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指出,从此类犯罪的潜在性考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人数很可能与官方统计数字不相吻合。妇女不去执法机关投诉的原因多半是不愿意说出所发生的事情。
(d)“2001-2010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保证男女平权的国家政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中指出,国家机构在禁止对妇女使用暴力方面的工作重点是:
完善立法,严惩各种形式的对妇女施暴行为;
改进执法机关的工作,加强对妇女施暴案件的预防、登记和审理;
激发公众和社会舆论打击对妇女使用暴力的积极性;
采取康复措施,恢复受暴力侵害妇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以此为基础消除对妇女使用暴力的后果;
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解决这个问题。
同非政府组织共同创办暴力受害者社会救助专门机构和康复中心,共同进行研究,经常传播有关制止对妇女使用暴力问题的知识。实践表明,这些活动是行之有效的。
国家方案规定,建立全国分析中心,搜集和研究对妇女使用暴力的事实;开办为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机构;举办研讨会,同广大居民阶层会面,探讨防止对妇女使用暴力和保护妇女权利问题;为内务部工作人员举办打击对妇女使用暴力问题训练班;为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新闻记者编写教学大纲;总结审理对妇女使用暴力案件的实践经验。
目前正在研究进一步完善对妇女违法行为的统计和报告制度,以加强监督和进一步采取预防性措施,打击这种违法行为。
在1999-2003年期间,根据《刑法》第116条(殴打妇女)对93起刑事案件提出诉讼,其中33起已由法庭做出判决;根据《刑法》第117条(残酷折磨妇女)对73起刑事案件提出诉讼,其中64起已由法庭做出判决。2001年登记在案的强奸事实83起,其中61起已由法庭做出判决。2002年为74起,其中62起已做出判决*。
2002-2003年,在国家机关和非政府组织协同行动的原则基础上,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训练中心和非政府组织“心理帮助中心”在瑞士合作办事处的财政支助下,实施了题为“教会片警预防和制止对妇女使用暴力”项目。这项工作在杜尚别市和哈特隆州进行。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暴力问题通过某些法律解决。《刑法》的某些条款专门针对对自己妻子施暴的男人。因对妻子施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男人很少。
“1998-2005年期间改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妇女处境、提高妇女地位和作用”的全国行动计划第5部分规定,建立为受暴力侵害妇女提供道德和心理支持的紧急救助中心。一些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媒体经常报道对妇女使用暴力问题,开展新闻宣传运动,电视台经常有这方面内容的实况转播。每年开展“反暴力16天”活动,发表专题材料。
非政府组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妇女法律工作者联盟”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提出了制定“防止家庭暴力社会和法律保护法”草案的倡议,目前该组织同共和国有关的部和部门一道参与这项工作。
(e)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所有公民在劳动相互关系领域享有同等机会,禁止导致破坏劳动领域机会均等的按照性别特征进行区分的做法。
无论在国营经济成分或者在私人经济成分中,妇女和男人享有涉及劳动条件的同等权利。
(f)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作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缔约国,承认《联合国宪章》宣布的原则,确保在本国的立法中,如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劳工法》、《民法》、《刑法》、《家庭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保证男女平权》的法律以及其他立法法案中,履行《公约》和《宪章》的准则和条款。这些法律中没有直接或间接限制妇女权利和自由、亦即允许性别歧视的条款。
(g)塔吉克斯坦的刑事立法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第 3 条
在独立年代,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制定了改善妇女处境的特定政策模式,同时考虑到政治经济现实和文化特点。我国在迈向社会进一步民主化的道路上遇到了许多社会经济困难,妇女的处境受许多因素、如转型期生活水平下降、失业率上升等因素的制约,较之男人更加艰难。因此,政府特别关注生活困难的居民阶层。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中有一名副总理主管改善妇女处境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1991年成立了附属塔吉克斯坦政府的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其职能是推进和实现改善妇女在国家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处境的政策。
附属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和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改善妇女处境、保护家庭和母幼计划,促进对妇女的社会保护事业,协助妇女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权利,改善医疗服务等等。委员会的任务还包括向相关的部和部门提供有关家庭、妇女、保护母幼问题的信息。委员会下设性别处。所有地方权力机关中都建立了该委员会所属的机构。
制定两性政策的重要工作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马吉利西·纳莫扬达贡(议会下院)和议会下属的家庭、保护健康、社会保护和生态事务委员会负责实施。委员会的任务还包括主持立法工作,对提交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的问题进行预审和准备,确定上述社会保障领域发展的战略方向及其实现的途径,促使各项法律得到执行,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活动实行监督。
在州、市、区一级的地方代表权力机关中设有类似的机构。
在负责社会保障工作的部和部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护部等)中设有直接从事解决妇女、家庭、儿童问题的分支机构。例如,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居民社会保护部除了设有专门的性别处以外,还成立了两性问题协调委员会。居民就业机构和其他一些国家机关也负责解决妇女的劳动和日常生活问题。所有上述设制基本上属于制定和推行改善妇女处境政策的机制。
第 4 条
1.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是独联体国家中率先批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和承诺保护妇女权利的国家之一。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在解决涉及扩大妇女权利和机会的问题中,始终遵循坚决支持男女平等和成为促进民主变革有效机制的《维也纳宣言》和《人权行动纲领》(1993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1994年)通过的行动纲领,以及第四届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1995年)通过的《行动纲要》。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确保男女同等权利和机会政策的基本原则是:男女获取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获得提高他们能力手段的机会均等;参与经济、社会和政治决策的机会均等;男女同工同酬,有从事高报酬劳动的同等机会;不仅在社会生活而且在家庭生活中遵守男女平等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防止各种形式的对妇女使用暴力行为。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妇女的状况要比男人复杂得多,妇女基本上在教育、保健、农业等低收入领域就业,这种情况在妇女人数居多的家政服务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1998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通过了“关于批准1998-2005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提高妇女地位和作用”的全国行动计划的决定,作为加快实现男女实际平等的一项专门措施。该计划的目标是:改善妇女健康,确保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提高经济和法律知识水平及生活水平,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确保同等的权利和机会,防止各种形式的暴力,减少环境不良因素对妇女健康的影响。
2.2004年通过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前居民生殖健康战略计划》旨在改进保护健康方面的政策,加大在生殖权利和计划生育领域的活动力度。
根据现行法律(《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国家社会保险法》、《健康保护法》、《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法》等),规定了一系列旨在保护生育、消除任何歧视的专门措施。
因此,尽管转型期经济困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从一开始获得独立就通过立法确认:男女在家庭中平等;妇女有权自己解决生育问题;有权根据自己的愿望使用避孕药物和包括绝育手术在内的避孕方法。以立法规定保护孕妇和哺乳母亲劳动的措施;延长孕产假并发放国家保险补助金;提供照看小孩到一岁半的假期并发放国家社会保险补助金,提供附加假期。
第 5 条
(a)在塔吉克文化传统中,妇女历来受到尊重。在文学作品中,妇女作为母亲和家园守护者的作用受到特别讴歌。但是,现存的人所共知的陈规陋习影响妇女实现自己的意愿和自我评定,促使社会对她们的作用和能力抱有成见,从而使向她们提供的机会和她们实现自身潜力的可能性受到限制。两性不平等既是居民传统观念的产物,也是社会发展处在转型时期引起的后果。
男女平等的原则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确保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政策的基础,国家根据这一原则采取旨在实现男女社会平等的措施和行动。
由于历史的原因,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落后观念在大部分居民的思想意识中依然根深蒂固。旧有的“收彩礼”习俗尚未被完全杜绝,个别现象依然存在。以前那种“父母包办婚姻”、新郎新娘婚前未曾见面的现象也依然存在,但是已经十分罕见,因为立法措施及时,使此类现象大为减少。
重婚和一夫多妻的现象并非罕见,尽管与两个或几个妇女同居和共同生活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70条)。妇女同意这种婚姻有几种原因,如由于国内战争产生的人口不平衡,物质生活恶化等。妇女求助执法机关保护自己权利的事例并不多见。
表1*因重婚或一夫多妻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院判刑的事实
犯罪类别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刑法》第 170 条,重婚或一夫多妻 |
1 |
5 |
15 |
30 |
56 |
最近几年,一夫多妻婚姻的数量有增加的趋势。这种婚姻通常是借助宗教仪式“nikoh”缔结的,没有经过正式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二个和第三个妻子的权利不受非宗教法律的保护。这些妻子自己也知道,非宗教法律不可能保护她们的权利,她们因此不得不忍受来自丈夫和丈夫亲属的任何暴力。
按照塔吉克斯坦的风俗,女孩子从小就要教育她们将来成为贤妻良母,成为忠实的家园守护者,勤劳的家庭主妇,丈夫意志的执行者。男孩子从就要教育他们将来成为社会上头面人物、养家糊口的顶梁柱。因此形成了两性扭曲现象。
为了消除这种现象,国家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有助于两性平等的规范性法规、国家纲要和行动计划。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43条“侵犯公民的平等权”:
(1)直接或间接侵犯或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给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造成损害者,不论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社会出身、个人地位、财产状况、职务、居住地、对宗教的态度、信仰如何,属于何种政党和社会团体,处以200到500倍最低工资额的罚金,或剥夺自由两年。
(2)如果上述犯罪者:
(a)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
(b)利用自己的职权——处以剥夺自由2-5年,并剥夺其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3年,或不予剥夺这种权利。
(b)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础受国家的保护(《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3条)。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和监护(《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4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3条)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61条)规定,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子女年满18岁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父母平等承担养育和教育子女的责任。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63条,父母有养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有责任关心子女的健康、身体发育、心理素质和思想道德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职业培训。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64条,父母承担保护未成年子女权利和利益的责任。所有涉及子女教育的问题由父母根据子女的利益和意见协商解决。如有分歧,父母有权找法院解决,法院应考虑到小孩对父母、兄弟姐妹的感情、父母的道德品质和其他素质、父母的相互关系等情况。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65条,父母在实现其权利时不能违背子女的利益,保障子女的利益应该成为父母主要关注的事情。
父母在实现其权利中无权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和道德发展。父母应该摈弃瞧不起子女、严厉粗暴、贬低子女人格或利用子女营利的教育方法。
父母分居时子女的居住地由父母协商确定。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66条,与小孩分开居住的父母有权同小孩来往,有责任参与养育小孩和解决小孩的受教育问题。父母亲中与小孩共同居住的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同小孩来住。如果父母未能达成一致,父母中的一方可请求法院和监护保护机构参与解决争议。
父母有权索回被他人非法或未经法院判决收留的子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68条)。
父母有供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否则可按照司法程序向父母追索供养费(抚养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80条)。法院可以替在国家中等和高等普通教育机构面授学习的已成年大学生向其父母索取抚养费,直至他们年满20-24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86条)。
第 6 条
共和国国内战争带来的后果,向市场关系过渡的痛苦过程,1991年以后的经济困难和由此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急剧恶化,使塔吉克斯坦妇女处在较之男人更为艰难的境地。卖淫是一种反社会现象,打击卖淫活动的实践表明,这种现象的存在与冲突后时期经济困难直接相关。我国正在采取经济、法律和其他措施制止卖淫现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对逼迫他人卖淫、组建或开设卖淫场所、拉皮条或收取卖淫所得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对通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利用依从地位、恫吓、威胁、毁灭或损坏财产等手段逼迫他人卖淫者,处以最低工资500到1 000倍的罚金,或限制自由3年以下,或剥夺自由两年以下。对重犯者和团伙犯罪者,处以最低工资1 000到2 000倍的罚金,或剥夺自由2-5年。
