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DZA/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 June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阿尔及利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8年5月17日举行的第2289次会议(见CRC/C/SR.2289)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的初次报告(CRC/C/OPAC/DZA/1),并在2018年6月1日举行的第231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OPAC/DZA/Q/1/Add.1),并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2012年6月15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DZA/CO/3-4)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相关领域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尤其是:

在2016年3月修订《宪法》后,2017年3月设立了国家人权理事会;

2015年7月15日通过关于儿童保护的第15-12号法律,规定了紧急情况、灾难和武装冲突中的保护儿童问题;

根据2015年7月15日第15-12号法律,建立了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进步国家机构,并设立了儿童保护国家监察专员;

2014年8月9日通过第14-06号法律,其中规定,所有19岁以上的阿尔及利亚男性公民须服国民兵役;

2008年5月6日通过第08-134号总统令,规定了国家人民军职业军官的招募条件,其中指出,“任何18岁或以上的公民均可申请参加军官候选人竞争性招聘考试”。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有关国民兵役的2014年8月9日第14-06号法律第3条,将征兵的最低年龄定为19岁,但也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在其国家法律中完全纳入《任择议定书》所载条款。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没有具体法律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条对儿童参与敌对行动问题作出界定。

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并修订其现行法律,使其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的目标和宗旨以及委员会的解释,特别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条,对儿童参与敌对行动问题作出界定。

协调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7年3月成立了由国家儿童保护监察专员牵头的常设协调委员会,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目前依然没有负责协调和落实《任择议定书》所规定义务的专门机构。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成立一个高级别高效率的机构,赋予其充分权力和强有力的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国家、省和地方各级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所有活动。缔约国应确保为该协调机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综合政策和策略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完成新的《国家儿童行动计划》,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该计划何时通过以及是否覆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相关问题。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明确时限内尽快通过新的《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并确保其覆盖《任择议定书》所载的一切权利。委员会还建议为有效落实该计划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独立监督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进步国家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侵犯儿童权利案件等工作。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进步国家机构履职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有效监督在实现《任择议定书》所载权利方面取得的进步,并处理儿童提出的投诉。

传播和提高认识

13.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国际人道主义法委员会通过会议、研讨和专题讨论等形式开展各种提高认识活动,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向武装部队成员及广大公众,包括儿童和其家人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学校课程、入伍人员资料包、长期提高认识的活动以及有关《议定书》所载各种罪行有害影响和预防措施的培训等手段,让武装部队成员及广大公众,特别是儿童和其家人广泛知晓《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培训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国家人民军军官、士官和士兵开设国际人道主义法课程,并欢迎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进步国家机构开展儿童权利问题的认识和培训活动。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尚没有针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的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具体培训方案。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任择议定书》系统地纳入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中,尤其是武装部队、国际维和部队成员、执法和移民官员、检察官、律师、法官、社会工作者、医疗工作者、教师、媒体工作者及省级和地方官员的培训中。

数据

17. 委员会注意到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进步国家机构受权建立监测阿尔及利亚儿童状况的全国信息系统,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数据,包括可能曾在国外被招募或被利用参加敌对行动后进入缔约国的寻求庇护、难民、移徙和无人陪伴儿童的数据。

1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一个统一机制,全面收集有关执行《任择议定书》的信息和统计数据,并按年龄、性别、国籍和种族分类,用以查明和注册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可能曾在国外被招募或被利用参加敌对行动的儿童,包括寻求庇护、难民、移徙和无人陪伴的儿童。

四.预防

招募

19.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确立并界定“人民防卫”的职能和架构的1987年8月1日第87-16号法律,18岁以上的公民须履行民防义务,但服兵役者除外。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不招募未满18岁公民参加社区层面的准军事自卫组织。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可受益于“民防部队”相关“军事训练”的16岁和17岁儿童的地位和义务,以及此类培训的性质;

