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 /C/10/D/1/2013

保护所有人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2 April2016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通过的关于第1/2013号来文的意见 * **

提交人:

Estela Deolinda Yrusta和Alejandra del Valle Yrusta(由阿根廷圣菲省公设辩护人Gabriel Ganón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失踪的兄弟Roberto Agustín Yrusta

所涉缔约国:

阿根廷

来文日期:

2013年9月1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作出的决定,于2013年9日20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2015年2月6日通过的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意见通过日期:

2016年3月11日

事由:

在拘留期间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属事管辖权;缔约国不配合审议来文案情

实质性问题:

强迫失踪和家属参与相关司法和调查程序

《公约》条款: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和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三)和(四)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1.1 来文提交人为Estela Deolinda Yrusta和Alejandra del Valle Yrusta,她们是1980年8月29日出生的阿根廷国民Roberto Agustín Yrusta的姐妹。提交人声称,她们是阿根廷违反《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和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受害人。提交人由阿根廷圣菲省公设辩护人Gabriel Ganón代理。

1.2 缔约国于2008年6月11日承认委员会有权审理个人来文,《公约》于2010年12月23日对缔约国生效。

A.双方提交的资料和指控概述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5年12月,Yrusta先生因持枪恶性抢劫和持有军用武器而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他被关押在科尔多瓦省Luchesse神父监狱一号院(鲍尔监狱)。在被拘禁的三年多时间里,科尔多瓦监狱局人员对Yrusta先生施行了酷刑并给予了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虐待行为包括:将犯人长期关押在隔离室或惩教室、使用“干潜水艇”刑(即以塑料袋窒息犯人)、殴打、威胁、转狱,以及将犯人铐在床上。2012年11月,Yrusta先生就此向科尔多瓦省法院提起申诉,控告科尔多瓦监狱局工作人员。临近2012年年底,Yrusta先生接受了名为“ADN”的电视节目采访,在采访中公开申诉了自己遭受的虐待和酷刑。提交人声称,自此以后,Yrusta先生遭到了更加严厉的虐待和酷刑。

2.2 Yrusta先生担心遇害,向科尔多瓦监狱当局请求转移至圣地亚哥-德尔埃斯特罗省,因为他的一些家人住在那里。虽然他提出了这一请求,但他仍于2013年1月16日被转移至圣菲省科龙达1号监狱。提交人认为,转狱方式具有欺骗性质,因为Yrusta先生不识字,而两省监狱局的人都没有告诉他要被转移至何处。她们声称,Yrusta先生是以为自己要被转移至圣地亚哥-德尔埃斯特罗省才同意转狱。

2.3 Yrusta先生到达科龙达后,被关入隔离室(隔离的惩教囚室),再次遭到虐待和酷刑。他的家人多次向监狱局打听其下落,但没有收到答复。这一情况持续了7天以上,提交人认为,在此期间Yrusta先生被强迫失踪。Yrusta先生与家人恢复联络后,告诉他们自己每天继续遭受虐待和酷刑,被关押在惩教室内,出囚室要戴上镣铐,打电话时受到押送,还被剥夺了他所需要的医疗护理。

2.4 2013年2月7日,Yrusta先生理应于4个月后获得假释,10个月后将刑满释放。此时圣菲监狱局的工作人员告知Yrusta先生的家人,他已在囚室内上吊自杀,于下午6时被发现死亡。圣菲法医研究所的尸检报告指出,“[Roberto Agustín Yrusta]最可能的死因是某种弹性物体(未与死者尸体一并提供)突然压迫脖颈导致的窒息”。Yrusta先生的遗体于2013年2月8日晚上9时移交其家人。提交人报告称,尸体上有大片脓肿、手脚严重肿胀、身上有开放式创口、手臂有割伤,还有出血迹象、多处瘀伤,头部有被暴力击打所致的伤口,身上还有其他很可能由橡胶子弹造成的伤痕,但颈部并没有上吊的痕迹。有鉴于此,提交人不相信缔约国当局通告的Yrusta先生的死因。

