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

人口

百分比

总计

卡普里维

79 826

40 749

39 077

4.4

埃龙戈

107 663

50 040

57 616

5.9

哈达普

68 249

33 665

34 579

3.7

卡拉斯

69 329

32 346

36 976

3.8

卡万戈

202 694

106 176

96 515

11.1

霍马斯

250 262

123 613

126 648

13.7

库内内

68 735

34 237

34 487

3.8

奥汉圭纳

228 384

124 828

103 556

12.5

奥马海凯

68 039

32 484

35 554

3.7

奥穆萨蒂

228 842

126 368

102 473

12.5

奥沙纳

161 916

87 958

73 957

8.8

奥希科托

161 007

84 620

76 387

8.8

奥乔宗朱帕

135 384

65 488

69 896

7.4

总计

1 830 330

942 572

887 721

100.0

妇 女事务和儿童福利部致谢辞

妇女事务和儿童福利部部长和管理部门谨以纳米比亚共和国的名义,向在本报告起草期间付出艰辛劳动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致以真诚的谢意。

由于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私营机构的有效合作,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报告得以最终定稿。

谨对赞助本报告印制工作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表示感谢。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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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比亚地图i

鸣谢iii

前言iv

缩略语表10

摘要12

第1部分:导言部分12

第 2部分:纳米比亚对《公约》的执行情况12

第 1条:歧视的定义12

第2条: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措施12

第 3条:对平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全面保护13

第 4条:肯定行动13

第5条:性别角色定型观念问题13

第6条:卖淫和贩卖妇女14

第7条:妇女参加政治和公共生活14

第8条:驻外使团任职情况14

第9条:国籍14

第10条:教育和培训14

第11条:劳工发展15

第12条:保健15

第13条:经济和社会生活15

第14条:农村妇女15

第15条:法律行为能力和户籍16

目 录 ( 续 )

页次

第1部分:导言部分16

1.0 概况、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结构16

1.1 概况16

1.2 社会结构17

1.3 经济结构18

1.4 政治结构19

1.5 法律结构19

2.0《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20

第2部分:纳米比亚对《公约》的执行情况21

第1条:与妇女有关的宪法条款21

1.1 种族隔离和肯定行动22

1.2 家庭22

1.3 歧视的范围23

第2条: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措施24

2.1 男女平等原则和禁止性别歧视24

2.2 保护妇女免受歧视24

2.3 公共当局和机构的歧视29

2.4 消除任何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的措施29

2.5 废除歧视妇女的国家刑法条款29

第3条:对平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全面保护30

3.1 强奸30

3.2 家庭暴力33

3.3 虐待儿童35

目 录 (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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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妇女的暴力和艾滋病毒/艾滋病35

第4条:肯定行动36

4.1 肯定行动的宪法授权36

4.2 《肯定行动(就业)法》36

4.3 国家安置政策37

4.4 其他肯定行动法律37

4.5 就业肯定行动的执行情况38

第5条:性别角色定型观念39

第6条:卖淫和贩卖妇女40

6.1 卖淫40

6.2 贩卖41

6.3 跨国收养42

第7 条:妇女参加政治和公共生活42

7.1 投票、担任公职以及参加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的平等权利42

7.2 妇女在议会中的地位42

7.3 妇女在内阁、区域和地方委员会中的地位43

7.4 妇女担任公职43

7.5 妇女在执法和司法行政部门中的地位43

7.6 妇女在传统当局中的地位44

7.7 妇女在地方当局中的地位44

7.8 妇女在媒体中的地位45

第8条:在国际上代表国家的情况45

8.1 驻外使团的两性任职情况45

目 录 ( 续 )

页次

第9条:国籍49

9.1 取得和丧失纳米比亚公民权49

9.2 寻求庇护的妇女49

第10条:教育49

10.1 关于教育的宪法条款49

10.2 在校学生入学率50

10.3 国家扫盲方案51

10.4 未成年学生怀孕问题52

10.5 人口和家庭生活教育53

10.6 教师任职前教育54

10.7 从业教师的在职培训55

第11条:劳工发展55

11.1 劳动力的规模55

11.2 按区域、地区和性别分列的失业率56

第12条:保健57

12.1 卫生政策和制度57

12.2 设施的利用和分布情况57

12.3 安全饮水58

12.4 卫生设施58

12.5 生育率59

12.6 计划生育60

12.7 产妇保健60

12.8 纳米比亚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情况61

目 录 (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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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经济和社会生活64

13.0 家庭福利64

13.1 老龄养恤金补助金64

13.2 抚养费补助金64

13.3 父母支付抚养费65

13.4 金融信贷65

13.5 体育66

第14条:农村妇女66

14.1 农村妇女的地位66

14.2 政府的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66

14.3 提高农村妇女地位的方案67

14.4 与农村妇女有关的特定法律67

第15条:法律行为能力和户籍67

15.1 公证结婚67

15.2 习俗婚姻68

结论68

参考文献69

缩略语表

CBS-中央统计局

CIDA- 加拿大国际开发署

CEDAW-《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OD-民主者大会

DTA-特恩哈尔民主联盟

FAWENA- 纳米比亚非洲女教育家论坛

GDP- 国内生产总值

GFCF-固定资产形成总值

LAC-法律援助中心

LRDC-法律改革与发展委员会

MAWRD-农业、水和农村发展部

MBESC-基础教育、运动和文化部

MHETEC-高等教育、培训和就业部

MOHSS-卫生和社会服务部

MMC-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问题多媒体宣传运动

NAPPA-纳米比亚计划生育协会

NDHS-纳米比亚人口和卫生调查

NDP-国家发展计划

NGO’s-非政府组织

NGP-国家男女平等政策

NGPA-国家男女平等政策行动

NLFS-纳米比亚劳动力调查

NPC-国家计划委员会

SIAPAC-社会影响评估和政策分析有限公司

STI’-性传播感染

SWAPO-西南非洲人民组织 (西南非民组)

UDF-联合民主阵线

UNECA-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非洲经委会)

UNO-联合国组织

UNHCR-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难民专员)

UNAM-纳米比亚大学

WCPU-妇女儿童保护股

摘要

第1部分:导言部分

A.本报告导言部分提供了关于纳米比亚的概况、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结构的背景资料,主要是供对纳米比亚情况不太熟悉的读者参考。

B.第2部分涉及自提交初次报告以来纳米比亚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 2部分:纳米比亚对《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 1条:歧视的定义

1.1报告这一节述及《宪法》中与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最具相关意义的条款:第10条(平等和不受歧视)、第14条(家庭)、第23条(种族隔离与肯定行动)以及第95条某些部分(促进人民的福利)。

1.2《纳米比亚宪法》明确禁止性别歧视(第10条)。

在“Myburgh诉纳米比亚商业银行”一案中,高等法院解释了《宪法》第10条,该条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在本案中,Myburgh夫人承认曾向银行借款,但是,根据普通法的规定,不能对持有共有财产的已婚妇女提出起诉,因此她认为银行应当对她的丈夫提出起诉,因为他是他们财产的管理人,也是她的监护人。根据《宪法》第10条,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普通法规则与《宪法》有冲突,银行可以起诉Myburgh夫人,并因此驳回了她的上诉。

第2条: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措施

2.1两性平等原则明确载入《纳米比亚宪法》(第10条)。关于其他法规,《劳动法》(1992年第6号法令)宣布在就业许多方面予以性别歧视属于非法行为;《所得税法》(1981年第4号法令)在经过一系列修正之后废除了性别歧视;纳米比亚政府则颁布了《已婚者平等法》(1996年第1号法令)。

2.21997年通过了国家男女平等政策,概述了男女平等方案的执行、协调和监测原则。

第 3条:对平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全面保护

3.1报告本部分着重论述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问题,涉及强奸、家庭暴力、虐待儿童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与暴力等方面。对妇女的暴力发生率可作为一种指标,用以衡量妇女在真正享有两性平等方面的差距。

3.2每年向警方报告的强奸案件有六百(600)起,强奸未遂案件一百五十(150)起。1995至1999年间,报告案件数量每年在543至601起之间不等。2000年,数字上升至705起。针对强奸案件的上升趋势,纳米比亚政府于2000年颁布了《打击强奸法》(2000年第8号法令)。

3.32000年,共计70 000人被诊断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同一年,据报告有2 868人死于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3 890名妇女接受了抽样检验,其中约有22.3% 的人血清呈阳性,为病毒携带者。这些妇女大部分为家庭暴力、特别是强奸的受害者,这使她们更易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

第 4条:肯定行动

4.11998年颁布了《肯定行动(就业)法》(1998年第29号法令)。 该法规定,所有雇主均应当制定肯定行动计划,以黑人、妇女和残疾人为肯定行动的目标群体。

4.2劳动部成立了一个独立机构——就业平等委员会,负责实施肯定行动法规。该委员会代表雇主、雇员和指定群体的利益,监督法规遵守情况,并就对就业中的歧视行为提出的控诉展开调查。其他肯定行动条款也适用于某些法定机构和委员会,比如社会安全委员会和国家体育委员会。《社会安全法》(1994年第34号法令)对于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的女性代表在社会安全委员会中的比例做出规定。《纳米比亚体育法》(第19号法令)规定, 纳米比亚体育委员会的14名委员中至少应有3名女委员。最近颁布的《共有土地法》(2002年第5号法令)规定各级共有土地委员会可能的11名委员中应有4名女委员。

根据2002年就业平等委员会年度报告,在总计118 174名雇员中,在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建筑(7%)、采矿(12.2%)、运输(14%)等部门,妇女任职人数尤其偏低。

第5条:性别角色定型观念问题

纳米比亚有关性别角色定型观念问题的可获统计资料寥寥无几;需要进行研究,以提供更多的有关资料,说明妇女在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角色不断变化的情况。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男子依然占有支配妇女的地位,宗教信仰、文化习俗以及普通法和习惯法中残余的不平等规定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状况。

第6条:卖淫和贩卖妇女

6.1在纳米比亚,卖淫依然受到《打击不道德行为法》(1980年第21号法令)的管制。该法禁止开办妓院、嫖妓、妓女拉客、以卖淫为生和为性目的奴役妇女。

根据2002年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大多数色情业者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从事色情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挣钱抚养子女、供养其他家庭成员、维持生计。

在纳米比亚,大多数色情业者赞成卖淫合法化,普通民众则赞成将卖淫定为犯罪。尽管没有证据显示贩卖行为在纳米比亚十分普遍,但2000年至少有一起案件涉及到以性剥削目的向南非运送青年妇女。

第7条:妇女参加政治和公共生活

7.1在纳米比亚,所有公民,不论男女,年满18岁即享有投票权。年满21岁者有资格当选担任公职。

7.2在国民议会72名当选议员和6名指定议员中,妇女所占比例为22%。在国务委员会的26名成员中,仅有2名妇女。

7.3在1998年地方选举中实际当选的329人中,妇女共计136人。

7.4自上次报告以来在征聘妇女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方面有所改进,但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依然偏低。比如,在公共服务部门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者共计449人,妇女仅占24.1%。

第8条:驻外使团任职情况

在纳米比亚的二十一(21)个驻外使团中,目前只有五个使团由妇女担任团长,但妇女在所有驻外使团工作人员中所占比例已达到49%,自上次报告以来提高了14%。

第9条:国籍

纳米比亚有关取得和丧失国籍的法规无性别区分规定。

第10条:教育和培训

10.1《纳米比亚宪法》保障人人享有受教育权,并规定实行义务教育直至16岁或完成初等教育。

10.2就全国范围而言,初等和中等学校入学率没有任何显著差异。2001年注册学生共计528 958人,其中女生占50% (268 479)以上。不过,中等和高等院校的女生入学率依然是个问题。关于纳米比亚教育学院入学率,1999年注册学生共计2 111人,女生为972人,占46%。

第11条:劳工发展

2000年劳动力调查表明,就业人口共计401 203人,男性和农村人口占大多数,分别为55%和56%。根据该项调查,失业率估计为34.5%。

第12条:保健

12.1在提供保健服务方面,政府的主要目标是提供全体纳米比亚人都可负担得起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性服务,以此改善纳米比亚人的卫生状况。

12.22000年纳米比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报告指出,纳米比亚现有264个诊所、37个保健中心、35家医院和6756个床位。最便利有效的服务是:免疫、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包括避孕套的使用和生殖健康。只对妇女产生特定影响的服务提供得最少,譬如乳腺癌检查和宫颈癌检查等服务。

纳米比亚大约77%的人口可获得安全饮水,41%的人口可获得排泄物处理卫生设施。1995至2000年期间,有90%以上的产妇获得了大夫或护士的产前服务。在报告的新发艾滋病毒感染病例中,妇女占感染者总数的53%。2002年,孕妇当中的艾滋病毒感染率为 22.0%。

第13条:经济和社会生活

13.1老龄养恤金是贫穷家庭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妇女认为习惯法所限定的传统谋生办法难以维持生计。城乡地区的妇女都通过抚养费法院来获得赡养费。

政府与利益相关者合作,为那些给妇女企业提供培训和其他形式援助的个人和团体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

第14条:农村妇女

14.1农村妇女是纳米比亚国内人口极为众多的群体,但就土地所有权、劳动力使用、劳动力、农业服务、自然资源和就业而言,农村妇女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

