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6年2月26日,委员会第1931和第1392次会议审议了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ZA/7-8)(见CEDAW/C/SR.1391和139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ZA/Q/7-8,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回复载于CEDAW/C/TZA/Q/7-8/Add.1。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它还赞赏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和在对话期间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做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日内瓦国际组织代表莫德斯特·米鲁率领的代表团,团员包括卫生、社区发展、性别、老年人和儿童部(大陆)代表和增强权能、社会福利、青年、妇女和儿童部(桑给巴尔)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ZA/6)以来缔约国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下列立法:

(a)《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管理)法》(桑给巴尔,2013年)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法》(大陆,2008年);

(b)《残疾人法》及其配套的《残疾人(一般)管理条例》(大陆,2012年);

(c)《儿童法》(桑给巴尔,2011年)和《儿童法》(大陆,2009年);

(d)《国家选举(总统和议会)管理条例》(2010年);

(e)《打击贩运人口法》(大陆,2008年)及其第27号和第28号执行条例(2015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做出努力,以改善其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设立了:

(a)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和白化病患者问题国家委员会;

(b)青少年生殖健康国家战略(2011-2015年);

(c)教育和培训政策(2014年)及全纳教育国家政策(2009-2017年);

(d)国家制止基于性别暴力委员会(桑给巴尔)和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和基于性别暴力路线图(2014-2016年);

(e)国家残疾观点主流化战略(2010-2015年)及残疾问题政策(桑给巴尔,2010年);

6.委员会对缔约国于2009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一事表示欢迎。

C.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国民议会

7.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委员会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权限,就从现在到下一次《公约》报告期间这一时间段内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歧视的定义和法律框架

8.委员会注意到1977年《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5段经修正规定禁止以性别为基础的歧视,1984年《桑给巴尔宪法》第12条第5段经修正也提及了性别歧视。但是,委员会重申其关切(见CEDAW/C/TZA/CO/6,第13段),《宪法》中对歧视的定义仍不符合《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即禁止公开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计划进行的新宪法全国公民投票被无限期推迟。除其他外,新宪法第33条第2段和第54(b)段规定,明确禁止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修正《宪法》和(或)其他相关立法,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纳入公共和私人领域基于性或性别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定义及对歧视的禁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尽快对拟议宪法进行全国公民投票。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法律改革委员会工作的背景下通过了一些消除歧视立法。但是,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其他各项立法审查被搁置,要等到宪法审查进程结束。委员会尤其关切:

(a)《公约》条款尚未充分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于法庭;

(b)一些成文法和习惯法,如《婚姻法》(1971年)、《地方习惯法(公告)法令》(1963年)、《刑法》、《坦桑尼亚公民身份法》(1995年)等,仍载有与《公约》不相容的歧视性规定;

(c)习惯法和宗教法尚未完全与成文法统一,也没有与《公约》规定接轨。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公约》条款充分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并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庭;

(b)加快法律审查进程,以期确保撤销或修正所有歧视性立法,特别是《婚姻法》(1971年)、《地方习惯法(公告)法令》(1963年)、《刑法》、《坦桑尼亚公民身份法》(1995年)和遗产法律,使其遵从《公约》;

(c)毫不延迟地使习惯法和宗教法与成文法相协调,并确保符合《公约》规定。

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妇女获得司法救助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大陆设立《法律部门改革方案》法律援助秘书处,负责协调法律援助活动,在桑给巴尔每个选区指定律师助理为没有充足手段的妇女提供法律支助。但是,令人关切的是,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继续面临多重障碍,包括未设立法庭、诉讼费用和缺乏法律知识,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它尤其关切,妇女最常诉诸的习惯性司法机制对性别问题不敏感,并继续适用歧视性条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陆拖延通过法律援助法案,桑给巴尔拖延通过国家法律援助政策。

