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Reyna Trujillo Reyes和PedroArguello Morales(由律师AraceliGonzález和María Adriana Fuentes代理)

据称受害人:

Pilar Arguello Trujillo(已故)

所涉缔约国:

墨西哥

来文日期:

2014年8月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2014年11月1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7年7月21日

1.来文提交人Reyna Trujillo和Pedro Arguello Morales是墨西哥公民,所提交的来文涉及其已故女儿,其女儿也是墨西哥公民,1992年7月7日出生。提交人声称,在调查其女儿死亡一事的过程中,缔约国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十五条。《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分别于1981年4月22日和2002年6月16日对墨西哥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2年9月3日,Pilar Arguello Trujillo在韦拉克鲁斯州科斯科马特佩克市埃斯佩霍郊区的一个佛手瓜种植园里遇害。她的尸体上显示出遭到性暴力、有辱人格伤害以及无自卫能力的痕迹,被未加掩盖地丢弃在公共场所,这些都是杀害女性罪的典型特征。

2.2公诉机关进行的调查确认A.R.M.,一名未成年人可能是犯罪人,因此,将他移送到瓦图斯科青少年犯罪和调解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羁押,以继续进行调查。案件随后移交给上卢塞罗市帕尔马索拉少年法院检察官处理。

2.3在进行调查之后,2012年11月3日,少年法院以严重杀人罪对A.R.M.进行审判,由于缺乏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少年法院审判阶段的代理法官宣判其无罪。基于审判期间提交的证据未得到适当评估,少年问题特别检察官提出上诉。但是,在上诉中,韦拉克鲁斯州高等法院少年庭维持了原判。据上诉判决称,法院重新对证据进行了分析。法院确认,没有任何证据提供了确凿、直接和绝对的证据来证明A.R.M.参与犯罪。判决还提到公诉机关进行的事件重建,在此过程中,A.R.M.解释了他是如何实施谋杀的。法院裁定,事件的重建缺乏证明价值,因为它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的。除其他外,事件的重建发生在口头诉讼之前,而不是在口头诉讼期间。此外,韦拉克鲁斯州《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如有必要,可多次重复该程序。因此,不存阻碍检察官在审判阶段提供和接受事件的重现之前进行重现的任何法律障碍。就对被告定罪或宣告无罪来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提出证据必须是在审判阶段。法院裁定,检察官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R.M.有罪。此外,在审判过程中,A.R.M.否认参与犯罪。

2.42013年10月23日,提交人向哈拉帕第七巡回法院第3刑事与劳动庭提交了一份宪法保障和保护申请,她在申请中指控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和诉讼各方平等原则。2013年11月12日,基于该申请是在《宪法保障法》第21条规定的自提交人接到关于上诉判决的通知之日(2013年2月25日)起15天期限之后提交的,该申请被驳回。尽管裁定本身指出,提交人未按照法律要求亲自获得关于判决的通知,但法院仍然作出了这一裁定。2013年12月3日,提交人针对驳回宪法保障申请的裁定提交了一份申诉补救申请。基于宪法保障申请提交逾期,该申诉补救申请也被驳回。

2.5提交人声称国内补救办法无效并导致有罪不罚。由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适当和充分的犯罪证据,法院裁定袭击者有罪的证据不足。此外,不允许死者亲属以任何方式介入一审程序。提交人本来可以作为受害者提出上诉,因为她是死者的母亲。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公诉机关辩称,作为受害者的代理人,它负责提出上诉。因此,受害者维护自身利益和权利的能力受到限制。提交人不会读写,这一事实使他们处于一种更加弱势的处境,阻碍了他们采取任何知情行动来维护其自身的权利和利益。

2.6谋杀案是在全国、特别是在韦拉克鲁斯州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发生率较高的背景下发生的,国家和国际机构的各种报告给予证实。形势的严重性导致韦拉克鲁斯州将杀害女性罪分类为一种独特的刑事犯罪;但是,这一分类不适用于18岁以下的犯罪人。