14.2农业、水和农村发展部与联合国各机构合作,采取了种种措施,目的是提高农业能力,加强与村落农民的联系。

议会通过了《共有土地改革法》(2002年第5号法令),规定男子和妇女有同等资格行使有关共有土地的个人权利。

第15条:法律行为能力和户籍

15.1《已婚者平等法》(1996年第1号法令)废止了丈夫作为一家之长的夫权。

15.2纳米比亚法律未就习俗婚姻登记做出规定,因此,就获得共同财产等法律目的而言,以此种方式的联姻不被认可为婚姻。

第1部分:导言部分

1.0概况、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结构

1.1概况

纳米比亚位于非洲西南角,西面濒临大西洋,东面与博茨瓦纳、赞比亚和津巴布韦接壤,南面与北面分别与南非和安哥拉交界。纳米比亚面积约为824 295平方公里,即317 827平方英里,几乎是联合王国的四倍,比两个加利福尼亚的面积略小。

从地形学上讲,纳米比亚划分为三个区域:纳米布沙漠、中央高原和卡拉哈里沙漠。纳米布沙漠沿南大西洋海岸伸展,从纳、安边界一直延伸到纳、南边界,纵贯整个国家。中央高原海拔3 000至9 000英尺。东部和北部的卡拉哈里沙漠多为厚层的陆地和石灰石,降雨量不足。纳米比亚(1990年以前称为西南非洲)于1884 年成为德国殖民地。德国对该领地的殖民统治持续到1915年,直到南非联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打败了德国。1920年,国际联盟将纳米比亚作为C类委任托管地交由南非管理。就委任托管权而言,南非联邦应当“……促进托管领地居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方面的进步,并促使他们逐渐向独立自治的方面发展……”。1

1945年,联合国接替了国际联盟,要求南非将纳米比亚置于其托管之下。但南非联邦不仅拒绝将西南非洲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而且还未能促进“领土人民物质上和道义上的福利”。尤其是,南非还在纳米比亚系统地实行种族隔离政策。这一政策的基石是通过强制搬迁,继续侵占非洲土地供白人定居使用;将非洲人民圈入贫瘠的小块保留地,最终进入基于部落的“本土”;否定非洲人民的政治权利;将白领和职业就业机会保留给主要为欧洲后裔的人。2

1950年代末和1960年代初,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开展,目标是使受压迫人民摆脱困境。这些运动初期侧重于向联合国请愿,从政治上动员国内人民。但是在1966年,西南非洲人民组织(西南非民组)开始在国内开展武装斗争,从而赋予斗争以新的意义。

由于斗争日趋激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个西方成员开始在西南非民组与南非之间进行谈判斡旋,目的是达成纳米比亚争端和平解决方案。1978年9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435号决议。不过,当时由于超级大国之间的对抗,第435号决议直到1989年才得以执行。1990年3月21日,在成功地执行第435号决议之后,纳米比亚正式宣告独立。

纳米比亚是一个有着丰富文化和传统的国家。同许多非洲国家一样,纳米比亚有着不同的族裔群体,包括阿非利堪人、巴斯特人、卡普里纳、有色人种、达马拉人、英裔、德裔、赫雷罗人、卡万戈人、纳马人、奥万博人、桑族和茨瓦纳 等民族 。官方语言是英语。百分之九十的纳米比亚人是基督教徒。教派有路德教会(48%)、天主教会(32%)、荷兰新教(10%)、英国国教(8%)、卫理公会教派(1.6%)和个别穆斯林教徒(0.1%)。3

1.2社会结构

2001年人口和住房普查的初步结论表明,2001年纳米比亚总人口为1 826 854人,其中男性890 136人,女性926 718人。平均年增长率为2.6%,低于1991年人口普查的3.1 %。根据纳米比亚1996年估计数,168万人口中有35% 的人生活在城市地区。温得和克是最大的都市中心,1991年全国总人口中有31%的人生活在温得和克。温得和克人口呈增长趋势,1991至1995年间年增长率为5.4%,创历史年增长率之最。1997年温得和克人口约为200 000人,几乎占全国城市居民的一半。估计数表明,由于非正规定居点大量增加而带来的移徙潮,到2010年,温得和克人口将翻一番。4

根据2000年纳米比亚人口和卫生调查,平均生育率为4.2 名子女。这表明生育率下降了22%,1992年为 5.4名子女。数量下降的假定原因是受教育、尤其是妇女受教育机会增加,以及因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而造成生育率下降。5

1991年,男女出生预期寿命估计分别为58岁和62岁。目前这一数字分别为男子50.6岁,妇女54.1岁,不含2001年的数字。婴儿死亡率从1988至1992年的每千名出生婴儿死亡57例下降到1996至2000年每千名出生婴儿死亡38.1例。2000年,纳米比亚人口和卫生调查表明,1996至2000年间的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每千人死亡62例,而1988至1992年间每千人死亡91.6 例,减少了三分之一。

1.3经济结构

1990年独立之时,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和实际人均国民收入,按照1990年不变价格,分别为6 081纳元和4 520纳元。在独立十二年之后,1990至1999年,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从6 081纳元增加到8 453纳元,增长幅度约为39%,人均实际收入则从4 520纳元增加到4 735纳元,增长幅度约为4.8%。6

纳米比亚经济主要以初级产业为主。采矿部门在纳米比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这不仅是因为它对国内生产总值、出口收入和投资的贡献,还在于它在政府收益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不过,采矿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已从原来的21% (1983至1989年)下降到14.6%(1990至2000年)。2002年,采矿部门的钻石产量以及采矿量和采石量继续呈下降趋势。钻石产量下降了5.1%。另一方面,投资在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中所占份额在上述两个时期基本保持不变,分别为15. 3 %和14.9 %。对出口收入的贡献从70%下降到54%。

该部门的业绩主要取决于世界经济状况等外部因素,以及中央销售组织就纳米比亚钻石产量所确定的国家配额。随着矿产价格不景气带来的衰退,造成采矿部门紧缩,而经济繁荣又导致需求增加和价格上涨,纳米比亚的采矿部门因此而受益。7

农业是纳米比亚经济的重要部门。农业部门的支柱是牛羊牲畜,雨水充足的地区则生产玉米、小麦和谷子。1998年,农业部门在国内生产总值和商品出口中各占8%,占劳动力就业率的25%。8与2000年农业部门总产量增长4.3%相比,该产业2001年下降了11.4 %。造成负增长率的原因是2001年牲畜数量保持不变,而2000年的这一数字则有大幅度增长。

农业部门的业绩主要取决于气候条件。干旱对农业产量有着极大的影响,造成了负增长率。向烟草和棉花等较为抗干旱的产品转产,以及改进雨季气象预报,都可以使该部门能够更好地应对气候条件。近年来,在雨水充足的地区,越来越多的农民不再种植玉米,而是大胆地种植烟草和棉花。比如,市场销售的棉花从1997至1998年的1160吨增加到1998至1999年的4800吨。棉花、烟草和稻谷以试验项目的形式也引入了共同地区。9

纳米比亚也开始成功地利用奥兰治河一带在葡萄生产方面的竞争优势。独立之时仅有32公顷葡萄园地,到1999年葡萄种植面积已急剧增加到1028公顷,提供了1400个长期工作职位和2100个季节性临时工作职位。10

自独立以来,渔业部门得到极大的发展,1998年在国内生产总值和商品出口中所占份额分别为10%和29%。11与前一年增长2.9%相比,2001年渔业部门产值下降了7.7%。下降的原因是捕捞量下降。12捕捞的鱼种主要是沙丁鱼、鳕鱼类、马鲭、大螯虾和鮟鱇。在海岸线一带的大陆架区域有鳎鱼、杖鱼和金枪鱼。

1.4政治结构

《纳米比亚宪法》宣布实行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多党民主。《宪法》规定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内阁为行政部门,由总统负责。总统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只能连任两届。两院制立法机构由国民议会和全国委员会组成,前者有72名当选议员和6名总统指定的议员,每届任期五年,后者由纳米比亚13个区委员会各选派2名代表组成,13每届任期六年。

国民议会提出立法提案,并有权颁布法律,即便国务委员会有异议,三分之二的多数人赞成即可通过。国务委员会审查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

以下政党参加了1990年12月举行的上一届全国选举,各党派获得的议会议席数量如下:西南非民组,55席;特恩哈勒民主联盟,7席;民主者大会7席;联合民主阵线,2席;以及监测行动组,1席。

1.5法律结构

纳米比亚的法律体系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初级法院以及司法事务委员会组成。传统法院依然执行习惯法,但是,随着《社区法院法案》的出台,此种状况将有所改变。最高法院“……应审理和判决来自高等法院的诉讼……”。14按照《宪法》规定,高等法院“应拥有最初权限,审理和判决所有民事争端和刑事起诉,包括涉及《宪法》的解释、执行和确认的案件……”。15

法官的独立受到《宪法》的保护;法官为终身任命,只能以无智力能力或严重渎职为由免去职务。监察员的职责是调查侵犯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控诉,密切关注公共当局和官员的行为。检察长和总检察长是政府的执法官员。

2.0《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至少每四年向委员会提交一次国家报告,说明其为执行《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16纳米比亚于1997年7月向联合国提交了初次报告。

委员会审查各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并在对报告进行认真审查之后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委员会赞扬纳米比亚提交的报告态度真诚,内容详实,结构清晰,也祝贺纳米比亚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并动员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该报告。17

委员会还欢迎成立了法律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并通过了《已婚者平等法》。委员会期望还将通过新的儿童法规。18

不过,委员会列举了以下三个问题,说明纳米比亚的两性平等方案还存在障碍:习惯法所带来的歧视;公众对人权普遍缺乏认识;妨碍大多数妇女实现其愿望的贫穷状况。

委员会就有效执行肯定行动、习惯法对妇女的影响、对妇女的暴力、堕胎法律、“妓女”保健、少女怀孕等问题提出了其他建议。

针对这些建议,内阁请所有政府办公室、部委和机构仔细研究委员会的建议,并向当时的妇女事务局提出如何执行委员会建议的计划。根据联合国委员会有关非政府组织作用的评论,政府也请非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继续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落实进程。

本报告无意涵盖委员会就初次报告所提出的所有关切问题,说明自1997年以来就两性问题已做出的大量努力,就足以说明问题。最重要的发展事态是将总统办公室所属妇女事务局升级为正式的妇女事务和儿童福利部。尽管存在种种制约(人力和财力),但该部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大成就,因为该部成为推动以两性为导向的活动的有效平台。

其次,通过国家男女平等政策则是又一个里程碑。该政策概述了执行、协调和监测两性问题的框架,并提出了具体原则。本报告第2条将详细阐述该政策。

就习惯法带来的性别歧视而言,目前仍在议会审议的社区法院法案草案将就传统法庭遵守《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权力做出规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措施的第2条将就此做出详细阐述。

关于公众缺乏有关人权和法律的知识,国家男女平等政策特别承诺鼓励法律专业征聘妇女。纳米比亚大学法学院女生数量近来有所增加,就是有力的证明。实际上,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一个地方非政府组织,已采取了主动行动,通过翻译和简化各种法律文本,帮助基层社区知法懂法。妇女事务和儿童福利部目前正在各个地区积极举办普法讲习班。

《打击强奸法》(2000年第8号法令)和《家庭暴力法》(2003年第13号法令)是为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采取的部分措施。根据委员会的建议,有关强奸的法律应当包括婚姻内强奸。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在本报告第3条中有详尽论述。

《肯定行动(就业)法》(1998年第29号法令)旨在推动黑人、妇女和残疾人加入正规劳动力,规定拥有50名以上雇员的雇主应制定有明确时限的肯定行动计划。就业平等委员会负责监督肯定行动方案,其组成人员包括各指定团体的代表。委员会15名成员的构成情况如下:

主席(法案中称为专员);

国家代表4人;

雇主组织代表2人,工会代表2人;以及

各指定团体代表2人,分别代表处境极端不利者、妇女和残疾人。

该法还规定指定候选成员,必要时以代替正式成员。这些都是政府为执行《公约》规定所采取的部分措施。报告将具体阐述政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所采取的种种措施。

第2部分:纳米比亚对《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1条:与妇女有关的宪法条款

《纳米比亚宪法》明确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关于平等和无歧视的第10条规定: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任何人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族裔、宗教、信仰或者社会或经济地位受到歧视。”

《宪法》关于肯定行动的第23条特别强调妇女问题,这是对本条内容的补充,其内容如下。

1.1种族隔离和肯定行动

(1)长期以来,种族歧视做法和种族隔离意识形态使大多数纳米比亚人民深受其害,应当予以禁止。根据《议会法案》,对于此种做法以及传播此种做法,普通法院均可用议会为表达纳米比亚人民对此种做法的深恶痛绝之目的认为必要的处罚手段处以刑事处罚。

(2)第10条无任何内容规定禁止议会颁布此种法规,即直接或间接规定提高由于过去歧视性法律或做法而在社会、经济或教育上处于不利境地的纳米比亚人的地位,或者执行旨在解决因过去歧视性法律和做法而在纳米比亚社会产生的社会、经济或教育不平衡状况的政策和方案,或者在公共服务、警察部队、国防部队和狱政署方面实现结构平衡。

在颁布法规和适用第(2)条计划实行的任何政策和做法时,应当要考虑到纳米比亚妇女历来遭受特别歧视,她们需要得到鼓励,使其能够在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发挥充分、平等和有效的作用。

一般条款中还有第14条,该条明确提及《纳米比亚宪法》第14条中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男女平等问题。

1.2家庭

(1)成年男女,不受种族、肤色、族裔、国籍、宗教、信仰、社会或经济地位的任何限制,均应享有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他们在缔结婚姻、婚姻期间和解除婚姻方面应当享有平等权利。

