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国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7年7月5日,委员会第1504次和第1505次会议(见CEDAW/C/SR.1504和CEDAW/C/SR.1505)审议了泰国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HA/6-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HA/Q/6-7,泰国的答复载于CEDAW/C/THA/Q/6-7/Add.1。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对延迟5年提交表示遗憾。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委员会对自上次建设性对话11年后有机会与该缔约国重新开展对话表示欢迎,并感谢代表团的口头介绍以及对话期间在答复委员会口头提问时提供的补充说明。

3.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大规模多部门代表团,代表团由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常务副秘书Napa Setthakorn率领,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泰国内政部、劳动部、教育部、外交部、宪法法院、国民立法大会、泰国皇家警察、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政策和战略委员会、南部边境省份行政中心以及泰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总部设在日内瓦的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

B.积极的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6年审议该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THA/CO/5)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通过了以下立法:

(a)2016年《预防和解决少女怀孕问题法》;

(b)2015年《性别平等法》;

(c)2008年《妇女土地权法》;

(d)2008年《打击贩运人口法》,及2015年和2017年修正案;

(e)2007年《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法》;

(f)2007年《刑法修正案》,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并扩大了对强奸和性侵犯行为的定义;2015年《刑法修正案》,其中规定即使法院准许施害人与受害人结婚,也要起诉和惩处强奸未成年人的行为;

(g)2007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特别规定对怀孕囚犯减刑。

5.委员会欢迎自审议其上次报告以来,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法律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6年;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

(d)《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7年;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

6.委员会也欣见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在以往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CEDAW/C/THA/CO/5,第12段),在2012年7月18日撤销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的保留。

C.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 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 ) 。委员会请立法大会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直至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时,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宪法和立法框架

8.委员会指出,依据2017年4月生效的修订后的《宪法》,禁止基于性别等各种原因的歧视,并保障男女平等原则。委员会也指出,2015年9月通过的《性别平等法》对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在内的性别歧视作出了界定,并规定禁止性别歧视。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依据《性别平等法》第17(2)条,在禁止性别歧视方面,允许存在基于宗教原则和国家安全的例外情况;

(b)《宪法》和《性别平等法》中有关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不适用于南部边境省份,那些省份继续适用特殊紧急法律。

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修订《性别平等法》第17(2)条,确保在禁止性别歧视方面没有例外;

(b)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生活在适用紧急法律的地区的妇女和女童都能有效避免遭受歧视,并忆及不可减损不歧视原则,即使在武装冲突和紧急状态下也应继续遵循该原则,如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二条规定的该缔约国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所述。

司法救助和救济

10.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仍然存在多个阻碍妇女和女童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获得司法救助和有效救济的障碍,特别是对农村妇女、土著妇女、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而言。这些障碍包括:

(a)社会和文化上的污名化阻止了妇女和女童进行投诉,特别是在涉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时;

(b)法律知识有限,获取可用救济信息的途径不足;

(c)司法系统对性别平等问题缺乏敏感性,包括执法人员对投诉侵权行为的妇女采取消极态度等,导致经常无法对投诉进行登记和调查;

(d)普遍存在的腐败继续阻碍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该缔约国:

(a)简化获得司法基金的程序,确保所有妇女都能获得和享有该基金,包括农村妇女、土著妇女、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b)通过提高妇女和男子对权利的认识并加强对妇女的法律扫盲,消除对争取自身权利的妇女和女童的污名化;

(c)特别是向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宣传信息,使其了解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用的法律救济措施,包括在南部边境省份的穆斯林妇女中开展宣传,使其了解除伊斯兰法之外该缔约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规定的可用救济措施;

(d)加强司法系统对性别平等问题的敏感度,包括增加在司法系统工作的妇女人数,并向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委员会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的系统化能力建设培训;

(e)加强打击腐败措施,有效调查腐败指控,起诉并惩处妨碍司法的腐败的执法和司法人员,以恢复妇女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f)确保宗教和习惯司法系统的规范、程序和做法与《公约》相一致,并向习惯法当局提供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有关的能力建设活动。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未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即深入评价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和其他体制机制以促进性别平等(CEDAW/C/THA/CO/5,第18段),并对一个问题表示关切,即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局还身兼其他业务职责,因而进一步降低了其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有效发挥职能的能力。还令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鉴于已依据《性别平等法》设立了新的委员会,例如促进性别平等委员会,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局的任务和职责因此变得不明确。

