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2017年10月23日至11月17日)通过。

关于挪威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2017年11月7日第1552和1553次会议(见CEDAW/C/SR.1552和CEDAW/C/SR.1553)审议了挪威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NOR/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OR/Q/9,挪威的答复载于CEDAW/C/NOR/Q/9/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其根据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DAW/C/NOR/CO/8/Add.1)采取的后续措施,并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挪威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并在对话过程中回答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时,进一步做出澄清。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该团由儿童与平等部部长Solveig Horne率领,由来自外交部、儿童与平等部、司法与公安部、劳工与社会事务部、儿童、青年与家庭事务司、挪威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组成。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付出努力并作出承诺,确保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在法律和实践中做到男女平等,包括推进依照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后续第1327(2000)、1366(2001)、1408(2002)、1820(2008)、1888(2009)、1889(2009)、1960(2010)、2106(2013)、2122(2013)、2242(2015)、2272(2016)和2331(2016)号决议设置的所有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推进《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二十年审查。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是性别平等排名最高的国家之一。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自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NOR/8)于2012年审议完毕以来,在宪法等层面实施的立法改革取得进展,特别是:

(a)2014年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宪法》第98条;

(b)2017年通过了《平等和反歧视法》及《平等和反歧视监察员与平等和反歧视法庭法》;

(c)2016年通过了《法律性别变更法》,允许所有人包括妇女和女童(年龄在6至16岁的,须经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申请以自我声明的方式变更法律性别。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为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而搭建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

(a)2014年通过了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

(b)2015年设立了挪威国家人权机构,且其因为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获得了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A级地位认证;

(c)2017年通过了题为“主宰自己生活的权利——2017-2020年反对消极社会控制、强迫婚姻和残割女性生殖器行动计划”的行动计划。此外,还通过了其他行动计划,包括:

㈠打击人口贩运;

㈡反对仇恨言论,禁止以包括性别在内的任何理由歧视他人,发表仇恨言论;

㈢2016年,加强警察和检察机关针对妇女遭受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等案件开展的调查和起诉工作;

㈣题为“让生活远离暴力”的2014-2017年反家庭暴力行动计划。

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自上次报告得到审议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以及有关执行落实《公约》条款的法律建议(2017年);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2013年);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着力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为此建立了一套新的机制,包括网上知识平台。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权能)的重要性,赞扬缔约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包括气候变化应对措施。

C.议会

9.委员会强调立法机关在确保《公约》全面执行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委员会请议会(挪威议会)根据自身任务规定,采取必要步骤,在《公约》规定的当前到下一次报告期之间,落实结论性意见,包括考虑就此举行一次辩论,并且邀请民间社会参加。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实施情况和知晓程度

1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于2016年发布了《公约》的北萨米语译文。然而,委员会的关切是,没有一套综合方案,用以执行结论性意见。委员会重申此前的一项关切:在缔约国,普遍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缺乏了解,就连政府、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也不例外。委员会还担心,妇女特别是移民妇女对此知之甚少,在根据《公约》或其《任择议定书》的来文或调查程序主张自身权力方面受到制约。

1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制定一项综合方案,用以实施本结论性意见;在所有利益攸关方中间,包括政府官员、执法官员和司法机关,对本结论性意见、《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加以宣传;把处理个人来文时采用的观点、根据《任择议定书》实施调查时得出的结果、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纳入司法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

(b)加紧努力,提高妇女特别是少数族裔群体妇女和移民妇女的意识,使之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赋予的权利。

立法框架和“歧视妇女”的定义

12.委员会注意到,一般而言,挪威通过的法律不带性别色彩。委员会重申担心法律、政策和方案不对性别作出区分,可能导致无法充分保护妇女免遭直接和间接歧视,有碍男女之间达到实质平等,原因见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第5段。委员会的关切是,这点在2016年对官方研究和报告评估程序说明所作修改中已有体现,就立法和政策措施对平等造成的后果所做的评估,模糊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新的《平等和反歧视法》将此前有关性别平等、性别歧视、族裔歧视、歧视和无障碍环境的法律合而为一,着意加强妇女和少数群体的地位,允许根据多个受到禁止的歧视理由提起诉讼。然而,委员会的关切是:该法一旦实施,缔约国过去通过单独的性别平等法律加以规制的性别平等促进工作可能遭削弱;公私雇主报告性别平等相关活动的义务被取消。

