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泰国人口达60606947人,其中,男子29844870人,妇女30762077 人。下文表2列示了人口年龄分布情况。
表2. 2000年按年龄组开列的人口比例
年龄(岁数) |
合计 |
男性 |
女性 |
所有年龄 |
100 |
49.7 |
50.3 |
15 岁以下 |
25.7 |
13.0 |
12.7 |
15-59 岁 |
65.1 |
32.4 |
32.6 |
60 岁以上 |
9.3 |
4.3 |
5.0 |
11995至1996年,泰国中部地区的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男子为75.57岁、妇女为79.71岁。婴儿死亡率降至每1 000名活产仅10列以下。2000年,每211例活产对100例死亡。避孕普及率是79.2%。
经济状况
由于亚洲经济危机,泰国自1997年起遇到经济困境。泰铢的价值继汇率制度调整后大幅度下降。很多私营企业和金融机构纷纷倒闭,或被迫调整企业结构。这场经济危机影响到泰国居民的所有部门,从被解雇的雇员到刚刚毕业的学生,以及收入蒙受重大损失的投资商,更不用说不断恶化的身心健康了。
为了应对这场危机,泰国不断调整经济状况,其结果是经济增长和投资领域呈现出积极趋势,同时,政府支出不断增大,比如从2000年的8 530亿铢增至2001年的9 080亿铢。开支增加的部分原因是包括赤字预算政策在内的一揽子经济激励计划。同时,泰国政府过去(现在仍然)非常关心人民的福利和生活质量。譬如,2001年,教育预算拨款约为2 210亿铢,公共卫生预算拨款约为870亿铢。
2000年,泰国国内生产总值是49049亿铢。2001年的人均收入从2000年的72 901铢增至77362铢。2001年7月至9月,泰国的就业人数达到 3348万,其中,男性占44.84%,女性占55.16%;18.47%的人在农业部门就业。这些数字突出表明,尽管泰国国民经济受到亚洲经济危机的影响,但目前正在不断改善。
社会状况
泰国面临的经济变革对个人(男子、妇女、儿童、老人)、家庭制度和社区关系产生了影响。但在最近,泰国的若干社会部门取得了进展,最显著的是教育、公共卫生、社会福利、法律制度和援助以及人民权利的保护。
塔信·钦那瓦于2001年担任泰国总理,他领导的本届政府对“人人享有健康”或“为每种疾病补贴30铢”的政策给予优先重视。这个项目旨在减少国家支出总额和个人保健费用,同时为人人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创造平等的机会。
在教育方面,2000年的文盲率是7.71%。此外,48.47%的妇女接受过小学教育,49.8%完成了初级中学教育,56.69%完成了高等教育。教育领域因1999年的《国家教育法》取得了重要改善,因为这个法案的侧重点是学习改革;将教师的地位提高为一种职业;建立保障素质教育的机制;开发媒体和教育技术;以及调整行政管理结构。
政治和行政
在过去五年间,泰国在制定其政治和行政管理制度以及改进社会公正机制方面进行了若干创新。大多数泰国人渴望了解如何行使他们的权利以及如何利用这些新机制。《1997年宪法》是在社会各部门全面参与下起草的第一部宪法。因此,这部宪法非常审慎地对保护公民权利以及建立维护这些权利的机制做出了规定。《宪法》第三十条和第八十条具体涉及平等问题。
泰国议会实行两院制,由下议院和上议院组成。《1997年宪法》规定对选举制度进行了一些修改。在选举议员时,候选人的年龄和学历的资格要求有所变化,最明显的是他们至少应满25岁,并且应有学士学位。所有选民无论男女至少应满18岁。
自2000年选举之后,上议院也进行了改革。以前,上议院的议员是任命的议员,但根据现行《宪法》,上议院议员通过选举产生。上议院共有200个席位,其候选人的年龄应在35岁以上,并且至少拥有学士学位。同样,竞选上议院议员的选民至少应为18岁。
泰国的政治制度仍为多党制,因此,下议院由很多政党组成。在2000年普选中,大多数议员来自两大政党。泰爱泰党赢得的议会席位的最多(50%以上),并与其他四个政党组成了新联盟政府的核心。民主党获得的席位总数排名第二,是最大的反对党。
根据《宪法》,部长会议应由36人组成,包括总理、副总理、部长和副部长。
通过公共部门的改革,公共行政领域取得了进展。这种改革的关键是官僚结构进行了改革,包括对(系统执行的)规章和预算制度的改革。这一改革进程于2002年10月完成,在新的结构下设立了20个部。
公共行政领域的另一个改进是权力下放,因此,生活在本地社区/府的居民能够进一步参与并可做出更加积极的决策。1999年,议会核准一项法案,规定向本地社区组织下放权力的计划和程序。该项法案于1999年11月19日生效。
为保护人民权利创建的宪法机制和组织有:
行政法院;
监察员;
宪法法院;
选举委员会;以及
人权委员会。
《宪法》(第一百七十条) 规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准许50000名合格选民向议会提交制订新法律的要求。
这种措施和组织是保护人民权利的重要机制,妇女是从这种改革中受益的一个重要群体。这些改进旨在促进公众参政、保护公民权利,以及解决选举中的不规范行为问题。希望这些制度和机制能够促进政治进步,并实现经济和社会改进。
公约执行情况
泰国是1985年加入公约的缔约国,并提出七项保留。五项保留已取消,但仍有两项具有效力,即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
关于家庭内的平等(第十六条),泰国正在努力制定各种法律,以促进这种平等;譬如,修正有关妇女选择姓氏及其婚后称谓(如小姐、夫人)的法律,提议制定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详细内容将在本报告的下文介绍。
机制和战略
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是负责促进两性平等的国家机制。目前,它的地位仍然与上次报告确定的一样。副总理担任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的主席,该委员会由政府、主要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及两性平等专家组成。
但在2002年10月,各部会均进行了结构改革。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隶属于新组建的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其任务是发展、帮助和保护儿童、青年、妇女、老人和残障人,并管理福利和康复事务。在新部内设立了妇女办公室,并与家庭发展处合并。
第二部分
条款
第一条:歧视的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 对妇女的歧视 ” 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泰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确定歧视的定义。但是,泰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同意实施上文楷体字部分的公约第一条的定义。
此外,泰国已做出努力,以制定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一部这样的法律目前正由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下属的全国法律委员会审议,并使用了与公约相同的定义。
《1997年宪法》在以下条款中明确规定不加区别地促进平等:
第四条:“应保护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泰国人民无论出身、性别或宗教如何,都应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
第二十八条:“个人可要求做人的尊严或行使其权利和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或者与本《宪法》或良好道德相抵触。”
“凡由本《宪法》承认的权利和自由遭到侵犯的人,可援引《宪法》规定,提起法律诉讼,或者在法庭为本人辩护。”
第三十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应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男子和妇女应享有同等权利。”
“不得因出身、种族、语言、性别、年龄、身心状况、个人身份、经济或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教育或宪政观点的差异,对个人实施不正当的歧视。”
“根据第三款,国家为消除障碍、或促进个人同他人一样行使权利和自由的能力而决定采取的措施,不得视为不正当的歧视。”
第八十条:“国家应保护和发展儿童和青年,促进男女平等,加强和发展家庭纽带和社区。”
“国家应帮助老年人、穷人、残疾人以及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阶层享有良好的生活质量并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
第三十条最后一款规定,“凡为消除障碍或促进行使平等权利和自由而制定的政府措施,不得视为不公平的歧视。”这项声明确认,不考虑人的差别的平等待遇原则实际上可能导致不平等待遇。因此,最后一款明确规定,政府区别对待一群人的目的若是为了消除障碍,或者是为了促进行使其权利和自由,不得将这种待遇视为不公平。譬如,曼谷的高架列车系统建成后,政府拨付了大笔公共资金建造电梯,目的是方便残疾人乘坐列车。另外,政府以长期贷款形式为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在这两种情形下,政府的行为不得被视为偏袒(不公平)或不公正待遇,而应被视为促进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的权利和自由的支助措施。
泰国视平等原则为人类尊严的根本。仅当在人们能够平等地行使为了保护他们以立法形式确定的权利时,人类尊严才能得到保护。因此,一切形式的歧视均违背平等原则和人类尊严。
第二条:消除歧视的政策措施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1997年宪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人人享有平等机会。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平等角色,泰国政府为各机构制订了一项政策,以便它们分别指派一名高级官员,制订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政策,并监督政策的执行。分派给一个协调中心的任务是进行全面协调,以保证实际工作中的两性平等,包括拟订一份总计划,以促进两性平等,并将两性平等原则纳入所有机构的项目和方案。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向内阁提交了一份提案,提议任命一名行政管理人员,负责促进男女任务,其头衔是两性平等问题主任,并在各部会建立两性平等协调中心(性别问题协调中心)。担任两性平等问题主任一职的人应当是一名高级行政人员(至少是各部会的副主任),并且相信所有人无论性别如何的潜力和能力。他或她也应接受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和倡导两性平等的训练。内阁于2001年7月31日核准这一提案。
两性平等问题主任的任务和职责是:
(1)促进政府组织内的平等,以便在男女政府官员间建立有利的理解与合作。将根据总计划通过举办活动来落实这一点。
(2)发起并组织活动,以便使政府官员认识性别问题。
(3)监督、检查、受理诉状,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以保证政府机构的人员管理符合平等和人权原则,以及创建和促进公务员制度中的男女平等准则。
(4)在政府组织间建立一个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网络,以便交流有关性别和共同活动举办的信息和观点。
(5)控制并监督两性问题协调中心的执行情况,以监督和报告执行情况。
将通过下列方式创建并支持两性问题协调中心。
(1)各政府机构将监督两性问题协调中心的任命。
(2)两性问题协调中心的任务是根据总计划管理两性平等问题主任的促进两性平等活动,包括监督、评估和报告政府组织内的促进两性平等活动。
(3)政府各机构应建立一个委员会,监督两性平等活动和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的执行,并由两性平等问题主任担任该委员会主席,委员会的成员应了解并理解关心的问题。
(4)政府组织将根据总计划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告其关于促进两性平等的执行活动以及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活动。
《1997年宪法》保障各方面的平等权利。譬如,第四十三条对基本教育权利做出了规定:“人人享有由国家提供的至少12年的免费普及基础教育的平等权利。”此外,第五十二条保障公共卫生权利,内容是:“人人享有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平等权利,穷人有权在政府公共卫生中心免费接受治疗。”第八十六条对公平的劳动补偿做出了规定,内容是:“政府应便利劳动年龄人口的就业,特别应为妇女儿童提供劳动保护、建立劳动关系制度及提供社会保险。”
本届政府认识到包括儿童、妇女和老人在内的家庭制度的重要性。《宪法》第十条载有一项社会强化政策,即政府应从身心健康和智力能力方面开发人力资源,并提高社会效率和可持续性,目的是提高道德水平和增强稳定。另外还有一项社会赋予家庭、儿童、青年、妇女和老人以权力的政策,根据这项政策,政府应制订政策,以便将关爱和稳固的家庭确定为经济复苏的基础,并为社会问题提供较为有力的预防办法。实现这些目标采取的某些办法如下。
(1)在本地社区建立家庭发展中心,并由社区成员参与,目的是提供家庭信息和服务,如有益于健康的计划生育和家庭问题的解决办法。
(2)支持在本地社区和工作机构建立合格的标准化保育中心。
(3)修正并有效地执行法律,以保护、镇压和惩罚侵犯儿童权利及对儿童施暴的罪犯。
(4)促进妇女的权利、地位和角色,目的是开发她们的潜力,使她们能够按照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针充分参与所属社区和国家的发展。
(5)尊重老年人并为他们提供安全,采取的办法是建立社会安全网,发展保健服务,以及使他们有能力利用个人的知识和经验推动社会发展。
政府通过总理府指定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为促进和协调妇女事务的协调中心。委员会主席是总理或由总理指定的副总理。副主席由总理府下属的一位部长担任,并由总理指定。委员会其他成员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负责人和代表,以及由总理指定的其他成员。委员会执行秘书兼委员是由常务秘书指定的副常务秘书。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1)向内阁提议促进妇女角色和活动的政策和总计划。
(2)制订执行内阁批准的且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政策和总计划的准则,以及协调、监督和评估政策和总计划的执行。
(3)协助其他政府机构和组织、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展有关妇女发展的活动。
(4)就需要的法律或者对现行法律的修正向总理提交意见和建议,目的是促进妇女活动以及妇女的角色和地位。
(5)至少每两年向内阁提交关于泰国妇女地位的报告。
(6)请政府官员和雇员、国有企业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士就委员会的审议提出答复和意见,并为委员会的审议提供必要的文件。
(7)完成内阁分配的其他妇女活动。
为了根据政府政策促进两性平等,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于2000年9月18日提出一项政策倡议,提供了在人事管理方面促进两性平等的准则。其目的是加强公务员系统内的男女平等和能力利用,以便他们能够有效地完成工作,造福所属组织和大众。这项政策也可用作在工作任务、出国进修、培训、研讨会和晋升等方面促进和形成两性平等的准则。
第三条:适当的措施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泰国向来优先重视妇女发展,并将妇女发展列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妇女问题列入第三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1971-1976年),妇女计划和项目列入第四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1977-1981年)。此后,一项长期的妇女发展计划 (1982-2001年)得以制定,并在第五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1982-1986年)和第六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1987-1991年)中作为制定一项五年妇女发展计划的框架。泰国促进妇女的发展符合在1975年国际妇女年以及1976-1985年促进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妇女十年期间发表的《联合国宣言》,以便提高全球对妇女的重要性以及对妇女问题的重要性的认识。
在第九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2002-2006年)内,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下属的国家政策发展委员会起草了妇女发展计划。该项计划的重点是长期发展,与第九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自足经济设想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一致。该计划并优先重视人力资源开发,也支持保障妇女权利和促进男女平等的《1997年宪法》;《人权宣言》;包括《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在内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制订执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2000年6月)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新准则的建议;以及对《纲要》的评估和监督。
包含妇女发展计划在内的设想内容如下:
(1)所有妇女在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她们的潜力,并成为宝贵的人力资源,自食其力,一生都能够体面地生活。
(2)所有妇女都有权参与各级决策。
(3)所有妇女都能得到家庭、社区和社会的保护,并且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同男子相同的待遇。
(4)妇女从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有效和强有力的管理和行政中得到益惠。
第九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2002-2006年)时期的妇女发展计划包括五项妇女发展战略,即:
(1)提高妇女潜力。
(2)妇女参与各级决策。
(3)促进平等和社会保护。
(4)改进与妇女问题有关的大众媒体。
(5)发展妇女问题的组织和行政管理机制。
除了为前面提及的妇女发展确定明确的框架和方向外,《宪法》第三十条的一般原则也保障男女平等。泰国法律没有歧视;男女同样有机会获得政府服务,如公共卫生、教育、就业、财产所有权、社会福利和参政。
促进两性平等的其他因素如下:
(1)在起草法律所依据的程序方面,《1997年宪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起草的法律若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议长)认定与儿童、妇女和老人有关,如果负责起草该等法律的委员会不完全由下议院议员组成,可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一的委员会成员是处理与法律草案有关的具体问题的非政府组织代表。
(2)妇女在起草法律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根据《宪法》第一百七十条,《1999年关于制定新法的法律》规定,合格选民人数只有达到50000人才能向下议院提出申请,要求审议有关泰国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这类合格选民应为:1)泰国国民,或者已经取得泰国国籍至少五年;2)在选举年1月1日至少年满18岁;以及3) 已在居住地区(本地普查登记处)登记姓名至少达90天。
