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POL/CO/5-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3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波兰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3年10月30日和31日举行的第1174次和1177次会议(CAT/C/SR.1174和CAT/C/SR.1177)上审议了波兰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POL/5-6),并在2013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1202次会议(CAT/C/SR.120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任择报告程序并及时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侧重于报告审议及与代表团对话的问题清单(CAT/C/POL/Q/5-6)作出答复。

3. 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坦诚、建设性对话以及所提供的详细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9月25日;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09年3月1日。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修订其与《公约》相关领域的立法,其中包括:

2013年9月《刑法典》修正案,将就审前羁押期间蒙受的精神和经济损失提出索赔的最长期限从一年延长至三年;

2010年8月的《刑法典》、《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家庭暴力法》修正案,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家庭暴力受害者,尤其是妇女和儿童;

2010年6月的《行政处罚法》修正案,使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已决犯在服刑过半之后可以申请假释;

2010年5月的《刑法典》修正案,引入了贩运人口的定义;

2010年3月的《检察机关法》修正案,将司法部长办公室和检察长办公室分离,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免受政治影响的更大独立性;

2010年出台《监狱管理法》,纳入尊重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义务。

6.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实施《公约》而致力于修正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其中包括:

2013年通过《2013-2015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

2013年在部长理事会设立防止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委员会;

2008年通过《2008-2009年警察行动计划》,为警官提供关于打击人口贩运问题的专门培训;

2008年成立平等待遇问题政府全权代表办公室;

通过《2006-2016年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

7. 委员会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以往在这方面提出了建议(A/55/44, 第85至95段和CAT/C/POL/CO/4,第6段),缔约国却仍坚持自己的立场,即不将《公约》条款――包括《公约》第1条所有要素在内的酷刑定义,以及《公约》第4条第2款关于具体酷刑罪的规定――纳入国内法律。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刑法典》中“适用于酷刑案件”的其他条款没有反映出酷刑罪的严重程度,因而没有规定对酷刑实施者的相应惩罚(第1和第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措施,将酷刑作为一项单独、具体的罪行纳入本国立法,并采纳一个涵盖《公约》第1条包含的所有要素的酷刑定义。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4条第2款,确保对酷刑的惩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当。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指出《公约》的定义若与国内法纳入的定义有重大差距,就会出现实际或可能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第9段)。

基本法律保障

8. 委员会欢迎2013年9月27日的法令,该法令修正了《刑事诉讼法》,为被告和辩护律师提供了在审前程序中查阅案卷的机会。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被警方拘留人员的基本法律保障,尤其是从被拘留即刻起与律师联系的法律保障,仍有某些限制。委员会还关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条,监狱管理部门保留出席被拘留者与其辩护律师所有会晤并监视他们之间的电话通话和通信的权利。此外,委员会依然关切波兰缺少适当的法律援助制度问题(第2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法律并在实践中,保障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即刻起就可享有一切基本法律保障,包括立即与独立律师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国际标准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会面及电话和信件沟通的保密性。

审前羁押

9. 委员会欢迎2008年10月24日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将延长审前羁押期的理由范围缩小了。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法院实际上没有严格遵守该项立法,经常以牵强的理由批准延长审前羁押期,甚至超过了既定的两年期限(第2、14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把审前羁押用作一种例外手段,在有限时段内适用。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停止将审前羁押延长到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做法。缔约国还应考虑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以非监禁惩罚和替代拘留的措施取代审前羁押。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向受到不合理的长期审前羁押的任何人提供补救和补偿。

引渡和秘密拘留方案

10. 委员会关切的是,对于所称缔约国在2001年至2008年期间作为同谋参与了中央情报局引渡和秘密拘留方案一事的调查长期拖延。据称,这涉及对涉嫌参与恐怖主义犯罪者施以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还关切调查的秘密性和在这些案件中不能确保追究责任的问题(第2、3、12和13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对于其在2001年至2008年期间参与中央情报局引渡和秘密拘留方案的指控的调查,并确保追究参与所指控的酷刑罪和虐待罪者的责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告知公众,确保其调查过程透明,并就针对波兰的中央情报局引渡和秘密拘留案件与欧洲人权法院通力合作。

投诉程序

11. 委员会关切的是,2012年1月7日的《刑事执行法》修正案为证实被剥夺自由者的投诉设立了严格标准。结果,大多数投诉被认为是毫无根据和不正当的,因而投诉权实际上没有得到保障。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被拘留者的投诉权能够充分行使,包括通过以下方式:

废除关于证实酷刑和虐待投诉的标准;

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提出申诉的法律代表;

确保所有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

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据称系由监狱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施以的酷刑和虐待的投诉以及关于相关调查、起诉和刑事或纪律制裁的统计数据,并按照罪行、族裔、年龄和性别分列。

