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DZA/CO/3-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3 March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

阿尔及利亚

1.委员会在2012年2月22日第1031和1032次会议(CEDAW/C/SR.1031和1032)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DZA/3-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DZA/Q/4,阿尔及利亚政府对清单的回应载于CEDAW/C/DZA/Q/3-4/Add.1。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欢迎,虽然报告缺乏一些具体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但内容详细并大体上符合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准则。

3.委员会注意到在编写报告时由跨部委工作组协调展开了一个参与进程,各个部委和在人权领域积极活动的国家和地方协会参与了这一进程。然而并没有表明报告草案是否提交了议会,而其他政府间组织是否做出任何投入,尽管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A/60/38,第一部分第162段和第167段)就此提出了建议。

4.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由代表团团长,阿尔及利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大使、常驻代表Idriss Jazaïry做的口头发言,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在对报告审议之后做出的进一步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出了一个综合性代表团,包括几个政府部门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开展的建设性对话。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进一步改进立法和政策以便全面执行《公约》的条款,其中特别包括根据缔约国对《公约》承担的义务对1984年的家庭法进行审查和修订,同时缔约国将撤回对《公约》第二条、第十五条第4款和第十六条的保留。

B.积极方面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05年1月委员会审议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批准和加入了下列国际人权条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5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9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2005年对国籍法进行修订,使阿尔及利亚妇女有权让她们与外籍父亲所生子女继承自己的国籍之后,已撤回了对第九条第2款的保留。

8.委员会欢迎自2005年颁布以下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立法措施,包括:

2008年对宪法的修订,在第三十一条之二中重申了缔约国致力于通过改善妇女在选举产生的机构中的代表性增进妇女的政治权利;

2005年对国籍法的修订,根据性别平等原则(第六条)允许子女获得母亲的国籍,并使与阿尔及利亚妇女结婚的男子得到阿尔及利亚国籍(第九条之二);

通过2005年2月27日第05-02号法令修订了家庭法,禁止由父亲或另一亲戚担任的监护人(wali)强迫在其监护下的未成年人结婚;

对刑法的修正案,特别是对第341条之二的修正案,将性骚扰定为刑事罪;

2009年2月25日通过第09-01号法令,修正和补充了刑法,增加了将贩卖人口定为刑事罪的条款。

9.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各项制度和政策措施,尤其是:

建立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尤其是2006年11月22日第06-421号行政法令设立国家家庭与妇女理事会及其处理妇女和家庭问题的两个内部委员会,由国家和地方各级的国家机构的约50名代表组成;

2008年制定了增强妇女权利和妇女融入国家战略,其中包括建立一个部委间委员会,之后还通过了执行2010-2014年国家战略的国家行动计划,旨在建立一个按性别分列的信息数据库,并且增强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能力;

增强妇女领导地位和巩固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方案旨在开展研究,促进对话和让主要利益攸关者共同采取举措,加强妇女对政治决策的参与;

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地位联合方案注重通过在现有的创造就业机制内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改善妇女的就业机会。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连续不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并认为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关切和建议要求缔约国从现在起至下一次定期报告这段时间内给予优先重视。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将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所有相关的部委、议会(国民议会和民族院)和司法部门中传达本结论性意见,以确保其全面落实。

11.由于关于阿尔及利亚的人口结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可靠数据非常重要,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所载的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共同核心文件。共同核心文件应特别提供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决策和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最新情况,以便对缔约国全面落实《公约》的工作加以有效监测。

议会

12.委员会重申政府对于全面履行《公约》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和承担特别问责,与此同时,强调《公约》对国家机器的所有分支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其议会(国民议会和民族院)根据其程序酌情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和政府根据《公约》的下一次报告进程。

保留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撤回对《公约》第九条第2款的保留,并注意到由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对第十五条的保留不再有意义,委员会重申关注缔约国仍然保持对《公约》第二条、第十五条第4款和第十六条的保留。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关于保留的声明(A/53/38/Rev.1,第二部分第6段)和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问题的第21号(1994)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重申对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的保留违背了《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同时也违反《公约》第二十八条第2款。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为此建议缔约国:

就其对执行《公约》条款的保留所产生的后果以及阿尔及利亚妇女的状况提供全面的资料;

