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3/D/52/2018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6April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52/2018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A.H.A.等(由法律顾问丹麦难民理事会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缔约国:丹麦

来文日期:2018年8月20日

事由:家庭团聚

1.提交人是A.H.A.及其5个兄弟姐妹。2018年来文登记时,这6名兄弟姐妹的年龄分别为3岁、5岁、11岁、12岁、14岁和16岁,由丹麦难民理事会代表。他们都是库尔德族的叙利亚国民。他们说,使他们与母亲(她的庇护申请被缔约国拒绝)分离有悖他们的最大利益,而将他们的母亲驱逐到希腊则会造成侵犯他们在《公约》第3、7、9、10和12条之下的权利。

2.提交人随父母于2015年逃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前往丹麦。4名年龄较小的提交人随同母亲和祖母取道途径土耳其和希腊。另外2名提交人与父亲直接前往丹麦。提交人及其父母全部抵达丹麦后,于2015年10月1日申请庇护。2016年11月21日,根据《丹麦外国人法》,丹麦移民局决定驳回提交人母亲及其4名年龄较小的子女的庇护申请,因为希腊是他们的第一个庇护国;他们此前已在希腊获得了难民身份。2016年11月25日,提交人的父亲和2名年龄较大的提交人在丹麦获得了难民身份。提交人的母亲就丹麦移民局的决定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在该委员会审理该案之前,3名提交人被授予与在丹麦的父亲的家庭团聚身份。2018年4月18日,该委员会确认了丹麦移民局的决定,以年龄最小的提交人及其母亲在希腊的难民身份为由,驳回了他们在丹麦的庇护申请。2018年7月中旬,年龄最小的提交人获得与父亲家庭团聚的身份。

3.2018年8月23日,本委员会通过来文工作组决定登记这个来文,批准了一项临时措施请求。缔约国没有驱逐提交人的母亲。

4.2019年8月9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9年6月11日的裁决中决定,不将提交人的母亲遣返回作为第一庇护国的希腊,她的庇护申请将在丹麦处理。因此,缔约国请本委员会停止审理此案。

5.2019年9月18日,缔约国关于结束本案的请求被转交提交人的律师征求意见。2019年9月27日,提交人同意停止处理本来文,因为提交人的母亲在丹麦获得了庇护。

6.在2020年2月7日的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缔约国的请求,决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之下的议事规则第26条,停止审议第52/2018号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