(2)缔结婚姻应当是婚嫁双方自由和完全同意的结果。

《纳米比亚宪法》中与妇女平等有关的其他条款列在关于国家政策原则的无约束力的章节中。虽然对法院而言,这些原则本身不是可强制执行的,但其本意在于为政府制定和实施法律提供指导,并对法院解释基于这些原则的法律具有指导意义。19关于“增进人民的福利”的第95条载列的各项原则,确定国家应实行下列有关政策,其目的主要是:

“(a)颁布有关法规,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机会,使妇女能够充分参与纳米比亚社会各个领域的活动;政府尤其应当确保实行男女报酬无歧视原则;此外,政府还应当通过适当立法,寻求为妇女提供产假津贴和其他有关福利;

(b)颁布有关法规,确保男女工人以及儿童的健康和体力不受到滥用,并确保公民不因生活所迫而从事与其年龄和体力不相称的职业;

(c)颁布有关法规,确保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者、贫困者和处于不利境地的人获得议会在适当考虑到国家资源的情况下所决定的种种公正的和可承受的社会津贴。……”

1.3歧视的范围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公约》的目的是消除有意识歧视和无意识歧视。

在1999年Myburgh诉纳米比亚商业银行一案中,纳米比亚高等法院对《纳米比亚宪法》第10和第16条做出解释。《宪法》第10条,如前面所引述,规定实行平等和自由,并禁止歧视。

在该案中,Myburgh 女士因被判向纳米比亚商业银行支付115 927.92纳元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Myburgh 女士承认,她曾向商业银行借款,但是商业银行本应对她丈夫、而不是对她本人提出起诉。Myburgh 女士依据普通法为自己进行辩护。

普通法的规则是,不能对持有共有财产的已婚妇女提出起诉。被起诉的应当是她的丈夫,因为他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人,也是妻子的监护人。本规则的一项例外是,如果所涉妇女是经商或做生意,就其所指活动而言,可以对其提出起诉。

Myburgh 女士否认自己经商或做生意。

法院依据“Mulle诉总统及他人”一案(下文论述),裁定普通法规则以性别为由对妻子予以歧视,违反了《宪法》第10(2) 条。这是因为该规则对丈夫和妻子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就等于性别歧视。

法院还裁定,该规则也违反了《宪法》第16 (1)条,因为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平等权利。法院裁定,该规则违反了《宪法》第8(1)条规定的尊严权,指出平等权基于人人享有平等的人权尊严这一理念。

法院然后审议了这一问题,在1990年3月21日《宪法》生效时,或者当1996年7月15日《已婚者平等法》(1996年第1号法令)20生效时,该规则是否违宪并且是不合法的。Myburgh 女士在1996年7月15日之前签署了贷款协议,但商业银行在这一日期之后对她提出起诉。

《宪法》第66(1)条规定,普通法依然有效,但与《宪法》冲突之处例外。法院的结论认为,普通法与《宪法》有冲突,因而该规则在《宪法》于独立之时一生效便为违宪。法院认定,商业银行可以起诉Myburgh 女士,并就此驳回她的上诉。

第2条: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措施

2.1男女平等原则和禁止性别歧视

两性平等原则明确写入了《纳米比亚宪法》。按照《宪法》第10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族裔……或者社会或经济地位受到歧视”。21

《劳动法》宣布大部分工作中基于性别的歧视为非法行为,《所得税法》也通过对该法进行一系列修订而消除了课税方面的歧视。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颁布了《已婚者平等法》,大大促进了公证结婚的配偶之间的两性平等关系。该法将在本报告第15章做详细论述。

政府目前正在关注习惯法所带来的性别歧视问题。社区法院法案草案现已提交议会审议。该法将就传统法庭的权限和权力做出规定,并界定可由符合《纳米比亚宪法》的习惯法法庭等机构执行的“习惯法”,以此增强《宪法》效力。

2.2 保护妇女免受歧视

为了评价两性平等问题和一般关切问题,尤其是保护妇女不受歧视,纳米比亚政府除其他措施外,于1997年11月通过了一项“国家男女平等政策”。

在“国家男女平等政策”前言中,有纳米比亚共和国总统萨姆·努乔马博士的以下一段话:

“将性别观点纳入一切政府政策、程序和方案中,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妇女的权利必须予以促进和保护……。”

……从妇女孤军奋斗走向重视两性平等问题,就是要从更广泛的视角来废止对妇女需要的歧视。两性平等与发展的目的在于解决与男女机会均等有关的问题。”22

妇女事务总干事、现任妇女事务和儿童福利部部长Netumbo Nandi-Ndaitwah阁下讲了如下一段话:

“虽然《纳米比亚宪法》提出了两性平等,但贫困日益成为女性的代名词。社会上传统行为和文化行为所反映出的态度依然认为妇女必须担任次要角色。

为促进男女平等已做出大量工作。然而,尽管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案加大了力度,并且颁布了一些旨在实现两性平等的法规,但社会上对观念改变的抵触依然可见。应当通过开展教育和培训活动,在卫生、教育和赋予经济权力等领域的方方面面促进实现两性平等。”

2.2.1国家男女平等政策

自从独立以来,将性别问题纳入纳米比亚全面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得到承认,《纳米比亚宪法》以男女平等原则为基础。但在纳米比亚社会多数部门中,依然存在歧视妇女现象。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通过了消除性别歧视的国家男女平等政策。

“国家男女平等政策概述了用以鼓励、支持和确认落实《宪法》要点的框架。更具体地讲,国家男女平等政策概述了落实、协调和监测与性别有关的敏感问题的框架,并提出了相关原则,以便增强纳米比亚国家文化、社会和经济等部门中持续管理和规划发展过程的效力。”23

纳米比亚国家政策承认纳米比亚社会始终存在性别(男性)偏见,因此应当“支持相关努力,旨在提高决策者、规划人员、实施人员、发展人员和公众对《宪法》有关男女平等地位和男女作为平等伙伴在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的条款的认识。”

此外,根据该政策,政府应继续确认,赋予妇女权力和男女平等是纳米比亚各族人民实现有益和可持续的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保障的先决条件。

为此,政府应当采取如下行动:

根据肯定行动继续支持将妇女和性别观点纳入国家、区域和地方发展倡议的主流。

支持妇女更多地参与纳米比亚社会各个领域中制定政策的工作。

以《宪法》、第一个国家发展计划、北京行动纲要、非洲行动纲要、南共体性别行动纲领以及妇女事务和儿童福利部的各项目标为指针,该性别政策涉及以下关切问题:

性别、贫困和农村发展

教育和培训中的两性均衡

两性平等和生殖健康

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

两性平等和赋予经济权力

权力和决策中的两性均衡

信息、教育和宣传

性别和环境管理

女童

两性平等和法律事务

监测机制

除监测机制以外,报告其他章节将讨论所确定的十个令人关切的方面。

2.2.2国家男女平等政策的监测机制

为确保有效执行该政策,现已设立以下机构:

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监督将性别观点纳入各部委和其他政府机构以及国家、区域和社区各级机关所制定的一切政策和方案。

两性问题部门委员会——就与关注重点有关的具体问题向妇女事务和儿童福利部提出建议。

两性问题网络协调委员会——督促执行所制定的一切政策和方案。

国家信息共享论坛——每两年举行一次,评估国家男女平等政策和其他有关国家文书的执行情况。

两性问题委员会——加强国家男女平等政策执行工作的法定机构。不过,由于还没有颁布授权法案,该机构尚未设立。

2.2.3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

1998年,当时的总统办公室下属的妇女事务局提出了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1998至2003年)。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确定了执行过程中的国家目标、预期结果和发挥作用的角色,将与国家男女平等政策一并执行。

国家行动计划的目标是通过赋予妇女权力来促进两性平等,为此要传播信息、协调、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建立联网、将两性问题纳入主流、促进法律政策改革、监测进展情况,以确保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2.2.4国家男女平等政策的执行情况

国家男女平等政策和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有助于指导纳米比亚各部委和非政府组织规划各种以性别为重点的活动,一些部门的政府雇员也参与了旨在加强性别问题规划的培训。不过,一般而言,在全国范围内还必须系统和有效地将性别观点纳入各项发展政策、方案和计划中,以实现其对两性平等和公平的承诺与目标。

作为将有助于执行国家男女平等政策的两性问题管理系统的部分制定工作,为确定纳米比亚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现有能力的性质和水平,进行了一次强点、弱点、机会、威胁(SWOT)24分析。25SWOT分析确定了对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进程依然具有挑战性的瓶颈问题。下文列举了一些主要问题。

政治层面的问题:

尽管有高层政治领导人的支持,但人们普遍对两性平等持否定态度,两性平等问题在主流方案中依然处于边际化地位。

划拨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与人们在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方面的期望不相称。

关于男女平等政策,分析指出,这方面没有制定任何明确执行战略,比如,政策没有形成法律文件,因此不执行政策不会受到制裁。

行动计划过于宽泛,在执行机制问题上也不明确。行动计划更多的关注妇女与发展问题,没有涉及不平等的两性关系或转化问题。

体制层面的问题:

没有制定任何有效国家方案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因此很难协调国家一级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工作。

没有将性别观点纳入各部委工作主流的正式结构,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也没有任何明确的任务。

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没有对重大的两性平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以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获得数据的机会有限,因此不可能进行有效的两性平等问题分析。

划拨人力和财政资源:

鉴于普遍对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工作的价值缺乏认识,各级部门为此项工作所划拨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十分有限。

方案层面的问题:

虽然已有一些两性平等和公平方案(比如肯定行动和赋予妇女权力计划),但许多部门和机构一般并未将两性平等承诺转化为两性问题行动方案,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对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问题依然持否定态度。

监测和评估:

在有效和持续监测及评估国家男女平等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政府在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方面所做承诺的兑现方面,必须加强有关文件或机制的制定工作。

国家监测和评估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工作能力(即工作人员、技能和手段)有限。

SWOT 分析结果清楚地表明,为确保将性别观点有效地纳入各级方案和政策的主流,政府目前正在实施以下行动:

在各级公共和私营机构系统和连续地加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能力建设工作。

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而进行机构改革,并划拨适当资源。

系统地进行侧重于两性平等问题的研究,提高发展规划与国家男女平等政策及公平承诺的相关性。

2.3公共当局和机构的歧视

《纳米比亚宪法》保障平等,禁止性别歧视,但是大多数公共当局和机构的状况依然是:不是没有妇女代表,就是代表比例不足。这个问题将在下面第7条中详细论述。

2.4消除任何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的措施

尽管有《纳米比亚宪法》第5条26的明确规定,“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以及所有政府机关均应尊重和维护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有第91(d)条的规定,但没有任何实例可以表明私营机构在消除歧视妇女现象方面寻求或得到政府的援助。

2.5废除歧视妇女的国家刑法条款

《刑事诉讼程序法》(1977年第51号法令)第29和第37节载有几项刑法条款,对男女予以区别对待,规定在公开场合对妇女搜身或检查只能由另一位妇女进行,这些条款并非歧视性条款。不过,这些条款需要加以修改,不加性别区分,规定对所有人的搜身或检查均由同一性别的人进行。

2.5.1杀婴

杀婴是一种日渐普遍的犯罪,在年轻母亲当中尤为严重。这方面问题需要做进一步调查,同时也需要更加深入了解人们对避孕和堕胎的态度以及年轻母亲获得适当支助的情况。不过,这个问题还不只限于年轻母亲。一家地方周刊报道说:“警察逮捕了一名44岁的妇女,指控她在几星期前杀害了自己刚刚出生的婴儿。”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

2.5.2 堕胎

《纳米比亚堕胎和绝育法》(1975年第2号法令)规定,妇女若寻求堕胎或终止妊娠,即为犯罪行为,除非是环境所迫。该法作为对妇女个人提出起诉的依据。

据纳米比亚警方报告,纳米比亚的堕胎情况如下:

年份

报告案例数目

1996年

12

1997年

14

1998年

14

1999年

7

2000年

6

2001年

7

2002 年截止到8月31日

12

卫生部于1996年提出一项堕胎法草案, 1999年又将其撤回,因为多数纳米比亚人不赞成该法。这意味着还需要做大量工作,使整个社会增强对非法堕胎危害性的敏感认识。

2.5.3 监狱中的妇女

妇女在纳米比亚服刑人口中仅占极小一部分。截止到2002年12月,服刑总人口中只有大约5% 的人为女性。这一数字有所增加,纳米比亚初次报告中仅为4%。2001年,因各种原因在押的囚犯总人数为5432人,其中304人是妇女。她们因各种犯法行为而被监禁,比如谋杀、刑事杀人、抢劫、牲畜偷盗、贩毒、诈骗、入室行窃和偷窃。

第3条:对平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全面保护

3.1 强奸

强奸是纳米比亚人所关切的一个严重问题。每年向纳米比亚警方报告的强奸案件约有600起,强奸未遂案件150起。专家认为,每20起强奸案件中,向警方报告的大约只有1起。在1995至1999年间,报告的案件数量每年在543起至601起之间不等。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705起,增长幅度约为17%。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普遍呈增长趋势,这是一个需要不断关注的问题。

这类数字包括男童和男子,不过遭受性暴力的主要还是妇女和女童。法院记录表明,在纳米比亚,甚至1岁以下的婴儿和85岁的老年妇女都受到过强奸。怀孕后期的妇女也受到过强奸。这些事实表明,强奸不是被强奸者挑逗的结果,而是以性为武器的一种机能犯罪。强奸犯自己将其动机说成是愤怒、仇恨、征服、羞辱或堕落,而不是性满足。

