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OP/KGZ/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8 Februar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 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访问吉尔吉斯斯坦的报告 * **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83

二..准入与合作…………..9-124

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一般性意见…13-144

四.国家预防机制..15-185

五.规范框架和对供词证据的依靠.......19-266

六.体制框架和有罪不罚问题..27-407

七.基本保障...41-688

A.关于逮捕原因和被拘留者权利的情况…..42-439

B.通知家庭成员或其他第三方的权利……44-469

C.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47-5110

D.警方拘押期和对拘留的司法审查…..52-5610

E.身体检查……57-6111

F.登记……………….62-6812

八.拘留条件和待遇…….69-10313

A.临时拘留设施及警察监管的其他场所的拘留条件..............70-7813

B.审判前拘留设施和隔离区的拘留条件……..79-9614

C.无期徒刑犯人的监禁条件…………..97-10016

D.国家安全委员会监管下的拘留………..101-10316

九.儿童...................104-10917

十.精神健康………….110-12017

A.精神病医院……..111-11417

B.精神神经病医院..115-12018

十一.腐败.......................................................121-13019

十二.查访的影响..........131-13220

附件

一.小组委在吉尔吉斯斯坦访问的剥夺自由场所.21

二.小组委会见人员名单.....23

一.导言

1.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公约议定书》)第1条和第11条,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小组委)于2012年9月19日至28日对吉尔吉斯斯坦进行了第一次定期访问。

2.小组委代表团由下列成员组成:Arman Danielyan先生(代表团团长)、Suzanne Jabbour女士(小组委副主席)、Goran Klemencic先生、Christian Pross先生和Felipe Villavicencio Terreros先生。

3.小组委得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五位工作人员的协助。另外,小组委还得到联合国安全部一位官员和五位口译员的协助。

4.小组委对比时凯克设市和奥什市以及楚河、奥什和贾拉拉巴德三州的一些剥夺自由场所,包括临时拘留设施或审判前拘留设施、监狱隔离区、儿童教养机构、精神病院和精神-神经病院,进行了21次访问(见附件一)。另外,小组委还与吉尔吉斯斯坦的各有关当局以及一些民间社会、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组织成员举行了会谈(见附件二)。小组委感谢他们提供了宝贵情况。

5.在访问结束时,小组委向吉尔吉斯斯坦当局口头通报了保密初步意见。2012年12月12日收到吉尔吉斯斯坦当局的书面评论。在本报告中,小组委提出了调查结果和关于防止对吉尔吉斯斯坦被剥夺自由人员使用酷刑和虐待的建议。本报告所使用的“虐待”一词泛指任何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6.小组委请吉尔吉斯斯坦当局在从提交本报告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给它一个答复,全面说明为落实建议所采取的行动。

7.根据《禁止酷刑公约议定书》第16(2)条的规定,本报告在吉尔吉斯斯坦决定公布之前将一直保密。小组委提醒缔约国注意根据《禁止酷刑公约议定书》第26条设立的特别基金,因为公开的小组委访问报告中所载建议可作为申请为特别基金之下具体项目提供资金的依据。

8.小组委建议吉尔吉斯斯坦按照《禁止酷刑公约议定书》第16(2)条请求公布本报告。

二.准入与合作

9.小组委要感谢当局的合作和为访问提供的便利。小组委特别要感谢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在这次访问之前提供资料,按照《禁止酷刑公约议定书》颁发允许不受限制地访问拘留场所的国书,并指定总检察长Aida Salyanova女士为小组委的访问联络点。

10.当局为小组委访问的所有场所发出了访问许可。然而,在许多临时和审判前拘留设施以及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控制下的拘留场所,都耽搁了20到40分钟,因为要等负责官员确定上级准许这种访问。另外,小组委有几次在要进入某些房间或办公室等上锁的地方时遇到了困难,特别是警察派出所通常进行审讯的房间。有一次,警方人员曾试图将两名被拘留者藏起来。应当提一下,在精神保健机构和儿童教养机构所提供的合作总的来说更令人满意。

11.在所访问的一些设施中,小组委在进行保密谈话方面遇到了困难,这不是因为警卫和官员的干涉,就是因为囚犯或病人被工作人员鼓励“说真话”或被要求“不要抱怨太多”。特别是在内务部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管制下的一些场所,总的气氛不利于进行私下谈话,因为普遍害怕报复。

12.小组委要强调的是,根据《禁止酷刑公约议定书》,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任何恐吓或报复都构成违反缔约国配合小组委工作的义务。小组委呼吁吉尔吉斯斯坦当局确保在小组委访问之后没有报复。

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一般性意见

13.尽管当局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酷刑和虐待在该国仍然普遍存在,主要是由于下述令人震惊的结构和制度问题:

法治脆弱,包括没有和(或)不遵守基本法律保障和不完善的登记制度;

执法和司法部门依靠口供,缺少对执法活动的检察和司法监督;

不能得到独立和高水平的身体检查,被拘留者没有足够的卫生保健;

整个系统,包括在法律专业中,普遍存在腐败现象,除其他外,特别是由于各部门的专业水平太低,腐败现象就变得更加严重;

对官员有罪不罚,普遍不追究责任;

拘留场所、精神病院和残疾人护理机构普遍缺乏物质和财力条件,这本身就会导致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不论是在机构中,还是在广大社会中,对少数社群的歧视性做法都很经常和普遍。

