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TGO/CO/6-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8 Nov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2012年10月1日至19日)通过的关于多哥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2年10月4日第1075次和第1076次会议上(CEDAW/C/SR.1075和1076)审议了多哥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GO/6-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GO/Q/6-7,而多哥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TGO/Q/6-7/Add.1。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了其合并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这两份报告编排结构良好,而且总体上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准则,但未能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也没有提到按性别分类的一些具体数据。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作了口头陈述、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了书面答复,而且进一步阐述了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出了高级别代表团,由提高妇女地位部部长Ayawavi Djigbodi Dagban Zonvide担任团长,并包括工作、就业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以及以下各部门的代表:提高妇女地位部、社会行动和国家团结部、卫生部、农业、畜牧和渔业部、通讯部、司法机关专业人员培训中心、政府总秘书处和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增强妇女的能力和反对基于性别的歧视而展开的努力。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以下文件:

2007年7月6日关于制定《儿童法》的第2007-017号法律;

2006年12月13日关于制定《劳动法》的第2006-010号法律;以及

2007年1月10日关于生殖卫生的第2007-005号法律。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0年5月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部,并于2011年1月通过了性别平等和公平国家政策。

7.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2011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2009年);以及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2010年)。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回顾说,缔约国有义务毫不拖延地、系统和连续不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并认为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注和建议需要缔约国予以优先注意。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实施活动中着眼于这些领域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提交给所有有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便确保它们充分地执行这些意见,并建议缔约国特别是在民间社会中间传播《公约》。

议会

9.委员会重申,该国政府对于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负有首要责任,特别是应对其负责,委员会同时强调指出,《公约》对于国家机构的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议会从现在起到缔约国根据《公约》展开下一次报告进程期间按照其程序并酌情采取必要的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对《公约》的宣传

10. 委员会回顾说,《公约》成为缔约国国内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且与其他国际公约具有同等的地位,但关切地注意到,在法律实践中,《公约》很少得到应用,而且《公约》没有作为包括立法和政策措施在内的缔约国内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的各种措施的法律依据而受到充分的宣传。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将《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视为国内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作为关于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法律、法院决定和政策的一个框架为所有政府部门、议会和司法机构充分了解和执行。

诉诸司法

12. 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无法有效地诉诸司法,而且诸多因素阻碍她们有效地取得公正,例如贫困、缺乏法律知识、法院和法庭的数量不够,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歧视妇女问题上受到的训练有限,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妇女被污名化。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强妇女对其权利以及落实这些权利的方式的认识,并确保向所有女子和男子提供关于《公约》的信息;并在这一方面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加强司法制度,确保妇女切实地诉诸司法并便利她们诉诸司法,例如通过向财力不够的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以及提高女子和男子的认识,以便消除主张其权利的妇女面临的污名化现象;以及

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成为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的培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立法框架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设立全国立法现代化委员会,但深为关注的是,2005年开始的法律改革迟迟没有最后完成。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订正《刑法》的定稿受到拖延,而且最近通过的《人员和家庭守则》通过了歧视性条款。

15. 委员会重申其原先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应该:

加速完成并毫不拖延地在一个明确和确切的时间范围内通过法律改革,以便使国内条款符合《公约》;以及

确保所有歧视性条款得到审查和废除,包括《刑法》、《人员和家庭守则》、《国籍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歧视性条款,以便按照《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实现妇女的法律上平等并使她们能够取得事实上的平等。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5月设立一个促进妇女权利事务部,于2011年1月通过了一项关于两性平等和公平的国家政策以及在一些部委中设立了一些两性问题协调中心,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拨给促进妇女权利事务部的国家预算的比例非常有限,该两性平等和公平国家政策的影响有限,缺乏评估政策的影响和有效性所必需的按性别分类的数据,而且旨在使两性平等主流化并促进妇女进一步享受其人权的方案数量有限。

17. 按照其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1988)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要》中就国家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所提供的指导,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高决策者对增强妇女能力作为促进民主、消除贫困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手段的认识;

大幅度增加对负责增强国家和地方各级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财政资源,并在国家预算和国际资金中为两性平等问题调拨更大比例的拨款;