在纳米比亚,大多数强奸涉案人都相互认识,要么是家庭成员,个人朋友,要么是家庭所认识的人。多达95%的案件可能不向警方报告,因为案件涉及到熟人,涉案人希望“内部”处理。在农村地区,往往是因为害怕遭报复而不向警方报告,或者原告家人更希望与强奸犯家人来解决问题。有时,不报警的原因是附近没有诊所或警察局。

针对强奸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以及性质日益恶劣,各界社会和政治组织呼吁司法部以及法律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出台新的强奸法,对有罪的强奸犯施以更严厉的处罚,修改强奸的定义,取消强奸豁免权,等等。

根据旧法,强奸的定义为“在未征得妇女同意的情况下故意与其发生非法性交”。这一定义有若干严重局限性,比如:

男子或男童不可能提出强奸指控。

妻子不可能指控其丈夫犯有强奸罪,因为已婚者之间的性交不被认为是“非法”的。

关注重点是本人同意与否,而不是强奸者施加的暴力和胁迫问题。这意味着受到强奸的妇女将在法庭上接受有关其性史和性行为的询问,或者有关其受到强奸时的穿着或作为的问题。这往往会使遭受强奸的妇女感到自己成为受审者。

从法律角度来看,只有在阴茎插入阴道内时方为发生强奸行为。

纳米比亚《打击强奸法》(2000年第8号法令)于2000年6月生效。这一新法律是世界上最为进步的关于强奸的法规之一。《打击强奸法》(2000年第8号法令)将强奸定义为“在胁迫情况下故意实施性行为”。性行为的定义包含最亲密的性接触:

将阴茎插入另一人的阴道内,即使是最轻微的程度;

将阴茎插入另一人的口或肛门内;

将身体其他任何部位插入阴道或肛门内;

将动物身体任何部位插入阴道或肛门内;

将任何物体插入阴道或肛门内;

对女阴的口交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生殖器官刺激;

该法是世界上关于强奸问题的最进步的法律。纳米比亚过去的强奸法律涉及婚姻强奸(丈夫强奸妻子)和对除妇女以外的人的强奸,因为这些犯罪在法律上的定义不是强奸,而是强暴猥亵罪(Iipinge 和 LeBeau 1997:80)。

“胁迫情况”的定义包括暴力、威胁使用暴力和使某人不公平地乘机利用另一人的其他情况。

就旧的强奸定义而言,无论丈夫使用何种暴力,妻子都不能指控丈夫犯有强奸罪。《打击强奸法》规定,不得以婚姻或其他关系为强奸罪名辩护。这一规定适用于公证婚姻和习惯法婚姻以及其他关系。

《打击强奸法》提高了男童和女童的法定承诺年龄。即使没有发生暴力或胁迫情况,如果投诉人不满14岁,而犯罪人年长其3岁,也为实施了强奸。强奸儿童最低判处15年徒刑,最高判处终身监禁。

《消除不道德做法法》修正案为不满16岁的男童和女童提供了额外的保护。根据该法,如果某人与不满16岁的儿童发生性接触并且年长其3岁,即为实施了犯罪。不过,此种犯罪的严重程度比强奸罪轻,涵盖范围较为宽泛,包括“猥亵或不道德行为”。根据《消除不道德做法法》(修正案),处罚为40 000纳元或10年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打击强奸法》对强奸犯做出最低判刑的严格规定。最低判刑分为三类。第一类犯罪的最低判刑为5、10或15年,视强奸罪行严重程度而定。对于累犯,最低判刑为10、20或45年。对任何强奸罪的最高处罚为终身监禁。

根据《打击强奸法》,法庭在强奸案审理期间将不准公众旁听,除非原告另有请求。如果原告是未成年人(不满21岁),公开审理的请求必须由原告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出。公开任何可能披露原告身份的信息,也属非法行为。有意通过强奸使原告感染艾滋病毒的强奸犯,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有意使某人有感染艾滋病毒的危险,除强奸罪以外,也是谋杀未遂刑事指控的理由。

根据《打击强奸法》所处理的案件:

1)一名57岁的男子强奸一名11岁女童,被判处15年监禁(2000年2月19日)。

2)一名42岁的男子强奸一名8岁女童,被判处12年监禁(2000年5月19日)。

3)一名25岁的男子强奸一名13岁女童并猥亵一名3岁幼儿,强奸罪被判处16年监禁,猥亵罪被判处2年监禁(2000年5月2日)。

4)一名25岁的男子强奸一名10岁女童,被判处27年监禁(2000年3月23日)。

3.2 家庭暴力

强奸、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等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现象十分普遍,不分阶层、种族、性别和年龄,受害最深的都是妇女。例如,在每年向警方报告的2000多起家庭暴力案件中,86%的受害者是女性,14%是男性。其中93%的案件的犯罪人是男性,14%的案件的犯罪人为女性。

由于权力关系的作用,贫穷、失业和药物滥用也列入产生家庭暴力的促成因素。在纳米比亚,五分之一以上的暴力犯罪发生在家庭关系中。

与强奸罪一样,绝大部分的家庭暴力案件也不向警方报告。据妇女儿童保护股说,不报告的原因包括:有悖于传统;对法律和权利的无知;路远报案不便;害怕警方反映冷淡;以及担心报复和(或)给家庭造成不良后果。

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频频发生,十分普遍,这促使社区组织和有关公民请求政府提倡进行法律改革和增强社会服务。因此,自1996年以来,法律改革和发展委员会与司法部合作,开展了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综合项目,目的是:识别侵犯妇女儿童人权的行为;识别侵权行为的潜在原因;以及确定保护和促进此种权利所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为支持这些措施,努乔马总统在2001年3月21日独立日庆典活动上发表讲话说:“社会上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日益增多,搅乱了我们整个民族。我们的母亲、姐妹和女儿,她们的愿望必须得到我们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在纳米比亚,她们必须能够白天或夜晚可以随时去各处自由走动,而不必担心受到攻击,不必担心她们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任何一个或成群男子的侵犯。”

在不断举行各种全国会议、研讨会、讲习班并到纳米比亚各地访问调查之后,法律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打击家庭暴力法案》。该法案已在议会获得通过。

《打击家庭暴力法》(2003年第4号法令)规定:

(1)保护令——该法第4节规定,任何人均可个人申请“家庭关系”保护令。该条款还规定,对申请人的福祉有影响的其他任何人,比如警员、社会工作者、律师等,也可以代表受害者提出申请。当然,此类第三方的行为必须首先征得申请人的同意,申请人无法控制的情势除外。

对权限未做严格规定,因为在申请人或被告居住地或发生虐待行为所在地的治安法庭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可以签发保护令。保护令在纳米比亚全国范围内可强制执行。

24小时即可获得保护令,这一条款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数小时后警方应立即提供临时性保护,直至法院开庭审理。

(2)刑事条款——该法没有明确任何新的犯法行为,现有犯罪若发生在家庭关系领域,将归为“家庭暴力犯罪”,这样即可适用有关改判计划和判决选择。

就第24节而言,合理怀疑发生了家庭暴力的警员即使没有逮捕令也可实施逮捕。

(3)一般条款——保护隐私,这一条款将公开可能揭示保护令或家庭暴力刑事诉讼所涉人员身份的信息定为犯法行为。

此外,1996年6月还开展了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的多媒体宣传运动,参与者有打击暴力行为、提供支助服务或宣传对妇女和儿童暴力问题的各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为了给受虐妇女和儿童提供住所,为有精神创伤的受害者创造适当和有利的环境,纳米比亚警方设立了妇女儿童保护股。第一个股于1993年建立,1994年开始运作。目前纳米比亚全国共设立了十五(15)个妇女儿童保护股。

此外,过去几年来还成立了各种非政府组织,解决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问题。这些组织包括男子反对对妇女暴力行为组织和纳米比亚男子促进转变组织。虽然也有妇女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加入,但在这两个组织中最为活跃的积极分子还是男子。

3.3 虐待儿童

在纳米比亚,虐待儿童的表现形式为性虐待、殴打、精神虐待、经济虐待和完全忽略。虽然虐待儿童者既有妇女也有男子,但大多数案件的犯罪人是男子。男童和女童都会遭受虐待,而大多数受害者还是女童。

纳米比亚政府与利益相关者合作,通过了两项法规,旨在减少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其中一项法案是《打击强奸法》,规定了对强奸罪的最低处罚。随着此项法律的通过,不道德做法有望有所减少。

《打击家庭暴力法》(2003年第4号法令)是在纳米比亚境内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频频发生且十分普遍的情况下出台的。该法有助于承认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他们是社会中最易受伤害的群体。

3.4 对妇女的暴力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截至2002年,估计约有25万人为艾滋病毒携带者,占纳米比亚成年人的22%,而这一数字还将攀升到25%左右。根据卫生信息系统的统计,1999年约有2823人死于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占所报告死亡病例的26%,在15至49岁年龄组中占所有死亡病例的47%。不过,大部分与艾滋病有关的死亡病例在卫生信息系统中并没有记录。实际上,模式预测表明,大约有50 000纳米比亚人已死于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到2021年,还将有累计50多万人死亡。估计2021年总人口为270万,若无艾滋病的因素,估计数为360万。家庭暴力、特别是强奸受害者大多是妇女,而她们又没有支配其身体和性生活的力量,这一状况使她们极易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感染。

在纳米比亚,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给儿童带来极大的影响。据社会影响评估和政策分析有限公司2002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截至2001年,估计纳米比亚半数孤儿为艾滋病孤儿。到2005年,这一数字还将上升到75%左右,2021年则上升至75%以上。就艾滋病孤儿而言,目前“受影响最大”的地区是中北部的奥汉圭纳、奥希科托、奥沙纳和奥穆萨蒂,东北部的卡普里维和卡万戈,以及中部霍马斯地区的温得和克。

截至2001年,纳米比亚孤儿的估计数一般为年龄在17岁以及17岁以下所有儿童的20%,到2021年,这一数字还将上升到40%。

第4条:肯定行动

4.1肯定行动的宪法授权

在纳米比亚独立以及随即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之后,《纳米比亚宪法》第10条禁止基于性别、种族、族裔、信仰和社会或经济地位的歧视。除禁止歧视做法以外,《纳米比亚宪法》明确允许采取有关措施来提高因过去的歧视做法而处于不利境地的人的地位。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议会通过了《肯定行动(就业)法》(1998年第29号法令)。

4.2《肯定行动(就业)法》

在向工会、雇主和非政府组织下发磋商文件以征求意见之后,1998年颁布了《肯定行动(就业)法》。

《肯定行动(就业)法》规定,所有雇主应当制定肯定行动计划,针对黑人、妇女和残疾人采取肯定行动。此种肯定行动将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劳动力分析:列出各部门或组织单位所有工种的清单,说明职工总人数和各职位目标群体成员人数。

利用率分析:根据有关劳动力的来源情况,确定雇主的劳动力目标群体成员人数是否合理。

就业政策和做法分析,确定对处境不利群体的影响有无差别。

将要执行的肯定行动措施,包括(1)消除就业障碍(比如在征聘、面试和测试程序方面的偏见);(2)积极措施(比如特别培训班);和(3)合理的工作调整措施(比如使残疾人能够工作和增加就业机会的措施)。

数字目标和时间表,可用于确定在实现计划目标方面的进展。

监测和评估程序。

《肯定行动(就业)法》的目标是使人人机会均等,因此,在执行肯定行动时不能以损害效率为代价,对目标群体的适当合格人员应给予优惠待遇。其他任何办法都是象征性的任用,既没有经济效率,也有损被任用者的自尊。

劳动部设立了独立的就业平等委员会,负责肯定行动立法工作。

就业平等委员会代表雇主、雇员和指定群体成员的利益,负责监督遵守法律的情况,并就有关就业做法的歧视行为提出的控诉进行调查。

《肯定行动(就业)法》规定,凡违反该法条款者,均将受到处罚。

4.3 国家安置政策

帮助纳米比亚人获得土地保有权是政府的一项政策。不过,在安置问题上,政府承认,出于种种实际考虑以及由于方法的局限性,此种帮助只能是有重点地提供,与潜在受益人的需要相称。政府通过MLRR 制定了安置计划受益人优先次序。在该计划中,主要目标群体是桑族、复员士兵、回返者、流离失所者、残疾人和过于拥挤的社区。

一个国家是否人道,是从该国为其社会中最脆弱群体提供帮助的方式来衡量的,这部分人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纳米比亚战乱不断,使残疾人人数不断增加。政府也认为缓和残疾人状况是其职责之一,应通过重新安置和设立可为其提供帮助的机构,帮助他们获得可接受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接受各种技能培训,成为自食其力的人,同时,他们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也应得到社会的尊重。

4.4 其他肯定行动法律

对于正规劳动力之外的妇女适用肯定行动的一个方面是实施《合作社法》(1996年第23号法令)。该法第29(2)(b)节规定,任何合作社,如果女成员所占比例很大,就必须确保至少有一名妇女进入其管理委员会,以此增加管理职位上的妇女代表比例。这项条款适用于有五名女成员以上的合作社,或者女成员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作社(以数字较少者为准)。

肯定行动条款也适用于若干法定机构和委员会,既有社会保障委员会,也有国家体育委员会。1994年《第34号社会保障法》规定,社会保障委员会必须有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的女性代表参加。1995年《第7号纳米比亚体育法》规定,国家体育委员会14名成员中至少应有3名女性成员。该法还规定,为促进纳米比亚体育事业而设立的体育发展基金应当用于“促使纳米比亚国内因过去歧视性法律和做法而在社会、经济或教育上处于不利境地的人开展体育活动”。这一条款可作为在这一领域中对妇女采取肯定行动的依据。《国家职业培训法》(1994年第14号法令)规定在职业培训委员会中应有代表各个部门的女性成员。1994年《纳米比亚第33号工艺法》规定,工艺委员会应当由工艺部指定一人作为妇女利益的代表。2000年《纳米比亚电影委员会第6号法令》规定,在委员会的八位委员中,妇女代表应占三分之一。

