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库曼斯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8年7月10日举行的第1612和第1613次会议(见CEDAW/C/SR.1612 和CEDAW/C/SR.1613)上审议了土库曼斯坦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TKM/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KM/Q/5,土库曼斯坦的答复载于CEDAW/C/TKM/Q/5/Add.1。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 (CEDAW/C/TKM/CO/3-4/Add.1)于2015年提供资料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做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教育部副部长MerdanGovshudov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包括土库曼斯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议会、国家民主和人权研究所、妇女联盟以及土库曼斯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2年审议缔约国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KM/3-4)以来,缔约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就业法》,规定了男女在就业方面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法律保护在工作场所和失业福利方面不受歧视,2016年;

(b)《公务员法》,保障男女成为公职人员的平等权利,2016年;

(c)《确保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国家保障法》,保障性别平等,禁止基于性别歧视,2015年;

(d)《公民保健法》,保障男女享有医疗保健的平等权利,2015年;

(e)2013年经订正的《教育法》,保障女孩和男孩平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2014年修正;

(f)经订正的《土库曼斯坦兵役和服役法》,允许妇女参加军事训练,2014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完善旨在加速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而作出的努力,例如通过了以下文件:

(a)《2017-2020年改善村庄、城镇、城市、地区和地区中心社会和生活条件国家总统方案》和《2011-2030年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方案》,旨在通过基础设施、住房和就业机会方面的公共投资促进男女经济和农村领域的发展;

(b)《2016-202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旨在落实各条约机构的建议,包括有关消除歧视妇女行为的建议;

(c)《2015-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

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为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忆及目标5和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妇女视为其本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策略。

C.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其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根据职权范围,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宪法和立法框架

8.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通过的新《宪法》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2015年通过的《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国家保障法》禁止基于性别歧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立法中对妇女歧视的定义不符合《公约》第一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禁止歧视妇女的各种立法条款不分性别,这可能不足以保护妇女免受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而且尽管对法官和律师开展了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但法庭诉讼中并未直接适用或援引《公约》。

9.委员会忆及其关于缔约国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修正其对妇女歧视的定义,禁止私人和公共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并取消任何歧视性条款,包括对妇女就业和服兵役的限制;

(b)在执行其立法、政策和方案时,采用对性别问题敏感而不是不分性别的方法,以确保它们充分解决先前存在的性别不平等和性别差距问题;

(c)就法院诉讼中如何援引或直接适用《公约》或参照《公约》解释国家立法,加强对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的能力建设。

司法救助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促进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具体机制的信息,妇女获得法律援助以及现有补救措施相关信息的机会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其丈夫和/或家庭成员在2002年遭受强迫失踪的妇女仍在等待关于亲人下落的消息。

11.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在与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和暴力相关的案件中都能诉诸有效、保密和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投诉机制,并确保她们有可能就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提出投诉;

(b)建立一个可获得、可持续和响应妇女需求的法律援助系统,并为没有足够经济手段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c)加强负责调查、起诉和惩处侵害妇女犯罪行为的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确保法院充分处理交叉形式的歧视,并建立流动法院系统,以便利农村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d)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外联活动,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和现有法律补救措施的认识;

(e)确保对指称的强迫失踪进行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的刑事调查,并为因侵犯《公约》为其规定的权利而受到影响的妇女提供充分有效的赔偿,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和康复。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以及用以执行《2030年议程》的各种政策和方案,包括推动关于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5的各项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中央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委员会还注意到,土库曼斯坦《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土库曼斯坦履行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领域国际义务部门间委员会监测,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有关负责监测《公约》执行情况和协调相关活动的部门间委员会的权力、能力和财政资源的信息有限。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中央国家机构,明确规定其任务和责任,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和有效促进所有政府机构的性别平等和性别平等主流化政策;

(b)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执行《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

(c)在民间社会的积极而有意义的参与下,进行影响评估,以监测和评价该行动计划。

国家人权机构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通过了《监察员法》并任命了第一位监察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处理和调查妇女投诉的权力有限。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监察员负有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具体任务,并有能力和权力以保密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有效处理妇女和女童的投诉;

(b)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监察员的充分独立性,并为监察员办公室执行任务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鼓励监察员办公室申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

暂行特别措施

16.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确定了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公共和职业生活所有领域,特别是决策职位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未能充分适用暂行特别措施,将其作为一项必要战略,以加快在妇女代表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以及没有提高对暂行特别措施必要性的认识,相关部委和政府部门没有对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情况和影响进行审查。

