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在其第六十一届会议 ( 2015 年 7 月 6 日至 24 日 ) 通过。

关于纳米比亚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5年7月16日委员会第1321和第1322次会议(见CEDAW/C/SR.1321和1322)审议了纳米比亚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NAM/4-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NAM/Q/4-5号文件,纳米比亚的答复见CEDAW/C/NAM/Q/4-5/Add.1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该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了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所做的口头发言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问题所做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性别平等和儿童福利部部长Doreen Sioka女士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包括来自卫生和社会服务部,教育、艺术和文化部,国际关系和合作部以及纳米比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和驻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公约》批准以来所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5年的《儿童保育和保护法》,其中载有关于贩运儿童,包括女童以及最低婚龄的规定;

(b)2004年的《预防有组织犯罪法》(2009年5月开始生效),该法已被用于制止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人口贩运。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并促进男女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

(a)国家性别问题政策(2010-2020年);

(b)国家性别问题行动计划(2010-2020年);

(c)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指导方针,在2014年获内阁批准;

(d)教育和培训部门改进方案(2006-2020年),其目的是加强教育,从幼儿早期发展到终身培训。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2007年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力对于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具有决定性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2008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委员会请议会,依循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到下一报告期之间,根据公约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结论性意见。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能见度

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NAM/CO/3第12段),并重申其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包括法官、律师与检察官在内都不充分知晓《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各项规定。国家法院至今只有一次提到《公约》的规定。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传播有关《公约》、《任择议定书》下的程序和委员会一般建议的信息,并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开展涵盖《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所有相关方面的能力建设方案;

(b)考虑采取关于执行本结论性意见的国家行动计划,其中具有明确目标和指标。

歧视的定义和法律框架

10.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10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该条只提供一个封闭式的禁止清单,其中不包括基于婚姻与艾滋病毒感染状况的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若干涉及妇女权利,如涉及婚姻、承认习俗婚姻、采购、婚姻财产、离婚和遗嘱继承权的法案尚待通过,并且没有通过这些法案的具体时间框架。

1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通过修改宪法第10条或通过其他适当立法,采用一个与公约第1条一致的关于歧视的全面法律定义,其中涵盖一切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婚姻和其他状况在内;

(b)紧急通过各待决法案,如关于婚姻、承认习俗婚姻、采购、婚姻财产、离婚和遗嘱继承的法案。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统一各项法律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一个习惯法和成文法都适用的多元法律体系,并且宪法第66节(1)规定,习惯法只在其与宪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不冲突的情况下有效。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习惯法的某些内容与《公约》不一致。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性别平等和儿童福利部与法律改革和发展委员会一起,对缔约国所有法律进行彻底的性别分析,以查明所有与《公约》冲突的习惯法,从而使其与成文法和公约保持一致。

诉诸司法和法律投诉机制

14.委员会指出,经2000年第17号法令修正的法律援助法(1990年第29号),为缔约国提供了一个法律援助制度。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有一个以经济状况和有关条件为基础的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在包括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和在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中,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继续是有限的,部分原因是据称法律援助经费受到削减。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法律援助基金提供充足经费,并确保妇女,特别是涉及离婚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的妇女,能够实际上在全国各地诉诸司法。

暂行特别措施

1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NAM/CO/3第14段),并重申其关切的是,尽管有扶持行动(就业)法(1998年第29号)和宪法第23条关于扶持行动的一般规定,暂行特别措施没有一致地适用于《公约》所涵盖的各领域——如妇女参加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等——以加速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

1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关于加强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法律规定和充分实施这些规定,作为在妇女代表不足或处于劣势的《公约》涵盖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必要战略。

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18.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害做法以及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和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持续存在。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过继婚、性启蒙习俗及多配偶制等有害做法的普遍程度的数据。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NAM/CO/3第16和17段),并指出缔约国尚未对传统有害做法的普遍程度以及传统权力机构法(2000年第25号)和2003年社区法院法的实施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以确保终止对妇女有害的习俗和做法。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扩大关于歧视性定型观念对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权利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公众教育方案,方案的对象为缔约国维护传统价值观的传统领袖;

(b)与媒体合作以教育公众和提高人们对长期存在于社会各个层面的基于性别的定型观念的认识,以期消除这些观念;

(c)开展国家研究,以期确定过继婚、性启蒙习俗及多配偶制等有害做法的深入程度和普遍性,并确定传统权力机构法(2000年第25号)和2003年社区法院法的实施对妇女的权利所产生的影响;

(d)定期监测和审查为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而采取的措施,评估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消除这些观念和做法的具体措施。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制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如实施制止家庭暴力法(2003年第4号)和通过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12-2016)。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亲密伙伴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如强奸和谋杀发生率很高。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暴力侵犯妇女的人很少遭到起诉,而且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经常撤案。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在本国建立收容所,但仍不足够。

