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SLE/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4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塞拉利昂

1. 委员会在2010年9月15日举行的第1551次会议(CRC/C/SR.1551)上审议了塞拉利昂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SLE/1),并在2010年10月1日举行的第15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OPAC/SLE/Q/1/Add.1)并赞赏与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对话。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报告中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都缺乏具体的资料。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这些结论性意见应结合下列文件来读:委员会于2008年6月6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SLE/CO/2)和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对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SLE/CO/1)。

一.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4年通过了《塞拉利昂共和国征兵政策》,然后又于2006年通过了《塞拉利昂共和国征兵法》,这两个文件都禁止以自愿或强迫方式将不满18岁的人招募到武装部队。

5. 委员会还欢迎下列措施:

(a)该国颁布了《塞拉利昂小武器全国委员会法》,该法于2010年6月得到议会批准,设立了一个委员会来处理缔约国小型武器扩散的问题;

(b)该国于2006年制定了《儿童政策》,涉及儿童保护的许多方面,其中包括禁止将儿童招入武装部队;

(c)2002年1月签署了《特别法院协议法》,该法设立了塞拉利昂特别法院,其任务是对1996年11月30日之后在塞拉利昂境内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塞拉利昂法律负有最大责任者予以起诉;

(d)缔约国积极地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协作,向原来的儿童士兵提供支持;

(e)设立了全国儿童保护委员会,协调在全国以及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儿童保护工作;

(f)《儿童权利法》(2007年)第28条第2款(b)项禁止使用国际法所确认的对儿童有害的地雷和其他武器。

6.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文件:

(a)《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2002年5月13日;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1年9月17日;

(c)《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0年9月15日。

二.一般执行措施

协调与执行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告知,该国的社会福利、性别平等和儿童事务部是负责实施任择议定书并与各地区和地方当局以及与民间组织进行协调的部门。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福利、两性平等和儿童事务部人力和财力不足,无法履行职责。

8. 委员会建议,应向社会福利、两性平等和儿童事务部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以确保任择议定书得到有效实施,使有关机构之间的计划和政策得到协调。

独立监测

9.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2007年设立了人权委员会,其任务是确保人权包括儿童权利得到促进和保护。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权利法》所设想的全国儿童委员会尚有待建立。

10. 有鉴于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200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快采取措施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全国儿童委员会并使之投入运作,并确保其独立性;

(b)确保全国儿童委员会有充足的人力和财力,以监督儿童权利,包括任择议定书所载的儿童权利得到落实;

(c)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与全国儿童委员会之间的有效协调。

传播

1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武装冲突停止后,缔约国全国各级政府和非政府行为者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教育运动,防止儿童参与武装冲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的具体传播,包括通过媒介的传播,尚不充分,而对于今后采取什么样的计划将提高认识的方案整合起来,尚不清楚。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传播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在学校和社区,确保有关信息在所有的全国报纸上公布,并且以儿童容易了解的方式提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参与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活动。

培训

13. 委员会欢迎经社会福利、两性平等和儿童事务部的倡导,武装部队和警察的培训课程中加上了《儿童权利法》(2007年)和儿童保护的内容。委员会还注意到,武装部队的军人行为守则在很大程度上与任择议定书一致,并且向议会议员、地方行政官和当地行政委员会进行了关于儿童权利的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从事与儿童有关的工作的其他专业群体,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医务工作者,没有得到类似的培训。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向武装部队成员、警察、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当地政府官员进行关于儿童任择议定书的培训。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这种培训应予以扩大,有系统地提供给从事儿童方面工作的各专业群体,包括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

数据

15.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收集数据方面所作的努力,包括社会福利、两性平等和儿童事务部所设立的家庭追踪和团聚数据库,以及关于原先作战人员包括儿童在内的数据库,后一数据库由全国解除武装、退伍和融合委员会来维持。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数据库已经不再运行,已经没有涉及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儿童保护事务的数据收集系统。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数据按年龄、性别、地理区域和社会经济背景详细列出,并有系统地收集和分析;

(b)利用收集的数据设计政策,实施任择议定书,并评估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取得的进展;以及

(c)寻求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方案,包括儿童基金会在这方面提供协助。

三.预防

自愿和强制性征兵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所作的宣布,即明确地将征兵入伍的最低年龄规定为18周岁。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自2002年5月批准任择议定书以来严格地遵守这一年龄限制。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确保未达到18周岁的人不能强迫或自愿地征入武装部队,以遵守任择议定书第2条的规定。

出生登记

19. 委员会注意到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出生登记计划,并指定基础医疗设施作为替代的出生登记中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塞拉利昂的多数儿童没有在出生时登记,这或是由于缺乏信息,或是由于对出生登记的重要性理解不足。另外也是由于在偏远和农村地区登记设施不足,并且所涉及的费用昂贵。委员会强调其关切,即没能对所有儿童在出生时进行登记使得很难核对年轻入伍者的年龄。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出生登记在实际当中是免费并且是义务性的;

