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背景概况与方法论
1.缔约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于1980年7月17日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后于1985年8月20日批准《公约》;并批准了其《任择议定书》。该缔约国同时还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包括《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1951年)、《北京行动纲要》(1995年)、《人发会议行动计划》(1994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1981年)和《孕产妇保护公约》(2000年)。近来,《千年宣言》(2000年)突出强调了联合国在人权方面的工作,向联合国会员国宣布了“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的目标(目标3)。在区域层面,缔约国加入了《非洲性别平等宣言》、《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第十一届非洲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国际会议《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宣言》(1999年)、1999年桑给巴尔泛非会议在临近尾声时通过的《促进非洲和平文化的妇女宣言和议程》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2003年)。 另一重要的宣言是《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性别平等与发展宣言》(1997年),根据该宣言,各会员国须开展平等权利行动,促进女性参与政治。
2.2008年,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公约》的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业已经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根据委员会先前所作结论性意见的指示,现提交2014年9月到期的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本文件系按照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定期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条约专要报告准则编制而成,而此准则又系依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最新修订于2009年)制定。 同时,本报告的编制还谨遵委员会在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所作的指示,大意是缔约国应该就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表达的关切作出回应。
3.在编制本合并报告期间展开了广泛协商,所涉各方包括政府各部委、部门和机构;非政府组织,包括坦桑尼亚女律师协会、非洲妇女参与法律和发展协会、妇女法律援助中心、桑给巴尔女律师协会、桑给巴尔非政府组织协会;以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合国妇女署。参与本报告编写工作的机构名单见附件。
第二部分
《公约》专要文件
一.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
1.1.0“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4.缔约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禁止歧视,特别是基于性别的歧视。而《宪法草案》终稿(已于2014年10月8日呈送政府)第33(2)和第54 (b)条又将现行《宪法》所载“歧视”定义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该条款根据《公约》第1条就直接和间接歧视 作了明确界定。当前正在进行的制宪工作必定会触及“歧视”的现行定义,制宪工作预计将于2014年年底完成。
5.此外,缔约国还颁布了若干部针对具体部门的法律,以确保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论其婚姻状况为何。这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宪法草案》第二稿中即已牢固确立。
6.为确保所有歧视性法律法规得到修正或废止,以使其符合《公约》规定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缔约国一直在与议会和桑给巴尔众议院努力开展工作,以加快这方面的法律审查进程。 按照《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国对坦桑尼亚大陆的继承法展开了审查;新宪法一经通过,缔约国将立即着手修正这些法律,以增强男子、妇女和儿童在继承问题上的平等性。
7.关于桑给巴尔,缔约国对《桑给巴尔卡迪法院法》(1985年) 进行了审查,以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卡迪法院能够切实诉诸司法。
1.1.1歧视性法律
8.在执行《公约》第15条规定方面,缔约国1977年《坦桑尼亚宪法》 和《桑给巴尔宪法》(1984年) 赋予妇女以法律面前与男子平等的地位。此外,缔约国在公民事务上保障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妇女由此享有签订合同 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享有平等待遇。 缔约国还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9.为确保小学和初中男女学生享有接受教育和继续深造的平等机会,2014年6月批准的《1995年(坦桑尼亚大陆)教育和培训方针》(修订本)保障女孩和男孩、妇女和男子平等享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该方针还允许怀孕的女学生在分娩后重返学校就读。关于桑给巴尔,《桑给巴尔单身妇女和单亲儿童保护法》(2005年)第16(1)条规定,怀孕的女学生可暂时休学,并可在分娩后两年内重返学校。这在实践中为这类学生提供了一个自主择校的机会,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她们在同龄人中间遭到轻蔑。
10.在劳资关系方面,缔约国现已在《桑给巴尔就业法案》(2005年) 第7(1)条和《就业和劳工关系法》(2004年) 中出台具体规定,两项法案均禁止工作场所内的歧视。 所禁歧视的理由载列于《就业和劳工关系法》第7条第(4)款、《桑给巴尔就业法案》第10(3)条和《就业和劳工关系法(良好行为)守则》(2007年)(《良好行为守则》)第28(2)条,其中包括其他类别的歧视。
11.在桑给巴尔,为确保这些规定广为雇员和雇主所知,缔约国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分别以英语和斯瓦希里语编制了这些法律的通俗版本。目前,这些版本已广泛分发到普通员工手中。
12.诚如共同核心文件项目3.0所述,缔约国还出台了其他几部禁止歧视妇女的法律,其中包括《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防治)法案》(2008年),该法案禁止基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歧视;《残疾人法案》(2010年),该法案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儿童法案法》和《桑给巴尔儿童法案》,两者均保障每一名儿童“不受任何歧视地生活的权利”;以及《桑给巴尔残疾人(权利及特权)法案》,该法案述及有关就业歧视、实现残疾人权利、无障碍和行动自由、无障碍标准以及禁止出入公共场所的问题。
13.为确保各级政府都能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考虑,总统府公共服务管理部已下达指示,命令所有地方政府当局制定服务章程,并除其他事项外,在其中明确规定,各类就业岗位须实行男女平等。总统府公共服务管理部评估小组负责监督这些章程的实施情况;评估小组主要负责审查地方政府当局在就业方面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和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考虑的情况等工作。地方政府当局一级设有审计委员会,同样负责跟踪这些服务章程的执行情况,而国家审计署则负责交叉检查这些服务章程的到位和落实情况。
14.1971年《婚姻法案》规定的女孩结婚年龄仍然对女孩存在歧视,该法案规定,女孩凡年满15岁者即可结婚,且一经有结婚机会出现,即应接受。多年来,受某些传统和宗教立场的阻挠,审查结婚年龄一直都不是易事。然而,拟议宪法已将任何不满18岁者一律界定为儿童,并制定了其他多项儿童保护措施,从而为修订留出了余地。
1.1.2《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可见度
15.缔约国现已着手开展一系列活动,其中包括将若干国际人权公约纳入国内市级法律体系、面向妇女和社区负责人开展有关《公约》的公共宣传运动,以及就人权问题及《公约》所载具体人权标准对法律界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16.缔约国继续开展司法官员能力建设,组织学习国际人权法,包括《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非洲妇女权利议定书》)所载的妇女权利。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坦桑尼亚高等法院约有14名法官和书记官长接受了关于专门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培训。此外,桑给巴尔监狱署还对《罪犯教育法案》(1980年) 展开了深入审查,以期除其他外解决狱中妇女以及母亲/照顾者入狱的儿童的权利和困境。该项法案还寻求在监狱制度中引入一项申诉机制,处理性别暴力和歧视问题。
17.缔约国已在努力制定一部法律援助法案,目前该法案已进入最后阶段(法律援助议案),如获通过,将允许律师助理向需要法律服务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将增加法律服务提供者的人数,特别是对农村地区而言。同样,桑给巴尔法律服务中心也一直在开展为期两年的律师助理培训班,得益于此,目前每个选区至少有一名律师助理,整个桑给巴尔共有160多名训练有素的律师助理。
18.缔约国现已着手实施一系列妇女能力建设方案,特别是关于《公约》的方案。为努力提高公众对有关妇女的国际人权条约的认识,缔约国现已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俗称《马普托议定书》)翻译成斯瓦希里语并广泛加以传播。此外,缔约国还继续与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合作,以提供有关《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人权条约所载妇女权利的社区方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广播电视节目也被用于提高公众对妇女权利的认识,其中包括Radio One电台每周二(上午8时到9时)播放的 Kumepambazuka——Sheria;Clouds FM电台播放的Power Breakfast (PB)——Sheria;独立电视台和桑给巴尔电视台播出的Ijue Sheria;以及坦桑尼亚广播公司运作的Kona ya Sheria。同样,桑给巴尔女律师协会还通过举办会议和研讨会的形式向社区成员提供法律和人权教育。
19.缔约国一直在与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民间社会组织合作,透过著名的“16天运动”、国际妇女节、女孩日、乌呼鲁火炬传递和性别平等节日 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打击和消除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则通过举办国际妇女节纪念活动来提高公众对《公约》和妇女权利的认识。
20.缔约国还已确保通过诉诸法院来维护其权利的妇女人数不断增加,而这主要是得益于一系列法律援助计划的实施。缔约国目前正在起草一项关于法律援助的政策和法律,并已设立《法律部门改革方案》法律援助秘书处,负责协调法律援助活动。此外,美国国际开发署和法律援助基金等发展伙伴一直在向众多法律援助机构——无论是准法律单位还是志愿律师、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和宗教组织运作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使其能够向坦桑尼亚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关于桑给巴尔,缔约国目前也在以《国家法律部门改革方案》为框架制定一项全国法律援助政策。所设想政策的一个优先领域就是向妇女和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1.诚如共同核心文件第一部分B和C两节所述,缔约国现已贯彻落实《公约》第3条规定,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各个领域采取了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宪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措施。因此,缔约国现已将保证妇女和男子享有基本权利及基本自由的规定宪法化并载入所有针对具体部门的法律法规,这些规定特别禁止生活各个领域内的歧视,尤其是基于性别考虑的歧视,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
22.此外,缔约国也已确保将人权作为一门学科列入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所有小学和中学以及高等院校的教学课程。这方面存在的主要挑战是大部分教师缺乏关于人权问题的知识。因此,缔约国已开始向教师提供关于一般人权的专门培训,特别是关于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培训。此外,缔约国还在努力确保各级法院的法官/书记官长充分接受关于人权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培训。
1.1.3国家机构
2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缔约国便多方采取措施,建立和加强国家机构以提高妇女地位,其中包括:组建坦桑尼亚大陆社区发展、性别和儿童部;建立桑给巴尔增强权能、社会福利、青年、妇女和儿童部。这些部委是协调、落实和监督一切妇女相关事务的主要政府机构。桑给巴尔还在努力创建一个性别平等监测和评价系统和开发数据收集工具,以便有效和高效地协调、监测和评价与性别平等有关的干预措施。此外,坦桑尼亚大陆的性别平等监测和评价系统同样正在筹备中。
24.根据委员会关于为国家机构提供人力和财政资源的建议,缔约国在社区发展、性别和儿童部共设2 280个员额。2012/2013年度,已填补员额为 1 121个,2013/2014年度增至1 198个。各司和各股的人员编制情况详见表 23。缔约国现已加强国家性别平等促进机构,特别是为其提供了充足的资源;缔约国现已采取措施来增加对社区发展、性别和儿童部的预算拨款,以确保有效促进本国性别平等。在过去的三年里,大陆对国家性别平等促进机构的预算拨款从2012/2013财政年度的156亿先令增加至2013/2014财政年度的239亿先令,同比增长89亿先令。2014/2015财政年度的预算拨款为302亿先令,较2013/2014财政年度又增加了63亿先令。
25.此外,自2008年起先后设立多个性别平等主流化宏观工作组,目标是倡导在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经济部门各部和非政府组织的政策、方案计划和预算中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这些工作组已率先探索将性别方面纳入《坦桑尼亚国家增长和减贫战略(第二期)》和《桑给巴尔增长和减贫战略(第二期)》,并在不断开展关于性别暴力的政策对话。它们还对大陆卫生部和性别平等问题专责部委展开了性别审计,并对桑给巴尔教育部和卫生部展开了“公共支出跟踪行动”。在性别审计的影响下,桑给巴尔卫生部对免费向怀孕和哺乳期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的孕产妇保健费用分担问题作了审查。如上所述,受这些举措的推动,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委员会向高等院校女学生发放贷款的情况亦有改善。值得注意的是,桑给巴尔现正在审查和加强性别平等主流化宏观工作组,以提高其支助宏观政策进程过程的能力。
26.此外,坦桑尼亚大陆最近刚开始着手审查“国家性别平等政策”以取代“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政策”(2000年),以便纳入当前新出现的问题,如性别暴力、气候变化、在决策机构中的平等代表权以及教育、培训和就业。就桑给巴尔本身而言,旨在取代“妇女保护与发展政策”(2001年)的“桑给巴尔性别平等政策”(2011年)目前正待批准。此外,财政部业已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工作制度化。该部负责开展能力建设和提供性别平等主流化工具,而政府则就部门预算向各部委下达指示,以使其将性别平等关切问题纳入预算编制。关于将性别平等纳入预算的清单现已编制完成并分发至所有部委。
27.然而,在实施上述举措方面,桑给巴尔面临一系列挑战,包括:因行政人员员额变动频繁,各级行政人员对性别平等问题认识不足;以及实施性别平等方案和计划的预算不足。
