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SYC/CO/2-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3 Januar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八届会议

2011年9月19日至10月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塞舌尔

1.委员会于2011年9月28日举行的第1654次和第1655次会议(CRC/C/SR.1654 and 1655)上审议了塞舌尔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RC/C/SYC/2-4),并在2011年10月7日举行的第166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同时赞赏报告非常坦率,使得委员会进一步了解了缔约国儿童的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的公开和富有成果的对话。

3.委员会提醒应结合2002年10月9日对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89)来阅读本结论性意见。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行动和取得的进展

4.委员会欢迎在报告期间出现的一系列积极发展动态,包括为落实《公约》通过的一系列立法措施,其中包括:

2008年的福利机构法,成为向贫困家庭提供援助的指导原则;

2005年通过的儿童法修正案,提出了儿童利益和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

2004年的教育法。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批准或加入了下列人权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8月10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3月1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10年8月10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10月2日;

《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2004年6月22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6月22日;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4月22日;

6. 委员会欢迎并赞赏缔约国通过了增进儿童权利的以下政策和方案:

塞舌尔幼年保健和教育框架(2010年);

国家儿童行动计划(2005-2009年);

教育改革行动计划(2009-2010年);

国家学校营养政策(2008年);

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2005-2009年)。

三.妨碍落实《公约》的因素或困难

7.委员会非常了解气候变化是塞舌尔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重大障碍,给本来已经稀缺的可耕地、有限的水资源和脆弱的生态多样性带来更多的压力,所有这些均对儿童以及儿童享受其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缔约国还面临着海盗猖獗的问题,这对缔约国来说是一种新的脆弱性,需要为此拨出更多的预算资源,并给缔约国的法律、司法、调查和拘留系统带来沉重的负担。

四.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落实委员会对缔约国初次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89),但遗憾地注意到没有采取充足的措施对其中的一些意见加以落实。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委员会对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尚未得到落实或尚未得到充分落实的建议,其中包括一系列问题,如最低结婚年龄、协调、不歧视和尊重儿童的意见,家庭环境,残疾儿童,青少年卫生,吸毒和滥用药物以及性剥削。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一般性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

立法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儿童权利领域的几项立法,其中包括儿童法进行了修订,使国家法律与《公约》的规定统一起来。尽管如此,委员会关注几项有关的重要立法,例如关于男女儿童最低结婚年龄的立法并未得到修订。

11.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CRC/C/15/Add.189,第8段)敦促缔约国加速修订剩余的那些违反《公约》的立法,并确保《公约》所有原则和规定充分纳入缔约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中。

协调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明目前由社会发展和文化部负责协调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活动。然而委员会关注该部,尤其是该部社会发展司并没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难以有效协调国家和地方一级落实《公约》的工作。委员会还注意到已设立了全国保护儿童委员会,但关注委员会这几年都没有有效地开展工作。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为负责协调工作的主管部委,尤其是其社会发展司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在国家和地区各级有效地发挥作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立即审查全国保护儿童委员会的授权任务、成员结构和工作条件。

国家行动计划

14. 委员会注意到已通过了2005-2009年国家儿童行动计划,但关注未能评估这项计划,也没有通过保护儿童的全面的后续计划或战略。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对2005-2009年计划执行情况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公约》所载的儿童权利通过一项新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使这项计划与题为“2017年战略:共同为我们国家创造财富”的国家发展战略挂钩,开展有效的执行、监测和评估。新的行动计划应明确界定所有执行机构的作用和职责,提出有具体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和指标,并拨出必要的预算。

独立监督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表明,2009年设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责任监督儿童权利实现情况。然而令人关注的是,该委员会的授权并没有明确提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表示遗憾缺乏资料,说明建立了哪些机制,负责接受和调查由儿童本人或由他人代表儿童对侵权问题提出的申诉。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任务授权,以便确保将儿童权利明确地纳入授权并给予重视。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该委员会的地位和任务授权应遵循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以及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有充分的权力,建立适当的机制,接受和审查由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在《公约》所包括的所有领域其权利遭受侵犯的申诉。

