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尼日利亚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7年7月14日,委员会第1518次和第1519次会议(见CEDAW/C/SR.1518和1519)审议了尼日利亚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NGA/7-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GA/Q/7-8,尼日利亚的答复载于CEDAW/C/NGA/Q/7-8/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了书面答复,虽然答复很晚才提交。委员会感谢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口头说明并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部长艾莎·朱玛蒂·阿尔哈桑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外交部和尼日利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 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通过 (2017 年 7 月 3 日至 21 日 ) 。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NGA/6)以来缔约国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禁止)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法》,2015年;

(b)《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反歧视)法》,2014年;

(c)《埃基蒂州(禁止)基于性别的暴力法》,2011年;

(d)《十字河州禁止女童童婚和切割或残割女性生殖器法》,2009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设立以下项目:

(a)2016年,军队中的人权服务部门努力处理关于军事人员侵犯人权的投诉;

(b)吉加瓦州性别平等政策和行动计划,2013年;

(c)埃基蒂州性别平等政策,2011年;

(d)落实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战略执行框架和行动计划,2008年。

6.委员会对上次报告审议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表示欢迎: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

(b)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1年;

(c)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11年;

(d)《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

(e)《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

C.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所作的努力受到尼日利亚各种冲突的严重影响,特别是2009年以来由贾马阿图·阿里斯·苏恩纳·里达阿瓦蒂·沃尔吉哈德(博科·哈拉姆)发动的恐怖主义叛乱活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拯救被博科哈拉姆绑架并进行性奴役的妇女和女孩,帮助她们疗伤。委员会认为,充分实施《公约》,以确保尊重妇女权利并让她们享受其权利,是这些努力(包括旨在保障教育设施安全、促成消除激进化工作以及打击暴力极端主义的努力)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执行本结论意见所载建议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包括酌情争取在执行这些建议时获得国际援助和合作。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宗教领袖协商,通过一项关于实施本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应当为加强结论性意见的实施和监测工作制定路线图。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会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国民议会从现在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个报告期间,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鉴于缔约国复杂的联邦制,委员会还请36个州的立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行动。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歧视的定义与立法框架

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NGA/CO/6,第9和10段),指出,该国实行国家、州和地方三级制联邦政府结构;而该结构在把《公约》条款并入国家法律秩序方面继续带来挑战。因此,影响妇女权利的法律,如2015年《(禁止)暴力伤人法》,仅适用于联邦首都区。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缔约国的治理安排,妇女和女孩受保护程度不一的不同法律和政策的约束;

(b)《宪法》第42条禁止歧视的规定,并不构成《公约》第1条所要求的、全面的“歧视”定义;

(c)旨在将《公约》纳入国家法律秩序的性别平等和平等机会法案陷于停顿状态,对于残疾人权利法案等待决法案的通过也没有规定时限。

1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NGA/CO/6,第10和12段),及其关于《公约》第2条赋予缔约国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重申,缔约国内要求授权的内部治理安排并不能使缔约国免除《公约》所赋予的义务。为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确保其内部治理安排不妨碍《公约》条款在其全境的实施。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紧急将《公约》条款纳入本国立法,并加强其国家协调机制,以确保在缔约国全境加以连贯一致的实施;

(b)根据《公约》第1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5.1,制定对歧视妇女的歧视作出全面的定义,涵盖所有违禁的歧视理由,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直接和间接的歧视以及交叉形式的歧视,以终止对所有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c)加快通过性别平等机会法案和残疾人权利法案等未决法律,并确保它们完全符合《公约》。

歧视性法律和统一

11.委员会注意到尼日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努力审查歧视性法律,并通过进行中的宪法审查程序这样做。委员会也注意到在缔约国的多元化法律制度中,可以并行适用成文法、习惯法和伊斯兰属人法。令委员会感到担心的是,这些法律的某些方面与《公约》不相容。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委员会对歧视性法律进行了全面审计,尽管缔约国在1985年批准了《公约》,但歧视性规定仍然有效,包括:

(a)《宪法》第42(3)条,对可能对警察任命作出歧视性限制的任何法律予以确认;

(b)《警察法》第118(g)条,禁止警察部队聘用已婚妇女;

(c)《刑法》第55条准许在不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殴打妻子,以示惩罚。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正在进行的宪法审查进程的范围内进行全面的法律改革,以便统一成文法、习惯法和伊斯兰属人法当中相互矛盾的规定,确保它们完全符合《公约》;

