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3

第1条: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3

第2条: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义务

4

第3条:妇女的发展与进步

15

第4条:加速实现男女平等

16

第5条: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

17

第6条:对妇女的剥削

18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21

第8条:国际代表和参与

26

第9条:国籍

27

第10条:教育

28

第11条:就业

38

第12条:获得保健服务的平等权利

52

第13条:社会和经济福利

57

第14条:农村妇女

58

第 15 条:法律面前和民事事务中的平等

63

第16条:婚姻平等和家庭法

64

导言

土耳其第六次国别报告是以参与方式编写的,报告采纳了在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领域工作的相关政府机构以及专家学者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报告旨在着重说明最后一次报告所涉期间(1999-2003年)在执行《公约》各项条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已于2005年1月完成对土耳其上一次报告(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审查。

第 1 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土耳其政府于1985年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1986年批准了该公约并提出了一些保留意见,因为《公约》部分规定与《土耳其民法》中家庭关系法一章不一致。 1999年9月,土耳其根据当年拟议的《土耳其民法》修正案,撤销了这些保留意见(见第四次和第五次国别报告)。由于颁布了《土耳其国籍法》修正案,对《公约》第9条的声明于2008年1月19日撤销。从此,土耳其不再对《公约》任何实质性条款有任何保留意见和/或声明。然而,土耳其对《公约》第29条的保留意见仍然有效。

2000年9月8日签署的《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7月30日得到批准,并已于2003年1月29日生效。土耳其政府以批准《任择议定书》的方式,确认了它对全面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承诺。虽然男女平等多年来一直是《土耳其宪法》的基本原则,但“歧视妇女”定义并未以《公约》所述方式列入《土耳其宪法》中。《宪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条款自2000年开始已更明确、更受关注。而且这一原则将在所有相关法律中体现出来。

2004年对《宪法》第90条的修订,为确保在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正式生效的国际公约与相关国内法,在同一问题上的规定有所不同而发生冲突时,以国际公约规定为准铺平了道路。

目前,土耳其正在对本国《宪法》做进一步修订,其中一些条款可能会对妇女的人权和男女平等问题构成影响。目前,广大公众正在对这些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各利益攸关方(包括妇女的非政府组织)都在积极参与这场讨论。

第 2 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办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自1990年代末期以来,土耳其引入了一些关于妇女权利的重要法律条文,目前旨在确保各领域男女平等和防止歧视妇女的司法改革已经启动。

在这方面,自上一个报告期以来,“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国家有义务确保实际实现男女平等”的规定已列入2004年《宪法》第10条。因此,国家不仅要肩负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职责,还要采取一切措施并制定必要的政策确保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并获得享有这些权利的手段。目前民意辩论的一个问题是,本条款是否应将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在内。

( b)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实行制裁,以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2005年6月1日生效的新的《土耳其刑法》,在保护妇女人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这部法律旨在确保男女平等,同时制裁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土耳其刑法》第3条规定,根据在正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因种族、语言、宗教、宗派、国籍、肤色、性别、政见或其他观点、哲学信仰、民族或社会背景、出身、经济地位和其他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任何人不得在《刑法》实施方面享有特权。

《土耳其刑法》第122条规定,任何人以语言、种族、肤色、性别、残疾、政见、哲学信仰、宗教、宗派或类似原因为由实行歧视,并以此为由阻止其他人获得商品或服务的,都应受到惩罚。

另外,与《土耳其刑法》相关条款平行的《刑事与安全措施实施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与刑事和安全手段的实施相关的规定时,应确保不存在任何基于种族、语言、宗教、宗派、国籍、肤色、性别、政见或其他观点、哲学信仰、民族或社会背景、出身、经济地位和其他社会地位的歧视概念;任何人不得在本规定适用方面享有任何特权(《劳工法》中关于歧视的规定见第11条)。

在相关法律审查期间,为确保在立法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所采取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便是涵盖2007-2013年的土耳其《第九个发展计划》。这项计划目前已获得“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全体会议的批准。该计划规定,通过增加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同时继续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确保妇女全面参与经济社会生活。因此,《2005-2006年度计划》明确规定,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国家应优先予以解决的问题,政府应进一步加大预防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的工作力度。

( c) 为妇女确立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土耳其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以及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阐述了与“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总局”的建立和组织相关的内容。“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总局”是为保证妇女免受歧视而建立的国家机构。该机构成立于1990年,但是由于后来各个时期法律和政治形势在不断发展变化(如以往报告所述),它在国家体系中的地位仍不明确。然而,2004年《妇女地位总局组织与职责法》生效后,这种法律上的不明确情况立即消除。妇女地位总局作为总理府下属机构,主要负责开展一系列旨在保护和改善妇女人权、增强妇女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时确保妇女平等享有各项权利、机会和便利。在法律地位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妇女地位总局”可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履行各项职能。

依照这项新的法律条例,土耳其建立了一个由来自公共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大学的代表组成的“妇女地位咨询理事会”,协助妇女地位总局更有效地履行在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方面的职责。“国家妇女和家庭事务部长”出任“妇女地位咨询理事会”主任;“妇女地位咨询理事会”由36名委员组成。“妇女地位咨询理事会”必须在妇女地位总局的监督下做出决策。

关于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内部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的立法建议已于2008年4月9日提交“TBMM 发言人办公室”。依照该建议,“平等机会委员会”应负责保护和加强妇女的人权、监督和议决本国实施的各项改进措施,以确保实现男女平等,同时追踪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这一问题上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并将这些改进措施及时告知“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同时,还应向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以便于各专门委员会起草向“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提交相关法律草案、建议草案和法令草案,完成国家立法工作、履行国际义务。另外,为建立一套旨在审查与行政部门运行相关的申诉并提出议案的监察员制度(称为“公共监察员”)而起草的法律已于2006年正式生效。然而,由于“宪法法院”停止了上述法律第1条的实施,因此“公共监察机构”不能完成其建制程序。

( d)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政府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土耳其民法》第 187 条对妇女的“姓氏”做了规定。依照该规定,已婚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或此后任何时间都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必要申请,在自己的名字和丈夫的姓之间使用自己以前的“姓氏”。然而,这一规定不应视作土耳其关于男女平等的充分规定。考虑到《宪法》第 10 条、第 41 条、第 90 条的规定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必须对《土耳其民法》第 187 条做出修改,从而与这些更高级的法律规范一致。关于依照上述需要和依照“欧洲人权法院”相关决定对《土耳其民法》进行修改的法律草案的颁布,使得已婚妇女可在婚后根据自身意愿独立使用自己的姓氏。目前,该法律草案的立法程序正在实施。

2004年生效的《市政当局法》(第5393号)规定市政当局有权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服务。依照这一法律的规定,大都市的市政当局和管辖人口在50000人以上的市政当局有义务为妇女、儿童建立庇护所。预计在下一阶段立法程序中,将进一步完善由地方当局向受害妇女提供保护和预防服务。

在“土耳其-欧洲联盟加入金融合作计划”背景下以及依照标题为“促进性别平等”的项目中“加强机构和制度能力部分”的要求,举办了多次研讨会,并在性别主流化目标的指引下针对广大公务员开展了性别平等培训(见第5条a款)。

此外,依照“安全总司”和“妇女地位总局”签署的协议,目前正在对40400名在警署工作的警官开展在岗培训。这些培训的目的在于确保他们在履行自身职责打击家庭暴力时,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为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出于同一目的,妇女地位总局与卫生部于2008年1月3日签署了《关于“卫生人员在打击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方面的职责和适用程序”的协议》(见第2条f款)。

( e)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除《宪法》第10条所附与男女平等相关的规定外,《土耳其刑法典》第122条将性别歧视定义为应受到监禁惩罚的犯罪行为。此外,《劳工法》中关于防止就业方面性别歧视的规定见第11/1条b款。

( f)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如前所述,过去十年,在土耳其启动的全面司法改革框架内,已修订、废止和/或起草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这次改革进程的组成部分,新的司法机构(例如:专门法院)已建立,与歧视妇女问题相关的法律已获得通过。在此背景下:

《家庭法院组织法》:

土耳其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中指出,由于需要组成专门法庭审讯与家庭暴力以及其他家庭法律问题相关的案件,已将关于“建立家庭法院”的法令草案提交国会审议。该法令草案已于2003年正式成为法律,而且在土耳其各省人口数在100000人以上的所有地区都已成立“家庭法院”。“家庭法院”有权告知配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义务、有权调解夫妻间的矛盾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对子女的防范措施和扶养问题做出决定。

《家庭保护法》:

为了解决《家庭保护法》(第4320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土耳其于2007年提出了对这部法律的修正案。依照该修正案,《家庭保护法》将从更宽广的角度解释暴力行为,而且可能分居的家庭成员或合法分居的家庭成员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除此以外,修订后的法律中“有过错的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中一人”表述的内涵使得法院有权对住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即不仅限于配偶)做出强制令裁决。而且“家庭法院法官”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依照法律规定,判令将暴力行为实施人“交由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或治疗”。此外,还判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依法取得,法院做出决定不应承担任何费用。

对第4320号法律的修订建议案通过后,在妇女地位总局的协调下与来自非政府组织的法理学专家代表合作起草的关于《家庭保护法》实施说明的规定已于200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表1:依照《家庭保护法》(第4320号)提交“刑事法庭”审理的诉讼案件数和被告人数

年份

提交的诉讼案件数

被告人数

12-15岁

16-18岁

19岁及以上

共计

共计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109

108

125

158

213

322

439

646

0

0

10

2

3

0

5

30

0

0

0

0

0

0

0

6

0

2

4

1

0

4

0

2

0

5

0

0

0

0

0

0

122

108

115

160

218

319

447

685

1

2

5

3

4

10

12

18

122

110

129

163

221

323

452

717

1

7

5

3

4

10

12

24

123

117

134

166

225

333

464

741

资料来源:“索证登记与统计总局”,2007年。

表2:依照《家庭保护法》(第4320号)提交“刑事法庭”审结的诉讼案件的判决类型和被告人数

年份

提交的诉讼案件数

每一类判决的被告人数

宣判有罪

宣判无罪

其他

共计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80

106

128

151

182

280

323

669

52

52

71

98

131

204

202

574

15

31

25

37

52

100

95

128

13

23

32

38

30

39

92

121

80

106

128

173

213

343

389

823

资料来源:“索证登记与统计总局”,2007年。

《土耳其刑法》:

作为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新的《土耳其刑法》在公共机构和民间团体对新法草案进行长期审议和讨论后于 2005 年 6 月 1 日 正式生效。

新的《土耳其刑法》认可将个人作为其产生作用的重点对象。为了强调《土耳其刑法》对个人的重要性, 该法律将“对人类的犯罪”和“对个人的犯罪”规定为特殊条款中优先章节。对性隐私实施的犯罪更多是针对妇女的,所保护的法定价值是个人的性隐私,这些在新的《土耳其刑法》标题为“对个人的犯罪”的第二章中都已明确规定。

关于对妇女实施的暴力行为,对已生效的原有《刑法》的主要修订如下文所列: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定义“妇女 - 女孩区别”的条款从法律文本中删除。

原有《刑法》中标题为“对社会团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条款中规定的性犯罪行为在修订后的《刑法》标题为“对个人的犯罪行为”的条款中已被定义为“针对性隐私的犯罪行为”。

强奸与采用暴力对儿童实施猥亵的概念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已由性侵犯与儿童性侵犯的概念所取代。

如果发生针对配偶的性侵犯行为,则应根据受害人的控诉,展开调查和起诉。有了这项规定后,所有对配偶实施的、并构成性侵犯罪主要形式的行为都将受到惩罚。

修订后的《刑法》已对性侵犯和性侵犯罪的基本形式做了明确规定。而且已将任何通过插入器官或其他物体实施的性侵犯行为界定为性侵犯罪的主要形式。

对于性侵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已明确规定了延期诉讼或缓期执行所要求的主动悔过情节,而且还规定:对于性侵犯的犯罪人,不得以被羁押的被告人或宣告有罪的人之间婚姻关系存续为由,提前释放、缓期执行或撤销判决。

修订后的《刑法》已引入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概念,并明确了性骚扰犯罪的主要形式。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对于采用基于等级关系和服务关系的不正当影响的方式对个人实施的性骚扰行为或充分利用在同一场所工作的便利对个人实施的性骚扰行为都应受到比基本犯罪形式更重的处罚。另外,性骚扰罪在法律上应规定为不仅仅是在管理等级中实施的犯罪行为 , 而且应包括在工人中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规定要求判处终身劳役拘禁的谋杀罪主要形式的条款中加上“以荣誉的名义”的表述后,实施荣誉谋杀和习俗杀人的犯罪行为人都将受到最为严厉的惩罚。

目前已对不正当的教唆条款(系指不适当的挑拨)做了修正,并且规定,只有当不正当的教唆导致不正当行为发生时,才可认定其关联性。对本条款的司法解释认为,对于谋杀在性侵犯中受害的妇女的家庭成员、亲属以及其他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教唆为由减刑,所有不正当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是不正当教 唆。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性侵犯罪的主要形式,同时规定,性侵犯罪导致受害人身体或心理健康状况恶化的,应给予更重的判罚。导致犯罪受害人长期昏迷不醒或致受害人死亡的,应判处终身劳役拘禁。

在规定性侵犯罪的条款中,对采用基于公职或服务关系的不正当影响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例,已明确规定是要求更重判罚的主要元素。

修订后的《刑法》对恶意伤害罪做了明确规定,直系或旁系长辈对个体或实施的此类犯罪行为或对配偶或兄弟姐妹实施的此类犯罪行为都可认定为此类犯罪行为的主要形式。

修订后的《刑法》中标题为“酷刑和虐待”的条款对实施酷刑和虐待的犯罪行为做了规定。在这些条款中,考虑了土耳其作为缔约国之一的国际协定中规定的义务。鉴于这些义务的存在,为了保护人类尊严不被践踏,修订后的《刑法》将这些犯罪行为单独列出来,以防止实施酷刑和虐待的犯罪行为逃脱惩罚。

修订后的《刑法》将不履行《家庭法》规定的照顾和赡养义务的行为定义为犯罪。新《刑法》要求在提出控诉后立即启动调查和起诉程序。本条款规定,男子如果遗弃为其怀孕的妇女或遗弃与其长期同居的妇女或未能向该妇女提供适当补助的,都应受到惩罚,无论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因经常酗酒、吸毒或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导致无法尽到照顾子女之责,从而致子女的精神、性情、安全和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父母,无论其监护权是否被剥夺,都应受到监禁的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诱骗个体尤其是唆使儿童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在做出这些规定时,充分考虑了土耳其在关于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国际协议项下的义务。

修订后的《刑法》还单列一条对生殖器检查问题做出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当事妇女同意或未经授权法官在应诉讼人请求做出决定的情况下安排他人对该妇女进行生殖器检查或自行对该妇女进行生殖器检查的,都应判处三个月到一年的监禁。

修订后的《刑法》将与未成年人( 18 周岁以下)性交的行为单列为一种犯罪行为。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对儿童的性虐待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若是该儿童的直系长辈、继父、养父母或监护人(包括第二度和第三度近亲)实施该犯罪行为的, 将加重判罚。

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严厉打击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这些规定都充分考虑了土耳其在相关国际协议项下的义务。

《刑法》中还规定了歧视罪,并将性列为歧视的理由。未经法律法规允许,因为歧视某些人而剥夺他们法律规定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罚。

自新的《土耳其刑法》生效以来,该法律条例实施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尤其是在“习俗谋杀”和“荣誉谋杀”方面,法庭的判罚将更加严厉。

在规定要求判处终身劳役拘禁的谋杀罪主要形式的条款中加上“以荣誉的名义”的表述后,法庭审结的几起案件中,该谋杀罪的行为人和教唆人都将受到惩罚。

为了促进和确保新《刑法》的全面实施,司法部召集在土耳其全国各级司法部门工作的大约 8 500 名法官和检察官开展了一系列专题培训研讨 会 和座谈 会 。

《儿童保护法》:

2007 年 7 月 15 日 生效的《儿童保护法》明确规定为失去住所又要抚养子女的人员和有致命危险的孕妇提供住所,而且明确规定应这些人员的要求对他们的住址严格保密。

除《刑法》(如上所述)和《民法》(第 四 次和第 五 次合并报告)外,新的《劳动法》已规定对与产假和哺乳假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详细说明做出修订(关于本问题的详细信息见第 11 -2 条 b 款)。

