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王国关于将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理、供审议泰国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之用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导言

1.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意见中建议,应制定具体的反歧视法。但报告指出,泰国的法律尚未列入关于歧视的明确定义,但是已在努力制定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请向委员会报告该法的主要内容和制订该法的进展情况,以及该法是否列入《公约》中关于歧视的定义。

如先前报告所述,《泰王国宪法》B.E.2540(1997)含有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性别歧视的条款(第30条第3章)。然而,尚需列入关于歧视的明确定义;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作为泰国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全国协调中心,与有关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以及学术机构和地方机构合作,制订了专门针对消除歧视问题的新法律文书。该法律草案旨在支持机会均等,对歧视作出明确说明,并对可视为歧视不同目标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和青年)的做法作出具体说明并予以处理。

目前,这一法律草案尚在拟订阶段。法律专家正研究与歧视问题有关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其中包括《泰国宪法》和《公约》,将其作为拟订这一文书的指南。拟订程序涉及面广,许多政府机构和非政府部门都将参与。关于这一文书草案的内容还计划举行听证会,具体办法是:2006财政年度期间,在中央一级和省一级举办几次讲习班,以确保所有有关方面积极参与。

2.该报告指出,监察员办公室是维护人权的另一个机构,人民可以向它提出遭受政府不公平待遇的指控。请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过去五年收到多少案件,其中多少与妇女权利有关。

2002至2004年,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交了9 297个案件已审查其中7 837个案件。近2 000个案件与性别问题有关。

证明监察员办公室是维护妇女权力机构的一个重要案件涉及《姓氏法》B.E.2505(1962)第12节的合宪性问题;该节规定,婚后妻子必须使用丈夫的姓氏。在本案中,监察员办公室根据《宪法》第198节,将此案提交给宪法法院,让其裁定该条款是否符合《宪法》关于确保平等和禁止不公平的性别歧视的规定。其后,宪法法院裁定该条款违宪,因此,应予以修正,以确保男女权力平等。

3.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在结构和任务方面的最近变动,并请就这些变动对该机制的专门知识和协调落实《公约》方面的能力的影响进行评估。

3.1结构:

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B.E.2545,2002年在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下设立了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该办公室取代了泰国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成为专事妇女问题和家庭问题的国家机构。新办公室与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的不同之处在于:新办公室行政级别更高、责任范围更广。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的行政级别是司级,而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只是常务秘书办公室下设的处级单位。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来自各种机构,如社区发展司和公共福利司。其当前结构如下:中央行政处、网络促进和发展处、两性平等宣传局和家庭制度宣传局,有157名干事。

3.2  任务

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的任务包括:与地方行政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制订有关开发妇女潜力、促进两性平等、保护妇女权利和加强家庭制度的政策和准则,支持全国范围内的妇女和家庭网络实施办公室的政策和准则。

3.3  专门知识和能力

自2003年设立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以来,分配给其的总预算每年都会稳定增长约3 000万铢,与以前分配给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的预算相比,有显著增加。2006财政年度分配给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的预算总额约1.57亿铢。

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注重加强能力及增加专门知识,以实施《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此外,还组织强化培训,促进工作人员认识和了解《公约》并增强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还与妇发基金合作,举办讲习班,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以确保有效实施《公约》。另外,在每个政府机构设立了两性平等问题主任这一职务并成立了两性问题协调中心,以促进、监测和确保公营部门工作场所开展两性平等活动。

4.报告阐述了法律草案纳入性别观点所使用的两个程序:非政府组织参加为拟订法律设立的特别委员会,泰国公民有权请求众议院审议法律。请举出具体例子,说明何时执行了这两个程序。

首先,泰国的几个非政府组织参加了特别委员会,根据《泰国宪法》的规定制订法律。目前,在众议院秘书处登记的有53个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有权提名代表参加为审议和拟订法律所设立的特别委员会。迄今为止,设立了两个特别委员会,审议有关性别问题的法律文书,即《姓氏法》B.E.2505(1962)修正草案和《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法》草案。前一个修正草案于2005年生效,后一个草案由内阁于同年7月12日批准。《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法》草案现由国务委员会审议。

其次,《宪法》第170节规定,泰国公民有权向议会提交申请以供审议。这一节的规定如下:

“有投票权者,数目至少达到5万人,有权向国民议会主席提交申请,请求审议诸如本《宪法》第3章和第5章规定的法律”。

家庭法

5.鉴于委员会认为对第16条的保留违反《公约》的目标和宗旨,请提供关于泰国计划撤消保留以及使《家庭法》符合《公约》第16条的资料。

泰国在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16条有所保留,因为当时有关的国家立法与这一条款不符,特别是有关家庭和婚姻的法律。2003年,泰国撤消了对《公约》第16(g)条的保留;2005年根据宪法法院的裁定,完成了对《姓氏法》的修正,该法生效。该法赋以妇女选择姓氏的权利。

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还向全国法律制订政策委员会提出,对仍然歧视妇女的法律作出修正。根据这一建议,应修正两个立法所含的三个问题,即:

1.关于“强奸”罪的《刑法典》补充修正草案。建议扩大“强奸”的定义,纳入男童和男子。目前,根据《刑法典》,“强奸”罪仅限于男子对女子实施的行为。

2.关于订婚和离婚的《民法和商法典》补充修正草案。

2.1 根据补充修正草案,如果第三方违背订婚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则订婚另一方将有权向该第三方索赔。目前,男子可以向与其订婚对象发生性关系的任何男子提出索赔。男子也可向强奸或试图强奸其订婚对象的任何男子提出索赔。然而,女子不享有这一权力。

2.2 补充修正草案规定:如果丈夫或妻子任何一方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则妻子或丈夫可以提出离婚。目前,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另一男子有性关系,则丈夫可以提出离婚。但允许男子与其他女子发生性关系,而其合法妻子只有证明丈夫把另一女子当作妻子供养或给予其妻子的名誉才能提出离婚。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6.报告指出,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持续存在,而且很少将私人领域的暴力行为诉诸法律。