(b)在各个级别建立适当的行政机制,包括在村一级和地方一级,对所有儿童的出生进行登记;

(c)考虑采用移动式出生登记车,特别是在边远地区;

(d)开展宣传活动,在社区领袖支持下,促进出生登记;

(e)在按照《公约》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对于改善出生登记所产生的影响。

和平教育

21.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参加儿童基金会为教师编写培训指南的活动,培训指南涉及人权、和平与冲突、和解与儿童权利的问题。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围绕这些问题开展的教师培训正在进行,关于将这些题目列入学校课程正在与儿童基金会进行商谈。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着手将和平与人权教育以及其他有关题目纳入到所有学校的课程中,以便促进容忍与和平的气氛。

四.禁止与有关事项

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招募活动

2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塞拉利昂共和国征兵法》(2006年)和《儿童权利法》(2007年)都禁止以自愿或强迫方式将儿童招募到缔约国的武装部队。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并没有将不属于该国武装部队的非武装团体招募使用儿童参加敌对活动列为犯罪活动。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加强预防措施,防止儿童被招募并用在敌对活动,明确地通过法律禁止武装部队使用儿童参加敌对活动,禁止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并使用儿童参加敌对活动。

域外管辖权

25.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法并没有对行使域外管辖权的问题作出规定,以解决任择议定书所列的罪行相关的案件。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刑法,以便针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规定行使域外管辖权,如果犯罪行为者是缔约国的公民或与缔约国有联系的话。

五.保护、恢复和重新融入

解除武装、退役和重新融入(DDR)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除武装、退役和使武装团体招募的儿童或原先用于参加敌对活动的儿童重新融入社会而作出的努力,也注意到缔约国将原先参加战斗的儿童视为受害者而不是犯罪者。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与估计参加武装冲突的儿童人数相比,没有多少儿童实际受益于这个计划,这部分是由于担心名声不好,也是因为据认为没有直接参与冲突活动的人没有资格享受这一计划。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监测原先参加战斗的儿童的情况,他们没有被列入DDR进程,特别是那些女童,以便向她们提供必要的援助,协助她们与社会完全重新融合;

(b)确保按照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建议,向原先的战斗人员支付赔偿。

为身心恢复提供援助

29. 委员会注意到2001年1月设立的现在已不起作用的受战争影响儿童全国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了心理咨询和培训的机会。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对于原先参加战斗的儿童的身心恢复的需求没有给予充足的注意,特别是参加武装群体的女童,其中大部分受到性暴力,并因此而继续受到名誉上的损害。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原先参加战斗的儿童的身心恢复需求,特别是遭受性暴力的女童的需要,为此应制定并实施一项全面的援助和支持计划。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从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方案,包括儿童基金会寻求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参加武装部队或团体的儿童的待遇

31. 委员会注意到塞拉利昂特别法院对于据称发生犯罪时尚不满15周岁的任何人不拥有管辖权。委员会还注意到,该章程中有些规定涉及15周岁以上已经在法院出庭的儿童的待遇,特别是特别法院有可能除其他外命令给予监护指导和监督指令、社区服务命令、咨询和教养、教育和职业培训等计划。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特别法院的职权结束之后,这些做法可能无法由国内法院继续执行。

32.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继续采用特别法院的做法并将其列入立法中,特别是将原先参加战斗的儿童作为受害者,解决在特别法院出庭的其他儿童的待遇以及其他儿童保护事项。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从特别法院在这方面的判例中吸取灵感。

武器出口

33.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出口武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中并没有禁止将武器出口到儿童被武装部队或团体征用参加武装冲突或者儿童有可能成为这些做法的受害者的国家。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采纳一项明确的禁止规定,禁止将武器出口或转让到儿童有可能或正在被征用参加武装冲突的国家。

六.国际援助与合作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马诺河联盟中的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特别是在安全领域的合作,以便监督该区域的安全威胁,例如武器的扩散,促进建立和平倡议。

36.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加强双边与多边合作,特别是该地区的其他国家,以执行任择议定书,包括防止与任择议定书相违背的任何活动,并对遭受违反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行为的受害者开展恢复和社会融合。

七.后续行动与传播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建议得到充分的落实,例如将本建议发给国家元首、最高法院、议会、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当局,以便得到适当的审议和进一步的行动。

38. 委员会建议本报告以及缔约国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这些结论性意见广泛散发,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发给一般公众、民间组织、青年团体、职业团体、儿童,以便促进对任择议定书的讨论和了解,促进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和监测。

八.下一次报告

39. 按照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按照《公约》第44条预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提交的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以及这些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