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上通过 (2017 年 2 月 13 日至 3 月 3 日 ) 。

关于德国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7年2月21日委员会第1482和第1483次会议(CEDAW/C/SR.1482和CEDAW/C/SR.1483)审议了德国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见CEDAW/C/DEU/7-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DEU/Q/7-8,德国的答复载于CEDAW/C/DEU/Q/7-8/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所做的口头介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多部门代表团,代表团由联邦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事务部议会国务秘书Elke Ferner任团长,并包括联邦外事办公室、联邦劳工和社会事务部、联邦移民和难民办公室、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教育和文化事务部部长(联邦各州)常设会议、柏林参议院德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9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DEU/6)以来该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修正“德国刑法典”第177节(2016年),体现“不行就是不行”的原则;

(b)“残疾包容法(2016年)”保护残疾妇女免遭歧视;

(c)“联邦平等法(2015年)”和“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领导职位(2015年)”;

(d)“最低工资法(2015)”有益于从事低薪工作的众多妇女;

(e)第四十七项刑法修正法(2013年)根据刑法226a节规定女性外阴残割为一种单独刑事犯罪。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机制和政策框架,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男女平等,包括通过或制定了:

(a)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及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2017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2016年);

(c)工商企业与人权问题国家科行动计划(2016年);

(d)关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包括无人陪伴未成年儿童的安置、住房、卫生保健和教育的政策(2011-2015年);

(e)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国热线,2013年。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前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经通过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2013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b)200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2009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两者都是2009年;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整个2015年和2016年初接受被迫逃离自己国家的大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重大慷慨努力。缔约国在欧洲保护难民的关键时刻展现出的人道主义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在公信力、尊重国际人权标准和国际保护方面树立了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榜样。

C.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就其与议员的关系所做的声明,2010年在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邀请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以及联邦各州议会,根据其权限就从现在起到下一次《公约》报告期间这一时间段内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D.重大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实施情况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宣传“公约”正在作出的多方面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联邦各州和市政府之间在执行“公约”方面仍然存在差别。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有限。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由德国司法学院提供的培训,并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能够在国家法院直接适用或援引“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根据联邦制度适用“公约”

11.认识到缔约国的联邦和宪法结构较为复杂,委员会指出,正在积极作出重大努力,以加强执行“公约”的协调工作,包括通过联邦州一级举行部长级会议。委员会还指出,2017年发表的德国第三个性别平等分布图将成为在缔约国各地推进妇女权利的一个重要工具。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联邦州的专属责任领域,“公约”未得到一致贯彻实施。

12.委员会考虑到联邦政府在执行“公约”方面的法律责任和领导作用,重申其以前的建议(见 CEDAW/C/DEU/CO/6,第16段)确保各级机构的有效协调得到加强,以确保在缔约国各地执行“公约”的一致成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德国人权研究所的工作,并赋予其权力,以确保以在全国范围透明、协调一致地执行“公约”。

立法框架

13.委员会欢迎自上一次定期审查后所通过“宪法”规定、法律、行政准则和政策促进性别平等并确定禁止以性别作为歧视的理由。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全民平等待遇法案(2006年)”的范围有限,仍然未能在家庭和私人领域全面保护妇女免遭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民事和行政程序中有关歧视的举证责任的转移,同时指出,可以提出歧视申诉的期间极其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目前尚未通过法案规定,让妇女组织和工会借助团体行动将歧视案件提交法院。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第9条规定,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差别待遇,这令人质疑。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联邦反歧视机构所做评价中提出概述的建议修正“全民平等待遇法案”,并确保其扩大实施范围。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规定妇女组织和工会采取团体行动的权利,将歧视案件提交法院并将提出歧视申诉的截止日期至少延长到六个月。委员会还建议在该法添加解雇法,并将该法第9条予以废除。

国家域外义务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缔约国登记或开设并在国外营运的跨国公司,特别是纺织和大型农业公司的行为对当地妇女和女童在第三国享有《公约》所载的权利造成了负面影响;