向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和技术资源,使其能够在妇女赋权的所有领域里有效地运作;这特别应该包括技术能力建设活动和增强与民间社会合作的能力;

在两性平等和公平国家政策中纳入一项注重效果的办法,包括具体指标和目标,并制定一项战略,以一种注重成效的办法促使妇女参与发展;以及

制定一种全面的两性指标系统,改进按性别分类的必要的数据的收集工作,以评估旨在使两性平等主流化并促使妇女进一步享受其人权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成效。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情况统计数据的第9(1989)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向有关联合国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并增强与各妇女社团的合作,因为这些社团可以协助确保收集准确的数据。

临时性特别措施

1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减少中等教育中女生的奖学金费用以及法律草案规定国民议会和公共行政机构中妇女的配额为30%,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实行或计划实行任何其他临时性特别措施,以此作为一项必要的战略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里加速实现男女的实质性平等。

1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并按照委员会关于临时性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的解释,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里,即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里,采用临时性特别措施。为此目的,它建议缔约国:

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并调拨充分的资源,落实各种形式的临时性特别措施,例如旨在所有领域里实现男女之间实质性平等的外联和支助方案、配额和其他积极主动和注重成效的措施,并鼓励公共和私营部门采取这种措施;以及

提高议员、政府官员、雇主和公众对临时性特别措施之必要性的认识,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使用这种措施及其所产生影响提供全面的资料。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作用和地位组织提高认识运动,并欢迎该国代表团表示,新的《人员和家庭守则》禁止娶寡嫂制、娶姨制和守寡制习俗。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不利的文化准则、习俗和传统以及关于男女在家庭中和社会上的作用和责任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它指出,陈规定型观念助长了暴力侵害妇女和有害习俗现象的持续存在,其中包括一夫多妻、预婚、逼婚和早婚、守寡习俗、娶寡嫂制、娶姨制、奴役、女性生殖器残割和剥夺妇女的继承权。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已经大幅度减少但仍然存在的伏都教中女孩受奴役的有害习俗以及儿童和被视为女巫的老年妇女遭到暴力的情况。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持续和系统的行动来改变或消除定型观念以及消极的文化价值观和有害的习俗。

21. 委员会回顾说,克服消极的两性定型观念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因此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该:

按照《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立即制定具有注重成效办法的全面的战略,消除歧视妇女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例如一夫多妻、预婚、逼婚和早婚、守寡习俗、娶寡嫂制、娶姨制、女性生殖器残割、剥夺妇女的继承权利、伏都教中对女孩的奴役以及对儿童或被视为女巫的老年妇女的暴力。这种措施应该包括在一个明确的时间范围内与民间社会、学校系统、媒体和传统领导人一致努力,在所有各级社会对女子和男子就这一问题进行教育和提高认识;

在订正《刑法》中列入一些条款,禁止一夫多妻、预婚、逼婚和早婚、守寡习俗、娶寡嫂制、娶姨制、奴役、女性生殖器残割和剥夺妇女的继承权等行为,并对其规定适当的制裁措施;以及

对这些措施的影响加以评估,以便查明缺点,并在一个明确的时间范围内加以相应的改进。

暴力侵害妇女

2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批准了打击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国家战略,女性生殖器残割的习俗有所减少,2007年《儿童法》禁止性骚扰和女性生殖器残割,而且促进妇女权利事务部于2010年对基于性别的暴力进行了研究,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

尤其在一些社区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持续存在,包括强奸、学校、工作场所和公共领域里的性骚扰、早婚和逼婚、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和女性生殖器残割;

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法律草案和订正《刑法》草案迟迟没有获得通过,而且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女性生殖器残割、性骚扰、乱伦、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为犯罪;

缺乏关于打击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国家战略的影响的资料,而且未能在这一方面展开充分的提高认识运动;

所报告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案件、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起诉和定罪率以及收容所、咨询和康复服务的数量、能力和资源方面缺乏数据;

由于文化禁忌妇女在向法院起诉基于性别的暴力方面面临着障碍;

真相、公正与和解委员会在其关于1958年至2005年期间政治暴力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迟迟没有得到执行;以及

