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土库曼斯坦*

土库曼斯坦关于履行《消除对妇女

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报告

导言

1.土库曼斯坦1996年12月20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为了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第1段,现根据CEDAW/C/7/Rev.3号文件《关于缔约国编写报告的准则》中所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编写本报告。

本报告的素材来自土库曼斯坦主管保护妇女权利和自由、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任何歧视的部和部门提供的材料、国家统计数据、专门研究成果、研究本报告有关问题的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料。

本报告编写过程中考虑到了前来土库曼斯坦协助编写报告的以区域顾问Rein Mullerson教授为首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鉴定专家Afsan Chouduri先生(孟加拉国)提出的建议。

3.本报告的绪论部分由关于国家、人口、经济、土库曼斯坦社会政治组织、确保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依据的概述性材料组成。报告的主要部分由四个章节组成,包括土库曼斯坦从批准上述《公约》到现在为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而采取的措施,详细介绍所取得的进展、目前面临的困难和在进一步履行《公约》条款方面准备采取的步骤。

4.本报告以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为依据。

土库曼斯坦已经建立保障权利平等和使妇女在社会和国家的所有领域不受歧视的国家法律制度。土库曼斯坦的法律规定对任何损害妇女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承担刑事、司法和行政责任。

我国的法律没有任何歧视妇女的条款,规定有一系列保护妇女生命和健康、人格和尊严及其财产、家庭、劳动、继承等权利和利益的措施。

为了捍卫和保护妇女的权利和自由,相关法律(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对侵犯妇女权利和自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专门的规定。

5.附件部分包括土库曼斯坦实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原则的主要立法法案。

概述部分

土库曼斯坦简介

1. 国家、人口、经济、社会领域

6.土库曼斯坦于1991年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土库曼斯坦人民在全民公决中一致表达了他们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意愿。1991年10月27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为了实现人民的意愿通过了题为《关于土库曼斯坦独立和国家制度基础》的立宪法律,该法律宣布在原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建立独立的土库曼斯坦民主国家。

7.土库曼斯坦位于中亚科佩特山脉以北,西濒里海,东临阿姆河。土库曼斯坦的领土从东到西的距离是1 100公里,从北到南650公里,面积49.12万平方公里。土库曼斯坦北部与哈萨克斯坦交界,东部与乌兹别克斯坦接壤,南部与伊朗和阿富汗为邻。土库曼斯坦全国共有5个州、20个城市、65个区以及镇和村,首都阿什哈巴德的地位相当于州。国家大部分领土是沙漠地带。

8.截止2003年底,土库曼斯坦的人口为629.88万,人口平均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0.2人,如果不算沙漠地区,适于居住地区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50人。46.3%常住人口居住在城市,53.7%——在农村地区。妇女在人口构成中占50.3%,男人——49.7%。

9.土库曼斯坦居民年龄结构情况证明人口形势良好和人口有增长的趋势。未达到有劳动能力年龄的人口数量占总人口将近40%,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数量占56%,已到退休年龄者占6%。

据2000年12月进行的人口抽查数据显示,土库曼斯坦一个家庭的平均人口为5.3人,29%的家庭由7人以上组成,只有一个人的家庭所占的比重为6%。

10.90年代,人口自然增长率(出生率)下降,其原因是处在发展转型期的国家面临种种困难,以及政府推行的两性政策允许妇女在市场条件下把生育职能和社会职能相结合。出生率下降的前提条件是妇女生育行为的社会取向发生了变化,她们的兴趣已超出家庭的范围。尽管出生率有所下降,但是过去的这些年中土库曼斯坦的人口数量仍保持高速增长趋势。保健领域的改革和居住条件以及居民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对人口发展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所有这一切对死亡率下降和寿命延长起到了积级作用。2002年的总死亡率为每1 000人5.4,而1995年为7.0。从1995年到2002年期间,孕妇死亡率下降了二分之一。男人和妇女的寿命指数有上升的趋势,2002年妇女平均寿命为71.9岁,男人为65.2岁。上述因素对国家人口动态产生了积级影响,青年在人口中所占比例很高——25岁以下的人占人口总数的76%,为劳动力资源和人口繁殖率稳定增长提供了保障。土库曼斯坦2003年人口比2002年增长6.1%。

11.土库曼斯坦有40多个民族,土库曼人占国家人口总数的94.7%,乌兹别克人——2.00%,俄罗斯人——1.80%,其他民族的人(哈萨克人、阿塞拜疆人、亚美尼亚人、乌克兰人、鞑靼人、俾路支人等)——1.5%。

12.免费和普遍接受教育使土库曼斯坦居民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据2000年人口抽查数据,15岁及以上居民的识字率为98.9%,每1 000名15岁及以上居民中受过高等教育者92人,未结业高等教育者——9人,中等专业教育者——166人,中等普通教育者——477人,不完全中等教育者——183人,初等教育者——48人。

13.土库曼斯坦成为独立的国家后开始在极其不好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求发展。作为前苏联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的经济具有原材料生产单一和自然资源粗放开发的特点。采掘工业部门和农业原料基础加工部门占多数。共和国过去和现在在商品生产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仍存在各种商品过分依赖进口的现象。

例如,在1990-1991年,59%的轻工商品和36%的食品依靠进口,90%的棉花运往其他地区加工成最终产品。国家要同时解决不让居民生活水平全面下降和在崭新基础上建设经济的一系列复杂问题。

13年来土库曼斯坦在解决这些问题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土库曼斯坦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进行的变革有助于增强工业潜力、市场经营管理模式和非国营经济成分的形成和居民应有生活条件得到保障。

14.土库曼斯坦经济发展的特点是高速度和稳定增长,2003年的生产总值比2002年增长23.1%。

土库曼斯坦2003年工业品总产量比2002年增长了22%。工业品增长速度保持领先地位的是私有企业(增长1.4倍)和地方所有制企业(增长60%),以及土库曼斯坦和外国共同参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增长129%)。开采部门在全年主要工业部门总增长率结构中占47%,加工部门占53%。

15.土库曼斯坦拥有巨大的能源储备,天然气和石油工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来源。土库曼斯坦目前的能源潜力估计在450亿吨石油当量以上,占全世界天然气和石油储量的五分之一。

土库曼斯坦目前石油的开采量在1 000万吨以上,天然气开采量为700-800亿立方米,其中550亿出口。

土库曼斯坦正在实施国家燃料能源综合体集约发展计划,加快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加工和运往国外市场的速度。土库曼斯坦已经确立向俄罗斯和乌克兰等传统销售市场供应石油和天然气的战略供应国地位。土库曼斯坦还通过已建成的天然气管道向伊朗供应天然气。

2003年的天然气开采总量为590.9亿立方米,为上一年开采量的111%,2003年的天然气出口总量为434亿立方米,增长10%。去年的石油开采总量为1 000.43万吨,比2002年多11%,石油加工总量增长19%,为680.4万吨。电能产量达到10 798.6百万千瓦,比2002年增加2%。

大部分开采的石油被运往本国石油加工厂,以增加高质量石油产品的产量。2003年有680万吨原油被加工成二次载能体和润滑油,加工量比2002年增加19%,产量增加速度最快的是汽油(122%)、柴油(127%)、石油沥青(124%)、重油(128%),聚丙烯的产量增加了37%。

16.纺织工业已成为土库曼斯坦工业发展的新方向。建设新型专业化生产企业和大型一体化纺织综合体使组织各种棉纺织品的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2003年棉纺织品产量为18.05万吨,60%的棉纺纤维制品用于出口。纺织工业的产品在我国加工部门产品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为28%。

17.对国家经济的农业部分进行了根本性改造。从1995年年中开始,我国的所有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都被取消。改革的目的是把土地交给个人使用和长期租赁,扩大宅旁园地的面积。个体农户和几个农户合办的农民联合组织得到了推广。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励个体农产品生产者的措施,给他们提供年息1%的优惠贷款,免征他们的增值税,农民应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用的一半由国家负担。我国居民不用缴纳宅旁园地种植和建筑税及家畜家禽饲养税。所有这些措施和其他措施促进了企业发展和农产品增长。2002年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联合组织596个、个体农户1 815个、家庭和个体副业业主60多万个、个体商品生产者7 000多个。出租土地所占比重为我国所有灌溉地的83%,作物栽培业中承租人的数量达到了37.5万人,畜牧业——2.1万人。2002年农业总产值比前一年增长15.5%,2003年农业总产值比2002年增长18.5%。

2004年小麦总产284.4万吨,创土库曼斯坦历史最高纪录,而独立的第一年粮食总产仅为7万吨。据截止2003年3月1日的研究数据,我国消费市场上本国的产品占88%,食品基本上不依赖进口。

18.土库曼斯坦把建立和扩大符合当代最高要求的铁路基础设施当作头等重要的事情。如今土库曼斯坦的铁路总长2 516公里,仅最近几年中就修建了两条新铁路和正在铺设第三条铁路,使铁路总长增加了将近500公里。

1997年,长308公里的捷詹—谢拉赫斯—马什哈德大铁路建成并投入使用,其中132公里在土库曼斯坦境内。

随着这条新铁路的投入使用,土库曼斯坦成为建立统一的国际运输系统——再现古丝绸之路的伊斯坦布尔—德黑兰—马什哈德—谢拉赫斯—土库曼纳巴德—塔什干—阿拉本图—友谊城—乌鲁木齐—北京大铁路的重要环节,这条横穿亚洲的大铁路把土库曼斯坦同欧洲和亚洲大陆的国家联结在一起,有助于土库曼斯坦的社会和经济全面发展。这条地面运输走廊长10 800公里,是世界第二大铁路线。

海运和河运的能力增强。对土库曼斯坦的海港——土库曼巴希港进行了改造。现有这个港口能容纳任何型号和级别的船只,吞吐量增强了一倍,并且还在继续增加。货流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形成新型的国家海运船队,土库曼斯坦的干货船、油船、轮船定期驶往里海沿岸各国的港口,按照同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租船运货。

2003年我国各种运输工具共运输货物5.017亿吨,比2002年增加3%,客运量为8.212亿人,增加4%。

19.2003年土库曼斯坦的对外贸易额比2002年同期增加60%,为34亿美元,出口额为19.95亿美元(增加一倍),进口额——14.46亿美元(增长28%),对外贸易顺差额为5.49亿美元。近4-5年中,天然气出口量增加了2.9倍,原油——60%,石油产品——30%,纺织部门产品——30%,电能——一倍。在出口商品结构方面,天然气占49%,石油产品占22%,原油占10%,纺织材料占6%。

我国的商品进口额增加了30%,为14.46亿美元。

20.土库曼斯坦是一个面向社会的国家。确保居民的应有生活水平、安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加强社会生活的法律基础是我国国内政策的组成部分。在整个转型时期,总统和国家政府确保向居民提供社会支助。到90年代中期,主要的食品均以优惠价出售,食品零售价与实际价值的差额部分由国家提供资金补偿。土库曼斯坦从1993年起免费为本国公民提供天然气、电、水、食盐、医疗服务和接受教育的机会,实行住房、电话和公共交通工具象征性收费。劳动工资、奖学金、退休金和津贴几乎每年都有提高。例如,2003年这方面的支付总额增加了一倍。根据土库曼斯坦人民委员会2003年8月15日通过的决定,公民免费使用天然气、电能、饮用水和食盐的权利延长到2020年。

国家的劳动者每年享有24天的带薪假期。妇女的产假由她们的工作单位支付工资。公民举办婚礼或葬礼期间仍保留其工资。孤儿受国家全面保障。我国正在实施大规模住房建设计划,以优惠条件向公民出售舒适美观的住房:贷款期15年,部分房款由购房者所在企业支付。国家确保向多子女家庭、生活无保障家庭、残疾人、单身老人提供社会支助。非国有部门参与提供社会服务、保健、教育、文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向居民提供有偿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增加。