妇女地位总局 编写关于育婴假的新法草案的目的在于为确保女工和女公务员在儿童保育和抚养方面享有一致的权利并允许父亲主动参与儿童保育和抚养提供法律依据,这是因为在目前的土耳其社会,儿童保育和抚养的职责仍被广泛认为应由母亲来履行(关于本法律草案的详细信息见第 11 条第 3 款)。

土耳其已将关于工作期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的规定写入《土耳其宪法》和《土耳其劳工法》,并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和 《 宪法 》 保障(详细信息见第 11 条)。

总理府公告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所采取的另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国会咨询委员会”,负责“调查习俗谋杀和荣誉谋杀以及对妇女和儿童实施暴力背后的原因,同时确定应当采取的措施”。

在提交由该委员会编制的全面报告后,总理府发布的公告将确定拟采取的措施和负责的机构。这份公告委托“妇女地位总局”负责协调各项旨在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及习俗杀人和荣誉杀人的相关活动和措施。在上述职能背景下,妇女地位总局主要负责监控相关责任部门/合作单位和相关机构的活动。妇女地位总局成立了一个由各相关公共机构和部门、大学以及其他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的“对妇女暴力监控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定期召开由“国家妇女和家庭事务部长”主持的会议,以便于有效评估当前的形势并确定总理府公告规定的职责的履行范围。另外,依照“公告”中拟定的预防措施,已完成由与暴力问题相关的所有各方参与的《打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全国性行动计划(2007-2010年)》,该计划将成为制定公共政策的依据。这项行动计划经妇女和家庭事务部长批准后将立即生效。

除完成各项立法工作外,还完成了一些与法律实施相关的活动。具体如下:

如上文第 2 条( d ) 款所述, 妇女地位总局 与安全总司合作起草的、旨在启动对 40 400 名警察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的在岗培训项目的协议已于 2006 年底由相关的内阁部长签署。该培训项目旨在提高警务人员在对妇女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性别平等问题、与暴力受害人沟通的方法以及《家庭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实施问题的认识和敏感度。在 2007 年 5 月开始的土耳其全国培训师培训框架内,共完成对 270 名学员的培训。此后,这 270 名培训师开始对在负责受理女性暴力受害人报案的基层警察局工作的警务人员开展培训。只有到 2008 年底培训结束后,才有可能实现警察局登记系统标准化以及采用以受害人为中心的工作方法。上述活动对于获取与男子沟通的经验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土耳其 - 欧洲联盟预加入金融合作计划”背景下, 2007-2008 年度“促进男女平等”项目已正式启动。

这个由 妇女地位总局 实施的项目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称为“增强机构实力”,这一部分的目标在于增强 妇女地位总局 和相关合作机构的实力。 本项目的第二部分称为“打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在第二部分相关背景下,有关部门将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原因和后果进行定量和定性的研究,而且还将建立相关的数据库、应用模型以及意识提高模块和在岗培训模块。

对政府宗教 事务 管理机构人员的在岗培训课程涉及 “ 妇女地位总局 的职能、权力和责任”、“从女权角度看新的《土耳其民法》”、“习俗谋杀和荣誉谋杀”以及“性别平等”等问题。

在 2007 年生效的《儿童保护法》框架内,“社会服务和儿童保护机构总司”将安排妇女“招待所”为失去住所但又要抚养子女的人员、有致命危险的孕妇以及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住所。

目前“社会服务和儿童保护机构总司” 共设有 25 家“妇女招待所”可供使用。此外,还有 24 家由州、市、区等地方机构建立或在专门法律法规框架内建立的“妇女招待所”。截至 2008 年 7 月,土耳其全国共有 49 家“妇女招待所”。但这些服务设施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远远不够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市政当局法》(第 5393 号)规定,市政当局也有权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服务。因此,这项法律可有效改善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的预防性服务和保护性服务。此外, 2007 年在内政部、欧洲联盟和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的共同努力下,又新建了 8 个庇护所。

目前,“ 183 ” 妇女儿童服务热线已开通 ,一周 7 天、一天 24 小时为受暴力侵害或承受由此而产生的风险的妇女儿童提供心理、法律和经济方面的咨询服务,同时提供与他们可利用的服务机构相关的信息以及在最短时间内提供他们需要的帮助。本程序于 2002 年启动,并在 2006 年推广到土耳其 81 个省。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家们对经该热线发出的诉求都作了有效回复。回复人在对请求人的状况、情况的紧急程度以及必需提供的服务进行全面评估后,针对相关的法律问题及时与律师协会联系,如果情况紧急要求应急干预团队提供帮助时,他们会立即与执法机构联系;如果诉求人要求获得心理救助或请求庇护,他们会与各省社会服务局联系。 自 2007 年以来,该热线已向 132 617 人提供服务。

截至 2008 年 4 月, 36 个省负责提供旨在保护和维系家庭生活并提供相关问题解决方案的指导和咨询服务以及保护 - 预防服务、教育 – 发展服务和治疗 - 康复服务的“家庭咨询中心”已增加到 40 家。自前一个报告期以来,已有 37 782 人获得“家庭咨询中心”提供的服务。

自上一个报告期以来, 在妇女参与发展的框架内 ,“社会服务和儿童保护机构总司”下设的 71 个社区服务中心,已向 213 023 名妇女提供服务。社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实施与妇女相关的项目,倡导与城市生活方式一致的思想和行为,以期在广大群众、政府官员和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参与下解决相关问题,帮助当地人民群众改善生活条件。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向受暴力行为侵害的妇女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以及经济援助,同时评估要求庇护的妇女所处的状况并向相关部门转达这些受害妇女的请求。

此外,还实施了“ 支持家庭主妇的项目 ”、“以家庭为主的育儿项目”等项目,还开展了各类创收活动,比如:各类职业课程(地毯编织、刺绣、缝纫、纹彩、计算机技能、照顾老年人、看护病人等)以及为广大妇女开设的集市和展览等,还开设了一些旨在增加知识、提高认识和增强技能的培训课程。另外,这些服务中心开展的活动还包括“妇女人权培训课程”(见第 3 条)、“我的家庭”、“家庭 - 子女培训”、“成人实用读写能力培训”、“父亲支持项目”等。

安纳托利亚东南部项目区开发管理局下设的 29 个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分别位于东区和东南区,它们主要为广大妇女提供教育、指导和职业等方面的服务(见第 14 条 2-a 款)。

与世界其他地区的情况一样, 在常规卫生保健框架内 ,精神疾病是土耳其最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目前,已采取各种措施预防与精神疾病相关的自杀行为。自杀现象在妇女中的发生率极高。在这方面,按照卫生部 2004 年提出的活动安排,各省的培训委员会已培训了 16 056 名医疗服务人员。在另一项预防活动方面,各家医院的急诊科于 2006 年 2 月建立了“社会心理救助和危机干预病房”并开始提供相关的医疗服务。截至 2008 年,已在 49 个省 97 家医院建立了这种病房。土耳其打算在 2010 年之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种病房,并在 2011 年之前使自杀率减少 1/3 。

妇女地位总局 与卫生部于 2008 年 1 月 3 日 签署了关于“医疗卫生人员在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的作用与适用程序项目”的协议。该协议签署后,立即着手制定向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人提供医疗服务的程序,并组织开展针对相关医疗卫生人员的在岗培训。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项目已于 2008 年 5 月启动。依照上述协议,土耳其计划培训 500 名培训师,并由这 500 名培训师培训 75 000 名医疗卫生人员。

组织各省参与相关妇女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开会 ,分析与妇女地位相关的发展问题。 除建立在“妇女地位总局”协调下工作的教育、卫生、法律、就业和创业委员会外,还成立了国际关系、媒体、环境与灾害等 委员会 。

“联合国人口基金《土耳其 2006-2010 年第四个国家方案》的目标在于减少贫困、改善孕妇健康状况、抵御性传播疾病 / 艾滋病毒 / 艾滋病、促进性别平等、推动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增强妇女的能力。第四项国家计划由三大部分组成:“生殖健康”、“性别”、“人口和发展战略”。目前,土耳其将按照该计划中“性别”部分的要求,开始协调和规划旨在促进男女平等和赋予妇女更多权力的各项国际援助。按照这一部分的要求,将开展一系列旨在建立要求的政治环境的活动中,优先审议妇女的人权问题。因此,这一部分的目标是继续在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和保护妇女方面赋予妇女更多的权力。

为帮助人们提高认知水平而开展的活动:

在打击对妇女暴力的背景下,2004年开始的“停止对妇女暴力运动”成为国家妇女与家庭事务部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框架内长期计划的第一步。

这项运动的首要目标是提高全社会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认识、加强全社会对这一问题的敏感度。在这次运动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得到相关公共机构、当地权威部门、媒体、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支持,同时也得到土耳其知名艺术家、土耳其足球第一超级联赛各球队、国家合唱团的大力支持。这项运动的目的在于增强人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

举办反映妇女主题的民歌音乐会;

在土耳其足球联合会的协调下,各方面共同努力让土耳其足球第一超级联赛上场比赛的球员全部佩戴相关标志和印有“停止对妇女的暴力”字样的 T 恤衫;

国会议员使用印有“停止对妇女的暴力”标识的徽章;

在土耳其制衣商协会的协调下,有关部门在待售的男装公司产品上张贴印有“停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标识的标签;

每年 11 月 25 日所在周,在各大商店、购物中心、街道张贴关于“停止对妇女的暴力运动 ” 的海报和布告;

制作两部电影短片,在中央和地方电视频道播放。其中一部短片由土耳其知名演员和足球运动员出演,而另一部则播放土耳其政府总理、国家妇女和家庭事务部长、宗教事务部长和 妇女地位总局 长的声明,引起人们注意对妇女的暴力。

2007 年制作并播出的两部电影短片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

为帮助年轻的新闻记者们增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为了帮助他们制定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方法, 2005 年组织了一次主题为“停止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青年记者大赛”。

土耳其在军方参谋总长的配合下,设计了一系列的培训资料、 CD 、海报,发放给 600 支卫戍部队。这些资料中包含有关女孩就学、男女平等、妇女人权、对妇女的暴力、防止习俗和荣誉谋杀问题的信息,将作为新兵在服兵役期间所学常规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增强男性对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敏感度。

除国家为提供相关信息和提高认识而开展的一系列公益活动外,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也积极参与这些活动,尤其是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运动。例如:在社区教育中心开设的“关于妇女人权问题的培训课程”是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增强人们对妇女人权问题的认识方面的合作成果。此外,自2004年以来,一家传媒机构(即土耳其发行量最大的全国性日报)也一直在开展一项名为“停止家庭暴力”的大型媒体宣传活动。

(g)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目前已废止了几乎所有包含对妇女歧视的刑事法律规定。一些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认为对妇女不利的《土耳其刑法》其余条款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土耳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评注中提到的其余条款目前已正式提交公众讨论。

第 3 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以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目前,土耳其已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他相关的国际协定的缔约国,这些协定涉及国际劳工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委员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等。另外,土耳其也支持所有区域和全球的平等和人权行动,并参加相关的国际平台。

土耳其指定妇女地位总局作为一个国家级机构,保障男女平等、支持所有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各项工作、制定相关的战略、计划和方案,同时继续制定相关的基本政策。此外,妇女地位总局还负责监测和评价各项活动成果、负责让公众明确男女平等是公认的社会问题。

考虑到工作中所采用的最重要的方法在统计方面存在定义/数字不一致的问题,妇女地位总局启动了一项被称为“性别指标识别”的研究,将生成数据和使用数据的各方召集在一起共同研究对策。本项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弥补妇女数据统计方面的不足、提供获当前最准确、最可靠、最全面的统计数字的方法。在本次研究背景下,生成了一份与承担数据生成过程中各项基本职能的部分机构和部门相关的数据清单。

此外,土耳其已成立与教育、卫生、工作期-农村发展-贫困、暴力、媒体和政治/决策机制参与等问题相关的工作组,而且他们已提出一些即将由相关机构付诸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方案建议。

为了实施旨在实现消除对妇女歧视目标的各项司法改革,一个非政府组织和“总理府社会服务和儿童保护机构总局”十年来一直在执行一项名为“妇女人权培训”的计划。这项旨在提高妇女对法律和人权的了解和认知水平的计划自2007年以来已在机构总局下设的、分布在32个省的55个社区服务中心顺利实施。

第 4 条:

4.1.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的标准或另立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目前,土耳其旨在改善妇女现状的临时专项措施在数量上依然十分有限。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民间团体更多的参与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尽管《宪法》第10条已为国家采取上述暂行特殊措施铺平了道路,但社会各方面仍在讨论就这些措施展开讨论。

为建立旨在确保社会最贫困家庭的子女全面享有基础教育服务的社会救助网而实施的“有条件现金拨付”计划所提供的教育援助,可以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子女有机会接受教育。第一次采取的暂行特殊措施中,对女孩的救助标准比男孩要高。女生在基础教育阶段得到的救助比男生多21%,在中等教育阶段得到的救助比男生多40%。“有条件现金拨付”计划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将款项直接拨付给母亲,以便赋予母亲和家庭更多的权力(见第10/d条)。

尽管并不能肯定是对妇女的积极行动,但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另一条值得一提的规定是依照《家庭保护法》免除与案件申诉和判决相关的诉讼费。

4.2.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关于产假的内容见第11/2条b款;关于育婴假的内容见第11-3条。)

第 5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任务定型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在土耳其,只能采取一系列多方参与的行动,改变现时流行的社会文化行为模式。目前,土耳其正在采取多项措施,改变与妇女和男子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相关的负面社会文化行为模式,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进步。

在此背景下,土耳其从2004年到2006年一直在努力将教课书中所有歧视性图片、表述和类似的要素删除,以便于消灭教育资料中各类男性至上主义的元素(详见第10条c款)。

鉴于媒体在妇女进步和社会文化行为模式变更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了防止在媒体上出现歧视性的性别角色模式和女性身体商品化,土耳其已制定相关法规,明确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时必须考虑的原则和程序,并且已将下列段落加入到相关的规章制度中:

媒体播出的任何节目不得含有任何不受大众生活欢迎的私生活表述和行为,不得播出任何反映性行为、性特征的内容,不得播出将个体作为性交对象的节目,而且应尽量减少使用人体作为性感符号。

不得漠视妇女权利和同意权播出任何与歧视妇女、弱视人群和儿童以及对妇女、弱视人群和儿童实施暴力相关的节目。任何广播节目都不得宣扬男女在社会生活或私生活中的不平等,不得将家庭暴力、打架斗殴、性骚扰和强奸等犯罪行为合法化,也不得轻视或鼓吹家庭暴力、打架斗殴、性骚扰和强奸等犯罪行为。

此外,由于开展了一系列旨在建立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共同基础的相关活动,土耳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土耳其电视协会已签署“广播伦理道德规范”,这些伦理道德规范有助于各广播公司在对土耳其广播电视行业所遇到的问题做出反应方面达成一致。这些伦理道德规范禁止广播公司(除个别外)鼓励并认同暴力行为以及基于肤色、语言、宗教信仰和性别的歧视、贬损和成见,要求广播公司对妇女问题十分敏感、不得将妇女商品化。

2007到2008年间,土耳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与国家教育部合作,在土耳其全国范围内启动的“媒体文化素养项目”包含一门媒体文化素养课程,作为七年级的选修课。实施“媒体文化素养项目”的目的是让儿童(最易受媒体影响的开放群体)用批判的眼光评价和监督媒体的结构、运作以及内容编辑等,即对媒体提出恰当的问题并给出正确的答案。

有关部门在总参谋部的配合下,对士兵和军官开展的培训项目,如本报告所述,旨在消除养成男女不平等和妇女地位卑微的负面行为模式。关于“为提高认识所开展的活动”(详见第2条f款)。

在“增强机构能力双生项目”(妇女地位总局在欧盟金融合作下实施的“促进男女平等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范围内,向由培训师、政策专家、政策执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目标群体开设“性别平等”培训课程,此次培训的目的是为性别主流化营造一种信息和战略交流的合作环境。2007年,代表公共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大学的110名个人接受了培训师培训,130名个人接受了“性别平等培训”。这样一来,2007年共有750名个人接受了相关培训。除这些培训外,还有110名个人出席了“性别平等培训研讨会”;其中55名与会代表是高级公务员,其余55名是市长或副市长。2008年预计有500名政策执行人参加培训。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传达相关信息、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的目的在于满足广大家庭未来在抚养子女过程中的各种需求。目前,这些活动正在各类公共机构、非政府组织的大力配合下有条不紊地进行。这些机构中首当其冲的是土耳其国家教育部。

