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耳其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6年7月13日举行的第1415次和1416次会议(见CEDAW/C/SR.1415和1416)上审议了土耳其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TUR/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UR/Q/7,土耳其所做答复载于CEDAW/C/TUR/Q/7/Add.1。
A.导言
* 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 (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2 日 ) 通过。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相对较少。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口头介绍并给予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大型代表团表示称赞,该代表团由家庭和社会政策部妇女地位综合部主任古尔瑟•乌丝塔奥古率领,成员还包括来自家庭和社会政策部、粮食、农业和畜牧业部、外交部、卫生部、内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教育部以及土耳其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驻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0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TUR/6)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缔约国于2012年通过了《关于预防暴力妇女行为和保护家庭的第6284号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努力完善其制度和政策框架,目的是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尤其是通过了以下方面:
(a)《国家就业战略》(2014-2023年);
(b)《第十个发展计划》(2014-2018年);
(c)《增强农村妇女权能国家行动计划》(2012-2016年)。
6.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和区域文书,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a)2011年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b)2012年加入《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当前局势
7.有鉴于在与缔约国对话后不久发生的事件以及这些事件对妇女人权产生的潜在影响,委员会特别希望表达自己对当前不安全局势的关切,包括对近期针对政府的未遂政变表达关切。这些事件与政府采取的许多措施相关,包括将司法系统和学术机构的许多成员以及包括教师在内的公务员免职。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可能会对妇女享有人权的整体框架产生不利影响。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恪守其对人权、法治、司法独立和保护言论自由做出的承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尊重、保护和实现妇女人权以及维护宪法秩序,包括保护人权。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尊重《公约》,因为它体现了联合国安理会在其第1325(2000)号和第1820(2008)号决议中以及委员会在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中重申的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以及性别平等是实现民主与和平秩序的前提条件。
议会
9.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实施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从现在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期间,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民间社会组织
10.委员会关切的是,多年来针对民间社会组织、妇女组织、妇女人权维护者、新闻记者和包括库尔德人社区内活动人士在内的其他活动人士的限制性和压迫性措施日益增多,例如监禁。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在缔约国的建立和积极参与推动落实《公约》以及其他所有国际人权文书提供扶持环境和有利环境。
库尔德妇女
12.委员会关切的是,库尔德妇女长期处在不利地位,并且这种不利地位因针对其民族和语言身份的偏见而进一步恶化,因此导致其在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被进一步边缘化。
1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解决库尔德妇女所面临的不平等问题,这些问题因库尔德妇女受到的交叉形式的歧视而进一步恶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缩小库尔德妇女和缔约国境内其他妇女之间的差距,并确保缔约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妇女包括库尔德妇女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
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接纳了超过250万名难民,其中大部分是叙利亚难民,并已分配大量资源满足这些难民的需求。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女性难民在难民营内外的生活环境不稳定且不安全,这些女性难民通常无法获得基本服务和必需品、教育、经济机会、保健、衣物、食品、取暖和卫生用品,极有可能遭遇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
(a)在叙利亚难民高度集中的地区,尤其是年龄在15岁至20岁且常常依靠卖淫才能为自己及其子女获取食物和其它必需品的女童和年轻女性中间,卖淫现象大幅增多;
(b)针对难民妇女实施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普遍少报,以及可用的专门服务有限;
(c)出于社会经济原因或保护目的而强迫难民妇女和女童嫁给叙利亚和土耳其男子,通常是一夫多妻。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刻采取措施,改进妇女和女童难民以及寻求庇护者的安全,扩大难民妇女及其子女获取基本服务和必需品包括食品、衣物和卫生用品的机会,并确保她们不会被强迫接受性剥削或劳动剥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以及女童获得教育、培训和谋生机会以及保健;
