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新西兰

1.2007年8月2日,委员会第805和806次会议审议了新西兰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NZL/6)(见CEDAW/C/SR.805(B)和806(B))。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ZL/Q/6,新西兰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NZL/Q/6/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导则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并阐述了针对委员会此前的结论意见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以详实的资料坦率地反映了新西兰妇女的地位,从中可以看出对于这个多文化、多语言社会面临的挑战的认识。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坦诚而详细地口头介绍了《公约》在新西兰的最新执行情况,并回答了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

3.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派出由妇女事务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并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诚挚和高质量的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7年7月撤销了在武装部队和执法部队问题上对《公约》的最后一条保留。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口头介绍和建设性对话中表现出的政治意愿和承诺,要让所有妇女获得实际平等和全面执行《公约》规定,并应对缔约国妇女面临的新挑战和已有的挑战。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4年通过新西兰妇女行动计划,这一计划有助于缔约国履行《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规定的国际义务。

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执行方案和提供服务方面的努力,全面支持妇女参与就业,使妇女和家人能够兼顾工作与生活。委员会特别赞扬缔约国制定了“为家庭工作”一揽子服务计划,提供补贴和税款抵减,帮助家庭承担托儿费用,以及特别赞扬缔约国为3至4岁儿童制定每周20小时免费教育方案。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5年成立了遏制家庭暴力行动工作队,该工作队成员包括政府、执法部门以及民间社会的利益攸关者,目的是改善解决家庭暴力的方式。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工作队于2006年7月提交了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第一份报告,报告包括一份行动纲领,收集了初步数据,并强调迫切需要采取行动。

9.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取消了学生贷款计划中的利息,这消除了委员会在此前的结论意见中就学生贷款计划可能对妇女产生不利影响表达的关切。

1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致力于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并建立伙伴关系,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在制定政策和提供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委员会还对缔约国资助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表示感谢。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1.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1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使国内法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尚未完全纳入国内法。委员会关切的是,1993年《人权法》禁止性别歧视,并提到孕产和生育问题,但缔约国立法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的规定明确和全面地界定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禁止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在落实男女平等原则,各项实际工作中尽量强调《公约》涵盖的全面范围。

14.委员会欣见人权委员会任命一名平等机会专员着重处理两性平等问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委员会在新西兰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但尚未完全将性别观点和妇女人权纳入其行动计划和活动,并使之成为这些计划和活动的主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现有的人权监测和实施机制没有充分或定期考虑到两性平等分析。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提交给内阁及其委员会的所有政策文件必须包括关于履行《人权法》和《新西兰民权法典》的说明,但只有提交给内阁社会发展委员会的文件才需要附加性别影响说明。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订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国家计划和机构主流的有效战略,加强《新西兰人权行动计划》与《新西兰妇女行动计划》的联系,确保促进和保护《公约》规定的妇女人权能够纳入各项国家人权计划、方案及行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要求提交给内阁及其所有委员会的政策文件均需提供性别影响说明。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4年《新西兰妇女行动计划》提到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国际义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计划没有充分考虑或明确阐述《公约》的目标及实质性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该国没有得到广泛了解,而且在制订政策或在起诉对妇女歧视的案件中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利用《公约》的目标和规定作为制定或更新妇女行动计划的规范基础。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向大众,尤其是妇女宣传《公约》,并就《公约》及《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加强为律师、法官和执法官员开展法律教育和培训。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宣传《任择议定书》,以便确保妇女了解这种补救办法,并能根据《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提出权利主张。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行动者在保护妇女免遭歧视方面仍存在差距。委员会尤其关切缔约国尚未根据《公约》第二条(e)款制定法律机制,消除私营部门行动者在就业问题上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新西兰法律承认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但在私营部门实施这项原则的机制已经废除,例如确保妇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全行业工作评价;另外,政府没有权力在私营部门执行和实施平等就业机会政策。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执行综合法律,确保妇女与男子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享有实质上的平等,尤其是在同工同酬和就业平等机会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这种歧视妇女的行为实施充分制裁,并确保权利遭受侵犯的妇女能得到有效补救。