6.1  请指出,是否计划开展全国人口调查,以评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程度

1999年玛希隆大学(Mahidol University)社会和人口研究所开展了一项全国性的家庭暴力调查。2005年,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又进行了一项关于“泰国暴力和健康”的调查,以评估泰国当前整个暴力问题达到了何种程度。此外,泰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编制了一个指标清单,查明对妇女实施暴力方面的重大事件以及有关统计数据,将其列在2005年《泰国国家健康报告》“泰国社会中的强奸”标题下。

泰国政府还在建立暴力数据收集系统,以统一格式收集和编制数据。性别与发展研究所与如下有关组织合作,领导这一工作: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泰国皇家警察办公室、曼谷市政厅和卫生部。预计这一系统不久可就绪。

6.2 报告还指出,为促进社会认识和了解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采取了广泛措施。请说明这些方案的效果以及如何能够予以加强,以便妇女了解其权利并利用现有的程序和补救办法。

1999年,泰国政府规定,每年11月开展消除对妇女和儿童暴力行为的运动。此后,妇女工作组织一直在全国开展这一运动,以便在更多地区、向更多目标群体宣传消除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

现已整合了各项计划和措施,以促进人们认识和警惕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状况。自2003年以来,位于全国各区的1 860个“社区家庭发展中心”提供了家庭方面的咨询、开展了各种家庭活动,以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预防家庭暴力。2004年,根据政府的政策,泰国皇家警察指示全国警察局参加11月制止对妇女和儿童暴力行为的运动。这一运动形式多样,例如,就这一问题对公众进行教育,并组织游行。

“绅士网络”、“学校新领导网络”及“妇女和家庭发展网络”等社会网络也协助动员社会反对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并作为提供帮助和援助的渠道。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设立了24小时特别热线,向妇女提供帮助和咨询。其中一个热线,1300,由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提供。

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正制订评估社会状况的指标清单,包括对妇女暴力问题。这组指标旨在评价各项反暴力方案的效果。

7.请告知委员会:

7.1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报告第23页)的现况和内容

如第4条答复所述,《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法》草案于2005年7月12日由内阁批准,目前正由国务委员会审议。

根据该法草案,家庭暴力可简要定义为故意对住户成员的身体、精神或健康造成伤害或危险的任何行为。家庭暴力被视为可和解罪行,法院可以采用教养、缓刑或金钱赔偿代替《刑法典》规定的处罚,其主要目的是让施暴者改过自新、防止进一步的暴力行为并维持家庭关系。见证或认定有家庭暴力的人有义务向官员报告。官员可进入发生暴力的住所。若提起有关家庭暴力的诉讼,官员应先安排受害者做体检,并安排其向精神病医师、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咨询,然后才进行司法程序。此外,该法草案禁止公开施暴者和受害者的照片、事件情节和细节。

7.2 请说明,该法草案是否载有关于婚内强奸和在工作场所以外的性骚扰的条款。

《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法》草案对婚内强奸没做任何具体规定。然而,该法草案可为婚内强奸受害者提供帮助。如果受害者是家庭成员,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且这一行为对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伤害,则该行为可视作家庭暴力行为。因此,根据该法草案的规定,丈夫或施虐者不得不进入诉讼程序并受到处罚。

至于工作场所以外的性骚扰问题,如果这一行为被视为强奸,则根据《刑法》对被告予以处罚。

2000年,学校和私立教育机构的性骚扰问题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教育部颁布部级条例,以促进和保护中学和大中院校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该条例最重要的一点是规定所有学校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向有关机构举报性骚扰事件。此外,学校和其他学术机构的领导必须尽快保护受骚扰的学生,并对其提供帮助。制止引诱学生从事性产业的工作也更加具体。若证实学校工作人员参与了对学生的性剥削,则立即予以除名,以示惩戒。

此外,《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法》草案对“住户成员”下了定义,包括配偶、前配偶、事实上的配偶、婚生子女、领养子女、除租户以外的生活在家庭中的任何家庭成员。因此,如果雇员在住家中受到雇主的虐待或性骚扰,该雇员可根据本法草案对雇主提起诉讼,也可按照《刑法典》采取相应行动。

7.3 请说明,该法草案是否载有保证被殴打的妇女和女孩得到支助服务的条款

根据《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法》草案,任何见证家庭暴力的人都有义务向警察举报这种有害行为,以便警察尽快采取措施并提供帮助。然后,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员将给遭受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帮助。根据该法草案,法院向受害者签发保护令并采取临时措施,如责成施暴者给予金钱赔偿、将其与受害者分开、禁止令、对儿童进行监护、防止登出和/或公开任何可能泄露施暴者或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照片、事件情节或数据,旨在确保受害妇女获得一切可能的帮助。

贩卖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8.报告指出,1996年的《防止和禁止卖淫法》涉及利用妇女卖淫问题。请提供资料,说明根据该法规进行的逮捕和定罪率。

除1996年《防止和禁止卖淫法》之外,还可根据以下法律对人贩子提起诉讼:1997年《防止和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法》、继修正1999年《刑法程序》(第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后制定的《泰国起诉人口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法》。

关于根据上述法律进行的逮捕和定罪率,2004年在涉及卖淫的28 180个案件中,逮捕了28 428名被告。此外,取消了98个国内贩卖人口网,逮捕了166名被告。与此同时,还取消并调查了51个国际贩卖人口网,逮捕了141名被告。从2005年1月至6月,共处理12 343个案件,逮捕了12 352名被告,并吊销了133个商业机构的运营许可证。