14.所有这些因素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其中,酷刑和虐待习俗成为执法和司法系统现实情况的一个组成部分。小组委承认总检察长为消除对酷刑和虐待的有罪不罚现象加强了对肇事者的检控和对执法人员的检察监督,但多数官员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一贯性,因而说明缺乏解决这一问题的政治诚意(很少例外),此外还要加上普遍的有罪不罚现象。因此,被剥夺自由的人不断和经常有遭受虐待的危险,并被剥夺国家的有效保护。

四.国家预防机制

15.吉尔吉斯斯坦本应在加入《议定书》最多一年之后建立或指定国家预防机制。关于设立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问题国家中心的法律草案于2012年6月7日由议会通过、2012年7月12日由总统签署,2012年7月17日正式公布并生效。当局对通过该法以及对由民间社会组织监督拘留场所的开放态度证明当局有诚意设立有效的防止酷刑机制。

16.根据该法律,国家预防机制本应在该法律生效三个月之后于2012年10月17日建立。小组委在完成访问之后听说,2013年2月,协调委员会的八名非政府组织成员被选中,但议会还要指定两名议员加入该委员会。小组委还注意到,700万索姆已被列入2013年预算,但担心,可能不会全额提供预算款,因为国家预防机制的建立拖延了。

17.小组委呼吁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全额支付2013年分配给国家预防机制的款项,尽管该中心推迟了成立。小组委还敦促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将来按照上述法律第21条增加拨款,以使国家预防机制能有效完成其任务,同时不削减调查专员的预算。在这方面,它记得,上述法律第2条规定,应辅助国际预防机制,而不是取代现有监督系统,如调查专员和非政府组织,他们有责任访问剥夺自由场所。

18.小组委敦促缔约国确保国家预防机制的组成包括防止酷刑所需要的多学科专业知识并能充分代表全国的主要族裔和少数群体。根据与缔约国合作和建设性对话的原则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1(b)(iv)条,小组委表示愿意进一步帮助缔约国,对缔约国及时进行咨询访问,向缔约国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加强所指定国家预防机制的能力和任务。

五.规范框架和对供词证据的依靠

19.小组委注意到《宪法》第22(1)条规定禁止酷刑和虐待,同时注意到在刑事司法领域有一个全面的规范框架。但小组委也特别关切的是,法律标准没有落实,这就使得在实际保护被剥夺自由者方面存在差距。另外,小组委还深表关切的是,刑事司法系统过度依靠口供证据。

20.小组委注意到,2012年7月31日修订了《刑法》第305-1条,规定酷刑行为是一种严重犯罪,加重了惩罚。小组委满意地注意到,这次修订使酷刑行为理所当然受到起诉,不会再因为受害者撤诉和(或)达成友好解决协议而搁置刑事调查和诉讼。小组委还注意到,《大赦和宽待一般原则法》(《大赦法》)排除了对严重罪行实行大赦的可能性。

21.小组委关切地注意到执法和司法部门完全依靠供词的做法。小组委得知,尽管《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要求在取得口供的情况下要有确证性证据,但在实际中,许多案件判决的根据都只是口供或通过在警察派出所的供述获取的证据。小组委在访问过程中收到很多关于如何通过对被拘留者用铁棍和装满水的瓶子殴打、用塑料袋或防毒面具窒息、使用电击和压力姿势、裸身挨冻、威胁强奸和威胁对家庭成员动武获取口供的一致指控和证据。

22.根据解决犯罪问题的定额考评警察的业绩,再加上缺少技术设备和警察低下的专业素质,都助长了完全使用逼供的办法。对执法活动的无效检察和司法监督以及不实行有效的基本保障,所有这些都使情况更加严重。

23.关于2010年6月的暴力事件,小组委听说了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出现的族裔歧视现象。几乎没有例外,多数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都是乌兹别克族。小组委注意到,据国家调查委员会说,在因在6月暴力事件中犯罪而被指控和拘留的总共271人中,230人是乌兹别克族。小组委特别关切的是,执法机关似乎将对吉尔吉斯人所犯罪行的调查放在了优先地位,虽然2010年6月暴力事件中的多数受害者是乌兹别克人。

24.小组委坚决谴责一切酷刑和虐待行为,同时提醒注意,酷刑和虐待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理由,必须彻底禁止。小组委敦促当局确保大赦不适用于酷刑和虐待行为。

25.小组委还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已证明为施加酷刑结果的任何陈述均不得引以为任何诉讼的证据,除非是在对被指控使用酷刑的人的诉讼中作为已作出供述的证据。

26.小组委建议对关于酷刑的指控进行彻底、独立和公正调查,不论被指控者的族裔如何。小组委鼓励对有关2010年6月族裔间暴力事件的审判进行独立审查,并建议在当局没有对酷刑指控进行调查或严重违反公正审判保障,特别是在与2010年6月暴力事件有关的长期监禁和终身监禁的判决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六.体制框架和有罪不罚问题

27.吉尔吉斯斯坦的现行体制框架不能为避免酷刑和虐待提供有力保护。小组委注意到作为防止酷刑重要措施的各种监督机制,但仍然高度关切的是,没有有效的申诉程序,国家完全不能对有关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做出反应和进行调查。

28.小组委注意到,在各种拘留设施中,很少或根本不告诉被拘留者可利用什么申诉程序。这些机制(包括向总检察长办事处或法院申诉,或在关押设施内就拘留条件提出申诉,或就实现纪律措施提出上诉)多半被认为不起作用,不是独立的,没用,因为不能给申诉者带来实质性听证或有效的补救。害怕报复也妨碍了对这些机制的利用。

