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泰国于1985年8月9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泰国的初次报告于1987年6月1日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会1990年1月第九届会议连同补充报告一起审议了初次报告。
由于推迟审议该报告,从而在审议过初次报告之后八个月就应提交第二次报告,所以本文件成为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报告。
泰国在编写本报告时已顾及其上一次报告和补充报告、委员会审议该报告的会议记录、委员会关于编写第二次及其后各次报告的准则和委员会的一般建设。
本报告内的资料含有第一次报告和补充报告未载入的资料和统计数字,而且视需要增补了自从1987年6月以后和关于另一些情况的自1990年1月以后的资料。本报告载有截至1996年4月30日的现有最新资料。
在编写本报告时,为了收集资料,曾经咨商各非政府组织和主管政府机关。(这些组织和机关的名单载于附录)。编写本报告时还采用了在编写妇女发展二十年远景政策和规划(1992-2011年)文件和泰国提交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期间与许多各类团体和组织进行极细致的咨商时所收集的资料。为了正式审议本报告的草稿定本,政府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了1996年5月的一次会议;已按照这些代表的评论对本报告做了修改和增订。
当编写本报告时正好时值泰国全国各地都召开各类会议和集会以向全民通报《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继续致力于将这项宣言和纲要以及公约原则纳入所有当前与未来的全国性与部门性计划。
泰国盼望同委员会讨论其第二次报告。
第一部分
尽可能简要地说明泰国为了执行公约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规定而根据的实际、一般、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框架。
(a) 一般框架
1.自从泰国在1987年编制了初次报告之后,泰王国发生了极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变化,其中许多变化已大大影响到妇女的生活及其对人权的享有。下文表1表明了泰国妇女目前地位的统计数字概要。
表1:泰国妇女地位-统计数字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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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预期寿命 |
71.7岁 |
婴儿死亡率(1995年) |
每千名活产有26.5人 |
女户主家庭 |
16.4% |
离婚后由妇女单独监护子女者 |
68% |
下议院当选的女性议员 |
6.1% |
上议院获任命的女性议员 |
8.1% |
女性村长 |
1.9% |
高中女生 |
49.4% |
获得学士学位的女性毕业生 |
57% |
工程科系女生 |
5.3% |
农业工人中女性占男性工资的百分数 |
81% |
制造业工人中女性占男性工资的百分数 |
70% |
女性雇主 |
19% |
公务员制度最高职级的女性 |
3.4% |
2.泰国人口估计数在1991年为数5 700万人,1996年1月1日为数5 907万9千人,其中男性为数2 983万7千人,女性为数2 987万2千人。下文表2显示各年龄组的男性和女性人口分布情况。
表2:人口估计数,1996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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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岁) |
男性(千人) |
女性(千人) |
0-9 |
5 550 |
5 258 |
10-19 |
6 415 |
6 184 |
20-29 |
6 027 |
5 945 |
30-39 |
4 565 |
4 720 |
40-49 |
3 014 |
3 077 |
50-59 |
2 237 |
2 359 |
60-69 |
1 313 |
1 404 |
70以上 |
716 |
926 |
共计 |
29 837 |
29 872 |
3.城市居民为数,1 885万6千人,农村居民为数4 085万3千人。城市居民中计有784.6万人居住在曼谷大都会地区。全国人口总数自从1987年以后已增加了500万人,这个相对而言并不多的增加数显示出目前的自然增长率1.2%。预计在2012年时,全国人口将增至为数7 047万9千人。
4.男性出生时预期寿命为66.6岁,女性为71.7岁。60岁时预期寿命(续活年数)在男性方面为18.8年,女性为22年。婴儿死亡率在1995年已减少至每千人有26.5人。每一名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1.95人,避孕普及率为74%。
5.1990年人口和住户普查结果显示六岁以上的总人口识字率为93%,男性识字率为94.7%,这略高于女性识字率(91.3%)。
经济框架
6.促成泰国变化的驱动力是经济增长,该国1985年至1994年的经济增长率是全世界最快的,平均增长率为8.2%。人均收入在1994年已增至每人60 000铢,1995年估计为69 351铢(约值2 775美元),世界银行不再将泰国列为贫穷国家。
7.1996年度预算规定的政府支出数额为8 432亿铢,其中19%的政府开支用于教育,12%用于保安,9%用于农业,8%用于运输和通讯,7%用于公共保健。同1995年度预算相比较,增加最多的是教育经费,增加了20.9%,即231.32亿铢,公共保健经费增加了25.37%,即114.43亿铢。
8.按消费品价格指数算出的1995年通货膨胀率为5.8%,而1994年则为5.1%。该年度的贸易逆差为数3.62亿铢(占国内总产值的8.8%),经常项目赤字增至3.230亿铢,即占国内总产值的7.9%,而1994年经常项目赤字在国内总产值中所占百分数为5.6%。截至1995年9月,外债共计为638.84亿美元,其中公共部门为数1.82亿美元,私营部门为数475.36亿美元。
9.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泰国经济增长情况还表明,该国经济体各部门的重要性出现了极大的变化;制成品在国内总产值中所占比率已从1985年的22%增加至1995年的31%,同一期间内制造业就业人数在总就业人数中所占比率已从8.2%增加至12.6%。在这个十年期间内,出口增长率平均每年为21.2%,制成品出口增长率平均每年为27.8%。初期的增长发生在依赖廉价劳动力的低技术工业,但大约自从1990年之后,投资已逐渐转向生产诸如电子产品、电脑、石化产品、机械和汽车等货品的中等技术工业。
10.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内,虽然制造业部门和服务业部门都有了迅速增长,但是,农业部门的重要性却大大下降,至少就其在国内总产值中所占的份额而言正是如此。此一份额已从1967年占国内总产值的33%减少至1987年占17%,1992年占7%;但是,在同一时期内,农业部门一直都雇用总劳动力的大约60%的受雇人。
11.失业率一向都偏低,最近的一次研究报告(1993年8月的《劳动力调查报告》)发现,失业人数为494 400人,即占目前劳动力的1.5%,其中有0.4%的失业人员正在找寻工作,而其余的人则可以工作但却未积极找寻工作。妇女失业率(占总劳动力的0.9%)稍微高于男性的失业率(0.7%)。但是,应该指出,这项研究报告内所采用的就业人员定义适用于在调查周内曾工作一小时的任何人,不论是否有薪酬;因此,调查结果可能无法反映就业不足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者。这些数字还掩盖了一个事实,即因为别无其他就业选择,劳动者为了糊口,不得不接受极低的报酬或条件。
12.旅游业对经济发展也很重要。自从1987年(泰国观光年)以后,旅游业已超过所有其他部门,赚取了最多外汇收入。1995年来访的游客多达540万人,比1993年增加了13%,估计为国民收入提供了1 700亿铢收入。政府的指标预测,在1996年还将增加6%,尽管有人指出,由于国际间竞争更为激烈和泰国旅游景点的“承受能力”的限制,该国经济体的此一领域终将趋于稳定。
13.全国人口中穷人所占比率已从1986年的26.3%减少至1992年的13.7%。然而,穷人所占比率固然有所减少,收入差距却普遍扩大;家庭收入最高的20%和最低的20%之间的差距在1988年为相差12.2倍,但到了1993年时已相差15.8倍。就区域差别而言,1991年东北地区家庭平均收入比曼谷少10.2倍,1994年,此一差距扩大至相差11.9倍。如按另一种方式表示差距,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总共取得收入总额的60%,但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总共仅取得收入总额的4.5%。
社会框架
14.因为发生这些经济上的重大变动,所以泰国社会必然会出现极大的变化。这类变化大都有利于泰国女性和男性的生活,逐渐可保证他(她)们享有健康和教育等领域内的基本人权。然而,也出现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社会结构和环境方面某些此类的影响特别影响到妇女的人权。
15.泰国人口的健康情况现正处于人口统计学上的变化阶段。通常危及生命的传染病均已受到控制或正受到控制(尽管对一些地区而言,抗药疟疾仍旧构成重大的危险),但是,已出现越来越多的导致死亡和残疾的新原因,例如事故、癌症、心脏病和精神病。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也大大影响人民的健康。
16.另外还逐渐普及基本服务项目。1993年,全国人口中有98.6%获得供电,84.5%获得卫生厕所,77%获得安全饮用水持续供应。卫生部最近一次调查结果显示,获得卫生厕所的住家所占百分数现已增至95%;卫生部订有个计划,希望到2000年可确保每一住家都设有卫生厕所。(有人认为这是预防传染腹泻病的根本措施。)
17.泰国已顺利减少了全国境内文盲所占比率(减少至1990年的7%),但却难以提高人民平均就学率。1990年,只有70%的人小学毕业,13.44%中学毕业,4.9%大学毕业。
18.本报告所述期间内的一个极重要的社会现象是人们从农村迁徙至城市地区以及前往工业区就业。1984年至1993年,工业界就业人数从200万人增加至400万人,男性和女性大致各占半数。在同一期间,另有大约400万人成为城市人口,这些人之中有许多来自最贫穷的东北地区;1980年至1990年计有110万名15岁至30岁年龄组内的人迁出该地区,大多数都迁往曼谷。
19.迁离农村地区前往城市的移徙者超过半数为女性。这可证明下述事实,就是十类主要出口工业中的七类工业所雇劳动力中80%以上均为女性。
20.尽管出现这个移徙现象,但泰国未发生许多其他发展中国家发生的迅速城市化现象。1992年的一次关于移徙现象的研究报告指出,有150万人已离开城市重返农村。返回者提及的理由包括曼谷环境条件不良和希望重回人情温暖的农村社区生活。移徙被视为人生生命周期的一个阶段而非永远的选择。
21.泰国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之一就是削弱了家庭生活,而家庭生活却往往都如非一向都牵涉到移徙。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内的妇女组织和其他组织都认为这是有关妇女的重大问题。鉴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困难导致外移以寻找工作而且由于出生率降低造成了家庭人数减少,城市地区逐渐倾向小家庭制。相反的是,在农村地区,父母如果在泰国城市或外国寻找工作,其子女往往都交由祖父母照顾。非婚生子女、分居、离婚和遗弃问题也越来越多。
22.1990年人口普查数字表明,小家庭和大家庭所占比率大致相同。全国境内的女户主小家庭约占小家庭总数的8.8%,女户主大家庭约占大家庭总数的7.6%。(这表示泰国境内有将近200万个女户主家庭。)每家平均家人人数已从1985年的4.98人持续地减少至1995年的4.27人。预计到了2005年,这个数字将减少至3.7人。
23.最近几十年以来,离婚率已激增,从1960年的每100对夫妻中有4.4对增加至1980年的8.1对和1993年的9.6对。这些比率显示了各不同地区之间极大的差距,其中最高的是曼谷每100对夫妻中有24.7对终于离婚。甚至各农村地区之间也呈现极大的差异,北部地区的离婚率(每100对中有10.6对)远高于东北部地区(每100对中有5.4对)。
宪法和政治框架
24.泰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普密蓬·阿杜德今年庆祝他即位50周年纪念。泰国宪法规定,国王是国家元首。鉴于国王受到极大的尊敬,所以,国王通常都提出关于国家政治发展的非正式指导意见。
25.议会采两院制,由下议院和上议院组成。下议院议员由通常采行每一选区有三名候选人制的多候选人选区选出,议会任期至多为四年。选举采普选制,进行无记名投票。所有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权投票。(1995年将投票权年龄20岁予以降低。)
26.上议院议员由国王根据总理个人的建议作出任命,任期四年。上议院有权阻止任何立法。上议院议员的年龄不得低于35岁,下议院议员的年龄不得低于25岁,后者必须是某个政党的党员。
27.泰国采行多党制,下议院的议员都是各政党的党员。一向都是由最大的政党的领导人出任总理,但他或她必须能够组成联合政府并获得下议院的信托。现行宪法规定,总理必须是议会议员。内阁由总理任命,其阁员人数不应多于49名部长,部长无需为议会议员。部长的年龄不得低于30岁。
28.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泰国的政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泰国自从1932年以后已制订过15部宪法,政局相当不稳定。1988年至1991年2月,以民主方式选出的差猜·春哈旺担任总理,但其政府因为军事政变而跨台。但是,1992年5月发生公众大规模抗议之后,阿南·班雅拉春总理所领导的看守政府接管了政权,安排了该年10月间进行的选举。这个政府促成泰国制订数项有关改善妇女地位的重要法律与规章。
29.这些选举导致川·立派总理的政府当权执政,任职至1995年。当该政府拟已失去下议院的支持后,在7月间进行选举,这些选举导致选出由班汉·信巴–阿差总理领导的现任政府。这种以民主方式选举的政府的顺利更替是泰国政治史上的一个重大里程碑,表明泰国已形成越来越民主的环境。此外,作为分散决策权计划的一部分,已在1995年内进行了首次分县地方政府公职人员选举。
30.村长一向都是选举出的,自从1984年以后,妇女有权竞选争取担任村长。但是,女性村长人数仍旧很少,因为村长任期五年,而且在1992年以前当选的村长将任职至60岁退休为止。
31.虽然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内已取得极重大的政治进步,但是,全国传播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针对各项议题的有益辩论已证明,在政治发展方面仍须作出巨大的努力。人们极关注贿选和对选民施加其他不正当的影响。第八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出,“现有的政治制度……跟不上其他部门的发展。”但是,该计划确认政治在国家发展方面的“重大影响”以及“政治、行政和官僚制度相互之间的关系。”
(b) 公约执行情况
(b)说明为了执行公约所采取的任何立法与其他措施或未采取这类措施的理由,以及自从公约对泰国生效之后,批准公约对泰国一般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上实际框架所产生的任何影响。
32.泰国很高兴能够报告说,该国在1985年加入公约时曾作了七项保留,其后已撤销或即将撤销其中的五项保留。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召开之前,总理府负责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的部长曾要求政府撤回所有的保留,但关于第29条的保留则属例外;保持关于第29条的保留是出于希望同许多国家有关国家主权的作法取得一致。希望这个目标可在下一个报告期间内实现。
33.1990年,内阁核准了泰国撤回对有关就业机会的第11条第1款(b)项的保留;在这之前,内阁已决定命令所有政府机关审查其歧视性规章,使女性公务员可担任国家安全职位以外的任何职位。这消除了阻碍女性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切正式障碍。同时,内阁还核准了撤回对关于合同和其他事项方面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第15条第3款的保留。两年后,在进行了针对下述相关条文的报告项下所概述的国籍法上的改变之后,还撤回了对第9条第2款的保留。
34.泰国在1995年内已完成了撤销其余的保留中关于下列条文的两项保留的程序:第7条(担任各级政府公职的平等机会)和第10条(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因此,该国仅对下列条文作保留:第16条(家庭生活和婚姻方面的平等)和第29条(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
35.鉴于根深蒂固的社会价值,预测难以实现对家庭法的改变,从而导致泰国可撤回其最后一项实质性保留。但是,如同在论及相关条文时将会解释的,内阁最近才核准作出改变,以废止同该条相抵触的大多数的法律规定。社会各界已广泛讨论为撤回该保留所必需的立法改变,公约对这种修改所表示的支持预计将大大有助于辩论的进行。
36.如同泰国的初次报告内所解释的,泰国不得将公约作为国内法适用。但是,上文显示,公约对政府行动可产生极大的影响力,足以终止对妇女的歧视并且确保妇女享有各项人权。主张应改变法律规章的人已将公约作为衡量泰国法律和惯例的标准,公约条款已普遍被接受成为泰国应努力实现的平等与人权标准。
(c) 提高妇女地位
说明采行了哪些方法来促进和确保妇女的充分发展及其地位的提高,以期保证使她们可在一切领域内同男性平等地行使和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37.如同泰国的补充报告所概述的,泰国在1989年设立了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常设国家机关。它应负责就妇女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酌情提出政策和发展计划,提出关于新立法或法律修正案的建议,支助和协调妇女发展工作以及定期向内阁呈报泰国妇女的地位。因此,该委员会是泰国负责确保妇女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主要机构。
38.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继续保持补充报告内所概述的组成方式。它由30名成员组成。其中计有18人是政府组织代表、二人为总括性非政府组织代表、十人因为其在特定领域内的个人专业知识和学养而获得任命。后一类成员中有许多人都是各种不同的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分子,择自由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拟订的合格人选最后名单,经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在同现任成员协商后选定代表,但须确保能涵盖范围广泛的各类资格和经历。全国委员会成员任期二年,得连任。
39.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中的政府代表们通常都是在会议期间正任其一相关司的司长之人,例如卫生部、劳工部等各部内的一些司长。这在全国委员会内已成为结构上的问题,因为在许多情况下,这些职位往往都是轮流担任的,从而导致全国委员会成员无太多时间累积经验和发挥整体作用。在正式编制上,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应由总理担任(尽管此职按惯例均授权由一名副总理担任),副主席则由总理府的一名部长担任。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每年开会三次或四次,这些会议主要是为了审议来自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全国委员会各分设委员会的建议和报告,将建议转递给内阁以及指导这些机构今后的工作。
40.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内部的分设委员会结构对其工作仍然极端重要。补充报告内所述的八个分设委员会中有七个仍继续存在;妇女发展远景规划和政策全国委员会在完成了该规划后已经解散。其后增设了另一个常设委员会,即家庭问题全国委员会;目前正在工作的特设委员会计有: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续行动委员会、编制第八个国家发展计划中的妇女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筹备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厅获得部级地位委员会。不久后将成立两个新的常设机构,即妇女劳动问题和社会福利发展全国委员会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委员会,以期审议这些已确认对泰国社会极为重要的问题。
