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HND/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4 May2017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洪都拉斯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2017年3月30日和31日举行的第314次和315次会议上审议了洪都拉斯的初次报告(CRPD/C/HND/1)。在2017年4月10日举行的第327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对委员会所列问题清单(CRPD/C/HND/Q/1)的书面答复(CRPD/C/HND/Q/1/Add.1)。委员会感谢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赞许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表示决心将其立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二.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包含关于残疾人权利条款的立法和公共政策,特别是:

《洪都拉斯手语法》;

《残疾人权益和全面发展法》(2005年第160号法令);

关于洪都拉斯残疾人行使权利及其融入社会的公共政策(2013年生效)以及关于该政策确定的九个主要政策领域的战略计划;

《基础教育法》及其关于残疾人包容性教育、特殊教育需求和特殊人才的规定;以及关于调整课程的规则。

三.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立法、公共政策和方案仍包含与《公约》规定的残疾问题人权处理模式不相符的残疾人权利条款和贬义用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修订《残疾人权益和全面发展法》的拟议法案包含的条款非常笼统,国民议会性别平等委员会仍在审议该法案。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项计划,根据《公约》修订、废除、改革和/或通过法律和政策,承认残疾人为成熟的权利持有人,并消除所有贬义用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洪都拉斯办事处2017年2月提出的意见,通过经修订的《残疾人权益和全面发展法》。

7. 残疾人发展总局只是社会发展和包容国家副国务卿办公室负责管理的一个计划,而且还与负责执行洪都拉斯全民方案的老年人事务总局合并,委员会对残疾人发展总局的地位感到关切。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残疾人发展总局授予永久国家机构地位,并提供充分、专门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其能够执行任务。

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的定义以及用于认证残疾的标准既非标准化,也不符合《公约》的原则。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残疾定义与《公约》保持一致,并使残疾认证标准得以标准化,以建立一种反映残疾问题人权处理模式的残疾认证制度。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通过影响残疾人的政策和方案过程中与残疾人协商不是强制性步骤,而且并未确保残疾人参与咨询委员会(根据第160-205号法令设立)。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强制性机制,就法律和政策的通过问题以及与残疾人有关的其他问题与代表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组织进行持续磋商,并确保咨询委员会得以召开会议。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不承认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而且认为在就业之外其他领域拒绝合理安置不是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心理残疾者、儿童、非裔洪都拉斯人、妇女和土著人民)的一种歧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刑法》第321条规定应惩处基于残疾的歧视行为,但是没有用于举报歧视残疾人案件的机制,也没有关于歧视的补救机制或统计数据。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立法中承认多重和交叉歧视,承认拒不予以合理安置是所有生活领域中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并建议缔约国惩处这种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反歧视立法中列入歧视申诉加快机制的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提供便利举报基于残疾的歧视行为的机制,并提供补救机制。

残疾妇女(第六条)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执行关于妇女权利的立法和公共政策,缺乏关于预防和惩处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政策和战略。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残疾妇女列入国家残疾人方案的计划和战略中。它还建议国家妇女研究所审查其残疾政策,将基于性别的方法列入其中,确保所有此类行动都是在与代表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组织协商之后开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其关于性和生殖权利的立法与《公约》保持一致,并采取步骤保障尊重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和生殖权利。

残疾儿童(第七条)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儿童有关的法律没有明文包括不歧视原则,这一欠缺之处对残疾儿童的影响尤为严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充分的保护措施防止残疾儿童被遗弃,许多残疾儿童仍被安置在机构中,而且缺乏关于这些儿童的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农村地区以及土著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社区的残疾儿童的具体措施的触及范围有限。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第79-36号法令(《儿童和青少年法》)中列入不歧视原则以及对残疾儿童的保护,以加强对残疾儿童权利的保护,促进在家庭、社区和社会融入方面的平等机会,并分配充分的资源以便切实执行该法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引入一种有效发现家庭内部以及教育卫生场所和机构内虐待残疾儿童问题的制度。