28.缔约国现已设立相关机构,负责实施《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非洲妇女权利议定书》) ,特别是在政府各部委、独立部门、机构和地方政府当局中设立了性别平等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系从所述机构各部门中抽调,其职责是为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提供支持。
1.1.4消极的文化习俗和切割女性生殖器
29.按照《公约》第2条(f)项和第5条(a)项的规定,缔约国现已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多项措施,以加快铲除歧视妇女的有害传统习俗和陈旧观念。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缔约国颁布了专门的政策和法律来解决对性别角色的传统观念和偏见问题。此外,还对《刑法典》作了修正,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从而与《性犯罪特别条款法案》(1998年第4号法案)实现了统一,该法案保护18岁以下女孩免遭切割女性生殖器之陋俗。但有意见指出,《性犯罪特别条款法案》没有保护18岁以上妇女免遭生殖器被切割之害。缔约国现已出台各种战略,旨在遏制有害的传统习俗和消极的文化习俗,其中包括《全国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行动计划(2001-2015年)》;《全国预防和铲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行动计划(2001-2015年)》、《全国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社区宣传战略》、成立全国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问题多部门委员会;《全国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行动计划》、《社区发展、性别和儿童部战略计划(2011-2016年)》;《儿童发展政策(2008年)》;《性别平等发展国家战略(2005年)》、《全国加快铲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和其他有害传统习俗行动计划》;《桑给巴尔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多部门战略和行动计划》(2011年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3-2017年)》;以及性别暴力问题部长级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13年成立,负责监测桑给巴尔性别暴力案件。目前,《卡迪法院法》规定,卡迪(主持卡迪法院工作的官员)在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下,须适用《证据法令》和《民事诉讼法令》等其他国家法律中所载的原则。在实践中,此举避免了对诉诸法院者,特别是妇女作出误判。
30.根据秘书长2006年提交联合国大会的报告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应在其法域内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现象的结论性意见,缔约国开展了一项“全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2009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强调了采取国家级行动的迫切性,并为政府设定了两项关键指标:一是将“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措施纳入国家规划进程,其中应包括确定一位协调人,最好是部长级人士;二是“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启动一项进程,开发可靠的国家数据收集系统。”
31.在桑给巴尔,缔约国关于通过一项新的性别平等政策的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该政策除其他外旨在解决有关铲除消极的文化习俗、对性别角色的传统观念和对妇女和女孩的偏见等问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缔约国还在继续加紧实施《桑给巴尔刑法》(2004年),该法进一步强化了《性犯罪特别条款法案》(1998年)的部分规定。
32.缔约国是非洲大陆首个就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展开研究的国家(坦桑尼亚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 简单来说,研究结果表明,每10名女性中有近3人称,在满18岁之前至少遭遇过一次性暴力,而每7名男性中有1人称曾有相同遭遇;近6%的女性曾在满18岁之前遭受肢体暴力,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研究结果还表明,近四分之三的儿童(不论男女)曾在满18岁之前遭遇过肢体暴力;大约四分之一的儿童(不论男女)曾在满18岁之前遭遇过情感暴力。
33.作为应对“坦桑尼亚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未涵盖之挑战的举措,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各自制定了《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国家计划》。、在桑给巴尔,缔约国于2009年对执法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处理性别暴力案件的能力差距展开了研究,此前还于2008年对性别暴力相关法律展开了研究,以评估执法人员处理性别暴力案件和事件的能力。
34.缔约国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坦桑尼亚媒体界妇女协会和儿童尊严论坛等合作伙伴合作实施了保护妇女免受有害习俗侵害的方案,特别是在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童婚现象十分普遍的地区。在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童婚等有害做法明显可见的马拉省,这些举措提高了社区对于这些做法对妇女和女孩所造成伤害的认识。该地区准许女孩们选择其他成人仪式,并扩大了其诉诸法律的机会。
35.2008年至2009年期间,为加强落实性犯罪相关规定,坦桑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委托开展了一项研究,以审查该项法律的有效性。在其2009年3月发布的报告中,坦桑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除其他外,性犯罪相关法律“依然有效,并起到了预期作用,尽管某些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统一和加强”;并进一步认为单纯依靠法律“无法解决性犯罪所带来的挑战”;“在应对本国性犯罪时,还需有效加强和利用”其他体系。
36.同样,缔约国还通过桑给巴尔法律改革委员会审查了一些影响妇女和儿童发展与福利的法律,其中包括《证据法令》和《卡迪法院法案》(1985年)。
37.为进一步强化这些法律,缔约国一直在不断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和媒体方案,以确保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以及对妇女进行积极正面和非陈规定型的形象塑造。缔约国还按照委员会的要求制定了相关方案,帮助以切割女性生殖器为生者(在斯瓦西里语中被称为“Ngariba’s”)获得替代收入来源。此外,缔约国还在继续与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利用社区媒体和传统的乡村领袖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重点是消除和预防针对性别的、残害妇女和女孩的暴行和陋习。这在阿鲁沙、多多马、乞力马扎罗、马尼亚拉、马拉和希尼安加等省份表现尤为突出,在这些省份中,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在有害的传统和文化习俗中根深蒂固,暴力事件更为普遍。
38.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2010年)表明,得益于缔约国在报告所涵盖期间采取的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陋习的措施,切割女性生殖器发生率小幅降低,从1996年的18%降至2010年的15%。然而,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在某些省份依然存在,且发生率高达60%以上:马尼亚拉省(71%)和多多马省(64%)。马拉省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发生率略有抬头:从2004-5年度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显示的38%上升至2010年调查所显示的40%。但其他省份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发生率均略有下降。例如,阿鲁沙省从2004-5年度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所显示的59%降至2010年调查所显示的55%。这一下降要归功于基础设施的广泛铺设,包括通信和信息网络,这为农村人口获取信息提供了机会。与此同时,人权活动家通过在农村地区开展各类运动予以重大干预,让人们更好地认识到了切割女性生殖器对于农村妇女乃至整个社区的影响 。
39.在进一步打击和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过程中,缔约国将此做法认定为严重影响健康的重大性别暴力问题,需要予以特别关注。因此,缔约国决心通过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对切割女性生殖器的问题进行监控。
1.1.5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40.缔约国现已采取若干措施来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缔约国成立了全国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问题多部门委员会(坦桑尼亚大陆)和性别暴力问题国家多部门委员会(桑给巴尔),就政府应如何应对虐待妇女和儿童情况未雨绸缪。其他干预措施包括在大陆和桑给巴尔各县开展的社区能力提升方案。在增强权能、社会福利、青年、妇女和儿童部所收到的举报中和在社区能力提升方案所解决的问题中,肢体、性和社会暴力最为普遍。而医院接收的因暴力就诊的病例中,四种暴力类型最为常见。2007年到2010年期间,在桑给巴尔Mnazi Mmoja医院接收的所有此类病例中,强奸未遂508例,强奸1 468例,从性别暴力中幸存但怀孕的536例,鸡奸(女孩)2例。
41.缔约国还在继续落实《刑法典》(适用于坦桑尼亚大陆)和经《桑给巴尔刑法》修正的《性犯罪特别条款法案》(1998年),该刑法将家庭暴力和一切形式的性虐待定为刑事犯罪。
42.为支持政府的政策和法律承诺,在桑给巴尔组建了各类结构,以应对性别暴力问题。2009年,在增强权能、社会福利、青年、妇女和儿童部下设儿童保护股,专门处理身处绝境的未成年人脆弱性问题。目前设有一个性别暴力问题部长级委员会,负责加快处理性别暴力案件。该委员会成员由司法和宪法事务部长、卫生部长、教育和职业培训部长和增强权能、社会福利、青年、妇女和儿童部长组成。除性别暴力问题国家多部门委员会外,还在基层到国家层面设立了若干打击性别暴力的机制,其中包括桑给巴尔各省国立医院和保健站内的一站式中心、男子和宗教领袖网络等等。
43.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缔约国现已确保大约1 196名警务人员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接受了关于一般人权的培训,特别是关于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培训。 这些培训课程的最终成果是在全国各大警察局内设立了417个性别和儿童事务服务台。与此同时,警察部队行政当局能够得以在坦桑尼亚大陆12个警察局和桑给巴尔3个警察局内专门为性别和儿童事务服务台腾出办公场地和设施,并在努力确保全国各地所有警察局也能腾出类似的办公场地和设施。将性别和儿童事务服务台与一般性警务行动分离开来的目的是增强处理受虐待儿童和妇女工作的保密性。
44.为确保性别和儿童事务服务台有效运作,缔约国通过了《指导方针》和《标准作业程序》,并针对六个试点省份(即达累斯萨拉姆省、多多马省、伊林加省、乞力马扎罗省、马拉和姆贝亚省)通过了一项《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6年)》。在桑给巴尔,Madema、Mwera和ChakeChake三个警察局内设有性别和儿童事务服务台。同样,桑给巴尔总检察长也制定了一本《检察官指导手册》,除其他外就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提供指南。实际上,在全国各地运行性别和儿童事务服务台和在桑给巴尔建立和运作六个一站式中心的经验教训为在达累斯萨拉姆省伊拉拉市Amana医院设立坦桑尼亚大陆有史以来第一个一站式中心提供了有益借鉴。该中心于2013年12月5日正式落成,时值“消除性别暴力十六天运动”的尾声,其职责是向遭受虐待和暴力的妇女和儿童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医疗、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负责提供这些服务的专业人员团队也已部署到位。在桑给巴尔,关于在Mwera警察局内设立性别和儿童事务服务台的工作也已于2013年1月正式启动。
45.但是,缔约国在性别和儿童事务服务台运作方面存在若干重大挑战:
(a)设施不足,无法有效接待遭受虐待和暴力的妇女和儿童——例如,缺乏专门用于与受害者/证人进行面谈和用作儿童法庭的独立房间;可供警务人员入职服务台以进行犯罪嫌疑人物证鉴定的设施不足。在现已设立的417个性别和儿童事务服务台中,仅有8个各自配有两个单独的房间,且已根据服务台的任务作适当翻新;
(b)就调查和起诉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案件的技术方面以及如何向遭受暴力和虐待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支助(心理咨询和其他援助)开展警务人员培训的力度依然低下;
(c)虐待和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大多发生在家庭层面。很多受害者及其亲属在发生虐待和暴力事件时都不愿向性别和儿童事务服务台进行举报;而是选择在家庭内部“解决”,不论这类暴力或虐待行为对妇女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有多大。
(d)公众对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问题的认识水平低,致使性别和儿童事务服务台在打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方面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46.此外,缔约国主办了“非洲团结起来运动”(攀登乞力马扎罗山——“说出来,爬上去”),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联合及扶持成员国和支持妇女和民间社会组织的长期努力,提高公众认识并动员社区行动起来,以铲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现象。该运动还旨在动员非洲各国政府、民间社会组织、私营部门和发展伙伴作出承诺,采取行动,以预防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向幸存者提供服务,并通过起诉实施暴力者来终结有罪不罚现象。该活动是联合国秘书长在2010年发起的全球运动的一个区域组成部分,意在让男子、男孩、青少年、名人、艺术家、体育名人和私营部门等全部参与进来。
47.“攀登乞力马扎罗山”活动是“非洲团结起来消除非洲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运动”的一部分。74名登山者分别代表36个非洲国家、14个联合国机构、企业、妇女权利活动家和民间社会组织、记者、政府代表、名人和暴力幸存者。“非洲团结起来运动”的参与者们还参加了一项覆盖整个非洲大陆、旨在消除非洲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16名登山者登上了两个最高点:吉尔曼峰和乌呼鲁峰。
48.缔约国还致力于开展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现在就宣告零容忍”运动(零容忍运动)。该运动的目标是:提高对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严重性的认识;增进对于可有效加以利用的解决方案的理解,并促成共担责任、集体行动的势头;提升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零容忍运动”的影响力,以增强国家层面加快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政治领导力和决心;以及推动形成和完善政策和方案环境,以加快铲除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49.“零容忍运动”的重点在于推动政府作出承诺,采取适当的措施和行动,以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同时在国家一级及国家以下各级设立体制机制,以确保实施、协调和跟进以下方面的工作:促进性别平等和打击歧视妇女和女童行为;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并拟定发展指标;与暴力侵害妇女者有罪不罚的现象作斗争,并扩大诉诸司法的机会。
1.1.6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盈利