29.小组委注意到一种积极事态发展,即总检察长最近为加强对警察的监督和调查有关酷刑的指控所作的努力,但也注意到在落实方面有很多障碍,还要建立一个负有对酷刑案件进行检察和调查的职责的专门检察机构。除需要恢复检察官对酷刑罪和虐待罪的调查职责,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外,还要建立一个中央独立机构以避免任何利益冲突。

30.所指控的警察关押中的酷刑和虐待事件和所发现的这类事件有很大不同,同时也缺少对被指控者的法律或机构行动。小组委关切的是,据说,一般不是根据《刑法》第305-1条对酷刑罪进行起诉,而是根据有关滥用权力的条款(第304条)、越权的条款(第305-2条)渎职或强迫作证的条款(第325条)起诉。根据内务部提供的资料,2012年,没有根据《刑法》第305-1条起诉执法人员的刑事案件记录。根据总检察长办事处提供的资料,在2012年收到的253份申诉中,根据《刑法》第305-1条只起诉了九个案件,而且,其中五个仍在调查中。这一些情况证明对执法人员和监狱官员普遍缺少问责。

31.小组委注意到,对酷刑肇事者的有罪不罚与在从警察和监狱管理、检察官到法院,甚至医务界的各方面普遍存在的文化有密切关系,即从制度上否定酷刑问题的广泛和严重存在。

32.小组委承认吉尔吉斯斯坦正在进行司法改革,但高度关切的是,司法系统不能对酷刑和虐待申诉进行有效、独立和及时的调查这一制度性失职。在访问期间,小组委注意到,被指控者或被告关于酷刑的指控一般都会被法院断然驳回,法官不能依法命令对这类指控进行进一步调查。在这方面,小组委关切的是,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未能充分认识到有责任解决本国的严重酷刑和虐待问题。

33.小组委注意到,有罪不罚问题在2010年事件之后在该国的南部变得更加严重。

34.. 小组委还注意到,当局同意利用捐助对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但国家没有足够的预算资金用于确保持续和有计划的人权培训。

35.小组委还建议作为一个紧迫事项解决有罪不罚问题,不仅要在实际中解决,而且要从制度上解决。另外,小组委还建议及时对酷刑指控进行调查,并按照《刑法》中有关酷刑的条款(第305-1条)起诉所指控的肇事者。小组委希望总检察长提供关于专门检察官小组目前运作情况的更详细资料。小组委敦促总检察长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制定明确的酷刑申诉调查程序。它建议特别注意处理该国南部的酷刑和虐待申诉并进行独立审查和监督。

36.小组委建议有关当局采取必要措施,建立适当申诉机制并确保这种机制的公正和有效运作。

37.小组委建议当局在总检察长办事处内建立一个监督机制,确保检察官严格遵守2011年4月、9月和10月的指令,以加强检察人员的酷刑和虐待预防和调查工作。

38.小组委还建议当局考虑在Osh和Jalal-Abad两地的检察长办事处内设置总检察长办事处的监督机构,以对其业绩和遵守反酷刑条例的情况进行评估。

39.小组委敦促司法当局,作为保护个人权利以及在与酷刑和虐待案件中的有罪不罚现象作斗争方面的监管者,发挥更多前瞻性作用。小组委呼吁司法当局制定明确措施,以便法院在证据似乎是通过酷刑或虐待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它还敦促司法当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1(4)条确保不接受通过酷刑或在没有律师情况下取得的证据。

40.小组委建议缔约国拨出足够预算,确保对执法人员进行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包括防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适当培训。对负责监督和管理被拘留者的其他人员也要进行这种培训,包括对监狱人员、监狱警卫和管理人员以及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培训。

七.基本保障

41.在逮捕和拘留的最初阶段持续存在的不遵守法律保障的现象使被剥夺自由者面临严重的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危险。小组委收到很多关于在警察看押期间,特别是在最初审问时遭受虐待的一致指控,看来有关制度的设立便于掩盖虐待的痕迹,特别是不登记警察看押的时期,而在这一时期时常发生虐待,身体检查也以不恰当的方式进行。小组委还关切的是,警察看押长时间拖延,不能行使质疑关押合法性的权利。

A.关于逮捕原因和被拘留者权利的情况

42.根据国内法,一旦调查人员对拘押作了登记,就应在审问之前让被拘押者了解其权利。小组委听到许多被剥夺自由者说,拘押开始时,他们没有被告知他们的权利或他们被捕的原因。

43.小组委建议紧急采取措施,确保所有被捕人员在开始被剥夺自由的那一刻立即被告知他们被捕的原因以及他们作为被拘留者的权利。应以吉尔吉斯文、俄文和乌兹别克文等所有有关文字印发关于权利资料,并张贴在每一个警察派出所和临时拘押设施。

B.通知家庭成员或其他第三方的权利

44.被剥夺自由者将被拘留通知一个他们选择的人的权利是防止酷刑和虐待的一个基本保障。小组委收到广泛而一致的指控说,被拘留者不能在开始被剥夺自由时将其下落通知一个家庭成员或其他第三方,可能要过好几天才被给予这样的机会。小组委注意到,即便是少年也不总是能在法律规定的12小时内通知家庭。

45.小组委还听说,只有经调查官、检察官或法院同意,才能会见亲属。因此,能进行这种会见的机会极少,虽然多数情况下没有限制与家庭成员会面的客观理由。

46.小组委建议使被剥夺自由者从拘留一开始就能将其下落通知一个家庭成员或第三方,允许应调查机构请求,为与案件调查有关的客观原因,被逮捕者与其亲属见面或以其方式与外界联系,除非法院的决定相反。任何机构在接收被剥夺自由者之后均应将其下落正式通知其家属(或应被拘留者请求通知另一人)。