(3)1999年《人权委员会法案》是保护和促进《1997年宪法》规定的人权的原则机制。第5条明确规定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由国王指定的一名主席和10名成员组成,并同上议院协商。该委员会的成员应为人权保护领域的合格专家。应考虑男子和妇女以及处理人权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目前,人权委员会由11名成员(五名妇女、六名男子)组成,他们的任务是: (a) 审查和报告侵犯人权或与泰国所做的国际承诺不一致的行动或过失,并提议采取适当干预措施,纠正对责任人或责任方的侵权行为;(b) 提出政策和建议,改进法律、规章以及对下议院和内阁的义务,以促进和保护人权; (c) 促进人权知识的教育、研究和传播;(d) 促进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各方开展人权合作与协作; (e) 拟定评估国内人权状况的年度报告,并就此向下议院提交提案。
(4)监察员是保障《1997年宪法》规定的人权的另一个机制。这个职位是人民对政府的不公平待遇提出申诉的一个渠道,即使国家当局给予人民的该等待遇依据的是现行法律。监察员的任务是审议申诉,调查与政府官员、政府工作人员或政府组织的其他雇员以及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机构的有关人员给予的待遇有关的证据。无论该等待遇是否合法,是否违背当局的现行方针,是否因履行公务的过失所致,以及该等行为对原告或公众造成不公平的损害,均应调查提出的申诉和证据。
第四条:特别措施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本届政府认识到自力更生和赋予本地社区权力的必要性。因此执行了一项紧急政策,以便为每个社区设立100万铢的城乡社区基金。开办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家庭企业的人士可将基金用作投资和创收的资源。目标是通过使本地社区根据本地价值观和知识解决自身的需要并学会管理自己的事务,提高本地社区的认识,建设本地社区的能力。此举也可为处境不利者带来益惠,促进政府下放权力,并发展本地民主制度。
城乡基金委员会修订了管理基金的规章制度。具体来说,委员会应由至少九名成员组成,但成员人数不应超过15人,男女成员的人数应均等。这项规定给予妇女参与基金管理的平等机会,社区所有人都能受到其益惠。
在实施城乡社区基金后的短暂期限内,该基金取得一定的成功。同样,妇女作为基金成员而参与令人满意。譬如在素林府,已设立2053项基金,成员人数总共达到30260人(每个基金平均14.7人)。在总计30 260人中,男成员为18866人 (每个基金平均8.7人),女成员12394人(每个基金平均6人)。男性主席1934人,女性主席119人。根据这些数字,妇女看来参与了基金管理,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需要。最终目标是让妇女取得与男子相同的益惠,从而扩大基层的两性平等,并最终扩大全国一级的两性平等。
此外,泰国执行了若干项临时特别措施,部分措施取得成功,而其他措施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其他措施包括试图规定妇女在各种全国委员会中占有一定比例,并规定区行政委员会的男女比例相等。
第五条: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传统态度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泰国认识到,妇女的传统角色对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少女抚育和融入社会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这些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导致的行为无法令人接受,并且难以改变。关于这些陈规定型观念,社会上流行三种态度:对妇女和少女的工作和职责的态度、对妇女所面临的危险的态度以及对妇女能力的态度。
另外一种陈规定型观念与家庭、社区、政府和社会领导地位有关。这些领域通常被认为是男子的领域,男子扮演主要角色。这种态度限制了妇女担任领导角色的希望,妨碍她们为接受这类角色付出努力。
不过,泰国本届政府正在设法根据《宪法》通过教育改革改变传统态度,在这场改革中,泰国正在变成一个学习型社会。这是发展知识型经济的一个重要条件,在知识型经济中,所有泰国人都享有终身学习、培训以及提高其创收知识能力的平等机会。主要目标是建立对教育产出和服务质量的信心,同时也保证各级培训和教育机构的毕业生的资格。这些人应做到头脑清醒,具备适当的知识能力、道德以及不断学习和跟上社会变革的适应能力。
教育改革将对不断变化的、有关两个关键问题的态度产生影响。
(1)过去,教育由中央管理。在本届政府中,教育结构的特点是将教育行政管理的权力下放到教育地区(区)、院校和地方行政管理机构。这种迈向权力下放的举措在新形势下成为必要,以前的中央管理方式不适于应对变革。中央一级的管理人员不能解决地方一级的问题,原因是他们不了解地方的情况。因此,通过教育行政管理结构的权力下放,本地人可寻找并采用最适合自身情况的解决办法。
(2)学习改革是教育改革的关键因素,应当集中于四个方面。
课程改革。新课程应顾及学习课程的环境,并应充分界定各个级别的学习目标。此外,地方课程必须设计得当,以适应学生的需要及其生活、学习的本地实情。
侧重学习者的教学和学习改革。采取这种办法,教师采用的教学和学习方式应最大限度地让学生参与,并为学生提供依其年龄和能力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从而促进学生自由思考的能力,而不单单侧重于基本的数学技能。
改革教师和教育人事制度。这项改革措施的中心是发展教师的能力,使他们的教学方法适应基于学习者的制度的能力。教师可能需要其他知识和技能并鼓励努力帮助儿童学习。教师的能力培养尤其侧重于帮助教师开发新的课程,并采用新的教学技巧应用该等课程。
监督和评估改革涉及确定教师评估标准。好的课程、有能力的教师和好的教学方法如果得不到有效利用,不一定能保障良好的教育水平。因此,需要适当的监督和评估制度。
希望教育改革将通过侧重于个人和人类以及实施教育改革准则和变革机制的关键因素,改变泰国社会的传统态度。
界定男女角色的社会价值观导致家庭内和社会中的不平等,仍然是根本的挑战。这些价值观对变革构成了特别障碍,最好的例子是对妇女暴力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法律程序和执法不能够让受害者充分行使他们的权利。另外,大众媒介通常对受害抱有偏见,称他们是问题的根源。
关于儿童保育,根据法律,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的子女。子女由父母监护的最终期限是父母过世或者子女达到法定成年年龄。法律规定,男女负有抚养子女的同等义务。夫妻若离婚,双方应商定由哪一方监护子女。双方若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将做出裁决。法院如果认为父母双方都不适合作监护人,有权撤销子女监护权,并指定替代监护人,但应以子女的最大利益和幸福为重。
在夫妻关系方面,配偶原则上应在各自的能力和手段范围内照料对方。如果共同生活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精神创伤,或者可能严重损害任何一方的幸福,受害的一方在此种情形存续的情况下,可请求法院勒令他或她分居。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可确定应付的补偿金额。
对妇女的暴力
对妇女儿童的暴力是妨碍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很多妇女儿童在家庭、家中、学校、工作场所、甚至在公共场所遭受了身心虐待和性虐待。这种情形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亚洲经济危机进一步助长了这种情形,因为危机加大了家庭的压力。同时,社会不完全理解和承认这一问题,其结果是对受害者的援助不够。
同全球其他社会一样,泰国社会仍然存在对妇女的身体虐待和性虐待,尽管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为解决这一问题开展了预防宣传活动,并采取了其他措施。遗憾的是,其他组织提供的数据表明这种情形在不断恶化。受害者的年龄从幼儿到年长者不等,包括智障者或残疾人。大多数罪犯是受害者的家庭成员或熟人。
社会认为,对妇女的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儿,家庭以外的人员不应介入。因此,许多受害者不想向局外人透露遭受折磨的细节,也不想寻求援助,或者检举罪犯。因此,报告的对妇女暴力的案例数量大大低估了现有情形,仅占虐待受害者的一小部分。
从各机构和组织获得的统计数字表明了这一问题的紧迫性。
(1)法院数据表明,对妇女暴力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1990年的案件数量是2817起,1997年增至5840起,翻了一倍还要多。
(2)公共福利厅规划和预算处信息中心注意到,2000年全国共有:
4037 起举报的强奸案件,2625人被捕,以及
16起强奸和谋杀案,15人被捕。
(3)2000年,公共福利厅保护儿童福利处报告曼谷发生了97起虐待儿童的案件,农村地区发生了173起同类案件。在所有案件(270起)中,197名受害者是少女,73人是男童。案件包括遭到人身攻击和性攻击的儿童以及被忽视的儿童。大多数罪犯是受害者的熟人,如父母、监护人、邻居和老师。
(4)妇女基金会社会服务处报告,2000年1月至12月发生了97起性暴力案件、84起家庭暴力案件、以及50起贩卖妇女案件。
(5)热线中心基金会报告,1999年1月至9月,480人要求提供家庭暴力方面的辅导,383起案件涉及强奸。
(6)妇女权利保护、妇女之友基金会报告,1997年1月至12月,提出援助申请的数量为1057起,1998年为1000起,80%的申请涉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7)保护儿童权利基金会提供的统计数字表明,1998年1月至11月,发生了88起对儿童性暴力案件,以及涉及如下方面的案件:人身攻击(33起)、儿童卖淫(7起)、童工(4起)、失踪或绑架(5起)以及无家可归和遗弃(28起)。总共发生了164起案件,其中有153起获得援助。
这些统计数字反映的只是现有问题的一部分;许多其他问题仍然是隐性问题,原因是社会态度、歧视性法律以及有关人员缺乏知识和了解。
根据以上统计数字,可将问题汇总如下。
(1)家庭暴力。泰国法律规定,人身攻击无论发生在家庭内外均为刑事罪。但实际上,家庭成员、丈夫及其他亲戚对妇女的肉体暴力行为和性暴力行为仍然发生,并且通过大众媒介公诸于众。泰国社会的大多数人,包括家庭内的罪犯和妇女本人,都将这一问题视为私事儿。因此,局外人也不愿意介入。
(2)婚内强奸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因为法律漏洞使得这种暴力屡屡发生。《刑法》第276条规定,强奸系指“……与妻子以外的妇女的性交”。这种措词有效地容许丈夫不受处罚地强奸妻子。此外,很多人不了解强奸是对妇女权利的侵犯,而是认为这是夫妻间的私事儿。
(3)在公共场所对妇女儿童的性暴力仍然存在,如在商店、公园、公共汽车、学校、寺庙和政府办公室。
(4)对妇女身体的性骚扰和口头性骚扰仍然发生在办公室、工厂、公共场所以及佣工中间,大多数佣工得不到雇主的公平待遇。
(5)色情内容见于杂志、漫画、录像和因特网。此外,“网”友为勾引少女提供了另一种渠道,导致了肉体暴力和性暴力。
在预防方面,已经在消除对妇女儿童暴力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通过政府和私营部门协力实施方案和开展活动,以及完善和修正法律。取得的部分成就如下。
《宪法》和法律
(1)《1997年宪法》第五十三条涉及暴力问题,内容是“儿童、青年和家庭成员应有权得到政府保护,免受暴力和不公平待遇”。这项规定显然表明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心。由各界人士代表起草《宪法》,并公认为国家最高法律这一事实甚至进一步突出了上述关心。
(2)一项已修订的、与对妇女暴力有关的立法是关于讯问18岁或18岁以下的性犯罪被告、受害者或证人的《刑法》。修订的目的是使讯问过程对儿童更加友好,使儿童能够在不忍受进一步困苦的情况下作证。这部法律规定了必须遵行的若干程序,包括请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参与讯问过程,以及避免被告和受害者或证人之间发生冲突。
(3)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法律咨询小组委员会指定一个特设委员会起草家庭暴力法(将作为特别法律),并涵盖适当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措施。本法可为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并建立任择程序,以通过法院命令改变罪犯的行为,而不单单依靠刑事处罚。法律草案预计在2003年提交议会。
政府政策和措施
(1)1999年6月29日的内阁决议核可非政府组织通过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提出的“解决对妇女暴力问题的八项措施”。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妇女在家庭和公共场所的安全。其中包括取缔色情制品,改善性教育以及改善为受害妇女提供的服务,最引人注目的是加速在公立医院急诊科建立援助危机妇女中心。
(2)2000年5月16日,内阁还核可由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提出、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学者代表起草的消除对妇女儿童暴力的政策和计划。这种政策和计划成为有关机构实施与其任务相符的项目和活动的准则。
在为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服务方面做出的若干努力如下。
(1)现已在一些医院设立了综合性危机服务中心。该中心提供(身心)治疗以及有关暴力受害者的社会福利和法律事务咨询。在曼谷地区,1998年通过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和曼谷市政厅之间的合作,在曼谷市政厅下属的七家医院设立了这类中心。很多府下面也设立了若干个中心,率先设立此类中心的是孔敬府医院,其次是卫生部下属的20家医院。不过,这些中心在人员、预算以及向公众散发信息方面,仍然需要更多的支助,以便中心人员在需要时能够信心十足地利用这些中心。
(2)在公共福利厅设立了全天候热线中心,以便提供咨询服务并处理冤情和申诉,中心配备了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家。此外,中心负责协调将受害者送交有关当局。自1993年以来,公共福利厅还提供另外的电话服务(幸福热线),该热线电话显示,儿童、妇女、老年人和处境不利者面临的许多问题的根源是经济困境。因此,该厅调整了服务,以使服务更加及时和有效。
(3)政府与负责援助权利遭到侵犯,特别是遭到攻击和性暴力的儿童、青年和妇女的私营组织合作,于1998年在警察厅下设立了儿童、青年和妇女保护中心。这种援助在改善后“对受害者更加友好”,中心官员接受培训,以便更加全面地了解这些弱势群体面临的问题。根据修订的1999年《刑法》,援助方面的改善也符合用来作证的新程序。不过,这类保护中心仍限制在曼谷及清迈、宋卡和春武里三府。
除政府机构外,各类非政府组织也对保护和援助暴力受害儿童和妇女发挥了重要作用。除其他外,这些非政府组织包括妇女之友基金会、热线中心基金会、妇女基金会、儿童权利保护基金会、儿童保护基金会以及白维纳·宏沙军妇女儿童基金会。泰国的非政府组织极为重要,因为它们的灵活性较大,在援助受害者方面能够更加迅速地做出响应。大多数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无论是志愿者还是长期工作人员,均为有知识、有经验的人士。另外,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密切合作,提高了保护和援助效率,并且不断发展和改善协调工作,协调工作是援助泰国暴力受害者的一个重要特征。
一些组织已开始研究对妇女的暴力。玛希隆大学的人口与社会研究所、妇女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进行了关于“对已婚妇女的暴力”的研究。此外,健康制度研究所与各机构合作,开展了一系列有关对妇女儿童暴力的研究。
提高社会认识和了解的宣传活动
发起宣传活动,提高社会认识和了解对妇女的暴力,是从长远解决这个问题的机制。宣传活动的侧重点应当是不断提高对妇女暴力根本原因的认识,包括基于性别的原因。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开展的活动如下。
(1)1999年6月29日内阁决议宣布,11月是消除对妇女儿童暴力的宣传月。这项决议得到了政府及其他组织的积极响应。自1999年11月以来,各类组织开展合作,在泰国各地举办的年度活动如下。
发起一场公共关系宣传活动,活动使用了各种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分发了宣传材料、招贴画、小册子,并在本地播出了电视和广播现场报道,包括通过村级广播系统和国家广播系统播出。
举办了音乐会并在国家电视台转播,节目内容从各音乐机构的歌唱家的演唱到散发禁止对妇女儿童暴力的标语和宣传声明。
举办了有关暴力问题的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设立了青年志愿者网络,目的是结束对妇女儿童的暴力。它们在全国工作,担任改变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领导者。
在曼谷和其他府举行了游行。
开展了男女共同制止对妇女儿童暴力的宣传活动。参与者身披白缎带以表示他们的承诺。
举行了一些竞赛,包括绘画、标语制作和作文等。
从这些活动中获取的经验表明,泰国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在增进合作和加强各机构间的网络方面。此外,大众媒体在参与宣传活动方面更加合作。譬如,2001年,在全国广受欢迎的电视台协助举办音乐会和播出一些公共关系口号。
(2)曼谷及其他府的组织致力于传播培训方案和研讨会方面的知识,并让公众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譬如,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六个府为社区女领导举办了有关妇女问题的研讨会,目的是提高她们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的认识和了解。这些会议帮助参与者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她们志愿担任各自社区的监督员。
(3)一些机构已经培训了执法官员,目的是提高他们对针对妇女的暴力、促进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儿童权利、妇女权利和人权的法律修订本的认识。警官也参加了妇女儿童问题及相关问题的研讨会,以便加强合作机制,促进跨学科网络。
第六条:贩卖和剥削妇女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泰国有关贩卖和剥削妇女的法律定义和实用准则涵盖商业色情业、劳工剥削、强迫乞讨以及一切不道德的行为。这个定义的范围比公约范围广,因为公约主要侧重于贩卖妇女和对妇女的性剥削。
泰国贩卖和剥削妇女的状况
贩卖和剥削妇女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过去,贩卖人口主要在国内进行,让妇女儿童进入商业色情行业。当时,童妓的人数相当多。但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妓女的数量减少,原因是政府为杜绝相关的艾滋病问题实施了保护计划和战略。不过,更多的泰籍妇女前往国外从事性服务业工作,而在泰国卖淫的外国妓女人数增多。另外,自1990年以来,全球化的影响再度助长了移徙和贩卖人口,不仅仅是为了商业色情目的。国际犯罪组织也对促进贩卖人口发挥了作用。
自从国际犯罪组织将泰国用作买卖泰籍妇女和外籍妇女并意图达到各种目的而剥削她们的地点后,泰国蒙受了严重损失。这些组织还将泰国作为过境国,目的是将湄公河地区妇女儿童贩运到其他地区,让她们从事色情行业。
由于这种状况,泰国已经成为来源国,泰籍妇女被贩卖到国外从事性服务工作;泰国还成为目的国,外籍妇女儿童被贩卖到泰国从事商业色情工作并且因其他原因遭受剥削。泰国也是一个过境国,妇女和外籍儿童被带到该国的目的是将她们送往其他国家充当商业色情从业者,或者是为了其他形式的剥削。
对泰国人影响最为不利的贩卖妇女形式是意图进行性剥削、劳工剥削及利用外籍儿童作为乞丐的贩卖形式。
泰国的行动
泰国政府已经认识到贩卖妇女儿童问题,并设法寻求同时解决国内和跨国界性买卖的办法。非政府组织会同政府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制订和执行政策以及颁布法律和实施联合项目禁止贩卖妇女儿童。此外,泰国政府也同外国政府、国际机构以及国家、地区和国际各级的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合作。自2000年以来,为解决贩卖人口问题显然加强了合作。譬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和亚欧会议等区域组织通过增加讲习班和研讨会的数量以找到解决办法而表达了它们的意向,因为它们认识到,解决贩卖妇女儿童问题需要国家、地区和全球合作。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单独解决这个问题。各国均有本国的内在原因和促成因素,从而产生不同的问题,无论是来源国的经济、教育问题还是社会问题,还是与接收国的需求方有关的问题,包括全球化的影响。国际有组织犯罪通常是致使这一问题更加迅速且更加严重的催化剂。