50.缔约国政府与国际移徙组织合作,现已面向警察、检察官、治安法官和社会工作者举办了五期培训和提高认识学习班。培训班共有30名学员,其中妇女14人。培训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进行,立足点是调查和起诉贩运人口的罪行。受此推动,《坦桑尼亚警察部队〈打击贩运人口法案(2008年)〉调查和审讯(包括贩运儿童案件)培训员手册》编制出炉。还针对民间社会组织的官员开展了关于如何向贩运人口的儿童受害者提供援助的一系列培训,并制定了《民间社会组织落实〈打击贩运人口法案(2008年)〉手册》,手册特别侧重于识别贩运人口受害者(包括儿童受害者)并向其提供直接援助。2014年,围绕如何合乎道德地报道贩运人口案件,对来自阿鲁沙、达累斯萨拉姆、多多马、基戈马、姆万扎和桑给巴尔的记者展开了一系列培训,并就如何在保证受害者(包括儿童)不受二度伤害的情况下报道贩运人口案件制定一份《媒体指导方针》。缔约国还对地方政府当局开展了关于预防儿童贩运和在各自下辖乡村制定预防贩运儿童细则的培训,同时还制定了预防儿童贩运和一般人口贩运的宣传材料,如海报、传单、横幅、简报等,并与不同利益攸关方、服务提供商和公立学校分享。
51.缔约国现正在最后确定《〈打击贩运人口法案(2008年)〉实施条例》,并已划拨资源(但数量甚少),用于实施《2013-2017年全国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包括向儿童提供保护和支持服务。
52.缔约国还设立了一个国家委员会,负责协调落实该项法案。此外,内政部和卫生和社会福利部还与国际移民组织合作拟定了标准作业程序草案,稍后经与相关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磋商后,将予以通过。该标准作业程序旨在向贩运人口受害者(包括妇女)提供援助。2014年7月,打击贩运秘书处与警察、检察官、治安法官、社会福利官员、执业医师和非政府组织等其他利益攸关方举行了会议,旨在制定标准作业程序,简明扼要地明确相关法律和所涉各方的责任,并为案件管理和信息共享提供指南。此外,缔约国已经通过了《全国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同时,《〈打击贩运人口法案(2008)〉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也已进入收尾阶段。
53.缔约国与发展伙伴合作开展了如下工作:狱警培训,以期在监狱设施内培养一支律师助理队伍,向妇女和儿童等人提供法律援助;共向坦桑尼亚515名难民提供了直接法律援助,其中男性404人(含5名未成年人),女性101人(不含未成年人)。2014年,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继续与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内政部、司法机关和坦桑尼亚案例流程管理委员会合作,向所有难民囚犯提供法律服务和诉讼代理服务,特别是更好地向监狱中的妇女和儿童提高法律援助。难民署还与内政部(警察、移民、监狱和难民事务司)和国际移徙组织密切合作,以提高缔约国开展难民保护和国际移徙工作的能力。特别是围绕筛查、从身份不正常的移徙者中识别寻求庇护者和为有意自愿返回原籍国者提供便利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团队建设活动。难民署已在努力与司法机关、监狱总部、登记、破产和托管机构和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管理局等不同政府机构达成谅解备忘录,以协调统一保护难民权利和地位的工作。
1.1.7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54.缔约国现已采取多种措施来促进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公共和职业生活各个领域内的决策进程。 在这方面,缔约国采取了宪法、立法、政策和行政措施,以确保将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提升到与男子平等的高度。特别是《坦桑尼亚宪法》(1977年)第66(1) (b)条规定,妇女在国民议会(议会)所有当选议员中所占的比重至少应达到30%。在报告所述期间,议会特设席位议员人数从2005年的48席增加至2013年的102席,女性与男性的比例达到1:2。正如附件 A 表 1和表 3所示,决策机构中的妇女人数显著增加。下表为2004年与2013年坦桑尼亚各决策机构中妇女任职情况对比一览表。
55.然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拟议宪法》第54条规定,所有妇女都应不受歧视地自由参加所有政治层面的选举或获得政府领导职位提名。
56.如附件 A 表 1-3 所示,在坦桑尼亚大陆,缔约国业已展开努力,以确保每一个乡支部百户区中的女性委员人数增加。目前,公务人员征聘和选拔程序系依照下列法律文书展开:《公共服务法》(2002年);《公共服务计划》(2003);《就业指导方针》;《服务计划》;以及人事编制通知。《公共服务条例》(2003)第4条规定在征聘和选拔过程中将机会向女性倾斜,即在一名男性候选人和一名女性候选人分数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用女候选人,以增加公务人员中的妇女人数。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仍在继续实行这一规定。
57.然而,缔约国在实现提升妇女地位以使之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这一目标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其中一项挑战源于本国某些社群的传统和文化背景。在此背景下,妇女属于边缘化群体,得不到接受教育的机会,致使大多数妇女缺乏胜任不同公共服务岗位的资质。为了缓解这一挑战,缔约国现已着手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详情见下文。
58.如附件 A 表 2所示,在桑给巴尔,缔约国现已贯彻执行该项建议,特别是以法律法规、政策和方案的形式出台了具体的措施,旨在确保妇女地位从被边缘化提升到有尊严的、平等的合作伙伴的高度。继2003年修订《桑给巴尔宪法》之后,众议院女性特设席位的数量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增加了30%,女性与男性的比例达到1:3。2010年《桑给巴尔宪法》第10修正案将妇女在众议院所有组成成员中所占的比例提高至40%。此外,桑给巴尔市还规定,女性担任市议员的比例应达到30%;目前141名市议员中,21人为女性。而在其他类别中,这一比例则向男性倾斜,政府、非政府组织、甚至是乡支部百户区等各级决策中均存在女性代表人数不足。
59.妇女对关键性政治机构和进程的参与也已得到加强,这要得益于缔约国广开论坛,以推进其议程。《桑给巴尔宪法》授权众议院在立法机构内设立常设委员会,由此,几个委员会先后设立,其中尤具意义是妇女发展和社会福利委员会与宪法和人权委员会,它们负责讨论性别平等问题,并向众议院提出动议。众议院还组建了女议员协会。2010年至2014年期间,桑给巴尔妇女参与决策的情况有所改观。例如,如附件 A 表 2所示,女部长所占比例为19%(即4名部长),女副部长的构成比例为57%(即4名副部长)。
60.此外,妇女在众议院议员、桑给巴尔高等法院法官和桑给巴尔治安法官中所占比例分别达到33%、33%和21%。在部委一级,妇女在93名部门主任和17名首席秘书中也分别占到25.8%和17.6%。不仅如此,桑给巴尔5名省长中有1名女性、4名男性;10名县长中,20%为女性;而在乡支部保护区一级(桑给巴尔最低一级行政单位),女乡长在339名乡长中占到8%。在奔巴岛,负责政府部门事务的共有5名女性官员和11名男性官员,他们分别代表奔巴岛相应部门,于2012年2月接受任命。
61.为加强青年妇女的决策参与,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成立了青年理事会,《青年理事会法案》(2014年)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在任命过程中考虑到性别平等因素,并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青年方案和干预措施的主流。
62.根据《公约》第4条,缔约国将性别平等定为一个贯穿各个领域的问题。有鉴于此,妇女和性别平等发展政策为将性别平等纳入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价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进程和实践等一列问题的主流奠定了基础。因此,性别平等问题在《坦桑尼亚国家增长和减贫战略(第二期)》和《桑给巴尔增长和减贫战略(第二期)》三个群组的目标和干预措施中得到全面解决,这三个群组分别是:增长和减贫;社会服务和福利与良政;以及民族团结。因此,《坦桑尼亚国家增长和减贫战略(第二期)》和《桑给巴尔增长和减贫战略(第二期)》呼吁所有行为体和部门全部参与进来,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委、部门和机构与地方政府当局、私营部门、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发展伙伴和民间社会组织。在桑给巴尔,缔约国还在所有公共部门设立了跨部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确保在各自的部门政策、方案、计划和预算中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
63.作出上述政策考量的依据是《宪法》相关规定,大意是:女性在桑给巴尔众议院全体议员中所占的比例须达到40%;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国民议会中须达到30%。该宪法规定是一项暂行特别措施,旨在加快实现桑给巴尔众议院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国民议会男女平等。
64.缔约国围绕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开展了提高认识方案/活动,并为女候选人和当选公职的妇女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方案。特别是,缔约国透过总统府公共服务管理部出台了公共服务部门职业妇女指导方案,2012年,该部共针对55名从事公共服务不同岗位的妇女实施了指导方案。
65.然而,缔约国在提高公众认识和开展妇女能力建设方面遇到的一大挑战是预算不足,无法逐步推进指导方案并为更多妇女提供就业。幸而缔约国已从国际组织、联合国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那里寻得支助,为缔约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有益补充,从而缓解了这一挑战。
66.经与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民间组织合作, 缔约国向当前和未来的妇女领导人提供了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培训方案。自关于通过培养妇女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来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政府方案实施以来,女性参与领导工作和更高层次决策的人数有所增加。《就业和管理政策》与《公共服务常规》(2009年)规定,雇主应向雇员提供培训并开展雇员能力建设,鼓励更多妇女升入高等院校继续深造。此外,缔约国还按照《公共服务改革方案》,对251名来自不同专业背景的妇女进行了培训,使其具备了胜任公共服务不同岗位的资质。
67. 缔约国在努力确保更多妇女获得培训以具备成为未来领导人的能力方面挑战重重。其中一项挑战是常年缺乏充足的和(或)可持续的资金支持,无法支助大批妇女参加上述培训。另一项挑战是一些女性雇员根本不愿意参加培训,主要是害怕这会危及与丈夫之间的婚姻关系,而丈夫是其婚姻的轴心。此外,从事公共服务的许多女性雇员职位较低,且缺乏继续深造的机会。但缔约国已在千方百计地减轻这些挑战,特别是大力开展宣传,让公众更好地认识到妇女进一步深造的必要性,缔约国还已经与众多发展伙伴缔结合作关系,为更多妇女努力获得进修机会提供支持。
68.缔约国现已通过多项措施来提高公众对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认识。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桑给巴尔经济部门各部和地方政府行政部门担任高级官员的女性为数众多。《桑给巴尔宪法》(经2010年修正)努力确保主要决策机构内有女性成员的身影。第67(1)条规定,女性代表比例须达到40%。关于就妇女参与桑给巴尔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开展宣传活动一事,有意见指出,关于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的宣传活动通常只面向妇女候选人,且仅针对全国选举定期展开。另外,各种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也在面向潜在领导人和一般公众开展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以动员妇女参加普选。例如,通过四年期项目“桑给巴尔增强妇女权能”倡议(由欧盟/援外社国际协会奥地利分会共同供资;由援外社国际协会坦桑尼亚分会和坦桑尼亚媒体界妇女协会协同乔扎尼储蓄与信贷联合会、PESACA、非洲女教育家论坛和桑给巴尔女律师协会实施),缔约国就增加收入和克服社会、文化和政治障碍等对桑给巴尔逾3 533名女性展开了培训,目的是增强其权能。在奔巴岛,有以下非政府组织参与提供公民教育,以增强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能:奔巴岛救济组织、UWAWEZA、桑给巴尔残疾人协会、韦特环境保护俱乐部、SPWCR、YOPA、桑给巴尔非政府组织协会、奔巴民间社会组织协会、桑给巴尔法律服务中心和艾滋病预防教育青年组织。
1.1.8公民身份
69.为加快《公民法》(1995年)修正工作,以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9条,缔约国现正在遵照《拟议宪法》所建议的规定,审查《公民法》(1995年)。《拟议宪法》第68(1)-(6)条提出,凡与坦桑尼亚公民缔结婚姻且此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者,如有意愿,有权申请公民身份。这一规定旨在赋予男子和妇女以申请坦桑尼亚公民身份的权利,无分轩轾。此外,根据第68条第(3)款,凡已根据第(2)款取得坦桑尼亚公民身份的,即便婚姻破裂,可继续保留其公民身份,除非他或她决定放弃。
1.1.9教育
70.在实施关于教育的千年发展目标方面,缔约国努力扩大妇女获得教育、培训和就业的机会,并专门指定教育等几个主要部门要以“重大优先项目”方案为框架进行运作,该方案旨在推动国家经济实现质的飞跃。目前,女孩和妇女教育与培训的多个方面或领域日渐改善;但她们仍仅集中在极为有限的学科领域内。教育和培训中的性别差异影响着这些妇女和女孩今后的生活;结果就是她们在某些领域内比例过高,一般从事地位不高且往往已被定型的职业,如护理和教学;而她们在科学、工程、计算机科学和其他技术领域内又比例过低。
71.按照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加强落实《公约》第10条,并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和增强妇女权能之基础的重要性。2014年6月批准的《1995年(坦桑尼亚大陆)教育和培训方针》(修订本)保障女孩和男孩、妇女和男子平等享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
72.在坦桑尼亚大陆,小学男女生之间的性别差距已显著缩小,从而提升了妇女的教育完成率。据2010年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显示,仅有50%的妇女和49%的男子完成了小学教育。男子的比例略低于2004-05年度人口和卫生调查显示的水平(52%)(国家统计局和美国国际宏观舆论研究中心,2005年)。自“补充基础教育”推出后,仅2009年一年就有82989名小学生注册,其中女生35898人,男生47091人。该方案旨在减少失学儿童的数量。在中学教育阶段,就读于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女生人数从2010年的4615人增至2014年的8501人。2008/2009年度至2012/2013年度期间,按专业群组分列的大学和学院学生注册率出现提高。就读科学相关专业的女生人数从2008/2009年度的10 619人急剧增加至2012/2013年度的16 241人,增幅为52.94%。但在2012/2013年度注册就读科学相关领域的学生中,女生仅占学生总人数的31.33%。而在艺术相关领域,女生人数则从2008/2009年度的27947人增至2012/2013年度的56159人,增幅为100.95%,但在2012/2013年度注册就读艺术相关领域的学生中,女生仅占学生总人数的37.65%。
73.在桑给巴尔,缔约国现已采取措施,以确保女孩和妇女平等享有接受各级教育的机会,不让女孩从学校流失,并加强贯彻落实重新入学政策,从而让桑给巴尔怀孕女学生能够在分娩后重返学校。小学阶段毛入学率从2011/12年度的118.5%提高到2012/13年度的121.5%(男生17 806人,女生17 843人)。这一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区、政府和合作伙伴通过建设新学校和聘用教师及配备设施所作的努力。儿童受小学教育机会的扩大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投资的结果。在2008/09年度,即实施《桑给巴尔增长和减贫战略(第二期)》的前一年,分别有232所公立学校和58所私立学校开设小学阶段的教育。截至2012/13年度末,这一数字分别增至263所和79所,共计342所学校。且在2012/13年,这些学校的在校学生人数总达247 353人,增幅从2011/2012年度的121.5%扩大至124.4%。