41.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或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即其秘书处持续地取得重大进展。它最初的工作人员只有十人,但是,截至1996年3月,已增加至43人。它的预算已从1990年的1 796 700铢增加至1996年的20 626 800铢(约值825 000美元),即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内已增加了十倍。此外,已从对话伙伴获得极大的援助,包括资金和专门知识,尤其是该办公厅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供应设备。因此,该办公厅现在已经充分配备了合适的电脑技术。该办公厅的一些工作人员曾有机会在外国大学完成关于妇女研究的研究所学位,在职训练已大大扩展了工作人员在极多领域内的技能。
42.按照《北京宣言》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已经批准提升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的地位,即从司级升级至部级。已经开始了为此目的所需遵循的程序。预期这个程序将大约费时两年。升级后将导致该办公厅主任职位在公务员制度结构中的级别大大提高。
43.鉴于政府全部工作人员人数增加所受的限制,所以,在取得部级地位之后,预计将不会导致工作人员人数大增。但是,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现在正在进行谈判,期能获得经费,使它能委托非政府组织和合格个人为该办公厅进行有关特定项目的工作。(这类安排过去是政府规章所不准许的。)希望这种创新安排可以在不大量增加长期工作人员人数的情况下大量增加该办公厅的产出。总体而言,希望部级地位将使该办公厅在政府中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在社会上能提升其形象,并将能增强其完成任务的能力。
44.在过去七年内,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不断在壮大和发展,其活动范围也大幅度地扩大。它目前正在编制泰国的《妇女行动计划》,以便整合《泰国妇女全国宣言》、《妇女发展远景政策和规划》(1992-2011)、《泰国第八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关于提高亚洲及太平洋妇女地位的雅加达宣言》和《不结盟运动北京信息》。
45.计划将举办由各相关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100名代表参加的协商会议以审议这项行动计划草案。在它定稿后,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将会在曼谷召开一次相关组织和公众代表500人出席的会议,目的是传播有关该计划的资讯;另将在主要地区中心召开每次有300名地方与基层妇女领袖出席的四次地区性会议,目的是征求对该计划的支持。
46.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极为积极地在许多领域内作出了努力。本报告特定章节将概述许多此类工作,但是,应该特别论及该办公厅已促成妇女可担任新的公职和举办关于国际家庭年的各项重要活动,工作重心是家庭在泰国社会中的重要性,尤其是父亲的作用。
47.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厅还编制了许多各类出版物,其中包括每年三期“妇女通讯”、从事妇女发展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名录、许多讨论会报告和研究报告以及一些重要文件的译本,例如《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即将出版)。
48.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作为一个机构还主要负责通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大众传播关于公约和泰国依公约所应承担的责任的资料。为此目的,它在1993年所印刷的一种小册子中载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全文泰文译本和英文本原件。这个小册子已广泛分发给一切有兴趣的和相关的组织,并仍然用于教育和研究活动。计划将印制内容包括有关将适时撤回保留意见的资料的增订本。
49.由于缺乏资源,尚未将泰国提交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初次报告和补充报告翻译成泰文本,但正在计划立即将这份第二和第三次合并报告翻译成泰文本并且在社会上广为流通。为了规划制订有助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进一步战略,预期会在一切级别参考本报告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及《妇女问题远景规划》。
性别统计
50.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般建设9和内罗毕和北京会议所通过的各项建议;一直将收集和传播有关妇女地位的统计数据作为一个优先项目。虽然尚待作出极多的努力,但是,本报告的内容显示,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在收集明确妇女地位的统计数字方面已取得极大的进步。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与国家统计局和负责收集数据的其他机构协力合作,已促使后者了解按性别区分所收集的数据的重要性,而且在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非政府组织也从事这类统计数字的改善。因此,1995年已印发了两种内载泰国妇女数据的小册子。希望这些数据可作为学者、官员、学生和其他人士研究妇女问题的资料来源,同时亦有助于促进在缺乏数据的领域内进一步收集统计数字。
第二部分
第一条 : 歧视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1.泰国的《初次报告》解释说,对“歧视”一词没有法定定义;这一情况仍然存在。然而如第一部分所指出的,《公约》的影响已使其作为一个事实标准得到广泛接受;上述定义反映一个公众就此问题开展讨论的起点,可望在草拟拟议的反歧视法时加以利用。
第二条 : 反歧视措施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选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a) 《宪法》
2.1994年,在非政府组织和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举行了各种活动之后,泰王国宪法中重新列入了一个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的条款。(正如《初次报告》所指出的,这个条款先是列入1974年宪法,但于1976年删去)。现在《宪法》第24节声明如下:“所有人均应遵照《宪法》规定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各项规定的精神强行限制享有此类权利和自由。”
3.列入这个条款看来产生了强大的道德影响,促使决策者和官僚不加歧视地对待妇女。这个条款也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如果参议员或众议员中有五分之一认为一项议案可能不符合宪法,则可将其提交宪法法庭,如判定不符合宪法或违反宪法,则该议案即告失效。其它法院的案件也可提交宪法法庭审理和判决。其判决将对以后各案件均有约束力。然而实际上,法定上诉程序很少得到利用;看起来该修正案的说服效果将很可能比其在法律上可能得到利用的情况更为重要。
4.除了24节之外,《宪法》另外一节也提到了妇女的人权。《宪法》第五章载述了“指导原则”。顾名思义,这些原则没有法律效力,而是用作对政府的指导。这些原则第67节声明:“国家应该支持、促进和发展男女平等。”
(b,c) 立法和法庭
5.泰国没有法律禁止对妇女歧视,只有上述宪法规定除外;然而即使这些规定得到实施,也只适用于国家行为。一个非政府组织—–泰国女律师协会–—正在与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联合草拟一个反歧视法;预计该法将包括私人和公共部门中的就业和其它歧视问题;但仍要进行大量工作来制订一个适合泰国的法律草案,并就为何需要这样一个法律对立法界和公众进行教育。
(d) 政府歧视
6.如在其它节、包括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将要概述的,现在废除政府对妇女的一切法律上歧视(在警察部队内除外),但大量事实上的歧视仍然存在。
(e) 刑法规定
7.泰国的《刑法典》平等对待男女,在其规定中没有明显公平方面的问题,只有对堕胎作为犯罪处理。截至1996年1月,泰国狱中被判有罪的妇女有7 199人,男子有71 976人。被判有罪的男女囚犯比例从1990年的1:15降为1994年的1:11,其原因尚未可知。
第三条 : 适当的措施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8.如泰国的《初次报告》中所汇报的,1961年以来政府的发展措施一直是在连续五年计划的框架内操作。该报告涵盖了第六个五年计划(1987—1991)和第七个五年计划(1992––1996),并正在规划第八个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1997––2001)。从妇女人权的角度来看,第六个五年计划中最显著的因素是注重支持家庭结构,使这些问题第一次成为计划中的重要因素。
9.第七个五年计划中第一次明确列入了妇女的经济及社会发展问题:以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并强调有必要“促进性别意识以及自我价值和角色意识,并使妇女参与发展进程的各个层面和阶段。”
10.于199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第八个五年计划的目的是使年增长速度略低一些,降到8%;强调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是单纯增加国内生产总值。这一计划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量基层协商之后制订的。
11.该计划的目的是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将义务教育的期限从六年延长到九年,最终目标是所有人都要接受12年教育。该计划在处理工资不平等的问题时指出,农业工人的平均工资不得低于非农业工人平均工资的1/13。该计划说,穷人数目只能占总人口的10%,而1992年却占13.7%。环境问题在改造森林、防止侵蚀和确保大部分废水得到适当处理的各计划中也是一个优先事项。该计划也想消除儿童卷入商业色情行业的现象。
12.尽管第八个五年计划的许多目标并不是与性别具体相关,但其对人力资源和平等问题的重视应该会促进泰国妇女人权的进步。该计划的协商过程也已确保,在拟订该计划时,除了政府通常经过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所做的投入以外,已广泛同非政府组织、包括那些明确代表妇女利益的组织进行协商;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则成立了一个特别小组委员会,以努力确保“妇女问题二十年远景规划”(1992—2011)在有关领域对第八个五年计划进行指导。
13.泰国《初次报告》中所概述的第一个二十年远景规划本来涵盖了1982—2001年的各年份。然而,当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于1989年成立时,该委员会认为,由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方面的迅速变化,原规划的一些要素已经过时,因此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来更新和修正该规划,以适应现有的标准。这个规划现在全文刊印在一份题为“妇女发展远景政策和规划(1992—2011)”的文件里,并于1995年得到了内阁的批准。
14.总的来说,订正后的规划提出的数字目标比前一份规划要少些,而更广泛地重视诸如法律面前待遇平等、有平等机会参与就业和社会发展、以及增加妇女的受教育机会等问题。该规划继续象第一个规划一样,重视将与色情有关的犯罪、商业色情业和通过性行为传播的疾病降到“最低或至少降到现有水平的一半以下”。在保健领域确实制定了目标,至少降到下列数字所表示的水平或以下:死产率为1:1 000,婴儿死亡率为15:1 000,产妇死亡率为0.8:1 000。
15.规划中概述泰国妇女的最低基本需求如下:
“个人特点:1.妇女必须具有良好和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她们必须懂得如何照料她们自己的身体及心理健康,尤其是在怀孕、分娩、产后期间和一生发生重大身体变化的各个阶段更是如此。2.妇女可接受的教育至少要达到义务教育的水平。她们应该具有基本智力道德原则,以及用来谋生的基本技能。她们必须依靠自己,从事那些既合适、又有用的工作。3.必须鼓励妇女利用其权利和机会,为充分发展其能力而获得更多知识,并提高其家庭、尤其是其子女的生活标准和价值观念。4.妇女必须认识到她们的经济、政治及社会角色和责任。她们必须将其生活建立在道德原则基础之上,并对他人表现和善和爱心。
妇女的生活和家庭1.妇女和身体、心理和感情成熟,则在爱情和婚姻事务中就必须有选择的自由。性道德对男女双方都必须同等重要。2.妇女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节育方法,或者必要时对是否堕胎有决定权。3.男女双方在养育子女和家务劳动中负有共同责任。因此,男女双方必须自由协商,对这些责任和劳动进行适当的分工。4.男女双方在创造家庭温暧及和谐方面负有共同责任。他们应该享有相互的爱护和尊重,并共同奉献时间,为其家庭成员、尤其是其子女创造一个幸福、道德上稳固的基础。为此同时,他们还应该将其努力扩展到更大的家庭范围和社区。
参与社会活动1.妇女必须参与决定各种价值观和角色,尤其是那些在家庭和社区一级关系到妇女的价值观和角色。2.妇女必须与男子平等地参与评议并决定社区的各个问题和活动。3.妇女在参与经济活动时,根据其能力,必须在选择就业、薪酬和提升机会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机会。4.随着妇女能力的增长,她们必须更多地参与各级社区发展、政治和政府、包括艺术和文化活动和所有各种娱乐活动。”
16.该规划从这一基点出发,概述了七个方案。这些方案是:1. 发展妇女的潜力,提高生活质量;2. 促进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安全和福利;3. 妇女参与社会发展;4. 提高所谓“特殊妇女群体”(从事商业色情业者)的地位并解决她们遇到的问题;5. 改善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6. 宣传并散发有关妇女的材料;以及7. 就妇女问题进行研究并收集数据。
17.按照这些方案提出了广泛的政策指导。例如根据次级方案1.1(身体及心理,健康、营养及环境发展),原则声明之一就是“促使妇女、尤其是怀孕和正在哺乳的妇女(包括延长哺乳期间)以及年纪较大的妇女群体得到良好的营养。”因此很明显,尽管《二十年规划》为妇女的充分发展和地位的提高提供了一个蓝图,但还需要详细的方案来实施其广泛目标。
18.借以实现这个目标的机制是通过对国家发展规划(这些规划控制各个部内的资源划拨和规划指导)施加影响,并通过协调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的努力来运行的。这有助于确保正在经营面向妇女或对其权利有极大影响的方案的各个政府部门要在《二十年规划》的框架内进行运作。
19.此外,泰国政府已将此规划用作妇女发展的正式国策;这一事实使之可用来影响将来详细的政策决定、拟议的法律变革和其它影响妇女人权的政府行为。然而应该承认,自从1982年这一长期规划开始以来,还没有任何机构对其影响进行过正式评价。目前还没有可以借以完成这一工作的正式机制。
两个特别关切领域
( 一 ) 残疾妇女的人权
20.按照委员会第18条一般性建议,这一报告将提供有关泰国残疾妇女人权状况的材料。这个问题迄今为止得到国家的关注以及进行的调查都很少,因此下列材料主要是以为协助拟订这一报告而举行的研讨会的结果为基础。
21.泰国宪法第89节之二《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再次指出:“国家应该给予年长者和有残疾者以协助和援助,确保他们身体健康,得到鼓励和希望,以便他们能享受适当的生活。”然而,正如处理妇女平等问题的指导原则已经指出的,宪法的这一节没有法律作用。
22.对泰国残疾人数进行的估计每次各不相同。在公共福利部门登记的残疾人有80 000人。他们得到基本的政府抚恤金和免费政府医疗;但是应该承认,许多残疾人不了解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因此没有登记。其它估计数从国家统计局105.7万的数字到泰国公共卫生基金会1991年估计的343万人(包括那些有智力障碍的人)不等。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87%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地区。
23.残疾人在基本生活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可以分为两类:实际利用建筑物、交通及其它设施和服务(诸如电话或口头通讯技术提供的服务)方面存在的困难,和社会态度及歧视性条例所造成的障碍。这两类都被确定为残疾妇女和男子共同遇到的主要问题;代表他们的群体最近要求政府采取行动,改善这两个领域的情况。
24.就实际利用基本生活条件而言,在大街上铺设坡道、利用公共交通(尤其是曼谷正在兴建的新系统)和适当的厕所设施都被确定为最高优先的领域。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目前正在草拟在所有公共场所将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设施的条例,但这些条例尚需经过内阁的审议。
25.对残疾妇女和男子的态度正在改变,这对他们的人权同等重要。在教育和就业方面,如下面所概述的,政府已采取一些行动,确保雇主、政府官员、学校和其他阶层采取适当的态度,保证已确定目标的改进项目得到实施,但还有许多工作待做。
26.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个人安全和经济保证是另外两个特别关切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可能会特别影响到残疾妇女的人权。残疾妇女和女孩特别容易受到性攻击,尤其是来自于那些对她们负有责任或有权支配她们的人。此外,经济保证可能是婚后伤残的妇女一个特别关切的问题。尽管在这一领域没有进行过调查研究,但是相信,处在这种境况中的妇女常常被丈夫抛弃;而如果丈夫是残疾人,则妻子更可能支持他、照料他。
27.在教育领域,残疾妇女和男子受教育的机会在报告所述期间有所改善。一些大学已经设立或计划设立特别方案,满足残疾妇女和男子的需求,学校为满足残疾儿童的需求而提供的服务种类和场所数目也已增加;尽管普通教育厅估计,潜在残疾的学生里只有8%获得了适当的服务。政府已经宣布,在1997年将向教育部额外拨款1亿铢,在全国各地为残疾学生建立12个特殊教育中心。
28.然而,教育仍然是残疾妇女和女孩比残疾男性可能会受到更多歧视的主要领域之一。传统态度不怎么重视女孩的教育,再加上担心离家居住的残疾妇女和女孩容易受到攻击(这种担心很可能有事实根据),这就意味着残疾女孩甚至没有机会上小学,或可能不让继续受教育。
29.在接受教育方面受到的歧视很可能极大地影响到残疾妇女的工作前景。泰国有些工作,如卖彩票以及提供医疗按摩等,传统上已成为残疾人的保留工作;但这些工作中没有几个能带来多大益处或合理的收入。技术上的改进看来可以为残疾妇女提供许多机会,使她们能够从事多种工作,但这需要聘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态度发生极大变化。
30.最近通过的《康复法案》在改善残疾人的就业机会方面有所帮助。该法案指出,有200名雇员以上的工作场所应至少雇用一名残疾人,或向“康复基金”捐款。共有4 822名雇主已经表示愿意雇用一名残疾人,迄今为止已有3 585名残疾人得到了雇用。另外有980名雇主愿意向“康复基金”捐款。
31.人们同意,有必要就残疾人的需求和能力对整个社会进行教育,并确保残疾人在政府部门和大公司等地方可以获得诸如手语翻译等基本服务。参加研讨会的人报告说,从空中小姐到医生都有歧视残疾人的问题;他们可能认为,残疾人给他们的工作制造了麻烦,或者认为残疾人不值得那么重视。有些人即使有善意想帮助,但公众由于缺乏知识,而往往不知道如何帮助。例如,很少有人知道如何帮助盲人穿过马路。
32.也需要对父母亲进行教育;他们常常要照料残疾儿童,但了解的知识却很少。例如在有些情况下,生下有唐氏综合症婴儿的母亲将婴儿遗弃在医院里,或是由于她们认为无力照料儿童,或是因为她们有一种耻辱感,认为生下残疾儿童肯定是她们自己的过错。家庭由于保护过当,也可能成为残疾人融入社会的障碍。