2.土库曼斯坦的国家制度

21.获得独立后土库曼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变化,建立了新型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机制,根据1992年5月18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宪法》建立了土库曼斯坦国家政治机构。土库曼斯坦是一个以总统制共和国形式实现国家政体的民主、法制和世俗的国家。土库曼斯坦的国家政权建立在如下原则基础上:人民的权力至高无上,人民是政权的惟一源泉和载体;承认人是社会和国家最宝贵的东西;国家对人民负责并捍卫公民的生命、尊严、人格、自由、个人不可侵犯性、自然和不可转让的权利;国家权力机关分为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和司法权力机关;中央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的职能和权能分开。

22.人民委员会是常设的人民政权最高代表机关,议会是土库曼斯坦的立法权力机关,人民委员会和议会行使代表权。州、区和市一级的人民委员会和村、镇一级的Gengesh是地方代表机关。

23.人民委员会是一个由2 507名成员组成的、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全民性论坛,其成员包括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土库曼斯坦总统、议会议员、政府(部长内阁)成员、社会团体负责人、地方行政负责人、国家企业和机构选派的劳动集体的代表。人民委员会具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能和管理权,它对国家生活的最重要问题进行审议并通过决定:通过《土库曼斯坦宪法》,批准国家主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选举总统和国家代表机关成员的日期,解决关于举行全民公决的问题,批准和声明废除国际条约。人民委员会还负责处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问题。人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成员选举产生的人民委员会主席领导。人民委员会的活动由2003年8月15日通过的立宪法律——《人民委员会法》、1997年11月25日通过(2002年12月14日修订)的《人民代表选举法》和1997年11月25日通过的《人民代表地位法》进行调节。

24.土库曼斯坦议会是通过法律、解释法律和监督法律执行情况的立法权力机关。议会由50名议员组成,任期五年,由土库曼斯坦居民在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基础上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议会负责批准土库曼斯坦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部长内阁工作计划,任命总统提名的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内务部长和司法部长。土库曼斯坦议会还负责解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属于其职能范围内的其他问题。议会的工作由议员们从议员中选举的议长领导。议会的活动由1995年3月16日通过(2003年11月29日修订)的《土库曼斯坦议会法》、1991年5月13日通过的《议员选举法》和1995年3月16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议员地位法》进行调节。

25.州、区和享有州或区权利的市一级地方人民委员会是地方人民政权的代表机关。Gengesh和地区社会自治机构组成地方自治系统。Gengesh是村和镇一级的政权代表机关,其成员由相应地区的居民选举产生。Gengesh负责解决所管辖地区日常活动的主要问题,批准地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规定和征收地方税收,选举领导Gengesh并向它汇报工作的主席。Gengesh还负责解决与所管辖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有关的问题。地方自治机构的组成程序、权能和活动方式根据1997年11月25日通过(2003年1月15日修订)的《Gengesh法》和1997年11月25日通过(2002年12月14日修订)的《Gengesh成员选举法》确定。

26.土库曼斯坦总统是国家和执行权力机关的首脑,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国家总统负责推行国内外政策、实现《宪法》和国家法律,组成和领导土库曼斯坦部长内阁(政府),任免地方执行权力机关领导人——Hyakim。总统是土库曼斯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负责解决取得国籍问题,实行特赦和大赦,颁布在本国境内具有强制力的命令、决定和指示,解决《宪法》和法律规定归他管辖的其他问题。《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有提前解除土库曼斯坦总统职务的条件和程序(《土库曼斯坦宪法》第59条)。

27.部长内阁——土库曼斯坦政府是进行规范性调节并对土库曼斯坦所有执行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实行领导的执行管理机关,土库曼斯坦总统领导部长内阁的工作。

部长内阁的成员包括由土库曼斯坦总统任免的副总理和部长。部长内阁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国家管理,组织管理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建筑企业、运输、通信和信息工具、其他国家企业和组织;为实现和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保护法律秩序、加强组织纪律性提供保障,组织执行国家预算,推行国家社会政策,实现土库曼斯坦的对外经济政策,实现土库曼斯坦《宪法》和法律规定归它管辖的其他权能。政府活动的组织由1995年11月24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部长内阁法》调节。部长内阁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务必执行的决定。

28.Hyakim是国家元首在地方的代表,具有州、市和区一级的执行权,Hyakim由土库曼斯坦总统任免并向总统汇报工作。Hyakim对他所管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领导,协调经济主体的活动,组织完成全国性计划,采取措施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地下资源、水资源和森林及其他自然资源,实现对居民实行社会保护的措施,管理教育、保健、文化和体育运动机构,解决《土库曼斯坦宪法》和法律规定归它管理的其他问题。Hyakim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布在其所管辖地区内务必执行的决定。Hyakim的活动由《宪法》和1995年11月24日通过的《Hyakim法》调节。

29. Gengesh的主席具有Gengesh辖区内的执行权,他从Gengesh的成员中选举产生,领导Gengesh的工作并向它汇报工作。主席负责执行Gengesh、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决议,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方案和地方预算并提交Gengesh审议,组织执行地方预算,领导辖区内的工业、农业和社会基础设施发展,提供保障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解决辖区内日常生活的其他问题。他的权能根据《宪法》和1997年11月25日通过(2003年1月15日修订)的《Gengesh法》确定。

30.土库曼斯坦的司法权由法院实施。法官是独立的,他只服从法律并遵照司法机关内部的信念行事。法官的活动不受任何方面的干预,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法官的不受侵犯性受法律保障。土库曼斯坦所有法院的法官都由国家总统任命,任期五年,并只能依据法律将其免职。土库曼斯坦最高法院院长由国家总统在取得土库曼斯坦议会同意后任免。

31.公民社会的各种机构在土库曼斯坦国家政治系统中具有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工会和创作联合会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机构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政策。土库曼斯坦大规模的社会团体有:民主党、长老会议、以胡尔班索尔坦-埃杰的名字命名的妇女联合会、以马赫图姆库里的名字命名的青年联盟、以阿塔穆拉特·尼亚佐夫的名字命名的老战士委员会、工会、以及其他根据法律在国家所有选举机构中有代表资格的非政府组织。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第46条和《土库曼斯坦人民委员会法》第2条,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领导人是具有表决权的人民委员会的成员,这些社会团体的成员可以成为土库曼斯坦议会和地方自治机构的成员,因此他们可以直接参与制定土库曼斯坦和一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计划。

第一部分

关于履行《公约》第2条的措施

土库曼人自古以来敬重妇女。在历史上各个时期,土库曼妇女在民族和国家生活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妇女和男人一道参与了人民在长达一千年中经历的所有严竣和令人喜悦的事件。人民的女儿在需要的时候和男人一样催马扬鞭保卫祖国。土库曼人始终为自己的姑娘和少女感到自豪,历来对她们满怀敬意,把她们的尊严和人格视为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她们免遭不幸和危险。所有东方各国中只有我们的先辈不要求妇女包头巾遮脸。妇女历来是家园的守护者、年轻一代的养育者、丈夫忠实的志同道合者。

土库曼斯坦谴责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始终不渝奉行不允许任何按照性别特征区分、排挤或限制、削弱或不承认妇女的权利、不允许不让妇女和男人一样利用或行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其他任何领域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政策。

关怀妇女、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尊重妇女、尊重母亲是独立后土库曼斯坦国家政策的优先方面。

土库曼斯坦总统提出改善土库曼斯坦妇女社会和经济地位国家构想的目的在于,制定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所有领域的机制和措施,促使妇女适应市场条件、实现平等权利和自由,为妇女和男人创造同等的机会。

各种社会保障形式使妇女有可能把家庭关爱与职业义务有机结合,顺利实现家园守护者、养育子女和参与国家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的职能。

今天的土库曼妇女是享有充分权利、有文化和社会积极性、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成员。

国家总统在向以土库曼斯坦英雄胡尔班索尔坦-埃杰的名字命名的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代表大会致贺词时指出:“使我由衷高兴和自豪的是,土库曼妇女热情支持、积极参与民族复兴进程,积级参与实现我国举行的统一、团结、友好、和睦和中立的政策。土库曼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立下了丰功伟绩。我深感满意地指出,土库曼妇女在国家管理部门、执行权力机关、社会组织、科学和教育、保健系统、文化和艺术中占有其应有的地位”。

(a)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32.土库曼斯坦根据批准《公约》后所应承担的基本义务,采取了立法、司法、行政措施,以禁止和消除歧视妇女的任何表现,确保她们在法律面前不分性别一律平等。

《土库曼斯坦宪法》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宣布人权是不可侵犯和不可转让的(《宪法》第16、17条)。基本法中有专门的条款规定男人和妇女的平等权利受到保障,它宣布妇女和男人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对按照性别特征破坏平等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宪法》的第18条)。

33.宪法中所有涉及权利和人权的规定适用于每一个公民,不论其性别如何。根据《宪法》,“每个公民具有参与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权利……”(《宪法》第29条),“所有公民都有劳动、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职业、就业种类和工作岗位的权利……(《宪法》第31条),“每个公民都享有受教育权……”(《宪法》第35条),“土库曼斯坦总统、议会议员、人民代表和Gengesh成员通过普遍和平等的选举产生……”(《宪法》第87条),等等。

土库曼斯坦禁止成立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持反对态度的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宪法》第28条)。

我国在1995年12月27日通过的《关于中立的土库曼斯坦人权领域国际义务的宣言》中向全世界宣告:“土库曼斯坦确保每个人享有宪法、法律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不论其性别、种族……”。

土库曼斯坦已经加入奠基性国际人权条约,并承诺防止、禁止和消除任何歧视妇女的企图和表现,始终不渝遵循这些承诺。

(b)禁止歧视妇女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

34.土库曼斯坦禁止任何散布歧视女性的思想和信息、制造男女不平等、贬低妇女人格及其在社会中作用的行为,违者依法予以惩办。制定了禁止歧视妇女的普通和专门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

1991年1月10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出版物和其他大众媒体法》禁止利用大众媒体宣传战争、暴力、酷刑和对包括女性在内的任何歧视(该法律第5条)。如果媒体违反上述法律第5条的要求,“大众媒体登记机构有权中止它发行或出版”(该法律第13条)。

35.根据性别直接或间接侵犯或限制公民的权利和人权是应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根据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145条规定,当事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歧视妇女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可对被法庭认定有罪者做出剥夺自由的判决。

根据土库曼斯坦1997年6月12日通过的《国家机关公务法》第5条,“年满18岁的土库曼斯坦公民不分男女均享有在国家机关任职的权利……”。

土库曼斯坦《劳动法》禁止“任何在招工时根据性别直接或间接限制权利或者确立直接或间接优先权的行为……”(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16条)。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律,“禁止根据性别降低劳动工资额……”(《劳动法典》第78条)。

法律禁止在招工时拒绝征聘妇女和以怀孕或有3岁以下子女(有16岁以下残疾儿童)、单身母亲有14岁以下子女为由降低妇女的劳动工资(《劳动法典》第176条)。法律规定禁止雇主解雇孕妇、有3岁以下子女(16岁以下残疾儿童)的母亲和有14岁以下子女的单身母亲(《劳动法典》第176条)。

在土库曼斯坦,以怀孕为由拒绝征聘妇女和解雇妇女被认定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152条)。

(c)使妇女不受歧视的法律保护

36.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确保所有土库曼斯坦公民不分性别都能得到使他们免受歧视的法律保护,包括司法保护。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第40条,“公民的人格和尊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和公民的私人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受到司法保护。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官员违背法律、越权、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动向法院提起上诉。”

公民不分性别均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赔偿由于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个人的非法行为给他们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宪法》第41条)。

37.根据1991年5月29日通过、后来进行修改的《土库曼斯坦审级制度和法官地位法》第6条,土库曼斯坦的司法权根据公民不分性别、种族和民族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行使。土库曼斯坦《民法》(土库曼斯坦《民法》第15、16条)为不分性别的所有公民提供个人财产权、非财产权、人格、尊严和实业信誉司法保护。刑事立法建立在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基础上。两性外国公民、难民、无国籍人士享有土库曼斯坦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他们通过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宪法》第8条,1997年6月12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难民法》)。根据1993年10月8日通过、后来修改的《关于土库曼斯坦境内外国公民法律地位》的法律,在土库曼斯坦的外国公民有权诉诸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自己国家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保护属于他们的个人权利、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外国公民和土库曼斯坦公民一样享有法庭诉讼权。