74.桑给巴尔注册入读小学一年级的男生和女生分别有18 765人和17 900人,但2012年完成标准七年制基础教育的男生和女生却分别只有12 660人和13 652人。虽然小学教育阶段学生辍学人数相当惊人,但女孩的小学教育完成情况比男孩略胜一筹。在2013年参加标准七年制基础教育结业考试的25 385名学生中,只有1 438人顺利升入中学,其中女孩有696人。此外,在分入天才班的91名学生中,女生占40人。2009/10年度,识字率达到82.3%。2012/13年度,在桑给巴尔采取了若干举措,以解决文盲问题,其中包括政府支助开设成人学习班。同时,该年度共在安古迦和奔巴岛的农村和城镇地区新开设了10个成人学习班。这类学习班的数量由此达到57个,学生人数总达6492人(女性5 689人,男性803人)。而在2011/12年度,成人教育中心/成人学习班的成人学员总数为6 910人;其中6 048人为女性,862人为男性。经对6 029名学员(女性5 240人)展开评估发现,共有444名学员成功脱盲,其中362人为女性(《桑给巴尔增长和减贫战略》实施情况年度报告,2013年)。
75.2014/2015年度,桑给巴尔分别共有1286名男生和1372名女生获得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委员会发放的贷款,从而得以顺利进入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各高等院校接受不同领域的高等教育。截至2011/2012年度,共有461名学生注册入读可在毕业后获得文凭和证书的师范学院。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立高等教育院校内的女讲师人数为2577人,男讲师人数则为5467人。此外,持大学学历的合格教师的人数也有所增加。2009/10年度,毕业生总人数为282人,到2010/2011年度,则增至327人。
76.教育和职业培训部现已制定《2011/12年度-2015/16年度中期人权教育战略计划》,以顺应政府关于实现《2025年坦桑尼亚发展愿景》、《坦桑尼亚国家增长和减贫战略》所载宏愿和达成“全民教育”各项目标和指标的承诺。教育和职业培训部还一直在桑给巴尔努力推进落实缔约国的教育方针[2006年],以确保在各级教育中促进性别平等;以及已婚学生、怀孕少女和年轻母亲获得继续学业的机会。
77.按照委员会所作建议,即缔约国应就实施各种项目和方案分配必要的预算资源,缔约国已在现有可用资源的范围内划拨出充足预算,用于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展教育和职业培训、招聘和留用合格教师、提高女孩升学率、实施重返学校政策以及实行补充基础教育。用于中学教育的预算分配比例也从2007-2008年度的12.5%提高到2011-2012年度的20.4%。用于技术和高等教育的预算分配比例从2007-2008年度的21.9%增加到2011-2012年度的27.2%(来源:坦桑尼亚基础教育统计,2011年)。此外,“男女年龄与其识字率之间的关联性并无统一模式。” 城市地区妇女和男子的识字率“分别为88%和94%,而农村地区则分别为66%和78%。”
78.在实施上述举措方面,缔约国面临一系列挑战,其中包括:
(a)学校数量迅速增加;因此,需要对新入职的教师开展更多关于促进性别平等的教学法和教育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的培训;
(b)需要更多合格的科学和数学老师,以便与快速增加的学生和学校数量相匹配;以及
(c)用于教育部门性别平等项目和方案的预算不足,该问题需进一步优先解决。
79.为了弥合调查所揭示出的各种差距,教育和职业培训部现已制定多项战略,其目标如下:动员家长为自家女儿的教育进行投资并减少其家务工作量;与其他推动女孩教育的机构建立联系;扩大中学教育,以缩小差距;专门针对女孩开设特殊科学课程;以及开发性别平等衡量工具,以评估性别平等和公平状况。
80.此外,缔约国现已在桑给巴尔就方案活动层面的性别平等问题采取如下行动:
(a)引入生活技能教育,该项努力减少了青少年怀孕案例和早婚案例,提高了女孩的自尊心,减少了暴力侵害女孩行为,提升了女孩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并加强了其参与和表现情况;
(b)确立承认性别平等问题的法律框架,即努力通过新的《教育法案》,预防女孩在完成基础教育前结婚,并保护她们免受性虐待。《桑给巴尔单身妇女和单亲儿童保护法》(1985年)2005年修正案和替代学习中心的设立使女孩得以在分娩后继续学业;以及
(c)教育和职业培训部一直在桑给巴尔努力推进落实缔约国的教育方针[2006年],以确保在各级教育中促进性别平等;以及已婚学生、怀孕少女和年轻母亲获得继续学业的机会。
81.通过上述举措,缔约国在桑给巴尔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其中包括:到2010年,共有逾96位中小学校长、192名中学教师兼辅导员和50名社区成员接受了关于教育性别平等问题的培训,且其对女孩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以及在安古迦Benbellah中学和奔巴岛Fidel Castro中学专门针对女孩开设了特殊科学课程。其他成就有:将性别平等方案和培训的某些部分纳入《教育和职业培训部中期支出框架2011/2012年度预算计划》;到2010年,共有520名教师接受了关于科学和数学的培训。此外,持大学学历的合格教师的人数也有所增加。2009/10年度,毕业生总人数为282人,到2010/2011年度,增至327人。
1.2.0就业
82.根据委员会之前所作建议,即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11条的规定,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上机会均等,缔约国现已确保有关就业的法律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继续适用且得到强制执行。在这方面,缔约国已经废止了与《国际劳工标准》不一致的各类劳动相关法律,并已出台了一项新的劳动法制度,该制度将《国际劳工标准》纳入了国内法,其基本职能是向男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缔约国还实施了其他一些和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
83.在坦桑尼亚大陆,缔约国仍在继续执行《就业和劳工关系法》,该法除其他外规定机会均等。原则上,该法将第7条第(7)款项下所列劳动相关事宜中存在的歧视定为刑事犯罪。正如劳资争议法庭就“Sisty Patrick Kessy及其他2人诉中国纸业经理”一案所作判决,雇主凡违反《就业和劳工关系法》第7条第(4)和(5)款之规定歧视雇员的,即构成犯罪。
84.2011年,劳动和就业部在欧洲联盟的赞助下,与坦桑尼亚综合社区康复、CEFA(意大利非政府组织)和“雷达发展”等利益攸关方合作实施坦桑尼亚大陆法案中的《国家就业政策》(2008年),缔约国由此开始实施“少即是多”项目。通过该项目,共有308名残疾人接受了木工、烹饪、裁缝和手工等领域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经培训,145名结业人员在各类企业成功就业,163人从事自营职业。
85.在推行上述劳动法律的同时,还于2009年制定了《桑给巴尔就业政策》,目的是:更好地提供平等机会,增强男子和妇女获得就业的权能,并促进自营职业;在平等基础上向男子和妇女提供就业机会、技能和资本,并考虑到妇女、青年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推进落实就业战略,以实现经济增长和禁止不平等;以及保护桑给巴尔劳动法和《国际劳工标准》所载的雇员基本权利和利益。
86.缔约国还遵照委员会的建议,确立了一个非正规经济部门监管框架,目的是确保妇女获得社会保护和福利。就业是经济增长和减少收入贫困之间的主要纽带。据《贫困和人类发展报告》(2009年)显示,2001年至2006年期间,每年新增就业岗位630000个,主要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这与劳动力的增长相适应。然而,所创造就业岗位的质量是贫困水平原地踏步的一个重要因素。15岁及以上人口的失业率下降缓慢——从2006年的12.9%(劳动力综合调查)降至2007年的11.7%(家庭预算调查)。2006年,青年人口(18-34岁)失业率为13.4%(2006年劳动力综合调查)。其中,女青年失业率最高,约为15.4%,而男青年则为14.3%(2006年劳动力综合调查)。此外,妇女在受薪雇员、无偿帮工、农业劳动力和自营职业者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4.7%、42.3%、53.9%和20%;而且,女性失业率高于男性,但在农村地区除外。达累斯萨拉姆2006年女性失业率为40.3%,男性仅为19.2%。而在桑给巴尔,据2009/2010年度家庭预算调查显示,总体失业率为4.4%,其中青年人口失业率为17.1%。
87.缔约国现已创造出有利的政策和法律环境,确保妇女在就业方面获得社会保护。《桑给巴尔社会保护政策》(2014年)致力于为成年工作者提供社会保护,他们往往缺乏抵御生计风险的保护措施。特别是透过这一政策,政府承诺“与桑给巴尔社会保障基金合作,拓展获取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所提供的各项福利及其真正价值的渠道”,具体做法是“将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至拥有可持续现金流的自营职业者和非正规就业人员”。这项政策出台的主要标志是一项禁止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的政策声明的发布。
88.《桑给巴尔增长和减贫战略(第二期)(2010-2015年)》将“改善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安全网和社会保护”列为一个目标(2012年)。政府已对桑给巴尔贫困、脆弱性和社会保护展开研究,旨在进一步加强关于强化桑给巴尔社会保护并填补空白的努力。这也将有助于更好地认识社区中的各个弱势群体,并就拟定更好的战略以解决这些问题建言献策。研究结果不仅生成了循证信息,还为制定《社会保护政策》(2014年)提供了有益借鉴。
89.缔约国给予男女以平等的就业机会。《就业和劳工关系法》(2004年)强调男女就业平等。该法已硬性规定,雇主须贯彻落实《就业政策》,该政策就工作场所应如何为劳动力市场就业平等奠定良好基础作了专门规定。
90.为确保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的妇女能够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自由参与就业,劳动法现已确保她们切实享受就业权利以及产假和陪产假。女性雇员休产假的权利在劳动法中享有充分保障。
91.为将就业政策和法律切实转化为行动,缔约国采取了多项措施,以确保劳动力市场上男女机会平等,特别是下发了具体的指导方针和指示,以促进在公共服务以及在当地政府当局中创造和增加就业机会。截至2013年12月,各公共部门和项目共创造就业机会208 681个,如坦桑尼亚社会行动基金(50 246个);小型工业发展组织(2436个);公路建设项目(1033个);通信部门(86 702个);坦桑尼亚投资中心(59 010个)和出口加工区管理局(9 254个)。
92.应该指出的是,与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缔约国是一个农业经济体,这意味着农业依然是最主要的就业部门。因此,全国有69%的妇女和62%的男子从事农业生产。这些数字低于2004-05年度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所显示的水平,即全国有78%的妇女和71%的男子从事农业生产。非技术手工劳动“是一个新兴部门,有17%的妇女和13%的男子在该部门就业。”而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妇女和男子只占3%和5%。在实践中,具备中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妇女和男子“最有可能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此外,2010年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显示,居住地与所从事职业的类型密切相关。例如,农村妇女和男子大多从事农业,而城市居民则大多从事技术和非技术工作。
93.缔约国就业率因居住地而异;农村受访者的就业可能性高于城市居民。在调查之前的12个月内,农村妇女就业率为85%,而城市妇女则为69%。受教育程度最高的以及来自最富裕家庭的妇女和男子获得就业的可能性最高。相应地,在调查之前的12个月内,有五分之一的妇女(20%)和15%的男子失业。 应该指出的是,在2004-05年度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中,妇女和男子的这一比率均为17%。
94.应该指出的是,与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缔约国是一个农业经济体,这意味着农业依然是最主要的就业部门。因此,全国有69%的妇女和62%的男子从事农业生产。 这些数字低于2004-05年度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所显示的水平,即全国有78%的妇女和71%的男子从事农业生产。非技术手工劳动“是一个新兴部门,有17%的妇女和13%的男子在该部门就业。”而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妇女和男子只占3%和5%。 在实践中,具备中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妇女和男子最有可能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此外,2010年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显示,居住地与所从事职业的类型密切相关。例如,农村妇女和男子大多从事农业,而城市居民则大多从事技术和非技术工作。
95.在桑给巴尔,缔约国给予男女以平等的就业机会。为了加强这一目标,《桑给巴尔就业政策》和《就业法案》均禁止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特别是《就业法案》第10(2)(a)条责成公共部门雇主在工作场所内促进机会平等,并消除就业政策或做法中存在的歧视。《桑给巴尔就业政策》本身要求采取具体措施,以提高妇女的教育和技能水平,从而让她们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与男子展开公平竞争。《桑给巴尔就业政策》所载的政策策略是:就向妇女和女童提供优质教育加大宣传并建言献策;将职业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帮助女性创业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立足。
96.为确保女性创业者具备适当的权能,缔约国在劳动和就业部的支持下,先后对大约87名小型创业者协调开展了能力建设。这87人中,妇女有66人,男子21人,分别来自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通过开展这类能力建设,这些小型创业者得以有效地参加了2012年12月2日至9日在布隆迪布琼布拉举行的第13届“东部非洲共同体非正规经济部门产品服务展销会”,通过这次展销会,小型创业者们得以在整个东非地区推销他们的产品。
97.此外,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的就业政策均致力于推动妇女创业。正是根据这两项政策,才采取了一些特殊措施,以支持妇女成长为有才干的创业者,以便在劳动力市场上进行竞争。这些政策旨在:组织妇女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并增强其权能以获得经济收益/利润;对女创业者开展职业培训。缔约国现正透过增强权能事务主管部委制定增强权能政策、合作社法案和2014年合作社发展政策,将创业与改变人们的思维模式高度结合起来,以同时实现增强权能和创业。
98.为确保妇女切实掌握创业技能,缔约国与非国家行为体合作,在2008年到2014年期间向2 140名妇女提供了创业培训。得益于这些技能,妇女所生产产品的质量得到提高,国内和国外市场准入逐步扩大。
99.缔约国现已采取若干措施,以确保参与就业的妇女具备适当权能,从而能够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有效工作。值得一提的是,桑给巴尔于2010年特别设立了增强经济权能部门,而大陆则设立了坦桑尼亚增强经济权能委员会,旨在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此外,大陆和桑给巴尔的就业政策均致力于增强妇女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与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权能,以创造更多体面的就业机会并提高生产力。其重点政策策略是:设立一个中心,向妇女和男子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和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关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的统计数据,目的是为妇女提供机遇并解决其在劳动力市场上面临的挑战。
100.在大陆,缔约国保障妇女从事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的权利;因此,禁止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为确保这一规定得到有效适用和平等适用,缔约国组建了工资委员会,从而确立了投诉机制。在这方面,主管劳动事务的部长可随时指定某一工资委员会“调查某一部门和领域内的薪酬、就业条款和条件,并向部长报告调查结果和提出建议。”2013年,劳动和就业部长签发了一项新的《最低工资令》(即2013年第196号政府公告),先前签发的2010年第172号工资令作废。根据这项新的工资令,共指定了12个部门工资委员会,所涉部门有农业服务、通信服务、国内接待、私营安保、民办教育、能源服务、交通服务、建筑服务、矿业、贸易和工商服务、渔业和海洋服务以及其他未提及的部门。
101.缔约国现已确立一项有效的劳动法监督和执行机制,以更好地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在桑给巴尔,缔约国保障妇女从事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的权利;因此,禁止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在这方面,《就业法案》(2005年)第10(2) (b)条保障男女从事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为确保这一规定得到有效适用和平等适用,第91和92条规定设立投诉机制,做法是成立工资咨询委员会,负责就公共和私营部门内工资和有关工资支付及工资削减的其他事项向劳动事务主管部长建言献策。此外,还设立了下列机构来解决因工资定位、支付和削减而引发的争端:劳工咨询委员会;劳工委员会;争议处理股;以及工业法庭。