1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阐明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局以及依据《性别平等法》设立的各个机构的任务和职责,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b)确保国家机关拥有必要的职权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开展增进妇女权利的工作;

(c)确保所有政府机构都通过和有效执行性别主流化战略;

(d)定期监督和评估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局开展的促进性别平等工作的影响。

国家人权机构

14.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在挑选和委任泰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成员时,缺乏清晰、透明和参与式流程,因此在2015年11月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委员会降为“B级”。

1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执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2015年11月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使泰国国家人权委员会能够依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有效和独立地执行其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16.委员会欣见修订后的《宪法》纳入了第27条,允许采取措施消除阻碍妇女和女童享有权利的障碍。但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关切(CEDAW/C/THA/CO/5,第21段),即该缔约国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的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的男女平等,例如尤其是与促进妇女参与决策机构有关的措施,以及针对残疾妇女、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土著妇女、农村妇女及老年妇女等在该缔约国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的措施。

17.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CEDAW/C/THA/CO/5,第22段),即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加快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实现妇女在所有领域与男子实质上平等,尤其是与促进妇女参与决策机构有关的措施,以及针对残疾妇女、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土著妇女、农村妇女及老年妇女等在该缔约国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的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18.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关切,即人们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仍存在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CEDAW/C/THA/CO/5,第25段),损害了妇女的社会地位,是造成妇女在包括劳工市场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在内的若干领域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之一。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基于歧视性社会态度的有害做法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如南部边境省份穆斯林社区的残割女性生殖器和抢婚现象。

1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面向社会各阶层的妇女和男子,包括宗教和传统领导人在内,实施具有持久措施的全面战略,以消除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态度,消灭歧视妇女的有害做法;

(b)继续采取针对媒体的创新措施,加强对男女实质性平等的认识,并利用教育系统提高妇女的正面形象,打破对妇女的成见;

(c)考虑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意见/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将残割女性生殖器规定为刑事犯罪,并就这些做法对妇女和女童的不利影响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特别是在南部边境省份;

(d)研究以强迫结婚为目的绑架女童做法的严重程度,确保在法律和实际中禁止该做法,并制定全面战略解决这个问题;

(e)监测并审查为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而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其影响并酌情修改。

暴力侵害妇女

20.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按照委员会此前的建议修订《刑法典》第276条中关于强奸的定义以及开展宣传运动和倡议。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频发,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b)2007年《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法》规定可以在法律程序的各个阶段通过和解和协调来解决案件;

(c)向性别暴力受害人提供的必要服务和支助不足,尤其是对出于性剥削或劳动剥削目的的人口贩运的受害人以及家庭暴力受害人。

21.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和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后者对第19号一般性建议进行了更新,并忆及此前向该缔约国提出的建议(CEDAW/C/THA/CO/5,第24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系统评估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并继续探索和采取创新方法,从源头上解决这类暴力行为,包括暴力侵害男子和男童的行为;

(b)确保家庭暴力受害人能充分使用庇护所、危机中心、保护令以及法律救济,而不是和解和协商;

(c)提高向性别暴力受害人提供的必要服务和支助的可用性、可获得性和质量,包括法律援助以及适当的保健服务和社会心理支助;

(d)系统收集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有关的数据,并按照年龄、族裔、地理以及受害人与施害者之间的关系分列。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22.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南部边境省份的穆斯林妇女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方面仍然面临障碍,包括在受教育、就业、获得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而该地区的持续冲突让她们的处境雪上加霜。委员会尤其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因男性家庭成员被捕、失踪或被杀而成为寡妇和一家之主的妇女,以及因生计和赡养家人而面临污名化和困难的妇女;

(b)有关以胁迫手段向安全案件嫌疑犯的家属收集DNA的报告;

(c)妇女受到排斥,不能有意义地参与和平进程,并且在根据安理会第1325(2000)号决议通过一项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方面进展缓慢。

23.委员会忆及其此前的建议(CEDAW/C/THA/CO/5,第36段),建议该缔约国:

(a)采取针对南部边境省份的穆斯林妇女的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其在所有领域与男子实质上平等,特别是寡妇和女户主,包括向其提供充分的财政和社会支助;

(b)加大努力以结束南部边境省份的冲突,确保军事人员、执法人员和非国家武装团体遵守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尤其是保护未参与冲突的妇女和女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