21.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彻底和有效调查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所有案件,依职权起诉和适当惩罚行为人;

(b)查明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撤回控诉的根本原因和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c)为了加快建立拟议的国家性别问题统计系统——其中具有所有性别问题国家方案的指标和目标——并确保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国家数据库具有将重点放在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案件的最新统计数据,这些数据应按年龄、犯罪类型和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关系分列;

(d)开展需求评估,在考虑到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在缔约国的严重性的情况下,确定受暴力侵害妇女对收容所的需求,并确保缔约国所有地区受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都能够利用适当的收容所,并且所有收容所都有足够资源。

2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08年设立了家庭暴力和一般暴力问题高级别战略部际委员会,但关切的是,内阁在2014年2月20日一次特别会议上提出的大部分建议,如为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设立证人保护方案的建议,没有得到执行。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内阁指出,尚未修正与制止缔约国内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工作有关的惩教事务法(2012年第9号)、刑事诉讼法(第60-62节)和制止强奸法(2000年第8号)(第3节),以消除与遏制暴力侵害妇女的工作有关的法律障碍。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执行内阁在2014年2月20日通过的各项建议,包括:

(a)推出一个全面的证人保护方案,以保护对被控犯下暴力侵害妇女的人,包括犯下家庭暴力的人进行指证的证人;

(b)修正惩教事务法(2012年第9号)、刑事诉讼法(第60-62节)和制止强奸行为法(2000年第8号)(第3节),以消除与遏制暴力侵害妇女的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障碍。

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

24.委员会欣见:在2015年通过儿童保育和保护法,其中列有制止贩运儿童的一章;修订后的国家性别政策12个重点领域中列入了人口贩运;用2004年的预防有组织犯罪法来制止贩卖人口以及在2015年第一次对一宗涉及贩卖人口的刑事案件判刑。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是主要为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来源国和目的地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自缔约国在2009年对贩运人口问题进行国家基线研究以来,就没有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严重程度的最新数据。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颁布符合国际规范和标准的全面取缔人口贩运法律;

(b)开展综合研究,收集有关贩运妇女和女童严重程度和形式的数据,数据应按年龄、地区和来源国分列;

(c)加紧解决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根本原因,确保受害人复原和融入社会,包括为其提供收容所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社会援助;

(d)加强宣传,以促进举报贩运罪行,及早发现沦为贩运受害人的妇女和女孩,及将其转介到适当事务机构;

(e)加强防止贩运人口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交流信息和统一法律程序以起诉贩运者,特别是与安哥拉、博茨瓦纳、南非和赞比亚等邻国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其他有关国家合作;

(f)拨出适当资源用于在缔约国有效经营收容所。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 2014 年总统和议会选举期间当选议会妇女代表人数达47%。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成就源自各政党自愿承诺增加妇女对政治的参与,而修正选举法以期能够有更多规范性措施来加速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建议被拒绝。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妇女在司法部门职位、部长级职位、外交部门的高级职位以及在区域和地方各级政府高级职位的任职人数很少。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1)和委员会第23和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临时特别措施等,如采取性别平等的任命制度,加快征聘妇女担任高级职位,以加快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通过选举和任命担任职位的机构,包括担任司法部门职位、部长级职位、外交部门的高级职位以及在区域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高级职位。此外,缔约国应考虑采取更规范的暂行特别措施以修订选举法,从而保障妇女在议会代表人数方面取得的成果。

国籍

2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2009年启动出生登记试点项目以来努力确保在儿童出生后进行登记。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在孩子父亲不在时母亲在出生登记上按母亲的姓登记名字是一个文化上敏感的问题,但感到关切的是,在儿童父母中的一方,通常是男性家长不在时,要求父母双方在登记出生时出席,会妨碍儿童的及时登记。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提供机制,确保在缔约国所有地区及时进行出生登记;

(b)考虑修订其出生登记政策,允许根据父母中的一方提出的申请登记出生,并规定在一段期间内,没有出席的一方能够对儿童的登记提出异议,并酌情要求取消登记。

教育

30.委员会欣见修订2009年关于防止和处理怀孕的少女怀孕政策,以及在学校提供关于生活技能的课,该课除其他外,将重点放在少女怀孕的危险和影响。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高怀孕率导致特别是在卡万戈和库内内地区许多女孩辍学。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女孩通常不愿意上工程课。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适当措施以强制执行关于禁止体罚并防止在所有场合尤其是在学校实行体罚的法律。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等方式,鼓励女孩和年青妇女选择非传统学习领域和职业,并实施目的是就教育方面的各种选择向女孩提供咨询的方案;