2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承认,《人权法》允许在暂行特别措施被视为实现目标或满足实际需要的最有效的办法时采用这种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可能没有准确理解《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要求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从而在促进妇女的事实平等方面没有采用这些措施。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公约》涵盖的各领域没有提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更难准确评估各类妇女群体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状况和进展情况。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快实现男女事实平等的战略要点。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考虑采取与《公约》各项条款有关的基准、目标、征聘和支助方案、奖励以及配额等措施,并加强《公约》所涉各领域的数据收集制度,加深关于各类妇女群体实际情况的了解,并跟踪长期发展趋势。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利用可衡量的指标,监测已采取措施的影响,以及在实现妇女事实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制订有效执行《公约》的法律、政策和方案时采用这些数据和指标。

2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但缔约国在承认和促进妇女人权方面的氛围已出现变化,并出现“反弹”。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媒体和社会依然以消极、重男轻女和陈规定型的方式来描述妇女,尤其是少数族裔妇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严重阻碍实施《公约》,而且是使得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及政治和公共生活等众多领域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

2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开展全国运动,宣传民主社会男女平等的重要性,按照《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的规定加深对妇女实质性平等的含义和内容的理解,消除关于男女的传统家庭和社会角色的消极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向新闻、电视和其他媒体从业人员宣传男女平等问题,鼓励媒体宣传妇女,包括少数民族妇女突破传统的积极形象,宣传两性平等对全社会的价值。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汇报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

2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例如设立了遏制家庭暴力行动工作队和提交了《2006年家庭暴力情况报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尤其是毛利族妇女、太平洋岛屿族裔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对暴力侵害妇女罪行的起诉和定罪率较低。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依然没有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以便查明暴力侵害妇女的诱因,监测发展趋势,评价政策和执法工作是否得当及其影响。委员会对于发给妇女的保护令数量下降现象也表示关切。

2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坚持落实和执行《家庭暴力问题行动方案》,修订1995年《家庭暴力法》,以便保护遭受暴力侵害的所有妇女,包括毛利族、太平洋岛屿族裔、亚裔、移民、移徙和难民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依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对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有效的起诉,并给予应有的惩罚。委员会建议加强对司法人员、公职人员、执法人员和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正确处理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务必要充分收集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并敦促缔约国对暴力侵害各类妇女的普遍性、诱因和后果进行研究,作为进行全面和专项干预的依据。尤其是,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研究保护令发放数量下降的原因,并考虑出台更多的保护妇女措施,例如赋权警察发放保护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这些措施取得的结果。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民群体中存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以文化及宗教为由的关于婚姻的非法做法,但由于相关妇女处于依赖地位且受到孤立,这些问题可能没有得到有效处理。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主动采取保护移民群体中受害妇女的外展措施,并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为这些妇女提供服务。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有关新西兰妇女和女孩被贩运的严重性的资料,也没有介绍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的措施。令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迹象表明在新西兰存在贩运妇女现象,但官方没有报导、也没有起诉贩运妇女案件。报告没有提供关于新西兰卖淫问题的性质和程度的资料,也没有介绍2003年《卖淫改革法》的执行情况,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在卖淫现象中存在对移民妇女和女孩的剥削,保护和援助移民妇女的措施不足。

2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和数据,说明妇女和女孩被贩运的情况以及被起诉和定罪的人数,并说明为打击此类涉及移徙妇女和女童的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及其产生的影响。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关于2003年《卖淫改革法的综合评估》,包括统计资料以及针对评估结果采取的步骤和措施。

30.委员会欣见新西兰妇女近期荣升最高宪法地位,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担任地方政府和政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正在下降,地方政府、地区卫生委员会、法定委员会以及司法机构的妇女任职仍然不足。令委员会关切的还有,在多数层面的公共和政治生活中,毛利族、太平洋岛屿、亚裔和其他少数群体妇女任职人数不足。