(b)没有适当的法律框架,追究在缔约国登记或开设的所有缔约国企业和公司在国外侵犯妇女人权的责任,以及没有将性别观点纳入工商企业与人权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c)缺乏有效,独立的机制,有权调查侵犯此类公司的申诉,如指控强迫驱逐的德国公司设在海外,以及获得司法补救的机会有限,妇女受到这种侵犯行为的受害人;

(d)在谈判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之前,没有开展明确考虑到妇女人权的影响评估。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在缔约国登记或开设的公司所实施的与其国外活动有关的行为予以管辖的立法,包括要求这些公司在做出投资决定前开展人权和性别影响评估;

(b)建立有效的机制,调查对这些公司提出的投诉,其任务除其他外包括接受投诉和进行独立的调查,并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国家行动计划;

(c)采取具体措施,包括建立补救机制,为人权遭到侵犯的受害妇女诉诸司法提供便利,并确保所建立的司法和行政机制考虑到性别平等;

(d)确保缔约国谈判达成的贸易和投资协定承认其国际人权义务高于投资者的利益,以及通过全面经济和贸易协定实施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程序不给充分遵守《公约》造成障碍。

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国家机制

17.委员会欢迎2017年增加对联邦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事务部的预算拨款,以及缔约国为加强相关体制结构和机制之间合作做出的努力。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缺乏一个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整体综合战略,和缺乏按性别分列的足够数据收集或机制,无法进行全面监测和影响评价;

(b)缺少一份全面的国家性别平等战略、政策和行动计划,以致难以消除导致男女不平等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因素;

(c)尽管据报一些联邦各州采取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做法取得成功,缔约国不愿意在联邦一级采取这样做法;

(d)联邦反歧视机构的任务授权有限,尽管其资源有所增加,却仍然缺乏足够权力,难以提出或支持法院案件,针对有关歧视的指控开展调查或实施制裁;

(e)“联邦平等法案”规定任命性别平等代表和副代表限制在女性;

(f)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为性别平等问题划拨资源有限对充分和有效执行德国发展政策和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的消极影响。

18.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见CEDAW/C/DEU/CO/6,第24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综合办法,并采用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包括通过有系统地继续进行性别影响评估,所有部委的立法,确保在实现相关具体目标和指标以及有效数据收集工作基础上,衡量评价工作;

(b)制定一份全面的国家性别平等战略、政策和行动计划,以解决导致男女不平等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因素,包括对处境不利的边缘化妇女和女童的交叉形式歧视;

(c)通过一项综合的性别问题的预算编制进程(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施),其中包括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有效监测和问责机制,借鉴联邦各州成功实施这一进程的经验;

(d)加强联邦反歧视机构的任务授权,并赋予其提交法院的案件,开展调查和予以惩处的必要权力;确保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其任务;在所有联邦各州建立和维持独立的反歧视办事处;

(e)考虑修订“联邦平等法案”,将任命为平等代表的资格扩大到男性;

(f)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为性别平等问题划拨的有限资源对充分和有效执行德国发展政策和性别平等行动计划所产生消极影响。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所广泛采用的临时特别措施,作为一种手段,推动“公约”涵盖所有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在。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致力于今后继续这种做法。

20.关于暂行特别措施问题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并执行各项措施,或作为临时特别措施或作为长期措施,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并确保在妇女代表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共和私营部门《公约》领域拨出资源、建立激励措施、有针对性的招聘并订立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

定型观念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消除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并注意到有关变性人在媒体的试点项目。但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关于男女家庭社会角色和责任的普遍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继续阻碍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进步;

(b)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性感图像依然出现在媒体和广告中;

(c)媒体塑造的少数族裔妇女和移徙妇女的陈规定型及负面形象影响到她们融入社会的能力。

22.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见CEDAW/C/DEU/CO/6,第28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包括通过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制定包括指导原则和监测机制的媒体专业人员教育战略,以消除对妇女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并鼓励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媒体报道,特别是在选举前;采取措施,促进媒体方面的男女平等参与;并加强德国广告标准理事会,以确保在处理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中的适当制裁和执法权力;

(c)针对媒体实施激励措施,促进少数族裔妇女、移徙妇女和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的正面形象。

