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EST/CO/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 August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九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爱沙尼亚

1. 委员会在2010年7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715次和第2716次会议(CCPR/C/SR.2715和CCPR/C/SR.2716)上审议了爱沙尼亚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CCPR/C/EST/3),并在2010年7月27日举行的第2736次会议(CCPR/C/SR. 273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爱沙尼亚及时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并表示赞赏委员会与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对话。它还欢迎缔约国详细通报了它为进一步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和即将出台的计划。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在回答委员会书面问题之前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代表团口头和书面提供的详细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持续努力保护人权,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和其他措施:

(a)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2004年生效;

(b)通过了《受害者支助法》,2004年生效;

(c)修订《刑法》(第133条),修正案2007年生效,改进了奴役内容的定义;

(d)修订了《警察法》和相关立法,2008年生效;

(e)通过了《监禁法》;

(f)通过了《国家法律援助法》,2005年生效;

(g)通过了新的《执行程序法》,2010年生效;

(h)任命了司法总监,作为国家预防酷刑机制。

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和加入以下文书:

(a)《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目的是废除死刑,2004年对该国生效;

(b)《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2004年对该国生效;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9月对该国生效;

(d)《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6月对该国生效;

(e)《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对该国生效。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明了司法总监的权责、任务和职能,但关切这一机构没有遵照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即《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充分地参与促进和保护人权活动,特别是没有充分发挥协调机构的作用和推动国家机构与民间团体之间的充分合作(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授予司法总监更大的权力,以便遵照《巴黎原则》,更充分地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或通过其他手段实现这一目标,并考虑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对国家预防机制的要求。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4年通过旨在反对对妇女的歧视的《性别平等法》和2008年通过的《平等待遇法》,但关切缔约国境内对妇女的普遍歧视,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中男女收入差距约为40%。它还关切司法总监与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事务专员之间在处理歧视申诉方面权责重叠,可能影响两个机构在性别平等领域的效力。委员会还关切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事务专员办公室缺乏人力和财力,而且缔约国尚未建立性别平等理事会(第三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

(a)确保《性别平等法》和《平等待遇法》的有效执行,特别是男女之间同工同酬原则的有效执行;

(b)开展提高意识运动,消除劳动力市场和人民中的性别偏见:

(c)确保向司法总监和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事务专员办公室提交申诉制度的有效性,说明各自的作用;

(d)加强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事务专员办公室的效力,向其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

(e)按《性别平等法》的设想,建立性别平等理事会。

7.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刑法》(第122条)所载定义过于狭窄,不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定义的规定,也不符合《公约》第七条(第七条)。

缔约国应修订《刑法》,确保充分遵守关于禁止酷刑的国际规范,特别是《公约》第七条。

8.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不准备采取措施,也不准备考虑对2007年“青铜之夜事件”后被剥夺自由者给予集体赔偿,而只是处理个人索赔(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决定对2007年“青铜之夜事件”后被剥夺自由者给予何种集体赔偿。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活动,特别是制定了2006-2009年打击人口贩运发展计划,但关切这一现象在缔约国一直存在(第八条)。

缔约国应该:

(a)更加努力地解决妇女和女童贩运问题,包括通过《2010-2014年减少暴力计划》来实现这一目标;

(b)对有关责任者进行起诉、判刑和惩治;

(c)通过有关修正案,在司法部正起草的刑法中列入有关贩运问题的专门条款;

(d)增加这一问题的国际合作。

10.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同性性伙伴中的非公民进入缔约国受到移民配额限制,即使这一伙伴关系已在国外得到正式承认,其伙伴已在缔约国定居(第二、十二、十七、二十三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审查其立法和惯例,扩大同性性伙伴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当同性性伙伴一方已在缔约国居住,应给予不是公民的另一方以居住许可。

11. 委员会注意到个人的庇护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行政法庭提出上诉,但仍关切的是,根据《给予外国人国际保护法》,上诉期不具有暂停驱逐的效应(第二条和第十三条)。

委员会重申,它曾建议,宣布庇护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应该取消上诉期的暂停驱逐效应。

12. 委员会关切的是,当心智残障人员被起诉时,其或其法定监护人常常被剥夺充分了解刑事诉讼和指控权、公平审判权以及适足和有效的法律援助权。委员会还关切被任命评估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接受强制性措施的专家应来自患者所在的同一所医院(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保证在心智残障人员被起诉时酌情向其或其监护人充分告知对其的刑事诉讼和指控,并保障他们享有公平审判权以及充分有效的法律辩护援助权。还应该确保被任命评估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接受强制性待遇的专家应该是公正的。而且,缔约国应对法官和律师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在法院接受审判的心智残障人员应该享有的权利。

13. 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在减少刑事诉讼时间方面有了改进,但仍然关切对在押者没有特别的刑事诉讼规定(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刑事诉讼法》,列入有关需要加速对在押被告的审理程序的条款。

14. 委员会关切的是,过去几年获得批准的兵役替代役申请很少(2007年收到64件,批准11件;2008年收到68件,批准14件;2009年收到53件,批准32件)。它还关切接受或驳回替代役申请都没有明确的理由(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说明接受或驳回兵役替代役申请的理由,并采取有关措施确保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

1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议会的现行《公务员法》包括了限制获准罢工的公务员人数的规定,但关切的是不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务员也无法充分享受罢工权(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在立法中确保只有有限的公务员被剥夺罢工权。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执行《2000-2007年爱沙尼亚一体化计划》和《2008-2013年爱沙尼亚一体化计划》,但关切的是,爱沙尼亚语言资格要求继续影响讲俄语的少数群体的就业和收入水平,包括在私营部门。委员会还关切国家和公共机构对讲俄语的少数群体的信任和信赖在减少(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将讲俄语的少数群体纳入劳动力市场,包括为他们举办专业和语言培训。还应该采取措施,增加国家和公共机构对讲俄语的少数群体的信任和信赖。

17.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广泛传播有关《公约》的信息、其结论性意见和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包括没有在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广泛传播这些信息。它还关切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有限关系,在起草提交委员会的报告时,没有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充分磋商(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些适当措施,以爱沙尼亚文和俄文散发《公约》,并充分利用缔约国在信息技术方面的能力广泛散发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它还应该对检察官、法官和律师进行《公约》培训,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并在起草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过程中与它们进行协商。

18.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委员会应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现况和以上第5段和第6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

1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提交的下一份定期报告中说明为执行其他建议和遵守整个《公约》所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