件定性为家庭暴力案件;1宗案件归档,8宗待决。

警方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

类型 /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6 (10 - 12 月 )

家庭暴力案件

352

341

296

353

273

383

9

虐待配偶案件

260

258

203

241

207

275

8

女受害人

243

231

186

229

194

239

8

男受害人

17

27

17

12

13

36

0

家庭成员暴力案件

92

83

93

112

66

108

1

受害人

68

65

73

90

50

74

0

18 岁以下的受害人

16

11

8

15

8

28

1

来源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社工局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

类型 /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个案

受害人

个案

受害人

个案

受害人

个案

受害人

个案

受害人

个案

受害人

虐妻

33

33

24

24

34

34

31

31

46

46

90

90

虐夫

1

1

1

1

1

1

10

10

4

4

7

7

虐儿

17

22

14

17

20

24

8

10

14

16

31

32

虐老

3

3

1

1

4

4

2

2

5

5

2

2

家庭成员暴力

27

32

18

18

14

14

18

18

11

11

10

11

总数 *

76

89

58

61

73

77

69

71

80

82

140

142

来源: 社工局

* 某些个案的受害人遇到多于一种被 虐 种类。

280.政府已采取全面的方法处理家庭暴力的问题。社工局是负责协调和执行第2/2016号法律的主要机关,与治安警察局、司警局、卫生局、教青局、劳工局、房屋局及非政府组织建立了跨界别的合作机制。

281.第2/2016号法律规定受害人可获提供以下服务:临时安置、紧急经济援助、司法援助、免费卫生护理、就学或就业辅助、个人及家庭辅导、法律资讯及咨询服务,以及保障其安全及安定生活所需的其他保护及援助措施(第16条)。根据社工局提供的资料,2011年至2016年间,566名受害人获临时庇护,按年分别为72、81、71、70、139及133人。

282.社工局引入了评估/识别家庭暴力及其他家庭危机状况的新措施,并设立了家庭危机支援服务网络,以评估危机风险、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再次受虐的风险、其受虐的程度及历史、其他潜在的受害人,并采取相应的介入措施(跟进、危机管理及辅导措施)。

283.法律规定了告知的义务。任何公共实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相关职务时,以及任何提供医护、照顾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士的服务或从事教学、社会服务或辅导业务的私人实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业务时,如怀疑或获悉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有关的情况(第6条)。

284.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10段建议,澳门特区了解家庭暴力现象的严重程度和根源。为此,政府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

285.澳门特区建立了中央纪绿系统,以便:(1)收集资料以研究相关现象,包括其特征及趋势;(2)识别家庭暴力的成因、行为模式及典型的社会和司法应对方式;及(3)开展适当活动以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第7条)。藉着收集及分析相关数据,以作为订立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政策的参考资料,从而调整资源分配及策略。

286.另外,亦邀请了专家处理家庭暴力的问题,如研究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构想措施、改善各部门的职能合作机制以及制订关于怀疑个案的通报及程序指引。2012年亦进行了《澳门家庭暴力指标研究》。

287.除澳门妇女联合总会和澳门明爱的3条支援热线外,社工局亦于2015年11月设立了24小时的家庭暴力求助专线。

288.社工局自2011年开始,已举办了多项关于家庭暴力的培训课程,涉及多个范围,包括法律、社会工作及心理,参加者主要为社工和心理辅导人员。同时,亦为约4,000名不同范畴的专业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包括警务、卫生医疗、教育和法律从业员,以及可能接触到家庭暴力个案的私人实体工作人员。治安警察局亦为其员工举办培训课程,2014年举办了1项,共有30名学员,2016年举办了21项,共有706名学员。

289.社会援助包括家庭服务中心、日间护理中心、危机情况管理、婚姻辅导、家庭教育、免费膳食及经济援助,对象为受到威胁、有需要或易受伤害的个人或家庭,尤其是正经历婚姻或家庭破裂、家庭暴力的家庭、单亲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涉及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或长期病患者。

由社工局处理的个案

类型 /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自杀

34

22

17

16

11

10

情绪困扰

282

235

225

246

254

203

虐待儿童

22

17

24

10

16

32

虐妻

33

24

34

31

46

90

虐夫

1

1

1

10

4

7

虐老

3

1

4

2

5

2

虐儿 *

4

2

12

7

不适用 *

不适用 *

婚姻问题

234

227

213

207

201

175

亲子关系

186

183

176

169

141

121

个别辅导 **

509

480

453

448

733

748

家庭辅导 **

198

198

157

137

来源:社工局

* 2015 年起不再列入统计;