9.请详细说明,贩运的受害人在起诉商业机构的拉皮条者或业主的案件中作证时能否获得保护证人的服务。

根据2003年《刑事证人法》的规定,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可获得证人保护服务。根据《刑法典》,该法确保对证人实施保护,防止对其犯下许多种罪行,包括性犯罪。这与被介绍、被引诱或被利用卖淫和从事以下法律所列色情活动的人员特别相关:1996年《防止和禁止卖淫法》和1997年《关于防止和禁止贩卖妇女儿童法的措施》。这二项法律对拉皮条者、支持商业色情者以及色情商业机构的业主、经理或主管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对证人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其中包括:提供安全住所、在受害者作证期间更改受害者的登记信息、在证人受保护期间向证人提供补偿及职业培训。但如果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则取消这些保护服务。

泰国正在制订一个新法律,即《防止和禁止贩卖人口法草案》。内阁原则上批准该法草案的内容,该法草案现正由国务委员会审议。该法草案符合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该法草案认定,不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是否是非法移民,都不应将其视作罪犯。此外,该法草案致力于保护和帮助受害者,即使他们尚未受到伤害或即使他们没有提出保护要求。这一方面使该法草案不同于《刑事证人保护法》,后者规定受害者必须面临实际伤害才能得到保护。

10.该报告指出泰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为了帮助贩运和商业性剥削的受害人所制定的一些方案。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处理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具体措施以及在国家一级的执行和协调情况。

政策倡议

泰国政府明确将贩运人口问题列为高度优先事项。2004年8月6日,泰国总理宣布贩运人口问题是一项国家议程上的事务,谴责所有贩运人口行为是自然罪行,而非仅是不法行为,并设立了一个1 250万美元的国家信托基金,该笔基金的一大部分将用来帮助贩运人口受害人康复。总理也着重指出,任何政府官员如被发现参与贩运人口,将受严惩。

2005年3月31日,总理设立了一个防止和禁止贩运人口国家委员会,由一名副总理担任主席,这是除其他以前既有的国家委员会以外,最近设立的最高级别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规定包括制订政策、准则和措施,防止和解决所有形式的贩运人口,以及协助、保护和帮助贩运受害人康复。该委员会也担任进行与其他政府、国际组织、地方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国家和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全国协调中心。

颁布法律

为更好地因应目前的问题和挑战,以及确保较全面和有效执法,内阁也于2005年6月14日核准了“防止和禁止贩运人口法草案”,其中侧重贩运受害人的人权和对罪犯处以重刑。新法将界定贩运人口的意义,除其他外,并明定罪行,司法进程,为受害人提供补偿、法律援助和保护,为王国内外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食住及心身复健和安全保护。新法还有一项条款,利用从有关贩运人口罪行没收的钱财设立一个基金,用来提供保护和禁止贩运人口,包括保护受害人的福祉。根据《洗钱管制法》,贩运人口也一直是一项罪行,据此从贩运人口及其活动取得的钱财可予没收。

行政措施

重要的行政措施主要包括:

-2005年6月14日,内阁核准设立贩运人口问题行动中心,在国家和省级和泰国驻外使领馆运作。这些协调中心将协调各部门有关机构间的工作;保护和协助贩运人口受害人;制订政策、措施和宣传运动;传播关于贩运人口的信息。

-泰国皇家警察设立了一个指挥队,专门处理贩运案件,自2005年7月1日起开始运作。

-缔结国内关于处理贩运儿童和妇女问题的共同运作准则谅解备忘录:(1)针对各国家机构;(2)国家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3)九个北部省份之间。

其他措施

-识别受害人:泰国皇家警察与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合作制订了关于识别受害人的标准,以及受害人识别表,用来作为有关机构间识别受害人的标准。

-为有关官员提供支助:为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负责热线的官员进行了培训。此外,每年为600名调查员举办关于有效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培训。2005年还组织实施提高男女调查员对人权认识的试点项目。此外,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合办关于援助受害人各方面的项目,包括能力建设和支助重返社会。

2006财政年也批拨了4 926 000美元用于有关各部(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劳工部、外交部、司法部)的受害人援助和重返社会方案。

-网址:www.office.police.go.th/cwpc和1192热线:设立了该网址和热线号码,以促进有关机构间的合作,并将有关资料直接提供给直接负责贩运人口案件的警官。

11.该报告简短地提及已执行的几项暂时性的特别措施。请详细叙述那些方案,包括是否已制定定额制度或基准,以增加妇女参加所有阶层的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

妇女事务国家机构和其他有关组织已作出多项努力,制定定额制度,作为增加妇女参政和参与公共生活的一项措施。这些努力如下:

1.根据立法措施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B.E.2542(1999)》第5条规定,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男女各半。

·《乡村基金法B.E.2547(2004)》规定,监测该基金的国家委员会内须有适当比例的妇女成员。这项规定是非政府组织向总理请愿的结果。

2.根据行政措施

2001年,内阁颁布了一项决议,决定总理办公室依法或依条例所设国家委员会内须有适当比例的妇女成员。然而,由于2002年的行政改革,这项决议目前正在审查中。

3.根据政策措施

2000年9月18日,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分发给所有政府机构一份公函,述及关于各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促进两性平等的准则。此举旨在使能干的女官员有机会参与其所属各组织的决策进程。尽管这一举措证明是有效的,但在克服对妇女参与官僚制度态度和社会价值方面的障碍方面仍存在一些挑战。

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重视通过性别问题培训方案加强各政府机构中两性平等问题主任和两性问题协调中心的能力。这些方案的目标是促进妇女参与决策进程。目前,在一系列政府机构内,共有120名两性平等问题主任和121个两性问题协调中心。80个政府机构现已制定《促进两性平等总计划》,其中74个机构正在编写其进展报告。

例如,由于各机构内行政部门的态度,难以在每个分区行政组织内做到有适当比例的妇女成员。另一个问题是缺乏充分资料证实以增加妇女人数将提高行政部门效力的说法。由于这些问题,以及当前公共行政基于产出制这一事实,许多机构转而选择在其工作场所强调增加对性别观点的认识。现在也已建立女行政人员网络,帮助发展妇女的能力,推动关于妇女地位的工作。

