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LIE/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4 March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三届会议

2010年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列支敦士登

1. 委员会在2010年1月22日举行的第1484次会议(CRC/C/SR.1484)上审议了列支敦士登的初次报告(CRC/C/OPAC/LIE/1),并在2010年1月29日举行的第150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报告提供了实质性的资料,阐述了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所保障的各项权利适用的立法及其他措施。委员会还赞赏与该国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且内容丰富的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设国家军队的通报。此外,委员会欢迎下列举措:

2009年2月颁布了参照《儿童权利公约》制订的新《儿童和青年法》;

2009年10月,任命了首位任期四年的儿童事务监察专员;

积极参与了各国际论坛并支持加强各相关国际机制,包括秘书长特别代表和国际刑事法院;

以向儿童基金会和开发署以及红十字会捐款的方式,支持儿童权利和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以及地雷行动和援助受害者等领域的项目,特别是多边层面的项目;

支持积极从事保护武装冲突中儿童事务的民间社会组织。

4.此外,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加入或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8年;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1年;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1998年。

一.一般性执行措施

传播和认识

5. 委员会虽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对人权的认识,尤其是人权教育构成了所有各级教育教学课程的组成内容,然而,却关切地感到尚未就任择议定书开展具体的宣传。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依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确保向广大公众、国家官员,并在儿童中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培训

7. 委员会欢迎,在社会事务处的支持下为青年工人组织国际培训研讨会,旨在加深对青年工作方面人权问题的理解。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尚不了解列支敦士登对所有相关专业群体开展人权标准和任择议定书条款方面培训的情况。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所有从事涉及儿童(包括曾可能被征募或被用于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难民和移徙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群体,特别是执法和移民事务人员、法官、社会工作者、传媒专业人士和立法者,开展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方案。

独立监督

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9年10月任命了首位儿童事务监察专员,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监察专员署的独立性,赋予其监督《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任务,并为之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为此,委员会提请注意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第2(2002)号一般性意见。

二.预防

强制征兵

10.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规定,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对60岁以下的“每个有持械能力的男性”实行强制征兵,而未具体规定应征的最低年龄。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法律未保证在战争或紧急情况时,不征募年龄未满18岁者入伍。

11. 尽管《武器法》规定禁止未满18岁者获取、拥有或携带武器,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上明确保证,在发生战争或出现紧急情况时,保护未满18岁者。

和平教育

12. 委员会在提及其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之际,建议缔约国力争将和平教育列入教学课程,尤其要阐述任择议定书所列的各项罪行。

三.禁止及有关事项

现行刑事立法和条例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批准时发表的声明,以及通报该国自1868年以来未设有军队而且目前在该国领土上没有非国家武装集团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境内组建和招募武装集团属犯罪行为(《刑法》第279条)。然而,没有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并不排除个人或群体设法征募儿童加入外国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因此,委员会关切的是,《刑法》未明确规定招募儿童入伍是一项罪行。此外,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没有资料阐明国家立法关于战争罪的条款,旨在根据列支敦士登为其缔约国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征募或征招未满15岁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列为罪行。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本身为其缔约国的有关国际文书,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修订相关立法,并列入各项条款,明确地把违背《任择议定书》规定,征招儿童入伍,并卷入敌对行动的行为列为罪行。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列入一项关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定义。

管辖权与引渡

15. 委员会注意到,资料表明,从该缔约国的引渡,除其他外,以《列支敦士登互相协助法》为指导,就指称的《任择议定书》之下罪行的引渡,则可依据《刑法》(关于武装集团的)第279条和(关于贩运人口的)第104a条进行。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立法未明确阐明,是否可引渡犯有《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人,而且引渡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内立法能够确立并对征募和征招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战争罪行使域外管辖权。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确立起管辖《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治外法权,不受双重犯罪原则的制约。

四.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身心康复援助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提供,在其原籍国内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保护、康复及其他援助。委员会从缔约国得悉,未发现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发生过遭《任择议定书》禁止行为之害儿童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有消息称,并非所有的评估访谈,都是按庇护程序的规定,当着非政府组织的面进行。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对这些儿童的识别机制,并遗憾地注意到,在有需要时这些儿童,无法提供专门的康复和重新融合方案和服务。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按庇护程序,当着非政府组织的面,或必要时,有其他独立观察方在场情况下,进行评估访谈,并制定识别措施,系统收集该国管辖范围内的难民、寻求庇护以及移徙儿童的资料,掌握他们曾否被征募或用于海外的敌对行动,并确保这些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待遇,包括多学科的援助,以利于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五.国际援助与合作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从财政上支持多边和双边活动,解决卷入武装冲突儿童的权利问题,尤其要增强预防性措施,并促进遭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之害儿童的身心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

六.其它法律条款

20. 鉴于买卖儿童与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集团之间的潜在联系,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发言阐明采取了各项步骤,致力于批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并预期此举仍需二年,同时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快颁布各项国内法,从而可把批准该任择议定书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办理。

2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并批准劳工组织1999年《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

七.后续行动和传播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执行这些建议,特别是向议会会转达些措施,以供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23.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向公众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引发人们对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的讨论和意识。

八.下一次报告

24.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列入关于《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