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EST/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March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爱沙尼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7年1月18日举行的第2169次会议(见CRC/C/SR.2169)上审议了爱沙尼亚的报告(CRC/C/OPAC/EST/1),并在2017年2月3日举行的第219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报告并针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AC/EST/Q/1/Add.1)表示欢迎。委员会对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阅读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2017年2月3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相关结论性意见(CRC/C/EST/CO/2-4)。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除其他文书外,于2014年4月批准了《武器贸易条约》。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相关领域采取的各项积极措施,尤其是:

(a)2015年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将征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让儿童从事战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批准《任择议定书》之际宣布最低志愿入伍年龄为18岁。

三.一般执行措施

传播和提高认识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儿童兵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已纳入高中必修社会教育课程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在武装部队成员以及包括儿童及其家人在内的公众之中广泛传播《任择议定书》各项原则和规定的相关信息。

7.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向武装部队成员以及广大公众(尤其是儿童)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包括通过让媒体更多参与各项提高认识方案等手段。

培训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军队和执法人员(包括参与维和行动的人员)的课程中,有关儿童权利以及《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的培训内容不足。

9. 委员会建议将《任择议定书》系统地纳入所有相关专业群体的培训当中,尤其是武装部队、国际维和部队成员、执法和移民官员、检察官、律师、法官、社工、医务专业人员、教师、媒体专业人员以及地方和地区官员。

数据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需履行国防义务儿童的民族、地区以及种族方面的可得数据有限,收集到的有关入境缔约国的、在国外有可能曾被征募入伍或利用参与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和孤身儿童的数据不足。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地收集需履行国防义务儿童的民族、地区以及种族相关数据,并建立一个机制,用以针对入境缔约国的、在国外有可能曾被征募入伍或利用参与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和孤身儿童全面收集按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分列的数据。

四.预防

军事教育

12. 委员会注意到,7岁以上儿童可以加入国防部麾下志愿性质的爱沙尼亚国防联盟。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爱沙尼亚国防联盟法》规定禁止为未成年成员提供和安排军事训练,但在实践当中,联盟的活动可能包含儿童参与操作枪支的内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爱沙尼亚国防联盟内部没有独立的儿童投诉机制。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普遍禁止18岁以下儿童操作枪支――尤其要禁止爱沙尼亚国防联盟内18岁以下儿童操作枪支,并建立一项定期监测爱沙尼亚国防联盟训练大纲的制度,以确保其课程和师资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爱沙尼亚国防联盟内为儿童设立一项独立的投诉机制。

五.禁止及相关问题

域外管辖权

14. 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1月1日生效的《刑法》第1023条修正案将征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让儿童参与战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视之为积极进展。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爱沙尼亚域外实施之行为只有在根据爱沙尼亚刑事法律构成刑事罪行且在实施地为应予惩处之行为或在实施地没有任何适用之刑事权力时,爱沙尼亚的刑事法律方可适用。此外,刑事法律适用于针对爱沙尼亚公民或在爱沙尼亚登记之法人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为爱沙尼亚公民或在实施相关行为后成为爱沙尼亚公民或者犯罪人系在爱沙尼亚遭受拘押且未被引渡之外侨等情况。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不采用双重犯罪标准,将在爱沙尼亚域外实施的根据《任择议定书》构成犯罪之罪行定为刑事犯罪。

为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用以早期发现在国外有可能曾被征募入伍或被利用参与敌对行动的入境缔约国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和孤身儿童的现存机制不足。

17. 委员会建议:(a) 缔约国建立机制,以在早期发现来自正在发生或曾经发生武装冲突之国家且有可能曾参与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和孤身儿童;(b) 确保负责上述识别工作的人员接受过儿童权利、儿童保护以及适于儿童的访谈技巧方面的培训;以及(c) 开发治疗方案和专业服务,以确保为此类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适当的援助。

六.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合作;探索就《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以及其他联合国实体加强合作。

七.后续行动和传播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包括通过将上述建议转发议会、相关部委(尤其是国防部和最高法院)以及地方当局,供其酌情考量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20. 委员会建议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及其针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传播,以围绕《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引发辩论并提高认识。

八.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21. 委员会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缔约国应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九.下一份报告

22.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拟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任择议定书》及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进一步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