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DZA/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8 Jul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六十届会议

2012年5月29日至6月1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四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阿尔及利亚

1.委员会在2012年6月8日举行的第1714次和1715次会议(见CRC/C/SR.1714和1715)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DZA/3-4),并在2012年6月15日举行的第172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DZA/3-4)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DZA/Q/3-4/Add.1),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情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积极坦诚的对话。然而,委员会遗憾,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按照其修订的汇报准则。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通过了下列立法措施:

将贩卖人口以罪论处的2009年2月25日第09-01号法;

2008年1月23日的第08-04号教育法;和

2011年2月24日解除自1992年以来实施的国家紧急状态。

4.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批准或加入了以下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9年5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12月;和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12月。

5.委员会还欢迎下列体制和政策措施:

根据2006年11月22日第06-421号法令建立了全国家庭与妇女理事会;和

由教育部发起的学前教育普及进程和残疾儿童的早期诊断和学前教育已在14个Wilayas开始。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0年3月向七个联合国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邀请,并且向其他机制发出邀请,包括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非洲妇女权利特别报告员。

三.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6款)

委员会此前的建议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实施前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69),但遗憾地注意到没有完全实施其中所载的一些建议。

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实施那些尚未执行或者没有充分执行的《公约》第二期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特别是涉及以这下方面的建议:解释性声明、立法、独立监督、与民间社会的合作、不歧视、体罚、父母责任、暴力侵害儿童、残疾儿童与难民儿童。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对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各项建议实施适当的后续行动。

解释性声明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对第十四条第1和第2款保留其声明,这相当于对《公约》持保留意见。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仍然没有审查其对第十三条、十六条和十七条的声明。

10.委员会重申其2005年的建议(CRC/C/15/Add.269,第11段):缔约国应根据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审查其解释性声明以期撤销这些声明。

立法

11.委员会指出为使立法,特别是国籍和公民登记的立法符合《公约》的条款,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是积极的。然而委员会关注:

2005年开始了对《儿童保护法典》的审议过程,但是在通过该法典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和

《家庭法典》的条款继续歧视女孩,继续存在对儿童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的极为严重的性别歧视。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儿童保护法典》的通过过程,确保民间社会组织与儿童充分参与即将到来的《法典》的审议阶段。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保护法典》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与条款。该法典一俟颁发,将取代不符合《公约》的所有立法。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迅速地从《家庭法典》内废除所有其他歧视女孩与妇女,对所有儿童具有不利影响的条款,例如有关子女监护、继承、离婚、一夫多妻制和休妻的条款。

协调

13.尽管委员会注意到负责家庭与妇女地位的议会代表部所发挥的协调作用,但委员会对以下各方面重申其关注(CRC/C/15/Add.269,第14段):没有完善的机制确保各个部委、部门和办公室之间的协调,并且在中央、地区(Wilayas)、市镇(Dairas)和地方各级缺乏有效地实施《公约》的协调。

1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一个高层次的协调机制,确保其有充分的权力和能力在全国、区域、市镇和地方各级负责缔约国实施《公约》各项义务的所有部委和其他机构之间协调儿童权利的实施。应该向该机制充分提供履行其职责的能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国家行动计划

15.委员会欢迎于2008年12月25日发起的题为“阿尔及利亚-儿童的乐园”的全国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5),但委员会关注,并没有实施这一计划的具体预算拨款,而且负责监督实施的指导委员会技术能力薄弱。

1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有效实施《全国儿童行动计划》确保调拨充分的能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2010年在民间社会组织和儿童合作中执行的计划进行中期审查,确保评估的结果用于保障该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

独立监督

17.委员会重申其关注没有具有明确职责的独立的儿童敏感监督机构来受理指控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个别申诉。(CRC/C/15/Add.269,第16段)。委员会还关注尽管2009年10月22日第09-08号法令承认促进和保护人权全国咨询委员会,但该委员会特别在其独立性方面并不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1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一个独立的机制,作为具有儿童股的全国人权机构的一部分,或者作为一个独立的机制(例如儿童监察员),监督《公约》的实施,以儿童友好和迅速的方式处理儿童举报的侵犯其权利的申诉,并为此类侵权行为提供补救。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监督儿童权利的机构符合《巴黎原则》。委员会进一步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CRC/GC/2002/2)。

资源调拨

19.委员会关注,尽管缔约国经济蓬勃发展,但用于社会部门,特别用于保健部门的预算拨款仍然极其有限。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内腐败现象普遍,继续挪用可加强实施儿童权利的资源。委员会进一步关注,与用于保健部门的拨款相比,军事开支水准很高。

2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四条,为实施儿童权利调拨充分的预算资源,特别要向社会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保健部门增加预算拨款;