资源分配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信息,表明已经进一步增加了用于儿童及其家庭的方案和服务的预算拨款。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预算拨款提供任何细节或数字,但却有迹象表明用于儿童的资源不足。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未来的预算编制中考虑委员会在2007年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期间提出的建议,更具体而言:

根据《公约》第4条,尽最大可能拨出充足的预算资源,用于落实儿童权利,尤其是增加社会部门的预算拨款;

增强能力,以便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采取立足儿童权利的方针,并在整个预算编制过程中对所有有关部门用于儿童的资源分配和使用实施一个跟踪、监测和评估系统,从而突出对儿童工作的投资。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利用这一跟踪系统对各个部门的投资如何有利于“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影响评估,确保对这种投资给男孩和女孩产生的不同影响进行衡量;

对预算需求进行全面的评估,划出专款,用于在那些能逐步缩小儿童权利相关各项指标,如性别、残疾和地理分布、指标差距的领域开展工作;

确定总体的战略预算拨款项目,并为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处境不利或脆弱的儿童(例如残疾女孩和儿童)拨出部门专款,同时确保即便是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这些预算项目都能得到保障。

儿童权利与工商部门

2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建立了一个幼年期保健和教育信托基金,鼓励企业捐款,同时捐款可以获得税收减免。然而委员会关注,尽管塞舌尔经济的两大支柱是旅游业和渔业,但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免遭尤其是旅游活动带来的侵犯儿童权利日益增加的问题,其中包括儿童性旅游业,儿童卖淫和童工。气候变化已经使渔业面临严重困难,而渔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也有可能对生活在这一岛国的儿童及其家庭的权利和福利产生影响。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企业遵守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和国内标准,并采取预防措施保护儿童免遭侵权,尤其是由旅游业和渔业造成的对儿童侵权的问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管制企业活动,包括规定有义务在与这些行业和其他行业签署新的经济协定或作出新的投资之前开展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估。同时还建议缔约国鼓励旅游业业者通过一项尊重儿童权利的行为守则。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守人权理事会2008年一致通过的《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框架》,该《框架》提出各国有责任保护人权免遭商业侵害、公司尊重人权的责任,以及在一旦出现侵害行为时有必要提供更有效的补救办法。

数据收集

2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就以下方面提供了一些数据:死亡率、疫苗接种、在校体检、残疾儿童、以及受拘留的儿童,性虐待受害者以及介入吸毒和滥用药物的儿童,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建立一个覆盖《公约》所有领域的有效的数据收集系统,负责对数据进行有效的评价、分析和评估。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福利”项目旨在收集塞舌尔儿童福利方面的数据,但关注的是没有接获任何信息,介绍整个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对项目第一个令人振奋的报告采取后续行动的进展情况。

2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增强能力,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以便对实现儿童权利进展情况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同时为制定落实《公约》的各项政策和方案提供一个基础。应当按照所有儿童的年龄、性别、地理分布、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对数据进行分列。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就“儿童福利”项目的执行进展情况以及对其第一份报告的后续行动提供资料。

24. 委员会欢迎几个印度洋区域国家开展区域合作,建立了一个印度洋区域儿童权利观测站,负责监督儿童权利的落实情况,但遗憾的是观测站自2010年以来没有开展工作。

2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与该区域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合作使观测站重新开展工作。

宣传和提高认识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项举措提高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其中包括将《公约》翻译成克里奥尔语,并举办了有儿童参加的讲习班、培训和电视节目。然而委员会仍表关注的是,由于缔约国的传统观念不将儿童看作权利拥有者,而是看作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私有财产,给儿童享受其权利方面带来种种限制。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开展一项研究,分析妨碍全面落实《公约》的社会文化因素,并落实适当的宣传和沟通方案,包括开展各项运动,提高和深化广大群众对《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的认识和了解。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向父母、广大公众和儿童宣传《公约》,包括向不同社区以及立法人员和法官提供有特别针对性的适当的材料,以确保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适用《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为此委员会又鼓励缔约国特别向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以及各国议会联盟寻求技术援助。

