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2007年5月14日至6月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尼日尔

1.2007年5月29日,委员会在第790和第791次会议上审议了尼日尔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NER/12)(见CEDAW/C/SR.790和791)。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NER/Q/2,尼日尔的答复见CEDAW/C/NER/Q/2/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该报告遵照了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指导方针,但对报告逾期表示遗憾。委员会注意到报告的质量,其中坦率地概述了妇女的境况以及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遇到的障碍。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了书面答复,赞扬该国作了口头介绍,其中阐述了尼日尔实施《公约》的最新发展情况,还赞扬该国答复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事务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其中包括政府不同部门和办公室的代表、国民议会一名成员、尼亚美上诉法院一名检察官及国家人权与基本自由委员会一名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二条(d)款和(f)款、第五条(a)款、第十五条第(4)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c)项、(e)项和(g)项作出了保留。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表达了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承诺和政治意愿。委员会欣见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及促进男女平等的各项法律改革和政策。委员会特别欢迎第2000-008号法,其中对决策机关中为妇女预留的职位实行了名额制度;2004年改革《刑法》,其中包括制定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奴役的条款;通过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政策,解决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问题;2006年通过《生殖健康法》;代表团宣布正在最后确定国家男女平等政策。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更好地实施《公约》而作出的体制安排,包括成立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事务部;指定共和国总统和总理关于两性平等与发展问题的顾问;设立国家提高妇女地位监测研究所,并设立8个区级和36个省级提高妇女地位监测研究所。

7.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于2004年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5月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记得,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实施《公约》的所有规定,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必须优先关注本结论性意见所查明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实施活动中把那些领域作为重点,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提交给所有相关政府部门及议会,以确保各项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实施《公约》各项规定,欢迎缔约国坚称正在审查对《公约》的保留,以便撤回这些保留,但委员会对缔约国维持这些保留感到关切,其中包括对第二条(d)款和(f)款、第五条(a)款、第十五条第(4)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c)项、(e)项和(g)项的保留。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对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的保留违背《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并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其它人权条约作出保留,而这些条约中都载有男女平等和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等原则。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在具体时限内撤回对第二条(d)款和(f)款、第五条(a)款、第十五条第(4)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c)项、(e)项和(g)项的保留。

11.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尼日尔宪法》宣称公民不分种族、性别、宗教一律平等,但缔约国立法中没有根据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针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委员会对《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批准过程出现延误感到关切。

1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宪法》或其它适当法律中根据《公约》第一条载入针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其中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并根据《公约》第二条(a)项载入男女平等条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的批准过程。

13.委员会关切的是,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以及妇女自己在内的尼日尔人民,对《公约》各项规定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了解不够,妇女在国内诉讼中尚未援引过《公约》,司法机关尚未采用过《公约》。委员会关切的问题还有,妇女将歧视案件提交法院的能力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如贫穷、文盲、缺乏对自身权利的了解以及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缺乏帮助等。

1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本国人民对《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并为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举办涉及《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所有相关方面的培训方案,以便在国内牢固建立有助于男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建议针对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处理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开展持久的提高认识和普法运动,以鼓励妇女在《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利用现有的程序和补救措施,并增强她们这方面的能力。委员会请缔约国消除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在获得司法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碍,并鼓励缔约国从国际社会寻求帮助,以便采取措施,在实践中加强妇女获得司法服务能力。

1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已经进行的各种法律改革,其中包括修订《刑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依然有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和条例。例如国籍法,其中规定与外国人结婚的尼日尔妇女不得将尼日尔国籍传给配偶;关于政府官员薪酬和各种福利的第60-S/MFP/T号法令;不准妇女进入某些机关的《公务员制度总条例》。委员会关切的是,1976年开始的《家庭法》起草工作至今尚未完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已经修正以惯例法规则为基础的关于个人和家庭法各个方面的第62-11号法,但在离婚、监护权和遗产继承等领域内继续对妇女实施歧视性惯例法和做法。委员会还对适用三种不同法律(即成文法、惯例法和宗教法)给妇女带来的消极影响感到关切。