提高认识(第八条)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存在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消极成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专门促进《公约》内容和残疾人权模式的战略,而且还存在像Telethon(公共资金接受方)这样的机构,该机构强化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慈善的方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根据1984年第56号法令宣布4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声援残疾人国际日,因此继续使用基于慈善的方式,而不是像国际残疾人日展示的基于权利的方式。

2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合作,打击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成见,通过针对整个社会、公职人员和私人行为者(包括媒体)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认识并促进残疾人作为权利持有者,并以基于权利的方式来纪念残疾人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广泛传播关于《公约》的资料,并提供可用资源在残疾人及其家庭中执行公约,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土著人和非裔洪都拉斯人中执行。

无障碍(第九条)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向公众开放的交通基础设施、建筑及信息和通讯服务对于残疾人仍存在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负责管理与道路网络、城市发展和交通有关事宜的政府机构(即公共工程、交通和住房部)承认为监测国际无障碍标准的遵守情况并处罚不遵守情况而采取的切实举措不足。

22. 根据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一项包含目标、时间框架和必要资源的行动计划,以确保在农村和城市地区的交通、服务和实体环境、信息和通信都无障碍。该计划应规定进行审计、具体的时间框架、不遵守情况的处罚,规定残疾人组织在计划制定和实施的各个阶段始终参与,特别是对遵守情况的监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9和具体目标11.2和11.7过程中考虑到《公约》第九条及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

生命权(第十条)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因受到犯罪团伙(马拉斯)的勒索,残疾人的生命受到威胁。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保护受到勒索和威胁的残疾人的生命。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有负责协调和管理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机构,但没有关于危难情况下减轻残疾人面临的风险的专门议定书。

26. 委员会建议国家风险管理系统应包括一项专门的议定书,减轻危难情况下残疾人面临的风险,并提供包含手语和盲文的无障碍预警系统,尤其侧重于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残疾问题纳入其气候变化政策和方案中。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多项法律与《公约》不符,歧视残疾人且限制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如《家庭法》,其中第277条仍然载有关于监护人和代监护人的条款。

28. 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关于法律面前得到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部分或全部限制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任何法律条款,采取具体步骤,用尊重残疾人的自主权、意志和偏好的支持性决策制度替换替代性决策模式。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些残疾人在拥有或继承财产、掌管自己的财务、获得银行贷款和其他类型贷款和按揭方面的平等权利受到限制。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残疾人能够平等拥有和继承财产、获得贷款、按揭和全部金融服务。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任何程序上的便利来确保所有残疾人均可诉诸司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存在着阻碍法律行为能力已被撤销者或生活在公共机构者切实参与法律诉讼的障碍,尤其是法律障碍,而且缺乏手语翻译服务。

3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划拨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参照到《公约》的条款执行《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行动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以消除对残疾人有效参与任何形式诉讼的所有限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作出程序性调整,包括提供个人协助或中间人,确保残疾人可以各种身份切实参与法律诉讼。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划拨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给人权事务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和妇女事务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使其能够履行其任务并帮助遭受性虐待的残疾妇女。

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获得的司法保护有限,特别是居住在农村地区和非裔洪都拉斯社区的残疾人,在实现无障碍方面有各种阻碍,且程序便利缺失。委员会还关切,司法人员不够熟悉《公约》,因此难以按《公约》行事。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残疾人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歧视,确保法律体系完全无障碍,并提供综合程序便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为司法官员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偏远社区。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3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规定以实际或据认为存在的社会心理残疾为由剥夺残疾人自由的精神卫生法律条款继续有效,例如在圣罗西塔医院和马里奥门多萨医院就是如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因残疾而被宣判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可能会被执行安全措施,包括无限期拘留。委员会还对被关在监狱和其他拘留场所的残疾人的处境感到不安。