2.5 Yrusta先生死后几天,非政府组织Coordinadora Anticarcelaria de Córdoba(科尔多瓦反监狱协调委员会)发布了Yrusta先生几位近亲的声明,其中要求对他们的儿子和兄弟死亡一案予以充分解释和调查。2013年2月26日,Yrusta先生的亲属在科尔多瓦反监狱协调委员会几名代表的陪同下,前往圣菲省公共刑事辩护局,征求省公设辩护人的专业意见并请他介入“Roberto Agustín Yrusta死亡案”(第173/2013号案),该案已移交圣菲刑事调查法院第六庭。2013年4月22日的裁决驳回了允许公设辩护人介入的请求,理由是“该法律代理人没有以受求助身份提出诉讼的出庭权”。省辩护人办公室直到2013年6月24日才收到该裁决通知。2013年7月1日,提交人请求作为起诉方,并请当局举行相应的法定听审。2013年7月3日的裁决驳回了这一请求。2013年7月25日,提交人向圣菲刑事上诉法院提出了重审申请。2013年9月11日,即本来文的首次提交日,这一申请仍然未决,因而提交人无法推动必要的司法程序。提交人指出,当局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调查措施,也没有下令对Yrusta先生的遗体进行进一步尸检,科尔多瓦和圣菲的司法主管部门也未就其死亡情节作出任何回应。提交人还表示,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无法查阅案件卷宗。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和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承认她们享有的权利,致使她们成为受害人。

3.2 提交人声称,Yrusta先生在不知情和未同意的情况下被转移至圣菲之后,被强迫失踪约7天以上,这违反了《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她们声称,Yrusta先生不知道自己被转移至何处,其家人多次向监狱部门打听下落未果。

3.3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三条,因为科尔多瓦和圣菲当局未就Yrusta先生死亡情节的有关问题予以答复,法院也“以程序理由”拒绝受理她们的申诉。提交人还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第一和第二款,因为缔约国未能按照她们的正式请求展开调查,也未允许Yrusta先生的家人及其法律代理人查阅由圣菲刑事调查法院第六庭审理的此案的卷宗和文件。提交人还提请注意,没有对Yrusta先生的遗体进行第二次尸检。

3.4 提交人声称,科尔多瓦省和圣菲省均未尽力向Yrusta先生提供最大程度的协助。她们特别指出,监狱局违反了《公约》第十五条,在Yrusta先生被从科尔多瓦转移至圣菲省之后的7至10天内,没有对打听其命运和下落的无数次问询和请求作出回应。

3.5 提交人还认为,缔约国违反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和第三款,因为尽管Yrusta先生被关押在监狱(官方认可的拘留场所),但其下落在失踪期间并不明了。若证实Yrusta先生一直是被关押在官方承认的剥夺自由场所内,则提交人认为,国家机关侵犯了Yrusta先生与其家人、律师或自己指定的任何其他人联系并接受探视的权利,将他单独拘禁在隔离囚室,直到其死亡当日。提交人还声称,监狱部门的行事方式违反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和第三款以及第十八条,因为她们不知道关押Yrusta先生的场所是否有登记册,载明以下内容:下令将Yrusta先生转狱的主管部门和转狱理由;转狱的日期、时间和目的地;负责监管拘留事宜的主管部门;Yrusta先生失踪期间所在拘留场所的地点和转入时间;与其健康状况有关的信息;死亡情节和原因。她们还指出,如果确有此种登记册存在,则她们被剥夺了查阅的机会。

3.6 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十条,因为尽管她们向监狱部门提出了请求,但并未获得迅速、有效的司法补救,未能以此为手段,毫不拖延地获得《公约》第十八条所述之信息。此外,提交人声称,当局拒不批准她们充当私人刑事原告,使她们无法获取Yrusta先生死后起动的司法程序的相关信息。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们了解自己兄弟遭强迫失踪情节的真相、相关调查的进展和结果以及失踪者命运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受到《公约》第二十四条保护。

3.7 最后,提交人认为,当局因她们请求充当原告而增加了大量程序性步骤,不当延长了与调查她们兄弟一案有关的司法程序,导致这一程序既不便使用,也缺乏效力。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14年1月22日和2月25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并要求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理由如下。