1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建议第5段,在法律、政策和方案中纳入性别敏感而非性别中立的方针;

(b)在评估程序说明中,加强有关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的要求;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新的《平等和反歧视法》不会损害性别平等促进方面的系统性工作,包括密切监测该法的执行情况,重新要求公私雇主按照议会的要求,担起报告性别歧视行为的义务。

国家域外义务

14.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国际合作方案表示赞赏。不过,担心缔约国继续并扩大北极的油气开采,势必排放温室气体,这有损缔约国履行确保男女之间达到实质平等的义务,因为气候变化对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的影响尤其严重,毕竟,与男性相比,妇女谋生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更强,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更弱。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特别是油气开采政策,确保其能顾及气候变化给妇女权利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发挥引领作用并且作出承诺,在国际层面上,推动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致力于确保在受冲突影响的国家切实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后续决议,包括确保自身的国家行动计划有助于大幅增加妇女对和平进程、特别是和平谈判的参与。

提高妇女地位、提供司法救助国家机制

18.委员会注意到,在新的综合性《平等和反歧视法》通过后,平等和反歧视法庭是正常法院系统之外唯一一个受理性别平等和性别歧视案件的个人投诉机制。委员会欣见平等和反歧视法庭可在工作场所歧视案件中作出赔偿裁决,但关切的是该法庭无权对其他案件作出赔偿裁决,也无权处理性骚扰案件以及出于其他原因实施骚扰的案件。委员会还担心,没人向妇女提供法定的免费法律援助,使其得以向法庭提起诉讼,加之政府已提出2018年要将分给私人法律援助机构的预算总共削减1 500万挪威克朗,最为弱势的妇女群体将因此受到影响。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平等和反歧视法庭及平等和反歧视监察员办公室改组后,其促进性别平等和防止歧视的任务不被弱化,尤其是在过渡时期;

(b)加强平等和反歧视监察员的资源,使之在处理个人案件的任务被撤销后,仍能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形式,协助妇女向平等和反歧视法庭提起诉讼,包括就诸如多重形式的歧视等复杂案件提起诉讼;扩大平等和反歧视法庭的权力,使之能就性骚扰等不属于就业歧视的案件作出赔偿决定;

(c)放弃削减从事弱势妇女群体法律援助的非政府组织预算的设想,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以向女性原告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欣见《平等和反歧视法》含有平权条款,涉及性别、怀孕和产假等理由,并且引入了关于照料责任的新规定。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200大企业中,仅有20%的执行董事会成员和7%的首席执行官为女性,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在挪威企业中虽占多数,但在2016年仅有18%的董事会成员为女性。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推出适当的激励手段,例如实行性别平等记分牌,并且针对私有企业特别是挪威200大企业的决策者和股东开展活动,大幅增加担任执行董事会成员和首席执行官的女性数量。

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同国内外的有害做法作斗争,包括通过法律专门将童婚和(或)强迫婚姻、残割女性生殖器入刑,并且定期全面更新行动计划,将之作为一种良好做法,用以扼制有害做法,打击以所谓荣誉为名实施的犯罪。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成为首批把仇恨言论,包括网络性仇恨言论和网络色情报复列入罪名的国家之一。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有以下关切:

(a)对于被强迫结婚或生殖器被残割的妇女数量,目前没有可靠的统计数据;

(b)《刑法典》第185节不涵盖性别仇恨言论;

(c)随着少年儿童越来越多地商业化、性别化和性感化,负面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横行、亲密伴侣暴力行为萌生,青年文化越来越多地呈现出将女童物化、性感化的特征,女童也把自己装扮地极其性感;

(d)检察和警察机关已经注意到色情在虐待案件中的影响,例如,2016年报出的强奸案中,被控作案人员中儿童所占比例大幅增加了60%。

(e)由于尚无计划系统地消除各类因对特定种族、族裔和宗教群体的妇女和女童持负面态度而产生的定型观念,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歧视。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地收集关于国内有害做法的分类数据,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送委员会;