C.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47.作为防止酷刑和虐待的一种基本保障,被拘留者应从拘留开始就有获得独立法律援助的权利,在所有盘问和出庭受审时均应允许一名独立的法律代表在场和援助被拘留者。

48.小组委注意到,2012年8月6日,根据《关于拘押中的涉嫌或被控犯罪的人员的拘留程序和条件的法律》第151号修订案,关于律师探视其当事人须有调查官、检察官或法院颁发的书面证明的要求被撤销。然而,小组委仍然关切的是,在应于何时提供律师这个问题上,国内法律不一致。

49.小组委从许多证词得知,在拘留的最初阶段,通常会提供一名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往往是调查官的熟人,应其召唤而来。小组委听到很申诉说,这种律师不具备足够的专业资质,时常与调查人员合谋损害被告的利益,和(或)为获得撤销指控的承诺充当行贿的中间人。由于被拘留者没有或很少有机会与外界接触,他们多数人没有可能选择自己的律师。

50.小组委听说有一个律师协会法草案,希望能更多了解其内容和这一法律草案的现状。小组委建议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建立独立而有效的公共辩护系统,并为律师提供适当的报酬。当局应确保从开始被剥夺自由时起就向所有被拘留者提供独立的律师服务。小组委还建议对指控的腐败事件进行调查。

51.小组委建议按照《宪法》第24(5)条从逮捕起就允许被剥夺自由者接触律师。

D.警方拘押期和对拘留的司法审查

52.被警方看押的人被关押在内务部监管下的临时拘留设施中,直至检察官决定是否要立案起诉。国内法规定,必须在逮捕之后48小时内将被拘留者带到法官面前。在法官授权拘留之后,应将被拘留者转移至审判前拘留设施。

53.小组委所会见的几乎所有被警察关押的人其关押时间都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只有很少例外。小组委会见的一位被拘留者已在临时拘留设施中被拘留了七个月。缺少基础设施是被警察长期关押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在南部,在那里,只有一个三个省份使用的审判前拘留设施。长距离和缺少运送条件致使被拘留者在审判前阶段和审判期间被关押在临时拘留设施中几个月。据称,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可以将被拘留者转移到审判前拘留设施,警方也不遵守临时拘留设施最长拘留期,目的是隐藏酷刑痕迹,或为了在调查期间不受任何阻碍地接触被拘留者以获取口供或证词。

54.不准确的警察拘押记录使得很难确定是否遵守了司法审查的法定时限。虽然会见的人都承认曾被带到法官面前,但据称,对拘留的司法审查只是一个简单的形式,对拘留的合法性和任意性都不做审查。虽然《宪法》第24(4)条规定了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权利,但小组委非常关切地注意到,这种权利并没有行使,这既是因为法律中没有规定相关程序,也是因为被拘留者对其权利缺乏了解。

55.小组委还注意到,所访问的审判前拘留设施的管理机关拒绝接受带有酷刑痕迹的被拘留者,因而,使被拘留者陷入遭受警察虐待的新的危险中。

56.小组委建议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最长警察关押时间,有关当局要对此实行严格监控,包括通过有效的拘留司法审查。小组委敦促采取措施,允许切实行使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权利。小组委建议建立专门的司法审查监督机制和应有的程序。

E.身体检查

57.身体检查和适当记录被剥夺自由者所受的伤是防止酷刑和虐待以及打击有罪不罚行为的重要保障。据《刑事诉讼法》第5部分第40条,犯罪嫌疑人每次被关押或提出关于身体虐待的申诉时都必须强制通过有记录的医学证明过程。同样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被告(《刑事诉讼法》第7部分第42条)。根据《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这种检查应由一名受过损伤描述和报告培训的专业医务人员不公开进行,包括独立和全面的医学和心理检查,检查结果应对警方或监狱工作人员保密,只能让被拘留者和(或)其律师知道。

58.小组委注意到,并不是所有访问过的临时拘留设施都有常设医务或准医务人员。小组委还注意到,在某些案件中,身体检查没有适当进行,不是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进行的。即便在对暴力痕迹作了登记的情况下,也没有足够详细的描述,因而不能作为证据。另外,小组委还注意到所记录情况的一些差异。

59.小组委至少在一个案例中注意到,卫生部为临时拘留设施指派的准医务人员的主要作用是完成登记,说明所发现的在被拘留者进入临时拘留设施之前所遭受虐待留下的所有痕迹。另外,如果被拘留者没有申诉,则不进行适当的身体检查,因而就不向检察官提交报告,即便有明显的酷刑痕迹。

60.小组委还注意到,法医检查不是独立的,而且,只有在内务部医务人员向检察官或调查官提出要求时才进行,往往是过了相当长时间之后,因而导致可能有的痕迹消失。另外,在法院,由辩护律师所雇医生进行的非官方法医检查不被与官方法医检查同等看待。

61.小组委建议对任何被置于封闭机构的人都要在接收之前由合格的独立医务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另外,还应采取措施,确定可使用替代性独立法医专门知识,应使其结论与“官方”检查具有同等证据效力。