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采用基于儿童权利的办法,方法是在整个预算中,实施一项跟踪制度,审视调拨与使用用于儿童的资源的情况,以此确保对儿童工作的投资地明朗度。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利用这一跟踪系统,对各个部门的投资如何能够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影响评估,确保对这种投资给男女儿童造成的不同影响进行衡量;

对逐步消除儿童权利指标差异的领域进行一次综合预算需求评估,并且明确为这些领域分配的拨款;

为保障当局履行适当问责制,特别通过与儿童进行公开对话,确保透明地和参与性地制定预算;

为可能需要扶持性社会措施的处境特别困难的儿童确定战略预算条目,并确保这些预算条目即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状态下也受到保护;

立即采取措施打击腐败,增强体制能力,有效地侦查、调查和起诉腐败行为;和

考虑委员会在2007年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期间提出的建议。

数据收集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建立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国家全面中心数据收集系统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委员会特别关注完全没有有关地理分布、社会经济状况和脆弱儿童群体的数据,并且没有有关暴力、虐待和剥削的数据,决策者往往采用不可靠的国家数据评估局势,制定解决特别处于最为脆弱和最为不利状况下的儿童的问题策,其中包括残疾儿童和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儿童的问题。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建立一个全面的国家系统,按照年龄、性别、种族、地理分布和社会经济背景收集《公约》所包含的所有领域的数据,以便加速分析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帮助制定实施《公约》的政策与方案。国家应确保所收集的资料包括处于脆弱状况儿童的最新数据,这些儿童是包括女孩、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和遭受虐待和剥削的儿童受害者。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为保护在所有国家数据库登记的儿童的隐私制定与实施一项政策。

宣传和提高认识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家长、照料者、教师、青年工作者和儿童中间开展有关《公约》的宣传和提高认识的举措仍然有限。特别是,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由负责家庭与妇女地位的议会代表部制定的《促进儿童权利全国来文计划》(2009-2011年)实施不利。

2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有系统地在广大公众,特别在儿童中宣传和促进《公约》,提高这方面的认识。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有效实施上述计划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培训

25.委员会欢迎向青少年法庭的法官提供有关《公约》的专门培训,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其他为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没有得到此类培训。

26.委员会建议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特别是执法官员、教师、媒体、保健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从事所有替代照料形式的专业工作人员以及移民当局都能充分系统地得到有关儿童权利的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7.委员会关注非政府人权组织的成员,包括那些监督儿童权利局势的人以及新闻记者往往受到恐吓、骚扰和逮捕。委员会还关注有关结社的2012年1月12日第12-06号法,该项法律大大地削减了各种协会得到国际捐助者资金的可能性,从而对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

2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合法承认人权捍卫者及其工作,包括那些为缔约国采取适用行动举报儿童权利遭到侵犯的人,并给予其便利,以符合民主社会原则的方式确保非政府组织和新闻工作者能够安全地履行其职责。

B.一般原则(《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十二条)

不歧视

2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女孩的入学率。然而委员会关注,始终存在着歧视女孩与妇女的法律条款,例如2005年《家庭法》内所载的有关继承的条款。委员会还关注在改变社会歧视和重男轻女态度行为,以及在性别作用的成旧观念方面,缔约国采取的措施有限。委员会进一步强调(CRC/C/15/Add.269,第26段)其关注残疾儿童、贫困儿童、非婚生儿童、工作儿童、抵触法律的儿童、流浪儿童、农村儿童和西撒哈拉难民儿童长期面临歧视的实际情况。

3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废除所有歧视女孩与妇女,特别是涉及到继承方面的法律条款;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CEDAW/C/DZA/CO/3-4,第28段),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通过公共教育方案,包括与见解领袖、家庭和媒体进行合作组织的各种运动,消除对妇女与女孩的社会歧视,和

通过和实施一项全面的战略,解决所有形式的歧视,包括针对所有弱势儿童群体的多种歧视形式,与广大的利益攸关者进行协调,并邀请所有各阶层参与实施这一项战略,以推动社会与文化的改革,创造一个增进儿童间平等的有益环境。

儿童最大利益

3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被纳入《2005年家庭法》,作为所有与家庭有关的决定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并满意地注意到有关民事和行政程序的2008年2月25日的第08-09号法,责成行政官有义务将这一原则纳入考虑。然而委员会关注,儿童最佳利益的一般原则没有纳入所有有关儿童的立法,因而没有在所有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实施,也没有在与儿童相关的政策与方案中实施。