33.研讨会也强调了新闻媒介在对社会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因为在目前,地方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很少以任何形式讨论残疾问题。
34.在泰国,已对残疾人的需求或者所称的残疾人的“文化”进行了有限的调查研究。研讨会强调这是另一个重要的需求。例如在培训聋子时,不同机构就采用了根本不同的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注重唇读和教授说话,另一种则依赖手语。手语也以两种不同的、相互无法理解的形式教授;现在需要进行研究,以确定哪种教育方法最实用,最适当。
35.总的来说,泰国承认残疾妇女的人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并希望在下次报告提交之前在这一问题上将取得进展。
( 二 ) 泰国境内非泰人妇女的人权
36.很难确定泰国境内没有泰国公民身份的妇女和女孩的总体数目是多少,因为她们来自于几个不同的群体,并且大量的人证明文件有限或根本没有。也相信这一数目会波动,特别是因为邻国的政治和经济条件。在写这份报告时,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已收留了近29 000名妇女和女孩。考虑到除了这些人之外还有其他许多非泰人妇女群体,可以合理地推测泰国境内有60 000多名非泰人妇女。主要的群体有:没有泰国国籍的山区部落妇女,没有证明文件的外国工人,没有证明文件的扣押移徙工人,其他没有证明文件的妇女和女孩,生活在定居营中的流离失所者,定居营外的流离失所者和无国籍人和其他临时人员。总的来说,尽管这些群体各自有一些具体问题,但也有一些共同问题。
37.“山区部落”这个词指的是一些生活在泰国北部或沿西部边境高地生活的各个文化群体,它们有独特的文化特征和语言。许多人是在20世纪的不同时期迁移到泰国的。他们的公民身份经常不清楚;并且在过去,他们的存在引起了安全问题。在最近几十年里,山区部落群体中有很多人公民权得到了承认,或是得到了公民身份,但有些人的地位仍不清楚。
38.过去,没有家庭登记的儿童不能接受教育;但一般来说,在小学义务教育方面则取消了这条禁令。但在读完小学之后,处在这种境况下的学生则没有资格获得可以使他们继续接受教育的证书。
39.由于大量政府和非政府开发项目的目标是协助山区部落群体,因此他们获得医疗服务、公共服务和经济机会的情况也在报告所述期间有所改善。然而总的来说,这一群体在这些地区仍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贩卖人口和卖淫活动对这些群体的妇女和女孩来说仍是一个极大的威胁。
40.对山区部落妇女和女孩、以及大部分其他非泰人的妇女和女孩来说,语言是在泰国境内充分实现人权的重大障碍。特别是在卫生和教育领域以及在就业和法律系统维护各种权利时,这更是一个重大问题。泰国尽管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如需要可以提供翻译,但迄今为止尚没有什么政府服务可以在这一领域提供协助。非政府组织在许多情况下为这些群体将卫生和教育材料译成适当的语言,并在需要的时候提供有限的翻译服务,但这仍是一个关切领域,尤其是在社会卫生材料方面。
41.语言障碍带来的孤立再加上没有证明文件的处境所造成的问题,使就业领域出现了独特的危险,非泰人妇女和女孩尤其容易受到利用和虐待。第六条讨论了被贩卖来从事商业色情业的妇女和女孩所面临的危险,但在小型工业、分包公司、家庭佣工和建筑行业工作的非泰人妇女和女孩也面临着大量的问题。
42.没有证明文件的工人据了解特别容易受到虐待,其形式是工资不公正,远远低于泰国的法定最低工资。过长的工作时间、危险的工作条件以及在工作时间以外对行动自由的限制也不是什么不常见的问题,但由于这些工人的法律地位不清楚,这些问题仍然难以解决。
43.目前,尽管在某些工业领域有劳动力短缺的问题,但没有什么法律机制可以使非泰人妇女和女孩(或男子)能够在这些领域工作。泰国正在考虑制定计划,将这些工人的地位合法化。某些有限的计划已在当地一级得到采用,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此类工人的家属的合理地位,因为现有的计划往往会只考虑各个雇员的问题。
第四条 : 暂行措施 ( 肯定行动 )
1.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实际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也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2.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44.考虑到泰国目前的政治和社会气候,似乎不太可能采取本条含义内的暂行措施以解决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些措施将被广泛视为“不公平”,因为平等而不是公平的概念,目前正主导着公众舆论。根据第十一条将讨论为产妇而采取的特别措施。
第五条 : 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些适当措施:(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试到子女的利益。
(a) 陈规定型观念
45.泰国认识到陈规定型观念仍然对女孩在家庭、学校和更广泛的社会中适应社会生活而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而这些根深蒂固并难于改变的态度又助长了这种行为。对此产生影响的是三种相互关联的态度:对女孩和妇女工作及责任的态度,她们所面临的危险及她们的能力。
46.谈到责任,人们通常期望女孩在家里协助母亲做各种家务,部分原因是这样做被视为她们的正常责任,另一部分原因是做家务也是对她们今后承担妻子和母亲责任的一种训练形式。但通常不指望同样年龄的男孩做这些工作,他们可利用这一时间玩耍、学习或发展其他能力。
47.那些表示愿意在非传统领域学习或工作的女孩可能会遇到来自父母、朋友和学校的坚决反对,有时她们会发现自己的这种选择完全得不到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那些最坚决和意志最坚强的女孩能抗拒阻力,继续走她自己选择的道路。
48.父母们有可能特别关切他们的女儿所面临的危险,包括人身危险和名声。这有可能导致出现以下情况。例如要求女孩在规定的时间回家,但这类限制并不适用于她们的兄弟,女孩被要求赶坐校车,而男孩则可作出自己的安排。女孩无法获准在晚上出门,她们获得的自由以及接触新环境的机会通常比较少。
49.为女孩担心与第三种陈规定型观念,即女孩的能力有关。父母们可能认为女儿在体力和智力上都不如儿子那样能够对付危险和困难的情况,正是这种保护女儿的态度使这种担忧成为事实。女孩们很少得到自己作决定和解决问题的机会,因此由于缺乏经验可能无法发展这方面的技能。同龄人的压力会鼓励男孩涉足危险或困难的局面(例如无视学校或父母的规定),同时也有助于发展男生解决这种问题的能力。而女孩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回避那些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
50.虽然迁徙可能对少女和年轻妇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也可能成为一个积极因素,即帮助她们摆脱陈规陋习所设置的障碍。年轻妇女们远离父母、亲戚和小型社区的密切监督,也许更能躲避传统限制,并按照新的方向开发她们的技能和知识。
51.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举办了一次研讨会(这也是编写本报告工作的一部分),参加者包括女孩和十八九岁及二十出头年龄的年轻妇女。她们汇报了自己由于这些陈规定型观念而经历的种种限制。有的农村地区女孩夜晚不准外出观看公开放映的电影(而这往往是少数娱乐活动之一),还有一名女孩希望学习电动机械学,但最终由于学校规定和得不到其父母的支持(尽管并没有积极反对),而未能学习该课程。研讨会的参与者强调,实际上通常是其他妇女,最常见的是母亲或其他女性亲戚抱有这些陈规定型观念。有必要进行教育并树立积极典范,以鼓励改变态度,并帮助女孩和年轻妇女作好敢冒风险的心理准备。
52.另外一些重要的陈规定型观念与领导作用有关。在家庭、社区、商界、政府和广大社会,领导作用通常被视为应由男子承担。关于学校教科书的问题将在第十条中进一步讨论,政治领导作用的问题则在第七条中讨论。这些陈规定型观念不但使妇女更难于获得发挥领导作用的机会,而且往往阻止女性去争取承担这些作用。
53.众所周知,大众传播媒介是维护上文讨论的陈规定型观念的一个重要因素,并在年轻人进入社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介在泰国人民中深入千家万户,1991年的数字表明,泰国的1 270万户家庭中,930万户有收音机,760万户有电视机。
54.从广告、戏剧到新闻报道等所有的新闻媒介中都能看到对妇女陈规定型式的刻画。1988年对电视广告进行的研究发现这些广告往往把妇女描绘得徒具姿色但没有明确的事业。第二种最常见的是把妇女描述成家庭妇女。两年之后,对泰国电影的审查发现妇女继续被描述得比男人弱,而且能力和地位也较低。妇女的多数作用是传统性的,例如妈妈更重视儿子,而不重视自己,妻子对丈夫言听计从。妓女则被描写成正在毁灭自己的生活。
55.新闻界难以比较均衡地描述现代泰国妇女生活的一个原因是新闻制作单位的妇女人数少。在大众传播媒介工作的妇女也遇到了其他行业妇女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对此将在下文第十条项下加以概述。关于新闻界各个领域有多少女新闻工作者,现只收集到有限的数据。1980年代末的一项抽样调查发现,在4 332名大众传播媒介工作者中,只有17%是妇女。和许多其他国家一样,泰国已存在着一种趋势,即越来越多的妇女成为记者和其他新闻专业人员,但她们仍集中在较低级别,没有多少决策权。许多职位,例如技师和录象师等职位均因行业政策而将妇女排斥在外。
56.另一个问题也在试图影响大众传播媒介对妇女的描述,即大众传播的日益商业化。报纸、电视台和其他传媒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可带来最大利润的消遣性节目,而并非致力于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由于有种观念认为,陈规定型式人物的故事,无论是现实生活新闻或是戏剧都会得到公众的热烈欢迎,因此往往大批制作并得到猛烈宣传。这些故事又往往侧重于描写比较富有的城里人纸醉金迷的生活,而这并未反映大多数观众生活的现实,这样做鼓励了人们报有不切实际的期望,并着重物质目标。
57.《妇女问题二十年远景规划》建议政府应指导所有形式的媒体报道比较正面的新闻,提供更多的反映当今泰国妇女现实生活的资讯,但这一政策很难付诸实践,因为政府承诺实行新闻自由和高度商业化。此外,该规划要求更多地研究在媒介中报道妇女的情况,妇女参与制作新闻的情况。人们希望随着妇女研究方案的扩大,在这一领域会进行更多的研究。
58.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举办了一些研讨会,力图劝告大家减少对妇女进行陈规定型式的描述和报道。然而,人们也承认,这些讯息只传达到比较少的媒介专业人员,对媒介内容的影响力也有限。
(b) 家庭教育
59.泰国国家第七个发展计划(1992-1996年)首次确认了家庭在泰国生活中的基本重要性,并承认社会变革使得家庭受到威胁。人们认识到家庭解体的情况日益增多,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在家庭结构中遭受虐待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60.从1991至1994年家庭问题国家委员会在联合国国际家庭年的构架内组织开展了广泛的巩固家庭的宣传运动。该委员会制作的电视节目在广受欢迎的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播出,并继续用作教师和社会工作者的教学磁带。该委员会还组织论文和美术比赛,分发招贴画和粘胶小标签以宣传家庭年的主题。委员会还鼓励政府宣布把家庭气氛浓厚的新年节庆期间的4月14日定为年度性庆祝的全国家庭日。
61.丈夫和父亲发挥男性作用的重要性是委员会开展活动的一个中心主题。活动强调了男子有必要承担更大部分的家务及养育子女的责任,必须忠实于妻子(尤其是考虑到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艾滋病的传播)。
62.该委员会工作的一项后续发展是,由劳工和社会福利部监督,对全国6万多个村庄的家庭进行了调查。大家希望调查结果将有助于确立家庭福利计划和其他与家庭有关的服务。此外,一项涉及五个部和十个司局级组织的五年计划将协助农村发展委员会照顾该地区的各个家庭。各府专家将制定培训村级工作者的手册,在村一级将建立监测机制以审查方案的效果。
63.然而在学校的教学大纲内并无家庭教育方案,尽管设有性教育课程,但其着重点是放在从生物学的角度加以解释,如第十条项下的讨论情况。
第六条 : 贩卖妇女和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64.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和贩卖妇女问题是泰国主要的人权问题。根深蒂固的社会态度使得很难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有效地制止这些现象。正如泰国的初次报告所指出的,立法规定商业性卖淫应受处罚,并规定对那些从中谋利者,尤其是强迫妇女卖淫者处以严刑,但是如何强化执行这些法律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65.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一直在努力促进制定一项新的法律,该法将进一步加重刑罚并恢复国家关于禁止儿童卖淫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禁令,但执行的问题仍然存在。不过,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来自政府的压力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宣传和研究使得警方增加了对妓院和其他房地的查抄,特别是那些雇用十八岁以下妇女从事商业色情业和通过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贩卖妇女从事卖淫的地方。
66.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人们的态度转变了很多,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是泰国的两个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人权问题。政府和各非政府组织进行了相当大的努力遏止这两种现象。政府明确指出不应有18岁以下的商业色情从业者,不得利用卖淫进行剥削,也不得贩卖妇女让她们卖淫。
67.为实现这些目标而执行的方案大都针对女孩和妇女,向她们提供不至沦为商业色情从业者的替代办法,或帮助她们脱离这种行当。最近开始执行一些改变社会态度的方案,尤其是改变那些潜在的嫖客和女孩父母的态度。
68.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实地的工作人员也逐渐加深了对问题复杂性的理解。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问题不只是与贫穷相关,社会态度对商业性色情业的需求以及贩卖妇女和在淫业中发生的剥削妇女的现象等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一 ) 原因
69.有两组社会态度共同助长了泰国庞大而赚钱的商业色情待业的发展,伴之而来的是出现大量通过迫使妇女卖淫剥削妇女和贩卖妇女的问题。首先,有人认为男人光顾商业色情从业者是正常的,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这种态度就鼓励了男人去这样做。在泰语中没有称呼处男的词汇,如果一个男子承认自己是处男,他很可能会遭到同龄人的嘲笑。许多社会群体都认为男人通常在朋友陪伴下与妓女发生第一次性接触是正常的事。到商业色情行业者那里寻花问柳在部分程度上仍被视为团体消遣行为。
70.各种研究表明许多泰国男子定期寻花问柳。有一项研究声称400万到600万的男子经常光顾商业色情从业者,即至少每月一次。而卫生部在1989年估计有420万名男子光顾过商业色情从业者。其他的研究表明75%的泰国男子在其一生中曾与商业色情从业者性交,48%的男子的第一次性交是与商业色情从业者发生的。
71.持宽容卖淫态度的并不局限于男子。妇女和男子都认为卖淫保护“好”女人免遭强暴,许多妻子说她们宁愿让丈夫光顾商业色情从业者,而不愿让丈夫娶二奶,因为二奶被认为是对家庭稳定的更大威胁。
72.然而,似乎有种趋势是男子越来越少去或不去光顾商业色情从业者,其部分原因是人们意识到HIV/艾滋病毒的威胁,另一部分原因是随着社会道德观念的变化,现在更有可能进行非商业性的交往。对曼谷的职业培训学生和在清莱的士兵进行的研究证实了这一趋势及其原因,但据估计仍有20%至30%的男子仍定期逛妓院。
73.还有一组社会态度造成贩卖妇女和剥削卖淫妇女的问题,这种态度可能迫使妇女成为商业色情从业者。这组态度与女儿对父母的责任以及对女性贞操的态度有关。在泰国社会,儿女有责任回馈父母对他们的养育之恩。这被称为“反哺”。男人可通过当一段时间僧侣从而为其父母增添宗教方面的功德来尽部分责任,而妇女则因泰国佛教传统上没有尼姑这一序列而无法出家。因此,人们转而期待她们对父母的福祉作出物质上的贡献。但由于许多妇女所受教育及工作机会均有限,卖淫被视为尽责的唯一办法,她们就这样公开或间接地被迫卖淫。
74.由于人们仍极为高度重视妇女的贞操,而引出了更进一步的问题。这种态度可能使得那些曾在家遭虐待、或卷入不正当关系或曾遭强暴的女孩或妇女丧失自遵心,感到自己的未来命运不值一文,从而使她们轻易成为人口贩子的牺牲品。这种态度也使那些曾经是商业色情从业者的妇女难于在不同的工作环境或其家庭社区内容身,这种态度也意味着那些已被迫为娼的妇女或女孩将仍操旧业,因为她们别无选择。
75.现已查明,越来越多的人信奉物质至上主义也是迫使许多妇女和女孩进入商业色情业的另一个因素。对泰国北部地区进行的研究表明许多不靠外财也足以生活的家庭仍逼迫其女儿充当妓女以支付如录象机、电视机和汽车等“额外”大件。
76.此外,一些妇女,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大专院校的女生也成为“兼职的”商业色情从业者,以赚钱满足其比较铺张的生活方式。尽管这些妇女通常是自愿涉足商业色情行业的,但由于该行业的整体结构,她们仍易受到剥削和凌辱。
77.国际旅游业的宣传及增长在部分程度上也助长了为旅客设置提供有性服务的消遣场所。泰国的这部分商业色情业最初起源于越南战争期间。在1964至1976年期间,泰国驻有50 000名外国士兵,同时每年约有70万士兵前来“休假和娱乐”。战后,这些前商业色情从业者及其行当即转而迎合国际旅游贸易的需要。抵埠游客从1973年的100万人上升至1981年的200万人。1990年和1991年游客的数目分别为530万人和510万人。这个数字还在增加,尽管增长速度较慢。1990年的一项调查发现,65%的游客是无人陪伴的男性。德国卫生部于1995年发现到泰国旅游的全部德国人中30%完全是为获得性服务而来的。
78.尽管性服务业的增长并未得到政府的直接支持,但却是推销旅游业的必然结果。因为旅游业被视为获得外汇非常宝贵的来源,几乎没有去努力劝阻性旅游者。官方在海外为泰国作宣传时常常使用看来很柔顺的泰国美女的照片,把她们描画得愿意满足男人的任何幻想。在最近几年,旅游业的宣传重点已有所转移,其对象日益针对“家庭”市场和女性游客,但以前宣传运动造成的印象无疑还将存留一段时间。
79.另一个与旅游业有关的重大关切领域是来自外国的恋童癖问题。这些人在泰国寻求男童和女童的商业色情服务。最近在这一领域的执法工作取得了成功,一些男子因在泰国犯下对儿童性侵犯罪而受到起诉和监禁。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泰国当局与越来越多的国家检察人员合作,这些国家已制定法律,允许其他国家起诉其犯下对儿童性侵犯的国民。
80.维持商业色情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是色情业有利可图,以及这一巨额利润带给那些控制色情业的人的权力。由于色情业背后的庞大财政实力,因此很难执行打击色情业中贩卖和剥削妇女的措施,潜在的利润是助长进一步贩卖和剥削妇女的强大动力。
( 二 ) 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81.泰国有多少女性商业色情从业者,各方的估计数差别甚大。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估计有15万到20万人,其中15%到20%是18岁以下的儿童。相比之下,防治传染病司在1995年1月估计泰国有81 000名商业色情从业者在总共6 500多个提供色情服务的场所工作。一个非政府组织估计有200万商业色情从业者,其中80万在18岁以下。政府认为最后这个估计数严重夸大了问题,因为12岁至18岁的女孩总共才有310万,这个估计数意味着有四分之一的女孩从事商业色情业。从总人口来计算,这个估计数意味着14名妇女中就有1人是妓女。
82.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妇女得不到劳工法的保护,也没有关于工时和工作条件的规章可循。大多数娱乐场所不让员工休假,即使让休假,一个月最多两天。任何额外的休假,包括病假都会减薪。基本工资往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妇女们必须依赖小费、饮料费和多接待顾客来弥补。许多娱乐场所要求女性员工定期出示性病和艾滋病毒检查的健康证明。通常妇女们必须花钱买这些证明,而任何必要的治疗也是自己负担。