102.《桑给巴尔社会保护政策》(2014年)责成缔约国确立一项指数联动型指导方针,规定公共和私营部门有义务对所有公民实行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有待大幅提高;必须强制落实,以便所有雇主都能遵守这一标准;而且应与指数相挂钩,以抵御通胀风险,从而确保即便价格不断上涨,它也能保持其购买力。该政策还更进一步提出了以下策略:主张提高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至少要达到食物贫困线的水平;主张监督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并强制所有雇主落实此标准;以及主张将最低工资标准与指数挂钩,以抵御通胀风险。
1.2.1经济和社会利益
103.缔约国经劳动和就业部通过了并正在实施一项为青年创造就业的三(3)年期(即2013/14年-2015/16年)国家方案。按照设想,该方案的实施将为全国各地的青年创造600000多个就业岗位。其中涉及在创业等各个领域开展青年能力建设、向青年人提供启动资金、向他们发放劳动工具和为青年分配营业场所及其他相关设施,使他们能够从事生产性就业。
104.为了扫除先前结论性建议所查明的障碍,缔约国各部委现已开始落实研究所作各项建议,特别是将妇女企业正式化,做法是透过企业登记和营业执照管理局简化企业登记和营业执照办理程序。缔约国还继续开展提高公众认识方案,旨在让妇女认识到本国管辖范围内以及在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共体)和东非共同体(东共体)内存在的商业机会。其中包括在主管东共体跨境贸易合作的部委下设性别事务服务台。
105.委员会先前所作结论性建议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妇女银行尽快投入运作。遵照这一建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总统贾卡亚·姆里绍·基奎特博士于2009年9月4日宣布坦桑尼亚妇女银行正式启动,该银行此前已于2009年7月28日开门营业。坦桑尼亚妇女银行于2007年作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启动资金为政府提供的28亿坦桑尼亚先令,旨在增强妇女的经济和社会权能。该银行以向客户,特别是向低收入者、小生意、公司客户群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己任,可提供一系列银行服务,如个人金融、企业金融和向以妇女为主体的客户发放贷款。2009年至2013年期间,共有19 000名妇女获得贷款。目前,坦桑尼亚妇女银行在达累斯萨拉姆、多多马、姆万扎和阿鲁沙设有四个省中心,主要受益对象依然仅限于城市妇女。但按照设想,该银行今后亦会惠及农村妇女。
106.为逐步推广其方案并实现其目标,坦桑尼亚妇女银行通过了一项四年期《共同战略业务计划(2009-2013年)》,旨在以此扩大资本基础,并将业务拓展至缔约国各省。在实施该计划的第一阶段,该银行在达累斯萨拉姆繁华的卡里阿库市场开设了分行,并在达累斯萨拉姆、多多马、姆万扎和马尼亚拉四省设立了50个贷款和创业培训中心。缔约国还在继续并将继续每年注资20亿坦桑尼亚先令,让坦桑尼亚妇女银行能够扩大资本基础,从而进一步拓展业务。此外,该行现正筹备在达累斯萨拉姆股票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以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本着同样的精神,该银行已开始与社会保障基金和增强妇女经济权能方面的其他利益攸关方进行谈判,力图增加其营运资金。在7月至2014年3月期间,该行共向11 507名客户提供低息贷款,贷款总额达23 030 062 557坦桑尼亚先令,其中9 583名客户(即87%)为女性,13%为男性。此外,该行在向11 015名女创业者发放贷款前还对其展开培训,培训内容涉及创业、企业备案、如何有效地利用和偿还贷款、如何保持盈利、募集资金以及依法在国家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的必要性。
107.缔约国还已采取类似措施,拟在桑给巴尔设立妇女银行。关于设立该行的可行性研究现已完成,业务计划也已编制完毕。缔约国目前正与相关国家和金融机构就扩大银行资本和营业场所进行谈判。这些讨论的协调工作由性别平等事务主管部委协同桑给巴尔财政部磋商专门负责。
108.增强经济权能部门负责协调创建集群和增进集群式发展,以最大限度地进行生产、加工、质量控制和市场营销。该部门还重点增强妇女的创业能力。自2010年以来,桑给巴尔共建成四(4)企业集群。从2010年到2014年7月,增强经济权能部门共向600名创业者提供扶持,以增强其业务水平并扩大生产。该部门还支持女创业者参加各类本地、区域和国际贸易展销会,以进行经验交流、掌握新产品的发展动态,并与来自不同地方的同行进行市场接触、建立联系并结成网络。2010年至2014年7月期间,共有150名创业者受助参加各种国家、地区和国际展销会(增强权能、社会福利、青年、妇女和儿童部,2014年)。其中妇女的人数,可查阅数据。
109.此外,缔约国正在与桑给巴尔合作创建“赤脚学院”,这将推动大量妇女从事太阳能灯等太阳能发电设备的生产和桑给巴尔住户太阳能发电设备的安装。桑给巴尔现已有180户实现太阳能发电,这是女太阳能工程师在安古迦北省肯杜瓦和南威两地努力的成果。这一举措有助于增强妇女在节能领域的权能。同样,主管性别平等事务的部委在桑给巴尔开展了妇女创收团体摸底调查,以便作出妥善规划,并就增强这些团体的能力和减轻贫困作出明达决策。经查,桑给巴尔共有1 651个妇女创收团体,其中安古迦岛981个,奔巴岛670个。
110.另外,缔约国还通过桑给巴尔采取措施,以借助合作社进一步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其中包括开展合作社部门改革,在合作社中赋予妇女以最高优先地位。桑给巴尔还制定了《合作社发展政策》,进一步强化了政策和法律框架。该政策载有多项战略,旨在增强妇女权能,使其在合作社中承担管理角色。同时,透过合作社来扩大妇女资金获取渠道的具体努力也已展开。现已有相当数量的妇女加入储蓄和信贷合作社。例如,自2014年7月以来,约197家储蓄和信贷合作社(成员人数总计13 387人,其中女性成员9 138人,占68.26%)共向成员发放贷款39亿坦桑尼亚先令,其中大多数受益者为女性。
111.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力争借助合作社来提高妇女的领导、管理和记录备存能力以及强化成员的权利与责任,目前,6 649名成员中,已有4 692名妇女具备相关能力。这一举措提升了妇女开展合作社领导、管理和决策工作以及在家庭层面的信心。该政府还设立了一项增强权能基金,向以妇女为主体的创业者和小规模生产者提供优惠贷款,目的是促进其开展业务和生产,以及实现《桑给巴尔增长和减贫战略》关于减轻桑给巴尔人民收入贫困的目标。截至2014年7月,共在安古迦岛和奔巴岛发放贷款1 246份,其中679份的对象是妇女。总体来说,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一直在协调小额信贷机构,以确保群众,特别是妇女有可靠的资金获取渠道(增强权能、社会福利、青年、妇女和儿童部,2014年)。现已设立一项妇女专项资金“妇女创业发展信托基金”,旨在促进女创业者轻松创收。该基金现已发放18 400份贷款,总额达30亿坦桑尼亚先令,其中95%的受益者为女性。
1.2.2保健
112.缔约国现已出台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以确保降低婴儿、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为实现这一目标,缔约国通过了《卫生部门战略计划(三)》(2009年7月至2015年6月),这是卫生部门在2009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贯穿各领域的”战略计划,其重心是“缔结伙伴关系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此外,缔约国还颁布了《国家卫生政策》(2007年)、《2025年愿景》、《坦桑尼亚国家增长和减贫战略(第二期)》; 《加快降低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发病率和死亡率路线图:2008-2015年》;《生殖保健和儿童保健政策准则》(2003年);以及《全国生殖保健和儿童保健基本干预措施包》;《生殖保健和儿童保健战略:2005-2010年》。
113.据国家统计显示,孕产妇死亡率已从2004-2005年的578例减少至2010年的454例。儿童死亡率也已下降,证据是:2001年至2010年期间,婴儿死亡率从每1000名活产婴儿71例死亡减至51例死亡;以及2004年至2010年期间,新生儿后期死亡率从每1000名活产婴儿36例死亡减至25人例死亡。且有其他证据表明,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1992-1996年每1000名活产婴儿137例死亡降至2006-2010年每1000名活产婴儿81例死亡,降幅达41%。
114.在桑给巴尔,《卫生部门改革方案》已给予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以应有的重视。桑给巴尔现已制定《桑给巴尔增长和减贫战略(第二期)》、《2020年愿景》、《卫生政策》(年份?)、《孕产妇死亡审计》和《2008-2015年加快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路线图》。此外还有萨拉和麦莎两项方案,侧重于改善孕产妇、妇女和儿童健康。同时还采取干预措施以减少妊娠期贫血,包括在每次产前保健检查时例行提供铁质叶酸;提供疟疾间歇假定性治疗(疟疾可能导致贫血);以及在产前保健检查时提供健康教育。
115.同期,婴儿死亡率从每1000名活产婴儿88例死亡减至51人例死亡(请注明年份),降幅达42%。儿童死亡率的下降可归功于卫生部门状况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在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领域,具体可参见免疫和疟疾预防措施。得益于这些措施,1990至2010年期间,五岁以下儿童、婴儿和新生儿死亡率呈下降趋势,这表明缔约国在实现关于降低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能持续保持这一下降速度,坦桑尼亚将有能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关于降低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具体指标。 桑给巴尔孕产妇死亡率数据不详。据2010年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显示,桑给巴尔的产前保健覆盖率高于坦桑尼亚大陆(99% :96%)。
116.在坦桑尼亚大陆,除姆万扎和马拉两省外,其余省份均有超过十分之九的妇女表示,曾至少获得一名保健专业人员的护理。事实上,2010年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显示,在乞力马扎罗省和达累斯萨拉姆省,产前保健覆盖率已达100%。2010年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指出:“尽管差异很小,但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母亲接受医疗专业人员产前保健服务的可能性高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母亲。”相应地,“财富五等分阶层与接受保健专业人员护理”也呈正相关关系。 因此,2010年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得出结论认为,就接受训练有素的医疗或保健提供者产前保健服务的妇女所占百分比而言,“2010年调查所显示的水平略高于2004-05年调查(分别为96%和94%)”。
117.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尚无关于桑给巴尔妇女预期寿命的数据;但随着2012年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的即将公布,这一问题将得到解决。
118.缔约国现已采取若干措施,以防止青少年怀孕,其中包括:颁布1998年《性犯罪特别条款法案》,该法案现已纳入《刑法典》第16章(2002年修订本);在乡支部百户区一级设立中学,这扩大了女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由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就预防青少年怀孕开展宣传运动。缔约国关于青少年怀孕的现有资料涵盖所有19岁以下女性,没有按县进行分列。2010年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显示,15-19岁少女中,23%已开始生育;17%有1例活产;6%首次怀孕。15岁少女中,5%已经开始生育,44%的女性在19岁时或已成为母亲或已怀孕。2010年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指出,农村地区青少年“开始生育的可能性高于城市中的青少年(分别是26%和15%)。” 15-19岁少女中,已开始生育者所占的比例从北部地区的16%到西部地区的30%不等。
119.据2010年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显示,在桑给巴尔15-19岁少女中,6%已开始生育。受国家调查数据按县分列这一限制,例行艾滋病毒和疟疾指标调查可提供按县分列的计划生育最新接受情况,这可以作为一个代理指标。统计显示,在保健设施接受节育计划者的比率已从2009年的3.8%降至2010年的3.3%。
120.缔约国现已采取一系列措施,让公民更好地了解和获取避孕方法。桑给巴尔现已(一)在农村和城市地区逐步推广计划生育服务,而大部分保健设施均可提供这类服务;(二)在各级保健中采购并发放避孕商品(这提高了这类商品的可获性);(三)在整个岛内就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生育问题举行宣传会议,并邀请有影响力的人和宗教领袖出席。
121.在坦桑尼亚大陆,相应部委现已采取若干措施,以在农村和城市地区逐步推广计划生育服务,而大部分保健设施均可提供这类服务。同时,还在各级保健中采购并发放避孕商品,这项措施提高了男女对这方面设施和商品的可获性。缔约国还不断就计划生育等生育问题举行宣传会议,并邀请有影响力的人和宗教领袖出席。现在,缔约国男女公民普遍至少知道一种避孕方法,不论结婚与否和有无性经验。但男性听闻某种现代方法和某种传统方法的可能性略高于女性(分别是99%和98%;68%和67%)。
122.在采取避孕措施方面,城市女童和农村女童之间存在差异,前者采取避孕措施的可能性更高。此外,15-19岁已婚女性中,仅12%使用现代避孕方法,而在20-24岁已婚女性中,这一比例也仅为24%,由此凸显出童养媳的脆弱性。
123.事实上,妇女知道的避孕方法平均达8.1种,而男子仅7.2种。2010年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报告称,目前,已婚男女“可能比性行为活跃的未婚男女更了解节育方法。” 报告还指出,现代方法比传统方法更广为人知,超过十分之九的妇女听说过避孕药、注射式避孕药以及男用避孕套。因此,子宫帽和避孕泡沫/膏是妇女知之甚少的现代方法。而男性最为熟知的避孕方法是男用避孕套和避孕药。
1.2.3艾滋病毒/艾滋病
124.诚如下文所示,缔约国已遵照委员会的建议,在持续不断地努力,以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及其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后果。为了衡量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和影响,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展开了若干调查,其中尤具特殊意义的是2011-2012年坦桑尼亚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指标调查和2010年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
125.2011-2012年坦桑尼亚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指标调查指出,在坦桑尼亚,艾滋病毒传播的主要方式是异性性接触,“90%以上的新增艾滋病病例均是由此感染。”其次是母婴传播,即母亲在怀孕期间、分娩时或通过哺乳将艾滋病毒传染给孩子。艾滋病毒传播的其他途径有输入受感染的血液、血液制品、接受器官捐赠或骨骼移植和组织以及不安全注射。2011-2012年坦桑尼亚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指标调查表明:“艾滋病知识已基本实现普及,几乎100%的受访者都对艾滋病有所耳闻。”
126.为了在其管辖范围内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缔约国采取了多项措施和方案,所传达的讯息和采取的努力主要集中在性行为的三个重要方面:使用避孕套、限制性伴侣的人数(或忠诚于一个伴侣)和推迟年轻人和未婚者发生初次性行为的年龄(禁欲)。 2011-2012年坦桑尼亚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指标调查发现,“人们普遍较为了解艾滋病毒预防方法”;69%的妇女和77%的男子表示,他(她)们知道,使用避孕套可降低感染艾滋病毒的几率。此外,84%的妇女和87%的男子知道,只和一名未感染艾滋病毒且无其他性伴侣的伴侣发生性关系可降低感染艾滋病毒的几率。2011-2012年坦桑尼亚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指标调查还显示,63%的妇女和71%的男子知道,使用避孕套和只与一名未感染艾滋病毒的伴侣发生性关系可降低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