(b)就针对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实施的性别暴力案件包括性暴力案件严格适用缔约国法律,包括缔约国已加入的国际性公约,为执法机关提供能力建设方案;
(c)确保告知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尤其是妇女,负责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的国家转介机制,以及如何诉诸正规司法机制。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可见性
16.委员会欢迎一个事实,即根据《宪法》第90条、缔约国批准的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构成国家法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据这些规定,可以在宪法法院起诉侵犯《公约》所保护的权利行为。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缺乏有关法院司法程序的资料,包括有关2012年9月以来向宪法法院直接申请直接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的资料,这可能表明在社会上,尤其是在妇女中间,一直普遍缺乏这种意识,以及司法机关对《公约》的认识不足,尽管司法学院提供有培训方案。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适用有关妇女人权的国际性法律规范和标准,包括《公约》和委员会判例,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有关的能力建设方案,并且使所有妇女和女童能够了解这些文书,包括在相关政府网站上以民族语言和地方语言译文发布《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发布的所有一般性建议。
歧视性立法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废止歧视妇女的法律。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目前仍有某些歧视性法规,包括:
(a)《刑法》有关“生殖器检查”的第287条规定,得到法官或检察官授权而进行的处女检验仍然是合法的,即使妇女或女童不同意这种侵入性做法,这侵犯了妇女或女童的隐私权及其身心完整;
(b)《子宫排空和绝育服务条例》第13条及其以《关于人口规划的第2827号法》为基础进行的监管规定,已婚妇女终止妊娠须得到“配偶授权”。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努力,确保废止所有歧视妇女的法律,以及:
(a)修订《刑法》并废除允许在未获得妇女或女童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包括处女检验在内的“生殖器检查”的条款规定。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任何妇女或女童都不会被迫做出此类同意;以及
(b)进行一切必要的法律修订,确保在十周内堕胎或在强奸案中二十周内堕胎事宜由怀孕妇女或女童自行决定。
国家人权机构
20.委员会注意到,土耳其国家人权机构已经由即将投入运行的土耳其人权和平等机构取代,除其他外,目标是促进平等和协助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歧视受害者。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该机构的理事会成员由总统或政府任命,因而缺乏《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规定的独立性;
(b)性别平等问题可能并未受到必要的关注和认识,例如在交叉形式的歧视方面,或者未得益于充足资源,因为这些资源在机构的广泛任务授权中显得非常有限。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
(a)通过确保对土耳其人权和平等机构成员实施独立委任流程,让该机构全面遵守《巴黎原则》,并向其提供充足资源以充分履行其任务;
(b)确保在性别平等领域对机构成员进行能力建设,并向其提供充足资源以充分履行其在性别平等和不歧视妇女方面的任务。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22.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一直面临阻碍障碍,包括:
(a)妇女对其各项权利缺乏了解;
(b)希望主张自身权利的妇女面临语言障碍,尤其是库尔德妇女、属于少数族裔的妇女和难民妇女;
(c)执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对性别平等的了解有限;
(d)从经济上和实质上来说法律援助的范围都非常有限,导致赚取最低工资的妇女没有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在刑事诉讼方面无法获得法律援助,并且即使有法律援助,证明自身具备获得法律援助资格的程序相当繁琐;
(e)监察员机构缺乏独立的经济资源、权力有限以及没有针对妇女和儿童问题设立独立部门。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所有司法人员的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方案,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强妇女对自身权利及行使这些权利的手段的认识,尤其应重视将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纳入所有各级教育课程,包括普及法律知识课程,并且强调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所发挥的关键作用以及男子和男孩作为推动妇女权利的倡导者和利益攸关方所发挥的作用;
(b)确保没有充分手段的妇女,尤其是那些仅赚取最低工资的妇女可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包括以库尔德语和阿拉伯语提供援助办法包括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并拓展该项目以支助完善法律援助实践,从而实现由土耳其律师协会联盟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实施的“让土耳其所有人获得司法救助”;
(c)在监察员机构内部建立保护妇女和儿童人权的特设部门,制定和执行一项政策,以确保提高妇女地位和这项政策获得充足资金。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负责妇女和家庭事务的部委曾直属首相管辖,具有与职能部委相当的特殊地位,2011年被家庭和社会政策部所取代,该部门更加重视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而非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并且也没有具体说明分配用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资源。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地位综合部向公务员提供的提高认识培训方案尤其不再例行包含性别平等模块。此外,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2015-2020年)仍未得到官方批准和实施。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赋予其充分授权,以确保性别平等,并分配相称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该机构关注缔约国境内独立于家庭外所有妇女的权利;
