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届会议

2012年7月9日至2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新西兰

1.2012年7月18日,委员会在第1053和1054次会议上(CEDAW/C/SR.1053和1054),审议了新西兰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NZL/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ZL/Q/7,新西兰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NZL/Q/7/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及时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该报告编写得很好,遵循了委员会对编写报告提出的导则,并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口头介绍、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说明表示赞赏。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妇女事务部长Jo Goodhew阁下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本报告是在政府机构、议会和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国家民间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情况下编写的。

5.委员会欢迎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参加其工作,并对此作出贡献。

积极方面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7年通过人权修正案之后,便撤销了对《公约》的最后保留意见,使妇女能够在武装部队中作战。

7.委员会欢迎任命第一名亚裔女部长和三名毛利族女部长。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2007年通过委员会的最后一条结论意见以来,为提高妇女地位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立法和政策改革,包括:

(a)2008年遏制家庭暴力行动工作组发起的禁止家庭暴力运动(“禁止家暴”运动);

(b)2009通过立法变革,使刑事法院能够在行为人因家庭暴力而判罪的案件中,为受害人发出保护令;

(c)2008年就业关系(休息、婴儿哺乳和其他事项)修正案,提倡母亲在工作场所哺乳;

(d)2007年在全国开展教育运动,目的是鼓励妇女进行宫颈癌检查,各年龄组妇女的检查人数因而增加;

(e)2008年妇女事务部制定的“变化指标”,以跟踪妇女权利问题在新西兰的进展情况。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全面和继续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并将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问题和建议作为缔约国需要在此时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予以优先关注的事项。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挑战继续在阻碍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包括对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使用不带性别色彩的语言;报酬不平等和报酬公平问题;弱势妇女群体(包括残疾妇女和少数妇女)的地位;2011年地震对妇女的影响;法律援助计划方面的资金削减等政策变化的影响;目标和基准能否足以增进妇女权利;宣传和促进《公约》的工作不够。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执行工作中以这些方面为重点,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各有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其充分实施。

议会

10.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公约》赋予缔约国的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并特别需要为此问责,同时强调指出,《公约》对政府的各个部门都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酌情按照其程序,从现在起至委员会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结论意见。委员会注意到,在议会分发委员会以往结论意见和其中所载建议的范围有限,而且议会没有进行系统的监督,以确保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问题上的问责制。委员会建议扩大缔约国报告以及委员会结论意见和建议的传播范围,将其分发给所有议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在议会中建立一个人权专设委员会,以加强议会对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监督。

性别歧视和性别平等的定义

11.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EDAW/C/NZL/CO/6),对缔约国依然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在其《宪章》或立法中明确和全面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的行为继续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律没有规定私人行为体对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给予足够的保护,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结合目前对宪法的审查,根据《公约》第二条(a)款,将男女平等的原则充分纳入宪法和(或)其他立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对性别歧视作出法律定义,并且按照《公约》第二条(e)款,扩大国家对公私行为体歧视行为的责任,以实现男女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平等。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司法部于2010年推出一个人权网站,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资料,但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采取充分行动提高《公约》在该国的知名度依然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妇女不知道《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投诉机制,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也没有充分的了解。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采取充分行动,对法官和律师进行《公约》方面的培训,并将《公约》纳入缔约国的法律框架。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确保声称《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妇女了解其在国家和地方各级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和手段,并确保在缔约国各地(包括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关于《公约》的资料,而且利用宣传运动和媒体提供这种资料;

(b) 传播《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对个人来文的看法和对社会各界的调查,并为政府官员、立法者、法官、律师、治安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举办关于《公约》及其适用性的法律教育和定期培训,使《公约》能够成为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法律、法院裁决和政策的有效框架。

司法救助和法律投诉机制

15.委员会深切关注缔约国收紧了法律援助的资助和拟议资格标准,导致妇女的申请减少,并可能继续对妇女诉诸法律的机会造成不利影响,尤其是因为在缔约国利用法律援助者中,65%是妇女。委员会还关注移徙妇女由于文化、财务和语言障碍,缺乏获得适当法律服务的机会,并关注毛利妇女被起诉和定罪的比例以及作为罪行受害人的比例异常之高。此外,委员会欢迎人权委员会发挥作用,提供听取歧视投诉的机制,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投诉机制的信息没有充分分发,人权委员会缺乏充足的资源。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协助妇女获得司法救助,包括为缺乏充足财力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进一步努力确保移徙妇女和毛利妇女免遭司法歧视;