31.委员会请缔约国切实采取行动,制定目标和时间表,在地方一级、公务员系统、政党、地区卫生委员会、法定委员会以及司法机构中增加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按照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担任各级政治决策职务的毛利族、太平洋岛屿、亚裔和其他少数群体妇女的人数。

3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普及免费教育的工作,但对低收入家庭儿童和农村儿童受教育的情况表示关切。尤其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委员会获悉许多学校强迫家长向学校“捐赠”,而且经常不明确告诉家长此类交费属于自愿行为。委员会对此类问题给低收入和单亲家庭造成的负担以及这些做法对妇女造成的多种影响表示关切。妇女的总体收入低于男性,并更有可能是单亲家长。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学校提供充足的资金,并采取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家庭的儿童在办学方面不受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澄清并宣传学校要求的交费属于自愿性质,并且监测学校向家长收费的情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增强妇女能力的基础的重要意义。

34.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毛利族、太平洋岛屿与少数群体妇女等妇女处于不利地位,妇女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特别是在适用平等规定较少的私营部门。尤其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男女工资差距扩大、职业分化严重、妇女集中在低薪职业以及妇女担任私营部门管理和决策职务的比例极低。

35.委员会请缔约国酌情采取一切措施,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及加强平等机制,消除妇女在劳动市场中的不利处境,包括毛利族、太平洋岛屿与少数群体妇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分化,缩小并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监测公共和私营部门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及结果,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相关情况。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支持妇女参与劳动市场,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幼儿的母亲和单亲母亲的参与率仍然低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平均水平。委员会还对季节性工人和临时工人仍不享有带薪育儿假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男子参与带薪育儿假方案的比例较低,农村妇女以及毛利族、太平洋岛屿与少数群体妇女在享受儿童保健和育儿假政策方面遇到障碍。

37.委员会请缔约国立即着手修订资格标准,确保季节性工人和临时工人有资格享有带薪育儿假。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男子育儿假方案并鼓励男子与妇女分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以提高幼儿母亲和单身母亲加入劳动队伍的比率。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分析并评估农村妇女和毛利族、太平洋岛屿与少数群体妇女在享受儿童保健和育儿假方面遇到的障碍,并采取措施减少这些障碍,扩大这些妇女接受此类服务的途径。

3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拥有全面的保健覆盖网络并提供免费保健服务,如妇女癌症筛查,但同时也关注到,不同族裔的妇女和农村妇女可能无法平等地获取和利用保健服务。委员会对欧洲裔妇女和其他族裔群体妇女的预期寿命差距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还对性传播疾病和少女怀孕比率较高表示关切。

3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特别针对农村妇女或在获取保健方面面临文化或语言障碍的妇女,提高获取保健及保健相关服务和信息的比例。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努力,分析和收集关于各类妇女群体获取和利用保健服务的水平的数据,并制定必要的纠正措施。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工作力度,查明并解决造成非欧洲裔妇女预期寿命较短的因素。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向妇女和女孩提供有关生殖卫生和避孕的信息,针对女孩和男孩广泛宣传性教育,并特别关注性传播疾病和少女怀孕的预防工作。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放宽法律援助的资格要求,但同时也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寻求法律援助和向法院寻求补救措施方面面临财力、行政和文化障碍,并注意到妇女对自身权利及现有补救措施和服务的认识水平。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是否充分了解修订后的《财产(关系)法》为其规定的权利,以及尚未就《财产法》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新规定对妇女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这些规定旨在解除关系时消除伙伴间的经济差距。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分析并消除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面临的障碍。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所有处境不利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宣传如何利用现有反歧视法律补救方法,并监测这方面的工作成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确保司法部门成员、律师和检察官完全熟悉适用的法律规定,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行为有敏感认识,并能熟练、恰当地应对这些问题。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研究和分析《财产(关系)法》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新规定对妇女的影响,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相关资料。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43.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结合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4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参加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新西兰政府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5.委员会请新西兰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新西兰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今后在这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0年9月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