有害传统习俗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打击有害做法,包括刑法第四十七修正案(2013年)禁止女性外阴残割,并成立了一个有关性别转换的部际工作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立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不满18岁者结婚;

(b)居住在缔约国来自移民家庭的大批女童往往或者正面临遭受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其他有害做法的风险;

(c)整个缔约国少数族裔和移民,特别是妇女可获取的关于有害做法的信息和教育项目有限以及保健和社会服务专业人员培训不足和咨询服务的资源匮乏;

(d)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禁止在性别不确定的婴儿和儿童达到能够予以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年龄之前对他们采取不必要的医疗程序;

(e)对在幼年经历了不必要医疗手术、往往造成不可逆转后果,造成长期身体和精神痛苦的双性人,支助不足并缺乏有效的补救措施。

24.鉴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制定有保护可以结婚未满18岁的女童的保障措施;

(b)系统性地收集关于缔约国有害做法的分列数据,并继续加强预防和保护性措施,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

(c)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确保随时向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受害者提供信息;确保保健和社会服务专业人员在查明可能受害者方面得到充分的培训;并确保将施害人绳之以法;

(d)通过明文立法规定,明确禁止在双性婴儿和儿童达到能够予以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年龄之前对他们采取不必要的外科医疗程序;向双性儿童的家庭提供适当的咨询和支助;并确保德国医疗协会向医疗专业人员提供资料,说明法律禁止对双性儿童的不必要外科和其他医疗措施;

(e)确保双性人在未经其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情况下经历不必要的手术和其他医疗后,有效诉诸司法,包括修正时效;审议德国国家道德理事会关于设立一个赔偿基金的提议。

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

2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多种措施,以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特别是通过“刑法”第177节将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和强奸的性侵犯定为犯罪的修订(2016年)。委员会还欢迎在缔约国同委员会对话期间宣布,在2017年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十分普遍,而且没有一项全面预防和早期干预战略,加上各司法当局普遍视家庭暴力案件为私人问题的态度;

(b)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报警率偏低,起诉和定罪率很低;

(c)报告表明,残疾妇女,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寄宿机构的残疾妇女,遭受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为其他妇女的两三倍;

(d)由其伙伴、收容所工作人员或安全人员报告的对难民收容所妇女的性暴力和家庭暴力事件;以及限制其行动自由的法律,迫使他们往往等几个月才能转到另一处安全住所;

(e)对收容所和营地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仇恨犯罪和袭击事件,给妇女和女孩造成伤害;

(f)社会内部和法律专业人员中关于强奸的基于性别的陈旧观念和荒诞说法;

(g)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妇女的特别艰难处境难以获得承认,因为根据“居留法”,结婚至少三年才能免除同居要求而获得独立居留权,或者被迫保持与暴力配偶的婚姻仍能避免失去其居住权。

26.委员会回顾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并重申其先前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

(a)加强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采取措施,制定一项全面的预防战略,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b)鼓励妇女举报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并确保对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进行有效调查并依法起诉施害者;

(c)建立一个独立机制,监测在残疾人机构的暴力和虐待案件,确保这些机构配备有充分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修订法律,以确保移民法的各方面考虑在保护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中不妨碍当局迅速采取行动;

(e)立即调查仇恨罪或攻击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的事件,并确保施害者应受到起诉;

(f)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教育公众了解性暴力行为的影响,并在联邦和州两级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举办严格适用有关对妇女的性暴力行为的刑法条款加强能力建设方案;

(g)确保外国妇女不会被迫保持受虐待的婚姻关系,通过促进其特别艰难处境获得承认并给予其独立居留权;

(h)在同委员会对话期间宣布,采取各项必要措施,作为优先事项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2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承诺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2013年启动其第一项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2015年通过的小武器原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武器贸易条约”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出口武器的使用,包括在冲突地区,以及武器生产公司对其武器在对妇女暴力行为中使用的监测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小武器原则并没有提到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作为拒绝颁发出口许可证的理由。

28.委员会建议,根据“武器贸易条约”第7条⑷和第2008/944/CFSP号“欧洲联盟共同立场”,将武器出口管制立法协调起来。委员会还建议,在颁发出口许可证之前,应就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滥用对妇女,包括生活在冲突地区妇的影响,进行全面和透明的评估。