17.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忆及其之前的建议(CEDAW/C/TKM/CO/3-4, 第19段),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和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如为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妇女代表性设定最低配额、外联和支助方案、定向招聘、雇用和升迁,将其作为一项必要战略的一部分,加速实现《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特别是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领域的男女实质性平等;

(b)提高所有相关官员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重要性和非歧视性的认识;

(c)建立一个有效监测此类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的机制,并对违规行为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8.委员会注意到,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是《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缔约国在这方面开展了提高认识方案,并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措施监测和评估此类活动的影响,以及对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公共教育方案,增进对男女实质性平等以及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享有权利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理解,特别是对农村妇女而言。此类方案还应面向男子和男童,以及政治领导人和社区领袖、媒体、雇主、工会、卫生专业人员和所有部门的公职人员;

(b)订正教科书,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在学校课程中纳入有关性别教育的必修模块,并向教师提供性别培训;

(c)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并设计补救行动。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一贯立场,即没有法律或政策对妇女进行着装规范或限制她们的旅行权利。然而,委员会对一些据报道普遍存在的基于歧视性社会态度的有害做法表示关切,特别是:

(a)尽管禁止18岁以下结婚,但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仍然普遍,嫁妆习俗依然存在;

(b)对某些职业,特别是在公共和教育部门工作的妇女的着装、头发、指甲和行为予以限制;

(c)妇女和女童接受警察和特种部队人员进行强迫妇科检查以确定其贞操,这种做法延续了男子凌驾于妇女之上的权利或权力的陈规定型观念,并公开羞辱未通过所谓的“贞操检查”的妇女和女童的家庭;

(d)对妇女进行旅行限制,禁止女学生乘出租车、出国学习或工作;

(e)警察骚扰女司机,妇女无法在驾照到期时续领驾照。

21.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 ( 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预防和消除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相关有害习俗,包括嫁妆习俗,提高关于这些习俗对妇女和女孩权利的不利影响的认识,对所有举报的案件进行迅速有效的调查,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和康复服务;

(b)确保妇女自由选择服装和是否使用化妆品,包括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她们免受雇主和警察的暴力、恐吓或胁迫;

(c)废除所谓的“处女检验”和对有关家庭的公开羞辱;

(d)确保妇女在缔约国境内外旅行的权利,并保护她们在旅行时免受骚扰和恐吓;

(e)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基础上的驾驶权利,包括惩罚骚扰女司机或拒绝让她们续领驾照的人。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将某些形式的性别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程度的调查范围的信息有限,而这些信息对于制定立法和政策措施是必要的;

(b)在通过全面立法将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定为刑事犯罪方面缺乏进展;

(c)缺乏打击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全面战略,且妇女被排除在相关进程之外;

(d)尤其是政策制定者、宗教和地方领导人,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犯罪性质和各种形式及其对妇女和社会的负面影响缺乏了解;

(e)对犯罪人系统性有罪不罚,这反映在起诉数量少,定罪数量少,对他们判刑轻,以及缔约国没有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f)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提供的支助服务不足;

(g)缺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统计数据,现有数据仅涉及与酗酒或吸毒相关的家庭暴力案件。

2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缔约国即刻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手段,毫不拖延地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政策。根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完成一项有关普遍存在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调查,并确保调查涵盖农村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少数民族妇女以及一夫多妻制或事实结合的妇女;

(b)作为优先事项,加快通过一项全面的法律,具体界定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和婚内外性侵犯,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

(c)在上述调查结果的基础上,以及在妇女参与下,制定一项全面战略,消除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法,承认妇女是权利持有人,促进她们的能动性和自主权,并考虑到受交叉形式歧视影响的妇女的特殊情况;

(d)针对决策者、宗教和地方领导人、男子和男童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并为司法人员、律师和执法人员提供强制性、经常性和有效的能力建设、教育和培训,以促进人们了解各种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不可接受且有害的,妇女并不是她们遭受的暴力的责任人;

(e)适时系统地调查所有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告,包括与酗酒或吸毒无关的家庭暴力案件,起诉和适当惩罚犯罪人,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偿,包括赔偿;

(f)加强对性别暴力和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的支助服务,建立热线和资源充足的庇护所,提供免费医疗、心理咨询、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并传播关于受害者可获得的服务的相关信息;

(g)建立一个系统,定期收集、分析和公布关于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族裔、地理位置和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分类,该系统也包含收到的投诉、进行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以及对施暴者的量刑这些数据。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6-2018年打击贩运人口的立法和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受害者身份识别和转介的标准操作程序。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缺乏有关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普遍情况的统计数据,缔约国也不承认这一点;

