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届会议

2006年5月15日至6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土库曼斯坦

1.在2006年5月17日举行的第723和724次会议(见CEDAW/C/SR.723和724)上,委员会审议了土库曼斯坦提交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KM/1-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文件CEDAW/C/TKM/Q/2,土库曼斯坦的答复意见载于文件CEDAW/C/TKM/Q/5/Add.1。

导言

2.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毫无保留地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对它提交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但委员会对以下几点感到遗憾:缔约国的报告逾期过久,没有充分说明《公约》各项条款的执行情况,不完全符合委员会规定的报告编写规则,也没有澄清是否已对一般性建议予以考虑。

3.委员会对缔约国已书面答复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议题和问题表示赞赏,同时感到遗憾的是,书面呈文提交过晚,且没有直接涉及所提出的许多问题。

4.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并感谢土库曼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率领的代表团积极答复委员会提出的各种问题。委员会注意到,该代表团中没有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任何代表,也没有其他相关部委或办事处的代表,这使得该代表团无法简明扼要地直接答复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提出的所有问题。

积极方面

5.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批准了大部分国际人权文书,同时欢迎其代表团作出如下申明,即并不存在任何障碍,阻止土库曼斯坦今后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6.委员会欢迎将《公约》翻译成土库曼语。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的执行方面与各专门机构及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和实体合作,如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合作。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和书面答复中缺少精确可靠、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它因此难以准确评估妇女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实际境况,以及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刚刚开始在教育和公共保健领域编制这类数据,但它担心,数据的匮乏会妨碍评估缔约国采取有关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及所取得的成果。

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迅速建立一个综合数据收集系统,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收集数据,并对长期趋势进行跟踪。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利用可衡量的指标,监测采取有关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必要时寻求国际技术援助,以开展这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这些数据和指标,制定法律、政策和方案,以有效执行《公约》。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在下次报告中纳入按性别和城乡地区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并说明采取有关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实际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它没有收到充足的信息,无法了解《公约》在缔约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委员会注意到,《土库曼斯坦宪法》第18条申明,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以性别为由破坏平等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根据《公约》第1条对歧视作出定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公约》中有关正式和实质性平等的概念以及禁止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的规定,缔约国的理解显然很有限。委员会还担心,不分性别的法律有可能使间接歧视妇女的现象长期存在。

11.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阐明《公约》在其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并根据《公约》第1条,将歧视妇女、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的定义充分纳入其宪法或其他相关的国家立法。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公约》各项规定在其国内法律制度中充分适用,并促请该缔约国迅速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根据《公约》规定,确保实现法律上(正式)和事实上(实质)的男女平等。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它没有收到充足的信息,无法了解缔约国是否为司法和执法部门专业人员制定了宣传和培训方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自《公约》批准以来10年中,没有任何实例证明,在法庭判例中援引了《公约》,这说明该缔约国缺乏对《公约》的理解,也没有予以执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少有效的程序法,为妇女伸张正义受到阻碍,妇女很难向法院起诉。委员会还对妇女不太了解她们的权利和没有能力提出权利要求表示关注。

1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对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时,将《公约》和有关的国内立法作为这方面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在国内牢固确立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推行一切必要的程序法,确保为妇女伸张正义,并通过普法教育方案和法律援助,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使妇女能够要求获得她们的所有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一般公众中传播并进一步宣传《公约》,特别是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正式和实质性平等的含义和范围,从而提高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扩大在线基础设施,并提倡利用传媒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协助传播《公约》以及有关妇女人权及正式和实质性平等的其他信息,包括实行普及政策。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支持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孩进行培训,并提高她们的能力。

14.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土库曼斯坦长期存在男性至上的态度,并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存在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这些陈规定型观念严重妨碍了《公约》的执行,也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和政治与公共生活等领域处于劣势地位的根本原因。委员会尤其关切将妇女主要定格为母亲、照顾者和家庭主妇的观点,以及诱导她们选择传统上认为适合妇女的教育和就业。