(c)确保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人权受到侵犯的妇女能获得有效的补救和司法救助,包括确保彻底调查这些侵权行为,起诉肇事者,并且在罪名成立的情况下施以适当的惩处;

(d)立即终止收集DNA的做法,向被胁迫接受这一做法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e)毫不拖延地执行一项国家综合行动计划,落实安理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问题的第1325(2000)号决议,确保该缔约国长治久安;

(f)根据第1325(2000)号决议,确保妇女充分参与冲突后重建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决策阶段,并全方位考虑到安理会的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如安理会第1820(2008)、1888(2009)、1889(2009)、2122(2013)和2242(2015)号决议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局势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所述。

人口贩运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4.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在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包括通过立法改革增加对人口贩运者的惩处力度以及扩大对人口贩运受害人和证人的保护。但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该缔约国仍是人口贩运的来源国、目的地国和过境国,特别是在出于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目的的贩运妇女和女童方面。委员会尤其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该缔约国国内在解决人口贩运根源方面的进展有限,这些根源包括贫穷、缺乏经济机会和无国籍,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b)尽管已通过新的准则,但仍难以有效识别人口贩运受害人;

(c)人口贩运案件中普遍存在腐败和公职人员合谋,这继续妨碍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工作。

2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按照委员会此前的建议(CEDAW/C/THA/CO/5,第28段),采取切实和具体的措施,通过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铲除妇女和女童贩运的根源;

(b)确保尽早侦察并将人口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移交给适当的机构,包括向所有相关执法人员提供关于有效执行新的受害人识别准则的系统化培训;

(c)确保受害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入,包括向其提供有效保护、协助和补救措施,并向协助人口贩运受害妇女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财政和其他形式的支助;

(d)确保人口贩运受害妇女享有责任豁免和充分保护,如证人保护方案和临时居留许可,不论其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当局合作;

(e)确保人口贩运者和其他参与人口贩运的行为人,包括政府官员在内,都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

(f)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防止人口贩运,包括交流信息以及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尤其是就起诉人口贩运者的法律程序与该区域的各个国家开展协调。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的许多妇女和女童因卖淫而遭到剥削,而且1996年《预防和制止卖淫法》对卖淫妇女以犯罪论处,但那些剥削卖淫妇女的人却很少受到起诉。委员会也关切地指出,该法推定从事娱乐行业的妇女为卖淫人员,她们往往遭受警察的暴力突击搜捕,成为设圈套诱人犯罪行动的目标,然后被逮捕并受到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还对有报告称剥削卖淫妇女案件中存在公职人员合谋表示关切,包括腐败的警察进行大规模勒索的情况。委员会也指出,即使是受雇于合法娱乐企业的妇女也未能实际享有与其他工人同等的劳动法保障和社会福利。

2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审查《预防和制止卖淫法》,对卖淫妇女不予犯罪论处;

(b)解决卖淫问题的根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涉足卖淫,包括向妇女提供替代性的收入机会;

(c)调查和惩处剥削卖淫妇女的个人,包括政府官员;

(d)立即终止暴力搜查娱乐场所做法、设圈套诱人犯罪行动和勒索,追究每个参与实施这些行为的警察的责任;

(e)除了向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以外,向遭受卖淫剥削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援助、复原和重返社会方案;

(f)确保娱乐行业的所有企业充分落实劳动法和社会福利,尤其对受雇于该行业合法企业的妇女而言。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指出,《宪法》第90(3)条规定,政党在编制候选人清单的过程中应适当考虑性别平等,而且目前正在编制一份政党建制法案,以提供进一步指导。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迄今为止仍未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增加妇女的代表性。委员会对全国维持和平秩序委员会中缺乏女性成员表示遗憾,该委员会自从2014年5月政变以来一直负责治理该缔约国。委员会也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立法机构、部长职位、地方政府、司法机构、警察队伍、外交部门和学术机构中妇女的代表性较低,尤其在决策层;

(b)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土著妇女在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性不足。

29.委员会重申此前的建议(CEDAW/C/THA/CO/5,第30段),建议该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和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措施,保障和加快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立法机构、部长职位、地方政府、司法机构、警察队伍、外交部门和学术机构等各个层次;

(b)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为提高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土著妇女在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性而实施的具体措施,如配额等。