38.为了加强对妇女的利益和权利提供司法保护的立宪法律,土库曼斯坦于1998年2月6日通过并生效《关于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地方自治机构和官员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起诉》的法律。

根据这一法律,国家的每一个男性或女性公民在他们依据宪法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限制或妨碍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按规定程序提交的起诉必须经过审理,禁止不受理起诉(上述法律第2、5条)。

土库曼斯坦1999年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公民申诉及其审理程序》的法律是实现和保护妇女权利的重要工具。根据这一法律,公民有权向负责解决所申诉问题的那些机关、企业、组织或其官员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根据上述法律第4条“禁止按照性别特征拒绝受理申诉……”,受理公民申诉的机关、企业、组织、官员必须及时、客观和全面审理申诉,在具备必要根据的情况下确保公民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恢复,或者排除行使权利的障碍(上述法律第11条)。

39.《土库曼斯坦宪法》、《婚姻和家庭法典》为妇女和男人婚姻关系权利平等提供法律保障。妇女和男人可以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结婚和组成家庭,夫妇在家庭关系中权利平等(《宪法》第25条)。强迫或通过欺骗缔结的婚姻被视为无效(《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第48条)。夫妇双方都享有支配财产的平等权利,即便在其中一方操持家务、照看子女或因其他正当原因没有工资收入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1条)。丈夫无权在妇女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未经妇女同意提起解除婚姻的诉讼(《婚姻和家庭法典》第33条)。土库曼斯坦公民有权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缔结婚姻(《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4条)。

(d)确保国家机关和机构不采取任何歧视行动

40.土库曼斯坦的国家机关和机构根据《宪法》、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法律和规范性法规开展活动,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是国家权力机关在土库曼斯坦行使职能的宪法原则。《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国家的所有机构和官员受法律和宪法制度的约束”。国家机关的法规应该公布周知或以其他方式颁布,涉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规通过后必须公布周知,否则被视为无效。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及其保护和保障的方式只能通过法律调节(土库曼斯坦1996年6月18日通过的《关于规范性法规》的法律)。土库曼斯坦各个部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的规范性法规必须经过土库曼斯坦司法部登记(《关于规范性法规》法律第30条),并应在登记过程中审查其是否符合《宪法》和国家法律,这一程序排除了任何含有歧视妇女内容的规范性法规生效的可能性。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第5条,“违背《宪法》的法律和其他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41.土库曼斯坦检察机关的活动是禁止歧视行为和防止国家管理机关对妇女采取歧视行动的重要保障,它代表国家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生产活动参加者、组织和机构、社会团体、官员和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是否准确和一致遵守土库曼斯坦法律和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实行监督(《宪法》第108条)。检察机关还对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活动的合法性以及他们颂布的法规是否符合法律进行监督(土库曼斯坦1992年6月26日通过、后来修改的《土库曼斯坦检察机关法》第19条)。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对不符合法律的法规或官员侵犯或妨碍妇女权利的行为提出异议、书面指示或呈文,中止被提出异议的法规的效力或官员的行为,直至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恢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官员违背法律及其行为造成的损失的性质,做出提起刑事诉讼、行政违法诉讼程序或惩戒程序的决定(《土库曼斯坦检察机关法》第21、23-24条)。

42.土库曼斯坦工会的活动为禁止歧视妇女提供了保障。工会作为独立的社会团体出面保护其成员的社会、经济、劳动和其他权利和利益,他们有权提出有关取消或中止限制公民权利和利益及违背土库曼斯坦法律的管理决策的问题(土库曼斯坦工会代表大会2004年5月4日批准的新编《土库曼斯坦工会章程》第14条)。

独立的社会团体——以胡尔班索尔坦-埃杰的名字命名的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也在保障妇女权利方面提供协助,它在国家的所有行政中心、城市和乡镇、学校、企业和机构都有自己的组织。

(e)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43.土库曼斯坦人民历来对妇女怀有敬意,土库曼斯坦一贯执行鼓励妇女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积极性的政策,采取一系列立法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措施禁止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所有这一切使我国妇女的权利平等得到了保障。在独立年代,妇女的社会和实业积极性空前高涨,使歧视妇女的企图几乎不能得逞。国家总统、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每天都在关心妇女,为她们创造履行最重要职能——养育子女、守护家园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法律、社会优惠条件。

在土库曼斯坦,三分之一的家庭有5-7个以上子女,妇女在这些多子女家庭操持家务和养育子女方面扮演着主要角色,家庭和日常生活发生冲突时传统上由亲人和亲属中的年长者出面调解,地方社会组织——长老会议、妇女联合会也履行这种职能,在调解冲突中妇女的权利和利益都能得到解和维护。

44.土库曼斯坦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统计歧视妇女表现形式的国家报表制度。土库曼斯坦总统下属的土库曼斯坦全国民主和人权研究所对因劳动冲突引起的公民投诉进行抽样分析显示,它们不具备专门歧视妇女的性质,无论男人或妇女,导致此类冲突发生的原因和理由都一样,不存在两性差别。目前正在采取包括社会、惩戒、行政和诉讼程序在内的综合措施消除类似冲突和其他冲突。土库曼斯坦的法律规定有专门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的措施,如土库曼斯坦《刑事法典》第152条规定对拒聘或没有理由解雇孕妇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2000-2004年间我国没有登记到一例类似的犯罪行为。土库曼斯坦《刑事法典》第162条的适用情况也是如此,这一条规定强迫或阻止妇女缔结婚姻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在2000-2004年间也没有一宗类似的案件登记在案。

(f)修改或废除歧视妇女的法律、规章和惯例

45.在土库曼斯坦获得独立以后,过去和现在都不存在歧视妇女的法律、规章和惯例。国家的两性政策确保妇女的平等权利,确保她们平等接受教育和参与社会活动、和男人一样参与实践活动和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机会。土库曼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容许排挤妇女、不容许妇女在家庭或社会中处在不平等地位。在这方面,国家始终不渝实行的重建社会思想道德准则的政策对提高妇女地位及其在自由国度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妇女的身价提高,不尊重和歧视妇女的现象消除。

(g)废止国家刑事法律中歧视妇女的条款

46.独立和中立的土库曼斯坦的刑事法律符合公认的国际标准,没有歧视妇女的规定或条款。我国的刑事法律为妇女提供一系列比男人优惠的优先权,例如,对孕妇、多子女或有幼儿的母亲犯罪给予减刑惩处。每年都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在土库曼人祭神的“人人宽恕夜”实行特赦,根据这一人道主义法令,几乎所有女犯人都被提前释放。

关于履行《公约》第3条的措施

47.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原则是《土库曼斯坦宪法》、土库曼斯坦总统和政府政策的基本点。这一原则是国家制定不允许按照性别特征歧视的法律和规范性法规的基础。土库曼斯坦始终不渝履行《公约》和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1995年9月4-5日)的规定,确保妇女在两性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和利用人权和基本自由权。

48.土库曼斯坦妇女享有国家基本法和法律以及土库曼斯坦国际承诺规定的所有全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自由,土库曼斯坦为保障妇女全面发展和进步创造了物质、社会和法律条件。

我国建立了确保妇女参与国家公务、参加选举的平等权利和机会、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参与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建立和参加社会团体的权利和机会的民主制度和程序。土库曼斯坦的法律和实践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没有任何禁止或歧视性限制。

49.史无前例的社会支助、免费教育、利用国家保健机构网、国家向妇女提供优惠和优先权系统为妇女实现创造力和属于她们的权利创造了现实可能性。接受教育、特别是接受高等教育在姑娘们的社会价值取向中仍然居于优先地位,这是土库曼斯坦妇女的一大特色。据土库曼斯坦国家统计学和信息学研究所“Turkmenmillihasabat”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土库曼斯坦代表处协助下进行的调查结果,在以“巴尔干州和塔沙乌兹州儿童和妇女生活水平分析”为题的研究项目中,约92%的中学生希望中学毕业后继续接受教育。在巴尔干州,希望中学毕业后继续接受教育的城市少男和少女分别占91.8%和92.7%,在农村地区分别占74.3%和80.4%。

50.根据土库曼斯坦国家统计学和信息学研究所进行的就业问题劳动力调查材料,劳动适龄(16-56岁)妇女的经济活动积极性水平很高,为85%,大部分妇女(81%)是受雇者。妇女在雇主中占30%,在企业主(自然人)中占62%。大部分女企业主从事中小商业经营活动,但是她们中10%以上是公司、私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领导人。

操持家务的人、大学生、中学生、领取养老金者属于经济非自立人口,目前他们的数量不大。家庭妇女在非就业人口中所占比例为75%,这类人口的存在符合世界现状。

51.国家为保护妇女健康提供可靠的法律和社会保障,确保她们具备应有生活水平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的可能性。与男人进行比较评定,土库曼斯坦妇女地位的许多指标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类似指标不相上下。

例如,在国家正式经济成分(尤其在国营经济成分)中就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劳动工资差别是由于就业的经济成分或部门以及担任职务不同造成的。由于预算工资额几乎每年都有所提高,近几年妇女就业人数居多的保健、文化和艺术部门的工资水平超过国营经济成分平均指数5%。例如,保健部门的平均工资为男人比例较高的管理机关平均工资的84%,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比例为75%——世界各国男女工资指数的加权平均值。

52.从土库曼斯坦普遍采用的妇女劳动积极性指数、男女工资水平比例上就可以看出,妇女具有全面发展和进步的可能性。在土库曼斯坦,按性别开列的人类发展指数为0.716,与人类发展指数99.4%没有多大区别,这明显证明我国妇女和男人在人的发展领域只存在非常小的差别。

关于履行《公约》第4条的措施

1.机会和待遇平等

53.土库曼斯坦实行向妇女提供社会支助的政策,采取专门措施确保妇女与男人的实际平等。

用法律调节妇女劳动的部门差别和职业差别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安全。根据土库曼斯坦的劳动立法,禁止让妇女从事繁重劳动、在有害的劳动条件下工作以及提升重物,禁止让妇女在夜间工作,除非某些部门生产需要和被许可作为临时措施。

根据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176条,孕妇和有子女的妇女在受聘和解雇时享有一定的权利保障。例如,禁止雇主以怀孕或有子女为由拒聘妇女和采取行政手段解雇妇女,除非企业完全不存在。

54.还通过税收优惠制度有针对性地刺激妇女的劳动积极性。有三个以上子女的有工作妇女可少缴30%税款,有五个以上子女的母亲免缴税款。国家通过对妇女从业人员较多的小商业实行征税优惠制度促进她们货币收入的间接增长(见土库曼斯坦1999年7月12日通过的《关于修改土库曼斯坦“所得税法”》的法律)。

国家向居民提供津贴和转让对确保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的平等地位有积极影响。由于诸如天然气、水、电等公用事业服务可以免费使用、住房物业管理费很低、通信和城市交通工具费用低廉,生活保障方面的支出在家庭预算中所占的比例很小。2002年土库曼斯坦居民所有服务项目的现金支出仅为5%,比其他任何国家都少。

55.国家法律对母亲有专门的保障规定。土库曼斯坦议会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国家津贴法》规定有对妇女提供社会保护的措施。根据该法律和《休假法》(第15条),发给孕妇孕产津贴;生活无保障家庭发给照料3岁以下子女津贴;没有领取退休金者、其中包括妇女年满62岁者发给社会津贴;由于丧失供养人,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如妻子、母亲、子女、姐妹、孙子女等可以领取津贴,其最低金额为土库曼斯坦月平均工资的40%。