(b)在中小学教育中,加强关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偏见、性别认同、性别角色的内容,包括影响到少数群体中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萨米族妇女和有移民背景的妇女的各类定型观念;

(c)划拨资源,研究妇女和女童在媒体上以过于性感的形象示人这一现象出现的根源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性感化和色情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特别是与女童有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根源;

(d)加紧执行反仇恨言论行动计划,规定建立一套监测机制,用以评估措施的效果,设计补救措施,特别关注因性别、种族、族裔、宗教和民族主义仇恨言论而面临多重歧视的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妇女、双性人以及残疾妇女;

(e)修订《刑法典》第185节,把性别因素添进构成发表仇恨言论罪的行为列表。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了2014-2017年反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和执行措施,包括实行配偶施暴风险评估指南,对所有警区的警察开展相关培训和能力建设。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发布报告,介绍萨米族社区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特别是性暴力和性虐待的情况,并且划拨财政资源,在萨米族社区采取预防措施。然而,委员会仍有以下关切:

(a)缔约国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较多,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强奸;

(b)2015年国家刑警机关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强奸报案率底,很大一部分的强奸案得不到有效或适当调查,检察机关的一项调查也得出了类似结论。强奸案件的定罪数量少,与其他的暴力犯罪案件相比,强奸案件的无罪判决率较高;

(c)对于法官和非专业法官,缺乏系统的性别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

(d)对于已调查、已起诉、已对施害人加以惩处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缺乏按年龄以及受害人、施害人关系划分的数据;

(e)由于文化和语言障碍,加之萨米族社区对公共当局不信任,萨米族妇女和女童无法享受主管机关针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采取的有效预防、保护和补救措施;

(f)有指控称,萨米族社区存在性侵儿童包括女童的行为,而且得不到及时调查;

(g)委员会此前建议修改《刑法典》第291条,把“未经自由同意”放到定义的中心位置,但未获采纳,尽管2013年司法与公共安全部就此发表了白皮书,但是遭到检察机关和挪威律师协会的反对;

(h)事实上,没有出台新的举措,以取代2012-2014年打击强奸和性暴力国家行动计划;

(i)对受暴妇女的庇护需求所作估计,与对男性和儿童的庇护需求所作估计相比,存在不足。采取的补救措施,例如当庇护所满员时,将受害妇女转到其他庇护所,可能迫使妇女离开惯常居住地和生活中心地;

(j)报复预警系统实施起来面临法律和操作挑战,因此极少使用。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制定和执行全面措施,防止和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确保对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人提起的诉讼和施加的惩罚与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当;

(b)加强公检法人员的能力,对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包括对(精神)残疾妇女和其他弱势妇女群体有影响的案件,严格适用相关刑法条款、严格实行性别敏感调查;

(c)根据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建议,对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官和非专业法官,系统地实施性别培训和能力建设;

(d)收集并向委员会报送以下分类数据:

㈠已调查、已起诉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对施暴者的处罚情况;

㈡已获法律援助和相关支持服务的受暴妇女;

㈢已获偿的受暴妇女;

㈣缔约国为改善自身能力,从根源上消除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签发的禁止接触令(保护令);

(e)制定一项行动计划,针对萨米族妇女和女童遭受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在就其根源进一步开展研究的基础上,加强预防、保护和补救,包括克服文化和语言障碍;分配足够资源以供实施;

(f)根据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建议、Vertido诉菲律宾案(CEDAW/C/46/D/18/2008)和缔约国按照《伊斯坦布尔公约》负有的义务,在《刑法典》对强奸的法律定义中,把“未经自由同意”作为核心;

(g)加快制定并通过一项新的打击强奸和性暴力国家行动计划;

(h)提供充足的受暴妇女庇护所,以免在指定的庇护所满员时把受暴妇女转到他处;

(i)采取必要措施,克服报复预警系统现有的操作障碍和法律障碍,加强对这一系统的使用,将之作为一种有效手段,预防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贩运人口和以剥削为目的组织卖淫