(b)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为法律行业和非政府组织提供关于适用禁止歧视立法方面的培训,包括司法救助方面的的培训;

(c)强化提高妇女认识的举措,帮助妇女了解如何利用现有的反歧视法律补救方法,包括通过人权委员会,并确保人权委员会有充分的资源。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按照委员会在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要求(CEDAW/C/NZL/CO/6,第15段),采取充分措施,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国家计划和政府机构的主流。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为妇女制订新的国家行动计划来取代2009年结束的行动计划,并且妇女事务部缺乏执行其众多任务的充分资源。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将性别观点纳入国家所有计划和政府机构的主流;

(b)加强现有的国家机构,途径是在各级提供充分的权限、能见度及人力和财力资源,并通过增加妇女事务部的资源,增强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现有机制间的协调;

(c)进行关于如何在缔约国改善妇女状况的综合研究,并据此制订国家妇女行动计划。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了变革指标,以监测在经济发展、妇女进入领导层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这三个优先领域妇女权利的进步情况。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设定的目标和指标不足以确保有效实现妇女的进步。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宣布,虽然立法允许使用暂行特别措施,但是采用这些措施并不足以有效加速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平等。委员会承认妇女在公共部门任职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私营企业董事会中担任高级和管理职位的妇女人数很少。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研究、审查并重新考虑暂行特别措施的相关性和用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男女平等立法中列入相关条款,鼓励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中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缔约国的所有领域和部门加速实现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男子平等。

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尤其通过媒体广播条例,努力消除影响妇女的歧视态度和有害习俗,同时委员会对涉及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作用的负面定型观念继续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媒体以负面并且有时是剥削性的方式呈现妇女,从而延续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按照委员会在以往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开展全国性的宣传运动,宣传男女平等的重要性。此外,委员会对尤其针对少女的网络欺凌发生率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移民社区中存在的强迫少女结婚的做法感到关切。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立即开展全国运动,宣传民主社会中男女平等的重要性,按照《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的规定加深对妇女实质性平等的含义和内容的理解,消除关于男女的传统家庭和社会角色的负面定型观念;

(b)系统收集与有害习俗、包括网络欺凌少女有关的数据,采取措施,如在学校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防止这些做法;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移徙社区中的早婚和强迫婚姻习俗,并进行这方面的提高认识运动。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通过立法和体制框架,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在立法一级,该方面的措施包括颁布刑法修正案,以加强对受害者权利的保护,如授权警方当场发出安全令,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委员会还注意到,立法也授权刑事法院为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签发保护令。

24.委员会注意到遏制家庭暴力行动工作组的工作,同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工作组成员中的妇女任职人数偏低。委员会还注意到,遏制性暴力行动工作队报告中的许多建议尚未执行。委员会还注意到,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庭数目增加,并采取了一些提高认识举措,如“禁止家暴运动”,以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尽管有前述具有正面意义的发展,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量仍然很大并继续增加,报告率和定罪率低,尤其是在涉及性暴力的时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暴力侵害妇女,尤其是毛利妇女、移徙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统计数据不足。

2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报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确保教育专业人士、提供保健服务者和社会工作者充分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能够履行自己的报案义务;

(b)加强对警察、检察官、司法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进行有关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培训;

(c)为女性暴力受害者,包括毛利妇女和移徙妇女提供充分的援助和保护,确保她们获得必要的法律和心理社会服务;

(d)增加妇女在遏制家庭暴力行动工作组中的任职人数,确保提供适当资源,以便在缔约国提高对该工作组地位的认识;

(e)确保系统收集和公布按性别、族裔、暴力类型及施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分列的数据;收集被伴侣或前伴侣杀害的妇女数据;监测旨在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立法、政策和措施的效力。