在本框架内实施的项目包括《学前亲子培训课程》。这门课程旨在支持在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儿童在家庭和在课堂上的成长、改善学校和家庭的协作关系;还包括“家庭培训课程”(《我的家庭》、《0-6周岁家庭-子女培训课程》、《父亲支持计划》),这门课程旨在提高家庭对建立良好家庭结构的重要性、儿童成长阶段、亲子关系、行为障碍意识等问题的认识;同时还包括对建立健康的家庭结构、促进儿童生理和心理发展、改善家庭关系、加强代际沟通、少年儿童的抚养等都有很大帮助的《家长走进学校和亲子角色转换项目》以及旨在解决妇女在社会和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问题的《母亲-父亲-子女培训项目》(见第10条b款)。

除上述项目外,卫生部目前正在开展一项名为“婚姻沟通”的活动。开展这项活动也是为了解决在家庭环境中男女共同的责任问题。

第 6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近年来,土耳其在打击贩卖人口等有组织犯罪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2002年,土耳其成立了由所有相关公共机构和部门、地方权威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在外交部协调下的国际组织参加的“全国打击贩卖人口特别行动队”。目前,已在“特别行动队”编制的“全国行动计划”框架内采取了相关的措施。除各利益攸关方的共同努力外,土耳其支持并积极参与由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欧洲联盟、欧洲议会、黑海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稳定公约开展的国际行动。

土耳其在2003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关于贩卖人口和移民偷渡的两项补充议定书后,又于2004年与国际移徙政策发展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国际移民组织(移民组织)成员国。

同时,设立了一条供贩卖人口受害人紧急救助和申诉用的免费热线电话(157)。在庇护所居住的受害人可获得相关的庇护服务,同时也可被安全地送回他们的祖国。卫生部2004年发布公告称,贩卖人口的受害人将定期获得免费的医疗救助和治疗服务。与受害人相关的行政程序(庇护和安全自愿返家等)和司法程序将委托专业人员(心理学家、社会服务专家、女安全检查官)负责。

如果受害人本身想返回自己的祖国,不愿意留在土耳其,相关部门将通知其所在国家的内政部门,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害人安全离开土耳其,避免再次被贩卖,也保证受害人安全抵达她们祖国、与家人团聚并确保她们受到适当的保护。

2003年《国籍法》修订后,关于外国妇女在与土耳其人结婚后自动取得土耳其国籍的条款立即废止。为了防止为一些人利用结婚达到其他目的,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只有结婚三年后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的,才可自动取得土耳其国籍。

2005年6月1日生效的新《土耳其刑法》第80条对贩卖人口罪做出了明确界定,同时规定,犯贩卖人口罪者可判处8到12年监禁,最高可判入狱一万天。该条款还认为,相关安全措施的实施也应适用于因贩卖人口罪而受到影响的法人。依照2006年对上述条款的修订,“贩卖人口”的定义中将增加“强迫卖淫”的表述。这样,新的《土耳其刑法》便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即《巴勒莫公约》)以及《关于贩运人口补充议定书》的规定一致。

此外,2004年《陆路运输条例》修订后,相关许可证持有人若因违法运输人口和贩卖人口或其他确定的罪行被司法机关处以监禁的人,相关机构应收回向其签发的许可证。

土耳其内政部2006年发布的公告及其附件《打击贩卖人口指南》也明确界定了贩卖人口罪,并对《刑法》的相关规定做了明确解释,同时要求对贩卖人口行为受害人适用相关程序的人员注意保证安全和方便调查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还规定,必须向贩卖人口行为受害人中的外国人提供集体住所和最长六个月的工作许可证,免收相关费用。

如果贩卖人口行为受害人依法认定是“儿童”,则应依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其他适用法律程序,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采取专项措施保护儿童利益。在此情况下,如果贩卖人口和卖淫受害人中的外国妇女带有儿童,相关机构应按照总理府社会服务与儿童保护机构总司的要求,分年龄和性别安排这些儿童的住宿,并在适用法律程序将使其返回祖国之前保证其得到相应的照顾、营养、医疗、衣服、康复等服务,不得使其受到任何性质的歧视。

与“全国打击贩卖人口特别行动队”制定的《行动计划》中所明确的目标一致,开展各项相关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可能的受害人和广大公众的认识水平并向其传递相关的信息。按照这些活动项目的安排,将在飞机场、海界交接处散发印有紧急救助热线电话(157)的宣传单,并在可视媒体上播放短片,提醒公众注意。

目前,为了提高警务人员、法官和检察官对贩卖人口相关法律的认识,土耳其正在专门对其开展相关培训(截至2007年,共培训了345名宪兵队员、3888名外国人警员)。“贩卖人口”已编入宪兵队军官学校的教学大纲中,而在宪兵队军官学校受训的宪兵队军官将到远离市中心的偏远居民区服役。另外,还将散发用土耳其语、英语、俄语印制的宣传册和指导材料,帮助人们提高打击这种犯罪活动的效率。从事打击贩卖人口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也将与培训师和专家们一道继续深入开展相关的培训活动。

打击贩卖人口的行动具有跨国性质,会对多个国家产生影响,必须开展国际合作。为此,土耳其已与白俄罗斯、格鲁吉亚、乌克兰、摩尔多瓦、吉尔吉斯斯坦签署并实施旨在建立打击贩卖人口活动的合作协议。在这项合作与协议范围内,土耳其外交部与2005年在伊斯坦布尔召开了一次主题为“打击东南部欧洲地区贩卖人口活动–人类安全反思”的国际性会议;妇女地位总局于2006年在安塔利亚召开了一次主题为“打击贩卖人口活动的区域需求与趋势——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的区域性会议,来自摩尔多瓦、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格鲁吉亚、俄罗斯联邦、乌兹别克斯坦、白俄罗斯的相关公共机构和部门以及专门研究贩卖人口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的全权代表参加了上述会议。

土耳其内政部在相关公共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协助下,于2006年启动了“增强打击贩卖人口的机构实力”项目。该项目已于2007年7月完成。在该项目范围内,目前已完成“全国打击贩卖人口行动计划”的制定工作。

卖淫:

尽管土耳其现行法律并未将性工作认定为犯罪行为,但性工作者的工作场所必须受到国家相关安全和卫生部门的监管,性工作者必须每周进行两次医学检查。目前,土耳其56家经正式检验的妓院有大约3000名性工作者。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性工作者来自其他国家。

2004年在土耳其全国范围内启动的两项计划旨在设法满足性工作者的卫生保健需求。目前,《土耳其生殖健康计划》范围内的《在性工作者中倡导安全性行为、预防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项目》和《土耳其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救助计划》范围内的《街头性工作者流动教育与咨询单元项目》都已顺利实施。

教唆、协助、诱骗妇女卖淫的行为都属犯罪行为,都将受到土耳其法律的惩罚。在这方面,依据《土耳其刑法》标题为“反人类罪”的第77条,实施性侵害、强迫受精怀孕、教唆或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行为人都可判处终身劳役拘禁。

卖淫罪已于2006年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明确了诱骗个人尤其是儿童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依照标题为“卖淫”的第227条的规定:

任何人教唆儿童卖淫、协助教唆、诱骗或收容儿童卖淫或为卖淫儿童拉客的,应处4到10年的监禁,最高可判入狱5000天。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而开展的预先准备活动也应当作为全部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而受到处罚。

任何人教唆其他人卖淫、协助他人卖淫、收容他人卖淫或为他人卖淫拉客的,应处4到10年的监禁,最高可判入狱3000天。全部或部分依靠为他人卖淫拉皮条谋生的行为也属教唆卖淫行为。

任何人介绍他人到本国从事卖淫活动或使他人离开本国从事卖淫活动的,都应依照前述条款受到惩罚。

任何人教唆其他人卖淫或采用暴力、强迫、欺骗的手段或趁人之危迫使他人参与卖淫的,应在上述处罚基础上加大惩处力度,监禁期可加倍或翻倍。

若配偶、直系长辈、兄弟姐妹、养父母、监护人、老师、管教人、看护人或其他负有保护和监管义务的人,以职务关系或服务关系为由施加不正当影响的方式,从事上述犯罪行为的,所受到的处罚应在上述基础上加倍。

若有组织、有目的的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必须依照上述条款实施的处罚应在上述基础上加倍。

应对与这些犯罪相关的法人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

任何人被他人教唆卖淫的,都应能够得到有效的身体治疗或心理治疗。

第 7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 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宪法》第67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独立参加政治活动或加入任何政党的权利,也有参加全民公决的权利”;第68条规定:“公民有权组织政党,并有权按照现有程序加入和退出任何政党。只有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才可成为政党党员”。土耳其公民不凡男女都享有不受歧视的平等参与权,这一点有法律保障。即便相关法律文书中不包含在政治权利方面导致性别歧视的规定,仍不能说土耳其已在政治上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早在1934年,土耳其妇女便享有投票权和被选举权。1935年大选后,就职的国会女议员所占百分比为4.6%。这一数字在2007年议会大选之前,历年国会女议员所占百分比例的最高值。2007年大选后,国会女议员所占百分比例上升了一倍,目前已达到9.1%。2007年有两名国会女议员出任副议长。

而另一方面,参与地方政权的女性所占比例仍维持在2%左右。

过去二十年间,政治参与问题一直是土耳其妇女运动的主要议题。各非政府组织通力合作在政治决策机构和立法决策机构的专门政策制定方面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其中包括加快与该问题相关改革进程、努力增加女性候选人的人数、不断提高全社会对该问题的认识。

2007年大选前,一家非政府组织启动了一项全民运动。这项运动旨在强调当前国会由男性主导的性质,喊出“国会需要妇女”的口号,从而增加妇女在议会中所占的比例。

目前,土耳其宪法和政党法层面无任何约束议员人数比例和其他临时性专门措施的规定,一些政党在其政党内委员会和机构采用妇女人数定额和/或要求减少女候选人申请表列职位的申请费。

表 3 : 1935 年 到 2007 年间选出的议会女议员所占的比例

选举年份

共计

女议员

男议员

女议员所占百分比

1935

399

18

381

4.5

1939

424

16

408

3.8

1943

455

16

439

3.5

1946

465

9

456

1.9

1950

487

3

484

0.6

1954

541

4

537

0.7

1957

610

8

602

1.3

1961

450

3

447

0.7

1965

450

8

442

1.8

1969

450

5

445

1.1

1973

450

6

444

1.3

1977

450

4

446

0.9

1983

400

12

387

3.0

1987

450

6

444

1.3

1991

450

8

442

1.3

1995

450

13

437

2.9

1999

550

22

528

4.0

2002

550

24

526

4.4

2007

550

50

500

9

表 4 : 妇女在地方行政机构中所占的比例

地方行政机构中的妇女人数

2004 年

妇女人数

共 计

妇女所占百分比

市长

18

3 225

0.56

市议会议员

817

34 477

2.3

省议会议员

57

3 208

1.8

1999 年

市长

18

3 215

0.6

市议会议员

541

34 084

1.6

省议会议员

44

3 122

1.4

资料来源:内政部–地方行政管理总司。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对官僚政治决策机制中妇女参与率的深入调查表明,妇女在公共部门中层和高级管理人员中所占比例极低,妇女在副司长或更高级别的官员中所占的比例仅为 5.1% ,而在下属各部门负责人中所占的比例为 14.9% 。

在学术行政管理方面, 5.3% 的大学校长、 12.6% 的系主任是女性。

通过对社会上一般认为由男性主导的检察官职业中女性所占比例的深入调查发现,在土耳其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的“国务委员会”,妇女所占比例为 42% 。而在更高级司法机关任职的妇女所占比例为 33% 。 如果考虑在非最高司法机关的法院工作的检察官,则无法全面了解到更高级司法机关的情况。从目前的情况看,截止 2007 年女法官所占的比例为 28.19% ,而女检察官所占比例自 2005 年以来,已增加 1.45% ,达 5.62% 。女法官和女检察官所占比例合计为 20.7% (见表 5 ) 。

表 5 :截至 2005 年 9 月和 2007 年 10 月土耳其全国在职法官和检察官的人数

2005 年

2007 年

总数

妇女人数

妇女所占的比例

总数

妇女人数

妇女所占的比例

法官

5 972

1 690

28.29%

7 076

1 995

28.19%

检察官

3 211

134

4.17%

3 822

215

5.62%

共计

9 183

1 824

19.86%

10 898

2 210

20.27%

资料来源:司法部、欧洲联盟事务总司(2007年)。

“国务委员会”是土耳其指定的“最高行政法院”,也是《土耳其共和国宪法》咨询与调查机关,负责审查针对行政法庭或税务法庭做出的决定和判决提出的上诉以及针对“国务委员会”作为初审法院审定的案件中给出的判决提出的上诉。关于女性在“国务委员会”的任职情况见表 6 。

表 6 :女性在“国务委员会”的任职情况(截止 2008 年 5 月)

职务

女性任职人数

共计

占总数的百分比

主席

0

1

0

首席检察官

1

1

100

副主席

1

2

50

部门负责人

2

13

15.3

委员

36

76

47.3

检察官

16

38

42.1

调查法官

94

237

39.6

宪法法院临时会议报告起草人

1

3

33.3

共计

151

371

40.7

资料来源:国务委员会机关。

关于女性在 “司法委员会”的任职情况见表 7 。 “司法委员会”是对法律规定不应向其他法院提交的案件做出判决和决定进行审查的最终审查机关。

表 7 :女性在“司法委员会”任职的情况( 2007 年 4 月 )

职务

女性任职人数

共计

占总数的百分比

主席

0

1

0

共和国首席检察官

0

1

0

副主席

0

2

0

部门负责人

2

34

5.8

委员

41

250

16.4

调查法官

203

448

45.3

司法委员会检察官

10

119

8.4

共计

256

855

29.9

资料来源:司法委员会机关。

女性在依照《土耳其共和国宪法》成立的另一家最高法院——宪法法院的任职情况见表8。

表 8 :女性在土耳其宪法法院的任职情况 (截至 2007 年 5 月 )

职务

女性任职人数

共计

占总数的百分比

院长

0

1

0

副院长

0

1

0

委员

2

15

13.3

大会报告起草人

5

23

21.7

主任

5

11

45.4

共计

12

51

23.5

资料来源:土耳其宪法法院。

此外,土耳其有 26 名妇女在公务员管理机关任主管。妇女任副省长和区长的比例为 1.43% ,没有女省长。

(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根据土耳其统计局2007年开展的“平面媒体研究”得出的数据,在报刊杂志等出版发行部门工作的人员中有32.96%是女性。

表 9 :在报刊杂志等出版发行部门工作的人员数量 – 按职位划分( 2005-2007 年间 )

职位

年份

总人数

妇女所占比率

总人数

2005

28928

19838

9090

31.42%

2007

43275

29010

14265

32.96%

主编

2005

1425

1210

215

15.08%

2007

2048

1724

324

15.82%

执行编辑

2005

1359

1068

291

21.41%

2007

2015

1585

430

21.33%

执行协调官

2005

752

561

191

25.39%

2007

945

698

247

26.13%

其他

2005

24392

16999

8393

34.40%

2007

38267

25003

13204

34.50%

资料来源:TUIK。

第 8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尽管妇女和男子都享有在国外代表土耳其的平等权利,但在这方面的进展十分缓慢。

土耳其有15名女大使(占总数的9%)。对外交人员的调查发现,妇女更多在外交部门和驻外机构低级职位任职(占总数的27%),但这一比例仍然很小,很明显需要有所改善。这种情况预计未来几年会在更高层反映出来。

另一方面,关于土耳其妇女在国际性机构高级职位所占的比例,目前有许多土耳其妇女在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任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暴力侵害妇女特别报告员”也是一名土耳其妇女。

在参加一些不同主题的地区和国际会议的土耳其代表团中也有妇女代表。土耳其参加了北京+10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和区域会议,一个由代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妇女组成的高级代表团参加了上述会议。同样,土耳其也经常参加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和欧洲委员会的会议,也有妇女代表团参加,其中包括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妇女代表。

第 9 条:

9.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缔约各国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土耳其国籍法》多年来,一直将“公民”概念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原则基础之上。虽然以往存在有利于外籍妇女通过婚姻取得土耳其国籍的规定,但是娶土耳其籍女子为妻的外籍男子并不能得到同等的便利。为了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框架内消除歧视现象,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按照2003年《国籍法修正案》的规定,于2008年废除了其根据该公约第9条发表的声明,而该声明则是为出于保护妇女之目的而做出的这项规定专门发表的。