此外,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组织一贯地支持增加妇女参与国家和地方二级的政治生活。自2003年以来,在75个省进行了数项关于妇女在地方一级参政的方案,以加强妇女对政治和施政重要性的认识,以及鼓励妇女参政,如在选举前夕实施“培训地方行政部门的女领导人”方案等。此外,还批拨款项给各省的地方妇女组织,用于进行旨在提高妇女地位和生活品质的活动。

此外,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关于妇女参与公共和行政的小组委员会一直努力促进妇女参政和参加政务。该小组委员会由来自学术界、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和有关公共部门机构代表组成。此一多部门伙伴关系有助于安排、公共论坛和与媒体有关的活动,以加强对应有适当比例妇女参政和参加政务的认识。该小组委员会印制了书籍和海报,供广泛分发。它还成功地说服选举委员会提供按性别分列的选举候选人、选民和当选人的数据。该小组委员会根据多方利益有关者伙伴关系协作的原则运作。

12.该报告举出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态度,作为家庭和社区不支持妇女参政的理由,以及妇女和女童自己对公共部门没兴趣的理由(报告第40段)。请叙述专门鼓励女童和年轻妇女参加公民活动和培养她们成为社区领袖和政治领袖的方案或活动,或在社区和整个社会开展的使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活动。

按照关于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扩权的《泰国千年发展扩展目标》到2006年时,国家议会、分区行政组织及公务员行政职位内妇女所占比例应加倍。为取得该目标,公私组织进行了若干活动,鼓励妇女参政和参加地方政务及认识到政治和施政的重要性。这些活动如下:

1.与媒体合作举办关于政治和选举的讨论会。

2.印制促进妇女参政的印刷品,以便以不同形式取得《千年发展扩展目标》:小册子和海报。

3.制订泰国妇女地位指标。

4.研究利益有关者对妇女参加地方政务的意见。

13.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意见中建议为决策者、行政人员、法律人员和在卫生与教育部门的专业人员拟订宣传方案,而且应订正教科书,以消除关于妇女和女孩的陈规定型观念。虽然该报告提到预期的教育改革是改变传统态度的方法,但是它对于将执行改革的教育领域、将列入哪些具体方案、是否在教育以外的其他部门正在计划类似措施提供很少详情。请向委员会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13.1 为决策者、行政人员、法律事务人员和在卫生与教育部门的专业人员拟订宣传方案。

为教育部和公共卫生部的人员一并拟订了宣传方案。在执行教育改革以前首先努力为教育部门人员安排宣传方案。课程和教学制定厅目前称作学术事务和教育标准局,派遣人员参加为学员开设的关于“性别观点纳入政策拟定和公共行政主流”的培训课程。接着,将向机构内其他人员提供关于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培训。此外,2005年,该办公室与教育部和公共卫生部合作,安排培训课程,将性别观点并入教育辅导和管理,并执行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培训的主要目标群体包括督学、导师和来自各部处理艾滋病毒/艾滋病事务人员。

13.2 订正教科书,以消除关于妇女和女童的陈规定型观念。

尽管现有的教科书未予订正,教育部现已编制和印发教科书其中含有促进认识儿童和妇女权利、两性在家庭中角色及人民不分性别参与社区发展的内容和插图。此外,为中小学学生编写了注重儿童和妇女权利的其他补充读物。

13.3 教育改革和具体改革方案是改变对妇女和女童传统态度的方法,目前正在为其他部门计划类似措施。

教育改革方案尚未专门旨在改变对妇女和女童的传统态度。然而,该改革采用了以学员为中心、自学和人人享有终生受教育权利等原则。这些改革原则导致教育课程和学习进程的改变,允许每个人按照个人兴趣而非成规定型的性别角色来学习和发展。

此外,教育部鼓励教育机构通过教导学生在家庭中权利和责任的重要性及适当的两性角色培养发展他们的行为。此外,还着手实施针对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方案,使他们对性别问题更加了解并采取更适当的态度。目前,通过教育部内两性平等问题主任及其他教育工作人员,包括督学和导师,努力推动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14.该报告指出,女学生仍然集中在家政、商务和旅游业等传统领域,一般不鼓励她们进入非传统的部门,因为认为那样做不适当,而且她们最后会面临就业问题(报告第48段)。请叙述自上次报告以来女生在非传统领域就读的趋势,同时说明是否制定了有时限的指标或目标,以增加女生在非传统领域就读的人数。

14.1 女生在非传统学习领域内的趋势。

女生在非传统学习领域内的趋势在职业教育方面没有改变。女生在工业、渔业和农业领域内的百分比仍然低。在工业和农业领域,女生的百分比分别从2001年的3.87%和34.32%略降至2003年的3.47%和32.54%。在渔业领域,女生比例从2001年的29.03%略增至2003年的30.92%。

表 1 按学习领域分列的 2001 和 2003 年职业教育厅规定的女生入学百分比

2001 年学生人数

2003 年学生人数

学习领域

共计

女生

女生百分比

共计

女生

女生百分比

工业

313 267

12 113

3.87

306 546

10 629

3.47

艺术

11 076

5 495

49.61

9 270

4 907

52.93

家政学

29 930

28 393

94.86

27 311

25 403

93.01

商业

199 812

181 242

90.71

195 296

176 546

90.4 0

旅游

3 353

2 811

83.84

4 633

3 872

83.57

农业

32 825

11 264

34.32

24 075

7 833

32.54

渔业

2 594

753

29.03

2 293

709

30.92

共计

592 857

242 071

40.83

569 424

229 899

40.37

资料来源 :职业教育厅

然而,在高等教育中,女生在一些非传统学习领域内的趋势反映出进展。女生在法律领域内的比例持续地从1999年的23.92%增至2000年的26.55%和2001年的30.62%。在农业、林业和渔业领域,女生比例从1999年的47.64%略增至2000年的49.75%和2001年的49.85%。在工程领域,女毕业生比例从1999年的16.30%增至2000年的18.80%,但2001年略减至17.79%。