自1996年以来,贩卖和剥削妇女的情形已经恶化。因此,泰国采取诸多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部分措施见诸如下。
法律措施
泰国颁布了处理贩卖妇女和对妇女的性剥削的专门法律以及许多相关法律。这些法律大多是新颁布的法律,或者是修订的法律。法律的内容具有进步性,包含已经出现的新情况,并且旨在保护沦为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的人权。同时,这些法律对涉嫌性行业、劳工剥削或强迫行乞以及其他任何不道德行为的罪犯处以重刑。这类法律将在下文介绍。
《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法》系指1997年《关于防止并惩治贩卖妇女儿童的措施》。凡买卖、分配、接送、接收、占有、拘押或提供妇女儿童实施或接受为满足austlier的性欲以及为达到其他淫秽目的的行为,或者本人或其他人意图营利不公平地剥削妇女儿童的罪犯,无论妇女儿童同意与否,本法均适用。处罚是最高五年的监禁,最高10 000铢的罚款,或者两项并处。本法还事先对妇女和儿童进行证人问讯,不管能否逮捕罪犯。此举是为了保护证人不受威胁,同时为了给日后的起诉搜集证据。
涵盖对从事商业色情工作的妇女进行剥削的法律是1996年《防止和惩治卖淫法》。凡拉皮条者、商业性色情支助者、业主、管理人员、商业场所的主管、广告商、家长或监护人,故意让妇女或受其监管的儿童从事色情服务的,以及同18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的嫖客,这项法令对他们做出了处罚规定。
有关贩卖妇女和意图营利使她们从事商业色情行业的其他法律如下。
(1)1997年《刑法修正案》(第14号),这项法案扩大了对以下人员的处罚:意图营利使妇女和儿童在残酷工作条件下工作、强迫乞讨的罪犯;以及对男童犯下同等罪行的罪犯,包括在泰国境外犯罪的罪犯;并赋予泰国法院诉讼权。
(2)1999年《刑法程序修正案》(第20号)对调查过程中的和法院中的儿童受害者或儿童证人讯问程序做出了规定,规定应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单独作证场所。儿童证人/受害者要求的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或任何人以及检察长应参与调查程序。如果证人应离开所在国或者没有永久居所,应立即取证。法院作证程序可使用录像带或对讯问时的证词进行录音。
(3)1999年《防止和惩治洗钱法》规定依照《刑法》没收因实施或支持实施性犯罪而获取的钱款和财产。本法特别涉及介绍、引诱或让妇女和儿童从事色情行业者,或者根据《禁止和惩治卖淫法》,特别涉及与拥有、监管或经营商业色情场所有关的行为,包括商业色情场所的色情工作者。
泰国社会不认可卖淫,并将卖淫视为男女关系混乱的不道德职业。传统态度仍然认为妇女的地位低于男子,妇女在婚前应为处女。婚后,则期望妇女忠于丈夫,做贤妻良母。因此,妓女给整个家庭带来的是耻辱。但在最近,许多妓女发起运动,争取让社会认可商业色情行业是诚实的工作,并且认可这个行业对几乎没有上过学的妇女来说是一种可选择的职业。
尽管卖淫在泰国属于非法,但法律不惩治妓女,特别是作为暴力受害者的妓女。1996年《禁止和惩治卖淫法》仅对如下妇女做出了处罚规定,即当街或在公共场所通过劝说或坚持提供色情服务,厌烦或骚扰他人的妇女。应对这类妇女处以不超过1 000铢的罚款。如果在妓院提供色情服务,应处以一个月的监禁,不超过1 000铢的罚款,或者两项并处,但被迫提供色情服务的妇女除外。如果她们利用大众媒体或其他公共信息传播手段宣传、劝说或介绍本人,并且明确要求提供色情服务或签约提供色情服务,则处以六个月到两年的监禁以及20000到60000铢的罚款。另一方面,法律没有对独立提供色情服务的妓女做出处罚规定,但也不认可卖淫的合法性。18岁以下儿童被迫成为从事商业色情工作的,被视为受害者,并免费将她们送回家。自愿从事色情行业的儿童将被送到公共福利庇护所接受职业培训。
1996年《禁止和惩治卖淫法》规定,妓院老板或任何人,凡为满足另一人或第三方的性欲,未经18岁以下的人同意同其发生性关系或对其实施其他任何行为的,应予以处罚。处罚是一至三年的监禁及20000-60000铢的罚款。如果该等罪行的实施对象是15岁以下儿童,罪犯应处以二至六年的监禁及40000-100000铢的罚款。不过,实际上仅报告了少数此等案件。色情企业、拉皮条者和色情中介被视为色情行业的参与者,对这些人的处罚较重,原因是他们侵犯了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损害了她们的尊严。如果妇女年龄在15岁以下,罪犯将接受最重的处罚,即10-20年的监禁和200000-400000铢的罚款。如果妓女不是自愿出卖肉体的,而是被迫为之,关于性犯罪的《刑法》将这种行为列为强奸。但实际上没有报告这样的案件,也许是因为人们普遍的态度是,妓女不是强奸的受害者,而是自愿从事商业色情行业的。
1996年,泰国制订了“禁止和消除商业色情剥削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此外,“禁止、取缔和消除对妇女和儿童商业色情剥削的国家政策和计划”自2000年起一直在草拟之中,预计到2002年底完成并生效。这项新政策和计划规定了解决国内和跨国界贩卖妇女和儿童整个周期的措施。该计划包括防止、援助和保护、法律程序和取缔、遣返和社会康复、信息系统的建立、监测和评估、行政和管理开发系统以及国际合作计划。计划还明确了具体执行的方向,并重视从国家到地方一级的各级合作,包括一个执行机制在内。
泰国不断执行禁止对妇女进行商业剥削的防范措施,特别是在教育方面以及不断提高妇女和儿童自力更生和取得就业潜力方面。实现这一目标的政策手段是扩大六至九年级的义务教育以及免费提供12年基础教育,这项政策于2002年生效。1999年,通过旨在提高以儿童为中心的学习潜力的《国家教育法》,开始实行教育改革。譬如,每年为来自贫困家庭的少女提供1000笔奖学金,让她们继续其学业,同时提供100笔护理奖学金。1994-2001年,政府资助60000名贫困少女继续其学业,2002年,为另外30 000笔奖学金拨付了一笔预算。此外,由于1997年的经济危机,公共福利厅每年为2 500名失业妇女提供职业培训;2002年,这一数字增至3 000名。公共福利厅在完成培训后,为妇女提供组建团体和从业的初期资本,并且还为创办独立企业的妇女每人提供15 000铢职业贷款。此外,教育部为贫困妇女提供了10500 笔短期职业培训奖学金。
政府为保护有可能从事商业色情行业的妇女和少女,制订了家庭发展长期政策和计划(1995-2005年),一项五年行动计划(1997-2001年)的重点是基于社区的家庭幸福、家庭辅导服务以及消除家庭内的暴力。在社会上,泰国因曼谷和其他大城市拥有许多娱乐场所而负有盛名。这些场所在夜间成为青少年的聚会场所,为他们易于从事商业色情交易创造了条件。2001年,内政部推出了“维护社会秩序政策”,禁止18岁以下儿童光顾这类娱乐场所,规定了及早停业时间,并设立娱乐场所区。
由于社会缺乏对性别问题的认识,各部厅的预算拨款为男子带来的益惠通常多于妇女。因此,政府重视将性别因素纳入政府组织完成的一切方案和项目。两性平等问题主任这一职务相当于各组织的副总干事,其任务是不断执行和保证本机构内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观念。因此,各部厅的官员在制订发展方案时将纳入性别观念。目标是让泰国人民不受歧视地平等发展;妇女和儿童将享有充分发挥潜力的机会,并且不会沦为贩卖人口的受害者。
解决贩卖妇女问题的合作
消除国际贩卖妇女和儿童现象合作委员会是1998年建立的国家机制,负责寻找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解决办法。委员会被视为设在泰国并参与制止在湄公河分区贩卖妇女和儿童的各有关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协调中心。2001年,泰国建立了另外一个国家机制,旨在保护、遣返和康复本分区内的妇女和儿童。
泰国政府出台了打击国内贩卖人口的强有力合作机制,包括解决对妇女性剥削的政策和计划、涉及犯罪的渐进法律以及促进发挥妇女潜力的机制。不过,泰国在执法方面仍然软弱无力,这是解决贩卖妇女问题的关键障碍。政府设法根据各机构对妇女和儿童成为人口贩卖受害者的案件所采用的共同准则,通过谅解备忘录修正和改进没有实效的执法问题。这份备忘录充当了有关各方按照同样方针执行其行动的筹备准则。备忘录于1999年由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签署,即总理府常务秘书、公务福利厅厅长、泰国皇家警察厅主任专员以及从事妇女和儿童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备忘录的主要内容综合了有关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活动的法律精髓,旨在成为行动框架并避免现行法律的冲突。备忘录涉及营救被贩卖(泰籍和外籍)妇女和儿童的程序,从最初的讯问和证人证言到取证、补救和康复援助、遣返原籍国以及为恢复正常社会生活提供的援助。备忘录还分派了各有关机构在各个阶段的义务,特别是泰国皇家警察厅、移民署、公共福利厅、外交部、卫生部、检察院和法院。
消除国际贩卖妇女和儿童现象合作委员会在全国举行研讨会,向1 500名警察及其他有关官员解释谅解备忘录。因此,即使执法尚未有效地实现其目标,一些警务人员也理解关于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活动的新法律、备忘录和援助准则以及人权原则,这些应与处理妇女和儿童问题的法律一同使用。泰国皇家警察厅也举行会议,散发关于国际贩卖人口的资料,包括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资料。2002年6月,该厅制订了干预东盟地区贩卖妇女和儿童问题的国际方案。此外,谅解备忘录也让有关方面更多地认识到各自在援助被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有系统地与其他组织协调方面的角色和责任。
解决贩卖妇女和儿童问题以及使受害妇女和儿童得以康复和遣返的方案
处理妇女和儿童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同公共福利厅合作有效实施了这个方案。方案的目标是补救/解决贩卖人口问题,同时保护妇女和受害儿童并使她们得以康复。作为方案的组成部分,公共福利厅下属的一个处开办了一家特别收容所,作为营救、康复和遣返过程的一个临时庇护所。
泰国已出台了解决非法移民问题的政策。2001年8月,内阁决议准许来自三个国家——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非法移民登记为外籍劳工,目的是让他们有权受到《泰国劳动法》的保护并享有健康保险。统计数字表明,在登记的586246人中,80%是缅甸人,10%是老挝人和柬埔寨人。57%是男子,43%是妇女。预计这项政策将减少对妇女和儿童人权的侵犯、劳工剥削以及贩卖妇女和儿童其他可能的形式。
此外,泰国制定了政策和法律,以惩治贩卖人口的就业机构,将贩卖人口视为犯罪行为。这些政策和法律保护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所有人。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就业厅负责监督就业机构以确保它们遵行法律。它也为找工作但遭到不公平待遇的所有人(男女)提供帮助。1985年《就业服务法》也规定,对涉嫌参与贩卖人口的就业机构,处罚手段是吊销或撤销它们的营业执照,并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解决对妇女进行商业色情剥削方面的合作
从1998-2002年,泰国的外国游客数量年年增长,从1998年的770万增至1999年的850万、2000年的970万以及2001年1 000万。按年度计算,男性游客的人数比女性游客多20%,尽管不能够确定性旅游者的数量。
泰国政府优先重视旅游业中的剥削儿童现象。政府自1998后出台了明确政策,鼓励文化和家庭旅游,如各府的古迹游。2001年,泰国与世界旅游组织合作举办了关于“保护儿童在旅游业不受剥削”的区域研讨会。研讨会关注的重点是:提高来源国和目的国的认识,制订社会制裁措施,将参与贩卖活动的人和公司列入黑名单,制订行为守则,以及散发有关法律和被捕游客案例的资料。
泰国政府不断采取措施,以消除在商业色情行业内对妇女和少女的剥削。如果罪犯是外国人,并且在保释后逃回其本国,泰国政府将同外国政府进行协调,将罪犯引渡到泰国对他提起诉讼。如果外国政府拥有惩治该罪犯的法律,则不必引渡。此外,根据《移民法》,在惩治和遣返罪犯后,禁止他重返泰国。泰籍人士在另一国对妇女或儿童实施性犯罪后返回泰国的,泰国法院将依照1997年《刑法修正法案》(第14号)对罪犯提起诉讼。
关于同外国人结婚的政策和法律,男女结婚不受政府的干预。不过,有些泰籍妇女面临的危险是被配偶骗到另一国从事商业色情活动,这种行业通常由国际有组织犯罪辛迪加控制。
在儿童权利方面,1997年报告中的相同情形依然存在。泰国已撤销对儿童国籍权的保留意见。过去,泰籍母亲和非泰籍父亲所生的子女不能取得泰国国籍。1992年《国籍法》修订了这一规定,规定凡母亲是泰籍或父亲生于泰国境内的子女,可取得泰国国籍。这部法律采用追溯方式执行,如果证人能证实某个子女生于泰国境内,本法准许推迟申请出生证明,因而有助于减少证明国籍方面的麻烦。各府的检察院负责为此提供法律援助。
泰国妇女在国外从事商业色情职业的问题
泰国的各类组织和泰国驻外使馆致力于解决海外商业色情问题。譬如在1999年,泰国驻东京大使馆举办了一次研讨会,以推动援助日本境内的泰籍妇女方面的合作。在德国,泰国驻柏林大使馆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为身陷色情行业的泰籍妇女提供帮助。2001年,内阁通过一项准则以帮助在外国遇到麻烦的泰国人;主管机构是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外交部以及卫生部。2002年,泰国给外交部划拨了2 200万铢的预算,用来帮助在外国面临困境的泰籍人士,特别是泰籍妇女,尤其是促进遣返以及雇用外国志愿人员帮助泰籍妇女方面。
政府还为2002-2006年出台了一项国内政策,并且需要五个方案来防止并援助可能在国外遇到麻烦的泰籍妇女。第一个方案于2002年7月在泰国北部的四个府实施,并且将在以后各年扩大到覆盖全国。这个方案为泰籍妇女提供资料和知识,在她们决定出国前为她们介绍外国生活方式、商业色情行业的工作条件/收入以及有组织犯罪的伎俩。政府也促进和支持网络建设,以协助和监督存在中介机构劝说本地人到国外工作这一现象的高风险地区。
如果女性色情业者在国外被捕,她们将被遣返回泰国,外交部将把她们的名字存档,供日后签发护照时参考。对于受骗后进入商业色情行业的妇女,她们在援助下回国后,政府将要求她们给予合作,提供其“征聘者”的详细资料,并按证人对待和保护她们。
第七条:政治和公共事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选民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在本报告所涉时期,与1998年报告相比,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过去三年是第八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NESDP;1997-2001年)内的妇女发展计划期限。《1997年宪法》第三十条也规定男女享有同等权利。因此,政府做出了一些努力,以便在妇女发展计划和《宪法》(详细内容见下文)的框架内,促进提高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
不过,进步具有渐进性,因为泰国社会固有的陈规定型观念和价值观是,妇女的传统角色是家庭主妇,男子则是权力中心,要改变这样的观念和价值观需要时间。虽然如此,泰国已经采取积极姿态,特别是提高妇女的政治潜力,作为第九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期间妇女发展计划的关键战略。第九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注重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及不断将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比例提高到与男子同等的水平(50:50)。
民选职位
《1997年宪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人负有选举的责任,这意味着男女在选举期间应平等地行使其权利。在这方面,为上议院2000年的选举和下议院2001年的选举提供了按性别开列的数据。遗憾的是,由于收集此类资料的义务不再由地方行政管理厅(以前收集此类数据)承担,而是改由国家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所以不再收集这类资料。不过,地方选举仍然由地方行政管理厅负责,地方选举的数据表明,妇女不断行使其选举权,行使此等权利的人数甚至多于男子。譬如,在2001年的地方行政管理委员会选举中,妇女选票占选票总数的51.75%。在2000年的市委员会选举和府委员会选举中,妇女的投票率分别为53.9%和52.2%。此外,从1995年至今收集的数据表明,各级妇女有52.32%行使了她们的选举权。
泰国上议院2000年举行了首次选举;以前,上议院议员通过任命产生。1 532名候选人(1 418名男子;114名妇女,或占7.4%)竞选上议院的200个席位(任期六年)。妇女占当选议员的9.5%。由于选举中发生违规行为,增加两次选举,其中,妇女当选人数增至10.5% (与1996年的8.5%相比,当时,妇女议员通过任命产生)。目前,妇女占上议院席位的10%。2001年下议院(任期四年)选举采用新的选举制度,候选人来自政党代表(100人)和各选区(400人)。男性候选人为3163人(占86.8%),女性候选人483人(占13.2%)。46名妇女当选,占当选总人数的9.2%。与1996年的5.6%相比,在提高下议院的女议员比例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尽管女议员的比例与男议员相比仍然居低。2002年3月,在一次补充选举中,另外两名妇女当选,同先前当选但须参加连任竞选的四名妇女相比,有所下降。
地方行政管理厅2002年3月提供的数据显示,地方政府行政区划分为75个府,795个县,81个支县,7 255个区和71 864个村。2000年,泰国人口数为61878746 人(男子30725016人;妇女31153730人)。有1129个市政当局(20 个city municipalities; 80 urban municipalities; 1029 rural municipalities),75个府行政理事会;2个特别地方行政区(曼谷和帕塔亚);6744个地方行政理事会以及214个区议会。
在地方选举方面,在扩大女性代表的比例方面逐渐取得进步,大多数妇女代表的任期为四年(表3)。
目前,关于各级地方政府议会以及村长和区长的数据显示,妇女参与地方政治事务的比率低于男子。妇女的比例也随着职位的升高而下降。但是,妇女通过选举担任地方政府职务的人在增多。譬如,2000年,妇女占地方行政理事会成员的6.9%,而在2002年,这一比例增至8.9% (表4)。
表3. 1997至2001年妇女和男子参加地方选举的人数
选举 |
年份 |
候选人人数 |
候选人当选人数 |
||||
女 |
男 |
妇女的比例 |
女 |
男 |
妇女的比例 |
||
地方行政理事会 |
2000 |
11 594 |
100 107 |
10.4 |
3 855 |
42 290 |
8.4 |
2001 |
17 082 |
136 368 |
11.1 |
6 288 |
61 644 |
9.3 |
|
市政当局 |
1999 |
408 |
3 046 |
11.8 |
142 |
1 304 |
9.8 |
2000 |
未提供按性别开列的数据 |
42 |
408 |
9.3 |
|||
府 |
2001 |
862 |
6 278 |
12.1 |
168 |
2 020 |
7.8 |
曼谷市 |
1998 |
42 |
277 |
15.6 |
10 |
50 |
16.7 |
县 |
1998 |
135 |
792 |
14.6 |
31 |
229 |
12 |
说明:上表开列的选举仅为不同的选举期内的大选。
表4. 地方议会和地方行政机构一级的男女人数
地方议会议员(包括区长和村长, 2001 年) |
女 |
男 |
女性的比例 |
村长 |
1 240 |
60 328 |
2 |
区长 |
163 |
2 928 |
2 |
区议会议长 |
3 |
216 |
1 |
地方行政理事会的成员 ** |
11 306 |
116 2 88 |
8.9 |
地方行政理事会主席 |
197 |
6 550 |
3 |
地方行政理事会理事 ** 市政成员 |
2 053 |
31 440 |
6.1 |
市政负责人 |
16 |
1 053 |
5.3 |
府行政理事会成员 |
|||
府行政理事会负责人 |
2 |
73 |
3 |
说明:地方行政管理厅2001年5月提供的数据。
** 地方行政管理厅2002年3月提供的数据。
2001举行的最近一次选举的数字显示,35名成员中有三名妇女进入部长理事会(或占8.6%),分别被任命为卫生部长、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副部长以及教育部副部长。所有这些职位都与妇女的传统角色有关。