** 2015 年起两项合并统计。

290.根据社工局提供的资料,2011年至2016年间,分别有6,197、5,930、5,683、5,413、4,637及4,456个住户/家庭接受定期经济援助。

291.社工局持续进行推广、教育和社区工作,以宣传家庭价值、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重要性,以及对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保护,例如已连续5年举办“幸福家庭系列活动”及“防治家庭暴力系列活动”,吸引了超过100,000人次参与。

292.在劳工方面,将修改第7/2008号法律,一项作公开咨询的建议是在现行56日有薪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4日无薪假。另一建议是将原来2个工作日的男士有薪侍产假改为3至5个工作日。

293.劳工局持续透过不同途径和媒体促进妇女在工作方面的权利,如怀孕妇女的工作安排、产假及婚假。2014年至2016年间,劳工局与不同团体合办了11场以女性雇员为对象的专场讲解会,吸引了约850人次参与。

294.为鼓励母乳喂哺,公共部门于2016年设置母乳喂养室。

24条儿童权利

295.关于儿童权利方面,初次报告及问题清单回复所载的资料仍然有效。

296.主要的变更是新订定的第8/2017号法律,其扩大了《刑法典》中有关涉及未成人的性自决犯罪的范围,加强了对儿童的保护。

297.《刑法典》第166条(对儿童的性侵犯)第1、3和第4款经修订,其中第1款所规定的行为的范围予以扩大,涵盖使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对其作出任何重要性欲行为者(此前仅涵盖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作出重要性欲行为,又或使其与他人作出重要性欲行为)。同样地,第3款规定的范围也加以扩大,不限于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性交或肛交者,进一步涵盖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口交,又或使其忍受被身体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阴道或肛门者。相关刑罚为3至10年徒刑。

298.该法律也对第166条第4款b项关于儿童色情的规定作出修订,通过了一项新规定,将儿童色情订为独立罪行。

299.《刑法典》第170-A条第1款规定,不论未成年人的年龄,(1)利用或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色情表演;(2)利用或引诱未成年人且不论以何种载体录制色情照片、影片或录制品;(3)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生产、发售、销售、进口、出口或散播,又或为上述目的而取得或持有上述物品,行为人处1至5年徒刑。

300.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传送、展示或让与,又或为上述目的而取得或持有上述物品者,处最高3年徒刑(第170-A条第2款)。

301.以第1款和第2款的行为作为生活方式或意图营利者,分别处2至8年和1至5年徒刑(第170-A条第3款)。

302.《刑法典》第170条(作未成年人之淫媒)所规定的关于儿童卖淫的犯罪亦重新修订。

303.《刑法典》第169-A条(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规定,行为人自己又或透过第三人藉给付或承诺给付报酬或其他回报,与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进行重要性欲行为,处最高3年徒刑。如上述重要性欲行为是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体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阴道或肛门的行为,则行为人处最高4年徒刑。

304.除了《刑法典》第171条所规定的加重情节,在法定犯罪情节下(第166条第4款、第169-A条、第170条和第170-A条),倘若被害人是行为人的直系血亲尊亲属或直系血亲卑亲属、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二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又或者被害人受行为人监护或保佐,相关刑罚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第171条第1款)。此外,根据第173条规定,得停止行为人行使亲权、监护权或保佐权,为期2至5年。

305.另外,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亦增加了有关“儿童色情”的罪行,其规定对操纵卖淫、淫媒以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色情物品的黑社会予以处罚。

306.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12段就夜间单独监禁的建议,请参阅就《公约》第10条所作的阐述。

307.政府持续采取针对性措施,致力消除童工问题。相关法律制度维持不变。政府加强巡查工作场所,并因应情况作出处罚。

有关未成年人个案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开立个案

111

75

281

170

70

60

雇员 ( 人次 )

150

143

412

209

96

73

事项 ( 次数 )

242

250

591

262

139

90

来源: 劳工局

轻微违反个案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轻微违反个案

129

141

282

146

57

42

成立

40

14

61

11

27

7

不成立

89

127

221

135

30

30

调查中

0

0

0

0

0

5

来源: 劳工局

308.大部分个案涉及雇用不具备录用条件的未成年人、没有医生证明或法定代理人的书面许可。

行政违法个案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行政违法个案

113

109

309

116

82

48

成立

82

38

244

102

75

36

不成立

31

71

65

14

7

4

调查中

0

0

0

0

0

8

已更正违法行为

4

2

7

1

11

0

来源 :劳工局

309.大部分个案涉及没有将聘用未成年人的事实通知劳工局或不具备书面合同。

310.政府持续采取针对性措施以保护儿童权益,包括(1)法律层面;(2)与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合作;(3)通过提供专门支援并开展针对弱势儿童/青少年的有效行动,包括卫生、教育和环境领域的活动,以及药物、酒精、吸烟、艾滋病和赌博以及社会重返计划。