根据土库曼斯坦《退休金法》(1998年通过),无工作母亲照看幼儿到3岁(总计不超过6年)的时间计入发放工龄和发放退休金的退休金保险年限。养育三个子女到8岁的妇女可以提前一年领取退休金(法定退休年龄为57岁),养育四个子女的妇女可提前两年,养育五个以上子女或残疾儿童的妇女——三年。

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1998年4月6日“关于完善土库曼斯坦公民疗养和休养组织”的总统令,有医学结论和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费的我国公民发给优惠疗养证。对于多子女家庭、丧失父母的儿童、战争参加者和因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丧失健康者,可从社会资金向他们提供补充救助和优惠。

2.母幼保护

56.土库曼斯坦采取一系列保护妇女健康、向母幼提供法律保护、物质和道德支助的专门措施确保母亲和幼儿的利益。

《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规定,“土库曼斯坦的孕产妇受到全体人民的尊敬和尊重,受到国家的保护和鼓励。”

我国有健全的母幼保护体系,它规定必须密切关注孕产期和产后期的妇女以及儿童,特别是在儿童生命的头五年。在营养、母乳喂养和宣传健康生活方式方面开展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

在土库曼斯坦卫生和医疗工业部系统有包括六个生育健康中心及其在阿什哈巴德和各个州首府的分支机构在内的居民生育健康服务机构,每一个区都有生育健康办公室。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降低未来母亲的发病率和母幼死亡率,帮助家庭调节生育间隔,根据父母年龄帮助合理选择生育时间。

健康之家对母亲和未满周岁婴儿的健康情况进行观察。土库曼斯坦有208个妇科保健所和儿童健康之家,从事保护家庭生育健康、观察孕妇和为她们提供咨询、照料母亲和新生儿。92%的孕妇顺产这一事实证明,保护孕妇健康的措施是有效的。

57.土库曼斯坦特别关注孕妇和有幼儿妇女的劳动保护问题。土库曼斯坦的法律从妇女的生育功能考虑为孕妇规定了诸如降低工作量定额、服务定额、让她们从事更为轻松的、免受不良生产因素影响的工作、保留原工作单位平均工资等优惠,绝对禁止让孕妇和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在夜间工作、加班、在节假日工作和派她们出差。

对于喂奶的妇女,除了向她们提供一般的休息和用餐时间以外,还向她们提供至少每过三小时喂养一次婴儿、每次不少于半小时的时间。

关于履行《公约》第5条的情况

(a)消除偏见和破除歧视性行为模式

58.土库曼人民数千年的历史、传统和习俗始终具有爱护和尊重妇女的特点,作为土库曼斯坦现代国家体制奠基石的人民民主原则正是发端于共同解决所有问题和妇女的声音经常起决定性作用的土库曼人家庭。男人和妇女社会角色的区别和由此产生的行为模式从来不是建立在妇女不够格或一种性别占优势地位的思想基础上的。

59.在土库曼社会中,家庭最受人厚爱。土库曼妇女历来把家园、丈夫和子女视为最宝贵的东西。土库曼人的家规和家庭关系模式因此有别于其他民族的家庭日常生活行为模式,其不拘一格和多样式是对人类共同生活财富的贡献。土库曼人的家庭具有崇高的思想道德基础:互相关爱,树立父母长者的威望,尊敬长辈,爱好劳动。土库曼斯坦总统在谈到母亲在土库曼人家庭中地位时指出:“在土库曼人心目中,母亲是个神圣的概念,母亲是最珍贵的,尊敬母亲、尊重‘母亲’一词是人的本性。”任何不尊重妇女的表现都会受到亲人、邻居和社会舆论的否定,她们的意见已成为我国每一个居民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60.双亲权利和义务平等被写进国家法律。根据法律,父亲和母亲有平等对待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解除婚约的情况下父母在对待子女方面也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养育子女的所有问题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父母有责任保护未成年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64、65条)。

61.国家始终不渝和全面推行两性政策使妇女在经济和政治、社会生活和文化领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对克服和消除男人优于妇女思想的某些表现具有决定性作用。市场关系体制使妇女劳动的经济重要性扩大,使妇女成为经济生活的积极分子,提高了她们的社会地位。重建土库曼人民思想道德基础、恢复土库曼人家庭的民主传统、在土库曼人家庭生活中确立和继承伟大先辈的崇高道德伦理价值观的政策对这一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

62.土库曼斯坦正在开展旨在确立男女平等观点的广泛教育工作。土库曼斯坦正在同一些国际组织——联合国、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土库曼斯坦代表机构和其他国际机构一道,对社会生活中的两性观念进行监督,举办关于妇女权利和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内的这一领域的国际标准的研讨会、会议、座谈会,使用本国文字出版关于妇女权利的国际文书并在居民中广泛传播,在电视、广播节目、出版物、文艺作品上经常介绍两性平等问题。

(b)子女的家庭教育

63.在土库曼家庭中,母亲是儿童内心世界的潜移默化者,母亲以自身为榜样和她同周围人的关系使儿童认知母性作为一种社会职能的崇高地位。在土库曼斯坦,儿童是家庭的宝贝,受到母亲和家庭所有年长者的关怀和重视。哥哥姐姐关心弟弟妹妹是家庭教育自然而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就是尊敬和尊重妇女的一种行为。学龄前机构、中小学和高等院校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是对家庭教育的一种补充,有针对性的教育使人们形成母亲最高尚最亲爱的观点。土库曼斯坦社会中几乎看不到不尊重母亲的现象,不尊敬母亲被视为不能容许和被禁止的行为。

有关《公约》第6条的情况

64.在土库曼斯坦尚未有贩卖妇女的事实登记在册,不存在预先决定此类现象的经济或社会因素,它有悖于土库曼社会的精神、生活方式、思想道德基础。土库曼斯坦尚未对贩卖妇女的事实进行有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参与的研究。

65.土库曼斯坦的法律规定有对引诱和从事卖淫活动应承担责任的行政和司法措施。例如,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从事卖淫活动(《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138条),引诱从事卖淫活动(《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139条),组织妓院(《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140条),拉皮条(《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141条),靠妓女生活的人(《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142条)。

卖淫作为一种社会道德现象在土库曼人民历史中没有存在的余地,它与历来崇尚妇女高尚情操的土库曼社会的生活方式、心理和思想道德原则格格不入。因此,妇女的不检点行为、试图引诱妇女卖淫的行为过去和现在都会引起激烈的社会反应和受到周围亲朋好友的制止。当局对类似现象进行干预极其罕见,往往只采取一些预防性措施。

第二部分

关于履行《公约》第7条的情况

土库曼斯坦已形成确保妇女在与男人平等条件下参与解决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现实可能性。

(a)参加选举和被选入权力机关

66.土库曼斯坦代表权力机关的选举根据普遍选举权和男女平等选举权的原则进行,不参加选举的只有《土库曼斯坦宪法》第87条规定的那些人(有心理疾病者,法庭认定无行为能力者,等等)。采用直接选举方式,代表权力机关的候选人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过程中不允许对公民表达意愿进行监督。候选人由人民委员会、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提名。所有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如何,都有参加选举和被选为代表权力机关候选人的权利。

根据土库曼斯坦1999年4月22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公民选举权保障法》,土库曼斯坦根据如下基本原则进行选举:公民自由和自愿参加选举;公开性和开放性,竞选运动宣传自由;保护公民的选举权;无记名投票情况下的普遍、平等、直接选举权(《土库曼斯坦公民选举权保障法》第3条)。

67.根据土库曼斯坦1998年12月10日通过、2004年9月10日修改和补充的《土库曼斯坦议员选举法》第2条,“禁止根据……性别、语言、文化程度、对宗教的态度、政治信仰、政党属性对土库曼斯坦公民的选举权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限制”。在1999年12月举行的议员选举中,妇女占参加选举者总数的50.3%,当选的议员中妇女占26%。

68.根据土库曼斯坦2002年12月14日通过的《人民代表选举法》第2条,禁止按照性别特征对公民被选入人民政权最高代表机关——人民委员会的权利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限制。在2003年8月14-15日举行的人民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的代表中,妇女代表占将近30%。

69.根据土库曼斯坦2002年12月14日通过的《Gengesh成员选举法》,禁止按照性别特征对公民的选举权进行任何限制。在2003年4月6日举行的地方权力代表机关——Gengesh选举中,当选的Gengesh成员中妇女占14%。

70.土库曼斯坦的总统、人民代表、议员和Gengesh成员选举由中央选举委员会根据1999年4月30日通过、2004年9月10日修改和补充的《土库曼斯坦中央选举委员会和全民公决法》组织进行。

中央选举委员会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独立性、公正性、集体领导、公开性和开放性。中央选举委员会由人民委员会组建,其任务是监督整个选举过程,直至进行选举总结和公布选举结果。现任中央选举委员会成员是根据人民委员会2004年8月30日通过的决议确定的,其成员中妇女占53%。

(b)妇女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

71.妇女直接参与中央和地方代表权力机关的组成确保她们对政府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施加积极影响。在实践中采取如下方式进行,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第49条和土库曼斯坦《人民委员会法》,人民委员会的决议由土库曼斯坦总统、议会、部长内阁和其他国家机关执行,人民委员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方面的规划(《土库曼斯坦宪法》第48条第5段)。上面已经指出,在2003年8月14-15日举行的人民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的代表中,妇女代表占将近30%,这届会议通过了题为《至2020年独立的土库曼斯坦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战略》的国家纲要,这是一个进一步发展国家经济、巩固国家政治制度的民主基础、发展我国文化、提高人民福利水平、确保创造性自我实现、实现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长远计划。这部国家纲要在制定和通过过程中都有妇女参与,妇女对政府制定远景计划有直接的影响。

72.妇女同样参与国家立法机关——议会和地方自治机构——Gengesh的活动。土库曼斯坦议会副议长是妇女,议会的一个委员会的领导人是妇女,议会的所有委员会中都有女议员担任委员会成员。妇女积极参与制定和通过重要的法律文书,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地方代表权力机关——Gengesh的妇女成员参与确定各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主要方面,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报告,直接对地方行政当局制定政策施加影响。

73.土库曼斯坦妇女在实施政府的政策和2020年前国家发展纲要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妇女在国家各级行政管理机构人员总数中占37.6%,她们在金融管理、教育、保健、社会保障等机构的人员总数中占绝对多数。土库曼斯坦的一些重要职位由妇女担任,如副总理、财政部长、经济部长、社会保障部长、一些部的副部长、地方行政负责人及其副职——Hyakim。Hyakim代表州、市、区一级执行权力机关,领导地方国家管理机关的活动,确保《土库曼斯坦宪法》、人民委员会的决议、法律、土库曼斯坦总统和土库曼斯坦部长内阁的法令得到执行(土库曼斯坦1995年11月24日通过的《Hyakim法》)。妇女在与男人平等的条件下履行各级管理机关的所有国家职能。

(c)参与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74.吸收妇女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是克服社会上两性关系不良表现、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妇女在土库曼斯坦现有的各种社会团体,如工会、联合会、俱乐部、文艺团体的工作中表现出巨大积极性。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第28条和2003年10月21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社会团体法》成立的妇女非政府组织是我国正在形成的公民社会的基础。

75.最有影响力的妇女组织是以胡尔班索尔坦—埃杰的名字命名的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女联合会),其会员总数将近一百万。

妇女联合会按照地区的原则建立,全国各个州、市、区、企业、农民联合组织、高等教育机构都有妇女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妇女组织的最高机关是妇女联合会代表大会,其代表由妇女联合会的地区分支机构选派。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领导人会议休会期间由联合会代表大会选举的中央理事会和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土库曼人传统的民族价值观、妇女参与土库曼社会生活的历史经验、土库曼斯坦妇女特有的谦虚、友善、诚恳、富有同情心和宽厚的品德决定了妇女联合会活动的原则和性质。我国的妇女组织尽管独具一格,但是它作为国际妇女运动的参加者注重在其活动中采用国际妇女运动公认的民主方式和方法。妇女联合会注重提高妇女在民族精神复兴中的作用,扩大妇女参与社会、政治、生产和文化生活的范围,在教育少年一代方面向妇女提供帮助。