新的《土耳其国籍法》规定了与妇女和男子公民身份的获取与放弃以及归化相关的程序。2003年对关于婚姻问题的第5条的修正案撤销了以前存在的不平等条款。依照新的法律,与土耳其公民已结婚三年并与其配偶实际同居而且其婚姻关系一直存续的外籍人士只能向内政部申请获得土耳其公民身份。此外,一名外籍人士与土耳其公民结婚会使其失去原有国籍的,可立即取得土耳其公民身份。

对本条款的修订与公民身份的重新获取有关。嫁给外籍男子并且按照其获取国籍的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丧失原有国籍的土耳其妇女,可申请重新取得土耳其公民身份。

与为转到第三国而申请在土耳其居住的外国人或申请庇护的外国人相关的数据自1995年以来一直存档保留。自2005年以来,已收集到大量与这些问题相关的性别分类数据。

在此框架内,31.8%是为了进入第三国而申请到土耳其居住、并已获得土耳其公民身份的妇女,而38.3%是男子。

表 10:2007年土耳其请求避难的人员数量

状况

男性总数

女性总数

男孩总数

女孩总数

家庭

个体总数

处理中

2417

1621

1049

938

2638

6077

准许

1009

838

420

367

1474

2632

拒绝

114

50

23

27

87

213

情况不明

182

126

73

62

228

442

最后合计

3776

2635

1565

1394

2247

9364

资料来源:内政部、安全总司(2007年)。

9.2.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001年对《宪法》第66条修订后,在该问题上的男女不平等已消除。目前,一名儿童如果其父母中有一方是土耳其人,即可取得土耳其公民身份。

第 10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城市或农村,在专业和职业辅导、取得学习机会和文凭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条件。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培训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其他国际协定的缔约国,土耳其已承诺全力保护妇女和女孩的所有权利。

虽然过去十年,土耳其为实现全面的男女平等、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已对其《宪法》和相关法律做出重大修订,但这些法律的精神并未在实践中完全体现出来。

《宪法》第42条规定,“初等教育是不同性别的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公立学校提供的初等教育一律免费”。本规定为每一名儿童平等获得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非歧视的法律保障。全民享受免费的义务教育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辍学率是符合《宪法》原则的。依照《宪法》,女孩受教育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由其他法律文书的相关章节条款予以保障。

与《宪法》的规定平行,《国家基础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遍性和平等性”。《国家基础教育法》规定,基础教育属于不同性别的全体公民都必须接受的义务教育,而且在公立学校就读是免费的。因此,每一名土耳其儿童不分性别,有权享受基础教育服务。

在最近实施的《2007-2013年第九个发展计划战略》框架内,女孩受教育的问题将被提到国家日程优先予以解决。这份文件规定,“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初等教育辍学人数、中等学校入学人数应增加,应当重点关注农村地区和女孩”。

在土耳其,年轻人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较高,不能提高入学率尤其不能确保女孩较高的入学率是当前国家发展中必须优先解决的问题。

此外,1997年在教育体系中引入学前教育、启动全国性的教育运动以及从1997年开始实施8年制义务教育等措施都已对女孩受教育以及积极接受继续教育产生深远影响。

最近七年,土耳其女孩的受教育程度在不断提高(见表11和表12)。女孩学前教育(在土耳其并非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已从2001年的7.8%增至2007年的23.4%,几乎增长了二倍。在2006-2007 学年度接受学前教育的学生中,女孩所占的比例是47.8%,而男孩所占的比例是52.2%(见表11和表12)。为了提高学前教育的入学率、提高妇女对该问题的认识,相关公共机构与非政府组织目前正在合作实施包括“我的家庭”、“7岁太晚”运动、“母亲-父亲-子女教育”、“流动幼儿园”等在内的一系列相关项目。

表 11:2000-2001 学年学龄人口数、学生人数、入学率

教育水平

学龄人口数

学生人数

入学率( % )

学生总数

男生人数 / 所占比例

女生人数 / 所占比例

学生总数

男生人数 / 所占比例

女生人数 / 所占比例

毛入学率 / 净入学率合计

男孩毛入学率 / 净入学率

女孩毛入学率 / 净入学率

学龄前

( 48-72 个月 )

2 810 000

1 430 000

( 50.88% )

1 380 000

( 49.11% )

227 464

119 821 ( 52.68% )

107 643

( 47.32% )

8.09/

7.83

8.37/

8.11

7.80/

7.54

初等教育

10 384 000

5 300 000

( 51.04% )

5 084 000

( 48.95% )

10 480 721

5 635 131

( 53.76% )

4 845 590

( 46.23% )

100.93 / 95.28

106.32 / 99.58

95.31 / 90.79

中等教育

3 875 000

1 985 000

( 51.22% )

1 890 000

( 48.77% )

2 362 653

1 382 912

( 58.53% )

979 741

( 41.46% )

60.97 /

43.95

69.67/

8.49

51.84/

39.18

普通中等教育

3 875 000

1 985 000

( 51.22% )

1 890 000

( 48.77% )

1 487 415

835 471

( 56.16% )

651 944

( 43.83% )

60.97 /

43.95

69.67/

8.49

51.84/

39.18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3 875 000

1 985 000

( 51.22% )

1 890 000

( 48.77% )

875 238

547 441

( 62.54% )

327 797

( 37.45% )

60.97 /

43.95

69.67/

48.49

51.84/ 9.18

资料来源:土耳其统计局- 国家教育统计数据。

表 12: 2006-2007 学年度学龄人口数、学生人数、入学率

教育水平

学龄人口数

学生人数

入学率( % )

学生总数

男生人数 / 所占比例

女生人数 / 所占比例

学生总数

男生人数 / 所占比例

女生人数 / 所占比例

毛入学率 / 净入学率共计

男孩毛入学率 / 净入学率

女孩毛入学率 / 净入学率

学龄前

( 48-72 个月 )

2 674 000

1 364 000 ( 51% )

1 310 000 ( 49% )

640 849

334 252

( 52.15% )

306 597

( 47.84% )

24 /

22.4

24.5 / 22.9

23.4 / 21.9

初等教育

11 259 000

5 730 000 ( 50.89% )

5 529 000 ( 49.10% )

10 846 930

5 684 609

( 52.40% )

5 162 321

( 47.59% )

96.34 /

90.13

99.21 / 92.25

93.37 / 87.93

中等教育

3 909 000

1 992 000 ( 50.95% )

1 917 000

( 49.04% )

3 386 717

1 917 189

( 56.60% )

1 469 528

( 43.40% )

86.64 /

56.51

96.24 / 60.71

76.66 / 52.16

普通中等教育

3 909 000

1 992 000 ( 50.95% )

1 917 000

( 49.04% )

2 142 218

1 156 418

( 53.98% )

985 800

( 46.01% )

86.64 /

56.51

96.24 / 60.71

76.66 / 52.16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3 909 000

1 992 000 ( 50.95% )

1 917 000

( 49.04% )

1 244 499

760 771

( 61.13% )

483 728

( 38.87% )

86.64 / 56.51

96.24 / 60.71

76.66 / 52.16

资料来源:土耳其统计局–国家教育统计数据。

对比表11和表12不难发现,初等教育的入学率已从2000-2001 学年度的95.31%降至2006-2007 学年度的93.37%。尽管略微下降了1.94%,但比较男孩与女孩的性别比例不难发现,女孩入学率与男孩入学率之差在显著缩小(见表 13)。

表 13:各学年度、不同教育水平的性别比

学年

性别比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2000/2001

89.64

74.41

2006/2007

94.11

79.65

教育统计表明,义务教育学龄段有10%的儿童辍学,这些辍学儿童中有近四分之三是女孩。因此,除提高上述旨在提高女孩入学率的运动外,目前正在开展的项目将对儿童入学率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见第10条f款)。所开展项目之一的《基础教育援助计划》旨在提高极度贫困的农村、城市和贫民窟地区的教育水平、改善这些地区人们的生活条件。减少贫困、帮助目前未接受过基础教育儿童接受教育、尤其是提高妇女和女孩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水平是本项目的目标。

本项目的目标改善基础教育的质量和入学率,尤其是女孩的入学率。

除初等教育的入学率需要继续提高外,职业教育的入学率也必须大幅提高。在此框架内,《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第10条a款,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人们可以平等地选择职业教育、不受任何歧视,同时有义务提高儿童对优先选择职业教育的认识。教育培训方面亟待根本性的变革,人们应该更加重视职业教育和培训,而非普通高等教育。在此框架范围内,规定发展职业技术中等学校可有效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同时鼓励父母优先选择职业技术学校极为重要。在这方面,目前由相关的公共机构、私营部门、职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的就业项目和各项相关活动将面向广大妇女开展职业创收项目培训,从而为她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关于女生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情况,2000-2001 学年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女生入学率为37.45%,而2006-2007 学年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女生入学率则达到38.86% (如表14所列)。

依照相关公共机构与国家教育部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土耳其计划培训一支合格中级劳动力。为此,国家将为希望参与这项计划的成人开设相关的课程和证书课程,同时对负责管理和销售的部门员工开展终身培训,雇用受过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的人,并提供向人们提供教育和人力资源方面的咨询服务。

表 14:不同学校群体的学生(女生/男生)人数(按学年度分列)

学年

学校群体

女生所占比例(%)

女生人数

男生所占比例(%)

男生人数

共计

(女生+男生)

2000-2001

学龄前教育

47.32%

107643

52.68%

119821

227464

初等教育

46.23%

4845590

53.77%

5635131

10480721

中等教育

41.46%

979741

58.54%

1382952

2362653

普通中学

43.83%

651944

56.17%

835471

1487415

职业技术中学

37.45%

327797

62.55%

547441

875238

2006-2007

学龄前教育

47.84%

306597

52.16%

334252

640849

初等教育

47.59%

5162321

52.41%

5684609

10846930

中等教育

43.39%

1469528

56.61%

1917189

3386717

普通中学

46.01%

985800

53.99%

1156418

2142218

职业技术中学

38.86%

483728

61.14%

760771

1244499

资料来源:土耳其统计局–国家教育统计数据。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尽管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同一课程大纲、规则和程序适用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但在教育平等方面城乡学校之间的差别仍然比较大。目前,正在开展的活动和项目将有助于消除这些差别、提高人们对性别平等的认识。性别平等是女孩继续受教育的重要因素,也将为女孩继续受教育提供适当的物质条件。

目前,土耳其相关国家机构、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正在共同努力开展“100%扶持教育的项目”,以满足各教育阶段(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所有学校的需求(比如:校舍和教育资源等),从而解决目前教育体系中存在的数量和质量问题、在校舍质量、班级人数、内外部装饰方面达到欧盟标准。为这项工作,政府已将对相关捐赠人实行的减税率从5%提高至100%。

目前所实施的另一个项目称为“儿童友好学校项目”。实施该项目的目的在于全面提高学校的质量、提高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素质、改善教学环境、营造一个全新的教学环境。该项目目前在360家试点学校实施。该项目也将提供性别敏感的教育形式。

为提高教育效率而规划的“母亲-父亲-子女培训项目”旨在通过明确母亲、父亲和子女的教育需求、提供专门设计的培训课程提高社会认知水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按照本项目的安排,相关方面将通过讨论会、研究会、座谈会、课程培训、家访、村访的形式与家庭沟通。沟通的主题涉及生殖健康、青春期的关系、家庭关系、妇女的社会地位和重要性、相关学术成果等。2006年,共有227320名妇女和98332名男子,合计325652人参加了培训,该项目的参训人数合计达2355369人。已熟悉学校实施的这些项目的家庭成员也将提高对其职业资质的认识。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2004年到2006年间,国家教育部已将男性至上主义元素从教材中删除。这些元素反映了人们对妇女和男子相关问题的预先判断。而将这些元素从教材中删除的目的在于营造一种全新的教育和社会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人们以教科书的形式宣传妇女和男子的非传统形象。此外,与相关条款和“关于审核教科书和教材的说明”中的规定一致,也应对教科书和教材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包含基于“性别、种族、语言、宗教、肤色、政见、哲学信仰、教派等”的歧视性内容。

在这方面土耳其付出的努力是卓有成效的,人们不再按照传统的观点将妇女描绘成适合女性职业中的职业女性或在其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而是重点关注在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成功女性以及妇女和男子、家庭中母亲和父亲的平等分工。小学课本中使用的BILIM ADAMI(土耳其语)改为BILIM INSANI(土耳其语);课本中呈现不同年龄的女运动员、女工程师、女研究员的形象,而且十分注意课本中既要有男生也有女生形象。另外,在小学课本中有投票妇女、女市长或区长的形象和照片。

除采用上述方法外,国家教育部还努力在描述妇女和男子、女孩和男孩的信息、照片和图片之间建立定性和定量的平等,以保证在教材和课本中实现男女平等,同时防止对妇女的歧视。此外,为了提高学生对该问题的认识,教科书中还提供了与妇女为自身权利而斗争、帮助改变妇女社会地位的因素和人物以及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原因和修订关于妇女人权的主要法律的原因等相关内容。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由于教育是一项人权,也是实现教育、发展与和平等目标的一种手段,土耳其已启动旨在保证女孩和男孩平等受教育的国民教育动员工作。开办“地区寄宿制小学”,使得居住在没有学校的村庄和小型定居点的学龄儿童以及贫困家庭的儿童有机会接受初等教育。由于在1939年第一次基于该地区文化结构建立了“地区寄宿制小学”,安纳托利亚东南和东部地区许多无法继续上学的女孩终于有机会正常上学。

在“地区寄宿制小学”就读的女生比率已从2000年的25.63%上升至2006年的35.46%(见表 15)。

表 15:各学年度各地区寄宿制小学可容纳的学生人数和学生的实际人数

学年度

学校类型

学校

数量

可容纳的

学生人数

寄宿学生人数

女孩所占的比例

男生

人数

女生

人数

共 计

2000-2001

地区寄宿制小学

+ 租住制小学

452

170320

104 843

36 140

140 983

25.63%

2006-2007

地区寄宿制小学

603

191201

107 637

59 157

166 794

35.46%

资料来源:土耳其统计局–国家教育统计数据。

除向贫困家庭子女提供的寄宿制教育服务外,土耳其还向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学生、普通中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提供奖学金。只有在经济上非常贫困并通过了国家相关机构举办的“公共寄宿与奖学金”考试的学生才能领到上述奖学金。然而,在2001-2002学年度,奖学金获得者中只有38.5%是女生,直到2006-2007学年度,该比例才升至46.05%。

除此以外,为了建立社会救助网、保证最贫困家庭的子女全面享受基础教育服务,国家通过《社会风险缓解计划》下的“有条件现金拨付”向每一个区提供无需偿还的资助。

截至2007年9月,共有1705391名学生得到“有条件现金拨付”范围内提供的教育资助款。由于这笔资助款直接拨给母亲,而且女孩得到的资助额更高,资助效果非常好,发放教育资助费的目标群体中,女孩占46.6%,男孩占53.4%。

土耳其一家名为“安纳托利亚东南部项目区发展管理局”的公共机构,向居住在“安纳托利亚东南部地区”穷困但成绩优异的女生提供专项奖学金。该项目主要在土耳其“安纳托利亚东南部地区”9个省实施,项目所提供的奖学金将发给在小学、中学和大学就读的女孩的母亲。从6月到9月每个月向母亲们支付的奖学金额度分别为55土耳其里拉(50美元)、75土耳其里拉(65美元)、110土耳其里拉(100美元)。截至2007年11月份,共有790名学生获得该项奖学金。自2001年以来,共有923名女生获得该项奖学金。

目前实施的“白天学生转移小学项目”将向居住在人口稀少、住户比较分散而且没有学校的地区的儿童提供上学的机会。关于在“白天学生转移小学项目”下就学的学生的信息见表 16。

表 16:“白天学生转移的初等教育”项目下的学校数量和学生人数

年份

中心学校数量

转移安置单位

女生

男生

共计

2000-2001

5249

25967

279827

328091

607918

2006-2007

5845

31080

329022

365606

694628

资料来源:国家教育统计数据。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读写能力的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土耳其国家教育部和其他公共机构在地方政府、私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帮助下,专门为土耳其从未受过正规教育的妇女开设了识字课程。由于参加这些课程学习的人大多是年轻妇女,因此文盲问题在一些土耳其地区仍然存在,而且主要是老年妇女。