对五大政党(泰爱泰党、民主党、新希望党、泰国党、国家发展党)关于增加妇女候选人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政策分析显示如下。
(1)各党关于促进决策一级参与的政策是一项普遍政策,不侧重于任何性别。
(2)各党的社会发展政策包含妇女和处境不利者的权利保护和福利问题,但详细内容各不相同。譬如,泰爱泰党促进社会福利和权利保护。民主党着重平等权利以及取得资源和福利的机会。泰国党的政策包括权利保护、福利、康复、妇女劳工,并主张制订法律保护妇女权利。国家发展党的政策中心是权利保护、福利和消除暴力以及防止和惩治卖淫。
(3)各党解决妇女关心的问题是妇女要求的援助、保护、发展以及从发展中获得益惠,不是建设提高她们的潜力的能力或知识。
不过,各政党确实为其党员提供三类培训:方针培训、提高党员潜力的政治领导能力培训以及党务人员任职培训。
关于政党成员的研究发现,仅有少数政党按性别开列了数据。妇女担任执行管理人员(即政党顾问或政党顾问负责人)的人数少于男子,有的政党中没有担任此类职务的妇女成员。此外,关于促进妇女担任行政管理职位的措施,没有明确的资料。(表5)。
表5.政党中男女管理人员的人数
政党 |
政党管理成员 |
政党顾问 |
政党顾问负责人 |
妇女的比例 |
||||||
男 |
女 |
合计 |
男 |
女 |
合计 |
男 |
女 |
合计 |
||
泰爱泰党 |
29 |
2 |
31 |
27 |
1 |
28 |
32 |
2 |
34 |
5.4 |
民主党 |
43 |
4 |
47 |
6 |
- |
6 |
- |
- |
- |
7.5 |
泰国党 |
52 |
7 |
59 |
13 |
- |
13 |
9 |
- |
9 |
8.6 |
国家发展党 |
30 |
5 |
35 |
23 |
1 |
24 |
- |
- |
- |
10.2 |
女党员的比例 |
10.5 |
2.8 |
4.7 |
妇女在成为选举候选人方面不受歧视。许多政党实际上声称在物色合格妇女候选人方面遇到困难,并建议妇女网络应在这个问题上为妇女提供援助。但实际上,各政党没有物色可成为候选人的妇女的手段和措施,很多妇女在各级竞选中面临着困难。妇女人数占候选人总数的比例不到20%,在一些级别上,这一比例不到10%。因此,妇女当选的人数较少。
关于分配给妇女的政党代表名额,每个政党不超过100人,有的政党有25%的代表是妇女,而其他政党的这一比例要低得多,压低了妇女担任政党代表的人数。
政府行政管理职位
2001年任命的女性行政管理人员包括一名女府尹(2002年没有女府尹)和一名副府尹。此外,6283名县官员中有714名(或占11%)妇女。这一数字同1993年相比有所增加,当时,女性县级官员仅占7 890个职位的0.2%。目前没有女府尹常务秘书以及女县长,尽管已经消除了政府职位方面的歧视。
关于2000年行政管理人员的人数,从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获得的数据显示,担任监察主人职位的有87名男子和12名妇女(12.1%)。在警察部队,下述职位没有妇女担任:警察司令、副司令、司令助理以及专员。2000年,妇女(仅一名妇女)在警察部队中担任的最高职位是警察少将。在司法机构,下述职位没有妇女担任:检察总长、副检察总长和总监。
表6列示了1998至2001年间司法机构的男女人数。
表6. 1996至2000年司法领域的男女人数
职位 |
1996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
女 |
男 |
女性的比例 |
女 |
男 |
女性的比例 |
女 |
男 |
女性的比例 |
|
最高法院院长 |
0 |
1 |
0 |
0 |
1 |
0 |
0 |
1 |
0 |
副院长 |
0 |
5 |
0 |
0 |
5 |
0 |
0 |
5 |
0 |
初级法院法官 |
0 |
25 |
0 |
1 |
24 |
4 |
1 |
24 |
4 |
上诉法院法官 |
0 |
4 |
0 |
0 |
10 |
0 |
0 |
10 |
0 |
最高法院法官 |
0 |
9 |
0 |
0 |
10 |
0 |
1 |
10 |
9.1 |
官员 |
178 |
1 449 |
10.9 |
200 |
1 477 |
11.9 |
2 10 |
1 526 |
12.1 |
1997至2001年,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女法官人数与1996年报告的数字相比有所增加。尽管初级法院增加的数字很小,但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增加幅度很大。1995年,妇女仅占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成员的 9%和0.8%。五年后,即在2000年,这些比例分别增至18.8%和5.8%,或者说,上诉法院的妇女比例翻了一番,最高法院的妇女比例增加了六倍。
特别是在2001至2002年,表7列示的资料未按法院的级别分类。不过,三级法院提供的总数字显示,2001年的男法官人数为2256人,女法官为500人,或占总数的18.4%。2002年,男法官为2118名,女法官518名,或占总数的19.65%。
表7. 1998至2001年男女法官的人数
法院的法官人数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
初级法院 |
328 |
1 411 |
385 |
1 545 |
366 |
1 503 |
女法官的比例 |
18.9 |
19.9 |
19.6 |
|||
上诉法院 |
41 |
295 |
57 |
297 |
72 |
312 |
女法官的比例 |
12.2 |
16.1 |
18.8 |
|||
最高法院 |
3 |
125 |
6 |
122 |
9 |
146 |
女法官的比例 |
2.3 |
4.7 |
5.8 |
表8. 1998至2000年间9-11级行政管理人员的人数
年份 |
男 |
女 |
合计 |
女性的比例 |
1998 |
405 |
63 |
468 |
13.5 |
1999 |
411 |
59 |
470 |
12.5 |
2000 |
411 |
66 |
477 |
13.8 |
说明:行政管理人员是指部厅一级政府组织的主席和副主席。
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收集了高级管理一级(C9-10)的官员数据。1997至2000年的数字列示于上文表8。
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着力编制一个数据库,内容有关依照法律建立的全国委员会、总理府颁布的规章制度以及2001年9-10月的内阁决议。它们争取了172个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和独立组织的合作,其中140个组织做出响应,提供了涉及322个委员会的资料。结果显示,委员会男性成员为5328人(84.06%),女性1010人(15.94%)。63个委员会(或19.57%)没有女性成员,尽管妇女经常被派去参加委员会会议。在处理法律规章的委员会中,妇女人数很少以至没有妇女的委员会包括:检察总长委员会、国务委员会办公室、泰国皇家警察厅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委员会。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障碍
上述数据显示,妇女参与国家一级委员会的比例仅占少数,但这一比例仍高于政治部门的比例。导致妇女参与率低的因素有对妇女的能力缺乏信心以及性别分工方面的制约因素。大多数委员会由依据职位委任的成员组成。由于担任此类职位的男子多于妇女,妇女获得任命的机会较少。此外,在向委员会任命专家时,有人认为男子在有些情况下比妇女更加适合充任专家。有关基础设施、法律规章领域的政策委员会由男子占主导地位,而妇女则集中于有关社会问题的委员会。
虽然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比例提高,但情况尚不能令人满意。仍然存在的障碍妨碍了妇女积极参与各级政治事务,最为明显的是歧视妇女的传统陈规定型观念和态度。譬如,男子在权力机构,包括家庭在内占据很高的地位。可是,虽然妇女现在参与公共事务的人数增加,但社会化惯例牢牢地将她们束缚于家庭。尽管政府提供的基本社区服务部分上减轻了妇女的家务负担,使她们能够参与公共活动,但这类活动(如通过社区发展厅开办的儿童发展中心)仍然不足,没有覆盖全国各地。因此,许多妇女仍然负责照料子女并承担其他家庭责任,几乎没有时间参加公共活动。
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态度妨碍妇女参与政治和制度化权力领域,人们认为男子更适合涉足这些领域。家庭成员通常不鼓励妇女参政,原因是社会对男子的领导能力信心更大。在有些情况下,妇女的角色和能力得不到认可,甚至得不到其他妇女的认可。不打算参政的妇女通常缺乏领导品质和信心,不愿参加男子通常占主导地位的公共论坛。她们缺乏了解政治的热情,认为政治是男人的事情。同时,有些妇女想参政,但得不到参政必需的充分的知识和资料,并且没有适当的经验。所有这些因素对有效的地方行政管理至关重要。可以促进政治生活但通常不为妇女所具备的因素包括影响力大的社会网络、地方势力以及参加竞选所需的资金。另外,有些地方组织对拨付资金用于发展妇女潜力不感兴趣,主要原因是它们的着眼点是一般能力发展(男子和妇女),而不是专门着眼于建设妇女的能力。
除上述制约因素以外,妇女如果积极参政,充当候选人或地方行政机构的成员,在有些领域将遭到歧视或遭受暴力。有些女候选人面对的竞争对手很强,对手为了玷污她们的声誉,用性丑闻来谴责她们。有些女候选人则遭到竞争对手的攻击或胁迫。此外,地方行政管理组织中的妇女成为女同事嫉妒的对象,因此,其能力得不到信任,甚至可能遭到性骚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消除冲突或保护自身的利益,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的男性政治候选人或成员通常诉诸暴力对付政敌,从而导致财产损失甚或致人以死命。在选举期间,这类事件经常见诸于大众媒体。
促进妇女参政和担任政府高级职位的措施
在过去几年,泰国政府通过国家政策网、政府执行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团体的合作,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参政。工作中心是不断增长知识、提高女领导人有关《宪法》和公民参与的技能、政治/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准备担任候选人的妇女提供培训、以及为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内外的妇女(作为目标群体)培训本地培训人员。这类培训方案的部分资金由国际组织提供。另外,政府为妇女团体(妇女发展委员会)举办了集思广益论坛,鼓励组建网络,并提供财政补贴以提高本地妇女的潜力。散发了必要资料并在大众媒体发起宣传活动,以鼓励妇女担任候选人,支持并选举女领导人。此外,政府还同妇女网合作开展各类活动,比如同政党领导人举行会议,以鼓励他们认可妇女,请求他们支持不断增加女性候选人。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也为担任行政职位的妇女举行年度培训方案,并支持她们联网。
泰国政府努力将性别观点纳入国家一级委员会的政策、方案和项目的主流中。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向内阁提交了一个提案,内容是公正地任命妇女担任国家委员会的职位。预计内阁核准这个提案的结果将带来响应妇女需要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国家方案和项目。在保护妇女权利方面,根据《宪法》设立了人权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从专家学者中甄选,男女比例(五名妇女、六名男子)几乎相等。在地方一级,依据村庄数量设立的村基金委员会男女成员的比例均等。这是妇女组织的有效活动的结果,最终使泰国政府认识到妇女对社区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
保证妇女参与决策层事务的一个因素是将两性平等纳入主流,这将在中央政府内执行,并且将逐步扩大到各府和各地区。为了促进两性平等,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了一项促进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领域两性平等的准则,鼓励所有机构采用这项准则。
在不久的将来,促进两性平等不单由中央政府直接负责。相反,它将是所有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任务,整个政府系统将因此拟订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案和项目。妇女将因此增加担任行政管理职位的机会。如前所述,内阁为实现这个目标于2001年7月做出决议,规定各部厅起码应在副常务秘书或总干事一级任命一名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两性平等问题主任。各部厅还应设立一个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并制订将性别纳入方案和项目主流的总计划,同时协调并向各部厅内外的机构报告执行情况,包括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和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为促进这一进程,与各政府机构的高级官员举行了会议,以说明两性平等的重要性。此外,九个政府机构举行了将性别纳入主流培训班,世界银行为会议提供了资金支助。
妇女参与私营部门
福利和劳动保护厅的数据显示,工会成员的人数为285000人(这一总数字未按性别开列的数据提供)。其中,12215人在行政管理一级,包括8072名男子和4143名妇女(33.9%)。国有企业工会的行政管理人员为1066名,男性成员928名,女性成员138名(12.9%)。此外,《劳动保护法》规定各机构应设立福利委员会。这类委员会有11206个(未提供按性别开列的数据)。
《宪法》是保障有关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团体参与国家政策制订的主要机制。《宪法》第三十条保障妇女和男子享有同等权利,重点是保障男女平等地参与公共活动。第一百七十条赋予不少于50 000名合格选民向议会提出法律草案的权利,因而使妇女网络能够提出新法律,以促进妇女的平等。第一百九十条承认私营部门在起草对儿童、妇女、老人及残疾人产生影响的新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这些情况下,任命了一个特别议会委员会,其成员起码有30%是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第八条:妇女在国 际上代表本国和参加国际工作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截至2001年6月,在联合国各机构工作的泰籍人士为27名,其中有14名(或50.85%)为妇女。大多数是专业人员(1-5级),在13名男子当中,一人担任助理秘书长职务。
在外交部高级管理一级的妇女比例低。过去五年(1998-2002年)的数据显示,2-5级的女性政府官员的人数多于男子。不过,从6级即厅级往上,男子较多。1998年,外交领域8-11级政府官员中有24.75%是妇女,而在2002年,这一比例略增至29.63%。但显而易见的是,官职级别越高,妇女的比例越低。
在各个级别上,外交领域及驻外4级和4级以上女官员的人数低于男子。部分原因是选择驻外职务的妇女较少。1998年,8-10级妇女官员占14.05%,而2002年为18.01%。驻外妇女的比例仅约相当于留任国内及在外交部工作的妇女的一半。至于大使职位,2001年,59个大使职位中有女大使3人,占5.4%,这一数字低于1998-1999年的数字(4名女大使,或占7%),并且也低于2000年的数字(7%)。
妇女在作为泰国代表团成员出席国际论坛方面不受歧视。任命的依据是任务和职位,但政府部门的大多数高级官员是男子。
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不断收集关于设有驻外办事处的各机构男女官员人数的数据。数据提供的一些例子有:2002年,31名旅游促进官员中有 13名(41.9%)是妇女;投资委员会办公室的8名驻外工作人员中有4名是妇女。
不过,就业厅的数据显示,2001年泰国人在国外充当私人雇员的有140014人,其中妇女有24943人(15.1%)。在所有职业当中,妇女的任职人数少于男子,商业和服务部门除外,这两个部门的女工作人员占63.9%。
第九条:国籍问题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权利
现行法律不禁止同非泰籍人士结婚。拥有泰国国籍的人与外国人结婚的,保留泰国国籍。
根据《1965年国籍法》,取得泰国国籍可通过出生、婚姻或改变国籍,但在通过婚姻取得国籍方面,仍然歧视妇女。凡与非泰籍人结婚的男子,其妻子有权选择其国籍。凡与非泰籍人结婚的妇女,其丈夫没有这样的权利,只有通过正式申请改变国籍才能取得泰国国籍。
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试图修订《1965年国籍法》,以便给予同泰籍人结婚的外国男子或妇女1996年4月9日内阁决议所述的同等权利。不过,内政部对这个问题拥有管辖权,它声明不应修订该法,原因是这将影响国家利益和安全。
但根据《1997年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男女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权利。因此,外国人与泰国人结婚的,给予其国籍时应遵行同样的标准和条件。
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于1999年4月22日向内政部提交一份建议,提议进行与《宪法》相符的适当修正。目前,内政部正在进行这样的修正。
土地所有权
《1997年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享有同等权利并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1999年5月11日经内阁核准,内政部确定了与《宪法》相符的新标准,废除了限制与外国人结婚的泰国人及其子女拥有土地权利的标准。
因此,泰国人无论男女,凡与外国人结婚的,保留在泰国购置土地的权利,但该等“权利”依内政部有关国家安全的规章而定。该规定的根据是防止法律出现的漏洞使得外国人占有大量土地,从而致使泰国人民几乎得不到土地。
目前,没有法律禁止配偶是外国人的泰国男子或妇女拥有土地,但土地必须供个人使用,而不是供其他外国人使用。
出国旅行
已婚妇女可不经丈夫同意申请个人护照出国旅行。子女可拥有个人护照,但在达到法定年龄前出国旅行的,应征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条:教育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泰国的教育
泰国目前正在改革其教育系统,重点是学习者以及将权力下放到地方社区,包括给予每个人以同等的教育机会。《1999年国家教育法》规定,“政府应为所有人提供起码12年免费的优质基础教育的同等权利和机会。”该法还明确规定,家长或监护人有义务保证子女或监护对象获得九年义务教育的机会。目的是改变家长的态度,更多地支持少女接受教育。为了推动这一改革进程,1999年法案规定设立教育改革办公室,作为一个特设公共机构,以便就教育机构的结构、人员、投资以及与《国家教育法》相符的新法律或修正案提出提案。
政府正在改进泰国的教育,特别是在支持开办私立学校的政策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大专院校一级。这些私立学校能够招收大量不能进入有限的公立学校学习的学生。2001年,全国有24所公立高等教育院校、51所私立院校,这就能够使各府的学生像以前那样,留在家乡,而不必前往大城市接受教育。
但是,教育领域的进步因1997年亚洲经济危机受到了严重影响。2000年的文盲率是7.71%,同1990年的0.71%相比增幅很大,妇女占文盲的62%。非城镇妇女的识字率低于城镇妇女(分别为89.1%和93.5%)。按年龄比较妇女与男子的识字率,60岁以上男子的识字率高于同龄妇女(分别为83.8%和66.8%)。这些数字反映出以往的教育机会不平等,同时反映出城市和农村的资源分配不平等。
总的来说,女孩和男孩几乎可平等地取得各级教育机会,特别是在高等教育一级,高等教育机构的女毕业生多于男毕业生(博士学历除外)(表9和表10)。此外,出国留学奖学金竞争结果显示,女生的能力与男子相同。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数据表明,2000年获得奖学金的女生(不包括公务员)多于男生(251:201),尽管奖学金数据不按学习课程分类。
表9.2000学年按教育等级分列的男女生人数
受教育程度 |
学生总人数 |
女生比例 |
学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普通教育) 高中(职业教育) |
2 152 196 5 996 507 2 432 706 1 138 215 516 174 |
48.5 48.47 49.80 55.76 44.00 |
资料来源:教育部常务秘书办公室资料中心。