(b)确保进行中的宪法审查进程审视成文法、习惯法和伊斯兰属人法的适用性问题,这几种法律对妇女和女孩提供程度不一的保护,以便保障所有妇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以及免受歧视的同等保护;

(c)在尼日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对缔约国歧视性法律进行全面审计后,加快撤销或修改该委员会所指明的所有歧视性法律,让宗教领袖参加到处理信仰和人权问题的进程中来,以便在好几项“宗教信仰促进权利”的倡议基础上运作,并在缔约国的所有宗教之间找到共同点。

诉诸司法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妇女和女孩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努力,但关切地指出,有消息称,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往往因划拨用于法律援助的预算资金不足、司法机构内部据称存在腐败和陈规定型观念而受阻碍。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问题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增加法律援助预算,调查司法机关内的腐败指控,起诉和惩罚阻挠司法工作的腐败司法官员,恢复妇女有效诉诸司法的机会以及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鼓励妇女——并使之能够——诉诸司法,并为此提高法官和其他法庭人员的性别意识。

妇女、和平与安全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7年5月9日启动了其实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相关决议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涵盖2017-2020年期间。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打击暴力极端主义和博科哈拉姆的恐怖主义叛乱活动,以及努力劫持100多名被绑架女孩,但对以下方面仍然感到关切:

(a)分别于2014年4月和11月在博诺州的齐博克和达马萨克被博科哈拉姆绑架的女孩之中,有很多人尚未被救出,继续被叛乱分子强奸、性奴役、强迫结婚和奸淫致孕;

(b)军事和执法当局已着手大肆逮捕和拘留涉嫌被灌输激进思想或与博科哈拉姆武装分子有联系的妇女和女孩;

(c)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特别是在迈度古里的营地,据称正在发生性剥削行为,包括所谓的“交易性行为”;女孩,以及博科哈拉姆叛乱分子强奸和性奴役而生出的儿童,容易蒙受耻辱和社会孤立;

(d)尽管《武器贸易条约》于2013年8月获得批准,但缔约国的妇女仍受小武器和轻武器扩散的影响;

(e)富拉尼族牧民在寻求牧场时继续实施暴力,妇女和女孩深受其害;

(f)妇女继续被排除在缔约国的和平谈判、预防冲突、建设和平和冲突后重建努力之外。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认真审议委员会关于预防冲突、冲突情形和冲突后情形下的妇女的第30(2013)一般性建议,为此确保实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和有关决议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得以充分实施,包括预算分配适当资源以及加强协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拯救被博科哈拉姆叛乱分子所绑架的所有妇女和女孩,确保她们康复及融入社会,并让她们及家人有机会获得社会心理服务和其他康复服务;

(b)确保军事当局和执法当局在采取反恐措施时,尊重妇女保持尊严的权利并遵守《公约》的条款;

(c)继续调查、起诉和惩处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特别是迈度古里)被指实施性剥削、包括所谓“交易性行为”者,并且通过宣传运动和教育运动,努力消除被拯救的女孩所蒙受的耻辱和社会孤立;

(d)确保对缔约国内常规武器和非法武器,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进行有效的管制;

(e)保护深受富拉尼族牧民冲突和攻击之害的妇女和女孩,确保对此类攻击事件(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的肇事者进行逮捕、起诉,并予以适当惩处、制裁;

(f)让妇女参与制定各项战略,以打击博科哈拉姆的暴力极端主义言论,并参与消除有利于暴力极端主义传播的条件,尤其是在缔约国东北部这样做;

(g)确保妇女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参加预防冲突、建设和平和冲突后重建的工作,包括决策,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820(2008)、1888(2009)、1889(2009)、1960(2010)、2106(2013)和2122(2013)号决议所反映的情况,考虑到安理会妇女与和平和安全议程的方方面面。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努力增进妇女的权利,包括在职能部委和政府部门和机构设立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并致力确保系统性地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工作主流以及编制性别平等预算。不过,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该部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缺少适当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难以有效开展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工作。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提供适当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使之能够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有效开展活动;