2002年登记在案和侦破的逼迫卖淫和开设卖淫场所案件26起,2003年为46起*。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239条,对组建或开设卖淫场所、出于图财动机拉皮条或收取卖淫所得者,处以1 000到2 000倍最低工资额的罚金,或剥夺自由5年以下。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卖淫是不合法的,卖淫者要受到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规法》第1741条),对卖淫者处以最低工资一半的罚款,如果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卖淫,则处以最低工资两倍的罚款。
对嫖客没有规定制裁办法,因为现行法律中没有说明。但是在抓住“违法的妓女”时,可以责令嫖客提供相关情况,以尽快全面查明实情。至关重要的是查明这些人是否经过性病防治登记,因为大部分妓女患有性病。
有关包括强奸在内对妇女使用暴力的法律在许多情况下适用于从事卖淫的妇女,没有任何法律原则上的区分。
鉴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已于2001年加入《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目前正在采取措施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例如,《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32条规定,对以性剥削或其他剥削为目的通过欺骗招聘人员者,处以最低工资500到1 000倍的罚金,或限制自由两年以下,或剥夺自由两年以下。
如果上述犯罪者:
是有预谋的团伙犯罪成员;
明知被招聘者是小孩或未成年人;
再次犯罪。
则处以最低工资1 000到1 500倍的罚金,或限制自由3年以下,或剥夺自由2-5年。
这一条的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规定,如果:
是有组织的团伙犯罪行为;
以把这些人员送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为目的;
属于特别危险的累次犯罪,处以剥夺自由5-12年。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67条,贩卖未成年人应受到刑事惩办。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1999到2003年期间已对10起贩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67条提起诉讼。*
第 7 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正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妇女与男人平等参与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
(a)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7条,年满18岁的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参与政治生活和管理国家事务,亦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最高代表和立法机关是马吉利西·奥利(议会)。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选举法》,我国在2000年2月举行了全民选举,选举出由两院——马吉利西·米利(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上院)和马吉利西·纳莫扬达贡(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下院)组成的专门议会,这在我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国际观察员没有发现选举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但是在选区仍存在一名家庭成员为全家人投票的严重“家庭投票”问题。根据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提供的材料,在2000年的选举中发现了大量代人投票现象(在78%的选举点),选民名单上有许多同样的签字证明了这一点,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尤为普遍。农村妇女由于家务繁重、农活繁忙和接触媒体有限,对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积极性不高,成为妇女实现自己投票权的障碍。
妇女在多党制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较小。国内战争期间(1992-1997年)也是塔吉克斯坦多党制形成时期,所以,多党制形成过程与大冒险——恫吓、威胁、限制言论自由、法律规定不明确和武装对抗产生的其他后果密切相关。塔吉克斯坦对抗各方达成和解也给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提供了动力。例如,在2000年的选举中,参加选举的妇女人数比以往的选举增加了两倍,虽说女候选人的人数仅为男候选人数的十分之一。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选举法》没有规定任何名额限制。
表1**2000年议会下院选举中妇女在政党候选人名单中的地位
政党名称 |
候选人总数(人) |
妇女在政党候选人名单中 所占比例 |
妇女在名单上的排名 |
塔吉克斯坦民主党 |
19 |
5% |
12 |
伊斯兰复兴党 |
15 |
20% |
7 , 8 , 15 |
共产党 |
20 |
10% |
6 , 13 |
人民民主党 |
21 |
32% |
2 , 6 , 9 , 14 , 16 , 19 |
社会主义党 |
18 |
11% |
4 , 9 |
A dolathoh 党 |
15 |
7% |
6 |
共计 |
108 |
11% |
12 |
在2000年的选举中,人民民主党的4名妇女当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下院议员。
塔吉克斯坦没有妇女的政党组织。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下院中没有妇女的议会党团。
在塔吉克斯坦独立年代,没有妇女被推举为总统候选人。
截止2003年1月1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中女议员共计16名(下院11名,上院5名),占议员总数16.5%,进步是明显的,因为在原先的议会中女议员仅占2.7%。有两名妇女任副议长。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下院的9个委员会中,由妇女领导的委员会有两个(经济、预算、财政和税务委员会,社会问题、家庭、保护健康和生态委员会)。
妇女在地方议会的代表增加了一倍多。州议会中女议员占11.6(上面议会截止1998年1月1日的女议员比例为4.4%),杜尚别市女议员占31.4%(上届议会截止1998年1月1日女议员比例为12.8%)。地方议会中女议长占23%,副议长中妇女占43%。
表2*截止2000年5月1日地方议会中男女代表性
职务 |
共计 |
男 |
女 |
男人所占百分比 |
妇女所占百分比 |
议长 |
410 |
317 |
93 |
77 |
23 |
副议长 |
275 |
157 |
118 |
57 |
43 |
地方议会秘书 |
410 |
34 9 |
61 |
85 |
15 |
但是,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程度及其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仍然不够高。尽管她们的政治代表性逐渐增大,但仍然大大落后于男人。尽管法律宣布男女政治代表性平等,妇女还是遇到了某些困难,因为妇女的政治素质、政治联系和经验较少。
(b)“1998-2005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提高妇女地位和作用”的全国行动计划规定,在两性平等的基础上培养管理机构的干部后备力量。附属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在1999年实施过题为“妇女领导人”的项目,根据该项目,70名年轻妇女(部和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了为期9个月的领导人训练班,其中17名在3年中晋升领导职务。2002年该委员会为80名年轻妇女举办了一期领导人训练班,这些妇女来自全国各个地区。本期训练班结束后,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提供了一份“女干部后备力量”名单。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1999年12月3日“关于加强妇女在社会上作用”的总统令对确保妇女广泛参与社会生活和管理国家事务、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改善基因储备、进一步发挥妇女在巩固和睦团结的道德基础中的作用具有重要作用。
总统令要求,各单位(部、国家委员会、共和国政府下属各总局和署、国家部门和机构以及其他国家组织)的一名副职必须由有经验、熟悉业务的妇女专业工作者担任。遵照总统令的这一要求,国家各级管理部门领导成员中妇女的人数剧增。几乎所有地方权力机关的副主席由妇女担任,共和国88个地方权力机关中有7个由妇女担任正职(占8%)。
如果说在选举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人数呈稳定增加趋势,那么在执行权力机关中情况就不是如此。在最高执行权力机关中,妇女的代表性反而呈下降趋势。
表3*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部和部门中任领导职务的男女比例
职务 |
截止 2000 年 5 月 1 日 |
截止 2003 年 4 月 1 日 |
||
男 |
女 |
男 |
女 |
|
第一把手 |
93.2 |
6.8 |
100 |
- |
第一副职 |
100 |
- |
96 |
4 |
副职 |
90.7 |
9.3 |
88.9 |
11.1 |
局长 |
86.9 |
13.1 |
91.2 |
8.8 |
副局长 |
70.9 |
29.1 |
88.9 |
11.2 |
处长 |
70.8 |
29.2 |
90.6 |
9.4 |
副处长 |
60.3 |
39.7 |
95.1 |
4.9 |
如果说截止1999年1月1日两个部(占部总数的7.4%)的领导人是妇女,到2000年9月有一名妇女任部长(占部总数的6.8%),那么截止2004年9月没有一名妇女任部长职务。
表4**截止2003年4月1日男女在地方权力机关中的代表性
职务 |
共计 |
男 |
女 |
男人比例 |
妇女比例 |
州长 |
4 |
4 |
100 |
- |
|
副州长 |
22 |
18 |
4 |
82 |
18 |
市长和区长 |
74 |
67 |
7 |
91 |
9 |
第一副市长和副区长 |
70 |
64 |
6 |
91 |
9 |
副市长和副区长 |
177 |
117 |
60 |
66 |
34 |
在塔吉克斯坦法官中,妇女人数占20%。在最高法院中,女法官所占比例达到21%,在最高经济法院中——36%(见表5)。77名法院院长中只有6名是妇女(占8%),高等法院院长中没有一人是妇女。
表5*截止2004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院中男女代表性
职务 |
共计 |
男 |
女 |
男人比例 |
妇女比例 |
法官总数 |
274 |
223 |
51 |
81 . 4 |
18.6 |
宪法法院 |
6 |
5 |
1 |
83.3 |
12.7 |
宪法法院院长 |
1 |
1 |
- |
100 |
- |
最高法院 |
40 |
33 |
7 |
82.5 |
17.5 |
最高法院院长 |
1 |
1 |
- |
100 |
- |
最高经济法院 |
11 |
7 |
4 |
64 |
36 |
最高经济法院院长 |
1 |
1 |
- |
100 |
- |
戈尔诺 - 巴达赫尚自治州法院 |
20 |
19 |
1 |
95 |
5 |
哈特隆州法院 |
76 |
67 |
9 |
88 |
12 |
索格季州法院 |
81 |
62 |
19 |
76.5 |
23.5 |
杜尚别市法院 |
66 |
50 |
16 |
75.7 |
24.3 |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加强妇女在社会上作用》的总统令制定了“2001-2010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保证男女平权的国家政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该方案的战略目标之一是扩大妇女在国家领导机关中的代表性。实现这一目标的总指数是妇女在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中的代表性不少于30%。方案列举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如下机制:
培养和提拔独立的妇女候选人参加立法权力机关的选举;
在任命妇女担任各级法院法官时遵守两性平衡的原则;
形成担任执行权力机关领导职务的女干部后备力量;
制定并实施“培养和提拔妇女领导人”方案;
在选聘接替职务的人选时利用稍加限制名额的办法(以保证职务候选人的男女代表性);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1998年通过的《国家公务法》第10条确保公民有担任国家公务员的同等机会,法律没有规定旨在提高妇女在国家机构中地位的专门措施,如限制名额等。
(c)塔吉克斯坦的妇女运动在长达将近75年时间中基本上处在意识形态控制和中央集权行政监督之下,1990年代中期才开始出现扩大公民积极性的可能性,这一时期成为包括妇女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大部分社会团体诞生的起点。
表6*共和国登记在册的全国性非政府组织数量(1999年1月到2004年1月)
地区名称 |
共计 |
妇女非政府组织 |
妇女领导的非政府组织 |
戈尔诺 - 巴达赫尚自治州 |
56 |
5 |
6 |
哈特隆州 |
178 |
45 |
73 |
索格特州 |
244 |
32 |
77 |
杜尚别和共和国直辖地区 |
774 |
39 |
232 |
共计 |
1 252 |
121 |
388 |
非政府组织的主要活动是支助有天赋的儿童,康复,学会经商和发展小商业,教外语,教使用计算机,教编织手工制品,帮助穷人和儿童,组建妇女俱乐部、图书馆,生态教育,修复被毁坏房屋,举办创作晚会,制作中小学使用的桌椅,为中小学生提供免费饮食,卫生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的活动不仅仅局限于城市范围,而是积极与农村妇女开展合作。
1995年根据共和国政府的倡议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助下组建了“妇女发展”委员会,2000年改为“性别与发展”独立社会组织,继续从事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助的项目。它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宣传人权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妇女维护经济、生育及其他权利的法律知识水平,支持妇女的经商意识,支助妇女非政府运动。
在欧亚基金会的财政支助下创办了一所附属于妇女倡议中心的商业学校。
从1995年起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指导和日本政府的财政支助下,每年出版《人力资源开发国家报告》,其宗旨是介绍塔吉克斯坦人力资源开发现状和必须具备的条件。
1999年出版了第一本《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性别统计汇编》,广泛介绍主要的社会经济指标和居民生活水平指数,提供男女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情况的统计数字。该《汇编》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塔吉克斯坦办事处的支助和促进下,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下属国家统计委员会编写,供国家机构、学术团体、社会团体和许多国际组织使用。
塔吉克斯坦通过广泛提供人口和社会经济指数介绍有关两性问题的知识,并在正式出版物上公布,但是以汇编的形式出版尚属首次。
参加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是妇女自我表现和实现自我的一种有效方法。共和国登记在册的所有非政府组织中,妇女社会团体的活动最为积极。妇女非政府组织参与解决各种社会经济和文化问题。在独立年代,妇女非政府组织表现出它们善于通过向中央、地区和地方有关方面施加压力捍卫妇女的利益,善于发现和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最近5年中,我国妇女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妇女问题的解决不仅在于捍卫妇女的权利,而且在于强调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性,因此她们始终不渝地捍卫两性观念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重要性。2000年通过的“2001-2010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保证男女平权的国家政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有助于了解改变男女之间社会关系的国家政策,它是国家和妇女非政府组织创造性社会伙伴关系的成果,这种合作有助于相互补充和加强国家成分和非国家成分的活动。
基本上没有同商业经济成分建立起伙伴合作关系。目前,非政府组织仅依靠国际组织财政支助和部分依靠地方权力机关的物质和技术支持开展活动。
第 8 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外交活动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2年通过的《外交活动法》进行,该法律规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活动的法律依据、组织程序和活动内容。
国家外交部门招聘受过高等教育、具备从事外交工作必要能力的公民。该法律对进入外交部门工作的人没有规定性别方面的要求。
下表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
表1*
有职务的外交人员共计 |
80 |
其中妇女 |
17 |
妇女所占比例 |
21 .25 |
表2*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机关工作的妇女人数
按照外交官等级和工作时间 |
共计(人) |
男(人) |
女(人) |
妇女所占比例(百分比) |