妇女人权维护者

30.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妇女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倡导土地权利、保护环境和保护土著妇女、农村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变性妇女和南部边境省份穆斯林妇女的权利的妇女人权维护者,正日益成为当局和商业企业进行的诉讼、骚扰、暴力和胁迫的目标。

3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毫不延迟地通过和执行有效措施,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使其得以自由地开展重要工作,不必担心或害怕遭受诉讼、骚扰、暴力和胁迫,包括通过与妇女人权维护者进行磋商以提高司法部证人保护办公室的效率;

(b)有效调查、起诉和适当惩治所有骚扰、暴力侵害和胁迫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案件,为受害人提供有效补救。

国籍

32.尽管该缔约国已通过多项立法修订,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泰国妇女仍需要满足更严格的条件才能使其外国配偶拥有泰国国籍。委员会也关切,有报告称在少数民族和土著社区,男子能优先登记国籍,这导致大量少数民族和土著妇女没有国籍,行动自由受到限制,而且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该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但仍有大量儿童没有进行出生登记或缺少出生登记文件,因而可能成为无国籍人。

3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通过更多立法修订,确保妇女和男子在赋予外国配偶泰国国籍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b)毫不延迟地确保少数民族和土著群体的妇女能在获得国籍方面与男子平等,包括消除与语言、官僚程序、居住要求、识字和官员态度有关的障碍,确保妇女享有行动自由及不受不当限制地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c)加大努力以提高儿童出生登记,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特别是通过开展提供认识运动和消除语言障碍的方式;

(d)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4.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获得各级教育方面付出的努力,并对女童的高等教育参与率得到提高表示欢迎。委员会也欣见《预防和解决少女怀孕问题法》得到通过,该法旨在减少高比率的少女怀孕并因此辍学的问题。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高等教育中存在男女隔离现象,妇女和女童在技术、工程、数学和农业等非传统研究领域的入学率低;

(b)学校课程和教科书存在性别偏见,强化了传统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3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根据《预防和解决少女怀孕问题法》,审议全面的性教育课程,让学生更好地掌握必要的知识和生活技能,以避免早孕及其后果,并对教师开展培训;

(b)加大努力消除高等教育中的男女隔离现象,以提高妇女和女童在技术、工程、数学和农业等非传统研究领域的入学率;

(c)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教科书、教学工具和资料中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就业

36.委员会了解到该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推动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并实行了最低劳动标准,包括在2017年6月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a)大部分妇女集中在非正规就业部门,包括从事家政工作,她们仍然不能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补贴和产假等劳动和社会保障;

(b)工作场所长期存在性别歧视,包括在招聘、晋升和退休年龄方面,据称许多工厂将妇女的退休年龄定在55岁,而男子则为60岁;

(c)尽管有报告指出该缔约国普遍存在工作场所性骚扰现象,但仍未立法禁止这类行为;

(d)移徙女工容易遭受虐待和剥削,尤其是无证移徙女工。

3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为妇女创造更多正规就业机会,特别是推动男女之间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并提供充足适当的育儿设施;

(b)确保有效保护非正规就业部门的妇女权利,包括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保护的充分覆盖;

(c)打击工作场所中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包括在就业和晋升方面,并确保所有部门的男女退休年龄相同;

(d)确保立法禁止性骚扰行为,并采取更多措施预防工作场所出现性骚扰,包括制定一套保密申诉系统并确保受害人有效获得补偿;

(e)加大努力保护移徙工人免受虐待和剥削,包括起诉和惩罚责任人,确保移徙工人在不必担心被捕或被遣返的情况下获得医疗保健和必要服务,并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为其提供有效的寻求保护和补偿途径;

(f)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第98号公约)以及2011年《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89号公约)。

保健

38.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为促进妇女获得保健服务而采取的措施,如全民保健覆盖计划,这些措施延长了人的寿命,降低了艾滋病毒感染率,消除了艾滋病毒和梅毒的母婴传染。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南部边境省份和少数民族群体的产妇死亡率较高,而且残疾妇女被强迫绝育和堕胎。

3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措施,尤其是在少数民族群体和南部边境省份降低产妇死亡率,包括确保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可供性和可获得性,例如产前检查、分娩服务和产后服务。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保护残疾妇女不被强迫绝育和堕胎,确保其对这些干预措施享有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并提供得到支持的决策机制。