表10. 1999年公立大学毕业生情况
受教育程度 |
学生总人数 |
女生人数 |
女生比例 |
学士学位 毕业证书 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 |
73 647 1 334 18 069 171 |
41 749 737 9 182 83 |
56.69 55.25 50.82 48.54 |
总计 |
93 221 |
51 751 |
55.51 |
资料来源:大学部,2000年公立高等教育的教育报告。
促进女童接受教育的措施
1. 教育贷款基金。 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可申请贷款继续完成从高中直到学士学位的学业(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以及在教育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科目内完成初中教育后继续接受非正规教育。学生完成学业后,应偿还贷款,年利率为1%。教育贷款基金是根据1995年3月28日内阁决议设立的。主管机构是财政部、教育和大学部。
2. 女童的奖学金(“Sema-Life发展”)
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同教育部合作,于1994年开始为少女提供奖学金。这个项目为来自贫困家庭并生活在大量少女涉足商业色情行业的地区的少女提供奖学金。由于贫穷,这些女童在上完小学和初中后面临中断学业的危险。本项目取得了一定成功,1994年发放了4395笔奖学金,截至1999年,这一数字增至37395。
特别关切的问题
泰国在1996年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公约合并报告后,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成功地在清迈大学和国立法政大学开设了硕士学位课程。这些课程不仅培养有关妇女问题的合格人员和专家,而且也组织活动,以提高泰国社会对性别歧视问题的认识。但是,这些课程仍然面临着若干挑战,如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和学者不同意将妇女研究列入社会科学范畴。另外,泰国仍然缺少掌握妇女研究理论及在泰国社会环境内应用该理论的学者。
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认识到培养能够在政府组织工作的两性问题专家的重要性。因此,它请求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为公众和公务员分配奖学金以在国外院校从事妇女研究。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现在不断分配这些奖学金,目前已有27人获得妇女研究学位。
将性别纳入教育主流,特别是基础教育的主流,是向年轻一代宣传两性平等问题及对妇女歧视问题的另一个渠道。因此,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为教育部课程编制和教学发展厅的工作人员举办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培训班,目的是培训负责编写教科书和教学大纲的官员采取性别观点,并将性别观点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接受这类培训的其他目标团体包括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预算局、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公共关系厅、工业促进厅、社区发展厅以及地方行政管理厅。
陈规定型观念
男女生学习职业教育厅规定科目的人数仍然反映出社会陈规定型观念。男子和妇女在适合他们传统角色的学习领域入学,这就导致学习机会和领导能力的提高受到限制。女生的人数低于男生。大多数女生的专业领域是家政学(94.86%)、商业(90.71%)和旅游(83.84%)。而在工业、渔业和农业领域,妇女的比例很小(分别为3.87%、29.03%和34.32%)(表11)。除有关妇女角色的传统社会价值观以及认为她们在体力上不能从事工业活动的信念外,教育制度本身不鼓励妇女学习这一领域的课程,认为它不适合妇女学习,并且认为她们日后将面临就业问题。
表11. 2001年职业教育厅规定的入学人数
学习领域 |
男生 |
女生 |
总数 |
女生的比例 |
工业 |
301 154 |
12 113 |
313 267 |
3.87 |
艺术 |
5 581 |
5 495 |
11 076 |
49.61 |
家政学 |
1 537 |
28 393 |
29 930 |
94.86 |
商业 |
18 570 |
181 242 |
199 812 |
90.71 |
旅游 |
542 |
2 811 |
3 353 |
83.84 |
农业 |
21 561 |
11 264 |
32 825 |
34.32 |
渔业 |
1 841 |
753 |
2 594 |
29 .03 |
总计 |
350 786 |
242 071 |
592 857 |
40.83 |
资料来源:职业教育厅。
有关妇女和男子传统角色的观念对公立大学男女生的专业选择产生了强烈影响。妇女偏好人文科学、医学、公共卫生(包括护理)以及社会科学,而女生学习工程设计和法律专业的比例相当低(表12)。课程编制和教学发展厅教育评估和考试事务办公室对男女中学生考试成绩进行的一项研究发现,性别对教育成绩的差别没有影响。
表12. 按专业分列的公立大学1999年男女毕业生人数
专业 |
女生 |
男生 |
女生的比例 |
人文科学和宗教 |
2 45 4 |
495 |
83.21 |
医学和公共卫生 |
8 961 |
3 267 |
73.28 |
社会科学 |
21 642 |
14 831 |
59.34 |
自然科学 |
3 968 |
2 655 |
59.91 |
教育学,教师 |
6 303 |
5 101 |
55.27 |
艺术 |
469 |
435 |
51.88 |
农业、林业、渔业 |
2 119 |
2 329 |
47.64 |
法律 |
1 230 |
3 913 |
23.92 |
工程设计 |
1 511 |
7 757 |
16.30 |
资料来源:2000年公立大学研究报告。
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向内阁提出消除教育歧视问题,建议在遴选学生进入大学部和其他政府机构下属的高等教育院校深造时,废除按性别确定的定额制度。内阁于1996年11月26日核准这项建议,向有关机构通知了这项改革。
自1998年以来,遴选男女生到泰国高等教育院校学习的人数不再实行定额限制。如果有人认为各专业的男女生比例过去对妇女有利,现有数据则显示,朱拉隆功大学兽医学院的女生比例从1998年的37.65%增至2000年的51.65%。同期,国立农业大学林业学院的妇女比例从29.35%增至31.21%。因此,这些数字似乎表明教育机构的歧视正在不断减少。
职业教育厅监管全国的海外职业院校,它对内阁决议和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关于男女同等接受教育的要求做出了积极响应。促请学生申请2002年职业证书的声明规定,申请人的资格将根据制度进行评估,课程学习方法应考虑男女平等原则。此外,一个监测系统将评估一些职业教育领域的女生人数在正式声明发布后是否增加。
非正规教育
成人教育或继续教育系指在正规教育系统以外为至少15岁的人提供的教育。该制度便于文盲、不能在正规教育系统接受教育的人士、辍学学生以及生活在边远地区的人获得教育机会。非正规教育课程由非正规教育厅编制,该等课程响应所有目标群体的需要,由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组成。
非正规教育厅提供的数据显示,1999年在该厅登记的妇女人数为1407213人,男子1234573人(表13)。总的来说,在所有课程的注册人数中妇女略多于男子。不过,没有详细的资料说明妇女选择的职业。在社区教育课程注册的山区妇女人数较少,这表明少数族裔群体(山区部族)的妇女尚没有取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非正规教育厅于1997年启动了一项终身教育方案,着重点是在参与妇女教育和培训的政府和私营部门各机构间建立网络和协调机制。遗憾的是,项目的执行因1997年经济危机和行政改革推迟进行,并且压缩了规模。
表13. 2000年在非正规教育厅登记的学生人数
课程 |
男生 |
女生 |
总计 |
女生的比例 |
1. 普通教育 小学 |
||||
小学 |
82 387 |
73 481 |
155 868 |
47.14 |
初中 |
384 840 |
285 048 |
669 888 |
42.55 |
高中 |
354 688 |
290 949 |
645 637 |
45.06 |
基础教育 |
16 052 |
17 295 |
33 347 |
51.86 |
山区的社区教育 |
40 220 |
37 023 |
77 243 |
47.93 |
2. 职业教育课程 |
||||
短期 |
212 503 |
423 356 |
635 859 |
66.58 |
利益集团 |
122 382 |
251 381 |
373 763 |
67.26 |
职业证书 |
17 739 |
20 592 |
38 331 |
53.72 |
职业证书 |
3 762 |
8 088 |
11 850 |
68.25 |
总计 |
1 234 573 |
1 407 213 |
2 641 786 |
53.27 |
资料来源:非正规教育厅。
处境不利妇女的教育
非正规教育厅准许不能进入正规教育系统的妇女在其各方案中登记。这些方案提供各种选择,以适应个人需要和处境(表13)。此外,该厅还派教师上门为残疾儿童上课。
有的院校,如军事学院和警察学院不招收妇女,说她们在身心特征方面不适合上这类学校。不过,在为尼姑提供教育方面取得了进步,最明显的是Mahamongkut学院于1998年开办了一个学院,为那些对宗教和哲学感兴趣的尼姑和妇女提供本科教育。
体育厅招收的女生人数与男生相比仍然居低(6872名女生比12060名男生)。但是,妇女在这一领域的参与人数呈上升趋势,这就为男女从事相同运动提供了机会。但鉴于运动的选择性,女生避免参加以男子为主的运动(如足球、藤球)。此外,女生日益参加自卫等她们以前往往避免参加的运动。目前,体育厅没有关于促进少女自卫以便她们能够学会保护自己的明确政策。
性教育
二十年前,各级教学大纲通过小学一级的促进生活本领和中学一级的健康教育列入了“性教育”内容。这一问题也纳入了社会研究、科学、职业培训以及公共卫生等课程,这些课程的重点是健康教育和生理学。不过,性教育的目标和范围没有达到。因此,泰国计划生育协会呼吁将性教育作为教学大纲中的独立课程。其后,性教育的教学方法得以修正,并列入教育部1982年的政策中。采用的名称是“家庭生活教育”,而不是“性教育”。1998年,课程编制和教学发展厅编制了一个基本课程框架,为的是将家庭生活教育列为一至十二年级在校学生的一门卫生主课。这门课程的具体方面包括身心特征以及社会和文化特征,涵盖道德、性别角色、性问题以及人权保护。
以上课程仅充作家庭生活教育的教学框架。课程编制和教学发展厅核准了这门课程,全国各地目前都开设了这门课程。根据学生的年龄调整了该课程。目前,实验学校正在开设这门课程,但对于没有做好开课准备或者对授课没有信心的学校或教师,课程编制和教学发展厅为教师提供培训。这个培训方案的详细内容从生理学和社会学到性别角色和人权观念不等。目的是让中小学男女生有获得知识的同等机会,并且能够应用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学到的东西。
此外,Siam照料组织和总理府常务秘书办公室编制并散发了一份“青年道德”手册,向少男少女介绍青春期的身体变化以及如何关爱自身的性健康。但是,泰国社会仍然认为性教育是不应同青少年公开讨论的私事儿。结果,手册散发后,收到了消极的反馈,说手册将促使青少年过早地对性产生兴趣。因此,泰国的社会价值观仍然限制少男少女学习性知识的机会。
教师比例
在教育各级,女教师的人数比男教师多;不过,不教课的教师半数以上是男子(表14)。此外,职业教育厅管辖的女教师的比例(39.61%)大大低于男教师的比例(60.9%),特别是在工业和艺术领域(分别为5.35% 和18.4%的女教师)(表15)。女教师主要教授家政学,这反映了妇女在家庭中的传统角色,并限制了妇女和男子发挥其能力的潜力。
表14. 2000年教育各级的教师人数
等级 |
总数 |
女 |
男 |
女教师的比例 |
学前教育 |
77 902 |
66 980 |
10 922 |
85.98 |
小学教育 |
279 001 |
164 071 |
114 930 |
58.81 |
初中教育 |
121 547 |
68 424 |
53 1 26 |
56.29 |
高中教育 |
57 515 |
34 462 |
23 053 |
59.92 |
非教学职位(如辅导员、管理人员和代课教师) |
18 376 |
5 625 |
12 751 |
30.61 |
总计 |
554 334 |
339 488 |
214 846 |
61.24 |
资料来源:教育部常务秘书办公室。
表15. 2001年职业教育厅管辖的教师人数
专业 |
男 |
女 |
总数 |
女教师的比例 |
工业 |
5 613 |
317 |
5 930 |
5.35 |
艺术 |
572 |
129 |
701 |
18.40 |
家政学 |
68 |
1 156 |
1 224 |
94.44 |
商业 |
525 |
1 997 |
2 522 |
79.18 |
一般 |
2 944 |
3 100 |
6 044 |
51.29 |
农业 |
1 119 |
413 |
1 532 |
26.96 |
总计 |
10 841 |
7 112 |
17 953 |
39.61 |
资料来源:教育部职业教育厅。
在大学部监管下的大学工作的女学者的比例通常高于男学者(表16)。这些女学者大多是讲师和助教。在副教授一级,男女比例大致相等,尽管在正教授一级,妇女的人数和比例低得多。在24名大学高层管理人员当中,2000年仅有三名妇女,2002年减为一名。
表16. 2001年大学部下属的大学的学者人数
职位 |
女性 |
女性的比例 |
男性 |
讲师 |
6 337 |
52.94 |
5 633 |
助教 |
2 988 |
54.02 |
2 543 |
副教授 |
2 201 |
51.81 |
2 047 |
教授 |
98 |
31.92 |
209 |
总计 |
11 624 |
52.70 |
10 432 |
资料来源:大学部。
总之,泰国女孩和男孩享有同等教育机会。泰国没有禁止任何年龄的妇女或男子在任何领域学习的规章制度,但军事学院和警察学院除外(不过,高中女生可选择同男生一道接受国防培训)。女生通常认识到,她们的教育机会已经扩大。但实际上,两性分工方面的社会态度根深蒂固,将妇女的学业选择限制在最适合妇女传统角色的领域(如社会科学、护理),并且排斥职业教育。尽管教育领域对妇女的歧视不像以往那样严重,但还没有消除。主要社会机构(家庭、教育、就业)接受并加强家庭和公共领域里的传统性别角色。家庭是与儿童最密切并且对儿童影响最大的社会机构。在选择课程或专业方面,子女通常首先得到家庭的建议和指导,这样的建议和指导往往支持女孩充当和从事传统定型的角色和职业。此外,大多数学校辅导员仍没有对性别的观念,雇主在土木工程和林业等就业领域仍歧视妇女。因此,消除教育领域的歧视需要更多时间来提高泰国社会对支持妇女和男子进入更广泛专业和职业领域的好处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一条:就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截至2000年4月1日的人口和住房普查数据表明,泰国人口为6060万人(男子2 980万,妇女3 080万),男女比例为97:100。因此,当时全国各地区的妇女人数多于男子。
考虑到2000年按年龄组划分的人口,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24.1%(1460万),工作年龄人口(15-59岁)占 65.5% (4 030万),而老年人(60岁及以上)占9.4%(570万)。最年轻年龄组(0-14岁)的男性多于女性,但老年组的情况正好相反。工作年龄男女的比例大致相同(分别为66.1%和66.8%)。尽管劳动力中的男女(13岁及以上)人数在2000年非常接近,但被列为非劳动力的妇女多于男子。这些妇女大多是家庭主妇,并且被视为非在业人口(依据国家统计局1999年的性别统计数据)。
2000年人口和住房普查报告,1999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这一年间,3 410万(1760万男子,占51.6%;1650万妇女,占48.4%) 年届15岁及以上的人有工作。妇女占总劳动力的48%(1990年为47%),占总人口中所有妇女的54%(1990年为52%)。劳动力大军中的男子占男性总人口的59%(1990年为60%)。这些数字表明,妇女已经成为泰国劳动力中的重要部分,而且以后甚至将成为更加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已工作的劳动力中,55.17%的妇女在农业部门工作,44.83%在其他非农业部门工作,最突出的是批发(11.6%)和生产(8.99%)(表17)。在农业部门以外工作的男子的比例略高于妇女。妇女主要在商业、服务和职业专门工作,而男子往往更多地在交通、行政管理以及手工艺或生产领域工作。
表17. 按行业和性别分列的15岁及以上雇员的人数和比例(单位:百万)
行业类别 |
总数 |
男 |
女 |
|||
数量 |
% |
数量 |
% |
数量 |
% |
|
总数 |
34.12 |
100.0 |
17.63 |
51.66 |
16.49 |
48.34 |
农业、狩猎和林业 |
48.39 |
53.91 |
9.29 |
50.52 |
9.10 |
49.48 |
渔业 |
0.43 |
1.26 |
0.31 |
72.19 |
0.12 |
27.81 |
采矿 |
0.04 |
0.13 |
0.03 |
70.63 |
0.01 |
29.37 |
生产 |
3.07 |
8.99 |
1.42 |
46.38 |
1.65 |
53.62 |
电力、天然气和供水 |
0.11 |
0.31 |
0.09 |
85.08 |
0.02 |
14.92 |
建筑 |
1.03 |
3.02 |
0.82 |
79.27 |
0.21 |
20.73 |
批发、零售、汽车修理、摩托车 |
3.96 |
11.60 |
1.83 |
46.27 |
2.13 |
53.73 |
饭店和餐馆 |
0.81 |
2.36 |
0.31 |
38.89 |
0.49 |
61.11 |
交通运输、 商店 |
0.85 |
2.50 |
0.73 |
86.02 |
0.12 |
13.98 |
金融经纪人 |
0.26 |
0.76 |
0.13 |
50.75 |
0.13 |
49.25 |
房地产、租赁、商业活动 |
0.32 |
0.94 |
0.18 |
56.64 |
0.14 |
43.36 |
政府行政管理、国防和强制性社会保险 |
1.15 |
3.36 |
0.83 |
72.64 |
0.31 |
27.36 |
教育 |
1.10 |
3.23 |
0.48 |
43.31 |
0.63 |
56.69 |
保健和社会福利 |
0.43 |
1.26 |
0.13 |
31.02 |
0.30 |
68.98 |
社区、社会和个 人服务 |
1.12 |
3.29 |
0.55 |
49.20 |
0.57 |
50.80 |
家庭佣工 |
0.23 |
0.67 |
0.04 |
17.31 |
0.19 |
82.69 |
国际组织 |
0.002 |
0.006 |
0.001 |
36.842 |
0.001 |
63.158 |
不详 |
0.81 |
2.39 |
0.43 |
53.14 |
0.38 |
46.86 |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0年人口和住房普查高级报告。
2001年7-9月第三季度,泰王国全国劳动力调查数据显示,泰国雇工总人数为3348万人,其中男性雇工为1 847万人(55.16%),女性1501万人(44.84%)。按年龄组分类,15-24岁、25-49岁以及50岁及以上女工分别占雇工总人数的7.40%、 29.36%和8.08%(表18)。
表 18 . 按年龄组和性别分列的雇工人数(单位:千)
年龄组 |
女雇工 / 雇工总数 |
总数 |
男 |
女 |
|||
数量 |
% |
数量 |
% |
数量 |
% |
||
总数 |
44.84 |
33 484.0 |
100.00 |
18 471.2 |
55.16 |
15 012.8 |
44.84 |
15-19 岁 |
2.19 |
1 776.7 |
5.31 |
1 044.9 |
58.81 |
731.8 |
41.19 |
20-2 4 岁 |
5.21 |
3 905.7 |
11.66 |
2 161.8 |
55.35 |
1 743.9 |
44.65 |
25-29 岁 |
6.55 |
4 872.9 |
14.55 |
2 678.1 |
54.96 |
2 194.8 |
45.04 |
30-34 岁 |
6.44 |
4 725.2 |
14.11 |
2 570.2 |
54.39 |
2 155.0 |
45.61 |
35-39 岁 |
6.10 |
4 413.2 |
13.18 |
2 370.0 |
53.70 |
2 043.2 |
46.30 |
40-49 岁 |
10.27 |
7 433.3 |
22.20 |
3 995.0 |
53.74 |
3 438.3 |
46.26 |
50-59 岁 |
5.67 |
4 298.1 |
12.84 |
2 399.4 |
55.82 |
1 898.7 |
44.18 |
>=60 岁 |
2.41 |
2 058.9 |