加快立法改革,尤其是对家庭法的改革,以便在具体时限内撤回对《公约》第二条、第十五条第4款和第十六条的保留。

宣传《公约》

1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该国《宪法》第132条的规定,本《公约》等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律,但正如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由于在国家法庭没有任何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例,因此关于《公约》的直接适用和高于国内法情况并不明确,委员会再次重申对此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在政府所有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广大公众对《公约》赋予妇女的权利,实质性性别平等的概念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了解甚少。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公约》高于国内法,同时在国家法律框架内直接适用和执行《公约》;

在社区各界广泛传播《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并为政府官员、立法人员、法官、律师和地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举办关于《公约》及其直接适用的法律教育和定期培训,从而使《公约》成为所有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法庭决定和政策的有效框架;

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并为妇女根据《公约》赋予她的权利提出侵权的申诉提供更多的机会,在国家和地方各级诉诸司法,同时确保利用包括宣传运动和传媒等方式向缔约国全国各地妇女提供关于《公约》的信息;

作为优先事项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提交议会,以便充分落实这些意见。

歧视妇女的定义

17.尽管《宪法》第29条和第31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性别等原因予以歧视,但缔约国的立法中没有全面的民事和刑事法规定,根据《公约》第一条确定歧视妇女的定义和禁止歧视妇女,并根据《公约》第二条(a)款作出妇女享有平等权利的规定,因此《宪法》的平等原则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委员会对此再次表示关注。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并有效执行关于性别平等的全面立法,根据《公约》第一条确定歧视妇女的定义,并根据《公约》第二条(a)款作出妇女享有平等权利的规定,从而通过提供补救保证妇女免遭歧视。

歧视性法律

19.委员会欢迎上述提及的一系列立法修正案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但关注缔约国的家庭法和刑法等法律中的许多规定仍违背缔约国根据《公约》和其他有关的国际人权文书应承担的义务。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2年1月通过结社法(12-06)中规定,任何一个协会要接受国际捐助者的资金捐助必须事先获得特别批准,这项规定有可能对在发展框架内从事性别平等和赋权活动的协会的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参照该区域其他成功国家的做法,对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审查,以便根据《公约》修订或废止立法中基于性别的歧视性规定,从而确保全面执行《公约》第二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政府允许在发展框架内从事性别平等和赋权活动的协会接受国际捐助者的资金捐助,不对它们提出不必要的行政要求,避免使它们的活动受到妨碍。

法律申诉机制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了关于已进行调查或在法院起诉的各类罪行的分列数据,但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明确的资料说明妇女向法院提出的关于歧视,包括家庭暴力的申诉数量和结案结果。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促进有效的诉诸司法,并建议缔约国:

尤其是通过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便利受到歧视的妇女受害者提出申诉;

对所有针对妇女的罪行,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进行监测;建立一个数据库,列入提出的申诉、调查、起诉、对肇事者的定罪和判刑的数量的信息;并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构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政府为增进妇女平等建立了许多的部委和政府机构间协调机制,包括2006年建立的国家家庭和妇女理事会,该理事会为民族团结和家庭部及家庭和妇女地位部的工作提供支助。然而部分原因由于缺乏衡量国家机构影响力的指标,因此对国家理事会在性别平等方面活动影响难以作出明确的评估,同时也不清楚这两个部的任务和职能分工,以及分配给各个机制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情况。此外,委员会关注没有一个中央主管机构,领导增强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工作。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利用指标衡量全国增进性别平等各个机构活动的影响,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明确说明各个机构的授权范围以及分配给各个机构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情况;

建立一个中央主管机构,赋予它强有力的授权并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领导增强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工作,包括让妇女进一步参与决策层的工作;

适当考虑《公约》的规定以及向阿尔及利亚提出的结论性意见,通过一项综合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将目前的部门性战略纳入其中,以便实现性别平等。