贩运人口和利用他人卖淫营利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制定的广泛法律和结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一项全面打击人口贩运战略,并没有提供分列的贩运行为受害者数据,或说明缔约国人口贩运,特别是除性剥削目的之外严重程度的定量资料;

(b)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起诉和定罪率低;

(c)缺乏确定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的国家准则;

(d)缺乏在联邦各州系统协调和安排对受害人的援助,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措施,包括对除非与警方和司法当局合作、否则无权获得临时居住证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尤其是移徙妇女提供咨询、医疗、心理支助和补偿,包括赔偿;

(e)确保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多种语文为被贩运妇女和卖淫妇女提供咨询和支助的措施有限,而且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替代创收机会的必要程序不够完善。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支持全面和有效的打击人口贩运政策建立一个独立机制,并为该机制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收集和分析有关贩运人口的分类数据,并就缔约国人口贩运问题严重程度展开统计和定量研究;

(b)为警察和社会工作者制定市政一级宣传方案,并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所有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和女童贩运行为的案件;

(c)制定有效查明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国家准则;

(d)加强措施,系统地查明和支持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和有此风险的妇女,特别是移徙妇女和无人陪伴的女童,确保其充分获得保健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补救,包括赔偿;加强提供受害者专门保护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为处理人口贩运受害者问题的社会工作者制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

(e)考虑给予其临时居留许可,使人口贩运活动的所有受害者能够利用保护和康复措施,不论其是否愿意与警察和司法当局合作,并确保当局在批准恢复和思考期时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办法;

(f)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2016年10月所通过关于贩运人口的经修订“刑法”做出评估,其中包括一项将人口贩运或性剥削受害者的客户绳之以法的规定;

(g)增加向希望脱离卖淫活动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援助,包括为此提供退出方案和替代性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就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结构障碍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继续阻碍妇女参与公职和政党、司法部门和学术界决策职位的选举或任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联邦平等法案”,性别平等计划没有提出具体期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制裁权力的范围有限,以及平等机会官员在法院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3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 CEDAW/C/DEU/CO/6,第32段),即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增加妇女在联邦和州一级选举产生决策机构职位,和市一级任命职位的人数,以期实现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男女平等的代表权。委员会还建议,开展宣传活动,使人们更好地认识到,妇女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一个必要条件;

教育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教育系统中歧视性刻板印象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妇女人权尚未广泛纳入缔约国的教育课程、计划和教学材料,只是有些州通过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学材料,包括促进多样性和保护所有少数群体的教学材料;

(b)妇女继续选择传统上女性占主导地位的研究领域和职业道路,并在职业教育和培训及高等教育等某些领域任职人数偏低,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

(c)在教育系统各级决策和高级管理职位上妇女人数依然偏低,尽管在大学一级已经采取了受欢迎的措施;

(d)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很难得到参与融合和语言课程的机会,目前只为有可能留在缔约国的难民和(或)已承认难民举办课程。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鼓励妇女和男子、女孩和男孩的教育选项进一步多样化,修订州一级教学大纲,以确保纳入妇女人权,确保联邦所有各州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学材料和促进多样性和保护所有少数群体的教学材料,并在国家教师培训方案中纳入一个关于教育领域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模块;

(b)克服和消除可能阻止女童接受中学后教育和进入传统上以男性为主导的学习领域(如数学、信息技术和科学)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

(c)继续促进和监测妇女在教育系统中的职业发展,以确保教育系统各层高级管理职位的机会平等,并防止妇女在这方面所面临的隐形或间接歧视;

(d)确保所有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有机会参加语言课程和融入社会方案。

就业

3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广泛措施,以协调家庭和工作生活并解决男女薪酬差距,同时赞赏地注意到关于同工同酬的法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立法没有得到切实执行,公私营部门普遍存在的男女工资差距(目前为21%)继续对妇女的职业发展和养恤金福利产生不利影响;

(b)持续存在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妇女集中在低薪服务部门以及临时和非全时工作,因为她们的传统角色是照顾儿童,而且妇女在公司管理岗位任职人数偏低;