83.在许多情况下,妓院是通过抵押劳工制度运作的,即通常是预先向女方家庭支付一笔款项。但收取的利息非常高,妇女又因对食物、衣着、化装品及其他物品不合理的收费而使其债台越筑越高。在这种情形下,妇女的行动自由也往往受到严格限制,直至债务付清为止。这使得她们特别难以获得资讯、医疗和其他服务。
84.人们普遍相信,由于一些因素,罗致商业色情从业者进行卖淫的年龄一直不断降低。HIV/艾滋病的流行导致出现了对少女的需求,因有人(错误地)认为她们不大可能受感染。此外,对商业色情从业者的需求日益增多,而过去二十年人口增长率下降使年轻妇女数目减少,因此导致需求超出了现有18岁以上妇女的人数。
85.也有人认为越来越多的家庭破裂也是促使女孩进入商业色情业的一个因素。父亲往往不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父母离婚或分居以及把子女托给远房亲戚,这些情况都会使子女处于易受凌辱的境地。由于家庭破裂,这些孩子会离家出走,试图自食其力,然而到头来还是会转而卖淫以求生存。
86.很显然,女人无论年龄大小,只要教育程序低,就更容易沦为商业色情从业者。一项研究发现四分之一的商业色情从业者从未上过学,还有四分之一连小学都没毕业。她们大多数没受过任何职业培训,想在其他行业赚取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水是不可能的。她们极易受到剥削,又不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理解自己已签了字的合同,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去哪里寻求帮助和支持。
( 三 ) 贩卖人口
87.贩卖妇女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时是通过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来贩卖妇女的,但更常见的是债役或胁迫式的社会压力迫使妇女成为商业色情从业者。许多妇女是被骗来从事这种工作的(典型的说法是她们的工作是当女服务员或佣人)。有的也许知道自己被带到色情行业工作,但在薪金、工作条件、债务、利率或偿还安排方面还是受了欺骗。人口贩子和拉皮条者往往只和他们所贩卖的妇女定有口头之约,因此往往不可能证实这种欺骗行为。
( 四 ) 防止贩卖和剥削妇女的方案
(a)教育和培训
88.正如以前所指出的,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政府和各非政府组织特别着重注意向女孩和妇女提供帮助,使她们不致沦为商业色情从业者,并帮助那些愿意离开色情业的人。一个重大步骤是把学校义务教育的时间从六年延长到九年,这一规定已从1996年5月开始的新学年生效。在此之前,特别在泰国北部地区提供了大量奖学金方案,以鼓励女孩在完成小学教育后继续接受教育。预计这些方案将继续努力确保女孩留在学校接受教育。这一重大战略的理念是,接受进一步的教育可以使女孩作好更充分的准备以理解和看穿色情业招募者的诡计,与此同时使女孩更成熟,也可使她们勇敢地面对来自家庭迫使其进入色情业的压力。
89.为确保妇女和女孩具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收入来源,特别在那些众所周知的商业色情从业者重要来源的地区正提供职业培训,力求帮助易受伤害的妇女和女孩留在村子里并赚取合理的收入。因为向较大的中心城市移民增加了她们进入色情业的机会,即使这并不是她们移民的最初目的。
90.在这些地区,还为属于“高度风险”群体的妇女和女孩提供特别课程,以提高她们的自尊心并教育她们识破色情业代理人使用的招募伎俩,以及这些人散播的错误信息。她们还接受了有关HIV/艾滋病危险的教育,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散播了有关商业色情业的现实及其危险的资料。
91.还开展了一些方案以鼓励改变社会大众对卖淫的态度,尤其是父母、教师和其他具有影响力的社区成员的态度。在国际对话伙伴的协助下,制作了录像、电视和广播节目以阻止对色情业任何形式的支持。大家希望家庭教育节目,例如重点在于“一夫一妻”的节目,也能够发挥作用,以减少对商业色情服务的需求。
92.对那些曾经是商业色情从业者、现在想离开该行业的妇女,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提供了一些方案。公共福利部开办了五所收容所,可收留多达250名妇女(这也包括有家庭问题的妇女)。有些商业色情从业者在出庭后被命令在收容所逗留一年,而有时警察也会把妇女带到收容所来。各收容所提供6个月的培训课程,其中包括许多传统的女性职业,例如裁缝和儿童保幼,还提供诸如水管工和汽车机械等非传统领域的有限培训。
93.然而,许多妇女在这些收容所逗留时间并不足以完成课程,一些已经完成课程的人也并未达到商业标准。总而言之,在所有这些方案中,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均越来越多地认识到至关重要的是,培训必须具有商业性和实用性,目的是使妇女们作好准备,在那些对劳动力需求高的职业领域从事具有较好而合理收入的工作。最近开展的一些方案往往涉及与公司部门的合作,并与就业机会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因此,这些方案在帮助妇女作好准备以承担现有及收入合理的工作方面,开始显示出较高的成功率。
(b)法律改革
94.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一直在同心协力促使颁布一项新的法律以取代1960年的《禁止卖淫法》。新法提出的主要修改是减轻对商业色情从业者的刑罚,以及扩大“妓院”的定义,从而包括那些用于妓女与客户接触的场所,这样做可大大减少由于法律上的技术细节而造成的维持治安困难。这些技术细节现在对执法官员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因为很难起诉那些并未公开提供色情服务场所的业者,但他们却安排了这种服务,例如咖啡馆、餐馆和伴游服务等。
95.与《1960年禁止卖淫法》相比,拟议的新法还大大加重了对妓院业者、拉皮条者和贩卖妇女者的刑法,并规定了对那些故意将其子女卖给卖淫业的父母的刑法。在起草该法案期间,司法委员会内就是否有可能处罚商业色情从业者的顾客的问题进行了大量辩论,但人们普遍认为社会态度和国会尚无法支持这种规定。
96.一些非政府组织对该法案的批评包括某些刑罚低于《刑法典》对某些罪行所载的处罚,特别是对与儿童商业色情从业者性交的顾客以及对妓院老板的处罚问题。然而,执法的现实意味着过去从未使用过《刑法典》中规定的这些较为严厉的处罚,现在则意味着新法将采取比其所取代的《1960年法》严厉得多的处罚措施。
97.根据该法案,儿童将被送至临时中心,这一过程将由主要是非政府组织代表所组成的一个国家委员会管理,并把对监督和照看这些女孩的责任下放到府一级。因此,该法案与以前作法的主要的不同点是它规定对这些儿童未来的决定权不在政府的唯一控制中,也不在某一中央机构,而在于地方机构。
98.众议院已在1996年4月批准了这项新的法案,现在参院将审议该法案。人们希望该法案将在年内成为法律。
99.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还一直推动通过另一项法律,即《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法》,以取代徒具空文的《1928年防止贩卖妇女和女孩法》。该法已经获得内阁的核准,但议会尚未审议。和新的《禁止卖淫法》一样,该法案在前政府任职期间已由议会进行了部分审议工作,但宪法规定当新政府就职时,这一程序必须重新开始。由于最近泰国政府的任期相对短暂,这一因素已大大阻碍了通过那些影响到泰国妇女人权的新立法的努力。
( 五 ) 特别关切的两个领域
(a)在泰国的非泰籍妇女和女孩
100.非政府组织估计现在有20 000至30 000名来自缅甸的妇女和女孩在泰国的商业色情业工作,每年还有10 000名新来者进入这个行当。据悉,这些人是泰国境内的外籍商业色情从业者中最大的一个群体,同时据认为主要来自中国云南省、与泰国具有语言和文化联系的妇女和女孩是第二大的群体。云南省警方估计每年有5 000名女孩和妇女离开该省前往泰国从事色情业。柬埔寨、老挝和越南妇女和女孩也被贩卖至泰国从事商业色情业,尽管数目相对小些。
101.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在边境地区,以及在某种类型的妓院内,据认为外籍商业色情从业者占大多数。例如,据估计在清莱(靠近缅甸、老挝和中国边境)的商业色情从业者中,70%是来自中国和缅甸的非法移民。有些妇女和女孩来自泰国或者邻近国家的山区部落,其公民地位往往不确定,她们也是商业色情从业者中人数较多的一群。
102.正如在第三条项下已经指出的,这些妇女和女孩往往比其泰国同行更易受到剥削,其人权更易受到侵犯。其中大部分人不会讲泰语,不了解她们在泰国的权利,以及可能帮助她们的组织。其中许多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身份证明或持假的身份证明被人运出故土。她们往往没有受过多少教育或目不识丁,也许甚至连身在何处等基本事实都不了解。即使她们与泰国的支助性组织接触,语言障碍也形成相当大的困难。
103.对于这些女孩、妇女以及试图帮助她们的组织而言,这些女性的法律地位也造成进一步的问题,因为收留她们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包括那些可能被强迫进入商业色情业的人在内的非法移民在被驱逐出境以前必须交付罚款或拘留六个月。这包括被拘留在只能提供非常基本服务的移民中心。事实上,出于人道主义理由,已富于同情心地处理了一些案件,即允许非政府组织关心外籍女孩和妇女,以及在将她们遣返原籍国之前,向她们提供适当的咨询和其他服务。但是,有些时候很难或不可能有效地确保这些妇女和女孩被安全地遣返原籍国。
104.为了确保以公平和人道主义的方式处理这些妇女和女孩的问题,泰国与国际移徙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国家政府合作帮助来自中国、柬埔寨和越南的那些被贩卖进泰国的妇女和儿童返回其家园并能够可持续地重新纳入其社区。这个于1996年2月开始执行的方案的目的是向约160名妇女和儿童提供18个月的协助。
(b)在外国的泰国妇女
105.泰国妇女被贩卖至海外从事色情业和其他工作,其中包括劳务、制造业和家务。本节将同时讨论这两个群体,因为在泰国为防止贩卖妇女和帮助被贩卖妇女而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问题的原因两个方面,这两个群体有着相当大的共同性。
106.正如人们所预料的,确定被贩卖至海外的泰国妇女人数是很困难的。截至1996年1月,据报道在日本有40 000多名非法的泰国工人,约7 000人入狱。其中约40%是非法的色情从业者。据认为,还有人把泰国妇女贩卖到其他地方从事色情业,其中包括新加坡、台湾、德国和其他发达国家。
107.妇女也可能被贩卖至同一地点从事非色情工作,她们的踪迹几乎遍布所有发达国家。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5年8月从一家美国衣厂救出来的60名非法移民工人中大部分是妇女。这些工人自己说,她们曾被允诺在美国每月至少工资为35 000至40 000铢,相当于她们在国内的工资的6或7倍,但实际上只得到很少的钱。
108.泰国通过外交部努力防止出现贩卖这两种人员的情况。外交部审查所有护照申请,将这些申请与前科记录加以对照,例如,是否曾在泰国或海外从事过非法行动或伪造护照等。外交部还监测某些据认为具有被贩卖高度风险类别的申请者。那些可能有风险的女性被移交给公共福利部保护妇女权利司,该司通常与该名妇女进行面谈,并调查她的状况。然后向外交部提交一份报告以便作最后决定。1995年调查了1 016个案件。
109.人口贩子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逃避这些检查——有时干脆将妇女偷运至国外,在其他的情况下则使用假的身份证件或采取行贿手段。有时妇女知道她们将成为商业色情从业者(但一般来说,她们不完全了解她们将工作的条件或人口贩子打算从她们身上榨取的费用)。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妇女被告知她们将担任女招待或女服务员。还揭发出一些假结婚的案件,尤其是在德国,从而使这些妇女可进入该国,然后成为商业色情从业者。
110.泰国政府向那些被从泰国贩运至海外工作的妇女(和男子)提供领事支助服务。此外,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泰国政府认识到这一问题,向日本的五个民间团体捐赠了250万铢以帮助那些包括商业色情从业者在内的泰国移民。
第七条 : 政治和公共事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111.泰国欣然声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在减少对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歧视方面有了长足的进展。过去或由法律规定,或为风俗所不许,有些公职妇女不能出任;现在可以了。在公共事务的一些领域,女性参与人数也增加了。需要承认,泰国离《妇女问题二十年远景规划》确定的女性占决策层30%职位的目标相距甚远,但已有进步。
112.但应指出的是进步起点较低。泰国妇女传统上发挥重要经济作用并因而拥有经济权利,但传统上人们却有这样的成见:公共领导角色应由男性担当。这些观念仍严重阻碍泰国妇女进一步参政,继续对妇女争当领导的努力产生不利影响。人们经常不把政治看成是有吸引力的行业,从政者并不是倍受尊崇,这个事实也可能阻碍妇女成为候选人。
( 一 ) 民选职位
113.如泰国的《初次报告》所述,自从1933年首次全国选举以来,妇女即拥有平等选举权。1992年首次正式登记选民的性别,结果发现参加投票的女性多于男性。她们占合格投票人的50.62%、投票人的50.82%,也就是说,就人数而言,前去投票的女性比男性多出300 000人。
114.下议院最近一次选举是1995年;这次当选的妇女比例最高––––6.1%,391席的下议院中有24名女议员。女候选人占报名竞选者的10.2%,她们的当选率(10%)略低于男性候选人的平均值(17%)。研究做得不充分,不能对这一差距作出清楚解释,但原因可能是:在多党派选民中,女性候选人不大可能在候选人名单上占显要位置,或者是因为女候选人更有可能在本党获胜希望不大的选区参加竞选。(泰国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必须让候选人至少参加竞选50%的席位,但法律并不要求这些候选人展开有力的竞选活动。)
115.1995年选举后内阁中妇女人数减少,女性内阁部长仅有一人,但她却被委以重任,任内政部副部长。上一届政府中有两名女部长。1992年之前,历届内阁一般却只有一名女部长。
116.下议院女议员人数增加,表明妇女更多参与国会工作这一慢中见稳的趋势持续发展。1938年选举后,347名议员中有10名妇女(2.9%),1992年3月选举后348名议员中有12名妇女(3.4%),1992年9月选举后345名议员中有15名妇女(4.3%)。
117.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根据总理提名任命的上议院女议员人数大有增加,1996年3月的任命情况尤然,女上议员达21人,翻了一番,占上议院席位的8.1%。按照宪法规定,获任的上议员是作为社会各部门和团体的代表,这些妇女作为非政府组织、商界、公务员、艺术家等群体的代表而获委任。
118.自从泰国提出《初步报告》以来,地方政府一级有了很大变化,泰国公民、尤其是农村居民,获得了更多政治权利。1994年通过了《区议会和区行政机构法》,从而启动了分权到区的进程(一般说来,一个区平均约由八个村组成)。具体来说,以往被任命的机构现在则由民选官员取而代之。
119.截至1995年末,六千个区中达到举行选举标准的不足一千。1996年,71个府中2 143个区议会将由选举产生;预计数年之内所有区均能达标选举。1996年4月28日这些区议会举行选举,男候选人88 378名,女候选人9 665名(9.9%)。当选的42 730名区议员中有3 389名妇女,占当选候选人的8%。
120.1995年12月男子和妇女在各个当选职位/被任命的地方政府职位中代表情况表列如下:
表3: 1995年12月:妇女在地方政府任职情况 |
|||
男性 |
女性 |
女性% |
|
村长 |
58 293 |
1 123 |
1.9 |
区长 |
7 011 |
97 |
1.3 |
府议员 |
2 012 |
136 |
6.3 |
市议员 |
2 177 |
187 |
7.9 |
121.如《初次报告》所述,妇女出任这些职位起点较低,因为只是在1982年以后妇女才获准竞选村长。1992年前当选的村长(其中妇女仅占约1%)持续任职,直至60岁退休,此后当选者每五年则需重新选举一次。许多在任男村长将持续任职多年这一事实显然是女村长人数少的一个因素。但实际上正在取得某些进展,有事实为证:1987年仅有0.7%的村长为女性,而1995年该比例则为1.9%。
122.除了上文讨论过的有碍妇女当领导的传统成见之外,一些障碍也被确认为有可能使妇女不能竞选这些地方行政职位。村长起码的学历是受完基础教育(四年或六年),而过去对妇女受教育的歧视意味着年纪稍长的妇女可能没有机会受过教育。妇女除了工作挣钱以及做无报酬的农活外,还要当贤妻良母,这就使她们许多人无暇竞选及担当这些职位;习惯上用于正式、非正式开会的时间和竞选的时间可能与妇女要做的其它事情相冲突。
123.此外,许多可能成为候选人的妇女缺乏自信,尤其是在演讲方面,没机会在有人鼓励的环境中锻炼演讲技巧。要让选民接受女候选人、要让可能成为候选人的女性认识到自己具有代表同等地位的人所必要的技能和能力,这两方面都有困难。
124.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一直在举办各项方案,以鼓励妇女竞选,并教会她们技能和知识,争取当选。这些活动在当地和国家两级举行,有些受训者后来当选了。非正规教育方案也很重要,为妇女提供竞选所需要的技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各府政府官员接受了鼓励妇女参加地方选举竞选方面的培训。
( 二 ) 公职
125.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许多有碍妇女担任公职的正式及非正式障碍已被消除。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向妇女开放内政部高级地区行政职位,(泰国的《初次报告》曾指出:过去妇女是不能担任这些职务的)。这些职位包括县会计师、府消费税检查员、监狱管理官和林业官。
126.有碍妇女被任命为县长(Palad amphur)的部长理事会决议(自1978年起生效)于1993年1月取消。传统上人们认为,一般要先当县长,才能升府尹。1993年1月晚些时候,破天荒地任命了一名女府尹,同时获任的还有一名女副府尹和10名女县长。府尹是中央政府派驻泰国75府中各府的代表,发挥很重要、很有影响力的作用,被认为有责任为全府每一个人谋福利。在下一级行政级别,县长的角色被认为是大同小异。
127.任命女县长和女府尹仍然是象征性的,女区长情况亦然;1993年7 890名区长中仅有13名妇女,但在任命妇女出任这些职位方面至少已经开了先河。另一项大有希望的进展在于1996年县长学校对妇女开放,这将使妇女能够通过传统仕途出任该职。
128.妇女在司法界也大有进步,如下表所示:
表4: 女法官所占比例 |
|||
1986年 |
1993年 |
1995年 |
|
初审法院 |
3% |
18% |
17% |
上诉法院 |
0% |
6% |
9% |
最高法院 |
0% |
0% |
0.8% |
129.1995年任命了最高法院首位女法官而1994年(共有135人的)实习法官中27%为女性这一事实显示:这些数字将来可能还会增加。女检察官人数也猛增,1994年10%的检察官系女性,其总人数达167,而男检察官总数则为1 414人。
130.妇女担任公职方面最近又有进展:武装部队已宣布将晋升五名女军官为将军。对于泰国来说这又是一件破天荒的事;国防委员会不再反对这样做。但妇女将限于少将及相应军衔,主管范围为行政、财政、护理及其它非作战领域。这是《公约》发挥影响的又一例证,因为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曾要求国防部联系《公约》的条款,重新考虑有关妇女晋升的规定,此后才作出了以上决定。
( 三 ) 管理非政府组织
131.1990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泰国191个注册的非政府组织中,约26.3%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妇女,而35.6%的协调员为女性。这些比例一般高于政府职位之相应比例,这个事实反映了妇女传统上对社会福利问题感兴趣,而人们有关妇女社会地位的传统观念又使非政府组织对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妇女可能产生吸引力。1987年注册的专门致力于帮助妇女的30个非政府组织中,26个是由妇女管理的。
第八条:妇女在国际上代表本国和参加国际工作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132.泰国外交部是处理国际关系的主要机构,其中妇女任职人数仍严重不足。截至1996年3月1日,在执行各级,C8级132名官员中27%是妇女,C9级63名官员中16%是女性,而C10级76名官员中仅7%是女性。1 厅长(C11)是男性,而妇女迄未担任过––––––––––––––
1泰国公务员从C1至C11级分级,C11级别最高,为各厅常务次长或同等职位。C8以上各级被认为是主管职位。
该职。相应地,泰国仅有少数妇女被任命为驻外大使——女大使同时在任人数最多的为五人。