(b)确保国家机构与监察员机构和新设的土耳其人权和平等机构密切合作;
(c)批准和执行《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2015-2020年),以推动性别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且确保由妇女地位综合部向公务员提供的提高认识培训方案尤其包含性别平等模块。
暂行特别措施
26.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10条规定有暂性特别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对这些措施的理解和使用似乎仅限于向认为自己处在不利境地的妇女进行货币转移。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这一主题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女性和男性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的实质性平等,包括教育、劳动力市场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能力建设方案,让相关官员熟悉了解暂行特别措施这一概念。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对女性和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职责方面长期存在的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这些观念过分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妻子的传统角色,从而损害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自主权、教育机会和职业生涯,并且构成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重男轻女态度在缔约国国家机关和社会内部呈上升趋势,并且性别平等正因为“性别平等”或“性别公正”这些定义模糊的概念而被公然日益弱化。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政府高级代表已经在多个场合就妇女未遵守其传统角色一事发表歧视性和贬低性的言论。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项综合战略,以按照《公约》条款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这些措施应包括在各级付诸努力、与民间社会开展合作、教育公众和提高对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享有其人权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认识。
3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持续存在的习俗,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持续存在的让女孩作为新娘来解决家族世仇的习俗,以及在某些地区持续出现的支付“新娘价格”的习俗;
(b)据报告有遭到强奸或骚扰的女童以所谓的家族“荣誉”被迫嫁给犯罪者的案例;
(c)童婚数量多,尤其是在贫穷的农村地区,童婚被当地社会广泛接受,并且缔约国在防止童婚和适当惩罚犯罪者方面所做的努力不够。
31.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有害习俗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妇女和女童买卖或交易行为定罪、调查和起诉,并且犯罪者得到适当惩罚;
(b)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提高认识努力和法律修订确保没有任何强奸或骚扰受害者被强迫嫁给犯罪者;
(c)有效禁止童婚,并且增强有关童婚给女童健康和发展所带来的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努力。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2年通过了《关于预防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保护家庭的第6284号法》。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并未将家庭暴力列为犯罪,也没有起诉或惩罚犯罪者的相关条款。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持续存在系统性和广泛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在私人领域针对妇女的性暴力、心理暴力以及剥夺妇女获取必需品的行为,并关切地注意到:
(a)大量妇女被其亲密伴侣或前任亲密伴侣、丈夫或者其家庭成员谋杀;
(b)保护令鲜有实施并且对保护令的监督不够充分,这种不力行为常常导致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长期存在或者杀害所涉妇女;
(c)因为耻辱、害怕报复、在经济上依赖犯罪者、法盲、语言障碍和/或对执法机关缺乏信任,这些暴力行为存在明显少报;
(d)为寻求逃离暴力关系的妇女提供的协助和救济不够充分,这尤其表明,庇护所数量不够并且地域分配不充分,妇女在庇护所的条件不合理,包括侵入性搜查、没收妇女的手机、限制进出庇护所的时间,以及一再将受害者送回到对其施以虐待的伴侣身边或者强迫受害者与自己的子女分开;
(e)对性暴力犯罪者,包括被判决犯有强奸女童罪行的犯罪者的判决宽松,并且因为犯罪者在审判期间“表现良好”而减轻对犯罪者的量刑;
(f)尽管缔约国批准了《伊斯坦布尔公约》并且没有提出任何保留,这受到委员会的欢迎,但针对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的歧视和暴力侵害依然存在;由于仇恨罪的犯罪者包括严重暴力侵害行为及杀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的罪行没有受到惩罚、没有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纳入有关仇恨罪的立法或《第6701号法》规定的禁止歧视理由,这违反了《伊斯坦布尔公约》第4(3)条,以及法院认同杀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案件适用《刑法》有关“无理挑衅”的第29条规定,因而对这类犯罪的犯罪者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这些进一步加剧了这类暴力侵害行为。