表17:识字率(1995-2006年)

成人识字率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共计

86.4

86.3

87.5

88.3

87.4

88.1

88.1

94.5

94.5

95.3

95.7

95.3

96

96

78.3

78.2

79.9

81.1

79.6

80.3

80.3

资料来源:土耳其统计局–人口与发展指数。

对各年龄组文盲妇女现状的分析表明,40周岁和40周岁以上的妇女占文盲妇女总人数的64%,而65周岁以上的妇女占文盲妇女总人数的24%。

除国家教育部设在地区一级和郊区的公共教育中心开设成年妇女扫盲(识字)课程外,社会服务和儿童保护机构总局下设的社区服务中心和安纳托利亚东南部项目区发展管理局下设的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也开设相关的扫盲课程。

2005-2006学年度,共有1674358人从公共教育中心该学年度开设的121639项“职业、技术、社会文化与识字课程”中受益;其中妇女和女孩有953047人,占学员总人数的57%。在参加“支持国民教育运动”项目下组织的72541 次扫盲培训的1404557名学员中,妇女和女孩有898007人,占学员总人数的63.9%。目前正在实施的各类项目中也包括相关公共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设的扫盲课程。

“开放式教育机构”(开放式小学、开放式中学、开放式职业技术学校、开放式职业中学和开放式大学)采用“远程学习”的方法向所有需要深造、进修机会的人提供教育服务,无论何时,也无论其身处土耳其何地。这也成为许多出于各种原因而不得不辍学的妇女和女孩获得教育机会的另一种方式。

土耳其国家教育部开展的“7岁太晚”、“学前教育运动”、“流动幼儿园”、“我的家庭”等项目将向母语不是土耳其语的儿童和妇女教授土耳其语,从而消除低龄儿童在校学习期间所面临的语言障碍,同时,所有刚入学的儿童都将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依照《土耳其宪法》第3条,土耳其共和国的语言是土耳其语。《土耳其宪法》第42条规定,土耳其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将非土耳其语的其他语言作为母语向土耳其公民讲授;《宪法》条款认为,该原则适用于用外语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学校,而且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同时国际协定中的规定将予以保留。

2003年生效的《关于外语教育与教学以及土耳其公民学习不同语言和方言的法律》修正案,允许开设讲授土耳其公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不同语言和传统方言的专门课程。为了将该修正案付诸实施,《关于土耳其公民学习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不同语言和传统方言的规定》已起草并于2003年生效。现已开设ŞANLIURFA、BATMAN、VAN、ADANA、 DIYARBAKIR、İSTANBUL和MARDIN等不同语言和方言的课程。

另外,2003年生效的《广播电视企业组建及其节目播放法》修正案规定,公共广播电视企业和私人广播电视企业可使用土耳其公民在其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语言和传统方言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除本规定外,2004年6月5日生效的其他条例还规定,广播电视企业每天应播放30分钟的波斯尼亚语、阿拉伯语或切尔克斯语节目以及ZAZA方言或KIRMANC方言节目。由于2003年修正案规定不充分,《土耳其广播电视法》和《广播电视企业组建及其节目播放法》修正案于2008年6月11日生效后,土耳其广播电视公司可用非土耳其语的其他语言和方言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安排各种方案;

由于课程费、学费和其他教育开支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贫困家庭子女很难继续留在学校完成学业。此外,出于传统和经济方面的原因,许多家庭在教育方面一般优先考虑男孩,妇女从教育中受益的难度将越来越大。

相关国际机构、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合作实施主题为“让女孩上学”、“父亲,送我上学”的全国性运动等“女孩教育项目”以及“支持基础教育计划”等项目的目的在于降低女孩辍学率、同时向过早辍学的女孩和妇女提供教育培训课程。

为了实现全体儿童100%入学的目标,尤其是帮助6到14周岁的学龄女孩、目前仍然无法上学或不能正常到校上课的女孩入学,土耳其于2003年在10个试点省启动了主题为“让女孩上学”的教育运动,并于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上述活动开展过程中,共发现有273447名女孩辍学,在土耳其各省启动的上述活动帮助这些未入学女孩中的81%入学。目前正在努力使剩余19%的辍学女孩入学。

“妇女人权培训计划”是另一个由相关公共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协作实施的项目。参与本项目的妇女中28%决定继续她们的正规教育。

由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于2000年共同发起的主题为“雪莲花——与当代土耳其同时代的女孩”,将为有决心上学但缺乏资金来源的女孩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本项目的目标在于帮助女孩成长为眼界开阔的职业女性。该项目已为12300名学生提供奖学金,其中有7380人读到中学毕业,950人进入大学学习,67人大学毕业。由于成果显著,该项目将一直延续到2015年。

另外,由一家私人媒体公司发起的、主题为“父亲,送我上学”的运动,其目的也是支持女孩上学。

为了使300万文盲妇女在四年内基本具备读写能力,一项由土耳其国家教育部组织、一家公立银行资助的、主题为“母亲-女儿-求学”的项目于2008年6月6日正式启动。

此外,宗教事务管理局在各省穆夫提办公室的协调下,发起了一场主题为“女孩不应辍学”的运动。该运动的目标在于说服家长和发放奖学金提高女孩的入学率,2006-2007 学年度已向2049 名女生发放奖学金。

除了这些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外,相关的公共机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非政府组织也在其辖区内合作开展了一系列地方性活动或运动,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女孩入学率、同时提高妇女的读写能力。目前,小学生辍学率在不断下降。这说明由国家教育部、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支持的运动和项目以及1997年将初等义务教育延长至8年的事实正在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见表 18)。这些活动使得全社会对教育问题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正因为如此,女孩辍学率(尤其是中等教育阶段的女孩辍学率)从2001-2002 学年度的6.2%降至2005-2006 学年度的5.7%。

表 18:各学年度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

学年

小学生辍学率(%)

中学生辍学率(%)

共计

男生

女生

共计

男生

女生

2001-2002

1.2

1.0

1.5

8.3

9.8

6.2

2002-2003

0.8

0.7

1.0

8.5

10.1

6.4

2003-2004

0.7

0.6

0.9

7.9

9.6

5.7

2004-2005

0.5

0.4

0.6

6.8

8.2

5.0

2005-2006

0.5

0.4

0.5

8.0

9.8

5.7

2006-2007

-

-

-

-

-

-

资料来源:国家教育部。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根据《社会活动条例》的规定,小学和中学的所有女生和男生都必须上体育课,而且女孩和男孩一样可平等使用体育设施。除此以外,女孩还有机会参加校际体育活动,其中包括篮球、民族舞蹈、体操和其他运动项目(另外,也见第13条c款)。在此背景下,2006-2007 学年度女孩占参加体育活动学生总人数的34.46% (见表 19)。

表 19:运动员人数(2006-2007年)

少年

明星

初级

共计

所占百分比

41541

83000

124500

249041

34.46%

99623

149430

224445

473498

65.53%

资料来源:中等教育总局。

在为提高有才能和有志向学生的运动技能而建立的体育中学,2006-2007 学年度入学的915名学生中共有227名女生(见表 20)。

表 20:体育中学不同性别的学生人数(2004-2006年)

女生

男生

共计

女生所占百分比

2004年

29

141

170

17%

2006年

227

688

915

24%

资料来源:中等教育总局。

(h)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在“支持青春期健康促进项目”范围内,将针对六年级、七年级的男女生和他们的父母开展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活动。2006-2007 学年度参加这些活动的学生中47%是女生。

为了提高公众更多更好地享受卫生部在“土耳其生殖健康项目”下的公共教育体系内提供的服务,85个非政府组织的项目共得到总额达2 000万欧元的资助。目前,正在对这些非政府项目实施监督和评价。

土耳其卫生部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建立了18家青年咨询中心、健康服务中心和2家青年服务中心。为了大幅提高基础性健康和生殖健康(CS/ÜS)服务的利用率和质量、改善青年群体的性健康状况和生殖健康状况、提高高级CS/ÜS服务的申请量和利用率,上述健康咨询服务机构的员工都参加了《土耳其生殖健康方案》提供的在岗培训。

截至目前,土耳其卫生部已编制12000本孕妇营养指南,向公众发放。

从2001年到2005年,卫生部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合作完成了《制定相关战略以满足青少年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需求的项目》,并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了《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

第 11 条:

11.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在土耳其,男女劳动力就业率差别很大。2006年女劳动力的就业率仅为24.9%,而男劳动力的就业率则达到71.5%(见表 21)。

表 21:城市-农村地区不同性别劳动力的就业率(百分比)

(年龄在15岁以上)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全国平均值

49.9

49.8

49.6

48.3

48.7

48.3

48.0

- 男

73.7

72.9

71.6

70.4

72.3

72.2

71.5

- 女

26.6

27.1

27.9

26.6

25.4

24.8

24.9

城市

44.1

44.0

44.4

43.8

44.5

45.5

45.5

- 男

70.9

70.6

69.8

68.9

70.8

71.5

70.8

- 女

17.2

17.4

19.1

18.5

18.3

19.3

19.9

农村

58.7

58.7

57.6

55.5

55.4

53.1

52.2

- 男

77.9

76.4

74.5

72.9

74.7

73.5

72.7

- 女

40.2

41.7

41.4

39.0

36.7

33.7

33.0

资料来源:土耳其统计局家庭劳动力调查结果(2007年)。

土耳其劳动力就业率低的根本原因是在于女劳动力(尤其是城市妇女)就业率较低。这种现象背后最重要的原因是农村地区向城市地区的人口流动。土耳其农村人口在逐年减少,而城市的人口和经济密度越来越大。由于目前土耳其正处在城市化的社会转型期,原来在农村地区工作的妇女(主要是不收报酬的家庭工人)不能像从农村地区迁移到城市地区的男劳动力一样在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得到一席之地(即使她们具有同男子同等的技能水平和教育水平)。女劳动力就业率低的原因在于很多妇女不能满足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资质技能的要求、她们需要承担照顾家庭的义务、而且受制于家庭和社会的压力以及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性质等。

对城乡差别的深入调查发现,农村地区女劳动力的就业率大大高于城市地区(农村地区是33%,而城市地区则为19.9%)。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在于农村妇女主要是不收报酬的家庭工人。

关于多年来农村女劳动力的就业率,应注意由于大量人口从农村流动到城市,农村女劳动力的就业率在逐年下降。而城市女劳动力的就业率则在逐年上升。但这种上升与农村地区女劳动力就业率大幅下降的趋势相比显得微不足道。尽管土耳其人口和劳动力数量都在迅速增长(1988到2006年,年龄在15周岁或15周岁以上的非制度性国民人口增长了53.1%,而劳动力则增长了27.8%),由于土耳其不能创造充分就业的机会(尤其是不能提供女劳动力就业的机会),土耳其的就业率不能与人口增长趋势类似在不断攀升。

过去几年,普通劳动力和女劳动力的就业率一直呈下降趋势。劳动力总体就业率已从2004年的48.7%降至2006年的48%。

表 22:不同教育水平的劳动力参与率(百分比)

(年龄在15岁以上)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共计

文盲

31.5

30.3

28.8

28.2

24.4

21.9

20.3

中学以下

50.1

49.9

49.2

47.5

48.2

47.4

46.9

中学和同等职业学校

55.3

56.0

55.1

53.3

56.6

57.1

57.0

高等专科学院和综合大学

78.2

79.2

79.5

77.7

80.0

79.1

78.5

文盲

56.7

52.5

48.1

48.7

46.8

43.5

40.4

中学以下

74.9

73.7

72.3

70.7

72.3

71.8

70.8

中学和同等职业学校

70.8

71.6

69.7

69.0

73.3

73.8

73.6

高等专科学院和综合大学

83.2

84.3

84.5

82.7

85.3

84.7

84.1

文盲

25.2

24.8

24.4

23.6

19.3

17.5

16.2

中学以下

23.0

24.2

24.9

23.4

22.8

21.8

21.8

中学和同等职业学校

31.8

31.1

31.9

28.9

30.6

30.9

31.4

高等专科学院和综合大学

70.1

70.8

71.5

69.5

71.3

70.0

69.8

资料来源:土耳其统计局家庭劳动力调查结果。

教育是影响男女劳动力就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从表 22中采集的数字表明,女劳动力就业率(有偿劳动)依照教育程度成比例上升。

高等教育引导妇女就业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居住在城市的女大学毕业生只是城市妇女人口中很小的一部分,女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远高于只有小学文化的妇女,而只有小学文化的妇女几乎占城市妇女人口的一半(只有小学文化的女劳动力就业率大约为13%,而女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则达到70%)。同等条件下,大学毕业的妇女和男子就业机会均等,行业歧视现象很少,而且在他们共同工作的办公室内发生性骚扰的可能性也很小。

调查表明,婚姻一般会对女劳动力的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文化程度低的已婚妇女的就业率在不断下降。城市单身女劳动力的就业形势明显好于城市已婚女劳动力。比如,2006年城市单身女劳动力就业率为35%,而已婚女劳动力就业率仅为15%,不足单身女劳动力就业率的一半。

导致女劳动力就业率低的另外一个因素在于土耳其大部分妇女是不收报酬的家庭工人。不收报酬的工人在土耳其仍然占很大比重。而且在就业人口中,未登记的劳动力所占的比重相当大。在农村地区,由于耕地比较分散(面积不大的地块不适合机械化耕作)、某些农产品的性质比较特殊(使妇女与家务劳动结合在一起),因此,妇女能够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部分。

土耳其全国未登记的就业率约为50%,而且土耳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表明,2000年农村地区未登记的就业率为73.8%(其中妇女为91.4%;男子为64%),城市未登记的就业率为28.8%(其中妇女为30%;男子为28.5%),而2006年农村地区未登记的就业率为67.5%(其中妇女为89.3%;男子为56.5%),城市未登记的就业率为35.1%(其中妇女为39.3%;男子为34.5%)。2006年农业活动中与该比率相关的数字是90%,而在非农业活动中与该比率相关的数字是34%。这些数字表明,未登记就业在参与农业活动的劳动力中,尤其是在不收报酬的家庭工人中更为普遍。2006年,男子在参与农业活动的不收报酬家庭工人中所占的比率为23.2%,而妇女在其中所占的比率为76.8%。

除劳动力就业率下降外,过去十年的土耳其总体就业率在不断下降,而且在近几年一直在50%以下(2006年全国总就业率仅为43.2%)。这种情况表明土耳其没有创造好的工作机会、就业率非常低。1990年代中期,土耳其妇女人口的就业率一度只有31%,此后便逐年下降,2006年已降至22.3%。另外,男性人口的就业率多年来不断降低,直到2004年才开始上升,到2006年已升至64.5% (见表 23)。但妇女的就业率并未同步上升。

表 23:城市和农村不同性别人口就业率(百分比)

(年龄在 15岁以上)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土耳其平均

46.7

45.6

44.4

43.2

43.7

43.4

43.2

- 男

68.9

66.5

63.9

62.9

64.7

64.8

64.5

- 女

24.9

25.1

25.3

23.9

22.9

22.3

22.3

城市

40.2

38.9

38.1

37.7

38.4

39.7

40.0

- 男

65.4

63.3

60.7

60.3

62.0

63.2

63.0

- 女

15.0

14.5

15.5

15.1

15.0

16.0

16.7

农村

56.4

56.0

54.3

51.9

52.1

49.5

48.8

- 男

74.1

71.4

69.0

67.1

69.3

67.6

67.2

- 女

39.4

41.0

40.2

37.4

35.5

32.3

31.6

资料来源:土耳其统计局家庭劳动力调查结果。

劳动力市场基于性别的隔离指标之一是某些行业和职业女劳动力的密集程度。2006年的数字表明,妇女的主要就业领域是农业,而男劳动力更加密集的行业是服务业。土耳其就业妇女中48.5%在农业部门就业、37.1%在服务行业就业、14.4%在工业部门就业。

表 24:就业人口的行业分布(百分比)

(年龄在 15岁以上)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农业

36.0

37.6

34.9

33.9

34.0

29.5

27.3

- 男

27.0

27.7

24.8

24.4

25.6

21.7

19.8

- 女

60.5

63.3

60.0

58.5

57.2

51.6

48.5

工业

17.7

17.5

18.5

18.2

18.3

19.4

19.7

- 男

19.5

19.7

20.6

20.2

20.0

21.1

21.6

- 女

12.6

11.8

13.3

12.9

13.6

14.6

14.4

服务业

46.3

44.9

46.6

47.9

47.7

51.1

53.0

- 男

53.5

52.6

54.6

55.4

54.4

57.2

58.6

- 女

26.9

24.9

26.6

28.6

29.2

33.8

37.1

资料来源:土耳其统计局家庭劳动力调查结果。

不收报酬的工作本质上适合于农村地区小家庭管理的企业,目前在城市的工业和服务业部门也比较普遍。不收报酬的就业是农村地区妇女就业的主要形式,妇女不收报酬的就业率为65.3%。换句话说,三分之二的农村妇女是不收报酬的家庭工人。