4.5 就业肯定行动的执行情况

如上所述,实施肯定行动的目的在于打破劳动力市场不均衡的现状。鉴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所涉及的仅仅是消除对妇女歧视的问题,因而本报告也只审议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下文表1显示按产业和性别分列的雇员分布情况。

表 1:按产业和性别分列的雇员分布情况

产业/部门

雇员

总计

总计

(人数)

(百分比)

地方政府、水务和有关服务

公共服务

制造业

卫生和福利(私营)

私营保安、法律、批发零售

劳改服务

教育、培训和发展

开业(私营)

旅游和接待

运输

信息系统、电子和电信

服务

建筑

农业

渔业

金融中介

采矿

4297

19168

4262

505

2665

393

5305

1435

3405

2532

2516

2383

2830

5590

2825

5156

778

25785

1530

834

262

456

4202

1158

479

765

3615

174

1472

2617

3743

673

5075

44953

5792

1339

2927

849

9507

2593

3884

3297

6131

2557

4302

8207

6568

5829

84.67

42.64

73.584

37.715

91.049

46.29

55.801

55.341

87.667

76.797

41.037

93.195

65.783

68.113

43.012

88.454

15.33

57.36

26.416

62.285

8.9511

53.71

44.199

44.659

12.333

23.203

58.963

6.8048

34.217

31.887

56.988

11.546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所有产业/部门

65267

48543

113810

57.347

42.653

100

资料来源:就业平等委员会的报告,2003年。

报告表明,在指定群体的83.5%当中,妇女在半国营企业中占26.6%,其中12%的高级管理职位由妇女担任,在中层管理部门,妇女占18%。在公共服务部门,妇女在高级经理人员中占24%,在中层经理人员中占41%。

国家一级报告的雇员总人数为113 810人。在建筑(7%)、采矿(12%)、私营保安、法律和劳改服务(9%)和运输(12%)等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部门,妇女所占比例尤其偏低。男性在几乎所有部门或产业中所占比例都较大,除公共服务(57%)、金融中介(57%)和卫生和福利部门(私营)(62%)外,男性均占雇员总数的50%以上。

第5条:性别角色定型观念

有关纳米比亚性别角色的可获统计资料极少,需要开展研究,以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妇女在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特别是独立以来的角色变化情况。

纳米比亚社会存在陈旧观念,一个实例就是纳米比亚最高法院对“Muller 诉纳米比亚共和国总统及他人”一案(2000(6) BCLR (NmS))所做的判决。Muller 先生在1996年与Engelhard 女士结婚。Muller 先生希望使用妻子的姓而不是他自己的姓。换言之,他们本应称作Engelhard 先生和Engelhard 太太。这样一来,他必须履行《侨民法》第9节所规定的程序。妇女结婚不必履行任何程序,可以选择使用丈夫的姓(第9 (1)(a)节)。

Muller 先生向高等法院申请发布一道命令,宣布第9(1)(a)节是违宪条款。他的主要论点是,该节条款侵犯了《宪法》赋予他的法律面前平等和不受性别歧视的自由等权利(《宪法》第10条)。他还要求获许使用他妻子的姓氏。Muller 先生的申请被高等法院驳回。随后他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做出若干重要裁定。根据第10(1)条,如果区别对待的理由是明智的或合理的,法规可以对不同人做出不同的处理。法规的颁布也必须出于合法目的。在本案中,合法目的是防止有人为躲避警方而改换姓氏。

法院还认定,第10(2)条所规定的检验方法过于严格。如果法规以第10(2)条所述理由之一(例如,性别或种族)对不同人做出不同的处理,并且此种区别对待带有歧视性,则该法规即违背了第10(2)条。惟一的例外是,如果此种做法为第23条、即“肯定行动”法规所涵盖。区别对待若被视为歧视行为,则必须含有不公平或不公正待遇因素。法院将审视该歧视行为对所涉个人产生的影响。相关因素还包括所涉个人的社会地位,是否过去因种族歧视处于不利境地,歧视行为是否有明确的理由,以及歧视行为是否影响到所涉个人的尊严。

法院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事实后得出结论认为,区别对待不损害Muller 先生的尊严。另外,他也不属于以前处境不利者群体,因为他是一名男性白人。法规也必然要为各种目的而明确一个人的身份。区别对待也反映了妻子婚后使用丈夫姓氏的这种传统。因此,Muller 先生不是歧视行为受害者,最高法院驳回其上诉。不过,《公民及政治权利盟约》执行情况监测委员会的裁定推翻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做出了有利于 Muller 先生的裁决。

传统上,女生多选修家政学、缝纫、饭店管理、餐饮等学科。为扭转这一趋势,纳米比亚非洲女教育家论坛与基础教育、运动和文化部合作,协同各校校长查明对数学和科学科目有困难的女生,为其提供课后辅导。这些额外课程在5月至8月学校放假之后、学生准备期末考试前几周开办。上这些课的是女生,她们认真地讲,大多数报名上课的学生都积极地参加教学活动。

第6条:卖淫和贩卖妇女

6.1 卖淫

在纳米比亚,卖淫为《打击不道德做法法》(1980年第21号法令)所禁止,该法第7节规定,任何人

(a)“如果在大街上或公共场所对其他任何人诱惑、恳求或强求或为不道德目的提出任何建议;

(b)蓄意和公开以不体面的穿着或方式站在任何公众出没的大街或公共场所可看到的门或窗户前,均为犯法行为,并应判定有罪,处以不超过两千兰特的罚金,或处以不超过两年的徒刑,或者两者并罚。”

《儿童法》(1960年第33号法令)规定,儿童父母、监护人或管理人“造成或导致”或允许儿童住在妓院,即为犯法行为。这一条款也可作为一项工具,打击对雏妓的需求。同样,《打击强奸法》第2节也规定,凡与不满14岁的人发生性行为的,如果其年长三岁,即使性行为是在双方自愿情况下发生的,也属非法行为。

在纳米比亚存在卖淫现象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在1996年以前从未进行过任何正式研究。青年和体育部与性别研究和培训方案在1996至1997年间就其严重程度共同进行了第一次研究。这些研究的规模相当小,只分别对沃尔维斯湾和温得和克各10名和15名色情业者做了抽样调查。

不过,2002年法律援助中心对纳米比亚成年人商业性工作进行了一次详细研究。该研究涉及148名色情业者,其中94%为女性。研究是在纳米比亚五大城镇进行的。根据研究结论,大多数色情业者没有其他任何收入来源。那些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人,也是通过从事各种低薪和不稳定的工作来补充性工作所得收入。

从事性工作的主要原因是赚钱养活子女和其他家人,或者只是为了自身生存,因为他们没有其他工作。

“大多数色情业者在童年期间都遭受过口头、身体或性方面的虐待。许多人也饱受赤贫的痛苦。初次性经历的年龄不等,最早始于4岁。可悲的是,抽样调查中约有四分之一的人说他们的初次性经历并非出于自愿。”

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等卫生问题,以及伴侣、嫖客、公众和执法人员各方的虐待行为,是她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根据法律援助中心的研究,色情业者遭受的虐待约有9.2% 是警方和特种行动部队成员所为。

根据该项研究,纳米比亚大多数色情业者都赞成实行卖淫合法化。这与一般百姓的观点截然相反,多数百姓都认为无论对嫖客还是色情业者来说,卖淫都是非法行为。

在开展Eluwa项目、即纳米比亚战胜艾滋病毒/艾滋病倡议期间,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长在讲话中曾说过:“色情业者必须注册登记,以使她们免受嫖客和皮条客的骚扰。”

国务委员会副主席Margaret Mensah 支持该立场,她说:“使色情业者身份合法化,并不会增加色情业者的活动,反而会减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速度,因为商业色情业者可以接受检验、治疗、咨询,并获得有关性传染疾病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教育和信息。”不过,尽管一些领导人对此表示赞同,但部分有影响的宗教领袖、传统领袖和政治领袖依然坚决反对卖淫合法化。

6.2 贩卖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贩卖人口现象在纳米比亚十分普遍,但至少有一起案件涉及到为性剥削目的向南非偷运纳米比亚青年妇女。

据一家地方日报《纳米比亚报》报道:“……根据亲属提供的消息,Swakopmund两名女童显然在9月学校放假期间去温得和克的路上被人诱拐。这两名女童沦为性奴隶,被分别关在约翰内斯堡以东25公里Thokoza附近的小屋中。”

6.3跨国收养

纳米比亚有严格的保障措施,防止为剥削目的滥用国家间收养。收养法律自上次报告以来没有变化。不过,目前一对非纳米比亚夫妇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收养一名纳米比亚婴儿。此类申请寻求法院发布命令,宣布《儿童法》(1960年第33号法令)第71-(2)(f)节与《纳米比亚共和国宪法》规定不一致。

第7 条:妇女参加政治和公共生活

7.1 投票、担任公职以及参加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的平等权利

在纳米比亚,所有年满18岁的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年满21岁的公民享有被推选担任公职的权利。根据《纳米比亚宪法》第23(3)条,“纳米比亚妇女历来受到特别歧视,她们需要得到鼓励,以便在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发挥充分、平等和有效的作用,对这一事实应当允许考虑在内。”

纳米比亚进一步承诺30%的基准,以确保到2005年实现妇女在更大程度上的参与。社会部分成员对性别问题所持消极态度和缺乏认识,使性别关切问题的严重性仅次于其他国家问题。

尽管出台了国家授权文书,比如《肯定行动法》和国家男女平等政策,但妇女的代表比例依然偏低。

7.2妇女在议会中的地位

年份

总计

1996

104

13

91

12.5

87.5

1997

104

16

88

15.4

84.6

1998

104

16

88

15.4

84.6

1999

104

16

88

15.4

84.6

2000

104

20

84

19.2

80.8

2001

104

23

81

22.1

77.9

2002

104

23

81

22.1

77.9

2003

104

23

81

22.1

77.9

资料来源:纳米比亚国民议会会议议事录和记录。

纳米比亚在妇女参政方面不断取得稳步进展。如上表所示,妇女所占席位的比例很低,1996年为12.5%,2003年也仅为22%。

7.3 妇女在内阁、区域和地方委员会中的地位

政府机关

总计

内阁成员 (部长)

5 (18.5%)

22 (81.5%)

27

区行政长官

1 (7.7%)

12 (92.3%)

13

区法院法官

7 (6.9%)

95 (93.1%)

102

地方法院法官

135 (44%)

169 (56%)

304

资料来源:妇女事务和儿童福利部, 2003年。

上表表明,妇女仅在地方委员会中占有较大比例。这可归因于在前两次选举中采取了肯定行动,因而才有妇女目前在地方政府中的较高地位。在未采取肯定行动的区委员会中,妇女代表屈指可数。

7.4妇女担任公职

自上次报告以来,妇女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妇女在高级职位上所占比例依然不足。比如,在公共服务部门从事高级管理工作的雇员共有449人,妇女为108人,占总人数的24.1%。总理办公室是一个明显的例外,在30个高级管理职务中,妇女担任了其中12个职务。

不过,中层管理级的情况有所不同,在2814个职务中,妇女担任了1156个职务,占总数的41.1%。

7.5 妇女在执法和司法行政部门中的地位

较之过去五年,有相当多的证据(虽然统计资料不多)表明,妇女从事警察工作的比例已大大增加。妇女担任治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情况也同样如此。表2说明了男女在司法部担任高级职务的情况。从表2可以清楚地看到,与1995年情况相比,1998年妇女任职人数大幅增加。

表2:司法部的高级职务

职业

1995年7月

1998年3月

男 %

女 %

男%

女%

治安法官

80

20

70.21

29.79

国家检察官

60

40

55.41

44.59

法律顾问

60

40

40.00

60.00

法规起草人

79

21

72.73

27.27

政府律师

60

40

50.00

50.00

行政长官

43

57

42.20

57.80

资料来源:司法部,2001至2002年。

除了女监察员以外,还指定了一名妇女担任总检察长。2000学年,纳米比亚大学报告在法学院的150名学生中,招收了79名女生,71名男生。1999年,该学院共招生113人,其中女生50人。

7.6妇女在传统当局中的地位

事实上,传统领导阶层没有妇女担任职务,传统当局对与家庭和妇女经济活动有关的问题所持态度受到这一事实的影响。在纳米比亚,目前至少有两个社区(Sambyu 和Bondelswarts)是由妇女担任长官职务。此外,在卡万戈、 Owambo 和Herero等一些社区,也有少数妇女担任长官职务和传统议员。这些例外为数极少,传统当局和法院依然是由男子占主导地位。

7.7妇女在地方当局中的地位

妇女占有大多数席位的地方当局现有11个,而第一次选举之后仅有4个。目前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委员会中没有妇女成员。有2个委员会是7名成员中只有1名女成员,还有2个委员会是7名成员中有2名女成员。妇女的表现似乎并不因区域不同或地方当局规模不同而落入一定范式。执政党——西南非洲人民组织实行一项政策,使妇女有可能进入各个地方委员会。