2.7据提交人称,调查犯罪行为的机关存在疏忽,未能采取至关重要的行动,以查明事情的真相。它们还未能审议证人指出A.R.M.有罪的证词。另外,他们没有考虑杀害女性罪的可能性,也没有评估能够表明杀害女性罪基于性别的特征的间接或其他证据或假设,如性暴力证据、存在有辱人格伤痕、受害者无自卫能力的迹象以及尸体被未加掩盖地丢弃在公共场所这一事实。

2.8虽然有一份公诉机关调查杀害女性罪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协议,其中规定了为确保调查中的尽职调查必须采取的最低限度步骤,但该协议未适用于本案,导致调查中产生漏洞和违规行为。

2.9除其他外,这种行为模式反映出缺乏负责进行有效和透明的侦查及初步调查的专业化队伍;缺乏针对杀害女性案件的专门调查协议或缺乏对它们的了解;重男轻女风气在司法人员中间盛行,他们污蔑受害者,一再怀疑受害者的陈述,甚至谴责妇女引发了她们所遭遇的和可能已经举报的暴力事件。由于这些缺点,调查并提出起诉的案件数量很少,与举报的案件数量之多不符。在许多案件中,即使刑事犯罪很明显,但仍使用歧视性标准处以宽大刑罚或减轻刑事责任,特别是当受害者的性行为不符合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时。

2.10在本案中,少年法院审判阶段的代理法官既未审查也未考虑受害者与袭击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受害者的尸体被未加掩盖地丢弃在公共场所这一事实、对她实施的性暴力或袭击者对她的征服和控制以及对她的残忍行径。袭击的动机是受害者拒绝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未得到考虑。

申诉

3.提交人声称,事实表明,缺乏获得适当和有效的司法和行政机制的途径,以对其女儿的死亡进行适当调查,这导致了有罪不罚。因此,他们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十五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4年1月12日,缔约国就可否受理来文提出了异议。

4.2缔约国辩称,提交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宪法保障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保护人权的最终补救办法是提起要求宪法保障的诉讼。由于提交人指控司法和检察机关在对A.R.M.提出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存在着遗漏和疏忽,宪法保障的补救办法是处理其申诉的适当补救办法。与提交人所陈述的相反,Reyna Trujillo得到了2013年1月17日下达的上诉判决通知。根据《宪法保障法》第17条,“必须在15天内提交申请。”在适用该条款时,必须考虑到墨西哥法律中规定的关于通知的原则。在这方面,韦拉克鲁斯州《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如果是以下情况:尽管事实上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发出通知,但本来应当得到通知的人经证明已经知晓裁决,则通知应被认定为已经发出,不影响对罪犯实施相关处罚”。为此,墨西哥法院规定,关于直接的宪法保障申请,“为确定申请的有效性,必须考虑原告是否知晓该法或其执行情况,或他或她是否经证明在获得有争议的裁决通知前已经知晓该法;《宪法保障法》第163条规定的证明不一定相关”。

4.3在本案中,法院非常明确,裁定法律本身“规定了有义务通知到受害方、受害人或其法律代理人本人,而不是通过(……)州检察长对造成的伤害要求赔偿进行裁定,从而能够行使上诉权利”。在这方面,“为使受害方能够在实际当中通过提出宪法保障诉讼,对他或她认为违反了保障的判决提出异议,从而行使其权利,该受害方必须拥有有效的补救办法并且切实了解上诉法院下达的判决”。在这方面,联邦法院承认,应当通知提交人本人,可以通过其法律代理人来通知她本人;一旦“应当获得通知者经证明已经了解裁定”,则15天的期限开始启动。

4.4提交人要求书面提供2012年11月3日判决的经核证的副本;州检察长办公室于2013年2月5日收到了该要求。根据其法律代理人签署的证明,该法律代理人于2013年2月22日收到了副本。因此,不能主张2013年10月23日逾期提交宪法保障申请归因于该州。

