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KWT/CO/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November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三届会议

2011年10月17日至11月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科威特

1.2011年10月19和20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040、2041和2042次会议(CCPR/C/SR.2040、2041和2042),审议了科威特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KWT/2),并在2011年11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2856和2857次会议(CCPR/C/SR/2856和285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科威特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及其中所载的资料。委员会表示赞赏有机会继续与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的对话,探讨了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谢对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CPR/C/KWT/Q/2/Add.1)以及代表团对之所作的口头补充。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下列立法和体制步骤:

2005年通过了赋予妇女表决和竞选权的第17号法案,并在2009年随后选举期间妇女当选为议会议员;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2004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6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5. 委员会欢迎2011年第77号部长决定,建立特别委员会起草关于创建国家人权机构问题议案草案,并采取措施确保该机构符合国际A级标准。然而,委员会关切,这类人权机构创建的拖延,以及为该机构履行其职责所提供的资源问题。

缔约国应(a)尽快落实其创建国家人权机构的意向;(b)确保该机构将全面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确保为之提供的预算以使该机构可有效履行其职责。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进一步完善其立法和政策,全面落实《公约》规定的义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当与国家立法,包括伊斯兰教法以及并非基于伊斯兰教法的事务上发生冲突或抵触的情况下,《公约》是否居优先首要地位则尚不明确。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对于国内法庭参照《公约》条款下达裁决的资料有限(第二条)。

缔约国应保障在国家立法框架范围内,全面执行其依据《公约》规定承担的义务。为此,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以符合该国《公约》规定义务的方式,解释和适用国内法,包括基于供伊斯兰教法的法律。缔约国还应提高法官和司法人员对《公约》及其对国内法适用性的认识。

7.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仍坚持其对《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三条的解释性声明。对此,委员会早已在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阐明该解释性声明(CCPR/CO/69/KWT,第4段),以及其对《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解释性声明和对第二十五条(乙)款的保留,均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第二条)。

缔约国应正式撤销其对第二条第1款和第三条的解释性声明,并应考虑撤销对《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解释性声明和对第二十五条(乙)款的保留。

8. 尽管在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委员会仍关切妇女在立法和执行机构内的比例不足,特别是无一名女性法官的现状。委员会还关切对女性在家庭和普遍社会中的作用依然固守旧习的现象(第三、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包括必要时采取临时性的社会特别措施,进一步扩大女性对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私营部门的参与度,消除在男性与女性的家庭和社会职能和责任方面因循守旧的观念。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步骤确保妇女可确切谋求法官职位的途径。

9. 委员会关切目前立法中留存的歧视性条款对妇女权利有碍影响。委员会尤其呼吁缔约国审查一夫多妻制对女性尊严的侵害(见委员会第28(2000)号一般性意见,第24段)及其机构的违反《公约》第三条的行为(第二、三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对现行法律展开全面的审查,废除一切有碍男女平等的歧视性条款。缔约国应开展正式和系统的提高意识运动,以铲除一夫多妻制,这是一种歧视女性的形式。

10. 委员会关切,最低婚姻年龄太低,且按性别规定了男女不同的最低年龄。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未采取措施,防止部分人口奉行的早婚做法(第三和二十三条)。

缔约国应消除按性别规定的男女不同最低婚姻年龄。缔约国还应确保最低婚姻年龄符合国际标准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女孩早婚。

11. 委员会关切,女性在法庭上的证词效力低于男性证词的现象(第二、三、十四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修正其立法和做法,以确保司法当局始终赋予女性证词与男性证词同样的法律和切实效用。

12. 委员会关切,科威特在男性与女性子女可随其取得国籍方面的歧视现象并且关切科威特境内无国籍父母出生的子女无法获得国籍。委员会关切办理获取科威特国籍的程序无透明度,特别是不通告为何拒绝准予国籍的理由,加之无上诉程序,可纵容下达草率的决定(第二、三、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遵照《公约》第二十四条第3款规定,保障每位儿童都有权获得国籍,并结束男女之间在传承国籍方面的歧视现象。缔约国应保障申请人被正式告知他们被拒绝准予科威特国籍的理由,并且还应奉行一项复审程序。