F.登记

62.根据国内法规,警官必须在将一个人逮捕后三小时之内将其带到调查官处作详细拘押记录。调查官必须在确立这种记录之后12小时内将拘留书面通知检察官。

63.小组委发现的故意不提供和(或)不准确的警察逮捕和抵押记录使得很难确定是否遵守了法律规定的记录保存时间限制。

64.小组委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在多数所访问的警察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押都没有适当登记。虽然有记录薄记录“行政案件”的到达警察派出所的日期和时间以及来提供证词的证人,但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案件却没有这种详细记录。在一个案件中,值日官竟在小组委一成员面前记录了逮捕时间,虽然嫌疑人是在前一天被捕的。许多案件都只是在嫌疑人到达临时拘留设施时才进行登记。

65.小组委注意到,对嫌疑人的审问一般是在警察派出所内的调查官办公室进行的,而嫌疑人是从临时拘留设施或审判前拘留设施被带到派出所的。这种做法增加了遭受酷刑的危险,因为拘押责任在没有适当记录的情况下被临时转移到调查官。小组委特别关切的是,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判前拘留设施的登记薄中没有这种责任转移的记录。

66.小组委要提醒注意的是,保持完整和可靠的被剥夺自由者记录是防止酷刑或虐待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有效实行适当程序保障的一个重要条件,如被拘留者立即被送见法官的权利和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权利。

67.小组委建议立即登记在有关执法机关控制下的所有人员,认真保存登记薄,其中必须有下列内容:(1)逮捕的具体日期和时间;(2)到达拘留设施的具体时间;(3)逮捕的原因;(4)下令逮捕的机构;(5)逮捕执行者的身份;(6)转移或释放的日期、时间和原因;(7)关于整个拘留期间人在何处关押的精确说明(如监室数目);(8)拘留通知的日期、时间和通知接收者的身份,包括发送通知的官员的签字);(9)亲属探访的日期和时间;(10)请求会见和(或)会见律师的日期和时间;(11)请求会见和(或)会见专业医务人员的日期和时间;(12)被拘留者第一次出现在司法机构或其他机构的日期和时间。应对警察和监管官员进行关于保存登记的培训,应在被拘留者到达时将情况记入其中。检察官、警方内部监察机构和监狱系统应经常检查登记内容。对违反保存完整记录和及时登记的行为应给予纪律制裁。

68.小组委建议在全国逐步建立电子登记制度,登记格式和内容要协调一致。小组委还建议建立标准国家资料库,将经常系统地补充新案件资料,这将使当局能查询每一个被拘留者。小组委建议将来将这一软件推广至法院以及集中推广到部级。

八.拘留条件和待遇

69.小组委认为某些场所的物质条件相当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同时特别关切的是惩戒室的不人道条件。

A.临时拘留设施及警察监管的其他场所的拘留条件

70.小组委访问了警察监管的各种拘留场所,其中包括一个物质条件骇人听闻的接收分配中心。

71.小组委访问过的监室空间狭窄,位于地下设施中,无自然光和通风,卫生条件很差。小组委听说,在许多情况下,不遵守每日一小时室外活动的法律规定,囚犯经常一天24小时被关在监室中。在卫生间不在室内的那些设施中,小组委听说,减少了准许的次数,允许使用冷水淋浴,最好的情况是每周一次。每天供一顿饭,因而使被拘留者不得不依靠亲属送食物,尽管没有与他们见面的许可。小组委还注意到床上用品不足,缺少床垫和毯子。

72.小组委注意到,在接收分配中心,无证件者和无家可归者在非常恶劣的条件下已经被拘留了长达15天的时间,这种恶劣条件,尤其是地下监室的低温,由于预算限制不能提供毯子。小组委关切的是,只是因为没有证件或无家可归,人们就“被行政逮捕和拘留”在这个中心。

73.小组委还注意到,在Uzgen的临时拘留设施中,未成年人被和成人关押在一起。

74.小组委关切的是在一些监室内利用闭路电视进行监视,指出,需要平衡隐私权和安全需要。

75.小组委尤其关切的是,在一个临时拘留设施中,被拘留者被铐在一把大铁椅子上;该临时拘留设施的管理人员声称,这是用来镇定“凶暴的被拘留者”或有精神健康问题的被拘留者的。小组委还关切的是,在所访问的一个临时拘留设施中,在散步区的附近有一只狗(罗特韦尔犬)。

76.小组委认为,警察经常在小组委所看到的非常恶劣的物质条件下长期关押被拘留者的做法相当于虐待。小组委还关切的是,这种长期被警察拘留增加了因要获取口供对被拘留者施加酷刑的危险。

77.小组委建议,为了人的尊严和遵循国际标准,确保最低的拘留条件;特别是,所有监室都要有自然光和通风,允许有足够的去卫生间和洗澡次数,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

78.小组委还建议立即取消以戴手铐作为惩罚手段的做法。

B.审判前拘留设施和隔离区的拘留条件

79.虽然审判前拘留设施和隔离区的物质条件从不足到不可接受各不相同,但小组委认为,处于审判前拘留中的囚徒的条件不人道,他们多数时间被关在照明不足、缺少通风的地下监室中。

80.在某些场合中,小组委注意到,准备饭食的条件很差,包括使用不合适的工具,如在一个防区,用旧浴缸清洗食物。小组委关注,在某些拘留场所没有适当的烹饪设施,这可能会造成食物污染,最终会导致疾病。

81.小组委敦促政府按照国际标准改善拘留条件,重视人的尊严,立即关闭地下监室。

82.小组委建议吉尔吉斯斯坦各有关当局确保进行食物质量检查,以卫生的方式准备一切饭食,饭食要量足、有营养和多样化。

83.另外,小组委还想强调下述严重关切的问题:

1.纪律和制裁

84.小组委认为,在所有访问过的审判前拘留设施和隔离区中,惩戒室的条件都不够人道,空间狭窄、高度潮湿、黑暗、无通风、无供暖、无厕所设施和适当卫生条件。

85.小组委特别关切的是,被拘留者被长期关在这种惩戒室中(根据至少是一处被访问场所的内部规定,最长可关14天),突显了采取纪律措施似乎缺少透明度和规律性。在所访问场所,小组委未能检查使用惩戒室的记录。

86.小组委认为,惩戒室在所有监狱中的存在和使用表明,监禁系统的主要作用是惩罚,而不是再融合或(和)改造。

87.应作为优先事项改善审判前拘留设施和隔离区惩戒室的关押条件和制度。所有设施均备有专门的纪律措施登记薄,其中必须详细记录关于囚犯身份、所犯错误、给予制裁的官方、制裁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以及决定和制裁是否有另一官方批准。

2.“特权”制度

88.用作拘留设施的多数场所都建于苏联时期,卫生条件都很差,因而需要整修。还发现预算拨款不足,因而没有适当的就寝条件,没有床垫和毯子。然而,很明显的是,一些囚犯享有“特权”;小组委关切的是,在某些拘留场所,一种与监狱内生活和特权管理制度并行的所谓“黑色制度”的影响。小组委尤其关切的是被隔离的某些类被拘留者的弱势和污名,和其他被拘留者相比,他们的生活条件最恶劣。在这方面,小组委注意到,隔离区的所谓“低种姓囚犯”住在与其他监狱人口分开的房舍中,被迫从事有辱人格的劳动。小组委还关切的是,由罪犯头执行的平行囚犯管理制度可能会导致滥用权力和(或)腐败。

89.小组委敦促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滥用权力,保护最弱势的被拘留者不被加以污名,按照国际人权准则改善其生活条件。

3.身心健康

90.小组委注意到,审判前拘留设施和隔离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设备很差,缺少合格的医务人员。由于国家拨款和医药供应不足,药费不得不由囚犯或其亲属支付。小组委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国家安全委员会之下的那些设施没有医药和设备拨款。但小组委也注意到,在某些拘留设施中,在外国捐者资助下,患有肺结核和吸毒成瘾的囚犯可享受高水平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91.小组委听说,只是位于比什凯克第47号隔离区的中央监狱医院一家就要为封闭设施中的8000人监狱人口提供服务。这家医院卫生条件很差,没有中央供暖系统。小组委注意到普遍缺少医药,医疗设备过时,医务人员水平低、年龄大、工资低,同时,也没有专门的精神病医务人员(没有精神病医生和心理医生)。另外,该医院还要处理虐待的严重后果,这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得到正确诊断。小组委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没有适当治疗,被送到该医院的被拘留者死亡率很高。

92.小组委表示关切的是,医务专业人员缺少关于对酷刑和虐待等侵犯人权事件进行评估和作出反应的培训。小组委还关切的是,法医服务部门的医务人员没有受过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进行的关于如何记录和调查酷刑的培训。

93.小组委建议缔约国对全国所有机构的需要进行一次紧急统计,以便提供足够的医疗用品。监狱医院的条件恶劣和设备过时的问题也应当作为紧急事项处理。

94.小组委关注用于从一个设施向另一个设施转移被拘留者的运输工具。小组委检查的车辆内部黑暗,没有通风,过度狭窄。小组委尤其关切的是,患有肺结核的被拘留者与其他被拘留者被同时运送,而不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小组委还关切的是,听说被拘留者被送去庭审时的条件很差,包括不提供食物和饮水。

4.运送

95.小组委对从一个设施向另一个设施转送被拘留者所使用的工具表示关切。小组委检查的车辆里面既黑暗,又没有通风,而且过度狭窄。小组委特别关切的是, 患有肺结核的被拘留者被同时与其他被拘留者一起运送,而没有任何预防措施。 小组委还关切的是,根据所收到资料,为进行庭审将被拘留者向法院转移的条件很差,甚至不提供食物和饮水。

96.小组委建议审查运送方式,特别是要防止将健康被拘留者与患有肺结核的被拘留者五起运送。

C.无期徒刑犯人的监禁条件

97.虽然法规有了变化而且废除了死刑,但服无期徒刑的犯人却增加了。据观察,这特别是和2010年的事件有关系。小组委关切地注意到,在奥什和贾拉拉巴德与2010年事件有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44个人中有41个是乌兹别克族。

98.小组委访问了审判前拘留设施和孤立隔离区中关押无期徒刑犯人的场所,关切地注意到被关押在第1号审判前拘留设施中死囚监室中的无期徒刑犯人的不人道关押条件。空间狭窄的这些监室(1.2 x 3.8 m)位于地下,无自然光,无通风,高度潮湿。长期关押在这种监室中严重影响健康,小组委表示关切的是,这些囚徒很少得到医疗保健服务。

99.小组委注意到,适用于无期徒刑犯人的安全、探访和户外活动制度比适用于其他犯人的制度严格得多,总的来说,相当于永久惩戒制度。因为没有个人风险评估,监狱管理人员都有一个自然推断:所有无期徒刑犯人都是极为危险的。

100.小组委敦促当局改善无期徒刑犯人的物质条件,确保像对待其他犯人那样平等对待无期徒刑犯人,没有任何歧视。小组委还呼吁当局立即关闭目前在关押无期徒刑犯人的第1号审判前拘留设施中的前死囚监室。

D.国家安全委员会监管下的拘留

101.小组委访问了国家安全委员会监管下的两个主要拘留设施。这两个设施处于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之下,同时又是审讯、调查、临时和审判前拘留国家安全委员会所逮捕人员的场所。

