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员 姓 名

国 籍

Ibrahim Abdul Aziz AL-SHEDDI先生 *

沙特阿拉伯

Ghalia Mohd Bin Hamad AL-THANI女士*

卡塔尔

Joyce ALUOCH女士*

肯尼亚

Saisuree CHUTIKUL女士*

泰国

Luigi CITARELLA先生*

意大利

Jacob Egbert DOEK先生**

荷兰

Kamel FILALI先生**

阿尔及利亚

Moushira KHATTAB女士**

埃及

Hatem KOTRANE先生**

突尼斯

Lothar Friedrich KRAPPMANN先生**

德国

Yanghee LEE女士*

大韩民国

Norberto LIWSKI先生**

阿根廷

Rosa Maria ORTIZ女士**

巴拉圭

Awa N’Deye OUEDRAOGO女士 **

布基纳法索

Marilia SARDENBERG女士*

巴西

Lucy SMITH女士*

挪威

Marjorie TAYLOR女士**

牙买加

Nevena VUCKOVIC‑SAHOVIC女士*

塞尔维亚和黑山

附件 二

一般性讨论日:“在幼儿期落实儿童权利”

提 纲

1. 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其第三十三届会议上决定其2004年一般性讨论日将讨论“在幼儿期落实儿童权利”问题。 a

2. 《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定义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第1条)。幼儿期在不同的国家和区域包括不同的年龄组。从出生日到4岁至从出生日到8岁。委员会对此并无偏爱。2004年一般性讨论日的一般目的是扩大对幼年儿童权利的认识和了解,以促进公约缔约国的充分执行。委员会的讨论将集中在对幼儿时期的保护和参与方面,这方面如在《公约》中已作出规定。

3. 2002年,大会在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上通过了一个行动纲领,要求会员国“制订和执行国家幼儿发展政策和方案,确保促进儿童身体、社会生活能力、情绪、精神和智力的发展。” b

当前主题

4. 委员会自1993年以来审议了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儿童权利情况,它注意到婴儿和幼儿的权利常常被忽视。人们依然常常认为这些儿童只能受益于《公约》所承认的保护权利。

5. 然而,大家都承认幼儿期对年幼儿童的健康发展是一个关键时期;如在这段期间错过了机会,就不能在以后的阶段弥补。这方面适用于《公约》所承认的所有权利,包括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的权利。

6. 由于2004年一般性讨论日的主题范围很广,委员会建议与会者分成两个工作组,以便集中地进行讨论:

工作组 1 ― ― 早开始良好的做法

7. 总的来说,该工作组将审议关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一些关键特点。

(a)保证幼儿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包括卫生、营养和教育权

8. 《公约》第6条第2款保证所有儿童的存活和发展权。这一条款只能通过执行《公约》所承认的所有其他规定才能全面地落实:包括获得保健、足够营养和教育的权利(第24、28和29条)。《公约》缔约国必须保证所有儿童在最初几年内能够获得第24条中所规定的足够保健和营养,使他们能够一开始就有一个健康的生命。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是能得到母乳育婴、清洁饮水和足分的营养食品。

9. 《公约》第18条第2和3款规定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确保发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与会者将讨论任何以权利为基础的方案、服务或机构(包括幼稚园、小学前和小学教育)对幼年儿童的利益。工作组将进一步讨论《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怎样能促进全世界制度化地设立和获得学前或小学前教育。

(b)保证享有休息、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的权利

10. 委员会多年来注意到对于执行《公约》第31条的规定一般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和采取充分的措施。该条保证儿童“有权享有休息、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这是令人关注的一点,因为已证明为了每一名儿童的健康成长这些权利在年幼时是很重要的。休息的权利对于儿童来说是必要的,不尊重这一权利可导致严重的身心后果及认识性和社会性后果。闲暇、游戏及文化和艺术活动权利也是主要的人权,使每一个幼童能充分发展其潜在的技能、能力和个性。