在劳动力就业、收入和教育方面,妇女远不如男子。除此以外,由于文化层次较低的妇女主要在农业部门、在不领工资的部门就业或从事非正式的职业,因此,存在部分与城乡差别一致的性别歧视。

表 25:城市和农村不同性别人口失业率(百分比)

(年龄在 15岁以上)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土耳其平均

6.5

8.4

10.3

10.5

10.3

10.3

9.9

- 男

6.6

8.7

10.7

10.7

10.5

10.3

9.7

- 女

6.3

7.5

9.4

10.1

9.7

10.3

10.3

城市

8.8

11.6

14.2

13.8

13.6

12.7

12.1

- 男

7.8

10.3

13.0

12.6

12.5

11.6

10.9

- 女

13.0

16.6

18.7

18.3

17.9

17.0

16.4

农村

3.9

4.7

5.7

6.5

5.9

6.8

6.5

- 男

4.9

6.5

7.3

7.9

7.3

8.1

7.6

- 女

2.0

1.7

3.0

4.2

3.2

4.1

4.3

资料来源:土耳其统计局家庭劳动力调查结果。

土耳其城市地区的就业率高于农村地区。如上表所列,农村地区农业活动的就业率则十分低,这是因为在农村地区,广泛雇用的是 不收报酬 的家庭劳动力(主要是妇女)(见表 25 ) 。因此,为了明确界定妇女的失业率,应考虑非农业部门的失业率。从表 26 中可以看到,根据 2006 年的相关数字,非农业部门妇女的失业率为 17.9% 、男子的失业率为 11.3% 。

表 26:非农业人口失业率(百分比)

(年龄在 15岁以上)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非农业人口失业率

9.3

12.4

14.5

13.8

14.3

13.6

12.6

- 男

8.4

11.3

13.3

12.6

13.1

12.4

11.3

- 女

13.5

17.7

19.8

18.9

19.6

18.8

17.9

资料来源:土耳其统计局家庭劳动力调查结果。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如土耳其以往提交的报告所述,公民的就业权是受 《 宪法 》 保护的。《宪法》规定,人人都有在其选定的行业工作和订立合同的自由,人人都享有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 宪法 》 还规定,国家应提高就业水平、保护工人的权益。 2001 年生效的 《 宪法修正案 》 规定,国家有责任为失业人员提供 《 宪法 》 规定的社会保障。

土耳其是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 ) 56 项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截至 2007 年 ) ,其中,涉及就业方面男女平等问题规定的公约包括:《关于妇女在各类矿井中从事地下工作的第 45 号公约》、《关于工资保障的第 95 号公约》、《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第 100 号公约》、《关于农业工人带薪休假的第 101 号公约》、《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 102 号公约》、《关于就业与职业歧视的第 111 号公约》、《关于保护工人免遭电离子辐射的第 115 号公约》、《关于就业政策的第 122 号公约》、《关于一名工人可承受的最大允许重量的第 127 号公约》、《关于雇主提出终止雇用合同的第 158 号公约》、《关于禁止和采取直接措施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劳动 的第 182 号公约》。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2003 年生效的新《劳动法》规定,在劳资关系中不得因为任何理由(包括性别)允许存在基本人权方面的歧视。在此背景下,相关法律中必须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在其雇用合同签订、合同条件、合同执行、合同终止方面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歧视女工尤其是怀孕的女工、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任何员工;不允许出现同工不同酬的情况;性别、婚姻状况、家庭责任、怀孕、分娩都不得成为终止雇用合同的正当理由。另外,《劳动法》中第一次出现了与性骚扰和确实的雇用行为相关的规定。同时,《劳动法》还延长了女工带薪休产假的期限。

此外,依照消除以性别为由的歧视原则,明确了《公务员法》、《职业教育法》中关于获取工作机会、晋升、培训和工作条件的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在录用公职人员的一般资格要求和特殊资格要求(例如:录用考试)方面,不得在性别方面存在任何歧视。

2004年颁布的关于“按照平等原则录用雇员”的土耳其总理府公告规定,在雇员录用期间,除任职要求外,不得存在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

为了消除妇女就业方面存在的障碍,2006年依照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与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发布的《公报》要求在人员安置方面消除性别歧视,目前与公职人员安置相关的措施和程序都已简化,公职人员申请方面的性别歧视已基本消除。

此外,向“土耳其就业组织”的省级管理机构传达的指示要求私营企业和雇主认识到在劳资关系方面,除非出于生理原因或与工作性质相关的原因,不允许存在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的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进修,包括实习培训、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的权利;

公民自由选择职业和专业的权利原则上受《宪法》保护。《宪法》规定,除岗位要求的资质外,在公职人员录用方面不允许存在任何歧视;新的《民法》规定,“配偶在选择职业和专业时没有义务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尽管公民的工作权有法律保障,但妇女的就业率仍在逐渐减少,因此必须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在此框架内,2008年土耳其实施的就业一揽子计划要求政府制定与五年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相关的条例,照顾那些雇用女工而且不设年龄限制的雇主。

为了帮助就业有困难的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解决进入劳动力市场时所碰到的困难,相关的公共机构、大学、非政府组织、同业公会目前正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土耳其就业组织*的协调下合作开设“劳动力培训课程”、“职业培训与再就业课程”,实施相关的“培训项目”、“咨询项目”、“公益服务项目”等。

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障碍之一就是他们没有职场要求的职业资质。为了尽快改变这一不利局面,土耳其2003年10月到2006年3月实施的“劳动力主动培训项目”一共为广大妇女开设了30门就业相关课程,共培训19780名妇女,该项目的目标是在土耳其形成一套弱势群体参与的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方法。该项目范围内采取的积极就业措施帮助4678名男子和4846名妇女(合计9524人)就业。其中,1982人开办了自己的企业。

此外,为了向失业妇女提供劳动力市场急需的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的就业能力,从1998年到2005年,土耳其就业组织在工商业企业基层单位一共开设了7200门保障就业的劳动力开发与培训课程,共有131184人参加了培训,其中有85642名妇女。关于2006年开设的课程见表 27。

表 27 : 2006 年从劳动力培训开发课程中受益的男子和妇女人数

课程类型

2006 年开设的劳动力培训课程

有效课程数

参与人数

共计

直接就业课程

246

3 361

1 664

5 052

自主创业课程

38

170

478

648

专门为残疾人开设的课程

94

1 899

1 148

3 047

专门为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开设的课程

126

1 966

53

2 019

依照 Ö SDP* 开设的课程

82

1 032

913

1 945

失业保险项目提供的课程

118

1 207

480

1 678

认证农业工人项目

48

1 091

60

1 151

IT 学徒

68

656

350

1 006

合计

824

11 382

5 146

16 528

* 私有化社会扶持项目 。

除此以外,从 2002 年到 2005 年,共有 7 284 名妇女参加了“私有化社会扶持项目”,其中 4 382 人创办了自己的企业。

在伊斯坦布尔、 Kocaeli 、 Sanliurfa 实施的“女孩和妇女职业培训与就业项目 ” 共为 3 717 名妇女开设了 195 门职业培训课程。

另一方面,在土耳其 13 个省实施的“旨在加强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合、重点关注性别问题的积极就业措施试点项目”共向 72 名曾被安置在妓女教养所的法定成年女性提供职业强化培训。

此外,“积极就业措施与支持土耳其地方就业机构的项目”,作为对上述“劳动力主动就业计划”的补充,目前正在为妇女和年轻人就业提供资助。

除土耳其就业组织实施的项目外,相关公共机构(关于国家教育部的活动,见第 10 条)、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组织、私人机构也在为保障妇女就业开展各种活动或实施各种项目。

根据其活动安排,地方管理当局与各类企业,为了给低收入的妇女提供就业岗位,合作成立了妇女培训活动中心。

为了改善妇女的生存状态,银行在某些情况下可向妇女发放“创业贷款”。由一家私营银行和一个非政府组织共同发起的“促进妇女创业项目”可向广大中小企业发放妇女创业贷款。得到该项资助的妇女将有机会参加由银行提供的免费或减费的培训。

1600名妇女参加了由一家私营银行和一家妇女非政府组织在其“金融扫盲计划”下组织的培训活动。这些活动彻底改变了低收入妇女与“金钱”的关系,这些活动主要向低收入妇女讲解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学术语、提高他们对金融的认识。

同时,土耳其也开始向低收入妇女提供小额贷款。截至2008年7月,两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非政府组织共向10000名低收入的创业妇女发放了大约20000000土耳其里拉(约合16000000美元)的小额贷款。

根据“教育”主题下的“社会风险减轻计划”,土耳其目前正在实施强调妇女就业的创收项目。社区服务中心目前正在实施手工艺培训和生产项目以及植树造林、后期看护、作物育种等妇女季节工就业项目、老年人护理、病人护理以及儿童护理培训项目。为这些项目提供支持的目的在于提高农村妇女的农业生产作业技能。一个专门由妇女组成的“农业发展合作社”实施的“农村社会扶持项目”共扶持了287名妇女。

参加“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组织”在“装饰与印花玻璃制造业为妇女和年轻人创造就业岗位和有效劳动力市场开发项目”范围内组织的种植业培训活动的学员中妇女占75%。另外,在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组织进行的“小企业开办咨询项目”的支持下自主创业的人员中,妇女占30%。

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组织在“私有化社会扶持项目”范围内建立的“创业中心”计划扶持小规模创业家、帮助她们创业进而提高她们拓展业务的能力。在İŞGEM的帮助下自主创业的人员中,妇女占33.18%。创业中心主要为她们提供咨询服务、以优惠的条件为她们提供融资服务、经营场所、共用的办公设备和相关的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创业阶段面临的问题、不断发展壮大。

除此以外,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组织于2007年动用《欧盟2005资助计划》范围内的350万欧元的预算,启动了《创业促进计划》。在该项目范围内将成立4个至少能为80家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共用经营场所、商务秘书、机器设备、培训、创业咨询等)的创业中心,它们优先考虑为创业妇女提供相关服务。

在土耳其81个省成立“女企业家委员会”,作为同业公会机构下属的咨询委员会,为妇女创业文化的发展树立榜样,同时也为制定有利于女企业家素质不断提高、人数和规模不断扩大的政策。

此外,各大高校的“妇女问题研究与实施中心”也在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实施相关项目,以提高妇女的就业率。Ege大学实施的“支持女企业家项目”便是其中的一个项目。

为了改革土耳其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使之在社会经济要求和终身学习的基础上,满足经济发展对高素质中级技术人才的需求,土耳其国家教育部与相关的公共机构、同业公会、非政府机构合作在30个省和145个试点机构实施《关于加强土耳其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计划》。该计划为了给女子技术学校的女生提供更多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在“女子技术教育总局”下设的正规教育机构课程中新增了26门不同的专业课程(办公室管理与秘书、IT、海事服务、制图与摄影、食品技术等)。

“人力资源开发”是“土耳其-欧盟预加入金融援助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开发”项目将“鼓励妇女就业(包括从事农业的精耕细作)以及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作为其优先实现的目标。在此背景下,为了在项目期(2007年到2009年)实现该优先目标,已向相关项目拨付了约2 700万欧元。

另一方面,为了帮助妇女参与地方预算活动并影响与其优先原则平行的市政当局投资,一个妇女的非政府组织与妇女地位总局和一个地区的市政当局实施了一个试点项目。如果相关的市政当局以一种与妇女的需求和优先权平行的方式对其预算问题做出决定,那么该项目实施后,可为妇女创造更有意义的就业和创业机会。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正如土耳其前次国别报告所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不允许存在基于性别的同工不同酬现象;不得将任何与前述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写入集体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中。

《劳动法》也规定,不允许存在基于性别歧视的同工不同酬现象;以性别为由将专门的保护条款适用于员工也是不正当的。

同样,也应依照本法的规定,不分性别确定公职人员的工资。因此,妇女和男子在工资方面不存在任何差别。然而,如果妻子和丈夫都是公职人员,家庭救助安置只考虑丈夫。

《集体劳动合同、罢工和停工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集体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不允许存在基于性别的同工不同酬条款,以确保集体劳动合同不存在任何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条款。

《劳动法》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原则和义务(平等待遇原则,包括同工同酬的原则)的雇主或代理雇主,应为每一位受到负面影响的工人而受到罚款的处分。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雇主在处理或终止劳资关系方面违反上述规定,雇员可支付四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也可要求得到 其他 被剥夺的权益。

另外,《劳动法》规定,种族、性别、肤色、婚姻状况、家庭责任、怀孕、分娩、宗教、政见等都不得成为终止劳资关系的合法理由;如果法院或仲裁员认定,由于没有给出合法的理由或所声称的理由不合法,因此终止劳资关系的行为是不正当、不合法的,雇主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雇用该雇员。如果雇主重新雇用该雇员,应向该雇员支付四个月的工资,并保证该雇员享有 其他 权利,同时雇主签发的终止劳资关系通知宣布无效,雇用合同仍然有效,与合同未曾终止的情况一样。如果雇主未在该雇员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内重新雇用该雇员,则雇用合同终止,该雇员应得到:

依照法庭判决相当于该雇员四个月到八个月工资的“就业保障赔偿”;

四个月的工资和 其他 权益,用于补偿该雇员失去工作期间以及等待法庭判决之前这一段时间的误工费;

“劳资关系终止费”。如果是在不考虑通知规定期限的情况下终止劳资关系,对应的工资补偿应与雇员的工作期成比例;

向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雇员支付“解雇金”;

“物质和精神损失赔偿金”(如果使之成立的条件存在);

相当于该雇员四个月工资的“平等赔偿金”(如果在雇主以一种与待遇平等原则相抵触的方式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该雇员提出申请)。

《劳动法》中所包含的灵活就业规定试图使妇女在工作和家庭生活之间实现平衡。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度假的权利;

土耳其目前有5部专门针对雇工的社会保障法律。在这些法律中,除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8周岁、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的规定外,其他所有关于工作范围和职责、任职条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以及保险额度计算、福利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对男职工和女职工都是相同的。

在《失业保险法》(另一部社会保障范围内的法律)中也规定,所有关于工作范围和职责、任职条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以及保险额度计算、福利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对男职工和女职工都是相同的。

关于育婴假和哺乳假作为非带薪假的规定见第 11/2 条 b 款。

表28:不同性别的现有员工人数及其在社会保障机构中的分布(截至2007年3月)

社会保障机构

女性人数

男性人数

总数

百分比

社会保障机构

1740769

6208581

7949350

22

78

工匠和个体经营户的社会保障组织

450304

2972805

3423109

13

87

政府退休基金

811668

1626571

2438239

33

67

最后合计

3002741

10807957

13810698

21

79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宪法》第50条规定,不得要求任何执行与其年龄、性别、能力不适合的工作任务,未成年人、妇女以及有身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的人在工作条件方面应受到特殊保护,所有工人有休息权,与带薪公休日和带薪假相关的权利和条件以及带薪年假等都应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不得雇用任何年龄的妇女从事矿井、电缆敷设、下水道和隧道施工等地下或水下工作。

《夜班女员工就业条款附则》规定,女职工从被实际医学诊断已怀孕到分娩之日前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妇女,在分娩之日后六个月内,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如果执业医师、医疗卫生单位、职工健康门诊部或最近的卫生服务中心(如果不能得到上述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服务)从哺乳妇女及其婴儿的健康的角度考虑,认为(并出具相关报告)有必要将该期限延长至 1 年的,可将延长至 1 年。