培训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包括教师在内的专业人员开展了一些持续的关于《公约》的培训,但关切地指出,这些培训既不系统同时也没有为所有专业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法律起草人员、警察、社会工作者、卫生保健工作人员、传媒和应聘在儿童相关领域开展工作的外国专业人员提供培训。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为在国家和地区各级为儿童开展工作的所有本国和外国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的系统培训。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应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人权高专办为此提供技术援助。

与民间团体的合作

3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民间团体广泛参与了落实儿童权利的工作。然而委员会关注缔约国越来越依赖非政府组织,同时还将其根据《公约》应承担的许多执行工作任务下放给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团体,但却没有建立必要框架或能力,为儿童提供立足权利的支助。

31.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它对《公约》的执行负有首要责任,并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增加和增强其能力,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团体组织和儿童本身密切合作,落实对《公约》应承担的义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建立一个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框架,确保以《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为重点,突出非政府组织在政策制定、方案编制以及影响儿童利益的其他决策中的作用,并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团体组织的合作应当确保有儿童参与,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点,并尊重儿童对所有关系到他们利益的事项所表达的意见。

B.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32.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尽管它先前已提出建议(CRC/C/15/Add.189,第22段),但缔约国没有对立法进行修订,将征得父母同意前提下女孩15至17岁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与男孩相同的18岁,这就使男女儿童之间的性别差异继续存在。

33.委员会再次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从而统一男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

C.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非歧视

34.委员会欢迎教育部和政策、规划和合作司性别问题秘书处建立了机制,将性别问题纳入教育和各项方案的主流,提供具有性别敏感度的职业指导和咨询。然而,委员会仍表关注的是,没有制定任何立法与针对女孩、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的歧视作斗争。

3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CRC/C/15/Add.189, 第24段),并敦促缔约国:

修订其立法,禁止基于性别、残疾、社会经济背景和族裔的歧视;

通过和落实一项全面的战略,处理一切形式的歧视问题,其中包括针对所有脆弱群体儿童的多重形式的歧视,并与歧视性的社会观念作斗争;

收集各种分列数据,以便对实际存在的歧视问题加以有效监督。

儿童最大利益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5年的《儿童法》(修正案),该法案提出规定在家庭法院审理时必须考虑“儿童最大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法令含糊不清,并没有提到《公约》所载的儿童的最大利益。

37.委员会建议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根据《公约》第3条将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充分纳入和连贯适用于所有法律规定中,同时也充分纳入和连贯适用于所有对儿童产生影响的司法和行政决定及方案、项目和服务中。对所有司法和行政判决和决定的法律解释也必须以此原则为依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价家庭法院的决定,分析有多少案件能够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结案,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

尊重儿童的意见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信息表明为了尊重青年人对各个领域问题的意见及建立了青年理事会,国家青年大会,同时还制定了一项10年方案,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儿童在学校、各机构、法院、行政程序和家庭内自由表达意见的机会有限。尤其是中学生表示,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家庭里,他们就影响自身利益所表达的意见没有得到倾听。

39.根据《公约》第12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儿童陈情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重申了其先前提出的建议(CRC/C/15/Add.189, 第29段),指出缔约国应确保在法院、学校、有关的司法、行政和其他程序中以及在家庭内对儿童就涉及他们的所有事项所表达的意见给予充分的考虑。尤其可通过以下方式这样做,即通过适当的立法,对与儿童一道或为儿童利益开展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并采取各种宣传和沟通战略包括开展运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儿童开展定期协商,并在关系到儿童的事项上考虑他们的意见。

D.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款)

姓名和国籍,保持身份

40.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就此先前已提出了建议,但缔约国没有颁布任何法律,确保非婚生儿童有权知道谁是其亲生父亲,这主要是由于母亲有权不透露父亲姓名造成的。

4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15/Add.189, 第31段),敦促缔约国审查和颁布立法,以便确保所有非婚生儿童尽可能拥有合法权利,知道谁是他们的亲生父母以及与亲生父母保持联系。

针对儿童的暴力,包括体罚

42.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针对儿童的暴力。尤其是在塞舌尔的普通法中允许体罚,作为对儿童进行“合理处罚”的权利,造成家庭内体罚的合法化,同时也没有明确禁止在学校和其他照料机构内的体罚。