311.社工局资助非政府组织,向孤儿、弃儿、儿童及被遗弃的、身处危难的或者基于家庭问题而没有获得适当照料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院舍服务,使其在健康和安全的环境下生活成长。现时共有9个儿童之家,向21岁或以下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服务。

312.另外,亦会安排儿童和青少年入住寄养家庭以获得日常照料,以及向其提供社区院舍服务,藉此协助他们渡过暂时的困境,让他们能够在寄养家庭的爱护和关怀下成长。2011年至2016年间,入住院舍和寄养家庭的18岁或以下未成年人分别有279人(2011年)、263人(2012年)、301人(2013年)、283人(2014年)、316人(2015年)和302人(2016年)。

313.无证儿童、难民儿童或寻求难民身份的儿童均可获安排入住合适的院舍,获提供照顾,并按个案的需要为其制定成长计划,例如教育、辅导和卫生服务。2011年至2016年间,社工局共向63名17岁或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援助。

314.2011年至2016年间,于2010/2011、2011/2012和2012/2013学年,分别有86、124、140人受惠于《辅导新来澳学生学习计划》,而2014、2015和2016年,则分别有98、91和85人受惠。

315.2016年,卫生局、教青局和社工局成立了儿童综合评估中心,为6岁以下的儿童提供一站式儿童发展综合评估服务,以达到及早发现、及早评估、及早诊断、及早治疗的目标。通过跨部门的协调安排,减少轮候评估、治疗、教育安置以及社会服务的时间。同时,该中心亦会支援残疾儿童家庭从发现疑似状况到接受康复服务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316.截至2016年12月,该中心共向568名6岁以下儿童提供630次评估。其中,125名儿童被评估为智力障碍,62名为听力障碍,156名为语言障碍,132名为动作协调障碍,以及155名获提供其他评估和跟进服务。

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

学年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2013/2014

2014/2015

2015/2016

2016/2017

年龄组别

3 - 5

89

39

90

39

102

34

135

52

169

49

194

54

239

68

6 - 11

226

99

241

100

283

121

321

140

374

158

463

183

587

222

12 - 17

256

142

287

155

278

130

316

151

341

155

334

155

349

170

18 - 24

83

43

84

48

92

58

118

71

116

68

129

80

130

76

总数

654

323

702

342

755

343

890

414

1 000

430

1 120

472

1 305

536

来源: 教青局 注: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是指经具职权的公共部门或获教育行政当局认可的实体评估确定在学习及适应上具特殊需要的学生,包括融合生、特殊教育小班生及特殊教育班学生。

317.设有专项计划以支援有自闭症、学习障碍或心理健康问题的儿童和青少年。“TEEN情”青少年心理健康促进计划(2012年)的适用对象为12至21岁的青少年,包括那些出现情绪及确诊情绪病的青少年。2012年至2016年间,按年分别有1,430、852、951、1,028和3,528人参与计划。澳门儿童发展协会分别向24名(2014年)、16名(2015年)和31名(2016年)自闭症或学习障碍儿童提供《早期介入计划》(2014年)。

318.关于康复院舍服务,目前有一家康复院舍,向有智力或肢体残疾的15岁或以下未成年人提供膳食、住宿、专业治疗和辅导服务。2011年至2016年间,分别有26、23、24、25、25和18人使用有关服务。

服务和使用服务人数

服务类别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社会保护制度

61

64

65

68

65

113

收养服务

4

4

1

3

0

0

社区支援服务

4

1

2

4

4

0

新动力校园适应服务计划

99

123

80

129

109

124

“ 同行 · 梦 成真 ” 成长计划

0

0

0

0

50

50

隐蔽及网络成瘾青年服务先导计划

0

0

0

0

11

101

托儿所转介服务

7

3

7

7

10

6

社区青年工作队

671

803

733

580

712

623

总数

846

998

888

791

961

1 017

来源 :社工局

319.为了在学校宣导学生的权利,教青局在学校、家庭及社区的配合下,推出主题辅导活动,主题主要包括:性教育、生涯规划、预防偏差行为、建立正向行为、关怀社会及个人发展、建立健康生活模式。