有职务的外交人员共计 |
80 |
63 |
17 |
21.25 |
局长 |
13 |
12 |
1 |
7 .69 |
处长 |
3 |
|||
参赞 |
1 |
|||
一秘 |
4 |
|||
二秘 |
3 |
|||
三秘 |
5 |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驻外使馆和领事馆担任外交职务的妇女3人。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活动法》没有提及夫妇俩都是外交人员的情形。
第 9 条
1.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5条,在宪法通过之日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者被视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1995年通过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规定有获得和丧失塔吉克斯坦国籍的程序和条件。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其他国家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须本人提出申请方可加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第23条,年满18岁和不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有行为能力者,不论其出身、社会地位、种族和民族、性别、文化程度、语言、对宗教的态度、政治信念和其他信念如何,均可申请加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的这一条没有规定任何加入国籍的性别障碍。
2.《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第四章“儿童国籍,父母、监护人和保护人国籍,有行为能力者国籍”指出,14岁以下儿童的国籍随父母的国籍,14到18岁儿童的国籍变更须经他们本人同意。
被剥夺家长权利的父母,其国籍发生改变时子女的国籍不随之改变。子女的国籍改变不必征得被剥夺家长权利的双亲同意。
如果双亲或者惟一的父(母)亲获得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或者他们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被终止,子女的国籍随之终止。
如果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监护和保护的、居住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儿童的双亲或惟一的父(母)亲退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但没有参与养育这个儿童,那么该儿童可由父母、监护人或保护人提出申请保留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
法律向妇女提供与男人平等的涉及她们子女国籍的权利,没有规定任何国籍方面的性别障碍。
第 10 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男女在教育领域的平等权利。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关教育的法律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制定,由2004年5月17日通过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法》、其他规范性法规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承认的国际法规组成。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1条,每个人都享有教育权,并有义务接受普通基础教育。
国家确保公民在国家教育机构接受普通、基础的义务免费教育。公民还可以在竞争的基础上在国家教育机构中接受符合国家教育标准的教育,以及接受免费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后职业教育,如果是第一次接受相关程度的教育的话。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63条,父母承担养育和教育自己子女的责任,父母有责任关心子女的健康、身体发育、心理素质和思想道德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职业培训。父母有责任确保子女接受基本的普通教育。
父母在子女接受基本的普通教育之前有权为子女选择教育机构和学习方式,但必须考虑到子女的意见。
共和国教育系统的新型关系在塔吉克斯坦《教育法》中得到充分体现。《教育法》确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教育发展的法律、组织和社会经济基础,规定教育机构、教育调整和管理原则、教育机构的权力和活动方向,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教育领域其他规范性法规的法律基础。
教育领域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免费提供普通基础教育,人人均可接受普通中等教育和初等职业教育,人人均可在竞争基础上接受随后一级的教育。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法》第6条,确保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如何。根据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有无前科和其他特征限制公民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只能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教育机构有以下几种类型:
学龄前教育机构;
普通教育(初等、普通基础和普通中等教育)机构;
初等职业、中等职业、高等职业教育机构;
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后职业教育机构;
补充教育机构;
专科教育机构;
为孤儿和没有父母照管子女开设的教育机构;
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根据其组织方式、权利形式和所有制分为免费和收费两种。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教育管理机构系统包括: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共和国一级的教育管理机构;
有培训机构和教育机构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部和部门;
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
地方教育管理机构。
(a)在90年代初之前,塔吉克斯坦曾经有过全民普遍识字的时期,但是后来受教育的进程开始放慢,其主要原因是:
贫穷。69%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教育收费却不断增加;
孤儿数量增加;
父亲外出务工的子女数量增加;
教师不足。
在2003-2004学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共有学龄前教育机构494所,普通教育机构3 775所,其中小学671所,基础教育学校834所,中学(全日制中学)2 097所,为弱智或残疾儿童开设的学校11所,夜校(轮班制学校)44所,收费中学67所,中等专科学校50所,以及一所为结核病儿童开办的林中医疗学校。上述学校的学生总数为167.37万名,其中女生77.5万名(占46.3%)*。
在2003-2004学年,中等职业学校共计50所,高等院校共计38所。2003-2004学年,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共计2.92万名,其中女生1.56万名(占53.4%),高等学校的学生共计10.8万名,其中女大学生2.66万名(占24.6%)*。
在普通教育机构中,一至四年级的学生共计69.26万名,其中女生33.37万名(占48.2%),五至九年级学生共计80.13万名,其中女生37.27万名(占46.5%),十至十一年级学生15.78万名,其中女生6.21万名(占39.3%)*。
国家确保对学龄前教育提供财政支助和物资支持。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为了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帮助,为教育幼龄和学龄前儿童创造良好条件,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法》并考虑到父母(代替父母养育儿童者)的愿望和利益,建立托儿所、幼儿园、幼儿院(供孤儿和无父母照管的儿童)、其他短期、日托、全托学龄前机构,以及包括私人机构在内的其他相当于学龄前机构的国营和非国营机构。
2003年,常设的学龄前儿童机构中儿童总数为6.3万名,其中女孩子2.97万名。在农村地区:总数为1.09万名,女孩子5 500名*。
表1*学龄前儿童机构中的儿童人数
1996 年 |
1997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
儿童人数 |
71 300 |
61 600 |
56 000 |
51 000 |
53 400 |
57 800 |
59 700 |
63 000 |
其中女孩 |
32 300 |
26 800 |
23 800 |
23 300 |
24 000 |
26 700 |
28 500 |
29 700 |
城镇儿童人数 |
57 100 |
49 200 |
44 200 |
42 100 |
44 100 |
48 500 |
48 900 |
52 100 |
其中女孩 |
25 500 |
21 000 |
15 300 |
19 600 |
19 500 |
22 100 |
23 000 |
24 200 |
农村儿童人数 |
14 200 |
12 500 |
11 900 |
9 500 |
9 300 |
9 300 |
10 800 |
10 900 |
其中女孩 |
6 800 |
5 800 |
8 500 |
3 700 |
4 500 |
4 500 |
5 500 |
5 500 |
学龄前机构中每 100 个座位的儿童人数 |
93 |
90 |
82 |
77 |
77 |
82 |
85 |
91 |
为了普及普通中等教育,建立了由三级(初等教育,普通基础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组成的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学校,每一种学校都可以在保持继承性的前提下独立办学。
普通基础(九年制)教育是义务教育。
年满7周岁儿童都要入初等学校一年级学习。
2002年6月19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下院通过了第666号决定,批准了《减少贫穷战略》,这一文件规定有如下2002-2006学年扩大初等教育对学龄儿童覆盖面的措施:
向20%学生提供校服、鞋和学习用具;
为初等学校(一至四年级)学生免费提供伙食;
为难民家庭子女和没有上学的超龄生提供另一种接受教育的形式。
采取面授、函授、音像教学和校外考生等形式组织成年人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
有办学许可证和受国家委托的普通教育机构(学龄前教育机构除外)有权向通过毕业考试的毕业生发放国家规定式样的毕业证书。
16岁以下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普通基础教育(九年制教育)。
截止2004/2005学年初,普通教育机构的学生总数为166.5万名,其中女生76.93万名,占46.2%*。
表2*全日制普通教育机构中的女生人数
学年 |
1991/ 1992 |
1996/ 1997 |
1997/ 1998 |
1998/ 1999 |
199 9/ 2000 |
2000/ 2001 |
2001/ 2001 |
2002/ 2003 |
2003/ 2004 |
2004/ 2005 |
学生总数 |
1 310 200 |
1 327 300 |
1 374 000 |
1 436 600 |
1 464 900 |
1 504 400 |
1 560 000 |
1 617 700 |
1 673 700 |
1 665 000 |
其中女生 |
641 800 |
633 400 |
647 000 |
674 500 |
683 500 |
693 700 |
722 600 |
751 300 |
775 000 |
769 300 |
特殊教育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教育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用于向需要长期治疗、有身体和心理缺陷、其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少年儿童提供受教育机会、医疗服务和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为需要长期治疗的少年儿童开设普通教育疗养学校、寄宿疗养学校、疗养幼儿院。
为有身体和心理缺陷、不能在一般普通教育学校学习的少年儿童开设特殊普通教育学校、寄宿学校和特殊班。这些学校向这些儿童提供膳食、学习机会、治疗、医疗康复和帮助他们重返社会,使他们做好参加有益社会劳动的准备。对特殊教育机构毕业生的职业教育根据符合他们的职业教育方向和专业由特殊学校或者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系统的一般学校负责实施。
国家根据公民的兴趣、愿望和能力在他们已经接受基础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向他们提供初等职业教育。初等职业教育机构包括职业专科学校、职业学校、特殊职业学校、综合技术学校和其他与上述学校相当的教育机构。
中等职业教育。公民可以在他们已经接受普通基础教育、普通中等教育和初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在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中等技术学校,职业学校,职业专科学校和其他与上述学校相当的教育机构)获得专业知识。这些教育机构的毕业生可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文凭。
在2003-2004学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总数2.92万名,其中女生1.56名*。
表3*中等职业学校中的女生人数
学年 |
1991/ 1992 |
1996/ 1997 |
1997/ 1998 |
1998/ 1999 |
1999/ 2000 |
2000/ 2001 |
2001/ 2002 |
2002/ 2003 |
2003/ 2004 |
学生总数 |
40 700 |
23 500 |
19 900 |
19 400 |
23 200 |
25 300 |
23 800 |
25 100 |
29 200 |
其中女生 |
17 800 |
11 700 |
9 600 |
9 400 |
11 600 |
11 200 |
10 400 |
12 700 |
15 600 |
表4*职业技术学校中的女生人数
年 |
1991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学校数量 |
81 |
74 |
72 |
72 |
72 |
72 |
73 |
75 |
73 |
学生总数 |
41 861 |
27 588 |
25 982 |
24 688 |
23 827 |
24 450 |
25 323 |
25 546 |
23 911 |
其中女生 |
- |
- |
7 159 |
7 299 |
7 522 |
8 422 |
7 097 |
7 355 |
6 798 |
毕业生总数 |
26 045 |
18 270 |
16 675 |
15 615 |
15 730 |
14 842 |
13 649 |
13 672 |
15 651 |
其中女毕业生 |
- |
5 398 |
5 339 |
5 026 |
5 350 |
4 779 |
6 043 |
5 035 |
5 367 |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在已经接受普通中等教育、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由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和私营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实施。
公民通过竞争按照与国家订立的合同在高等职业机构免费学习。
为了保障取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和减少男女不平等,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E.sh.拉赫莫诺夫的倡议,从1997年起为高等院校免试录取边远山区少女规定总统特许名额。
在这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在2001年4月19日通过了“关于整顿高校女生录取工作”的决定。
从1997年到2002年,享受总统特许名额的少女共计2 728人(计划数为3 666人),在2003-2004学年为606人(计划数619人),2004-2005年577人(计划数582人)*。
在高等教育系统,两性差别有扩大的趋势:1991-1992学年高校学生总数中女生占34%,2001-2002学年占24%,2003-2004学年占24.6%。
表5*妇女在高等院校大学生总数中所占比例(截止学年初)
学年 |
1991/ 1992 |
1996/ 1997 |
1997/ 1998 |
1998/ 1999 |
1999/ 2000 |
2000/ 2001 |
2001/ 2002 |
2002/ 2003 |
2003/ 2004 |
高等院校总数(所) |
13 |
25 |
25 |
24 |
29 |
30 |
31 |
33 |
38 |
大学生总数 |
69 345 |
75 963 |
76 658 |
75 546 |
79 168 |
77 701 |
84 360 |
96 583 |
108 034 |
其中妇女 |
23 300 |
19 600 |
20 000 |
19 100 |
19 900 |
18 400 |
20 500 |
24 000 |
26 600 |
占总数百分比 |
34% |
26% |
26% |
25% |
25% |
24% |
24% |
24 .8% |
24 .6% |
在高等院校学习的妇女所占比例有增大的趋势。但是妇女在高等技术教育系统的参与率依然不高,2003-2004学年工业领域妇女的参与率为17%,农业领域妇女的参与率为10%。
表6*妇女在高等院校大学生成分中所占比例