不驱回和引渡

12. 委员会关切的是,未经独立、公正的机制审查其驱逐决定,缔约国就可驱逐外国人。此外,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尚未遵守不驱回原则,因它有时拒绝承认外国人的难民地位是拒绝将其引渡至其生命或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的国家的唯一理由(第3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充分遵守《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应得到主管当局的适当考虑,并得到保证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获得公平待遇,包括获得独立裁决机制对具有不确定后果的驱逐、回返和引渡进行切实、公正审查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履行其不驱回义务并在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人将有可能遭到酷刑的情况下,保障对签发引渡令的上诉权。

保护寻求庇护者

13. 委员会欢迎所提出的《2003年外国人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引入了替代拘留的办法,并赋予更多种类人员家庭团聚的权利。但是,委员会仍对根据现行法律寻求庇护者,包括儿童,在驱逐前被关押在类似监狱环境的看守中心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提供给寻求庇护者,尤其是拘留中心的寻求庇护者的法律援助不够多(第3、10和1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避免拘留寻找庇护者,包括儿童,并保证他们――包括可能面临拘留的寻求庇护者――获得独立、合格和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表,以确保切实承认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者的保护需要。

14.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缺乏一个机制来识别受到酷刑的弱势寻求庇护者,且在难民身份确定过程中不能充分满足其具体需求(第3、10、11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识别受到酷刑的弱势寻求庇护者,并向他们提供所需帮助,包括治疗和法律咨询。此外,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应得到关于如何识别酷刑和虐待迹象的具体培训。为此,应进一步传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放电武器

15. 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4月9日关于边防卫队的立法规定,边防卫队可以使用电晕装置,且缔约国认为使用这些装置(例如泰瑟枪)的致命性不及火器。不过,委员会仍表示关切,使用电晕装置会违背《公约》规定,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引起死亡(第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放电武器仅在存在真正和直接生命威胁或严重伤害风险的少数极端情况下使用,并且作为致命武器的替代武器,只由训练有素的执法人员使用。缔约国应修订关于使用这些武器的条例,以为使用这种武器设定高门槛,并明确禁止对儿童和孕妇使用这种武器。委员会认为,放电武器的使用应遵循必要和相称原则,不得纳入监狱或任何其他剥夺自由场所监管人员的常规设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有权使用放电武器的执法人员提供详细指示和培训,并严格监测和监督放电武器的使用情况。

任择议定书和国家防范机制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08年委托监察员办公室履行国家防范机制的职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分配给该办公室的资源使其无法切实执行这一任务(第2条)。

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遵照国家防范机制准则(CAT/OP/12/5,第7、8和16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给予国家防范机制充足的资源,以便其切实有效和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能。

培训

17. 委员会欢迎当前为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边防卫兵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广泛教育方案,包括关于《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培训机构自己评估课程,并且没有评估课程对于酷刑和虐待事件发生率的实际影响(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制定具体的方法,保证更客观、全面地评价对执法和医务人员、法官、检察官以及从事难民、移徙者和寻求庇护者工作的人员就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而提供的培训和教育课程。

调查和诉讼程序

18.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警察在审讯期间使用非法手段和滥用权力,但很少对这些指控进行刑事诉讼,绝大多数案件被检察机关撤销。委员会还关切,漫长的法院诉讼程序在法院系统造成案件积压。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根据《刑法典》第231条(滥用权力)、第246条(使用武力取得证词)和第247条(折磨被剥夺自由者)定罪的统计数据,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提出投诉、提起刑事诉讼和被无罪释放者的数量,以及对这些罪行正式宣判的刑期(第2、12、13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

确保一切酷刑或虐待报告得到及时、有效和公正调查;

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实施了酷刑或虐待行为,可主动及时进行有效、公正的调查;

起诉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者,并且如果他们被认定有罪,应确保他们获得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当的刑罚,并给予受害者适当的补救;

改善司法系统的运作,采取措施,减少法院的案件积压现象;

提供有关酷刑和虐待罪的全部统计数据,包括提出投诉、提起刑事诉讼、被无罪释放者和正式宣布判决的数量方面的统计数据。

监狱拘留条件

19. 委员会欢迎2009年引入电子监视系统,并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其监狱的占用率为总容量的96.4%。然而,委员会赞同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的关切,即该评估是根据每人3平方米的法定标准得出的,而实际上有时会降至每人2平方米。这不符合每人至少拥有4平方米生活空间的欧洲标准。禁止酷刑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约40,000名已决犯在等待执行处罚,并且预期有大约12,000名波兰囚犯将被从欧洲联盟其他国家遣返回来。委员会因而认为,缔约国监狱人满为患状况尚未得到解决(第2、11和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监狱条件至少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尤其要:

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采取非拘禁措施,从而缓解监狱系统人满为患的状况;