表2按学习领域分列的公立大学1999、2000和2001年女毕业生的百分比

1999 年毕业生人数

2000 年毕业生人数

2001 年毕业生人数

学习领域

共计

女生百分比

共计

女生百分比

共计

女生百分比

人文科学和宗教

2 949

83.21

3 087

84.29

3 571

80.76

医学和公共卫生

12 228

73.28

11 070

76.21

12 013

76.07

社会学

36 473

59.34

32 185

66.15

40 016

64.94

自然科学

6 623

59.91

7 252

59.35

8 677

59.36

教育学,教师

11 404

55.27

6 276

56.96

7 458

56.73

艺术

904

51.88

908

46.81

1 126

50.27

农业、林业、渔业

4 448

47.64

4 275

49.75

4 995

49.85

法律

5 143

23.92

5 371

26.55

5 849

30.62

工程

9 268

16.30

10 125

18.80

9 918

17.79

资料来源 : 2000 年、 2001 和 2002 年公立大学研究报告。

14.2 有时限的指标或目标,以增加女生人数。

由于泰国正在进行调整,把就读科学和技术的学生与就读人文和社会学的学生整个比例调整为50:50,目前指标是每年把就读科学和技术的学生人数增加15%,并把就读人文和社会学的学生人数限制在少于5%。因此,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并未具体规定有时限的指标,以增加女生在非传统领域就读的人数。

15.请提供资料,说明城乡男女小学生的入学比例和退学率。如果父母或监护人不送学龄儿童上学会发生什么?会处罚吗?

过去十年(1993-2002年),不论是在公立小学还是私立小学男女生入学人数都没有多大差别。每年的学生总数也大致相同,男生人数略多于女生。例如,1993年,男生人数是656 582人,女生人数是554 986人,占46%。2002年,男生人数是590 067人,女生人数是499 137人,占46%。然而,没有按城乡分列的统计数字。至于初等教育各个级别的毕业生人数,女生的比例高于男生,男生为15 922 926人,女生为16 833 778人,占51.4%。城市地区学生的人数低于城市以外地区的学生人数,比例为1比4。不论是在城市地区还是非城市地区,小学毕业的女生人数都略高于男生人数(2001年的数据)。

对比1999年和2001年初等教育中女生和男生的辍学率可以看出,女生辍学率低于男生辍学率(1999年的比率是0.77比1.01,2001年的比率是1.01比1.23)。总的辍学率较低,但近两年有所上升。

B.E.2545(2002)号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对不送孩子上学的监护人的惩罚措施。该法第6条规定,监护人必须送孩子上学,或者请学校在规定年龄前后接收他们的孩子。第13条规定,不遵守第6条规定的监护人将被处以不超过1 000铢的罚金。第15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让孩子接受教育的将被处以不超过10 000铢的罚金。

16.该报告对于支持妇女和男子调和其家庭和工作责任的措施,提供很少资料。请提供资料,说明已制定哪些具体措施来克服为妇女参加劳动市场制造障碍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及便利分担家庭和工作责任。

为消除阻碍妇女进入劳动市场的障碍采取了特殊措施。例如,劳工部安排定期培训方案,使劳动顾问了解心理学,并且为女工提供经济、社会和政治条件以及劳动法方面的咨询。此外,通过在全国范围的工作场所支持建立日托中心,为协调妇女的家庭责任和工作责任作出了努力。这类行动是由五个重要的政府机构联合开展的,这五个机构是:劳工部、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内政部、教育部、公共卫生部。行动包括对有意愿和有需要的公司/工厂减税。目前58个私营的和9个公共的工作场所分别成立了67个托儿所。一项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8个小时的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提案也已提交内阁审议。

就业

17.虽然该报告指出,法律规定同酬,但它没有提供关于男女同酬现行趋势的资料。请告知委员会,在每个部门,在年资相同、职责级别类似的男子和妇女之间现在是否存在工资差距。

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包括男女工人报酬相同的重要性在1998年《劳动保护法》和劳工部的政策中有明文规定。因此,理论上,男女之间不应有工资差距。但在现实中,来自泰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的信息表明,男女工人之间的工资差距约为20%。也就是说,年龄相同、责任相同的女性劳动者所挣的钱只有男性的80.8%。然而,劳工部努力通过经常进行劳动检查确保有效执行《劳动保护法》中关于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的规定以警惕在劳动场所进行性别歧视。

18.已采取或已执行什么措施来对付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无任何方案以确保更有力地执行1998年《劳动保护法》或加强其防止性骚扰的规定?

关于制订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对付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成立了由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和委员会组成的工作组,目的是分析工作中的性骚扰问题,包括扩大其定义,以涵盖可以被视为性骚扰和侵犯妇女权利和尊严的一切形式的(即口头的、身体的、情感的)行为。此外,该部下发了通函,请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各有关方面以及地方组织和机构制订它们自己有关预防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政策,尤其是通过它们的两性平等问题主任和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为了确保加大《劳动保护法》的执行力度,加强性骚扰的规定,应向负责组织或机构报告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案。因此,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成立了“Pachabodi中心”,作为受理投诉,包括有关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投诉的一个热线中心。该中心配备了在有关性别问题的知识方面受到专门培训的官员,因此能够先提供基本的咨询意见和心理辅导,然后再指导受害者去寻求负责保护受害人权利的其他有关机构的帮助。

除了上述努力外,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在2005年8月成立了“保护公务员免遭性骚扰和行政申诉中心”,为遭到欺侮、不公正待遇和性骚扰的公务员提供帮助。报告渠道包括亲自报告,寄邮件,拨打热线电话1786,向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的投诉信箱写信,或者发电子邮件,地址是Helpyou@ocsc.go.th。