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和改革其法律,包括《精神卫生法》和《刑法》,使其立法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在司法程序中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切实维护残疾人(特别是心理残疾者)获得正当程序的保障。委员会请缔约国审查在圣罗西塔医院和马里奥门多萨医院被拘禁者的案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监察员办公室在法律上保护残疾人的所有权利,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并确保他们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确实得到维护。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7. 委员会对未经自由和知情同意因残疾而被送入精神病院或其他类型长期居留中心的残疾人的境况感到关切,如圣罗西塔医院和马里奥门多萨医院报告的情况,尤其对被遗弃并被安置在机构中的残疾儿童的境况感到关切。

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禁止以残疾为由强迫收容并采取措施废除这种非自愿拘禁或住院的做法。委员会还建议设立一个独立机制,负责监测残疾人寄宿中心,包括残疾儿童中心,防止可能构成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提供保护免遭其损害。

3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充足的资源用于预防和监测在剥夺残疾人自由中心发生的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案件。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用于预防和免遭酷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对剥夺自由场所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残疾人的人权受到尊重。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儿童、非裔洪都拉斯人和土著人民)遭受身体和/或心理虐待、性暴力和/或剥削和虐待的情况,包括以乞讨为目的的剥削,而且没有任何措施对他们予以保护、使他们康复或得到赔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案件没有得到适当调查,肇事者因此而逍遥法外。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剥削、暴力和虐待行为,包括以乞讨为目的的剥削,保护所有残疾人免遭其损害,确保受害者在适当环境中得到适当康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适当调查对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儿童、非裔洪都拉斯人和土著人民)犯下的所有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案件,以确保识别、调查和酌情起诉这些案件。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4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接受绝育和其他避孕治疗。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残疾妇女或女童无人遭受强迫绝育或堕胎,并确保所有事关残疾人的医疗程序和治疗均经本人自由知情的同意。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具体的举措来促进残疾人的非机构照料,社区内没有为独立生活提供支持。委员会还对个人援助方案与执行照料者立法过程中持续存在的医疗方法之间的矛盾感到关切。

4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努力停止机构照料的做法,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心理残疾者)非机构照料计划,其中包含具体时间框架和足够的预算,确保残疾人获得必要的服务和支助,包括个人援助、在社区中独立生活的目标;这些都应在与残疾人组织的磋商下进行。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选举、紧急情况或自然灾害的官方电视节目的相关无障碍标准未能落实,且行政和司法机制在出现不遵守的情况下不发挥效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盲文、易读格式等交流方式的使用标准和程序不符合《公约》要求。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适合不同类型残疾的无障碍格式和技术。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执行相关立法,并使用适用于不同类型残疾的无障碍媒体和格式传播所有公众信息,特别是有关全国性事件、紧急情况和/或自然灾害的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推动官方正式承认洪都拉斯手语和盲文是盲人和聋盲人的正式阅读和书写代码。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民法典》中仍载有阻止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结婚的规定,并且违背他们的意愿剥夺他们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要与其他人一样行使组建家庭的权利,缺乏所需的支助。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限制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结婚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支持措施,确保残疾人(特别是妇女)能够与其他人一样为人父母,不受偏见。

教育(第二十四条)

5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的教育问题由不同能力人士和特别资优人士教育分局负责,而且基于残疾评估的特殊和隔离教育在各级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包容性教育没有针对教师的任何培训,这阻碍了向包容性教育制度的过渡。同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对听力障碍儿童的支助,而且洪都拉斯国立自治大学决定撤销其手语翻译课程。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享有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对其残疾人教育政策采取包容性方针,在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级教育中全面实施向包容性教育过渡的计划,培训师资,并提供必要的支助和资源,如盲文教材、易读格式、无障碍电子格式和手语翻译,以期实现这种包容性,尤其关注智力或心理残疾者、聋盲人以及非裔洪都拉斯和土著社区的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师资培训课程。委员会还建议洪都拉斯国立自治大学恢复其手语翻译课程。

健康(第二十五条)