4.2 缔约国回顾称,《公约》规定,要宣布个人来文可予受理,必须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认为,委员会介入本案明显为时过早,因为Yrusta先生死后启动的司法调查仍在进行之中,不能认为有关诉讼程序已经超过合理时限。缔约国就此指出,“Yrusta, Roberto Agustín死亡案”的司法诉讼程序已经开始,此案现在正由圣菲刑事调查法院第六庭审理。2013年2月26日,Yrusta先生的姐妹申请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程序;2013年4月22日的裁决以“[申请人的]法律代理人没有以受求助身份提出诉讼的出庭权”为由驳回了她们的申请。2013年6月3日,提交人提出了一项申请,请圣菲刑事上诉法院重新考虑圣菲刑事调查法院第六庭的裁决。缔约国指出,在其提交意见当日,法院尚未就此申请作出裁决。

4.3 缔约国进而坚称,在Yrusta先生死亡之后依职权启动的有关程序正在进行之中,目前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年,因而声称这些程序已超过合理时限并不正当。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本来文不可受理。

提交人提交的补充资料

5.1 2014年3月28日和5月30日,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了补充资料。她们指出,圣菲刑事上诉法院已于2014年2月3日宣布2013年4月22日的裁决无效,并命令按照《省第12.734号法》第96条的规定举行听审,审议承认作为个人刑事原告的申请。2014年2月27日,将听审日期定为2014年3月12日。然而,因负责此案的检察官(5号检察官)无故缺席,听审并未举行。提交人认为,检察官缺席是缔约国妨碍调查的明证。

5.2 提交人还称,计划的听审于2014年3月13日举行。2014年3月17日,Yrusta先生的姐妹提出的作为私人刑事原告和由Gabriel Ganón代理的请求再次被驳回,理由如下:

省公设辩护人没有参与诉讼程序的合法出庭权或资格;

省公设辩护人若为原告审理案件即承担了公诉责任,从而侵占了检察官独有的实质管辖权;

在涉及被告人可疑或非法死亡的案件中,公设辩护人不行使主动职能,因为当事人不再面临审判。在此种情况下,就案件提起公诉的责任主要由检察机关和/或私人刑事原告承担,私人刑事原告可由私人律师或省级机关指定的免费专业律师提供建议或代理。省级机关已为此设立多家法律援助中心(受省行政部门管辖);

宪法合理性测试结果认为,Yrusta先生的姐妹不属于“受保护的遗产继承人这一有限类别”(阿根廷《民法》第3591和3545条),该类别系为分配保留遗产而设置。

5.3 提交人认为法官释法有误,因为省辩护人是根据《第0199/2011号省行政令》任命的,其作为公设辩护人的职能是保障人们切实行使人权并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提交人还称,法官和省级机关当局错误地解释了“受害人”的概念,将其局限为因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而受害的人员。提交人声称,这一解释让她们无法利用司法途径和获得司法补救,并让行凶者可以逃脱惩罚。她们还认为,对“受害人”概念的这一解释违反了阿根廷《宪法》第75条第22款,该款规定“条约和协定高于法律”。

5.4 提交人注意到,缔约国称,圣菲省居民利用司法途径的权利是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保障的。她们认为,这一权利并未得到尊重,因为这些中心多次拒绝受理涉及体制暴力的案件,并且在要求辩护人作为私人刑事原告代理受害人参加诉讼时,一贯拒绝出庭。

5.5 提交人认为,Yrusta先生请求从科尔多瓦转狱至圣地亚哥-德尔埃斯特罗省后,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转移至圣菲省科龙达1号监狱,此后被圣菲省监狱局强迫失踪了7天以上。她们声称,在这7天以上的时间内,Yrusta先生被隔离关押,与家属失去了联络。提交人还认为,监狱登记册可以证明,造成Yrusta先生失踪并隐瞒其下落是缔约国官员的蓄意之举。在登记册上,Yrusta先生的名字记载不正确,登记了三个不同的名字(Yrusta Roberto Agustín、Ríos Mario Alejandro和Torres David Salvador),导致在他被拘留的不同阶段无法明确确定其确切位置。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当局是故意向Yrusta先生的家人隐瞒其下落。

5.6 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未提到来文中援引的《公约》条款,且在Yrusta先生死后的12个月中,只启动了关于由其姐妹申请被承认为起诉方的诉讼程序;对案件本身没有展开任何调查。对此,提交人指出,当局未根据法医报告展开检查,而法医报告中记录了以下发现:(a) 颈部痕迹与监狱管理部门的上吊说法不符;(b) Yrusta先生肛门处有遭强奸和异物侵入的迹象。提交人认为,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和法官收到了法医报告但置之不理,直到Yrusta先生的家人要求澄清事实。提交人声称,法官和辩护人拒绝了家人的请求,以掩盖真相和他们自己在调查中的过失。