在地方委员会中任职的妇女在人数上仍然超过迄今在政府其他重要岗位上任职的妇女。区委员会中妇女所占比例依然是每95个区委员会席位中妇女占有3席。

7.8妇女在媒体中的地位

按照联合国的统计资料,纳米比亚从事媒体工作的妇女所占比例很高。即使缺乏最新统计资料,也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妇女在媒体中占有相当的比例,虽然担任管理职务的妇女比例并不高。目前这一状况有所改善,国家广播公司董事会的6名董事中有2名妇女,《新时代》报纸的5名董事中也有2名妇女。地方主要报纸《纳米比亚报》和季刊《纳米比亚评论》均由妇女主编。

第8条:在国际上代表国家的情况

8.1 驻外使团的两性任职情况

目前在纳米比亚的21个驻外使团中,有5个使团由妇女担任团长。不过,如下表所示,妇女大多担任金字塔底层的职务。

表 3:驻外使团的两性任职情况

使团名称

亚的斯亚贝巴

性别

级别

大使

公使

参赞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北京

大使

公使

参赞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柏林

大使

公使

参赞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巴黎

大使

参赞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布鲁塞尔

大使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莫斯科

大使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伦敦

高级专员

一等秘书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哈拉雷

高级专员

参赞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拉各斯

高级专员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哈瓦那

大使

参赞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罗安达

大使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比勒陀利亚

高级专员

公使

参赞

一等秘书

一等秘书

一等秘书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一等秘书

纽约

常驻代表

公使

参赞

一等秘书

一等秘书

一等秘书

三等秘书

华盛顿

大使

公使

参赞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卢萨卡

高级专员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斯德哥尔摩

大使

参赞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金沙萨

大使

公使

参赞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哈博罗内

高级专员

副高级专员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吉隆坡

高级专员

一等秘书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新德里

高级专员

参赞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维也纳

代办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二等秘书

资料来源:外交部,2003年。

通过有效执行国家男女平等政策,希望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状况将有所改进,最终在人数上将与男性同行相等。

第9条:国籍

9.1取得和丧失纳米比亚公民权

如初次国家报告所述,纳米比亚关于国籍的规则无任何性别区分。

9.2寻求庇护的妇女

如果某一外侨要求给予难民地位,应向内政部和联合国难民署申请给予庇护,并登记注册。难民地位部际小组委员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进行口头审查,就申请做出决定,以及听取申诉。该小组委员会包括一名难民专员办事处的代表,该代表以顾问资格供职。

第10条:教育

10.1 关于教育的宪法条款

《纳米比亚宪法》第20条规定:

“(1)人人应当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初等教育应为义务教育,国家应为纳米比亚境内每一位居民提供有效行使该权利的合理设施,建立和维护免费提供初等教育的公立学校。

(3)儿童在完成初等教育或年满十六(16)岁(以先到者为准)之前不得退学。……”

国家男女平等政策承认“确保女童和妇女接受各级教育的一定人数十分重要……”。

为解决女性在获得受教育机会方面存在的差距,政府采取有关战略,确保女性享有接受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权利,保持女性的参与率,并支持为改进扫盲方案执行情况所做出的种种努力。

10.2 在校学生入学率

就全国而言,如表4所示,初等和中等学校入学率没有任何显著差别。

表4:2001年各教育区不同学习阶段女生所占百分比

总计

初小

高小

初中

高中

其他

全国

50.8%

49.5 %

50.7%

53.6%

51.4%

42.7%

教育区

卡蒂马穆利洛

48.8%

48.8%

49.1%

48.9%

46.8%

22.2%

伦杜

48.7%

49.8%

49.3

45.5%

38.8%

-

东翁丹瓜

51.7%

49.5%

52.4%

55.6%

52.1%

32.5%

西翁丹瓜

51.4%

49.0%

50.4%

56.7%

54.5%

48.2%

霍里克萨斯

50.7%

49.2%

51.8%

52.5%

51.7%

40.2%

温得和克

50.6%

50.4%

49.6%

52.4%

51.2%

40.4%

基特曼斯胡普

50.6%

49.4%

50.6%

52.8%

53.0%

44.9%

总部

42.9%

42.4%

40.5%

39.5%

-

44.4%

资料来源: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教育、运动和文化部。

纳米比亚大学在2000年开展的研究证实了这一情况。在做出答复的人中,约有1161人(50. 6%)将男孩送入学校,而送女孩上学的有1135人(49. 4%)。由此来看,纳米比亚学校男女生入学率没有太大差别。

关于纳米比亚学院入学率,1999年入学人数共计2111人,其中大约972人(46%)为女性。2001年,入学人数共计1983人,其中大约936人 (47.2%)为女性,比1999年入学人数增长了1%。

在政府职业培训中心,1998年注册受训人员总数为1064人,其中女性为193人(18%)。1999年,受训人数增加到1610人,女性人数增加到335人,占总人数的21%。可以看出,与1998年相比,女性入学率增加了大约3%。2001年,这一增长趋势保持不变,在1633名受训人员中,女性为441人(27%)。这表明政府关于性别均衡的政策已步入正轨。

纳米比亚大学《2000年年度报告》指出,2002年农学院的入学人数为164人,其中女生为63人(38%),男生为101人。同年,经济管理学院的入学人数为888人,女生为412人(46%),男生为476人。

2002年,教育学院的入学人数为673人,其中309人(46%)为女性。这再次表明,现在勇于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越来越多。全国的趋势是,各院校毕业的女生人数在不断增加。

10.3 国家扫盲方案

纳米比亚独立后不久,基础教育和文化部就设立了成人和继续教育局,以满足成人和校外青年的教育需要。1991年以来,扫盲方案的注册率大幅提升,大多数学习者是妇女。

表5:2001年参加国家扫盲方案的人数

教育区

阶段 1

测验人数

女%

通过率%

阶段2

测验人数

女%

通过率%

阶段3

测验人数

女%

通过率%

总计

12 952

63.2%

71.8%

10 335

66.3%



11 405

69.5%

86.5%

卡蒂玛姆利洛

328

71%

76%

211

73.0%

76.8%

202

66%

78.2%

伦杜

3054

79.1%

74.0%

1870

72.9%

84.9%

122269

59.1%

84.2%

东翁丹瓜

4562

56.1

62.9%

3609

69.7%

82.9%

4632

75.9%

86.4%

西翁丹瓜

2338

68.8%

74.9%

1970

75.8%

80.7%

2752

81.6%

86.4%

霍里克萨斯

545

54.9%

80.9%

881

50.3%

89.6%

637

44.4%

80.8%

温得和克

1925

49.4%

81.1%

1662

50.1%

87.7%

1640

52.3%

91.8%

基特曼斯胡普

200

57.5%

83.5%

132

41.7%

84.1%

273

52.4%

89.0%

资料来源: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10.4 未成年学生怀孕问题

未成年学生怀孕是妨碍女童继续接受教育的社会问题之一。1994年,政府设立了一个研究小组,负责调查这一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经与利益相关者磋商之后,该研究小组起草了未成年学生怀孕政策,并提交内阁通过。

1997年,未成年学生怀孕政策获得通过。该政策特别做出如下规定:

未成年学生怀孕可能危害其健康和社会福利以及所生子女的健康和福利。怀孕往往造成学生辍学,对个人以及子女来说,建立正常生活的选择极少。

学校必须正视这一状况,对即将为人父母的学生不得予以惩罚,而应给予支持。学生需要获得继续学业的支持,直至分娩,随后还应确保新生儿的健康和福利。

学校也应当提供有关信息,帮助怀孕的女生争取对该怀孕负责的男子或男子家人为所生子女提供经济支助。

因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关于怀孕的女童:

1.1至少应当安排一名教职员工,使女童可与之讨论自己的情况。

1.2女童有责任说明应负责任的男子的身份。

1.3女童可以继续在校上课,直至其分娩或开业医师或护士所建议的日期。分娩之后,女童应当享有在退学后十二个月内被同一学校录取的权利,无论其年龄多大。她应当有权在同一期间进入另一学校学习。

1.4因怀孕而退学的女童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年终考试,条件是她可以使校董事会相信她的成绩达到标准。

1.5如果她是一所政府学校的寄宿生,她有权在上学期间继续住宿,申请条件与未怀孕的情况相同。

2.关于对怀孕负责的男孩,如果他是一名在校学生(无论与该女童同校),并且假定不是强奸问题,在进行必要的修正后适用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3.教师如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或性关系,即违背了教师行为守则,必须受到行为不端的指控,并暂停工作,直到纪律惩戒有结果。应当实施纪律处罚,严重者可以开除。对于教师与学生发生性关系的所有案件,应当要求开除该教师。如果该教师辞职,调查仍应当进行,如果该教师被判定有罪,不准其今后在政府或政府支助的学校任教。

10.5 人口和家庭生活教育

由于未受保护的性活动而导致不想要的怀孕以及感染艾滋病毒的学生人数日益增多,基础教育、体育和文化部对此问题极其关注。

人们通常认为,有关人类生殖和性特征的教育是鼓励青年性行为活跃。不过,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全球艾滋病方案所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人口和家庭生活教育可推迟初次性行为或者减少总的性活动。人口和家庭生活教育也促使性行为活跃的那些人采用比较安全的性做法。

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强调指出,获得咨询和避孕服务,并不是鼓励提前或增多性行为。因此,基础教育、体育和文化部和社会各界有义务为学生开展有关人口和家庭生活的教育,并提供有关性行为活跃所涉问题和后果的信息,以便学生能够就性行为做出合理和健康的决定。

为此目的,基础教育、体育和文化部做出如下决定:

强调家长在提供人口和家庭生活教育方面应发挥的主要作用。

承认国家教育发展研究院目前正在将人口和家庭生活教育以及性教育纳入初级和中级教学课程的工作。尽管课程提纲已经修订,比如生命科学修订课程提纲,但重新修订可能还是有必要的,应当将人体生物学的三年期课程推迟至十年级。人口和家庭生活教育应当包含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染疾病和避孕知识。

指导、生活技能、宗教和道德教育、基础信息科学和体育等非推广科目将作为学校课程的组成部分,不得忽视。 所有这些科目均为以负责任的方式处理人口教育问题提供了机会。尤其是教育部特殊教育局制定的青年健康计划值得大力推广。学校的职位结构应当适当包括这些方面。

应当向青少年提供有关刑事犯罪的适当信息,比如虐待儿童、性骚扰、强奸和法定强奸,应当让他们了解触犯刑法或鼓励刑事犯罪可能带来的种种后果,也应当向他们提供相关信息,说明去哪里报案以及如何报案,需要什么样的证据,以及可获得何种支持。

学校图书馆应当提供有关人口和家庭生活教育的资料,尤其是有关性问题的资料(包括避孕措施和如何以及去哪里获得避孕工具)。

学校应当提供种种便利,使学生及其家长有机会讨论这些事宜。

必要时,学校应当实施针对女童的肯定行动方案,确保女童也有机会为今后生活中担任领导工作做好准备。有过怀孕或为人父母经验的学生在适当时可以协助为他人提供咨询。

根据基础教育、运动和文化部的报告,青年人(15至24岁)的艾滋病毒感染率依然高居不下,2000年辍学的女生有25%是因为怀孕而辍学。因此,纳米比亚非洲女教育家论坛开展了一场宣传运动,目的是增加女生获得有关生殖健康和安全性行为的信息,从而降低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不想要的怀孕和性传染病感染率。通过在学校建立艾滋病毒/艾滋病俱乐部、组织桑族女童远足和开办暑期班等活动,纳米比亚非洲女教育家论坛举办各种讲习班,传播有关信息,使男女生能够赞同改变行为。

纳米比亚计划生育协会(NAPPA)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其目标如下:

帮助青年有更多机会获得有关性与生殖健康以及安全性行为的信息和知识,降低性传染病/艾滋病毒感染率和传播率。

在社区建立适当渠道,使计划生育协会可藉此宣传和传递信息,对青年性行为及其社会地位方面的政策改变、态度和行为改变发挥影响作用。

增强妇女、男子和青年在无任何胁迫、歧视和暴力的情况下就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做出自由和知情选择的权利。

10.6 教师任职前教育

要让教师在减少学生怀孕人数和促进生殖及性健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他们就必须在大专院校学习期间为此做好准备。

参加培训的教师必须接受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指导。

所有参加培训的教师都应当通晓人口和家庭生活教育及其融入学校课程的方式,并且应当学会(无论其所教授的科目是什么)与学生讨论这些话题。

参加培训的教师应当通晓教学的职业精神、必须遵守的行为守则、代替父母这一概念所涉的意义、适用教师工作的法律规定,以及何为品行不端的问题和处理品行不端的程序。

10.7 从业教师的在职培训

教师过去没有受过如何处理生殖问题和性健康问题的培训。因此,对所有校长和教师来说,接受有关这些问题的在职培训很有必要。

通过开办区讲习班,使所有教育监察员和校长都通晓人口教育以及教育部有关学校内性问题和怀孕问题的政策。

通过巡回视察或召开学校工作会议,向所有学校教师下达这方面的指示。

通过举行教职员工会议或学校工作会议,使教师知道特定学校的咨询/联系渠道,此种学校与地方诊所、医院或社会服务机构有联系。

学校需要有在指导和咨询方面受过培训的教师,以便提供学生所需要的指导和咨询。

尽管政府提供免费初级教育,设立了学校发展基金,以促进体育比赛等非核心教育活动,但并没有任何相关机制来监督这一基本权利的落实情况。学生家长也必须为学校发展基金缴款。不过,如果家长没有能力为学校发展基金缴款,他们完全可以同学校进行交涉,向校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免去缴款。

