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GIN/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5Octo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几内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7年9月25日举行的第2242次会议(见CRC/C/SR.2242)上审议了几内亚的报告(CRC/C/OPAC/GIN/1),并在2017年9月29日举行的第2251次会议(见CRC/C/SR.2251)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 OPAC/GIN/Q/1/Add.1)。委员会对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委员会2013年6月13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所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GIN/CO/2)以及2017年9月29日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提交的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GIN/CO/1)一并解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11月16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宣布自愿应征加入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为18岁。

6.委员会欢迎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相关的领域采取的各种积极措施,特别是:

2015年通过促进和保护几内亚儿童权利和福利的国家政策以及2016年通过第一个三年计划(2017-2019年);

2012年通过《一般军事人员条例法》,规定了几内亚武装部队征兵的最低年龄;

2012年通过《军事司法法典》,规定了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域外管辖权。

三.一般执行措施

A.协调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几内亚保护儿童权利后续行动委员会负责监督国家一级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但缺乏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确保参与执行和评估政策的不同机构、部门和分部门之间的协调,正在对其进行重组,这就削弱了其在中央一级特别是在《任择议定书》所涉领域的协调效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促进和保护几内亚武装部队中儿童权利的机构不再起作用,这可能妨碍民事和军事实体之间在执行《任择议定书》规定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保护儿童权利后续行动委员会确保在落实儿童权利和《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方面的协调,并明确界定所有其他相关行为者的相应责任;

加快保护儿童权利后续行动委员会的重组,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切实确保在不同部门和各级协调、监督和评估为执行《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而采取的行动;

加强保护儿童权利后续行动委员会与参与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其他机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作;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几内亚武装部队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单位的充分运作,并确保民事和军事实体之间在落实儿童权利和《任择议定书》规定方面进行合作。

B.独立监督

9.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的现有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妨碍了它开展工作,评估在实现《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接受和处理儿童的投诉。

10.委员会回顾其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向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为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加强该机构,以便有效监测在实现《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处理儿童的投诉;

(c)继续寻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C.传播和宣传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未作出充分努力,包括在高等教育方面,特别是针对受非国家武装团体在科纳克里周边活动影响的父母、青少年和儿童,制订关于《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的宣传方案。

1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公众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包括通过高等教育和在受非国家武装团体在科纳克里周边活动影响的父母、青少年和儿童中间专门进行的宣传。

D.培训

13.委员会欢迎将人权纳入对武装部队的初步培训中,促进和保护几内亚儿童权利和福利的政策规定了对有关专业团体进行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工具、规范和标准的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并非所有相关的专业类别,例如律师、治安法官和参加国外人道主义特派团的几内亚国民都接受了适当的关于《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的培训;

(b)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和福利的政策,作为防止招募儿童加入武装团伙和武装部队的战略工具,只得到缔约国的特别财政支助,民间社会的关注有限。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将《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纳入对所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中;

(b)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并通过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和福利的政策,确保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防止招募儿童加入武装团体或武装部队。

E.数据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的儿童的数据,包括进入缔约国并可能被招募或用于国外敌对行动的无人陪伴或失散儿童的数据。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机制,允许登记所有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寻求庇护者或难民中的儿童;

(b)参照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建立一个国家制度,收集按性别、年龄、国籍和族裔分列的数据,除其他外,涉及寻求庇护者和移民中的儿童,包括进入缔约国并可能被招募或用于国外敌对行动的无人陪伴儿童。

四.预防

A.年龄核实程序

17.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军人条例法》,18岁以下的儿童没有资格参军。尽管欢迎为实现民事登记制度现代化而采取了举措,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档案和身份记录数字化工作进展缓慢,出生登记率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伪造出生证明行为。因此,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军队招募的年龄核实工作是不可靠的。

18.委员会回顾其以往根据《公约》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努力使其民事登记制度数字化,实现全民出生登记,确保儿童身份的确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颁布关于核实拟招募军人年龄的指导方针,并指示军队招募人员在个人年龄存疑的情况下不应招募其入伍。

B.军校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不了解几内亚儿童进入的邻国军校所采用的课程、适用的规则和纪律条例,以及这些学生是否具有平民身份。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只能将几内亚儿童安排在课程和纪律规则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邻国军校。

五.禁止和有关事项

A.现行刑事立法和条例

21.委员会注意到正在修订《几内亚儿童法》,以便将《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充分纳入国家立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武装部队、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私人武装和安保公司招募儿童以及共谋参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尚未明文定为刑事罪;

(b)《几内亚儿童法》没有规定与招募儿童罪的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刑事诉讼法》允许对这种罪行有三年的时效期限;

(c)招募15岁以下的儿童在缔约国立法中没有被定义为战争罪。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明确将武装部队、非国家武装团体以及私营武装和安保公司招募18岁以下的儿童定为刑事罪,并将共谋参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定为刑事罪;

(b)根据这一罪行的严重程度加以相应惩处,并废止适用于这种罪行的时效期限规定;

(c)将招募15岁以下的儿童定义为战争罪并加以惩处;

(d)广泛宣传新的立法,并确保为其执行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域外管辖权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域外管辖权只适用于武装部队成员。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行为,包括针对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征召或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伙,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建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只要犯罪者是几内亚国民或是针对几内亚国民,或是与缔约国保持密切联系者,无论其是否为武装部队成员。

C.武器控制

25.委员会注意到全国打击小武器和轻武器扩散委员会的存在。但是,它注意到1996年的《武器、弹药、火药和爆炸物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儿童购买或使用枪支。它还对平民仍然拥有的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数量感到关切,这继续威胁到儿童的安全。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通过新的枪支法律,明文禁止儿童获得、拥有或使用枪支;

(b)采取进一步措施防止儿童和青少年获得枪支,并追回那些非法拥有的枪支。

六.保护、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

A.为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采取的措施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和平时期或冲突时期隶属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时犯罪的儿童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以及缺乏相应的程序。

28.委员会回顾其以往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GIN/CO/2,第87段),建议缔约国:

(a)修订《军事司法法典》,确保隶属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的儿童被当作受害者和证人对待;

(b)确保向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提供《公约》所要求的保护,并确保缔约国充分考虑到《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

B.复员和重返社会

29.委员会注意到对一些据报参与2001-2002年和2009年冲突的儿童给予了支持,促进他们的复员和重返社会和职业生活。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a)缺少关于受冲突影响儿童重返社会的全面政策,重返社会项目的覆盖面有限;

(b)缺少系统的干预,以借助几内亚儿童保护制度,促进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儿童的复员和重返社会和职业生活;

(c)由于儿童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代表机构缺乏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其在识别处于危险中的儿童方面的运作受到限制。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全面的政策,促进所有受影响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并为执行这项政策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加强儿童保护制度的结构,纳入专门的服务,便于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儿童获得适当的援助,以期恢复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和职业生活,并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保证这些结构顺利运作;

(c)确保缔约国全境实施儿童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机构的存在和圆满运作,并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有效和切实地识别难民、寻求庇护者或移民中的儿童,包括进入缔约国并可能被招募或用于国外敌对行动的无人陪伴儿童。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的合作,并探讨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联合国实体的合作,以执行《任择议定书》。

八.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加强实现儿童权利。

九.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宣传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各项建议,为此特别要向议会以及国防部、最高法院和地区当局等相关部门传达这些建议,以供其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包括通过媒体进行宣传,以促使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展开辩论,并提高这方面的认识。

B.下次定期报告

35.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44条准备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落实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