1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据《公约》第2条(f)和第5条(a),直接解决男女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问题,包括使妇女和女孩在教育和就业等生活的各领域长期受到直接和间接歧视的隐性模式。这需要从小开始教育,并在各级教育部门采取措施,修订学校教科书和教学大纲,以推进男女平等,开展同时面向妇女和男子的提高认识活动。

1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1999年《国家行动计划》提出将设立一个协调地方、国家和国际各级行动的机制作为优先事项,至今仍没有一个专门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设立一个体制化机制,这一机制承认对妇女歧视的特殊性,专门负责推进正式和实质性平等,监测男女实质性平等原则的切实实现。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政治最高层授予该机构必要的权力和人力财力资源,以协调和监测各领域社会性别的主流化,从而有效地推动《公约》的执行,使妇女在各领域享有人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各部委设立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并为其提供两性平等问题方面的充分培训,使其建立与国家专门机构的联系。

1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1999年《国家行动计划》的范围有限,并且没有充足的信息说明其准确的内容。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过去的两性平等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没有进行评价或影响分析,也没有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国家行动计划》,纳入执行《公约》的综合措施,和《北京行动纲要》所载的重大关切领域。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对其过去的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进行评价,查找缺陷、差距以及缺乏进展的领域,并且在《计划》的每一次增订中使用该评价。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对其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监测,评价其影响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确定的目标,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政策和方案影响的信息。

20.委员会注意到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的工作,同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妇女和人权组织等民间组织以及它们在推动两性平等和执行《公约》条款中的作用的信息。

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妇女和人权组织的建立和积极参与提供有利环境,以推动《公约》的执行工作。

2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显然对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必要性缺乏了解。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各部门确立依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必要性,并将其纳入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所需的战略。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考虑执行特别是与《公约》第7、8、10、11和14条有关的措施,如配额、基准、目标和激励措施。

24.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似乎没有认识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产生的紧迫性,因此缺乏针对家庭暴力等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专门立法,也缺乏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服务以及预防措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信息。

25.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认识到存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研究家庭暴力等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发生率、原因和结果,作为有针对性地采取综合干预措施的基础,并将研究结果纳入下次的定期报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关于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确保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构成犯罪,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可以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途径,肇事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优先重视培训保健和社会工作人员、教师、司法和执法人员,使他们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为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收容场所和咨询服务。

26.委员会对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决策职位中,特别是在地方政府中所占比例很低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提高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积极措施。

2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并促请缔约国充分实施该建议所载的措施。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使更多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担任决策职位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针对处于脆弱和边缘地位的少数民族妇女和女孩的政策和方案,特别是使她们获得教育、保健、就业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政策和方案。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俄罗斯族学校被关闭的情况。

2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这些妇女实际上可能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并促请缔约国通过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更好地保证她们的人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全面阐述少数民族妇女在教育、保健、就业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为消除对这些妇女的歧视所采取的措施。

30.委员会对免费义务制普通中等教育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11年义务制教育被缩短到9年,且没有进行缩短年限对女孩和妇女以及对教师就业的影响评价,而大部分教师是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很低,顽固的陈规定型观念使妇女往往只在传统上认为适合她们的领域发展事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生殖保健教育不是学校的必修课程。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高人们对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增强妇女能力的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邀请缔约国重新考虑缩短义务制教育年限的决定,特别是考虑到其对妇女的教育和职业机会的影响。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使更多妇女接受高等教育,并为青年妇女进入男性主导的学习领域提供激励机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各级和各渠道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教学大纲中纳入适龄的生殖保健教育,并考虑青少年的权利与需求。委员会还建议教师应接受该领域的充分培训。

32.委员会对没有提供充足资料说明妇女在正式和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的实际境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无法全面了解妇女加入城乡地区劳动力的情况、妇女的失业率、职业上的纵向和横向隔离、以及她们从新经济机会中获益的能力。委员会对雇用过程和报酬差距所体现的对妇女的歧视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保健和教育部门的工作减少对妇女的影响过大,不成比例。