采取措施,包括扩大监狱容纳能力,以符合每个被拘留者至少拥有四平方米生活空间的欧洲标准。

20. 委员会关切的是,监狱囚犯中普遍存在的暴力现象在过去三年中未曾减少,以及对某些类型的囚犯缺乏保护。委员会还关切,N类身份的囚犯(危险囚犯)往往被长时间关押在条件比其他人的条件更为恶劣的环境中,他们的情况得不到定期检查(第2、11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刑事执行法》第82(1)条,实行囚犯分类,以确保监狱囚犯的安全和安保。委员会还建议,应改善N类囚犯(危险囚犯)的拘留条件,定期检查他们的状况,以促进他们复原。

补救和补偿

21.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表明,国家财政部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没有做出任何最终裁决,以补救虐待罪所造成的损害。委员会还关切,没有提供2011年和2012年给予补偿的相关数据(第14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法律和其他措施,确保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并享有可执行的获得公平和适足补偿的权利,包括尽可能充分的复原手段。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特别是自2011年以来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的补救和补偿。

家庭暴力

22. 委员会欢迎2011年设立家庭暴力受害者国家紧急服务“蓝线”,但对“蓝线”不是每天24小时运营表示遗憾。尽管注意到2005年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以及《刑法典》关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虐待罪的第207条规定,委员会仍担心家庭暴力在《刑法典》中不是一个单独的罪行(第2、12、13、14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

在《刑法典》中把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作为特定刑事罪名加以界定和引入,并给予适当制裁;

确保切实执行《2006-2016年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并定期评估执行结果;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建立一个有效、独立的投诉机制;

确保警方登记包括性暴力和暴力侵害儿童等家庭暴力的所有指控,及时、公正和有效地调查家庭暴力的所有指控,起诉和惩罚施暴者;

确保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从包括禁制令在内的保护中受益,并有机会获得医疗和法律服务,包括辅导、安全和资金充足的收容所以及包括复原在内的补救措施。

堕胎

23. 委员会关切的是,一些医生和诊所出于良心考虑拒绝进行合法手术,限制了获得人工流产的可能,特别是对强奸受害者而言。这就导致妇女暗中求助于具有各种健康风险、常常不安全的堕胎(第2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自愿决定终止妊娠的妇女,尤其是强奸受害者,获得安全、合法的堕胎。根据2012年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安全堕胎的技术和政策指导,缔约国应确保行使出于良心拒绝的权利不得阻碍人们获得依法有资格得到的服务。缔约国还应实施相关法律和/或政策框架,使妇女在依法可以实施医疗程序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堕胎。

贩运人口

24. 委员会欢迎《刑法典》修正案引入贩运人口的定义以及这方面的若干政策措施,但它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仍是贩运人口尤其是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贩运人口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第2、10、12、13、14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充分执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采取措施:

执行反贩运人口的国内法律和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口贩运,加强对贩运受害者的保护;

及时、有效和公正地调查、起诉和惩治贩运人口罪行及相关做法;

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包括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与康复服务在内的补救,提供充足的庇护所并协助贩运受害者向警方报告贩运人口事件;

在有充分理由相信贩运受害者将遭受酷刑危险时防止其返回原籍国;

在预防和惩治贩运人口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弱势群体

25. 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通过了《平等待遇法》以及《刑法典》关于禁止仇恨犯罪的规定(第119、256和257条),但认为《平等待遇法》和《刑法典》均未提供充分、具体的保护,防止基于性取向、残疾或年龄的歧视。委员会关切的是,普遍存在针对阿拉伯裔、亚洲裔和非洲裔人的种族暴力和其他种族虐待行为,以及反犹太主义的各种表现。委员会还关切,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仇恨言论和不容忍表现显著增加,并关切对罗姆人社区成员的长期歧视现象(第2、11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将各种相关罪名纳入《刑法典》,以确保基于性取向、残疾或年龄而对受害人实施仇恨犯罪以及歧视和暴力行为得到相应惩处。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对阿拉伯裔、亚洲裔和非洲裔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以及罗姆人社区成员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犹太主义的各种表现。此外,缔约国应继续保持警惕,确保现行相关法律和行政措施得到严格遵守,并且制定培训课程和下达行政指令,不断提醒工作人员此类行为不会得到容忍并将受到相应制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五节:“保护因遭受歧视或被边缘化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和群体”。

数据收集

26. 委员会欢迎提供与《公约》相关的许多方面的数据,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执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案件中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方面的综合和分类数据(第2、4、12、13、14和16条)。

缔约国应汇编关于国家一级执行《公约》情况的统计数据,包括在酷刑和虐待案件中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数据,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补偿和康复等补救手段的数据。

其他问题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28. 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并以适当的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11月22日之前就本结论性意见第8和第18段所述委员会以下方面的建议提供后续资料:(a)加强对被剥夺自由者的法律保障,(b)对所有酷刑或虐待报告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c)起诉酷刑或虐待嫌疑人并制裁实施者。此外,委员会要求提供后续资料说明,按照本结论性意见第21段所述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和补救,以及按照第13段所述给予寻求庇护者的保护。

30. 请缔约国在2017年11月22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任择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及时将问题清单送交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