5.7 提交人对2014年2月10日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2.734号法》和《省第13.004号法》推出的新结案制度表示关切。根据这一制度,“凡没有诉讼行动记录在案及受害人撤诉的案件,应在六个月内结案”。 提交人据此认为,若Yrusta先生一案停留在省级法院,其家人就无法利用司法途径、了解真相并获得赔偿。提交人认为,她们兄弟一案应移交联邦法院,既然省级主管部门不调查其强迫失踪案,联邦政府就应该承担起这一责任。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委员会考虑到各方提供的资料,认为有必要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CED/C/1)第73条第8款和第9款请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委员会首先请缔约国说明在省和联邦各级,有哪些有效的国内补救措施可供提交人及其家人使用,以调查Yrusta先生据称被强迫失踪一案。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关于以下内容的资料:(a) 对Yrusta先生被强迫失踪一案的调查已进行到哪一阶段;(b) 在这方面还要采取哪些程序性步骤;(c) 提交人参与调查的情况。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说明,《第13.004号法》关于无具体被告个人案件的第7条和第8条是否适用于Yrusta先生一案,若适用,则本案最可能于何日结案。委员会还询问,有哪些补救办法可用于就结案裁决提起上诉。

6.22014年7月8日,缔约国答复了委员会的问题。缔约国表示,2014年3月13日的司法裁决驳回了Yrusta先生的姐妹的请求,理由是圣菲公共辩护局的省辩护人没有合法出庭权,因为辩护人办公室是在2014年2月10日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2.734号法》)生效之后设立的。缔约国还称,已准许辩护人就这一裁决提起上诉,且随后圣菲第一司法区上诉法院进行了复审听审。法院以2014年4月23日的裁决推翻了初审裁决,理由是,“该裁决未能落实原告申请人利用司法途径的权利。因此,鉴于原告申请人援引的法律依据,必须遵循适当的法律程序,以便她们有介入此案的可能”。由于上述原因,法院发出命令,推翻了提起上诉的裁决,并指出应由适当的候补法官依法做出裁决。

6.3缔约国还声称,下级法院法官决定在此案后续诉讼程序中回避,因为他对上诉法院所使用的标准存有异议,且若不回避,可能会影响对公正性的保障。因此,他命令将此案移交圣菲法院第七庭,以便就Yrusta先生的姐妹提出的充当私人刑事原告的申请作出裁决。根据圣菲上诉法院的裁决,该法院撤销了拒绝批准Yrusta先生姐妹申请的决定,并指示另一法院作出新的裁决。这一事项在上述法院仍然未决。缔约国认为,提交人使用的补救办法被证明是有效和可用的。

6.4缔约国还指出,圣菲刑事调查法院第六庭目前正对Yrusta先生的死因进行司法调查(案件名称为“Yrusta, Roberto Agustín死亡案”,案卷号173/13)。法院正在积极推进此案,且已下令采取若干措施,以便收集证据,确定Yrusta先生的死亡情节和任何相关的刑事责任。在这方面,缔约国提请注意以下措施:收集关押Yrusta先生的监狱设施内狱政官员以及医生、心理师和精神病专家的证词,以及提交专家证据,如法医研究所的尸检报告和其他法医证据。

6.5关于检察官办公室要求采取的措施,已计划举行一场听审,供证人对质。检察官办公室已指示从关押Yrusta先生的第8狱区收集犯人证词,并收集在第8狱区当值的狱政官员的证词。检察官办公室还命令检查罩在Yrusta先生囚室窗户上的网格,以确定上吊的手法。缔约国认为,为查明真相而采取的各项步骤,特别是检察官要求并获得法院认可的取证工作,说明这一案件正在进展之中。

6.6缔约国继续强调,预计很快就会对承认提交人作为起诉方的请求的未决诉讼程序作出裁决。缔约国表示,如果提交人能在此案中以起诉方身份行事,就有资格:(a) 在初步刑事调查期间提供证据,并请求开展专项调查,以便确定案件事实;(b) 请求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支付民事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用;(c) 在初步刑事调查期间收集证人证词时出席,有权提问及要求证人作出说明;(d) 在《刑事诉讼法》限定的条件内参与诉讼程序;(e) 采取自己认为妥善的措施,推进诉讼程序;(f) 请求采取快速行动;(g) 正式提出控告;(h) 按照为公共检查机关代理人规定的方式方法提出上诉。

