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MKD/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4December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2010年5月25日至6月11日)通过的关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0年5月28日举行的第1512次会议(见CRC/C/SR.1512)上审议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RC/C/OPAC/MKD/1),并于2010年6月11日举行的第1541次会议(见CRC/C/SR.1541)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对话,该团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率领。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10年6月11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MKD/ CO/2)以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MKD/CO/1)一并阅读。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声明,根据本国法律无法在义务或志愿基础上征召未满18岁的人服役,《国防法》第62条规定,被征召者须满19岁才能入伍服兵役。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机制: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2007年9月14日;

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取缔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1999年),2002年5月30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3月6日。

二.一般执行措施

宣传和培训

6.委员会注意到宣传活动主要由非政府组织进行,但关注缔约国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向所有有关专业团体宣传《任择议定书》。此外,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并没有组织培训,特别是具体涉及《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培训。

7.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广大民众和儿童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所有相关专业团体,特别是武装部队、国际维和部队成员、执法人员和移民官员及社会工作者提供适当的人权培训,特别是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培训。

三.预防

和平教育

8.委员会关注没有将和平教育有系统地纳入学校课程的计划。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努力,将和平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尤其要提及《任择议定书》所列的各项罪行。

四.禁止和相关事项

刑法和现行法规

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为将《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纳入相关法律的努力是积极的。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宪法》第20(4)条禁止非武装部队的军事团体和准军事团体,但感到遗憾的是,未具体禁止非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的人并将这种行为定罪行。

10.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定法律,确保具体禁止非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的人并将这种行为定罪行。

管辖和引渡

11.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有可能对由其国民或针对其国民所犯的强行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的人的案件行使域外管辖的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刑法不允许对《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所指的所有案件行使域外管辖权。此外,委员会关注域外管辖必须符合两国共认罪行的标准,而且必须定有双边条约才能进行引渡。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国内法使其能够确立并行使对征募和征召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战争罪行的域外管辖权,同时考虑到其已加入相关的国际文书,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还建议对《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不必考虑到两国共认罪行标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将《任择议定书》作为未定双边条约情况下的引渡法律依据。

五.保护、恢复和重新融入

13. 委员会赞赏目前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合作,以及赞赏《庇护和临时保护法》的修正反映了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及将针对儿童和性别的迫害形式作为审查庇护申请的一个因素;并将优先寻找家庭成员作为一项义务。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目前没有查到儿童兵,但在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之中有些儿童来自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确认卷入武装冲突儿童及跟踪离开接待中心孤身和失散儿童情况的机制的信息。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伙伴,包括难民署的合作,并落实《庇护和临时保护法》关于审查庇护申请和寻找家人的规定。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机制,以确认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确保提供适足的保护、恢复和重返社会,并建立一种机制,跟踪离开接待中心孤身和失散儿童的情况。

15. 委员会虽然欢迎经2009年修订的《儿童保护法》规定武装冲突受害儿童享有恢复、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权利,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有关当局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和培训可为经确认的儿童提供专门的康复和重返社会的照顾和援助。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3款,制定方案和专门服务,确保向受害儿童提供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适当服务。

六.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1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以及缔约国对国际维和努力的贡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支持多边和双边活动,通过促进预防措施和促进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的儿童受害者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处理卷入武装冲突儿童的权利问题。

武器出口

1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禁止销售和出口小武器和轻武器以及向儿童卷入或曾被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提供军事援助的法律的信息。委员会还关注最近有关武器走私到邻近地区的报道。

1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活动,以执行《任择议定书》,特别是审查法律,以确保:

明令禁止向已知儿童曾被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销售和出口小武器和轻武器;

将非法行为,包括制造、贩运小武器和轻武器等非法行为定为罪行;考虑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义务,登记并标记火器。

七.后续行动和宣传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贯彻本建议,尤其向议会、全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国防部、教育部和所有有关各部及国家和地方当局传达这些建议,以供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广大公众、尤其是儿童广为散发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辩论,和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的认识。

八.下次报告

2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