(b)推动执行有关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的各种立法和政策措施的措施有限;

(c)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的受害者缺乏保护和服务;

(d)在棉花收获季节强迫公民从事无偿活动的做法。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缔约国内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的程度和原因进行研究,以期解决其根源并消除妇女和女童的脆弱状况;

(b)就以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方法适用相关立法以及调查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及相关罪行,对法官、律师、劳动监察员、边防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开展强制性能力建设;

(c)调查和起诉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并确保对犯罪人的判刑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

(d)划拨充足的资源,以便有效且可持续地实施现有的贩运受害者保护制度,确保他们有充分的机会获得医疗和咨询服务,并通过向社会工作中心提供更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加强这些服务;

(e)废除棉花收获季节无报酬工作的做法;

(f)寻求同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包括通过交流信息和协调程序,防止贩运人口行为发生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妇女参与缔约国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程度极低,尤其是在决策职位上,包括在议会、学术界、公共部门、外交部门以及省、区和市议会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妇女被禁止担任高级职位和参加总统选举。

27.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 199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政治任命配额和加速征聘妇女,以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决策职位和地方政府部门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消除阻碍妇女进入政治生活或担任公职的所有结构、社会和文化障碍,包括鼓励各政党将同等级别同等数量的男女列入选举名单,并向妇女提供关于政治竞选、领导力和谈判技能的培训;

(c)对政治家、记者、教师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使其深入理解,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一项要求。

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各种法律,包括2014年《公共结社法》,保障个人未经政府当局事先同意组建组织的权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有报告称,缔约国对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妇女组织的登记和运作设定繁琐的法律和行政要求,并限制这些组织的活动;

(b)缺乏独立的妇女人权组织,这反映在委员会没有从国家民间社会组织收到关于缔约国《公约》执行情况的非正式报告;

(c)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有限。

29.委员会提请注意独立的民间社会组织在促进、监测和推动缔约国妇女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建议缔约国:

(a)简化民间社会组织的登记要求,并确保对其活动没有过多限制;

(b)为独立的妇女人权组织,特别是那些援助性别歧视和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的组织的建立和运作提供财政和其他形式的支持和鼓励;

(c)在执行《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方案以及编写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过程中,寻求并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

妇女人权维护者

30.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对妇女人权维护者施加种种限制,并有报告称,妇女人权维护者及其家人遭到骚扰、恐吓、暴力、非法拘留和旅行禁令,以对其加强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工作进行报复。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尊重妇女人权维护者的表达、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避免对她们及其家人采取任何报复行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能够充分获得司法救助,并保护其免遭骚扰、恐吓、报复和暴力。

教育

3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提高女童中学毕业率,消除阻碍女童进入非传统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的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并增加妇女和女童在体育运动方面的参与度。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缺乏关于女童中小学辍学率的数据,特别是由于在学校怀孕或遭到性骚扰而辍学的情况,以及缺乏让孕妇和女童以及年轻母亲重返学校的重返校园政策;

(b)高等教育以及技术和职业教育中妇女和女童的入学率低,妇女和女童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上的代表性持续不足;

(c)无法获得高等教育,特别是妇女和女童而言,原因是据称高等教育官员腐败,尽管缔约国免费提供高等教育,但他们收取非法入学费用才让学生入学;

(d)寻求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和女童面临障碍,包括有报告称对单身妇女和女童任意施加旅行禁令以及限制承认外国大学文凭;

(e)没有将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全面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特别是关于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的教育;

(f)缺乏关于教育机构,特别是男性占主导地位的学科中对妇女和女童性骚扰和性虐待的信息。

33.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按性别分列的辍学率数据,让女童留在学校,并为辍学的女童,特别是怀孕妇女、女童和分娩后的年轻母亲以及性骚扰受害者采取重返校园政策;

(b)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接受职业和高等教育,包括在非传统学习领域,为此提供奖学金和职业咨询,推出吸引和留住妇女和女童的激励措施和计划,提高教学人员对女童完成高等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并为处境不利或边缘化的妇女和女童采取进一步的暂行特别措施;

(c)打击高等教育系统中的腐败现象,包括明确禁止收取非法入学费的做法,调查所有举报的案件,并适当惩罚犯罪人;

(d)消除妇女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面临的所有障碍,包括对其行动自由权的限制,确保官方承认妇女获得的国外高等教育学位和证书,并在回国后获得就业机会;