4.5由于他们不赞同与提交宪法保障申请相关的计算方法,根据《宪法保障法》第103条的规定,提交人有权提出申诉补救申请。但是,申诉补救申请也是在法律规定的截止期限之后由提交人的法律代理人提交的。

4.6缔约国坚持认为,来文未得到充分证实。提交人声称,墨西哥当局的行为“无视性别差异,带有性别歧视和厌恶妇女的偏见与歧视”,但他们未解释提出这一主张的原因。

4.7缔约国还辩称,来文不符合《公约》的规定。除非缔约国的行为具有明显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否则委员会不应重新评估缔约国机关得出的调查结果或证据。缔约国认为,对法律的解释、相关诉讼程序以及对证据的评估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此外,在本案中,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参与对A.R.M.提出刑事诉讼的机关的行为具有明显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5.1在其2015年5月22日关于案情的意见中,缔约国坚持认为,本来文中所列事实不构成对《公约》的违反。

5.2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如果未能尽职防止侵犯权利或调查和起诉暴力行为,也可能要对私人行为承担责任。本来文涉及的是 Pilar Arguello Trujillo被夺去生命。但是,在来文提交人提交的资料或墨西哥当局启动的调查中,没有任何信息表明国家行为者直接参与了谋杀案。因此,委员会必须分析墨西哥国是否尽职履行了其在防止及调查和处罚该行为方面的义务。

5.3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墨西哥国的一个优先事项和一项长期战略;因此,该国实施了各项公共政策,以期促进文化变革,抵制墨西哥社会中仍然盛行的男性中心主义和男尊女卑观念。缔约国目前正致力于通过系统性、贯穿各领域和协调办法解决这一问题,使所有部门参与其中。

5.4关于伸张正义,缔约国制定了一份防止和处理涉及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犯罪行为的计划。相应地,《2013-2018年国家司法方案》认识到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涉及高影响力的罪行,因此将其作为国家的优先事项处理。主要目标是确保为提高机关和(或)公务员对此类罪行的受害者获得适当关怀和保护的需求的认识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有助于有效保证举报暴力行为的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该战略规定了各种不同的调查协议,规定了全国检察官、警察和专家在调查杀害女性罪和强奸罪时使用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准则。这些协议的目的是,为性别平等主流化提供理论和方法基础,在伸张正义的过程中促进适用与妇女和女童人权相关的国际法标准。

5.5上述文书包括检察官、警察和专家对杀害女性罪开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的协议,以及检察官、警察和专家对性暴力案件开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的协议。此外,国家最高法院关于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诉讼的协议旨在处理美洲人权法院在“Campo Algodonero”(“棉花田”)、Fernández Ortega等和 Rosendo Cantú等案件中查明的问题,并落实法院命令的补偿措施。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检察官和司法系统官员能够查明并客观地评估涉及到性别暴力的罪行的不同影响。国家最高法院关于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诉讼的协议在地方层级得到使用,包括在韦拉克鲁斯州。为确保协议和其他现有准则——包括国家的和国际的——得到适当实施,韦拉克鲁斯州司法教育、培训、专业化和专业发展学院为该州司法官员提供继续培训。

5.6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如果某个特定受害者面临潜在风险而地方当局却未能尽职地采取行动,缔约国也可能为个人的私人行为承担责任。在本案件中,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Pilar Arguello Trujillo在失去生命前面临具体的潜在风险。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对她实施的暴力发生之前,墨西哥国意识到受害者的处境。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能够使缔约国对防止该谋杀负责,委员会只需要分析缔约国在对该暴力行为进行调查期间是否尽职地采取行动。

5.7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有提供法律保护的义务,作为消除对妇女歧视政策的一部分。同样地,“缔约国必须确保妇女能够援引平等原则,作为对公职人员或私人行为者违反《公约》的歧视行为提出起诉的依据。”在这方面,委员会具体规定,“如果对妇女的歧视还构成对生命权和人身完整等其他人权的侵犯,例如发生家庭暴力案件和其他形式暴力行为,则缔约国有义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肇事者进行审讯并对其实施适当的刑事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公认,在国际层面,缔约国调查私人行为的义务具有特定性质,它属于行为义务而不是结果义务,必须基于缔约国采取的所有行动对其进行评估。