1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高度重视法律改革进程,毫不拖延地在明确时限内修改歧视性法律和条例,并使其和《公约》相一致。它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政府官员、国民议会和公众舆论对法律改革重要性的认识,以便妇女实现法律上的平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与民间社会、妇女组织及社区和宗教领袖建立伙伴关系并进行协作,加大对法律改革的支助。它敦促缔约国使成文法、习惯法和宗教法与《公约》的规定接轨。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研究经修订的第62-11号法的执行所产生的影响并进一步做必要的修订,以确保废止有害于并歧视妇女的习惯法和文化与习俗。它敦促迅速制定和通过《家庭法典》草案或与《公约》相吻合的类似的立法。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陈旧的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盛行不衰。它还关切地注意到包括逼婚早婚、切割女性生殖器和抛弃在内的根深蒂固的不良文化准则、习惯和传统的长久存在,这些准则、习惯和传统对妇女构成歧视,使对妇女的暴行得以长期存在,严重阻碍妇女享受人权。

1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将文化视为该国生活和社会结构的一个动态方面,随着时间推移受到许多影响而不断变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制订一项综合战略,包括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修改或消除有害和歧视妇女的不良文化做法和陈规定型看法,并促进妇女充分享受人权。它还促请缔约国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既定目标的进展情况。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妇女组织及社区和宗教领袖协作开展这种努力,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情况。

19.委员会欣见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即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部的成立,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国家机制可能没有有效完成工作所需的足够财政和人力资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部与包括国家提高妇女地位监测中心及其区域和司级中心、共和国总统和总理的性别平等和发展问题顾问在内的其他机制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不够,而且其各自任务规定不明。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界定负责促进男女平等的不同机制的任务和职责,确保它们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并确保它们掌握有效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享受人权所需的足够财政和人力资源。

21.委员会欣见实施在决策机构中给妇女预留职位的配额制度的第2000-008号法令,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可能未恰当理解《公约》第四条第1款所要求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政策和方案中对以下两者加以明确区分:为执行《公约》所采取的一般社会经济政策和方案以及《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指出,暂行特别措施旨在加速实现妇女的实际平等。它鼓励缔约国更多地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加速实现各部门中男女实际平等。

23.委员会赞赏对《刑法》的修订,包括规定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但对尼日尔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逼婚和早婚、对妇女的性虐待以及切割女性生殖器等危害妇女的暴力行为表示关切。它对缺乏有关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数据感到关切。它还对缺乏一项打击危害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的全面战略感到关切。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最优先重视实施一种综合办法来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它敦促缔约国在这一努力中充分利用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这种综合办法应包括预防努力,旨在加强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司法、保健工作者以及社会工作者以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消除危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能力的培训措施,并采取措施确保以有效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为受害者提供支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大众意识,使大众认识到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都是不可接受的。它敦促缔约国确保对那些以暴力侵害妇女的人从严、从速予以起诉和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和保护、安全的庇护所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支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为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所确立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的信息,并提供关于这些措施的影响的信息以及统计数字和这种暴力行为泛滥的趋势。

2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现象的努力,包括成立了一个部际委员会,负责制定打击贩运妇女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提到的假借结婚而贩运人口、贩卖平民妇女和奴役行为的出现。委员会对缺乏有关贩运妇女和女童现象的程度的信息感到关切。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贩运、强迫劳动和性剥削活动。它敦促缔约国通过必要的立法和行动计划并制订一项全面的打击贩运活动战略。这项举措应包括收集和分析数据,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并采取措施使成为贩运活动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得到恢复和重返社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预防努力,通过包括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减贫战略和提高意识运动在内的方法而消除贩运活动的根源。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尼日尔境内贩运妇女和女童活动、对妇女和女童的奴役及一切形式的类似奴役的行为持续存在以及为防止和打击这种活动及其影响所采取的措施的综合资料和数据。

27.委员会赞赏实施在决策机构中给妇女预留职位的配额制度的第2000-008号法令,并注意到妇女在国民议会和高级政府职位中人数的增加,但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和决策职位中,包括在国民议会、政府、外交部门和地方机构中仍然人数不多。