19.委员会在其以前的结论意见中对于少女离开学校进入劳动市场表示关切。请说明已制定什么保护措施来处理剥削童工问题。

19.1 少女进入劳动市场的比例。

根据劳工部就业司提供的数据,没有对少女进入劳动市场的情况进行过研究。但国家统计局进行的第一季度(2005年1月-3月)就业情况调查显示,在15 749 000名年龄在15至19岁的童工中,有6 245 000名女童,约占39.7%。

19.2 处理童工受剥削问题的措施。

19.2.11998年《劳动保护法》第44-52条对最低就业年龄、工作时间、工作种类和场所以及雇用青年工人的其他条件作出了规定。规定包括:

最低就业年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是15岁(第44条)。15至18岁儿童就业是允许的,但必须在开始工作之日起15日内和结束工作之日后7日内向劳动监察员报告。

工作时间——雇主应为青年工人提供休息时间,在雇员工作超过4个小时后允许其连续休息不少于1小时,并且不应要求青年工人在22.00点至06.00点工作,除非总干事或总干事委托的人给予书面许可。此外,雇主不得要求青年超时工作或在节假日工作。

工作类型——禁止雇用18岁以下的童工从事以下工作:⑴ 金属的融化、吹制、铸造或辗轧;⑵ 金属冲压;⑶ 接触可能有害的、超过正常水平的热、冷、噪音和光线的工作;⑷ 接触有害化学物质的工作;⑸ 接触部级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有毒微生物的工作;⑹ 接触毒物、爆炸物或易燃物的工作,在加油站工作除外;⑺ 驾驶或控制铲车或起重机;⑻ 使用电锯或机动锯工作;⑼ 必须在地下、水下、洞穴、隧道或山上矿井中从事的工作;⑽ 接触或受辐射影响的工作;⑾清洗运转中的机器或机车;⑾必须在离地十米以上的脚手架上从事的工作;⑿部级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工作。

工作场所——以下工作场所禁止雇用18岁以下的人:⑴ 屠宰场;⑵ 赌场;⑶ 舞厅;⑷ 出售酒精饮料以及/或提供性服务或按摩服务的娱乐场所;⑸ 部级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场所。

能力培养——该法第52条鼓励童工自我发展的权利,例如规定有权请假参加会议、培训或进修,并且在整个请假期间仍然领取全额报酬,这一期间每年不得超过30天。

19.2.2 劳工部向该部在各省的代表下达命令,让他们密切监督任何虐待童工的情况。劳工部在曼谷和所有省份成立了地方工作队和检查站。以下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a) 如果发现有15岁以下的童工,官员必须立即向调查官汇报情况。

(b) 如果雇主强行扣留童工或虐打他们,则将根据有关劳工部的法律和1998年《劳动保护法》的相关措施受到刑事起诉。

(c) 如果雇主不遵守1998年《劳动保护法》关于童工的规定,劳动监察官员可以命令他们作必要的改进。如果继续违反法律,可以起诉这些雇主。

为了确保有效履行泰国根据它分别于2001年2月16日和2004年5月11日批准的劳工组织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和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劳工部和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还缔结了一个有关制订国家行动计划以消除最恶劣的童工形式的谅解备忘录。行动计划草案已经最后完成,其内容包括三个部分:⑴ 第1部分——批准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之前和之后童工的状况;⑵ 第2部分——为预防和取缔最恶劣的童工形式、使儿童得到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及加强行动计划的措施和战略;⑶第3部分——未来行动的框架。目前,劳工部正在设立一个全国委员会来审议行动计划草案的内容,然后提交内阁批准,使计划草案生效。

20.该报告指出,在家庭劳动者中,将近80%是妇女(报告第65段)。福利和劳工保护部、劳工部和社会福利处关于家庭劳动者已执行什么方案和政策?是否计划将家庭劳动者及在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其他工人纳入《社会保险法》?

20.1 福利和劳工保护部针对家庭劳动者的政策/计划/项目。

劳工部把法律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在正规系统外工作的妇女和儿童。例如,关于在家工作的被雇佣者的新部令也适用于在家工作的女工或童工。自2004年9月8日生效以来,该部令要求雇主出具书面雇佣合同,详细规定工作的种类、性质和条件,包括报酬和报酬抵扣。还必须提供该合同供检查。此外,该部级条例力图在获得公平报酬和工作安全方面保护家庭劳动者,详细规定不得指派工人从事的工作种类,即与爆炸物、易燃物或毒物接触的工作或2004年部令禁止的其他工作。该部令正在修订中,目的是成为一个法案,以确保更有效地得到执行(截至2005年10月13日)。

一部类似的法律是保护农业劳动力部令,该部令于2005年4月13日生效,它也在法律规定的工作场所安全和雇员福利方面向农业部门的女工和童工提供同样的保护。此外,对从事特殊种类工作的女工的工作条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其中包括农业部门和在家工作,目的是获取相关信息,进一步改进或制订有关家庭劳动者的计划和项目。

20.2 将家庭劳动者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其他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法》范围的计划/项目。

为将《社会保险法》的保护范围同样扩大到家庭劳动者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其他劳动者作出了尝试。2005年3月23日,泰国政府向议会宣布其政策,包括将社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非正规经济部门和农业部门,以改善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劳工部社会保险局针对该政策制定了六个准备步骤,包括:⑴ 对非正规经济部门进行调查研究;⑵ 对同样必须被纳入现有社会保险体系的城乡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劳动者进行调查;⑶ 分析将保护扩大到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者的可能性;⑷ 详细说明工作原则、条件和方法;⑸ 举行公开听证会,收集有关机构对该事项的意见;⑹ 制订法律草案和相关原则。