102.和其他拘留场所相比,室外活动制度甚至更严格。国家安全委员会不是其他国家机构与民间社会签订的探视拘留场所的协议的一部分。虽然这里物质拘留条件与其他临时拘留场所和审判前拘留场所的一般情况没有什么不同,但小组委注意到,与其他设施相比,这里与外界的隔离程度要高得多。小组委关切的是,同一个机构(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逮捕、调查和拘留,以及有关问责。

103.小组委敦促当局采取适当措施,从职能和体制上将调查和拘留的责任分开,以防止酷刑或虐待危险。小组委建议授予有关监督机构和民间社会访查国家安全委员会监管的拘留场所的永久权力。

九.儿童

104.小组委访问了一个关押少年犯的监狱隔离区,以及一所社会适应和康复学校和一个过渡中心。

105.小组委表示关切的是目前对少年犯的惩罚办法,审判前拘留设施中经常有少年被审判前拘留以及被判刑少年所占的高比例都表明了这一点。小组委还关切的是,他们时常在恐吓下签署自白书。然而,最近的一些事态发展也使小组委很受鼓舞,包括被判刑的少年人数减少。

106.小组委发现,第14隔离区的生活条件总的来说很差,但教育设施还好。小组委严重关切的是,广泛使用惩戒监室,少年时常被关在其中二、三天,有时还会时间更长。这些监室没有自然光,潮湿,地面上还有鼠粪。

107.给小组委留下良好印象的是比什凯克TRSAN过渡中心的物质条件和工作人员的尽职。然而,小组委发现,Belovodsk特别少年学校的条件普遍很差,只是教室除外。另外,小组委还关切的是,所会见孩子中的多数很少有人探访,因为离他们的家太远。

108.小组委建议将剥夺儿童和少年的自由只作为最后手段,并且使时间尽可能短;对监禁进行定期审查,以最终取消监禁。小组委敦促当局立即关闭第14号隔离区的惩戒室。

109.小组委建议分配必要的财力资源,改善监狱少年隔离区以及社会适应和康复学校的生活条件。小组委还建议加强对这些少年儿童的具体心理调节和康复服务,以使他们为与自己的社区重新融合作好准备,避免重犯。

十.精神健康

110.小组委访问了一家精神病医院和两家精神神经病研究所。

A.精神病医院

111.小组委十分关切地注意到,Chim-Korgon精神病医院的生活条件很差,卫生条件极差,如,没有淋浴,令人恶心的粪便臭味,肮脏的旧床垫和床。这方面特别突出的是女病人专用的第10单元。医院在一个破旧的老楼里,病人被安排在最多达17张床的一些房间里,没有可能作体育活动。小组委认为,所见到的情况相当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另外,小组委还注意到有一些没有床垫的特别隔离室,是为躁动不安或攻击性病人准备的,经常实行行动限制。虽然限制措施有记录,但没有书面实施条例。

112.小组委还注意到,所有房间都是关闭的,虽然多数病人可以在开放病房中治疗。虽然多数病人被安排在这些医院中都是出于他们的“自愿”,但小组委发现,有些病人入院实际上是迫于亲属为解决家庭争议而施加的压力,或因为没有人愿意照顾他们。在适当环境下可正常表现的病人被定性为无能力,因而被放在监护之下,而监护人时常不按照病人的利益行事,不维护他们的权利。多数时候,病人签署了同意文书,但不清楚签字是否出于他们自己的自由意愿。小组委在交谈时听说,病人不能对给他们的安排提出申诉,从未根据1999年《精神援助和公民权利法》对涉及“自愿入院”的案件进行审查,什么时候准许出院要由医生和亲属决定。在这方面,小组委关切地注意到,病人几乎没有机会见到律师,如果有,所见法律专业人员也不总是代表他们的利益。小组委会见的病人普遍受到工作人员的恐吓,害怕与小组委成员说话。

113.小组委建议改善Chim-Korgon的生活条件,立即关闭第10单元。小组委还建议将Chim-Korgon和其他精神病医院改成以开放为主、具有娱乐和职业设施的机构。小组委还建议为精神健康领域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同时雇用更多完全合格的精神病医生。应对国内法规进行审查,以在所谓“自愿”安排和“不起作用”的审查程序方面维护病人的权利,

114.小组委还建议有关当局重新修订名为“吉尔吉斯共和国2001-2010年人口精神健康”的国家计划,要求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精神卫生医疗制度,确保为有效执行计划分配必要的财力资源。

B.精神神经病医院

115.小组委注意到,托克马克精神神经病医疗中心中残疾人的生活条件总的来说很差。照料水平也明显不足,许多严重残疾的病人躺在地板上,没有合适的床。另外,所提供的医疗和牙科服务也不足,质量很差。

116.小组委发现,在托克马克中心,病人的权利不受尊重,残疾人疗养机构有时被当作处理健康而被社会抛弃者的垃圾场。小组委认为,将没有精神损伤的人收容在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神经病医院可能相当于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在这方面,小组委关切地注意到,将病人安置在精神神经病医院是根据一个“医学专家小组”对个人档案的研究,而不是根据个人体检和直接观察。

117.Belovodsk儿童精神神经病医院给小组委留下良好印象,该院忠于职守的院长在仅仅三年内就将一个濒临倒闭的机构变成一个高水平的现代化设施。这个范例表明,尽管资源有限,使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有所不同,达到较高的水平,是可能的,因此,这个案例可作为其他机构的典范。