5.8在本案中,提交人坚称,参与对A.R.M.诉讼程序的墨西哥当局的行动违背了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委员会应当评估缔约国对A.R.M.提起的诉讼程序,而不是其结果。类似地,在分析当局进行的调查时,委员会应当牢记其作用的附属性质。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在分析缔约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时,委员会不会取代国家当局对事实进行评估,也不会就据称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裁决。

5.9关于墨西哥当局对本案的处理,缔约国指出,2012年9月3日,韦拉克鲁斯州科斯科马特佩克市警察总部向市公诉机关报告发现了Pilar Arguello Trujillo的尸体。后者接着对犯罪人启动了第059/2012号检方调查。2012年9月5日,由于A.R.M.属于未成年人,市公诉机关拒绝行使管辖权,并将案件移交韦拉克鲁斯州瓦图斯科少年犯罪和调解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处理。2012年9月6日,检察官办公室将案件移交韦拉克鲁斯州Palma Sosa 少年犯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处理,后者向治安法官提交了书面的atribuciónde conducta(说明被告可能参与的文件)。法官登记了诉讼程序并举行听证会,批准并证明将A.R.M.作为未成年人羁押。作为防范措施,法官下令将其审前羁押在青少年特别拘留中心。2012年9月12日,对他可能参与严重杀人罪的犯罪行为进行羁押聆讯。2012年9月12日和25日,法官命令进行审判。

5.10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对A.R.M.提起公诉并提供了证据。2012年11月29日,举行了审判听证会,听证会上宣读了指控,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作了开庭陈述,该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陈述了他们的初始立场。随后提交了各方的证据。少年法院对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提交的证据(证人陈述、专家证据和文件证据)进行了评估,并得出结论认为证据足以认定犯下不正当优势下的严重杀人罪。与来文提交人所声称的相反,法院事实上考虑到了受害者作为一名妇女的身份及其处境的脆弱性。法院强调了犯罪的性质,包括犯罪现场为废弃地点,并宣布勒颈窒息是主要致死原因。但是,法院裁定证据不足以认定A.R.M.有罪,因为它并没有明确指出被告当天可能与Pilar Arguello Trujillo见面的情形。2012年11月3日,基于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是可能的犯罪人,A.R.M.被无罪开释。

5.112012年11月20日,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提起上诉。审理该案件的一审法院将诉讼程序记录移送韦拉克鲁斯州高等法院少年部,后者安排2013年1月15日举行听证会。2013年1月17日,该部宣布其判决,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少年部裁定,一审裁决基于得到证实、理由充足、准确一致的原则。此外,再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项目单独地和整体地进行了仔细分析。与一审法院宣布判决的方式类似,二审判决指出,有充足的证据认定犯下不正当优势下的严重杀人罪;但是,证据不足以认定A.R.M.有罪。

5.12双方都得到了少年部下达的判决通知,包括本人和通过少年部的裁决清单。由于来文提交人的代理人不是在公诉机关注册的介入诉讼人,少年部没有直接通知他们。但是,在2013年2月5日的信中,提交人要求单独的上诉判决副本,之后向其代理人发送了副本,2013年2月22日收到。《宪法保障法》规定的提交相应的宪法保障申请的15天期限是在该日期之后才开始启动的。但是,提交人的法律代理人直到2013年10月23日才提交关于上诉判决的宪法保障申请。

5.13宪法保障申请指称的要点与来文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的要点相同,因此,为在国家层面上解决他们的诉求,这是适当的补救办法。

5.14《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避免参与任何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类似地,缔约国有义务“通过法律和国家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确保切实保护妇女免遭任何歧视之害”。同时,委员会裁定,《公约》要求缔约国纠正和扭转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各种体制,包括法律和立法制度,以及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级行为者的所作所为致使这些观念顽固不化。在这方面,墨西哥国认识到陈规定型观念影响了妇女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因此,在特定案件中,应依照司法机构对性别问题的敏感认识,评价缔约国履行责任的情况。不过,委员会规定,除非评价具有任意性或歧视性,否则委员会不应重新审查国家法院和机关进行的事实和证据评价。