据称警察在当前选举前阶段对女性反对派活动家实施的强奸和性虐待的案件。

2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立即通过一部关于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全面的法律和订正《刑法》草案,并确保这些文件规定惩处婚内强奸、乱伦和女性生殖器残割,并禁止家庭暴力以及学校、工作场所和公共领域的性骚扰,并规定适当的制裁办法;

将一项包括具体指标和目标的注重效果的办法纳入打击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国家战略,并加强其执行;

在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下,大幅度加紧其针对男子和女子的提高认识和教育工作,以便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收集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案件的数据,包括申诉、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对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罪犯作出的判决以及收容所、咨询和康复服务的数量、能力和资源;

确保暴力的妇女和女孩受害者向警察举报案件,提高她们对此种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并确保消除受害人的污名;确保妇女有效地诉诸法院和法庭,并在受害者提出申诉或依职权提出申诉以后立即起诉对妇女的一切暴力行为,并适当地惩处犯罪人;

通过建立一个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者的全面照料系统向受害人提供援助和康复,包括向她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医疗和心理支助以及收容所、咨询和康复服务的措施;

立即执行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在其关于1958年至2005年期间出现的包括暴力侵害妇女在内的政治暴力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以及

确保将对本选举前期间侵犯妇女人权行为应负责任者绳之以法,并确保所有性暴力行为受到惩处。

贩卖人口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一些方案以防止贩卖人口并确保受害者重返社会,并编写了一部关于贩卖人口的法律草案和一项关于建立打击贩卖人口行为国家委员会的法令草案,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有报告称,多哥仍然是人口贩卖的原籍国、转运国和目的地国。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缺乏一项打击贩卖人口的战略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编写了一部法律草案,扩大了对性工作者拉客的起诉和制裁的范围。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展开一项研究,调查特别是针对妇女和女孩的贩卖人口和强迫卖淫的范围、程度和根源,包括通过收集和分析人口贩卖和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数据,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根据这项研究的结果取得的资料,以及按性别分类的数据;

完成并通过人口贩卖问题法律并确保该法律完全符合《公约》第六条,以便加强调查、起诉和惩处人口贩卖罪犯的机制;通过关于建立打击人口贩卖现象的国家委员会的法令草案并确保该委员会拥有广泛的职权和充分的资源;

加强与原籍国、转运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通过信息交流防止人口贩卖,并协调旨在起诉和惩处人口贩卖者的法律程序;以及

解决妇女和女孩卖淫的根源,包括贫困现象,以便消除妇女和女孩易受到性剥削和人口贩卖的原因;展开旨在使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的努力,并废除对性工作者拉客的起诉和惩罚的法律条款草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一部法律草案对妇女担任选举产生的职位和行政职位规定了一个配额,而且在妇女参与某些公务员部门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参与所有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包括高级别决策的比例仍然很低(妇女在议会中的比例为11.1%,在政府中的比例为22.5%,在公务员中的比例为21.4%)。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通过对妇女担任选举产生的职务和行政职务规定配额的法律草案,并确保妇女参加所有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包括高级别决策;

就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展开整个社会的提高认识活动,并就现行和潜在的妇女候选人和担任公职的妇女的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方案;以及

认真监督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和所取得的结果,以确保妇女更多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社会。

国籍

28. 委员会欢迎新的《人员和家庭守则》在离婚的情况下赋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保留多哥国籍的权利(第149条),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1978年《国籍法》中迟迟没有撤销关于妇女在离婚的情况下不得保留多哥国籍(第23.3条)和多哥妇女不得将其国籍传给其子女(第3条)或传给其外国丈夫(第5条)的歧视性条款。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正其《国籍法》,规定在离婚的情况下向妇女赋予与男子同等的保留多哥国籍的权利(第23.3条)以及将多哥国籍传给其子女(第1条)或传给其外籍配偶(第5条)的权利;以及

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取消了国立幼儿园和小学的费用,将国家预算20%以上的拨款用于教育,计划在2012年底之前通过一项国家识字政策,并建立了一所新的大学,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妨碍高质量教育的结构性障碍和其他障碍持续存在,这对于女孩和青年妇女的教育构成了特别的障碍。这些障碍包括但并不限于贫困现象普遍存在,学校中对女孩的性虐待和骚扰持续存在,有害习俗,例如早婚和逼婚对女孩的教育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女孩的辍学率很高,教育设施和合格专业人员短缺,学校教科书中存在陈规定型观念,以及妇女的文盲率很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未能废除禁止怀孕学生使用学校设施的第8478/MEN-RS号通知,但注意到该国代表团表示这项通知没有实行。