(e)将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早孕、性传播感染和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的适龄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教育课程;

(f)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特别是男性占主导地位的学习领域的妇女和女童免遭性骚扰和暴力。

就业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立法,保障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以及获得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保护措施。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最近的教育改革提高了识字率和中学毕业率,但没有转化为男女平等的职业和经济机会;

(b)长期存在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妇女在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低,妇女高度集中在低薪和非技术性工作,特别是农业部门;

(c)被认为危险和不适合妇女的职业清单,以及缔约国的一贯立场是根据现行立法,这种区别不具有歧视性;

(d)性别工资差异持续存在,而缔约国否认其严重性;

(e)未采取充分措施来提倡分担家庭责任的概念和解决妇女在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方面面临的困难;

(f)有报告称,政府当局禁止妇女出国寻找就业机会,并强迫生活在国外的土库曼籍移徙女工返回缔约国,包括通过恐吓家庭成员的方式,威胁她们如果不返回,将采取惩罚措施。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一项研究,评估教育改革对消除职业隔离和实现劳动力市场上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影响,以查明阻碍妇女充分利用免费教育系统获得必要技能、选择非传统职业道路和获得正规就业、包括在薪酬较高、男性占主导地位的部门的具体和根本因素;

(b)采取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有时限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为妇女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创造更多机会,例如中学、技术和职业学校的衔接方案,加强对妇女的技术和职业培训,以及鼓励传统男性领域的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招聘妇女;

(c)修正在某些职业中歧视妇女的法律和政策,包括修正《劳工法典》,确保任何限制仅限于孕产期妇女、而不是广大妇女;

(d)有效落实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定期审查妇女集中的部门的薪资,并采取措施缩小性别工资差异,包括采用不分性别分析工作分类和评价的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

(e)实行分娩后带薪和强制性陪产假或共同陪产假,并为男女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提供更多和更好的公共托儿设施,提高对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的认识;

(f)确保妇女出国就业的权利,并停止骚扰、恐吓或拘留在国外工作的妇女和/或其家人。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妇女没有就工作场所性骚扰提出申诉的信息,并关切的是,没有专门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且普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犯罪性质和有害影响缺乏了解。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工作场所性骚扰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对犯罪人给予适当惩罚,并为性骚扰受害者提供补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保密、独立和安全的系统,就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性别歧视提出申诉,并确保受害者获得保护和补救。

保健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妇女获得免费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依然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持续面临障碍,包括保健设施集中在城市地区,保健服务提供者据称要求妇女支付非法费用才能获得免费服务;

(b)将医院外和/或未经医生授权进行的所有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18岁以下的女孩必须征得父母同意才能堕胎;

(c)禁止由产科医生或助产士陪伴在家分娩;

(d)获得包括避孕药具在内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女童,禁止在医院以外提供这种服务,青少年寻求这种服务需要父母同意。

39.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 199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扩大缔约国全境免费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特别是对农村妇女而言,包括在农村地区部署流动医疗单位,并严格制裁对免费医疗服务收取非法费用的保健服务提供者;

(b)在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和胎儿严重受损、强奸和乱伦的情况下,使堕胎合法化;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堕胎非刑罪化,增加妇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的机会;

(c)使家庭分娩合法化,并制定专业助产培训方案以及国家助产士计划,以确保所有分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都有熟练的保健人员接生;

(d)保障妇女和女童获得非评判性和可获得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药具,特别是对农村妇女和少女而言,包括授权在医院外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在不需要医疗程序的情况下,并取消少女获得避孕药具以及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服务需父母同意这项要求。

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一直缺乏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情况的分类数据,缔约国也不承认有必要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医生不愿或甚至拒绝诊断和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无法获得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以及她们面临歧视和污名化。

4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收集关于该国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情况的数据,并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向医疗和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进行非歧视性和科学治疗的培训;忆及实施防治艾滋病毒传播的战略,特别是预防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所有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特别关注卖淫妇女和孕妇,并采取措施消除她们面临的歧视和污名化。

经济和社会福利

4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发展社会和经济基础设施并使之现代化的国家方案,以及支持弱势妇女的政策措施,例如增加单身母亲的社会保障福利,并通过了2017-2020年确保充分实现残疾人工作和就业权利的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福利的执行情况没有得到充分监测,养恤金计划似乎没有充分考虑到妇女的无酬照护工作,确保增强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经济权能的措施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获得土地所有权和登记方面受到歧视,有报告称政府官员中存在相关腐败现象,而且由于阿什哈巴德和其他城市地区的城市住房更新和重建方案,妇女被剥夺了住房,通知时间很短,补偿不足或没有补偿,因为她们无法获得适当的住房登记文件来寻求补偿。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有效和系统跟踪经济和社会福利分配情况的机制,并确定所有有资格获得援助的妇女;