6.15 |
1 251.8 |
60.80 |
807.1 |
39.20 |
资料来源: 泰王国全国第三季度劳动力调查报告: 2001 年 7-9 月,国家统计局。
在工作地位、工作类型和补偿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两性差异。总的来说,妇女的工作条件不如男子的好,尽管有些高学历妇女获得了很大成功。目前,女雇工近半数是无报酬家庭工人。
2000年人口和住房普查数据显示,无报酬家庭工人71.20%是妇女,而所有雇员中29.86%是妇女(表19)。妇女还占商业业主的31.55%以及政府部门雇员的42.84%。在男性劳动力成员中,7590万人在自营企业中工作,占拥有私营企业但没有雇员的总人数的68.45%。男子也占私营部门雇员的53.99%。
表 19 . 一年期内按性别分列的 15 岁以上雇员人数(单位:百万)
工作条件 |
总数 |
男 |
女 |
|||
数量 |
% |
数量 |
% |
数量 |
% |
|
总数 |
34.12 |
100.00 |
17.63 |
51.66 |
16.49 |
48.34 |
雇主 |
0.54 |
1.60 |
0.38 |
70.14 |
0.16 |
29.86 |
无雇员的私营企业 |
11.09 |
32.51 |
7.59 |
68.45 |
3.50 |
31.55 |
雇员 |
11.68 |
34.24 |
6.46 |
55.34 |
5.22 |
44.66 |
政府机构 |
2.08 |
6.09 |
1.19 |
57.16 |
0.89 |
42.84 |
政府 |
0.72 |
2.10 |
0.42 |
58.43 |
0.30 |
41.57 |
国有企业 |
0.38 |
1.11 |
0.26 |
69.75 |
0.11 |
30.25 |
表 19 . 一年期内按性别分列的 15 岁以上雇员人数(单位:百万) (续)
工作条 件 |
总数 |
男 |
女 |
|||
数量 |
% |
数量 |
% |
数量 |
% |
|
私营部门 |
8.51 |
24.94 |
4.59 |
53.99 |
3.92 |
46.01 |
无报酬家庭工人 |
10.43 |
30.58 |
3.00 |
28.80 |
7.43 |
71.20 |
小组工作 |
0.02 |
0.05 |
0.01 |
41.24 |
0.01 |
58.76 |
不详 |
0.35 |
1.03 |
0.17 |
49.97 |
0.18 |
50.03 |
资料来源: 2000 年人口和住房普查,国家统计局初步报告(高级)。
2001年7-9月第三季度劳动力调查关于薪资的资料表明,在1350万领取薪资的工人当中,44.1%的月收入在2501-5500铢之间、20.4%在5 501-10 000铢之间、19.3%为2500铢或以下、15.7%为10000铢或以上(表20)。私营部门雇员的薪资比政府部门雇员的薪资低得多,部分原因是“私营部门雇员”这一类别包括大量工资非常低的临时工。
表 20 . 按薪资水平和性别分列的雇员人数
薪资水平 |
总数 |
男 |
女 |
||||||
总数 |
公营 |
私营 |
合计 |
公营 |
私营 |
合计 |
公营 |
私营 |
|
总数(单位:千) |
13 539.4 |
2 851.9 |
10 687.5 |
7 542.9 |
1 65 6.5 |
5 886.4 |
5 966.4 |
1 195.4 |
4 801.1 |
< 2 500 |
2 618.9 |
102.5 |
2 516.4 |
1 344.2 |
72.8 |
1 271.4 |
1 274.7 |
29.7 |
1 245.0 |
2 500-5 500 |
5 963.8 |
612.3 |
5 351.5 |
3 261.1 |
385.8 |
2 875.3 |
2 702.7 |
226.5 |
2 476.2 |
5 501-10 000 |
2 766.7 |
882.1 |
1 884.6 |
1 682.7 |
507.4 |
1 175.3 |
1 084.0 |
37 4.7 |
709.3 |
> 10 001 |
2 128.7 |
1 242.2 |
886.5 |
1 218.3 |
681.8 |
536.5 |
910.4 |
560.4 |
350.0 |
不详 |
61.3 |
12.8 |
48.5 |
36.6 |
8.7 |
27.9 |
24.7 |
4.1 |
20.6 |
总数 (%)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 2 500 |
19.3 |
3.6 |
23.6 |
17.8 |
4.4 |
21.6 |
21.3 |
2.5 |
25.9 |
2 500-5 500 |
44.1 |
21.5 |
50.1 |
43.2 |
23.3 |
48.9 |
45.1 |
19.0 |
51.6 |
5 501-10 000 |
20.4 |
30.9 |
17.6 |
22.3 |
30.6 |
20.0 |
18.1 |
31.4 |
14.8 |
> 10 001 |
15.7 |
43.6 |
8.3 |
16.2 |
41.2 |
9.1 |
15.2 |
46.9 |
7.3 |
不详 |
0.5 |
0.5 |
0.5 |
0.5 |
0.5 |
0.5 |
0.4 |
0.4 |
0.4 |
资料来源: 第三季度: 2001 年 7-9 月,国家统计局。
按性别对最低和最高工资类别进行分析,即可了解男女薪资的差别。在薪资最高的组别(每月5001到10000多铢)中,男子的人数多于妇女,而低工资(每月不超过2 500-5 000铢)妇女的比例高于男子。后一种情况部分上反映了教育领域以往的不平等现象,以及妇女参与非正规部门的人数多于男子,特别是在采用简单技术的行业。高收入组别中妇女的比例较低表明,妇女在晋升方面拥有的机会少于男子。办公室女工职位大多数居低,而男子比妇女更有可能被任命为私营部门和政府部门的主管一级管理人员。
国家统计局与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合作,于1998年进行了一项调查,调查内容是根据在雇用100名以上工人的企业工作的长期工的工作条件,私营部门的薪酬情况。结果显示,行政管理一级(分部门主任、科室经理、工长)的男子多于妇女,发现妇女主要从事操作工作。在各个级别,男子的薪酬也高于妇女(表21)。
表 21 . 1998 年按机构、职位和性别分列的长期工平均月薪和私营部门男女雇员的比例
企业规模 |
所有职位 |
职位等级 |
||||||||
分部门主任 |
部门经理 |
监理 |
操作员 |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
总数(铢) |
15 074 |
23 742 |
51 206 |
63 848 |
29 666 |
35 998 |
15 545 |
18 355 |
9 388 |
10 971 |
100-299 人 |
12 964 |
19 791 |
41 396 |
53 847 |
24 666 |
30 143 |
13 335 |
15 750 |
8 473 |
9 112 |
300-499 人 |
15 139 |
22 727 |
53 851 |
63 229 |
28 063 |
36 174 |
15 815 |
18 092 |
9 368 |
10 162 |
500-999 人 |
16 266 |
27 108 |
59 751 |
68 678 |
35 032 |
41 570 |
16 720 |
20 730 |
9 702 |
11 485 |
> 1 000 人 |
19 079 |
32 372 |
66 176 |
85 365 |
37 305 |
43 812 |
19 207 |
23 481 |
11 502 |
17 215 |
总 数 (%) |
44.4 |
55.6 |
22.8 |
77.2 |
33.3 |
66.7 |
39.0 |
61.0 |
54.4 |
45.6 |
100-299 人 |
44.1 |
55.9 |
23.8 |
76.2 |
33.1 |
66.9 |
38.1 |
61.9 |
53.9 |
46.1 |
300-499 人 |
43.2 |
56.8 |
24.8 |
75.7 |
33.2 |
66.8 |
37.9 |
62.1 |
52.2 |
47.8 |
500-999 人 |
44.4 |
55.6 |
18.4 |
81.6 |
32.8 |
67.2 |
37.6 |
62.4 |
56.2 |
43.8 |
> 1 000 人 |
46.8 |
53 .2 |
23.5 |
76.5 |
34.7 |
65.3 |
44.2 |
55.8 |
56.7 |
43.3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及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 1998 年私营部门薪酬调查 。
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显示,男性公务员主要担任8-11级职位,妇女担任1-7级职位的人更多(表22)。不过,9-11级妇女的比例从1992年的9.87%增至2000年的13.84%(表23)。
表 22 . 2000 年按级别和性别分列的政府官员人数和比例
级别 |
总数 |
女 |
男 |
|||
数量 |
% |
数量 |
% |
数量 |
% |
|
总数 |
388 054 |
100.0 |
228 161 |
58.80 |
159 893 |
41.20 |
1 |
3 361 |
0.87 |
2 208 |
65.69 |
1 153 |
41.20 |
2 |
22 051 |
5.68 |
16 078 |
72.91 |
5 973 |
27.09 |
3 |
40 069 |
10.33 |
26 546 |
66.25 |
13 523 |
33.75 |
4 |
70 010 |
18.04 |
44 873 |
64.10 |
25 137 |
35.90 |
5 |
97 284 |
25.07 |
56 195 |
57.76 |
41 089 |
42.24 |
6 |
89 993 |
23.1 9 |
50 331 |
55.93 |
39 662 |
44.07 |
7 |
48 131 |
12.40 |
25 777 |
53.56 |
22 354 |
46.44 |
8 |
14 059 |
3.62 |
5 444 |
38.72 |
8 615 |
61.28 |
9 |
2 510 |
0.65 |
629 |
25.06 |
1 881 |
74.94 |
10 |
557 |
0.14 |
77 |
13.82 |
480 |
86.18 |
11 |
29 |
0.01 |
3 |
10.34 |
26 |
89.66 |
资料来源: 1999 年性别统计,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办公室。
表 23 . 1992-2000 年男女行政管理人员(单位:人)
年份 |
9 - 11 级 |
9 级 |
10 级 |
11 级 |
按级别分列的女性比例 |
||||||||
总数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9-11 |
9 |
10 |
11 |
|
1992 |
385 |
38 |
347 |
27 |
187 |
11 |
139 |
- |
21 |
9.87 |
12.62 |
7.33 |
- |
1993 |
417 |
44 |
373 |
29 |
200 |
44 |
151 |
1 |
22 |
10.55 |
12.66 |
8.48 |
4.35 |
1994 |
435 |
44 |
391 |
32 |
2 05 |
11 |
163 |
1 |
23 |
10.11 |
13.50 |
6.32 |
4.17 |
1995 |
441 |
51 |
390 |
40 |
200 |
10 |
167 |
1 |
23 |
11.56 |
16.67 |
5.65 |
4.17 |
1996 |
449 |
57 |
392 |
37 |
206 |
19 |
163 |
1 |
23 |
12.69 |
15.23 |
10.44 |
4.17 |
1997 |
457 |
64 |
393 |
44 |
202 |
20 |
166 |
- |
25 |
14.00 |
17.89 |
10.75 |
- |
1998 |
468 |
63 |
405 |
44 |
203 |
18 |
178 |
1 |
24 |
13.46 |
17.8 1 |
9.18 |
4.00 |
1999 |
470 |
59 |
411 |
40 |
207 |
17 |
181 |
2 |
23 |
12.55 |
16.19 |
8.59 |
8.00 |
2000 |
477 |
66 |
411 |
45 |
210 |
19 |
178 |
2 |
23 |
13.84 |
17.65 |
9.64 |
8.00 |
资料来源: 行政管理人员系指部厅一级政府机构的负责人或副负责人。
外交部人事培训厅的数字显示,在外交界,虽然3-6级男女任职人数差别很小(妇女44.2%;男子55.85%),但在7-11级的主管职位上,男子的比例比妇女高得多(妇女22.7%,男子 77.3%)(表24)。
表 24 . 1997-1998 年按性别分列的外交领域公务员的人数和比例
等级 |
1997 年 |
1998 年 |
||||
总数 |
女 |
男 |
总数 |
女 |
男 |
|
3-6 |
535 |
43.5 |
56.5 |
536 |
44.2 |
55.8 |
7-11 |
365 |
21.9 |
78.1 |
3 87 |
22.7 |
77.3 |
资料来源: 1998 年性别统计,国家统计局。
工人除薪资外,还领取其他现金和实物福利。私营部门工人除别的外,在奖金、加班费、食品或餐费方面领取的福利更多。政府工作人员在现金、住房或租金方面领取的福利较多。无论是私营部门还是公营部门雇员,凡在城市地区工作的,领取的福利比非城市地区雇员的多(表25)。
表 25 . 按性别和居住地区分列的私营和公营部门雇员领取福利的人数
行政区和性别 |
雇员人数 |
雇员领取额外福利的人数 |
||||||
奖金 |
OT |
其他现金 |
食品 |
衣服 |
住房 |
其他 |
||
总数 |
13 52 7.9 |
1 786.8 |
1 233.0 |
3 283.0 |
1 540.4 |
1 166.2 |
1 234.9 |
570.6 |
男性 |
7 536.2 |
955.2 |
616.6 |
1 791.4 |
699.6 |
596.8 |
757.0 |
276.5 |
女性 |
5 991.7 |
831.6 |
616.4 |
1 492.0 |
840.8 |
569.4 |
477.9 |
294.1 |
私营部门 |
10 677.2 |
1 593.5 |
1 038.6 |
2 249.9 |
1 509.4 |
1 040.0 |
841.3 |
507.4 |
男性 |
5 880.7 |
828.6 |
5 06.9 |
1 147.1 |
688.7 |
500.0 |
480.5 |
230.4 |
女性 |
4 796.5 |
764.9 |
531.7 |
1 102.8 |
820.7 |
540.0 |
360.8 |
277.0 |
政府部门 |
2 850.7 |
193.3 |
194 |
1 033.5 |
31.0 |
126.2 |
393.6 |
63.2 |
男性 |
1 655.6 |
126.6 |
109.7 |
644.3 |
10.9 |
96.8 |
276.5 |
46.1 |
女性 |
1 195.2 |
66.7 |
84.7 |
389.2 |
20.1 |
29.4 |
117.1 |
17.1 |
城市地区私营部门 |
4 723.2 |
1 071.3 |
511.3 |
1 314.7 |
772.6 |
589.4 |
619.3 |
177.7 |
男性 |
2 511.7 |
561.7 |
271.6 |
690.8 |
331.2 |
285.5 |
322.3 |
94.3 |
女性 |
2 211.5 |
509.6 |
239.7 |
623.9 |
441.4 |
303.9 |
297.0 |
83.4 |
非城市地区私营部门 |
5 954.0 |
522.2 |
527.3 |
935.2 |
736.8 |
450.6 |
222.0 |
329.7 |
男性 |
3 369.0 |
266.9 |
235.3 |
456.3 |
357. 5 |
214.5 |
158.2 |
136.1 |
女性 |
2 585.0 |
255.3 |
292.0 |
478.9 |
379.3 |
236.1 |
63.8 |
193.6 |
表 25 . 按性别和居住地区分列的私营和公营部门雇员领取福利的人数 (续)
行政区和性别 |
雇员人数 |
雇员领取额外福利的人数 |
||||||
奖金 |
OT |
其他现金 |
食品 |
衣服 |
住房 |
其他 |
||
城市地区公营部门 |
1 566.0 |
157.5 |
126.4 |
603.2 |
17.8 |
91.2 |
240.6 |
34.4 |
男性 |
857.5 |
100.7 |
72.4 |
365.5 |
6.4 |
73.9 |
178 .3 |
26.1 |
女性 |
708.5 |
56.8 |
54.0 |
237.7 |
11.4 |
17.3 |
62.3 |
8.3 |
非城市地区公营部门 |
1 284.7 |
35.8 |
68.0 |
430.3 |
13.2 |
35.0 |
153.0 |
28.8 |
男性 |
798.0 |
25.9 |
37.3 |
278.8 |
4.5 |
22.9 |
98.2 |
20.0 |
女性 |
486.7 |
9.9 |
30.7 |
151.5 |
8.7 |
12.1 |
54.8 |
8.8 |
资料来源: 第三季度人口工作条件调查报告: 2001 年 7 - 9 月,国家统计局。
注: 1. 雇员人数不包括不能提供额外福利 资料的雇员。
2 . 一名雇员可能领取一份以上福利。
男女在额外福利方面不存在实质差别。一般来说,妇女领取与男子相同的现金和其他福利。
泰国69.6%的劳动力在非正规部门工作。非正规部门包括分包、制造商品或为雇主或与完成分派的某些任务的工人签署协议的任何人提供服务。分包商有权不经雇主同意选择其工作场所,因此,这类工作大多在家庭完成。但是,分包商在社会上被视为缺乏权利及其他保护手段的处境不利群体。尽管分包制度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受适用于雇主的法律规章制度的保护。
家庭佣工的类别和扩充
国家统计局2002年进行的家庭佣工调查结果显示,泰国15岁以上的劳动力总数是33735300人, 其中,家庭佣工为592235人,可分为三类。
(1)合同工系指直接从雇主那里获得工作且可亲自完成工作或将工作转交他人完成的工人。这是家庭佣工的一个主要类别,有473565人,占家庭佣工总数的80%。
(2)无报酬家庭佣工指合同工的助手,他们与合同工生活在同一家庭。这些工人的总数为115699人,占家庭佣工总数的19.5%。
(3)分包商指从雇主那里获得工作但不亲自完成工作,而是将工作转包给他人的人。这些工人总共有2971人,占家庭劳力的0.5%(见图1)。
生活在非城市地区的家庭佣工的比例比城市地区的比例高得多。非城市地区家庭佣工的人数为420 615人,占劳动力总数的71.0%,而城市地区的家庭佣工为171 620人,占29.0%。按地区划分,泰国东北部的家庭佣工最多(185 771人,占31.4%),其次是中部地区(124 366人,占21.0%)、北部地区(110 882人,占18.7%)、曼谷(98 630人,占16.6%)以及南部地区(72 586人,占12.3%)(表26)。
表 2 6 . 按行政区和地区分列的家庭工人所占比例
家庭佣工 |
||||
地区和行政区 |
总数 |
合同工 |
无报酬家庭佣工 |
分包商 |
泰王国全国 |
100 |
100 |
100 |
100 |
(592 235) |
(473 565) |
(115 699) |
(2 971) |
|
城市地区 |
29.0 |
26.8 |
37.4 |
41.1 |
非城市地区 |
71.0 |
73.2 |
62.6 |
58.9 |
曼谷 |
16.6 |
14.4 |
25.8 |
27.7 |
中部地区 |
21.0 |
20.1 |
24.6 |
20.1 |
北部地区 |
18.7 |
20.1 |
12.9 |
20.0 |
东北部地区 |
31 .4 |
33.0 |
25.1 |
24.3 |
南部地区 |
12.3 |
12.4 |
11.6 |
7.9 |
家庭佣工的特点
大多数家庭工作在家庭内部或家庭附近完成,由于家庭工作的这种特殊性,妇女充当家庭佣工的比男子多(妇女占78.1%;男子占21.9%)。
家庭佣工的年龄依其类别的不同而各异。大多数家庭佣工介于25-49岁之间,其助手可能包括童工(比其他两类多)以及15-39岁的人(表27)。分包商是30-49岁间的成年人,他们有能力处理任务和做出决策。
表 27 . 按工人性别、年龄和类型分列的 15 岁以上家庭佣工的比例
特点 |
家 庭佣工 |
|||
总数 |
合同工 |
无报酬家庭佣工 |
分包商 |
|
数量 |
592 235 |
473 565 |
115 699 |
2 971 |
性别 |
||||
男性 |
21.9 |
19.6 |
30.7 |
28.1 |
女性 |
78.1 |
80.4 |
69.3 |
71.9 |
年龄 |
||||
15-19 岁 |
4.4 |
2.7 |
11.2 |
- |
20-24 岁 |
7.2 |
5.9 |
12.6 |
4.0 |
25-29 岁 |
13.9 |
13.9 |
13.9 |
4.6 |
30-34 岁 |
17.5 |
17.7 |
16.8 |
17.9 |
35-39 岁 |
16.3 |
17.4 |
11.9 |
23.2 |
40-44 岁 |
12 .9 |
13.7 |
9.6 |
18.2 |
45-49 岁 |
10.5 |
11.1 |
7.8 |
18.1 |
50-54 岁 |
