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NLD/CO/17-18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5 March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六届会议

2010年2月15日至3月12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荷兰

1.委员会在2010年2月23和24日举行的第1986次和第1987次会议(CERD/C/SR/1986和CERD/C/SR/1987)上审议了荷兰合并提交的第17次和18次报告(CERD/C/NLD/18),并在2010年3月5日举行的第2003次会议(CERD/C/SR/2003)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17次和18次定期报告。对与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该代表团对问题清单(CERD/C/NLD/Q/17-18和Add.1)以及委员会成员所提问题作出的广泛的书面和口头答复,委员会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自其上一次定期报告(CERD/C/452/Add.3)获得审议以来所采取的下列措施:

颁布了《城市反歧视法》,该法于2009年7月28日生效,该法规定各城市必须提供方便采用的设施,以处理公众提出的关于歧视的申诉;

为警察和公共检察部门制定的新的歧视问题指南以及关于警察部门须记录关于歧视的每一项正式报告和申诉的规定,于2007年12月1日生效;

2006年11月,该国批准了欧洲理事会的《网络犯罪公约》,该国众议院最近又通过了该项公约的附加议定书,并向参议院提出早日批准该项公约的意见;

2008年2月设立了反对走私问题的特别工作组,协调政府在禁止走私方面的各项措施;

2004年6月发起了“歧视:请现在报警”的运动,以提高人们对歧视问题的认识,并使歧视受害者注意到全国救助专线和其他资源。

C.关切与建议

4.委员会承认,政府写给议会的关于融合问题的信件(2009年11月)包含了关于治理歧视问题的政策和措施的信息,但委员会注意到,这个信件无法充分地取代在2007年之前曾实施的治理歧视问题的全面的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目前关于融合的政策实际上将融合的首要责任从国家转移到了移民所在的社区。(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着手迅速地制定并实施处理《公约》所涉及的所有领域的歧视问题的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其融合政策应反映出国家根据《公约》所承担的责任与移民当地社区的责任之间的恰当平衡。

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公民融合(国外准备)法》,来自某些国家的移民需要先拥有在荷兰的临时居住证,才能进入荷兰组建家庭或家庭团聚,他们在进入荷兰之前必须经过公民融合考试。由于这项规定仅适用于某些国家的移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实施这项法律造成了根据国籍而形成的歧视,特别是在所谓的“西方”和“非西方”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歧视。(第2条和第5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这一立法,以期废除将这一公民融合考试歧视性地适用于“非西方”国家的国民。另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对移民法律进行系统的审查,以确保与《公约》保持一致。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提供的下述资料,即该国实施的反歧视政策不是针对具体的某一些群体。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可能造成间接歧视,造成对某些群体的需要和关切注意得不够,而这些群体在某些时候很可能特别容易遭受直接或间接歧视。(第2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歧视问题,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采取灵活的处理办法,包括实施适当的特殊措施,遵守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考虑到这种歧视过分影响到某些特定的群体。

7.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的教育机构,特别是小学和中学,事实上存在着隔离现象,这在该国依然是个问题,而该国实施的某些措施,例如设立混合学校知识中心,并赋予教育监察机构的职责以推动融合,都是不够充分的。(第3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并废除在教育方面的隔离,包括审查入学政策,这些政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这一现象以及其他造成这种隔离的因素。

8.委员会关切的是,有些种族主义和排外的言论出自一些极端的政党,并继续发生针对少数族群的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另外围绕着歧视问题所进行的政治辩论的口气也一般地恶化。(第4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防止并制止种族主义、排外和不容忍现象,鼓励更积极的政治对话气氛,包括在地方和全国选举中。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一致努力,从荷兰的网站中消除一些歧视性的和种族主义的材料。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的是,通过互联网散播这些材料的现象依然很普遍。(第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工作,制止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体传播关于种族优越论的思想,包括一些政党所散布的种族主义言论。

1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就歧视现象所提供的一般性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具体的资料,特别是在缔约国的报告中,尤其缺乏暴力行为或煽动这些行为针对另一肤色或族群的信息。(第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详细的关于这些犯罪现象的资料,以及适当时提供进行起诉和判刑的数量。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接受了很高数量的寻求庇护者,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存在着拘捕到达该国的无成年人陪伴的儿童和带有孩子的家庭。(第2条和第5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地实施其所说的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的政策,加倍努力建立替代的安排,来处理这种情况中的家庭和儿童。

12.尽管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包括实施了社会融合计划和设立的全国多样化管理网,委员会注意到少数族群中的失业率,特别是妇女,明显地高于平均水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占据高级职位的少数族群人明显地处于很低的比例。(第5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的歧视,包括在私营和公共部门开展宣传提高认识的活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同时采取措施,实现少数族群在选举机构和其他公共部门中具有公平的代表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采取特别措施来处理上述不平等现象,正如《公约》第一条所设想的那样,同时考虑到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健身中心、饮食行业以及娱乐业普遍存在着歧视现象。(第5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里没有详细地说明居住在该缔约国的少数族群的社会经济情况,包括穆斯林、罗姆人以及苏里南人和非洲后裔。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有这样的资料,说明有较多的属于少数族群的人经历了社会边缘化和歧视,特别是在教育、卫生和住房等方面。(第5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里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包括提供按照年龄、性别和民族出身等细分的统计数字,说明所有少数族群体的社会经济状况,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医疗、就业和住房等方面。

1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提供了资料(CERD/C/NLD/18,第3段),说明将提供关于《公约》在阿鲁巴和荷属安的列斯实施情况的报告,但没有提交任何这样的报告。委员会希望强调就《公约》在缔约国所有领土上的执行情况提供全面的资料,是十分很重要的。(第9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里全面地介绍《公约》在阿鲁巴和荷属安的列斯实施的情况,并视必要,向阿鲁巴和安的列斯当局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以方便报告的编写。

16.委员会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那些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对种族歧视问题有直接影响的条约,例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17.有鉴于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履行禁止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排外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在其国内履行该《公约》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里提供关于在国家一级为实施《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资料。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在人权保护领域特别是在防止种族歧视领域开展工作的各个民间团体组织继续合作,并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他们进行磋商。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报告在提交之时向公众更广泛地提供,委员会就这些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也同样以官方语言和其他共同所使用的语言予以公布。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1996年提供的核心文件(HRI/CORE/1/Add.66和67),鼓励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特别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统一准则提交一个最新的文本,这些准则是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举行的第五次跨机构委员会所通过的(HRI/MC/2006/3)。

21.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其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意见后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执行上文第4、第8和第10段所载建议的情况。

22.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5、第7和第12段所载建议的重要性,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为实施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单独一份文件提交于2013年1月9日到期的第19、第20和第21次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涉及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并在报告里论述在本结论性意见里所提到的所有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