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SDN/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苏丹

1. 委员会在2010年9月21日举行的第1563次会议(见 CRC/C/SR.1563)上审议了苏丹的初次报告(CRC/C/OPAC/SDN/1),并在2010年10月1日举行的第15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OPAC/SDN/Q/1和Add.1),并对与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但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对问题单的答复未回答委员会提出的所有问题,而且多项答复缺少具体资料。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下列文件阅读: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 SDN/CO/3-4)和2007年6月8日通过的对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SDN/CO/1)。

一.积极方面

4.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颁布了《武装部队法》(2007年),将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定为18岁,并且对招募儿童入伍和其他战争罪行规定了惩治办法。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文书:

2003年10月13日,《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2006年3月7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2006年7月13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6. 委员会还欢迎2005年成立了国家排雷行动中心。

二.一般性执行措施

协调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指定国家儿童福利理事会作为协调落实儿童权利的领导机构。但令其关切的是,理事会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来完成任务,因此并未在国家、地区和市政各级有效发挥作用,尤其是未能确保许多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国家儿童福利理事会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确保在与《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有关的各级机构之间有效协调各项计划和政策。

独立监督

9. 委员会欢迎2009年4月通过了《国家人权委员会法》,但关切地指出,国家人权委员会尚待设立,现在还没有独立的国家机制监督《公约》的执行,受理关于侵犯儿童权利的申诉并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

1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着手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确保其符合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各项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缔约国应特别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有权受理关于侵犯儿童权利的申诉并采取后续行动,同时确保为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保证其独立性和效力。

传播和提高认识

11. 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说明缔约国与有关伙伴合作组织活动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但委员会对于缺乏长期的提高认识方案感到关切,并且指出这一原因造成广大民众对《任择议定书》的了解水平低。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通过系统长期的提高认识方案,确保向公众,包括儿童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

培训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资料表明,已出版了一本指南,以协助武装部队人员与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打交道。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工作涉及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专业群体,特别是警察、军人和裁军、复员和重返社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没有充分接受关于儿童保护问题和《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的培训。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对武装部队成员的人权培训,包括关于《任择议定书》原则和条款的专门培训;

针对工作涉及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专业群体,特别是裁军、复员和重返社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检察官、律师、法官、执法官员、社会工作者、医务专业人员、教师、媒体专业人员以及地方和地区官员,开展有关《任择议定书》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方案;

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这方面可能采取的措施的效果 。

数据收集

1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任择议定书》涵盖的许多领域都缺乏资料,包括武装团体招募的儿童人数、因参与武装冲突而被起诉或判刑的儿童人数、以及因达尔富尔和南部苏丹的武装冲突而使其人权遭到严重侵犯的儿童人数。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综合性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有系统地收集和分析按年龄、性别、地域和社会经济背景等分类的数据;

以收集的数据为基础制定政策,以便执行《任择议定书》,并评估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

在这方面寻求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在内的联合国相关机构和方案的援助。

三.预防

自愿入伍

17. 委员会注意到《武装部队法》(2007年)规定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8岁,而且缔约国就此颁布了指令,但委员会对于有报告称儿童与苏丹武装部队及政府支持的民兵有联系感到关切。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有效监督军队各级的征兵过程,停止招募儿童进入武装部队和附属武装团体;

确保所有的军事法规、手册、交战规则和其他军事指令都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出生登记

19.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虽然《儿童法》(2010年)和《南部苏丹儿童法》(2008年)规定出生登记免费,但实际上大多数家庭难以承受此项服务的费用。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出生登记设施不足,民众普遍认识不到登记的重要性,因此造成许多儿童在出生时未经登记。未对所有儿童进行出生登记使得核实年轻新兵的年龄尤为困难,委员会对此表示重点关切。

20.为提高出生登记比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出生登记真正做到义务并且免费;

在地方、社区和村庄各级建立出生登记设施,包括流动出生登记站;

在社区领导人的积极支持下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出生登记工作。

人权与和平教育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苏丹学校努力促进人权与和平教育的情况。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将人权与和平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以便弘扬和平与宽容的文化。它还鼓励缔约国就如何将人权与和平教育融入教育系统为教师开展培训。

四.禁止及有关事项

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招募

23.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武装部队法》(2007年)将招募不符合应征条件者,包括不满18岁者入伍列为罪行,但是对于缔约国军队之外的武装团体招募并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的做法,缔约国的刑事立法并未规定处罚。在此背景下,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包括正义与平等运动和苏丹解放军在内的武装团体强行招募儿童并使其参与敌对行动。它关切地指出,圣主抵抗军绑架并强征数百名儿童入伍,而且频繁绑架女童充当性奴隶。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招募儿童加入的武装团体仍然未因犯下《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而遭到处罚。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通过下列手段防止并惩处招募及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的做法:

在刑事立法中,对武装团体招募并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的做法明确规定既有效又有劝诫作用的处罚;

惩处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行为,并确保彻底调查此类案件,切实起诉违法者,包括负有指挥责任者;

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539(2004)、1612(2005)和1882(2009)号决议制定一项行动计划,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在达尔富尔部署额外警力;

为南部苏丹政府调拨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以加强其有效对抗圣主抵抗军与解救被绑架儿童的能力。

域外管辖权

2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在涉及《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案件中,缔约国是否可以行使域外管辖权。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便确立对《任择议定书》之下罪行的域外管辖权。

五.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裁军、复员和重返社会

2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被武装团体招募的儿童及被用于达尔富尔和南部苏丹敌对行动的儿童的裁军、复员和重返社会所作的努力。委员会尤其欢迎北部与南部苏丹裁军、复员和重返社会委员会联手解决阿布贾、南科尔多凡州和阿卜耶伊的儿童兵重返社会的问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是,由于为此调拨的财力资源有限及其他原因,裁军、复员和重返社会的过程速度缓慢。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由于该地区普遍陷入极度贫困,可持续重返社会仍是一个难题,因此许多儿童在复员后重又自愿加入武装团体。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调拨适当财力资源用于落实裁军、复员和重返社会的进程;

通过执行有效的减贫战略及其他方法,解决复员儿童兵再次入伍问题背后的普遍贫困现象;

全面执行苏丹人民解放军(苏人解)于2009年11月20日签署的《行动计划》,该计划承诺在签署一年之内消除苏人解的儿童兵现象。

身心康复援助

29.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复员儿童兵可获得的身心康复援助有限。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那些曾与武装团体有关,其中许多是性暴力受害者的女童缺乏专门的医疗照顾。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为儿童兵提供身心康复援助,包括为性暴力受害女童提供专门医疗照顾。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康复方案调拨适当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与武装团体有关系的儿童的待遇

31. 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儿童兵因参与敌对行动,包括与2008年5月袭击乌姆杜尔曼和喀土穆有关的行动而受到起诉。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因乌姆杜尔曼事件被捕的儿童都已获得总统令赦免,但关切地指出,他们基本上是被作为违法者而不是受害者对待,其中一些儿童已被判死刑。

32.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在法律中对未满18岁者所犯罪行废除死刑和终身监禁;

确保对被控违法儿童的问责措施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确保在执行措施时考虑到其犯下所控罪行时的年龄,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支持其重返社会,并激发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潜力。

在确定何种问责程序符合儿童最大利益时,酌情考虑司法诉讼的替代方法;

确保对其管辖下的所有儿童适用青少年司法标准,并确保按照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及时、公正地进行一切审判;

向所有儿童提供充分、免费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将儿童的拘留地点告知其父母或近亲,并允许联络;

保证儿童的拘留得到定期、公正的审查;

确保被拘留儿童能够获得独立的申诉机制,并确保关于对被拘留儿童的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报告得到及时、公正的调查;

在青少年法庭而不是军事法庭进行所有对儿童的刑事诉讼;

将拘留儿童作为最后手段,并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

向青少年司法系统内所有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其他有关国际标准和关于青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委员会第10号(2007年)一般性意见的培训。

武器出口

33. 委员会指出,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立法是否禁止向已知或可能招募儿童入伍或将其用于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售或转让武器。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规定,若最终目的地国可能或已经出现武装部队或团体招募儿童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的情况,则禁止向该国出售或转让武器。

六.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35.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安全理事会通过的第1593(2005)号决议呼吁缔约国与国际刑事法院及其检察官全面合作,但是缔约国法律实际上将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定为罪行。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593(2005)号决议,与国际刑事法院及其检察官全面合作,并为其提供必要协助。

3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如何与本区域的国家合作,应对苏人解在南部苏丹的活动,包括对平民的袭击和绑架儿童入伍的行为。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邻国的合作,以便采取有效战略打击苏人解在南部苏丹特别是西赤道州和中赤道州绑架儿童入伍的行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落实本条建议的情况。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以便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执行安理会第1612(2005)号决议和第1882(2009)号决议。

七.后续行动和传播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贯彻本建议,尤其向国家元首、最高法院、议会、有关部委和地方当局转达这些建议,以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41.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特别是儿童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便引发辩论,并提高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的认识。

八.下一次报告

42.根据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的规定,在其应于2015年10月1日前根据《公约》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