贩卖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6.委员会赞赏《2009年预防贩卖人口行动计划》以及《2003年卖淫改革法》通过以来在保护性工作者方面取得的改进,同时对缺乏有关贩卖妇女和女孩的综合信息和数据表示遗憾。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关于贩卖妇女和女孩的起诉和定罪;但尤其鉴于存在关于贩卖移徙妇女和女孩的报道,包括“邮购”新娘和“网购”新娘的报道,委员会关切其原因可能是对贩卖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的威胁没有充分的知识和认识。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查明、起诉并惩罚贩卖者,切实保护被贩卖妇女和女孩的人权;

(b)确保被贩卖妇女和女孩获得充分支持,使其能够作证指控贩卖者;

(c)确保系统监测和定期评价,包括收集和分析有关贩卖妇女并利用她们卖淫营利的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些数据;

(d)提高对贩卖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所构成威胁的认识,努力预先查明弱势群体,包括移徙妇女和女孩,如“邮购”和“网购”新娘。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程度较高,根据2011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的资料,在135个国家中,缔约国排名第6,在女议员人数方面,缔约国在134个国家中排名第15。尽管妇女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在外交部门任职的人数较高,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和法律界、尤其是司法界较高职务的人数不足,而且自缔约国提交上次报告以来,担任公共行政总裁的女性人数不增反减。委员会注意到,虽然该国政府和私营部门合作,以确定增加妇女担任决策职务人数的指标,但确定的指标、目标和时限不够,这可能是妇女代表性不进反退的表现。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增加妇女担任各级和各领域决策职务的人数;

(b)尽一切努力在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传播《公约》信息,以提高对男女实质性平等含义和内容的认识和理解;

(c)审查已确定的增加妇女担任决策职务人数的指标、目标和时限,以确保这些指标、目标和时限足以强化在提高妇女代表性方面取得的进步。

教育

3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教育领域出现的一些积极趋势,包括获得幼儿教育的儿童人数增加,中学女生保留率提高,获得大学学位的妇女人数稳步增加。委员会还高兴地看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显示,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多于男性,毛利妇女和太平洋岛屿妇女接受证书、文凭、学位和研究生水平教育的比例超越欧裔或亚裔妇女。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在以往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采取足够的行动,说明并公布学费的自愿性质。因此,委员会担心父母可能面临相当大的交学费压力,这给低收入家庭和单亲家庭造成财务负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毛利女孩接受高等教育的情况改善,但近年来其整体辍学率却上升了。此外,委员会对男女生仍修不同的专题科目感到关切:,这影响未来的就业机会,并使职业隔离长期存在。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系统方案,确保家长了解学校收费的自愿性质,并监督学校向家长收费的做法;

(b)收集家长所付实际教育费用的数据;

(c)采取措施,降低毛利女孩辍学率,让她们重返教育体系;

(d)采取措施,打破专题科目的性别隔离,以确保妇女和女孩能够平等地学习非传统专题科目,增加其未来就业机会,并打破职业隔离趋势。

就业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高失业率,尤其是青年妇女和少数族裔人士的高失业率。委员会还注意到,职业隔离程度居高不下。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营职业者现在可以休育儿假,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实施育儿假,包括让男性休带薪育儿假、确保有多个雇佣关系的季节工人或定期合同工人能休带薪假以及增加妇女担任管理和决策职务的人数这些方面存在各种挑战。此外,委员会对下述情况感到关切:缔约国拟议修改关于集体谈判权的立法,允许雇主即使在已有工会谈判达成的集体协议情况下,仍可以较低个人待遇雇用新工人。委员会注意到,自2007年以来,妇女担任私营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董事的人数略有减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劳动部裁撤了薪酬和就业公平股,并且注意到,妇女事务部没有制定一项一贯的政策,以消除长期存在的男女工资差距。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适当立法,保证落实和实施《公约》第十一条(d)款规定的“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原则;

(b)通过下列途径有效地执行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原则:制定具体措施和指标,确定矫正不同行业报酬不平等问题的时间框架,审查公共服务部门首席执行官应对薪酬政策承担的责任;

(c)采取适当法律措施,以确保实施育儿假,包括让男性能休带薪育儿假并让有多个雇佣关系的季节工人或定期合同工人能休带薪假,并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有家庭责任工人的《156号公约》;

(d)制定政策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确定有时限的目标,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