13.委员会忆及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在缔约国全境可有效诉诸司法,办法是设立法庭,包括流动法庭,加强妇女的法律知识,增强妇女对其权利的意识,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确保减少低收入妇女的诉讼费用并免除生活贫困妇女的诉讼费用;

(b)颁布法律,规范正式司法机制与习惯司法机制之间的关系,加强各项措施,确保习惯司法机制遵从《公约》,包括对习惯司法机构进行性别敏感培训和能力建设;

(c)加快在大陆通过法律援助法案,在桑给巴尔通过国家法律援助政策,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特别关注偏远地区;

(d)监测和评估改进诉诸司法(包括性别敏感的习惯司法机制)的努力对妇女的影响。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和性别问题主流化

14.委员会注意到通过在大陆和桑给巴尔设立性别问题主流化宏观工作组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的机构能力。它还注意到分配给卫生、社区发展、性别、老年人和儿童部(大陆)和增强权能、社会福利、青年、妇女和儿童部(桑给巴尔)的预算有了增加。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部委仍然缺乏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在政府所有领域和各个层面有效协调性别问题主流化工作。它还关切地注意到,大陆拖延通过国家性别政策,桑给巴尔拖延通过性别政策。委员会还关切缺乏监测和评价机制来评估国家机制工作的影响。

1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其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为此要明确阐明各组成部分的任务和责任,增强其彼此之间以及与民间社会的合作与协调,确保该国家机制有必要的权力和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有效促进妇女权利;

(b)确保将国家预算中稳定的增量份额分配给国家机制;

(c)确保国家机制在区域和地方一级,尤其是偏远地区有其代表;

(d)确保加速通过和有效执行大陆国家性别政策和桑给巴尔性别政策。

暂行特别措施

16.委员会欢迎《宪法》要求妇女占桑给巴尔众议院的40%和国会的30%。它注意到《乡村土地法》(1999年)要求在乡村土地委员会的五名或七名成员中,妇女必须占到三个名额。然而,它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充分利用暂行特别措施来加速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教育和就业等领域。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中增加对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的使用。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这些措施应包括设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以确保实现实质性男女平等。缔约国应评价这些措施的影响,将结果(包括与性别相关的统计数据)提供给委员会和公众。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通过立法)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的有害做法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然而,它对下列问题深表关切:

(a)在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问题上,长期存在着不利的文化习俗和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

(b)有害做法流行率高,包括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在一些区域)、一夫多妻制、“寡妇净化”、寡妇过继、成年割礼、导致虐待的女童仪式、杀害被指控从事巫术的老年妇女、指定与患白化病的妇女和女童性交作为治愈艾滋病毒一种疗法、以仪式形式杀害和攻击白化病患者(包括妇女和女童)、利用她们的身体器官进行巫术、以及白化病患儿的母亲遭受污名化和社会排斥。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五条(b)项的规定,尽快采取全面战略,消除对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角色和责任上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以及歧视妇女的有害做法,创造一种有助于妇女行使人权的扶持性环境。该战略应包括针对社会各阶层男女,并特别注重传统领导人的全面教育和宣传方案。缔约国还应监测和定期评估其各项措施的影响。

(b)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2014)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有效执行现有的法律规定,禁止有害做法,确保调查、起诉和适当处罚所有有害做法,包括上文第18(b)段载明的做法,使有害做法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和适当的保护机制。缔约国必要时还应通过新的法律规定。

20.委员会注意到《全国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动计划》(2001-2015年),将对18岁以下女童进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设立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国家秘书处,并深化相关的教育、培训、认识提高方案和运动。它还注意到最近的倡议,与传统领导人及其社区接触,谴责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并支持为儿童举办替代性成人仪式。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

(a)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在一些区域(特别是农村和传统社区)依然流行;

(b)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法律执行力度弱;

(c)报告称非常年幼的女童(包括女婴)以及产妇越来越多地遭受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的伤害;

(d)事实上18岁以上妇女被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仍然合法。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执行现有的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法律,并在必要时通过新法律,彻底消除这一有害做法,包括针对18岁以上的妇女;