133.但这些数字显示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情况大为好转,有事实为证:1985年C7至C11级仅有七名女官员,1996年C8级以上女性却有51人。下级官员中妇女约占54%,多于男性,这一事实表明这方面情况可能持续改善,确保妇女越来越多地能代表泰国参加正式的国际论坛。
134.政府其它部门的女官员亦有机会代表泰国参加国际活动。但目前无数据资料说明这一领域可能发生什么具体的歧视行为。
135.然而,在政府支助下,泰国妇女却积极参与了一些多边论坛,尤其是关注妇女问题的;其中包括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和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1985年以来,泰国每年向提高妇女地位研训所信托基金捐款,自1984年起每年向妇发基金捐款。政府同国际供资机构一道支助泰国25名基层妇女、村民、社区工作者和劳工领袖前往北京出席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非政府组织论坛,并支助了一个以女性为主的、人数众多的官方代表团。
136.但泰国妇女在联合国及相关机构内任职人数和级别仍很低。联合国系统内D1(主管)级的泰国妇女只有一人。
第九条 : 国籍问题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2.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 婚姻方面的权利
137.在泰国国籍及有关国籍的各项权利方面,泰国法律的某些内容仍然歧视妇女。如泰国《初次报告》所述,外国妇女嫁给泰国男子可以申请泰国公民身份,但娶泰国女子的外国男子则不适用相同权利。但1996年4月,内阁批准了一项决定,给予娶泰国人的外国男子与嫁泰国人的外国女子相同的权利。预计该提案现在将提交国会。
138.对外国妇女的另一类歧视涉及土地所有权。与外国人结婚的泰国人不得在泰国拥有财产(共有公寓不受外国人拥有财产规定的约束,这方面有些有限的豁免)。虽然该法对男女一视同仁,但实际上只有嫁外国人的泰国女子身受其害。她们的身分证会显示其婚姻状况及夫婿的外国姓氏,因此很容易对她们实施该法。即使她们继承了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也必须在180天内处理掉。而泰国男子的婚姻状况不记录在身分证上,可以轻而易举地避开这些规定。
139.如果外国妇女嫁泰国人后因离婚或丈夫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那么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也可能对她产生消极影响。该妇女若未入泰国籍,则无权拥有财产。
140.对这些法律中带歧视性的内容进行了一些公开讨论,但由于其涉及面较窄,几乎没有怎么认真地努力推动变革。
2. 儿童的权利
141.如前文所述,继1992年《国籍法》作出修改以后,泰国撤销了对该款的保留。以前的法律规定,泰国妇女与外国男子在泰国生的孩子不能获得泰国国籍。修改后的法律承认双亲中一人为泰国人而又生于泰国的孩子享有泰国国籍,这就消除了旧法律中不给予泰国妇女与外国人所生儿童国籍的歧视性的规定。该法律具有追溯力,因此,按1972年法律规定失去国籍的2 500名儿童重新获得了各项权利。
142.1992年,法律作了进一步修改,帮助那些可能难以证明其国籍的儿童。只要能找到两位证人证明孩子确实生于泰国,即可提出出生证过时申请。然而,虽然在各府都可以通过检察总署提供法律援助、协助此类申请,但该规定目前鲜为人知,很少得到运用。
第十条:教育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标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h)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143.泰国的教育目前经历着很大变化,教育制度力图满足经济日新月异的需求和对劳动力教育及技能水平越来越高的要求。第八个国家发展规划指出了泰国教育制度存在着的严重缺陷。规划指出现行制度高度集中,重点在正规教育,而老师一味单向灌输事实给学生记忆,不注重引导学生边思维边学习。学生可以得到非正规教育,但就农村而言只有经济宽裕的家庭才有机会这样做,而且不管怎么说,此类教育往往与农村各项需求及社区发展所需的技能脱节。正在进行改革,以处理这两个问题和其它的问题。
144.1996学年伊始所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在于义务教育由六年增至九年。据此取消了小学升初中的入学考试,也取消了初中升入三年制高中部的入学考试,算是最终实行12年义务教育计划的一部分。
145.在教育制度的另一端,最近几年学前教育迅猛发展。教育部资助设立的各学前中心现有近200 000学生,而1993年只有20 000学生。学龄前儿童就读于3 474个中心,这些中心集中在较贫穷的北方和东北地区。这些中心男生及女生相对人数不详,但据信大体相等;孩子很早就开始受教育,学校伙食营养丰富,而且家长往往可以附带得到成人教育,希望这将对处境不利的儿童完成学业走向社会特别有帮助。
146.泰国大大减少了全国文盲率。该比率1970年为18.2%,1980年减为10.5%,1990年减至7%。女性识字率(91.3%)低于男性(94.7%),城镇识字率(96.8%)高于非城镇地区(92.8%)。全国文盲人口约62%为妇女,但该数字反映的是年长妇女少时缺乏上学机会这一历史情况,而不是说明现在有任何歧视。
147.有关各级学校男女孩就读人数的数据表明,女孩受教育的机会几乎与男孩相等。见以下表5:
表5: 男女孩上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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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学年 |
1993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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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等级 |
女 % |
男 % |
女 % |
男% |
学前 |
48.7 |
51.3 |
49.08 |
50.92 |
小学 |
49.98 |
51.86 |
48.95 |
51.05 |
初中 |
48.14 |
51.86 |
48.95 |
51.05 |
高中 |
48.99 |
51.01 |
49.4 |
50.6 |
148.但教育层次总的仍然很低,如1992年机会率数字所示。仅有49.96%的适龄少女和51.22%的适龄少男上了初中。27.06%的适龄少女和26.88%的适龄少男上了高中。这就是说,1992年适龄少年中
约半数只读完了小学,另二成五的适龄少年上完初中后未能继续就读。尚未有更新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字,但已知1995年中学生人数为3 739 876人,仍占适龄少年总人数的50%左右。
149.为迎接义务教育延长至九年,教育部计划1995年招收240多万名中学生,但起草本报告时,按照新办法的首次招生正在进行之中,因而对确保所有学生都有机会上中学方面能取得多少成功,尚且不得而知。然而,全面的数字确实表明,在得到中学教育方面,少女几乎不再受到什么歧视。
150.泰国努力提高学校教育的普遍水平,特别鼓励兴办私学、尤其是大专院校。私学可为所有学生增加机会,而政府正努力确保私学提供适应泰国需求的高素质教育。
151.在受高等教育方面,一般来说,妇女也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机会。如表6所示,大学女生毕业率大约与男生相等。1993年留学海外的有4 000多名学生,一般都是读更高学位的,女生约占半数,尽管公派留学生中女生仅占42%。但如下文(c)节所示,男生和女生对专业的选择迥然不同。
表6:(1993年)公立大学毕业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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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女 |
男 |
总数 |
学士学位 |
28 755(53.85%) |
24 642(46.14%) |
53 397 |
毕业证书 |
409(43.28%) |
536(56.72%) |
945 |
硕士学位 |
3 238(46.84%) |
3 674(53.15%) |
6 912 |
博士学位 |
46(44.23%) |
58(55.75%) |
104 |
总数 |
32 448(52.58%) |
28 910(47.12%) |
61 358 |
令人尤为关注的问题 :
妇女研究
152.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调拨大量资源,用于在泰国各高等院校开展妇女研究。现在至少有六所大学设有妇女研究中心或方案,既鼓励进行研究,又开设本科生课程及对研究生进行指导,但具体的妇女研究课仍然是选修课而不是必修课。
153.然而,首要的重点在于确保性别问题纳入所有研究领域,目的是确保尽可能多的学生对性别问题至少有个初步了解,因为此类问题影响到他们的研究领域。举例来说,宋卡的诗纳卡琳威洛大学有25门课程方案包括了妇女研究的某些方面,曼谷的朱拉隆功大学有20门课研究性别问题,北方的清迈大学有12门课包括相关内容。
154.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还一直努力确保公派留学生可以在海外进行妇女研究。该委员会向公务员制度委员会进行游说,以确保适当领域的公务员及学者和未来的学者都能这样进行研究。
155.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更多地强调要鼓励和帮助这些院校通力合作,共享专门知识、资料和资源。已从外部得到相当的经费,用于帮助该进程,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正努力进一步拓展合作网络,特别注重发挥电脑技术之长。
(a) 职业和就业指导
156.主要是在中学提供专门的职业和就业指导,帮助学生选择参加工作或求学。但在协助起草本报告的一次讨论会上,该领域的专业人员承认,学生在选择学习课程或工作方面主要影响来自于家庭。尤其是就城市中产阶级而言,可能在入学初年即已开始这样做了,家长将其子女送入以培养某一领域专门人员著称的学校。家庭一般起保守的影响,往往按照传统性别观念培养子女选定工作或学习专业。
157.但该讨论会发现,通常由资深老师担任的辅导也往往对什么学习专业或工作专业合适抱有成见,对男生女生能否胜任传统职业之外的工作持定型观念。有些职业可能要经常出差,整日价风尘仆仆或开夜车,辅导往往会认为女生不适合干此类职业。目前没有培训这些辅导更好地认识性别问题的专门方案,但如下文(c)所述,鼓励女生从事传统职业之外工作的方案是有的。
(b) 入学机会
158.广泛而言,泰国妇女及女孩可以平等、正式地得到同男孩及男子一样的条件和所学课程。泰国大多数学校实行男女同校,曼谷没几所公立男子学校或女子学校,分别就读于这几所学校的男、女生人数大体相等。
159.但仍有些领域妇女无从问津。军方和警方的学校和学院即在此列,而佛教大学也只对和尚开放。(1996年这些院校预计得到93 400 600铢的政府经费。)希望随着妇女日益为武装部队和警察所接受,军校、警校最终将招收女生,但对宗教教义的解释为女性入佛教学校设置了主要障碍。(见第十三条。)
(c) 定型观念
160.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最近的研究重点是:在教育方面和全社会对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在多大程度上渗透于泰国各级教育制度。在小学一级,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开展的一项主要研究显示,几乎通用于所有学校的标准教科书包含严重的定型观念。研究结果显示,总体而言,教科书中男性角色出现的次数多出女性角色一倍,课文传达这样的信息:男女分工既不相同、又不平等,男子地位高于妇女。课本把男性描绘成社区的领袖或管理人员,是养家活口的人。妇女一般则被描绘成家庭主妇,做饭带孩子,家境稍差者也挣钱贴补家用。
161.课程编制和教学提高司现在正审查这些教材,因此,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正努力改进这一情况。该委员会希望同教材编制小组协作,包括同课文作者、插图画家和专家顾问协作,提高他们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并建议设立不间断监督制度,监督未来所有新教材的编制。
162.中学选材情况不详,但如下文表7和表8所示,凡高等教育内都存在着相当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应当说明的是,在泰国,商业、会计和企业管理等课程传统上多是女生学。)这种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又一例证是师范学院,全国范围内约60%的师范学生是女性,这也反映了以下事实:1993年数字显示,全国各级学校73%的老师是女性。
163.男女生选择的课程乃是同性别学生传统学习的课程,多数情况下这是因为学生和家长对于少男、少女学什么专业合适持有定型观念。(亦参见第五条下的讨论。)
表7:(1991年)公私立大学学习专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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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专业 |
女 |
男 |
人文学科,宗教 |
5 807 |
4 417 |
法律 |
1 332 |
4 823 |
社会科学 |
23 047 |
11 764 |
自然科学 |
1 670 |
1 570 |
工程学 |
368 |
6 991 |
农业、林业及渔业技术 |
1 068 |
1 880 |
表8:(1991年)公立大学特定社会科学 专业毕业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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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女 |
男 |
心里学 |
158(79%) |
42(21%) |
经济学 |
1 041(57%) |
791(43%) |
企业管理 |
9 041(70%) |
3 939(30%) |
政治学 |
1 634(42%) |
2 223(58%) |
家政学 |
518(98%) |
120 ( 2%) |
164.在有限的一些情况下,包括兽医学、渔业技术和生物工艺,性别差距缘自实行正式定额以限制特定专业的女生人数。1990至1994年,泰国开兽医学课的三所大学兽医学专业的女生人数限制在学生总数的15%左右。这样就要降低男生录取分数线,有些女生考分高于男生也不被录取。举1994年为例,女生录取分数线是276分,而男生则为237分。1995年情况稍有好转,女生占录取新生的20%,但这仍属公开歧视的情况。
165.据信,在其它难以具体指明的专业,非正式定额制度或偏见妨碍女生入学。如果录取手续包括面谈,此类情况下女生人数可能会因而受到限制,与男生相比,对女生提问时女生可能也不得不遭受双重标准的待遇。此类做法一般不为人知,因此难以采取对策。
166.然而,凡有可能,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都一直在活动,争取取消定额或代之以女生至少占50%的定额制,但负责招生的人反对,说定额乃是依据学生毕业时找工作难易程度而定。另一条理由是:例如,医科男生必须保持一定数额,因为女大夫不愿下乡工作。但据信,实行定额的专业数目已经减少;希望有些情况下能够渐增女生定额数,从而消除限制。
167.如下文表9所示,正规的专业和技术教育领域存在着类似于大学情况的性别差距。政府各大部也在各级举办保健和农业等专业培训班。1992年,农业与合作部各方案受训者中妇女不到10%;这有个背景:农业与合作部直到1990年才承认妇女是农民,而这些培训方案也是1990年才对她们开放的。内政部同一年的方案中,女性分别占行政/主管班和专门/监督班学员的2%和9%。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妇女占卫生部各方案学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表9:(1992年)正规专业和技术教育方案招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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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女 |
男 |
工业力学 |
4 013 ( 3%) |
141 561(97%) |
手工艺 |
3 751(46%) |
4 342(54%) |
家政学 |
15 097(97%) |
409 ( 3%) |
商业 |
71 229(90%) |
8 258(10%) |
农业 |
2 079(20%) |
8 157(80%) |
168.在选择专业方面性别隔阂的程度高低是泰国相当关注的事项,因为女生的选择往往导致她们担当配角或成为行政人员,执泰国社会牛耳之路她们可能永远无从问津。然而,虽然前些年没什么按性别分类的数据,但传统上男生学的专业中女生比例确实似乎在上升,尽管起点较低。可是要做的工作尚多,要教育家长、老师和学生,确保女生真正有机会学自己想学的专业,保证她们了解到可供选择的可能性有几何。
(d) 成人教育
169.成人教育的形式是非正规教育司开补习班,这对于提高泰国社会总体教育水平十分重要,对于过去可能因性别关系而无缘入学的妇女来说尤为重要。妇女较男子而言更有可能不识字,这是事实,但非正规教育司开办的扫盲班中妇女人数却略有欠缺,1992年扫盲班招生人数中妇女仅占46%。但如以下非正规课程毕业生数字所示,妇女在获得成人教育方面享有广泛的平等。然而,跟班上课的学生中仅40%为女性,这一事实明明白白地显示,鉴于其它方面、尤其是家庭方面的责任,妇女可能难以按规定跟班学习此类课程。
表10:(1992年)非正规教育司各方案毕业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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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动 |
总人数 |
女 |
男 |
共计 |
488 955 |
57.95 |
42.05 |
实用扫盲 |
30 678 |
50.85 |
49.15 |
成人继续教育 |
133 012 |
50.39 |
49.61 |
课堂教学 |
14 532 |
39.76 |
60.24 |
远程教育 |
88 225 |
50.42 |
49.58 |
自学 |
30 255 |
55.43 |
44.57 |
成人专业教育 |
324 815 |
61.72 |
38.28 |
利益集团 |
152 568 |
62.63 |
37.37 |
专业班 |
172 247 |
60.94 |
39.08 |
专业证书 |
450 |
56.67 |
43.33 |
(e) 女生退学率
170.如上文一般情况介绍所述,虽然受完义务教育之后普遍退学率很高,但男、女生退学率大致持平。但如第六条下讨论所述,人们十分关注读完小学后退学的少女的命运,特别是针对泰国北方而言;为使被认为“处境危险”的少女能继续读书,设置了众多的公立、私立奖学金。这就是说,在某些处境不利的群体中,来自同一群体的少女比少年男子更有可能得到继续求学的机会。
(f) 运动和体育
171.学校的体育课男生、女生均必修,但如第十三条下讨论所述,非必修活动少女和妇女往往参加得少些。这反映在体育学院仅25%的学生为女性这一事实中。
(g) 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
172.第十一条下讨论了各项计划生育方案。这里要指出的是中学现设性教育课程。这样做在处理情感和关系问题方面效力如何近来受到质疑,但据信它在传播生物知识方面颇为有效。然而,读完小学后约半数学生辍学,接受不到任何此类教育,而1988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四分之三的学生从家长那儿了解不到任何有关这些问题的知识。人们指出,缺乏这方面的基本知识是一个问题;研究HIV/艾滋病的人员特别指明这一点。
第十一条 : 就业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含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173.正如所指出的那样,泰国已经取消了最初对本条(b)节的保留意见。但是,在泰国的初次报告中提到的就业方面的很多歧视问题继续令人担忧,而且仍然是事实上的障碍,另外还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歧视,这些情况继续限制泰国妇女获得就业机会和晋升。
174.1990年的人口普查数字表明,妇女占总劳动力的47%,这些人占泰国妇女总数的52%(1984年则为49%),与此相比,男性劳动力占男人总数的60%。尽管有性别差异,这些统计数字显示,泰国妇女已成为劳动力大军中的重要部分,这不仅反映了妇女以往作为家庭收入主要贡献者所起的作用,而且也是现代劳动力市场需求的结果。