2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久措施,加速使妇女充分和平等地进入经选举和任命产生的机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扩大第2000-008号法令目前所规定的10%的配额。它建议缔约国确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实施提高意识的方案,包括与世袭酋长共襄此举,鼓励妇女参加公共生活。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整个社会着重宣传妇女充分和平等地进入各级决策的领导职位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扩大女童入学率的努力,但关切地注意到女童的入学率仍然偏低,女童在高等教育中的入学率更低。它对妇女高文盲比率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持续存在的定型观念感到关切。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大力宣传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和增强妇女权能的基础的重要性,并采取步骤,以克服使《公约》第十条的规定长期得不到遵守的传统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拥有接受各级教育的平等机会并确保女童留在学校上学,包括为此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通过采用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全面方案以及开展成人教育和培训,提高女童和妇女、包括农村地区的女童和妇女的识字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有效处理妨碍女童入学和完成教育的各种障碍,例如早婚和逼婚。委员会请缔约国修订教育课程和教科书,以消除关于社会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协作,并寻求国际社会和捐助组织的更多支助,以加快遵行《公约》第十条的工作。

31.委员会注意到尼日尔宪法中关于工作权利的规定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某些公约和《劳动法》等其他法律获得批准的情况,该法禁止在就业领域歧视妇女。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规定的执行情况欠佳,并缺少高效的监测机制。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关于妇女加入劳动力队伍和参与非正规部门的数据,特别是缺少关于其实际境况的数据。具体而言,委员会无法清楚了解妇女加入城市和农村地区劳动力队伍的情况、其失业率和工资、纵向和横向的劳动力队伍分隔以及妇女从新经济机会受益的能力等情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一些劳动法过于保护身为人母的妇女并限制妇女参与若干领域的工作,这可能给妇女参与劳工市场造成阻碍,致使关于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长期存在。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工市场上享有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特别是加强其劳动监察。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创造就业的方案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并确保妇女能从这些方案中充分受益。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提供分析,说明妇女在包括正规和非正规部门在内的就业领域中的境况和长期趋势,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对实现妇女在工作场所享有平等机会的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3款对法律进行定期审查,以期减少妇女在劳工市场面临的一切障碍。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妇女健康作出努力,包括在2006年通过《生殖健康法》。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妇女健康的状况岌岌可危,包括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没有机会获得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足够保健服务,少女怀孕率很高和瘘管病问题;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很高;避孕药使用率很低;有害的传统做法,例如切割女性生殖器,这些做法可能导致死亡。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进妇女、包括农村地区的妇女获得保健和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和信息的机会。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提供更多性健康服务和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生殖健康服务。委员会还建议采取各种方案和政策,增加对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的了解和利用,以便妇女和男子能够在知情情况下作出关于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的选择。委员会还建议实施全面的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方案,并订立有时限的目标和列入增加产科服务覆盖面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针对女童和男童广泛推广性教育,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高人们对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法律的认识,并确保该法得到执行。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针对男子和妇女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及其风俗上的深层缘由。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方案,为以切割女性生殖器为谋生之业的人提供其他收入来源。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减少膀胱阴道瘘的发生率,并向受该病影响的人提供医疗帮助。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建立数据收集制度,以便加强知识基础,用以有效制定和执行关于妇女健康所有方面的政策,包括监测其影响。

35.委员会对妇女中的普遍贫穷现象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的境况、她们缺乏信息而且没有参与决策过程以及缺少获得保健、社会保障服务、教育、司法救助、洁净水、电、土地和信贷的机会等情况。委员会对农业贸易自由化对妇女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妇女在贸易谈判中的参与程度较低感到关切。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重视农村妇女的需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可以获得保健、教育、司法救助、足够住房、洁净水、电、土地和创收项目的帮助。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在所有减贫计划和战略中纳入性别观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研究,确定农业贸易自由化协定对妇女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并确保妇女获得信息和参与贸易决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农村妇女境况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和分析列入其下次定期报告。

3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按性别和族裔分列的足够统计数据,用以说明男女平等原则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中的实际实现情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足够信息,说明所采取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取得的影响和成果。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族裔分列的足够统计数据和分析,并提供关于残疾妇女状况的资料,以便全面说明为所有妇女执行《公约》全部规定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对其法律改革、政策和方案进行影响评估,以确保所采取的措施能够实现预想的目标,并在其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这些评估的结果。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40.委员会还强调指出,《公约》的充分、有效执行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委员会呼吁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和明确反映《公约》的规定,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41.委员会指出,各国加入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会增进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尼日尔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2.委员会请尼日尔在国内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以便使其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物、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都能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各界,特别是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宣传《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4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依照《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12年以合并报告的方式提交应于2008年11月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2年11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