3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在涉及并影响到儿童的一切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并连贯一致地实施“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制定程序与标准,为在所有领域确定儿童最大利益提供指导,并向公共或私营社会福利机构、法庭、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宣传这些程序与标准。所有司法和行政作出裁决与决定的法律依据也应基于此项原则,具体表明在每项评估中所使用的儿童最大利益的标准。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33.委员会深切关注女孩和未婚怀孕妇女以及单亲母亲及其子女的状况,并且关注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保他们有效地享有他们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委员会严肃关注:

在2001年和2010年,Hassi Messaoud的数十位与其子女单独居住的单亲母亲遭到成百名男子的性攻击和酷刑,在该国的其他城市最近也发生了同样的袭击事件。委员会极其关注连续发生对单亲母亲及其子女的袭击,且这些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制裁,这些罪行的受害者与其子女一起生活在恐怖和极其贫困之中,缔约国没有向其提供任何支持;和

社会排斥和侮辱往往使未婚怀孕妇女与女孩冒着生命危险进行秘密堕胎,遗弃其子女或流落街头,他们没有任何其他机遇,只有靠卖淫来养活其子女。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结束严重侵犯婚外怀孕的妇女与女孩以及单亲母亲及其子女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行为。特别是,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他们,确保对他们施行暴行的肇事者绳之以法,受到罪有应得的制裁。委员会还应促请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单亲母亲及其子女不再生活在街头,有效地支持他们使其能够保留与照料其子女。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为杜绝对他们的社会边缘化、侮辱和暴行,发起提高认识的运动和教育方案。

尊重儿童的意见

35.委员会注意到尽管采取了让青年人参与的特别举措,如2007年的Walis青年会议,但在家庭内、学校内和社区内,为普遍改变对儿童的社会态度而采取的实质性行动有限。委员会进一步关注:

如先前建议(CRC/C/15/Add.269,第33段)所陈述的那样,儿童必须得到其监护人的准许才能行使其自由表达意见和传达信息的权利,这种要求不利地影响了尊重儿童意见的权利;

在所有司法和行政程序中,普遍没有执行尊重儿童意见的权利,和

特别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没有让儿童参与涉及其事项的机制。

3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所有涉及儿童的事项中,包括在法庭、行政机构、家庭、学校、媒体和整个社会中,增进儿童享有充分听取其意见的权利,而无须获得其监护人的准许。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和教育方案,使儿童和其他人,包括其家长和法律专业人员,了解儿童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了解为此而设立的各种机制及其他机会。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C.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17条、第19条和第37条第(a)款)

出生登记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内几乎普及了出生登记,认为这是积极的。然而委员会关注:

登记官员和家庭法官往往拒绝登记婚外生儿童,尽管并没有任何法律限制此类儿童的登记;

难民与无国籍儿童一律得不到出生证书,使他们处于无国籍的风险之中,并影响他们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和

未登记的儿童不能入学,而被收入在清真寺和扫盲班。

3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所有生活在阿尔及利亚,在缔约国领土内的儿童,包括婚外生儿童,难民和无国籍儿童在出生时获得登记。缔约国还应该紧急地向其领土上的所有学校发出明确指示,所有儿童不论其登记状况如何都应被收入公共学校,不得剥夺任何一名儿童获得教育的机会。

姓名和国籍

39.委员会欢迎2005年《国籍法》修正案,该法赋予阿尔及利亚妇女有权利使生父为外国人的子女继承其国籍,但委员会关注在有些情况下,阿尔及利亚母亲必须征得家庭法官的同意才能使其子女继承其国籍。委员会还关注,往往拒绝婚外生子女继承其母亲家庭的姓,而以两个名进行登记,致使将其身份定为婚外生子女,之后使他们受到侮辱。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在有些城市,拒绝Berber家庭以Amazigh的姓为其子女登记的权利。

40.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条和第7条,缔约国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儿童,不论儿童本人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性别、种族、宗教或族裔、社会出生或地位,均享有获得登记和国籍的权利。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如《国籍法》所规定的那样,确保所有母亲是阿尔及利亚人,父亲为外国人的子女自动地获得其母亲的国籍;

向家庭法官和民事登记官员发出明确指示:根据法律,婚外生子女在其母亲提出此类请求时以其母亲的姓登记;

确保Amazigh家庭能够自由地为其子女选择姓而不受到民事登记官员的干扰;和

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41.缔约国对于《公约》第14条的解释性声明表明儿童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没有完全得到尊重,对此委员会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如2006年4月17日第06-09号法所规定的那样,对信奉伊斯兰以外的宗教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缔约国内所发生的对宗教少数人的袭击和暴力行为影响了儿童有效地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42.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RC/C/15/Add.269,第38段):缔约国完全尊重儿童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考虑撤消其对《公约》第14条的解释性声明,确保其法律符合《公约》。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结束对宗教少数人的所有形式的暴力行为和骚扰。