320.2011年至2016年间,分别有22,243名幼儿教育高班、87,150名小一至小六生以及1,450名特殊教育学生参加了以其为对象的健康生活教育课程。同一期间,22,408名中学生(中一至中三)参加了中学药物教育课程。另外,24,172名小四至中学生参加了预防药物滥用工作坊及专门课程。于2016年,健康生活教育园地投入运作。同年,941名小四至大专生参加了园地的预防药物滥用体验活动。

321.另外,亦为药物依赖者提供门诊戒毒服务,以及为其亲人和朋友提供咨询及支援服务。药物滥用者中央登记系统的13至18岁登记人数分别为72人(2011)、47人(2012)、35人(2013)、16人(2014)、38人(2015)以及21人(2016)。

322.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避免接触烟草作出明确规定,将儿童和青少年的主要活动场所列为法定禁烟范围;同时亦禁止向未成年人士销售烟草制品。卫生局与非政府组织紧密合作,持续投入资源以教育儿童关于烟草的危害性。

323.为回应澳门特区的博彩环境,社工局联同澳门基督教青年会于2014年推出《精明理财推广计划》课程,2014至2016年间共有7,953人参加计划。

324.社工局持续以不同形式向公众宣传儿童权利,加强与儿童事务有关的工作者认识《儿童权利公约》和对儿童保护的关注。自2011年开始,社工局每年针对一个关于儿童权利的特定主题进行宣传推广。

25条参与公共事务、选举及平等获取公共服务的权利

325.初次报告中所提供的资料仍然有效,但报告引言和第3条的内容除外。平等进入和出任公共机构职位属于参与公共服务的权利,澳门特区予以保障。

27条少数族裔人士的权利

326.相关法律框架基本保持不变。但是,应该特别指出的是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该法律密切关注并保护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均适用于澳门特区)所规定的权利。

327.政府高度重视和推动澳门特区的文化多样性。上述法律确保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同样的保护和保障。

328.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澳门历史城区”得到了保存和广泛推广。

329.文化局是负责推广文化和文化生活的主要部门。文化局与其他政府部门(如民政总署、教青局、旅游局)、机构(澳门基金会或私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

330.根据第11/2013号法律,文化局编制了澳门特区的《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共有15个:粤剧、凉茶配制、木雕-神像雕刻、南音说唱、道教科仪音乐、鱼行醉龙节、妈祖信俗、哪咤信俗、土生土语话剧、土生葡人美食烹饪技艺、土地信俗、朱大仙信俗、搭棚工艺、苦难善耶稣圣像出游及花地玛圣母圣像出游,体现了中国内地、葡萄牙和澳门的文化形式。

331.“土生土语”是一种澳门方言。作为文化平台的澳门艺术节,推广“土生土语”话剧,自2011年起,吸引近万名的观众。土生葡人美食同样得到推广,例如,以中文及葡、英双语出版了《祖父家的澳门土生菜》。

332.中国新年是一项重要的文化活动,包括舞狮、花车巡游和燃放烟花等不同的庆祝方式。在中国新年期间,文化局推动传统少数民族手工艺品工作坊、服装展览、讲故事、创意摊位、音乐会和表演(例如来自云南省和内蒙古的少数民族)。其他当地节庆包括有醉龙表演的佛诞节、清明节,重阳节,中秋节和端午节。

333.亦透过音乐会、戏剧、文学、展览和地道小食等文化活动推广葡萄牙文化遗产,参与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几内亚比绍、果阿、达曼和第乌、莫桑比克、葡萄牙、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东帝汶等葡语系国家/地区。每年一度的“葡韵嘉年华”是重点活动之一,2016年共有318人参与,观众人次约18,000。

334.其他少数族裔的节庆包括每年一度的泰国文化节(包括泰国美食、艺术和舞蹈、米饭派发和按摩)以及菲律宾社群最大活动之一的年度“宿雾圣婴节”(有来自不同部落的舞蹈团体和宗教巡游)。

335.文化局自2011年起举办“澳门拉丁城区幻彩大巡游”/“澳门国际巡游”,参与的团体包括澳门特区的各少数族裔社团,例如澳门缅华互助会、居澳泰侨协会、澳门菲律宾宿务协会、澳门巴西战舞体育文化协会、澳门森巴学校等。“澳门拉丁城区幻彩大巡游”为促进不同族裔之间的不同文化交流提供了平台,每年参与的本地和海外表演团体和艺术家超过1,000个,在本地和国际电视上现场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