工作组 2 ――幼儿充分参与本身的发展

11. 《公约》承认儿童为权利的拥有人并且能够以符合他们不同阶段接受能力,一贯地行使这些权利(第5条)。工作组将集中讨论让幼童积极参与行使人权的方式及其对缔约国、所有从事幼童工作的人员及父母亲、法定监护人或任何照顾儿童的人员的有关影响。这个工作组的参与者将集中讨论让婴孩和幼童参与他们自身发展的最好方法(和那些应该避免的方法)。他们因此会讨论创新的办法、技术和工具以保障儿童在幼儿时期的参与。他们也将讨论对这组儿童适用人权教育的成功经验。

(a)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的参与

12. 《儿童权利公约》强烈促进儿童参与所有影响他们的事项(第7、12和13-17条)。儿童是权利的主体这一观点必须根植在儿童的日常生活中:在家中(包括在大家庭中)、在学校中在他或她的社区中。儿童的参与是一项不断的学习过程,对成年人和儿童都是如此,必须从生命的最早阶段开始,因为它特别注重程序并且是以社会互动技巧为依据的。它也需要父母亲(大家庭)、学校和社区积极参与创造和推广儿童积极参与实现他们的权利的机会。

(b)日间照料、幼儿期方案、学前、小学前和小学教育头几年在促进儿童作为权利拥有人的作用

13. 缔约国及涉及幼儿期的所有其他人士根据它们在《公约》下承担的任务,必须确保婴儿和幼童得到针对儿童的方案和服务,以便为发展他们的参与权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委员会一贯建议缔约国促进和支持儿童参与学校生活。与会者将讨论幼童在学前、小学前和小学头几年教育的情况下进行参与的经验和可能性。

一般性讨论日的方式和目标

14. 在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结束时进行的讨论中,委员会将通过一套关于怎样在所讨论的领域改善《公约》执行情况的建议。在通过这些建议时,委员会将得到各工作组作出的讨论和所提出的建议以及文件的指导。提供实用指导的各项建议的主要对象为缔约国,但也针对其他有关行为者。为了尽可能增加这些建议的效力,委员会旨在为讨论日规定一个特殊的主题(如上所述)。

联合国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参与

15. 在幼儿期落实儿童权利对于一些其他联合国机制、专门机构和规划署、其他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组织特别重要。讨论的目标将是促进各当事方之间交流所累积的资料和经验,从而探讨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执行促进和保护婴孩和幼童的政策和方案(包括立法和其他措施)的机会和挑战。

16. 该讨论将对委员会就所讨论事项通过的建议内容作出贡献,并进一步协助委员会通过其监督职能处理婴儿和幼童权利的问题。委员会如能从直接在这个领域里工作的其他机构和组织吸收专门知识,这些组织也能进一步了解怎样更有效地对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贡献。

参加一般性讨论日

17. 一般性讨论日是一个公开会议,欢迎政府代表、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包括土著组织和青年团体)以及个别专家参与。

18. 会议将于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期间于2004年9月17日,星期五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日内瓦,威尔逊宫)举行。

19. 讨论日的形式在于让与会者坦诚地对话和交换意见。委员会因此请与会者不要在讨论日期间提出正式的声明。欢迎在上面列出的框架内就上述问题和主题供稿。委员会特别欢迎关于上面提及的四个主题方面的最佳做法和儿童参与的资料。稿件应以电子邮件寄:

crc@ohchr.org

Secretariat,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UNOG-OHCHR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20. 关于提交文件和登记的更详细资料见委员会网址上所贴的指南:http://www.unhchr.ch/html/menu2/6/crc/。

a 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暂行议事规则第75条,为了促进对《公约》的内容和意义的更深刻理解,委员会可将其常会期间的一次或更多次会议专门用于进行关于《公约》的某一具体条款或有关问题的一般性讨论。

b “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大会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结论文件,第S-27/2号决议,附件,第36(e)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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