5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农村地区、非裔洪都拉斯和土著社区的残疾人)无法获得主流卫生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受过适当培训的卫生专业人员,可以提供包容性医疗保健服务并满足残疾人的具体需求,特别是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的具体需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残疾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存在偏见。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计划和调拨资源,确保其境内(特别是农村地区、非裔洪都拉斯和土著社区)的残疾人能够获得主流卫生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委员会还建议为公众服务的卫生工作人员接受关于与残疾人打交道的培训,特别是与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打交道,以及关于《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的培训。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5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能获得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和方案的残疾人的数据,而且缔约国缺乏这类服务。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移徙后回国的移徙者身患某种残疾。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境内各地残疾人均能获得旨在实现残疾人融入社会和社区的社区康复服务和方案。同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康复措施,使身患某种残疾的归国移徙工人能够切实重新融入,包括获得体面工作和稳定的机会。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的失业率很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监测公共部门对就业配额的遵守情况。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Con Chamba Vivís Mejor”、“ChambaComunitaria”和“Chambita Plus”方案不包含残疾人代表。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特定的改善残疾人在公共部门就业前景的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二十七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之间的联系,确保所有人,包括残疾人在内,均可获得有成效、体面且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工作。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残疾人生活贫困,特别是妇女、儿童、非裔洪都拉斯人和土著人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社会政策依靠慈善和福利,例如残疾人优惠券或提供技术援助的洪都拉斯全民方案。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使残疾人的生活能够达到体面的水平,并减轻与残疾有关的贫困的影响,特别是对遭受多重歧视的群体的影响,如妇女和儿童、非裔洪都拉斯和土著残疾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公约》第二十八条为指导,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和1.4。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6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禁止宣言妨碍残疾人行使选举权;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主要是妇女、非裔洪都拉斯人和土著人民残疾人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人数很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获取投票资料和进入投票站方面面临障碍。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没有人因残疾或法律行为能力的限制而被剥夺选举权和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并加紧鼓励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心理残疾者)争取担任民选的公职和政府职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完全无障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残疾人在有必要并且有此请求时可让他们选定的人协助他们投票。委员会还建议,所有投票站都备有足够的无障碍选举单,以保障在投票过程中提供协助并保密。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6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残疾人缺乏出入历史、文化、遗产和旅游场所的便利。

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历史、遗产和旅游场所以及文化和休闲设施采用无障碍计划,规定具体指标和最后期限。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通过促进与出版商、图书馆、文献中心、教育中心、大学和其他机构的合作,改善盲人或视障人士获取信息和读物的条件。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6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所有部门残疾人情况的可比分类数据,而且现有数据中缺乏人权指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统计数据不包括性别、儿童、暴力和残疾类型等问题。

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系统地鼓励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所有部门残疾人情况的可比分类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合作,制定一套人权指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公约》第三十一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7.18之间的联系。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的原则和价值观没有被系统地纳入缔约国所有国际合作政策和方案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将残疾人人权纳入国内执行和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

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确保洪都拉斯计划制定的国际发展合作政策符合《公约》,在国内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并在其参与之下执行和后续跟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之中,将残疾人人权纳入其主流。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残疾人发展总局并不属于独立的监督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上述机构缺乏履行任务所需的资源和地位。

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其指定用于促进、保护和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机制完全符合《巴黎原则》,成为一个独立机构,具有足够的地位和资源,足以完成其任务,此外还要确保残疾人及其代表机构的充分参与。

后续措施和传播

71. 委员会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12个月之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第6段和第70段所载委员会建议采取了何种措施。

72. 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化的社会沟通策略,将本结论性意见转发至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的官员、司法系统及相关专业团体的成员,诸如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等,以及地方当局和媒体,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73. 委员会请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残疾人组织)参与其第二份定期报告的编写过程。

74. 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国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用无障碍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人传播,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一次报告

7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5月11日前提交第二至第四份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并在其中纳入相关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按照该程序,委员会将至少在缔约国报告应交日期之前一年内编制一份问题单。缔约国对这样一份问题单的答复构成其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