体罚

43.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1月23日第08-04号教育法载明在学校内禁止体罚、心理虐待和所有形式的恐吓是积极的,然而委员会关注,社会中仍然普遍接受体罚,在学校内还经常采用体罚作为纪律措施。委员会还关注,正如前期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69,第41段)中早已指出的那样,在家庭和替代照料场所,体罚还是合法的,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在惩教机构采用体罚作为纪律措施。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严格禁止在所有场合采用体罚;

确保有效执行禁止体罚的法律,系统地对虐待儿童负有责任者提出法律诉讼;

开展持续的公众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方案,使儿童、家庭、社区和宗教领袖均参与其中,宣传体罚造成的心理和生理伤害,以便改变对这一做法的普遍态度,并宣传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教育与约束方式替代体罚;

确保包括儿童在内的整个社会普遍参与制定和执行禁止对儿童实施体罚的预防性战略;和

考虑委员会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对儿童的暴力侵害,包括虐待与忽视

45.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解决普遍存在的,法律没有具体禁止,且被普遍接受为正常生活一部分的家庭暴力。委员会特别关注:

绝大多数儿童以及三分之二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

即使在发生严重受伤事件中,也不鼓励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进行起诉,还由警察和司法机构指示进行调解与和解;

常常采用所谓的“荣誉’和“挑衅”作为法律依据减轻肇事者的判决;

向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的绝大多数支持性服务,如医疗、法律和身心援助、职业培训以及住房支持都是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和

由于向妇女与儿童提供的专门庇护所的能力有限,在Bou Ismail和Tlemcen省的暴力受害者以及家暴受害者往往被分配到无家可归者和身心残疾者人的中心。

4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通过一项法律将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以罪论处,包括婚内强奸,废除开释家庭暴力肇事者的法律条款,如《刑法典》第279条,确保家庭暴力儿童与母亲受害者能够得到适当的医疗、法律和身心援助与住房支持。

47.委员会提到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的报告(A/61/299)和委员会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

将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置于优先地位,包括确保实施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的研究报告的建议,特别注意性别问题;和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缔约国实施上述研究报告的建议的资料,特别是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所强调的方面,尤其是:

每个缔约国制定一项国家综合战略,预防和解决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明确规定一项国家法律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对儿童实施任何形式的暴力;和

加强暴力侵害儿童的国家数据收集、分析和传播系统和研究计划。

D.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19至21条、25条、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8.委员会注意到在2005年《家庭法》中删除了妇女“下等”地位的正式提法,但委员会强调,委员会关注(CRC/C/15/Add.269,第43段),根据法律,没有在父母之间平等地分配父母责任,父母责任仅归属于父亲。委员会还关注:

没有禁止休妻的做法。尽管一夫多妻制受到某些限制,仍然是允许的,这种状况对儿童有着不利的影响;

2005年《家庭法》仍然禁止穆斯林妇女嫁给非穆斯林男子;显然这对此类婚姻所生子女的权利有着不利的影响;

在离婚情况中,《家庭法》第65条规定母亲对男性儿童的监护到其10岁为止,对女性儿童的监护直至其达到成婚年龄;

根据《家庭法》第66条,离婚后再婚妇女失去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和

妇女与女孩只能继承家庭男性成员所继承的财产的一半。

4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第1款确保母亲和父亲平等地分享对其子女的法律责任。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修订2005年的《家庭法》,确保废除所有歧视妇女和对其子女有着不利影响的条款,如准许一夫多妻制和休妻的条款;

按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早已建议的那样(E/C.12/DZA/CO/4,第14段),从法律上承认穆斯林女子和非穆斯林之间的婚姻;

审查有关儿童监护的立法,根据《公约》第3和第12条,确保所有决定都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依据,并确保如果一名母亲再婚,不能撤消其对其女子的监护;和

使妇女和女孩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

海外儿童的非法转移和非返回

50.委员会强调其关注难以实施有关一名父母居住在阿尔及利亚以外的阿尔及利亚儿童的监护和探视权的司法决定,而且在混合婚姻的子女中普遍存在儿童绑架事件。

51.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RC/C/15/Add.269,第49段):缔约国应积极努力防止和消除儿童非法转让和非返回的情况,确保适当和尽快地实施有关监护和探视权方面的司法决定。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与有关的国家加强对话与磋商,特别要和那些缔约国已经签署了有关监护或探视权协定的国家进行对话和磋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批准《1980年关于国际儿童绑架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