127.关于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艾滋病毒流行情况,成人艾滋病毒感染率为5%,且女性高于男性(分别为6%和4%)。无论男女,艾滋病毒感染率一般会随年龄的增长而增高。就女性来说,15-19岁年龄组的艾滋病毒感染率为1%,45-49岁年龄组则上升至10%。就男子而言,15-19岁年龄组的艾滋病毒感染率为1%,而30-49岁年龄组则高达7%。如将男女各年龄组的艾滋病毒感染率估计值进行比较,则会发现,“女性各年龄组艾滋病毒感染率估计值均高于男性。” 15-19岁年龄组艾滋病毒感染率估计值“被认为是相当于新增感染病例,因此,可作为年轻人艾滋病毒发病率的代理指标。”
128.在阐述缔约国艾滋病毒流行趋势时,2011-2012年坦桑尼亚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指标调查指出,通过比较2007-08年调查和2011-12年调查所显示的艾滋病毒感染率估计值“发现,15-49岁成人的艾滋病毒感染率已从6%略微下降到5%。”同样,“同样,妇女和男子的艾滋病毒感染率均温和下降,分别从7%降至6%和从5%降至4%。”2011-12年坦桑尼亚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指标调查称,通过比较2003-04年调查和2007-08年调查关于坦桑尼亚大陆艾滋病毒感染率估计值的结果发现,大陆15-49岁年龄组艾滋病毒感染率估计值先后从7%(2003-04年)降至6% (2007-08年),后又降至5%(2011-12年)。而在这三次调查中,坦桑尼亚大陆妇女感染率则先后从8%降至7%,后又降至6%;男子则从6%降至5%,后又降至4%。
129.缔约国在确保自身继续不断努力以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及其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后果方面存在重重挑战。首先,无论是在坦桑尼亚大陆还是在桑给巴尔,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依然备受歧视和冷遇。对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的这种轻蔑‘不利于他(她)们获得预防、护理、治疗和支助领域现有的一系列艾滋病毒相关服务。’2011-2012年坦桑尼亚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指标调查指出,坦桑尼亚成年人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普遍持轻蔑和歧视态度。该调查发现,如按以下四个标准指标来衡量,仅25%的妇女和40%的男子持接受态度:他(她)们愿意(1)在自己家中护理感染艾滋病毒的家庭成员,(2)从感染艾滋病毒的店主那里购买新鲜食物,(3)允许感染艾滋病毒的女教师继续执教,以及(4)将家庭成员艾滋病毒阳性的事实公之于众。但桑给巴尔男女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轻蔑态度不如坦桑尼亚大陆严重:若按上述四个标准指标来衡量,桑给巴尔43%的女性和55%的男子表示持接受态度,而坦桑尼亚大陆妇女和男子的这一比例分别是25%和40%。在受访者中,约十分之六的女性和十分之七的男性表示:“如果丈夫与妻子以外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则妻子拒绝与之发生性关系无可厚非。”
130.另一挑战是许多人依然有多名性伴侣,这是可导致艾滋病毒感染的危险行为。2011-2012年坦桑尼亚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指标调查显示,在调查前12个月内某一时间拥有不止1名性伴侣的人员中,男性比例大幅高于女性(分别是21%和4%)。在20-49岁男子中,曾有过婚史者和未接受中学教育者“在过去12个月中拥有不止1名性伴侣的可能性高于其他同龄人。”正如所料,在调查前12个月内拥有多名性伴侣的男子中,“一夫多妻关系中的男子所占比重极其之高(83%)。按居住地来说,农村地区的男子(较之城市)和大陆的男子(较之桑给巴尔)拥有不止1名性伴侣的可能性高于生活在其他地区的男子。而拥有1名以上性伴侣的可能性通常会随着财富水平的提高而降低。妇女因背景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较小。”平均来说,仅极少数妇女拥有超过1名性伴侣。
131.可减缓有多名性伴侣相关挑战的一个因素是“买春”这个新概念。2011-2012年坦桑尼亚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指标调查显示,买春行为“从不同程度上给更安全的性行为留出了商量余地。”事实上,使用安全套“是确定买春行为所涉风险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在这方面,2011-2012年坦桑尼亚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指标调查发现,15%的男性表示曾花钱买春;9%的人称在调查前12个月中至少买春一次。20-49岁的男性(15%-18%)、已婚男性(15%-37%)和农村男性(15%)最有可能花钱买春。调查还发现,买春次数“与受教育程度和财富水平呈负相关。”例如,14%的未受教育男性和16%的最贫穷五分之一男性曾花钱买春,而中学毕业男性和最富有五分之一男性的这一比例分别为8%和10%。离婚、丧偶或分居的男性(25%)在调查前12个月中花钱买春的比例最高。因此,53%的男性“曾在调查前12个月中花钱买春并在最近一次买春时使用避孕套。”
132.有助于防控妇女和女童艾滋病毒感染情况的一个因素是要求进行艾滋病毒检测。2011-2012年坦桑尼亚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指标调查指出,虽然十分之九的男女都知道可在何处进行艾滋病毒检测,但仅62%的女性和47%的男性曾接受测试并领取了艾滋病毒检测结果。此外,在调查前两年内分娩的女性中,有62%进行艾滋病毒测试、领取了结果并进行了检测后咨询。72%的男性称已接受割除包皮手术(作为预防艾滋病毒感染的一项措施),而在有性生活的人中,82%的女性和7%的男性称在调查前12个月内曾出现性传播感染、分泌物异常或生殖器灼痛。一半以上的受访者(50%的女性和62%的男性)曾就性传播感染和(或)性传播感染的症状前往诊所、医院或者医疗或保健专业人员就诊。
133.除了努力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预防和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女童和妇女的负面影响外,缔约国还重点增强妇女权能,并已清楚明确地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其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方案。这些努力皆是以《卫生部门战略计划(三)》为框架,该计划要求卫生部门增强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根据《卫生部门战略计划(三)》,欲增强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应‘首先从男女平等原则入手,满足各个群体的具体服务需求。’ 在缔约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女性比男性更容易遭受健康威胁。根据《卫生部门战略计划(三)》,女性‘在生殖保健方面存在明确需求:避孕、妊娠期保健、分娩和产后。她们在预防和治疗性传播疾病(尤其是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防范切割女性生殖器等有害习俗和强奸方面需要更多关注。’通常情况下,女性因身处弱势地位、不具备行使自身权利的权能和易遭家庭暴力而有其特殊需求。她们往往受教育程度较低,且身负照顾家庭和操持家务的重担。照顾儿童和老人的责任一般都是由妇女承担。
134.因此,按照《卫生部门战略计划(三)》关于提高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的策略,有关保健的政策和战略均应触及性别平等问题。必须在各级规划、决策、监督和评价中将卫生部门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转化为实际措施。因此,《卫生部门战略计划(三)》指出:‘应就认识和应对具体的男女保健问题对保健工作人员展开培训。应增强保健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并进一步提高保密性。’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卫生部门战略计划(三)》拟预:‘将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生殖保健列为优先干预领域。帮助男性了解女性的特殊保健需求,并在家庭保健事务中承担起责任。’此外,《卫生部门战略计划(三)》规定,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同样应该纳入管理层面:以确保妇女获得出任更高管理职位的机会,并确保妇女参与决策机构,如卫生机构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1.2.4农村妇女
135.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敦促缔约国遵照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优先注重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按照这一建议,缔约国现已采取多项措施,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缔约国还编制了医疗或保健提供者应对性别暴力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培训手册,并已分发到位。培训手册中所载的材料可用于培训应对性别暴力的各类骨干人才。内政部还就性别和儿童事务服务台的运作制定了《标准作业程序》。各类非政府组织也纷纷制定了培训手册和机制,以应对和预防性别暴力和对儿童的暴力。就应对性别暴力开发的其他工具有:《全国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指导方针》、《全国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社区宣传战略》和社区发展、性别和儿童部编写的《打击性别暴力委员会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指导方针》。
136.在基层规划中,缔约国已确保坦桑尼亚大陆各地方政府当局采用自下而上的做法,即坚持由乡村政府来制定村庄规划并通过乡支部百户区发展委员会向县议会提交,以待批准。在村、乡支部百户区和县三级领导层组成人员中,女性比例至少须达到30%。然而,缔约国仍面临的一项挑战是男性组成人员高于女性人数。这使得男性有机会主导决策过程。
137.但缔约国现已采取实施平等权利行动/战略,以确保增加参与基层决策的妇女人数。例如,缔约国规定,在村和乡支部百户区两级主管土地争端的机构中,妇女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乡村土地法》(1999年)规定,在乡村土地委员会的五名或七(7)名成员中,妇女必须占到两(2)个或三(3)个(视情况而定)名额。截至2013年12月,坦桑尼亚大陆共设有181个乡支部百户区土地法庭,成员包括82名妇女和99名男子。在县一级,坦桑尼亚大陆共有41个县土地和住房事务法庭,担任法庭主席的人员中,妇女有8人,男子37人。在国家层面,县土地和住房事务法庭的协调工作由书记官长和一名副书记官长负责,而这二人均为女性。
138.桑给巴尔还在自国家至乡支部百户区的各级政府中设立了打击性别暴力委员会。打击性别暴力综合行动计划也已出炉,其中还就宣传、保护、提供服务和预防制定了干预措施。缔约国透过桑给巴尔增强权能、社会福利、青年、妇女和儿童部在Mnazi Mmoja医院成立了一个一站式中心,向性别暴力的幸存者提供服务和心理咨询。政府还打算在查凯查凯、奔巴岛以及各县设立此类中心。关于各类性别暴力相关法律和程序中存在的空白的循证资料现已到位,以备宣传之用。此外,缔约国还在社会福利、青年、妇女和儿童发展部下设儿童保护股,用以预防对女童的暴力和保护其福利。儿童保护股负责接收投诉和进行整理分类。
139.缔约国现已通过社区发展、性别和儿童部成功设立了14个“妇女信息窗口”,向农村妇女提供关于保健、教育、法律问题、妇女和人权、创业技能、土地权利和创收项目的信息。此外,缔约国还制定了《打击性别暴力国家协调指导方针》,目的是除其他外促进协调全国所有利益攸关方打击性别暴力的工作。
140.缔约国还采取措施确保农村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获得食物。为进一步推动这一做法,缔约国于2009年启动了一项名为“Kilimo Kwanza”(即“农业第一”)的方案,旨在优先发展农业,在坦桑尼亚农村实现绿色革命。该方案在坦桑尼亚大陆范围内实施,致力于促进缔约国经济增长,实现大幅减贫和增加粮食生产。通过该方案,妇女作为农业部门的先头军,可优先从自身农业劳动所得中受惠。
1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对农村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为落实这一建议,桑给巴尔土地部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有效实施了《桑给巴尔土地政策》(1992年)、《土地法》(1993年)、《桑给巴尔土地法庭法》(1994年)和《桑给巴尔水务政策》。这些政策和法律通过土地法庭、土地限制委员会和土地登记处处长法庭强制执行。虽然这些土地相关法律并未将男女区别对待,但维护男女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方面的平等地位。单为照顾到性别平等,现正对《土地政策》进行审查,以纳入性别平等问题。
142.2012年全国人口和住房普查显示,桑给巴尔53.7%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在此背景下,“参与式服务交付评估”极大地推动了《水利法》(2006年)的实施。大体来说,桑给巴尔水务局在实施水利工程时基本都会将性别方面纳入考虑。在社区级水利委员会中,女性代表比例达到40%,目的是确保妇女高度参与发展问题。除此之外,土地法庭还受理有关男女继承权的案件。2010年,共收到土地纠纷诉讼案件220起,结案5起(2.27%),而2011年,共收案246起,结案85起(34.6%)。为消除歧视性继承做法,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对《卡迪法院法案》展开了审查,目前该审查已进入收尾阶段,该法案除其他事项外对继承问题具有管辖权。该项法律审查工作旨在强化卡迪法院的授权,即向诉诸法院者有效提供服务,匡扶正义。
1.2.5妇女弱势群体
143.缔约国继续遵从和贯彻委员会关于妇女弱势群体的建议,特别是已经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卫生部门计划,重点面向穷人和弱势群体、老人、残疾妇女和儿童提供提供一系列保健服务,并将支助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治疗融于一体。同时,还按照《2003年国家老龄化政策》、《2004年国家伤残政策》和《已作成本估算的最脆弱儿童国家行动计划》所作规定,提供丰富多样的紧急援助和社会援助,重点保障坦桑尼亚老年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和弱势儿童的基本权利和应享待遇,以扩大和增强妇女对制定和实施地方发展计划的参与。
144.在桑给巴尔,缔约国就土地所有权面向社区成员(女性成员的参与有所扩大)开展了提高认识运动。以2011年为例,在这些举措的推动下,共有97名妇女提出申索并取得土地业权。在政策层面,《桑给巴尔增长和减贫战略(第二期)》的目标之一即是力争“改善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安全网和社会保护”,该目标以六个核心群组战略为依托,其中包括确保“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最弱势儿童等群体的生活和照顾质量。”在这一政策框架的背景下,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在桑给巴尔开展了一项贫困、脆弱性和社会保护研究(2012年)。该研究旨在加强关于强化桑给巴尔社会保护和填补空白的努力,帮助更好地认识社区中的各个弱势群体,并就拟定更好的战略以解决这些问题建言献策。该项研究的结果不仅生成了循证信息,还为制定旨在改善老年妇女和男子保护的《社会保护政策》(2014年)提供了有益借鉴。缔约国通过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制定了《已作成本估算的最脆弱儿童国家行动计划》并在下至乡支部百户区的各级政府中设立了最弱势儿童照管机构。
145.此外,《国家规划和预算编制指导方针》现已责令经济部门各部划拨资源,用于向老年人(尤其是妇女)提供服务。在乡支部百户区一级,一些老年居民可通过县社会福利办事处领取国家津贴。此外,总统十分重视对老年人的支助工作,现已对安古迦Welezo和Sebuleni两地和奔巴岛Gombani、Limbani和Makundeni三地的老年人服务设施多次进行计划和非计划的走访视察。目前,Sebuleni、Welezo、Limbani和Gombani四地共有119名老年人(65男、54女)居住在政府所有的养老院内。他们每月可领取7000-25000坦桑尼亚先令的津贴,衣、食、住和医疗均有保障。但三分之二的60岁以上老年人仍在工作(80%的男性和50%的女性),且60%的人无固定收入(国际助老会坦桑尼亚分会:2009年第5页)。此外,在有最弱势儿童、鳏夫和老年人成员的弱势家庭中,2011年仅有3471个家庭获得食物、住所、药物和心理援助,而2009年,这一数字为8695个。
146.《妇女和性别平等政策》旨在除其他外减少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并找出需要采取具体行动的问题,其中包括男女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平等。为将此转化为行动,《儿童法案法》(2009年)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剥夺儿童合理享有父母遗产的权利。”该法案第5条第(1)款又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条款,该款规定:“儿童有不受任何歧视地自由生活的权利。”该条第(2)款禁止基于以下理由对儿童进行歧视:性别、种族、年龄、宗教、语言、政治观点、残疾、健康状况、风俗、族裔、农村或城市背景、出生、社会经济地位、难民或其他身份。实际上,这意味着女童和男童在父母去世且留下具有遗赠价值的遗产时,其继承权享有法律保障。
