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届会议

2007年3月12日至30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智利

1. 委员会在2007年3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2429和2430次会议(CCPR/C/SR.2429和SR.2430)上审议了智利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CHL/5),并于2007年3月26日举行的第2445次会议(CCPR/C/SR.2445)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智利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虽说提交时间推迟了4年。委员会赞赏关于缔约国立法和立法草案的详情资料,但遗憾地感到,报告未提供充分资料,阐明对《公约》的切实执行情况。委员会对及早提前提交了书面答复表示赞赏,这使这些答复可及时翻译成委员会的其他工作语文。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高质量答复,因为这便于就智利境内的各类现存问题开展坦诚、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依照委员会1999年提出的建议,为巩固法治而推行的重大立法(2005年)和体制变革。这些变革包括:

宪法改革,结束了任命参议员和终身参议员制度,并废除了共和国总统不得撤除武装部队指挥官职务的条款,并推行了有关国家安全理事会的改革;

宪法改革,建立了男女之间的法律平等;

《刑事诉讼法》改革,实现了检察主管当局,与司法审判主管当局之间的职能分家;

推出改善监狱制度的政策;

新《婚姻法》条款允许离婚的规定,并将性骚扰和家庭暴力列为刑事罪。

4. 委员会欢迎2001年废除了死刑。

C.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5. 委员会重申对1978年《大赦法令法》第2.191号的关注。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法院已不再适用这项法令,与此同时,委员会认为,《大赦法令法》仍然有效。这就敞开了可能适用的可能性。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的一般性评论第20号,其中指出,赦免侵犯人权行为,通常不符合缔约国应调查此类侵权行为、保证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无这类侵权行为、和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的义务(《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将最高法院就1978年《大赦法令法》第2.191号确立的司法判例,尽早融入国内成文法,以确保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会逍遥法外。

6.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同时关切地注意到,智利仍尚未建立全国人权机构(《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尽快全面按照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所载的“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起全国人权机构。为此,缔约国应与民间社会展开磋商。

7. 委员会对于《反恐法》第18.314号所列的恐怖主义定义范围可能过于宽泛表示关切。对于按这项定义可对为保护土地权举行抗议或提出诉求的马普切社区成员提出恐怖主义指控,委员会也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适用《反恐法》限制了《公约》第十四条确立的程序保障(《公约》第二、十四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立一项恐怖主义罪较狭义的定义,从而确保不致出于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的原因而适用于个人。这项定义应仅限适用于有理由可等同于恐怖主义及其严重后果的罪行,且必须确保《公约》确立的程序保障得到坚持。

8. 委员会对智利的堕胎法过分地限制性再次表示关切,尤其是当母亲的生命处于危险的情况。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智利政府没有制定这方面立法的计划(《公约》第六条)。

缔约国应修订其堕胎法,协助妇女避免意外怀孕,从而使妇女可不必诉诸具有生命风险的非法堕胎。缔约国还应按《公约》调整堕胎法。

9.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采取了步骤,诸如于2003年设立起了全国政治犯与酷刑问题委员会(CNPPT),以确保在智利军事独裁期间,遭受侵犯人权行为之害的人们获得赔偿,但是,委员会对未展开正式调查以确定在军事独裁期间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一事表示关切(《公约》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独裁政权期间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不会逍遥法外。具体地说,缔约国应确保,那些对此类行为负责的犯罪嫌疑人确实被绳之以法。政府还应采取进一步的步骤,确定个人责任。对于那些曾经因这类行为而服刑的人是否适合担任公职,应当加以严格审查。缔约国应公布全国政治犯与酷刑问题委员会收集的所有文件资料,从而可协助查明那些犯有法外处决、强迫失踪和酷刑行为的责任者。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继续存在一些安全部队首先在实施逮捕和对待包括贫困者在内的最弱势者方面进行虐待的案例(《公约》第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行动结束此类虐待行为,并应监督、调查和在适当时审判和惩治虐待弱势群体的警官。缔约国应对治安部队全体成员开展人权培训。