领养/Kafala

52.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内没有领养制度,而有一项Kafala制度。委员会注意到有关Kafala的法律条款是积极的,该法律使Kafala下的儿童能够获得其合法监护人的姓。然而委员会关注,Kafala儿童的法律状态岌岌可危。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据报道内务部的内部通告要求民事登记官员不要在家庭记录本上登记Kafala儿童;

在离婚的情况下,Kafala儿童自动地与Kafil住在一起,无权与其母亲生活在一起;

当法律监护人(Kafil)去世后,Makfoul(置于Kafala的儿童)被认为是继承的一部分,因此,法律继承人能够决定是否将其留在家庭内,这一局面有可能将其置于机构领养之下。

53.委员会对所举报的非法领养非婚生儿童和非法将其置于Kafala的案件表示关注。

5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订其有关Kafala制度的法律以便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特别要废除制止Makfoul在家庭记录本上予以注册登记的部级通告。缔约国还应确保在离婚情况下,Kafala儿童有可能与其母亲在一起生活。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和惩治非法领养婚外生儿童和将其安置在Kafala下的案件。

E.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至24条,第26条和27条第1至第3款)

残疾儿童

55.委员会强调其关注(CRC/C/15/Add.269,第53段):残疾儿童在社会中仍然处于社会耻辱、恐惧与误解的包围之中,导致这些儿童受到疏远与被边缘化。委员会还关注,在缔约国内没有包容性教育政策,很少残疾儿童能够进入主流教育,尽管据报道,存在为视觉障碍儿童设立的综合班级,但实际上,这些班级是正常学校内的特殊班。委员会还关注:

在缔约国内没有为智力障碍的儿童施教的特殊教师,剥夺了这些儿童受教育的机会;

没有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运输系统,学校建筑物内没有无障碍设施,是残疾儿童融入主流学校的主要障碍;

主流学校的教师没有接受过帮助残疾儿童的培训,在教室内没有专门人员为残疾儿童提供个别支持;

专门中心不接受患有多种残疾的儿童,因而完全剥夺了他们的受教育机会;和

在专门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的方案和支持都是过时无用的。

56.委员会强调其先前建议(CRC/C/15/Add.269,第54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残疾儿童获得适宜保健照料和教育服务方面的情况,作为优先事项通过一项全面政策以发展包容性教育。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促进基于社会与人权的做法,承认环境中存在不利的因素以及由社会制造的态度障碍,承认所有残疾儿童都是其权利的主人,开展针对政府、公众和家庭的提高认识的运动,树立残疾儿童与成年人的正面形象,以及他们作为社会积极参与者与贡献者的作用;

确保在制定包容性教育时优先考虑在专门机构内安置儿童的事项,特别要注意精神和多重残疾儿童;

在所有学校内配备足够提供个别支助的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确保所有专业人员都得到适当的培训,使所有残疾儿童能够有效地享有有质量的包容性教育的权利;

确保交通和教室内的支助,确保能够得到教育材料,课程和学校环境;

确保向被拒绝获得包容性教育或者被拒绝获得教育方面合理安排的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可以实施的补救;

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和

以委员会2006年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作为指导(CRC/C/GC/9)。

保健和保健服务

57.委员会关注给予保健部门的预算拨款远远不足,无法解决儿童的保健问题,特别是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儿童由于保健设施和从医者的不平等。地理分布,他们很难获得保健照料。委员会还关注:

产妇、新生儿和五岁以下婴儿的死亡率始终非常地高;

产后照料有限,仅三分之一的妇女能够受益于此;

缔约国内药物提供的问题;

幼儿的营养状况自2002年来以来没有改善;十名儿童中有一名儿童体重不足,五名儿童中有一名儿童发育不良;和

保健照料专业人员工作条件简陋。

58.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RC/C/15/Add.269,第57段,2005年):缔约国确保为卫生部门调拨充分资源,制定和实施改善儿童健康状况的综合政策和方案,更大地便利该国所有地区的母亲与儿童平等地获得有质量的初级保健服务,结束各个地区保健照料提供不平等的状态。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解决幼儿的营养状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这一事实:在保健部门确保专业工作人员的良好工作条件对提供有质量的儿童服务至关重要。

青少年健康

59.委员会关注几乎没有为青少年提供性和生育保健服务,并关注没有很好的性和生育保健教育。委员会还关注在青少年中缺乏有关艾滋病毒传播和防止的知识。

60.委员会参照委员会关于青少年保健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促请缔约国考虑性和生育权利、健康性生活、防止未计划怀孕,性传染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避孕套和其他避孕手段的获得与使用等问题,针对教育系统内外的青少年制定和实施一项促进保健、性和生育权利的部门间公共政策。