(b)继续向职能部委、政府部门和机构内的性别平等协调中心提供支持,以确保有效地把性别平等问题纳入工作主流以及编制性别平等预算,以及加快性别平等协调中心的权力下放过程。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男女取得实质平等,为此,除其他外,力图通过其战略实施框架和计划(其中确定了35%的妇女担任任命职位和民选职位的配额),实施国家性别平等政策。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35%的配额和其他措施,包括“社区服务、妇女和青年就业”项目和“尼日利亚少女和妇女”项目,缺乏立法基础,因而不能确保会付诸实施;

(b)目前没有任何机制可以跟踪“社区服务、妇女和青年就业”项目等的进展情况;至于把该项目推广到大多数妇女居住的农村的计划,也没有任何信息;

(c)缺少关于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任职人数较少的其他领域(如就业)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的信息。

2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关于加强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法律条款,以此作为一项必要的战略,在《公约》所涉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劣势的所有领域中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缔约国应当设立机制,以跟踪实施临时特别措施(如“社区服务、妇女和青年就业”项目和“尼日利亚少女和妇女”项目)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将其推广到大多数妇女居住的农村。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而作出了努力,除其他外,于2010年修订了《国家广播守则》,以规定媒体和电影行业在消除陈规定型观念方面的最低标准。然而,令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方面存在有害做法和歧视性定型观念,使妇女在公、私领域持续处于从属地位。委员会指出,这种定型观念也促成童婚、一夫多妻和收继婚情形增多,从而促成妇女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和不平等地位。令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没有对全国提高认识、消除陈规定型观念运动作出影响评估。

22.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针对媒体和电影业(诺莱坞),加强提高认识工作,同它们合作,帮助公众了解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各级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期消除此种观念;

(b)针对缔约国的男子和男孩以及维护传统价值观的传统领袖,扩大关于歧视性定型观念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权利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公众教育方案;

(c)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和消除童婚、收继婚和一夫多妻现象;

(d)对全国提高认识、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的运动进行影响评估,定期监测和审查为消除上述观念和做法而采取的措施。

残割女性生殖器

2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NGA/CO/6,第21段),再次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包括在2015年通过了《(禁止)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法》,但这一有害做法持续频繁发生。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禁止)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法》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但该法只适用于联邦首都区,而不适用于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猖獗的那几个联邦州。

2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NGA/CO/6,第22段),并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5.3,为消除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及残割女性生殖器等一切有害做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2015年《(禁止)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法》适用于联邦所有各州,包括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猖獗的那几个州;

(b)提高宗教领袖和传统领袖及广大群众对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包括所谓的“女性割礼”)犯罪性质及其对妇女人权消极影响的认识。

基于性别的暴力伤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作出努力,包括2015年通过了《(禁止)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法》,但该法仅适用于联邦首都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仍然普遍存在;

(b)迄今尚未制定实施《(禁止)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法》的“执行程序”框架;

(c)庇护地点不足,妇女和女孩可以利用庇护地点(特别是在偏远地区)的情况不明。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伤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了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5.2,为消除公私领域一切形式暴力伤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建议缔约国:

(a)确保2015年《(禁止)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法》适用于联邦所有各州,加快其“强制执行程序”框架的起草和通过;该框架应当侧重于制定全面预防基于性别的暴力伤害妇女行为战略;

(b)增设庇护地点,加强非政府组织运营的现有庇护地点,确保受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和女孩可以进入庇护地点,在边远地区尤然;

(c)加强所有形式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统计数据的收集工作,包括家庭暴力数据,按年龄、犯罪类型和受害人与肇事者的关系对上述暴力进行分类;

(d)继续拨出足够资源,将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纳入保健部门战略计划,培训保健服务提供者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全面临床护理。

贩运人口和利用他人卖淫营利

27.委员会欢迎修订的《(禁止)贩运人口法律执行和管理法》于2015年生效,并于2008年设立了贩运受害者信托基金。但委员会仍对下列情况感到关切:

(a)缔约国仍然是贩运人口,尤其是出于性剥削和劳动目的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

(b)由于次区域的移徙流动,境内流离失所的贫困妇女和女孩容易遭到贩运;

(c)由于缔约国经济衰退,国家禁止贩运人口机构的预算拨款额减少了;

(d)在缔约国全境,只有8个贩运受害者庇护场所;

(e)卖淫女据称受到骚扰和虐待,特别是被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骚扰、虐待。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贩运妇女和女孩问题的根源,确保受害人康复和融入社会,包括让她们有机会获得救助场所、法律、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以及赚取收入的适当机会;