33.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消灭职业上的隔离,确保按照《公约》第11条,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男女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表明长期趋势的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就业和工作领域,以及在公共、私人、正式和非正式部门的状况,并说明为实现妇女机会平等采取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在若干领域过度保护妇女作为母亲的角色,限制了妇女的经济机会,可能阻碍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尤其是私人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并使男女角色的定型永久持续下去。

35.委员会请缔约国尤其根据《公约》第11条第3款,纠正妇女在劳动力市场面对的实际障碍和法律障碍。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兼顾家庭和工作方面的责任,并促进男女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36.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妇女健康状况和第12条执行情况的信息感到关切。委员会对没有监测妇女获取保健服务的情况和没有数据表明在这一领域采取的措施的实际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农村地区在一系列保健改革后设立了一些保健站,但对保健部门的削减、首都之外地区医院的关闭和保健站的效力表示关切。

37.委员会建议按照委员会关于《公约》第12条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建立广泛的妇女保健服务框架,并对妇女获取这种保健服务的情况进行监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妇女的保健状况及其获取保健服务的情况。

38.委员会关切农村妇女的状况,对报告没有提供充足的信息,说明她们在教育、保健和就业等所有领域的实际情况,以及她们获得信贷、可耕地和饮用水的情况感到遗憾。委员会尤其关切在获得土地和遗产方面的各种习俗对妇女的不利影响,这些习俗妨碍提高农村妇女的地位和执行《公约》第14条。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列载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以及列载信息,说明农村妇女在所有领域的实际情况,以及为执行《公约》第14条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载列资料说明农村妇女获取信贷的情况,以及1993年2月2日土库曼斯坦总统关于在土库曼斯坦拥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的法令的影响,这一法令涉及妇女获得土地的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村庄项目对妇女的影响。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一夫多妻制是非法的,但某些地区的一夫多妻做法并未受到法律和社会的制裁。委员会注意到《婚姻和家庭法》规定男女结婚时权利平等以及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义务平等,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法律保护处于一夫多妻状态下的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土库曼斯坦的合法结婚年龄为16岁。

4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实施其处罚一夫多妻制的法律,并如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所要求的那样,采取全面、有效措施,消灭一夫多妻制。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6条第2款、委员会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和《儿童权利公约》,将妇女和男子的合法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42.委员会关切缺少信息说明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和为打击这一现象所作的努力。委员会还对缺少信息,无法了解贩卖妇女的程度以及为处理这一问题所采取的措施感到关切。

4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全面做法,以便向妇女和女孩提供教育和经济方面的其他机会,使她们不去卖淫,同时促使妓女重新融入社会,以及为在卖淫中受到剥削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康复方案和提高其经济能力的方案。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详细信息,说明贩运妇女问题以及为防止贩运妇女,保护受害者和惩治贩运者所采取的措施,并说明这些措施的影响。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早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制定和执行一项综合性的《公约》实施方案。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人权高专办,及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

4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必要时为编写其下次定期报告寻求培训和能力建设。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设立协商机制,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次报告的编写,并在这一期间与广大非政府组织协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之前,使议会参与对报告的讨论。

4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履行《公约》以及加强了《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所规定的义务,并请缔约国将有关信息列入其下次定期报告。

48.委员会强调指出,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委员会呼吁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作的一切努力之中考虑到性别观点,并明确体现出《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载这方面的信息。

49.委员会注意到,各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增进了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程度。因此,委员会鼓励土库曼斯坦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0.委员会请土库曼斯坦在其境内以土库曼语和所有当地语言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土库曼斯坦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和今后在这方面要求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广为传播《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51.委员会强调为保护和增进妇女权利而及时提交定期报告的重要性,请缔约国在2010年以合并报告形式提交应于2006年5月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0年5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该合并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为审议那次报告派出的代表团中,派有在《公约》所涉广大领域里拥有专门知识的专家,以确保进行建设性和富有成果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