(c)2016年,养恤金的性别差距是53%,男性平均获取的养恤金福利比妇女要高;

(d)移徙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受到限制;

(e)活跃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母亲们面临的普遍存在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是;夫妇所得税收制度,取决于夫妇的综合税收类别;和社会福利规定可能妨碍妇女充分融入专业劳动力市场和妇女的财政自主权和安全;

(f)高质量儿童保育设施数量不足,尽管在这方面已作出相当大的努力。

3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EDAW/C/DEU/CO/6, 第40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并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享有平等机会,包括根据“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继续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并作为优先事项通过关于同工同酬的法案;

(b)提供技能培训和激励措施,推动妇女向非传统职业发展,消除公私营部门的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监测临时特别措施的执行,以提高妇女在各公司管理职位的代表性,并鼓励各公司在高级别职位创造兼职的机会;

(c)加强法定养老金作为确保退休妇女体面生活水平的标准,并修改法律,以防止从求职者基本社会保障福利中扣除法定、公司或部分由国家资助的养恤金;

(d)确保在工作场所遭到性骚扰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机制和补救,并鼓励雇主定期审查公司文化,以防止发生此类事件;

(e)继续有效执行“欧洲社会基金方案“强有力的职业:带有移民背景母亲的起步”;考虑到其他弱势妇女群体,尤其是残疾妇女的需要;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这些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f)加强提高认识的运动,消除那些妨碍母亲融入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并审查税收制度和社会福利规定,根据适用的综合税收类别,处罚充分参与就业的妇女;

(g)建立适当人员配置比率的日托中心,确保高质量和可靠的儿童课后照看服务,并增加全日托选项。

卫生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将性别观点纳入卫生部门的所有方案。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联邦各州生活贫困妇女在获得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方面的差距;

(b)按照“刑法”第218a ⑴节,迫使希望堕胎妇女提出强制咨询要求并遵守三天法定等待期(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宣布没有医疗上的必要性)而且,健康保险是不支付这种情况下堕胎的(不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家计调查后,根据"在冲突情况下怀孕法”规定,堕胎可能在保险范围内);

(c)无证移徙者在获得非紧急保健方面面临困难,为非紧急医疗服务试图获得必要文件时又常常导致申请人遭向当局举告并随后递解出境。

3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缔约国境内向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可持续获得、负担得起和可供使用的现代避孕药具,尤其在是那些生活在贫困或边远地区的妇女和女童;

(b)确保妇女无须强制咨询和为期三天的等待期便可获得安全人工流产,而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宣布这些没有医疗上的必要性,并确保这些程序通过健康保险得到偿还;

(c)考虑废除或修正“居留法”第87节,并确保无证移徙者获得非紧急医疗服务所需必要文件的同等权利,而不会因遭人向当局报告并随后被递解出境。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9.委员会注意到在发展儿童保育设施方面的重大投资是积极的,这加强了缔约国的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协调。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妇女,特别是单身母亲、老年妇女、移徙妇女和残疾妇女,继续受到贫困的严重影响;

(b)众多父母,主要是父亲,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而且获得维持预付款往往有限和昂贵的机会是以女性为户主的单亲家庭很可能陷入贫困的一个原因;

(c)就离婚对妇女的经济后果可以获得有限数据。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国减贫战略,重点在于处境最不利和最脆弱的妇女群体,采取人权和两性平等的做法,并确保在制定和执行具有充分包容性的战略,并鼓励妇女积极参与;

(b)设计支付儿童抚养费的可持续系统,并采用一种家计调查式儿童抚养费制度,由父母在分居或离婚后支付子女基本生活费;

(c)开展研究并收集分类数据,以评估离婚对妇女的经济影响,以期通过公共政策和方案改善其经济状况。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赞赏在关于农村妇女的对话之后缔约国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会注意到一个积极方面是自2010年以来,通过关于男女工资差异的会议和提高认识方案,和各种举措对农业妇女协会促进农业多样化的支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农村地区,男女薪酬差距仍然高于城市地区;