学年 |
1991/1992 |
1996/ 19 97 |
1997/ 1998 |
1998/ 1999 |
1999/ 2000 |
2000/ 2001 |
2001/ 2002 |
2002/ 2003 |
2003/ 2004 |
高等院校中妇女所占比例( % ) |
34 |
26 |
26 |
25 |
25 |
24 |
24 |
25 |
25 |
其中: - 工业 |
12 |
13 |
14 |
15 |
16 |
16 |
16 |
17 |
17 |
- 农业 |
7 |
6 |
8 |
7 |
7 |
8 |
9 |
10 |
10 |
- 经济 |
19 |
25 |
14 |
16 |
18 |
15 |
17 |
21 |
20 |
- 保健,体育运动 |
29 |
26 |
36 |
26 |
25 |
24 |
25 |
27 |
27 |
- 教育,艺术和电影业 |
42 |
36 |
32 |
31 |
32 |
38 |
31 |
34 |
36 |
高等职业机构后职业教育有助于公民在高等职业教育基础上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
国家在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院校后职业教育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人人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同时考虑到每个人的能力,为妇女创造接受高等教育的条件。
为了培养科研和教学研究干部,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可以规定干部任职期限,建立研究生室(临床医学研究室)、博士培训制和设立研究员职称。
借助这些机构可以取得高等职业机构后职业教育。
表7*大学教授和教员中妇女人数
学年 |
学位 |
职称 |
||
博士 |
副博士 |
教授 |
副教授 |
|
2001-2002 学年共计 |
320 |
1 568 |
324 |
1 352 |
其中妇女 |
35 |
300 |
40 |
255 |
2002-2003 学年共计 |
321 |
1 524 |
319 |
1 249 |
其中妇女 |
39 |
315 |
34 |
226 |
2003-2004 学年共计 |
359 |
1 740 |
375 |
1 413 |
其中妇女 |
57 |
323 |
43 |
242 |
(b)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男人和妇女有使用教学大纲、参加考试、选择教员、获得同样技能、使用同样质量的校舍和教学设备的同等机会。但是,在过去的10-12年中,女孩子上学的情况不如以前。普通教育学校中,上学的男孩子占上学的女孩子的比值为100比63,而在1990年,这一比值为100比104。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男孩子入学率为90%,女孩子入学率为80%。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与信息技术有关的技能提高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塔吉克斯坦同样面临必须普及计算机知识的问题,全国到处都有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培训小组,但是参加培训成为男孩子的特权。
女孩子入学率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贫穷,教育费用增加,教师不足,对男女地位和作用的陈旧观念,导致妇女劳动力安置率减少。
到2004-2005学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普通教育学校尚短缺教师2 470名*。为了弥补不足,采取了一些临时措施,如高等院校增加女生招收名额。
表8*普通教育学校教育工作者人数(人)
编号 |
学年 |
教育工作者总人数 |
其中妇女 |
1 . |
2001-2002 |
100 163 |
45 820(45 . 5 % ) |
2. |
2002-2003 |
101 088 |
47 955(47 . 4%) |
3. |
2003-2004 |
101 504 |
49 916 ( 49 . 2% ) |
4. |
2004-2005 |
99 117 |
48 957 ( 49 . 4% ) |
表9*资深教师人数(人)
年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共计 |
47 |
96 |
62 |
2 |
1 |
其中妇女 |
11 |
23 |
20 |
- |
1 |
表10*优秀教育工作者人数(人)
年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共计 |
581 |
923 |
764 |
672 |
722 |
其中妇女 |
174 |
280 |
258 |
243 |
335 |
共和国教育机构中妇女领导人的数量增加。
国家正在采取必要措施增加学识渊博人才的数量和培养领导干部。
2004年,普通教育学校校长总共3 695人,其中妇女576人(占15.6%);副校长共6 134人,其中妇女1 698人(27.7%);共和国大学校长30人,其中女校长1人*。
(c)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为男女生提供同样的学习条件。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实行男女生合校,但是也有男女生分开上课的情形。在中小学教育中的性别差别表现为对女孩子和男孩子使用不同的劳动课教学大纲,女孩子学习家政管理和操持家务,男孩子学习木工和金属加工技能。上体育课时女孩子和男孩子从事不同的运动项目。
塔吉克斯坦没有女子学校和男子学校。教学大纲不存在性别歧视。
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采取措施扩大女生招收名额,扩招的专业包括信息技术、电子工程、经济管理、财务和法律。
在诸如文秘、商业、服务业、医疗服务等专业,特别是在医疗护理、儿科学领域,女孩子占多数。
(d)“2001-2010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保证男女平权的国家政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中还规定,通过助学金和其他经济援助形式促使女孩子受教育,为女研究生设立以著名人士命名的奖学金。女生可以享受助学金,免费用餐,住学生公寓,得到医疗救助或报销回家路费,不管她就读哪一所大学、来自哪个地区、学习成绩是否优秀。
政府正在实现农村女孩子助学计划,以提高她们在中学高年级和大学的入学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没有为临时弃学的女孩子制定专门的计划。
(e)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继续受教育的同等机会。
国家支持各种不脱产学习计划,支持根据成年人的需求和兴趣举办学习班,开展广播和电视教学,利用其他社会办学形式提高成年人的普通教育、职业技能和文化水平。
(f)塔吉克斯坦向来在教育领域成绩斐然。最近10-12年,塔吉克斯坦面临经济危机和国内战争的不良后果。中小学低年级男女生比例大致相等,但是中年级以后女生的比例下降。女孩子退学的主要原因大概与贫穷有关,女孩子往往被留在家中照看弟妹和做家务。
(g)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女孩子和男孩子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同等机会。
妇女可以从事各种运动项目。但是从事体育运动的妇女和女孩子的人数有减少的趋势。
“2001-2010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保证男女平权的国家政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规定,经常举办妇女运动会。
(h)2002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普通教育学校开设了被收入家庭问题基础教程的“家庭生活伦理学”课程。中小学还开设“家庭生活伦理学和心理学”课程,通过媒体举办有关性教育、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问题的座谈会、研讨会和会面。“Sadoi Dushanbe”、“Aziya Plyus”、“Vatan”广播电台经常播送有关家庭和婚姻问题的节目,应邀参加的嘉宾有医生、律师、教育工作者和心理学家。
我国正在不断完善普通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教育进程。例如,普通教育学校和一些大学已将“家庭生活伦理学和心理学”课程列入教学计划。有些大学的系按照《社会心理学教程》讲授“家庭,家庭关系心理学”部分,开设了“性暴力”、“两性法律问题”、“塔吉克古典文学中的两性问题”等专门课程。
塔吉克斯坦已建立妇女咨询网络,向妇女提供医疗和心理帮助。在居民中散发有关妇女问题的折叠状印刷品、宣传画、纪念品、手册。
第 11 条
1.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就业领域男女权利平等。
(a)《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5条对劳动权予以确认,根据这一条:“每个人都享有劳动、选择职业、工作、劳动保护和失业社会保障的权利。劳动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劳动报酬。
禁止任何形式的劳资关系限制。同工同酬。
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任何人不能被强制参与劳动。”
(b)所有公民享有劳动法律关系领域的同等机会。在招工中禁止任何按照民族、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政治信念、出生地、国籍或社会出身进行区分、导致破坏劳动领域机会均等的行为。
劳动领域的差别不是歧视,造成差别的原因是工种本身的要求,或者由于国家对某些需要加强社会保护者(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特殊关怀(《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7条)。
(c)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8年9月10日第363号决定批准的“1998-2005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改善妇女处境、提高妇女地位和作用”全国行动计划规定,采取下列措施,通过就业领域的经济机制缓解贫穷问题:
职业选择(选择有市场需求的职业,选择合适的工作,空缺岗位劳动力安置的可能性,等等);
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进行职业培训,然后安置;
扩大参加社会性付酬工作的门路;
组织临时性就业,利用灵活的就业形式(季节性工种,不完全工作日,等等);
根据各地区情况并考虑到失业率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通过优惠贷款促进和支持妇女从事中小经营活动;
提供小额贷款,鼓励自主创业;
实行就业机会配额制。
我国的经济变革和市场关系发展导致失业率上升,劳动力市场上出现具有两性特征的剧烈竞争。管理领域的妇女人数减少,她们仍然被视为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一些传统上妇女人数居多的部门,如金融信贷系统,在新的条件下成为有重要战略意义和高报酬的部门,这些部门的许多妇女被男人取而代之。还应该注意到,共和国60%到70%的农业工人是妇女,低报酬、不能直接赢利但又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部门——教育、保健、文化部门充斥着妇女。
向不论居住城市或农村的妇女提供法律保障和社会保护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社会经济政策的一个优先方面。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居民社会保护部和库尔干-秋别市Khukumat(地方政府)2000年12月7日“关于建立库尔干-秋别妇女职业介绍所”的第73号联合决定,于2002年成立了该职业介绍所,其主要任务是:制定促使妇女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计划并加强组织工作,通过职业指导、培训和再培训、支持自主创业和经营活动(小额贷款和优惠贷款)促进就业。职业介绍所创办以来已有1 000名妇女前往寻找工作,已得到安置的有200多人,参加职业培训的妇女和姑娘有40名*。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居民社会保护部和非政府组织塔吉克“社会伙伴关系和发展”联合会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下,从2001年开始在博赫塔尔和瓦赫什地区实施题为“通过小额贷款组织妇女就业”的合作项目。仅在2001年博赫塔尔地区就有300多名妇女得到了用于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2002年博赫塔尔地区200名妇女和瓦赫什地区100名妇女得到了小额贷款*。
现在劳动力市场上妇女处境的质量指数有一定的提高。妇女开始从事男子人数居多的某些职业,过去办公室的工作基本上由男人完成,现在一般由妇女完成。妇女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在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中的代表性也有明显增加的趋势。
对失业妇女和姑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随后进行安置具有重大意义。实践表明,妇女的职业教育水平很低,到就业机构找工作的失业妇女中没有专业技能者占80%以上。
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计划地对妇女进行职业培训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2003年一季度全共和国有6 880名妇女到就业机构找工作,其中864名被送往就业机构的训练中心进行培训*。
2002年有179名妇女在就业机构的协助下按照就业配额安排了空缺职务和工作岗位**。
重视对妇女进行初步职业技术培训。在劳动和居民社会保护部的职业技术教育系统内有73所职业技术学校,设置的专业有160个。2003年职业技术学校学员总数(23 911人)中妇女为6 798人**。
(d)禁止劳动报酬歧视。雇主必须实行同工同酬,禁止随意降低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102条)。但是,我国目前仍存在拖欠劳动工资的现象,例如,截止2003年2月1日,各经济部门拖欠劳动工资的总额为2 910万索莫尼。
国家确保每个工作人员的如下权利:公正支付和及时领取劳动报酬,在挑选合适工作和劳动安置方面得到无偿协助,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通过规定工作时间、公休日、带薪年假、减少某些职业和工种的工作日等途径予以保障的休息权,赔偿因工作给健康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失业保障,罢工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4条)。
为了提高妇女的经济独立性和确保合理就业,在“2003-2005年期间促进居民就业国家方案”框架内规定了一系列促进妇女就业的措施。除了职业培训和再培训、劳动安置、发放补助金等一些传统的措施以外,还规定了一些吸引妇女就业的非传统措施,如开设职业介绍所,建立社会性实业中心网络,实行配额就业安置,吸引妇女参加临时就业和社会性付酬工作,向妇女就业提供优惠贷款和小额贷款。例如,杜尚别市亚万区和I.索莫尼区的就业中心与非政府组织“朋友之声”共同为20名失业妇女提供了就业机会。
2001年和2002年头6个月中,各就业机构为失业妇女提供了总额49 800索莫尼的优惠(无息)贷款*,以鼓励妇女自主创业和支持妇女从事经营活动。
仅在2001年全共和国就有190名妇女得到了优惠贷款,贷款总额45 600索莫尼*,其中:
哈特隆州39名妇女,贷款总额9 360索莫尼;
索格特州61名妇女,贷款总额14 640索莫尼;
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38名妇女,贷款总额9 120索莫尼;
杜尚别市8名妇女,贷款总额1 920索莫尼;
共和国直辖地区44名妇女,贷款总额10 560索莫尼。
此外,214名妇女得到了在小型企业和德罕农场(私人农场)长期工作的机会,其中:
哈特隆州——30名妇女;
索格特州——80名妇女;
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17名妇女;
杜尚别市——12名妇女;
共和国直辖地区——48名妇女;
通过地区居民就业中心——18名妇女。
2003年一季度全共和国有6 880名妇女前往就业机构找工作,其中1 768名被介绍去从事社会性付酬工作,864名接受职业培训,2 160名得到工作安置,10名得到总额3 000索莫尼的小额贷款*。
(e)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5条,“人人享有劳动和失业社会保护的权利”。
向市场经济转型使妇女在国家部门的就业性质发生改变,一些传统上妇女人数居多的部门得到财政拨款的数量不断减少,妇女已成为失业者的大多数,即便没有失业,也是在低报酬部门工作。截止2003年1月1日,正式登记的失业妇女人数占失业者总数的55%**。与此同时,妇女成为一家之主的家庭数量增加,国内战争使5.5万多名儿童成为孤儿,两万名妇女成为寡妇*,家庭的经济重担落在她们肩上。成为一家之主的妇女主要从事生产劳动和出售农产品,她们还做一些倒买倒卖的生意,从邻国进货,在当地市场上出售。
缺乏就业机会加上对妇女作用的传统认识使许多妇女难以摆脱家务的束缚,失去了走出家门实现自我的机会。
我国目前的保险制度有两种保险形式:国家社会保险和自愿社会保险(《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215条)。