33.根据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卖、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的可持续发展目标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打击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引发这些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有效执行其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2016-2019年);
(b)通过必要的法律修正案,明确将家庭暴力列为犯罪行为,从而能够对犯罪者提起起诉并给予惩罚;
(c)大力监督保护令以及对违反保护令的行为的制裁,开展调查并要求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没有登记投诉一事承担责任,颁布和执行保护令;
(d)鼓励报告针对妇女和女童实施的家庭暴力,除其他外,包括通过媒体和公众教育方案开展的提高认识运动,增加女性法官和执法人员数量,并确保这些报告得到有效调查以及对受害者提供充分协助和保护;
(e)为无法安全返家的妇女提供援助,使其能够开始独立生活;这些援助举措可能包括心理支持、使其能够从事创收活动的职业培训,以及必要时为确保其安全而更改其身份;
(f)建立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热线电话,接线员会讲库尔德语和阿拉伯语;
(g)确保不相关的标准,例如在法庭上的良好行为,不会被作为减轻对妇女实施性别暴力的犯罪者所受刑罚的理由;
(h)根据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19号和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以及《伊斯坦布尔公约》,通过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纳入仇恨罪立法以及将其作为《第6701号法》规定的禁止歧视理由等办法,尽职保护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免受歧视和暴力侵害,并确保对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施暴者不得享受《刑法》第29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以所谓的“荣誉”之名杀人和强迫自杀
34.委员会对持续存在以所谓的“荣誉”之名杀人等罪行表示关切,也对相对较多的强迫自杀或变相谋杀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公众认识作出的努力不够,未能摒弃导致持续发生和纵容杀害妇女的荣誉概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刑法》第29条规定的在“无理挑衅”情况下的减轻处罚情节不适用于以所谓的“荣誉”之名实施的杀害。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并不构成充分的法律保障,因为明确禁止适用第29条的规定只涉及以“习俗”之名实施的杀害,因此可能不总是涵盖以所谓的“荣誉”之名实施的杀害。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起诉和充分惩罚以所谓的“荣誉”之名犯下的所有罪行,并且;
(a)修订《刑法》,以便在适用第29条时明确排除以所谓的“荣誉”之名实施的犯罪;
(b)确保妇女和女孩发生的自杀、事故和其他暴力死亡事件得到有效的调查,包括使用法医证据,如进行医学和(或)心理解剖;
(c)确保检察官和法官在只要认为合理的情况下,严格适用《刑法》中关于“自杀”的第84条;
(d)摒弃一种概念,即一名男子或家庭的荣誉和声誉与相关妇女的行为或假设她们发生的行为存在内在联系,这种概念基于家长制态度,目的是为了控制妇女,防止她们发挥自主性,因此这一概念与《公约》相悖。
2015年和平进程崩溃之后受到土耳其保安部队和库尔德工人党之间重新抬头的暴力行为影响的妇女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面临一系列恐怖主义和其他暴力行为,并完全承认有必要保护其公民免受这类行为伤害。然而,委员会回顾称,在开展反恐措施时必须保护人权。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在缔约国东南部,土耳其安全部队在针对被缔约国和其他某些国家视为恐怖组织的库尔德工人党及其下属青年派系开展反恐行动期间,以库尔德人为主的大量平民,包括许多妇女被杀害或遭到暴力侵害,包括性暴力侵害,特别是在经常实行的宵禁期间,其中某些宵禁持续时间很长,而且可能没有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a)记录在案的指控表明,库尔德妇女遭到骚扰、性暴力和威胁;安全部队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被强奸和(或)被杀害的裸体妇女(包括平民和库尔德工人党战斗人员)的照片作为威胁手段;
(b)包括大量妇女在内的许多人被迫离开自己的家园,他们受到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被迫露宿街头,在那里面临更多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风险;
(c)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尚未获得通过。
37.根据《公约》第二条,并考虑到委员会第19号、第28号和第3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恢复与库尔德工人党及其下属青年派系的和平谈判,确保所有和平谈判和冲突后重建的努力将妇女和妇女权利组织纳入其中;
(b)调查、起诉并适当惩处安全部队和国防部队,以及库尔德工人党和其他武装组织犯下的侵犯人权罪行;
(c)确保以有效、公正和透明的方式进行调查,以确保公众对此种程序的信任,并在国际援助下为此目的设立一个独立和公正的调查机制;
(d)立即采取步骤,以确保问责制,并向遭受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和其他支助,以及向人权在武装冲突和反恐措施背景下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充分的赔偿,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康复、满足和保证不再发生;
(e)改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获得教育、保健服务和为自己及其子女争取住房的途径,并确保流离失所妇女能够尽快返回家园,并且其家园得到恢复,恢复其体面住房条件。
38.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设立明确的时间框架,与妇女组织的代表合作,最后确定并通过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该计划考虑安全理事会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和第2122(2013)号决议中体现出的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方面,并尽快执行该计划。