147.缔约国在确保上述宪法、政策和法律规定得到充分执行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其中一大挑战来自普遍存在的传统、社会、文化规范和信条,即妇女、女童和非婚生子女不能在与男子或婚生子女平等的基础上拥有土地或从已故丈夫或父母那里继承遗产。但是,缔约国一直在面向社区成员开展提供公众认识运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请举例说明在何地开展并用数据说明受众人数),以期立足长远,消除这类规范和信条。此外,为提高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对其土地和财产权利的认识,缔约国还与地方政府当局和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基层社区组织和信仰组织)联手开展了扫除法盲方案和推广服务。
148.尤为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坦桑尼亚女律师协会对阿鲁沙、多多马和坦噶三省农村地区的120名女律师助理进行了培训,以强化其关于土地法、婚姻法、继承法、艾滋病毒/艾滋病相关法律、儿童法和残疾人法和权利等一系列法律的技能和知识。除这些培训外,包括坦桑尼亚女律师协会和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内的一个更大的非国家行为体群体一直在支助缔约国按照法律部门改革方案,在坦桑尼亚大陆开展基层法律助手培训。法律援助基金、宪法和法律事务部法律援助秘书处和坦噶尼喀法律学会现已编制培训手册并广泛分发至全国各地的律师助理手中。律师助理继续向弱势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扫盲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149.关于桑给巴尔,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桑给巴尔法律服务中心共处理土地纠纷案件198起,其中28起的提起人为妇女。2011年,安古迦共收到继承案件11起,其中6起的提起人为妇女。桑给巴尔女律师协会、桑给巴尔法律服务中心和桑给巴尔法律学会继续开展宣传,以确保除其他外充分实现妇女的继承权,并增强桑给巴尔妇女的法律能力。这些民间社会组织已经招募了数量充足(请界定“数量充足”—数据有待提供)的法律官员和律师助理,以推动有关增强经济部门各部妇女法律能力的问题。为扩大这些努力,桑给巴尔革命政府现正制定一项法律援助政策,旨在确立政策指南,并明确法律援助行为体和执行者的职责,以有效支持妇女实现其继承和性别权利。
150.缔约国尤为重视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岌岌可危的处境,特别是酌情确保她们充分享有保健和社会服务并参与决策进程;她们在劳动力市场有足够的就业岗位。缔约国还在《坦桑尼亚国家增长和减贫战略》的框架内通过了减轻这些妇女群体贫困的特别方案,并通过前文所述的宪法、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来打击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缔约国制定了《残疾人法案》(2010年),所立足的基本原则是尊重残疾人作为人的尊严及其独立自主地作出选择的自由;非歧视;以及残疾人充分、有效地参与和融入社会各个方面。其他原则包括机会均等;无障碍行;男女残疾人平等与承认其权利和需求;以及按照基本标准提供生活和社会保护。
151.缔约国继续与有关老年妇女的传统观念(特别是巫术指控)作斗争,并保护患白化病的妇女和女童免遭杀害以作祭神之用。在这方面,缔约国继续起诉这些暴行的实施者。同时还开展了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消除关于老年妇女、患白化病妇女和女童的负面的社会、传统和文化信仰。
1.2.6难民妇女
152.关于其管辖范围内难民妇女的境况,缔约国谨在此指出,其管辖范围内难民营及难民的数量均已下降。截至2013年11月,难民及有关人士共计约69283人(2013年9月,这一数字为68000人),主要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且目前全部集中在位于基戈马省的一个营地内(2007年分散在11个营地内)。 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缔约国国内法,难民署受权牵头开展和协调国际行动,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难民和解决难民问题。其主要宗旨是维护难民的权利和福祉,致力于确保每个人都能行使在另一国寻求庇护和寻得安全避难所的权利,并有权选择自愿回国、融入当地社会或在第三国重新定居。它还受命帮助无国籍人士。该组织协同其业务伙伴开展工作。
153.2013年7月22日,难民署正式将Mtabila难民营移交坦桑尼亚政府。该难民营于2012年12月正式关闭,此前,该营地内34000多名前布隆迪难民全部有序返回,需要继续获得国际保护的近3000名难民也已转移到Nyarugusu难民营。经与难民署及其业务伙伴和实施伙伴合作,缔约国现已采取措施,调查和惩处所有暴力侵害难民,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犯罪人。同时,还通过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和坦桑尼亚庇护通道向有需要的难民提供法律援助。难民署也通过国际救援委员会和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等实施伙伴向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法律援助。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至2013年期间,坦桑尼亚庇护通道共向缔约国境内515名难民提供直接法律援助,其中妇女111人,男子404人。在这期间,坦桑尼亚庇护通道提供法律援助的404名男客户中有5名男童;受助者中并无女童。
154.经与难民署合作,缔约国现已确保难民妇女可直接和间接地参与食品和非食品物品的管理和分发。2013年11月,难民署指定居住在难民营中的妇女任家庭代表,从而给予她们以掌管难民配给卡的机会,男性则被指定为第二家庭代表。在坦桑尼亚难民行动历史上,这是妇女首次被认定为户主。此前,这一角色都是由男子承担。缔约国还与难民署一道,继续鼓励妇女积极参与营地内所有难民管理和领导委员会,其中包括回返领域的工作。此外,缔约国还承诺对所有难民男女实行个人登记,并向他们发放相关证件,以确保其个人安全、行动自由和获得基本服务。此外,缔约国还在继续向难民营中13-49岁的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卫生用品,这对于维护妇女和女童的健康和尊严至关重要。
1.2.7家庭关系
155.遵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应确保其民事、宗教和习惯法与《公约》第16条相统一的建议,缔约国现正在修改婚姻和家庭关系领域的法律,以便在设定好的时间框架内,使其立法框架符合《公约》第15和16条。此外,按照缔约国的法律制度,凡正式法律规定与习惯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正式规定为准。在宪法层面,《宪法草案》第二稿已将涉及在所有情况下(包括在婚姻关系中)维护男女尊严的所有事项纳入考虑。
156.2014年,缔约国还开展了“无童婚区”运动,这是一场全国性的终结童婚运动,其重点是逐步扩大协同努力,在坦桑尼亚全面消灭童婚。这场运动是以非洲联盟2014年5月发起的运动为蓝本,现已在玛拉省Tarime县展开。从全国层面来讲,这场运动于2014年8月在达累斯萨拉姆启动,Tarime县后于2014年10月将此地方化,作为“国际女童日”庆祝活动的一部分。这场运动吸引了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少男少女、青年、地方和国家政府当局、传统和宗教领袖和社会大众。
157.桑给巴尔现正审查《婚姻(监礼及注册)法令》,旨在给夫妻双方设定一项义务,即订立婚姻合约/协议,并在其中简要载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及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义务。同时,《继承法令》——一项已经过时的殖民地时期颁布的法令——也正在审查中,以确保法院遵循的继承程序有明文规定可依并得到妥善执行,旨在为法院平稳审理继承事件之诉讼订立程序规则。
158.在其法律制度中,缔约国业已规定,习惯法凡与宪法和正式法律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响应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所作呼吁,采取措施,以消除一夫多妻制。缔约国现已通过当前的宪法审查和制定工作着手解决该问题,在此期间,广邀公民就拟议纳入新宪法的一系列问题建言献策,其中包括习惯法和婚姻权利的地位。
二.其他宣言和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
2.1《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159.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仍在继续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以充分利用在第四届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1995年)特别会议上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该文书进一步强化了《公约》的规定。
160.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在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方面硕果连连。针对坦桑尼亚的具体需求和现状,政府将一些重点领域列为优先落实《北京行动纲要》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领域,这在整份报告中皆有体现。现已确定的12个优先落实《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领域包括:妇女与贫困;妇女与经济;妇女教育和培训;妇女与保健;对妇女的暴力;冲突局势中的妇女;妇女与权力和决策;妇女的人权;妇女与媒体;妇女与环境;女童与艾滋病毒/艾滋病。
161.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工作硕果连连。针对坦桑尼亚的具体需求和现状,政府现已将四个重点领域列为优先落实《北京行动纲要》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领域;具体如下文所示:
2.1.1增强妇女的法律能力
162.缔约国公民的法律素养普遍偏低,家庭和性别暴力的受害者得不到充分的法律援助。为此,针对性别相关法律举办了一系列提高认识研讨会,从而令这一现状有所改观,同时还开展了若干研究,以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缔约国还新颁布了5部法律,包括:《就业法》(2005年)、《劳工关系法》(2005年)、《工人赔偿法》(2005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2005年)和《桑给巴尔社会保障法》(2005年)。
2.1.2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和消除贫困
163.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机会有限,现有统计数据显示,正规经济部门女性雇员仅占雇员总数的36.4%,在这其中,仅8.64%的人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其他大部分妇女则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从事经济回报极低的小生意,包括小规模农耕、海藻养殖、制陶和手工艺品制作。
2.1.3教育、培训和就业
164.当前,动员妇女充分利用的机会包括卡鲁姆和基奎特基金基金(KK基金)和商业发展门户/坦桑尼亚私营部门基金会。KK基金于2008/2009年度向桑给巴尔划拨12亿坦桑尼亚先令,作为现金保证,供桑给巴尔人民银行向储蓄和信贷合作社和个体中小型企业业主发放贷款之用。个人申请人须经所在乡支部百户区领导核准,而储蓄和信贷合作社则须经合作社主管官员核准。利率限定为10%,储蓄和信贷合作社贷款利率上限为12%,对其他贷款收取的利率则介于18%到30%之间。另一个机会是当前正在实施的旨在加强坦桑尼亚创业文化的商业发展门户方案。该方案会向潜在创业人员发放现金奖励,供其作为种子资金,具体做法是向创业人员提供风险补助,助其创业或进行企业升级。商业发展门户方案与当地专门致力于业务培训、咨询、中小企业银行业务和企业发展的重要伙伴协同合作,其中包括坦桑尼亚商业、工业与农业协会、桑给巴尔全国商业、工业与农业协会、小型工业发展组织、国家小额信贷银行和桑给巴尔人民银行。
165.妇女创业发展信托基金、生命保护基金和以坦桑尼亚为荣/小额金融组织等现有基金均致力于动员妇女利用所获贷款进行创业。其他类似的措施包括四年期项目“桑给巴尔增强妇女权能”倡议——由欧盟/援外社国际协会奥地利分会共同供资;由援外社国际协会坦桑尼亚分会和坦桑尼亚媒体界妇女协会协同乔扎尼储蓄与信贷联合会、PESACA、非洲女教育家论坛和桑给巴尔女律师协会联合实施。该方案透过161个储蓄与贷款协会,惠及桑给巴尔逾3 533名妇女,旨在提高她们的收入和克服社会、文化和政治障碍,从而增强其权能。桑给巴尔非政府组织部分成员,如桑给巴尔妇女协会和桑给巴尔孤儿支助慈善机构,也在开展一些创收活动
166.缔约国在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方面遇到的主要挑战是未积极尝试设立商业发展服务机构,以帮助妇女开始或重新定义其就业、培训目标和职业发展。
2.2千年发展目标
167.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努力以千年发展目标为框架,切实落实《公约》。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缔约国提交了千年发展目标执行情况报告,说明已在何种程度上成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以及此间面临的挑战。
2.3《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168.缔约国还是《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2003年)的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仍在继续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执行该议定书。
参考资料
国际人权文书
公约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
《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1990年)。
《男女工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公约》(1951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孕产妇保护公约》(2000年)。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
《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1981年)。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建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的议定书》(1998年),非洲统一组织文件OAU/LEG/EXP/AFCHPR/PROT (III),1998年6月9日。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2003年)(2003年7月11日通过,后于2005年11月25日生效)。
《南共体性别平等与发展宣言》(1997年)。
宣言和行动计划
《北京行动纲要》(1995年)。
第十一届非洲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国际会议《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宣言》(1999年)。
《人发会议行动计划》(1994年)。
《千年宣言》(2000年)。
1999年桑给巴尔泛非会议在临近尾声时通过的《促进非洲和平文化的妇女宣言和议程》。
宪法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宪法》(1977年)。
《桑给巴尔宪法》(1984年)。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宪法草案》(2013年6月3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宪法草案第二稿(2013年12月30日)。
政策
《儿童发展政策》(2008年)。
《国家就业政策》(2008年)。
《国家社会保障政策》(2003年)。
总理办公室、坦桑尼亚艾滋病防治委员会,《2011年国家艾滋病毒防治政策》,达累斯萨拉姆:总理办公室和坦桑尼亚艾滋病防治委员会,(最后草案),2012年。
《桑给巴尔教育政策》。
《桑给巴尔妇女发展政策》(2001年)。
主要法律法规
《上诉权法案》(1979年), 第141章(2002年修订本)。
《基本权利和义务执行法》(1994年),第3章(2002年修订本)。
《人权和良政委员会法案》,2001年第7号法案。
《宪法(相应、过渡和临时规定)法案》(1984年),1984年第16号法案。
《宪法(第五修正案)法案》(1984年),1984年第5号法案。
《宪法审查法案》(2011年),第83章(2012年修订本)。
《教育法案》第353章(2002年修订本)。
《选举法案》(1985年)。
《选举开支法案》(2010年)。
《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法案》(2008年),2008年第28号法案。