118.小组委还注意到,政府给残疾人疗养机构的预算拨款不足,缺少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被雇用的人员很少或几乎没有职业培训和进修的机会。

119.小组委建议为向残疾人提供的服务分配适当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小组委还建议提高工资以吸引合格的工作人员,同时制订定期培训计划。

120.小组委敦促有关当局定期审查在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神经病医院中对病人的诊断,以确保没有身心健康的人被转交这种机构。所建议的审查应包括由独立的医学专家进行的对病人的体检和对个案的审查。

十一.腐败

121.小组委强调,各级执法、司法和监狱系统的普遍腐败,与酷刑和虐待现象有密切关系。执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的低薪以及缺少遏制腐败的全面体制反应造就了一种环境,在这种环境中,腐败成为酷刑和虐待的促成因素。

122.小组委听说了很多警官、调查员,甚至国家付薪的律师,勒索被捕人员及其亲属的事例。威胁继续拘留、使用武力和增加更多控罪,被用来榨取被捕人员及其亲属的钱财,而调查员为被拘留者指定的律师有时则充当中间人。

123.对有些情况,特别是在南部,小组委可以得出结论认为,腐败和酷刑的共生造成了一种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威胁施加酷刑变成系统中行为者蓄意增加收入的一种手段。

124.隔离区和審判前拘留设施缺少物质和财力资源,造成了小组委在多数访问的场所看到的一种环境,在这种环境中,腐败决定着某一被拘留者享有多少“特权”,如监室的设备、亲属的探访或利用外部医疗服务。另外,所谓“黑制度”的发展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缔约国的普遍腐败。

125.在精神病医院,小组委也注意到这种特权制度,这涉及能否得到专家服务和昂贵的诊断程序和药品。

126.小组委敦促政府努力争取使执法、监狱以及精神医疗保健系统正常运转,不受腐败和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为此,政府应确保警察、监狱、司法和医务人员能得到适当报酬和公平的薪水。

127.小组委建议政府对公务员进行定期人权培训,包括加强他们防止腐败的意识。

128.小组委鼓励缔约国设立程序,要求执法人员申报额外收入以避免与其作政府官员的职责的利益冲突。

129.小组委建议也从法律职业方面系统解决腐败问题,除其他外,特别是在《律师协会法草案》法案中做出规定。

130.小组委注意到在国家安全委员会内设立了一个新的反腐败机构,但还要敦促缔约国设立一个针对有关拘留场所腐败问题的指控的独立调查机构。

十二.访问的影响

131.小组委担心所会见的人可能会遭到报复。它强调,对被会见者的任何恐吓或报复都会构成违反缔约国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与小组委在其工作方面合作的义务。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5条,小组委敦促吉尔吉斯斯坦当局确保在小组委访问之后没有报复。

132.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5条,小组委呼吁吉尔吉斯斯坦有关当局确保在小组委访问之后没有报复。小组委请缔约国在其对为防止对小组委访问期间所访问、会见和提供情况的人士进行报复做了些什么的问题的答复中提供详细情况。

附件

附件一

小组委在吉尔吉斯斯坦访问的剥夺自由场所

一.临时拘留场所和警察监管的其他场所

1.比什凯克内务局接待处

2.比什凯克Leninskiy区警察派出所

3.比什凯克Sverdlovskiy区警察派出所

4.奥什Sulaiman-Too市警察局

5.比什凯克市警察局临时拘留所

6.奥什市警察局临时拘留所

7.贾拉拉巴德市警察局临时拘留所

8.卡拉苏区警察局临时拘留所

9.乌兹根区警察局临时拘留所

二.国家监狱管理局之下的审判前拘留场所

1.比什凯克第21号设施(非正式名称“1号SIZO”)

2.奥什第25号设施(非正式名称“5号SIZO”)

三.国家安全委员会之下的拘留场所

1.比什凯克国家安全委员会审判前拘留设施

2.奥什国家安全委员会审判前拘留设施

四.国家监狱管理局之下的改造拘留场所(隔离区)

1.比什凯克第47号隔离区

2.贾拉拉巴德第10号隔离区

五.儿童和少年设施

1.Voznesenovskaya第14号少年隔离区

2.比什凯克少年隔离、适应和康复中心

3.Belovodosk未万年人特别学校

4.Belovodosk儿童精神神经病疗养设施

六.医疗设施

1.Chim-Korgon精神病医院

2.托克马克精神神经病疗养中心

附件二

小组委会见的人员名单

一.国家级

A.机构 

1.总检察长办事处

2.JokorkuKenesh(议会)

3.内务部

4.司法部

5.国家惩罚执行局

6.国家安全委员会

7.卫生部

8.社会发展部

9.教育部

10.最高法院

B.调查官

C.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组织

D.民间社会

1.Kylym Shamy

2.Golos Svobody

3.青年人权组织

4.公民反腐败组织

5.公开观点

6.公共基金会

7.独立人权组织

8.儿童权利维护者联盟

9.小广告

10.精神健康与社会

11.精神健康新前景

二.地区级

A.机构

1.奥什检察官办事处

2.内务部――奥什市和省警察局

B.调查官驻奥什省和奥什市代表

C.民间社会

1.非政府组织“Spravedlivost”

2.非政府组织协会“人权倡导中心”

3.非政府组织“Lush Solomona”

4.非政府组织“反腐败公民”

5.非政府组织“争取国际保护中心”

6.非政府组织“KelechekNuru”

7.非政府组织“NadeahdaI Mir”

8.非政府组织“Chintamani”

9.非政府组织“EgidaSh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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