2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已开始建设人口贩运受害者国家转介机制,并采取其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还就此与国际合作伙伴联手,且调高了贩运人口罪的刑期上限。但是,委员会仍有以下关切:

(a)尽管人口贩运受害者协调工作股对多个机构的数据进行了汇总,但仍缺乏关于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综合数据;

(b)过去五年报告的人口贩运案件数量减少,部分上可能是由于警方加大了入境管制,受害者不愿主动寻求协助;

(c)被贩妇女一旦成为寻求庇护者,居留或法律地位会改变,受援权利和待遇也会终止,从挪威就业与福利管理署的工作对象变成移民局的工作对象;

(d)被贩妇女不愿或不能就作案人员与执法机关配合的,经过6个月的反省期之后,有被迅速驱逐出境的风险;

(e)寻求庇护遭拒的妇女容易沦为贩运对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地收集国内有害做法的分类数据,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送委员会;

(b)在打击人口贩运工作中,奉行立足人权的方针,重视对贩运和二次贩运的预防、对受害者的保护和对施害者的起诉;

(c)建立统一的国家制度,以便识别被贩妇女、跟进被贩妇女的情况;确保受害者居留或法律地位变更时,能继续享受相关权利和待遇;组织关于人口贩运的提高认识活动;遵从《都柏林规则》,不再送返人口贩运受害者;

(d)修改移民政策,确保关于驱逐外籍妇女的法律和政策在适用上做到一视同仁,不威吓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使之不敢举报贩运罪行,不损害预防人口贩运、识别或保护受害者或起诉施害者相关工作。

28.委员会的关切是,2009年向成年人买淫买娼入罪之后,产生了意外后果,特别是致使卖淫妇女的个人安全和身体健全面临更大的风险,关于身体和性暴力、剥削和骚扰的报案率低就是体现,另外,一旦遭人利用从事卖淫,还有被从住处驱离的风险。委员会的另外一项关切是,2014年缔约国引入北欧模式之后,没有接着制定新的政策保护卖淫妇女的权利。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向议会提交卖淫问题白皮书,以便制定一项综合政策、法律和监管框架,确保法律能够保护卖淫妇女免受剥削,确保卖淫妇女不因卖淫卖娼,包括从事当前视同“促进卖淫”的犯罪行为而被起诉;

(b)实施或资助长期研究,收集证据,说明挪威卖淫妇女的生存状况,从而制定方案,更好地保护挪威卖淫妇女的人权,包括免受暴力的权利、保持健康的权利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c)针对有意脱离卖淫行业的妇女,强化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绝大多数政党在提名程序中实行自愿性别配额,女性议员比例不断增加并于2017年达到41.4%,参加地方选举的女性候选人在2015年已升至43%,《地方政府法》要求市政府和市企业特定岗位任职人员中男女任一性别的比例均不低于40%。受此影响,2015年市执行董事会中女性成员的比例达到43%。委员会还欣见2014年实行了地方选举日项目,市议会中妇女所占比例因此小幅上升,达到39%,而且缔约国在大使一级几乎已经实现性别平等。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族裔和少数群体背景的妇女在政治生活中通常代表不足。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扩大地方选举日项目,从而增加有族裔和少数群体背景的妇女在选举产生的市级机关中的数量。

国籍

32.委员会欣见2015年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在对缔约国无国籍人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之后,缔约国修改了《国籍法》,依照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对“无国籍”作出了界定。然而,委员会仍有以下关切:

(a)外籍妇女加入配偶国籍并放弃自身国籍的,在与挪威籍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后,有事实上沦为无国籍状态的风险;如其子女随父入籍,还有丧失子女监护权的风险;

(b)缔约国缺乏无国籍状态认定程序和无国籍人保护机制,所以,无国籍妇女包括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在缔约国所生子女可能没有国籍;

(c)目前,获得永久居留身份的条件是临时居住满三年,这会迫使遭受配偶或同居伴侣虐待的妇女维持暴力关系,并因虐待的举证门槛高而可能受到二次伤害;