临时特别措施

25.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根据关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为解决性别平等问题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数量很少。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声明中指出已根据2012年1月12日第12-03号组织法对国民议会和区域及省市议会选举的候选人人数设定了妇女代表性最低限度配额规定,然而在这些选举产生的机构中的妇女代表性以及妇女在私营部门的就业和在行政管理较高级别的代表性方面没有作出任何固定的代表性或配额规定。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通过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实现男女的实质性平等。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配额或优惠待遇等特别措施,加速推进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各项措施包括让妇女出任公职和在政府各级岗位上担任职务,包括外交和国际职位,同时也包括在私营部门的就业。

陈旧定型观念

27.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作出努力,包括调整中学教育的课程表,落实培训和资格考核方案,促进妇女在就业和职位方面的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消除性别陈旧定型观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为宣传妇女平等作出了努力,在缔约国内仍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关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家长制观念和强烈的陈旧定型观念,过分强调将妇女定位为妻子和母亲。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初级教育的课程表也造成对男女陈旧定型观念的普遍存在,同时也缺乏信息说明传媒、宗教和社区领导人以及非政府组织为消除针对妇女和女孩的不利的陈旧定型观念和社会观念方面发挥的作用。委员会还注意到为确保遵守《公约》第五条对司法部门人员的宣传方案影响有限。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和修订其宣传方案和研究,以便有效地促进性别平等和根除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家长式观念和根深蒂固的歧视性陈旧观念,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立即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改变社会上对某些工作和职业传统上由男子和妇女担当的看法,以便促进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为妇女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平等待遇;

修订早期教育课程表,避免传授基于男女陈旧定型观念的形象;

采取系统的措施让传媒、社区和宗教领袖以及非政府组织参加旨在消除不利的陈旧定型观念和社会观念的斗争。

在司法部门开展一项全面宣传方案,以确保根据《公约》第五条消除对男女角色的陈旧定型观念。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9.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虽然此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有这方面的建议(A/60/38,第一部分,第150段),但缔约国目前仍然缺少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法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其案例法中规定,强奸是暴力侵害妇女身心的违法行为,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阿尔及利亚刑法》中没有强奸(包括婚内强奸和其他性犯罪)的定义,应该将强奸阐释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性侵害。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缺少有关数据,说明2005年以来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的报案、对案件的刑事调查、起诉和惩处及补救情况,包括为受害者提供的赔偿。此外,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必要保障所有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处境不利的妇女享有人权,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和为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而接受医疗和心理治疗及进入庇护所的权利。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考虑到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作为优先事项,制定并通过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

在《刑法》中将强奸(包括婚内强奸和其他性犯罪)定义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性侵害;

收集可靠数据,说明2005年以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发生情况、对施暴者调查、起诉、定罪和量刑的情况及包括为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在内的补救情况;

协助妇女向警方报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和康复服务,并为所有遭受暴力侵害的女性提供高质量的庇护所,不因年龄或婚姻状况加以限制;

为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持续开展培训,指导其有效调查、起诉和惩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为医护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培训,使其能够提供适当的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并使广大公众了解此类行为的犯罪性质。

贩运和性剥削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9年2月25日第09-01号法案修订了《刑法》,规定贩运人口为刑事罪行,并收集了有关卖淫和淫媒行为的统计数据,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的资料表明,不存在证据确凿的贩运人口案件,也没有对此类罪行提出刑事诉讼和定罪。还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缺少相关信息,说明有关国家机构之间采取何种协调机制,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以及采取了哪些战略,在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等易遭受贩运的群体中系统地查明贩运受害者。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缺少相关措施,确保难民、寻求庇护者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关注的其他群体,特别是妇女和女童,免遭贩运或偷运到境外。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全国性中央机制,以协调旨在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及保护受害者的工作,并就此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

对包括边防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内的执法官员及使领馆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持续开展培训,指导他们有效识别受害者和提供医疗和心理咨询等援助,以及调查、起诉和惩处犯罪者;并使广大公众了解此类行为的犯罪性质;

协助妇女受害者向警方报告贩运人口事件;为她们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及康复服务,以及适当的庇护所;