《印巴人继承法》(1965年)(《印巴人继承法》在坦桑尼亚适用,请参阅《坦噶尼喀法律》第2章之《印巴人法案(适用)法令》)。
《司法和法律适用法》,第358章(2002年修订本)。
《司法服务法》,第237章(2002年修订本)。
《劳动机构法》,2004年第7号。
《合同法案法》,第345章(2002年修订本)。
《婚姻法案法》(1971年),第29章(2002年修订本)。
《儿童法案法》(2009年)。
《坦桑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案》(1981年),第171章(2002年修订本)。
《治安法庭法》(1984年),第11章(2002年修订本)。
《婚姻(监礼及注册)法令》,《桑给巴尔法律》第92章。
《职业安全和健康法》(2003年第5号)。
《刑法典》,第16章(2002年修订本)。
《残疾人法案》(2010年)。
《政党法案》(1992年)。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法案》,第352章(2002年修订本)。
《公共服务法》(2002年),2002年第8号法案(经2007年第18号法案修正)。
《公共服务(谈判机制)法案》,2003年第19号法案。
《性犯罪特别条款法案》,1998年第4号法案。
《社会保障监管法》(2010年)。
《单身妇女和单亲儿童保护法》。
《继承法令》,《桑给巴尔法律》第 21章。
《工会法》,第244章(2002年修订本)。
《乡村土地法》(1999年)。
《桑给巴尔儿童法案》(2011年)。
《桑给巴尔教育法案》,1982年第6号。
《桑给巴尔选举法案》(1984年第11号)。
《桑给巴尔就业法案》(2005年),2005年第1号法案。
《桑给巴尔高等法院法案》,1985年第2号法案。
《桑给巴尔卡迪法院法案》,1985年第3号法案。
《桑给治安法庭法案》,1985年第6号法案。
《桑给巴尔刑法》(2004年)。
《桑给巴尔残疾人(权利及特权)法案》(2006年)。
附属法例
《人权和良政委员会(申诉程序)条例》(2003年)。
《就业和劳工关系法(良好行为)守则》(2007年)。
《劳动机构法(调解员和仲裁员伦理道德和行为守则)细则》(2007年),2007年3月23日第66号政府公告。
《劳动机构法(调解和仲裁指南)细则》,2007年第67号政府公告。
《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劳资争议法庭(劳资庭)(地区中心)(设立)细则》(2010年),2010年6月11日第209号政府公告。
《劳动机构法(工资与就业条款监管)令》(2007年),2007年11月16日第223号政府公告。
《小学(强制入学和出勤)细则》(1979年)[2002年第280号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条例》(2003年)。
《工资与就业条款监管令》(2010年),2010年4月30日第172号政府公告。
《地方习惯法》附表三之《遗嘱条例》(公告)(1963年)(第4号)令,1963年第436号政府公告。
案例
Abubakar Haji Yakubu诉坦桑尼亚航空有限公司,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劳资庭),达累斯萨拉姆,2011年第162号修订案(未报告)。
AG诉Maria Mselemu,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劳资庭),达累斯萨拉姆,劳资庭2008年第270号修订案(未报告)[与“AG诉Allan Mulla,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劳资庭),达累斯萨拉姆,劳资庭2008年第271号修订案(未报告)”合并]。
检察长诉坦桑尼亚教师工会(Chama cha Walimu Tanzania),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劳资庭),达累斯萨拉姆,2008年第19号申请(未报告)。
Amir Adam Timan诉苏丹共和国,2012年第005号申请。
检察长诉牧师Christopher Mtikila,2009年第45号民事上诉(未报告)。
Elizabeth Stephen及另外1人诉检察长,坦桑尼亚高等法院,达累斯萨拉姆,2005年第82号民事杂项诉讼(未报告)。
Femi Falana诉非洲联盟,第001/2011号申请(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
Ibrahimu Korosso及其他134人与法律和人权中心诉塞伦盖蒂县县长和警察局长以及检察长,HBUB/S/1032/2002/2003/MARA。
Julius Ishengoma Francis Ndyanabo诉检察长,坦桑尼亚上诉法院,达累斯萨拉姆,2001年第64号民事上诉(未报告)。
法律和人权中心、律师环境行动小组和国家法律援助组织诉检察长,坦桑尼亚高等法院,达累斯萨拉姆,2005年第77号民事杂项诉讼(未报告)。
Michelot Yogogombaye诉塞内加尔,第001/2008号申请(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
Rukia M. Utope诉(妇女和儿童部)首席秘书,桑给巴尔高等法院,桑给巴尔,1999年第15号民事杂项诉讼(未报告)。
Salim Kitojo诉Vodacom (T) Ltd.,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劳资庭),达累斯萨拉姆,劳资庭2010年第5号(未报告)。
坦噶尼喀法律学会与法律和人权中心及牧师Christopher Mtikila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第008&9/2011号申请,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
坦桑尼亚铁路有限公司诉劳动、就业和青年部长及其他2人,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劳资庭),达累斯萨拉姆,2008年第4号申请(未报告)。
坦桑尼亚工商业工人联合会诉检察长,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劳资庭),达累斯萨拉姆,2008年第37号申请(未报告)。
部分文献书目
坦桑尼亚革命党,《1983年全国选举委员会关于修改〈联合共和国宪法〉和〈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宪法〉的提案》,多多马:坦桑尼亚革命党,宣传和群众动员部,1983年。
Kamanga,K.C.,“2013年坦桑尼亚宪法草案:万能良药还是潘多拉的盒子?”,见www.ippmedia.com/fornted?l=55968。
Kisanga,R.H.,“坦桑尼亚人权现状—人权和良政委员会:作用、局限性与展望”,在坦噶尼喀法律学会半年度大会(巴加莫约,2003年8月8日)上宣读的一份文件。
Mashamba,C.J.,“坦桑尼亚雇员基本权利保护”,《非洲人权法律杂志》第1卷第2期,2007年。
Mashamba,C.J.,“坦桑尼亚童工法律保护”,《圣奥古斯丁法律杂志》第1卷第1期,2011年。
Peter,C.M.,“2013年宪法草案:一场无声的革命”。见www.ippmedia.com/fornted?l=55690。
桑给巴尔革命政府,Sera na Uratibu wa Uchangiaji wa Gharama za Elimu katika Skuli za Serikali. Mwongozo wa Kazi Na. 10,Toleo la 1999.
桑给巴尔革命政府,《2010-2014年桑给巴尔多年期综合计划》,桑给巴尔扩大免疫方案/卫生和社会福利部,2009年7月。见http://www.who.int/immunization_financing/countries/cmyp/Zanzibar_cMYP_2010-2014.pdf(2011年11月23日检索)。
Serikali ya Mapinduzi Zanzibar,Mapitio ya Hali Ya Uchumi ya Utekelezaji wa Mpango wa Maendeleo Zanzibar 2009/2010 Zanzibar: Serikali ya Mapinduzi Zanzibar 2010.
Shangali,T.W.,“公务人员的征聘和甄选:坦桑尼亚”。在英联邦公共行政和管理协会(行管协会)“卓越治理会议:管理人类潜能”(2009年3月2日至5日,坦桑尼亚阿鲁沙)上宣读的一份文件。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参与式农业发展和增强权能项目:重新安置政策框架》,达累斯萨拉姆:农业和粮食安全部,2003年。
报告
坦桑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犯罪受害者赔偿法定制度。”坦桑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于1987年5月提交检察长和司法部长的报告。
坦桑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和起草用于修正经1998年《性犯罪特别条款法案》修正的性犯罪法律的拟议条款的报告》,达累斯萨拉姆:坦桑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2009年3月。
法律和人权中心与桑给巴尔法律服务中心,《2010年坦桑尼亚人权报告》,达累斯萨拉姆:法律和人权中心,2011年。
桑给巴尔革命政府,《2010年国家选举报告》。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1996年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达累斯萨拉姆:国家统计局,1997年。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2004-2005年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达累斯萨拉姆:国家统计局,2005年6月。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2005年贫困和人类发展报告》,达累斯萨拉姆:研究和分析工作组/Mkuki na Nyota出版社,2005年。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2009年贫困和人类发展报告》,达累斯萨拉姆:研究和分析工作组(《坦桑尼亚国家增长和减贫战略》监测体系,财政和经济事务部),2009年。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2010年坦桑尼亚人口和卫生调查”,达累斯萨拉姆:国家统计局,2011年。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坦桑尼亚触犯法律的儿童现状分析》,达累斯萨拉姆:宪法和法律事务部/儿基会,2011年;以及,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坦桑尼亚18岁以下儿童司法救助现状分析》,达累斯萨拉姆:宪法和法律事务部/儿基会,2011年。
见联合国秘书长,《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纽约:联合国,2006年(A/61/299)。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坦桑尼亚暴力侵害儿童问题:2009年全国调查结果》,达累斯萨拉姆:儿基会/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莫西比利卫生与联合科学大学,2011年8月。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社区发展、性别和儿童部(坦桑尼亚大陆)与社会福利、青年、妇女和儿童部(桑给巴尔)于2012年1月9日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坦桑尼亚关于2005-2011年〈儿童权利公约〉实施情况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结论性意见/建议
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关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实施情况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0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A/63/38),2008年。
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的报告——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CRC/C/TZA/CO/2,2006年6月2日,第63-4段。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结论性意见: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第四十二届会议,2006年6月21日(CRC/C/TZA/CO/2),第51-2段。
其他官方文件
性别和儿童问题服务台/坦桑尼亚警察部队,“Changamoto Zinazolikabili Dawati la Polisi la Jinsia na Watoto”,2013年12月11日送交国家顾问的报告。
坦桑尼亚政府,《全国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行动计划(2012-2015年)》,达累斯萨拉姆:坦桑尼亚政府,2012年。
ICF国际咨询,《2011-12年坦桑尼亚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指标调查报告》。达累斯萨拉姆:坦桑尼亚艾滋病防治委员会、桑给巴尔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国家统计局、政府首席统计员办公室和ICF国际咨询,2013年(此后,2011-2012年坦桑尼亚艾滋病毒和疟疾指标调查)。
2003-04年坦桑尼亚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指标调查仅提供了关于坦桑尼亚大陆艾滋病毒流行情况的估计值。
Jaji Joseph S. Warioba,“Hotuba Ya Mwenyekiti Wa Tume Ya Mabadiliko Ya Katiba,Jaji Joseph S. Warioba,Katika Mkutano Wa Waandishi Wa Habari Kuhusu Uzinduzi Wa Rasimu Ya Katiba”,Tarehe 03 Juni,2013 Kwenye Viwanja Vya Ukumbi Wa Karimjee,Dar es Salaam.
Jaji Joseph S. Warioba,“Hotuba Ya Mwenyekiti Wa Tume Ya Mabadiliko Ya Katiba,Jaji Joseph S. Warioba,Katika Mkutano Wa Kukabidhi Rasimu ya Pili ya Katiba ya Jamhuri ya Muungaon wa Tanzania”,Tarehe 30 Disemba,2013 Kwenye Viwanja Vya Ukumbi Wa Karimjee,Dar es Salaam.
宪法和法律事务部,《逐步推进儿童司法改革五年战略(2013-2017年) 》,达累斯萨拉姆:宪法和法律事务部/儿基会,2013年12月。
宪法和法律事务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达累斯萨拉姆:宪法和法律事务部,2013年12月。
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国家计划(2011-2015年)》,桑给巴尔:桑给巴尔革命政府,2011年。
财政和经济事务部长穆斯塔法•海地•姆库洛阁下(议员)在位于多多马的议会发表的演讲,《2009年全国经济状况报告与2010/2011-2012/2013年计划》,2010年6月。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坦桑尼亚暴力侵害儿童问题(2011-2014年):成就、承诺和主要空白》(2011年)。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坦桑尼亚暴力侵害儿童问题:从承诺到行动——解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多部门“优先应对措施”(2011-2012年)所取得的主要成就与2012-2013年优先活动》,达累斯萨拉姆: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2012年6月。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千年发展目标成果问卷调查收到的回复”,社区发展、性别和儿童部,2010年6月。
坦桑尼亚女律师协会,《2012年年度报告》,达累斯萨拉姆:坦桑尼亚女律师协会,2012年。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2013年9月概况介绍》,达累斯萨拉姆:难民署坦桑尼亚行动,2013年9月。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2013年11月概况介绍》,达累斯萨拉姆:难民署坦桑尼亚行动,2013年11月。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卫生部门战略计划(三):2009年7月-2015年6月》,达累斯萨拉姆:卫生和社会福利部,2008年。
《卫生部门战略计划(三):2009年7月-2015年6月》,时任卫生和社会福利部长David H. Mwakyusa 教授编制。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社区发展、性别和儿童部(坦桑尼亚大陆)与社会福利、青年、妇女和儿童部(桑给巴尔)于2012年1月9日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坦桑尼亚关于2005-2011年〈儿童权利公约〉实施情况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桑给巴尔艾滋病防治委员会,《2011–2016年桑给巴尔国家艾滋病毒防治战略计划(二)》,桑给巴尔:桑给巴尔革命政府,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