生活水准

6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除贫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认为这是积极的,特别是增加了社会投资和社会转让方案。然而委员会关注,为家庭脱离贫困,为缩小获得社会服务质量和水准的巨大差异-农村地区和城市郊区处于最为不利的状态-的结构性长期家庭脱贫投资措施远远不够。委员会还关注:

由于住房危机,一百多万户家庭居住在贫民窟,成千上百万居住在危房之中。委员会还关注,在“黑色十年”期间流离失所的家庭没有获益于任何方案,未能促使其安全返回其原籍或者未能在其目前居住的地点满足其具体住房需求;

最为贫困的儿童几乎没有受益于针对处于最为脆弱状态家庭的社会方案,例如免费教育、保健服务和社会住房方案等;

要求失踪人员的家庭及其子女获得一份法庭证明,声明失踪的亲戚已经死亡,才能够获得包括儿童教育福利在内的社会保障福利;和

妇女与青年人的失业率高,领导地位的妇女代表性低,形成了一个妇女与儿童没有权利的总局面。

6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贫困,为此目的,解决贫困的根源和结构性决定因素。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积极的行动政策,解决影响农村地区和城市郊区,导致儿童不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经济不平等状态;

评估社会保护方案的影响并对其进行审查,确保这些方案是持续的,优先考虑处于最为脆弱和最不利状态下的儿童;

确保失踪人员的家庭不必为获得社会保障福利而需证明其失踪的亲戚已经死亡;和

为使家庭持续脱离贫困,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增加妇女和青年人的就业机会,以及妇女在领导地位的人数。

F.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3.委员会注意到初等教育入学率大大增加,这是积极的(2007年为98%)。委员会还欢迎2008年1月23日的第08-04号教育法。该项法律,除其他事项外,规定6岁至16岁之间的男孩女孩的教育是义务性的,支持积极努力制定早期儿童方案,于2009年发起了2015年之前消除文盲的战略,以及在实现女孩教育权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展。然而委员会关注:

在获得教育方面存在着重大的区域差异,特别是一些Wilayas如Djelfa和Mila处于极端不利地位;

初等教育费用的10%和中等教育费用的21%由家庭支付;

初等教育入学率尽管处于高水准,但以往几年有所下降,进入中等教育水准的初等学校学生不到50%;

在10岁的儿童中,三分之一女孩和五分之一男孩是文盲;

在中等教育一级,学校的教育质量始终低下,学校的辍学率较高。绝大多数的教师没有受过足够的培训,他们的合同状态和薪水严重不稳定,不利地影响了教育系统的质量;

课本内仍然存在负面或者男尊女卑的陈旧观点;和

在缔约国的绝大多数学校内,仍然没有书面或口头的Berber语言的教学,尽管2008年《教育法》载有对此的保证。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文盲,促进女孩的教育,发展学前教育。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作为优先事项,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生活在最为不利的Wilayas的儿童享有受教育权,确保缔约国内所有儿童的教育确实是免费的,不带有任何隐性费用;

改进教学质量,采取所有措施确保所有儿童能够完成其学业,包括采取具体行动解决不能完成学业的原因;

规定所有教师具有适当的薪水和地位,扩大教师培训能力,确保所有教师参加持续不断地密集性在职培训以及定期评估培训;

扩大职业培训学院系统,确保辍学儿童也能进入此类培训学院;

制定解决对妇女结构性歧视原因的,不含成见的教育课程,并在所有层次加强男孩与女孩的教育机会与成就;

确保如《教育法》(第08-04号法)所保障的那样,确实在缔约国的学校内教授Berber语言;和

考虑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1/1)。

G.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38条、39条、40条、第37条(b)-(d)款、第32至36条)

避难儿童和难民儿童

65.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内没有全面的难民和避难寻求者的法律框架,设立在外交事务部内的阿尔及利亚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局没有执行能力来解决庇护者和难民的状况。委员会还关注:

庇护寻求者和难民儿童,包括那些被联合国难民高级专员办事处承认庇护寻求者和难民儿童,都被视为非法移民并将他们作为非法移民对待,他们面临逮捕、拘留,有时面临驱逐;

缔约国没有向无陪伴未成年人和基于性别暴力行为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监护人支助、保护、心理和医疗支持以及住房;

撒哈拉以南非洲儿童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缺乏出生证,被拒绝享有其绝大多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他们获得保健和教育的权利遭到拒绝;和

难民署仍然不能够对Sahrawi难民进行适当的登记,这些难民在Polisario阵线行政管辖下的Tindouf省生活在岌岌可危的状况之下。不准予难民署进入拘留中心,在这些中心中,移民被视为是“非法的”,包括被拘留在那里的儿童。