根据土库曼斯坦2003年8月15日通过的《人民委员会法》第2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人是这一人民政权最高代表机关的成员并积极参与它的工作。

妇女在土库曼斯坦工会组织的活动中具有巨大影响。领导全国工会组织的总工会的副主席是女性,五分之二的州工会组织由妇女领导,45%的基层工会组织由妇女担任领导人。

土库曼斯坦民主党党员总数中妇女占37.9%,领导党的工作的民主党政治委员会中女委员占30%。

关于履行《公约》第8条的情况

76.我国的妇女和男人一样在国际上代表我们国家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1999年9月15日,土库曼斯坦议会批准了《联合国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根据该公约,妇女有权和男人一样担任职务和履行所有社会和国家职能。为了更好履行这一条款以及其他国际条约,土库曼斯坦正在培训专业人员,以确保妇女能够在国际舞台代表我们国家。以马赫图姆库里的名字命名的土库曼国立大学开设有培养相关专业人员的法律和国际关系系,这个系的女大学生占40%。土库曼国民经济学院开设有国际关系系、国际法系和经济系,在这个系学习的姑娘未来将在国际舞台上代表我们国家。

77.在同外国、外国公司和金融机构积极进行商务合作的部和部门中,有土库曼斯坦妇女工作的身影。在同一些国际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国际移徙组织等派驻土库曼斯坦代表处共同实施的一些项目中,也有土库曼斯坦妇女工作的身影。妇女还在外交部门担任重要职务,例如,土库曼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是女性。

履行《公约》第9条的措施

1.取得、改变和保留国籍

78.《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籍制度。任何人的国籍和改变国籍的权利都不能被剥夺,国籍依照法律获得、保留和丧失(见《宪法》第7条)。根据土库曼斯坦1992年9月30日通过、2003年6月14日修改和补充的《土库曼斯坦国籍法》,“土库曼斯坦国籍对于所有土库曼斯坦公民都是平等的,与取得国籍的理由无关”(《土库曼斯坦国籍法》第5条),这部法律没有任何歧视妇女的内容。

79.土库曼斯坦女公民同具有另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或同无国籍人士缔结婚姻以及解除婚约不会引起国籍改变。夫妻一方改变国籍不会引起另一方的国籍改变,不会使妇女成为无国籍人士,不存在强使妇女接受丈夫国籍的规定(《土库曼斯坦国籍法》第16条)。

土库曼斯坦公民在另一个国家境内居住不会引起土库曼斯坦国籍中止。

2.子女的国籍权

80.土库曼斯坦妇女在子女国籍方面具有与丈夫平等的权利。如果孩子出生时父亲或母亲具有土库曼斯坦国籍,那么孩子也是土库曼斯坦公民,条件是,孩子在土库曼斯坦或在我国境外出生时父母或父母中的一方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有常住地。如果孩子的母亲是土库曼斯坦公民,而她的丈夫是无国籍人士或国籍不明,那么孩子也被认定为土库曼斯坦公民,与出生地无关。

在父母的国籍不同、父母中有一方在孩子出生时具有土库曼斯坦国籍的情况下,如果父母双方长期居住在土库曼斯坦境外,孩子的国籍由父母协商确定。如果孩子父亲的身份已查明,孩子的母亲是无国籍人士,而父亲被认定是土库曼斯坦公民,不满14岁的孩子可成为土库曼斯坦公民,与出生地无关。如果这个孩子长期居住在土库曼斯坦境外,其国籍由父母协商确定(《土库曼斯坦国籍法》第13条)。

81.居住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无国籍人士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生的孩子被认定为土库曼斯坦公民。如果孩子的父母双方都身份不明,而孩子本人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他被视为在土库曼斯坦出生和这个国家的公民。在父母的国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果他们放弃土库曼斯坦国籍,他们的不满14岁的子女的国籍也随之改变。如果父母的国籍发生变化,他们的已满16岁的孩子可以保留土库曼斯坦国籍。根据《土库曼斯坦国籍法》第30条,年龄14至18岁的子女在其父母的国籍发生变化以及在他们被收为义子(义女)的情况下,他们的国籍只有在征得他们同意时随之改变。

第三部分

履行《公约》第10条的措施

(a)接受教育的机会

82.土库曼斯坦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平等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和同等的条件,妇女和男人一样被纳入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不论性别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的中学、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实行免费教育制度(《宪法》第35条)。

83.1993年10月1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教育法》为土库曼斯坦所有公民提供保障——保证和保护宪法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该法律规定在土库曼斯坦组织教育的下述基本原则:

-国家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各种形式和种类的教育服务;每个人充分实现其能力和天赋的权利平等;国家教育机构免费提供教育服务;全人类的价值优先;同本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的有机联系;国家教育机构教育的非宗教性质;国家教育机构独立于政党、其他社会和宗教组织;教育与科学和生产相结合,同其他国家的教育系统一致;教育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预测性;教育系统的连续性、继承性和多样性。

总统和政府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教育政策确保广大妇女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促使妇女积极参与国家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政治生活。

根据2003-2004学年初的情况,土库曼斯坦共有1 705所普通教育学校,学生总数101.86万,其中女生占49.1%。

据2000年人口调查数据,15岁以上居民的识字率为98.9%,每1 000名15岁以上的人中受过高等教育者——92名,受过未结业高等教育者——9名,受过中等专业教育者——166名,受过中等普通教育者——477名,受过不完全中等教育者——183名,受过初等教育者——48名。

84.截止2004年1月1日,土库曼斯坦共有16所中等职业学校和16所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供少男少女学习的专业共计16种,高等院校的专业共计182种。

尽管大部分高等院校设在首都阿什哈巴德,高等院校录取问题仍通过视各地区需要分配录取名额和与报考者交谈以取代考试的途径解决。

我国的青年具有在土库曼斯坦境外接受教育的广泛可能。现今有许多土库曼斯坦大学生在国外,包括在土耳其、德国、中国、俄罗斯、乌克兰、印度、马来西亚的高等院校学习。根据国家间协定在土耳其120所高等院校中学习的土库曼斯坦大学生目前已超过1 000人,其中不少是女大学生。

在独立年代,对职业教育系统进行了根本性变革。中学从1997/1998学年起对七年级以上的学生进行职业培训,学生们按照专业学校、企业、农民联合组织和中学的57个专业学习。在初级职业教育系统按照“妇女专业”和一般专业进行培养,这些专业包括织毯、烹饪、缝纫、会计、电脑操作、汽车驾驶、拖拉机手等。以马赫图库里的名字命名的土库曼国立大学和土库曼综合技术学院联合开设了国际商务学校,供高年级学生学习营销、管理、计算机、因特网等。

干部的职业培训由企业和组织自身组织。

(b)同等学习条件

85.土库曼斯坦女生和男生使用的教学大纲、他们的授课老师、学习场所和考核(考试)没有任何区别。大学生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高等院校和土库曼斯坦教育部共同制定并经部长内阁(政府)批准(土库曼斯坦总统1998年8月11日批准的《土库曼斯坦国家高等院校条例》第5段)。

中学、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对所有学生提出同样的要求,没有按照性别特征进行区分。

(c)消除对妇女的成见

86.我国的所有教育机构都实行男女生合校,任何一个教学组成部分都没有按照性别特征进行区分。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总数中妇女占69.5%,这本身就有助于消除对男人和妇女作用的不正确认识。2002-2003年,妇女在中学教师总数中占62.7%,在高等院校教员总数中占33%,在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工作者总数中占57.7%。妇女在教学集体中人数占优势预先就决定了教学进程的性质和她们教育学生尊重和平等看待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的趋向。中学和高等院校的教学大纲、教学参考书都注重确立两性平等、不容许歧视妇女、全社会不接受男女不平等的认识,在校学习的女生以自己的行动促使确立两性平等的观点,她们的社会积极性受到国家一贯推行的政策的全面鼓励。

(d)领取奖学金的机会相同

87.所有学习成绩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学生每月领取国家奖学金,奖学金的数额定期增加。学习特别优秀的学生除了领取普通奖学金以外还领取高一级的奖学金。此外,还设立了土库曼斯坦总统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特别突出和在参加科学实践活动中取得成果的学生。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令,按照政府间和部门间协定在国外学习的大学生假期回国和出国学习可享受机票打五折的优惠,向外国大学生、男女学生提供国家出资兴建的公共宿舍。土库曼斯坦在提供这些优惠时不存在任何按照性别特征区分的做法。

(e)继续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

88.土库曼斯坦15岁以上人口的识字率为98.8%,妇女和男人在文化程度上不存在原则性差别,专业差别是妇女或男人对专业的倾向性造成的。国家为男人和妇女提高文化水平、技能等级、掌握第二专业创造平等的条件和机会。

一些部和部门创办了以提高技能为主要任务的专业化学校,如教育部创办了学龄前机构工作人员和教育干部技能提高学院,土库曼医学院和以D.阿扎季的名字命名的外国语学院也在进行同样的工作。例如,2002年有28 300人参加了技能提高培训。我国有数量众多在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基础上培训会计师、查账员、电脑操作员、经理的训练班。男人和妇女利用各种可能性借助在土库曼斯坦广泛推广的国外教学材料继续深造。各种年龄段的妇女同男人一样参加国外组织举办的竞赛,前往美国、英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学习。

(f)减少中学未毕业的学生人数

89.土库曼斯坦的普通中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由教育机构、地方行政当局、社会组织对宪法规定的这一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因此绝大部分女生都能按时念完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未能念完中学的女生极少,通常是因重病辍学。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1998年8月11日批准的《土库曼斯坦国立中学条例》,学生可以因病不参加毕业考试,待康复后重考,一门或两门功课未通过毕业考试者可以补考。女生如果因病和家庭出现意外情况中断学习可在障碍消除后重返学校结束学业。

(g)平等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

90.参加体育运动是实现总统提出的旨在增进民族健康和提高向居民提供医疗服务质量的规模宏大的全国“健康”计划的组成部分,我国的男女青少年都有参加体育运动的同等机会。根据土库曼斯坦2001年7月7日通过的《体育运动法》,“国家通过创造必要的法律、组织、财政经济、社会条件和其他条件确保公民实现体育运动领域的权利”,国家确保体育运动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居民使用它们的可能性。现今我国有26个体育场、1 010个体育馆、9个游泳池和数千个露天运动场。在阿什哈巴德市,奥林匹克运动综合设施已投入使用,它包括一个三万个座位的体育场、四个网球场、一些体育馆、存衣室、淋浴室和医务室,体育场内有许多可供各种年龄段妇女锻炼身体的场所。我国的高等院校和中学经常举行各种运动项目的比赛,成立由有经验的教练员领导的女子运动队,许多妇女是国家运动队的成员,包括参加奥运会比赛。

(h)接受关于家庭的教育性辅导

91.我国已建立起保护母幼的完整体系,它包括在饮食、母乳喂养、宣传健康生活方式方面开展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各个州的州中心都有生育健康服务处,每一个区都有生育健康办公室,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教育活动,传播关于生育行为的信息,降低孕妇发病率,帮助家庭防止计划外怀孕,提供计划生育咨询,调节生育时间间隔,帮助合理选择小孩出生时间等。土库曼斯坦目前有208个妇科保健所和儿童保健院从事保护家庭生育健康、提供咨询和观察服务。生育健康办公室和妇科保健所印发大量小册子和手册,举办座谈会,报纸、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开辟有关这些问题的专栏报道。

履行《公约》第11条的情况

1.消除就业领域对妇女歧视

(a)工作的权利

92.土库曼斯坦的所有公民享有工作、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职业、工作种类、有利健康和安全劳动条件的权利。

在经济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土库曼斯坦的宪法和法律、正在发展的国民经济部门为妇女创造了在任一活动领域从事劳动的广泛可能性。在政治、国家管理、经济、科研、文化、社会活动等各个领域都有妇女劳动的身影。