175. 后一个事实可以通过泰国五大出口部门的劳动力的情况得到证实,这五大出口部门包括:电子机械和零部件,纺织品和成衣,冷却、冷冻和罐头食品,宝石和珠宝以及鞋子,在所有这些工业中,75%以上的雇员是女性。在食品部门,这个数字更高,接近90%,她们也是旅游业中极为重要的工作者。女工是本报告第一部分所讨论的迅速增长的泰国经济的主要贡献者。
176.在绝大多数年龄组中,妇女参与劳动力的比例都低于男人,但在13至24岁的都市妇女中,有很明显的例外情况。对女性家务劳动者的需求、工厂工人和服务业(特别是餐馆)的需求为年轻妇女开始工作创造了很多机会,这些年轻妇女参加工作的年龄通常比男性年轻得多。这意味着,这些妇女可能会失去受教育的机会,这种情况会使她们今后的就业选择受到限制。
177.总的说来,妇女趋向于集中在地位较低,薪水较低的职位上。1993年8月,劳动力调查发现,妇女占雇主人数的19%,占自营职业者的28%,占政府雇员的38%。但是,在无报酬的家务劳动者中,她们占66%。同一调查表明,男性制造业工人的平均工资是6 138铢/月,而从事同样工作的女性的工资是4 298铢(是男性工资总额的70%)。在服务业部门,工资差异更大,在都市里,男人的平均工资是5 687,女性平均工资是3 502(62%)。在非城市地区,男性农业工人的平均工资是2 153,女工的平均工资为1 735(81%)。
178.正如所预料的那样,在审查最低薪和最高薪工人的性别统计数字时,也显示出了这些差异。1993年劳动力调查表明,在城市地区,工资低于2 000铢/月的男人有331 400人,而处于同样地位的妇女有557 300名。相反,在非城市地区,只有55 400名妇女每月工资高于20 000铢/月,而男人则有149 200人。在非都市地区的低薪工人中,这种差异不太明显,每月工资少于2 000铢的有1 385 000名妇女和1 360 000名男人。但是,在高薪工人中,这种性别差异又变得非常明显,薪水高于20 000铢的非都市男人有34 700名,而妇女则只有18 900名。
179.妇女占低薪工人大多数的现象部分地反映了在受教育方面历史上的不平等状况,同时也反映了她们参与经济非正规部门的程度较高。经济的很多部门、特别是在技术上不那么精密的出口工业和服务业依赖非正式的劳工安排,工人按天雇用,或做家庭佣工(这个问题将在下面讨论)。按这些安排,雇主很容易逃避最低工资的规定,使工人们没有资格享受假日工资或产假。
180.自营职业者和微形企业的家庭劳力常常没有法律地位,因此,他们的收入普遍来说也比较低,其中妇女再次出现不成比例的情况。对曼谷400多家这样的企业进行研究发现,有三分之二的企业是由妇女领导的,其中几乎一半的妇女是家庭中主要的赚取收入者。
181.高薪妇女人数少反映了一种情况,即在公司里,妇女晋升到最高级别的可能性比男人小得多。1995年对一家主要商业银行的雇员所作的统计表明,男性行政主管有442名,妇女则只有190名。有329名男性部门经理,而在这种职位上的妇女只有34名。在助理经理一级,有207名妇女,149名男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状况正在改善,这家银行的数字显示,女性行政管理人员的人数已从1991年的22%增加为1995年的30%。
182.在高收入阶层和承担更大责任级别上的妇女人数严重不足的情况可以在政府以及私营部门看到。表11显示了在不同级别的公务员中,妇女所占的百分比。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政府官员中女性的百分比逐渐增加,因为实行了根据成绩挑选的办法。而且男人更有可能去私营部门中寻找薪水较高的工作。
表11: (1993)公务员中妇女人数 |
|
级别 |
妇女的百分比 |
C1-6 |
56.9 |
C7 |
33.1 |
C8 |
22.4 |
C9 |
19.2 |
C10 |
8.2 |
C11 |
3.4 |
特别关切的问题 :
( 一 ) 家庭佣工
183.在泰国提交初次报告以来的一段时间里,对转包合同和家庭劳力的担忧越来越明显。由于愿意在工厂环境中工作的劳动力短缺,以及对制造商的有利条件,这种类型的工作增加了,因为制造商们可以利用这种方法避免最低工资限制和假日等规定,同时可以使用这种无组织和很容易控制的劳动力。由于其灵活性,以及能够同时承担家庭责任,这种办法对很多妇女也有吸引力。在成衣生产、织绸和织布、木雕和家具制造业中,家庭劳力特别普遍。把原材料或半成品分派给工人,由他们在家中或附近加工。
184.大多数家庭劳力是妇女,大部分是31-40年龄组的妇女,只受过很少或基本没有受过教育或训练。她们常常长时间工作,以挣尽可能多的钱。工人与供应商之间很少签有正式合同,因此很难强制要求对所完成的工作支付合理数目的工资。
185.国际机构在1988年发起的研究使家庭劳力问题引起公众注意,自那时以来,非政府组织在建立家庭劳力基层网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工人们得到最大限度的工资,反抗剥削,了解有关保健和安全方面的情况。很多人还力求利用工人们的技术,发展合作或私营企业。
186.劳动保护和福利部还建立了一个委员会,确保家庭劳力关心的问题能得到政府的重视。此外,劳工部的一个工作队目前正在考虑解决家庭劳力和分包者福利问题的办法,特别是安全和工资问题。尽管如此,家庭劳力常常不了解他们的权益,而且不太会利用可以得到的各种机会和服务。这种情况表明,应当对单独工作的工人加强教育和训练。
( 二 ) 较年长女工
187.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较年长女工在工业部门、特别是纺织业工人可能遇到的问题已变得非常突出。逐渐自动化和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努力增加产量导致采用更高级的技术。结果,很多较年长女工,主要是只接受过4年或6年小学教育、但20或更长工龄的女工被替换下来。有时根本提不出任何理由、只是以技术日新月异为借口来解雇这样的工人,因为雇主宁愿要低薪的年轻工人,他们认为,这些人能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188.年纪较大的妇女不但得不到新技术方面的重新训练,反而常常被年轻工人所取代,这些年轻工人常常是接受过中学或技术训练的男性,有一部分是因为雇主们认为男性更适合操作复杂的机器。这些妇女在不符合标准的条件下工作几十年后,常常老弱多病,而且一般无法找到其他适当和报酬合理的工作。
189.解决这种潜在歧视问题的困难是很明显的,因为人们认为,对较年长女工的明显歧视不仅存在,而且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泰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女空中服务员必须45岁退休,而男服务员则可以继续工作,直到正常的退休年龄60岁时才退休。
1. 就业问题
(a) 工作的权利
190.正如所指出的那样,对泰国妇女工作的权利没有法律限制,事实上,习惯和惯例鼓励泰国妇女寻找有报酬的工作。
(b) 就业机会
191.正如所指出的那样,在泰国撤销对这个问题的保留意见时,文职人员系统内妨碍妇女就业和晋升的所有正式障碍都已排除,但是,在私营部门中,没有法律或规章条例防止雇主在挑选雇员时适用歧视性的标准,征聘广告常常标出要男性还是要女性。由于常常把工作视为是“男人”或“女人”的工作的根深蒂固的社会态度,在对这种作法的任何限制变得可行之前,需要进行更多的教育。
(c) 选择、条件和训练
192.在根据第五条和第十一条以及上面所讨论的各种限制的范围内,泰国妇女可以自由选择专业和工作。从晋升方面来说,主要是社会成见形成了妨碍妇女晋升的主要障碍。
193.接受训练的机会有限是妨碍妇女晋升的一个主要因素。研究表明,例如在工厂中,人们普遍认为男人更善于操作机器和担任管理工作,这可能使他们得到妇女得不到的各种机会,而社会成见又可能使妇女甚至不申请训练课程或晋升机会。对公务员训练方案统计数字的审查显示出类似的偏见,即男人参加课程的人数非常多,从而有可能得到晋升和决策的职位。
194.同样重要的还包括家庭责任造成的障碍,这些障碍限制了妇女晋升的机会。尽管进行过各种宣传,特别是根据国际家庭年进行的宣传,鼓励男人承担更多的家务和照顾孩子的责任,但总的来说,这些仍被认为是女性的责任。从对农场工人进行的研究中发现,男人一年用在农业生产方面的时间是2 294个小时,而妇女的平均时间为1 644个小时。但是,一旦加上妇女的家务劳动负担,她们每年总的工作时间就是3 894个小时,而男人却不用做额外的家务劳动。
(d) 平等报酬
195.根据泰国法律,女工受到两项条款的保护。一个是最低工资规定,目前最低工资为120铢/日(或在曼谷及附近地区为140铢/日),另一个是宣布应支付男女工人工资的同酬法规。尽管有前一条规定,但众所周知的是,很多男人和妇女实际上得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资,因为强制执行是有限的,雇主常常利用上面所讨论的分包合同的方式,逃避这项规定。从来没有任何依据同酬法规提出过的案例,目前这似乎是无法强制执行的。
(e) 社会保险
196.这个问题将在第十三条下讨论。
(f) 保健和安全
197.就泰国女工的人权而言,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这个问题将在第十二条下讨论。
2. 产妇问题
198.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女工在产假方面的法律和实际地位有了非常显著的改善。立法规定,连续聘用180天以上的所有工人,可以享受90天的带薪产假。在政府部门中,这些资金是由雇用单位提供的。在私营部门中,雇主必须付45天的工资,剩下的钱从社会安全基金中支付。
199.但是,人们也承认,在私营部门内,妇女很难坚持得到这一笔款项的权利。很多雇主忽略他们的责任,而其他雇主则实行允许他们规避法律规定的雇用制度(例如按天雇用)。此外,尽管法律规定以产假为理由开除是非法的,但从未因这种开除而对雇主提出过任何控诉,人们普遍认为,对怀孕的女工没有任何实际的保护措施,尽管最近某些工业劳工短缺的情况提供了一些事实上的保护。
200.关于婚姻状况的问题,没有法律规定阻止雇主明确规定工人必须是或继续是单身。尤其是当工人组成家庭,但又没有登记注册结婚时,就会造成问题,使自己和孩子的地位不确定。
第十二条 : 保健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1. 保健
201.泰国无歧视性地向所有人提供医疗服务。国立医院向那些负担不起医疗费的人免费提供保健服务。月收入低于2 000铢的个人、月收入低于2 800铢的夫妇有资格申请社会福利卡,在政府医院中接受免费治疗。老年人(60岁以上者)和12岁以下的儿童自动获得免费医疗。这包括医生的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手术费和必要的医疗设备。但是,人们也承认,对这些服务的需求远大于供应量,公立医院的病房常常人满为患,病人必须要等数月或数年才能得到换关节或器官移植这样的治疗。
202.泰国登记行医的有15 572名男医生和5 535名女医生(截至1996年4月)。这种不平衡反映出,从历史上来讲,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比较少,继续存在着用配额制来把攻读医学学位的妇女人数限制到50%。在专家中,性别差异更加明显,妇女在21 854名专家中只占26%。
203.但是,护理专业几乎清一色的都是女性,妇女在其他保健专业、例如营养师中也占大多数。人们承认,女医生人数相对少、特别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是个大问题,因为有些妇女可能不愿找男医生看某些病,但又找不到其他女医生。在把象子宫颈癌和乳癌这样的疾病的检查列为高度优先事项时,这一点非常重要,目前,泰国这种方案还很少。
204.女医师人数相对较少使他们很难影响保健政策和做法。人们认为,增加女医生的数量有助于审查医疗方法,特别是妇科。最近,人们对剖腹生产、子宫切除以及其他外科手术表示关切。
特别关切的问题
(a) 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 / 艾滋病
205.泰国的初次报告提到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艾滋病为关切领域,不幸的是,自那时以来,这已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健康问题。在1984年9月至1996年3月期间,共记载有36 229例艾滋病,其中16%是妇女。预计受感染妇女的比例还会增长,因为公共卫生部发现,在1984-1991年期间,67%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并发症病人是经由异性性交感染的,人们相信,很多妇女(和她们未出生或未来的孩子)正在受到她们的丈夫的感染,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第六条所讨论的社会行为造成的。
206.没有受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影响的妇女和男人总数的确切数字,但一些研究显示,受感染的比例相当高。在北方的一些省份中,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呈阳性的孕妇的百分比为6-10%。在泰国,在其认为受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影响的700 000人中,至少有几十万人是妇女。有人预测,到2000年时,泰国受感染的人数将达到200万人,其中大多数属于19-35岁这个年龄组,其中妇女占将近一半。
207.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为解决这个问题投入了大量资源。预防战略的重点是,在性行为活跃的成人中,宣传“100%保险套政策”,同时努力赋予妇女保护自己的权力,例如随身携带保险套,尽管有强大的社会力量使妇女很难讨论和解决这些问题。最近以来,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目的是找到预防或治疗这种疾病的疫苗。
208.考虑到如果不这样做的话,这种病毒可能会给保健制度造成巨大压力,保健一直把重点放在努力赋予社区和家庭自己照顾受影响成员的权力。歧视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化验结果呈阳性的人的严重问题依然存在,但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努力,教育人们了解这种病毒,以及受影响的人的能力和需要。
209.泰国与国际合作伙伴合作,已经为研究治疗这种疾病的方法投进了大量资源。由于受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感染的孕妇的问题特别令人担忧,卫生部正在研究适当利用AZT和其他药品来帮助受影响的妇女,人们希望,这将能减少受这种病毒影响的婴儿的数量。
(b) 职业保健与安全
210.工业和农业部门中女工的职业保健最近已成为一个相当令人担忧的问题。研究表明,这两组工人在工作场所面临非常严重的健康威胁,而且在从雇主那里要求赔偿方面也困难重重。如第十一条所指出的,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在泰国工业增长过程中,妇女占工人大多数,她们承受了与经济发展随之而来的大量的职业保健与安全方面的问题。
211.一项研究表明,在纺织工厂(那里的灰尘、通风、工作姿势和条件是主要的健康问题)中,30%的女工患有严重疾病,而在大型电子公司中,36%的女工血液内的含铅量达到不正常的程度。她们也接触到很多其他可能有毒的化学物品。1989年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研究发现,在接受检查的917 161名女工中,70%以上的女工的工作条件达不到有关工作和产假方面的劳工标准和规章条例的要求。
212.另一个问题是工作场所标准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因为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一家工厂的一场大火而曝光的,这场大火造成大量死亡,在这个工厂中,大多数是女工,她们都被锁在楼里。火灾和其他安全问题仍然是一个问题。
213.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正努力推动加强强制执行工作场所标准的规定。但检查员人数有限(大约只有500人负责检查大约20 000个企业),而且解决这个问题的资源也非常有限。工业部门中大部分工人受教育水平相对比较低给教育方案带来了进一步的困难,因为工人们可能缺乏理解他们接触到的一种化学物品所可能带来的危险方面的基本知识。因此,女工的职业保健与安全仍然是一个值得严重关注的人权问题。
214.政府努力改善这种状况,一直把重点放在“大姐姐”的做法上。工会领导人、保健与安全干事(依照法律,有100名以上雇员的公司都必须任命这样的干事)或工人中自然产生出来的领袖已经接受了劳工福利司的训练,以把有关保健与安全方面的知识传给其他工人。
215.最近,已计划开始把很多在对职业保健与安全领域有影响的组织和团体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结构,以协调这些领域中的各种努力。这可能有益于确保切实有效的和目标明确的教育和预防方案,但规划仍处于初期阶段。
216.一个相关的问题是,雇主根据泰国法律的规定,对因公受伤或健康不佳的工人支付赔偿的问题。雇员与雇主之间资源的差异、经常牵涉到的复杂的医学问题、以及法律诉讼所需时间和费用使妇女很难坚持这个领域中的权利。
217.农业女工同样也有危险。随着越来越多的男性农工向城市地区移徙就业,妇女要更经常地接触杀虫剂和除莠剂,而且她们常常缺乏如何保护自己的信息。一项研究表明,50%以上的农场女工因此而患病。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一直在举办训练课,向妇女们介绍这些化学物品的危险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但由于这个问题牵涉面很大,因此要做的事情还很多。
(c) 堕胎
218.根据泰国法律,只有在怀孕威胁到母亲的生命、或是强奸或被迫卖淫的结果时,才允许堕胎。1983年,众议院以70票对2票通过了一项拟订的修正案,在据信婴儿患有严重疾病或有残疾、或母亲的心理健康有危险时,才允许堕胎。但在经过了一场以宗教理由发起的宣传之后,这项提案因参议院表决反对而失效。目前正在进行各种修改法律的努力,特别是在胎儿患病或有残疾、特别是如果有可能受到人体免疫机构丧失病毒感染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
219.尽管如此,考虑到泰国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的感染率,以及出于人道主义理由,在能证明胎儿异常或母亲身体有危险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得到有医务人员监督的堕胎的,至少是在都市地区。没有医护监督的堕胎对泰国妇女来说仍然是一种健康危险,特别是在农村和偏僻地区。在每1 000个活产中,因堕胎而造成的产妇死亡率已从1989年的每1 000名活产中的206名下降为1993年的120名。
(d) 心理保健
220.一般认为,心理保健问题是经济和社会迅速变化的结果,这个问题正引起越来越多的关切。1995年,政府医院中有6 399名病人,根据官员所说,这些人中大约40%的人被他们的家庭遗弃,因此不能离开医院。不清楚妇女在这些病人中所占的百分比。同样,也不了解泰国男女精神保健问题的相对程度。但总的说来,这是一个重要的健康问题,已有计划在这个领域中增加由政府提供的服务。
221.对统计数字进行的审查说明了一些问题及其与社会变化的关系。1995年,有4 118人打电话给心理保健部热线。其中34.7%与心理保健问题有直接关系,28.5%显示他们的主要问题涉及家庭生活。给非政府组织热线中心打电话的人还报告家庭问题是他们的主要问题之一。在整个十年期间的记录显示,妇女给这些服务打电话的可能性比男人高两倍,大部分人是10至35岁这个年龄组的人。
222.据信与心理保健问题增加有关的现象是,自杀人数增加。向警察局报告的数字从1990年的1 029名增加为1994年的1 451人。平均说来,在这一段时期内,在报告发生的自杀事件中,25%是妇女,尽管男人与妇女的比例已从1990年的1:2.4逐渐增加为1994年的1:3.1。卫生部的数字表明,从1993年10月到1994年9月这段时间里,有1 909人自杀,即每100 000人中有48.67人自杀。
2. 产妇和计划生育服务
223.泰国能报告说,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产妇和婴儿保健措施方面不断有所改善。婴儿死亡率从1985--1986年的每1 000名活产中的40.7%下降为1989年的38.8%和1995年的26.5%。产妇死亡率已下降到非常低的程度,从1985年的0.4下降为1992年的0.1。患有贫血的孕妇的比例从1987年的28.5%下降为1993年的15.5%。这些数字下降是因为政府增加了服务,特别是为偏远偏僻地区增加了服务,母亲的营养和经济条件有所改善,同时她们受教育的程度和卫生知识也增多了。
224.1991年,学龄儿童的免疫率(三联疫苗、卡介苗和小儿麻痹症疫苗)达到98.42%,把学龄前儿童包括在内时,免疫率的数字超过了90%。6至14岁儿童的贫血率从1987年的28.5%下降为1993年的15.5%。
225.先前提到的泰国出生率相当低的情况反映了计划生育服务的水平很高,接受这种服务的人已经达到74%。不论是从公众的看法还是从对这些服务的总的指导来说,计划生育仍是妇女的责任。从1989年到1991年,在做节育手术的总人数(每年大约有140 000人)中,90%以上是女性。其他主要的避孕办法是避孕药(1993年,使用避孕药的人大约为26%),注射或避孕药(18%)和避孕环(10%)。为预防感染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而推广避孕套,这种做法对把避孕的责任转给男性伴侣起了有限的作用,目前尚没有数据能证实这一推测。
