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瑙鲁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2017年10月27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1538和1539次会议(见CEDAW/C/SR.1538和CEDAW/C/SR.1539)审议了瑙鲁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NRU/1-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RU/1-2,瑙鲁的答复载于CEDAW/C/NRU/1-2/Add.1。

A.导言

2.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提交初次至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以及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口头介绍并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该代表团由内政、卫生、教育和土地管理部长查曼·斯科蒂率领,成员包括民政事务秘书和妇女事务部、家庭和社区服务司、内政部儿童保护服务司的代表以及太平洋共同体区域权利资源组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1年《公约》在该缔约国生效以来该国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立法:

(a)2017年《家庭暴力和家庭保护法》;

(b)2016年《公共服务法》,确保同工同酬,以及产假和陪产假;

(c)2016年《犯罪法》,废除了1899年《刑法》并扩大了强奸的定义,并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废除了性犯罪证据需要和原告性史的可受理性;

(d)2015年《收养儿童法》(修正案),使女孩和男孩有更多机会被家庭收养;

(e)2011年《教育法》,确保妇女和女孩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将义务教育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并规定了学校性骚扰的纪律处分。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旨在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如通过了以下政策:

(a)残疾问题国家政策(2015年),解决残疾人包括妇女和女孩面临的关切和问题;

(b)国家妇女政策(2014-2024年),为政府、民间社会和社区代表提供指示以实现与促进性别平等相关的目标;

(c)青年妇女行动计划(2009-2015年);

(d)妇女行动计划(2005-2015年),旨在提高妇女生活的质量;

(e)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2005-2025年),承认妇女权利,促进平等机会,并表示承诺在所有部门纳入性别观点;

(f)性别问题国家计划,支持遭受家庭暴力、酗酒和少女怀孕的妇女和女孩。

6.委员会欢迎自《公约》在该缔约国生效以来,该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泽议定书,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

C.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委员会请议会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直至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时,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公约》的显见度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在实践中的适用十分有限,《公约》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措施和促进缔约国性别平等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得到充分宣传。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作为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法律、法院裁决和政策的框架,为所有政府部门、议会和司法机构充分了解和执行。

歧视的定义

10.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规定的不分性别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并没有根据公约第1和2(a)条,全面规定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宪法》没有明文禁止影响妇女的交叉形式的歧视。这一缺陷造成了在实现瑙鲁妇女权利过程中缺乏充分的立法和具体措施。

1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明确规定的时限内:

(a)按照《公约》第1条在《宪法》中纳入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涵盖直接、间接和交叉形式的歧视,以及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歧视;

(b)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宪法》;

(c)审查所有现行法律,包括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消除一切歧视性条款,以确保法律符合《公约》规定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诉诸司法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免费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而且没有足够经济手段的妇女可以申请减少诉讼费。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妇女不了解她们的权利以及如何伸张这些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向警方举报性别暴力的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向法院提呈案件。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该缔约国:

(a)实施有针对性的外联活动,以有效地宣传司法机制、法律制度和妇女如何能够获得这些武器,并促进一种社会环境,使妇女主张自己的权利变得合法并为大家所接受;

(b)确保妇女和女孩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得到有效的补救;

(c)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相关培训,加强其能力,以便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国际文书调查、起诉和裁决侵犯妇女权利的案件。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欢迎在内政部设立妇女事务部、家庭和社区服务司和儿童保护服务司。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未给该部调拨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得该部无法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以促进性别平等,从而削弱了其在确保政府内部进行协调的权威和能力。

1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为妇女事务部调拨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b)进一步加强妇女事务部在政府内部的权威并确保在相关机构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

(c)制定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其中应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并且可以在各级的所有政策和方案中适用,以覆盖妇女生活的各个方面;

(d)制订并实施实质性的方案,包括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以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实现性别平等;

(e)制定一项国家机制,系统地收集数据,并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和其他相关因素分类,以评估公共和私人领域实现性别平等并增强妇女权能的进展情况;