第11条:劳工发展

11.1劳动力的规模

根据2000年劳动力调查,就业人口共有401 203人,其中男性和城镇人口占大多数,分别为55%和56%。不过,失业人数在统计上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用的失业量度标准(“宽泛”和“严格”)。按照宽泛的量度标准,共有211 416 人失业。这些人可以工作,但也可能或不会积极找工作。如果采用严格的失业定义,失业人数将减少半数以上,降至97 121人,这些人可以工作,并且也在积极找工作。两者所差的114 295人实际上就是那些没有积极找工作的人。

这一差数也就是按照两种失业定义所做的劳动力估计数之间的差数。

11.2按区域、地区和性别分列的失业率

失业是一大问题。在2000年估计的劳动力612 616人当中,男子为307 454人,妇女为305 165人,其中失业者占35%。

纳米比亚劳工调查也给出了按不同标准计算的失业率。采用宽泛的失业定义,估计纳米比亚失业率在2000年为34.5%。这一比率相当高,但是不应当将其与以前调查所估计的低得多的比率直接进行比较。实际上,如果像以前调查那样采用严格的失业定义,即不找工作者不被视为失业者,这一比率就将大幅度降至19.5%。妇女失业率高于男子失业率,两者分别为40%和29%。

表6显示出分别基于严格的失业定义和宽泛的失业定义计算的劳动力、就业率和失业率的发展趋势。

表 6:1993/1994年和2000年劳动力、就业率和失业率的发展趋势*(宽泛的失业定义)

调查 /

区域

总计

就业者

( 人数 )

失业者

( 人数 )

劳动力

( 人数 )

失业率 ( % )

就业者

( 人数 )

失业者

( 人数 )

劳动力

( 人数 )

失业率 ( % )

就业者

( 人数 )

失业者

( 人数 )

劳动力

( 人数 )

失业率 ( % )

1993/ 19 94 年 NHIES :

城市

农村

全国

13 447

21 583

35 020

62 124

10 947

17 151

19 651

32 520

52 181

31.6

33.6

32.9

56 001

10 756

16 357

37 087

68 812

10 589

93 088

17 638

26 946

39.8

39.0

39.3

78 406

10 837

18 673

25 037

40 605

65 642

1 0 343

14 892

25 235

24.2

27.3

26.0

1997 年 纳米比亚劳动力调查:

城市

农村

全国

17 803

22 310

40 123

85 472

12 594

21 146

26 354

34 914

61 268

32.4

36.1

34.5

72 209

10 956

18 175

46 792

76 618

12 340

11 901

18 615

30 515

39.3

41.2

40.4

10 584

11 364

21 947

38 680

49 326

88 006

14 453

16 290

30 743

26.8

30.3

28.6

资料来源:劳工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央统计局,2000年7月,1997年纳米比亚劳动力调查,表 4.5,第25页。1991 年纳米比亚人口和住房普查没有获得可用于宽泛的失业定义上的相关资料。

从城乡地区的统计数字上也可看到类似于男女差异的区别。农村的失业率(36%)仅略高于城市(32%)。不过,各地区之间的差别相当大。卡普里维和奥穆萨蒂两地均以农村为主,失业率最高,为50%;而同样也是农村地区的奥希科托的失业率却最低,仅为25%。两个以城市为主的区——埃龙戈和霍马斯,失业率均为30%。

第12条:保健

12.1卫生政策和制度

政府在提供保健方面的主要目标是:“提供全体纳米比亚人民可承受得起的有关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性保健服务,改善纳米比亚人民的健康状况。”指导拟订和执行卫生政策的其他原则是公平和社区参与。

为此,政府承诺实现多项目标,比如公平分配资源以及社会经济地位低下、贫困和最不发达的大多数人口公平享有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

12.2 设施的利用和分布情况

根据2000年纳米比亚人口和卫生调查,纳米比亚现有246家诊所、37家保健中心、35家医院和6756个床位。 自独立以来,医院数量有所减少(由于“民族医院”关闭),但诊所和保健中心却日渐增多(比如,诊所从1992年的215个增加到2000年的246个)。表7以百分比方式概述了全国范围内可提供的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规模。

表 7:全国范围内可提供的服务种类和规模

服务种类

全国范围内可提供服务百分比

接生护理

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

营养学

免疫

儿童保育

计划生育

避孕套分发

产前产后个别护理

母乳喂养

宫颈癌检测

乳腺癌检测

对暴力受害者的检查和护理

性传染疾病的检测和治疗

更年期

其他

51.1

81.5

56.7

91.5

61.8

77.9

81.3

40.1

59.9

28.7

29.1

32.6

57.0

26.0

2.5

资料来源:《国家性别问题调查》,第1卷, 纳米比亚大学,第160页。

根据该调查,最易获得的服务包括:免疫、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避孕套的使用、计划生育和儿童保育。不过,对妇女具有特定影响的服务将会得到改善。这些服务是:对暴力受害者的检查和护理、乳腺癌检测、宫颈癌检测和更年期保健。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1,有11. 65%的孕妇接受产前护理。不过,根据2000年纳米比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报告,1995至2000年间分娩的母亲有90%以上的人接受了医生或护士的产前护理。其中78%的人接受了护士或助产士的护理,13%的人请医生进行产前护理。该研究得出的结论认为,可能接受产前护理的大多是城市妇女和受过教育的妇女,而不是农村妇女。

关于接生援助,在1995至2000年间,大约78% 的分娩妇女得到了受过训练的护士和助产士(66%)或医生(12%)的援助。

12.3 安全饮水

根据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纳米比亚人口和卫生调查,77%的人口在雨季可以获得安全饮水,旱季则上升至83%。可对比率上升做出解释的是,有较多的人在雨季使用池塘等不安全的水源。

12.4 卫生设施

根据2000年纳米比亚人口和卫生调查,全国有41%的人口可获得排泄物处理的卫生手段。不过, 全国各地在可获得程度上差异极大。比如,在卡普里维和奥汉圭纳两个区, 只有不到10%的人可使用厕所设施;在埃龙戈、卡拉斯和霍马斯三个区,可使用厕所的人在80%以上。其他区的这一比例在15%至68%之间不等。这可以反映出一些十分发达的城市地区和一些极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之间的差异。城乡比较数字中也存在明显的类似差别,城市地区平均享有率为85%,农村地区为19%。

12.5 生育率

表7显示了纳米比亚按城乡地区和按区分列的总生育率。在2001年人口和住房普查期间,按平均数计算,每名妇女生育大约四名子女。城市地区的妇女生育三至四名子女,农村地区的妇女则生育四、五名子女。各区生育率水平高低不等,卡拉斯区的妇女平均生育三名子女,而卡万戈和奥汉圭纳两个区的妇女平均生育五名子女以上。

表7:各地区总生育率

区域 总生育率(%)

2001年 1991年

纳米比亚

4.1

6.1

城市

3.4

4.7

农村

4.6

6.8

卡普里维

3.8

6.7

埃龙戈

3.2

5.1

哈达普

3.6

4.9

卡拉斯

3.1

3.8

卡万戈

5.5

7.1

霍马斯

3.3

4.1

库内内

4.7

6.2

奥汉圭纳

5.3

7.7

奥马海凯

4.7

6.1

奥穆萨蒂

4.0

5.7

奥沙纳

3.7

5.6

奥希科托

4.6

6.7

奥乔宗朱帕

4.1

5.7

纳米比亚1991和2001年人口普查按地区分列的生育率水平。

从上表可以看出,1991至2001年间,生育率水平大幅下降。较之1991年,2001年妇女平均少生育两名子女。这一下降趋势在全国各区以及城乡地区都是一致的。值得指出的是,各地区总生育率水平在这两个时期也是一致的。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卡普里维以外,在1991年生育率较高的地区,在2001年依然保持相对较高的生育率水平。生育率偏低的地区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12.6 计划生育

根据2000年纳米比亚人口和卫生调查,一些计划生育知识在纳米比亚妇女当中相当普及,97%的妇女至少听说过一种避孕方法(表8)。已婚妇女对各种避孕方法的了解程度略高于其他妇女,实际上,男性和女性都对避孕套的知识了解甚少。

表 8:妇女对计划生育方法的了解、曾经使用和目前使用的情况

知道避孕方法

曾经使用避孕方法

目前正在使用避孕方法

避孕方法

所有妇女

目前已婚妇女

所有妇女

目前已婚妇女

所有妇女

目前已婚妇女

任何方法

任何现代方法

口服避孕药

宫内避孕器

注射

避 孕套

女性避孕套

子宫帽 / 泡沫 / 胶状物

紧急避孕法

女性结扎

男性结扎

任何传统方法

安全期避孕法 / 定期节欲

体外射精法

其他方法

妇女人数

97.3

97.2

89.2

51.5

92.0

93.4

65.7

19.5

20.6

59.6

30.6

47.2

34.0

33.8

6.1

6.755

97.8

97.8

91.9

56.0

95.6

92.0

64.9

20.6

20.4

66.5

35.1

49.5

35.3

35.3

7.8

2.610

63.2

61.0

23.6

3.3

39.2

28.2

0.9

0.3

0.9

4.3

0.4

12.1

6.5

5.7

2.8

6.755

73.2

71.1

33.4

5.2

47.8

21.6

0.5

0.5

1.0

8.5

1.0

13.4

6.4

6.0

4.2

2.610

37.8

37.1

5.7

0.7

17.0

8.9

0.1

0.0

0.0

4.3

0.3

0.7

0.1

0.1

0.5

6.755

43.7

42.6

8.2

1.2

18.7

5.2

0.1

0.0

0.0

8.5

0.8

1.1

0.2

0.1

0.9

2.61 0

资料来源:卫生和社会服务部,纳米比亚人口和卫生调查,2000年。

12.7 产妇保健

虽然在孕期、生产和产后给予适当护理对母婴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过去十年中,产妇死亡率却有所上升,从每100 000名活胎产妇死亡251例上升到每100 000名活胎产妇死亡255例。不过,报告指出,由于抽样规模小,该估计数误差幅度较大。

生殖健康是纳米比亚卫生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现有各种措施可以预防和降低孕妇及婴儿可能面临的种种风险。下面列出了一些有关措施,目的就是促进产妇和婴儿医疗保健:

产前护理——全国几乎所有保健设施都提供产前护理。全国接受该项服务的产妇约占妇女总数的91%。对产前护理服务的利用率因教育背景不同和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别。通常利用这些服务的是城市地区的妇女和受过教育的妇女。一般而言,大部分妇女在怀孕到第二个三个月期间前往保健设施就诊。到产前诊所就诊的平均次数是,每名孕妇每次怀孕期间到门诊就诊四次。为防止婴儿感染破伤风,在这些门诊期间给孕妇注射两剂破伤风菌疫苗。根据2000年纳米比亚人口和卫生调查,大约85%的妇女在其初次怀孕前期注射过破伤风菌疫苗。这一比率大大高于1992年纳米比亚人口和卫生调查报告的比率,当时只有61%。

血色素检查——血色素检查也是针对孕妇的一项重要检查,以确定她们是否贫血。2002年,全国约有10%的妇女被诊断为贫血。

接生服务——全国大部分妇女是在保健机构分娩。通常,所有医院和保健中心都提供这项服务。尽管生殖保健政策提倡诊所也提供此项服务,但目前诊所只是处理紧急情况,原因在于人员和地方有限,以及诊所需要有接生供给品。由他人(受过训练的人员)帮助接生的服务从1992年的68%增加到2000年的75%。

产后服务——此项服务包括对妇女的常规检查,以排除可能因怀孕和生育而出现的任何并发症。巴氏涂片是诊所为产后妇女提供的服务之一。虽然提供这项服务,但其普及利用率却很低。不过,根据2000年纳米比亚人口和卫生调查,这项服务的利用率已从1992年的29%上升到2000年的59%。

12.8 纳米比亚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情况

在纳米比亚,最先确认有四例艾滋病毒感染病例是在1986年,十二年后,这一疾病已成为纳米比亚人的主要死亡原因。今天,艾滋病成为纳米比亚主要致死原因,占1999年所有报告死亡病例(由机构报告)的26%,但与艾滋病直接或间接有关的病例在全国所有报告死亡病例中占到61%左右。

在所有报告的新发艾滋病毒病例中,妇女占53%,并且诊断出病情的年纪较轻:妇女诊断出感染艾滋病毒的平均年龄为30岁,男子为34岁。在纳米比亚,妇女当中的艾滋病毒感染率在继续上升。2002年,孕妇当中的艾滋病毒感染率为22.0%。

表9:1992至2002年纳米比亚按监控地点分列的艾滋病毒感染率趋势

监控地点

1992年

1994年

1996年

1998年

2000年

2002年

卡蒂马穆利洛

奥沙卡蒂

大方丹

恩南德约克维

温得和克

14%

4%

4%

24%

14%

9%

8%

7%

24%

22%

17%

16%

29%

34%

21%

23%

33%

28%

23%

31%

43%

30%

30%

28%

27%

奥希科托

沃尔维斯湾

楚梅布

奥奇瓦龙戈

2%

9%

29%

16%

21%

28%

18%

27%

25%

25%

25%

乌塔皮

伦杜

尼扬加纳

8%

6%

8%

5%

14%

10%

14%

16%

23%

22%

22%

安达拉

恩格拉

南库杜

2%

7%

11%

118%

16%

17%

13%

15%

23%

18%

21%

19%

16%

基特曼斯胡普

斯瓦科普蒙德

戈巴比斯

3%

3%

1%

8%

7%

17%

7%

15%

9%

17%

22%

9%

16%

16%

13%

马林塔尔

雷霍博特

奥普沃

3%

3%

1%

4%

6%

10%

9%

7%

12%

10%

9%

平均数

4.2%

8.4%

15.4%

17.4%

19.3%

22.0%

在纳米比亚,促成艾滋病毒感染率上升的主要因素包括:视性为耻辱的文化习俗、控制女性性行为的趋向、以及种种社会经济因素。关于前者,男子乱交在文化上得到接受,视为男子的本分,而对妇女来说,乱交则为禁忌,可能遭到社会的惩罚。社会经济不平等也加剧了男女关系的不平等,即使在婚姻内部也是如此。