31. 委员会邀请缔约国:

提高社区、家庭、学生、教师和官员,特别是男子对妇女和女孩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

确保女孩和年轻女子事实上平等地取得所有各级教育,并挽留女孩留在学校里学习,通过包括取消上学的间接费用,鼓励父母送其女儿上学,并使年轻女子在怀孕期间能够留在学校里学习并在分娩以后返回学校;

对学校中的性虐待和骚扰行为执行一项零容忍政策,并确保肇事者得到适当的惩处;

对教育分配充分的资源,并确保增加教师的数量并改进教师培训和学校设施的质量;

对教育教科书进行修订,以消除性别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

立即通过并执行国家识字政策,确保该政策包括一项性别观点和一种注重效果的办法,包括具体指标和目标;以及

废除禁止怀孕学生使用学校设施的第8478/MEN-RS号通知。

就业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6年《劳动法》,但深为关切的是,许多儿童,特别是女孩在家务工作中受到剥削。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集中在没有社会保障或其他福利的非正规经济部门中,而且妇女难以取得启动小规模企业所需要的贷款。委员会还对劳力市场上妇女普遍遭到歧视,特别是对工资差距表示关注。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通过增加视察和对雇主的罚款,保护女孩和男孩特别是在家务工作中免遭剥削性童工,管制和监督家庭工人,特别是女孩的工作条件,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89号);

为非正规部门提供一个监管框架,以便为这一部门的妇女提供取得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的机会;

扩大妇女取得低息小额供资和小额信贷的机会,以便使她们能够从事创收活动并开创自己的企业;以及

缩小并弥补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

卫生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07年生殖卫生法和2009年公共卫生法,建立了妇女和儿童健康全国委员会,发起了减少非洲产妇死亡率运动,并展开为剖腹产和膀胱阴道瘘手术提供补贴的试点方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产妇死亡率很高;特别是农村妇女得不到基本保健服务,而且存在一些阻碍妇女取得这些服务的社会文化因素;保健基础设施短缺,而且向保健事业提供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足;膀胱阴道瘘的病例持续存在;少女怀孕率很高;未能就性健康、生殖健康以及各项权利和计划生育向妇女提供充分的信息;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数过高。

35.按照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1999)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制定并执行全面的降低母婴死亡率方案,并规定具有时限的目标,包括增加取得产科服务的措施;

增加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农村妇女取得基本保健服务的机会,并克服对妇女构成危险的妨碍妇女取得保健服务的障碍,包括社会文化准则;

在相关的联合国机构的支持下,确保向保健服务提供充分的资金,并确保增加保健设施和训练有素的保健提供者和人员的人数;

通过向孕妇提供的营养方案和足够的产科服务防止膀胱阴道瘘的发生,并向患有此种疾病的妇女提供医疗支助;

解决少女怀孕问题并广泛推广性健康、生殖健康和权利的教育,特别是针对广大群众展开大规模的提高认识运动,在所有各级学校展开关于性健康、生殖健康和权利的切实的适龄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课程;以及

加强向包括孕妇在内的男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免费抗艾滋病治疗的工作,以便防止母婴传播;以及提高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父母亲对防止母婴传播之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妇女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针对妇女取得土地问题展开了提高认识运动,当前正在制定土地政策和土地法,已经采取措施增加农村妇女取得水、教育、就业机会和信贷的机会,并展开了接种和产前保健,但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中间普遍的贫困和文盲现象,她们无法参加决策进程,而且仍然无法取得保健、社会保障服务、教育、司法、净水、供电、土地、就业和信贷。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由于采矿活动而被驱离土地对她们产生的不利影响。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拟订减贫战略,结合性别观点并考虑到农村妇女的具体需要;

加强为向农村妇女提供保健而采取的措施,并确保她们取得社会保障服务、教育、司法、净水、供电、就业、贷款和安全;