国家社会保险金用于支付各种补助金(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孕产补助金、丧事补助金、家庭补助金等),支付丧失供养人补助金、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疗养费、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休假开销、伙食补助费等。例如,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为平均工资的60%到100%(《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217条),孕产补助金按妇女产假期间的全部工资额发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218条),工作人员家庭补助金(生小孩一次性补助金育儿到一岁半月补助金)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数额发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219条);丧事补助金为最低工资额的12倍(《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220条);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程序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定。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退休金保障法》规定对某些满退休年龄者按优惠条件发给退休金,男人和妇女均可享受这些优惠。由于妇女领取退休金的年龄比男人小5岁,因此妇女比男人早5年领取退休金。
有工作者领取退休金的优惠条件如下:
1.从事矿山井下作业者、在特别有害和特别繁重劳动条件下工作者(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2年12月31日第521号决定批准的一号有害工种清单)可以比普遍规定的退休年龄提早10年、比要求达到的工龄少5年开始领取退休金。
2.在其他繁重劳动条件下工作的人(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2年12月31日第521号决定批准的二号工种清单)可以比普遍规定的退休年龄提早5年领取退休金。
下列专业的工作人员也有权提早5年领取退休金:
农产品生产部门的拖拉机手;
客货车司机(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清单)。
此外,下列有工作的妇女有权提早5年领取退休金:
女拖拉机手;
女挤奶员;
从事种植棉花和采摘棉花的妇女。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的情形,如居住条件(帕米尔穆尔加布高山地区),残疾人——垂体矮小畸形(侏儒症),一等视力残疾。
生育5个以上子女的妇女也享有提前5年领取退休金的权利。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从2003年7月1日起实行男63岁、女58岁的退休制度。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没有实行按照男女个人实名账号上扣除的保险金额计算退休金数额的制度。
(f)国家确保妇女享有保护健康和安全劳动条件的权利,并考虑到保持继续生育的功能。国家为妇女创造兼顾劳动和生育的良好条件,确保妇女得到法律保护、物质支助和道德支持,确保孕妇在符合其生理特点和健康状况的条件下工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健康保护法》第33条)。
2.《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12章为妇女和履行家庭义务者规定下列附加保障:
向妇女提供产前70天和产后70天(如果难产——86天,如果生两胎及以上——110天)的育儿假,并发给国家社会保险补助金;
禁止以怀孕或有小孩为由拒招妇女和降低妇女的劳动工资;
根据医疗结论降低孕妇的生产定额和服务定额,或者让其从事比较轻松和免受不良生产因素作用的工作,保留原先工作的月平均工资。
有一岁半以下婴儿的母亲,如果她所从事的工作是哺乳母亲所禁忌的,或者不能保证给婴儿按时喂奶,可以让其从事其他工作,保留原先工作的月平均工资,直至婴儿满一岁半。
(a)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172条,企业主不得单方中止与孕妇、有3岁以下子女妇女(单身母亲)、有16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妇女签订的劳动合同(契约),除非这个企业被彻底清算。允许在解决劳动力安置问题后中止劳动合同,由被清算企业的权利继承人负责解决这一类妇女的劳动力安置问题。如果没有权利继承人,由国家公务机关协助挑选合适工作,安置期间由居民就业中心按法律规定发给相应的社会补助金*。如果合同期满,可以中止合同,但企业主务必解决上述妇女的安置问题,安置期间保留她们的工资,但不超过劳动合同(契约)中止之日起3个月。
产假结束后按照妇女的愿望向她提供育儿假至小孩满一岁半,在育儿假期间发给补助金。
还按照妇女的愿望向她提供不保留工资的附加育儿假至小孩满3岁。
小孩的父亲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利用育儿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165条)。
企业主不得在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非企业被清算,企业主的活动终止(《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46条)。
除了向有一岁半以下子女的妇女提供休息和进餐的时间以外,还向她们提供给小孩喂奶的时间,并将其计入工作时间和发给平均工资。
每天至少提供3小时这样的时间,每次至少30分钟。对于有两个以上一岁半以下子女的妇女,每次喂奶的时间至少一小时。喂奶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并发给平均工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167条)。
如果孕妇、有14岁以下子女(16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妇女(包括照管这些小孩的人和凭医生证明照料家中病人者)提出请求,企业主必须为她们规定不完全工作日或不完全工作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168条)。
(b)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领域的立法在规定年休顺序方面向妇女提供优惠。例如,孕妇和产妇不论其工龄长短均可按照本人愿望在产假前后或育儿假以后休年假。对于有两个以上14岁以下子女或有16岁以下残疾儿的妇女以及有一个14岁以下子女(16岁以下残疾儿)的单身母亲,可依照本人愿望安排她们在夏季或其他她们认为合适的时间休年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170条)。
此外,还向有两个以上14岁以下子女(或一个16岁以下残疾儿)的妇女依照本人愿望每年提供不少于14天的不保留工资的假期,这种假期可与年假合并使用,也可以在征得企业主同意后单独使用(一次或分几次使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171条)。
(c)国家鼓励向父母提供参加社会服务事业的时间,使他们兼顾履行家庭义务和参与社会生活。例如,向有16岁以下残疾儿的配偶之一每月提供一个规定以外的休息日,依靠国家社会保险金支付这一天的工资。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居民社会保护部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教育部和塔吉克斯坦卫生部合作,根据当前需求共同提出旨在向塔吉克斯坦最贫困儿童提供支助的跨部门革新倡议。作为实验,将采用吸收社会团体、即由父母和教师组成的联合会参与的方法,从塔吉克斯坦6个有经验的地区(舒拉巴德地区,别什肯特地区,巴尔朱万地区,罗贡地区,达尔班德地区和穆尔加布地区)挑选大约200所学校,寻找改善这些学校学生健康、伙食和教育状况的途径。日本社会发展基金会提供57.5万美元,用于改革社会保护系统。这笔改革社会保护系统的捐款将起到催化剂的作用,有助于吸引塔吉克斯坦一些积极活动的组织和机构参与上述进程,使贫穷家庭子女从提供的帮助中得到最大受益。
该项目的目的是:
1.寻找确定最贫穷儿童和家庭的新方法,通过吸收由父母和教师组成的联合会参与和在学校建立委员会的途径向他们提供帮助;
2.提高父母和教师联合会获取用于支助学校和学生的现有社会基金的能力;
3.通过开展保护中小学生健康和改善学校伙食的活动改善中小学生的健康状况和伙食以及入学率和学习成绩。
(d)《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确保:
禁止让妇女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繁重作业、与有害劳动条件有关的作业以及与超过最大允许标准手工提升和移动重物有关的作业(第160条);
限制妇女夜间工作(第161条);
不允许让孕妇和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加班、在公休日和节日工作以及派她们出差(第162条)。
但是仍有因妇女拒绝加班而将其辞退的现象发生。例如,“Kimie”股份公司(原亚万化工厂)的女工M.拉希莫娃和N.鲍利耶娃因拒绝在公休日加班被辞退,后来由于上级机关干预才重返工作岗位*。
3.我国已经形成保护妇女在生活各个领域利益的相应法律基础,通过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退休金保障法》、《收入指数化法》、《国家社会保险法》、《劳动保护法》、《居民就业法》、《关于国家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法律等。
通过了下列推进男女机会均等的规范性法规: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提高妇女在社会中作用”的总统令(1999年);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1年8月8日通过的“关于2001-2010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保证男女平权的国家政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的第391号决定;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8年9月10日通过的“关于批准1998-2005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提高妇女地位和作用”全国行动计划的第363号决定。
此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3月4日通过的第94号决定批准了“2003-2005年期间促进居民就业国家方案”,该方案规定有一系列促进居民就业、消除劳动力市场两性不平衡的措施。
第 12 条
1.尽管转型期困难重重,关怀母亲和儿童问题仍在我国占有特殊地位。
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消除保健领域对妇女的歧视,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健康和向妇女提供与男人同等保健权利的规范性法规和政府决议: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8条)。
1997年颁布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健康保护法》(第33、34、38、41、61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工法》(第159-164、162、178、218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15、17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献血及其补偿》的法律(1994年)。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药品和制药活动》的法律(2001年)。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的法律(2002年)。
塔吉克斯坦共和政府通过决定批准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10年前保护居民健康战略”(2002年)。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通过决定批准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前居民生殖健康战略计划”(2004年)。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健康保护法》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确定和调整了国家权力机关、官员、公民、社会组织、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保护居民健康领域的关系。
该法律第33条对鼓励生育的法律问题、妇女自行解决生育问题的权利、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向妇女提供相应医疗服务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生育受到国家鼓励和保护,国家为妇女创造兼顾劳动和生育的条件,确保提供法律保护、物质支助和道义支持。在保护母亲健康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广泛的专门医疗机构网络,禁止让妇女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禁止让妇女在繁重和有害健康的生产部门工作,确保孕妇在符合其生理特点和健康状况的条件下工作,等等。每一个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都可以在国家卫生系统的机构中得到专业化医疗帮助。
不论任何所有制形式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必须执行有关妥善安排孕妇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为了保护妇女健康,可以依照妇女本人愿望向其推荐旨在防止计划外怀孕的现代避孕方法。妇女可以要求施行绝育(外科)手术,但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并经配偶双方书面同意,未婚妇女须经本人书面同意。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已拟定出施行绝育手术的指标和程序清单。非法进行绝育手术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工流产按照社会和医疗指标及妇女本人的愿望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规定的孕期内进行。人工流产医疗指标清单由卫生部确定,社会指标清单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条例确定。非法进行人工流产者依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追究非法进行人工流产者的刑事责任。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健康保护法》第38条,每一个成年育龄妇女都有人工受精和胚胎移植的权利。人工受精和胚胎移植在经正式婚姻登记的配偶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未婚妇女可依照其本人意愿接受人工受精或胚胎移植手术。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保实行匿名制,为捐献精子者和接受人工受精或胚胎移植者保守秘密。
根据上述法律第41条,孕妇务必及时进行医疗登记、体检和执行医嘱。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门医疗机构和其他保健机构必须为孕妇和新生儿提供医疗帮助(上述法律第61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的法律对保护妇女和儿童健康、降低孕妇和婴儿死亡率、在居民中宣传计划生育和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等问题有明确规定。为了执行这一法律,制定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前居民生殖健康战略计划”,由塔吉克斯坦政府下属人口和发展问题委员会负责协调。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前居民生殖健康战略计划”的目标是,在承认男女生殖权利的基础上改善居民的生殖健康,使这项活动家喻户晓,使人人都能得到安全、有效、廉价和可以接受的计划生育和生殖方法,预防性传播疾病。
2.共和国向妇女提供医疗救助的医院有442家,门诊机构1 025个,助产院13家,妇科保健所、儿童医院、门诊部和其他有妇科咨询的医疗机构631个。病床总数40 240张,其中供向孕妇和新生儿提供医疗救助的床位4 841张(占11%)。每一万人口的病床保障率为61.2*。
各种专业的医生共计12 699人,其中妇产科医生1 254人(占8.9%)。2003年,每一万人口的医生保障率为19.3;妇产科医生——1.9;护士(每一千名15-49岁妇女)的保障率为12.9;助产士——5.8*。
最近几年,妇女在保健领域现任领导人中所占比例有增加的趋势。例如,2000年妇女在保健领域领导人总数中所占比例为19.1%,2003年增至37.8%。但是女医生的人数减少(2000年——32.6%,2003年——38.2%)*。
改善生殖健康已成为保健领域调节分娩时间间隔、降低孕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妇女对堕胎依赖程度的关键性战略。尽管如此,生殖健康依然是保健领域的一个严重问题。可资证明这一点的是,某些年龄段的妇女仍保持生殖积极性,怀孕对这些妇女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间隔时间短(少于两年)怀孕的频率依然很高;孕妇死亡率指数(每十万名活产婴儿45.5),婴儿死亡率指数(每一千名活产婴儿15.9)以及堕胎指数(堕胎率为每一千名活产婴儿97.5)*。
最近几年,人口指数有发生变化的趋势。例如,1993年每一千人的出生率为33.5,1997年——30.6,2003年——27.1;每一千人的死亡率1993年为8.9,1997年——4.8,2003年——5.0,这导致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1993年——24.6,1997年——25.5,2003年——22.0)*。
在死亡妇女总数中65岁以上死亡者占半数以上。因血液循环器官和呼吸器官疾病死亡在妇女死亡原因构成中占首位,因不幸事故、自杀等死亡的比例有所下降(1990年每10万人27.6,1993年——35.8,1999年——13.4)。
1993-1997年期间,孕妇死亡率从每10万名活产婴儿74增至93.7。但是1998-2004年期间孕妇死亡率有下降的趋势,从每十万名活产婴儿87.6降至45.5。
表1*孕妇死亡率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1-10 月 |
|
每 10 万名活产婴儿的孕妇死亡率 |
44.6 |
46.6 |
45.0 |
36.5 |
45.5 |
每 1 万名 15-49 岁妇女的孕妇死亡率 |
0.5 |
0.5 |
0.5 |
0.4 |
0.3 |