但是,必须注意到家庭和子女在我国价值体系中的崇高地位。土库曼斯坦三分之一的家庭有五个以上子女,妇女由于其生育职能和现存的民族传统主要从事养育子女和操持家务,在统计学上通常把这一部分经济自立的妇女归入未就业人口。多子女母亲及其对社会生活有决定性意义的劳动在我国被公认具有崇高的社会意义,并受到一系列优惠和特别优待政策的鼓励。

(b)采用同样的甄选标准

93.土库曼斯坦法律(《劳动法典》第16条,1991年11月12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居民就业法》第4条)禁止在招聘中根据性别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权利限制,或者确立直接或间接的优先权。为包括青年、养育未成年子女或残疾子女的单身妇女和多子女妇女、未达到领取退休金年龄妇女在内的需要社会保护和没有能力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的公民规定了补充就业保障措施,为此地方执行权力机关规定企业、机构和组织招聘上述人员的名额必须达到占就业机会总数的5%(《土库曼斯坦居民就业法》第12条)。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2003年2月21日批准的《聘请外国公民到土库曼斯坦临时工作程序规定》第5段,在向外国公民发放在土库曼斯坦工作许可证时必须遵循优先向土库曼斯坦公民提供空缺岗位的原则。此外,企业中外国公民的就业人数不得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30%。

94.我国经济自立人口就业的主要方式是雇佣工作。这一类工作人员在男人中占84%,在妇女中占81%,这些数字证明在实践中对妇女和男人使用了统一的招聘标准。但是,有工作的妇女在生产部门的分布情况有其自身的特点,妇女就业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育职能,因此60%以上的就业妇女分布在保健、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其他服务领域。建筑业、运输、邮电、采掘工业部门传统上是男人的就业领域,男人所占的比例超过70%。

95.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1997年6月2日《关于在土库曼斯坦建立职业介绍所》的决定,各个州和阿什哈巴德市的执行权力机关都建立了协助解决就业问题的职业介绍所。

职业介绍所每天对找工作的公民进行登记,同企业和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居民通过报刊了解空缺的工作岗位。经常举办有助于妇女劳动力安置的招聘会。

(c)自由选择职业和工种的权利

96.《土库曼斯坦宪法》确保土库曼斯坦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就业种类和工作地点(《宪法》第31条),《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也有确保自由选择就业种类的条款(《劳动法典》第43条)。自由选择职业和工种的权利还受到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保障,土库曼斯坦已经批准的公约有:1930年6月28日《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6月25日《国际劳工组织废止强迫劳动公约》,1958年6月25日《联合国劳动和就业歧视公约》,并一贯遵循这些公约的规定。对妇女选择工种的限制根据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题为“妇女劳动”的第九章确定,该章规定有保护妇女劳动和安全方面的一系列措施。根据《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禁止让妇女从事繁重工作、在有害劳动条件下工作、从事地下作业等。土库曼斯坦为妇女实现选择符合国际要求的就业种类和工种创造了可靠的法律和社会条件。

97.自由选择职业和工种预先决定了妇女可以参与国家活动的各个领域。妇女在医生总数中占50.6%,在中学教师中——62.7%,在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工作者中——57.7%,高等院校教员中33%是妇女。50%以上的金融工作者、49%的公用事业机构工作人员、47%的商业工作者是妇女。工业部门中妇女人数占43%,农业——51%,建筑业——21%,运输和邮电——23%,国家管理机关——42%。

(d)获得同等报酬的权利

98.在土库曼斯坦,受雇者有权得到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符合的报酬,这种报酬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土库曼斯坦宪法》第31条)。法律禁止任何根据性别降低工作人员劳动工资的做法(《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87条),男人和妇女的劳动工资取决于他们个人的劳动贡献和劳动质量,不存在按照性别区分。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己的劳动义务(劳动定额),他们的月劳动工资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劳动工资额,而且劳动工资额不封顶。土库曼斯坦差不多每年都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的决定给全体劳动者增加工资,以及给大学生增加奖学金和给退休者增加退休金。

2003年全体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奖学金和退休金增加了一倍。计划从2005年1月1日起把工资、退休金和奖学金提高50%。

从国家预算中领工资的机构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其工资额由国家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工资制度、工资率、工资等级、奖金由企业根据劳动者在工会组织参与下与雇主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合同中应对完善劳动组织和确保工资如数和及时发放做出明确规定(《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81条,《土库曼斯坦工会章程》第14段)。

99. 土库曼斯坦法律为孕妇和有婴儿的妇女规定了一系列劳动工资方面的优惠,例如,减少孕妇的工作定额,让孕妇从事更为轻松的、不受不良生产因素影响的工作,保留原工作岗位的平均工资(《劳动法典》第169条)。

有年龄在一岁半以下子女的妇女如果不能完成原来的工作可改干其他工作,保留原职务的平均工资,直至小孩满一岁半年龄。对于有年龄在一岁半以下子女的妇女,除了向她们提供一般的休息和用餐时间外,还向她们提供每过三小时喂养一次婴儿的时间,并将喂养婴儿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按平均工资付酬(《劳动法典》第170、175条)。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100.《土库曼斯坦宪法》确保所有公民在老年、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供养人、失业的情况下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使用社会保障金向多子女家庭提供附加支助和优惠(《土库曼斯坦宪法》第34条)。土库曼斯坦社会保障权利包括取得国家津贴、退休金和付酬休息的权利。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津贴法》规定社会津贴的种类如下:孕产津贴;照看婴儿津贴;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残疾津贴;失去供养人津贴。宪法规定的老年社会保障权通过国家退休金实现,土库曼斯坦公民享受国家退休金和(或)非国家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金的权利不受限制(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退休金法》第1条第4段)。

101.妇女不论工龄长短、工作地点如何、季节工和临时工,在112天产假期间均发给100%工资的孕产津贴。

根据《土库曼斯坦国家津贴法》第8条第1段,在家庭成员的总收入低于规定的最低劳动工资的情况下,发给供养婴儿到3岁的照看婴儿津贴。

因疾病、工伤或其他伤残(含日常生活创伤、因病临时改换工作、照料家庭病人、检疫隔离和安装假体)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者,发给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金额根据工龄长短确定,但不得少于工龄满五年者平均工资的60%。养育16岁以下残疾儿童或供养三个以上未满16岁子女的母亲,不论其工龄长短均发给100%津贴(《土库曼斯坦国家津贴法》第11条第3段)。根据土库曼斯坦《居民就业法》第9条,按规定程序被认定为失业者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

102.休息权是宪法为土库曼斯坦公民规定的权利,对于受雇者来讲,这种权利表现在规定每个星期的工作时间、每年享受付酬休假和每星期休息的天数(《土库曼斯坦宪法》第32条)。

规定每年主要的带薪休假时间为24天,不含土库曼斯坦法定的节假日和纪念日。各类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和领导人、以及残疾人的休假时间为35天(《土库曼斯坦休假法》第8条)。妇女的带薪产假时间定为不少于112天,如果难产可延长16天,如果生育两个以上婴儿可延长40天。有工作的妇女不论工龄长短均享有在产假期满后不拿工资在家照看小孩到满3周岁的权利(《土库曼斯坦休假法》第15、16条)。为有子女的妇女规定了一系列休假优惠,如在工作的第一年满11个月后就有休假的权利。根据土库曼斯坦《休假法》第9条,可根据妇女的愿望在孕产假之前向其提供满11个月休假的权利。对于有两个以上子女或残疾子女的妇女、有子女的军人妻子,可根据本人愿望向其提供在夏季休假的权利。必要时可向养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妇女提供为期14天不保留工资的附加休假时间。夫妻双方均享有为期10天的婚庆和参加葬礼的附加休假时间。

103.宪法为老龄妇女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和所有公民一样通过国家养老保险实现,它建立在自愿养老保障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国家确保在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退休金法》生效前退休的公民享受养老保障《土库曼斯坦退休金法》第5条)。妇女满57岁、男人满62岁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达到退休年龄且工龄满20年的妇女(男人工龄满25年)发给退休金,如果已到退休年龄但工龄不满,退休金数额按工作时间长短增减。

在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时间和无工作母亲照看幼小子女到满3周岁(总计不多于六年)的时间计入工龄。生育和养育三个子女到八周岁的妇女有权比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一年领取退休金,四个子女——提前两年,五个以上子女或者残疾儿童——提前三年。男人和妇女的退休金数额没有区别。

(f)安全劳动条件的权利

104.土库曼斯坦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妇女具有包括保持生育能力在内的安全劳动条件。根据《劳动法典》,禁止让妇女从事重体力劳动、在有害劳动条件下工作、以及从事地下作业(某些地下作业、如非体力地下作业或卫生服务和日常生活服务除外),还禁止让妇女提升和移动超过为她们规定的最大限额的重物。

不允许让妇女从事夜间工作,除非某些国民经济部门有必要这样做和被允许作为临时措施。

在野外从事农业劳动的孕妇每天工作时间缩短为六小时,保留平均工资。

不允许让孕妇和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在夜间工作、加班、在休息日工作和派她们出差。

不能让有3岁至14岁子女(16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妇女加班或未经本人同意派她们出差。

2.防止因妇女结婚或孕产而产生的歧视

(a)禁止解雇孕妇的措施

105.土库曼斯坦的法律规定禁止以怀孕或家庭状况为由歧视有工作的妇女,禁止采用行政手段解雇孕妇和有3岁以下子女(16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妇女以及有14岁以下子女的单身母亲,除非企业完全不存在、这些妇女多次严重违背劳动纪律、盗窃私人财物(《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176条)。

根据《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152条,对无理解雇孕妇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禁止担任某种职务五年的惩罚。

(b)产假

106.土库曼斯坦规定孕妇享有带薪产假,提供这种假期的条件如同履行《公约》第12条的情况(e)项(本报告第100-102段)所述。

(c)为父母共同教育子女创造条件

107.土库曼斯坦已经建立帮助父母共同履行家务劳动和参与社会生活家庭义务的社会服务系统。我国学龄前儿童教育机构网络不断扩大,其中包括承担7岁以下儿童全天膳食、休息和教育的幼儿园和托儿所。截止2003年12月1日,全国共有944所学龄前儿童机构和12.9万名在校儿童,其中女孩子占51%。

108.托儿所和幼儿园由国家提供经费,部分依靠儿童的父母缴费。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1998年6月29日的决定批准了《学龄前机构供养儿童费用计算和征收办法》,根据该《办法》建立了确定学龄前儿童父母缴费的机制,其缴费标准为每个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这实际上是一种象征性收费,而多子女家庭只须按规定标准的50%缴费。

109.我国政府在1999年批准了《教育和养育学龄前儿童全国纲要》。根据这一《纲要》,所有学龄前机构、家教中心、美学中心和其他教育未上过学龄前机构儿童的中心都必须从儿童5岁开始对其进行学龄前教育,这种教育必须使用土库曼语、英语和俄语三种语言进行,培养儿童全面发展,为上学做准备。截止2004年1月1日,有12 200名教育工作者在学龄前教育系统从事教育和养育儿童工作。

110.全国所有的小学都建立了长日制小组,供功课结束的学龄儿童在校时间延长至父母下班,长日制小组负责安排儿童用餐、做家庭作业、游戏和休息,为父母安心工作和履行家庭义务创造条件。

(d)保护孕妇免受有害工种的损害

111.土库曼斯坦法律禁止让孕妇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和《劳动保护法》规定有此类措施。不许让孕妇从事有害劳动的法律和具体措施如同履行《公约》第11条的情况第1段(f)项(本报告第104段)所述。