226.曾试图推动人们更多地接受由男性承担避孕的责任,但这样做的成效有限。政府医院可以进行手术切除输精管,人口和社区发展协会提供在特殊情况下免费切除输精管手术,例如在1995年庆祝国王生日时。在这样的一些节日里,有1 000名男人接受了输精管切除术,但多数夫妇仍然选择更为困难和昂贵的女性绝育方法。
第十三条 : 经济和社会生活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a) 家属津贴
227.自初次报告以来,泰国已努力加强提供社会保障,于1990年确定了一个分摊性计划。这项基金用来支付有限的病假付款、长期残障付款以及因公死亡者家属的付款。计划在今后也将支付失业和退休津贴,但在目前,大部分公民在这种情况中仍需依靠家庭的支持,总的来说,家庭仍是个人社会保障最重要的基础。
228.在报告所述期间,人们越发意识到,人口的老龄化很可能对这项非正式制度产生大量压力。在1970年,人口中只有4.9%年龄超过60岁,但在1990年该数字已上升到7.3%,预测到2015年将上升为11.2%。按照实际数字计算,1990年超过60岁者为400万人,预计该数字将在2015年达到840万人。到那时,在15岁至59岁之间的每100个人中将有17个老年人需依靠他们。这显然提出了关于家庭是否能照料老年成员的问题,而且这是妇女尤为关切的问题,因为她们的平均寿命相对较长。
229.政府雇员有权获得支助其子女教育的费用,1993年,女律师协会提请注意这些条例中的一个反常现象,这些条例允许分居或离异的男子索取其子女的费用,即使这些款项曾是由子女的母亲支付。因此,在1995年,该条例得到修改,确保只有那些实际照料这些儿童并支付他们费用的职员才能够索取这些资金。
(b) 信贷
230.在泰国,妇女在获得银行借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信贷方面没有任何歧视。从传统上来说,妇女负责管理家庭中的资金,因此商业贷款人表明,可能会略微偏向女性借款人,因为人们通常认为,妇女在处理钱财方面更为负责和更有能力。然而,具有家庭责任的妇女,尤其是那些离异或成为寡妇的妇女,可能难以说服放款人她们有能力履行金融和家庭方面的责任。
231.根据泰国法律,男子和妇女必须由其配偶签署任何借款协议,因此,除非后来他们离异,双方均对这项债务负责。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会对妇女造成任何特殊的问题。
232.贫穷仍是会使得妇女和男子无法得到正式信贷来源机会的主要障碍,因为商业机构可以考虑的最低贷款大约也要5万铢,只能从很少一些来源获得更少的借款,如周转基金和乡村信用合作社。非正式的信贷来源通常要收取10%至20%的利息,这些来源仍对许多泰国妇女和男子来说十分重要。
233.一些非政府组织也经营周转资金的计划,提供资金的替代来源,通常是与发展和培训项目有关,政府的一些部门也经营相同计划,最突出的为农业和合作社部。根据该计划,妇女合作社或青年合作社可获得高达15万铢的资金,期限可达一年之久,利息为2%至6%。该计划得到一个外国援助机构的支持,以向处于不利状况地区的群体提供援助,供诸如工业缝纫、编织和化肥生产等项目之用。然而,应该承认,只有非常少的泰国妇女能获得这些计划的帮助。
(c) 娱乐和文化生活
( 一 ) 文化生活
23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变化,泰文化定义本身已得到重新审查,尤其是在1994年被宣布为泰文化年时,该问题特别引起关注。审议妇女在泰国社会中的地位问题没有成为该年活动的组成部分,因为这些活动主要集中在非争议性的主题。
235.在1980年代初,民族特色局将泰文化界定为“包括佛教艺术的古典宫廷文化”与“涉及生、死和作物种植的古老乡村现实的……大众文化”的混合体。
236.这些因素混合在一起对在泰文化中对妇女描写的影响是好坏参半的。例如,在一些传统的民间表演中,主要的形式是男子与妇女的对话,双方同样重要。然而,在主要基于宫廷传统的泰国古典音乐中,妇女通常被视为“装饰”,而非是重要的音乐贡献者,而且因成见而将她们限制在不太需要技术、经验和力量的乐器。
237.从总体上来看,可以认为“传统”的文化通常使人们对妇女在社会中的行为和作用造成成见,并在很大程度上将妇女对文化创作的参与,限制在传统的“女性”领域。这通常是通过社会价值观念和压力而非直接歧视加以进行。
238.从国家艺术家(从传统门类挑选出)男子和女子所占数量便可看出这种成见和区分男女的做法,自1985年设立该奖项进行鼓励以来,共有95名男子已得到该地位,而妇女只有24位。绝大部分妇女是因她们对音乐或舞蹈的贡献而获奖,有两名是因服装艺术获奖,另有两名为作家。相反的,男性获奖者是从更为广泛的艺术范围挑选,从绘画、雕塑和摄影到电影导演和建筑。
239.然而,在报告所述期间,泰国的大众文化(包括艺术、音乐、写作和电影)均出现重大变化。现在大众文化受城市因素和国际大众文化的影响较过去大得多。这已有助于解决因社会变化而带来的问题,包括妇女作用问题,该问题已成为流行歌曲、电视系列剧和一些电影的焦点。因此,作为文化的消费者,泰国城市妇女已经看到在报告所述期间出现的越来越多的选择,并看到泰国文化能够更加接受和介绍妇女的不同作用。
240.在创作这种文化的机会方面,资金的短缺而非性别的因素,很可能仍然是使个人无法积极参与国家文化生活的主要原因,刻板的形象可能会严重影响一些男子追求文化职业,因为这种职业没有被人们视为“严肃”和报酬好的选择。然而,与男性同行相比,女性表演工作者仍然在更大的限制范围内工作,因为现代表演工作者和其他文化工作者的成功十分有赖于他们从商业公司所得到的赞助,为此,人们通常期待他们以某种方式着装和制作节目,即要有吸引力和“性感”,但不要惹人讨厌。在有限的科目中,大学制度的发展已使得艺术家有更多的机会在那种环境中工作,这已成为大量妇女在其作品中明确向传统刻板形象挑战的地方。
241.因此,总体来说,在报告所述期间,妇女参与文化活动的机会已经增加,同样,泰国文化反映妇女的现实和关切问题的程度也提高。
242.关于男子和妇女文化消费程度的情况尚未有任何广泛的资料,因此,难以确定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巨大差异。现有的唯一有关研究是在1988年进行,涉及乡村阅读中心的使用者情况。该研究发现,男子占该中心使用者的64%,不过,这种优势大部分是在41岁以上的使用者中,而妇女在年轻的使用者中(大部分为正式和非正式学制中的学生)与男子的比例较为相近。
( 二 ) 宗教事务
243.泰国宪法规定完全的宗教自由。根据宪法规定,君主是所有宗教的保护者,不过,统治者必须是佛教徒。
244.泰国人口中约95%为佛教徒,但妇女在泰国佛教中的作用因宗教传统受到限制。根据宗教事务部1994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泰国约有16 000名尼姑(mae chee)(和尚为278 960名),不过该数字中只有约三分之一的人在泰国尼姑学会登记。
245.尼姑没有任何特别的世俗和宗教地位,宗教事务部对她们也不负任何责任。只有和尚有权免费使用公共交通,免税和进佛教大学学习(政府在1996年将对这些大学提供93 400 600铢的资金),但如同和尚一样,尼姑无权进行选举(因为地方行政部将他们划归宗教人物)。男性政府工作人员、士兵和一些大公司的职员有权在规定做和尚期间享有三个月的带全额薪水的假期,但妇女无法享有类似的应享权利。
246.这种状况的产生是因为古代尼姑的佛教品级(Bhikkhuni)从来没有带到泰国,而在小乘佛教中原初的这项圣职又逐步消失。目前的宗教学说阻止重新再产生该圣职,不过最近已有一些辩论,探讨如何能够使该圣职重新恢复。在最近的将来,世俗领域似乎是更有可能改进的地方,已提出关于通过一项泰国尼姑法的提案,以促进信教妇女的作用。这种法案可能会纠正上述法律方面的不平等。
247.mae chee制度的发展情况鲜为人知,不过据信它已存在四百多年。期间的大部分时间里,尼姑主要被视为和尚的佣人,在寺庙中做饭、打扫卫生和做其他杂活。尼姑通常来自社会较为贫穷的阶层,很少受到教育,而且社会地位低下。1980年代末所进行的一次研究发现,超过85%的尼姑在当时只完成四年的义务教育,而且大部分来自农村。
248.在报告所述期间,这种状况略有改善。一些知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成为尼姑,并积极争取改善她们的地位。最近才设立一些尼姑学会,并积极向尼姑和处于不利状况的妇女提供教育,通常是使她们能够在教育或发展方面从事工作,或成为宗教方面的教师。
249.穆斯林是泰国宗教方面的主要少数派,约占人口3%。他们主要集中在泰国的最南端,约99%为逊尼派。政府中的穆斯林雇员可以在重要的穆斯林节日时请假,并允许他们每星期五(穆斯林圣日)只工作半天。政府所聘用的男女穆斯林教徒有权享有一次为期四个月的带薪假,以便能够到麦加朝觐。
250.穆斯林社区中的妇女似乎在行使她们的一些人权方面面临严重的障碍,尤其是在公共和政治事务中担任领袖方面,这是因为对伊斯兰教义的解释和与该宗教有关的社会态度。但这些障碍并非是不可逾越,例如,已有两名妇女被选为以穆斯林为主的北大年府中的村长。
( 三 ) 体育
251.关于泰国妇女参与体育活动的情况迄今只进行过一项重大研究。该研究于1987年由设在曼谷的国家统计局进行,它发现,在所有年龄组中,男子参与体育的比例高于妇女,唯一例外的是15岁至19岁的年龄组,在该年龄组中,妇女参与体育的比例略高于男子(48.57%比46.16%)。总的来说,只有很少比例的成年人参与体育活动,20岁至60岁之间的男子中只有12%参与体育活动,妇女只有6.3%。按总数计算,接受调查的男子和男孩中只有27.06%参与体育活动,妇女和女孩只有15.56%。如在各府所在地区进行调查,可能会发现更低的参与数量,因为那里缺乏设施,而且收入水平较低。
252.体育是小学和中学课程中的必修部分,女孩和男孩基本上有相同人数参与足球(英式足球)、篮球、排球和其他体育项目,但似乎因为社会压力和有限的机会,妇女在20多岁时便放弃体育方面的追求,而有更多的男子会继续参加。
253.一般来说,似乎有更多体育方面的机会向男子开放,而家庭和家务方面的责任使许多妇女没有闲暇参与体育活动。文化规范也鼓励男子参与体育活动,不过,对很大比例的泰国人来说,无论是男子或妇女,财务方面的限制很可能使他们没有闲暇,也无法获得设施,因此限制或阻止他们参与体育活动。
254.然而,在报告所述期间,体育精英人士有更多机会利用体育进入大学、军队、警察和其他一些机构,这些机构再支持他们培训和竞赛方面的费用。这些机会似乎较公平地分配给男子和妇女。
255.虽然尚没有任何统计数据,但似乎在专业和业余领域中,体育行政人员几乎完全由男子担任。
256.国家一级的媒体报道几乎完全集中在以男性为主的体育项目、如足球、空手道(Muay Thai)、拳击和台球,不过,在国际比赛中,如东南亚体育运动会,参加比赛的女运动员会吸引媒体的注意。
第十四条 : 农村妇女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a)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定和执行工作;(b)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训练程度;(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1. 公约的实施
257.上文已指出,泰国人口约69%居住在农村地区,尽管农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已从1960年的40%下降到约今天的15%,但约有60%的就业人员仍在从事农业活动。这个简单的统计数据表明,尽管已努力促进农村发展,农村地区的收入和生活标准相对于城市的标准来说继续下降。由于农村妇女超过全国女性人口的一半以上,涉及她们的一些问题已在其他相关的条款,尤其是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下得到讨论,但其他一些问题将在下文中讨论。
258.如在本报告其他地方所进行的讨论,从农村到城市地区的移民已成为社会变革的趋动力,而且经常对留在农村的人口造成一些特殊的问题。人们已对所谓dao krajai(“天各一方”)家庭表示相当多的关切,在这种家庭中,丈夫可能到海外工作;妻子到城市去,祖父母甚至曾祖父母则在农村的村庄中照料孩子。这会使村庄变成几乎完全由儿童和老年人组成,而缺乏最具有生产力的年轻和中年劳动力,显然会在保持农业生产和村庄收入方面产生问题。那些留在村庄中的人通常需要大量依靠从城市寄回的收入,如果得不到这项收入,再加上疾病或被遗弃,家庭则可能面临严峻的困难。
259.在国家收集资料方面,农村没有薪酬的家庭劳工(大部分情况下是由妇女从事)被认为是农村地区一项重要的生产力因素,因此根据委员会第16号一般性建议,尽可能被包括在所有统计数据的计算中。这些妇女被国家视为“有职业”的妇女,不过社区对她们的承认通常是有限的。然而,家庭内部的工作(“家务活”)尚未在统计调查中得到承认,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关于这方面所使用时间的广泛调查,而这种调查可能会表明这项没有薪酬的家庭生产的重要性。
2(a) 医疗保健设施
260.泰国的发展已极大地提高在诸如农村地区的保健、教育和运输方面的服务水平,在把计划生育服务推广到农村地区方面尤为有效,但差异仍然存在。1991年,在曼谷人口与医院病床的比率为1:299,而最差地区的比率为1:1 876。同样,在曼谷每个医生与人口的比率为1:964,每个牙医与人口的比率为1:4 626,而在东北部地区的比率分别为1:11 026和1:78 606。然而,加强农村和遥远地区的服务是政府的优先事项,1996年已拨出20亿铢用于将500个农村服务单位提高到保健中心的水平,这些中心将加入已在镇一级运作的9 010个类似中心的行列。它们提供初级保健,目前正在为那些在遥远地区的中心建立通讯联系,以便使工作人员能与县级医院的同事协商。
2(b) 培训和教育
261.随着更多的学校根据扩大义务教育的方针提供中等教育,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之间教育服务的差异正在减少。然而,人们对教育质量越发感到关切,尤其是因为教师通常不愿意在农村和遥远地区工作,另外,还缺乏教具和教材。第十条下已讨论的非正规教育制度在使农村妇女(和男子)获得教育和培训方面是十分重要的。
2(c) 自助小组和合作社
262.在报告所述期间,政府为妇女发展,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所作的努力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各级建立妇女组织,以便与普通性质的组织协作。所以,预料各村庄将有一个妇女委员会以及村理事会或委员会。
263.在村和分县一级,这些地区超过95%以上均有妇女组织。该数字到了县一级便下降到93%,到各府一级下降为89%。这些组织由社区发展部监督,但人们普遍承认,尽管一些妇女组织在促进妇女发展和保护妇女人权方面十分有效,其他许多妇女组织则无效。它们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的领导班子以及它们受大众和社区领导的接受程度。
264.合作社,尤其是农业、渔业、居住点和储蓄等合作社对许多农村人来说是重要的组织。1993年的一项研究表明,与男子相比,妇女作为成员和委员会成员参与的比率通常要低得多,尤其是在那些具体针对生产的组织来说。例如,在1 797个农业合作社中,只有22%的成员为妇女,她们只占执行委员会成员的3%。
265.然而,妇女却在储蓄合作社中发挥较大作用(在1993年共有878个注册的合作社),其中妇女占成员的38%,占执行委员会成员的15%。毫不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她们是345个消费者合作社的绝大部分成员,不过她们只占这些合作社执行委员会成员的20%。可能防止妇女参与合作社的一项条例方面的障碍是,每户家庭只有一名成员可以加入或被选为这种组织中的一个职位。相信在社会上人们主要期望这个人应为男户主。
266.重点放在农村发展的非政府组织是支持和发展许多这类组织中的重要因素,不过在报告所述期间人们越发认识到,这些非政府组织经常对于它们工作中所产生的性别问题注意不够。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与综合性和国家非政府组织一道在最近的一段时期里努力在这些组织中提高人们对性别问题的认识,但仍需作出更多的努力。
267.如第一部分已提到,在报告所述期间,居住条件,尤其是在卫生、电力和供水方面的条件已大量提高,尽管除最为边远的社区外,所有其他社区均已享受到这些服务,但这些服务以及住房、通信和运输服务的水平在农村地区仍然相当低。
第十五条 : 法律面前平等
1.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268.如上所述,泰国已经撤销了早先对本条第3款提出的保留,现在可以说,关于这一条,泰国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地位。
对妇女的暴力
269.根据委员会第12条一般性建议,泰国在编写本报告时收集了关于对妇女暴力的资料。最近这个问题得到公众的重视,特别是对家庭暴力的重视,围绕国际家庭年开展的讨论中提出了这个问题。然而,对于该问题的范围和性质开展的研究还很少,关于这种事件或对受害妇女影响的统计数据极少。然而,已经确认,对泰国妇女而言,暴力是一项重大的人权问题,在预防暴力、对受害者提供服务和提出起诉以及改变公众对这种暴力及其受害者的态度的这两方面,还需要作出很多努力来改善政府的服务。
270.现在已有强有力的立法来保护妇女免受性暴力和其他暴力。对强奸的处罚是“监禁四年至二十年并罚款8 000至40 000铢”,如果用枪进行强奸或对受害者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最重可判无期徒刑。然而,对“有伤风化行为”的处罚比较轻,这反映出法律最初是重点处理导致怀孕的犯罪行为。对其他攻击行为也采取了有力的保护措施。
271.然而,对于妇女免遭婚姻中的强奸或性攻击没有保护措施。同样,泰国工作地点或其他场合的性骚扰事件不断增加,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公众的重视。
272.警察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在过去14年中,泰国的强奸报告不断增加,见表12。1995年的数字表明,在每100 000个泰国人中,有6.4起报告的强奸事件。该表还表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逮捕率趋于上升,从62%提高到70%。
表12:向警察报告的强奸事件和逮捕强奸犯人数 |
||
报告强奸次数 |
逮捕人次 |
|
1982 |
2 546 |
1 586 |
1985 |
2 609 |
1 696 |
1990 |
2 514 |
1 742 |
1991 |
2 548 |
1 833 |
1992 |
2 742 |
1 996 |
1993 |
3 356 |
2 149 |
1994 |
3 642 |
2 567 |
1995 |
3 769 |
2 668 |
273.然而,分析这些统计数据时需要十分谨慎。大家普遍认为,许多、也可能是大多数强奸和性攻击事件都没有向警察报告,主要是错误地感到羞耻或害怕报告和起诉的过程。因此,很难对泰国社会中强奸和性攻击事件的总数作出任何结论,但是,这些事件肯定超过统计数据。
274.统计数据的另一个主要来源是监管教养事务厅。表13说明了泰国对性犯罪行为定罪导致判刑的数目。其中包括与卖淫和性攻击有关的罪行,所以很难对这些数字的意义作出肯定的结论,不过因性犯罪行为而被监禁的人数显然趋于增加。
表13:因性犯罪行为而被监禁的人次 |
|||
年份 |
男子 |
妇女 |
共计 |
1991 |
2 845 |
74 |
2 919 |
1992 |
2 121 |
73 |
2 194 |
1993 |
2 597 |
77 |
2 674 |
1994 |
3 104 |
110 |
3 214 |
1995 |
3 492 |
103 |
3 555 |
275.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向遭到暴力的妇女提供的服务显然有增加,主要是非政府组织增设了热线电话线,向具有各种困难的妇女提供初步建议、咨询服务和支助,包括与暴力有关的此种服务、然而人们普遍认为咨询服务还不够充分,目前培训咨询顾问的课程也不够充分。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正在争取更新大学中的顾问训练课程,尤其是性别问题的训练课程,希望随着课程的改善,年轻的顾问们能够更好地帮助妇女处理对她们的暴力所造成的问题。
276.目前还确认,需要进一步努力训练警察如何细致和适当地处理性攻击的报告。在一项试验方案中,在曼谷三个警察局中任命了女警察担任调查员(以往妇女不担任该职位),期望她们能更好地与性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打交道。该方案仍处于初步阶段,还需要做很多工作以保证这些警官能够有效地与她们的男同事一道工作。但这确实说明认识到需要改善这方面的情况。
277.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还为这些女警官设计一项方案,由大约60名男警官训练她们如何细致和有效地帮助遭受性犯罪行为和其他暴力犯罪行为的妇女和女孩。编写本报告时正在对该方案进行安排。
278.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还力图减少提供色情制品的机会,因为人们认为这是导致性暴力的原因之一。有一个工作组考虑进行这一领域的法律改革,以便专门处理对制作和出售色情制品行为的处罚,目前这种处罚很轻;并力图消除法律漏洞,因为这种漏洞导致难以成功地提出起诉。目前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的法律小组委员会还在审查通过因特网传播色情制品所产生的问题。