(b)确保迅速调查和起诉所有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案件,让犯罪者和同谋受到应有惩罚,使受害者得到社会和医疗服务;

(c)采取紧急措施,消除近期新生女婴和产妇生殖器官被切割的做法;

(d)制定和通过新的全国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动计划,并与民间社会合作,加强针对妇女和男子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及其文化上的深层缘由;

(e)继续与传统领导人及其社区接触,谴责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并支持为儿童举办替代性成人仪式,以及制定方案,使那些靠实施女性生殖器官切割术为生的人能够另谋生计。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虽然已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例如制定和执行2001-2015年期间大陆和桑给巴尔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在缔约国各地的主要警察局设立专务室以处理涉及虐待受害儿童和妇女的案件,但缔约国对下列问题深表关切:

(a)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发生率高;

(b)缺乏综合法律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向受害者提供支助和援助;

(c)《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的具体条款;

(d)这种暴力行为的犯罪者有罪不罚,遭受性暴力侵害的女童由于此事被污名化而不愿意向警方举报虐待案件;

(e)对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的保护、支持和康复服务不充分。

23.忆及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快通过综合法律,以防止、打击和惩罚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通过新的国家行动计划,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确保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系统和有效地执行、监测和评估上述法律和计划;

(b)将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明确定为刑事犯罪,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与性犯罪有关的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不会导致犯罪者有罪不罚;

(c)鼓励妇女向执法机构举报暴力事件,包括家庭暴力事件,为此,应消除对受害者的污名化,针对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推行能力建设方案,促使他们严格执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刑法条款,并提高公众对此类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

(d)确保彻底和切实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在此过程中加强使用现代法医方法和技术,同时依职权起诉犯罪者并予以相应惩罚;

(e)加强对暴力受害妇女的服务,包括在缔约国全境设立庇护所,确保制定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4.委员会欢迎设立国家咨询委员会并通过《打击人口贩运法》(2008年)和《全国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2013-2017年)执行条例。但是,委员会关切:

(a)该国贩运妇女和女童及对其进行性剥削现象持续存在,报告称被贩运女童从事家务工作并遭受性剥削;

(b)分配给执行《全国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资源不充足,特别是在支助剥削和贩运受害者方面;

(c)对法律缺乏了解,提供给受害者的保护和援助有限;

(d)卖淫妇女面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和刑事制裁,针对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没有充分的退出方案。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切实执行《打击人口贩运法》(2008年)和《全国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2013-2017年)。包括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b)进一步努力,向司法机构、检察官、警察(特别是在性别和儿童事务室工作的警察)、其他执法官员、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打击贩运儿童行为方面的专门能力建设;确保在缔约国各地提供这种能力建设,加强关于贩运的认识提高方案,特别是在农村、边境和极度贫困的地区;

(c)建立适当机制,旨在早期识别、转送和支助人口贩运活动的受害者,包括向她们提供进入庇护所的机会和适当的法律、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

(d)加强努力,旨在开展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交流信息,以防止人口贩运,并便利起诉人贩子;

(e)研究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利用卖淫营利的根本原因,并加以解决;

(f)确保起诉和相应惩罚人贩子和其他卷入利用妇女卖淫营利活动的行为者;

(g)撤销《刑法》中的歧视性法律规定,消除卖淫妇女面对的歧视性做法,包括在她们接受保健服务时的歧视性做法;

(h)采取措施,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制定希望脱离卖淫业妇女的退出方案,包括提供替代性创收机会;

(i)确保系统监测和评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影响。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欢迎在议会一级成功执行暂行特别措施(通过保留席位),使得近期选举之后,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代表性大幅增加(36.6%)。它还赞赏地注意到妇女在政府中任职者较多(32.3%)。但是,委员会关切,妇女在地方一级决策职位和公司监理会管理职位中的任职者较少。

2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尤其是,它建议缔约国:

(a)加速采取措施,包括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以提高妇女在地方一级决策职位和公司监理会管理职位上的任职人数;

(b)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所有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决策机构中,实行至少40%的性别配额,并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其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在任命时实行性别均等制度,和加快征聘妇女担任高级职务;

(c)加紧对从政人士、记者、教师和公众(尤其是男性)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到,妇女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执行《公约》的必要条件;

(d)继续向妇女提供领导技能、竞选和发展选民方面的培训,为妇女成为候选人以及在公共部门担任职务做好准备。

国籍

28.委员会对《坦桑尼亚公民身份法》(1995年)中关于坦桑尼亚妇女将其国籍传给外籍配偶的能力的歧视性规定感到关切。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修订《坦桑尼亚公民身份法》(1995年),确保妇女与男子享有获得、改变、传承和保有国籍的平等权利。缔约国还应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0.缔约国欢迎初等教育一级实现了性别均等,还欢迎大陆教育和职业培训部在2014年通过新的教育和培训政策,为男童和女童提供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平等机会。但是,委员会关切:

(a)女童在接受优质教育方面面临持续的结构性障碍和其他障碍,尤其是在中等和高等教育一级,除其他外,这是由于分配给该部门的预算不充足,导致学校基础设施(包括适当的卫生设施)缺乏,教师短缺以及学习环境差和教材质量不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b)涵盖大陆的教育立法未明确规定禁止学校开除怀孕少女,女童强制性孕检的做法仍然盛行,并作为入学的先决条件,凡被发现怀孕,一律开除;

(c)仅在初等教育一级重视提供综合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并通过公民学、生物和科学课进行整合和讲授。

(d)关于教师犯下的性暴力和虐待的报告,没有对行为不当教师进行纪律或刑事调查和起诉。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教育预算,用以建设更多学校,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加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包括为此确保入学人数的扩张与基本教学和学习设施的供应相称,包括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并增加合格教师的数量,特别关注合格的女教师;

(b)毫不拖延地在初等和中等教育一级推出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以及负责任的性行为的适龄课程,并确保由接受适当培训的教师以完整科目形式讲授其内容;

(c)确保迅速完成和通过如何使怀孕女生继续学业的再入学指南,以确保在校怀孕女生和年轻母亲能够在主流体系内继续学业,包括解决年轻母亲重返学校后面临的污名化问题,并终止在学年伊始对女童进行强制性孕检(作为入学的先决条件)和开除怀孕女童的做法;

(d)对学校内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特别是女童)行为(包括性虐待、欺凌和骚扰)执行零容忍政策。

就业

32.委员会仍然关切劳动力市场持续歧视妇女,特别是:

(a)失业年轻女性比例高,她们在正规劳动力市场上处于边缘地位;

(b)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继续存在,妇女集中在低报酬岗位上;

(c)没有推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两性工资差异继续存在;

(d)缺乏有关妇女工作状况的劳动监察的信息,特别是在私营和非正规部门。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岗前市场干预,直接创造就业倡议以及培训年轻妇女以促进其进入劳动力市场;

(b)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技能培训、推动妇女在非传统领域工作的激励措施和暂行特别措施,实现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事实上的机遇平等,以及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

(c)采取措施,切实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缩小和弥合两性工资差异,包括为此采用性别中立的分析性职业分类和评估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

(d)为劳动监察员确定和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监测和处罚针对妇女的歧视性就业做法,尤其是在私营和非正规经济部门;

(e)系统监测和评价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

(f)考虑在这方面寻求国际劳工组织的技术援助。

卫生

34.委员会注意到,除了采取2011-2015年期间全国青少年生殖健康战略外,还采取了政策和行政措施,以确保降低婴儿、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

(a)缔约国在降低孕产妇死亡比率方面进展有限,2010年大陆为每10万活产454例死亡,桑给巴尔为每10万活产287例死亡;

