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EGY/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8 Jul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七届会议

2011年5月30日至6月1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埃及

1.委员会于2011年6月6日举行的第1624次会议上(见CRC/C/SR.1624)审议了埃及的初次报告(CRC/C/OPAC/EGY/1),并于2011年6月17日举行的第1639次会议上(见CRC/C/SR.1639),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CRC/C/OPAC/EGY/Q/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开展的积极对话,但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中未包括与实施《任择议定书》有关的主管部委的代表。特别是,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国防部和军工生产部的代表,而这两个部均参加了报告的编写工作。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与委员会就缔约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EGY/CO/3-4)以及就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EGY/CO/1)一起阅读。

一.一般性意见

A.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8岁;

于2008年通过经第126/2008号法律所修订的《第12/1996号儿童法》(下称2008年《儿童法》),使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儿童生命受到保护,不受武装冲突影响下的安全成长以及确保儿童不参加任何军事行动”(第7条之二(b)款);

缔约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是参加了目前部署在非洲的所有联合国维和行动;

缔约国在有关阿拉伯地区国家维和及争端解决的政策协调、培训和能力建设中起到积极作用。

二.一般性实施措施

法律地位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所批准的条约获得了国内法的效力,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充分将《任择议定书》纳入国内立法体系。

6.按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任择议定书》完全纳入国内立法。

协作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家庭与人口部于2011年1月解散后,不明确哪一个政府实体负有全面责任实施《任择议定书》。因此委员会与缔约国在书面答复中表示的关切具有同感,即在实施《任择议定书》时开展有效和有意义的协作是一项重大挑战,包括有关部委之间的系统协作。委员会注意到全国儿童和母亲理事会作为国家协助中心在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某些活动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感到关切的是理事会在协调《任择议定书》方面的作用并未明确界定。委员会还对于省和地区各级儿童保护委员会以及全国人权委员会参与协调工作的资料感到遗憾。

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指定一个全面负责实施《任择议定书》的政府实体,并建立一个机构间机制以便在政府各部和其他政府实体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以实施《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加强全国儿童和母亲理事会、国防部、军工生产部、内政部、外交部(难民事务处)、教育部、司法部、以及信息部之间的协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保护委员会以有意义的方式参与各种协调努力。

传播信息和提高认识

9.委员会注意到全国儿童和母亲理事会及其青年网络在提高对于《任择议定书》的认识方面的努力,特别是通过为提高认识、公民教育以及就《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的培训制定课程方面。尽管作出了这些努力,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目标明确的措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特别是在儿童中以及有关国家机构中促进和传播有关《任择议定书》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全国儿童和母亲理事会可能缺乏必要的资源,使其不能有效地促进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并传播有关信息。

1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在广大公众、儿童和有关中央和地方当局广泛传播。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全国儿童和母亲理事会考虑为《任择议定书》建立一个特别单位或协调中心,并向其提供必要的技术、人力和财政资源。

培训

11.委员会注意到积极的方面是在军校和警校以及维和人员派遣前培训课程中包括了人权和儿童权利的内容。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即《任择议定书》是维和部队以及边防战士、警察和法官培训的一部分内部,但感到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可能未被明确包括在军事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课程中。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对于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儿童权利,包括《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培训不够充分。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征兵的军官以及检察官、移民官员、负责庇护和难民确定程序和援助的人员、儿童保护委员会成员以及社会工作者,缺乏在涉及《任择议定书》方面的系统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武装部队成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项目中加入关于人权和儿童权利的《任择议定书》单元;

为参与和为儿童工作的所有有关职业群体,特别是招募新兵的军官、法官、检察官、移民官员、负责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人员、儿童保护委员会成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制定有关《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系统教育和培训方案。

数据

1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任择议定书》涵盖的许多领域缺乏数据和统计数字,特别是缔约国自愿入伍的18岁以下的人的数目,军校招收儿童的数目以及已经或可能已经卷入武装冲突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的数目。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有关《附加议定书》所有领域的综合数据收集体制,并以此收集的信息和数据为基础制定关于受武装冲突影响和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的保护方面的综合政策和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三.预防