6.7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据称受害人参与对其兄弟Roberto Agustín Yrusta死因的司法调查,是围绕上述她们请求充当原告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提交人提交的补充资料

7.12014年8月20日和11月21日,提交人针对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补充评论。她们质疑缔约国陈述的准确性,并指出缔约国提供的解释并不充分。

7.2提交人证实,圣菲刑事上诉法院2014年4月23日通过裁决,决定撤销初审裁决,理由是:“该裁决未能落实原告申请人利用司法途径的权利。因此,鉴于原告申请人援引的法律依据,必须遵循适当的法律程序,以便她们有介入此案的可能”。上诉法院还认为,“对于本案中据称法律代理人出庭权不合规定和/或有无依据的问题,可以通过充分遵守法院命令来解决”。2014年6月4日,圣菲刑事调查法院第七庭决定,“不批准由Gabriel Ganón博士代理的Estela Deolinda Yrusta女士充当私人刑事原告的申请”,理由是:“根据《圣菲省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二部分,合法出庭权只能授予刑事犯罪的受害人或其受保护的继承人,而原告申请人Estela Deolinda Yrusta并不属于上述类别。因此,考虑到她没有充当所称身份的出庭权,其申请不可受理,应予驳回。”

7.32014年6月13日,提交人又提起上诉,再次请求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程序。2014年6月16日,上诉得到受理,并被移交上级法院,但不具备中止原判的效力。2014年6月30日,提交人得到了关于法院人员组成的通知。2014年11月14日,即在提交人第一次请求承认作为起诉方超过一年半时间后,圣菲上诉法院驳回了省辩护人代表提交人提出的上诉。单一法官法庭认为,在适用《第13.014号法》第1、第2和第21条时,省辩护人在圣菲省没有代表提交人的出庭权。该法院还认为,“寻求认可作为私人刑事原告的人如果没有进行刑事审判所需的财力,必须由政府出资获得法律代理,[……]但省公共刑事辩护局没有责任提供此种代理”。提交人声称,她们转向了省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因为它是圣菲唯一有法律能力代表她们的独立机构。她们还称,上诉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机构尚未确定哪一机构事实上将是使她们有效诉诸司法的适当法庭。她们认为,法院的解释与国际标准和联邦公共辩护人制度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不一致。提交人还认为,法院的解释妨碍她们诉诸司法,并妨碍对她们兄弟的失踪和死亡进行适当调查。

7.4提交人称,在超过一年半的时间里,她们提起了三次上诉,以及一项重审申请,以请法院重新考虑涉及由Yrusta先生近亲申请充当原告的被驳上诉。她们认为,可供她们使用的补救办法不具备效力,相应的诉讼程序也已超过了所有合理的时限。她们声称,有关人员本应确保她们享有权利,却导致她们再次受到持续伤害。

7.5提交人表示惊讶的是,缔约国未提到Yrusta先生遭受酷刑的问题,也未提到他被从科尔多瓦省转至与他和家人商定结果不符的辖区后遭到强迫失踪若干天的问题。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未联系本来文回应这些事实,并且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

7.6提交人还认为,在她们兄弟死亡一案的诉讼程序中为收集证据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目的在于证实监狱管理当局对有关事件的叙述,负责调查的主管部门正在蓄意拖延调查。例如,当局收集了死亡当晚值班人员的证词,但这些人很可能与Yrusta先生之死有牵连,而当局没有进行医学检查,以记录尸体其他部位的受伤情况,这些受伤情况显示,他在圣菲省被拘留期间再次遭到了殴打和酷刑。同样,提交人还认为,她们2013年3月8日和10月8日请求开展的调查从未进行。她们特别提到曾请求对其兄弟的尸体进行第二次尸检、核验笔迹、扣押死亡当天及前几天的监狱日志、检查Yrusta先生肛门和胃部发现的物体,以及扣押其医疗档案和圣菲省科龙达1号监狱工作人员的出入日志。