3.完善就业领域的立法

112.土库曼斯坦社会的过渡性预先决定了必须不断完善国家立法,包括完善在就业和劳动领域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国家工业潜力的迅速增长和新的生产部门(化工、冶金、石油加工等)的出现要求对限制妇女参与劳动的繁重工种和有害劳动条件工种进行经常性的复审,同时必须进一步采取立法措施,鼓励妇女参加经营活动、从事经营管理、在外国公司和企业及合资企业工作、在国家管理系统工作。我国目前实行的劳动合同制有助于保护本《公约》涉及的妇女权利,与劳动立法的一般性规定相比,它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力度更大。随着生产过程和劳动条件日益复杂化,总统和我国政府将通过陆续颁布规范性法规(条例、守则等)采取补充措施保护本《公约》涉及的妇女权利。

履行《公约》第12条的措施

1.消除保健领域的歧视

113.土库曼斯坦的所有公民都有得到包括免费利用国家医疗机构网络在内的保健服务的平等机会(《土库曼斯坦宪法》第33条)。根据2002年12月14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公民健康保护法》,“确保居住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所有公民不分性别、民族、出身……都有保护健康的权利”(上述法律第14条)。

土库曼斯坦在1995年通过了土库曼斯坦总统提出的全国“健康”方案。实现这一纲要的阶段包括改组保健机构和完善管理,发展保险和付酬医疗,个体行医。

在进行保健改革过程中对基层保健机构进行了改造。阿什哈巴德市和各个州首府以被撤销的医疗机构为基础建立多学科和专业化医院,其中包括母婴医院。农村地区的各种医疗机构被改组为列入区医院编制的农村健康之家,市门诊部被改组为城市健康之家。家庭医疗服务的原则已深入人心。

截止2002年1月1日全国已建立4 367个家庭医疗站,在其中工作的家庭医生3 137名、家庭医士1 061名、家庭护士6 237名。

114.我国正在顺利建立向公民提供一系列医疗服务优惠、包括在国营药店购药可享受九折优惠的医疗保险制度。凭保险处方出售的药品名称共计265种,其中138种为主要药品,137种为主要药品的别名。截止2003年1月1日,医疗保险覆盖面为409.35万人,其中205.51万为被保险公民,203.84万为保险受益人。医疗保险的人口覆盖率为93.1%。

115.“健康”方案特别关注计划生育问题。已经制定和正在实现“全国计划生育纲要”,采取各种教育措施和有法律效力的措施确保减少计划外怀孕。每一个已婚妇女有权依照法律选择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在内的所有医疗服务。

2.保护母幼的措施

116.“健康”方案的中心任务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母幼保护,提高预防医疗的作用,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合理营养。“健康”方案的目标是根据我国的人口特点和民族传统制定和实现提高妇女和儿童健康水平的有效预防措施。根据“健康”方案制定了全国性儿童免疫预防、宣传母乳喂养等计划。

根据“健康”方案,对孕产期和产后期妇女的医疗服务给予特别的关注。

向妇女免费提供孕产期和产后期间的所有医疗服务。

117.在“健康”方案的框架内正在实现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制定的“至2010年土库曼斯坦全国生育健康战略”计划,生育健康战略包括“家庭医疗”、“土库曼斯坦与贫血症作斗争”、“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保护生育健康服务”、“免疫预防”等计划。我国建立了以胡尔班索尔坦—埃杰的名字命名的保护母婴健康科研医疗中心,其中包括国家生育健康中心。

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协助下,在阿什哈巴德和全国各个州的首府建立了生育健康中心的分支机构,此外,在49个边远的区建立了生育健康办公室和六个保护少男少女生育健康中心。所有这些机构都装备有可为孕妇和新生儿提供有效救助的先进医疗设备。例如,为了实现确保婴儿存活计划,保护母婴健康科研医疗中心装备了有助于有效护理早产儿的昂贵的现代化设备,以及可为婴儿施行无损于肌肤表面手术的手术用腹腔镜。

118.在独立年代,一些最现代化的医院和医疗中心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医疗保险、家庭医疗服务原则、卫生安全监督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在2003-2004年,一些达到世界水平的大型诊断中心在阿什哈巴德市和一系列州首府陆续建成并开始工作。新建了一些生产保健急需药品的制药企业。

119.预防因机体缺乏碘和铁生病是“母幼”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向居民提供碘盐、加铁面粉、生育健康后代必需食品被视为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预防措施。

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倡议,1994年在阿什哈巴德举行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经济合作组织消灭碘缺乏疾病第一次国际会议,土库曼斯坦总统根据这次会议的建议决定向我国居民免费供应碘盐。1996年他又做出了“关于碘化盐和面粉加铁化物”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在2003年对我国生产的所有食盐进行了碘化处理。根据土库曼斯坦人民政府权最高代表机关——人民委员会2003年8月14日的决定,向土库曼斯坦居民免费提供电、天然气、水和食盐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这些措施和其他措施使碘缺乏疾病的数量迅速减少,对妇女和新生儿的健康发挥了良好作用。

2004年11月1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负责中东欧、独联体和波罗的海沿岸国家事务的区域主任Mariya Kalivis女士在对土库曼斯坦进行正式访问期间授予土库曼斯坦普及食盐碘化证书(USI)。在履行与碘缺乏疾病作斗争的承诺方面,土库曼斯坦被公认为世界和独联体国家的先行国之一。

120.土库曼斯坦已经通过和正在顺利实现“免疫预防”计划。由于积极开展免疫预防活动、建立保健系统、提高向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和质量,发病率指数大大降低,妇女和男人的寿命增加,如从1995到2000年的五年时间中,主要传染病的发病率减少了一半以上。

广泛采取的一系列免费保护母幼的措施、包括对孕产期和产后期妇女以及幼儿进行义务观察、向需要者免费提供食物等措施收到了明显成果。

2002年92%的妇女顺产,这一事实证明保护孕妇健康的措施收到了成效。一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比1995年下降了一半。

履行《公约》第13条的情况

土库曼斯坦为实现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的男女平等创造了法律条件和切实可行的现实条件。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121.土库曼斯坦的法律确保男人和妇女领取各种津贴的权利平等。根据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国家津贴法》、1992年5月19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残疾人社会保障法》、1993年10月8日通过的《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地位和社会保护法》、1995年6月15日通过的《老战士地位及其社会保障法》、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退休金法》等,妇女享有与男人平等领取这些法律规定的津贴的权利。本报告对包括所谓家属津贴在内的问题已作过详细阐述(见《公约》第11条执行情况(e)项,本报告第100-103段)。

(b)获取金融信贷的权利

122.获取银行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权利通过民法调节。根据1998年7月17日通过、1999年3月1日生效的《土库曼斯坦民法》,我国民法的基本依据是:承认被民法调节关系的参加者权利平等,合同关系自由,无障碍实现民事权利,不允许任何人干涉私人事务(《土库曼斯坦民法》第1条第1段)。自然人、男人和妇女在订立合同(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合同)的基础上自由规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任何不违背法律的合同条款。土库曼斯坦对妇女利用这方面的民事权利没有规定任何的区分和限制。

(e)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123.土库曼斯坦妇女积极参加国家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体育运动,妇女在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全年平均总人数中占54.4%,在体育运动领域——67%。我国不存在没有妇女参与创作的文化和艺术活动领域,妇女在我国的戏剧工作中具有广泛代表性,其创作人员半数以上是妇女。国家艺术学院、国家音乐学院和文化学院的女教师占40%,女大学生占50%。

124.1997年9月,土库曼斯坦总统做出了关于发展我国民间创作艺术的专门决定,结果涌现出许许多多可供几代妇女实现创作才能的歌唱、舞蹈、音乐、艺术民间团体,在这些得到部、企业、组织、社会团体支持的独立的民间团体中,妇女占60%到70%。我国每年都举办一系列音乐、戏剧、歌咏、舞蹈比赛、戏剧、电视剧和广播剧汇演。妇女中有不少歌唱家、舞台和造型艺术名星,她们的表演才能名闻海外。

125.我国的城市和农村地区共有234座图书馆,其馆藏广为妇女所利用,妇女占这些图书馆读者总数的61%。

我国有26座可供妇女了解本国和世界艺术宝库的博物馆。国家地毯博物馆收藏有土库曼斯坦织毯工人的世界闻名作品。许多博物馆的负责人是妇女。中学生、大学生、少男少女是博物馆的常客。

126.正在我国广泛实施的“健康”方案还包括一系列通过健身运动增进居民健康的措施。目前全国有26个体育场、1 010个体育馆、9个游泳池和数量众多的运动场地。设有体育场、田径馆、网球场、教练馆的奥林匹克运动综合设施已投入使用。我国的所有体育场都有供妇女健身的场馆。经常举行有妇女运动队和女运动员个人参加的州一级和共和国一级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参加2004年希腊奥运会的土库曼斯坦代表队中有女运动员。根据土库曼斯坦2001年7月7日通过的《体育运动法》,国家确保所有公民实现在体育运动领域的权利(该法律第4条)。

关于履行《公约》第14条的情况

1.农村地区的男女权利平等

127.土库曼斯坦的法律中没有对城市和农村居民的权利进行区分的规定或条款。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享有与男人平等的权利。但是,无论居住在城市或农村都具有对妇女职能转换的性质和她们在社会生产领域的就业率产生影响的自身特点,因此,城市和农村妇女在社会生产领域的就业率指数自然有所不同。

128.农村地区保留至今的传统家庭婚姻关系仍然对现存的区别产生影响。我国农村家庭的婚姻制度比城市牢固,在这里离婚极其罕见,例如城市居民每1 000人的离婚率为2.5,农村居民的离婚率为0.1。在农村地区,新婚夫妇基本上和父母一起居住,结婚年龄低于城市,生育频繁程度高于城市。几代同堂有利于减轻生活负担和加强年轻人的家庭观念。农村依然保留传统的多生子女的趋势,除此以外,老少几代同堂对保持足够高的出生率也有正面影响。据1995年人口普查数据,土库曼斯坦平均一个家庭5.3人,其中城市4.6人,农村6人。上面已经指出,土库曼斯坦三分之一的家庭是有五个以上子女的多子女家庭,将近三分之二的多子女家庭在农村地区。因此,妇女在照料和养育子女、操持家务方面具有特定的作用。

129.由于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消失后建立起个体农户和农民联合体,个体副业的数量和规模增大,个体农业成分生产的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占农业部门生产总量的80%,92%的畜牧业由私人经营。正在进行规模宏大的土地和水资源利用改革,超过24.8万家庭得到了用于经营个体副业的土地8万多公顷。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1993年2月2日“关于在土库曼斯坦占有和使用土地”的命令,3 700多名公民得到了个人所有的土地,1 400名公民获得长期租种土地的权利。土库曼斯坦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关于向公民提供个人所有制土地用于进行商品农业生产”的法律规定,每一个租种土地的人只要在两年中表现出自己是个勤劳的土地所有者,都有机会分得属于他个人所有的份地,这一法律使农业部门中个体生产者的形成速度大大加快。上述变革使农村妇女的生产活动转向个体经济领域,提高了她们在保障家庭经济福利中的作用。

130.国家高度评价妇女履行养育下一代的重要社会职能及其在操持家务方面付出的巨大劳动。国家为妇女规定的优惠首先面向农村中终日操劳的母亲,同时为她们创造参与社会生活和实现创造力的必要条件。到处都有妇女当选为地方代表权力机关——Gengesh的成员,在地方行政机关担任重要职务。家庭劳动在农村地区被广泛利用,企业为妇女提供设备和原料,妇女在家中制作地毯、壁毯以及编织品、刺绣工艺品和装饰品等民族织品,她们享有与企业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利,领取工资,享有为有工作的妇女规定的所有优惠。在农村中小学、俱乐部、图书馆,妇女们在业余艺术创作团体中实现自己的创作才能,参加各种知识答题游戏和竞赛。我国所有农村都能看到电视和收听广播。