强制征兵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该《宪章》要求各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不使儿童被应招入伍或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第22条第2款)。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第127号《国家兵役法(1980年)》,18岁至30岁的男子必须在部队服役三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明确说明是否18岁以下的人应明确避免或禁止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国内立法中对“敌对行动”和“直接参与”缺乏定义。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08年《儿童法》第96条军事院校的学生不被列为武装部队成员,因而在爆发敌对行动时不能应召服役,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征兵方面提供的保护并不充分。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国内立法和军事程序,确保武装部队18岁以下成员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条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有关国内立法中对“直接参与”和“敌对行动”的概念作出定义。

自愿入伍

17.尽管代表团声明国内法禁止18岁以下的人自愿入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的声明,其中说16岁是参军的最低年龄,这一声明仍然有效而且在缔约国的书面答复中也证实了这一点。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信息说明儿童自愿入伍是否需要家长、监护人或托管人的同意以及这一点是否是强制性的或法律规定的。考虑到缔约国在确保出生登记或其他形式的身份证文件方面存在的限制,特别是流落街头儿童,委员会还对国家机关在确定应召者实际年龄方面存在的困难表示关切。

1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其国内立法中规定最低限度自愿入伍年龄为18岁的新规定,用于取代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条所宣布的规定。委员会建议在招募未满18岁的志愿者时,首先考虑年龄最大者。如果志愿者的年龄不能确定,则不能将其征招入伍。

军校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很大数量的军校(30),包括“军事体育院校”以及教育部和国防部联合监管的军事院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982年《关于建立初等技术军事学校的第22号法令》允许某些军事学校招收11岁至15岁的儿童――尽管最低入校年龄为15岁――只要他们完成了初等教育。在这方面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缺乏军事院校招收儿童的数目和年龄的数据。委员会注意到儿童保护委员会可以启动法律程序并就违反1982年《第22号法令》规定的情况提出报告,但仍感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进入军校的儿童提出单独申诉或进入调查机制的资料。虽然委员会也注意到进入军校学生学习国家教育课程,但感到关切的是在军校没有明确禁止火器的使用。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其司法管辖下的所有军校进行检查,以确保其遵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对1982年《关于建立初等技术军事学校第22号法令》进行修正,通过法律限定军校招收儿童在15岁以上,以便符合入校最低年龄;

建立军校所有学生的全面登记制度,收集数据并根据性别、年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地点进行分类,并对其进行集中处理和定期监测;

考虑由教育部、国防部和儿童保护委员会对军校进行定期联合监测,确保这些军校遵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确保进入军校的儿童有充分的渠道进行单独申诉以及利用调查机制,可以在任何时间自由离开学校;

确保明确禁止军校进行使用火器方面的培训。

人权与和平教育

2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教育部将和平与公民权主题包括在学校的课程之中,但感到遗憾的是包括《任择议定书》在内的人权教育并未明确包括在初等和中等学校课程或教师培训计划。

22.在涉及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评论(2001年)方面以及遵照2008年《儿童法》第53条规定的儿童教育目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特别是关于《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为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二阶段(2010-2014年)考虑和通过一个行动计划,集中对教师和教育者、执法官员以及军事人员进行人权教育和人权培训(见A/HRC/15/28)。

四.禁令及相关事项

现行刑法和法规

23.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说明国内立法将征招18岁以下的人入伍以及非国家武装组织征招士兵列为犯罪事项。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根据2008年《儿童法》第7条(之二)(b)款规定有义务确保儿童健康和远离武装冲突的成长,确保其不卷入军事活动,而且第96条(1)款将任何使儿童安全、道德、健康或生命受到危险的人治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中未明确规定禁止18岁以下的人入伍或任何其他违反《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行动,并将此类行为定为罪行。

24.为了加强国家和国际措施防止武装部队或武装组织招募儿童入伍并防止儿童被用于敌对行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法律明确禁止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招募儿童和使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的规定;