(f)利用《瑙鲁家庭健康和支持研究》(2014年)的调查结果,通知各相关政策单位,并与妇女组织、男子作为伙伴、媒体和私营部门合作。

暂行特别措施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没有在立法层面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或政策,而且无论妇女和男子都反对采用暂行特别措施。这表明公众对这些措施的目的和非歧视性质存在错误理解。

17.根据公约第4(1)条并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并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包括目标、法定配额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以便在妇女处于不利地位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保健等领域,实现妇女与男子的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普遍的社会和文化陈规定型观念,瑙鲁社会认为妇女所起的首要作用是作为妻子和家庭主妇,认为男子理应控制妇女的衣食住行。普遍存在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导致妇女和女孩更加处于从属地位,破坏了她们的社会地位和自主权,并构成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没有充分解决这个问题。

1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加强面向社会各阶层的妇女和男子的教育和宣传运动,包括政治、社区及宗教领袖和教师,提倡实质性的男女平等,向他们宣传性别平等和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领域的作用和贡献;

(b)修订教学方案、课程和教科书,清除各种表现形式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改变歧视妇女的结构和文化根源;

(c)动员媒体包括社交媒体打击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和男女参与公共和私人生活的平等地位。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0.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作出努力,解决性别暴力行为,包括通过新的《犯罪法》,并为受害者和施暴者设立支持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普遍存在,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b)事实上妇女很少向警方报告性别暴力案件,原因有多种,包括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对受害者的污名化和对警察缺乏信任;

(c)当局调查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并对其作出适当反应的能力有限,包括警方的法医能力;

(d)缺乏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调查、起诉和判决方面系统的数据收集;

(e)安全之家收容所能力有限,难以有效应对暴力受害者的需要。

21.委员会回顾关于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了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该缔约国:

(a)制定并执行全面的法律和政策,包括国家行动计划,预防和充分应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b)制定有效的机制解决性别暴力,包括采取多部门国家转介机制,涉及法官、地方警察、社会和保健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c)培训执法人员,包括警察和司法机构人员以及保健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应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受害者的需求,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同时特别关注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等弱势群体;

(d)加强和扩大安全之家和其他庇护所的服务,向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提供机会以获得辅导和法律服务、职业培训和创收机会;

(e)制定并实施针对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的宣传运动,改变长期的性别不平等和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社会和文化规范,并消除对受害者的污名化;

(f)确保有足够的财政和其他资源以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政策和方案,以预防和处理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g)收集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和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分类,并收集有关对犯罪人的起诉、定罪和判决的案件数量方面的数据。

贩运人口和卖淫营利

22.委员会关切缔约国为解决贩运人口和卖淫营利所作的努力有限,并且对这一问题普遍缺乏认识。委员会还关切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能力有限,而且从事打击贩运人口的执法人员缺乏专门的培训。

2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为执法部门和从事打击贩运人口和卖淫营利的官员包括妇女官员提供培训,提高他们识别并援助贩运活动潜在受害人的能力。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依照有关国际文书的规定建立一种机制,以解决人口贩运和卖淫营利的现象,并通过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包括关于贩运人口的风险和犯罪性质,预防此类贩运人口和卖淫营利。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阻止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并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包括通过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促进妇女的政治参与。然而委员会关切妇女在议会和政府中的代表比例严重不足,特别是在决策层,而且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裙带关系和任人唯亲阻碍了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方位战略,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包括通过培训和性别敏感的征聘及其他措施,确保妇女被任用到决策岗位上;

(b)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法定配额,规定妇女在议会和政府中的代表人数,特别是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以加快实现妇女和男子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时的实质性平等;

(c)为妇女特别是潜在的候选人提供关于领导技能的培训,增强她们的权能,为担任民选职位和公职做好准备;

(d)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

(e)使妇女充分参与制定有关发展、气候变化及土地继承和使用的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

国籍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修正的关于国籍的立法,为出生在瑙鲁的妇女和男子提供平等的公民权。然而,《宪法》第74条允许瑙鲁男子将公民身份传给其外籍妻子,而瑙鲁妇女却没有同等的权利为其外籍丈夫这样做。委员会关切《宪法》在这方面对瑙鲁妇女的歧视。