贩运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人口贩运行为。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持续存在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在境内和跨境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现象,包括频繁发生通过结婚和在缔约国过更好生活的虚假承诺贩运叙利亚女童并迫使其卖淫的案件,以及记录在案的指控表明缔约国难民营的难民少女被作为新娘买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
(a)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只有四家在运行;
(b)没有及早查明贩运人口受害者的充分措施,为受害者提供的保护不足;
(c)有报告称,贩运人口受害者,包括卖淫妇女因为被贩运而实施的行为遭到逮捕、拘留和驱逐。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打击贩运人口的力度,此外:
(a)加强对执法和边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努力,以提高他们识别潜在的贩运人口受害者并向其提供援助的能力;
(b)大幅度增加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的容量,确保受害者可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咨询、财政支助和受教育机会,以及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
(c)确保对被贩运和被迫卖淫的妇女免除任何责任,为之提供适当保护,如提供证人保护方案和临时居留证,不论其是否有能力或是否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4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妇女很少参与国家和地方各级的决策,包括政府和议会的决策,参与程度低于全球平均水平,而且在2015年11月的选举之后进一步下降,此外,司法机构和公务员的妇女参与比例很低,缺乏应对普遍的社会和文化态度等根源原因的具体措施。
42.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其中包括规定配额,制定有时间框架的基准和提供培训,以实现妇女在地方和国家一级平等和充分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和决策,以及平等和充分参与司法和公务员机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让整个社会了解包括处境不利或被边缘化妇女在内的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并为当前和今后的女性领导提供有关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的培训方案。
教育
43.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女童和妇女的辍学率很高,接受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的女童和妇女人数较少,特别是在贫困的农村地区和难民社区。委员会注意到,新通过的法律将义务教育延长至12年。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该法律还允许学生在父母批准的情况下,从12岁起选择在家里接受教育,以及继续在专门的宗教学校(哈提普)接受教育。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可能尤其对女孩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基于家庭和宗教的教育可能加强女孩作为妻子和母亲的传统作用,这类教育不像国家的教育体系那样受到同样严格的监测。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一些教科书中,尤其是在提供给难民并且以叙利亚课程为基础的教科书中,仍然存在将妇女视为母亲和家庭主妇、认为男子应积极参与经济和公共生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学校缺乏有关性健康与生殖健康及这类权利的教育;
(c)残疾女童和妇女的学校出勤率很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受教育机会不足;
(d)据报告,在缔约国东南部的一些地区,近50%的女童是文盲,因为贫困和语言障碍,她们在小学毕业后就不再继续接受教育,因为没有以库尔德语提供的公共教育。
44.根据《公约》第十条,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4.1,并呼吁缔约国确保所有男童和女童完成免费、公平和高质量的初等和中等教育,这些教育将产生积极效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父母允许他们的女儿继续在学校接受教育,并解决高辍学率问题。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关于确保所有妇女和男子平等获得可负担得起和高质量的技术、职业和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目标4.3,拟订一项政策,目的在于促进女孩接受高等教育以及妇女接受技术和职业培训,包括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宰的领域;
(b)执行关于促进教育方面的性别平等项目,审查和修订教科书,将以叙利亚课程为基础设置的教科书和教学材料纳入项目,并为各级教师开展能力建设方案,以期改变目前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的陈规定型看法和态度;
(c)确保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强制性及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特别重视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及暴力;
(d)继续努力确保难民女童受教育的机会,并解决她们辍学率特别高的问题;
(e)消除残疾女童和妇女入学率低的起因,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适当的教育机会,包括将她们融入主流教育;
(f)进一步落实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消除属于语言和族裔少数群体,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女童和妇女在教育方面的不利处境,包括探讨多语教育的可能性,以及解决区域间不均衡的问题。
就业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的就业率仍然特别低,妇女从事极高比例的家务劳动。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
(a)妇女的失业率高于男子,特别是年轻妇女;
(b)公共部门和其他部门中长期存在两性工资差距问题;
(c)大量妇女从事非正规部门的低薪工作,工作条件很不稳定,也不享受健康保险和社会保障。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妇女就业行动计划;
(b)采取政策和具体立法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并努力确保妇女在所有层面的劳动力市场,包括在正规部门和其他地方的平等机会;