7.7提交人还声称,当局仍然不给她们参与调查程序的机会,此举侵犯了她们诉诸司法和了解真相的权利。她们认为,联邦政府可在诉讼程序中发挥积极作用,考虑到本案的性质复杂,所涉事件发生在拥有不同管辖权的不同省份,可将调查工作移交体制暴力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然而,诉讼程序仍在圣菲省法院进行,而先前提交的酷刑申诉仍搁置在科尔多瓦省法院,二者均未取得实质进展。

7.8此外,圣菲法律规定了结案程序,只有私人刑事原告提出专门请求,才能复审。提交人声称,自2013年3月起,当局就拒绝她们作为私人刑事原告出庭,因此她们不知道此案是否已因《省第13.004号法》规定的时限已过而结案。提交人指出,根据《关于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援助的巴西利亚条例》和《美洲人权公约》第5条,“必须让人们真正有机会简单快捷地诉诸司法;凡有法律或措施妨碍或阻止人们利用上述诉诸司法的机会的,均属于对诉诸司法权的侵犯”。 鉴于上述情况,提交人请委员会宣布本来文可予受理。

B.委员会审议可否受理

8.1委员会在2015年2月6日举行的第八届会议上审议了本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

8.2按照《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接受审查。

8.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和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依据的是来文中呈交的如下事实:(a) 2013年1月,Yrusta先生据称遭到强迫失踪;(b) 2013年1月,他被转至另一监狱,而非自己请求转至的监狱;(c) 据称Yrusta先生被拘留时有三年期间遭受了酷刑以及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d) 当局将Yrusta先生转至另一监狱时未向其家人通报其下落;(e) 有7天以上的时间家人无法联系上Yrusta先生,直至他最后获准与家人通电话;(f) 提交人和Yrusta先生的母亲无法求助法院立即就其境况的合法性作出裁决;(g) Yrusta先生被转狱后在监狱中死亡;(h) 对其死因和死亡情节的调查;(i) 当局不认可Yrusta先生的姐妹Estela Deolinda Yrusta和Alejandra del Valle Yrusta在此案的司法和调查程序中充当起诉方。

8.4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委员会必须确定在提交人声称的各项违约行为中,哪些属于《公约》的范畴。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以下申诉不在委员会的属事管辖权之内:当局未经Yrusta先生同意将其转狱、对Yrusta先生实行的酷刑和给予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Yrusta先生之死以及相关调查。然而,提交人在来文中呈交的以下申诉在委员会的管辖权之内:Yrusta先生从科尔多瓦转狱至圣菲后据称遭强迫失踪7天以上;当局未向其家属提供关于转狱的信息;在7天以上的时间内无法联系上Yrusta先生;在Yrusta先生转狱后无法求助法院立即就其境况的合法性作出裁决;提交人因当局拒不承认她们作为私人刑事原告的地位而无法积极参与其兄弟一案的调查工作、包括对其遭强迫失踪的调查工作;以及当局对强迫失踪案没有进行任何调查。

8.5委员会指出,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若尚未用尽所有有效的补救办法,则必须宣布来文不可受理,除非补救办法的适用被不当拖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对Yrusta先生死因的司法调查目前正由圣菲刑事调查法院第六庭审理,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之中。但缔约国未提到对Yrusta先生据称被强迫失踪的调查,在其意见中以及答复委员会就此提出的具体问题时均未提及此事。缔约国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提交人在这方面可以使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兄弟死亡时,提交人已经知晓他在科龙达监狱的下落并已经与他通过电话,因此,调查提交人兄弟的死亡情节,并不能为当事人免遭强迫失踪的权利遭到侵犯提供补救。

8.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在她们声称Yrusta先生失踪的7天以上的时间内,其家人曾多次向监狱局打听其下落,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此外,提交人称,在此期间,Yrusta先生被从科尔多瓦监狱转至圣菲某监狱后,其家人没有任何补救办法用来求助法院立即就其境况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使用的补救办法。

8.7委员会还注意到,2013年2月26日提交人首次提交要求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程序的请求和上诉法院裁决驳回与之相关的上诉以来,已经过去一年半有余。缔约国未能提供可信的论据,证明迟迟不作出此一裁决是合理之举。缔约国也没有提供任何信息,说明有能力代表提交人的国家机关或对Yrusta先生据称遭到强迫失踪7天以上的调查取得的进展。在此期间,提交人被剥夺作为私人刑事原告的权利,阻止她们参加有关其兄弟案件的司法和调查程序以及利用现有国内补救办法,包括通过确保其所指称的强迫失踪得到适当调查。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能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向提交人提供关于Yrusta先生遭强迫失踪的调查情况或指出其案件是否已经根据《圣菲省第13.004号法》结案。