2.妇女参与农村地区发展和实现自己的权利

(a)参与制定和实现发展计划

131.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妇女享有与男人平等参与各级代表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和司法权力机关活动的权利。上面已经指出,土库曼斯坦人民政权最高代表机关——人民委员会的成员中有妇女,国家立法权力机关——议会中女议员占26%。所有地方自治机构——Gengesh的成员中都有妇女,地方行政机关——Archin和Hyakim的正副负责人中也有妇女。发展计划就是这些机构制定的,例如,根据土库曼斯坦《人民委员会法》第16条第5段,这一机构的职权范围包括“审查和批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方面的计划”。根据土库曼斯坦《Gengesh法》第16条,Gengesh的职权范围包括“确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主要方面;批准地方预算和预算执行报告”。妇女和男人一样作为各地区行政机关和代表机关的成员参与实施发展计划。

(b)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

132.上面已经指出(见履行《公约》第12条的措施,本报告第113-120段),实现土库曼斯坦总统倡导的国家“健康”方案有助于扩大和提高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医疗服务质量。保健改革,国家对医疗服务的投入不断增加,在我国中心地区及其周边地区建立起装备先进设备的大型诊断中心,这些措施使保护健康以预防为主的目的性更加明确,有助于改善这一领域的所有指数。农村地区的各种医疗机构被改作区医院组成部分之一的多学科健康之家,大大提高了他们提供服务的质量,对包括妇女在内农村居民的健康产生了良好影响。农村健康之家和区生育健康办公室共同采取措施降低孕妇发病率、母亲和儿童死亡率,帮助家庭搞好计划生育。

(c)享受社会保险服务

133.我国所有公民不论居住地均可享受土库曼斯坦的社会保险服务。根据土库曼斯坦1995年11月24日通过的《保险法》,保险的对象包括人寿、健康、劳动能力、退休保障、医疗保险等。保险规则由《土库曼斯坦民法》(《土库曼斯坦民法》第22章第838-897条)确定,《民法》建立在承认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论性别和居住地一律平等的基础之上。我国的公民医疗保险体系正在顺利发挥作用,它向公民提供包括可在国营药店购买九折优惠药品在内的一系列优惠和医疗服务权利,按照保险处方出售的药物有265种。截止2003年1月1日,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为509.35万人,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超过人口总数(含农村地区人口)的85%。

(e)受雇和自雇劳动

134.《公约》第14条的履行情况第1点(本报告第127-130段)中详细介绍了农村妇女的劳动问题。如同已经强调指出的那样,农村妇女、尤其是多子女家庭母亲履行培育下一代的重要社会职能。土库曼斯坦进行的农业改革使妇女成为为家庭经济保障做出贡献的独立的劳动参加者。我国根据土库曼斯坦1994年3月28日通过的《农户法》建立的农户是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个人劳动共同进行商品农业生产的家庭劳动联合体,其成员包括夫妻、子女、双亲和其他亲戚。农户是独立的经济单位,自行决定其活动方向,这种类型的农户可以拥有私有土地、住房、生产性建筑物、牲畜、家禽、农机设备和农具、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进行农业生产、加工、产品销售和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财物。农户成员的财产关系由民事、家庭婚姻法律和其他立法调节。

135.居住在农村的妇女主要从事家庭雇佣劳动,她们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在农村活动的生产联合体的成员。

(f)参加集体活动

136.土库曼斯坦的法律和实践中均未对妇女参加集体生产活动、社会活动和娱乐活动进行任何限制。妇女在与男人平等的基础上参加生产、家庭庆祝活动、文娱活动、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工作。

(g)信贷机会,在土地和农业改革中的平等地位

137.土库曼斯坦妇女享有与男人平等取得农业信贷的权利,根据土库曼斯坦1993年10月8日通过的《商业银行和银行业务法》提供信贷,不受贷款人性别和居住地的约束(该法律第13条)。土库曼斯坦总统和政府为了刺激农业领域市场关系的发展,对农户实行免交土地税、水资源税、牲口饲养税等一系列优惠,推出了许多与农产品生产有关的信贷优惠,长期贷款的年利率为3%到5%,贷款3-5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条件没有任何性别歧视。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

138.土库曼斯坦向居民提供当今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社会支助,从1993年起向我国公民免费提供天然气、水、电和食盐。根据人民委员会2003年8月15日的决议,公民享受这些福利的时间延至2020年。农村地区也充分享受这些福利,所有村和农村居住区都已实现电气化和用上天然气。我国正在实施大规模住房建设计划,农村地区私人建房可获优惠贷款。农村中几乎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住房,正在大规模建设自来水和下水管道网。在农村地区创造相当于城市的居住生活条件的“新农村”计划已被通过和得到资金保障。

第四部分

关于履行《公约》第15条的措施

1.法律面前平等

《土库曼斯坦宪法》确保所有公民不论性别、民族、出身等在法律面前平等(《宪法》第17条)。妇女和男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是土库曼斯坦所有立法法案、所有最高和地方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活动、选举制度、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整个财产和劳动关系、教育、保健体系的基础。

2.同等的公民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

139.根据土库曼斯坦的法律,承认所有自然人都一样拥有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公民法律行为能力(《土库曼斯坦民法》第20条)。和男人一样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在她出生时产生、死亡时终止。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不能被剥夺,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依法限制。男人和妇女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自由签订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土库曼斯坦民法》第333条)、拥有、利用和支配动产和不动产(《土库曼斯坦民法》第166条)。土库曼斯坦的宪法和法律确保我国公民享有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生命、健康、声誉、人格、财产等不受侵害的平等权利。

140.根据《土库曼斯坦基本法》,司法权力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根据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行使司法权(《土库曼斯坦宪法》第105条)。土库曼斯坦1991年5月29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审级制度和法官地位法》规定,“公民不论其出身、民族、性别……均受司法保护”。土库曼斯坦的民事法律规定公民有权通过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补偿精神损失、驳斥损害公民权利及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侮辱其声誉和人格的报道。土库曼斯坦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发现在司法保护权利或利益方面歧视妇女的事实。

3.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合同无效

141.《公约》本条款执行情况第2点(本报告第139段)中已经指出,根据法律,土库曼斯坦公民法律行为能力不能被剥夺或限制。根据《土库曼斯坦民法》第24条第4段,“自然人全部或部分放弃法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和其他旨在限制法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的做法都是毫无意义的”,因此,任何致使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或其他公民法律文书在我国都被视为无效。

4.人身移动和择居自由

142.土库曼斯坦宪法和法律向妇女和男人提供在土库曼斯坦来往和选择居住地自由的同等权利(《宪法》第24条)。根据土库曼斯坦1995年6月15日通过,后来修改和补充的《土库曼斯坦公民出入境程序法》,我国公民享有自由出入境的权利,他们的这种权利不能被剥夺(该法律第1条)。土库曼斯坦公民出境不需要出境签证。如果国外某个国家出现危及我国公民健康或不能保证其个人安全的紧急情况,可按照总统的决定对出境实行临时限制(《土库曼斯坦公民出入境程序法》第9条)。

143.从土库曼斯坦前往其他国家长期居住者享有土库曼斯坦公民的所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对他们的公民、劳动、居住和其他权利进行任何限制。他们有权把合法购置的属于他们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运往国外,有权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存放属于他们所有的财产、货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上述法律第14、16条)。根据土库曼斯坦与近邻国家——伊朗、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签订的协议,与邻国接壤地区的公民可以不用签证前往邻国探亲、做生意和进行文化交流。

执行《公约》第16条的措施

(a) 相同的缔婚权利

144.土库曼斯坦的法律规定妇女和男人享有同等的缔婚权利,这一规定已被写入《土库曼斯坦宪法》和《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根据《基本法》第25条,男人和妇女达到结婚年龄时具有同等的缔婚权利。《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第4条规定不允许对结婚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和确定直接或间接的优先权。对限制或强迫结婚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b)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自由同意缔结婚约的权利

145.土库曼斯坦的男人和妇女享有自由选择配偶和自由同意缔结婚约的相同权利。双方同意结婚的要求和建立家庭被视为符合宪法的原则(《土库曼斯坦宪法》第25条),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5条规定,结婚者必须双方同意和达到结婚年龄方可缔结婚姻,中止缔结婚姻按法律规定进行。不允许缔结婚姻的情形有:一方已经结婚,上行和下行直系亲戚之间,一方被法庭认定由于精神病或弱智无行为能力。强迫妇女结婚或婚后继续同居与妨碍妇女按照自已的选择结婚一样都是应受到刑法惩处的行为(见《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162条)。以建立实际婚姻关系为目的拐卖妇女的行为是刑事犯罪行为(《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27条)。

(c)夫妻权利和义务平等

146.《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宪法》第25条)。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从婚姻登记起产生。家庭生活的所有问题由夫妻共同解决。夫妻有供养家庭和相互供养的同等义务,在法律指定的条件下得到另一方供养的权利在离婚后仍然保留(《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8条)。夫妻婚后积攒的钱财是他们的共同财产,他们有利用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夫妻在解除婚约后也要承担供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d)夫妻作为父母的相同权利

147.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父亲和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即便在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仍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有关教育子女的所有问题由父母双方相互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邀请近亲和老人参与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保护和监护机构解决(《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第65条)。

父母供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要求。父母有责任关怀、保护孩子,为他们的成长、发展和深造创造条件,培养他们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和牢固的价值观,言传身教,并考虑到孩子的个性、年龄和性别。父母双方对小孩的生活、健康和教育承担同等责任(土库曼斯坦2002年7月5日通过的《儿童权利保障法》第24条)。法庭在做出离婚判决时应判定子女归父母的哪一方、由谁抚养和抚养费数额(《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第36条)。与子女分居的父母有教育他们的义务和与他们来往的权利,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的父亲(母亲)无权妨碍母亲(父亲)与子女来往和参与对他们的教育(《婚姻和家庭法典》第67条)。

(e)解决家庭构成问题的权利

148.关于计划生育、获取计划生育材料、保护母幼、有关这一问题的宣传活动、生育健康中心和生育健康办公室的情况在《公约》第12条的执行情况(本报告第113-120段)中已有详细介绍。关于子女数量的问题由夫妻双方解决,实际上主要和首先取决于妇女。

(f)妇女作为保护人和监护人的权利

149.土库曼斯坦的法律规定对未满15岁以及患有精神病和弱智的子女实行保护,对因健康情况不能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的15至18岁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44、第145条)。地方执行权力机关——Hyakimlik是保护和监护机构。男人和妇女均可充当保护人和监护人,在对他们的选择上不以属于何种性别为转移。选择保护人和监护人应考虑到他的个人素质、履行保护或监护义务的能力、他和需要保护或监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尽可能考虑到被保护人的愿望。法律(《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54条)对哪些人不能充当保护人和监护人有明确规定(被法庭认定无行为能力者,丧失做父母权利者,等等)。

150.土库曼斯坦的男人和妇女均可收养义子(义女),国家收养法没有按照性别特征进行任何区分。确定父亲身份根据父母共同申请或法院裁决进行,如果母亲死亡,由父亲提出申请,以认定她无行为能力或丧失做父母的权利。

(g)夫妻选择姓氏和职业的个人权利

151.根据土库曼斯坦的法律,夫妻在缔结婚姻时可选择夫妇中一方的姓氏作为他们的共同姓氏;或夫妻双方各自保留自己婚前的姓氏。丈夫和妻子都可以自由选择工作、职业和居住地(《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9、20条)。结婚时改变姓氏的配偶一方有权在离婚后继续使用这一姓氏,或者在离婚登记时按照他的要求由身份证登记机关赋予他婚前的姓氏。

(h)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

152.夫妻婚后积攒的钱财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夫妇有占有、利用和支配这些财产的平等权利,即便他们中有一方没有工资收入在家操持家务和照看子女也是如此。法庭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认定夫妇各方在婚姻实际中止情况下分居期间积攒的钱财为各方的私有财产(《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1、22条)。

2.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

153.土库曼斯坦规定的结婚年龄为16岁,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缔结婚姻的土库曼斯坦公民的结婚年龄定为18岁(《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6条)。缔结婚约在国家身份证登记机关进行,只有在国家身份证登记机关缔结的婚姻才产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强迫未达到结婚年龄者建立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是应受到刑法惩办的行为(《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1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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