(d)移民法律和政策中存在限制性条款,例如最低收入要求,而且严格规定参加语言课程,甚至产假期间也不例外,这可能没有充分兼顾负责照顾家人的妇女的特有需求,对族裔少数群体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的影响尤其大。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国籍和公民身份法律修正案,允许双重国籍,减少外籍公民与挪威籍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后沦为无国籍人、对其在缔约国内所生子女丧失监护权的风险;

(b)确保对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所生子女进行出生登记;

(c)审查临时居住满三年申请永久居留身份者对伴侣的虐待行为进行举证的门槛;落实提案,对于遭伴侣以外其他人员虐待的外籍妇女,给予独立居留权;

(d)检讨移民法律和政策,确保其不对族裔少数群体、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的妇女和女童造成过度影响。

教育

3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继续努力,在教育部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且取得了进展,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和永久措施。例如,推出女童与技术项目,增加学习自然科学的女童数量;实行高级岗位和研究管理队伍性别均衡项目,提倡在高级研究人员中实现性别均衡,利用计分制度,奖励选择接受非传统教育的成年、未成年男女。然而,委员会担心,非传统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级教育部门长期存在性别隔离,高级学术岗位的妇女数量低,有移民背景或父母教育水平较低的男女高中生辍学率较高。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强化相关方案,力求抵制非传统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级教育部门的性别隔离现象,同时兼顾社会文化因素;

(b)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强制性法定配额,确保妇女平等地进入高级学术岗位;

(c)降低有移民背景或父母教育水平较低的男女高中生辍学率。

就业

3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措施,落实2013年《性别平等法》第21节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缩小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在就业机会方案中,针对劳动力市场参与度低的弱势群体,包括移民、全职母亲,采取了长期就业措施。然而,委员会仍有以下关切:

(a)就业市场存在横向和纵向性别隔离,工资差距只是略有缩小,女性时薪平均为男性时薪的88%,而且教育程度越高,差距越大。

(b)产假和陪产假配额从父母双方各14周改为10周;

(c)社会合作伙伴经集体工资谈判达成的集体谈判协议中,工资可能有性别歧视的成分;

(d)2016年最高法院作出一项裁决,限制寻求全时工作的非全时雇员根据《工作环境法》享受的优惠待遇,这对妇女造成的影响尤其严重;

(e)剥削妇女和女童的主要形式是家庭强迫劳动,这一现象从2012年开始增加,特别是在互惠制度内部。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执行新的《平等和反歧视法》第34节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成立一个机构,监测集体谈判协议,确保其中没有性别歧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缩小并弥合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

(b)继续采取措施,确保父母双方平等参与家庭生活,包括实行良好做法,例如产假、陪产假、共同育儿假配额,并迅速重新实行14周的产假和陪产假配额;

(c)对于2016年最高法院作出裁决,限制寻求全时工作的非全时雇员根据《工作环境法》享受的优惠待遇,按照设想在立法上加速做出反应;

(d)考虑废除互惠制度,以免妇女和女童受到剥削,特别是家庭强迫劳动这种形式的剥削。

卫生

38.委员会的一项关切是,缔约国仅有半数的城市配备了最多300名助产士,每年为6万多名孕妇提供产前护理。因此,不能完全落实产后护理准则,按照其中建议,对所有新生儿进行家访。委员会的另一项关切是,由于对卫生部门缺乏信任,萨米族卫生机构的代表不再参加Finnmark县萨米族卫生中心的建设过程。委员会还有一项关切是,萨米族人自报的健康状况仍然比多数人差,原因之一是在1986年爆发切尔诺贝利灾难后遭到放射性沉降物的影响;萨米族女性的健康状况比萨米族男性差;整体而言,在划定的萨米区外居住的萨米族女性的健康状况最差,这可能也是公共卫生系统歧视的结果。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足够的助产士为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妇女及其子女提供适当的医疗卫生服务;

(b)确保所有萨米族妇女均能享受充分的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包括在土著社区更多地通报有关设立萨米卫生中心的信息,从头至尾做到性别敏感、集思广议、兼收并蓄;

