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THA/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1 Februar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九届会议

2012年1月16日至2月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泰国

1.委员会在2012年1月25日举行的第1683次会议(见CRC/C/SR.1683)上审议了泰国的初次报告(CRC/C/OPAC/THA/1),并在2012年2月3日举行的第1698次会议(见CRC/C/SR.169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OPAC/THA/Q/Add.1),委员会赞赏与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公开、坦诚和建设性的讨论。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当结合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RC/C/THA/CO/3-4)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就缔约国根据《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THA/CO/1)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1954年《兵役法》和2000年《国防部条例》,将18岁定为现役和非现役军人登记年龄。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5.委员会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没有充分纳入国内立法,特别是在将征募18岁以下儿童加入武装部队定为刑事罪方面。

6.按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将《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充分纳入国内立法,并将征募18岁以下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明确定为刑事罪。

协作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国家儿童和青年发展促进委员会是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协调机制。但委员会提到《公约》之下的结论性意见(CRC/C/THA/CO/3-4),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儿童权利及其实际执行的政策问题交给社会发展和人的安全部内和其他地方各个不同的机构负责,没有一个总体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所有相关国家和非国家机构在《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之下的活动。

8.关于其在《公约》之下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措施制定和执行儿童权利政策方面工作的各机构和委员会之间更好的协调,包括社会发展和人的安全部之下的各机构和委员会,并指定一个负责单位,能够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各级各部委就《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之下有关儿童权利活动的监测和评价提供领导和有效的普遍监督。

宣传和提高认识

9.委员会欢迎将《任择议定书》翻译成泰语并向各机构宣传,包括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在公众、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中开展关于《任择议定书》的系统和全面的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

1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确保制定系统的宣传和教育方案,在普通公众、儿童和有关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中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数据

11. 委员会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任择议定书》所涉许多领域的数据和统计数据,特别是18岁以下者入军校的人数,以及曾经卷入或可能曾经卷入普遍武装暴力事件的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的人数。

12. 关于《公约》之下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有关执行《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领域的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并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数据制定有关保护受普遍武装暴力影响或卷入其中的儿童的全面政策和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寻求援助。

四.预防

自愿入伍

13. 委员会欢迎2011年4月第2, 2554号部级条例,禁止18岁以下者参加村庄防卫训练,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说,在南部边境各省,一些儿童非正式协作担负村庄防卫民兵(Chor Ror Bor)的一系列职能,履行类似于正式成员的职责。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适用规则不明确,主要官员对规则不了解,现行政策和程序得不到执行,没有有效的监督和问责,从而造成儿童可能受到与Chor Ror Bor正式和非正式协作伤害的情况。

1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禁止儿童非正式卷入Chor Ror Bor。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针对主要官员建立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包括儿童正式和非正式卷入村庄防卫民兵的活动,并提高他们对禁止这种招募的法律的认识。

军校

15. 委员会关切的是,军校本科最低年龄为16岁以上,但其课程包括军事科目,如武器处理、陆海空后勤、军纪和国际法。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其管辖之下的所有军校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其遵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建立一个所有军校在校学生的全面的中央登记制度,收集按性别、年龄、社会经济背景和地域分列的数据,并定期监测;

考虑定期由教育部、国防部和儿童保护委员会联合监测军校,以确保这些学校遵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确保明确禁止军校对18岁以下儿童进行关于火器使用的培训。

五.禁止和相关事项

现行刑法和条例

17.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包括1956年的《刑法》和2003年的《儿童保护法》没有明确将武装部队、村庄防卫民兵或非国家武装集团招募和/或使用18岁以下者定为刑事罪。

18. 为了加强有关国家和国际措施,防止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招募儿童并将其用于敌对行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明确将武装部队、村庄防卫民兵或非国家武装集团招募和使儿童卷入定为刑事罪。

管辖

19.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并未规定对非法招募儿童和将其用于敌对行动罪行的普遍管辖。委员会遗憾的是,对《任择议定书》之下罪行的管辖需要双罪标准,仅在请求引渡的国家与缔约国之间存在条约的情况下才可引渡。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法》内或以其他方式明确规定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行为的域外管辖,包括招募或征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或利用儿童积极从事敌对行动,如果此种罪行系由或对泰国国民或与缔约国有密切联系者所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六.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合

为保护儿童受害者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21. 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所谓“国内流离失所者”)缺乏保护,包括生活在泰国各正式和非正式难民营的前儿童兵,以及缺乏在难民/寻求庇护者中识别前儿童兵的机制。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充分的识别和保护措施,被强行遣返回缅甸的人中可能有从缅甸逃离的儿童兵,在那里他们可能被重新征募和/或被控为逃兵而被拘留。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难民营中的儿童可能被一些在泰国边境内活动的来自缅甸的非国家武装集团征募或重新征募。

22. 根据其在《任择议定书》第7条下所承担的义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建立一个在其管辖之下所有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的国家数据收集和登记系统;

建立一个有关曾经卷入或可能曾经卷入国外武装冲突的儿童识别机制,包括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并确保负责此种识别工作的人员经过关于儿童权利、儿童保护的培训并具有面谈技能;

向曾经或可能曾经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在身体和心理康复以及其社会融入方面提供适当的援助;

对于那些曾经是或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的儿童,立即停止将他们强行遣返回其原籍国;

防止来自缅甸的非国家武装集团在泰国边境内的营地中征募和重新征募儿童;

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紧急状态法下逮捕和拘留儿童

23. 委员会对有关该国南部边境各省根据《戒严令》和《紧急状态法令》逮捕和拘留儿童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根据与安全有关的各种法律,不禁止对儿童的行政拘留,拘留期可长达30天,他们遭受虐待,被单独拘禁或与其他成年被拘留者一道拘禁。

24.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审查其与安全有关的法律,以禁止对18岁以下的儿童提起刑事或行政诉讼,禁止在军事拘留中心拘留儿童。委员会建议,在所有情况下,18岁以下的所有儿童都由少年司法系统处理。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其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并探讨与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实体加强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合作。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各项建议,除其他外,将这些建议转达国家元首、议会、相关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省级的各儿童保护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27.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包括通过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和专业团体散发,引起人们讨论《任择议定书》,并提高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的认识。

九.下次报告

28. 委员会根据第8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依照《公约》第44条规定提交的《公约》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进一步资料,介绍关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