4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所表达的关注和其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89, 第32段和第33段),鼓励缔约国兼顾关于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关于保护儿童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采取措施与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作斗争。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在家庭、学校、替代照料机构和刑事机构内的体罚和对儿童的所谓的“合理处罚”;

针对体罚的有害后果开展有儿童、家庭和社区参加的持续的公共教育和宣传以及社会动员方案,以便改变观念,促进采取其他正面和非暴力的方式来培养和管教儿童;

将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作为优先事项,并参照东部和南部非洲区域磋商(2005年7月18-20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结果和建议,有效实施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A/61/299)所载的各项建议;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阐明缔约国执行上述研究报告建议的情况,尤其是对秘书长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特别代表所着重提出的建议的落实情况,尤其是:

为防止和解决所有形式暴力侵害儿童和虐待儿童的问题,每个缔约国制定一份全面的全国战略;

实施一项在所有场合禁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明确的国家法律;

整合关于暴力侵害儿童以及虐待儿童的数据收集、分析和传播的国家系统,并提出一项研究方案。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2007年就业(就业条件)修正案管理规定,将产假从12周增加到14周,同时作出努力建立更多的日托设施,还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提供关于父母责任的教育,其中包括突出男子和父亲积极作用的内容。然而委员会关注家庭破裂日益增加,同时单亲家庭和儿童被忽视案例的数量日益增加。

45.委员会重申先前提出的建议(CRC/C/15/Add.189, 第37段),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就父母责任问题开展法律改革,并制定预防家庭破裂和增强家庭作用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有关的海牙公约,即《承认及执行有关赡养义务裁决的第23号公约》,《抚养儿童义务适用法律的第24号公约》和《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第34号公约》。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6.委员会注意到建立了儿童之家基金会,负责管理缔约国内所有儿童之家。同时还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表明在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持下寄养照料制度得到加强。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传统习俗,有很多孤儿或离开父母生活的儿童被亲戚非正式寄养,而国家没有对此加以监管或评估。

47.委员会重申先前提出的建议(CRC/C/15/Add.189, 第39段),即缔约国应审查其关于被剥夺家庭环境、生活在替代性照料下儿童的政策,重点抓紧儿童最大利益,制定一项更为全面、立足权利和责任分明的制度,确保对儿童安置工作进行有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

F.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和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48.委员会欢迎2004年的教育法和“为创造一个爱学习的社会提供教育”的政策声明,两者均弘扬了包容教育的原则,同时还任命了残疾问题理事会。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缺乏满足残疾儿童需要的设施,以及坐轮椅的残疾儿童利用公交和进出公共建筑物的通道有限,因此尚未能将残疾儿童全面纳入教育系统。

49.委员会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兼顾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为残疾儿童提供设施以及利用公交和进出公共建筑物的通道,从而将残疾儿童全面纳入公共教育和公共生活的主流。

卫生保健和服务

50.委员会欢迎根据英联邦皇家协会今年发表的一份研究称,对每一名即将出生的女孩而言,缔约国是54个国家里排行前4位最佳出生地点之一,在最近全球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仍是如此。委员会还赞扬塞舌尔实现了千年发展目标中的许多目标。委员会还欢迎国家学校营养政策(2008年),这项政策旨在改善所有塞舌尔在校儿童的营养水平。然而,委员会对儿童肥胖症日益增加表示关注,这一问题是由于垃圾食品,糖果和肥胖食品等多种加工食物的广告宣传和消费造成的。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向公众宣传经加工食品对健康的不利影响,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限制和监测对不健康食品的广告和推销。

母乳喂养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产妇和婴儿出院后母乳喂养率的大幅度上升,就母乳喂养问题为卫生保健人员提供培训的政策以及对关爱婴儿医院的支持。然而,委员会仍表关注的是出院后6周和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比率仍很低。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促进连续的纯母乳喂养,提供获得各种材料的机会,同时向公众广泛宣传母乳喂养的重要性和配方喂养的风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青少年卫生