6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国际标准通过一项全面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律框架,并且与难民署建立一个有效和牢固的合作机制鉴别需要保护的儿童,特别是无陪伴寻求庇护的儿童,并向其提供援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确保不逮捕和/或拘留非法入境/滞留和在庇护程序结束之前实际上有权在缔约国寻求庇护和滞留的无陪伴儿童、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

确保在其领土内出生的所有儿童在出生时适当地获得登记,而不论其父母的地位如何,并确保他们彻底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其有权利与其他国民一样能就读于公立学校、获得文凭和通过国家考试;

确保难民署能毫无阻挡地进入关押难民与寻求庇护者的所有中心,以及在Tindouf省的所有难民营。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确保在Tindouf省和其家庭一起生活的儿童的适当生活水准;和

考虑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

67.委员会关注生活在缔约国内的移民工人子女的脆弱性,如移民工人权利委员会所强调的那样,他们得不到基本的权利(CMW/C/DZA/CO/1,第20段)。

6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移民工人权利委员会的建议(CMW/C/DZA/CO/1,第21段)不将非法移民以罪论处,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移民工人子女无歧视地享有他们的权利。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69.委员会关注自愿加入武装部队或者准军事力量的最低年龄不清楚。

7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法律规定自愿加入国家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根据该项规定,将毫无例外地禁止征用儿童,从而确保不满18岁者不能在阿尔及利亚武装部队服役。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7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童工而采取的各种各样举措,其中包括2006年在48个Wilayas举行的,有在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学习的30万儿童参与的关于童工造成伤害的提高认识日。然而,委员会强调其关注(CRC/C/15/Add.269,第74段),并没有彻底地在所有情况下实施最低允许就业年龄(16岁)和禁止有害工作(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特别没有禁止儿童在非正式部门工作。此外,委员会还关注特别,尽管特别在农业部门,成千上万名儿童继续从事最恶劣的童工,例如作为街头小贩和家庭佣工,但是缔约国仍然没有确定禁止18岁以下从事的最为恶劣的工作形式。

72.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特别在非正式部门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并且采取紧急措施使儿童不再在农业部门从事有害工作,不再在街头工作和从事家政工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通过新的《劳动法》的进程,确保该法完全涵盖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儿童,并且按照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界定18岁以下禁止的有害工作形式(有关第182号公约的直接请求,2010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关于家政工人有尊严工作的劳工组织第189号公约。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从国际劳工组织消除童工国际计划寻求技术援助。

流浪街头的儿童

73.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没有充分采取措施实施其先前有关流浪街头儿童的建议,并关注缔约国认为这现象不重要,尽管自2008年来并没有收集这方面的数据,据报告成千上万名儿童生活在街头。委员会还特别关注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向与其子女一起生活在街头的被休弃、离婚和单亲母亲提供援助与住房。

7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A/HRC/17/26/Add.3,第82段(b)和(c))采取紧急有益措施解决与其子女一起生活在街头的妇女的状况,特别要确保他们优惠的获得国家补贴的住房。委员会还向缔约国再次重申其先前建议(CRC/C/15/Add.269,第77段),特别建议缔约国在街头儿童本身、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有关的专业人员的积极参与下,制定和实施一项全面的战略,为减少和防止街头流落儿童的现象解决这一现象的根源。

性剥削与虐待

75.委员会深切关注在缔约国内,在包括宗教学校内,校内对儿童进行性虐待,乱伦和恋童癖的现象有所上升。在这方面,委员会关注《刑法典》阿拉伯文版的第336条界定强奸是出于所谓“荣誉”的攻击,因此强奸者可通过与被强奸的女孩结婚避免惩罚和“消除不荣誉”。委员会还关注现有立法实施不力,遭受性剥削与虐待的儿童受害者不愿举报强奸,或害怕举报强奸,害怕遭到排斥与诬陷,法律执行官员往往不严肃认真地对待这些指控,不进行调查和起诉。

7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打击性虐待和性剥削。特别是,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修正《刑法典》第336条,界定强奸罪是未经同意的性交行为;

制定调查性剥削案件和受害者康复的适当制度;

起诉和制裁所有涉及性暴力和性剥削的罪犯(包括教师),确保法官和司法部门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将罪犯绳之以法,量刑判决;

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实施全国性的沟通方案打击学校中的性暴力和性骚扰,同时招聘更多的女教师,为年幼女孩提供有价值的作用模式,减少教师虐待的可能性;

鼓励学校和医务部门查明和报告虐待事实,并为举报学校内的暴力案件设立明确的举报制度;和

为防止对遭受性剥削与虐待的儿童受害者进行诬蔑,特别为儿童、家长和其他照料人员进行提高认识的方案,包括开展各种运动;和

确保为儿童受害者制定的防止、康复和融入的方案和政策符合分别于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结果文件。