(e)对集体谈判权改革对不同性别的影响进行独立评价,确保改革不会对妇女就业权利和工会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f)确保在劳动部裁撤薪酬和就业公平股后,缔约国政府仍然有监测性别薪酬不平等问题的机构。

保健

3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推动保护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推动预防孕产妇死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令人费解的堕胎法规定,妇女必须获得两名有执照咨询人出具的证明才能堕胎,这使妇女依赖对规则的善意解释,剥夺了其自主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视堕胎为刑事犯罪,这导致妇女寻求非法堕胎,而这又往往是不安全的。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青年妇女的心理保健服务,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青年妇女、特别是少数族裔和移徙青年妇女的自杀率偏高。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实施了全面医疗保险,最近成功地开展了保健教育活动,例如推动宫颈癌检查和制定同性恋妇女和变性人保健服务良好做法准则,但委员会对能否获得这些保健服务以及对服务质量仍然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仍然对少数民族妇女在获得保健方面遭遇的不平等感到关切。特别是,毛利少女怀孕率高,得不到适合其年龄的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有效教育,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此外,有报道说,一些保健人员认为,对孕妇进行艾滋病毒检测是强制性规定,并且未经妇女同意就对妇女进行检测,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审查堕胎法律和实践,以期予以简化,并确保妇女能够自主选择;

(b)防止发生妇女被迫选择不安全堕胎办法的情况,撤消对堕胎妇女实施的惩罚规定;

(c)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少女心理健康状况不断恶化的问题,防止和杜绝滥用酒精和药物的现象,防止女孩自杀,特别是防止移徙和少数族裔女孩自杀;

(d)加大行动力度,改善少数族裔妇女、特别是毛利和太平洋妇女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心理保健服务;

(e)改善同性恋妇女和变性人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提高服务质量;

(f)广泛推动关于性健康权利和生殖健康权利的教育,特别是关于预防青少年怀孕和意外怀孕的教育,并加强支持怀孕女孩的措施;

(g)采取步骤,确保孕妇被告知艾滋病毒检测不是强制性规定,并确保她们是在知情同意条件下接受检测。

弱势妇女群体

36.委员会对残疾妇女、少数族裔和少数群体妇女、农村妇女和移徙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的情况感到关切,她们在教育、保健、社会和政治参与以及就业等方面,更容易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正如缔约国在报告中指出,残疾妇女在不具备条件、不工作和低收入者中的人数超过正常比例。委员会担心新社会保障立法有可能将主要影响毛利妇女,减少其社会福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很少有针对残疾妇女和女孩的教育和就业方案。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基督城地震对妇女、特别是对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的影响,据报道,她们的压力感、焦虑感和抑郁感较高,因此,她们流离失所和失业的人数也较多。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数据和信息,说明残疾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的情况,包括她们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服务的情况;

(b)确保正在进行的福利改革不歧视弱势妇女群体,并确保对福利改革对不同性别的影响进行独立评价;

(c)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与2011年地震恢复进程有关的政策,使用按性别、年龄、族裔和其他身份分类的数据,分析这些政策对不同性别的影响。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对妇女的歧视

38.委员会对有关移民社区中的强迫婚姻报道感到关切,并对没有立法禁止早婚和强迫婚姻感到遗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法律和实践没有充分解决家庭法中规定的移徙妇女权利,特别是强迫婚姻、一夫多妻和因嫁妆引起的暴力问题,小到16岁的少女就能经父母同意结婚。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修改到18岁,不以父母同意为例外条件;

(b)采取法律措施,禁止早婚和强迫婚姻,并提倡采取措施,保护一夫多妻和因嫁妆引起的暴力的受害妇女。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其《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将这方面的资料包括在内。

千年发展目标

41.委员会强调,全面和有效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将这方面的资料包括在内。

传播

42.委员会要求在新西兰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民众、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关于“2000年妇女:21世纪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这一主题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

其他条约的批准

4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36段和第38段中的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制下一次报告

4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政府各部和公共机构参与编制下一次定期报告,同时在该阶段中咨询各种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还请缔约国于2016年7月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

4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核准的“关于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导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导则”(见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导则必须与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导则一同使用。它们一起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导则。具体条约文件应限制在40页,而经过修订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