(b)除非孕妇的生命或身心健康受到威胁,否则堕胎被定为犯罪,而此种定罪影响到孕产妇死亡率,事实上,此举要求要有两名医生证明堕胎对保护孕妇的生命来说是必要的,这迫使妇女,尤其是生活贫困的年轻妇女采用不安全堕胎;

(c)少女怀孕人数众多,往往是强奸和性虐待造成的;

(d)获得现代避孕药具的途径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e)分配给保健部门的预算较少。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为此应确保提供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尤其是产前、分娩、产后服务,包括在农村地区;

(b)在这方面,审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1/22和Corr.1和2);

(c)修正有关堕胎的法律条款,使堕胎非罪化,确保在法律和实际上可以堕胎,至少在孕妇的生命和(或)健康受到威胁、强奸、乱伦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如此,并撤销要有两名医生证明堕胎对保护孕妇或女童的生命十分必要的要求;

(d)解决少女怀孕人数众多的问题,为此确保提供安全堕胎服务;

(e)确保向缔约国全体妇女和少女提供现代形式的避孕和生殖服务;

(f)依据政府对《关于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和其他有关传染病的阿布贾宣言》的承诺,将分配给保健部门的资金增加到至少占预算的15%。

艾滋病毒/艾滋病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的预防、检测和治疗工作,桑给巴尔努力向年轻人传授与生殖健康和艾滋病毒有关的技能并提供青年友好型服务,2013年通过了国家艾滋病毒检测和咨询指南。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

(a)缔约国妇女和女童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患病率高;

(b)母婴传播率高,女童和男童中新增艾滋病毒感染者多,特别是在性暴力和无保护的青少年性关系背景下;

(c)《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法》(2008年)将传播艾滋病毒定为犯罪,并强迫向性伙伴公开艾滋病毒感染状况。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扩散和影响,包括为此制定路线图,以确保执行有效的预防措施。它促请缔约国:

(a)加强努力,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包括向感染艾滋病毒/患艾滋病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b)改进对感染艾滋病毒/患艾滋病的母亲及其婴儿的后续治疗,以确保早期诊断和立即启动治疗;

(c)改进获得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优质和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与治疗,包括保密服务,特别是针对少女;

(d)修正《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法》(2008年)的条款,该法律仍然歧视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包括将传播艾滋病毒定为犯罪,并强迫向性伙伴公开艾滋病毒感染状况。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贫困和确保社会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社会现金转移计划和通过国家社会福利政策。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并不适合妇女的特殊需要,妇女可用的财务援助和信贷有限。委员会还对妇女的创业活动缺乏支持表示关切,妇女创业主要局限于非正规部门,无法获得更广泛的经济增长。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减贫和社会保护政策取得可持续成果,将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纳入主流。缔约国还应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妇女扩大其创业活动规模,并为此提供能力建设方案,改善其获得信贷、金融服务和技能的渠道。

农村妇女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发展和小额信贷项目,改善向偏远社区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努力减少农村贫穷。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占缔约国妇女大多数的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处于不利境地。它特别关切:

(a)贫困和文盲率高,在获得卫生、教育、清洁水和卫生服务方面困难重重,在社区一级决策进程中缺乏参与;

(b)缺乏获得土地所有权,具体表现是:拥有土地的妇女比例低,现有的土地法律条款未解决针对妇女的歧视性继承做法问题;

(c)一些部落妇女(包括马塞族妇女)在获得生产、社会和人力资产方面面临的障碍,特别是在保护祖先留下的土地免遭出售或租赁,以及参与农村发展倡议并从中获益方面。

4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增加并加强农村妇女在制定和实施地方发展计划中的参与度,为此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并改进其获得卫生、教育、清洁水和环境卫生服务、土地和创收项目的途径;

(b)消除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对农村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包括为此制定立法以消除歧视性继承做法;

(c)保护祖先留下的部落土地,保护其免遭出售或租赁,对土地使用权受损的人予以适当补偿;