(b)对社会福利和养恤金计划进行性别影响评估,考虑到妇女的无酬照护工作,目的是纠正妇女在社会福利和养恤金方面的任何差距;

(c)通过向妇女提供金融服务、低息小额信贷和社会保障福利,增强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参与创收活动和创业的权能;

(d)确保根据城市住房更新和重建方案对被剥夺住房的妇女给予公平和非歧视性的赔偿,消除财产登记中对妇女的歧视行为,并打击此类程序中的腐败;

(e)为无家可归妇女制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住房福利计划,并为确定受益人制定一套明确的标准。

农村妇女

4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改善农村妇女获得基本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机会,但感到关切的是,教育、就业机会和保健服务仍然集中在城市地区,这使农村妇女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农村妇女境况的统计数据,包括关于她们获得基本服务和创收机会以及参与社会各级决策进程的统计数据。

45.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继续扩大农村妇女获得水、基础设施、住房、教育、就业、保健以及经济和社会福利的机会;

(b)确保农村妇女充分参与决策,包括在农村发展方案和政策方面;

(c)收集关于农村妇女境况的数据,按性别、年龄、地理位置、残疾状况、社会经济或其他地位、少数群体分类,以便根据此类数据来拟定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旨在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农村妇女实质上的平等。

少数民族妇女

46.委员会对针对非土库曼妇女的歧视和仇恨言论表示关切,她们也被禁止在公共部门工作,还关切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包括对土库曼国籍妇女和非土库曼姓氏妇女的歧视。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对少数民族和族裔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歧视,确保她们平等获得司法救助、教育、就业、保健和社会服务。

难民、寻求庇护和无国籍的妇女和女童

48.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难民地位和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父母所生子女获得土库曼斯坦国籍的权利的立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无国籍者人数的信息,缺乏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且据报告确定国籍和难民身份的程序旷日持久,这妨碍了有关妇女和女童获得教育、就业、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并使其子女面临无国籍的风险。

49.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公布关于缔约国无国籍者人数的最新统计资料;

(b)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并简化确定国籍和难民地位的程序;

(c)确保所有难民妇女和女童获得基本服务,并加大努力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出生时都进行登记,并获得基本服务。

婚姻和家庭关系

50.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立法、包括《家庭法典》和《确保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国家保障法》在内,保障男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 执行禁止一夫多妻制的措施有限,缺乏关于该国一夫多妻制普遍情况的数据;

(b)没有立法措施保护一夫多妻制或事实上的结合的妇女以及在这种关系解除或者配偶或伙伴死亡时妇女的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

(c)有报告称,希望与外国配偶结婚的妇女、特别是在没有缔约国大使馆或领事机构的外国生活的妇女面临行政障碍、歧视和恐吓,包括旅行禁令;

(d)离婚带来的污名化对妇女产生的影响尤其严重,她们常常被指责为婚姻解体的原因。

51.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对缔约国普遍存在的一夫多妻制进行研究,以解决其根源,并采取措施禁止一夫多妻制,向已经处于一夫多妻制婚姻中的妇女和被丈夫遗弃的妇女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持,以避免因一夫多妻制而受到起诉;

(b)确保保护一夫多妻制或事实上的结合中的妇女的经济权利,承认她们在这种结合中积累的土地和财产权利,包括订正《家庭法典》,将现有法律规定扩大到事实上的结合中的所有妇女;

(c)确保所有妇女自由选择配偶包括外籍配偶的权利,消除登记婚姻的所有行政障碍,并确保她们不受歧视和恐吓;

(d)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妇女在家庭关系和婚姻方面的权利以及消除与解除婚姻有关的污名化的重要性。

数据收集和分析

52.委员会表示注意到开发了一个指标系统,用以改进国家统计机构之间的数据收集和协调工作,特别是在采取措施执行《2030年议程》的背景下。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仍然不足以对《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进行适当监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2年人口普查的结果尚未公布。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情况、族裔、地点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综合数据,并利用可衡量的指标来评估在推动妇女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和妇女境况趋势,特别是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一夫多妻制、教育、就业和贩运人口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公布2012年人口普查的结果。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的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5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及时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交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3 (a)和 (c)段、第29 (a)和35 (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60.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2年7月前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6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