11.2.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

《劳动法》明确规定,怀孕和分娩不应成为雇用合同终止的合法理由(见第 11 -1 条 b 款)。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而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公务员法》和《劳动法》分别规定了产假及其相关的问题。 2003 年生效的新《劳动法》和 2004 年生效的《公务员法》修正案中关于女职工和女公务员相关问题的规定是相同的。依照这些规定,在女员工分娩前八周和分娩后八周(共计十六周内)不得安排其从事任何工作。如果是多胎妊娠,则应在分娩前八周不安排其从事任何工作的基础上,再额外增加两周的休息期。然而,健康证明或诊断书认为其健康状况适合参加工作的女员工,如果本人愿意可以一直工作到分娩前三周。在此情况下,该女员工分娩后允许的休息期应按照其在分娩前的额外工作期相应增加。如果从该女员工的健康和工作性质考虑认为有必要,则上述分娩前后的休息期可适当增加。女员工在妊娠期间参加定期体检应获得带薪假。如果医师的报告认为有必要,可将怀孕的雇员安排到负荷较轻的岗位工作。在此情况下,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为了方便哺乳期的女员工给一周岁以下的婴儿喂奶,应允许其获得合计一个半小时的哺乳假。雇员可自行决定如何使用哺乳假以及假期的分配方式。如果员工本人愿意,可在上述分娩前后十六周的产假期满后,获得为期十二个月的无薪假,对于女职工而言,该期限是六个月。

《社会保障法》规定,女职工由于在孕产期无能力工作,因此应得到一笔分配金额相等的生育保险。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关于孕期或哺乳期妇女就业、哺乳室和育婴设施条款的规定附则》规定,有 100 到 150 名女员工(无论年龄大小以及是否已婚)在岗工作的雇主单位有义务在其工作区给女员工提供一个给婴儿喂奶的哺乳室,而且该哺乳室应与办公室分离,最大间距为 250 米 。

与土耳其儿童保育服务网相关的数据如表 29 和表 30 所列。除儿童保育外,截至 2007 年下半年,土耳其共建立了 241 家为老年人服务的养老院。这些养老院一共可容纳 19 752 名老人。此外,截至 2007 年,土耳其共成立了 63 家为残疾公民服务的机构。

表29:2000-2001年度学前教育机构/日间托儿所的相关数据

教育机构

学校/班级数

学生/儿童人数

女生

女孩所占百分比

男生

男孩所占百分比

学生/儿童总数

国家教育部下属的学前教育机构

(公办 + 私立)

(婴儿班 + 幼儿园)

9249

123225

47.63%

135481

52.36%

258706

获得SHÇEK批准的现有日间托儿所

1147

10473

48.41%

11158

51.58%

21631

共计

10396

133698

47.69%

146639

52.30%

280337

资料来源:国家教育部与SHÇEK 数据。

表30:2007-2008年度学前教育机构/日间托儿所的相关数据

教育机构

学校/班级数

学生/儿童人数

女生

女孩所占百分比

男生

男孩所占百分比

学生/儿童总数

国家教育部下属的学前教育机构

(公办 + 私立)

(婴儿班 + 幼儿园)

22506

335553

47.81%

366209

52.18%

701762

获得SHÇEK批准的现有日间托儿所

1532

13347

46.18%

15553

53.81%

28900

共计

24038

348900

47.75%

381762

52.24%

730662

资料来源: 国家教育部与 SH Ç EK 数据 。

更多关于育婴假的信息见第11条第3款。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关于孕期或哺乳期妇女就业、哺乳室和育婴设施条款的规定》也明确了与某些风险相关的专门措施以及根据对化学、物理和生物因素影响的评价以及被认为会危及怀孕、分娩以及哺乳期女工的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生产过程所采取的一般措施。

本规定提出了保护上述员工健康和安全的三级体系。在第一级,如果在评价中发现有对上述员工构成影响的健康或安全风险,雇主应临时变更工人的工作条件和/或工作时间,以防止这些工人暴露在上述风险中。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雇主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员工调到另一个岗位上去,但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在最后一级,如果将该员工调到其他岗位在技术上不可行,该员工可在其健康和安全必须得到保障的时期,申请无薪假,而雇主应提供相关的便利。

在立法框架内,《夜班女员工就业条款附则》中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孕妇的措施(见第11-1条f款)。

11.3. 应根据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目前,已完成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内明确规定相关保护法中关于育婴假的条款并体现公平原则的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该草案规定,依照《劳动法》受雇的父母每人可获得为期6个月的育婴假,而依照《公务员法》受雇的父母可获得为期12个月的无薪育婴假,而且父母可连续使用该假期。养父母也可享受相同的权利。上一个立法年度,相关部门已向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全体会议提交“法律草案”;然而,由于议会改组,此项立法程序曾一度取消。在目前新的立法年度,该法律草案的合法化程序已经启动并且在相关立法机关的监督下实施。将育婴假的问题写入法律是对传统养育观念以及育儿是妇女天然职责的思想一般质疑。此外,法律将以一种减少歧视做法的方式对妇女的职业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由于妇女是“生殖工具”,因此女员工常被人们视为是不可靠的,女员工晋升的权利被剥夺而且很多妇女都被排除在劳动力范围之外。另外,在父母共同承担养育责任的家庭中长大的子女会以更加平等的性别角色实现社会化、融入社会。

第 12 条:

12.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应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在土耳其,本条款的要求主要通过1961年首次批准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实现。这一点已依照现行法律和1965年生效的“人口计划法”(后来内容更加全面)予以明确。

1961年批准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社会化法”旨在确保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社会化法”规定,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主要由设在交通方便地区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这些机构应重点关注优先服务健康状况恶化的群体和弱势群体(例如:母亲和儿童)。在提供上述服务时,没有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做法;除此以外,由于妇女的生殖健康问题也比较普遍,因此,相关服务重点关注妇女。土耳其不同年龄的男女公民都可享受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主要由遍布城乡各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目前,土耳其共有7417家医疗诊所、5486个卫生服务中心、234个母婴健康和家庭计划生育中心。

健康诊所和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分布在农村或城市地区,而母婴健康和家庭计划生育中心则主要分布在城市地区。这些医疗卫生服务一般是免费的,有时也收取一定费用,但都在居民可承受的范围内。“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机构在1000多家二、三级医院的支持下提供服务。尽管目前土耳其全国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在配置存在一定问题,但从数量上看,卫生部下属的各家医疗服务机构仍然雇有50000多名专家、48000多名执业医师、82000名护师、40000名助产士、41000多名卫生服务人员。在妇女健康方面的一项重大发展成果是2007年生效的相关法律修正案将产科和护理专业所要求的学历提高到大学毕业。而这一重大发展成果则是在偏远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系统工作的人员的素质及其大学本科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取得的。

目前法律条文中不存在任何阻止男子或妇女从现有医疗系统中受益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有两大问题亟待解决。首先,由于上述服务是免费的或收费极低,因此,社会贫困群体中没有社会保障的儿童和妇女会更多的求助于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其次,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由于社会地位比较低,经济上仍然不能独立,因此在申请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方面不能自行做出决定,只能要求她们的配偶或亲属向卫生保健机构咨询。目前,土耳其正在试图以家访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尤其是妇产科和儿科方面的医疗服务。

在此背景下,《人口计划法》是土耳其出台的另一部明确相关医疗服务方法的法律文书。1983年批准实施的土耳其《人口计划法》是世界上形式最自由、内容最全面的一部人口计划法。土耳其《人口计划法》重视男女平等。这部法律规定,妇女完全享有在没有意外怀孕的先决条件下的生育权。

在这部法律批准后的若干年,现代化高效避孕工具的使用率首次超过无效避孕方法,而且在计划生育方面未能得到满足的需求数量开始减少。而另一方面,尽管上述法律将怀孕10周以内孕妇自愿流产合法化,由于采用了正确的服务模式,自1990年代以来,自愿流产率不断下降。

另外,土耳其生效的其他关于妇女问题的立法修正案(比如:《民法》、《家庭保护法》、《土耳其刑法》以及关于将基础阶段义务教育延长至8年等)及其实施使得妇女享有更多的权利,同时有效预防相关的性别歧视;这些措施会在中长期对妇女的健康产生积极的影响(见第2条f款和第10条a款)。

12.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对妇女健康非常重要的“生殖健康服务”,如第12条第1款所述,由分布在土耳其全国各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框架内提供。虽然“ÜS”服务的目标对象是各年龄组的男性和女性,但在土耳其与该背景相关的重点问题是“母婴安全”,这也是1994年开罗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人发会议)”重点强调的内容。从本质上看,土耳其签署了所有人发会议的建议,未提出无任何保留意见,并启动了旨在规定需要的服务类型和数量、提出以一种更加全面的方式解决传统“母婴健康”问题的方法以及在生活周期背景下认识女人和男人的发展方案。1996年与人发会议同时制定的《妇女健康和计划生育——国家战略行动计划》已于2005年修订为《卫生部门性与生殖健康——国家战略行动计划》。修订后的《国家战略行动计划》明确规定了土耳其从2005年到2015年的相关目标、优先原则和任务。这项战略计划明确规定,必须优先解决降低产妇死亡率、预防意外怀孕、改善儿童健康、预防性传播疾病、缩小地区与地区之间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不平等等问题,并为这些优先项目明确了具体目标和措施。

其中一个目标是在2015年之前将土耳其产妇死亡率最高的地区与最低的地区之间的差别缩小50%。

此项行动计划也为上述其他标题类似界定了相关的原则、目标和方法,因此,相关的医疗卫生方案可在土耳其全国组织实施。

《母婴安全计划》是为实现众多为保障妇女健康而设定的目标所采取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干预行动,该计划将在全国所有的基层卫生保健机构实施。该计划可提供产前护理服务、健康分娩服务以及产后护理服务等。

自1963年以来,土耳其每五年针对全国有代表性的标准样开展一次“土耳其人口与健康研究”,最后一次研究是在2003年开展的。这些研究有助于以一种基于例证的方式正确评估妊娠、分娩、产后服务、计划生育、婴儿和儿童护理服务等方面的状况,同时还有助于检查相关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障碍。

在母婴健康和计划生育方面取得的进展:

多年来,土耳其因妊娠和分娩导致的孕产妇死亡率明显降低。在“与妊娠相关的死亡率”方面,1974年平均100000名出生婴儿中有208名婴儿死亡,而2005年的“全国产妇死亡率研究”发现当年平均100000名出生婴儿中有28.5名婴儿死亡。尽管28.5仍然是一个很高的数字,但从所有结果看,多年来产妇死亡率一直呈明显下降的趋势。近年来在数量上不断增加的生殖健康计划预计会使这种下降的趋势不断加剧。

多年来,产前护理员的比例在大幅上升。1993年土耳其人口与健康研究的统计结果表明,当年产前护理员的比例为63%,而2003年的产前护理员的比例已升至81%。此外,健康状态下的婴儿分娩率也在不断上升。1993年健康状态下的婴儿分娩率是76%,而2003年健康状态下的婴儿分娩率则已升至83%。

土耳其与人口生产相关的比率在明显下降;1978年的人口出生率合计为4.3,而到1988年则降至3.0,1998年降至2.6,2003年降至2.2。人口出生率下降表明,土耳其的家庭计划服务成效显著。

不同教育程度、地区、地理位置的人口生育水平差别很大。安纳托利亚东部地区的人口出生率最高,达到4%。而安纳托利亚北部、中部和南部地区的人口出生率合计约为2%。安纳托利亚西部地区的人口出生率最低,在2%以下。

目前家庭计划生育的方法几乎所有已婚男女都知道。土耳其可供选择的避孕药具也在不断增加,而且体内植入和注射式避孕方法已纳入土耳其国家计划。此外,在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时,土耳其非常重视咨询服务。

1983年以前,流产是导致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因此,目前土耳其只允许医学上要求的自愿流产行为。1983年土耳其法律开始允许怀孕十周以内的妇女自主选择终止妊娠。从此以后,自愿流产已不再成为产妇死亡的原因;1990年以后,自愿流产率开始呈快速下降的趋势。为了提高自愿流产所需的医疗服务,同时消除外科手术存在的风险,土耳其目前正积极开发并推广“医学流产”法。

此外,土耳其的婴儿死亡率也呈快速下降趋势,土耳其人口与健康研究表明,1993年的初生婴儿死亡率为53‰,而2003年则降至29‰。另一方面,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从61‰下降至37‰。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土耳其在婴儿和儿童健康方面已经取得明显进步。

目前,所实施的不同项目将为妇女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由于处在生育年龄的妇女和女孩在社会上所占的比例很大、婴儿、产妇、儿童的死亡率仍然居高不下,土耳其各项国家计划中必须将产妇和婴儿的健康以及计划生育服务放在优先位置,而且计划生育服务必须符合高标准的要求。而目前土耳其的产前服务和产后服务仍未达到理想的水平。在此背景下启动的某些项目和计划一般优先解决那些优先发展的省份、大城市的棚户区、农村居住点、特殊风险群体的问题,比如:接种疫苗、痢疾病的防治、急性呼吸道疾病、促进母乳喂养、成长阶段跟踪、营养问题、产前护理与产后护理、母婴安全、妇幼保健及相关信息、计划生育教育与宣传等;有些活动和项目仍然继续,其中包括:“婚前咨询项目”、“母婴安全项目”、“母婴营养项目”、“婴儿-儿童监测项目”、“成人健康与青少年健康计划”、“性健康计划”、“信息-教育-沟通项目”、“改善公共教育项目”、“国际生殖健康培训中心项目”、“生殖健康项目”、“土耳其政府-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三国计划”、“防止产妇和婴儿死亡的项目”等。目前,生殖健康培训项目已在“土耳其陆海空三军”和“警察部门”实施,其中大多数项目都已成为制度化的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为了降低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改善妇女健康状况,土耳其自2003年开始执行《欧洲联盟 – 土耳其生殖健康合作计划》。在该计划框架内,土耳其已开展专门针对母婴安全、产科急诊、性传播疾病、计划生育、青少年健康、相关医务人员的在岗培训、关于生殖健康的本科和研究生课程等问题的研发活动。

本计划实施后,卫生部和非政府组织确定的以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确立的优先项目可直达个体受益人,并负责收集关于全社会对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和期待的数据、支持卫生部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在这方面,本计划即是非政府组织与公众密切配合的一个典型例子。“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模型开发”项目也是本次实施的重点项目之一。

近年来,为了鼓励和增加对孕妇与婴儿的跟踪治疗,土耳其向到卫生保健机构申请跟踪治疗的妇女拨付现金。

为了提高在公共教育中心和社会对产妇和婴儿健康、计划生育方法以及性传播疾病的认识水平,土耳其实施了《家庭健康培训计划》。

除此以外,土耳其还采取各种措施预防自杀案件的发生。自杀案件在妇女群体尤其是受精神疾病困扰的人群中的发生率非常高。为此,土耳其专门在省一级成立的“培训委员会”已培训16056名卫生保健专业人员,32个省的试点医院都已配备固定的基础设施和人员机构,“危险期干预病房”已于2006年3月在各家医院的急诊科开始提供医疗服务。截至2008年7月,上述机构已在49个省的97家医院组建完成(关于卫生保健人员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培训合作项目见第2条f款)。

“生殖健康防御”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等中长期采取的重大行动都将对妇女的健康产生积极影响。

尽管取得了上述各项积极的成果,但仍然存在很多缺陷。比如,“2005年全国产妇死亡率研究”发现,尽管产妇死亡率呈明显下降趋势,但5例死亡产妇中有3例是可以预防的。这项研究成果强调,必须录用合适的卫生保健人员;同时表明采用正确的干预方式(应用计划生育预防受孕风险、安全的育儿方法以及产科急诊的功能推进系统)可进一步减少死亡人数。

在与妇女健康相关的各项服务的使用方面,土耳其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别很大。然而,这些差别背后的基本因素是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最新研究表明,不同宗教的文盲妇女理想的子女数和实际子女数相差两倍,而有文化教养的妇女理想的子女数和实际子女数则基本一致。类似的情况在有效的计划生育方法使用方面,也非常明显。1993、1998、2003年土耳其人口与健康研究调查结果表明,中学学历或中学以上学历的妇女中有99%在健康状态下分娩婴儿,即她们能够设法得到相关的医疗服务。这项基本事实便是另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

在土耳其,虽然直到1999年,卫生保健机构才提供免费的避孕用具,但从此以后避孕用具的采购费用已纳入政府的公共预算。然而,在采购避孕用具时,偶尔也会碰到许多困难。因此,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会给经济收入很少的妇女带来一些麻烦。

计划生育服务缺乏的问题目前仍然无法解决,不想要小孩但又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的夫妇所占的比率为6%,而未使用有效避孕方法的夫妇所占的比率为28%,因此,计划生育服务缺乏率合计为34%。为了降低该比率,土耳其要求开发并使用创新的方法,比如实施面向全社会的《计划生育服务方案》。