13. 委员会虽注意到,2010年11月设立了核心机构寻找处置目前被缔约国列为“非法居留者”之类无国籍者的解决办法,然而,委员会仍关切这些人面临的陈旧既定和歧视性的态度。委员会还关切吊销证件,包括在缔约国境内每个人都应有的一些出生和婚姻证件。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揭露对无国籍者滥用《科威特国籍法》的现象(第 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结束对无国籍者的歧视,包括适用其《国籍法》并应确保境内每一个人均享有《公约》确立的权利。

14. 委员会注意到,自2007年以来缔约国实际上一直暂停了执行死刑。然而,委员会关切:

死囚牢房仍关押着颇多人数的死囚;

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数量众多,包括有损国内外安全和与毒品相关的罪行(第六条)。

缔约国消除其立法坚持对依《公约》含义不可被视为死刑罪的罪行判处死刑,这种违反第六条第2款的做法。缔约国还应实现目前暂停执行死刑措施的正规化,并加入《公约》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5. 委员会关切,尚无关于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情的统计资料以及《刑法》并无条款规定家庭内和工作地点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列为罪行(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婚姻内的强奸列为罪行。缔约国还应创建一个数据库,收储有关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举报案、案件调查和追究、对罪犯的判刑,准予对受害者采取的补救办法等情况的综合资料。

16.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依据国际标准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列为罪行的立法(第七条)。

缔约国应通过全面遵循《禁止酷刑公约》第一和四条和《公约》第七条,通过界定酷刑的立法。缔约国应确保,依据酷刑罪的严重程度,以相应的力度追究和惩罚任何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行为。

17.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目前的刑法未涵盖所有贩运人口的形式。委员会还关切尚无关切贩运人口问题的统计资料(第八条)。

缔约国应颁布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立法,确保立法全面符合《公约》的原则。缔约国应设立一个官方数据库,收储贩运人口案的数量、案情特点、司法机构对这些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补救办法和赔偿。

18. 委员会关切,移徙家庭雇工蒙受的歧视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保举制致使这种情况越发恶化,因为移徙工人要靠某个具体雇主获得在该国境内打工和滞留的准许。委员会还关切,家庭雇工被排斥在2010年《私营部门劳工法》之处,而且对保举制的修改,未确保对雇工基本人权的尊重。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尚无有效的控制机制,确保雇主遵从聘雇条例(第七和八条)。

缔约国应摒弃保举制,并应颁布一项保障尊重移徙家庭雇工权利的制度。缔约国还应创建一个机制,积极掌握雇主对立法和条例的遵从情况,调查并制裁他们的违法行为,而这些举措并非过度依赖于工人本身主动的举报。

19. 委员会关切,遭拘留的人可被羁押四天,然后才送交调查人员,而且这段羁押期可延长达21天。委员会还关切如下指控,据被拘留者称,遭被拘留的人既未当即与律师接洽,也不让与家人联系(第九条)。

缔约国应颁布立法,确保任何因被控犯有刑事罪而遭逮捕或拘留的人,都应在48小时内送交法官。缔约国还应保证按《公约》第九条的要求谐调有关预审拘留法律和做法的其它各个方面,包括为被拘留者提供当即与律师接洽和同家人联系的渠道。

20. 委员会关切,尚无关于等待被遣送出境者最长拘留期的规定,而且并未为此类人员规定各种司法补救办法,以使他们能诉诸复审核定对他们的拘留是否合法(第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仅对等待被遣送出境者实行一段合理时限内的拘留,并设有司法补救办法,复审对他们拘留的合法性。

21. 委员会关切,关于警察羁押所和拘留中心内施用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做法的指控(第七和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独立和及时调查和追究应对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负责的政府官员,并准予为遭受上述行为之害的人提供全面的赔偿。缔约国还应保障全面尊重《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22.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并未承认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而且也不打算通过实施这项权利的条款(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颁布立法承认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并建立起既非惩罚性,也非歧视性的兵役替代制。