(b)加紧努力减少女孩辍学,促使尤其是在卡万戈和库内内地区的年轻母亲在分娩后重返学校;

(c)加强提供生活技能教育,并确保把与年龄相适应的性健康以及生殖健康和权利教育系统地纳入学校课程,其中包括为青春期男女孩提供涵盖负责任性行为在内的全面性教育;

(d)加强执法以制止体罚,以期消除在任何场合尤其是在学校进行体罚,并促进使用非暴力形式的纪律措施。

就业

32.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妇女失业率很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劳动力市场男女职业隔离的情况继续存在,在私营部门妇女担任管理职务的人数很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妇女大多集中在私人家庭从事家务工作,但缔约国没有批准2011年国际劳工组织家庭佣工公约(第189号)。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和为处理该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的统计数据。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12周产假权利只适用于正规部门某些类别的雇员。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通过为妇女提供职业和技术培训等方法,促使妇女进入正规经济;

(b)加强努力,除增加妇女在私营部门管理职位的人数外,消除结构性不平等以及职业上的横向和纵向隔离;

(c)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佣工公约(第189号);

(d)采取必要步骤,确保 12 周产假适用于非正规部门雇员,并考虑审查该期间,以期将其延长;

(e)收集关于工作场所性别歧视问题严重程度的统计数据,其中包括性骚扰案件的统计数据,并定期进行劳工检查,以强制遵守关于性骚扰的劳工法和行为守则。

健康

3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NAM/CO/3第24和25段),并赞扬缔约国旨在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的成功方案。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不安全堕胎十分普遍,导致缔约国产妇死亡率增加。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虽然根据1975年堕胎和绝育法,在某些规定情况下,如在强奸、乱伦、孕妇健康和生命受到威胁以及胎儿畸形情况下,堕胎是允许的,但妇女仍要经过复杂繁琐的行政程序才能获得堕胎许可。

3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加紧执行各项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尤其是预防战略,扩大向所有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男子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包括向怀孕妇女提供此种治疗,以防止母婴传播;

(b)加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工作,包括提供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简化阻碍妇女获得堕胎服务的现有复杂繁琐行政程序。

36.委员会欣见纳米比亚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就纳米比亚政府诉LM 和其他人一案所作的判决,其中高等法院认定,三名艾滋病毒阳性妇女在未经其知情同意下被绝育,这侵犯了其根据纳米比亚法律享有的权利。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艾滋病毒阳性妇女被强迫绝育问题严重程度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绝育问题上没有关于已采取的具体立法和政策措施的资料,以及没有关于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明确定义为缔约国内的妇女和医疗从业人员就这方面的程序提供指导。

37.回顾其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在绝育问题上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其中明确列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要求,包括规定在妇女被告知绝育手术的性质、其长期后果、潜在风险和现有的替代办法后,给予适当的思考期,并规定须由妇女表示其在自由,事先和知情情况下同意进行绝育;

(b)调查艾滋病毒阳性妇女被强迫绝育问题的严重程度,并采取具体措施,协助所有强迫绝育受害者获得其医疗记录;调查过去强迫绝育的非法做法,起诉和适当惩罚行为人并补偿受害者。

农村妇女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农村地区的贫穷,包括增加60岁及以上老人的养老金。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获得土地的机会有限以及缺乏关于农村妇女获得小额融资和小额信贷的资料。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据报农村地区发生已故配偶亲属掠夺土地的情况及其对妇女所产生的影响。

3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采取具体措施,帮助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获得土地;

(b)收集农村妇女获得低利率小额融资和小额信贷机会的资料和促进其获得此种资金,并加强努力,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创收活动;

(c)加紧努力遏制土地掠夺,尤其是掠夺农村妇女的土地,因为这影响了妇女充分享有财产的权利。

婚姻和家庭关系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通过拟定承认习俗婚姻的法案以管制习俗婚姻,并在拟议的离婚法案下提出无过错离婚制度。然而委员会注意到,部分涉及婚姻财产共有权的2012年灵活土地保有权法只适用于其婚姻导致配偶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共有的人。委员会还注意到,涉及事实上结合的妇女经常在关系解除后面临经济困难。

4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16条(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 29 号一般性建议,呼吁缔约国保护事实上结合的妇女权利,并在婚姻解散后确保平等分配婚姻财产。

《任择议定书》和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各项规定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4.委员会要求依照《公约》规定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的一切努力。

传播

45.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间优先注意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用官方语言及时向国家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机构,特别是向政府、部委、议会、参议院和司法部门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得以充分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合作。委员会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得以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援助并利用技术援助制定和执行一项综合性方案,以实施上述各项建议及整个公约。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同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各方案机构合作。

批准其他条约

4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使妇女能够进一步享受生活所有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1和15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9年7月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