54.委员会注意到2005-2009年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同时对艾滋病毒/艾滋病高发率,包括母婴传染和性传染病不断增加表示关注。委员会深表关注的是青少年怀孕和堕胎率非常高,同时18岁以下青少年难以获得避孕药具。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教育宣传,使他们了解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染病,以及早孕及堕胎的不利后果。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青少年生殖卫生方案,包括生活技能教育,同时让18岁以下青少年获得避孕药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怀孕女孩提供全面的卫生服务、保密咨询和支助。

吸毒和药物滥用

5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立法进行了修订,设定了烟酒消费的年龄限制。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传媒禁止烟酒广告。然而委员会严重关注的是尽管政府为解决吸毒和酗酒问题采取了各项措施,但在校学生因酗酒而需要治疗和受到惩罚的人数有所增加,而使用海洛因等硬性毒品的儿童人数众多。

5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15/add.189,第53段),强烈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使他们远离非法的尼古丁药物和避免酗酒,同时根据吸毒和滥用药物儿童受害者的特殊需要为他们提供支助性的治疗,重返社会和康复方案,包括心理咨询。鉴于情况非常严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上禁止私营媒体和广告公司的烟酒广告。

生活水平

58.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援助,减轻由于2008年大刀阔斧的宏观经济改革使处境脆弱的儿童及其家庭面临的处境,包括颁布了福利机构法案(2008年),修订社会保障补助金,拨出资金协助贫困学生,制定各项方案,加强家庭应对危机的技能。尽管塞舌尔的相对贫困并不普遍,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对联合国国别工作队编制的2006-2008年联合国塞舌尔共同国家评价所查明的“贫困地区”进行分析,为解决贫困地区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政策,尤其是解决由于妇女单亲家庭造成的贫困问题,并持续不断地监测贫困的发展趋势,以便确保根据《公约》第27条为所有儿童提供适足的生活水平。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9. 委员会欢迎免费义务教育和幼年教育方案已经几乎得到全面普及,同时还通过了一项新的教育法(2004年)和教育改革行动计划(2009年至2010年),进一步推进落实“人人享有教育”的政策。委员会赞扬塞舌尔建立了第一所大学。但委员会深表关注的是,尤其在男孩中辍学率高,旷课逃学问题严重,女孩获得的职业培训不足,同时男女学生的吸毒和药物滥用率都非常高,所有这些问题都严重损害了塞舌尔已经捉襟见肘的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委员会还关注对教育这一领域的问题缺乏研究。此外,委员会深表关注的是师资培训不足,同时也缺乏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合格教师。

60.根据委员会关于教育的宗旨的第1号一般性建议(2001年),委员会再次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15/Add.189,第49段),敦促缔约国:

就学生辍学的原因进行研究,以便制定长期的解决方案,包括制定更能激发学生兴趣的教学课程表,保证儿童能够不间断学业或接受职业培训,从而使他们获得更好的就业和融入社会的机会;

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别陈旧定型观念,使女孩获得更多有针对性和更能增加其就业机会的职业培训;

采取紧急措施,改善对小学和中学教师的培训,改进为残疾儿童提供的包容性教育,以及为特殊需要儿童提供的教育。

H.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至(d)款,第32至36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1. 委员会注意到1991年的就业条件管理规定禁止雇用15岁以下的儿童,但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表明在非正规部门和旅游业儿童的就业情况,以及说明监督工作,包括劳工检查工作的情况。委员会还关注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没有明文规定禁止18岁以下的人从事的危险工作种类。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非正规部门和旅游业儿童就业情况,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同时采取措施加强劳工检查制度,以便监测和发现在这些部门工作的儿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即《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拟定一份危险工作清单,并就18岁以下儿童不得从事的工作种类作出法律规定。

性剥削和虐待

6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人们对包括性剥削和虐待在内的暴力侵害儿童的有害后果的认识,通过了关于家庭暴力的国家战略(2010-2011年),并制作了用于教育公众的电视片段和小册子。然而,委员会深表关注的是,对男女儿童的性剥削和虐待非常普遍,儿童性旅游业,以及缺乏关于这些侵害行为受害者的数据和提出申诉、调查和起诉的数量的数据。委员会还关注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同时受到社会观念和偏见的影响,人们仍然将性剥削和虐待的受害者看成教唆者和积极参与者,而非受害者。