(c)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资料和数据,说明萨米族妇女的健康状况,以及为克服卫生部门交叉歧视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加强妇女经济地位

40.委员会注意到,自2011年以来,缔约国一直在评估改革后的国家养恤金制度和雇主养恤金制度,包括妇女遭受间接歧视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养恤金制度经改革后,考虑到了一些因素,例如,与男性相比,女性承担的无偿照料责任更多,寿命更长。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最低养恤金领取者中妇女比例过高。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8年完成针对改革后的国家养恤金制度和雇主养恤金制度实施的评估之后,解决国家最低养恤金领取者中妇女比例过高的问题,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现存的性别差距,确保此二制度对男女的影响相同。

残疾妇女

42.委员会的关切是,《2016-2017年挪威权利委员会官方报告》仅提及精神残疾人,而且在评估强奸等性暴力案件的调查和诉讼工作时,没有评估存在认知和心理社会障碍的妇女受剥削情况,因为通常认为她们不会遭受性暴力。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把平等条件白皮书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

(b)评估性侵认知和心理社会残疾妇女案件的调查和起诉问题。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的妇女和女童

44.委员会欣见,性别迫害,包括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妇女和双性人实施的性别迫害,在缔约国是就庇护案件作出决定的一个相关因素,而且强奸、强迫绝育或堕胎、残割女性生殖器、以所谓荣誉为名焚烧、杀害新娘也可构成迫害。尽管如此,委员会担心,收紧关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律,可能对妇女和女童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

45.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呼吁缔约国在接收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时,继续奉行性别敏感的方针,在考虑庇护申请时,确保优先考虑已达缔约国境内的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的保护需求。

狱中妇女

4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已开始落实2015年关于惩教机构在押男女囚犯享受平等条件的报告所载建议,以及2017年议会监察员关于狱中妇女状况的报告所载建议,包括制定战略,为没有独立女子监区的监狱开辟独立的女子监区,在监狱条件上做到男女平等。然而,委员会仍有以下关切:

(a)一些女子监狱所在建筑老旧、不宜用作监狱;

(b)因为适合的监狱数量少,与在安全级别较高的监狱中服刑的男性囚犯相比,女性囚犯更有可能在远离家人包括子女的地方服刑,也更有可能在男女混押监狱、甚至是男女分押监狱受到性骚扰;

(c)与男性囚犯相比,许多女性囚犯到室外的机会和从事体育活动的机会要低得多;

(d)狱内卫生服务,包括精神卫生和药物滥用康复服务,有时并不符合女性的特有需求。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改善女性囚犯的监狱条件,使之与男性囚犯持平,把大会第65/229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落到实处。

(b)改善面向女性囚犯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精神卫生和药物滥用康复服务。

婚姻和家庭关系

48.委员会始终担心,事实婚姻中女性一方的经济和福利权利可能得不到充分保护,除非其与伴侣育有共同子女或签有明确协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报告中表示,现无计划开展任何活动,将离婚案中婚内共同财产的概念延伸到无形财产,包括养恤金及其他工作相关福利,以弥补离异双方在经济权利中可能存在的差距。委员会的另外一项关切是,家庭暴力的情形在就儿童监护权作出的决定中可能得不到充分考虑,尤其是涉及轮流居住时。

49.委员会重申在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EDAW/C/NOR/CO/8)第38段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离婚案中婚内共同财产的概念延伸到无形财产,包括养恤金、保险金和其他职业相关福利,不论配偶双方各自贡献多大,共同财产一概平均分配,如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弥补不平等地让女方在无偿劳动中承担的份额,及其收入能力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考虑可否判予离婚生活费或赡养费。

(b)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加强对事实婚姻中所有妇女的经济保护,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承认其对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享有权利;

(c)确保妇女在家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情形,在关于儿童抚养或探视的决定中得到考虑,尤其是涉及轮流居住时。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各项规定。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1.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达到性别实质平等。

传播

5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正式语文及时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机关分发本结论性意见,使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循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9(b)、25(i)、41和49(a)段中所载各项建议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11月提交第十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如有延迟,则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