5.15作为一个初步要点,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墨西哥当局的行为无视性别差异或带有性别歧视和厌恶妇女的偏见与歧视。由于上述原因,且为了审议案情的目的,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未认定任何对墨西哥当局的行动或裁决有影响的陈规定型做法或歧视。

5.16提交人声称,墨西哥当局未能考虑到受害人作为一名妇女的身份或其特别的脆弱处境。缔约国对这一声称提出异议并指出,审议该案件的法院实际上考虑到了这些因素。少年法院和少年部都裁定Pilar Arguello Trujillo是不正当优势下严重杀人罪的受害者。无论如何,提交人指称的失职将对杀人罪的裁决产生影响——在本案件中,这确实有待裁决——但不会影响关于A.R.M.是否有罪的裁决。在此,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墨西哥当局是基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或歧视达成裁决的。

5.17缔约国称,未能认定A.R.M.对Pilar Arguello Trujillo谋杀案有罪,并不能使墨西哥承担国际责任。缔约国调查私人行为的义务是一项行为义务,而不是结果义务,必须基于缔约国采取的所有行动进行评估。美洲人权法院主张相同的思想,规定“缔约国的调查义务主要包括裁定责任和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可能导致定罪的审判”。但是,法院澄清,“上述义务是一项行为义务,仅仅因为调查未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并不等于违背该义务”。此外,法院强调,“应当从整体上评价为调查事实所采取的措施,原则上不应当由法院[或,在本案中,委员会]来裁定其是否适当”。委员会作出了类似的解释,声称它不会取代国家当局对事实进行评估,也不会就被据称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裁决。在本来文中,墨西哥国用尽了涉及A.R.M.责任的主要调查方法。从检察机关采取的各项措施来看,只可能裁定关于Pilar Arguello Trujillo的严重杀人罪,不可能得出A.R.M.是犯罪人的结论。墨西哥法院得出的结论是基于刑事法相关的规则和原则。它并非是基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或歧视妇女的裁定。墨西哥法院未裁定Pilar Arguello Trujillo谋杀案的刑事责任,这一事实并不构成理由,不能使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其应尽力调查的义务。

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所作的评论

6.12015年8月21日,提交人呈交了其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6.2对于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提交人辩称,他们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他们重申,由于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是被授权代表他们介入诉讼的“人”,他们不被允许介入诉讼程序。这意味着他们从来没有适当地获得关于上诉判决的通知。由于没有按照国内法的要求通知其本人,即,通知到他们的家里,他们对于裁决没有任何真正或有效的了解。

6.3对于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提交人指出,虽然通过了旨在确保妇女权利的立法,但该立法在实际当中一直无法实施和无效,因为没有为其实施出台任何适当的机制。因此,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有效的获得司法救助手段,因为迄今为止Pilar Arguello Trujillo谋杀案的凶手仍然未受到惩罚。公共政策得不到适当实施以促进缔约国提到的文化变革,反映了妇女人权继续受到侵犯。缔约国承认国内存在着暴力,但并没有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6.4Pilar Arguello Trujillo谋杀案发生之时,韦拉克鲁斯州《刑法典》定义了杀害女性罪,但是,只有当谋杀案犯罪人达到合法年龄时,谋杀案才可以作为杀害女性罪处理并受到调查。由于本案中的犯罪人是未成年人,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不同的处理,开展的调查是关于严重杀人罪的调查,而非关于杀害女性罪的调查。因此,并未开展基本程序协议中阐述的公诉机关在调查侵害自由、性安全和家庭案件或性别暴力案件和杀害女性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但是,谋杀案显然是基于性别的,因为调查本身确定了案件至少含有杀害女性罪特有的两个变量。