6.4 |
6.7 |
5.1 |
8.0 |
55-59 岁 |
3.9 |
4.0 |
3.5 |
1.8 |
60 岁以上 |
7.0 |
6.9 |
7.6 |
4.2 |
在学历方面,大多数合同工和无报酬家庭佣工具有小学学历(分别占80.2%和71.9%),而分包商有56.1%和38.6%分别具有小学和中学学历(图2)。
目前,在家里从事的工作在农业、工业和贸易领域日渐多样化。但大多数在家里从事的工作仍然由制造业提供,制造业的家庭佣工有458018人,占在家里从事的工作劳动力总数的 77.3%(表28)。产生这种情形的一个原因是,这个部门主要生产消费品,其生产线可分为若干步骤,可以转包。服装和纺织品是最常转包的产品(占家庭佣工总数的43.7%),而其他产品包括木材和纸制品、珠宝、烟草和皮革制品、食品和饮料、家具、化学制品、橡胶和塑料制品等。
表 28 . 按行业类别分列的 15 岁以上家庭 佣工 的比例
行业 |
人数 |
比例 |
总数 |
592 235 |
100.0 |
农业 |
11 645 |
2.0 |
批发和零售 |
119 633 |
20.2 |
房地产 |
1 545 |
0.3 |
制造业 |
458 018 |
77.3 |
- 食品和饮料 |
20 969 |
3.5 |
- 烟草和皮革 |
26 358 |
4.5 |
- 服装和纺织品 |
258 998 |
43.7 |
- 木材和纸张 |
42 643 |
7.2 |
表 28. 按行业类别分列的 15 岁以上家庭 佣工 的比例 (续)
行业 |
人数 |
比例 |
- 化学品、橡胶和塑料 |
5 613 |
0.9 |
- 陶瓷、橡胶和塑料 |
1 261 |
0.2 |
- 金属 |
3 259 |
0.6 |
- 机器和电气产品 |
1 798 |
0.3 |
- 珠宝 |
35 363 |
6.0 |
- 家具 |
5 8 59 |
1.0 |
- 玩具 |
3 570 |
0.6 |
- 其他产品 |
52 327 |
8.8 |
- 其他 * |
1 394 |
0.2 |
* 包括电气业、天然气、供水、建筑、饭店和餐馆、交通运输、政府行政机构、社区和社会活动。
家庭佣工的收入
家庭佣工的收入指从一切类型家庭工作中获得的收入或补偿。大多数家庭佣工(70.4%)收入较低,每年不到30001铢;70.5%的合同工年收入不及这一数字,而29.5%的年收入在30000铢以上。分包商有57.6%的年收入不到30001铢,但42.4%的年收入高于这一数字。考虑到每个家庭佣工类别的平均收入,分包商的平均年收入几乎是合同工的两倍。分包商平均收入是61231铢,合同工为34337铢(表29)。
表 29 . 按收入分类的合同工和分包商的比例
收入(铢) |
总数 |
合同工 |
分包商 |
总数 |
100.0 |
100.0 |
100.0 |
(476 536) |
(473 565) |
(2 971) |
|
不到 10 000 |
38.4 |
38.4 |
29.6 |
10 000 - 30 000 |
32.0 |
32.1 |
28.0 |
30 001 - 50 000 |
14.4 |
14.4 |
13.6 |
50 001 - 100 000 |
8.8 |
8.8 |
16.8 |
100 001 - 300 000 |
5.4 |
5.3 |
5.8 |
300 001 以上 |
1.0 |
1.0 |
6.2 |
平均收入 |
34 504 |
34 337 |
61 231 |
泰国于1998年在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福利和劳动保护厅下设立了一个负责在家里从事的工作的办公室,以保护所有家庭佣工。该办公室的任务是通过建立保护标准和协调机制促进和发展家庭佣工。设立家庭佣工协调中心的目的是同有关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雇主开展合作。过去几年,该办公室就集团管理的基本知识提供了培训。目前,福利和劳动保护厅起草了关于保护家庭佣工的部级规章制度。该草案正在由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审议,很快将生效。此后,将起草法律,进一步促进、发展和保护家庭佣工。
有关就业的问题
工作权利
泰国没有法律限制妇女的工作权利。此外,泰国法律规定给予女工特别保护,并根据性别差别,特别是在妇女的体力、育儿义务和职业安全方面,赋予她们某些不同于男子的权利。
就业机会
泰国法律规定,雇主在就业方面对男女工人应一视同仁,但工作性质和条件不许可的情形除外。但实际上,在就业方面仍存在歧视,主要原因是劳动力市场的失业人数很多,从而迫使雇主制定特殊的就业资格。社会态度也是决定哪些工作适合妇女的关键因素。
应享有的不工作权利
(1)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个小时;
(2)雇员在工作日或节假日不得加班,但本人同意的除外,全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和社会福利部规定的时间;
(3)雇员有权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4)雇员有权在传统的节庆日休假,每年不少于30天;
(5)雇员雇用期满一年的,有权休不少于6天的年假;
(6)雇员有权休病假,不包括因与工作有关的伤/病或产假而不能工作的天数;
(7)雇员有权休绝育假;
(8)雇员有权休兵役假;以及
(9)雇员有权休假接受培训或拓展其知识。
选择、条件和训练
选择。 如果雇主要求女雇员从24点工作到6点,劳动检查员若认为这种工作对妇女的健康和安全有害,则可以向总监或总监指定的人报告,以便考虑和勒令雇主适当改变或减少妇女的工作时间。雇主应遵行命令,若违反命令,可处以最高6个月的监禁、不超过10 000铢的罚款,或者两项并处(第40条和第144条)。
工作条件。《1998年劳动保护法》对雇主不得要求妇女从事的工作类型做了规定,如采矿或地下施工;水下、坑道、洞穴或山区作业(对雇员健康构不成危险的情形除外);高出地面10米以上的脚手架工作;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运输;或者部级规章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工作。如果雇主违反此项规定,将处以最高6个月的监禁、10 000铢以上的罚款,或者两项并处。
训练。根据《1998年劳动保护法》,雇员有权休培训假,以拓展他们在劳动和社会保护问题上的知识和能力,并有权休一天的假参加政府教育机构的考试。雇员应至少提前七天将他们的意图通知雇主。违者将处以最高10 000铢的罚款。
职业安全
在职业安全方面,泰国法律对政府官员的责任和义务做出规定,以保证雇主根据安全措施经营其企业,并提供适合雇员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法律做出的相应规定是,雇主/企业家和雇员在保证职业安全方面应进行合作。
《1998年劳动保护法》规定了女工的工作条件,这一点已在上文第196段进行过说明。该法也禁止不适合孕妇从事的某些类型的工作;譬如,涉及机器、振动、移动车辆以及搬运或拖拉重量在15公斤以上物品的工作;船上工作以及部级规章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工作。
但是,由于执法不力,仍然存在违法现象。目前,优先重视改善执法,包括提高雇主和雇员的认识,让他们认识工作场所安全的重要性。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998年劳动保护法》已予修订,目的是明令禁止担任主任、主计长或检查员的雇主对女工或童工实施性骚扰。为保护这些人,对罪犯的处罚是不超过20000 铢的罚款。实际上,本法不能全面执行,原因是实施性骚扰的人通常利用手中的权力威胁受害人,迫使她们忍气吞声,直至找到另一份工作为止。
平等报酬
《1998年劳动保护法》规定,雇主应对男女雇员一视同仁。处罚是不超过20000铢的罚款(第15条和第146条)。男女雇员从事同等类型和质量的工作,雇主应付给他们同等数额的工资以及加班、节假日和周末津贴。如有违反,最高处以20 000铢的罚款(第53条和第146条)。
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的声明规定最低日工资为133铢(自2002年1月1日起,曼谷及附近地区为每日165铢),男女工人均受到这一声明的保护。但实际上,大量男女工人领取的工资仍低于最低工资,原因是执行受到限制。雇主通常通过分包制度规避法律。因此,应对各行业进行更加全面的检查,同时加重对违法雇主的处罚。
社会保险
《1990年社会保险法》于1990年9月2日生效。该法规定了在生病、生育、残疾、死亡、子女津贴、年老以及失业情况下,给予担保人的津贴补偿金的类型。投保人指起码15岁以及不超过60岁的雇员。最初,起码有20名雇员的企业执行本法。本法于1993年修订,以便将起码有10名雇员的企业包括在内,此后(自2002年4月起)在起码有一名雇员的企业执行。雇主和雇员应按月向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金额为工资的3%(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政府也将缴纳额外的保险费。
承保范围的扩大将投保人的数量从586万(2001年12月)增至944万,并且将投保机构的数量从110814增至约135万,覆盖30%的劳动力(以前为18%)。扩大了的承保范围不仅包括投保人的健康,而且还包括其他福利,如残疾、死亡(与工作有关的残疾和死亡以及与工作无关的残疾和死亡)、分娩、子女津贴和年老。在将承保范围扩大到失业人员方面,社会保险委员会核准一种模式、条件、标准以及实施方式。该委员会还通过建立同各有关组织协调的数据通信网络,建立了信息系统。疾病津贴也已扩大到涵盖更多类型的疾病,并将一年180天的住院期扩大到180天以上。
泰国的社会保险保护正规部门的工人,而占泰国劳动力大多数的农业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工人以及家庭佣工仍得不到保护。尽管法律准许非正规部门的工人通过缴纳双倍保险费自愿参保,而且政府同时为他们缴纳另外一部分保险费,但由于他们的收入既低又不稳定,因而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体系。
不过,劳动和社会福利部通过颁布法律公平地防止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构成障碍的情形,努力将家庭佣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目前正在起草这方面的法律。
怀孕和工作
泰国法律保护孕妇的规定如下。
(1)怀孕雇员出具医院证明证明其不再能够继续履行正常职责的,可要求临时调动(生育前后)。雇主应为她们安排更为合适的职位。如果雇主拒不遵守规定,应处最高6个月的监禁、最高100000铢的罚款,或者两项并处(第42条和第144条)。
(2)雇主不得因怀孕解雇雇员。雇主有该等行为的,应处以最高6个月的监禁,最高100 000铢的罚款,或者两项并处(第43条和第144条)。
(3)孕妇有权在生育前后休产假,每次怀孕的产假不超过90天。这一期限包括产假期间的周末(第41条)。雇员有权休45天的带薪产假。
(4)禁止让孕妇从事22.00时到06.00时的工作;加班或在周末工作;使用振动的机器/发动机工作;在船上工作;或从事部级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工作。违反该等规定的雇主应处以最高6个月的监禁、最高100 000铢的罚款,或者两项并处(第39条和第144条)。怀孕雇员担任行政管理人员或学者,或者担任办事员或财会职务的,若本人自愿加班并将加班决定通知雇主后,可以加班。如果雇主未征得这类人同意而强迫他们加班,应视其罪行的严重程度加以处罚。(《1998年劳动保护法》规定的处罚增至最高6个月的监禁、或2 000铢的罚款。)
第十二条:保健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的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保健/促进健康
政府决心通过改革卫生体制为全体泰国人民提供卫生和保护性服务,目的是削减国家在公共卫生方面的开支总额,降低保健治疗费用,并为全体人民提供平等取得标准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险和机会。卫生体制改革依照《国家卫生法》进行,这部法律是改善泰国人民健康的框架,目前正在进行二次起草。此外,政府还宣布2002年为促进健康年。
“人人享有健康保险”政策又称为为所有疾病提供30铢的方案。这项政策保障泰国人民人人有权取得医疗服务以及促进健康、控制和预防疾病的服务。根据这个方案,每次上门健康服务收取30铢的低廉费用。免于支付这笔费用的人士包括60岁以上老人或12岁以下儿童、残疾人、和尚及其他宗教领袖、社区领导人、参战老兵以及月收入不到3 000铢的人。本方案涵盖治疗、一般健康检查、怀孕、分娩、计划生育和绝育、牙科保健、基本疫苗接种、伤口清洗和包扎以及普通患者的住院和食物。
目前,泰国取得行医证明的男医生约有15000名,女医生5000名。妇女在护理和相关领域仍占多数。男医生居多,对不愿意接受男医生治疗但又找不到女医生的妇女来说是个问题,特别是那些治疗性传播疾病、宫颈癌或乳腺癌的男医生。
其他问题
艾滋病毒 / 艾滋病
尽管泰国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成就得到公认,但艾滋病仍然是一大公共卫生问题。公共卫生部流行病处的数据显示,从1974年到2002年4月3日,到公立和私立卫生中心就医的患者人数和感染疾病人数为266554人,其中死亡61204人。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数为194446人,其中53667人死亡。
在全部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中,男子为145791人,妇女为48655人(比例为3:1),大多数人介于20-39岁的工作年龄。此外,妇女病例不断增多。最常见的风险因素是异性性交,其次是注射毒品。另有人认为,由于丈夫缺乏认识,很多妻子和未出生婴儿因此受到影响。
“思考性,使用避孕套”宣传运动获得了成功。政府将继续支持这项宣传,着重关注15-25岁的青少年、泰籍和外籍劳工、色情业者、吸毒者、渔夫以及社会地位低下者。此外,政府还开展了其他宣传活动,以提高对艾滋病和安全性行为的认识,改变行为,预防疾病的蔓延。
卫生部流行病处的数据还显示,孕妇中传染艾滋病毒者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从1992年的0.63增至2000年的1.66。尽管进行了大量研究,但还没有找到治疗艾滋病的办法。此外,泰国力图提高艾滋病毒控制方案的效率。目前,卫生部卫生厅正在通过为孕妇提供艾滋病毒检查以及化验前后的辅导,实施一个防止母婴传播的项目。孕妇艾滋病毒化验呈阳性的,可免费领取AZT。婴儿也可领取AZT,并由母亲喂其奶粉。此等措施有助于减少艾滋病毒由母亲传播给子女,从1996年的18.6%减至2000年的10%。泰国还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寻找并制造适用于该国的疫苗。
堕胎
尽管堕胎属非法行为,但如果能证明怀孕威胁到母亲的健康或是强奸所致时,泰国法律允许堕胎。目前,泰国正在修订法律,以便使堕胎更加安全。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由于缺乏对胎儿状况或母亲健康的知识,或者没有时间找到进行安全堕胎的医生,堕胎通常不安全。
非法堕胎的原因通常是意外怀孕。堕胎的确切数字不得而知,只能进行估计。譬如,卫生部计划生育和人口厅的一项调查显示,每1 000例活产中,堕胎数为19.54。在前来堕胎的妇女当中,46.8%不到25岁,30%不到20岁。怀孕的平均期限是13周。大多数妇女(60.2%)想堕胎时均提出经济和社会理由,最明显的是贫穷、计划生育措施、生育间隔不当、仍在上学、家庭问题以及避孕失败。39.8%的妇女提出了医疗理由,如胎儿异常(15.4%)、死胎(13.5%)、产妇健康问题(7.8%)、产妇艾滋病毒感染(2.2%)、强奸(0.6%)以及感染德国高麻疹(0.3%)。堕胎最严重的后果是血液感染(12.4%)、骨盆炎(12.0%)、大出血(11.8%)以及子宫下垂(7.4%)。调查还发现,堕胎死亡率是流产死亡率的11倍。
1999年,卫生部计划生育和人口办公室在接待堕胎患者最多的134家医院(共有787家医院)进了了为期6个月的访问调查。调查结果显示,4588名患者样本中有40.4%进行过堕胎。在堕胎者当中,65.7%在其他医院(主要由未经过训练的堕胎医师堕胎)堕胎后才来到接受调查的医院;22.4%在医生帮助下在医院堕胎;11.9%自行堕胎。五名妇女因未在医院堕胎而死亡,在医院堕胎的妇女未报告有死亡案例。
职业保健与安全
令人担忧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工农业领域工作的妇女的职业保健与安全。这些妇女由于工作条件危险,面临着很多健康风险,而且常常难以要求雇主赔偿,原因是妇女必须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她们的健康状况不良与工作有关。
工人赔偿基金、社会保险署以及劳动和社会福利部提供的工伤统计数字显示,工伤人数不断增加。受伤雇员几乎增加了三倍,1989年至1999年间从62766例增至171997例,增长率比工业化国家高得多。不过,具体拿1999年来说,在531872受伤工人中,工伤比例略有下降,从1998年的3.62%降至3.23%。1993-1999年死于工伤的工人是6132人,尽管1998年和1999年的死亡人数下降。死亡原因主要是车祸、塌方、触电以及被坠落物击中。
卫生部的一份报告指出,1989-1999年间,职业病的比率从9.46%降至7.5%。1999年有4619个病案,主要原因是接触有毒化学品(90.25%)、石油和石化产品(3.27%)、天然气和吸入毒素(2.49%)、肺尘(1.85%)、铅中毒(0.97%)、重金属中毒(0.82%)和减压病(0.25%)。不过,很多工人仍面临严重的健康风险,但尚未表现出症状,由于有些疾病可能要过很长时间才能表现出来,因而难以及早诊断。
心理保健
心理保健问题增多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和社会变革迅猛,特别是在1997年暴发经济危机之后。卫生部心理保健厅的数据显示,公立精神病医院的患者人数从1999年的290034人增至2000年的297910人以及2001年的362910人。男女受到的影响相同。大多数女患者经诊断患有精神紧张和抑郁症,并有自杀倾向。
泰国的自杀率同其他国家相比适中。1998年,泰国的自杀人数为7124人,即每100 000人中有11.7人,占所有死亡人数的四十分之一。男子的自杀率比妇女高2.8倍。大多数自杀者处于工作年龄组,自杀率目前在不断上升。不过,卫生部心理保健厅通过提高人们对这些问题及其原因的认识,实施了一个预防抑郁症和自杀的项目。此外,一个“用微笑创造幸福”的项目旨在发展心理保健。
计划生育服务的使用
卫生部保健厅的数据表明,1988-2000年间,小学生患贫血症、0-5岁儿童蛋白质营养不良以及碘缺乏的比例均有下降。特别是,碘缺乏的比例从1989年的19.3%降至1999年的仅2.2%。
卫生部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方案,使得人口增长率迅速下降。调查表明,使用避孕药具的人数在继续增加。2000年,避孕普及率达到79.2%,而1995年为75.1%。使用的避孕方法有若干种,最常见的有避孕药丸(26.8%)、女性绝育(22.6%)、注射(22.0%)、避孕套(1.7%)以及男性绝育(1.2%)。不过,妇女仍承担计划生育义务,这方面的例子是同女性避孕法相比,避孕套的使用率和男性绝育率低。避孕也主要对妇女产生副作用。虽然政府设法通过在公立医院免费提供输精管结扎术,但这项战略没有成功。由于妇女是避孕义务的主要承担人,她们面临的困难更多,开销更大,同时承担着副作用对她们的健康构成的危险。
替代药物
泰国人民通过自理做法和到医院看病维护自身的健康。因此,医院人满为患,医务人员数量不足。不能到医院看病或者对医院不满意的人改用传统药物,作为治病的替代药物。目前,泰国约有10000名传统医生,其中一部分医生在全国500家保健中心提供服务。平均而言,大多数村庄有两名传统(土著)医生。越来越多的人请传统医生看病,原因是现代药物不能满足他们的保健需要。不过,仍存在局限性,因为现代药物及其保健中心没有充分促进和支持泰国的传统药物。此外,对传统药物及医疗方法没有进行有系统、有步骤的研究,其结果是在发展知识和服务标准方面缺乏连贯性。
第十三条:经济和社会生活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家属津贴
如前文(第12条,第210段)指出的,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实行“人人享有健康保险”政策,即通过为参与的医院提供补贴为所有疾病提供30铢的方案。完全免于支付30铢费用的人包括60岁以上老人或12岁以下儿童、残疾人、和尚及其他宗教领袖、社区领导人、参战老兵以及月收入不到3 000铢的人。
泰国人口的平均年龄以及老年人的人数和比例在不断上升。1995年,老年人口为480万人,占总人口的8.11%。截止2000年,这一数字增至570万(占人口的9.19%)。到2005年,估计泰国的老年人将增到660万(10.2%),2010年将增至760万,占人口的11.4%。这些数据还表明,老年妇女的人数和比例高于男子(1.2:1.9),原因是妇女的预期寿命较长。
信贷
本届政府提出两个社区信贷方案。
(1)乡村和城市社区基金。泰国政府按照自给自足的经济宗旨设立了这个基金,强调地方社区的自力更生以及赋予它们以权力。政府已为每个社区拨款100万铢,作为投资来源,以创造工作机会、增加收入、促进创办小规模家庭企业。妇女参与乡村基金委员会的事务,对资金拨付的决策发挥着关键作用。