表2*孕妇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一季度 |
每出生 10 万名婴儿死亡孕妇 |
81 人 |
79 人 |
79 人 |
65 人 |
19 人 |
其中因宫外孕死亡百分比 |
- |
- |
1.3% |
1.5% |
- |
- 人工流产 |
11.6% |
1.3% |
1.3% |
1.5% |
- |
- 非医疗机构堕胎 |
- |
- |
- |
- |
- |
- 孕 产期血液循环疾病 |
37.9% |
21.5% |
30.4% |
27.7% |
- |
- 妊娠中毒 |
25.4% |
21.5% |
30.4% |
29.2% |
- |
- 分娩期间脓毒病 |
12.6% |
6.3% |
10.1% |
6.2% |
- |
- 其他孕产并发症 |
12.5% |
49.4% |
26.5% |
33.9% |
- |
产后出血、严重妊娠中毒和其他孕产并发症在孕妇死亡原因中占主要地位。
表3*婴儿死亡率
每一千名活产婴儿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一季度 |
婴儿死亡率 |
15.5 |
27.9 |
17.2 |
13 .5 |
13.9 |
在1993年到2004年期间,共和国婴儿死亡率指数有下降的趋势(1993年为每一千名活产婴儿47,1997年为每一千名活产婴儿30.7,截止2004年一季度为13.9)。应该指出,农村地区的婴儿死亡率指数依然更高。
2002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助下开展多指标类集调查,结果发现农村婴儿死亡率较高。例如,2000年农村每一千名活产婴儿的婴儿死亡率为102,2001年每一千名活产婴儿的婴儿死亡率为114,2002年为108,而杜尚别市分别为每一千名婴儿38到64*。
无论在发病率构成中或在儿童死亡率构成中,传染寄生性疾病、呼吸器官疾病和产期并发症都是主要的原因。
在怀孕和产后期间向妇女提供服务。
每年有10%到12%的育龄妇女怀孕。应该注意到,20岁以下妇女怀孕的频率高(9.7%)和35岁以上妇女怀孕频率高(9.2%)。
60.4%妇女在怀孕期患生殖器异常类疾病(如贫血,尿生殖传播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循环系统疾病和静脉系统疾病等)。据官方统计,塔吉克斯坦共和国51.2%孕妇属于高危人群,但是产前住院的频率仍然不高,为1.2%(农村地区)到8%-10%(城市)。怀孕12周以下孕妇接受早期医疗检查的覆盖率有上升的趋势,2003年为60.5%(2000年为57.8%)*。
表4*怀孕12周以下孕妇接受早期医疗检查百分率
地区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全共和国 |
57.8 |
58.3 |
58.7 |
60.5 |
共和国直辖地区 |
58.0 |
57.1 |
58.7 |
58.4 |
索格特州 |
75.3 |
78.2 |
81.9 |
76.3 |
哈特隆州 |
42.8 |
44.0 |
43.9 |
44.9 |
戈尔诺 - 巴达赫尚自治州 |
25.1 |
62.0 |
53.9 |
62.5 |
杜尚别布 |
71.6 |
75.5 |
70.6 |
82.3 |
但是应该看到,农村地区怀孕12周以下孕妇接受早期医疗检查的覆盖率低于城市。例如,从地区看,2003年覆盖率最高的是杜尚别市,为82.3%,最低的是哈特隆州,为44.9%。怀孕12周以下孕妇接受超声波检查的覆盖率在城市为80%,农村地区不到15%*。
表5*为15到49岁妇女提供产前服务的专业人员百分比
共计 |
城市居民点 |
农村地区 |
|
共计 |
100 |
100 |
100 |
医生 |
42 . 3 |
63.0 |
37.0 |
护士(助产士) |
28.4 |
21.0 |
30.2 |
助产士助手 |
0.4 |
- |
0.5 |
当地接生婆 |
7.3 |
11.1 |
18.8 |
亲属 |
9.8 |
3.7 |
11.3 |
其他人 |
1.1 |
0.6 |
1.2 |
无人助产 |
0.7 |
0.6 |
0.8 |
42.8%的医生和28.4%的中级护理人员提供产前服务。为妇女提供产前服务的专业人员在农村和城市所占比例不同,如在农村地区提供产前服务的医生为37%,助产士30.2%;城市中医生为63%,助产士为21%。
表6*为15到49岁妇女提供产后服务的专业人员百分比
共计 |
城市居民点 |
农村地区 |
|
共计 |
100 |
100 |
100 |
医生 |
58.4 |
78.4 |
5 3.5 |
护士(助产士) |
12.8 |
4.9 |
1 4 .7 |
助产士助手 |
0.1 |
- |
0.2 |
当地接生婆 |
3.7 |
2.5 |
4.1 |
未提供任何服务 |
24.5 |
13.6 |
27.2 |
58.4%的医生和12.8%的助产士提供产后医疗帮助,在城市和农村提供产后服务的医生分别为78.4%和53.5%。应该看到,提供产后服务的医生和中级护理人员所占比例不断增加。
表7*孕妇和产妇健康状况
1997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
怀孕足月妇女人数 |
13 . 28 万 |
13.82 万 |
14.15 万 |
13.36 万 |
13.83 万 |
14.46 万 |
13.28 万 |
其中: |
|||||||
- 如期分娩 |
12.61 万 |
11.93 万 |
12.8 万 |
12.34 万 |
13.11 万 |
13.69 万 |
12.54 万 |
- 提前分娩 |
2 800 |
2 500 |
2 700 |
2 700 |
2 300 |
2 500 |
2 700 |
- 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4 100 |
4 000 |
4 300 |
7 600 |
4 800 |
5 200 |
4 800 |
怀孕足月妇女患下列疾病者所占百分比: |
|||||||
- 贫血 |
52.4 |
57.0 |
56.3 |
50.1 |
68.1 |
69.1 |
65.9 |
- 血液循环系统疾病 |
1.3 |
1.4 |
1.1 |
1.2 |
1.4 |
1.2 |
1.9 |
- 糖尿病 |
0.02 |
0.02 |
0.03 |
0.03 |
0.04 |
0.02 |
0.02 |
- 晚期妊娠中毒 |
0.2 |
3.4 |
2.9 |
… |
3.2 |
3.0 |
3.2 |
-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
6.4 |
6.0 |
7.4 |
5.6 |
7.9 |
9.1 |
10.4 |
- 孕期静脉并发症 |
2.7 |
1.7 |
1.7 |
1.5 |
2.3 |
2.4 |
2.2 |
每一千次分娩并发: |
|||||||
- 贫血 |
3 70.1 |
375.2 |
467.0 |
522.6 |
528.8 |
541.9 |
566.2 |
- 血液循环系统疾病 |
9.2 |
6.4 |
6.1 |
8.4 |
7.4 |
8.2 |
6.7 |
- 糖尿病 |
0.11 |
0.3 |
0.3 |
0.4 |
0.3 |
0.4 |
0.2 |
- 晚期妊娠中毒 |
33.0 |
40.4 |
46.9 |
… |
59.7 |
57.1 |
64.6 |
-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
37.4 |
32.8 |
50.2 |
51.4 |
51.7 |
96.7 |
59.1 |
- 静脉并发症 |
6.5 |
7.5 |
9.7 |
13.4 |
13.2 |
15.1 |
15.9 |
- 产后血液循环疾病 |
17.7 |
23.0 |
20.0 |
… |
29.6 |
26.4 |
29.1 |
- 分娩异常 |
23.6 |
26.5 |
37.4 |
… |
… |
… |
… |
塔吉克斯坦允许流产,堕胎是合法的,但是未经医疗机构的堕胎是不合法的。利用堕胎作为避孕方法的妇女平均年龄为25-35岁。尽管堕胎数量有下降的趋势,但它依然是调节出生率的常用方法。
表8*每一千名15-49岁妇女中堕胎人数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
每一千名 15-49 岁妇女堕胎人数共计 |
17.4 |
14.2 |
14. 8 |
12.4 |
12.1 |
11.0 |
每 100 次分娩堕胎人数 |
19.1 |
18.7 |
12.7 |
12.7 |
13.6 |
13.2 |
15 岁以下堕胎人数百分比 |
0.08 |
0.08 |
0.09 |
0.02 |
0.01 |
- |
15-19 岁堕胎人数百分比 |
7.8 |
7.8 |
8.6 |
8.10 |
6.3 |
7.9 |
20-34 岁堕胎人数百分比 |
64.6 |
62.1 |
62.0 |
61.3 |
62.5 |
62.8 |
大部分堕胎者(占总人数68%)在怀孕的头三个月堕胎(人工堕胎)。中断怀孕的医学指数(2.1%)和社会指数(0.6%)间接证明了接受现代避孕方法的人数有限,自然流产的比例高(29.2%)说明妇女健康指数低。
国家承认塔吉克斯坦存在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可资证明这一点的是,1991年成立了共和国艾滋病防治中心,在4个州建立了艾滋病防治中心和15个诊断试验室。1993年通过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预防艾滋病》的法律,成为解决与防治艾滋病有关问题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书。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7年4月9日通过第163号决定,批准了《1997-1998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防治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国家方案》,要求各部门都要重视艾滋病毒感染问题。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0年12月30日通过第516号决定,批准了《2007年前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国家方案》新草案,制定该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在青年人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疾病的活动。
2002年10月1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通过第389号决定,批准了《2002-2005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防止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传播和2007年前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战略计划》。
塔吉克斯坦在1991年首次发现艾滋病毒感染者,两名塔吉克斯坦公民在非洲国家工作期间被感染。最近几年,艾滋病毒感染率增加了7倍以上,目前塔吉克斯坦处在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的早期阶段。目前已依靠全球基金会提供的资金建立了13个试验室。为了防止儿童经母体感染艾滋病毒,共和国卫生部已指定一个专家小组,负责制定防止儿童经母体感染艾滋病毒国家战略。
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共发现317例艾滋病毒感染者,其中2000年7例,2001年34例,2002年32例,2003年42例,2004年198例。在艾滋病毒感染者中男性256人,女性61人。病毒感染传播主要发生在年轻的劳动适龄人群中。
表9*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历年登记的艾滋病毒感染人数
年 |
1991 |
1992-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艾滋病毒感染者人数 |
2 |
- |
1 |
1 |
- |
7 |
34 |
32 |
42 |
198 |
妇女 |
1 |
13 |
7 |
5 |
35 |
|||||
共计 |
317 |
表10*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艾滋病毒感染人数
年龄 |
艾滋病毒感染者数量 |
||
共计 |
男 |
女 |
|
0-4 岁 |
1 |
1 |
- |
5-14 岁 |
2 |
2 |
- |
15-19 岁 |
11 |
9 |
2 |
20-29 岁 |
137 |
102 |
35 |
30-39 岁 |
125 |
108 |
17 |
40-49 岁 |
36 |
30 |
6 |
50-59 岁 |
4 |
3 |
1 |
60 岁以上 |
1 |
1 |
- |
共计 |
317 |
256 |
61 |
通过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性别和年龄构成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妇女占感染者总数的19.3%,20-29岁年龄段的妇女在女性感染者年龄构成中占主要地位(占57.4%)*。
根据官方统计,1997年到2003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吸毒者总数平均增加13.7%。
表11*1997-2003年登记在册的吸毒成瘾者人数
年份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1 |
2003 |
吸毒者总数 |
996 |
1 495 |
2 362 |
6 356 |
6 496 |
6 759 |
7 275 |
妇女 |
31 |
36 |
101 |
283 |
307 |
280 |
327 |
第 13 条
1.塔吉克斯坦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男女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权利平等。
(a)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为有子女但是没有为子女领取丧失供养人优抚金的有工作的妇女、单身母亲、寡妇规定各种形式的津贴费,其中包括怀孕补助金、分娩补助金、育儿补助金、一岁半到6岁儿童月家庭补助金、16岁以下儿童月临时补助金(特种补助金)、社会保险补助金、临时无劳动能力补助金。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社会保险法》,为有婴儿出生的家庭发放下列家庭补助金:
婴儿出生一次性补助金;
育儿月补助金。
婴儿出生一次性补助金的发放数额:
生第一个小孩发给三份最低工资;
生第二个小孩发给两份最低工资;
生三个以上小孩发给一份最低工资;
家庭补助金由投保人领取,由妇女工作单位根据她所提出的申请予以发放。
妇女(投保人)有权享受婴儿出生一次性补助金和育儿补助金。
未婚妇女和已婚妇女有享受这些补助金的同等权利。
补助金直接发放。
补助金直接发给代为照料小孩者。
还规定为生5个以上子女并将其养育到8岁的妇女、养育自幼残疾子女到8岁的母亲、不满16岁残疾儿童、不满18岁的孤儿发放国家优抚金。
此外还为已成为母亲的妇女规定有其他优惠和补偿,以改善她们的社会地位,提高妇女作为社会上享有充分权利成员的社会政治积极性。
共和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尚不允许这些措施全部兑现,国家只能提供最低数额的补助金和优惠,导致其作用降低。
(b)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妇女和男人一样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任何合同,占有、管理或支配财产,其依据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2条,根据这一条,确保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妇女有权独立得到金融服务(贷款,借款),不必经他人同意。
(c)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妇女可以自由从事体育运动。但是,90年代初整个国家形势急剧恶化,导致冲突后恢复时期困难重重,给发展体育运动留下不良痕迹,也对妇女参加体育运动产生了不良影响。许多运动场馆关闭,教练员和运动员纷纷出国,严重影响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
最近几年,塔吉克斯坦各地区吸引妇女参加体育运动的工作明显活跃。我国妇女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同等机会,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歧视。
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下属体育运动委员会在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举办的一系列体育运动比赛中可以看出妇女从事体育运动的状况。
表1*成为运动健将的妇女人数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
成为运动健将的妇女人数 |
13 |
1 |
4 |
2 (其中一人为国际运动健将) |
1999年为纪念萨曼国成立1 100周年举办了共和国首届妇女运动会,来自全国12个地区的610名妇女参加了7个运动项目的决赛。
在运动会的第一阶段(全国各地区选拔赛),将近1.2万名妇女参加了比赛。
在2001年举办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运动会上,来自12个地区的209名妇女参加了13个运动项目的决赛。在这次运动会的第一阶段,参赛的42.2万人中妇女占30%*。
2002年举办的大学生运动会成为我国青年一代生活中难忘的事件,塔吉克斯坦23所高校代表队参加了决赛。参加这次运动会预选赛的女大学生3 420名,参加决赛的女大学生414名*。
2003-2004年有736名年轻姑娘参加共和国举办的各类比赛和国际比赛,其中551人参加冠军赛和共和国举办的比赛,25人参加第五届中亚运动会,160人参加塔吉克斯坦青年运动会比赛*。
近10年从事体育运动的妇女人数见表2:
表2*
19 93 年 |
-30 000人 |
1998 年 |
-30 966 人 |
1994 年 |
-34 240人 |
1999 年 |
-36 477 人 |
1995 年 |
-33 100人 |
2000 年 |
-35 400 人 |
1996 年 |
-35 200人 |
2001 年 |
-45 380 人 |
1997 年 |
-54 910人 |
2002 年 |
-39 673 人 |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102所体育学校中从事各种运动项目的少女人数见表3:
表3*
1993 年 |
-960 人 |
1998 年 |
-1 630 人 |
1994 年 |
-1 120 人 |
1999 年 |
-1 711 人 |
1995 年 |
-1 246 人 |
2000 年 |
-1 976 人 |
1996 年 |
-1 541 人 |
2001 年 |
-1 703 人 |
1997 年 |
-1 560 人 |