促成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的其他因素还包括早婚、妇女文盲率、妇女对其生育能力缺乏控制能力、少女怀孕、酗酒和药物滥用等等。

从最新统计资料中显然可以看出,在经济活跃的15至49岁年龄组中,感染艾滋病毒和因此死亡的人数在不断上升。艾滋病毒/艾滋病将继续对纳米比亚的教育系统和人类发展产生影响。

人们日益认识到,在预防艾滋病毒感染、支持受感染和受影响人群、面对艾滋病的影响依然提供分娩服务等方面,教育部门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早期预防艾滋病毒活动中,教育部门还只是其他组织的一个伙伴,而教育部门现在的作用已经大大扩展。

2001年,基础教育、体育和文化部以及高等教育、培训和就业部共同制定了一项极富创造力的战略和行动计划,并已开始执行该计划。计划明确了改进和实施特别领域战略的方法,既与1999至2004年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为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各项目标保持一致,同时又更进了一步。该计划还是以预防为要点,同时还包含了护理、支持和减少对雇员和学习者的影响等方面。

通过在教育机构实施艾滋病毒/艾滋病信息、预防、护理和卫生推广方案,更易于对青年人产生影响。正是因为认识到这一点,2003年1月基础教育、运动和文化部以及高等教育、培训和就业部通过了一项针对教育部门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政策。

在该政策中,两部承认有效处理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蔑视和歧视现象意义重大,必须促进基于人权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应对措施。

2001年,卫生和社会服务部出台了一项国家方案,利用抗反转录病毒药物来预防母婴垂直感染艾滋病毒。

确定了以下具体目标:

在纳米比亚尝试使用抗艾滋病毒药物预防母婴垂直感染艾滋病毒方案。

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实施此种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降低艾滋病毒母婴传播感染率。

提高生活质量,延长父母寿命。

改进对儿童的护理工作,减少幼儿期孤儿。

母婴感染方案在温得和克以及奥沙卡两家医院试行,在该项目第一阶段,有511名妇女参与;200名母亲及其婴儿接受了抗艾滋病毒药物的治疗,41名父亲也参与了该项目,其中21人的检测结果呈阳性。

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纳米比亚非政府组织在应对社会某种紧急需要时,具有较之政府更强的优势。虽然这只是总的指导原则,但非政府组织界一致认为必须大力协调各项发展倡议。正是铭记这一点,一些进步的、有抱负的相关非政府组织于1991年8月14日成立了纳米比亚艾滋病服务组织网络,制定了以下目标:

纳米比亚和世界各地非政府组织之间就艾滋病相关工作促进信息、意见、经验和资源的共享;

促进非政府组织和国家艾滋病控制方案之间在艾滋病工作方面的合作;

协调和加强纳米比亚非政府组织与其他机构开展的与艾滋病有关的活动,并整合各自所承担的各项职能;

努力促使纳米比亚非政府组织就艾滋病毒/艾滋病对纳米比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影响达成共识。

第13条:经济和社会生活

13.0 家庭福利

13.1 老龄养恤金补助金

国家支付的老龄养恤金是穷困家庭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事实上,这些养恤金在一些家庭收入中占到50%以上。

独立之前,就从南非沿袭过来的《社会养恤金法》而言,养恤金水平是由民族标准来决定的。养恤金数额不等,在奥万博(当时的名称)、卡万戈和卡普里维等区,白人的养恤金每月可高达382 兰特 ,黑人的养恤金则低至每月55兰特。一开始,政府在矫正这些不平衡问题时所采取的做法是,维持独立前最高的养恤金等级,同时逐步提高较低的数额。

不过,所有养恤金后来都数额相等,为每月120纳元。在2001/2002财政年度,这一数额已增至每月250纳元。

13.2 抚养费补助金

目前,抚养费补助金根据1960年《第33号儿童法》发放。发放补助金的标准在1996年之前受从南非沿袭而来的基于人种的条例所制约。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和数额体现出不同“人口群体”的差异。不过,自1996年以来逐渐消除了种族差异,现在家庭津贴总数为父亲或母亲每人100纳元,如果父亲或母亲收入少于500纳元,或者父母一方死亡、被监禁或因其他缘故不能供养家庭,则每名子女可获得100纳元,最多有三名子女可以获益。

13.3 父母支付抚养费

独立后不久,抚养费问题就成为一个令人关切的主要问题,许多妇女开始抱怨难以让父亲为其子女支付抚养费,并抱怨抚养费法院工作效率低下,此类法院依照因袭南非的法律运作。法律援助中心就该问题开展了研究,得出的结论于1995年发表并提交法律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审议,其中包括法律草案。1996年8月,该小组委员会向法律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正式提交了一份报告。1997年9月,法律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基于该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发表了一项报告,其中载有法律改革建议书,但尚未形成法案草案。《抚养费法》(2003年第9号法令)自此获得议会通过,经国家总统签署后生效。

法律援助中心的研究表明,城乡地区的妇女都在利用抚养费法院,她们对建立更为有效的抚养费保证机制问题表示关切。此外,许多妇女都认为根据习惯法获取抚养费的传统办法不足以解决问题。根据1993至1994年全国家庭收入和开支调查,对许多家庭来说,汇付的抚养费和养恤金是至关重要的收入来源,在纳米比亚所有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中,抚养费可能对其中38%的家庭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而其中71%的家庭在农村地区。

根据纳米比亚法律,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亲生父亲未留遗嘱的财产。不过,在“Ruby Kalomo”案中,纳米比亚高等法院改变了这一立场。Ruby Kalomo 的父母从未结婚,但他的父亲对他以儿子相待。父亲为他支付学费,供养Ruby的全部生活。 不幸的是,他父亲未留遗嘱而亡故。法律援助中心与其财产遗嘱执行人交涉,要求将Ruby 视为财产合法继承人,但没有结果。因此,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于高等法院,法院最终做出了有利于Ruby Kalomo 的裁决。

13.4 金融信贷

为了减少妇女的从属性,对妇女必须赋予经济权力,这一点怎样强调也不过分。为此,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向提供培训、就业安置、职业指导等活动的个人和(或)团体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政府还协助和便利妇女获取信贷服务、获利市场以及可使妇女开办企业的服务。

商业金融机构对妇女无歧视,客户一律平等对待。一些明确以妇女为受益者的非政府组织陆续涌现。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提及的是商业妇女协会。

商业妇女协会通过促进小企业来赋予妇女权力。该协会拥有大约2500名缴费成员。协会为经营小企业的妇女提供基本商业管理培训和贷款。

妇女事务和儿童福利部支持全国各地的妇女项目,为其提供创办费和商业管理培训,目的是使小企业更多地打开新市场,并采用新的生产方法。该部还赞助妇女参加在纳米比亚和海外举办的贸易展览会。

13.5 体育

2003至2004年度纳米比亚国家体育委员会由10名男子和1名妇女组成,其他大多数官员也都是男性。同以前报告的情况一样,纳米比亚其他体育机构,比如纳米比亚学校体育联盟、纳米比亚足球协会和其他体育单项机构,仍然以男性占主导地位,惟有全纳篮球协会除外,该协会由妇女占主导地位。

第14条:农村妇女

14.1 农村妇女的地位

纳米比亚农村妇女人数众多,但就获得土地、劳动力、农业服务和资产、自然资源和就业机会而言,她们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事实上,农村妇女被排除在决策结构之外。

纳米比亚有13个区委员会,统筹资源分配事宜,妇女在这些区委员会中所占代表比例严重不足。在13(十三)个区行政长官中,只有2(二)名女性。同样,在全国委员会的26名委员中,也只有2名女性。

14.2 政府的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

1995年10月,农业、水和农村发展部通过了一项国家农业政策。该政策着重强调争取妇女参与农业发展的必要性,并指出必须承认妇女是拥有自己权利的农民。

该政策指出,妇女获得和控制家庭资源的权力依然微乎其微。政策指出,政府将实施一项战略,满足所有纳米比亚人的基本需要,从而确保不使弱势群体处于社会边缘地位。

该政策还指出,需要再次强调妇女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确保她们参加各种农业组织。最重要的是,该政策还指出,对与妇女有关的普遍的社会文化规范必须予以改变,并强调必须协助妇女克服因技能不足和难以获得服务和资金而妨碍其参与发展工作的种种制约因素。

14.3 提高农村妇女地位的方案

农业、水和农村发展部与粮农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合作,采取了若干项有关措施,旨在加强农业推广能力,向广大社区农民推广。该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和加强农业推广服务。这些服务的目标是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这部分人在农村地区占大多数。这些服务采用信息/宣传和咨询的形式,以期实现某些文化观念和态度的改变。

农业、水和农村发展部陆续举办了一些培训讲习班,向推广工作人员传授性别问题分析技能,增强其对性别平等问题的敏感认识。为了提高推广服务的效率,全国各地建立了12个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心。

14.4 与农村妇女有关的特定法律

针对农村妇女的重要法律发展是《共有土地改革法》(2002年第5号法令)。经过多年讨论,几易其稿,该法终于在2002年获得国民议会的通过。

根据这项法律,男子和妇女平等享有对共有土地的个别权利,对寡妇和鳏夫一视同仁。新法还将改变某些地区的现有做法,即寡妇可被剥夺共同占有权。值得指出的是,该法虽然正式承认传统当局的程序,但要求传统当局“向社区成员宣传肯定行动”,尤其是“提拔妇女担任领导职务”。虽然该法并未确立任何具体的监测或执行机制,但提供了必要的依据,鼓励妇女进一步参与传统领导工作。

第15条:法律行为能力和户籍

《纳米比亚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明确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为此而颁布了《已婚者平等法》(1998年第1号法令)。

15.1 公证结婚

《已婚者平等法》规定十八(18)岁为公证结婚的男女法定承诺年龄,法律面前男女平等。该法废除了丈夫的夫权,规定在处置共有不动产财产、承担共有财产所负债务、管理共有不动产方面,共有财产的已婚夫妇享有同等权力。该法还规定,共有财产的已婚妇女享有获得银行贷款和财产所有权的同等权利,无须得到伴侣的同意。

此外,共有房屋等不动产必须以夫妇双方的名义登记,此类财产的出售也必须得到夫妇双方的认可。同样,该法还明文规定对婚生未成年子女的平等监护权。除了赋予公证结婚和习俗婚姻的丈夫和妻子对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监护权以外,该法在论及婚姻财产问题时并未涉及两性不平等问题。目前正在就习惯法进行研究,其研究结论对法律改进过程将大有帮助。

15.2 习俗婚姻

纳米比亚法律没有规定习俗婚姻进行登记。从传统上讲,习俗婚姻被视为新娘和新郎两个家庭的家庭联姻。不过,司法部目前正在与各区的传统领袖进行磋商,以制订一项习俗婚姻登记法案。

结论

纳米比亚独立才十三年,且国家资源有限,但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已取得长足的进步。无论是在法律改革还是在结构层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通过了国家男女平等政策。但是对两性平等事业来说,审查所涉期间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还是妇女事务局正式升格为妇女事务和儿童福利部。升格为部级单位,不仅意味着现在纳米比亚妇女在内阁一级拥有享有表决权的代表,该部也将成为促进以性别为导向的活动的有效平台。

通过国家男女平等政策是审查所涉期间的又一座里程碑。该政策提出了指导方针,并制定了执行和协调性别问题的各项原则。目前该政策的落实工作遇到一些问题,不过,随着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方案(尚在拟订之中)的通过,充分落实该政策的某些障碍将有望消除。

就法律改革而言,《肯定行动(就业)法》的颁布大大提高了妇女在正规劳动力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多的妇女在许多组织中担任了管理职务。《打击强奸法》和《家庭暴力法》是政府为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采取的部分措施。

《打击强奸法》于2000年6月生效。新出台的这部法律受到赞扬,被视为当今世界上最进步的强奸问题法规之一。该法律含有不分性别的强奸定义,摒弃了“同意”这一概念,该概念历来使强奸受害者感到自己在接受审判。法律还规定加强对受害者隐私的保护,以及确保强奸受害者有机会在保释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供信息。

关于家庭法,《已婚者平等法》消除了过去适用于公证结婚的歧视性罗马-荷兰法律的夫权概念。该法还规定,共有财产的已婚夫妇享有处置共有不动产财产的同等权力。对农村妇女而言的主要发展是《共有土地改革法》的出台。该法规定,男女在共有土地所有权的个别权利上享有同等资格,对寡妇和鳏夫一视同仁。

不过,还有一些方面的问题使委员会感到关切,而这些问题迄今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此,我们铭记委员会建议实施不鼓励一夫多妻制的特别方案和习俗婚姻登记制度。虽然众所周知一夫多妻制正在逐渐减少,但实际上,人们依然实行这一做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关于习俗婚姻登记问题,司法部正在与各区传统领袖进行磋商,以期制订一部习俗婚姻登记法案。

尽管得到高层政治领导人的支持,但人们依然普遍对两性平等持否定态度,两性平等问题在主流方案中也处于边缘地位。必须投入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用以支持地方和国际层面的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方案。

最后,为支持并加强《宪法》保障两性平等的事业,现已颁布了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但由于某些文化和传统上的障碍,尽管在增进两性平等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还需要一定时间。其次,为实现两性平等,将在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方面加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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