(b)加强宣传,以促进举报贩运罪行和有关罪行,及早发现沦为贩运受害人的妇女和女孩,并将其转送到适当社会服务机构;

(c)加强努力,开展防止贩运人口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交换信息,协调起诉人口贩子的法律程序,特别是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和欧洲联盟各国合作;

(d)向国家禁止人口贩运机构划拨适当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使之能够有效开展其活动;

(e)对庇护地点及其提供的服务(包括法律、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的适当性进行评估;

(f)保护卖淫女,使之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虐待和骚扰,尤其是执法人员(特别是警察)实施的此种暴力、虐待和骚扰之害,为此调查、起诉和惩罚肇事者;

(g)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制订的退出方案拨出足够的资源,包括为此提供替代性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促进妇女参加政治生活,包括通过2010年设立的、在2011年选举中支持希望参选的政界女性的信托基金这样做。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改进妇女参与决策职位(特别是司法部门内的决策职位)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参加国民议会、担任外交界高级领导职位和部长级干部的女性依然不多;

(b)地方议会议长和议员以及私营部门有没有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并提高妇女参与程度的战略?有没有采取措施维持这种战略和机制以监测和评估其实施情况?这方面的资料匮乏;

(c)残疾妇女未受益于旨在促进妇女参加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临时特别措施。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第25和23号一般性建议,

(a)采取临时措施,如政治任命方面的配额,加快征聘妇女参与决策职位,让她们更快地,全面、平等地进入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包括国民议会、外交界高级领导职位和部长级职位;

(b)提供资料,介绍地方议会议长和议员以及私营部门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以便提高妇女参与程度的战略,包括采取措施维持这种战略和机制,以监测和评估其实施情况;

(c)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让残疾妇女更多地参加政治和公共生活,并加快残疾人权利法案的通过。

国籍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26(2)(a)条规定,嫁给外国人的尼日利亚妇女不能将配偶转为尼日利亚国籍,但娶外国女子的尼日利亚男子则可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放弃公民身份的第29(4)(b)条承认,为放弃公民身份的目的,任何已婚女子均属成年;从而使得童婚合法化。

32.根据关于妇女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宪法》第26(2)(a)条,使其符合《公约》,并确保根据《公约》第9条,嫁给外国人的尼日利亚妇女,可以与娶外国女子的尼日利亚男性具有将配偶转为尼日利亚国籍的平等权利;

(b)修改《宪法》第29(4)(b)条,该条实际上承认了童婚并使之合法化。

教育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博科哈拉姆叛乱对妇女和女孩受教育机会的影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博科哈拉姆叛乱的关系,缔约国东北部许多妇女和女孩已经辍学;

(b)并没有多少资料,可以说明在保障学校安全、确保保护女孩和教师不受博科哈拉姆叛乱分子伤害方面的进展情况;

(c)教育部门的预算拨款仍然低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所建议的国内生产总值26%的门槛值;

(d)缺乏关于学校私有化对妇女和女孩受教育机会的影响的数据;

(e)缺乏关于向残疾妇女和女孩提供特殊需要教育的数据;

(f)在联邦的几个州,对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教育存在着抵制;

(g)学校供膳计划的实施,受经费削减、后勤匮乏和粮食供应不足的严重影响。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措施,包括酌情寻求得到国际援助,重建受博科哈拉姆叛乱影响的所有学校并保障其安全,鼓励女孩和教师(包括妇女)返回这些学校;

(b)向女孩及其家属以及教师提供社会心理和医疗支持,鼓励女孩继续学习,为此目的,探索使用现代技术讲授科目和课程;

(c)增加教育部门的预算拨款,以期达到教科文组织建议的国内生产总值26%的门槛值;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数据,说明学校私有化对妇女和女孩受教育权的影响和对向妇女和女孩提供特殊需要教育的影响;

(e)鉴于人们对提供关于性与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存在抵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讲此种教育对减少青少年早孕和性传播感染所具有的意义;

(f)确保按照学校供膳计划,向学校提供适当资金、后勤支持和食品,并确保该方案具有可持续性。

就业

35.2011年,通过了《全国最低工资(修正)法》;还采取其他措施,通过实施“社区服务、妇女和青年就业”项目和“尼日利亚少女和妇女”项目等倡议,增进妇女参加劳务市场的程度——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NGA/CO/6,第13和29段),对以下方面仍然感到关注:

(a)1990年《劳动法》、1987年《工厂法》和1968年《警察条例》含有歧视性规定,除其他外,禁止雇用妇女从事夜间工作,禁止警察部门招募已婚妇女,并规定女性警务人员要结婚,须提交书面申请;

(b)在通过旨在禁止性骚扰的劳工标准法案和制定国家就业政策方面出现拖延;

(c)缺少有关以下方面的资料:制定计划,推广“社区服务、妇女和青年就业”项目,在其他领域向失业妇女、青年和残疾人提供临时就业机会,如重建妇女发展中心;

(d)缺少有关以下方面的资料:工作场所基于孕产和婚姻状况的歧视性做法,以及联邦劳动和就业部劳动监察员开展活动,处理这类申诉,并调查据称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特别是私营部门的此种差距;

(e)缔约国作出了有限的努力,以弥补信息和通信技术差距,并实施旨在提高妇女在技术、创新和创业方面的能力的具体方案。

3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NGA/CO/6,第14和30段),并建议缔约国:

(a)废除限制妇女参加劳动力市场的所有歧视性条款,包括1990年《劳动法》、1987年《工厂法》和1968年《警察条例》中的此类条款;

(b)考虑推广“社区服务、妇女和青年就业”项目,为失业妇女、青年和残疾人提供其他领域的临时就业机会,并重建妇女发展中心;

(c)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工作场所持续存在着基于孕产和婚姻状况的歧视性做法的情况,并说明劳动监察员是如何处理投诉、包括调查私营部门据称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的;

(d)加强旨在跨越信息和通信技术鸿沟的努力,实施具体方案,以帮助妇女进行技术、创新和创业方面的能力建设。

保健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制定2016年国家保健政策等政策,努力改善妇女和女孩的健康状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孕产妇死亡率高,部分原因在于不容易找到熟练助产士,以及存在着很多不安全堕胎的情形;

(b)缔约国的法律限制性很大,规定只有在需要挽救孕妇生命时,才准许堕胎,这就导致出现大量不安全堕胎情形;

(c)妇女和女孩使用现代避孕方式的程度有限,缔约国是艾滋病毒感染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妇女和女孩、尤其是卖淫女深受其害,疟疾疫情肆虐;

(d)由于存在着有形障碍和经济障碍,产科瘘发病率高,得到产前、分娩和产后护理的机会有限;

(e)有消息称,由于铅污染,扎姆法拉州不孕率和流产率高。

38.委员会忆及其之前的建议(CEDAW/C/NGA/CO/6,第32段)及其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3.1和3.7,加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努力,包括培训助产士和有效实施国家助产士服务计划,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样做,以确保所有妇女在生产时都有熟练保健人员到场协助;

(b)修改联邦各州《刑法》相关规定,以期将在强奸、乱伦、孕妇身体或精神健康或生命面临风险及胎儿有严重缺陷等情况下终止妊娠的做法合法化,并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

(c)实施防治疟疾和艾滋病毒的战略,特别是预防战略,并加紧努力,向所有艾滋病毒感染者(包括孕妇)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防止母婴传播,并鼓励卖淫女使用安全套,保证她们以受尊敬的方式获得适当保健,使她们积极参与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工作;

(d)确保所有妇女和女孩得到她们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方式,并加紧努力,提高妇女和男子对避孕用具及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的认识;

(e)解决产科瘘发病率高的问题,以及制约妇女获得产前、分娩和产后护理的有形障碍和经济障碍;

(f)确保扎马法拉州受铅污染影响的妇女和女孩获得保健,并不断监测污染后果,以便采取必要的医疗干预措施。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妇女的经济赋权和社会福利作出努力,包括2012年通过了《社会保险信托基金法》和2014年《养恤金改革法》。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5年通过千年发展目标向可持续发展目标过渡的转型战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少关于以下方面的信息:国家小额信贷政策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以及对帮助她们提高创业能力的努力的影响;

(b)缔约国在对付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的同时,却没有作出大的努力,通过对可再生能源进行投资,探索面向妇女的投资和就业机会。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执行国家小额信贷政策对妇女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影响,以及对帮助她们提高创业能力的努力的影响;