经济和社会福利

40.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通过提供获得贷款和借贷的机会,例如在2012年设立增强妇女权能基金,为减少贫穷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该基金管理不善,而且受惠妇女人数较少。

4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对增强妇女权能基金和2001年设立的全国乡村与城市社区基金开展一项彻底评估,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其能够为人所用并得到有效管理,包括确保这些基金的透明、问责制和拨款的及时性。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考虑设立创业支助方案以支持妇女创业。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土著妇女及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妇女在内的农村妇女受贫穷和有限经济机会的影响尤为严重,这加剧了她们在面对人口贩运和剥削时的脆弱性。委员会也关切农村妇女:

(a)仍然无法获得教育和保健等基础社会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获得司法救助;

(b)在国家和地方一级的决策机构中缺乏代表性,并且在影响她们的问题上被排除在决策进程之外;

(c)因开发项目征地、采矿和其他采掘业用地以及国家公园划区,导致农村妇女对土地和自然资源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

43.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该缔约国:

(a)扩大关于促进妇女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的方案,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b)消除阻止农村妇女参与制定政策的一切障碍,确保纳入性别视角并使其成为所有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战略、计划和方案的主流,使农村妇女能够作为利益攸关方、决策者和受益者行事并为大家所知;

(c)确保与受影响社区的妇女在国家公园划区和传统上由其占有的土地和领土进行经济开发的问题上开展有效磋商,保障受影响的妇女享用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并且在必要情况下提供适足补偿;

(d)确保将农村妇女列入国家路线图中,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5;

(e)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公约)。

被拘留妇女

44.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是世界上被拘留妇女比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表示关切。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女子监狱数量有限,妇女往往被关押在远离家人和人满为患的监狱,关押条件并不符合国际标准,尤其对孕妇和与其子女一同关押的妇女而言。委员会还对女性囚犯遭受的侵犯性人身搜查表示关切。

4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采取紧急措施减少被拘留的妇女人数,包括判处非监禁刑和解决包括贫穷在内的妇女犯罪根源;

(b)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改善妇女拘留设施的条件,解决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并确保提供适足设施和服务,尤其是对孕妇和与其子女一同被关押的妇女。

(c)禁止并立即采取行动终止狱警对妇女进行侵犯性人身搜查,并将三维身体扫描器等技术扩大应用于所有监狱。

气候变化和缓解灾害风险的性别层面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受气候变化和灾害的影响尤甚,但她们往往不能参与制定和执行与气候变化和缓解灾害风险有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

4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确保妇女不仅作为受气候变化和灾害影响最大的群体、而且作为变革推动者有效参与制定和执行与气候变化及应对灾害和缓解风险有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

(b)确保在这些政策和计划中明确纳入性别平等观点,并考虑到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特别需求。

婚姻和家庭关系

48.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根据此前的建议(CEDAW/C/THA/CO/5,第20段)开展关于订婚的立法修订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注意到,《刑法典》第277条经过了修订,以确保强奸15岁以下儿童的犯罪者不会被免于处罚。但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的是,根据《刑法典》第277(5)条,法院可酌情减少对犯罪者的刑罚,而且仍然允许遭受性虐待的年满13岁的女童与犯罪者合法结婚。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童婚和/或强迫结婚以及多配偶制的有害做法仍然存在,尤其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4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修订《刑法典》第277(5)条,确保该缔约国全国的男女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消除实践中的童婚和/或强迫结婚;

(b)确保在该缔约国全境禁止多配偶制,包括在南部边境省份,并且通过与有关社区和地方妇女权利组织磋商,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这一做法。

数据收集和分析

50.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在汇编、分析和处理关于妇女状况的可靠统计数据方面,该缔约国仍缺乏集中的数据收集制度。

5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尽快改善其数据收集制度,包括加强相关国家机构收集、分析和传播统计数据的能力,这些数据必须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而且按年龄、性别、残疾、地区、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促进分析所有妇女尤其是处于不利处境的妇女的状况,并将这些数据和分析用于制定、监督和评估法律、政策和方案。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2.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作出的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3.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各项规定。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4.委员会呼吁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按照《公约》的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及时使用官方语文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所有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其发展工作挂钩,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公约

57.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8.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3(b)和(e)段以及第43(c)和(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59.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于2021年7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准时提交,如有延迟,则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60.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