11. 委员会重申对法律授权可长达10天的单独监禁制度的关切(《公约》第七、八、九和十条)。

委员会再次建议,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废除长时间的单独监禁。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智利军事法庭仍然拥有审理民事事务的司法管辖权,这种状况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委员会还对《军事司法法》第330条的措词可被解释为允许采用“不必要的暴力”表示关切(《公约》第七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速通过修订《军事司法法》的法律,规定军事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只限于被控只犯有军事罪的军事人员,并确保新法律不得包含任何可允许侵犯《公约》所列权利的条款。

13.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打算通过一项承认良心上拒服兵役的权利的法律,但继续关切此项权利尚未得到承认(《公约》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加快通过立法,承认良心上拒绝服兵役的权利,确保出于良心拒绝服兵役者不受歧视或惩罚,并承认可在任何时候,甚至在所涉个人已开始服役时出于良心拒绝服役。

14. 委员会虽了解2005年已实施了劳工法改革,委员会仍对智利继续限制工会权利,以及有报导称,实际上存在着单方面更改工作日、顶替罢工工人和威胁解雇以防止组成工会的做法,表示关切。在许多情况下,工人们实际上无法提出投诉,因为审理过程过度冗长而且费用极高(《公约》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消除一切立法和其他障碍,以充分实施《公约》第二十二条确立的各项权利。缔约国应简化就业手序,并为工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使他们的投诉切实得到受理。

15.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中已删除了双名制度,但关切地注意到,正如该缔约国所述,智利目前采用的选举制度可阻碍所有个人在议会中的有效代表性(《公约》第三和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克服政治障碍,修订《关于民众投票和票数计算问题的宪法法案》以保障《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平等普选权。

1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已废除了将成年人之间两相情愿的同性恋关系列为犯罪的法律,但是,委员会仍对有些人由于其性取向仍受到歧视――如在法庭上和获得医保方面――表示关切(《公约》第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保障所有个人,不论其性取向如何,都享有《公约》确立的平等权利,包括在法律面前和获得医保方面的平等权利。缔约国还应发动宣传方案,以克服社会偏见。

17. 委员会注意到在法律领域消除性别歧视取得了进展,但仍对歧视妇女作为家庭资产管理人的家庭法继续生效表示关切(《公约》第三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快参议院通过废除联合财产婚姻制度的法律,以共有财产制度取而代之。

18. 委员会注意到,已制定了公共部门《行为守则》,但对在工人中,尤其是私营部门中仍对工作妇女存在着歧视(《公约》第三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通过撤消歧视案的举证责任等有利于女性雇员的措施,打击就业方面对女性的歧视,以使雇主必须解释为何女性的职位级别低,承担的责任少,以及获得较低报酬的原因。

19.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表示打算在宪法上承认土著人民,但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各类报导不断揭露土著人民,尤其是马普切人的一些索赔要求未得到满足,以及在划定土著人土地方面进展缓慢,造成了一些社会紧张。委员会失望地得悉,“祖传土地”仍然遭到扩大森林以及建筑和能源方面超大项目的威胁(《公约》第一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

竭尽全力确保与各土著社区的谈判,达成一种按照《公约》第一条第2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尊重各土著社区土地权的解决办法。缔约国应加快程序,承认土著人的这种祖传土地;

修订第18.314号法案,使之符合《公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修改任何可能与《公约》所述权利相冲突的部门法律;

在就有争议的土地颁发经济开发许可证之前,征求各土著社区的意见,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决不发生违反《公约》所确认权利的情况。

20. 委员会要求以该缔约国官方文字发表和广为散发该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及本结论性意见。

21.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交资料阐明对情况的评估以及对委员会上述结论性意见第9和19段中提出的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

22.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应于2012年4月1日之前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阐明对其余各项建议以及对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