64.根据关于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继续努力提高公众的认识,并加强早期发现、预防和保护机制;

研究对男女儿童的性剥削和虐待的性质和范围,包括儿童性旅游业问题,并就这方面的申诉、调查和起诉的数量提供数据;

就儿童性剥削和儿童卖淫的根源进行一项全面的研究,以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出长期方案,并评估预防措施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照料、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的措施和服务是否到位和合适;

确保为司法和执法官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从而改变对儿童受害者的偏见,并使他们加快处理涉及儿童的敏感案件。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分别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所通过的成果文件。

人口贩运

65. 委员会关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和禁止贩运人口,包括贩运儿童。委员会还关注没有机制负责甄别遭受贩运的儿童受害者并为他们提供保护和康复服务,同时也没有任何机制协调政府各机构之间贩运问题的信息。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颁布一项法律,明确界定人口贩运,包括贩运儿童的定义,并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作出量刑规定;

加强各项措施,保护遭受贩运和卖淫的儿童受害者,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为执法官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培训,使他们懂得如何在尊重隐私和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前提下,以对儿童需要敏感的方式来接受、监测和调查申诉,并在有关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协调机制;

根据在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分别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的结果文件落实适当的预防、儿童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政策和方案;

高度重视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的康复,确保为他们提供教育和培训以及心理援助和咨询;

与包括邻国在内的有关国家谈判达成双边和多边协定,以预防对儿童的买卖、贩运和绑架,同时在有关国家之间制定联合行动计划。

协助热线

67.委员会注意到社会服务司和国家儿童理事会有两条协助儿童的热线。委员会建议为提高效率将这两条热线合并成一条单一的全国性热线。这条热线覆盖全国,24小时服务,有充足的财政和技术资源,由合格人员与儿童通话,并分析来电情况以采取适当行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此特别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国际儿童协助热线的技术援助。

少年司法

68. 委员会关注尽管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2岁,但在某些情况下8至12岁儿童可被起诉。委员会还关注在青年康复和治疗中心关闭之后没有建立新的受拘留儿童的管教设施,使得一些儿童在条件很差的Montagne Posee监狱里与成年人一同关押。委员会还关注在缔约国审前拘留,包括儿童的审前拘留时间过长,这些审前拘留人员占监狱人口的很大比例。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继续加强努力确保全面执行少年司法标准,尤其是《公约》第37条、第39条和第40条,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以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

严格遵守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12岁以下儿童起诉;

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对涉及儿童案件的审理,以便缩短审前拘留时间;

确保只有在不得已情况下才拘留儿童,并且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同时拘留必须合乎法律规定;

保证不得将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同时为儿童提供安全和适合他们需要的环境,让他们与家人保持经常联系,同时为他们提供食品和教育,包括职业培训;

尽可能促进采取其他的拘留办法,如转送、观察、咨询、社区服务或缓刑等办法;

利用联合国青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及其成员,包括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其他非政府组织所开发的技术援助手段,同时向小组成员寻求少年司法领域的技术咨询和援助。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

70.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规定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犯罪证人,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诱拐和贩卖的儿童受害者以及这些罪行的证人,包括由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所犯下的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提供《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并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取得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I.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那些它尚未加入的主要的联合国人权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和待遇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J.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的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专家委员会合作,尤其是在落实《非洲儿童人权和福利宪章》的报告义务方面开展合作。

K.后续行动和宣传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履行本建议,特别是向国家元首、最高法院、议会、各相关部委和地方当局传达这些建议,以供进行相应的审思,并进而采取行动。

74.委员会还建议以该国各种语言,包括(但并非唯一)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为宣传缔约国提交的第二、第三、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引起公众讨论并了解《公约》,及其实施和监督工作情况。

L.下次报告

7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4月6日前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列入执行上述结论性意见的情况资料。委员会提醒注意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遵循上述准则,且篇幅不得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据上述准则提交报告。一旦报告篇幅超过上述页数限制,则将要求缔约国依据上述准则复审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缔约国不能复审并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目的对报告的翻译。

76.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统一报告准则(HRI/MC/2006/3)规定的核心文件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条约专要文件和共同核心文件一并构成《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统一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