建立相关机制,迅速识别贩运受害者,并确保将可能需要国际保护的受害者移送庇护部门处理。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委员会欢迎《宪法》第三十一条修正案规定妇女更多地参与政治,但是对妇女在议会下院和上院――国民议会和民族院,以及政府中的代表性仍然严重不足表示关切,并对各级选举中女候选人人数仍然很少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2年1月12日颁布了由议会在2011年11月通过的第12-03号组织法,规定国民议会、地区和市议会选举中妇女候选人法定最低限额。尽管设定了梯级式的配额表,其中规定从20%至50%的配额限度,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法定最低限额低于最初设想的33%,且对民族院的选举没有设定最低限额。委员会还对司法、公共行政和外交部门中女性比例普遍很低,包括女性很少担任驻外使团团长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很少采取具体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以促进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包括提高国有企业管理和领导职位上的妇女人数。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包括民族院选举在内的各级选举的女候选人最低限额提高到30%,采取措施确保在选举产生的机构中,男女人数切实平等;

进一步促进任命妇女担任检察官、法官和地方法官,以及公共行政部门和外交部门中的高级职位,包括驻外使团团长;

进一步采取具体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以促进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包括提高国有企业管理和领导职位上的妇女人数;

继续实施领导培训方案,以及宣传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重要性,并评估这类措施的影响。

教育

35.委员会注意到进入高等学府,特别是医学和工程专业的女孩和妇女人数增加,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降低初高中女生辍学率的举措。委员会还关注缺乏衡量《2007-2016年全国扫盲战略》结果的指标。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紧急措施,降低初高中女生的高辍学率;

确立衡量《2007-2016年全国扫盲战略》结果的指标,并在提交委员会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相关信息。

就业

37. 委员会忆及所有职业类别按职位分列的男女薪酬数据的重要性,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缺乏按性别分列的薪酬水平的信息。考虑到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资关系的第90-11号法案第84条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资料,说明包括政府部门中违反该原则的数量和性质,劳动监察员采取了哪些措施,查明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情况,以及司法机构审理的相关案件的数量、性质和结果。

38. 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341条之二只涵盖由职场利益驱动的性骚扰(利益交换型性骚扰)。不过,委员会对《劳动法》未禁止工作环境敌意型性骚扰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就业率低表示关切,并注意到缔约国未明确表示要批准劳工组织第189号《家庭工人体面工作公约》。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的是,对夜班和其他被视为对妇女有害的工作过分的保护性限制以及妇女和女童缺乏获得更多样化的职业培训机会,包括能让她们从事传统男性工作的培训,从而增加她们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

3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汇编所有就业类别,相同行业和不同行业中按职位分列的男女薪酬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这些数据;

确保劳动监察员调查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所有案例,包括政府部门的这类案例,保障薪酬不平等的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并汇编相关数据;

修订《劳动法》,以确保充分保护妇女免遭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工作环境敌意型性骚扰,提供资料说明当前这方面开展的所有面向雇主和工会组织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情况;

审查立法,取消对夜班和其他被视为对妇女有害的工作的过分保护性限制,紧急采取积极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修订国内政策,以促进妇女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的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

考虑通过劳工组织第189号《家庭工人体面工作公约》(2011年)。

健康

4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卫生保健提供系统中重视生殖卫生,并将预防暴力和将暴力受害者的治疗纳入生殖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服务,但关注缺乏一项政策让医务人员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监督和举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表明强奸和乱伦受害者堕胎并不违法。然而委员会关注并没有法令使强奸和乱伦案的堕胎合法化。此外,委员会关注对公立学校课程表内是否将性教育和生殖卫生和权利教育纳入其中缔约国没有做出明确说明。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强化意识教育,从而系统地监测一切家庭暴力行为并向执法机构报案;

制定医疗标准,并建立执行机制,将强奸和乱伦确立为堕胎理由;

在公立学校课程表中纳入更全面的性教育和生殖卫生和权利教育。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通过的政府农村振兴方案包括满足农村妇女的需要,委员会关注贫困、早婚和获得教育、医疗卫生服务、信息技术和新技术的机会有限给农村妇女带来特别不利影响。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

为农村地区妇女开展创收活动,并增加用于农村发展的公共预算开支;

为妇女和女孩提供适当的教育机会,包括在农村地区建立新的教育设施并为农村儿童上学提供公共交通服务;

改善妇女和女孩获得信息技术的机会,让她们参加电脑扫盲方案并为她们提供获得新技术的机会;

通过教育和宣传运动改变对早婚的普遍的陈旧定型观念,从而预防早婚;