2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修订《宪法》第74条,确保根据《公约》第9条,妇女和男子在获取、更改、保留或转让国籍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

教育

28.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入学率和毕业率,特别是将义务教育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激励儿童完成学业,并为那些辍学儿童推出一项重返学校的方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与发展伙伴的合作,制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学校课程和社区外联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所报告的女生入学率降低、中学毕业率低、成绩水平低及妇女和女孩上大学机会有限;

(b)女孩辍学率很高,其中原因之一是早孕;

(c)妇女和女孩在非传统学习领域和晋升途径的代表性不足,例如在技术、数学和科学等领域;

(d)在学校缺乏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包括负责任性行为的教育,也缺乏对教师的关于不歧视和性别平等的培训;

(e)有报告称,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女孩受到骚扰、欺凌和暴力行为,导致她们辍学。

2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通过包括向女孩提供更多奖学金和向其家庭提供更多奖励和补贴,努力提高妇女和女孩在各级教育的入学率、留校率和完成率;

(b)通过分析和解决她们面临的障碍,确保因怀孕或其他照顾责任而辍学的女孩在重返学校后都能完成学业;

(c)通过提高认识、奖学金和榜样力量,鼓励和培训妇女和女孩追求非传统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例如在科学、工程和管理等学科;

(d)纳入适龄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的全面教育,重点是预防少女怀孕和性传播感染,并培训教师以性别敏感方式处理这些话题;

(e)确保教育立法和政策具有性别敏感认识,并将性别平等纳入所有各级教育。

就业

30.委员会欢迎2016年《公共服务法》,其中规定了同工同酬原则,并规定妇女在完成六个月就业之后享受产假的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没有类似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没有法律禁止并解决工作场所的性别歧视,缺乏老年人护理和儿童保育设施,妇女失业率高,而且妇女的就业机会有限。

3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通过立法禁止公共和私营部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建立正式的投诉机制让受害者得到救济;

(b)确保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享有带薪产假和陪产假,哺乳休息和充足的病假,并明确禁止以怀孕为由解雇妇女以及基于婚姻状况的歧视;

(c)增加妇女获得正规经济部门的全职就业机会,包括提供负担得起的公共老年人护理和儿童保育设施,以使照顾者和父母能够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

(d)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方案,特别是侧重分担家庭责任的重要性;

(e)通过增加妇女获得小额信贷的机制、信息、技能培训和新技术,促进创业和企业发展。

卫生

32.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卫生方面的投资,包括提供免费医疗服务,以及最近在一个地区的医院升级和社区诊所的试点工作。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的总体健康状况,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a)缺乏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妇女和女孩获得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的;

(b)早孕率高并由此造成的大量早婚;

(c)将堕胎定为刑事罪,除非在强奸、乱伦或威胁母亲生命和健康时,包括医疗证明胎儿严重受损时,而且获得安全和合法的人工流产服务的设施有限;

(d)在遇到与生殖权利有关的健康决定包括输卵管结扎时,需要得到丈夫同意,这不符合《犯罪法》第63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问题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

(e)总体没有健康数据,特别是关于宫颈癌和乳腺癌流行率的数据以及可以为妇女和女孩提供治疗的数据;

(f)妇女精神健康状况,特别是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孩的精神健康状况,以及解决遭受暴力侵害妇女身心创伤的措施不足。

3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加快通过公共卫生法和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加强妇女的健康权,包括通过在其余地区推出拥有足够资源和人员配置的社区诊所;

(b)促进妇女和女孩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获得保密咨询、计划生育服务、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和有关负责任性行为的准确信息,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c)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方案,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其目的是防止早孕,其中应包括一项关于特别是在年轻人中使用避孕药具的研究(目前使用率很低),并确保所有妇女和女孩免费获取现代避孕方法;

(d)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并确保妇女获得安全堕胎,办法包括培训医务人员,以便在该缔约国境内外可以及时提供安全堕胎;

(e)修订其立法,废除在作出与生殖权利有关的健康决定包括输卵管结扎时需要丈夫同意的规定,并确保保健工作人员了解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