确保农村妇女取得土地并利用农业发展方案;

立即通过土地政策草案和土地法,并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其中;以及

确保与外国公司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不会造成包括妇女和女孩在内的当地居民被强迫驱逐和国内流离失所或恶化粮食不安全和贫困现象,并确保有关公司和/或缔约国向受影响的社区提供适当的赔偿和替代性土地。

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38.委员会对面临多重形式歧视的妇女的状况表示关注。委员会特别关注:老年妇女的状况;残疾妇女的状况,包括残疾女孩取得教育的机会有限;以及被拘留妇女的状况,包括拘留设施中悲惨的卫生条件。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包括《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临时性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意义上的临时特别措施,确保包括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被拘留妇女在内的面临多重形式歧视的妇女取得平等权利和机会;酌情在政治、公共、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并在教育、就业和保健领域里执行这些措施,并保护这些妇女免遭暴力、虐待和剥削;特别是确保残疾女孩和男孩取得适当的教育机会,包括将他们纳入主流化教育;以及确保向被拘留的妇女,特别是孕妇提供充分的保健设施和服务;以及

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保护这些妇女并使她们融入社会。

婚姻和家庭关系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消除试婚、逼婚和早婚的习俗而已经展开了努力,但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持续存在一夫多妻、试婚、逼婚和早婚以及剥夺妇女继承权利的习俗,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2012年7月通过的《人员和家庭守则》载有歧视性规定:(a)承认一夫多妻制(第42条);(b)在配偶明确选择习俗的情况下允许在继承案件中适用习俗(第404条);(c)将家庭的责任主要赋予丈夫,这使他成为事实上的户主(第100条);以及(d)制定分割财产制度作为默认法律制度(第348条),所有这些往往导致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尽管事实上的结合普遍存在,但缔约国没有关于此方面的法律规定,这可能会剥夺妇女受到保护并在分离的情况下取得补救的权利。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废除2012年《人员和家庭守则》中以下歧视性规定:承认一夫多妻(第42条),在配偶明确选择习俗的情况下允许在继承案件中适用习俗(第404条)以及将家庭的责任主要赋予丈夫(第100条);

废除2012年《人员和家庭守则》中关于分割财产制度是默认法律制度的歧视性条款(第348条),并制定一种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作为默认法律制度,以便确保一旦婚姻解除以后,按照《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h)项以及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妇女对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审查2012年《人员和家庭守则》,以便扩大现有法律规定,使之包括事实上结合共同生活的夫妻;

使传统领导人敏感地认识到审查与婚姻和家庭关系有关的歧视性规定和习俗的重要性,并确保他们参与这种审查;以及

在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下,大力增强针对男子和女子的关于消除婚姻和家庭关系中歧视妇女行为的提高认识和教育工作。

《任择议定书》和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42.委员会注意到,授权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草案法律已经于2012年4月16日提交部长会议审议和通过,而且多哥正在考虑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批准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强化《公约》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将此方面的信息纳入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千年发展目标》

44.委员会强调,充分和切实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它呼吁缔约国纳入性别观点,并在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中明确反映《公约》的规定,并请缔约国将此方面的信息纳入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传播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多哥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所有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和妇女及人权组织,意识到为了确保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妇女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一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的步骤。委员会建议将传播工作延伸到当地社区一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组织一系列会议,讨论落实本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21世纪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批准其他条约

46.委员会指出,多哥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增强妇女在所有生活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力度。因此委员会鼓励多哥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交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以上第15段和第21段中载列的各项建议而已经采取的步骤。

技术援助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收到的合作和技术援助进一步着眼于性别问题。这种技术援助可包括技术顾问的援助和举办关于起草完全符合《公约》的立法的讲习班。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各方案的合作,其中包括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统计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世界卫生组织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所有其他实体。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与这些机构的工作中增强一致性。

编写下一次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参与编写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同时征求各种妇女和人权组织的意见。

50.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性意见中表示关注的问题作出答复,并邀请缔约国于2016年10月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51.委员会邀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核准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报告协调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准则(A/63/38,第一部分,附件一)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协调报告准则一起执行。这两项文件一起构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的报告协调准则。条约专要文件应限于40页,而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