2002 年 |
-1 896 人 |
妇女更广泛参与发展体育运动的重大障碍是专业人员、设备、运动器械、运动设施欠缺和经费不足。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某些山区,体育运动不是妇女的事的陈旧观念尚未得到克服。
国家在社会文化生活领域确保每个人享用文化成就、从事创作、全面发展个性和维护人格的权利,确保人权和自由得到尊重。文化的使命是向个人提供在自由社会生活和工作的机会,促进各族人民和各种宗教团体之间的相互谅解、宽容和友谊。
妇女非常积极参与国家文化生活。
在文化领域工作的妇女共计1 987人,其中在文化教育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宫、印刷业、出版业、图书贸易)工作的妇女443人,在艺术领域工作的妇女超过596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文化部下属学校——282人,在中央机关——27人*。
表4*在文化领域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人数
序号 |
机构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1 . |
戏剧演出机构 |
2 |
2 |
2 |
2 |
2 |
2. |
群众性文化机构 |
145 |
150 |
155 |
160 |
160 |
3. |
媒体 |
4 |
4 |
4 |
4 |
6 |
4. |
学校 |
11 |
11 |
11 |
11 |
15 |
5. |
文化部中央机关 |
5 |
5 |
5 |
5 |
4 |
总数: |
167 |
172 |
177 |
182 |
187 |
为了实现“2001-2010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保证男女平权的国家政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文化部于2003年制定了10项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下属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共同实施的文化活动项目。
第 14 条
1.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认识到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所面临的复杂问题,注意到妇女在家庭生活和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并采取相应措施改善保障农村妇女权利的现状。
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统计委员会提供的数字,截止2002年初,塔吉克斯坦640万居民中73.5%居住在农村地区,其中妇女占半数多一点。2002年集体农庄庄员的月平均工资为6.5美元(全国工资总指数为11.8美元)。尽管据官方统计男女的贫穷程度差别不大,但是妇女的处境要比男人困难许多,特别是在那些由妇女领导的农场,主要是在受国内战争危害最为严重的哈特隆州的一些地区和拉什河谷地区。
为了提高妇女的经济独立能力和保障合理就业,共和国在2001年和2002年上半年建立了23个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小型企业和加工农产品的德罕农场,吸收200多名妇女和少女在其中工作*。
2004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统计委员会完成了在“农业”统计报告中采用两性指数的工作。
2.塔吉克斯坦妇女占农业工人总数的60%到70%。1992-1997年的战争使许多失去男性亲人的妇女成为一家之主,据估计,大约两万名妇女成为寡妇,5.5万儿童成为孤儿**。战争期间成为寡妇的妇女或丈夫外出务工的妇女处境尤为艰难,务农是这些妇女的惟一选择。
农村地区的妇女主要依靠在市场出售农产品或在私人农场干农活谋生。
大部分地区的牧场为国家所有,农村居民可以无偿使用。妇女和男人一样,要准备饲料和照料牲口,但是购买出售牲口和其他与牲口有关的事通常由男人作主。
(a)农村居民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认为妇女不可能领导农业工作。这种陈规陋习决定了妇女的地位只能是农业工人,而不能当农场领导人。
传统观念和教规限制妇女和男人一样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的机会,许多妇女不了解一系列土地改革法律为她们规定的权利或机会,也缺乏企业登记程序方面的知识。即使妇女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试图实现这些权利,也难免会遇到种种困难。德罕农场的注册登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手续繁杂时间长。
但是有例子表明,妇女不仅能够领导个体德罕农场,而且能够领导集体德罕农场。虽然这样的例子不多,但对于改变妇女不能管理农业企业的陈旧观念非常重要。
(b)农村妇女享有接受医疗服务、包括了解计划生育知识、进行计划生育咨询和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同等机会。妇女有机会通过基层保健医疗机构和为住院病人服务的机构了解社会保护方案,这些方案面向城市和农村妇女。
2000年10-11月间,根据“加强卫生部和国家生殖健康中心管理能力和发展生殖健康信息系统”方案进行了题为“快速评估塔吉克斯坦生殖保健服务现状”的研究,在对大量研究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有科学根据的结论,对改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生殖保健服务的政策、战略和行动协调问题提出了建议。
塔吉克斯坦实行确保向农村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政策,制定了妇女和男人都可以做到的计划生育方案,通过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健康保护法》和《关于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的法律,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进行了旨在于在全国范围内以立法的形式实现公民生殖权利的重大修改(例如,在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问题上实行自由自觉选择和双方同意的原则)。
2002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通过决定,批准了“2003-2015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实现国家人口政策构想方案”。
从90年代中期起,根据保护和改善居民健康问题的轻重缓急,先后制定了一些旨在通过计划生育保护和改善安全生育的国家方案和部门方案。
在计划生育领域,为城市提供的服务不同于农村地区,因为原先组建的一些生殖健康中心主要位于各城市和地区,使广大农村居民难以得到这种医疗服务。虽然大部分农村医疗机构都建立了妇产科医生巡诊制度,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但是提供服务的水平不足以满足需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为此决定对农村地区助产士进行培训,其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农村居民得到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
各地生殖健康中心与在生殖健康和权利领域工作的国际组织和当地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在农村妇女中实施教育方案。据国家生殖健康和权利中心统计,2003年共举办有关生殖健康、生殖权利、计划生育、健康生活方式等问题的讲座6 534次(听众114 206人)和座谈会72 092次(参加者403 200人),参加者中育龄妇女和少女占80%*。
(c)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下列居民享有社会保护权:
领退休金者;
残疾人;
寡妇;
多子女家庭;
生活无保障家庭;
残疾儿童;
单身母亲。
这些居民享受补贴的平均数额为每月2到4美元,不足以保证他们的生存。没有为农村居民提供特别的社会支助。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正在进行支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工作,其途径是: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举办训练班、实施信息、法律和劳动问题的方案吸引他们参与经营活动。
(d)据2000年进行的人口普查数字,9-49岁居民的识字率为99.8%,男人和妇女之间不存在识字指数差别。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法》,普通基础(九年制)教育是义务教育。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教育部没有进行过按农村和城市分列的两性统计。
中等职业学校女生的比例从1991/1992学年44%上升到2001/2002学年48%。女生的比例之所以没有下降是因为许多中等职业学校位于农村地区。
但是,高等院校中女生的比例却明显下降,其原因是高等院校大多位于大城市。国内战争以后,大部分高校停止为外地学生提供宿舍,农村大学生由于经济原因念不起大学,因为杜尚别市的住房租金远远超出奖学金数额。
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为农村地区培养高技能妇女专门人才,有关情况在本报告第10条(a)点中有详细介绍。
1999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向在达喀尔(塞内加尔)举行的世界教育论坛提交了《普及教育国家报告》。我国教育改革的5个优先方面之一是扩大少女和有特殊需求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2003年成立了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教育部工作人员、独立专家(非政府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对我国的少女教育状况进行评估。
在对妇女进行经营活动、销售、法律知识、农业技能培训方面,没有制定专门的国家方案。许多地区(不是所有地区)在国际基金组织和当地非政府组织的财政支助下,举办小额贷款、会计基本知识、使用电脑、法律问题、生殖健康、加强交往、相互宽容、提高社会团体和商业组织经营能力等方面的训练班。可以从农村地区、甚至偏僻的农村居民点新成立的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数量来评价举办这些训练班的效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法》、《国家社会保险法》、《劳工法》和其他一些法律确保所有公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并为妇女规定一系列优惠和保障。根据这些法律,妇女可以利用各种学习形式(全日制学习、函授、音像教学、走读)取得相应水平的培训。
一些国际组织和当地非政府组织提供培训、咨询、经费和物质技术服务,向农村地区妇女经营活动提供支助,在改变农村居民陈旧性别观念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e)塔吉克斯坦妇女历来有群体活动的传统和习俗,这些非正式的活动主要表现在婚事、丧事、各种可纪念的事件、khashara(非正式的共同劳动活动)等社会活动上,这些活动由Mahal的妇女领导人组织。这些领导人可以召集同一条街道或整个kishlak(村镇)的妇女解决某个家庭或整个Mahal遇到的问题。
妇女共同解决诸如播种、收成、水利工程、种植烟草、种粮、养蚕、采摘水果和棉花等个人不可能解决的非经营活动问题。法律不禁止这些活动,妇女们可以得到小额贷款,但没有任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对于许多终日忙于家庭副业和家务的妇女来说,这是她们社会化的一种方式,她们通过群体活动取得关于外部世界的某些信息,听取其他妇女、包括社会地位更高者的劝告,讨论和解决某些共同关心的问题。
少女委员会网络的诞生得益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下属青年事务委员会的倡议。计划在所有居民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建立少女委员会,其目的是加强对少女的社会工作,培养她们的领导素质,提高教育对学龄少女的覆盖率。
(f)农村妇女的作用也不断提高,部分原因是由于大量男子前往俄罗斯和其他国家务工。1992-1997年国内战争期间,数万名有劳动能力的男人死亡,将近80万人在国内迁移或移居国外*。国内战争给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造成严重损失,妇女成为主要劳动力的农户数量增多。在某些地区,这样的农户数量达到了农户总数的40%,使这些家庭步入最贫困家庭之列。
塔吉克斯坦的农业改革始于1992年,这一年通过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德罕农场(私人农场)法》(2002年通过了新的修正案),从此农户取得了土地终身使用权和继承权。法律并没有规定吸引妇女参与建立德罕农场的专门措施。据统计,98%的这种农场由男人主持。德罕农场主可以以个体企业主的身份注册登记。法律规定每个公民有权经地方执行权力机关许可利用多余的土地建立德罕农场。法律还规定每个集体农庄庄员享有平等的土地分配所有权,法律允许把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改为租赁企业和农业生产集体。
当地执行权力机关在建立德罕农场中的作用仅限于提供土地,其余问题由农场主自行解决。目前,私人农场(德罕农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少必要的技术设备和运输工具,还面临灌溉排水设施老化、水电补贴不足、专业人员技能下降、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管理制度松弛等问题。
建立德罕农场(私人农场)的审批手续过于繁琐,导致把国有农业企业改变为私人农场的进程放慢。
土地证一般不发给私人农场协会会员,由协会领导人保管,所以许多会员(大部分是妇女)并不了解他们有退出集体经济取得土地的合法权利。
地方执行权力机关有分配土地的生杀权,集体农庄、私人农场协会、生产队的领导人对制定土地使用原则有巨大影响力。所以,妇女只不过是这些集体名义上的成员,实际上不可能参与任何决策,她们干的是苦力活,得到的报酬却很低。
几乎所有农村居民点都有妇女委员会或正式的妇女委员会,但这些委员会对农村行政机构的决策进程产生不了什么影响。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能够切实发挥作用的是妇女非政府组织,例如,瓦尔佐布地区的妇女非政府组织在塔吉克斯坦社会投资基金会的财政支助下使该地区实现煤气化。沙尔图兹地区的非政府组织联合会通过当地权力机关和把问题提交共和国政府实现向本地区居民点不间断输送电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德罕农场(私人农场)法》规定有提供土地的条件、担任农场主的标准、分配土地的程序、私人农场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据亚洲开发银行提供的数据(2000年),申请建立私人农场的人中男子占98%。
(g)塔吉克斯坦法律不限制农村妇女取得土地和利用私有制的权利,但是妇女得到土地和贷款往往比男人困难。农村妇女通常不太了解自己的经济权利,特别是使用土地的权利。由于文化程度低,农村地区没有建立起广泛的法律知识传播网络,使妇女获取经济信息和了解法律知识的机会受到限制。
根据我国法律,男女享有使用土地的平等权利。但是,传统观念和宗教因素严重影响农村妇女实现对土地分配和利用以及对农产品销售收入分配进行监督的权利。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1997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为公民个人副业提供2.5万公顷土地”的第874号总统令,每个公民有权得到0.15公顷水浇地和0.5公顷旱地用于从事个人副业生产。许多妇女(农场主、农村教师和医生)分到了土地。
通过地方妇女非政府组织实施一些向农村地区提供小额贷款的国际性项目,其中大部分项目以吸引农村妇女参加经营活动为目的,并非所有居民点都有妇女非政府组织。最近几年,农村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大量增加,与地方权力机关共同实施的项目增加,一些非政府组织为实现共同的利益进行了联合。
一些地方的就业机构在国际组织“Akted”和世界粮食计划署的支助下,从2003年5月起实施安排140名妇女就业项目。计划在妇女中进行题为“家庭,卫生,健康”的教育工作*。
目前正在同开放社会学会设在塔吉克斯坦的分支机构、欧亚大陆基金会、“慈善团”等国际组织实施一些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经营活动的方案,计划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举办小额贷款、劳动、法律、保健等问题的培训班。
最近5-8年,农村妇女有机会从一些国际组织(Aga Khan基金会,“慈善团”等)取得贷款和捐款,农村女企业主可以得到货币贷款以及种子、牲口、肥料、设备等方式的信贷。在这些国际组织的帮助下,农村妇女还有机会参加销售、管理、法律问题、经营和税务培训班,得到必要的咨询服务。但是,国际组织在农村向妇女经营提供贷款的活动不可能覆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所有地区。
“2001-2010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保证男女平权的国家政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中规定有帮助农村妇女获得贷款的专门措施,计划通过提供优惠贷款支助包括农业生产在内的妇女经营活动,以提高妇女的经济独立性和确保合理就业。为了实现《国家方案》提出的这些目标,2003年从国家预算中拨款4 000索莫尼(将近1 500美元)。这点钱当然不可能明显改变全国范围内妇女参与经营活动的局面,但是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提供贷款从国家预算中拨款这一事实本身足以说明为实现《国家方案》所做出的努力。