1990年《社会保险法》目前正在修订中,目的是支持执行上述程序的方法、条件、标准和步骤。如果该程序得到内阁批准,现有的社会保险体系预计在2006年之前可以扩大到非正规经济部门。目标群体包括,例如,农业、渔业和林业部门的劳动者、家庭劳动者和司机、农民和在家劳动者等自营职业者。这些劳动者将在六种情况下得到基本的保护,即:⑴ 残疾;⑵ 老年;⑶ 死亡;⑷ 患病;⑸ 子女出生及⑹ 子女福利。通过建立与现有社会保险基金相分离的集体基金来提供保护。

保健

21.该报告表示,在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之间在享有保健服务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报告第79段)。已采取什么措施来消除这一差异?此外,请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已评估30铢方案,以评估农村和城市的穷人、山区部落及其他族裔群体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

《全国保健发展计划》(2002-2006年)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人人健康。泰国一直努力如该计划所述消除在享有保健服务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方面存在的差异。重要战略包括鼓励积极的保健政策;保证人人平等享有公共卫生服务;改革现有保健系统、加强民间社会的能力;支助对保健知识和地方保健知识的管理;促进保健人员的能力建设,使他们得以顺应变化和新的保健系统。

例如,保证平等享有公共保健的一项重要战略是为一切疾病补贴30铢的保健计划。按照全国统计厅的一项调查,由于执行此项计划,患病时可享有保健设施服务的人的比例从1991年的49%增至2004年的71.66%。具体而言,在以前从无任何健康保险的人中,这一比例从1991年的47%提高至2004年的60.6%。在为一切疾病补贴30铢的保健计划下受保的人与其他群体相比,似乎患病率最高,使用保健设施的频率也最高。该计划几乎在所有级别导致家庭保健支出减少,因为该计划是由政府出资的。保健支出减少最多的人口群体是穷人,减少27%至45%。

2002-2003年关于人们对该计划满意度的调查显示,80%的答复者对医院服务感到满意,只有68.6%的人对药品质量感到满意。2003年收到4 566个对服务的投诉,2004年增至14 105个。该调查指出,该国东北部人民的满意度最高,而曼谷人的满意度最低。尽管对服务的质量和未包括一些价格高的药品,特别是治疗艾滋病的抗逆转录病毒疗法(抗艾滋病毒疗法),提出一些批评,该调查显示,为一切疾病补贴30铢的保健计划使更多人,特别是穷人,享有保健服务。该计划还有助于加速在医院和初级保健单位进行的改进服务质量的工作。关于艾滋病,政府的政策是朝着到2006年将抗艾滋病毒疗法纳入30铢计划的方向前进,这意味着抗逆转录病毒疗法(抗艾滋病毒疗法)方案将予扩展,涵盖所有艾滋病患者。

关于就城乡穷人、山区部族和其他族裔群体享有基本服务进行的评估,统计显示,该国城区64%的人和农村地区88%的人可享受30铢保健计划。由于只有已登记户口的泰国国民才有资格享受30铢保健计划,目前住在泰国的约320万人仍无法享受该方案,特别是⑴ 无泰国国籍的少数民族和山区部族群体成员;⑵ 无家可归或名字未在任何户口登记上的泰国国民。虽说如此,尽管这些群体可能无权享受根据30铢计划提供的福利,但他们仍可享有费用极低的全国公共医院服务。

22.该报告说,不是因为产妇的健康或强奸而进行的堕胎都是非法的(报告第74段)。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已采取什么措施确保妇女和男子获得与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有关的资料和服务,并且说明向他们提供何种生殖健康服务。

泰国政府采取了一项综合和多部门办法,其中包括确保获得关于避孕方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信息等措施。此外,还制订了预防措施,旨在处理经济、教育、社会地位和大众媒体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例如,开展多项运动,向青少年宣传适当的社会价值和性别角色。为处理生殖健康问题,泰国政府还促进开展强调尊重人权和尊严的运动,以及针对媒体工作人员的性别意识运动,并建立青年网络或青年“朋友之角”,以便在学校互相帮助。

此外,为确保男子和妇女都可获得关于生殖健康的信息,所有公立医院和保健中心都向患者提供信息和生殖健康服务。在社区和工作场所也开展关于避孕套使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运动。目前已将计划生育服务推广到青年。此外,还支助针对青少年的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以及促使男子参与家庭并使他们了解和认识生殖健康的运动。除这些措施以外,政府还着手实施一项婚前方案,使未来的夫妇作好婚姻生活和抚养子女的准备。

23.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2005年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报告中说,在泰国“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75%可能是由丈夫感染的”(E/CN.4/2005/72,第33段)。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有什么方案提高对配偶之间以及母亲和子女之间传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并且说明其实质内容和影响。

泰国政府认识到配偶之间和母子之间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危险,着手实施关于性安全和性行为的运动、关于性行为的适当社会价值的运动以及100%使用避孕套的运动。泰国还着手实施“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项目”,为受感染的孕妇提供照顾,并发展保健工作人员预防疾病的能力。

按照《泰国2004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在15至29岁的新感染人口中,妇女占61%。该报告也显示,更多年轻人从事不安全的性行动,其中不到5%的人获得预防服务,为处理这一问题,政府试图将性别观点纳入性教育主流,以提高青少年和教育工作者的认识。此外,公私部门有关机构也开展运动,促进对自身和他人身体和健康权利的尊重,减少危险性行为和防止传播。还在公共卫生部、教育部、司法部、劳工部、总理办公室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等所有有关部级单位的决策者中宣传性别概念和将性别观点纳入保健政策和项目。

24.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意见中对在泰国妇女中的自杀和精神疾病的高比例表示关切。但该报告说,自杀率和精神疾病的存在继续上升。请叙述已制定什么措施以加强妇女的精神健康,以及对那些使妇女了解精神疾病、并且指示她们获得必要的治疗和咨询的措施的效力进行评估的工作。