确保军事法典、手册和其他军事命令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和精神。

管辖

25.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表明,缔约国可对根据《任择议定书》确定的罪行行使域外管辖,但感到关切的是国内立法并未明确对此作出规定。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法典》或以其他方式明确规定对《任择议定书》禁止的行为具有域外管辖权,包括招募儿童进入武装部队或武装组织,或利用他们参加敌对行动,如果犯下此类罪行的或此类罪行所针对的是埃及国民或一个与缔约国以其他方式有密切联系的人。委员会在提醒缔约国根据普遍定期审查(A/HRI/14/17/Add.1)作出的承诺的同时建议缔约国尽快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五.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

为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27.委员会注意到,住在缔约国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有近约三分之一是儿童,他们所逃离的国家正在或曾经受到武装冲突的影响,就人们所知那里的儿童被国家招募入武装部队或被武装组织所招募。委员会注意到的积极的方面是缔约国为难民儿童的保护和融入社会制定的方案,但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对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儿童缔约国没有官方统计数字和数据,缺乏根据《任择议定书》确定罪行受害者的程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代表团提出的信息,难民儿童看到根据《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罪行是一种耻辱标记,这对于查明情况的努力是一种挑战。这些情况严重地影响了缔约国的能力,使其不能很好地为这些儿童提供必要的援助,包括身体和心理康复以及社会融入。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说难民、庇护寻求者和移民被强迫遣返,其中可能就有《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罪行的受害者,而根据《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可能就在这些被遣返者之中。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国家儿童和母亲理事会与天主教救济会之间就难民儿童及其家庭在和平和民间教育方面所达成的谅解备忘录。

28.根据其《任择议定书》第7条下所承担的义务,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出台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的数据收集和登记国家制度;

建立一个有关曾经或可能曾经卷入国外武装冲突的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的确定机制,确保进行此种确定工作的人员在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面谈技巧方面受到培训;

向曾经或可能曾经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在身体和心理康复以及其社会融入方面提供适当的援助;

对于那些曾经是或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的儿童,立即停止将他们强行遣返回其原籍国;

实施难民儿童及其家庭和平和民间教育谅解备忘录;

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紧急状态法下逮捕和拘留儿童

29.委员会欢迎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宣布它计划于2011年议会选举之前取消自1981年生效的紧急状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紧急状态法》(1958年第162号法令)18岁以下的人仅仅因怀疑其与武装组织有联系就可能被逮捕或拘留并送交军事法庭。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法》(2008年)第122条赋予最高国家安全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对15岁以上的儿童具有管辖权。

3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如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所表明的那样取消紧急状态。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审查《第162号紧急状态法》(1958年)和《儿童法》(2008年),以便禁止军事法庭针对儿童的刑事程序。同时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绝对不要仅仅因为与武装组织有联系就对18岁以下的人进行起诉,确保没有任何儿童根据《第162号紧急状态法》(1958年)受到军方拘留。

武器出口

31.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声明说,埃及没有向卷入冲突的任何国家输出武器,但对于有报告说缔约国向苏丹出口小武器和轻武器感到严重关切,因为在苏丹武装部队和武装组织征招儿童入伍。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进行武器贸易和将武器出口到那些已知有儿童卷入或正在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缺乏有关将其明确禁止或定罪的法律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2008年的《集束弹药公约》、2001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补充议定书》以及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明确禁止向那些儿童已知或正在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进行武器贸易和武器出口,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

确保将包括制造和贩运小武器和轻武器在内的非法活动定为罪行,保存记录并标记火器;

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补充议定书》、《集束弹药公约》以及《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六.国际援助及合作

国际合作

33.委员会作为积极方面注意到缔约国为联合国维和行动作出的每一重大贡献和参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其联合国维和行动特别委员会报告员的身份(C-34),促进和加强联合国维和行动中保护儿童和儿童权利的行动,促进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各种联合国活动的协同与协调。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与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合作,以及与卷入武装冲突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并研究与儿童基金会和其他联合国实体加强在实施《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合作。

七.后续行动及传播

后续行动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充分落实本文件的建议,特别是要将建议转交国家首脑、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最高宪法法院、国务院、议会(包括协商会议和人民议会)、有关部委和地方当局、以及省和区儿童保护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供它们妥善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传播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仅仅是)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职业人士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本国提交的初步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结论性意见,以便发起讨论并启发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的认识。

八.下次报告

36.根据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儿童权利公约》定期报告中列入进一步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及本文件中的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