(h)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进行的研究表明,农村妇女对水资源利用者必须联合起来共同努力和出资解决水资源利用问题一无所知。她们没有达成任何正式书面协议,无偿使用河水或井水浇灌自家土地。如果附近没有天然水源,就无法进行耕作,任何农户都不可能单独建立有效的灌溉系统。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0年进行的多指标类集调查结果,只有57%的塔吉克斯坦居民有机会得到安全的饮用水,其中城市居民点有安全饮用水的人口占93%,农村地区占47%。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的情况比其他地区更糟糕,那里只有28%的居民能够得到安全的家庭用水。
在实施减少贫困战略方面,计划制定和通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饮用水和饮用水供应》的法律,为利用规范性法规调节水资源利用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第 15 条
1.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承认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人权和公民的自由受《宪法》、共和国法律、塔吉克斯坦承认的国际法律的调节和保护。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7条,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政治信念、文化程度、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如何。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法》“侵犯《宪法》规定的人权和公民自由的犯罪”这一章(第143条)中规定,故意直接或间接侵犯或限制人权和公民自由是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保对任何需要保护的人提供法律保护。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和司法权力机关确保对公民的权利提供保护。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9条。确保每个人的司法保护权和要求其案件由依照法律建立的称职的、公正的法院审理的权利。《宪法》保障向受害者提供司法保护和赔偿他受到的损失。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8条,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生命权,除非根据法庭判决和法律。对于少数犯下特别严重罪行者可判处死刑,被判处死刑者有权上诉和要求赦免。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7月16日通过的《关于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法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取消对妇女使用死刑。
关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惩戒制度,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附件10第412条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惩治法》第63、78条的规定,劳动改造机构实行男女分开监禁,未成年女犯单独监禁,不与成年女犯同监。但是由于经济困难,目前女子劳动改造营中一些即将刑满的未成年女犯和成年女犯关押在一起,但是不住同一牢房。女子劳动改造营的关押条件比较优越,向孕妇和有子女母亲提供照顾和医疗服务(《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惩治法》第101条)。女子劳动改造营允许有子女的女犯短期离开监禁地,处理与把小孩托付亲戚、监护人或幼儿院照料有关的问题。对于有未成年残疾儿童的妇女,允许她们每年短期离开监禁地一次看望残疾子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惩治法》第98条)。
根据《刑法》,法院可以给孕妇和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减免刑,除非被判刑者因犯重罪和特别严重罪行被判剥夺自由5年以上。根据现行法律,对服刑期内怀孕、分娩和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免予劳动处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78条)。
1999-2002年实行大赦期间被释放的妇女共计669人,其中1999年——18人,2000年——无,2001年——573人,2002年——78人*。
妇女和男人一样有诉诸法律的权利和要求得到公正法院审理的权利,这些权利已被载入宪法。男人和妇女的证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保障向每个人提供司法保护。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其案件由称职和公正的法院审理。无罪的推定适用于所有公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7、19条,《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上述规定也被写进《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国家向妇女提供与男人一样的公民权利能力和实现这种能力的同等机会。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公民权力能力表现在享有公民权利和承担所有公民同等承担的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在他出生时产生,死亡后中止(《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第18条)。公民权利能力的内容如下:
-公民享有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外包括外币在内的财产私有权,财产继承权和立遗嘱权,从事任何法律不禁止的活动,单独或与其他公民和法人一道成为公司的法人,从事任何法律不禁止的交易和参与履行义务,享有发明权、学术、文学、艺术作品及其他智力活动成果的知识产权,有权要求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享有其他财产权和个人权利(《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第19条)。
国内战争以后,成为农户主人的妇女人数大量增加,许多妇女成为寡妇。许多妇女由于男人外出务工不得不挑起家庭重担,许多已婚妇女及其子女失去丈夫的经济支持。许多进城或去国外(大多去俄罗斯)打工的男人每年只回家一次或者少于一次。据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统计,某些农村地区80%的农户由妇女主持,她们的丈夫是经济移民。某些男人已经好几年没有回过家,同家庭没有任何联系。由于丈夫不在家,许多涉及不动产或土地产权的问题不可能得到有利于这些妇女的解决。这些妇女拿不出证明她们有支配丈夫财产权利的文件,不可能在正式占有人不在的情况下支配这些财产,例如出售房屋,用财产抵押取得贷款,等等。
3.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第23条,任何人的权利能力不能被限制,除非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民全部或部分放弃权利能力和其他旨在限制权利能力的行为毫无意义,除非法律允许这种行为。
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占有、利用和支配财产、订立合同的权利或行使其他公民权利。《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确保公民在不论性别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司法权。
4.男女享有平等的往来权利,享有自由选择暂居地和居住地的平等权利。《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第19条规定,公民可以在共和国境内自由往来、选择居住地、自由出国和回国。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第21条,公民的居住地系指他长期或主要居住的地方。
第 16 条
1.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3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础受国家保护。每个人有权建立家庭。达到结婚年龄的男女有权自由缔结婚姻。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和解除婚姻时权利平等。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a)《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建立在男女在家庭关系中权利平等的原则基础上。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家庭、婚姻、母亲身份、父亲身份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调节家庭关系的原则是:男女自愿联姻,配偶在家庭中的权利平等,按照双方同意的原则解决家庭内部问题,子女的家庭教育优先,关心子女的福利和发展,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和家中无劳动能力者的权利和利益。
(b)婚姻一经在身份证登记处登记便产生丈夫和妻子的权利和义务。处在事实上的配偶关系的男女要想使这种关系成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到身份证登记处进行登记,否则不被视为合法的男女关系,因此,不具备为配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c)男女有提出离婚的平等权利,丈夫无权在妻子怀孕期间和小孩出生后一年半内提起解除婚姻的诉讼(《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17条)。没有未成年子女的配偶离婚须经双方同意并由身份证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配偶双方出现争议或者有未成年子女,须通过法院解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19、21条)。
在解除婚姻的民事诉状中通常需要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抚养义务(对妻子和子女)和小孩随哪一方的问题。夫妻双方自行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包括各方的私有财产)。
根据《家庭法》和司法惯例,配偶双方可以平分共同财产,也可以从子女的利益考虑,亦即在法院判决小孩归哪一方后确定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身份证登记处根据法院判决发给离婚证。妇女离婚后可以再婚。
经国家婚姻登记的妇女可以找法院解决解除婚姻和取得部分财产和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未经登记结婚的妇女可以请求法院查明子女的父亲身份和解决子女抚养费问题。
(d)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61条),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父亲和母亲对子女承担同等的义务(家长的权利)。他们在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也享有做父母的平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66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教育和其他家庭生活问题由夫妻双方根据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塔吉克斯坦家庭法》第63-64条)。
(e)夫妇在解决计划生育问题上权利平等。此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单独决定有关生育和避孕问题,公民可以依照本人愿望使用避孕工具和选择避孕方法,包括做绝育手术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的法律第12条)。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健康保护法》第33条,生育受到国家鼓励和保护,国家为妇女创造兼顾劳动和生育的条件,确保提供法律保护,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
为了保护妇女健康,可以依照妇女的愿望向其推荐现代避孕方法,以防止计划外怀孕。
(f)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和家庭立法,监护人和保护人由监护和保护机构指定,有行为能力的男女成年公民都可以成为监护人和保护人。下列人员不能被指定为监护人和保护人:被剥夺家长权利的公民;因没有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取消收养资格者;因没有适当履行承担的义务被取消监护人或保护人资格者;嗜酒和嗜毒者,以及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养育儿童义务者。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155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保护人有权利和义务养育被监护人,关心他的健康、身体发育、心理素质、思想道德情况、学习和职业培训。监护人和保护人有权自己决定对受其监护(保护)儿童进行教育的方法,有权为被监护人选择接受普通基础教育前的教育机构和学习方法,但必须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和监护保护机构的建议。监护人(保护人)无代价履行对被监护(保护)儿童的监护和保护义务。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127条,两性成年人均可成为收养者,但下列人员除外:
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有限者;
配偶之一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有限;
根据法院裁决被剥夺做家长的权利或这种权利被限制者;
因没有适当履行依法承担义务被取消监护或保护资格者;
因本人过错被法院取消收养资格者;
因健康状况不能履行家长权利者。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患何种疾病者不能收养儿童和当监护人(保护人)有明确规定。
(g)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配偶的个人权利和义务平等。例如,配偶有权选择姓氏、就业种类、职业、活动方式、居住地和暂居地(《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32-34条)。
配偶有占有、利用和支配个人财产的平等权利(《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36条),也有占有、利用和支配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34条)。此外,《家庭法》还规定配偶双方的财产权是平等的,即使一方由于操持家务、照料子女或其他正当原因没有工资收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34条)。
为了使这个问题得到合法解决,并考虑到国际惯例,《家庭法》增补了“婚约”一章,对配偶婚后和(或)解除婚约情况下的财产权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并从不久前开始逐渐实行。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27条,婚后改变自己姓氏的配偶有权在离婚后经另一配偶同意继续使用改变后的姓氏,或者在离婚登记时由身份证登记处赋予他结婚前的姓。
(h)配偶双方有责任在经济上互相支持。
如果拒绝提供支持,或者双方未能就支付抚养费达成协议,下列人员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有能力支付的另一配偶提供抚养费:
无劳动能力且贫穷的一方;
怀孕和小孩不满3周岁的妻子(《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90条)。
怀孕和小孩不满3周岁的前妻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有支付能力的前夫提供离婚后的抚养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91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盛行宗教婚姻(Nikoh),这种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不承认宗教婚姻,因此,处在实际婚姻关系、未经正式婚姻登记同居的妇女通常在丈夫死后没有财产权,她们也不可能被视为继承人。
2.《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规定结婚的年龄为17岁(第13条)。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有权应希望结婚者的请求把结婚的年龄降低不超过一岁,如果这些人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期待生小孩,或者已经有小孩。《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68条规定,对把不满结婚年龄的少女出嫁者处以劳动改造两年,或限制自由两年,或拘禁6个月。
《民法》规定有破例的可能性,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宣布为有行为能力者,如果他按照劳动合同工作,或者按照合同或经父母、收养人或保护人同意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1条,只有经国家身份证登记机构登记缔结的婚姻才被承认,按照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意义。
此外,通过强迫或欺骗缔结的婚姻在受害者举证或检察机关认定后可以被宣布无效(《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