6.5尽管缔约国正在出台保证妇女人权的机制,如,立法、协议和培训,但在联邦一级或州一级,司法系统仍然没有对绝大多数暴力案件进行正式调查、审判或惩罚。

6.6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关于本案中没有明确证据证明Pilar Arguello Trujillo在丧生前遇到具体潜在风险的论点。他们称,其中一项风险是,在该事件发生时,韦拉克鲁斯州《青少年犯罪法》未将杀害女性罪列为一项严重罪行。因此,没有采取上述协议阐述的最低程度步骤。另一项潜在风险是,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未从性别平等视角开展调查或分析事实。虽然裁定“不正当优势”是一项量刑加重因素,但这一因素不充分。调查应当纳入对证据的适当评估,并且应当考虑到所发生的犯罪行为中暴力的严重程度。在本案中,参与调查和执法的官员的行为缺乏对性别问题的敏感认识,带有偏见和歧视。这导致疏忽行为和未能采取对于查明事实真相至关重要的行动。

双方提交的补充资料

7.1应委员会的要求,缔约国提交了2016年10月21日和2017年5月3日关于墨西哥宪法保障补救办法实施情况的补充资料。《宪法保障法》规定了该补救办法。该法在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版本第5条指出了哪些人可以提出宪法保障诉讼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一项罪行,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或提出民事索赔的受害者或个人,根据案件需要,如果刑事司法行为影响了此类赔偿或民事索赔,可对这种行为提出宪法保障诉讼程序”。关于申请宪法保障的时间期限,缔约国重申其在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中提供的信息以及它关于因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所以来文不可受理的立场。

7.2在其2017年5月3日的意见中,缔约国指出,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判决提出宪法保障诉讼程序,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能够对犯罪的发生、犯罪的责任及应处惩罚,包括与赔偿相关的问题提出申诉。就像本案件的情况一样,受害者可通过宪法保障对最终判决内容提出异议,并提出违反程序性规则导致他们在诉讼程序中不能自卫。宪法保障是一项在刑事司法系统以外运作的特殊补救办法,有它自己的特点,其目的是审查当局的行为是否与《宪法》一致。宪法保障不构成刑事司法系统范围内的诉讼。如果由于刑事诉讼期间犯下的程序性错误而批准了宪法保障,宪法保障法院可下令重启此类诉讼程序,以消除查明的错误。

7.3缔约国重申,鉴于提交人有权对普通法院发布的无罪判决提出异议,如果及时提出,宪法保障将会是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另外,提交人并未对宪法保障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提出异议。

7.42016年11月24日和2017年6月3日,提交人呈交了对缔约国提交的补充资料所作的评论。他们指出,缔约国向杀人罪或杀害女性罪犯罪行为的间接受害者,在本案中即死者家属,提供援助的进程缓慢,仅仅在2013年通过了《一般受害者法》之后才在联邦一级开始这一进程——在作为本来文主题的事件发生之后。如缔约国所解释的,联邦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布涉及受害者权利的裁决,表明法律在这方面不明确,特别是在本来文相关事实发生之时,因此,法院有必要作出澄清。至于哪个机关主管向受害者通知判决,同样缺乏清晰度。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诉讼程序

审议可否受理

8.1根据议事规则第 64 条,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议事规则第72条第4款,它应在审议来文案情之前这样做。

8.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都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查。

8.3关于《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要求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必须利用国内法律体系提供给他们的补救办法,这将使他们能够获得对据称侵权行为的赔偿。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对公诉机关进行调查的方式,包括未能提供适当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A.R.M.犯有对受害者Pilar Arguello Trujillo实施杀人罪的罪行。他们还对法官评价证据和评价事实的方式提出异议。委员会还注意到,对于这些质疑,提交人向第七巡回法院刑事与劳动庭提交一份宪法保障和保护申请,她在申请中指控侵犯了其获得正当程序和诉讼各方平等的权利。提交人还指控缔约国在宣判A.R.M.无罪之后未能解决该刑事案件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8.4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意见,即提交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宪法保障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截止期限之后提出的。