被生殖健康服务忽略的群体,包括未婚妇女、青少年/青年、更年期的妇女和老年人,也是导致计划生育服务缺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除此以外,男子的生殖健康服务参与率较低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此,在相关的国家计划中也应予以高度重视。

第 13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公务员法》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在政府部门工作,则应将相关的家庭权利赋予丈夫。这种情况与新的《民法》相抵触。新《民法》赋予夫妻双方平等代表其所在家庭的权利,消除了“家长”的概念(见第2条f款)。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在2006年标题为“预防习俗谋杀和荣誉谋杀以及对妇女、儿童的暴力行为所采取的措施”的总理府公告中明确规定,“政府应出台必要的法规确保妇女获得创造就业机会和开办企业所需的贷款”,指定负责该事务的机构是土耳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相关活动的信息见第11-1条c款)。

为了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土耳其银行可为她们提供不同期限的“创业贷款”。银行向妇女发放的创业贷款主要帮助那些没有经营场所但想办企业为社会提供产品生产或其他专业服务或商业活动的女企业家(无论其是否取得与其所涉及的业务领域相关的证书)以及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但缺乏足够资金的女企业家。有了这些贷款,想要自主创业但又遇到相关担保问题的妇女,将在贷款利息和偿还方面得到一定的便利条件。不同银行的贷款上限不同,在土耳其广大妇女可获得消费贷款、投资贷款、现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也可获得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还可外贸服务、信用证、个人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银行业务范围内提供的培训等。截至2007年,公立银行和私人银行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此外,“中小工业发展组织”于2008年8月启动的“生命之水项目”为从事工艺品生产和贸易的女企业家们提供了近30000里拉(约合25000美元)的贷款,而发放给从事工艺品生产和贸易的男企业家的贷款仅为25000里拉(约合20000美元)。

关于ÇATOM(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的活动见第14条。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的活动主要由“安纳托利亚东南部项目区开发管理局”实施,是确保尊重弱势群体并从性别角度考虑的多部门体系的持续发展而开展的最重要的项目活动之一。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各方面的权利。

截至2007年7月,土耳其共有1213236名注册运动员,其中女运动员有337749名,男运动员有875496名;有132617名运动员积极参加各类体育赛事,其中包括38397名女运动员和94220名男运动员。

第 14 条:

14.1.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农村的发展涉及农村人口生活质量的提高及其经济、社会、环境和生态状况的改善。

妇女发展的问题不仅涉及妇女的生产性和劳动力更加有效的利用,而且还包括妇女权利的授予、妇女在生产中的角色以及女劳动力的参与、妇女进入现代企事业单位的手段、妇女提高对自身劳动力和日常生活控制权的能力以及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决策的能力。

农村地区从耕种到收获所雇用的劳动力主要是妇女,而且收获后的活动(例如:贮藏、保养、销售、加工等)几乎都是由妇女负责的。除此以外,妇女还要无条件地承担生儿育女、保证营养和食品安全等繁重任务,农村妇女经常是从“一天的黎明劳作到第二天黎明”。

土耳其统计局开展的“家庭劳动力调查”结果以及劳动力市场原始数据表明,从1988年到2005年,土耳其总人口增加了34.4%;15周岁到64周岁的人口增加了48%,到2005年已达4 550万,其中居住在城市的有2 970万,而居住在农村的有1 690万,男性2 330万,女性也是2 330万。

对与一般就业和农村地区相关数字的研究发现,农业的用工率最高。2006年的数据表明,在农村地区,农业的用工率占总用工率的63%,而就业妇女中48.5%在农业部门工作。更多相关信息见第11条第1款。

14.2.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为了减少地区不平等、促进地区发展,土耳其在对经济落后地区实行有计划干预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关的发展战略。土耳其《第九次发展报告》强调,全国城乡居民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收入水平不平衡仍然是土耳其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这种结构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一项比较综合的地区发展政策,其中包括根据各地区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潜力专门制定的一些有差别的措施。各地区的发展政策一方面会提高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效率,另一方面有助于实现缩小土耳其城乡差别的基本目标,从而促进全国的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提高就业率。

土耳其《第九个发展计划》强调在全民参与的基础上编制发展计划,同时必须考虑下列陈述:“一切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群众的参与率,在主要利益攸关方之间中形成一种团结合作的文化,确保计划实施的协同配合能力以及人们对计划实施工作的认识能够得到大幅提升。”

此外,土耳其《第九个发展计划》中规定必须制定《农村发展计划》。《农村规划》的原则和标准将根据农村地区的性质和农村社会的需求确定。《农村发展计划》主要文件之一的《农村发展战略》拟定了解决农村妇女所面临的问题的框架体系。

农村发展项目都是基于全民参与的项目。在此背景下,这些项目都致力于将妇女纳入农村发展进程并保证妇女有机会参与发展计划的实施。虽然在这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但土耳其已采取一些重大举措,并将从中吸取教训,供今后制定未来发展战略时参考。

土耳其除五年发展计划和农村发展项目外,还制定了一系列地区发展计划,这些计划将根据不同地区不发达程度的要求付诸实施。在此背景下,目前正在开展的项目分别为安纳托利亚东南部地区的GAP项目、安纳托利亚东部地区的DAP项目、黑海东部地区的DOKAP项目。

在这些项目中,GAP计划是最全面的。GAP最初是一个旨在改良土壤和优化水资源而启动的工程项目,目前已成为多部门的综合地区投资计划。今天,这项计划将作为一项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计划不断向前推进。因此,GAP不仅仅是一个发电和灌溉的项目,更是一项社会经济转型计划,与GAP项目实施的其他项目有社会发展计划、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旅游观光、教育、环境、文化、工业、交通运输以及农业现代化等。在此背景下,GAP管理局将采取跨部门的综合措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并开展一系列旨在促进全民参与的活动、能力建设活动和项目,从而确保男女平等原则得以实现,同时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在这方面开展的、最重要的活动之一便是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项目,目前土耳其已为GAP区9个省的妇女和女孩建立了29个*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目前这些中心都已投入使用。

建立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的主要目标是让广大妇女有机会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明确自身的问题并主动解决这些问题;让妇女更多地参与公共事务并从公共服务中受益;帮助妇女就业和自主创业;确保妇女平等享有各项权利;启动旨在实现性别平衡的发展进程、从而建立适合当地条件并且符合全社会参与原则的可重复性发展模式。这些活动包括专门针对妇女和女孩的读写课程、技能培训活动、社交培训活动、创收活动以及旨在帮助妇女提高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同时使她们有更多机会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等的活动项目。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由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委员会成员由参与人员直选产生,从而确保妇女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实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是在阿迪亚曼成立一家农民合作社。

(b) 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在土耳其,大约10000家卫生保健中心和诊所可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及其相关信息和旨在提高人们认识水平的服务(详见第12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在土耳其,农业人口可依照《自营业工人社会保障法》和《农业工人社会保障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障服务。虽然除退休年龄外(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58周岁,而男职工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在这两部法案的执行方面男女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别,但是农业雇工中享受社会保障的男职工比女职工多。

表 31:不同年份、不同性别农业雇工的就业状况

(单位:千人,年龄在15岁以上)

年份

共计

正式工

临时工

雇主

自营业工人

不收报酬的家庭工人

共计

2004

7399

101

397

99

3040

3762

2005

6493

118

404

108

2857

3007

2006

6088

114

416

110

2694

2754

男工

2004

4100

91

245

92

2613

1059

2005

3550

109

231

99

2312

799

2006

3272

104

243

99

2617

659

女工

2004

3299

9

152

7

427

2703

2005

2943

8

173

9

545

2207

2006

2816

10

173

11

527

2094

资料来源:土耳其统计局。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目前,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正在组织开展各类专门针对农村妇女的培训计划。

依照这些计划开展的农业生产、教育与推广活动旨在向那些在农业生产各个阶段始终发挥积极作用的妇女提供相关的改良技术推广培训、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力、同时始终确保各类自然资源(比如:水)在农业生产实践活动中能够长期循环利用。这些培训计划将在27个省实施,而且到2008年预计将增加到81个。

表 32:1998-2007年度第一阶段开展的农业生产、培训与推广活动

年份

示范活动

农业耕作条件

试验

农民会议

长期或短期农业培训课程

展示与激励竞赛活动

田间活动日

在岗培训研讨会

示范活动次数

参加示范活动的女农民人数

类型

参与试验的女农民人数

会议次数

参会的女农民人数

授课

次数

参加培训的女农民人数

竞赛次数

参赛的女农民人数

田间活动天数

参加活动的女农民人数

研讨会次数

参与人数

1998

614

4 194

7

1

1 280

16 939

773

7 903

3

91

105

1 597

91

991

1999

604

3 451

2

37

909

10 204

354

3 936

8

570

65

1 574

15

134

2000

432

2 512

0

0

1 108

11 999

469

4 296

5

309

36

1 915

52

443

2001

392

1 883

2

1

960

12 001

347

4 591

6

2 392

77

1 623

35

380

2002

269

633

0

0

807

9 432

349

2 531

6

302

39

517

37

423

2003

176

1 823

0

0

576

12 176

369

3 048

12

362

53

1 501

29

232

2004

455

1 843

0

0

919

12 979

207

3 049

29

475

46

1 411

28

302

2005

381

2 099

5

65

1 413

18 186

321

5 013

41

2 297

34

1 001

432

422

2006

306

1 647

2

60

1 261

20 123

319

4 874

55

1 578

18

846

40

302

2007*

41

757

0

0

218

3 036

90

1 155

8

164

2

24

12

154

合计

3670

757

18

164

9 233

4198

3598

4432

173

164

475

870

771

3783

家政培训和推广活动作为妇女农业计划中的另外一个项目,其目标在于实现农村地区农耕家庭的社会生活现代化,同时在农闲时间为农村女孩和农村妇女提供家政培训,全面提升农村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家政培训和推广活动涉及“家庭资源的管理”、“儿童发展与培训”、“营养学”、“乡村手工艺”等项目。在此框架内,2005年共有62491名妇女参加了5434场培训;而2006年共有52621名妇女参加了4353场培训。

除上述活动外,目前土耳其还在实施其他一些培训与推广活动,其中涉及采用各种方法保存食物、应用营养学与健康研究以及加碘盐的使用等。

此外,目前正在实施“女农民农业推广计划”旨在对参与管理和农业生产活动的妇女提供最新的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提高农业生产率、帮助广大农村妇女在农业生产活动和农村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这项基于“国家规划组织”的项目于2000年启动,目前已在19个省具体实施。考虑到本项目对女农民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预计于2005年下半年再延期3年。

表 33:2006年女农民农业推广项目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年份

示范活动

农业耕作条件试验

农民会议

长期或短期农业培训课程

展示与激励竞赛活动

田间活动日

在岗培训

研讨会

示范活动次数

参加示范活动的女农民人数

类型

参与试验的女农民人数

会议

次数

参会的女农民人数

授课

次数

参加培训的女农民人数

竞赛

次数

参赛的女农民人数

田间活动天数

参加活动的女农民人数

研讨会次数

参与人数

2000

687

4 245

0

0

1 425

20 518

432

6 297

26

3 876

141

3 300

80

552

2001

699

3 269

0

0

1 333

16 110

410

6 560

21

5 659

101

2 626

28

327

2002

604

642

0

0

909

7 366

323

3 395

16

195

71

383

21

248

2003

467

1 073

5

81

797

10 580

258

4 153

8

718

50

879

14

178

2004

184

1 545

0

0

665

12 685

269

4 655

56

1 115

74

1 870

77

77

2005

312

770

0

0

728

11 948

189

3 397

12

710

58

1 520

21

571

2006

296

898

0

0

696

10 769

226

3 570

39

1 211

51

1 151

2

25

2007*

65

197

0

0

188

2 554

57

1 255

1

150

2

40

3

60

共同体计

3314

1865

5

81

3983

4618

2164

3312

179

150

548

40

246

2038

*为2007年第1季度的数据。

自 2004 年以来,为了跟踪监测对农村地区女农民的培训效果、评价她们在农业方面的绩效水平、提高她们的自信心和创业意识,土耳其每年都组织“女农民知识竞赛”。此外,自 1998 年以来,土耳其每年 10 月 15 日都将庆祝“世界农村妇女日”。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土耳其81个省参加农业发展合作社的女农民都可及时获得关于这些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相关问题的信息(共有23个农业发展合作社,所有社员都是妇女)。2005和2006年,这些合作社中有7个得到合计金额为420万土耳其里拉(约合350万美元)的贷款,主要用于发展温室农业、绵羊养殖、奶牛养殖。此外,2007年,这些合作社中有5个再次纳入本计划中并获得合计金额约500万土耳其里拉(约合420万美元)的贷款。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关于鼓励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活动见第14-2条a款。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详见土耳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国别报告。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第 15 条:

15.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土耳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国别报告中提到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已于2004年生效,从此土耳其在男女平等方面有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基础(见第2条a款)。关于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以及国家应负责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的决议正式写入《宪法》。

根据2006年标题为“预防习俗谋杀和荣誉谋杀以及对妇女、儿童的暴力行为所采取的措施”的总理府公告(有关详细内容见第2条),国家已采取另外一项重大举措,实现性别平等并责成相关的公共机构具体负责。

此外,在对《国籍法》修正后,妇女和男子在取得土耳其公民身份方面已开始适用平等的条款(详见第9条)。

第 15 条 :

15.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15.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15.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民法》颁布后,相关机构已对与上述条款相关的法规做出修订。关于本次修订的具体信息见土耳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国别报告。

第 16 条:

16.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关于《民法》相关规定的详细信息见土耳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国别报告。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详见土耳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国别报告。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详见土耳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国别报告。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详见土耳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国别报告。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妇女有权在某种情况下终止意外妊娠。关于本条款的详细信息见第12条。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依照《民法》第335条,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应由父母共同行使,这项权利出于法律原因无效的除外。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平等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然而,若父母离异,法官可将对子女的监护权判给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在此背景下,男子不享有优于妇女的特权。

在实践中,除非有例外情况发生,法官一般倾向于将对年幼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判给母亲。未能取得对子女的监护权的父母一方必须支付一定金额的子女抚养费。法官可规定未能取得对子女的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妇女和男子都有收养权,但在提出实际收养申请之前,必须已结婚五年。未婚夫妇不能共同收养一名儿童。

土耳其《民法》中加入新的条款后,夫妻双方都有义务照顾过继到其名下的子女(见第338条)。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依照土耳其法律,妇女和男子享有同等的职业和专业选择权以及其他基本人权。关于目前正在实施有关已婚妇女继续使用自有“姓”权利的法律条款修正程序,见本报告第 2 条 d 款。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关于《民法》相关规定的详细信息见土耳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国别报告。

16.2. 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婚姻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土耳其《民法》已将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17周岁以上。尽管如此,在极端情况下,如有充分理由,经法官允许,年龄都在16周岁以上的男女也可登记结婚。

尽管婚姻登记是法律强制要求的,而且在法律上只允许一夫一妻,但非法的一夫多妻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完成法定的婚姻登记仅以宗教仪式的形式结婚的人,可依法提起刑事诉讼。

法律同时规定,早婚或逼婚都属犯罪行为。土耳其统计局“2006年家庭结构研究”数据表明,58.7%的妇女和58.2%的男子的结婚年龄都是在18到24周岁之间,然而,初婚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妇女所占比率为31.7%,而初婚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男子所占比率仅为6.9%。调查表明,早婚对妇女的影响极大。为了让全社会都来关注早婚和逼婚问题,同时提高全社会对该问题的认识,一些非政府组织目前正在实施一系列相关的计划。

缩略语

TCK:《土耳其刑法》

KSGM:妇女地位总局

ÇATOM: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

ILO: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

AGİK: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欧安会议)

SHÇEK:总理府社会服务和儿童保护机构总局

SRAP:社会风险缓解项目

TEDP:基础教育支助项目

MEB:国家教育部

YİBO:地区寄宿制小学

PİO:租住制小学

KOSGEB: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组织管理委员会

TOBB:土耳其商品交易所与商会联盟

MEGEP:加强土耳其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项目

AÇS/AP:母婴健康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TSH:基本医疗服务

ICDP: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人发会议)

ÜS:生殖健康

PÖH:产前死亡率

YÖH:新生儿死亡率

TNSA:土耳其人口与健康研究

DÖB:产前护理

TDH:人口出生率

BÖH:婴儿死亡率

ÇSGB: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GAP:安纳托利亚东南部项目

İŞ-KUR:土耳其就业组织

DPT:国家规划组织

TUIK:土耳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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