(b)在缔约国努力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5、7和13的框架内,在对付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的同时,通过对可再生能源进行投资,探索面向妇女的投资和就业机会。

(c)优先重视妇女参与缔约国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各项目标的努力。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执行各种促进创业的方案(如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方案和农业信贷保证计划基金,以及培训方案),来改善农村妇女的生计。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农村妇女继续面临障碍,难以充分参与决策进程和农村发展政策的制定过程;

(b)妇女占缔约国土地总面积的7.2%不到,在农村,她们的土地权没有保障;

(c)农村妇女在获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教育、就业和其他基本服务方面,继续面临有形的、经济方面的和其他的障碍。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充分参与决策,包括关于农村发展方案和政策的决策;

(b)继续增加妇女获得低利率小额融资和小额贷款的机会,使她们能够从事创收活动并开展自己的业务,以便消除农村妇女的贫困,促进农村妇女的进步;

(c)审查1990年《土地使用法》、1978年《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法,废除妨碍妇女利用土地的任何规定,以确保农村妇女有机会利用土地;

(d)采取措施,全面解决农村妇女面临的各种结构性问题,以满足其在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教育、就业和其他基本服务方面的需求。

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43.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妇女和女孩在缔约国面临多种歧视形式,特别令人关切:

(a)残疾妇女和女孩在各个领域面临着有形障碍和经济障碍,特别是在获得保健、教育和就业机会方面;

(b)缺乏关于流离失所妇女和女孩参与恢复工作和查找流离失所问题根源的资料;

(c)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国家政策草案尚未通过;

(d)有消息称,同性恋恐惧造成针对妇女和女孩的、相互交叉的歧视和暴力行为;

(e)有消息称,在拘押场所,妇女过分拥挤,部分原因在于过度地进行预防性拘留。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针对残疾妇女的、现有的和新的创新型方案加强努力,以方便她们获得保健、教育和就业机会,并消除针对她们的一切形式歧视;

(b)设立机制,确保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孩有效参与恢复工作并解决流离失所问题的根源;

(c)加快通过境内流离失所者国家政策草案,并确保在解决境内流离失所问题时,顾及性别平等问题;

(d)采取措施处理同性恋恐惧,并保护受影响的妇女和女孩;

(e)按照国际标准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改进所有监禁地点的妇女处境,处理过于拥挤的问题。

婚姻与家庭关系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婚姻制度比较复杂,有法定的、习俗的,还有伊斯兰教的,各式各样,偶尔相互矛盾,对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和对婚姻和离婚的监管产生不同的影响。委员会还注意到示范习惯法和伊斯兰法婚姻/离婚登记法草案,目的是规定对某州内所有婚姻进行强制性登记;草案目前已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委员会关注的是:

(a)虽然2003年《儿童权利法》规定男女合法结婚年龄为18岁,但仅适用于联邦数量有限的一些州,在某些州,特别是北部地区,童婚情形很普遍;

(b)虽然《刑法》第218条和第357条保护不满13岁的女孩,禁止强行与她们性交,但第6条则规定,这两条对习惯法婚姻中相同年龄的女孩不适用;

(c)继承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男人继承为基础的;

(d)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来废除一夫多妻制。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示范习惯法草案和伊斯兰法结婚/离婚登记法草案符合《公约》规定,保证所有妇女在婚姻、监护和继承方面拥有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

(b)确保2003年《儿童权利法》适用于缔约国全境,努力提高认识和起诉和惩罚肇事者和同谋,从而消除童婚;

(c)废除《刑法》第6条;该条使童婚和强奸合法化,排除了《刑法》禁止强行与13岁以下女孩性交的第218条和第357条的适用可能;

(d)审查习惯法和伊斯兰属人法规定的合法继承制度,以确保妇女的继承权符合《公约》并得到有效执行,并确保妇女充分了解法律的变化;

(e)通过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教育来消除一夫多妻现象,除其他外,应着重强调这种做法的有害影响,让宗教领袖、传统领袖和地方政府领导人充分参与其中。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工作中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来执行《公约》的各项条款。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9.委员会要求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各项条款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统计数据的公布

5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向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使其得到全面执行。

技术援助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公约》执行工作与其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2.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促进本国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2(a)、(b)段,第16(a)段以及第20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1年7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如有延迟,则应涵盖直到报告提交时为止的整个期间。

5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