8.5委员会将分别审议提交人关于以下方面的主张:(a)指控的司法诉讼程序中程序上的差距和违规行为;(b)缺乏对犯罪行为做进一步调查,犯罪行为迄今为止未得到解决和惩罚。

8.6关于提交人主张的第一部分,提交人对此提交了宪法保障申请,委员会注意到,该申请仅仅是在2013年10月23日提交的,在法定期限过去数月之后。委员会还注意到,这一逾期不能归咎于缔约国,因为提交人并未否认2013年2月25日收到了关于其上诉判决结果的通知。因此,委员会认为,由于未能利用宪法保障补救办法来对他们现在向委员会提出的程序上的缺陷提出异议,提交人没有达到《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阐述的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由于这一原因,委员会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8.7关于提交人主张的第二部分,即,关于缺乏对Pilar Arguello Trujillo谋杀案做进一步调查,委员会认为,自据称犯罪人A.M.R被判无罪以来,缔约国未指出进行过任何其他调查以澄清事实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委员会认为,起诉犯罪,特别是杀人罪,是一项完全属于缔约国的职能,缔约国应依据职权,按照刑法程序,尽职履行职责,不论是否存在受害者亲属可采取的其他法律程序,如宪法保障申请。

8.8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Pilar Arguello Trujillo谋杀案发生于2012年9月;被指控谋杀罪的个人于2012年11月被判无罪,2013年1月17日,韦拉克鲁斯州高等法院在上诉判决中确认该判决;此后似乎没有进行过任何调查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国内补救办法的应用被不合理地拖延,主管当局的不作为使得可能为提交人带来有效救济的补救办法的应用变得极其不可能。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如上文第8.7段所述,就提交人指控的第二部分而言,来文可予以受理。

8.9委员会又注意到缔约国辩称来文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因为适当程序的实施和对证据的评估都属于国内管辖事项,而且,在本案中,不能得出结论认为负责刑事诉讼的机关的行为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但是,鉴于提交人呈交的论据,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在《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b)项的含义范围内,向委员会提交的指控就事而言与《公约》不符。

8.10委员会又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来文无根据,因为提交人未能证实他们的主张,即,墨西哥当局的行为“无视性别差异,带有性别歧视和厌恶妇女的偏见与歧视”。

8.11委员会回顾提交人在本来文中的申诉是其女儿被谋杀一案仍然未得到解决,犯罪者未得到惩罚,负责调查和诉讼的机关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澄清事实和理清责任。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它的职能不是取代国家当局对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也不是就被据称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裁决。委员会认为,应由公约缔约国法院评价事实和证据并裁定国家法律对具体案件的适用性——除非可以确认其评价带有偏见或者是基于构成歧视妇女的有害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具有明显任意性或相当于执法不公。

8.12但是,委员会认为,为了可受理性目的,在本来文中,提交人充分证明了他们的申诉,即,国家机关未能采取进一步措施来澄清围绕Pilar Arguello Trujillo被杀一案的情节并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来文的这一部分可予以受理。

8.13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予以受理并提出了《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十五条下的问题,应当审议与提交人提出的程序上的差距和违规行为无关系的部分的案情。

审议案情

9.1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1款的规定,委员会依据提交人和缔约国向它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即本案件是在提交法院审理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有罪不罚高发的背景下发生的。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在关于墨西哥的结论性意见中指出:

17.委员会注意到,《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总议定书》第21条将杀害妇女行为定义为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极端形式,是侵害妇女人权的产物,由公共和私营领域内所有厌恶妇女的行为构成,这种行为可能逃脱社会和国家的惩处,最终可能导致妇女被杀或因其他暴力形式致死。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地方刑法对杀害妇女罪的定义不同,且存在着缺陷。委员会对若干州杀害妇女行为很多且有增长趋势表示严重关切,这些州包括恰帕斯、瓜纳华托、哈利斯科、新莱昂、瓦哈卡、普埃布拉、墨西哥州、韦拉克鲁斯和金塔纳罗奥以及墨西哥城和华雷斯市。委员会还对登记和记录杀害妇女行为的程序不准确表示关切,这破坏了对案件进行适当调查,无法及时通知受害者家人,而且也无法对杀害妇女行为进行更全面、更可靠的评估。