法律未明确规定社区层面准军事自卫组织招募的最低年龄,而且没有监督机制确保在现实中此类儿童不被这些组织或缔约国建立、控制、纵容、武装或准许持有武器的其他武器团体招募并使用。

20. 根据《任择议定书》关于保护所有未满18岁儿童不卷入武装冲突的目的和宗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不招募未满18岁儿童加入“民防部队”或参加军事训练,并在任何情况下防止其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修订法律,包括1997年1月4日第97-04号行政令,将社区层面准军事自卫组织和缔约国建立、控制、纵容、武装或准许持有武器的武装团体招募的最低年龄规定为18岁,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现实中儿童不被上述团体招募和使用。

自愿入伍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材料显示,国家人民军队伍中不包括未满18岁的人员,根据2008年5月6日第08-134号总统令第10条,“任何18岁或以上的公民均可申请参加军官候选人竞争性招聘考试”。但委员会也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时所作的声明,年满17岁的儿童可自愿入伍。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国家法律中未明确规定,未满18岁的自愿入伍者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役,并有权不从事军人职业;

除了有关兵役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外,未向自愿入伍者和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提供有关兵役职责和义务的具体信息;

自愿入伍未成年人可能需要服从军事纪律,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军事刑法约束,被置于军事管辖之下。

2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修订国内法律,将最低自愿入伍年龄规定为18岁,并通过全面提高法律标准,促进和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同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

确保未满18岁的自愿入伍者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役,并有权不从事军人职业;

向自愿入伍者和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提供信息,确保儿童入伍真正自愿,而且知情作出决定;

确保未成年自愿入伍者不受军事纪律和军事法律约束或不受军事法庭审判,并且确保在对他们提出刑事指控时,由民事法庭按照《儿童权利公约》所载青少年司法标准进行审判。

防止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招募行为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激进化和招募人员参加极端暴力团体。但也关切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解决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儿童的主要因素,尤其是贫困,教育和经济机会缺乏,对某些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歧视,非婚生子女未得到妥善出生登记,寻求庇护、难民和无国籍的儿童,包括撒哈拉以南地区和撒哈拉地区儿童以及恐怖主义嫌犯在灌木丛生下来的子女。

2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策略应对日益严重的极端主义和激进化问题,以确保其领土内的儿童不被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

解决武装团体招募儿童的根源,并开展公众宣传活动,确保社区知晓招募儿童的危害以及如何保护儿童不被招募;

尤其注意防止处境脆弱的儿童被招募,加强边境地区平民的安全和保护,特别是有效管控边境,强化与周边国家的跨境合作框架。

国家军校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入读国家军校的男童和女童不被视作军事人员,不受军事法律和纪律约束,出现武装冲突时不受调遣,不接受武器培训,无履行军人的职业义务,由来自教育部的老师教授其初中或高中普通教育课程。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未满18岁的学生接受国防部提供的准军事训练;

只允许儿童在其合法监护人要求下离开国家军校;

缺乏按照年龄、性别、省份、城乡、社会经济状况和族裔分类的国家军校学生数据;

没有资料说明入读国家军校的未满18岁学生是否可以诉诸独立保密的申诉和调查机制。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法律上规定,入读国家军校的儿童不得接受准军事培训;

确保允许入读国家军校的儿童自愿加入和离开军校;

提供有关国家军校学生的系统性信息和数据,并按年龄、性别、省份、城乡、社会经济状况和族裔进行分类;

确保入读国家军校的儿童能充分利用独立保密的申诉和调查机制。

人权与和平教育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高儿童权利认识方面所作的努力,但仍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是否将促进和平文化,包括《任择议定书》和人权教育的问题,规定为小学和初中课程以及教师培训方案的必修内容。

28. 根据其关于教育宗旨的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学校的课程以及教师培训方案中纳入人权与和平教育,并具体提及《任择议定书》。