279.这方面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社会上对受害者怀着根深蒂固的态度。在国际家庭年期间,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和各非政府组织曾处理不可接受的家庭暴力问题,但是,现在依然存在一种普遍的社会态度,认为这是私事,当局或其他外部人士不应干预。对性攻击的受害者也存在类似的不正确态度,致使她们不敢报告此类犯罪行为,反而误使她们自己产生羞耻感和犯罪感。
第十六条 : 婚姻和家庭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2.童年订婚和童婚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280.如上所述,泰国只是在撤销对这一条的保留意见方面尚未取得重大进展。初次报告中已说明泰国尚未修改家庭法中不符合上述(a)、(b)、(c)、(d)和(g)标准的内容,虽然内阁已通过消除某些不平等现象的计划。对于法律方面不平等现象所产生的问题,定期进行讨论,如下文所述,在某些情况下,改革计划已即将取得成功,但是还未能改革泰国家庭法中任何歧视方面的规定。
(a) 缔结婚姻
281.《民事和商业法典》第1445和第1446节仍规定,男子可向与其订婚的妇女发生性交关系的另一名男子索取赔偿。但没有为妇女规定相应的权利。1996年4月,内阁核准修改这项法律,给予妇女与男子目前所享有相同的离婚和赔偿权利。然而,预期议会通过这项立法会有困难。
(b) 选择配偶
282.现在尚未将重婚作为刑事犯罪,虽然在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发动宣传运动之后,内政厅已同意在预期于1996年底采用的计算机化的身份证上记载男子的婚姻状况。内阁还指示官员在作婚姻登记之前核查每一名男子的婚姻状况。
283.这些行政方面的改革将大大有助于妇女避免成为重婚的无辜受害者。在此种婚姻中,第二个妻子和此后的妻子都无权获得丈夫的财产,还可能实际上丧失共有的财产,因为此种结合是非法的。
(c) 解除婚约
284.如上所述,虽然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即男子可以因妻子“通奸”而与妻子离婚,但妻子只有在“丈夫将此种另一名妇女作为妻子赡养或将当作妻子”时,才可提出起诉要求离婚,内阁已同意取消这种不平等规定。然而,预期根深蒂固的社会态度会使得这个做法成为有争议的行动。
285.关于离婚后的赡养费,法律允许法院判定向争议离婚案中裁定无辜的配偶提供生活津贴,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在无争议离婚案中,夫妇可签署关于付款的法律协定,或者由法院裁定。
286.1992年一项重要的法律改革规定,法院应判定对丈夫的收入征税,确保支付子女扶养费或赡养费。然而,许多分居和离婚案件都没有诉诸法律系统,因此这项法律补救办法并没有应用。
(d) 父母的责任
287.1995年的一项研究发现,平均而言,离婚后68%的母亲负有完全的监护权,而处于这种地位的父亲仅占10%。父母分担监护权的案例占22%。不论负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是否被判定为导致离婚的因素,法院都可以为保护儿童的利益而裁决支付赡养费,但是一如生活津贴,很难强制要求付款。由于许多案例并没有提交给法院,最常见的做法是在有人作证的情况下签订协定,但这种协定很难实际执行。
288.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的一项研究发现,虽然半数已离婚的父亲表示愿意支付儿童扶养费,但实际付款者仅占五分之一。因此,五分之四的离婚妇女不得不靠自己扶养子女。
289.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可以自动从公务员的薪金中扣款,支付子女的扶养费,在不太正规的情况,扶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向工作者的上司提出申诉。在这种情况下,由同事组成的委员会来审议案情,并酌情判定,不提供扶养费的父母一方必须当其上司的面签署扶养合同。
290.然而,在私营部门,通常没有自动支付子女扶养费的规定。大多数雇主的态度是,不论发生任何问题都与他们无关。
(e) 个人权利
291.如泰国的初次报告指出,《姓名法》规定,已婚妇女必须使用丈夫的姓,寡妇可以使用已故丈夫的姓或原姓,离婚妇女必须恢复原姓。法律规定,妇女一结婚,必须立即向县政官员报告,由该官员为其改姓,并将其住户登记文件上的称谓从小姐(nangsao)改为夫人(nang)。(在泰文中,男子的称谓没有相应的变化。)如果妇女结婚后不立即修改其登记文件,则每次处理法律事务时,都将罚款200铢,否则官员将立即拒绝执行该项法律事务。离婚妇女执行法律事务时,必须出示离婚书,对文件上所登记的不同姓名作出解释。
292.现行《姓名法》指出,如果知道父亲的身份,子女有权使用父亲的姓。通常可以将此解释为,子女必须使用父亲的姓,即便他们与已离婚的母亲同住。最高法院裁定,子女有权选择,但是惯例还没有跟上法律规定。
293.1996年曾试图修改该项法律,但在议会中仅缺两票而遭失败。现已提议实行一项新的法律,这项法律得到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的支持。这项法律规定,已婚男女都可使用原姓或配偶的姓,离婚男女必须恢复原姓,鳏夫和寡妇可以选用二者之一。
2. 结婚最低年龄
294.双方“已满十七岁”才能订婚和结婚,虽然不到20岁者还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不到这一年龄而结婚,必须得到父母一方或监护人以及法院的同意。在这些情况下,默许的最低年龄通常为十五岁,即合法年龄。然而,《刑法》中关于性犯罪的第277节规定,男子若在超过13岁但不到15岁的女孩同意的情况下与其性交,法院可以给予两人结婚的权利,该男子不受处罚。
部分参考书目 |
Sanitsuda Ekachai,‘What’s in a name?’ Bangkok Post,Wednesday September 27,1995,p.31. |
Nicholas Ford and Apichat Chamratrithirong, (eds)UK/Thai Collaborative Research,Development in Reproductive and Sexual Health:Proceedings of the Symposium on the Mahidol-Exeter British Council Link,Bangkok,1993. |
Churairat Chandamrong (ed.)Impact of Technological Changes on Employment Situations of Women Workers in the Thai Textile Industry,Women and Youth Studies Programme,Thammasat University,Bangkok,1994. |
Igel,B. ‘Microenterprises in Bangkok’s slums-potential for self-sustained growth, Journal of Social Research, Chulalongkhorn University, Vol. 15,No 2,1992,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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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ta Lazo,Homeworkers of Southeast Asia:The Struggle for Social Protection in Thailand,ILO,Bangkok,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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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uk Phongphaichit and Chris Baker,Thailand ’ s Boom!,Silkworm Books,Chiang Mai,1995. |
Amara Ponsapich,‘Changing family pattern in Thailand’,in UNESCO,The Changing Family in Asia, Bangkok, 1992. |
Sheila Sukonta Thomson, T hai Women in Local Politics:Democracy in the Making, Friedrich Ebert Stiftung and Gender and Development Research Institute,Bangkok,1995. |
Suteera Thomson and Maytinee Bhongsvej,Profile of Women in Thailand, ESCAP,Bangkok,1995. |
Juree Vichit-Vadakan,‘Women in Politics in Thailand,’ in Latika Padgaonkar (ed.),Women in Politics,UNESCO,Bangkok,1993. |
Nisa Xuto et. al. Research Report on The Assessment of Textbooks and Supplementary Readings Concerning the Transmission of Values on Gender Roles,1996,NCWA,Bangkok. |
附录 |
报告的编写 |
本报告是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为此目的特别设立的特设小组委员会监督下编写的。编写本报告时大量参考了编写《妇女问题二十年远景规划》以及泰国提交给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时所使用以往的研究报告和咨询资料。在需要更多资料时,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有关领域内进行了咨询。 |
此外,举行了五次专题咨询会议,共有100多人参加,讨论了以往未作调查的问题或需要更多资料的有关问题。这些问题如下:泰国妇女和文化追求、泰国境内非泰籍妇女的人权、泰国残疾妇女的人权、泰国的职业发展咨询意见以及成规定型看法对泰国青年妇女和女孩生活的后果。 |
最后,举行了一次咨询会议,由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组织约70名代表参加,审查本报告的最后定本。 |
编写本报告时咨询的组织 |
对于曾经协助编写本报告的各组织以及慷慨提供时间的专门知识的许多个人,无法在此一一列出,但特别感谢下列各组织作出的贡献。 |
政府组织 |
Chulalongkhorn大学;Mahidol大学,负责设立儿童和家庭发展问题全国研究所委员会;农业和合作社部,农业推广厅;公共福利厅,保护妇女权利局;农业推广厅,农业管理局;公共福利厅,职业福利局;社区发展厅,妇女、儿童和青年发展局;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山区部落福利局;下议院和上议院妇女、青年和老人问题委员会;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劳工福利局;妇女研究和发展研究所;总检察长办公室,刑事事项国际合作局;军法总署;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防部,军事立法和外交事务局;Naresuan大学;全国发展管理研究所;Songkhla王子大学,妇女研究和发展中心;Setsatien聋人学校;Srinakharinwirot大学;Thammasat大学,妇女和青年研究方案;Chiang Mai大学,妇女研究中心;Songkhla大学,妇女研究中心。 |
非政府组织 |
Anjaree女同性恋小组;泰国残疾人协会;儿童权利联络中心;保护儿童权利中心;反对剥削儿童联合会;Sakon Nakhon妇女发展委员会;教育应保护娱乐业妇女组织;世界银行业妇女协会之友;妇女基金会;性别与发展研究所;山区发展基金会;热线中心基金会;泰国妇女全国委员会;雨点基金会;政界妇女研究所;泰国女律师协会。 |
国际组织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 |
附录 : 参加编写本报告的人员
编写关于《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国家报告特设委员会
Saisuree Chutikul博士 |
主席 |
Khunying Supatra Masdit |
副主席 |
Wimolsiri Jamnarnwej副教授 |
成员 |
Jaran Pukditanakul先生 |
成员 |
Pensri Phijaisanit博士/教授 |
成员 |
Vitit Montrabhorn副教授 |
理事会成员 |
Nisa Xuto副教授 |
成员 |
Malee Pruekpongsawalee夫人 |
成员 |
Jinda Jarungjaroenvej夫人 |
成员 |
Pawadee Tong-Uthai副教授 |
成员 |
Natalie Louise Benette小姐 |
成员 |
Atchara Suyanan夫人 |
代表厅的成员 |
Sriwatana Chulajata夫人 |
成员 |
秘书处
Anusorn Inkampaeng夫人 |
秘书 |
Vallabha Saradaprabha小姐 |
助理秘书 |
Korawin Silaphan夫人 |
助理秘书 |
Aoithip Toomthong小姐 |
助理秘书 |
Sasicha Tangtad小姐 |
助理秘书 |
泰国境内非泰籍妇女人权咨询讨论会
主席:Vitit Muntabhorn博士
与会者
Gary Dahl先生 |
Rangsee Phanthumchinda女士 |
Hseng Noung Lintner女士 |
Wilaiwan Phokthawee女士 |
Tang Lay Lee女士 |
Suwanee Sawangphol女士 |
Rawiwan Jaturaphitporn女士 |
Phathiya Suwanboon女士 |
Rakawin Leechanawanichphan女士 |
Sally Thomson女士 |
Usa Leitsiisanthat女士 |
Phimolak Veradecha女士 |
泰国残疾妇女人权咨询讨论会
主席:Pensri Phijaisanit博士教授
与会者
Supacha Baothip先生 |
Jakie Pollock女士 |
Chaveewan Boonsiri女士 |
Kittiya Pornsujja女士 |
Valapa Burusapatana女士 |
Malee Pruekpongsawalee女士 |
Saowanee Chujan女士 |
Amara Rattakul女士 |
Tuenjai Deetes女士 |
Sirinporn Rattana女士 |
Supak Intongkong女士 |
Wanchai Roujanavong女士 |
Pensak Jaksujinda女士 |
Sudarat Sereewat女士 |
Wimolsiri Jamnarnwej副教授 |
Siriporn Skrobanek女士 |
Topong Kulkanchit上尉 |
Siriporn Sripen女士 |
Surang Rammarong Manusuk女士 |
Ledr.Jitsiri Sukomorn RTN. |
Saiyud Niyomwipak女士 |
Kirana Sumawong女士 |
Wiriya Noiwong Nyang女士 |
Maliwan Tammasaeng女士 |
Rujira Nopcharoensri女士 |
Poosak Thammasal女士 |
Bhavivan Noraphallop女士 |
Usanee Wannithikul女士 |
关于泰国职业发展咨询意见的咨询讨论会
主席:Nisa Xuto副教授
与会者
Chaweewan Chanthaphapwimakul女士 |
Vasana Phonghaisal女士 |
Dunagchit Kamwongsa女士 |
Somsong Saengwichaeng女士 |
Janjeum Milintangkul女士 |
Mayulee Semuijaidee女士 |
Suwichai Nathiphat女士 |
Dunagdao Thongphong女士 |
关于成规定型看法对泰国青年妇女和女孩生活后果的咨询讨论会
主席:Pensri Phijaisanit博士/教授
与会者(年龄为15-25岁,选自曼谷及周围地区若干教育机关)
Banthita Aranyawan女士 |
Suphaporn Pangprang女士 |
Pitinum Charoenphol女士 |
Nuchree Phideth女士 |
Nisara Chotchung女士 |
Samruam Sankaw女士 |
Suchitra lam-Saard女士 |
Phanitta Sarapuck女士 |
Srisuda Inthamas女士 |
Thipmas Sombatniranat女士 |
Araya Intraranat女士 |
Surampha Sooksat女士 |
Siriporn Khachokchai女士 |
Juthamas Thepwal女士 |
Phailin Khamsamran女士 |
Thitikan Thepwal女士 |
Piyachat Nithraphai女士 |
Manaya Thongnual女士 |
关于青年妇女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看法的咨询讨论会
主席:Pensri Phijaisanit博士/教授
与会者
Phanita Sarapruek小姐 |
Nucharee Phideth小姐 |
Srisuda Inthamas小姐 |
Piyachat Netpraphai小姐 |
Suermpha Sooksat小姐 |
Wanwipha Netpraphai小姐 |
Mananya Thongnual小姐 |
Pitinun Charoenphol小姐 |
Roongtawan Thongnual小姐 |
Natthaphorn Iam-Saard小姐 |
Banthita Aranyawan小姐 |
Suchitra Iam-Saard小姐 |
Juthamas Thepawal小姐 |
Phailin Khamsamran小姐 |
Thitikarn Thepawal小姐 |
Thipamas Sombatriranat小姐 |
Nisara Chotchong小姐 |
Siriporn Khachokchai小姐 |
Samruam Sankaew小姐 |
Supaporn Plengplang小姐 |
Araya Intra-ranut小姐 |
审查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报告草稿的咨询讨论会
主席:Saisuree Chutikul博士
Valapa Burusapatana夫人 |
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 |
Maliwan Tammasaeng夫人 |
Sathsatian学校 |
Topong Kulkhanchit上尉 |
泰国残疾人协会 |
Bhavivan Noraphallop小姐 |
国际组织厅 |
Chaveewan Boonsiri夫人 |
公共福利厅,职业援助局 |
Poosak Thammasal先生 |
公共福利厅 |
Wanchai Roujanavong先生 |
检察长律师办公室 |
Sudarat Sereewat夫人 |
反对剥削儿童联合会 |
Kirana Sumawong夫人 |
由皇后陛下主持的泰国女律师协会 |
Siriporn Skrobanek女士 |
妇女基金会 |
Kittiya Pornsujja夫人 |
儿童基金会 |
Jackie Pallock小姐 |
教育应保护娱乐业妇女组织 |
Tuenjai Deetes夫人 |
山区发展基金会 |
Rujira Napcharoensri小姐 |
劳工保护和福利厅 |
Ledr Jitsiri Sukomorn Wrtn. |
国防部,军法总署 |
Usanee Wannithikul小姐 |
妇女与发展中心 |
Wiriya Noiwong Nyang夫人 |
Naresuan大学 |
Saowenee Chujan小姐 |
促进合作社厅 |
Siriporn Rattana小姐 |
社区发展 |
Pensak Jaksujinda夫人 |
Sakon Nakorn妇女协会 |
Amara Rattakul夫人 |
开发计划署 |
Supak Intongkong先生 |
妇女研究与发展研究所 |
Malee Pruekpongsawalee夫人 |
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全国法律规章委员会 |
Wimolsiri Jammarnwej副教授 |
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全国法律规章委员会 |
Supucha Baothip小姐 |
教育应保护娱乐业妇女组织 |
Siriporn Sripen小姐 |
教育应保护娱乐业妇女组织 |
Surang Ramnarong Manusuk夫人 |
泰国妇女全国委员会 |
Saiyud Niyomwipak夫人 |
议会,上院妇女、青年和老人问题委员会 |
Suthin Kaewratana警官上校 |
泰国皇家警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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