18.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

(……)

(c)向当局报告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数量较少,因为妇女担心受到报复,而且不信任当局;以及缺乏调查和起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的标准化程序,正如美洲人权法院在Campo Algodonero案中所指出的,这阻碍了受害者求助法律的权利,致使逍遥法外的案件比例很高;

(d)在调查、起诉和惩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犯罪人方面,全国各地长期存在着有罪不罚现象。

9.3在本案件中,委员会注意到,在被指控谋杀Pilar Arguello Trujillo的个人被判无罪后,此后似乎缔约国机关未进行任何旨在澄清事实和查明犯罪责任人的活动,如,开启新的系列调查。

9.4委员会回顾,根据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公约》第一条下的歧视定义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即因为妇女的性别而对其实施的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响妇女的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损害或阻碍妇女享受人权,是《公约》第一条范围内所指的歧视。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公约》第二条(e)项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任何人对妇女的歧视。根据一般国际法和具体的人权公约,缔约国如果未能尽职防止侵犯权利或调查暴力行为并施以惩罚及提供赔偿,也可能为私人行为承担责任。

9.5根据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在防止、调查、起诉和惩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方面,缔约国有恪尽职责的义务(第19段)。如果对妇女的歧视还构成对生命权和人身完整等其他人权的侵犯,例如家庭暴力案件和其他形式暴力,则缔约国有义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肇事者进行审讯并对其实施适当的刑事制裁(第34段)。委员会还认为,此类罪行有罪不罚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社会接受最极端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这种风气滋长了持续的犯罪行为。

9.6虽然承认缔约国调查犯罪行为的义务是一项行为义务而不是结果义务,但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未能证明它已经尽一切努力来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调查犯罪行为、对犯罪人进行审讯并对其实施适当的刑事制裁。由于结果是犯罪者未受到惩罚,提交人成为执法不公的受害者,缔约国未能证明它按照《公约》第二条(b)项和(c)项及第五条(应与第一条一并解读),采取了必要措施,尽职地采取行动,以确保调查和审讯。

10.委员会依照《公约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采取行动,认为,它面前的事实表明,Pilar Arguello Trujillo根据《公约》第二条(b)项和(c)项及第五条(与第一条一并解读)应享权利受到了侵犯。在得出这一结论后,委员会将不再审查提交人根据第三条和第十五条针对相同事实提出的主张。

11.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以下建议:

(a)关于提交人:

在合理时间期限内恢复对Pilar Arguello Trujillo谋杀案的调查,以查明和消除澄清犯罪情形和确定犯罪人方面任何现有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从而显示缔约国致力于保证本来文提交人获得司法救助;

(b)概括地说,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同时参考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关于墨西哥的报告:

㈠保证适当的(高效、公正和独立)程序发挥职能,以调查、起诉和惩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杀害女性案件的犯罪人;

㈡查明和消除阻碍司法系统运行及对基于性别的谋杀妇女案件进行有效调查的结构性障碍。在这方面,应当对刑事调查进行不断的司法监督,不遗余力地确保对犯罪人实施充分的惩罚;

㈢加强方案实施,以有效方式促进和确保教育及培训所有参与调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特别是涉及构成杀害女性罪的极端暴力行为案件的国家行为者。此类方案应当特别针对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内容应当不仅包括调查的技术方面——以查明调查过程中的任何无效和不足之处以及导致的有罪不罚现象——而且还包括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原因和后果。

㈣确保获得司法救助和一切法律保障的法律支持,保护由于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而死亡的妇女亲属。

1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4款,缔约国应适当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及其建议,并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答复,包括说明根据委员会意见和建议采取的任何行动。缔约国还应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广为传播,以便普及到所有相关社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