8.8因此,委员会认为,有关提交人申请作为起诉方出庭的国内补救办法被不当拖延,她们没有其他补救办法。

8.9鉴于受理本来文不存在任何其他障碍,委员会认定本来文部分可予受理,因为它提出了与《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和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有关的争议问题,涉及:Roberto AgustínYrusta从科尔多瓦转狱至圣菲后据称遭强迫失踪7天以上;当局未向其家属提供关于转狱的信息;在7天以上的时间内无法联系上Yrusta先生;在Yrusta先生转狱后无法求助法院立即就其境况的合法性作出裁决;提交人因当局拒不承认她们作为私人刑事原告的地位而无法积极参与对自己兄弟一案的调查工作、包括对其遭强迫失踪的调查工作;以及当局对本强迫失踪案没有进行任何调查。随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就申诉案情提交意见。

8.10 尽管委员会先后五次准许缔约国延期提交,但最终并未收到任何此类资料。

C.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9.1 2015年7月20日,提交人提交了补充评论。她们表示,自委员会下达可予受理的决定之后,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她们依然无法让有关部门就Yrusta先生遭强迫失踪一案启动调查。她们还报告说,鉴于委员会就可否受理问题作出了决定,她们请省级法院宣布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转而将本案交由一个联邦法院调查。省级法院的法官拒绝了她们的请求,她们对这一决定提起的上诉三个月后仍然迟迟未决。提交人声称,该国也没有对促使她们提交本来文的各事件进行调查。

9.2 11月11日,提交人向委员会询问本来文进展到何种阶段,并强调自她们最近提交评论以来,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D.委员会审议案情

10.1 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鉴于缔约国没有就案情提供任何意见,必须给予提交人的指控以应有的重视,只要这些指控得到证实。

10.2 在审议提交人提交的与援引的《公约》条款有关的指控之前,委员会应确定,Yrusta先生所遭受的行为是否构成《公约》第二条意义上的强迫失踪。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Yrusta先生在从科尔多瓦转往圣菲的过程中遭强迫失踪,因为他本人和他的家人均不知他被转往何处,且尽管他的家人多次向监狱主管部门打听其下落,但他们在7天以上的时间内无法获得有关他的下落的任何信息。委员会还注意到,Yrusta先生的家人和代表能够查询到的登记册上记载的Yrusta先生的姓名不正确,登记了三个不同的名字,导致无法在他被拘留的各个阶段准确确定他的位置。登记册也没有记载下令转狱的主管部门、转狱原因、转狱日期和时间及转往地点。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这一点向提交人或委员会提供任何解释。

10.3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二条,强迫失踪始于逮捕、拘留、绑架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剥夺自由。因此,强迫失踪可以始于非法拘留,也可以始于最初合法的逮捕或拘留,在本案中,则始于转狱。委员会还回顾,要构成强迫失踪,剥夺自由之后,必须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或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无论剥夺自由或隐瞒下落的时间长短。

10.4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监狱主管部门不答复Yrusta先生的家人关于其下落的问询,也没有说明在无法得知Yrusta先生去向的7天以上的时间内发生了什么,这构成隐瞒其命运或下落。委员会认为,不提供信息或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构成《公约》第二条所述的一种隐瞒。此外,在这段时间内,Yrusta先生无法联系任何人,无法接受探视,他本人及其家人都无法诉诸法院,请法院毫不拖延地判定他转狱时所处境况的合法性。委员会认为,隐瞒被逮捕或被拘留者的下落导致一个人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拘留者因为遭受强迫失踪而无法得到国家法律赋予他们的补救办法,以确保法院能够判定剥夺自由的合法性,则认为他们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这正是本案中发生的情况。有鉴于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Yrusta先生在转往圣菲之后的7天以上的时间内所遭受的行为构成强迫失踪,有违《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