五.禁止和相关事项

现行刑事立法和法规

29.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武装部队、人民国防部队、非国家武装团体及私人安保公司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儿童的行为,未在缔约国明确规定为犯罪。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中未将招募未满15岁儿童的行为定为战争罪。

3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明令禁止武装部队、人民国防部队、非国家武装团体及私人安保公司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的儿童,并将其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

将招募未满15岁儿童的行为定为战争罪,处以刑罚,并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

31.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有多少儿童生活于灌木丛中,有多少儿童被非国家武装团体,包括伊斯兰马格里布基地组织和Jund al-Khilafah fi Ard al-Jaza’ir (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阿尔及利亚分支)招募并参与其活动,有多少儿童因恐怖主义相关指控而被起诉或定罪,或据称与恐怖主义罪嫌犯有关联并被拘留。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

提供数据或估计,说明有多少儿童生活于灌木丛中,有多少儿童被包括伊斯兰马格里布基地组织和Jund al-Khilafah fi Ard al-Jaza’ir在内的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以及有多少儿童在反恐行动中被拘留;

确保彻底调查、起诉和惩处非国家武装团体以任何形式招募或使用儿童的行为,以及任何协助和教唆招募和使用的行为;

确保按照青少年司法标准对待因恐怖主义相关罪行而被起诉的儿童,考虑相关儿童在实施所指控犯罪行时的年龄,按照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对其快速公正地进行审判,并为这些儿童提供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措施。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3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

缔约国是否针对《任择议定书》所载一切罪行建立了域外管辖权,并在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的情况下,行使域外管辖权;

缔约国签署的双边引渡协议是否覆盖《任择议定书》所载各种罪行,以及是否在引渡时要求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任择议定书》禁止的所有罪行行使域外管辖权,包括招募或征召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非国家武装团体,或使用儿童积极参与敌对行动,如果此种犯罪发生于国外,由阿尔及利亚国民或与缔约国有密切联系者实施,或针对阿尔及利亚国民或与缔约国有密切联系者实施;

在行使域外管辖权起诉在国外实施的《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时,确保不适用双重犯罪的要求;

确保引渡条约包括《任择议定书》所载各种罪行,并在此类案件中不要求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六.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为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35.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大量驱回和集体驱逐难民、寻求庇护和移徙儿童的情况,而且没有任何机制及早甄别可能被招募或被利用参加境外敌对行动的儿童。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何种措施来确保这些儿童身心康复和复原,并帮助其重返社会。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遵守不驱回原则,禁止任意和集体驱逐;

系统培训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尤其是移民事务人员、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医疗工作者,帮助他们了解如何及早甄别可能曾被招募参与武装冲突的难民、寻求庇护和移徙儿童;

全面收集有关可能被招募参与武装冲突的难民、寻求庇护和移徙儿童的数据,并按年龄、性别和国籍分类;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认真评估可能曾被招募参与武装冲突的儿童的状况,加强针对这些儿童的法律咨询服务,及时提供适合特定文化和照顾儿童特点的跨领域援助,确保其恢复身心健康,重新返回并融入社会;

就如何执行这些建议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过程中继续并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并探索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合作。

武器出口和军事援助

38.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法律禁止向已知或有可能非法招募或利用儿童从事敌对行动的国家交易、出口和转运武器,包括小型和轻型武器,也没有法律禁止向这些国家提供军事援助。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颁布法律禁止向已知或有可能非法招募或利用儿童从事敌对行动的国家销售或偷运、出口和转运武器,包括小型和轻型武器,并禁止向这些国家提供军事援助。

考虑批准《武器贸易条约》,该条约规范了常规武器的国际贸易,并禁止各国向已知这些武器将被用于实施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国家出口常规武器。

八.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

九.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向总统、有关政府部委、议会、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转交本意见,供其妥善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广大公众、公民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包括入读国家军校的儿童,广泛散发其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展开辩论并提高认识。

B.下次定期报告

43.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执行《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