为加强男子和妇女的精神健康的现有措施包括,例如:在社区内关于精神健康的能力建设和网络建立;改进精神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创新、知识和技术。在2005年,制订了许多预防项目,诸如建立咨询中心和精神健康危机中心;提高家庭对精神健康的认识;防止自杀,包括制订信息系统等。通过一项关于造访这些中心者的满意度调查,进行了监测和评价。

除上述措施外,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也在社区建立了“家庭发展中心”。这些中心旨在促进家庭成员间的融洽关系,认为这是有助于减少家庭中出现精神健康问题危险的途径。

此外,泰国政府通过公私机构热线,为所有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尤其是面临家庭和工作问题及性骚扰的妇女,提供咨询服务。这些热线服务是,例如公共卫生部的1677号和1669号、公务员委员会办公室的1786号及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的1300号热线,尚未列入私人机构的其他号码。

25.请提供资料,说明生活在贫穷中的农村妇女状况,以及由政府进行的减贫项目,尤其是针对妇女的项目的影响。

迄今,收集的贫穷数据尚未按性别分别,特别是关于妇女的资料尚无着落。《2005年泰国人民保健报告》援引来自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局的资料,指出泰国十分之一的人是穷人,即每月所得少于922铢。穷人多数住在泰国东北部和3个南部边境省。泰国政府极为重视减贫,拟订了许多旨在减轻和消灭贫穷的项目。例如,设立消除贫穷问题国家业务中心,作为国家消除贫穷协调中心。该中心处理以下问题:土地分配;颁发土地所有证和减免债务,尤其是非正式债务(通过协商帮助93.53%的债务人);赚取收入;减少开支;增加农业机会(例如,通过由农业和合作社部管理的项目和学生就业项目)。

尽管多数政府的减灾方案和项目,例如,‘一个县(分区)一个生产项目’和‘循环基金项目’,基本上注意到妇女的积极参与和宝贵贡献。但可具体确定为针对妇女的方案/项目是“新生活项目”和“能力发展项目”,其中拟议提高农村地区人民的生活素质,以及防止女童和年轻妇女从事受剥削的工作。这些项目为农村妇女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改进妇女的生活质量和家庭福利,并促进在社区中设立专业组。目前,已有18 319名妇女从2005年项目获益。

农村妇女

26.请说明农村妇女利用信贷、土地和储蓄合作社的机会。特别是,请告诉委员会人民银行提供的无担保贷款有多少是给予农村妇女以及缔约国如何打算增加农村妇女在合作社的作用。

泰国妇女可能通过由政府储蓄银行经管的人民银行计划获得贷款。该计划仅要求有担保人,即为微型或独立企业家提供贷款。有些项目旨在促进和支助企业、事业和筹资的发展,获得贷款和减少非正式贷款。2004年,共提供6 316.85百万铢的信贷,其中87.59%的受益人是妇女。多数妇女的年龄介于40至49岁和30至39岁之间,其中多数是街贩(93.10%)。

泰国政府认识到妇女在合作社中的重要作用。统计显示,多数由妇女领导的储蓄合作社很成功。她们成功地发展循环资金,在社区中创造更多工作机会和收入。此外,政府拟宣传性别知识,承认妇女在为有关人员管理水资源方面所作的贡献。此外,皇家灌溉厅每年为具备最有效水资源管理技能的合作社领导人颁奖。例如,2005年,来自Saraburi省的妇女合作社领导人荣当全国使用水资源合作社的模范合作社领导人。

国籍法

27.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意见中对山区部落妇女和女童可能未受国家法律保护表示关切,建议制定立法和其他措施保护她们。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什么步骤执行那些建议。

泰国承认和促进对山区部落妇女和女童权利和尊严的保护。例如,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负有向所有人提供必要和适当服务的义务和责任,以保证所有人的生命安全,无地位和性别之分,还特别注意诸如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等某些弱势群体。

1999年,内阁核准了一项决议,允许一些在泰国出生但登记为山区部落人民的山区部落人民和少数族裔取得合法移民身份。这些群体包括来自缅甸的流离失所者、尼泊尔移民和霍尔裔华人。此外,在泰国出生而父母属于这些群体的子女也将获得泰国国籍。

关于山区部落儿童的教育,内阁于2003年核准了教育部提出的《关于教育机构招收学生所需出生证明的规则草案》的规则草案。这项规则将允许没有泰国国籍的独立入学受教育。

此外,政府认识到少数族裔儿童尤其是女童日益成为丛书贩运受害人的问题。因此,内阁于2005年3月14日核准了一项规定,即如果非泰国国籍受害人持有有效书面证据证明他们先前住在泰国,便可获得援助。他们可遣返泰国,不需要事先征得内阁对每个案件的批准。但该程序必须符合现有规则和条例,同时特别注意国家安全。

28.该报告指出,妇女很少被指定为户主,除非她们是寡妇或被抛弃。该报告还叙述这种趋势如何妨碍妇女拥有政府分配的财产的能力。请告诉委员会缔约国是否打算修改只准许被指定的户主取得政府土地的规定,或者是否已制定其他方案以确保妇女的土地权。

由于没有法律规定男子应作为户长,男女有取得该地位的平等权利。此外,按照1954年《土地法典》,所有泰国公民不分男女皆有平等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权利。

国家条例对分配给人民土地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要符合土地所有权资格,就必须拥有泰国公民身份,年龄必须超过25岁或是户主。所述条件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向同一家庭的人重复分配土地,从而确保政府有效率地分配土地资源。

29.如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意见中建议的,缔约国在改变国籍法以准许泰国妇女公民将公民资格延伸到其外国丈夫方面有何进展?

所述法律尚未改变。虽说如此,按照该法,非泰国国籍的男子如与泰国妇女结婚,可请求加入泰国国籍。但她们必须符合《国籍法》内所述条件,即在泰王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有固定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