(b)特别在保健和福利方面的基础设施不完善,以及人口变化和农村移民,可能导致妇女,尤其是单身母亲和老年人的贫困和社会排斥。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农村男女两性薪酬间的巨大差距,促进增强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民妇女的经济权能,并确保他们获得和控制土地并获取信贷;

(b)确保建立完善的儿童保育基础设施,提供培训机会,作为增加就业的多样化和替代形式,以鼓励年轻妇女留在农村地区,增强老年人的护理服务。

妇女弱势群体

移民和少数民族妇女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促进移徙妇女,特别是穆斯林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融入社会所做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徙妇女和少数群体妇女在政治生活、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继续面临受到交叉形式歧视的风险;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使媒体参与其中,以避免对妇女的交叉歧视,从而在社会上和社区内消除对移徙妇女和少数族裔的歧视。

变性妇女

4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一个有关性别转换的部际工作组,并可能修订“变性法”都是积极步骤。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批准性别变更之前必须满足对变性妇女性别变更治疗的繁琐条件(即要求两名专家的报告和往往以精神病理学形式经历12至18个月的长时间治疗),以及健康保险公司就这种治疗费用设置的不合理障碍;

(b)对变性妇女的歧视事件。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不歧视的国际标准,修订“变性人法”,减轻和简化获得变性治疗的条件,并确保健康保险公司在不设置不合理障碍的情况下偿付这些干预措施的费用;

(b)加强努力,消除对变性人的歧视,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对警察和司法人员进行适当培训。

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4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接收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作出的重大努力,以及已采取的安置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2018年3月前暂停已获得辅助保护者的家庭团聚权,这可能会对妇女和女童产生不利影响;

(b)安置措施虽然令人印象深刻,却不能充分满足所有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妇女的要求,特别是在社会和劳动融合方面的要求;

(c)尽管联邦移民和难民办公室大幅增加了工作人员人数,由于工作严重积压,关于庇护申请的登记和决策都受到影响。

48.依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冲突预防、冲突及冲突情况下的妇女问题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议关于推迟辅助保护受益人家庭团聚的决定,因为这是确保融入的一项重要法律和安全途径,对于弱势妇女和女童尤为如此;

(b)在国家法律中纳入欧洲联盟庇护法关于接待条件和庇护程序的规定,反映出特别脆弱的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在所有有关融合措施中的具体需要;

(c)确保联邦移民和难民办公室有足够资源处理其目前面临的重大工作积压问题,并在整个庇护程序中确保作为优先考虑处理抵达缔约国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

婚姻和家庭关系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父母共同监护权这一默认规则可能导致儿童抚养法令数量的减少,没有任何机制确保共同承担抚养权实际上得到执行,而且法令反映出父母之间分配时间和费用的实际情况;

(b)关于婚姻期间获得婚姻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往往没有考虑到在婚姻期间往往增长的男子收入潜力和人力资本,因此没有为妇女提供足够支持,以致他们可能因无报酬护理责任而面临贫困;

(c)家庭所得税津贴降低税收负担(取决于所选定税收类别),但扩大第一个和第二个来源之间税楔差距,对劳动力供应或减贫的全面影响很少,从而对于有孩子家庭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诱惑不大;

(d)没有一项国家补偿计划为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离婚妇女群体伸张正义和做出补偿,而且根据“统一条约”和“养恤金转移法”他们长达40年据报生活就业遭到剥夺。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监测机制,以确保共同承担的抚养权得到执行,并且儿童抚养费法令反映父母之间时间和费用分配的实际情况;

(b)确保单身女户主家庭不会因妇女的照料责任长时间没有工作而受到惩罚;

(c)消除家庭所得税津贴降低的税务负担,但扩大第一个和第二个来源之间税楔差距,并通过奖励措施,推动持家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

(d)制定国家补偿计划,通过补充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离婚妇女的养恤金做出补救。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规定方面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2.委员会呼吁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整个执行过程中依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及时使用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联邦和州级)国家机构尤其是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各州议会和联邦及州级部委和法院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缔约国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38(b)、第40(b)、第48(b)和第50(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6.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1年3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如果出现延迟,报告应涵盖提交报告前的整个日期。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奉行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