通过改善妇女获得微型信贷和可再生能源的机会促进妇女参与可持续发展。

妇女和女孩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44.委员会关注对非法进入和在该国停留的妇女和女孩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加以惩罚的做法,长期对她们进行关押并违反非遣返原则将她们遣返回原籍国。委员会还关注有报道称一些难民妇女和女孩遭受性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和虐待,这些受害者缺乏获得住房、医疗和心理服务的机会并难以诉诸司法。此外,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到公立学校上学的机会有限,获得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以及一些在阿尔及利亚出生的难民和无国籍儿童没有出生证,使他们无法获得基本的社会服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不对非法进入和在该国停留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尤其是妇女和女孩进行惩罚,只在必要情况下作为不得已的方式对寻求庇护者进行拘押,同时拘押时间应尽可能缩短,全面落实关于不遣返的保障措施,同时与难民署建立合作机制,甄别那些需要国际保护的人;

加强各项机制和程序,确保妇女和女孩难民免遭性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和虐待,同时让受害者/幸存者获得住房、医疗和心理服务,以及获得执法机构的协助和诉讼司法;

让所有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和儿童获得到公立学校上学的机会;

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能够获得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包括到公立医院就医,不对他们加以歧视和避免他们担心会被送交警察;

保证为在阿尔及利亚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难民和无国籍儿童颁发出生证,避免无国籍状态和让所有儿童获得社会服务的机会;

考虑加入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家庭法中的歧视性规定继续适用,这些规定反映出在以下各个领域妇女在法律上处于劣势:

将监护人(wali)作为成年妇女结婚的先决条件;

允许一夫多妻,尽管设有某些限制条件(家庭法第八条);

对离婚设定了有限的理由,通常难以在法庭上举证,如财政破产、性无能、刑事定罪、长期分居或道德上的严重失误(家庭法第五十三条);

妇女在紧急情况下以其他人取代父亲担任法定监护人的可能性有限,只限于在丈夫不在或难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同时只有在丈夫去世或离婚的情况下才能向妇女转交监护权(第八十七条);

遗产继承,儿子有权继承两份遗产而女儿只有权继承一份。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家庭法的歧视性规定进行审查和修订,尤其是:

审查成人妇女结婚需要有监护人(wali)的要求所产生的影响;

根据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在实践和在法律上避免和禁止一夫多妻制婚姻;

废止对妇女离婚权利的限制,并确立任何一方有权在无需具体说明理由的前提下要求离婚;

根据阿尔及利亚已经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及《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保父母双方均对未成年子女生活所有方面平等地行使监护权;

考虑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h)项以及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颁布法律规定,确保离婚妇女在获得婚姻内财产方面拥有平等权利;

借鉴其他有相似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但已对其法律进行修订的国家的经验,研究继承法,使妇女能够与男子平等地继承遗产。

国家人权机构

48.委员会欢迎根据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但注意到并不清楚缔约国采取了哪些切实的行动确保国家委员会的地位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地位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公约》任择议定书

50.根据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便促进人民充分享有《公约》所保障的权利。

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订

51.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快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以促进委员会有效地完成其授权任务。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强化了《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这方面的信息。

传播

53.委员会要求将本结论性意见在缔约国广泛传播,以便使人民、政府官员、政治人物、议会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所采取的行动和在这方面所需要采取的进一步的行动。委员会建议将传播工作推广到地方社区一级。鼓励缔约国组织一系列的会议讨论在实施这些结论性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宣传本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主题为“2000年妇女: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二十一世纪”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批准其他条约

54.委员会指出,阿尔及利亚遵循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就能加强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阿尔及利亚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就落实上文第14段和第30段(a)、(b)和(c)所载建议所采取的行动提交书面资料。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并利用技术援助制定和实施旨在落实上述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全面的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包括与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国统计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

准备下一次报告

57.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一次定期报告的准备工作,并在准备阶段与各种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进行协商。

5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性意见所表达的关切做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2月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5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包括2006年6月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A/63/38,第一部分,附件一)必须结合共同核心文件统一报告准则加以应用。两者结合在一起就构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统一报告准则。具体条约文件的篇幅应以40页为限,而共同核心文件则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