(d)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教育、就业和保健,便利其获得和支配土地、水和其他自然资源。

患有白化病的妇女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政策和体制措施以调查和歧视杀害白化病患者的案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起诉和判决数量仍然较少。委员会深表关切,对白化病患者(包括妇女和女童)的歧视、污名化和社会排斥以及对她们身体的严重威胁和攻击,如仪式杀害、绑架、肢残和性虐待。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措施,保护患白化病的妇女和女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并解决她们所面临的歧视、污名化和社会排斥问题。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对这些犯罪的责任人进行有效调查、起诉和惩罚,扩大其提高认识努力,以打击危害患有白化病的妇女和女童身心健康的迷信观点,并确保这些妇女和女童可以在不受歧视或没有恐惧的情况下获得教育、就业、保健及其他基本服务。

老年妇女

44.委员会严重关切有报告称老年妇女因涉嫌从事巫术而遭受暴力,包括恐吓、隔离、虐待和杀害。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正《巫术法》(1928年)和《传统和替代医疗法》(2002年),以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进一步采取措施,以保护被指控从事巫术的妇女免受暴力,就此类攻击的犯罪性质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充分惩罚犯罪者。

难民妇女

46.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使自1972年以来居住在该国的160000多名布隆迪难民及其后代归化,并继续努力接纳来自邻国(特别是布隆迪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难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执行各项方案,以打击所有难民营内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为有需要的难民妇女和女童提供法律援助,以及供应食品和非食用物品。然而,它重申,它对难民社区没有充分防止妇女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和此类暴力犯罪者明显有罪不罚感到特别关切(见CEDAW/C/TZA/CO/6,第47段)。

47.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对涉及难民妇女和女童的暴力案件(特别是性暴力案件)的保护反应和后续工作。它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来自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国际援助。

婚姻与家庭关系平等

48.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婚姻法》(1971年)的拟议修正案意图规定女童和男童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而不是《婚姻法》第13条规定的女童15岁(根据法庭指令甚至低至14岁),男童18岁,但委员会对拖延通过该修正案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婚姻和家庭方面的歧视性习惯做法,包括关于寡妇和女儿继承及财产所有权的做法表示关切。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立法,不管宪法审查进程的结果如何,确保把男童和女童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规定为18岁,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消除童婚现象。缔约国还应提高家庭、传统和(或)宗教领袖和公众对童婚的消极后果以及女童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

5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但关切委员会对在2015年3月第六十届会议上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3)条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歧视性习惯继承法的第48/2013号来文的意见未得到落实,缔约国未提供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采取的行动的任何信息,违反了其在《议定书》第7(4)条下的义务。

5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立即采取行动,以执行委员会对关于补偿和赔偿来文提交人的第48/2013号来文的意见,并毫不拖延地向委员会通报针对建议所采取和计划采取的所有措施;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废除或修正歧视性习惯法条款,并协调管理缔约国继承或遗产事项的主管法律制度,为法官(包括卡迪)、检察官和律师提供《公约》培训。增强妇女对其《公约》下的权利的了解,禁止法庭过分的形式主义和过度拖延。

数据收集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在坦桑尼亚统计总计划背景下推出中央信息系统,并提高按性别分列数据的可用性。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缺少中央数据收集系统,而且没有汇编、分析和处理《公约》所涉各领域的妇女状况的可靠统计数据。

5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改进数据收集系统,包括加强相关国家机构收集、分析和传播数据的能力,这些数据应涵盖《公约》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种族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利对所有妇女(特别是处于脆弱境地的妇女)的状况进行分析,并且应用于拟定、监测和评价法律、政策和方案。

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条款的工作中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6.委员会呼吁在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整个执行过程中依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使用其官方语文向所有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充分执行。

技术援助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其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公约

5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以下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0.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1(c)、第19(b)和第51段所载的建议所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3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62.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 ( HRI/GEN/2/Rev.6 ,第 1 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