(2)人民银行。这个方案通过政府储蓄银行提供个人信贷,目的是通过10 000-20 000铢的贷款创收。方案提供这类服务时对男女一视同仁。
娱乐和文化
根据教育部宗教事务厅2002年1月进行的一项调查,泰国有267818名和尚和见习和尚以及5000名尼姑,后者隶属于泰国尼姑协会。
泰国建立了一所“尼姑学院”,为尼姑提供教育,从前,尼姑必须到印度接受这样的教育。目前,这所尼姑学院是Maha Mongkut大学下属的一个学院,它要成为一个独立的学院,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泰国有一名女禅师,她于2001年初在一个男女和尚均须出席的仪式上接受任命。这类仪式不能在泰国举行,原因是泰国(当时)没有女和尚,她的出席对于仪式的举行是必要的。
《尼姑法草案》已提交内阁,但还没有得到批准。国家佛教徒和尚委员会(僧伽)仍然认为尼姑只是女教徒,不是和尚。因此,尼姑没有权利作为委员会的成员领取相同的津贴。
在泰国,伊斯兰教没有对妇女参与社会和宗教事务构成任何障碍,伊斯兰妇女当选地方和国家一级政治机构官员的人不断增多即为例证。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一般状况
2000年人口普查显示,泰国80.8%的人口住在农村地区,56.7%的劳动力从事农务。农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从1997年的10.7%增至1998年的11.6%。全国妇女半数以上住在农村地区。
1997年亚洲经济危机不仅从总体上对泰国产生影响,而且波及泰国女工,使她们大量被解雇。劳动力从农村迁移到城市的人数大幅下降,而从城市地区返回农村农业部门的劳动力增多。
农业部门的无报酬家庭佣工(大多是妇女)在农村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有关其活动的数据将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16号建议收集。这些妇女将被正式指定为在业人口,尽管其所在社区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事实。不过,调查还没有包括妇女的家务工作。有关家庭责任的时间分配调查还没有进行,但能够提供有用的资料,说明此类无报酬工作的重要性。
(a) 保健
泰国大大改善了农村地区的卫生保健、教育和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计划生育服务。1999年的数据显示,曼谷同农村地区相比,人口与医院床位的比例分别是199:1 和523:1。在人口与医生的比例方面,曼谷为760:1,其他各府为5224:1。在牙科医师与人口的比例方面,曼谷每名牙医服务的人口为2991人,其他各府为26187人。政府将改善公共卫生列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优先事项,并且已经拨付一笔预算,用来增加由农村地区医疗中心提供的保健服务。第一阶段的重点是发展连接偏远地区和县医院的通信系统,以便它们能够迅速取得服务。
此外,政府制订了“人人享有健康保险”政策,又称为为一切疾病补贴30铢的方案,旨在为经济拮据的人提供所需的优质照料。政府通过为医院提供每人每年1 202铢的补贴,为该方案提供资金。免于支付这笔费用的人包括60岁以上老人或12岁以下儿童、残疾人、和尚及其他宗教领袖、社区领导人、参战老兵以及月收入不到3 000铢的人。
(b) 教育和培训
随着中学和高等教育机构数量的增加,城乡教育差别在不断缩小。2002年生效的《国家教育法》规定,政府应为每个人免费提供12年的基础教育。不过,一些问题仍然令人担忧,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许多教师不想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工作,那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缺乏教学材料。教育改革以及非正规教育机会的不断增多对农村地区的妇女和男子获得教育和培训机会至关重要。
(c) 自助小组和合作社
政府通过促进自给自足的经济,鼓励本地社区内的自力更生以及赋予乡村成员能力,特别关注妇女的发展。城乡社区基金就是这样一种机制,社区成员和小型企业家通过这个机制可获得所需的资金,用来支持补充职业和增加收入。
政府也在促进“一个区,一个产品项目”,作为另一项社区发展战略。该项目的着重点是创造工作机会以及可持续的稳定收入,以便社区成员最终能够做到自力更生,并实现基层一级的经济复苏。泰国政府给予这个项目优先重视,目的是同减免农民债务的政策挂钩并促进这项政策,甚至包括为各区提供因特网服务。
政府也正在为小农场主实施一个为期三年的减免债务项目。这个项目旨在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复苏周期以及为改组生产提供援助,尽快解决农民的负债问题。
如前文所述,“人民银行”通过扩大低收入者获得金融资源的机会并减少他们对非正规筹资渠道的依赖,扩大了他们的机会。人民银行的贷款旨在帮助创造工作机会和提高收入。政府也认识到那些想要投资创办微型企业但又缺乏用作银行经常贷款担保金的充足资金或资产的人的需要。通过政府储蓄银行运营的人民银行为这些人提供无需担保的初始资本,并依赖基于个人能力的个人担保。
95%以上的乡村和区、93%的县以及89%的府拥有地方妇女小组,所有小组均由社区发展厅负责。尽管有些妇女小组在促进妇女职业发展和保护其权利方面效率很高,但其他小组没有这样的能力。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领导能力,以及妇女小组在多大程度上得到社区及其领导人的认可。
合作社,特别是有关农业、渔业、土地分配和储蓄的合作社对农村人极为重要。1991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妇女充任一般成员和委员会成员的比例比男子低得多,特别是在生产活动方面。譬如,在1797个农业合作社中,妇女取得成员资格的仅占22%,担任行政管理职位的仅占3%。
然而,妇女却在储蓄合作社中发挥较大作用(在1993年共有878个注册合作社),其中,妇女占成员的38%,占行政管理职位的15%。不足为怪的是,妇女在345个现有消费合作社中有一大批成员,占行政管理职位的20%。可能妨碍妇女参与合作社的一项现行条例是,“每户只有一名成员可以被选到合作社的一个职位。”在社会上,人们期望这个人应为男户主。
致力于农村发展的非政府组织在支持和发展合作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这些非政府组织一般不考虑性别问题,因而几乎不关注男女之间长期存在的社会差异。因此,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一级的非政府组织一道,试图提高它们对性别问题在发展中的重要性的认识,但仍需做出更多的努力。
生活条件,特别是卫生、电力和供水方面的条件大为改善,尽管除部分十分边远的地区外,全国其他地区已享受到这些服务。但农村地区的住房、通信和运输系统仍需进一步改善。
第十五条:法律面前平等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1997年宪法》第三十条保障男女平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应受法律平等保护;禁止因出身、种族、语言、性别、年龄、身体状况、健康、个人状况、经济或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教育或培训以及政治见解歧视任何人。
政府为消除或鼓励一个人行使与他人相同的权利和自由而制订的措施,不应视为歧视。”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泰国必须执行的主要原则。它也应当修订原则同《宪法》抵触的任何法律,并监督现行法律的有效执行。这些行动旨在保障男女在《宪法》中的平等。目前,还没有关于两性平等的具体法律。不过,泰国正在修订有关两性不平等的各种法律,如1962年《姓氏法》,原因是该法强行让妇女改用夫姓。
在处理法律事务方面,《民事和商业法》规定男女享有平等权利,没有哪项条款限制妇女从事这类事务的权利。因此,泰国妇女在金融事务、贷款、房地产、财产及其他商业交易方面,拥有独立签署相关合同的合法权利和能力。
妇女可同男子一样从事买卖、租赁以及有关财产和房地产的其他事务等活动。由于商业法不限制妇女从事这类活动的权利,妇女可开办公司,充当合作伙伴,并在一切类型的商业组织中担任行政管理职位,如担任公司经理、总经理和董事长。在共同婚姻财产方面,《民事和商业法》第1476条规定,婚姻财产由夫妻双方相互同意后共同管理。未经双方同意,主管机构可拒绝批准合同并使合同生效,配偶任何一方皆可取消合同。
妇女可参与司法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不应受到歧视性条例的约束。妇女可独立提起诉讼或者被他人起诉,拥有同男子相同的地位,可作为证人以及出庭律师。此外,合格的妇女可被任命为助理法官,并可参与青少年和家事法院以及劳工法院的审议。
实际上,妇女担任检察官和法官的比例比男子低得多,但这一比例在过去十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警方女调查员的人数仍然不足,尽管人们认识到她们对女性受害者发挥的作用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性犯罪案例中。
在审议民事和刑事犯罪时,在使用证据、证人陈述以及给予同等性质犯罪以处罚方面,对男子和妇女一视同仁。
在取得法律服务方面,妇女在独立征求律师建议、指定律师、报告犯罪以及其他事项上与男子有相同机会。泰国男子和妇女都可免费得到法律服务,大多数服务由非政府组织,如泰国律师协会提供。不过,妇女有取得更多服务的机会,原因是她们面临的问题种类较多,并且需要法律援助(如,法律事务、合同、包括共同财产问题在内的财产管理、离婚、对她们本人或其子女的家庭暴力)。因此,包括泰国女律师协会和妇女之友基金会在内的若干非政府组织提供这类援助。
关于泰国专门针对妇女制定的法律,《刑法》规定,凡不超过18岁的受害人、罪犯或证人,在讯问过程应得到特殊对待,包括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的参与以及使用录像带。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不满18岁的青少年在面对被控罪犯时情绪上不受影响,特别是涉及性暴力或家庭暴力的案件。
不过,在执行上述措施方面仍有障碍,如空间、检察官人数、工作期限、通信和录像设备以及车辆不够。
此外,根据《刑法》第247条第2款,“处以死刑的孕妇,行刑期可推迟到子女出生以后。”这项措施给予妇女推迟行刑期的权利,保障了其子女的生命权。
泰国妇女可自由选择居所,并可自由移徙到任何地方。泰国不存在限制妇女此等权利的任何传统法律或习俗。婚姻不是限制妇女选择居所的权利的理由。新婚夫妇可独立生活,或者可自行决定同其父母/岳父母及公婆生活在一起。妇女不必非得住在父亲或丈夫的居所。妇女即使嫁给外国人,仍有权住在以前的居所。
泰国妇女在国外工作生活的,不丧失任何权利,包括在让配偶和子女与其一同生活方面与男子相同的权利。
第十六条:婚姻和家庭法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定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妇女的法律地位大为提高,原因是《1997年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为撤消泰国对公约第十六条的保留,在修订《家事法》方面几乎没有取得什么进展。泰国老一代律师和立法人员仍坚持传统定型观念和惯例,因而不同意提议的修改。不过,与修订有关的问题将继续提出,并进行广泛的讨论。
(1) 订婚
根据《民事和商业法》,男女双方起码达到17岁方可订婚;如有违反,订婚将不具法律效力。子女订婚应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只有男方才能提出订婚。男子可向与其订婚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另一名男子索取赔偿。妇女则没有此等权利。男子也可向强奸其订婚对象的人或强奸未遂者索取赔偿。
(2) 结婚
《家事法》规定了如下九个结婚条件,根据这些条件,男子和妇女享有同等结婚权利。
(1)男子和妇女起码达到17岁。如果男子犯下过错,同13岁以上、15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并且征得该少女或其父母同意,《刑法》准许法院允许该配偶结婚,并且对男方不予起诉。
(2)双方心智和能力均健全。
(3)双方没有血亲关系。
(4)双方没有收养关系(如养父母不得与养子或养女结婚)。
(5)双方均没有同其他人合法结婚。
(6)寡妇/离婚者在中止婚姻310天后方可再婚,但除外情形是:这一期间生育子女;原配偶再婚;医院证明书证明妇女未怀孕;或者法院准许结婚。
(7)未成年人应征得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同意。
(8)双方应同意结婚,并自由选择配偶和缔结婚约。
(9)应在政府登记机关登记婚姻。
尽管这些条件对男女同等适用,但在婚姻登记后仍发生歧视现象。有关姓名的法律要求已婚妇女使用丈夫的姓氏并使用“夫人”称谓。另一方面,男子仍可使用以前的称谓和姓氏。因此,妇女与男子相比,核查其婚姻状况容易得多。
(3) 离婚
泰国法律准许在双方同意下离婚。在子女监护方面,应达成书面协议,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应平分。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起码应有两名证人签名证实,离婚协议一经登记,婚姻即有效中止。双方若未达成协议,应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理由有十种,但只有一种对妇女构成歧视,即妇女哪怕与另一名男子发生一次性关系,丈夫也可以该等行为为由提出离婚。另一方面,男子能够同其他妇女发生性关系,但只有证明该名男子供养该名妇女或将她视为名义上的妻子时,他的合法妻子才能提出离婚。这就使得男子能够自由通奸,破坏了家庭的稳定,违背了宗教教义。因此,这种离婚条件应予修改,以便男女享有同等权利。
1996年4月9日,内阁核准修订关于取消订婚协议以及因不忠行为和婚姻中止而索赔的法律,目的是促进男女平等。不过,仍有若干细节有待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及主管起草法律的其他有关机构讨论,特别是有关离婚理由的适当措词。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试图拟订折衷用语,并等待合适的时机提交修正案,目的是避免遭到仍坚持老一套陈规定型观念的议员的反对。
(4) 重婚
根据《家事法》,重婚不是犯罪;罪犯被视为仅对官员犯下了伪证罪,他将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最多1 000铢的罚金,或者两项并处。实际上,法院没有勒令处以监禁,而是仅处以缓刑。还没有重婚男子被监禁的案件,也没有重婚案件实际数量的统计数字。根据该法,妇女不能以丈夫通奸为由提出离婚,但男子可因妻子通奸为由提出离婚。妻子应证明丈夫同对待她本人一样供养其他妇女或将该妇女作为名义上的妻子。如果男子想利用脆弱的中央登记系统,在不同地点与不同妇女登记结婚,没有法院命令,这些登记也将自行失效。诚意缔结婚约的配偶有权索赔,但无权继承配偶的遗产。不过,重婚后生养的子女仍然合法,包括在法院命令后310天内出生的子女。后一项规定于1990年生效。
妇女事务部全国委员会同非政府组织合作于1998年发起宣传运动后,内政部建立了一个在线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并与全国各地的正式登记机构联网。有关婚姻登记的部级条例也已制订,以允许登记员先记录婚姻资料并核对个人婚姻状况,再批准婚姻登记。
(5) 共有财产的管理
《家事法》规定,“男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在作为夫妻同居以及根据个人的能力和手段相互供养和帮助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在共同财产管理方面,夫妻既可共同管理,也可在征得对方的同意后,由配偶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管理。如果配偶一方单独订立任何法律合同,或者未征得对方同意,后一方可申请法院撤消该合同。此外,如果配偶一方宣布破产,这种情形将不会影响另一方的财产,但共同背负债务的情形除外。
研究显示,男子同妇女相比更有可能被授予户主称谓(74.5%),妇女的这一数字为26.5%。实际上,妇女只有丈夫去世或遗弃她,才能被视为户主。这种情形影响妇女取得政府分配的土地的权利,原因是法律只允许户主这样做。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户主应当为男子,但负责定期登记家庭情况的内政部官员将男子的姓名登记为户主。
(6) 工作权利
男子和妇女有相同权利选择职业和工作。结婚在职业和工作业绩,包括晋升机会方面对妇女产生的影响往往比男子大,主要原因是她们要承担其他家庭义务和照料子女的义务。
(7) 婚姻称谓
泰国法律规定已婚妇女应将姓氏称谓从小姐(Nangsao)改为夫人(Nang),并改用夫姓,但男子无论婚姻状况如何都可使用先生(Nai)称谓。已婚妇女从事法律事务时必须经丈夫同意,这一规定对她们来说不能提供便利。自1976年以来,法律规定从事法律事务须经配偶同意。但实际上,虽然有关官员总是要求妇女出具法律文件证明已经丈夫同意,但不要求男子出具这些文件。内政部的条例还规定,妇女怀孕以及未登记婚姻的,不得申请将其称谓从小姐(Nangsao)改为夫人(Nang)。泰国社会对婚外生育子女的妇女持消极态度,但男子却没有遭遇同样的命运。
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提议制定法律,根据该法,一个人的姓氏称谓仅说明他/她是男性还是女性,不说明其婚姻状况,或者若说明婚姻状况,对男女应当一视同仁。目前正在分析有关这一问题的资料,情况适当时,将采取措施。
(8) 姓氏
根据法律规定,已婚妇女结婚后应改用夫姓。婚姻无论通过离婚还是撤消解除后,她可以恢复原姓。如果丈夫死亡,妇女既可继续沿用夫姓,也可恢复原姓。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父亲身份不明的情形下,子女才有权使用母姓。此外,“合法子女有权使用父姓”,但“非法子女应使用母姓”。最高法院公布的一项裁决赋予子女选择其姓氏的权利,但大多数公众不知道这项裁决。
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在下议院部分议员的支持下,多次试图修订该法律,但这种努力仍未成功。最近在1999年5月18日,内阁就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提议的《姓名法》草案进行了交涉,但没有得到下议院的批准。
不过,男女均有权通过要求准许使用他人的姓氏以更改本人的姓氏。因此,丈夫和子女目前有权改用妻子和母亲的姓氏。
(9) 子女监护
妻子不得通过绝育单独承担生育多少子女的责任,她应征得丈夫的同意后方可绝育。不过,妇女可不经丈夫同意自由采取其他避孕形式,如口服避孕药丸及注射避孕。若遇子女监护、看管和收养情形,双方均应表示同意。此外,配偶双方的父母也往往影响这一决定。无权控制子女生育数量的妇女可诉诸堕胎。根据《家事法》,母亲和父亲可平等地行使其看管权。如果离婚,父母应就子女监护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该等协议,应由法院裁决,并以子女的最大利益和幸福为重。男法官通常将子女监护权判给父亲,但实际上,妇女最终要对子女承担义务。另外,勒令男子承担离婚抚养费的离婚协议书得不到有效执行。
(10) 遗产继承
根据《家事法》,遗产通过两种方法传给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遗嘱人在遗嘱中不得将半数以上的共同财产传给其他人。法定继承人系指在死者未立遗嘱的情形下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继承遗产的权利遵循如下顺序:(1)后裔;(2)父母亲;(3)同父同母所生的姊妹;(4)同父或同母姊妹;(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6)父母的兄弟姐妹。
根据《家事法》,男女享有同等遗产继承权利。配偶不仅继承一半的共同财产,而且有权作为继承人为子女继承同等份额的财产。如果死者没有子女,其配偶有权继承一半的遗产,剩余的另一半遗产由死者的父母继承。如果死者的父母已过世,其兄弟姊妹总共可继承一半的遗产,剩余的另一半遗产由死者的配偶继承。如果没有直接继承人(如:后裔、父母、同父母所生的兄弟姊妹),其余三类继承人(同父兄弟姊妹、(外)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将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另外三分之二由配偶继承。
(11) 所得税
根据《税收法》,对男女的收入征收同等税金。如果已婚配偶希望共同缴纳所得税,配偶提交的所得税表单也将列示双方的收入。由于后者有额外收入,提交人将被列入高额所得税级,其结果是缴纳高额所得税。有关共同财产管理的《税收法》和《家事法》规定,应先征得配偶同意,才能进行某些合法交易(如财产的出售或抵押,三年以上的财产租赁),为了规避这些法律,泰国商人往往不申请结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