10.5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和十八条提出的指控,委员会回顾,在引发本申诉的事件发生之时,Yrusta先生正服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强调,鉴于监狱主管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掌控着被剥夺自由者,因此缔约国应特别确保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因此,缔约国特别有义务确保被剥夺自由者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剥夺自由任何时候都不会变成秘密拘留和强迫失踪。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据提交人称,Yrusta先生被转移至圣菲时,原以为正按照他本人提出的请求被转往圣地亚哥-德尔埃斯特罗省,以便离家人更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任何公职官员都没有向Yrusta先生的代表或家人、也没有向其本人提供任何有关转狱的信息。委员会还注意到,Yrusta先生被单独拘禁,在7天以上的时间内无法与任何人联系。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十七条,“任何人都不应受到秘密监禁”,缔约国有责任确保在详尽、便于查询的登记册中记载有关剥夺自由和拘留的相关信息。此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缔约国“应保证任何[……]有合法利益的人,例如被剥夺自由者的亲属、他们的代表或律师,应至少能获得以下信息:[……]被剥夺自由者的下落,包括在转往另一监押场所的情况下,转移的地点和负责转移的机关”。

10.6委员会注意到,Yrusta的家人没有收到关于他的下落的任何信息,甚至不知道他已经被转往另一所监狱。尽管可以对家人获得有关被捕和拘留场所信息的权利加以限制,但此种限制必须满足《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极为严格的条件。根据现有资料,本案不适用这些条件。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指控,甚至也没有就有关上述限制的国内法律状况加以解释。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在7天以上的时间内拒绝向Yrusta先生及其家人、包括提交人提供信息本身就构成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行为。

10.7同样,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二十条第二款,“在不影响审议剥夺某人自由是否合法的前提下,缔约国应保证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所指的人有权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补救,以便立即得到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所提到的信息。这项获得补救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取消或受到限制”。根据案件卷宗中所载的信息,鉴于缔约国未提交这方面的意见,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载的义务。

10.8关于提交人指控说,因当局拒不承认她们作为私人刑事原告的地位而无法积极参与对其兄弟一案的调查工作、包括对其遭强迫失踪的调查工作,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受害人”系指失踪的人和任何因强迫失踪而受到直接伤害的个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交任何论据,证明Yrusta先生的姐妹不属于这一类别。此外,委员会认为,当局事实上不承认她们的受害人身份加剧了提交人因无法得知她们的兄弟到底发生了什么而经受的痛苦和煎熬,这导致她们二次受害,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原则。

10.9委员会还指出,根据收到的资料,对Yrusta一案启动的调查主要集中在他的死因和死亡情节以及由此产生的可能刑事责任上。然而,在本来文框架内提供的案件卷宗都没有提及据称他失踪7天以上一事。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各缔约国应确保任何指称有人遭受强迫失踪的人,有权向主管机关报告案情,主管机关应及时、公正地审查指控,必要时立即展开全面、公正的调查”。同样,第二十四条规定:“一、在本公约中,‘受害人’系指失踪的人和任何因强迫失踪而受到直接伤害的个人。二、每一受害人都有权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的真相,调查的进展和结果,以及失踪者的下落。各国应在这方面采取适当措施。三、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查寻、找到和解救失踪者,若失踪者已经死亡,应找到、适当处理并归还其遗体。”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就Yrusta家人是否有权参加调查程序发布判决花了一年多的时间,单单是这一事实本身就构成违反《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的行为。由于过去了如此长的时间,积极、有效地参与诉讼的可能性被大大降低,以至对权利的损害已经无可挽回,侵犯了受害人了解真相的权利。鉴于缔约国未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委员会认为,本案中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款。

E.结论和建议

1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五款行事,认为它收到的事实表明,对Yrusta先生违反了《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款,对提交人违反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款。

12.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五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承认提交人作为受害人的身份,从而使其能够有效参与对其兄弟死亡和遭强迫失踪一案开展的有关调查;

确保对Yrusta先生一案开展的调查不仅限于对其死因的调查,而且也包括对其从科尔多瓦转往圣菲过程中发生的失踪事件的彻底、公正调查;

对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起诉、审判和惩罚;

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向提交人提供补救和及时、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四)项规定的保证不再重演,包括汇编和维护符合《公约》要求的登记册,并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确保所有在其中有合法利益的人都能够获得相关信息。

13.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广泛传播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负责管理被剥夺自由者的安全部队成员和监狱工作人员中加以传播。

1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自本意见发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资料,说明它为落实上述建议而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