(c)根据委员会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1989)号一般性建议,基于对性别敏感的标准制定工作评价制度,以缩小现存的男女工资差距问题;
(d)规定适用于劳动力市场所有部门的法定最低工资,以提高以女性为主的部门的薪金,并采取可确保生活工资的所有其他措施。
卫生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获得现代避孕药具的途径极为有限,特别是对库尔德妇女和其他少数族裔女性以及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而言;因此造成大量早孕和意外怀孕情形;
(b)尽管在怀孕十周内终止妊娠是合法的,但政府高级代表多次批评使得发放免费避孕药具的政策和堕胎法律框架处于危险境地,并且许多公立医院拒绝实施堕胎,迫使许多妇女求助于非常昂贵的私人诊所或寻求不安全堕胎;以及
(c)艾滋病毒感染率正在增加,但是,缔约国缺乏有关特别容易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群体的数据,也没有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咨询中心,这严重阻碍防治该流行病;
48.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性健康与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声明(2014年),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包括库尔德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平等充分地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这类信息和服务尊重妇女的自主权、隐私权、保密权、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是安全的信息和服务,并且在缔约国内所有地区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获得现代避孕方法包括紧急避孕措施;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现有的合法堕胎和避孕权利,并对医院进行监督,确保它们遵守不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在十周内终止妊娠以及在强奸案中最长可在二十周内终止妊娠的法律义务;
(c)收集关于艾滋病毒流行率的数据,并更新《2011-2015年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国家战略行动计划》,并在缔约国境内所有地方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设立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咨询中心。
农村妇女
4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农村地区妇女处境不稳定,受到贫穷的严重影响,她们获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和保健服务的途径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地区的妇女尤其受到女性传统角色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束缚,这一点阻碍她们参与重要的家庭决策。
5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的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措施,以加快实现农村妇女在其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的实质性平等,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卫生和就业等领域。缔约国应设立各种方案,减少农村女孩从事无酬看护工作的情况,该现象对学校出勤率构成影响,还应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在地方为农村妇女创造创收机会。
在押妇女
51.委员会对有关在押妇女遭受性暴力和酷刑而许多这类案件未得到适当调查和起诉的指控表示关切。
52.委员会还提请注意《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在押妇女提供适当的条件和保护,使她们免受暴力侵害和虐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独立的监测和监督机制以及独立的申诉机制,例如,通过安装封闭的申诉箱,使被拘留者能够以保密方式与外部的司法和申诉机构联系。
婚姻和家庭关系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近期宪法法院做出的判决事实上是对宗教婚姻并非优于世俗婚姻的一种歧视,可能会导致出现越来越多的一夫多妻和童婚现象,并且可能对妇女构成重大风险,因为未登记的宗教婚姻没有为妇女提供民事法所保证的经济保护;
(b)欧洲人权法院2013年的裁决指示缔约国应允许已婚妇女保留自己的姓氏,但缔约国《民法》第187条的规定仍然生效适用,并且已婚妇女必须求助于司法程序来实现保留自身姓氏的权利;
(c)议会委员会近期编制了关于离婚的报告草稿,其中对当前刑法和离婚法律框架的立法修订提出建议,例如允许在儿童性虐待案件中执行缓刑以形成“无问题和成功婚姻”,以及发生家庭暴力时强迫进行调解。
5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消除一夫多妻和童婚现象,包括未登记的宗教婚姻,并确保对所有婚姻进行民事登记,以确保所有已婚妇女及其子女的权利;
(b)按照欧洲人员法院的裁决和《公约》第十六条修订现行法律,确保妇女对自身姓名享有同等权利;
(c)确保今后所有法律改革,包括议会委员会关于离婚的法律改革成果在内,必须符合《公约》第十六条、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各项规定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6.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及时使用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九大国际人权文书的遵守将增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因此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9.委员会请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5(c)段、第33(b)、(c)和(f)段以及第37(c)段中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次报告的编制
60.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20年7月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奉行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