(f)收集有关宫颈癌和乳腺癌流行率的分类数据,为医疗和保健专业人员提供早期检测的培训,并划拨资源设立一个肿瘤病房以便向妇女提供定期和及时的癌症检查;

(g)为妇女特别是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提供精神健康服务,并宣传现有精神健康服务。

环境和磷酸盐开采

34.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所面临的具体的环境挑战,尤其是当地粮食生产的前景,这影响到瑙鲁妇女和女孩的健康和福祉。委员会关切长期的磷酸盐开采对妇女健康造成的负面后果仍未得到解决。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性别敏感的办法规划和执行各项土地恢复和发展的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这些政策和方案充分考虑到妇女的需要和关切,并确保妇女充分参与所有相关决策进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解决磷酸盐开采引起的妇女健康问题。

气候变化对妇女的影响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面对气候变化的脆弱,并关切气候变化的影响不成比例地影响到妇女和女孩,而且妇女尚未有足够的机会有意义地参与关于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政策制定和决策进程。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能够充分和有意义地参与包括决策机构相关政策和方案的规划和执行。委员会还建议将性别观点纳入国家政策和方案,以确保妇女的需求和关切得到充分考虑和体现,并确保此类妇女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得到评估。

妇女获得土地

38.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历史上是一个母系社会,但委员会关切目前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没有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尽管妇女为户主的家庭占所有家庭的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会还关切在与土地继承、租赁或使用相关的决策进程中妇女的意见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3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确保妇女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继承权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消除影响她们充分享受这些权利的歧视性做法,办法包括确保社区领袖、法官和治安法官接受培训以维护妇女的土地权利;

(b)确保妇女充分、有意义地参与土地租赁和使用协议的谈判,并确保她们的生计不会受到这些协议的不利影响。

残疾妇女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解决残疾妇女和女孩的需要,包括提供社会福利和改善学校基础设施,为残疾学生提供方便。然而委员会关切大多数残疾人生活在家中,将不成比例的护理负担留给了妇女,而且残疾女孩未被纳入正规教育体制。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发展残疾人公共保健设施,并为残疾女孩在正规教育系统学习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残疾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并确保她们能够获得保健照料、社会生活和经济机会。

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改善澳大利亚区遣送的目前居住在区域处理中心和拘留营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孩的状况。然而委员会还关切她们易于遭受交叉形式的歧视和难以获得基本服务,包括卫生、教育和就业机会,以及她们的总体安全和安保。委员会还关切大量针对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以及长期拘留造成的精神伤害。

4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为难民和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孩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包括精神健康和咨询服务、教育和就业机会,并确保他们的总体安全和安保。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遭受性别暴力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充分的保护和补救措施,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并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将犯罪者者绳之以法。

婚姻和家庭关系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单独的家庭法院。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已经过时,并且包含歧视性条款,涉及事实关系、怀孕和未婚夫妻间由父亲分担分娩费用、财产分配、赡养、监护、领养和接触儿童,这些条款违反了《公约》。

4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在与包括妇女团体在内的利益攸关方协商后,审查目前所有涉及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立法,包括1959年《抚养法》、1973年《婚姻诉讼法》、1975年《监护儿童法》和2015年《儿童收养法》(修正案),确保其符合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使之完全符合《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

(b)修订或废除涉及法律能力、婚姻、离婚、事实关系、土地继承、子女监护和领养的所有歧视性条款;

(c)巩固和加强各种家庭法律条款并将其纳入一个统一、全面的家庭法,以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婚姻、离婚、继承和儿童监护事项上的平等;

(d)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确保事实同居中的妇女及此类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地位和经济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e)为家庭法庭调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专门从事家庭法的工作人员和心理学家和顾问,并确保司法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和技能发展,以协助和解进程。

《公约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7.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8.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本结论性意见的分发

49.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以本国正式语文及时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分发本结论性意见,以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执行工作与其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了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这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下列条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详述为执行上文第29(b)、33(b)、33(f)和39(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3.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2021年11月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按时提交,如有延迟,则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段。

5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