买卖、贩运和拐骗

77.委员会欢迎2009年2月25日的第09-01号法,该法将贩运人口以罪论处,并且加重了对贩卖儿童的犯罪者的惩治。然而委员会关注,仅采取了有限的措施支持新的贩卖人口的法律,缔约国继续认为包括儿童在内的被贩运的受害者是非法移民,将他们驱逐,有时在威胁他们生命的情况下驱逐他们。委员会特别关注:

在2010年期间,没有调查或起诉贩运人口罪行,或者对贩运人口的罪犯进行定罪或惩治。据报告,一些人贩子受益于与阿尔及利亚警察某些成员的同谋;

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可能因被贩运犯下非法行为而被关押,例如进行卖淫或缺乏适当的移民文件;

没有任何有政府经管的贩运人口受害者的庇护所,民间社会被禁止运行此类庇护所,因为他们可能因窝藏没有证件的移民而受到惩罚;

缔约国没有为儿童提供任何援助帮助他们进行身心恢复和社会融入;和

缔约国没有为受害者免于到他们可能面临惩罚或者困难的国家规定任何法律替代方式。

7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实施反人口贩运法,特别要:

有效调查人口贩运案件,确保肇事者及其同伙绳之以法;

培训执法官员,培养在非法移民中鉴别贩运人口受害者的能力;

确保向人口贩运儿童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援助,包括法律援助、庇护所、医疗和心理援助以及康复服务等,因贩运人口而犯下的非法行为不予以惩治;和

开展运动提高公众对人口贩运的认识,包括认识偷渡和人口贩运之间的区别。

热线

79.委员会注意到由民众社会组织网络经管的一个儿童热线。然而委员会关注,缔约国为此条热线的有效运作仅提供了有限的支助。

8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此条热线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维持这条热线,确保其在缔约国内提供24小时的服务。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向儿童推广如何能够获得此热线的信息。

青少年司法

8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改善青少年司法制度,特别为青少年法官组织了有关儿童权利的培训。然而委员会关注:

缔约国的青少年司法制度仍然以惩罚为主,特别如所反映的那样,有可能将一名13岁的儿童判以10年至20年的监禁;

儿童受到长时间的审前羁押;

很少采用恢复措施(调解、社区服务、和其他替代拘留的做法),在绝大多数案件内,拘留是第一选择;和

如反对酷刑委员会所注意到的那样(CAT/C/DZA/CO/3,第7段),16岁的儿童可能因犯恐怖主义而被拘留,常常将拘留的儿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

8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建立一个恢复性和康复性的青少年司法制度,该项制度必须完全符合《公约》,特别应符合《公约》第37条、39条和40条,以及其他相关的标准,其中包括《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保护被剥夺自由青少年的规则》(《哈瓦那规则》)、《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CRC/C/GC/10)。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

确保,甚至在非常严重的罪行中,拘留,包括审前拘留是万不得已的措施,并且尽量缩短拘留时间,定期对拘留进行审查以及撤消拘留;

酌情推广拘留替代措施,例如转送、查看、咨询、社区服务或缓刑;

确保立即将儿童从成年人拘留设施中转移,将他们安置在安全和儿童敏感的环境之内,给予他们人道待遇,尊重他们固有的尊严,确保他们同其家人保持经常联系,并向他们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

确保所有司法行为者,包括法官、监狱官员和律师得到有关《公约》条款的能力建设,使他们专业化;

为触犯法律的儿童制定社会融入方案;和

酌情利用联合国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及其成员,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和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向小组成员寻求少年司法领域的技术援助。

儿童罪行受害者和见证者

83.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条例确保例如:虐待、家暴、性和经济剥削、绑架、和人口贩运等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获得《公约》规定的保护,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联合国与涉及罪案的受害儿童和证人事项有关的司法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H.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履行儿童权利,批准《来文程序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85.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履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汇报义务。这两份报告分别于2009年1月27日和2011年6月9日逾期未交。

I.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86.为了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内实施《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的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进行合作。

J.后续行动和传播

8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将其转送国家元首、议会、相关部委、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以供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88.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的途径,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相关的建议(结论性建议),以激发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与监督情况的辩论与认识。

K.下次报告

89.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8年11月15日之前提交其下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列入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具体条约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和Corr.1),并提请缔约国最后提交的报告应符合准则要求,篇幅不应超过60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准则要求提交报告。如果提交的报告的篇幅超过页数限制,委员会将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准则检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如果缔约国未能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为条约机构审查之目的对本报告的翻译不能得到保证。

90.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统一报告准则(HRI/MC/2006/3)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