23.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基于宗教理由的歧视,包括非穆斯林无入籍资格的做法,以及对礼拜地点,特别是对印度教、锡克教和佛教礼拜地点的进入和建造规定的限制(第十八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保障人人有权在某一适当的礼拜地点信奉其宗教或信仰,并对于入籍不加入基于宗教原因的歧视性考虑。

24. 委员会关切,除了《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所列的行为,和《公约》第二十条第2款具体阐明的情况外,众多数量依据“亵渎法”被送交法庭受审的案件,均系有悖于《公约》的做法(第二、十八、十九和二十六条)。

委员会应修订其关于亵渎罪的立法及相关的法律,及这些法律的适用,以确保这些法律严格遵从《公约》的规定,铭记禁止显示不尊重宗教或其它信仰制度的行为,包括亵渎法,均系除了《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所列以及第二十条第2款敲定的具体情况之外,与《公约》相悖的行为(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第48段)。

25. 委员会关切,《新闻和出版物法》及相关的立法,包括禁止合法批评政府官员及其他公众人物的规定,均过度地限制了言论自由。委员会还关切一些指控称,对那些通过传媒和透过互联网运用其见解和言论自由者,任意抓捕、审判和拘留的做法(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参照委员会第34(2011)号一般性意见,修订《新闻和出版物法》,以保障人人都可充分行使其见解和言论自由。缔约国还应保护传媒多元化,并应考虑废除诽谤罪。

26. 委员会关切,由埃米尔任命法官的制度,并还关切因最高法院直接依附于司法部对司法机构独立性造成的影响,以及缔约国任命的外籍法官任期境况与保障不明确的现象(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通过改革任命机制、增强和提高法官价值,并通过重振最高法院与司法部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缔约国还应修订外籍法官任命和任期的模式,保障外籍法官完全的独立、自主和公正性。

27. 委员会关切,尚无1991年被军事法庭宣判,以及尽管已经服满刑期但仍被遭监押的统计人数。委员会还关切没有一个独立和公正的机构对这些案件进行复查(第九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重新审查1991年因被军事法庭判刑遭监禁者的案情,同时应立即释放任何已经服满刑期仍遭羁押的人。

28. 委员会关切一直不断有报告称,缔约国当局无理拒绝批准并运用过度武力驱散和平示威游行,限制个人的和平集会自由权(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修正其条例、政策和做法,并确保每一个在其管辖下的人都充分享有《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缔约国应确保不对行使上述权利加以限制,但《公约》允许的限制除外。

29. 委员会关切,该国尚无规约各政治党派的法律管制框架,因此,阻碍了各政治团体举行必须得到官方批准的各种事件,无法开展筹款活动和有效参与缔约国的政治生活(第二十二和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制定一项规约各政治党派的法律框架,并使之能有效且正式参与科威特的政治生活。

30. 委员会关切,同性成年人之间同意的性行为被列为罪行,并且还关切新规定的“模仿异性成员行为”罪行。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揭露伤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暴力行为,包括有报告称基于对个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原因的骚扰、任意逮捕和拘留、虐待、酷刑、性攻击和滋扰行为(第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解除同性成年人之间同意的性行的罪责,废除模仿异性行为罪,以使该国立法与《公约》接轨。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步骤结束对同性恋者的社会鄙视并向社会发出明确的信息,表明社会不容忍基于个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原因的任何形式骚扰、歧视或暴力行为。

31.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未保护生活在其境内属于族裔、宗教或语言少数的外籍人(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正式承认诸如此类的族裔。宗教或言语少数民族,并确保遵循《公约》第二十七条,保护和促进他们的权利。

32. 缔约国应在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在境内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中广泛宣传《公约》、第二次定期报告案文、缔约国对委员会所拟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33.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如何落实上文第18、19和25段所述的委员会建议。

34. 鉴于缔约国尚未提交核心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4)提交这一文件。

3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规定于2014年11月2日之前提交的该国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确切资料,说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动员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并与其开展广泛协商。